展览10.8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1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在北京订立并签订。
| 甲方: | 万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象山路88号2楼C022室
乙方:北京兴工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5号楼18楼1805A室
甲方和乙方以下分别称为“甲方”,统称为“甲方”。
鉴于:
| 1. | 甲方是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并具有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的必要资源; |
| 2. | 乙方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公司,仅有国内资本,并被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允许从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和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基本软件服务;经贸咨询;会议服务;设计,生产,代理和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包括展览);商业规划;工艺美术设计;计算机图形设计;产品设计;玩具租赁;以及销售玩具和工艺品等。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前和任何时候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主要业务”; |
| 3. | 甲方愿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利用其在技术、人力资源、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独家为乙方提供与主要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并且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按此处规定的条款提供的此类服务。 |
1
因此,现在,通过相互讨论,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
| 1. | 甲方提供的服务 |
| 1.1 | 乙方特此任命甲方为乙方的独家服务提供商,以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1) | 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合法拥有的任何软件; |
| (2) | 开发,维护和更新与乙方业务相关的软件; |
| (3) | 网络系统的设计、安装、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硬件和数据库设计; |
| (4) | 对乙方员工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
| (5) | 协助乙方进行技术和市场信息的咨询,收集和研究(不包括中国法律禁止外商独资企业开展的市场研究业务); |
| (6) | 为乙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 |
| (7) | 为乙方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
| (8) | 为乙方提供客户订单管理和客户服务; |
| (9) | 租赁设备或资产;和 |
| (10) | 乙方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时要求的其他服务。 |
| 1.2 |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此类服务。乙方进一步同意,除非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也不得就本协议拟解决的事项与任何第三方建立类似的公司关系。甲方可以任命其他各方,他们可以与乙方签订第1.3节中所述的某些协议,以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
| 1.3 | 提供服务的方法 |
| 1.3.1 |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必要,乙方可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任何一方订立进一步的服务协议,由甲方提供具体服务的内容、方法、人员和费用。 |
2
| 1.3.2 | 为履行本协议,甲方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必要,乙方可以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其他方签订设备或资产租赁合同,该合同应允许乙方根据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的相关设备或资产。 |
| 1.3.3 | 乙方特此授予甲方不可撤销的独家选择权,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甲方全权酌情决定以最低购买价格向乙方购买乙方的任何或全部资产和业务。中国法律允许的价格。然后,双方应订立单独的资产或业务转让协议,具体规定资产转让的条款和条件。 |
| 2. | 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
| 2.1 |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计算如下: |
| 2.1.1 |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每个月的服务费应包括管理费和提供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在考虑以下因素后协商确定: |
| (1) | 甲方提供服务的复杂性和难度; |
| (2) | 甲方员工为提供服务而使用的职称和时间; |
| (3) | 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和价值; |
| (4) | 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 |
| (5) | 乙方的经营情况。 |
| 2.1.2 | 甲方向乙方转让技术,委托乙方开发软件或其他技术,或将设备或资产出租给乙方的,技术转让价格、开发费或租金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3
| 3. |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
| 3.1 | 甲方应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创建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的专有和专有所有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专利申请,软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乙方应执行所有适当的文件,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提交所有文件和/或申请,提供甲方为归属任何所有权而全权酌情认为必要的一切适当协助和其他明智的行为,甲方任何此类知识产权的权利或利益,和/或完善甲方任何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
| 3.2 | 双方承认,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以及双方之间就准备和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被视为机密信息。各方应对所有此类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相关机密信息,除以下信息外:(a)属于或将属于公共领域(通过接收方的未经授权的披露除外);(b)有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披露,或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命令;(c)任何一方均应就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其股东,董事,雇员,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但前提是该股东,董事,雇员,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应受与本节规定类似的保密义务的约束。任何一方的股东,董事,雇员或代理机构披露任何机密信息均应视为该方披露了此类机密信息,并且该方应对违反本协议承担责任。 |
| 4. | 陈述和保证 |
| 4.1 | 甲方特此声明,保证和盟约如下: |
| 4.1.1 | 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此类服务之前,将获得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所有政府许可和执照。 |
| 4.1.2 | 甲方已为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采取了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获得了第三方和政府机构的所有必要授权以及所有同意和批准(如果需要)。甲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明确要求。 |
4
| 4.1.3 | 本协议构成甲方的法律,有效和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
| 4.2 | 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和盟约如下: |
| 4.2.1 |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并已及时获得并将保留从事主要业务的所有许可证和执照。 |
| 4.2.2 | 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并获得了第三方和政府机构(如果需要)的所有同意和批准,以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乙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
| 4.2.3 | 本协议构成乙方的法律,有效和约束力的义务,并可对其执行。 |
| 5. | 协议期限 |
| 5.1 |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或甲方书面终止,否则本协议将继续有效。 |
| 5.2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应在其有效期届满之前续签其运营期限,以使本协议保持有效。如果延长本协议有效期的申请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本协议应在一方的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
| 5.3 | 双方在第3、6、7节和第5.3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
5
| 6. | 准据法和争议解决 |
| 6.1 | 本协议的执行,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
| 6.2 | 如果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方面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在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后的30天内未能就争端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 6.3 | 在因本协议的构建和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或在任何争议的未决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各自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自义务。协议。 |
| 7. | 违反协议和赔偿责任 |
| 7.1 | 如果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和/或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第7.1节不损害甲方在此的任何其他权利。 |
| 7.2 |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终止本协议。 |
| 7.3 |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服务而对甲方提起的任何诉讼,索赔或其他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伤害,义务或费用,并使甲方免受损害,除非此类损失,伤害,义务或费用是由甲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
6
| 8. | 不可抗力 |
| 8.1 | 如果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流感,战争,罢工或受影响方无法预测,无法预防和无法避免的任何其他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则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受影响的一方应毫不拖延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应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并解释履行失败,部分或延迟的原因。 |
| 8.2 | 如果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另一方并向其提供证据,则不得免除该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可抗力的后果,并在纠正这种借口的原因时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解决了该借口的原因后仍未恢复履行本协议,则该一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
| 8.3 |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降至最低。 |
| 9. | 注意事项 |
| 9.1 | 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应亲自发送或通过挂号信,预付邮资,商业快递服务或传真发送至以下所列该方的地址。每个通知的确认副本也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应视为已有效发出通知的日期确定如下: |
| 9.1.1 | 通过个人交付,快递服务或挂号信发出的预付邮资的通知,应视为在收到或拒绝通知之日在通知指定的地址有效发出。 |
| 9.1.2 | 传真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在成功传输之日有效发出(由自动生成的传输确认书证明)。 |
7
| 9.2 | 就通知而言,双方当事人的地址如下: |
| 甲方: | 万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象山路88号2楼C022室 |
| 收件人: | 罗健 |
| 电子邮件: | *************** |
| 乙方: | 北京新更远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5号楼18楼1805A室 |
| 收件人: | 罗健 |
| 电子邮件: | *************** |
| 9.3 | 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通过发送给另一方的通知更改其通知地址。 |
| 10. | 分配 |
| 10.1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
| 10.2 |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且在这种转让的情况下,甲方仅需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但未经乙方同意。 |
| 11. | 可分割性 |
如果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发现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方面均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则有效性,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响或损害。双方应真诚地努力以有效的规定代替此类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和各方的意图下实现,并且此类有效条款的经济影响应尽可能接近那些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的经济影响。
| 12. | 修订与补充 |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为书面形式。双方已签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修订协议和补充协议应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8
| 13. | 语言和对应物 |
本协议以中文写成两(2)份副本,每一方各有一份。
本页的其余部分有意留为空白。】特此通知,双方已促使其授权代表自上述第一份书面日期起执行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万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s/罗健
姓名:罗健
职称:法律谴责
乙方:北京兴工元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s/罗健
姓名:罗健
职称:法律谴责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