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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a 1 ea0204557-17.htm 注册声明

于2025年12月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注册号:333-279364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_________________

第10号修正案

表格F-1
注册声明

1933年《证券法》

_________________

睿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其章程所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开曼群岛

 

8200

 

不适用

(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成立法团或组织)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I.R.S.雇主
识别号)

睿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座9层903室
广东道30号银冠
九龙尖沙咀
香港
+852 2980 2306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_________________

Cogency Global Inc。
东42街122号,18楼
纽约,NY 10168
电话:+ 1(800)221-0102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_________________

附副本至:

Daniel D. Nauth
诺思LPC
皇后大街217号W,
多伦多,ON
M5H 1P4
加拿大
+1 (416) 477-6031

 

Jing Ye,ESQ。
Ye & Associates,P.C。
第五大道275号,2楼
纽约,NY 10016
电话:(929)300-7489

_________________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延迟或连续发售在本招股说明书上登记的任何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一项发行注册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____________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目 录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招募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待完成

2025年12月8日初步招股说明书,

2,000,000股普通股

睿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这是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发售”)。我们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提供2,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625美元(“普通股”)。我们预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为每股普通股4美元。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目前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打算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代码为“RSHL”。此次发行取决于我们在纳斯达克或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没有任何保证或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被批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

投资者请注意,他们购买的不是位于香港的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发行人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一家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运营,这对投资者来说涉及独特的风险。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持有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的股权。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这种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运营子公司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此类事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的风险。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2023年,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大陆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大陆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未来,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运营子公司当前业务运营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此类法律法规和解释的任何变化可能会损害其盈利运营能力,这可能会对其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9页。

除非另有说明,如本招股章程所用,“我们”、“我们”、“我们公司”及“公司”指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RSGHL”),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并无重大业务。我们通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或“香港”)法律成立的子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开展所有业务。

我们现在是并将继续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15(c)(1)条所定义的“受控公司”。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Kin Cho Li先生将实益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70.33%(如果承销商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被全额行使,则为我们当时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69.07%),并将能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行使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投票权的70.33%(如果承销商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被全额行使,则为69.07%),假设承销商没有行使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主要股东”。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15(c)(1)条规定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一豁免。请阅读本招股章程第11页开始的披露,以获取更多信息。

我们是经修订的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因此有资格获得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风险。更多信息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8页开头的“风险因素”。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我们是“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有资格获得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更多信息请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1页开始的“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启示”。

六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

 

目 录

在中国大陆境内并由中国大陆企业或个人控制的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该等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此外,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草案”)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办法草案”),合称“境外上市规则草案”,供社会舆论。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资产总额、净资产、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同日,证监会召开《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1)对在《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取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内公司,如在美国市场完成注册等,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但未完成境外间接上市的;(二)在《试行办法》生效之日或之前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内公司,可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的时间,在其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前完成备案。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的规定》或《保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规定要求,除其他外,(1)境内公司直接和间接进行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2)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单位公开披露或者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当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境内公司拟直接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等相关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的其他任何文件、资料,一旦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四)境内公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主体的任何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其他文件、资料,应当在该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签订保密协议;(五)境内公司、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提供者发现任何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任何文件、资料,一旦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报告。

 

目 录

RSGHL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在香港拥有一家运营子公司,其在中国大陆没有任何子公司或可变利益实体(“VIE”)或打算收购中国大陆境内任何国内公司的任何股权,也不受中国大陆任何公司或个人的控制。此外,我们的总部设在香港,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董事会”)的所有成员都在香港,他们不是中国大陆公民,我们的所有收入和利润都是由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产生的,我们在中国大陆没有产生任何收入或利润。此外,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因此,我们认为我们不会受到并购规则的约束,或根据《试行办法》或《保密规定》被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基本法》,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法规(仅限于与国防、外交及其他不属于自治范围的事务有关的法律)外,不得在香港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因此,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中商律师事务所所确认的那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大陆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许可要求的覆盖,这些许可要求是批准我们子公司的运营或我们的发行所必需的。此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都不需要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之前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因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都从未申请过任何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不在批准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运营所需的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许可或批准要求范围内。自我们注册成立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拒绝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许可或批准。尽管有上述意见,我们的中国律师已进一步告知我们,对于中国监管机构将如何解释和实施并购规则、试行办法和保密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法规或与并购规则、试行办法和保密规定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的发行需要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此外,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我们在任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完成时、未来)就(其中包括)《并购规则》、《试行办法》和《保密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并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或(iv)被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拒绝许可,我们将无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请参阅第19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有关并购规则、审判措施和数据安全的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了解更多信息。

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大陆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大陆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除其他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管,加强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此外,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简称“办法”)公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其中规定,除其他事项外,除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外,任何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寻求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而该办法进一步阐述了评估时应考虑的因素

 

目 录

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我们的香港运营子公司目前只服务于香港本地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没有任何业务。我们目前预计该措施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此次发行产生影响,我们也不预计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会受到中国网信办(“CAC”)或任何其他批准我们子公司运营所需的政府机构的许可要求的覆盖,因为我们不认为我们可能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或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即在美国上市之前需要提交网络安全审查文件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数据处理者”,由于(i)我们的所有业务均由我们目前仅服务于香港本地市场的香港营运附属公司进行,我们目前在中国大陆没有业务;(ii)我们没有或打算拥有任何附属公司,我们也没有或打算与中国大陆的任何实体建立VIE结构,并且该措施仍不清楚它们是否适用于我们这样的公司;(iii)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收集或存储任何中国大陆个人或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个人信息,也没有委托或预期受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委托进行任何中国大陆个人或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数据处理活动;(iv)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我们必须提交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要求。此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基本法》,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法规(限于涉及国防、外交等不属于自治范围的法律)外,不得在香港适用中国法律法规。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中商律师事务所所确认的那样,基于对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和我们的香港运营子公司目前均未受到CAC根据《办法》规定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都不在批准我们子公司的运营所需的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范围内。然而,如何解读或实施这些措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根据该办法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或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商”,或者如果就该办法颁布的其他法规被视为适用于我们,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上市可能会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我公司获得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批准,并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发行完成时,我们或我们的香港运营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维持该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ii)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则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被拒绝获得CAC或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许可,我们将无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继续向投资者发售证券,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并导致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国政府最近的此类声明和监管行动,以及与香港的数据安全或反垄断问题相关的监管行动,对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没有重大影响。然而,未来可能会在香港采取有关数据安全或反垄断问题的新监管行动,无法保证此类监管行动是否会对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或所有情况, 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和/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运营子公司的运营都是在香港进行的。然而,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长臂条款,中国政府可能对此类业务的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影响此类运营,这可能导致运营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还可能对我们将资金转移出香港以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或再投资于我们在香港以外的业务的能力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执法的变化也可能迅速发生,我们对中国法律和监管体系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无法确定。中国法律、规章制度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目 录

在中国,几乎不需要提前通知就能迅速改变。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者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详见第22页。

尽管如此,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尚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的话。也不确定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其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

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要求我公司获得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批准,并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在任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发行完成时,(i)没有收到或维持该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则需要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被中国证监会拒绝许可,CAC或任何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如CAC或中国证监会,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可能拥有广泛的酌情权,包括:对我们或香港子公司处以罚款、终止或限制子公司的运营;施加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为在香港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任何这些处罚的实施也将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或全部情况,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完成此次发行的能力,或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完成此次发行,无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也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并导致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2023年,中国政府在中国大陆的某些领域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大陆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未来,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运营子公司当前业务运营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此类法律法规和解释的任何变化可能会损害其盈利运营能力,这可能会对其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见第19页。香港法律顾问David Fong & Co.告知我们,我们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均无需获得香港当局的许可或批准才能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正在注册的证券。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有任何变化,而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被要求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将努力遵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对其有关实施《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的披露和文件要求的规则的最终修订,该法案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如果SEC认定我们有规则中定义的“非检查”年,根据SEC随后建立的程序,我们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根据HFCAA,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三年未受到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在纳斯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股票退市。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简称“AHFCAA”),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将适用HPCAA退市和交易禁令的时间从三年缩短至两年,从而将减少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提供了一个

 

目 录

PCAOB在按照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由于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的框架。

根据HFCAAA,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国大陆;和(2)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其认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22年12月15日腾空。我们目前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审计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在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的报告中未被确定为受PCAOB认定的公司。尽管如此,如果PCAOB无法在中国全面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工作文件,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且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此外,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SOP)协议。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2021年的认定,即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与HFCAA发布新决定的必要性。如果PCAOB未来再次确定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那么这些审计师审计的公司将根据HFCAA在美国市场受到交易禁令的约束。见“风险因素——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

我们在公司结构中不使用VIE。我们透过我们间接全资拥有的营运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在香港从事提供海外留学顾问服务。

瑞思智能香港于2023年1月31日向其股东宣派每股406港元(相当于52美元)的股息,总额为4,056,000港元(相当于519,420美元),该股息已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

瑞思智能香港于2023年12月31日向其股东(即Rise Smart(HK)Limited)宣派股息每股300港元(相当于38美元),合共3,000,000港元(相当于384,186美元)。Rise Smart(HK)Limited继而宣布向其股东(即RSGHL)派发3,000,000港元的股息。RSGHL进而宣布派发每股1,000港元的股息。然而,李先生放弃了获得股息的权利,因此总共宣布了3,000,000港元的股息。在这3,000,000港元的股息中,1,000,000港元(相当于128,062美元)已于2023年12月31日支付给股东,2,000,000港元(相当于256,124美元)已于2024年12月31日支付给股东。

除已披露外,截至目前,我公司均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

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或分配不受限制。在我们业务的正常过程中,我们公司之间可能会通过电汇往来银行账户的方式转移现金,以支付一定的业务费用,作为贷款或出资。Rise Smart(HK)Limited及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及香港的相关法律获准,

 

目 录

分别通过分红方式提供资金,不受资金额度限制。香港向开曼群岛和美国投资者的股息转移没有限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制定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资金如何在RSGHL、Rise Smart(HK)Limited我们的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转移。

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我们的能力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未来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对我们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大幅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值或导致它们一文不值。

请参阅第8页的“招股章程摘要—往来我们子公司的现金转移”以及简明合并时间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未来将依赖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运营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受到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由于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详见第18页。

 

每股

 

不含总计
行使超-
配股期权

 

总数与全
行使超-
配股期权

公开发行价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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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折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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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给我们,费用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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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IPO”)每股价格假设为4美元/股

(2)我们同意向承销商代表(“代表”)Prime Number Capital LLC.支付此次发行所得款项总额的7.0%的折扣。我们同意在本次发行的适用截止日期向承销商代表或其指定人出售认股权证(“代表认股权证”),作为名义对价,该认股权证(“代表认股权证”)相当于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5.0%,行使价为每股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的120%。我们还授予承销商1.0%的非问责费用津贴,从此次发行的总收益中获得5万美元的咨询费,并同意偿还某些自付费用,上限为22万美元。有关代表认股权证其他条款的描述以及承销商将收到的其他补偿的描述,请参阅第133页开始的“承销”。

(3)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代表费用总额在标题为“承销”的部分中列出。

我们预计我们此次发行的总现金支出(包括应付给我们的承销商的自付费用和咨询费的现金支出)约为1,763,232美元,不包括上述佣金。此外,我们将支付与此次发行相关的额外价值项目,这些项目被金融业监管机构(FINRA)视为承销补偿。这些付款将进一步减少我们在支出前可获得的收益。见“承销”。

此次IPO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承销商有义务采取并支付所有股份,如果任何此类股份被采取。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期权,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四十五(45)天内购买我们根据本次发行将发售的普通股总数的最多15%(15%)的额外股份,仅用于覆盖超额配售,以IPO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如果我们完成此次发行,净收益将在截止日期交付给我们公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州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未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Prime Number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5年____________。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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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前景

我们和承销商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与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或代表我们编制的或我们向您推荐的任何随意编写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不同的信息。我们和承销商对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其他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我们提出出售,并寻求要约购买特此提供的普通股,但仅限于在允许和合法进行要约和出售的情况下和在司法管辖区内。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最新资料,而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任何出售普通股的时间。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已发生变化。

对于美国境外的投资者:我们和承销商均未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美国境外公开发行普通股或允许在美国境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相关的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在美国境外拥有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相关的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的人必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与在美国境外发行普通股和分发招股说明书有关的任何限制。

我们从市场研究、公开资料和行业出版物中获得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统计数据、市场数据和其他行业数据和预测,包括从就香港海外研究咨询服务行业信息的独立市场研究和咨询公司弗若斯特沙利文获得。虽然我们认为统计数据、行业数据和预测以及市场调研是可靠的,但我们没有对数据进行独立验证。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我们作为一家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我们的大部分已发行证券由非美国居民拥有。根据SEC的规定,我们目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待遇。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不会像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国内注册人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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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定义术语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提述:

•“经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指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本次发售完成时生效;

•“BNO”指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具有英国国民(海外)公民身份的人士的英国护照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Frost & Sullivan”指Frost & Sullivan Limited,一家独立的市场调查机构,为独立第三方;

•“政府”指香港政府;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售”指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运营子公司”指睿智香港;

•“我们集团”或“本集团”指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中国法律顾问”指中商律师事务所;

•“睿智香港”指睿智控股有限公司,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

•“Rise Smart英国”指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我们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

•“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股份”、“股份”或“普通股”指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625美元;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本公司”指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在描述其经营和业务时,其子公司;

•“港元”、“港元”或“港元”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英国”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我们的业务由我们在香港间接全资拥有的营运附属公司进行,使用香港的货币港币。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CFS”)以美元列报。在这份招股说明书中,我们以美元为单位,在我们经审计的CFS中提及资产、义务、承诺和负债。这些美元参考是基于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期确定的港元兑美元汇率。汇率的变化将影响我们的债务金额和以美元计算的资产价值,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债务金额(以美元表示)和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应收账款(以美元表示))的增加或减少。

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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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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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例如与未来事件、业务战略、未来业绩、未来运营、积压、财务状况、估计收入和损失、预计成本、前景、计划和管理目标相关的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陈述都可能是前瞻性陈述。前瞻性陈述通常,但并不总是通过使用诸如“目标”、“预期”、“相信”、“估计”、“预期”、“前进”、“打算”、“可能”、“计划”、“潜在”、“预测”、“提议”、“寻求”、“应该”、“将”、“将”和类似表达或其否定等词语来识别。前瞻性陈述不应被理解为对未来业绩或结果的保证,也不一定是对实现此类业绩或结果的时间或时间的准确指示。前瞻性陈述是基于管理层的信念,基于目前可获得的信息,关于未来事件的结果和时间。这些陈述涉及估计、假设、已知和未知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或事件与此类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结果或事件存在重大差异。在评估前瞻性陈述时,应考虑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风险因素和其他警示性陈述。我们认为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前瞻性陈述所反映的预期是合理的,但不能保证这些预期将被证明是正确的。不应过分依赖前瞻性陈述。

可能导致实际结果或事件与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结果或事件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策略及运营计划;

•我们业务的数量和性质以及未来发展的潜力;

•我司股利分配方案;

•监管环境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一般行业前景;

•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和

•香港经济走势及整体世界经济走势。

这些因素不一定是可能导致实际结果或事件与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结果或事件存在重大差异的所有重要因素。其他未知或不可预测的因素也可能导致实际结果或事件与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结果或事件存在重大差异。我们未来的结果将取决于其他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所有归属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都完全符合这一警示性陈述。前瞻性陈述仅在本文发布之日起生效。我们不承担在作出任何此类陈述之日之后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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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摘要

本摘要重点介绍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更详细的内容所包含的信息。这份摘要并不完整,并未包含您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考虑的所有信息。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你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除其他事项外,你们应仔细考虑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标题为“风险因素”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的章节。

本招股章程载有由我们委托独立市场研究公司弗若斯特沙利文编制的报告的资料,以提供有关香港海外研究顾问服务行业的资料。

我们的使命

我们的使命是成为香港领先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我们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以满足学生的海外留学需求。

概述

我们是一家于2023年6月1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作为一家没有实质性经营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全资香港子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开展业务,该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9日。我们主要为在英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寻求中学和高等教育的当地学生提供服务。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我们是一家成熟的海外研究咨询服务供应商,按2022年收入计,市场份额约为11.8%。我们主要为在港学生提供海外留学顾问服务。我们还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例如(i)通过与辅导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在线辅导服务,为学生提供辅导服务;以及(ii)签证咨询服务,以促进客户在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发展。

我们的价值观

在我们公司,我们坚持我们的核心价值观,这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相信,这些价值观不仅指导了我们的业务和定义了我们的品牌,而且还为我们和我们的客户带来了真正的财务和运营收益。

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包括:

•以公平和诚信开展我们的业务;

•在提供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方面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倾听并响应客户的需求;以及

•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我们客户的海外留学需求。

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促成了我们的成功,并且是使我们有别于同行的差异化因素。

•既定业绩记录:在我们超过15年的经营历史中,我们专注于提供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并建立了我们在海外留学咨询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绩记录。我们投入了大量精力来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我们为我们的网络成功地将学生安置在海外教育提供者那里而感到自豪。通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持续的营销努力,我们相信我们已经在香港建立了我们作为可靠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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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服务,迎合学生海外留学需求:我们提供一站式服务,迎合学生海外留学需求,为学生在海外教育提供者安置前后提供广泛的服务。2018年,我们扩展了服务范围,向学生提供辅导和签证咨询等增值服务。我们相信,通过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我们可以确保他们的满意度,并消除寻找其他服务商的麻烦。

•已建立的子代理网络: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以来,我们积极与子代理合作,以增强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我们相信,拥有广泛的子代理网络使我们能够减少对学生和家长的口碑推荐的依赖,同时使我们能够扩大我们可以服务的潜在学生的基础,并确保稳定的收入来源。

•经验丰富且专注的管理和教育顾问:我们的管理团队在香港提供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主席Kin Cho Li先生在海外留学咨询服务行业拥有约15年的经验。我们相信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教育顾问很好地理解学生及其家长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学习项目,协助他们进行申请,并为他们提供增值服务,以迎合他们的个性化需求。

我们的增长策略

我们的主要增长策略是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市场地位,增加我们的市场份额,并抓住香港留学咨询服务行业的增长。我们打算通过我们在积极寻求扩大我们的市场存在和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方面的机会的有意努力,通过扩大我们的经营规模来实现我们的业务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我们计划实施以下战略:

•通过寻求适当的战略收购机会增强我们的服务能力:我们相信,适当的收购机会将加强我们的一站式服务,以满足学生的海外留学需求。我们计划通过收购香港或海外一至两家教育服务供应商的多数股权来增强我们的服务能力,这可以(i)直接或间接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供应商网络;(ii)扩大我们对学生的覆盖范围;以及(iii)提供独特且有利于学生的服务,并可以补充我们现有的服务产品。

•与我们现有的海外教育供应商网络保持稳定的关系并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我们打算安排对现有网络和潜在的海外教育供应商进行实地访问,以继续向未来的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广泛的优质选择供考虑,从而增加我们成功安置的机会。我们还打算利用我们现有的广泛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发展我们与子代理商的联系,以扩大我们对潜在学生的影响力。此外,我们不断扩展我们的服务组合,为我们的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并确保他们的海外学习需求得到满足。

•在北美市场建立我们的服务存在:凭借我们已建立的业绩记录以及我们与北美教育服务提供商的可靠关系,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挖掘为学生提供在北美学习机会的巨大潜力。我们计划通过在加拿大和/或美国的主要城市设立区域办事处来扩大我们在北美的影响力。我们计划有选择地寻求与当地企业的并购、投资和企业,以加深我们与当地教育服务提供商的联系。我们亦会探讨与香港其他在北美有强大机构的海外教育顾问服务供应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可能性,以迅速有效地扩大我们在北美的服务覆盖范围。

•扩大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技术能力:我们计划通过升级我们现有信息技术系统的功能和能力来投资我们的技术平台,方法是(i)在申请过程中投资于在向学生推荐海外教育提供者时使用人工智能;以及(ii)改善我们现有的数据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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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关系管理和佣金管理有关。这些改进将增加我们成功安置的可能性,并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密切监测和管理每个学生的案例,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

威胁和挑战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我们面临以下威胁和挑战:

•政治经济不稳定: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是借力地域壁垒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市场特别容易受到国家间政治和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这包括货币变化、各执政者的外交方式以及不同地区的社会活动。还有,与零售服务业不同,客户的消费更容易被增加的广告或产品包和产品的变化所激发;出国留学是一种相当高价值的产品,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是影响消费行为的关键因素。

•行业竞争激烈:香港留学咨询行业既有老牌玩家,也有新进入者,竞争都在加剧。现有参与者一直在积极尝试通过价格竞争、营销和兼并/收购来获得市场份额,这给价格、利润率和市场主导地位带来了下行压力。保持领先地位需要在营销、技术以及获取和留住人才等领域进行大量投资。

•新兴目的地:此前,由于文化熟悉度、全球声誉和留学后工作机会等因素,英国和澳大利亚是香港学生寻求海外教育的首选。近年来,加拿大因其对国际学生有利的毕业后工作和移民政策而成为热门留学目的地。亚洲目的地也是一个增加的趋势。新加坡和越南拥有高质量但负担得起的大学,以及较低的生活成本。它们在文化和旅行方面与香港毗邻,减少了学生和家长对适应和安全的担忧。总体来看,近年来香港学生的热门留学目的地出现了分化。

•咨询服务范围多元化:为抓住更大的市场机遇,行业参与者正在纵向和横向扩展其服务范围。例如,一些咨询公司现在瞄准了寻求海外高中、文凭和研究生课程的年轻学生,旨在与早期阶段的学生建立长期关系,这为在他们的整个教育旅程中提供交叉销售和追加销售服务提供了机会。一些咨询机构提供出国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课程等学后服务,并在学生接受教育项目期间提供实习和工作安置服务。这些咨询公司利用与跨国公司、组织和海外校友的联系,开辟了职业机会,增强了这些目的地的学习机会的吸引力。相应地,随着这一行业竞争的加剧,有针对性的战略多元化与维持核心优势相平衡将是服务提供商的关键趋势。

市场与竞争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香港海外教育顾问服务市场的毛额由2018年的约8210万港元(1,050万美元)增加至2022年的1.135亿港元(1,460万美元),复合年增长率(“CAGR”)为8.4%,这是由于(i)不断增长的经济状况刺激了追求海外教育的意愿,因为香港的人均国民总收入由2018年的398,551港元增加至2022年的410,772港元。随着经济繁荣和更多家庭获得中产阶级地位,他们获得了追求外国教育的动力和经济手段;(ii)复杂的申请程序和不断变化的要求鼓励学生咨询咨询顾问以驾驭申请过程;(iii)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市场中不断增长的细分行业,从本科课程到高中、寄宿学校和更广泛的课程;(iv)学生希望在目的地、项目和机构类型方面寻找多样化的选择和广泛的选择,这鼓励学生寻找咨询顾问进行指导,我们预计海外教育咨询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应该增强我们的服务能力,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在北美市场建立我们的服务存在,并扩大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增强我们的竞争力和捕捉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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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断增长的海外教育顾问服务市场的机遇。香港海外顾问服务市场的毛额预计将从2022年的1.135亿港元(1460万美元)增至2027年的1.537亿港元(1970万美元),复合年增长率为6.4%。

重大风险因素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未来将依赖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运营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受到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由于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8页)。

• 2023年,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大陆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大陆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未来,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运营子公司当前业务运营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此类法律法规和解释的任何变化可能会损害其盈利运营能力,从而可能对其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9页)。

•我们可能会受制于中国的各种法律和其他有关并购规则、审判措施和数据安全的义务,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9 – 22页)。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运营子公司的业务都在香港进行。然而,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长臂条款,中国政府可能对此类业务的开展行使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影响此类运营,这可能导致运营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也可能对我们将资金转出香港以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或再投资于我们在香港以外的业务的能力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执法的变化也可能会迅速发生,我们对中国法律和监管体系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无法确定。中国法律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2页)。

•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将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大陆发行人的发行扩大到香港发行人的监督和控制,这种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3页)。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是否能够保持我们过去成功安置的学生人数以及未来安置的任何减少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并影响我们与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关系(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3页)。

•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取决于我们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品牌或如果我们的品牌受到其他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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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海外教育供应商,英国和澳大利亚留学环境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4页)。

•外币兑我国功能货币的汇率变动可能对我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4 – 25页)。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和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供应商和分代理网络,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5页)。

•如果我们与海外教育供应商订立的现有代理协议被终止或不延长或我们无法与我们网络中的现有海外教育供应商保持积极关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5页)。

•如果我们不能与我们的子代理商和辅导机构保持积极的关系,我们的业务、财务药水、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5 – 26页)。

•我们依赖我们的三名教育顾问为未来的学生提供顾问服务,如果我们未能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招聘和留住合适的教育顾问,我们的运营、声誉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6页)。

•失去我们运营的关键管理人员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6页)。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季节性的影响,尤其是参考英国的学术术语(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6 – 27页)。

•我们的客户在付款方面的重大延迟或失败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营运资金和现金流(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实施我们的业务计划以实现未来增长(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中断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计算机系统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本集团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诉讼索赔的影响,而我们的保险可能不足以涵盖所有此类索赔(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7 – 28页)。

•新冠疫情爆发的任何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8页)。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某些数据和信息是从第三方来源获得的,未经我们独立核实(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8 – 29页)。

•我们缺乏对财务报告(“ICFR”)的有效内部控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准确报告财务业绩的能力,或防止可能影响我们普通股市场和价格的欺诈行为(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9页)。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其经营现金的主要来源是从我们的经营子公司收到的收入(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我们的重要股东对我们的公司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我们的重要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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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条件、政治动荡和恐怖袭击等事件可能会严重延迟,甚至阻止我们完成我们的项目(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与在香港经商有关的风险

•香港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并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可获得的法律保护(见本招股章程第30 – 31页)。

•《中国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可能会影响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1页)。

•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1 – 32页)。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适用的上市要求,纳斯达克可能不会批准我们的上市申请,或者可能会将我们的普通股从交易中除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和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2页)。

•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2 – 34页)。

与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拥有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将因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而产生额外成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净收入和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4 – 35页)。

•我们的管理团队管理上市公司的经验有限(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5页)。

•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可能会使我们相对于作为私营公司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5页)。

•我们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的披露义务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不同。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向您提供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相同的信息或我们可能在不同时间提供信息,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评估我们的业绩和前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5页)。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无法确定适用于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减少的报告要求是否会降低我们的普通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6页)。

•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项豁免,并且您将不会获得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所获得的相同保护(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6页)。

•本次发行后,我们或我们的股东在公开市场上的未来销售,或对未来销售的看法,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7页)。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7 – 38页)。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您可能无法以IPO价格或高于IPO价格转售您的股票(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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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遇到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极端股价波动,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8页)。

•未来在公开市场发行或出售大量普通股,或被认为发行或出售大量普通股,可能对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9页)。

•我们在使用首次公开募股所得款项净额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能无法有效使用这些款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9页)。

•未来的融资可能会导致贵方持股被稀释,或对我们的经营造成限制(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9页)。

•我们的普通股可能没有一个活跃、流动性强的交易市场,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的普通股是否会发展出一个流动性更强的市场,为你们提供充足的流动性(见本招股章程第39 – 40页)。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显着的额外成本和费用(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0页)。

•您将经历即时和大幅稀释(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0页)。

•我们的ICFR可能不有效,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证明其有效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0页)。

•在根据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专家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开曼群岛或香港提起原始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1页)。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1 – 42页)。

•可能难以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对我们、我们在开曼群岛和香港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美国法院的民事责任判决(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2 – 43页)。

•我们采用邮件转发服务,这可能会延迟或扰乱我们及时接收邮件的能力(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3页)。

•我们可能会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这可能会使我们股票的美国投资者承受重大的美国所得税不利后果(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3页)。

•我们预计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见未来不会派发股息。您必须依靠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见本招募说明书第43 – 44页)。

•拟议的SEC规则修订中新的与气候相关的披露义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对我们施加额外的报告义务,并增加我们的成本(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4页)。

•我们受制于有关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的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4页)。

批准或许可清单

我们的香港律师David Fong & Co.认为,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拥有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持有香港有关当局所需的商业登记证书,以经营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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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中商律师事务所所确认的,基于对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经营子公司均不受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并购规则》、《试行办法》、《办法》或中国证监会或CAC已发布的法规或政策的约束,我们目前也不在中国证监会的许可要求范围内,批准我们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和发行证券所需的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因此,基于上述,由于我们不受制于迄今为止CAC发布的法规或政策,我们认为我们目前没有被要求遵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CAC发布的此类法规和政策。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均未曾申请任何此类许可或批准,因为我们目前不受并购规则或CAC发布的法规和政策的约束。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不在批准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运营所需的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许可或批准要求范围内。自我们注册成立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拒绝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许可或批准。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未收到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或(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而我们和/或我们的子公司被要求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相关政府当局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和/或我们子公司的收入、吊销我们或我们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施加限制或苛刻的条件,要求我们进行代价高昂且具有破坏性的重组,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我们的发售所得款项为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以及采取可能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声誉,进而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往来本公司子公司的现金转账

我们的业务由营运附属公司进行,我们在香港间接全资拥有的实体。RSGHL,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将依赖其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即我们的全资BVI子公司Rise Smart(HK)Limited和我们的全资香港子公司RSGHL,即运营子公司,用于RSGHL的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支付任何股息所需的资金。RSGHL和Rise Smart(HK)Limited分别是开曼群岛和BVI的控股公司。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Only 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在香港经营业务。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我们公司之间可能会通过电汇往来银行账户的方式转移现金,以支付一定的业务费用,作为贷款或出资。现金由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维持,在香港的一个港元银行账户中。Rise Smart UK在英国有一个英镑账户。我们将申请为RSGHL在香港开立港元储蓄和活期银行账户以及外币储蓄和活期银行账户。Rise Smart(HK)Limited没有银行账户。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根据香港法律对将港元兑换成外币及将货币汇出香港或跨境及汇给美国投资者施加的限制或限制。中国法律法规目前对将现金从RSGHL转移至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转移至RSGHL、我们的股东或美国投资者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我们的能力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未来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对我们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大幅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值或导致它们一文不值。目前,我们所有的业务都通过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在香港。我们没有或打算在中国大陆设立任何子公司或与任何实体订立任何合同安排以建立VIE、结构。由于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而中国有关香港的基本政策反映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基本法》中,为香港提供了高度的自治权和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一国两制”原则下的终审权。中国法律法规目前对将现金从RSGHL转移至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转移至RSGHL和美国投资者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但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对我们将资金转移出香港、向我们组织内的其他实体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的能力施加限制或限制,或对我们的再投资于我们的

8

目 录

香港以外的业务。这些限制和限制,如果在未来实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的业务扩展到香港以外的地区,并可能影响我们从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接收资金的能力。新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新解释,在每种情况下,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方式产生不利影响,可能要求我们改变业务的某些方面以确保合规,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收入,增加成本,要求我们获得更多的许可证、许可、批准或证书,或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需要实施任何新的或更严格的措施,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而这种衡量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使其变得一文不值。

瑞思智能香港于2023年1月31日向其股东宣派每股406港元(相当于52美元)的股息,总额为4,056,000港元(相当于519,420美元),该股息已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

瑞思智能香港于2023年12月31日向其股东(即Rise Smart(HK)Limited)宣派股息每股300港元(相当于38美元),合共3,000,000港元(相当于384,186美元)。Rise Smart(HK)Limited继而宣布向其股东(即RSGHL)派发3,000,000港元的股息。RSGHL进而宣布派发每股1,000港元的股息。然而,李先生放弃了获得股息的权利,因此总共宣布了3,000,000港元的股息。在这3,000,000港元的股息中,1,000,000港元(相当于128,062美元)已于2023年12月31日支付给股东,2,000,000港元(相当于256,124美元)已于2024年12月31日支付给股东。

除已披露外,截至目前,我公司均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

根据BVI和香港的相关法律,Rise Smart(HK)Limited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分别获准通过股息分配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香港向开曼群岛和美国投资者的股息转移没有限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制定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资金如何在RSGHL、Rise Smart(HK)Limited我们的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转移。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全资拥有我们的BVI子公司Rise Smart(HK)Limited,而后者又全资拥有我们的香港运营子公司和我们的英国子公司Rise Smart UK。

下图说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及发售完成时我们的公司架构。有关我们公司历史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82页标题为“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的部分。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在发行之前的公司结构:

9

目 录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在发行后的公司结构: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为控股公司和注册人。

(2)Rise Smart(HK)Limited,一家BVI公司,是我们运营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3)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是我们的运营子公司。

(4)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一家英国公司,是我们的英国子公司。

企业信息

我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Ogier Global(Cayman)Limited,89 Nexus Way,Camana Bay,Grand Cayman,KY1-9009。一间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银冠1座9楼903室,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5229802306。我们维护企业网站http://risesmart.com.hk/和http://ourvisa.hk/。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所载或可从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查阅的信息不构成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电话号码为+ 1(800)221-0102。

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你可能会遇到保护你作为股东的利益的困难,你通过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保护你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更多信息请参考标题为“风险因素”和“民事责任的执行”的章节。

我们成为“新兴成长公司”的启示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的定义,我们有资格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和财务披露要求的某些豁免,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招股说明书中仅提交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提交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2)没有被要求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审计师证明要求,(3)在我们的定期报告和代理声明中减少了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4)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我们打算利用这些豁免。因此,投资者可能会发现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不那么有吸引力。

10

目 录

此外,《就业法》第107条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因此,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可以推迟采用某些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否则将适用于私营公司。

我们选择利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中某些减少的披露义务,并可能选择在未来的申报中利用其他减少的报告要求。因此,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提供的信息可能与您从您持有股权的其他公开报告公司收到的信息不同。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条款长达五年或更早的时间,以至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

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实施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我们将一直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i)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i)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iv)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获得上述《就业法》中规定的豁免。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同样频繁;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不如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规则严格;

•我们没有被要求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我们无需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求条款;和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作为受控公司的影响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预计,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Kin Cho Li先生将持有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70.33%(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则持有我们当时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69.07%),即,他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多数,并将能够行使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投票权的70.33%(如果承销商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被全额行使,则为69.07%)。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可能因此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豁免我们董事会(“BOD”)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

11

目 录

•豁免我们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决定或建议的规则;和

•豁免我们的董事提名人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挑选或推荐的规则。

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虽然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它。如果我们选择依赖“受控公司”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可能不是独立董事,并且在本次发行完成时,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可能不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我们作为“受控公司”的地位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对某些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交易价格。因此,投资者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等保护。请参阅标题为“风险因素——我们的重要股东对我们的公司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段落。

发行摘要

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后,RSGHL的所有权将如下:

 

购买的普通股

   

 

百分比

现有股东

 

14,375,000

 

87.79

%

新投资者

 

2,000,000

 

12.21

%

   

16,375,000

 

100

%

12

目 录

提供

发行人

 

睿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每股普通股价格

 

我们目前估计IPO价格将为每股4美元

我们发售的普通股

 

2,000,000股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2,300,000股普通股)。

发行完成前已发行普通股

 

14,375,000股普通股。

紧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16,375,000股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16,675,000股普通股)。

购买额外普通股的超额配股权

 


我们授予承销商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45天内向我们购买最多300,000股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

上市

 

我们打算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代码为“RSHL”。

总收益

 

8,000,000美元(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9,200,000美元),假设发行价格为每股4美元。

所得款项用途

 

我们估计,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净收益5,676,768美元(如果承销商在全额范围内行使其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6,780,768美元),基于本次发行中对公众的假定价格每股4美元,扣除承销费和佣金以及估计的发行费用。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收益用于进行收购、在北美建立我们的存在、扩大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技术能力以及营运资金。

请参阅标题为“所得款项用途”一节。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购买我们普通股的人可能会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请参阅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从第18页开始讨论您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该仔细考虑的因素。

锁尾费

 

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截至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位股东已同意或将同意与承销商订立惯常的锁定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该等人士将不会在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六(6)个月内要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普通股。此外,于该日期持有少于5%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若干股东亦将订立类似的六(6)个月锁定协议。

13

目 录

 

本公司及本公司任何承继人各自同意,自本次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最多六(6)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促使提交任何与发售本公司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请参阅标题为“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及“包销”的章节。

如自包销商聘书终止或届满之生效日期起十二(12)个月内,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包销商聘书期限内与包销商介绍公司的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包括其各自的联属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出售公司的证券,且其中代表未至少担任公司或其联属公司的独家联席主承销商或主配售代理(如适用),则公司应向代表支付,在每一次此类出售时,现金费用的金额,否则本应就每一次此类出售给公司的总收益支付。请参阅标题为“承销”的部分。

付款和结算

 

承销商预计将于【*]

股息政策

 

我们目前没有宣布股息的计划,并计划保留我们的收益以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

转让代理

 

奥德赛转让和信托公司。

14

目 录

财务数据摘要

以下摘要列出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现金流量数据以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摘要,这些数据来自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我们的CFS。您应结合我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随附的附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的部分阅读本节。我们的CFS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提交的。我们的CFS做好了准备,就好像当前的公司结构在所介绍的各个时期都存在一样。

运营数据结果:

 

截至六个月
6月30日

   

2025

 

2024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收入

 

$

1,463,406

 

 

$

1,256,660

 

收益成本

 

 

(451,839

)

 

 

(412,960

)

毛利

 

 

1,011,567

 

 

 

843,700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

 

 

(149,254

)

 

 

(132,467

)

一般和行政

 

 

(341,200

)

 

 

(249,160

)

总营业费用

 

 

(490,454

)

 

 

(381,627

)

   

 

 

 

 

 

 

 

经营收入

 

 

521,113

 

 

 

462,073

 

   

 

 

 

 

 

 

 

其他收入/(费用)

 

 

 

 

 

 

 

 

利息支出

 

 

(7,879

)

 

 

(14,026

)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4,120

 

 

 

(3,733

)

其他费用总额,净额

 

 

(3,759

)

 

 

(17,759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517,354

 

 

 

444,314

 

所得税费用

 

 

(64,190

)

 

 

(47,386

)

净收入

 

$

453,164

 

 

$

396,928

 

其他综合收益

 

 

 

 

 

 

 

 

外币调整(费用)收入

 

$

2,988

 

 

$

(138

)

   

 

 

 

 

 

 

 

每股盈利–基本及摊薄

 

$

0.032

 

 

$

0.028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14,375,000

 

 

 

14,375,000

 

每股股息

 

$

 

 

$

0.018

 

15

目 录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2024

 

2023

收入

 

$

3,208,472

 

 

$

2,757,208

 

收益成本

 

 

918,942

 

 

 

820,333

 

毛利

 

 

2,289,530

 

 

 

1,936,875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

 

 

336,867

 

 

 

186,832

 

一般和行政

 

 

607,372

 

 

 

681,473

 

总营业费用

 

 

944,239

 

 

 

868,305

 

   

 

 

 

 

 

 

经营收入

 

 

1,345,291

 

 

 

1,068,570

 

   

 

 

 

 

 

 

其他收入(费用)

 

 

 

 

 

 

 

利息支出,净额

 

 

(24,401

)

 

 

(24,353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65,700

 

 

 

(6,369

)

其他收入(费用)合计,净额

 

 

41,299

 

 

 

(30,722

)

   

 

 

 

 

 

 

税前收入支出

 

 

1,386,590

 

 

 

1,037,848

 

所得税费用

 

 

(207,238

)

 

 

(206,467

)

净收入

 

$

1,179,352

 

 

$

831,381

 

   

 

 

 

 

 

 

 

其他综合收益

 

 

 

 

 

 

 

 

外币调整收入

 

$

1,896

 

 

$

2,923

 

每股盈利–基本及摊薄*

 

 

0.082

 

 

 

0.058

 

加权平均已发行股份–基本及摊薄*

 

 

14,375,000

 

 

 

14,375,000

 

____________

*对2024年5月2日生效的1,600股拆1股及1,625,000股退股生效追溯。

资产负债表数据:

 

截至
6月30日,
2025

 

截至
12月31日,
2024

   

(未经审计)

   

现金及等价物

 

$

772,157

 

$

582,777

应收账款,净额

 

 

1,679,546

 

 

1,339,096

流动资产总额

 

 

3,304,828

 

 

2,682,588

非流动资产合计

 

 

170,016

 

 

82,599

总资产

 

$

3,474,844

 

$

2,765,187

流动负债合计

 

 

806,100

 

 

659,022

非流动负债合计

 

 

532,112

 

 

425,685

负债总额

 

 

1,338,212

 

 

1,084,707

股东权益合计

 

 

2,136,632

 

 

1,680,480

16

目 录

 

截至
12月31日

   

2024

 

2023

现金及等价物

 

$

582,777

 

$

374,187

应收账款,净额

 

 

1,339,096

 

 

1,034,714

流动资产总额

 

 

2,682,588

 

 

1,876,723

非流动资产合计

 

 

82,599

 

 

178,248

总资产

 

$

2,765,187

 

$

2,054,971

流动负债合计

 

 

659,022

 

 

1,017,594

非流动负债合计

 

 

425,685

 

 

538,145

负债总额

 

 

1,084,707

 

 

1,555,739

股东权益合计

 

 

1,680,480

 

 

499,232

现金流量表数据:

 

截至六个月
6月30日

   

2024

 

2023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

 

$

200,670

 

 

$

125,872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

 

 

(14,728

)

 

 

(288,688

)

现金及等价物净变动

 

 

(185,942

)

 

 

(162,263

)

截至期初的现金及等价物

 

 

582,777

 

 

 

374,187

 

截至期末的现金及等价物

 

$

211,925

 

 

$

211,924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2024

 

2023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

 

$

533,652

 

 

$

(18,723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

 

 

(327,114

)

 

 

131,270

 

现金及等价物净变动

 

 

208,590

 

 

 

116,167

 

截至年初的现金及等价物

 

 

374,187

 

 

 

258,020

 

截至年底的现金及等价物

 

$

582,777

 

 

$

374,187

 

17

目 录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以下描述的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所有其他信息。下文所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代表我们已知的对我们业务的重大风险。如果实际发生以下任何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你不应该投资这个产品,除非你能承受损失你的全部投资。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将在未来依靠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运营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由于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RSGHL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在未来依靠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现金股息。我们预计,我们将保留任何收益,以支持运营并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如果运营子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请参阅标题为“股息政策”的部分了解更多信息。

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以进行股息分配,其范围是,在分配后立即,该公司的负债不超过其资产,并且该公司有能力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只能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进行分配。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现行做法,我们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税。对我们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现行做法,我们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税。参见“税收——香港税收。”中国法律法规目前对从RSGHL向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向RSGHL、我们的股东和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然而,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对我们将资金转移出香港、向我们组织内的其他实体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或对我们在香港以外的业务进行再投资的能力施加限制或限制。这些限制和限制,如果在未来实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的业务扩展到香港以外地区,并可能影响我们从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接收资金的能力。新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新解释,在每种情况下,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方式产生不利影响,可能要求我们改变业务的某些方面以确保合规,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收入,增加成本,要求我们获得更多的许可证、许可、批准或证书,或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需要实施任何新的或更严格的措施,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而这种衡量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使它们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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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3年,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大陆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大陆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未来,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运营子公司当前业务运营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此类法律法规和解释的任何变化可能会损害其盈利运营能力,这可能会对其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尽管我们在香港拥有我们的运营实体的直接所有权,并且目前没有或打算与中国大陆的任何实体建立VIE结构的任何子公司或任何合同安排,但我们仍然受到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的影响,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总部位于香港,并且迄今为止其所有业务都在香港。此外,中国大陆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我们面临与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最近的中国政府声明和监管发展,例如与数据和网络空间安全和反垄断问题相关的声明和监管发展,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和RSGHL等公司,鉴于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的实质性运营,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香港开展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如果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产生确保合规的材料成本,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罚款、经历证券评估或退市、不再被允许向外国投资者进行发行和/或不再被允许继续目前进行的业务运营。我们的组织结构涉及投资者的风险,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这种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此类事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的风险。此外,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该法律法规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涉及重大不确定性。新颁布的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性和解释,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可能会延迟,如果我们依赖随后以与我们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的方式通过或解释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无法预测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何种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有关并购规则、审判措施和数据安全的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规定》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大陆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大陆公司或个人控股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此外,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草案”)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办法草案”),统称“境外上市规则草案”,供社会舆论。

RSGHL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拥有一个位于香港的运营实体和一个位于英国的子公司,并未从事任何业务活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在中国大陆没有任何子公司、VIE结构或任何直接运营,我们也不打算在中国大陆拥有任何子公司或VIE结构或收购任何中国大陆境内公司的任何股权,我们也不受中国大陆任何公司或个人的控制。此外,我们的总部设在香港,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RSGHL董事会的所有成员都在香港,不是中国大陆公民,我们所有的收入和利润都是由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产生的,我们没有在中国大陆产生任何收入或利润。此外,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因此,我们认为我们不会受制于并购规则,或会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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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基本法》,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法规(仅限于与国防、外交及其他不属于自治范围的事项有关的法律)外,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香港适用。因此,经本中国法律顾问中国商事律师事务所确认,截至本招股章程之日,根据并购规则和《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普通股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交易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或审核。

我们了解到,2023年,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大陆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大陆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除其他外,要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管,加强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此外,2021年12月28日,《办法》公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其中规定,除其他事项外,除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外,任何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寻求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详细说明在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该办法的公布表明CAC对数据安全进行了更大的监督,这可能会在未来影响我们的业务和此次发行。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并无任何中国大陆个人作为客户。然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可能会出于“了解您的客户”的目的收集和存储其客户的某些数据(包括某些个人信息),其中可能包括未来的中国大陆个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中商律师事务所所确认的那样,我们预计该措施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本次发售产生影响,使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受到批准我们子公司运营所需的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许可要求,因为我们认为我们不会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或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要求在美国上市前提交网络安全审查的,因为(i)我们的所有业务均由目前仅服务于香港本地市场的运营子公司进行,我们目前在中国大陆没有业务;(ii)我们没有或打算拥有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或打算与中国大陆的任何实体建立VIE结构,并且这些措施仍不清楚是否应适用于像我们这样的公司;(iii)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收集或储存任何中国大陆个人或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个人资料,亦没有委托或预期受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委托,进行任何中国大陆个人或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数据处理活动;(iv)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获任何中国政府当局告知我们必须提交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规定;及(v)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基本法》,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香港适用,但《基本法》附件三(仅限于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自治范围的事务的法律)所列法律法规除外。然而,中国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或控制着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或者如果就该办法颁布的其他法规被视为适用于我们,我们子公司的业务运营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上市可能会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者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可能会受到未来批准我们子公司运营所需的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许可的覆盖。尽管如此,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尚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的话。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其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也仍不确定。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或全部情况,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完成此次发行的能力,或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香港并无任何法律或法规导致寻求在以下日期发售证券的公司在数据安全方面受到类似的重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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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a外汇。然而,我们不能保证,如果将来在香港颁布这类法律或条例,我们会及时或完全遵守这类法律或条例。此外,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来实现合规。如果我们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及时或以其他方式这样做,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制裁,我们开展业务或在美国或其他国际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由于上述情况,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不过,《试行办法》新颁布以来,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仍不明确。如果本次发行和我们未来的任何发行、上市或任何其他筹资活动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我们能否及时完成备案程序或根本无法确定。未能完成此类申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总局、中国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规定要求,除其他外,(1)直接和间接进行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2)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单位公开披露或者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境内公司拟直接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等相关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的其他任何文件、资料,如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严格履行国家适用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四)境内公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实体如有任何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任何其他如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资料,应当在该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签订保密协议;(五)境内公司、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提供者发现任何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工作秘密或任何其他如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资料,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报告。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获香港法律顾问David Fong & Co.告知,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售正在注册的证券无须获得香港当局的许可或批准。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有任何变化,而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被要求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将努力遵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中商律师事务所所确认的,基于其对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经营子公司均不受《并购规则》、《试行办法》、《保密规定》、《办法》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证监会或CAC已发布的规定或政策的约束,我们目前的许可覆盖范围也不来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我们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和发行证券所需的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因此,基于上述情况,由于我们不受迄今为止CAC发布的法规或政策的约束,我们认为我们目前没有被要求遵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CAC发布的此类法规和政策。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均未曾申请任何此类许可或批准,因为我们目前不受并购规则或CAC发布的法规和政策的约束。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不在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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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或批准我们或我们子公司运营所需的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要求。自我们注册成立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拒绝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许可或批准。尽管有上述意见,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进一步告知我们,对于中国监管机构将如何解释和实施并购规则和、试行办法和保密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和、试行办法和保密规定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的发行需要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此外,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我们在任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完成时、未来)就(其中包括)《并购规则》、《试行办法》和《保密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并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或(iv)被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拒绝许可,我们将无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基本上我们所有运营子公司的业务都在香港进行。然而,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长臂条款,中国政府可能对此类业务的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影响此类运营,这可能导致运营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还可能对我们将资金转出香港以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或再投资于我们在香港以外的业务的能力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执法的变化也可能迅速发生,我们对中国法律和监管体系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无法确定。中国法律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2023年,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大陆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大陆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鉴于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大陆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大幅下跌或一文不值。此外,香港政府对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影响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的外国投资的任何进一步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运营子公司的运营、财务业绩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削弱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

中国法律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生变化。例如,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于2021年7月2日宣布,开始对滴滴全球有限公司(NYSE:DIDI)进行调查,两天后下令将该公司的应用从智能手机应用商店下架。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者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此外,鉴于中国政府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尽管我们目前没有被要求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拒绝,但我们不确定未来是否或何时可能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即使获得此类许可,之后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股票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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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将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大陆发行人的发行扩大到香港发行人的监督和控制,这种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在2022年和2023年的近期声明、法律法规,包括《办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试行办法》,已经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大陆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审查才能进行此次发行。中国政府未来扩大外国证券发行受证监会审查的行业和公司类别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是否能够保持我们过去成功安置的学生人数以及未来安置的任何减少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并影响我们与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关系。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向海外教育机构配售462名、1,079名及836名学生。我们致力根据每名个别学生的喜好和个人情况,以及这类学生是否适合相关学术课程,为寻求海外学习的香港学生与海外教育提供者进行匹配。我们建立了广泛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提供范围广泛的学习项目,增加了成功匹配的可能性。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在未来保持我们过去安置的学生人数,因为海外教育提供者的招生决定学生的招生决定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因此,成功安置学生人数的减少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并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造成压力。此外,如果我们未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学生安置在海外教育提供者的网络中,我们与这些海外教育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他们维持与我们的代理协议的决定。

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取决于我们品牌的市场认知度,因此,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品牌或如果我们的品牌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来自朋友和家人的推荐是未来学生或家长选择留学咨询公司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拥有良好的声誉增加了以前从我们的咨询服务中受益的学生或家长推荐的可能性。拥有悠久成立历史、良好业绩记录和良好声誉的海外留学咨询公司更有可能根据以前使用过服务的学生或家长的口碑推荐吸引新的潜在学生,因此能够享受稳定的收入来源。我们相信,我们的“Rise Smart”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对我们业务的成功和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在我们的学生咨询和安置服务以及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的扩展方面。我们投放广告,散发传单,宣传我们的服务。我们举办多场线上线下关于出国留学、签证咨询、语言备考服务的研讨会。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的营销努力将继续取得成功或足以进一步推广我们的品牌或帮助我们保持竞争力。

此外,我们维持品牌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第三方行动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i)学生及其家长对海外教育提供者的教学或管理的满意度、他们在海外学习期间遇到的事故或不幸,(ii)基于我们安置的学生的质量对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的不满,以及(iii)与我们、学生及其家长或我们网络中的海外教育提供者有关的负面新闻。如果我们的品牌受到损害,潜在学生及其家长对我们咨询的兴趣可能会减少,海外教育提供者可能会终止他们与我们的协议或关系,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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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海外教育供应商,英国和澳大利亚留学环境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个月
结束了
6月30日,
2025

 

年终
12月31日,
2024

 

年终
12月31日,
2023

地理细分

   

 

   

 

   

 

英国

 

26.8

%

 

42.6

%

 

44.4

%

澳大利亚

 

41.1

%

 

26.7

%

 

17.4

%

香港

 

13.2

%

 

13.8

%

 

22.4

%

新西兰

 

10.9

%

 

2.7

%

 

0.1

%

加拿大

 

6.2

%

 

9.8

%

 

4.8

%

美利坚合众国

 

1.8

%

 

4.4

%

 

10.9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来自英国及澳洲海外教育供应商的收入合共占总收入的67.9%、69.3%及61.8%。就个别而言,英国在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贡献了26.8%的佣金收入,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贡献了42.6%的佣金收入,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贡献了44.4%的佣金收入。就个别而言,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澳大利亚贡献了41.1%的佣金收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贡献了26.7%的佣金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贡献了17.4%的佣金收入。因此,香港学生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学习的需求以及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英国和澳大利亚学习环境的任何重大变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i)这些国家的教育系统的变化,(ii)这些国家的教育提供者的排名和受欢迎程度,(iii)这些国家的海外学习的入学和移民程序的复杂性,以及(iv)在这些国家的海外学习和生活的成本,所有这些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我们未能对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海外留学环境变化做出充分和及时的反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集中风险,因为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两个客户。

两家2023年客户均为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有关合约协议条款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标题为“业务——与海外研究顾问服务供应商的代理协议的一般条款”的段落。除上述披露外,于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或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其他单一客户贡献超过我们总收入的10%。通常,来自一个客户的收入高度集中意味着从他们那里失去业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即使我们已与双方客户订立协议,但如果任一客户终止协议,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无论是为了方便、在我们违约的情况下违约,还是出于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原因。我们的客户对收入的贡献如下:

 

六个月
结束了
6月30日,
2025

 

年终
12月31日,
2024

 

年终
12月31日,
2023

总收入

   

 

   

 

   

 

客户A

 

 

 

 

 

23.3

%

客户B

 

33.5

%

 

33.1

%

 

22.2

%

客户D

 

17.4

%

 

 

 

 

外币兑我国功能货币的汇率变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我们的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根据我们的客户所在地以外币计价的,这些客户包括(其中包括)英国英镑、澳元和加元,而对英国英镑、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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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美元和加元,因为我们的大量收入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除了应付我们的供应商,包括我们的分代理商和辅导机构,我们的大部分成本,包括租金费用、员工成本和营销费用都是以港元产生的。港元兑美元的币值可能会波动,并可能受(其中包括)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虽然自1983年以来,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一直与美元挂钩,但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港元将继续与美元挂钩。

我们的业务在香港进行,我们的账簿和记录以香港的货币港元保存,我们向SEC提交并向我们的股东提供的财务报表以美元呈报。当以美元表示时,港元兑美元汇率的变化会影响我们的资产价值和我们的经营业绩。港元兑美元汇率的任何重大波动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被要求将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我们的运营所需的港元,港元兑美元汇率的波动将对我们从转换中获得的金额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远期合约、期货、掉期或货币借款来对冲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和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供应商和分代理网络,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网络目前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组成,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与超过160家海外教育机构就学习项目订立代理协议。我们和与之建立业务关系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同行与超过500家海外教育提供商有合作。

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合作,以增强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

由于我们致力根据每名个别学生的偏好和个人情况以及该等学生是否适合相关学术课程,为香港的学生与海外教育提供者进行匹配,因此,广泛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将提高我们成功匹配未来学生与其首选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广泛的子代理网络使我们能够减少对学生和家长的口碑推荐的依赖,同时使我们能够拓宽我们可以服务的潜在学生的基础,并确保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未能不时维持和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供应商和次级代理商网络,可能会影响此类匹配的成功配售数量。

如果我们与海外教育供应商订立的现有代理协议被终止或不延长或我们无法与我们网络中的现有海外教育供应商保持积极关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在网络中与海外教育供应商的学生安置佣金。与海外教育提供者的代理协议基于每个海外教育提供者的标准表格,可能包括终止权利。如果与我们的客户订立的现有代理协议被提前终止,或者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包括对我们的服务不满或我们与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关系恶化),我们无法在此类代理协议到期后延长(如果有),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与我们的子代理商和辅导机构保持积极的关系,我们的业务、财务药水、运营结果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以来,我们与子代理商合作,以增强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我们与我们的子代理保持关系,并在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相互协作。我们的子代理可以访问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同时我们可以接触到更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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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学生的观众。我们相信,我们的子代理网络使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我们在香港的市场影响力。如果我们不能与我们的子代理商保持积极的关系,我们网络中向海外教育提供商成功安置学生的数量可能会减少,从而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与英国当地的辅导机构合作,为以下学生提供在线辅导服务:(i)希望在海外学习并为所需考试做好更好的准备;或(ii)目前正在海外学习并希望提高成绩。我们一般向学生收取辅导费。我们通过向学生支付向学生收取的辅导费较少一定比例的方式,聘请辅导机构为我们的学生提供辅导服务。辅导机构一般每月给我们开一次发票。如果我们不能与辅导机构保持积极的关系,我们提供的课程数量可能会减少,从而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我们的三名教育顾问为未来学生提供顾问服务,如果我们未能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招聘和留住合适的教育顾问,我们的运营、声誉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有三名教育顾问。由于我们的海外留学顾问服务的日常运作涉及我们的教育顾问与学生及其家长在一边与海外教育提供者之间的频繁沟通,我们的服务质量,因此学生及其家长对我们的咨询服务的满意度取决于我们的教育顾问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我们的教育顾问在将合适的海外教育提供者与追求海外学习的学生相匹配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我们的运营、声誉和财务业绩至关重要。除了基本工资,我们通过佣金和酌情奖金激励我们的教育顾问,以保留我们现有教育顾问的服务,并为我们的扩张招聘潜在的新教育顾问。如果我们未能招聘和留住合适的教育顾问,我们向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的咨询服务的可用性和质量可能会降低,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此外,如果我们的教育顾问在协助未来学生及其家长时有不诚实或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可能会收到来自学生和/或其家长的投诉和索赔。在涉及不当行为或我们的教育顾问的做法可能违反我们与海外教育提供者的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标准的严重情况下,这些海外教育提供者可能会终止与我们的关系。

虽然我们不预见我们的三位教育顾问中的任何一位将在不久的将来离开我们的集团,或我们将在从市场上招聘合适的教育顾问方面遇到困难,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需要时招聘和留住足够的合适的教育顾问。如果我们的教育顾问有任何材料短缺或我们有任何不合适的教育顾问在其任职期间从事不当行为,我们的运营或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三位教育顾问中有任何一位离开本集团,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主席Kin Cho Li先生将利用他在香港海外留学咨询行业的丰富经验,并与我们的其他员工一起承担离任教育顾问的责任。此外,如果我们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继续与我们的教育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或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者,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失去我们运营的关键管理人员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团队的领导和贡献,特别是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主席Kin Cho Li先生,他在香港的海外留学咨询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的持续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保留董事和高级管理团队的服务。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团队成员的任何意外离职而未发现适当的替代,除其他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战略和日常管理。因此,此类损失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季节性的影响,尤其是参考英国的学术术语。

如果受制于季节性,海外研究咨询公司的经营业绩。根据我们与海外教育供应商之间的代理协议条款,我们一般在海外教育供应商收到学生付款之后以及在学生退款之后记录我们的佣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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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日。因此,我们的收入倾向于在年内波动,参考学术任期的开始,特别是英国在下半年。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标题为‘业务—季节性’一节。因此,我们可能会在一年中的淡季的特定月份录得净亏损,因为我们的大部分运营成本是固定的。此外,我们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不同期间的收入和经营业绩的比较可能不会被作为我们业绩的指标。香港的海外留学市场在我们的旺季出现任何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客户在付款方面的重大延迟或失败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营运资金和现金流。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并无向我们的客户提供特定信贷期限,但我们的客户一般在90天内付款。无法保证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将始终及时或全额支付给我们。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有效的信贷控制和/或我们的客户大幅延迟或未能及时向我们付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实施我们的业务计划以实现未来的增长。

我们的扩张计划是基于对香港海外教育顾问服务行业市场前景的前瞻性评估,我们无法保证该评估将永远是正确的,或能够按计划增长我们的业务。扩张计划可能会受到一些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经济状况的变化、我们服务的供需变化以及政府有关海外教育顾问服务行业的法规。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我们改善行政、技术和运营基础设施的能力。随着业务的扩展,我们在管理业务时可能会遇到一系列困难,例如(i)在内部产生足够的流动性或为资本需求获得外部融资,以及(ii)分配其资源并管理其与越来越多的客户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无法保证未来的增长将实现或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未来的增长,如果不这样做,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断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计算机系统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集团的计算机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存储学生个人信息的记录以及海外教育提供者和学习项目的信息方面,因为我们通常使用这些信息来跟踪学生当前的申请状态,并且我们的教育顾问在向未来学生提供咨询服务时依赖于我们系统上的信息。然而,我们可能会在未来遇到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例如计算机病毒造成的中断、硬件和软件故障、停电、电信故障、火灾和其他类似事件,导致我们的计算机系统中断。我们任何计算机系统的任何中断或损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本集团的计算机系统也可能容易受到我们的工作人员或第三方的未经授权的访问,例如计算机黑客或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我们安全的方法。此类未经授权的访问可能导致盗用学生的专有信息或个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任何从本集团系统泄露或盗用此类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集团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诉讼索赔的影响,而我们的保险可能不足以涵盖所有此类索赔。

我们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员工赔偿索赔、知识产权索赔和劳资纠纷等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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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们的任何此类索赔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处罚,无论此类索赔的结果或案情如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本集团拥有符合行业规范的针对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所有重大风险的保单,但承保范围或金额可能不足以涵盖此类索赔产生的成本。

即使我们能够成功地为任何此类索赔进行辩护,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客户和学生不会对我们的业务失去信心,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未来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爆发的任何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香港于2020年1月报告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自那以来,香港多次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宣布了多项措施,包括旅行限制和安全距离措施,以降低新冠病毒在当地传播的风险。不能保证香港的新冠疫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也不能保证政府不会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例如关闭实体工作场所,全面暂停所有商业、社交和其他活动,以及其他控制新冠疫情传播的封锁政策。

香港或全球进一步爆发新冠疫情,可能对经济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放缓,并降低海外教育职位的可获得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由于未来新冠疫情的任何子变体一波又一波的爆发,我们在进行访问和营销我们的服务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感染或感染了新冠疫情,我们的运营也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因为这可能需要我们隔离部分或全部相关员工。如果这些不利影响成为现实并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它们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某些数据和信息是从第三方来源获得的,未经我们独立核实。

我们聘请弗若斯特沙利文(“F & S”)编制一份分析香港海外教育咨询服务行业的行业报告。有关香港海外教育顾问服务行业的资料及数据来自F & S的行业报告。F & S报告中包含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多项假设的预测,包括(i)在香港上市市场参与者的年报中公布的在香港产生的目标业务收入百分比;(ii)教育局公布的市场数据,包括在海外学习的香港学生人数、学习地区、及往年的学习项目类型;(iii)香港海外顾问行业的企业对企业(「 B2B 」)及企业对消费者(「 B2C 」)业务的估计佣金率;及(iv)新冠肺炎对2020至2022年期间的不利影响。

香港海外教育顾问服务市场规模的预测增长率是根据以下假设编制的:(i)由于防疫措施放宽及各国在新冠疫情消除后开放边境,海外留学需求增加;(ii)由于中产阶级人数增加,香港儿童高等教育的负担能力增加;及(iii)辅导机构的业务日益成熟以及可用于满足日益复杂的申请程序处理的丰富学术资源等。

市场规模预测是基于假设和估计,它们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预测的准确性取决于数据的质量、假设的有效性以及市场动态的复杂性。意外事件,例如经济下滑、技术进步或监管变化,会显着影响市场状况,并使预测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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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教育咨询服务行业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香港海外教育顾问服务行业未能按预期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市场数据背后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

我们没有独立核实F & S报告或F & S在编制报告时所依赖的任何第三方出版物和报告中包含的数据和信息。此类第三方出版物和报告中包含的数据和信息可能使用第三方方法收集,这些方法可能与我们使用的数据收集方法不同。此外,这些行业出版物和报告一般表示,其中包含的信息被认为是可靠的,但不保证此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们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准确报告财务业绩的能力,或防止可能影响我们普通股市场和价格的欺诈行为。

为了实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SEC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的ICFR中包括管理层的报告。在提交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注册声明之前,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来解决我们的ICFR。我们的管理层没有评估我们的ICFR的有效性,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审计我们的ICFR。然而,关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随后结束的几年对我们CFS的审计,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ICFR中的一些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ICFR中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因此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我们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所查明的重大弱点涉及(1)我们缺乏足够的具有适当会计知识和经验水平的专职人员来监测交易的日常记录,解决复杂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问题,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审查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2)我们缺乏一个功能性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以监测预防性内部控制程序的一致性以及内部审计职能中的适当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已按计划执行;(3)我们缺乏为系统安全和访问以及与系统相关的职责分离而制定和实施的适当程序;(4)我们缺乏为系统开发而制定的适当程序,程序变更管理政策和关键变更管理控制流程和程序;(5)我们缺乏为IT政策和程序以及操作系统安全管理控制制定和实施的适当程序。

我们打算实施旨在改善我们的ICFR的措施,以解决这些重大弱点的根本原因,包括i)雇用更多合格的工作人员来填补运营中的关键角色;ii)建立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制定正式的政策和控制文件;以及iii)任命独立董事、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加强公司治理。

我们将受制于我们维持内部控制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的要求。有效的ICFR对于防止欺诈很重要。因此,如果我们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市场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人公司,资源有限。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发现任何问题,当前和潜在股东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失去信心,这将损害我们的业务和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没有ICFR可能会抑制投资者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并可能使我们更难在债务或股权融资中筹集资金。

未来可能会发现其他实质性弱点或重大缺陷。如果我们发现这些问题,或者如果我们无法制作准确及时的财务报表,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无法保持对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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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其经营现金的主要来源是从我们的经营子公司收到的收入。

我们依靠运营子公司产生的收益对股份进行分配和分红。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可能向我们支付的分配和股息金额(如有)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该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适用法律对股息的限制、其章程文件、管理任何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可能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因素。如果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没有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我们可能无法对股票进行分配和分红。

我们的重要股东对我们的公司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Kin Cho Li先生实益拥有并控制11,517,250股普通股,即在发售前基础上的80.12%,并将在发售后基础上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的70.33%(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则为69.07%)。Kin Cho Li先生将对需要股东批准的公司事项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并将独立控制公司的运营,包括但不限于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合并、收购或其他业务合并交易。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也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普通股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的机会。

我们的重要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为我们的大股东对我们公司的事情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的利益可能跟我们公司整体的利益是不一样的。例如,股东可以任命董事和管理层,但由于他们的从属关系或忠诚度,他们没有必要的经验、关系或知识来正确指导我们的公司,而这些行为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诸如流行病、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条件、政治动荡和恐怖袭击等事件可能会大大推迟,甚至阻止我们完成我们的项目。

我们的运营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不确定性和突发事件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出现重大中断,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包括流行病、自然灾害、火灾、恶劣天气条件、政治动荡、战争和恐怖袭击。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减少或停止我们的运营、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增加我们的成本和/或阻止我们完成我们的项目,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运营也可能因投资者信心和风险偏好、发行人和拟上市申请人的筹资活动、宏观经济状况以及香港的金融状况等方面的负面影响而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以及本招股说明书所设想的筹资活动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香港经商有关的风险

香港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我们的收入主要包括(i)来自我们与我们网络中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学生安置的佣金;(ii)咨询收入,其中包括我们向学生提供的教育咨询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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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签证咨询服务,协助收取考试费和学校申请费及安排飞机票;及(iii)我们辅导服务的辅导收入。香港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作为香港主权移交给中国的条件之一,中国在回归前不得不接受香港基本法等一些条件。《基本法》确保香港自1997年起,在50年内保留自己的货币(港元)、法律制度、议会制度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协议给予了香港在高度自治中运作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自己的国内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和最后法院、移民和海关、公共财政、货币和引渡。香港继续使用英国普通法制度。

一些国际观察人士和人权组织对香港享有的相对政治自由的未来以及中国允许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诺表示怀疑。2020年7月14日,美国签署行政命令,终止香港在1997年后享有的特殊地位。由于目前享有的自主权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影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体系,并可能反过来带来不确定性,例如我们的合同权利的执行。如果中国事实上背弃其允许香港自主运作的协议,这可能会潜在地影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体系,并可能反过来带来不确定性,例如在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方面。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香港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因此,我们无法预测香港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影响,包括颁布新的法律、改变现有法律或其解释或执行,或国家法律优先采用当地法规。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包括我们执行与客户的协议的能力。

中国关于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可能会影响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

2020年6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家安全法》。这部法律界定了香港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政府机构以及四类罪行——分裂国家、颠覆、恐怖活动、与外国或外部分子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及其相应的处罚。2020年7月14日,美国前任和现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了《香港自治法》(HKAA),使其成为法律,授权美国政府对认定对香港自治权受到侵蚀有实质性贡献的个人和实体实施阻拦制裁。2020年8月7日,美国政府对11名个人实施HKAA ——授权制裁,其中包括前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20年10月14日,美国国务院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了HKAA要求的报告,确定了对“中国政府未能履行《联合声明》或《基本法》义务”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金管局进一步授权对明知与受此授权制裁的外国人士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二级制裁,包括实施阻止制裁。制裁的实施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外国金融机构以及与被针对的任何外国金融机构打交道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很难预测香港国安法和HKAA对香港和位于香港的公司的全面影响。如果我们在香港的营运附属公司被主管当局确定为违反香港国家安全法或HKAA,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101条为纳斯达克的证券在纳斯达克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提供了广泛的酌处权,TERM3可以使用这种酌处权拒绝首次上市,对特定证券的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或基于存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暂停或摘牌特定证券,使纳斯达克在纳斯达克认为首次或继续上市的证券不可取或没有根据,即使这些证券符合在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的所有列举标准。此外,纳斯达克已使用其酌情决定权拒绝首次或继续上市,或在包括但不限于(i)在以下情况下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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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了未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PCAOB无法检查的审计师,或未证明有足够资源、地域范围或经验以充分执行公司审计的审计师;(ii)公司计划进行小规模公开发行,这将导致内部人士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大部分。纳斯达克担心,发行规模不足以确立公司的初始估值,也没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支持公司的公开市场;以及(iii)该公司没有表现出与美国资本市场的足够联系,包括没有美国股东、业务或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就上述任何问题而言,我们继续上市可能会受到纳斯达克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的约束,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买方普通股上市申请被延迟甚至被拒绝。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适用的上市要求,纳斯达克可能不会批准我们的上市申请,或者可能会将我们的普通股从交易中除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和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我们将寻求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证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申请获得批准。此次发行的完成取决于我们的上市申请是否获得最终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申请将获得批准;如果没有获得批准,我们将无法完成发售。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达到纳斯达克的首次上市标准,或者我们将能够满足纳斯达克未来继续上市的标准。如果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上市标准并且纳斯达克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后果,包括: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报价有限;

•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减少;

•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有限的关于我们的新闻和分析师对我们的报道;和

•我们未来发行额外股本证券或获得额外股本或债务融资的能力下降。

此外,纳斯达克最近提出的修改上市标准的建议可能会给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包括香港和澳门)设置额外的障碍。这些拟议的变化包括,除其他外,将首次公开募股的最低规模提高至2500万美元,并提高对寻求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公众持股量要求,旨在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稳定。如果实施,这些规则可能会大幅提高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的首次和持续上市资格门槛。如果我们未能满足修订后的上市要求,或者如果纳斯达克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改变对现有规则的解释,我们可能无法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或维持上市,这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知名度和整体适销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SEC其他高级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联合声明强调了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更高的欺诈风险。

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SEC提交了三项提案,以(i)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运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ii)采用有关限制性市场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的新要求,以及(iii)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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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HFCAAA,要求如果PCAOB因公司使用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机构而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则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PCAOB连续三年不能对公司审计人员进行检查的,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全国交易所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HFCAA。2020年12月18日,HFCAA签署成为法律。此外,2020年7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针对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及其审计公司发布了行政部门、SEC、PCAOB或其他联邦机构和部门可以采取的行动建议,以努力保护在美投资者。作为回应,2020年11月23日,SEC发布了指引,强调了与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相关的某些风险及其对美国投资者的影响,并总结了SEC建议中国发行人就此类风险进行的强化披露。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有关实施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规则的最终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建立的程序认定我们有一个规则中定义的“非检查”年,我们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根据HFCAAA,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三年未受到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在纳斯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这最终可能导致我们的股票被退市。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AHFCAA,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接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将HPCAA退市和交易禁令的适用时间从三年缩短至两年,从而将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缩短。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认为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国大陆;(2)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我们的现任审计师Wei,Wei & Co.,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也没有被PCAOB在2021年12月16日的报告中确定为受PCAOB决定约束的公司,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财政部”)签署了《议定书声明》(SOP)协议。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制定计划,在2023年下半年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如果PCAOB未来再次确定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那么这些审计师审计的公司将根据HFCAA在美国市场受到交易禁令的约束。

如果未来PCAOB再次确定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那么在中国无法获得PCAOB检查的机会将阻碍PCAOB充分评估驻中国的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如果PCAOB再次确定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对审计人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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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将使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变得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我们股票的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尽管PCAOB在其报告中未将我们的审计师确定为受PCAOB决定约束的公司,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但如果PCAOB无法在中国全面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工作文件,这可能会因上述原因对我们和我们的证券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是否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员总部设在纽约,在2022年的最后一次检查中接受了PCAOB的定期检查。然而,最近的发展将为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程度、地理覆盖范围或经验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与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拥有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将因成为上市公司而产生额外成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净收入和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美国上市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此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因此,我们预计这些规章制度会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许多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

我们预计,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所产生的成本不会比类似规模的美国上市公司所产生的成本高得多。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定,我们可能会成为政府执法行动的对象,投资者可能会对我们失去信心,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作为一家上一财年净营收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普遍适用的要求,否则这些要求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的ICFR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并允许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我们预计这些规章制度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SEC其他规则和条例的要求。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运营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而承担更高的成本。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该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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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管理团队管理上市公司的经验有限。

我们管理团队的大多数成员在管理一家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投资者互动以及遵守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日益复杂的法律方面经验有限。我们受到联邦证券法规定的重大监管监督和报告义务以及证券分析师和投资者的持续审查。这些义务和组成部分需要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可能将他们的注意力从我们业务的日常管理上转移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可能会使我们相对于作为私营公司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在美国公开上市的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一旦发生对我们公司和股东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将需要披露重大协议或财务运营结果,如果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我们将不需要披露这些协议或财务运营结果。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权获得这些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将是保密的。这可能使他们在与我们公司竞争时具有优势。同样,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我们将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而我们的竞争对手,主要是私营公司,并不需要遵守这些法律。如果遵守美国法律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降低我们对这类公司的竞争力,我们的公开上市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的披露义务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不同。因此,我们可能不会向您提供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相同的信息,或者我们可能会在不同时间提供信息,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评估我们的业绩和前景。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与美国国内发行人相同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将受到报告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比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更宽松、更不频繁。例如,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发布季度报告或代理声明。此外,我们不会被要求披露详细的个人高管薪酬信息。此外,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将不会被要求根据《交易法》第16条报告所持股权,也不会受到内幕短线利润披露和追回制度的约束。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还将不受监管FD(公平披露)的要求的约束,这通常是为了确保选定的投资者群体不会比其他投资者先了解有关发行人的具体信息。然而,我们仍将受制于SEC的反欺诈和反操纵规则,例如《交易法》下的规则10b-5。由于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对我们施加的许多披露义务与对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施加的义务不同,您不应期望收到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提供的信息相同的关于我们的信息,同时也收到相同的信息。

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

作为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目前不打算在任何公司治理事项上依赖母国实践。然而,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获得的保护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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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无法确定适用于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减少的报告要求是否会降低我们的普通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根据《就业法》的定义,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实施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只要我们继续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就可以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豁免,包括不被要求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在我们的定期报告和代理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我们可以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成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尽管我们可能会更快地失去这一地位(1)如果我们的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2)如果我们在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或者(3)如果截至该时间之前的任何3月31日,我们由非关联公司持有的股票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接下来的3月31日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无法预测投资者是否会发现我们的普通股吸引力降低,因为我们可能依赖这些豁免。如果一些投资者因此发现我们的股票吸引力下降,我们股票的交易市场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活跃,我们的股价可能会更加波动。

根据《就业法案》,新兴成长型公司也可以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我们选择利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中某些减少的披露义务,并可能选择在未来的申报中利用其他减少的报告要求。因此,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提供的信息可能与您从您持有股权的其他公开报告公司收到的信息不同,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符合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的公司进行比较。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条款长达五年或更早的时间,以至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

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项豁免,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我们预计,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Kin Cho Li先生将在此次发行后拥有我们的大多数普通股,并且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继续作为一家受控公司。据此,我们将成为适用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下的受控公司。只要我们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

•豁免我们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决定或建议的规则;和

•豁免我们的董事提名人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挑选或推荐的规则。

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一豁免。如果我们选择依赖“受控公司”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可能不是独立董事,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及薪酬委员会在发售结束时可能不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我们作为受控公司的地位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对某些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交易价格。因此,投资者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等保护。请参阅标题为“风险因素——我们的重要股东对我们的公司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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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有资格在未来出售的普通股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已发行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格。

由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者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此外,这些因素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普通股筹集资金。14,375,000股普通股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已发行,16,375,000股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后立即发行(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16,675,000股普通股)。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将可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剩余的普通股将是规则144中定义的“限制性证券”。在规则144或《证券法》其他豁免允许的范围内,这些股份可以在未来出售,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

本次发行后,我们或我们的股东在公开市场上的未来销售,或对未来销售的看法,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普通股,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出售可能会损害我们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这些出售,或这些出售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也可能使我们在未来以我们认为适当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本证券变得更加困难。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有16,375,000股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16,675,000股普通股)。在已发行的普通股中,本次发行中出售或发行的2,000,000股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2,300,000股普通股)将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无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地自由交易,但我们的关联公司持有的任何普通股(该术语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定义)只能按照“未来出售的普通股”中描述的限制出售。所有剩余的普通股,目前由我们的股东持有,未来可能会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锁定协议和第144条所载的限制。如果我们的股东出售大量普通股,我们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截至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将与承销商签署锁定协议,除某些惯例例外情况外,将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不少于六个月内限制他们所持有的我们的普通股和某些其他证券的销售。此外,于该日期持有少于5%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若干股东亦将订立类似的六(6)个月锁定协议。承销商可全权酌情决定在任何时间解除受任何此类锁定协议约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普通股,恕不另行通知。随着回售限制的结束,如果我们的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出售它们或被市场认为有意出售它们,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大幅下降。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筹集额外资金。

作为公众公司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或《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证券规则和法规。尽管最近《就业法案》使改革成为可能,但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定仍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使一些活动更加困难、耗时或成本更高,并增加对我们的系统和资源的需求,尤其是在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交易法》要求,除其他外,我们就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提交年度、季度和当前报告。

由于在本招股说明书和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的文件中披露信息,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变得更加明显,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威胁或实际诉讼,包括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的诉讼。如果此类索赔成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即使索赔不会导致诉讼或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这些索赔以及解决这些索赔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的资源,并对我们的业务、品牌和声誉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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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和这些新的规则和规定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减少的承保范围或产生大幅更高的成本来获得承保范围。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董事会的合格成员,特别是在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合格的执行官中任职。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转售您的股票。

我们普通股的IPO价格将通过承销商和我们之间的谈判确定,可能与我们首次公开募股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有所不同。如果您在我们的IPO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可能无法以IPO价格或高于IPO价格转售这些普通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普通股的IPO价格,或我们IPO后的市场价格,将等于或超过我们的普通股在IPO之前不时发生的私下协商交易的价格。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因应众多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包括:

•我们的收入和其他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我们可能向公众提供的财务预测,这些预测的任何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预测;

•发起或维持对我们覆盖的证券分析师的行为,跟踪我们公司的任何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估计或投资者的期望;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重要的产品或功能、技术创新、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

•整体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数量波动,包括由于整体经济的趋势;

•对我们构成威胁或提起的诉讼;和

•其他事件或因素,包括战争或恐怖主义事件导致的事件或因素,或对这些事件的反应。

我们可能会经历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极端股价波动,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最近,随着最近的IPO,特别是在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IPO中,出现了极端的股价上涨,随后价格快速下跌和股价剧烈波动的例子。作为一家市值相对较小、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与大市值公司相比,我们可能会经历更大的股价波动、极端的价格上涨、更低的交易量和更少的流动性。特别是,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低和买卖价差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此外,如果我们普通股的交易量较低,那么相对少量的人买卖可能很容易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价格。这种低交易量也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大幅波动,价格的大百分比变化发生在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时段。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他们的投资,或者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也可能对我们发行额外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能力以及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如果一个活跃的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可能无法轻易出售他们所持有的普通股,或者可能根本无法出售他们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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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未来在公开市场发行或出售,或预期发行或出售大量普通股,可能会对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原因是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股份或与股份相关的其他证券,包括公司的重要股东,或公司发行新股,或认为可能会发生此类出售或发行。未来出售或预期出售大量股份也可能对我们未来以对我们有利的时间和价格筹集资本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股东将在我们未来发行或出售额外证券时经历其持股稀释。此外,这些因素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普通股筹集资金。少数股东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很大一部分,这些是规则144中定义的“限制性证券”。在规则144或《证券法》其他豁免允许的范围内,这些普通股可以在未来出售,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

我们在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净收益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能无法有效使用这些收益。

如果(i)我们筹集的资金超过标题为“所得款项用途”一节中解释的目的所需的资金,或(ii)我们确定该节中所述的拟议用途不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我们无法确切地说明我们将从IPO中获得的此类所得款项净额的特定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将在应用这些净收益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包括营运资金、可能的收购以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我们可能会以股东不同意的方式花费或投资这些收益。我们的管理层未能有效运用这些资金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在它们被使用之前,我们可能会以不产生收入或失去价值的方式投资我们IPO的净收益。

未来的融资可能会导致您的持股被稀释或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限制。

我们可能需要筹集更多资金,为进一步扩大我们现有业务、收购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能力和业务提供资金。如通过发行公司新股本或股票挂钩证券而非按比例向现有股东筹集额外资金,该等股东在公司的百分比所有权可能会减少,该等新证券可能会授予优先于股份所授予的权利和特权。或者,如果我们通过额外债务融资的方式满足此类资金需求,我们可能会通过此类债务融资安排对我们施加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

•进一步限制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或要求我们寻求同意支付股息;

•增加我们对普遍不利的经济和行业状况的脆弱性;

•要求我们将运营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从而减少我们的现金流可用于为资本支出、营运资金需求和其他一般公司需求提供资金;和

•限制我们在规划或应对业务和行业变化方面的灵活性。

我们的普通股可能没有一个活跃、流动性强的交易市场,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的普通股是否会发展出一个流动性更强的市场,为你们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交易市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在本次发行之后发展,或者如果确实发展了,将会保持。我们将寻求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证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申请获得批准。此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申请将获得批准;如果没有获得批准,我们将无法完成发售。如果我们的证券交易不活跃,您可能无法快速或以市场价格卖出您的证券。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代表协商确定,可能不代表交易市场的价格。我们打算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我们不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获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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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斯达克上市与此次发行有关。此外,如果我们成功地在纳斯达克上市普通股,我们无法确保在本次发行后我们的普通股将会发展出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或者如果它确实发展了,它将得到持续。在没有公开交易市场的情况下:

•您可能无法清算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

•您可能无法以公开发行价格或高于公开发行价格转售您的普通股;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经历更多的价格波动;以及

•执行您的买卖订单的效率可能较低。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显着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如上所述,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例如,如果我们的普通股超过50%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并且我们未能满足维持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必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在这一天失去了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关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定期报告和注册声明,这些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用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必须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我们将失去依赖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获得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及会计、报告和其他费用,以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你将立即经历大幅稀释。

我们普通股的IPO价格高于我们普通股每股的备考有形净账面价值。假设发行完成,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您将从您支付的每股价格中立即产生每股备考有形账面净值的稀释。因此,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股票,您的投资将立即被稀释。请参阅标题为“稀释”的部分。

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不有效,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证明其有效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来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问题。因此,我们将继续发展、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和程序,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要求的情况下报告并由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证明我们的ICFR。尽管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日之前,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不需要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条证明我们的ICFR的有效性,但我们的管理层将被要求根据第404条报告我们的ICFR。

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的管理层评估了我们的ICFR的有效性。这些重大弱点与公司没有足够了解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经验的内部会计人员有关。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的ICFR无效。

为了解决和解决上述实质性弱点,我们将实施旨在改善我们的ICFR的措施,以纠正这一实质性弱点,包括在我们的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雇用外部财务人员,这些人员在按照适用的SEC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具有必要的培训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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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在根据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专家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开曼群岛或香港提起原始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虽然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注册公司,但我们在香港开展几乎所有业务,并且我们的几乎所有资产都位于香港。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及行政人员在香港境内居住,而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香港境内。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在美国境内对我们或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香港的法律可能会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外国判决可根据《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第319)(《条例》)或以普通法为准。根据该条例登记外国判决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出单方面申请,但这一途径仅限于在指定司法管辖区作出的判决,目前这些司法管辖区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文莱、法国、德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新加坡和斯里兰卡。在普通法下执行外国判决的行动是一个相对繁琐的过程。实质上是香港的独立诉讼,判决债权人必须遵循通常适用的送达程序。在美国和英国作出的判决只能在香港按普通法执行。要获得普通法承认的资格,判决必须(1)是为了确定的金额;(2)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以及(3)已由对被告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关于终局性,香港法院一般会在上诉待决期间不执行判决。这就增加了不应有的拖延和资产耗散的可能性。关于寻求在香港执行的外国判决的主管管辖权要求,它受香港解释的国际私法管辖,而不是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管辖权一般可以根据被告在外国法院所在地的实际存在、在基础法律程序中的出现或对管辖权的事先合同同意来主张。根据普通法和条例,只有基于欺诈、正当程序和香港公共政策等理由的有限抗辩才能针对正式登记的外国判决提出。没有对基础外国诉讼的是非曲直进行复议的机制。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并通过我们的全资香港运营子公司在香港开展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几乎所有的执行官都居住在美国境外,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我们的股东认为他们的权利根据美国证券法或其他方式受到侵犯,他们可能很难在开曼群岛或香港对这些人进行送达或对我们或这些人提起诉讼。即使股东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和香港的法律可能会使他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修订的备忘录和章程、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美国欠发达,一些州(如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体系较开曼群岛发展和司法解释更为充分。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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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这些公司通过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任何特别决议,以及这些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修订的备忘录和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必要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在我们的母国开曼群岛,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不同于对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如果我们在公司治理事务方面选择遵循母国实践,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中的其他情况得到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我们的公众股东在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时,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阅标题为“普通股的描述——公司法的差异”的部分。

可能难以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对我们、我们在开曼群岛和香港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美国法院的民事责任判决。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行政总裁Kin Cho Li先生、首席财务官Ka Nung Wu先生及RSGHL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Wang Wai Chen先生、King Fui Lee先生及San Man Leng女士(又名Ami San Man Leng女士),均以香港为基地。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针对美国的判决;以及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开曼群岛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没有法定强制执行,但是,开曼群岛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而无需对所裁决的事项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或重新诉讼,前提是该判决:

•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给予;

•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

•是最终决定;

•不是关于税收、罚款或处罚;

•不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以及

•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

除上述限制外,在适当情况下,开曼群岛法院可在开曼群岛实施其他种类的外国终审判决,如宣告令、履行合同令和禁令。

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David Fong & Co.告知我们,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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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香港律师还建议我们,在香港,外国判决可以根据《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的法规或根据普通法执行。《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是一项登记计划,用于承认和执行基于互惠但美国不是《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下的指定国家的外国判决。因此,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包括因监管机构,如SEC提起的行政行动和其他行动而作出的判决,将不会由香港法院根据法定制度执行。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订立《关于内地法院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有关各方选择法院协议相互承认及执行民商事事项判决的安排》或该安排。《内地判决(互惠执行)条例》使该安排生效,是一项基于互惠承认及执行中国判决的登记计划。除该安排外,香港并无订立任何有关承认及执行外国判决的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因此,美国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都需要根据普通法执行。为在香港根据普通法强制执行外国判决,该判决必须符合某些标准才能强制执行,例如该判决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

我们采用邮件转发服务,这可能会延迟或扰乱我们及时接收邮件的能力。

寄往本公司并在其注册办事处收到的邮件将未开封转发至本公司提供的转发地址处理。公司、其董事、高级职员、顾问或服务提供者(包括在开曼群岛提供注册办事处服务的组织)均不对邮件到达转发地址造成的任何延迟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这样的邮件被延迟,可能会损害您与我们沟通的能力。

我们可以成为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用于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这可能会使我们股票的美国投资者遭受重大不利的美国所得税后果。

我们将成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如果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a)我们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b)我们在该年度资产的平均季度价值(根据公平市场价值确定)的50%或以上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资产测试”)。在确定我们是否是PFIC时,我们可能会考虑到我们运营子公司的资产和收入,因为我们拥有其100%的股票。我们可能会在2024年甚至可能在以后几年被视为PFIC,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多快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包括根据此次发行筹集的现金(如果我们决定不或无法将大量现金用于积极目的,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将大幅增加),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以及该价格的波动。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且PFIC状态是每年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做出的事实确定,因此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2024年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请参阅标题为“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段落。

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是PFIC,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确认的收益以及收到普通股的分配而产生增加的美国所得税,只要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此类收益或分配被视为“超额分配”。美国持有人也可能会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的约束。此外,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任何一年的PFIC,我们一般会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该美国持有人的PFIC。请参阅标题为“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段落。

我们预计,在本次发行后,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你必须依靠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我们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请参阅标题为“股息政策”的部分。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普通股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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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宣派及派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及形式(如有)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及盈余、我们从附属公司收到的分派金额(如有)、我们的财务状况、合约限制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对普通股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普通股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此次发行后普通股将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普通股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您对普通股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会损失您对普通股的全部投资。

拟议的SEC规则修订中新的气候相关披露义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对我们施加额外的报告义务,并增加我们的成本。

2022年,SEC提出了规则修正案,将实施气候相关风险报告框架,并为包括我们在内的所有注册人制定范围广泛的新的气候相关披露义务。拟议规则将要求我们在登记报表和年度报告中包含某些与气候相关的信息,包括(i)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及其对我们的业务、战略和前景的实际或可能的重大影响;(ii)我们对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相关风险管理流程的治理;(iii)关于我们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iv)某些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报表指标和我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披露;以及(v)关于我们与气候相关的目标、目标和过渡计划的信息。

拟议规则仍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可能会受到质疑和诉讼。因此,拟议规则对我们业务的最终范围和影响仍不确定。如果新规则最终确定,对我们施加额外的报告义务,我们可能会面临大幅增加的成本。另外,SEC还宣布,它正在审查公开文件中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披露,如果SEC指控我们现有的气候披露具有误导性或缺陷,则增加了执行的可能性。

我们在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增加了我们的成本和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种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包括SEC,它们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并受适用法律(包括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的约束。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受到不同的解释,随着新的指导意见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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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数据和预测

除非另有说明,本节所介绍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均来自弗若斯特沙利文有限公司(“弗若斯特沙利文”)受我们委托发布的题为“香港海外研究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的行业报告。Frost & Sullivan已告知我们,此处包含的统计和图形信息来自其数据库和其他来源。以下讨论包含对未来增长的预测,这些预测可能不会以预测的速度发生或根本不会发生。

香港留学顾问服务概览

定义和分类

学生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申请海外教育机构,即通过海外教育机构提供的平台直接申请,以及通过咨询服务提供商申请。

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指两大类服务,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包括海外教育提供者和学生。以不同的收入模式,海外顾问服务供应商可分类为(i)按要求按服务范围收取学生咨询费的B2C服务供应商,及(ii)按转介学生人数及学费金额向海外教育供应商收取佣金费用的B2B服务供应商。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

留学咨询服务的价值链可分为两类:

•类型1:在该业务模式下,B2B海外顾问服务提供商首先通过与海外教育提供商订立代理协议与其建立业务关系。B2B海外咨询服务提供商将进一步与合作销售代理合作招收学生。一些合作销售代理商还充当B2C咨询服务商,向学生收取咨询费。

•类型2:在此业务模式下,综合顾问服务供应商与海外教育供应商订立代理协议,并利用其已建立的招聘渠道直接招聘学生。

留学咨询的价值介词

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与海外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帮助这些院校提高在香港的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并招收学生。他们根据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商的深入了解,组织海外留学相关信息会并向海外机构提供发展建议,并通过向其推荐学生的方式,协助合作的海外教育提供商在香港进行学生招募。

•顶级教育提供商:虽然过渡性顶级教育提供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招募学生并以其品牌名称保持稳定的供应,但其通常出于多重原因与来源国的大型留学咨询服务商合作。这包括降低运营成本,因为咨询服务提供商可以作为地方一级机构招聘团队的延伸,并减少直觉的工作人员前往海外进行招聘讲座、研讨会或相关活动的需要。鉴于不同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咨询服务提供商,顶级教育提供商也利用这些服务提供商的平台进行广告和推广,并向当地学生提供官方和正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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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知名的教育提供者:品牌知名度较低的教育提供者可能难以招募学生,因为他们较少为当地学生所知,并且直接从大学申请无法达到招募目标。维持学生申请数量,这些机构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努力和资源来推广学校,并提高对低线城市学生的渗透率,以扩大潜在的申请池。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为这些机构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招生选择,因为他们具备对当地需求的知识和理解。

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帮助学生处理所有申请程序,这是过去的一个关键优势,因为信息可访问性和透明度相对较低。随着最近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演变,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扩大服务范围以跟上市场趋势并保持其在学生中的价值主张。以下是采用海外研究咨询的几个关键因素。

•为学生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海外留学咨询提供从分析和定位、申请指导、签证申请到离岸援助的服务。对海外留学之旅的完整指导,为已经处于不确定性中做出留学决定的学生们提供了一种解脱。来自经验丰富的机构的援助也有助于安慰父母,因为在帮助孩子做出重要的学习选择和支持孩子出国时,他们可以有人依靠。

•提高申请成功率:留学决定并不纯粹包含培养独立性或提高语言的意图,它通常涉及期望获得更好的教育认证,以便在紧张的劳动力市场中胜出。很多学生因此向服务提供商咨询,以提高他们进入海外学校的成功率。

(i)剖析和定位:内部辅导员帮助学生进行深入的自我评估,并在考虑学生的学业、语言能力、经济支持等因素后,为选择最优目标学校和目的地国提供建议。

(ii)申请指导:内部辅导员为学生提供准备申请文书和学校面试方面的指导。

(iii)签证申请:内部辅导员协助学生准备签证申请和面试。

(四)离岸协助:离岸服务通常包括接机服务、租赁服务等。

按业务模式划分的市场规模细分

伴随着开始出国留学的学生增加和每名学生的收入上升,香港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市场的总收入从2018年的8210万港元增加到2022年的1.135亿港元,复合年增长率为8.4%。不断增长的经济地位激发了追求海外教育的意愿,复杂的申请程序和不断变化的要求增加了对海外留学咨询服务的需求,并有助于市场增长。

香港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市场预计将在2027年达到1.537亿港元,基于2022年基准数据的复合年增长率为6.4%,受综合一站式服务需求上升和海外留学学生人数增加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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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

香港海外留学顾问服务的主要驱动因素

•日益增长的经济地位激发了追求海外教育的意愿。来源国不断壮大的中产阶级和不断增长的家庭收入是推动海外留学咨询服务行业增长的关键因素。特别是,香港人均国民总收入由2018年的398,551港元增至2022年的410,772港元,复合年增长率为0.8%。随着经济繁荣和更多家庭获得中产阶级地位,他们获得了为子女追求外国教育的动力和经济手段,同时拥有更大的财富和购买力,父母可以负担起高昂的大学费用以及咨询费用。总体而言,中产阶级的发展伴随着更高的获得有声望且可能更昂贵的外国学位课程的指导需求。

•复杂的申请程序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申请外国大学的复杂性和可变性是海外留学咨询服务需求的关键驱动因素。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独自驾驭申请过程可能是一项具有挑战性、耗时的工作,而且很容易出现可能对入学机会产生负面影响的错误。咨询服务提供商处于有利地位,可以解决这些障碍,并支持客户实现海外教育目标。具体地说,申请国外大学的要求和标准往往因国家、学校、项目而有很大差异。所涉及的文书工作和程序经常发生变化,对于系统外的人来说基本上仍然陌生。咨询机构通过全面了解不同目的地的准入标准和时间表,以及及时了解政策和最佳实践的变化以优化每个申请,从而降低了这些风险。与海外留学顾问学校的合作也提供了机会,可以传达关于申请人的有意义的见解,并可能获得录取优势。反过来,咨询公司在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将客户与各自的教育机构联系起来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

•不断增长的子行业。留学咨询服务市场持续增长的细分龙头子行业较少。对于本科项目来说,虽然众多香港学生满足了香港大学的入学标准,但许多人仍无法确保被当地大学录取是因为座位数量稀少。此外,确实获得香港大学录取的学生可能不会被他们想要的商业、金融、经济和法律等课程录取,因为这些课程往往具有竞争性。因此,香港学生中出现了在这些学科中进行海外深造的愿望。此外,有越来越多的香港家长渴望发现他们的高中孩子在外国寄宿学校学习的机会。这种偏好的部分原因是,一些家长和学生认为,私立寄宿学校教育有助于培养他们具备学术、文化和语言能力,这可能会提高他们获得国外高校录取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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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样化选择的渴望。在香港,中学毕业生出国深造的百分比从2018年的9.9%增加到2022年的12.4%。巨大的需求意味着学生们正在寻找多样化的选择,而海外留学往往代表着目的地、项目和机构类型方面的广泛选择。特别是,这些年来,教育机构和建立的院系和项目的数量在不断发展。虽然面临着如此多吸引人的选择,但学生们往往发现这些选择不堪重负,并寻求咨询机构的指导。成熟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跨越世界各地目的地、机构和学习水平的网络,能够很好地帮助学生驾驭选择的多样性。提供一个整体的、个性化的流程,用于根据学生的优先事项和兴趣评估选项,然后再确定一个有针对性的申请选择候选名单。因此,学生们不断受益于所提供的服务,以接触到符合他们愿望的不同轨迹。

技术升级的影响分析

技术升级让留学顾问提升学生体验,扩大触角,提高运营效率,为在港学生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在不断演变:

•个性化服务交付。利用技术,领先的咨询公司可以根据学生数据提供定制建议,使用人工智能为学生匹配量身定制的项目机会,使用机器人简化申请表格填写和后续等常规任务,并通过任何设备提供全渠道服务。凭借数据驱动的洞察力和数字化外联,咨询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学生的需求,确定趋势学习选项,并推销他们的服务。

•数字营销。咨询公司现在可以通过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其他数字渠道接触到潜在的学生,并可以在网上推广他们的服务和合作学校,以吸引更多的学生,这使他们能够与香港各地的学生建立联系,甚至为中国大陆的申请人提供联系,并扩大他们的业务。此外,与传统的线下教育展相比,咨询机构还可以组织虚拟活动,如网络研讨会、与大学代表的线上信息会议、虚拟校园之旅等,让学生参加并掌握留学机会信息,扩大覆盖面和学生参与度。

•运营效率。科技能力让咨询公司精简运营,提升质量,实现差异化。具体来说,咨询公司可以利用先进的CRM系统、学生数据库和其他技术来保存学生记录、跟踪申请、发送通知和提醒、分析绩效、培养更高效、更有条理和数据驱动的内部流程。

•远程服务交付。通过在线外联,咨询公司可以在初步服务交付和广泛指导方面为学生提供远程咨询选择。一些咨询机构还可能提供在线学生门户,学生可以在其中访问有关申请流程的信息、查看申请状态、下载录取通知书和支付费用等,从而带来透明度和便利性。

香港留学顾问服务主要趋势

•线上平台出现。近年来,通过针对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个人资料优化的网站,咨询公司正在远程且经济高效地接触学生,以提高品牌知名度、提供信息并产生潜在客户。通过在这些渠道上定期发布引人入胜的内容,咨询公司已经将自己打造成值得信赖的留学专家。线上平台的出现,让学生可以在与理想的服务提供商开始有意义的对话之前访问信息,从而提高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效率。一些行业参与者通过其网站提供学生评估、大学推荐引擎和申请工具,以吸引精通技术的学生并影响他们对咨询的选择。此外,还举办在线研讨会、网络研讨会和虚拟信息会议等数字活动,分享专业知识,激发学生兴趣。通过融合线上线下运营,客户能够参考各种接触点,服务商因此可以更好地利用来自线上平台的数据分析工具,提升其线下渠道的客户体验,这提升了他们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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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范围多元化。为抓住更大的市场机遇,行业参与者正在纵向和横向扩展其服务范围。例如,一些咨询公司现在瞄准了寻求海外高中、文凭和研究生课程的年轻学生,旨在与早期阶段的学生建立长期关系,这为他们在整个教育旅程中的交叉销售和追加销售服务提供了机会。一些咨询机构提供诸如在国外开设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课程等学后服务,以及在学生接受教育项目期间提供实习和工作安置服务。这些咨询公司利用与跨国公司、组织和海外校友的联系,开辟了职业机会,增强了这些目的地的学习机会的吸引力。因此,随着这一行业竞争的加剧,有针对性的战略多元化与维持核心优势相平衡将是服务商的关键趋势

•客户青睐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传统上,大多数海外留学咨询公司专注于有限范围的目的地、项目或服务。然而,为了迎合学生日益高涨的期望值和不断增长的聘请顾问的需求,提供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留学咨询在行业参与者中变得更加有利。一体化服务提供可从指导多样化学习机会、深入申请协助、帮助获得签证和奖学金、行前简报、现场欢迎和介绍情况、持续支持国外出现的问题、安排入学考试、便利聚会、申请奖学金、定期举办展览和长期指导等方面,为客户提供贯穿整个消费者旅程的指导。咨询机构逐渐趋向于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并通过长期的、支持性的伙伴关系致力于学生的整体成功和满意度,这一观点正逐渐盛行。

•提高咨询服务的联网能力。与海外大学合作伙伴和其他组织建立联系和建立关系对于海外留学咨询公司的蓬勃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与教育机构合作,如今的老牌玩家已经花费数年时间开发广泛的网络,为他们提供获得入学名额、费用减免、新项目机会和联合营销合作的特权。服务产品的广度和深度正在不断推进,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生寻求咨询,以便以更多的利基和合适的选择探索更多的可能性和机会。总体而言,网络和联盟使出国留学咨询公司能够开辟独特的选择、增值产品,并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寻找相关服务。

香港留学顾问服务的市场机会

•新兴目的地。此前,由于文化熟悉度、全球声誉和学后工作机会等因素,英国和澳大利亚是香港学生寻求海外教育的首选。近年来,加拿大因其对国际学生有利的毕业后工作和移民政策而成为热门留学目的地。亚洲目的地也是一个增加的趋势。新加坡和越南拥有高质量但负担得起的大学,以及较低的生活成本。它们在文化和旅行方面与香港的距离较近,减少了学生和家长对适应和安全的担忧。总体而言,近年来香港学生的热门留学目的地出现了分化。

•中国大陆学生。由于中国家庭日益富裕和对国际教育的渴望,中国大陆学生近年来在香港一直是一个快速增长的细分市场。通过加强营销力度、建立关系和为中国学生的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香港的咨询公司可以通过香港引导更多的内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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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留学咨询服务的市场制约

•政治和经济不稳定。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是借力地域壁垒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市场特别容易受到国家间政治和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这包括货币变化、各执政者的外交方式以及不同地区的社会活动。还有,不同于零售服务业,客户的消费更容易被增加的广告或产品包和产品的变化所激发;出国留学是相当高价值的产品,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是消费行为的关键因素

•行业竞争激烈。香港留学咨询行业的老牌玩家和新进入者都在加剧竞争。现有参与者一直试图通过价格竞争、营销和并购来获得市场份额,这给价格、利润率和市场主导地位带来了下行压力。保持领先地位需要在营销、技术以及获取和留住人才等领域进行大量投资。

香港留学咨询服务竞争格局

香港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市场竞争激烈,超过50家市场参与者采用各种商业模式。按地区划分,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通常分为来自海外或中国设有香港分支机构的供应商和在香港独立运营的供应商。在运行机制方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i)咨询机构:主要竞争对手为持续多年提供留学咨询服务、口碑稳固的老牌机构,如IDP教育、大地留学服务中心、本集团等。通常,他们提供综合服务,如申请写作、择校建议、签证申请、语言培训等。

(ii)教育机构:多家教育机构,如英孚教育、环球教育服务等,正在拓展留学咨询服务。这些机构可以提供高质量的语言培训和学术咨询,使它们与传统的海外留学咨询公司形成竞争。

(iii)个体工作室:个体工作室一般拥有更灵活的选择权和自主决策权。然而,由于香港的业务量有限,它们通常在香港的市场份额较小。

近年来,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后期,海外留学需求增加,为业务扩张创造了机会,并吸引了新的市场进入者。而海外大型留学咨询公司在市场上的长期运营,往往拥有更多的客户资源、发达的商业模式、人才发展机制。为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预计它们将继续顺应市场趋势进行创新,包括加快其互联网转型。而规模较小的咨询服务提供商由于资源和资金有限,预计将更难拓展业务。

总体来看,香港留学咨询服务行业竞争格局具有竞争性,要求留学咨询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要获得市场地位,新进入者必须证明i)高信誉水平;ii)人才获取和管理;iii)行业网络和伙伴关系;以及iv)采用先进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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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香港前五大顾问服务供应商的整体收入如下:

百万HKD

           

排名

 

公司

 

总收入

 

市场份额

1

 

香港海外研究中心(HKOSC)

 

17.6

 

15.5

%

2

 

大地海外留学服务中心

 

16.7

 

14.7

%

3

 

IDP教育

 

15.0

 

13.2

%

4

 

集团

 

13.4

 

11.8

%

5

 

AAS教育咨询

 

9.3

 

8.2

%

   

前五名小计

 

72.0

 

63.4

%

   

其他

 

41.5

 

36.6

%

   

合计

 

113.5

 

100

%

注:包含以留学咨询为主要业务板块的综合咨询服务提供商在香港产生的收入。

注:前五大顾问服务供应商的收入是根据已公布的年报、专家访谈及其他公开资料,估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香港提供海外研究顾问的收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营公司的实际收益不在公共领域。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

赴港留学咨询服务的准入门槛

•信誉水平高。信誉是客户在选择留学咨询服务商时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它是建立在强大的品牌和声誉基础上的。良好的声誉表明服务提供商拥有成功的应用经验并提供卓越的服务。此外,拥有行业奖项、媒体推荐等专业组织或媒体认可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商,将提升自身公信力,与竞争对手云集的领域区分开来。此外,广大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更倾向于合法注册的机构而非个体工场,限制了民办留学服务商在市场上的发展机会。新进入者不太可能在短期内获得显著的品牌知名度和声誉优势,可能由于缺乏可信度而难以与大型咨询公司竞争。

•人才获取和管理。作为产品和服务的首要提供者,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支持留学咨询服务的增长。领先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通常拥有规模庞大且信誉良好的专家团队,他们在海外留学申请方面拥有深入的知识和经验,例如特定学科的申请解决方案。特别是得益于个人的海外留学经历,广大专家对当地环境有所了解,能够提供招生申请之外的服务,如对当地住房、生活经历、职业规划、留学生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细致的服务,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公司美誉度。相比之下,当大多数顶级竞争者建立了人才发展体系来管理其人力资本时,新进入者很难获得足够的人才。

•行业网络和伙伴关系。海外教育供应商向其客户提供全面和个性化服务的能力取决于其海外机构网络。现有服务提供商已经建立了包括核心机构和应用机构在内的官方海外合作伙伴的全球网络,使他们能够获得第一手信息,并及时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此外,例如,与语言学习机构和住宿提供者保持积极的关系,可以帮助海外教育提供者扩大其服务,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确保独特的地位。新进入者在面对大量伙伴机构时,需要时间和资源来评估并与外国机构建立信任和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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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先进技术。提供留学咨询服务的机构必须管理大量的学校和客户数据,因此,需要采用数据分析和管理技术工具,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利用大型数据库自动收集、更新、分析最近的大学和专业排名、申请需求、案例研究、录取率、相关考试和竞赛等,将有助于顾问节省信息收集时间,提高访问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而且,高校网申渠道的整合,可以为客户提供顺畅高效的一站式平台,从而提升服务体验。该技术平台还可以协助商家进行团队提成和绩效管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没有将先进技术有效融入运营的新进入者有掉队的风险。此外,对先进技术和网络平台的投资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这将导致留学咨询服务市场进一步整合。

香港海外留学顾问服务的主要成功因素

•海外机构网络。作为留学咨询服务增长的基础,国际机构伙伴关系网络是关键的成功因素。占据特定市场地位的院校,通常可以接触到大量授权的高中和大学资源,以及与官方考试机构合作、当地住宿、甚至保险等当地可以提供实习项目等资源的企业等资源。拥有广泛合作机构网络的机构,更有能力为不同国家、不同教育水平等的学生提供多种服务。此外,获得额外的官方许可有助于扩大合作伙伴网络,证明该公司在招募潜在学生方面的信誉和能力。然而,老牌和信誉良好的机构通常更有可能与大量教育机构拥有强大的合作伙伴网络,从而占据市场领先地位。

•全面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了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海外教育提供者必须扩大其服务范围,涵盖从学前到学后的一站式服务。学前服务集中在学习路径规划、向事业单位申请流程、英语语言培训、国内可管理、目前市场上数量丰富且具有竞争力的考试等方面。而留学后服务则以本地化、陪伴化为主,围绕学习、生活、求职,需要更多的海外人员配置、培训、服务提供等资源,但有能力承担这些费用的人,将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建立竞争壁垒。

•纳入线上业务和营销。留学咨询服务行业显著依赖口碑,留学咨询管理品牌形象和口碑营销的能力对其成功至关重要。同时,由于消费者先进的网络使用模式,互联网已成为用户获取信息和定位与国际研究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途径。留学咨询要积极发展线上业务,通过一系列营销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包括面向现有客户和新客户的SEO、社交媒体广告、口碑营销等,提高曝光率和品牌知名度,以扩大客户基础,建立强大的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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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款项用途

我们估计,如果承销商根据假定的发售价每股4美元,并扣除估计的承销费和佣金以及估计的发行费用后,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我们将从出售普通股中获得约5,676,768美元的净收益,即6,780,768美元。

假设每股4美元的假设发行价格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本次发行给我们的净收益增加(减少)1,840,000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估计的承销费和佣金。

此次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所有股东的利益为我们的普通股创建一个公开市场,通过向他们提供股权激励来留住有才华的员工并获得额外资本。

我们拟将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 40%,即2270707美元,将用于寻求适当的战略收购机会

我们相信合适的收购机会与加强我们的一站式服务,以迎合学生的海外留学需求,并将使我们(i)创造协同效应,以增加我们未来从海外教育供应商获得的佣金收入;(ii)就消费行为的最新趋势收集市场情报;(iii)扩大我们的服务范围,以提供协助,以满足所有学生的海外留学需求;及(iv)扩大我们对可能有兴趣追求海外留学的学生的影响。我们计划通过收购香港或海外一至两家海外教育顾问服务供应商的多数股权来增强我们的服务能力,这可以(i)直接或间接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供应商网络;(ii)扩大我们对学生的覆盖范围;以及(iii)提供独特且有利于学生的服务,并可以补充我们现有的服务产品。

• 10%,即567,677美元,将用于在北美市场建立我们的服务存在

我们计划通过在加拿大和/或美国的主要城市设立区域办事处来扩大我们在北美市场的影响力。我们计划有选择地与当地企业进行并购、投资和企业合作,以加深我们与当地教育服务提供商的联系。我们亦会探讨与香港其他在北美有实力的海外教育顾问服务供应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可能性,以迅速有效地扩大我们在北美的服务覆盖范围。

• 20%,即1,135,354美元,将用于扩大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技术能力

我们计划投资于我们的技术平台,方法是(i)在向学生推荐海外教育提供者和申请过程中投资使用人工智能,从而升级我们现有信息技术系统的功能和能力;以及(ii)在学生关系管理和佣金管理方面改进我们现有的数据相关技术。这些改进将增加我们成功安置的可能性,并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密切监测和管理每个学生的案例,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

•剩余的30%,即1,703,030美元,将用于一般营运资金。

我们将用于特定类别活动的确切收益金额和百分比将取决于当前的市场和商业条件以及可能不时出现的特定机会。我们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这一预期用途代表了我们基于当前计划和业务状况的意图,未来可能会随着我们的计划和业务状况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我们实际支出的金额和时间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很大差异,包括任何不可预见的现金需求。同样,我们预期所得款项用途的优先次序将取决于业务和市场发展情况。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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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的管理层在运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方面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酌处权。如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状况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不同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

在上述任何所得款项用途之前,我们计划将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投资于短期、计息、债务工具或活期存款。

尽管我们可能会将部分所得款项用于收购或投资与我们的业务互补的公司、技术、产品或资产,但我们目前没有达成任何收购或进行任何投资的谅解、承诺或协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进行任何收购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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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股息政策

我们无意于近期就普通股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我们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我公司董事会在决定是否分配股息方面拥有完全的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的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标题为“税务”的部分,了解任何现金股息宣布的潜在税务后果。

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的BVI子公司Rise Smart(HK)Limited和我们的香港运营子公司收到的资金。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对股息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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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大写

下表列出我们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资本化情况:

•在实际基础上;

•在扣除估计承销佣金和估计发行费用后,在备考基础上使我们在本次发行中以假定发售价每股4美元出售2,000,000股普通股生效;和

•在假设全面行使超额配股权的备考基础上。

考虑到(i)截至2025年6月30日应付关联方和银行借款的债务518,757美元;(ii)经备考调整后的发售后16,375,000股已发行普通股权益8,984美元;(iii)经备考调整后的发售后额外实收资本5,676,534美元;(iv)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留存收益2,120,372美元;(v)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6,260美元,经调整后的备考资本总额为8,332,157美元。

您应该结合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我们的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标题为“所得款项用途”和“普通股说明”的章节阅读本表。

 

实际

 

备考
经调整(1)

 

备考为
调整后假设
全面行使
超额配售
选项

负债

 

 

   

 

   

 

 

应付关联方及银行借款

 

$

518,757

 

$

518,757

 

 

518,757

   

 

   

 

   

 

 

股权

 

 

   

 

   

 

 

普通股,面值0.000625美元;授权8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14,375,000股;经调整的备考流通的16,375,000股
基础

 

 

8,984

 

 

10,234

 

 

10,422

额外实收资本

 

 

1,016

 

 

5,676,534

 

 

6,780,347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6,260

 

 

6,260

 

 

6,260

留存收益

 

 

2,120,372

 

 

2,120,372

 

 

2,120,372

总股本

 

 

2,136,632

 

 

7,813,400

 

 

8,917,400

总资本

 

$

2,655,389

 

$

8,332,157

 

$

9,436,157

____________

(1)反映本次发行中以每股4美元的IPO价格出售普通股,这和扣除估计承销折扣后,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计在扣除承销折扣、应计和不应计费用备抵、咨询费和预计发行费用后获得的收益净额。(见下文注2)。

56

目 录

稀释

如果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您的利息将被稀释至每普通股发售价与发售后每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为2,136,632美元,合每股0.15美元。我们下面列出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是我们的总有形资产减去总负债,除以我们在发行前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我们下文列出的每股备考有形账面净值是有形资产总额(经调整以计入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减去负债总额,除以此次发行后我们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使用假设的发售价每股4美元)。

每股普通股发行价格的稀释结果超过了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的归属于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在我们以假定发售价每股4美元发行和出售本次发行的2,000,000股普通股生效后,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发行费用后,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经调整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为7,813,400美元,即每股0.48美元。这立即增加了现有股东的有形账面净值每股0.33美元。每股发行价格将超过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因此,在此次发行中购买股票的新投资者将立即遭受每股3.52美元的投资稀释。

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为891.74万美元,即每股0.53美元。这立即增加了现有股东每股0.38美元的有形账面净值。购买此次发行股票的新投资者将立即遭受每股3.47美元的投资稀释。

下表说明本次发行新增投资者购买股份的每股摊薄情况:

 

提供
没有
超额配售
期权

 

提供与
全面行使
超额配售
期权

假设每普通股发售价

 

$

4.00

 

$

4.00

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0.15

 

$

0.15

本次发行应占每股普通股增加

 

$

0.33

 

$

0.38

发售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

 

$

0.48

 

$

0.53

对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稀释

 

$

3.52

 

$

3.47

假设每股4美元的假设发售价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备考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1,840,000美元,本次发行后每股备考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0.11美元,本次发行中投资者的每股备考有形账面净值稀释0.89美元/股,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发售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费和佣金以及发行费用。

下图说明了我们的备考比例所有权,在本次发行的现有股东和投资者完成本次发行后,与各自支付的相对金额相比。图表反映了截至收到对价之日的现有股东以及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按假定发行价格支付的款项,未扣除佣金或费用。这些图表进一步假设,除了此次发行导致的那些变化之外,有形账面净值没有任何变化。

 

购买的股票

 

总对价

 

平均价格
每股(美元)

   

金额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现有股东

 

14,375,000

 

87.79

%

 

8,984

 

0.11

%

 

0.00062

新投资者

 

2,000,000

 

12.21

%

 

8,000,000

 

99.89

%

 

4.00

合计

 

16,375,000

 

100.00

%

 

8,008,984

 

100.00

%

 

0.49

57

目 录

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以下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CFS及其附注和其他财务信息一起阅读,这些信息包含在本注册声明的其他地方。以下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和分析应与其附注和其他财务信息一起阅读,这些信息包含在本注册声明的其他地方。我们的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此外,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本登记报表中包含的财务信息反映了我们的组织交易,并且编制得好像我们当前的公司结构在相关期间一直存在一样。

本节包含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受到各种因素、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这些因素、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此外,由于这些因素、风险和不确定性,前瞻性事件可能不会发生。相关因素、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本登记声明中题为“业务”、“风险因素”和其他部分讨论的因素、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醒读者不要过分依赖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反映了管理层截至本注册声明发布之日的信念和意见。我们没有义务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见“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注意事项。”

概述

我们是一家于2023年6月14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公司,作为我们业务的控股公司,主要通过我们间接全资拥有的香港特区子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运营。

我们是透过我们间接全资拥有的香港特区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主要从事提供海外研究顾问服务。作为对我们在我们网络中与海外教育提供商成功进行学生安置的回报,我们从这些海外教育提供商和海外学习咨询服务提供商获得佣金收入。

我们的大部分佣金收入来自我们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成功学生安置,在较小程度上来自加拿大。我们亦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例如(i)透过与辅导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在线辅导服务,向学生提供辅导服务;及(ii)签证咨询服务,以促进客户在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发展。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在经审计的CFS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管理层使用进行计算时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这些估计;然而,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

这些估计和基本假设将持续审查。如果修订仅影响该期间,则对会计估计的修订在该估计的修订期间确认;如果修订同时影响当前和未来期间,则在修订期间和未来期间确认。

以下是有关未来的关键假设,以及报告期末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关键来源,这些假设可能对下一个财政年度内的资产和负债账面值造成重大调整的重大风险。

58

目 录

估计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CFS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截至CFS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所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我们CFS中反映的重要会计估计包括财产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的减值、呆账准备金、递延税项资产准备金、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和库存准备金。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收入确认

我们的主要服务包括:

申请和咨询收入:我们通过担任移民、海外留学申请顾问的方式提供咨询服务,以换取申请和咨询收入。

辅导收入:我们通过安排学生报辅导班赚取辅导收入。

佣金收入:我们还为参考学生申请的学校提供转介服务,赚取佣金收入。

我们每项服务的收入确认分析如下。

应用及顾问服务

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s)

我们同意我们的客户在申请签证和学校。该义务是可区分的,被确定为一项履约义务。按照发票的规定,我们将根据约定的收费收取申请和咨询服务费。

向客户提供申请和顾问服务的收入在交易和我们的业绩完成时确认,这通常在向学校提交申请时确认。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我们有义务通过担任此类申请的顾问来提供申请和咨询服务。该申请和咨询服务被视为我们承诺转让的可区分项,因此被视为是606-10-25-14下的一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服务费主要是固定的,并根据服务范围进行协商,并在客户之间的沟通中明确确定。

4.将交易价款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不适用,因为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与申请相关的费用和咨询费是根据服务范围确定和协商的,并在客户之间的沟通中明确确定。

5.当(或作为)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向客户提供申请和咨询服务的收入在交易和我们的业绩完成的时间点确认,如学生申请表所证明。

59

目 录

教程收入

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s)

我们同意我们的客户在客户同意辅导班范围时提供辅导服务。此类服务产生的收入一般基于要求客户在特定时间范围内预付辅导服务费的课程的固定费率。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当学生完成辅导课时,确认辅导收入。每个辅导班服务只确定一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在辅导日得到履行,因为那是辅导服务按承诺交付给学生的时候。

3.确定交易价格

辅导收入主要固定在每个辅导班的固定价格每笔交易,并明确标识为约定。

4.将交易价款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不适用,因为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和与辅导收入相关的费用是每笔交易每堂辅导课的固定价格,并明确标识为约定。

5.当(或作为)实体满足业绩时确认收入

向客户提供辅导服务的收入在集团为客户执行辅导班时按加班费确认。

佣金收入

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s)

我们将与海外教育供应商及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订立代理协议。我们的佣金收入的金额是从学生的成功安置中产生的,一般等于学生每一年学习计划应支付的学费的百分比。

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我们获得佣金收入,作为与海外教育提供商和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成功进行学生安置的回报。仅就相关服务确定一项履约义务,并在学生按承诺向海外教育提供者和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者成功安置后履行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佣金收入由学生为海外教育提供者和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学习课程每一年支付的学费确定。

4.将交易价款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由于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且与客户的合同中明确标识了相关服务的佣金率百分比,因此不适用。

5.当(或作为)实体满足业绩时确认收入

有关服务的收入于海外教育提供者收到学生付款后及学生的退款津贴日后确认。

60

目 录

经营成果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与二零二四年比较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下文介绍的历史结果不一定表明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除百分比外的所有金额,以美元计)

运营数据声明:

 

六个月结束
2025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六个月结束
2024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金额
增加
(减少)

 

百分比
增加
(减少)

金额

 

为%
收入

 

金额

 

为%
收入

 

收入

 

$

1,463,406

 

 

100.0

%

 

$

1,256,660

 

 

100.0

%

 

$

206,746

 

 

16.5

%

收益成本

 

 

451,839

 

 

30.9

%

 

 

412,960

 

 

32.9

%

 

 

38,879

 

 

9.4

%

毛利

 

 

1,011,567

 

 

69.1

%

 

 

843,700

 

 

67.1

%

 

 

167,867

 

 

19.9

%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

 

 

149,254

 

 

10.2

%

 

 

132,467

 

 

10.5

%

 

 

16,787

 

 

12.7

%

–一般和行政

 

 

341,200

 

 

23.3

%

 

 

249,160

 

 

19.8

%

 

 

92,040

 

 

36.9

%

总营业费用

 

 

490,454

 

 

33.5

%

 

 

381,627

 

 

30.4

%

 

 

108,827

 

 

28.5

%

经营收入

 

 

521,113

 

 

35.6

%

 

 

462,073

 

 

36.8

%

 

 

59,040

 

 

12.8

%

其他收入(费用)

 

 

 

 

   

 

 

 

 

 

   

 

 

 

 

 

   

 

–利息

 

 

(8,647

)

 

(0.6

)%

 

 

(14,026

)

 

(1.1

)%

 

 

5,379

 

 

(38.4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4,888

 

 

0.3

%

 

 

(3,733

)

 

(0.3

)%

 

 

8,621

 

 

(230.9

)%

其他费用总额,净额

 

 

(3,759

)

 

(0.3

)%

 

 

(17,759

)

 

(1.4

)%

 

 

14,000

 

 

(78.8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517,354

 

 

35.4

%

 

 

444,314

 

 

35.4

%

 

 

73,040

 

 

16.4

%

所得税费用

 

 

(64,190

)

 

(4.4

)%

 

 

(47,386

)

 

(3.8

)%

 

 

(16,804

)

 

35.5

%

净收入

 

$

453,164

 

 

31.0

%

 

$

396,928

 

 

31.6

%

 

$

56,236

 

 

14.2

%

收入

我们从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中获得收入。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总收入为146万美元,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26万美元相比,增加了0.20万美元,即16.5%。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佣金收入收入增加0.20万美元,咨询收入收入增加0.01亿美元,辅导收入收入减少0.01亿美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佣金收入的收入为127万美元,占总收入的86.9%,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06万美元增加0.20万美元,或19.5%。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和业务扩张为公司带来了更多的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持续的营销努力],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向海外教育供应商安置了462名学生,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389名学生相比,增长了18.8%。

来自咨询收入的收入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16百万美元或占总收入的12.6%增加0.01百万美元或5.8%,至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17百万美元或占总收入的11.4%。

来自辅导收入的收入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03亿美元或占总收入的2.8%小幅减少0.01亿美元或28.3%,至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02亿美元或占总收入的1.7%。

61

目 录

根据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我们的业务目前分为两个可报告分部,教育咨询分部和辅导分部。教育咨询部门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收入为144万美元,占总收入的98.3%,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22万美元增加0.22万美元,即17.8%。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和业务扩张为公司带来了更多的客户。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教程分部的收入为0.02亿美元,占总收入的1.7%,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相关数字相比保持稳定。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包括服务费、家教和咨询费、支付的佣金和员工成本。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收入成本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41亿美元增加0.04亿美元,或9.4%,至0.45亿美元。该增加主要是由于(i)为从我们的子代理商获取学生而支付的佣金增加0.15百万美元,或67.7%,至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0.37百万美元,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0.22百万美元;(ii)提供应用服务的服务费由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09百万美元,减少0.06百万美元,或62.1%,至0.03百万美元;及(iii)员工成本减少0.05百万美元,或52.9%,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0.04亿美元,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0.09亿美元。

毛利

毛利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84万美元增加0.17百万美元,或19.9%至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01万美元,与收入增长16.5%一致。由于B2B业务的扩张,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在稳定的人力和员工成本下产生了更多19.5%的佣金收入。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娱乐和旅行费用。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13百万美元增加0.02百万美元,或12.7%,至0.15百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业务扩张。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0.5%下降至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0.2%。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G & A”)主要包括员工成本、董事薪酬、办公设备折旧及使用权资产、专业费用及办公开支。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G & A费用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25万美元增加0.9万美元,增幅为36.9%,至34万美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G & A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9.8%增至23.3%。这一增加主要是由于(i)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审计费用和专业费用从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125美元增加0.17百万美元或152.19%至0.17百万美元;(ii)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员工费用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0.09万美元减少0.01百万美元或10.6%至0.08百万美元。

经营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录得运营收入52万美元,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46万美元。

62

目 录

其他收入(费用)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其他费用总额为3,759美元,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其他费用总额为0.02亿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其他支出总额包括其他收入净额4888美元和利息支出8647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其他支出总额包括其他支出净额3733美元和利息支出0.01亿美元。

所得税费用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录得所得税开支0.06亿美元,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则录得0.05亿美元;增加0.01亿美元,或35.5%。所得税费用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利润增加。

净收入

由于上述因素的累积影响,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40万美元增加0.05亿美元,或14.2%,至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45万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的年度比较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下文介绍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除百分比外的所有金额,以美元计)

运营数据声明:

 

2024

 

2023

 

金额
增加
(减少)

 

百分比
增加
(减少)

金额

 

为%
收入

 

金额

 

为%
收入

 

收入

 

$

3,208,472

 

 

100

%

 

$

2,757,208

 

 

100

%

 

$

451,264

 

 

16.4

%

收益成本

 

 

918,942

 

 

28.6

%

 

 

820,333

 

 

29.8

%

 

 

98,609

 

 

12.0

%

毛利

 

 

2,289,530

 

 

71.4

%

 

 

1,936,875

 

 

70.2

%

 

 

352,655

 

 

18.2

%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

 

 

336,867

 

 

10.5

%

 

 

186,832

 

 

6.8

%

 

 

150,035

 

 

80.3

%

一般和行政

 

 

607,372

 

 

18.9

%

 

 

681,473

 

 

25

%

 

 

(74,101

)

 

(10.9

)%

总营业费用

 

 

944,239

 

 

29.4

%

 

 

868,305

 

 

31.8

%

 

 

75,934

 

 

8.7

%

经营收入

 

 

1,345,291

 

 

41.9

%

 

 

1,068,570

 

 

38.8

%

 

 

276,721

 

 

25.9

%

其他收入(费用)

 

 

 

 

   

 

 

 

 

 

   

 

 

 

 

 

   

 

利息支出

 

 

(24,401

)

 

(0.8

)%

 

 

(24,353

)

 

(0.9

)%

 

 

(48

)

 

0.2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65,700

 

 

2.0

%

 

 

(6,369

)

 

(0.2

)%

 

 

72,069

 

 

(1131.6

)%

其他收入(费用)合计,净额

 

 

41,299

 

 

1.3

%

 

 

(30,722

)

 

(1.1

)%

 

 

72,021

 

 

(234.4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1,386,590

 

 

43.2

%

 

 

1,037,848

 

 

37.6

%

 

 

348,742

 

 

33.6

%

所得税费用

 

 

(207,238

)

 

(6.5

)%

 

 

(206,467

)

 

(7.5

)%

 

 

(771

)

 

0.4

%

净收入

 

$

1,179,352

 

 

36.8

%

 

$

831,381

 

 

30.2

%

 

$

347,971

 

 

41.9

%

收入

我们从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中获得收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为321万美元,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76万美元相比,增加了45万美元,增幅为16.4%。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佣金收入增加了63万美元,但咨询收入收入减少了0.16百万美元,辅导收入收入减少了0.02百万美元,部分抵消了这一增长。

63

目 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佣金收入为277万美元,占总收入的86.2%,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14万美元增加63万美元,即29.4%。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和业务扩张为公司带来了更多的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持续的营销努力,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海外教育供应商安置了1,079名学生,与截至2023年12月底止年度的836名学生相比,增长了29.1%。

来自咨询收入的收入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53万美元或占总收入的19.1%减少0.16百万美元或30.4%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7万美元或占总收入的11.5%。

来自辅导收入的收入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9万美元或占总收入的3.3%减少0.02亿美元或18.3%,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07亿美元或占总收入的2.3%。这样的减少主要是因为我们分配了更多的人力,用佣金收入来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业务目前分为两个可报告分部;教育咨询及辅导分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教育咨询的收入为313万美元,占总收入的97.7%,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67万美元增加47万美元,即17.5%。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和业务扩展为公司带来了更多的客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教程部分的收入为0.07亿美元,占总收入的2.3%,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09亿美元减少0.02亿美元,即18.3%。这一减少主要是因为我们分配了更多的人力,以佣金收入扩展我们的业务。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包括服务费、支付的家教和咨询费佣金以及员工成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成本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82万美元增加0.10万美元,即12.0%,至92万美元。该增加主要是由于从我们的子代理商获取学生所支付的佣金增加,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4万美元增加0.08万美元,或18.7%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52万美元。

毛利

毛利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94万美元增加0.35百万美元,或18.2%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29万美元,这主要是因为收入的增长(16.4%)超过成本的增长(12.0%)。由于B2B业务的扩张,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力和员工成本相似的情况下产生了更多的佣金收入(29.4%)。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19万美元增加0.15万美元,增幅为80.3%,至34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业务扩张。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6.8%增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5%。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G & A主要包括员工成本、董事薪酬、办公设备折旧和使用权资产、专业费用和办公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G & A费用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68万美元减少0.07万美元,或10.9%,至0.61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G & A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4.7%降至18.9%。这一下降主要是由于IPO导致的专业费用应计减少,这部分被业绩上的员工成本增加所抵消。

经营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135万美元的运营收入,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107万美元。

64

目 录

其他收入(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其他收入总额为0.04亿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其他费用总额为0.03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其他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净额0.06亿美元和利息支出0.02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开支包括其他开支净额0.01亿美元和利息开支0.02亿美元。

所得税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录得所得税开支0.21亿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录得0.21亿美元;两年间没有变化。

净收入

由于上述因素的累积影响,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83万美元增加0.35百万美元,或41.9%,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18万美元。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的现金为772,157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现金582,777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现金为211,924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现金374,187美元。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运营产生的净现金流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从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净收益和通过运营产生的现金中为我们的运营和营运资金需求提供资金。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水平,加上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将足以满足我们至少在未来12个月的运营和扩张计划的预期现金需求。然而,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原因是不断变化的商业条件、我们扩大业务的战略的实施,或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其他投资或收购。如果我们自身的财务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资本要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额外的信贷便利。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要求我们同意将限制我们运营的运营和财务契约。如果有的话,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获得融资。我们未能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金,或根本未能筹集额外资金,可能会限制我们扩大业务运营的能力,并可能损害我们的整体业务前景。我们的现金流变动如下:

 

截至6月30日的六个月,

2025

 

2024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200,670

 

 

$

125,872

 

净现金投资活动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14,728

)

 

 

(288,688

)

外币折算调整

 

 

3,438

 

 

 

553

 

现金及等价物净变动

 

 

185,942

 

 

 

(162,263

)

现金,期初

 

 

582,777

 

 

 

374,187

 

现金,期末

 

$

772,157

 

 

$

211,92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33,652

 

 

$

(18,723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327,114

)

 

 

131,270

 

外币折算调整

 

 

2,052

 

 

 

3,620

 

现金及等价物净变动

 

 

208,590

 

 

 

116,167

 

现金,年初

 

 

374,187

 

 

 

258,020

 

现金,年底

 

$

582,777

 

 

$

374,187

 

65

目 录

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0.2百万美元,而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为0.13百万美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来自净收益45万美元、财产和设备折旧0.01亿美元、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和租赁负债利息0.03亿美元、应收账款0.34亿美元、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0.09亿美元、应付账款0.13百万美元、应计费用0.01亿美元和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负债0.04亿美元、支付的所得税费用0.05亿美元和预付关联方款项0.01亿美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增加0.07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净收入增加及来自关联方的预付款增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53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来自净收益118万美元、财产和设备折旧0.02万美元、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和租赁负债利息0.07万美元、税费支出0.02万美元、应收账款0.30万美元、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0.29万美元、应付账款0.11万美元、应计费用0.01万美元以及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0.07万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0.02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主要来自净收益83万美元、财产和设备折旧0.03亿美元、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和租赁负债利息0.07万美元、税费支付0.2百万美元、应收账款0.90万美元、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0.3百万美元、应付账款0.15百万美元、应计费用0.03百万美元以及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0.07百万美元。

投资活动:

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投资活动产生或使用的现金。

融资活动:

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0.01亿美元,而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0.29万美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融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是由于偿还了0.01百万美元的应付贷款,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融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包括偿还了0.03百万美元的应付贷款和向股东支付了0.25百万美元的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33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0.13百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主要来自偿还应付贷款的收益0.07万美元和支付的股息约0.26万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0.13百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来自偿还应付贷款的收益0.05亿美元、关联方的还款83万美元以及支付的股息65万美元。

66

目 录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截至
6月30日
2025

 

截至
12月31日
2024

当前资产:

 

 

   

 

 

现金及等价物

 

$

772,157

 

$

582,777

应收账款,净额

 

 

1,679,546

 

 

1,339,096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853,125

 

 

760,715

流动资产总额

 

 

3,304,828

 

 

2,682,588

   

 

   

 

 

流动负债:

 

 

   

 

 

应付关联方款项

 

 

36,652

 

 

28,357

应付账款

 

 

321,014

 

 

195,932

应交所得税

 

 

340,605

 

 

294,464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69,239

 

 

37,179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21,388

 

 

30,604

长期银行借款本期到期情况

 

 

20,572

 

 

72,486

流动负债合计

 

 

809,470

 

 

659,022

净流动资产

 

$

2,495,358

 

$

2,023,566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当前资产:

 

 

   

 

 

现金及等价物

 

$

582,777

 

$

374,187

应收账款,净额

 

 

1,339,096

 

 

1,034,71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760,715

 

 

467,822

流动资产总额

 

 

2,682,588

 

 

1,876,723

   

 

   

 

 

流动负债:

 

 

   

 

 

应付关联方款项

 

 

28,357

 

 

30,622

应付股息

 

 

 

 

256,124

应付账款

 

 

195,932

 

 

301,394

应交所得税

 

 

294,464

 

 

266,208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37,179

 

 

71,584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30,604

 

 

22,735

长期银行借款本期到期情况

 

 

72,486

 

 

68,927

流动负债合计

 

 

659,022

 

 

1,017,594

净流动资产

 

$

2,023,566

 

$

859,129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原开票金额减去呆账估计备抵后确认和列账。我们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呆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我们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时,我们会为可疑的应收款项建立拨备。该备抵是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实际收到的金额可能与管理层对信用价值和经济环境的估计不同。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截至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2月31日,由于公司认为所有应收账款均可全部变现,故无备抵入账。

67

目 录

我们的应收账款余额从2024年12月31日的134万美元增加到2025年6月30日的168万美元,增加了34万美元,即25.4%。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B2B业务的增长。截至2025年6月30日,所有应收账款账龄均在一年以内。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余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103万美元增加到134万美元,增加了30万美元,即29.4%。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的B2B业务的增长,其中我们的大多数客户在年底确认了我们的发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所有应收账款账龄均在一年以内。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是为未来服务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的预付款。预付款项是短期的,会定期审查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

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的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76万美元增加了0.09万美元,或12.1%,至85万美元。增长主要是由于IPO产生的专业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47万美元增加0.29万美元或62.6%至76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IPO产生的专业费用。

应付账款

我们的应付账款是应付给我们的子代理的佣金,用于向他们推荐的学生。余额从2024年12月31日的0.20万美元增加到2025年6月30日的0.32万美元,增加了0.12百万美元,即63.8%。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B2B业务的增长。

我们的应付账款是为他们推荐的学生应付给我们的分代理的佣金。余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0.30万美元减少0.11百万美元,或35.0%至2024年12月31日的0.19万美元。减少主要是因为我们加快了对子代理商的应付款项结算,以维护我们与他们的关系。

表外承诺和安排

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表外承诺或安排。

通货膨胀的影响

迄今为止,香港特区的通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受到香港特区较高通胀率的影响。例如,某些运营成本和费用,例如员工薪酬和办公室运营费用可能会因更高的通货膨胀而增加。此外,由于我们资产的很大一部分由现金和短期投资组成,高通胀可能会显着降低这些资产的价值和购买力。我们无法对冲香港特区通胀上升带来的风险敞口。

68

目 录

商业

概述

我们是香港一家老牌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我们的网络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教育提供者组成。我们主要为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寻求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学习的香港本地学生提供服务。根据行业报告,我们是香港第四大海外研究顾问服务供应商,按2022年收入计,市场份额约为11.8%。

我们主要为在港学生提供海外留学顾问服务。作为对我们在我们网络中与海外教育提供商的成功学生安置的回报,我们根据这些海外教育提供商和海外学习咨询服务提供商与我们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条款从他们那里获得佣金收入。在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期间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我们的大部分佣金收入来自我们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成功学生安置,在较小程度上来自加拿大。我们还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例如(i)通过与辅导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在线辅导服务,为学生提供辅导服务;以及(ii)签证咨询服务,以促进客户在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发展。

我们的网络目前由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跨越不同教育层次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组成。我们网络中的海外教育提供者包括或与多家著名教育机构合作学习项目,这些机构根据QS世界大学排名跻身前100名大学,这是由全球高等教育分析师Quacquarelli Symonds(“QS”)编制的比较大学排名组合。

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积极与子代理合作,以增强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

我们透过我们在香港尖沙咀的办事处以我们的品牌“Rise Smart”经营业务。我们主要依靠我们的教育顾问为学生及其家长提供顾问服务,并让他们及时了解与其申请有关的相关信息。

我们相信,我们的品牌具有商誉,我们的服务质量已在我们网络中的海外教育提供者中获得认可,这从我们的认证中可以看出。我们或我们的员工已获得(i)英国董事会学校协会作为BSA认证代理的认证;(ii)ICEF Academy作为合格的教育代理顾问;以及(iii)英国文化协会作为英国文化协会香港雅思合作伙伴代理的认证。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我们的收入主要包括(i)我们与我们网络中的海外教育供应商的成功学生安置的佣金收入;(ii)咨询收入,其中包括我们向学生提供的教育咨询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如签证咨询服务、协助收取考试费和学校申请费以及安排飞机票;以及(iii)我们的辅导服务的辅导收入。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各年度按来源划分的收入细目。

 

六个月结束
2025年6月30日

 

年终
2024年12月31日

 

年终
2023年12月31日

收入
美元

 

占总数的百分比
收入

 

收入
美元

 

占总数的百分比
收入

 

收入
美元

 

占总数的百分比
收入

佣金

 

1,271,097

 

86.9

 

2,766,688

 

86.2

 

2,138,269

 

77.5

咨询

 

167,285

 

11.4

 

367,802

 

11.5

 

528,410

 

19.2

辅导

 

25,024

 

1.7

 

73,982

 

2.3

 

90,529

 

3.3

合计

 

1,463,406

 

100.0

 

3,208,472

 

100.0

 

2,757,208

 

100.0

69

目 录

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关键竞争优势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对我们未来的增长也至关重要:

已建立的业绩记录

在我们超过15年的经营历史中,我们专注于提供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并建立了我们在海外留学咨询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绩记录。我们投入了大量努力来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的160多家海外教育机构签订了学习项目代理协议。我们与与我们建立业务关系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同行与超过500家海外教育供应商有合作。与各种海外教育提供商的合作,使我们能够提供多种选择,以满足具有不同概况和偏好的学生(及其父母)的需求,并扩大我们可以服务的潜在学生的基础,并确保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使我们能够在行业中处于竞争地位。我们为我们的网络成功地将学生安置在海外教育提供者那里而感到自豪。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向海外教育机构配售462名、1,079名及836名学生。通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持续的营销努力,我们相信我们在香港建立了作为可靠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的声誉。

一站式服务,满足学生出国留学需求

我们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为学生在海外教育提供者安置前后提供广泛的服务,以满足学生的海外学习需求。2018年,我们扩大了服务范围,向学生提供辅导服务和签证咨询服务等增值服务。我们提供辅导服务,协助学生更好地为海外教育机构要求的语言考试、公开考试和/或入学考试做好准备,这可以提高学生被他们希望的教育机构录取的概率。针对目前在海外求学的学生,我们在辅导机构开设辅导课程,以提高他们的成绩。我们还提供签证咨询服务。我们相信,通过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我们可以确保他们的满意度,并消除寻找其他服务商的麻烦。

已建立的子代理网络

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以来,我们与子代理商合作,以增强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与超过十家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我们安排与我们的子代理商定期举行会议,讨论与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相关的问题。我们相信,拥有广泛的子代理网络使我们能够减少对学生和家长的口碑推荐的依赖,同时使我们能够扩大我们可以服务的潜在学生的基础,并确保稳定的收入来源。

经验丰富且敬业的管理和教育顾问

我们的管理团队在香港提供海外留学顾问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主席Kin Cho Li先生在海外留学咨询服务行业拥有约15年的经验。Kin Cho Li先生主要负责我们运营的整体管理、业务战略的制定和日常管理。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由三名教育顾问团队提供支持,他们在为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咨询服务以及联络和管理我们与我们网络中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关系方面至关重要。我们的教育顾问受过良好的教育,持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并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以前曾在海外学习过。我们相信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教育顾问很好地理解学生及其家长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学习项目,协助他们进行申请,并为他们提供增值服务,以迎合他们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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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商业策略

通过寻求适当的战略收购机会来增强我们的服务能力

我们相信,合适的收购机会将进一步加强我们的一站式服务,以满足学生的海外留学需求,并将使我们(i)创造协同效应,以增加我们未来从海外教育供应商获得的佣金收入;(ii)收集有关消费行为最新趋势的市场情报;(iii)扩大我们的服务范围,以提供协助,以满足所有学生的海外留学需求;以及(iv)扩大我们对可能有兴趣追求海外留学的学生的覆盖范围。我们计划通过收购香港或海外一至两家教育服务供应商的多数股权来增强我们的服务能力,这可以(i)直接或间接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供应商网络;(ii)扩大我们对学生的覆盖范围;以及(iii)提供独特且有利于学生的服务,并可以补充我们现有的服务产品。

与我们现有的海外教育供应商网络保持稳定的关系,并扩大我们的客户群

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关系对我们一直很重要,因为这确保了交叉销售我们服务的平台,并提高了我们在海外教育咨询服务行业内的网络和声誉。我们打算安排实地访问现有网络和潜在的海外教育提供商,继续为未来的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广泛的优质选择供其考虑,从而增加我们成功安置的机会。我们还打算利用我们现有的广泛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发展我们与子代理商的联系,以扩大我们对潜在学生的影响力。此外,我们不断扩展我们的服务组合,为我们的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并确保他们的海外学习需求得到满足。

在北美市场建立我们的服务存在

加拿大正在成为香港学生海外留学的最大市场之一,美国也在蓄势待发。业内报告称,此前,由于文化熟悉度、全球声誉和留学后工作机会等因素,英国和澳大利亚是香港学生寻求海外教育的首选。近年来,加拿大因其对国际学生有利的毕业后工作和移民政策而成为近年来热门的留学目的地。自2021年以来,我们与加拿大教育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凭借我们既定的业绩记录以及我们与北美教育服务提供商的可靠关系,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挖掘为学生提供在北美学习机会的巨大潜力。我们计划通过在加拿大和/或美国的主要城市设立区域办事处来扩大我们在北美的影响力。我们计划有选择地与当地企业进行并购、投资和企业合作,以加深我们与当地教育服务提供商的联系。我们亦会探讨与香港其他在北美有强大机构的海外教育顾问服务供应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可能性,以迅速有效地扩大我们在北美的服务覆盖范围。

拓展我们的信息技术体系和技术能力

我们计划投资于我们的技术平台,方法是(i)在申请过程中投资于在海外教育提供者向学生推荐方面使用人工智能;以及(ii)在学生关系管理和佣金管理方面改进我们现有的数据相关技术。这些改进将增加我们成功安置的可能性,并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密切监测和管理每个学生的案例,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

71

目 录

我们的商业模式

下图说明了我们现有的留学咨询服务业务模式:

在我们的业务模式下,我们首先通过与海外教育提供者订立代理协议与其建立业务关系,其中规定(其中包括)以下(i)不同学习项目的奖励时间表;(ii)付款条款;及(iii)各方的责任(有关我们与海外教育提供者订立的典型代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的详情,请参阅本节中的‘客户——与海外教育提供者的代理协议的一般条款’)。然后,我们为未来的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提供咨询服务。我们致力根据每名个别学生的偏好和个人情况,以及该等学生是否适合相关学术课程,为寻求海外学习的香港学生与适当的海外教育提供者进行匹配。我们提供的咨询服务一般会向未来的学生收取顾问费。

我们透过我们的教育顾问提供顾问服务,他们就(其中包括)(i)学习地点;(ii)学习项目的学术要求;及(iii)学习项目的申请(有关我们向学生提供顾问服务的详情,请参阅本节标题为‘学生咨询及协助过程’的段落)。

学生直接向海外教育提供者支付相关学习项目的费用。作为对我们在我们网络中与海外教育提供者成功进行学生安置的回报,我们根据海外教育提供者与我们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条款收取佣金。我们与海外教育供应商的代理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般由这些海外教育供应商根据提供给他们的代理商的标准表格确定,我们与他们进一步协商。因此,佣金收入的形式一般由海外教育提供者决定,他们可能为其每个学习项目和/或其经营的学校提供不同的条款。我们成功安置学生所产生的佣金收入金额,一般等于学生就这类课程每一年应支付的学费的百分比。此类佣金收入由相关海外教育提供者在收到学生付款后以及在学生退款津贴日之后向我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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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与子代理合作,以提高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我们为未来的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申请协助,并从海外教育提供者那里获得佣金。作为对子代理商推荐学生的回报,我们根据与子代理商的协议条款,将我们从海外教育提供商获得的佣金收入的一部分分配给他们。

偶尔我们的一些未来学生可能希望申请与我们没有建立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者学习项目。我们将这些学生转介给我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其他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随后将为未来的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申请帮助。作为我们推荐的回报,这类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根据协议条款向我们分配他们从海外教育提供商获得的部分佣金收入。

我们与辅导机构合作,为以下学生提供在线辅导服务:(i)希望出国留学并为所需考试做好更好的准备;或(ii)目前正在海外留学并希望提高成绩。我们提供的课程主要包括(i)进入英国寄宿学校和大学的准备课程;(ii)一对一的在线辅导;(iii)普通中等教育证书(“GCSE”)、普通教育证书(“GCE”)A级和学术能力倾向测试(“SAT”)的考试预备课程;以及(iv)国际英语语言测试系统(“雅思”)的英语水平考试预备课程、多邻国和英语作为一门外语的测试(“托福”)。我们一般都是向学生收取辅导费。我们聘请辅导机构向我们的学生提供辅导服务,向他们支付向我们的学生收取的辅导费较少的一定比例。辅导机构一般每月给我们开一次发票。

我们通过推荐合适的方案来提供签证咨询服务,以方便客户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发展。我们的客户一般包括(i)希望出国留学并申请学生签证的学生;(ii)已在海外深造并希望申请工作许可/研究生签证的学生;或(iii)其他,包括申请BNO护照、英国的BNO签证计划、香港居民前往加拿大的永久居留途径或受扶养人签证。

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

在我们海外留学咨询行业的悠久历史中,我们建立了广泛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他们提供广泛的学习项目,以增加我们成功匹配海外教育提供者与未来学生的可能性。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与超过160家海外教育机构就项目订立代理协议。我们与与我们建立业务关系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同行与超过500家海外教育供应商有合作。

我们的网络目前由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组成,其中,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海外教育提供者最受学生及其家长查询。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海外教育供应商贡献了我们的大部分收入,而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海外教育供应商贡献了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大部分收入。我们网络内的海外教育提供者提供跨越不同教育水平的广泛学习项目,包括(i)中等教育;(ii)高等教育;和(iii)短期课程。

我们网络中的海外教育提供者包括多家著名教育机构,或在其学习项目中与之合作,其中包括多家在QS世界大学排名中排名前100的杰出大学。

我们将继续不时扩大我们的网络,以应对某些海外教育提供者或海外学习学习项目的日益普及,特别是如果我们对学生的援助使我们找到了我们当前网络之外的某些潜在教育提供者。我们的销售和营销部门将对潜在的新的海外教育提供者和他们各自的学习计划进行他们自己的尽职调查。有关我们与新的海外教育供应商订立代理协议前的内部程序详情,请参阅本节的‘‘销售及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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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下表按(i)佣金收入的教育服务供应商的地理位置;及(ii)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咨询收入及辅导收入客户的地理位置列出我们的收入分类。

 

六个月结束
2025年6月30日

 

年终
2024年12月31日

 

年终
2023年12月31日

收入
美元

 

占总数的百分比
收入

 

收入
美元

 

占总数的百分比
收入

 

收入
美元

 

占总数的百分比
收入

佣金收入(教育服务提供者地理位置)

                       

英国

 

392,801

 

26.8

 

1,367,302

 

42.6

 

1,225,125

 

44.4

澳大利亚

 

600,796

 

41.1

 

856,613

 

26.7

 

479,945

 

17.4

加拿大

 

90,525

 

6.2

 

315,222

 

9.8

 

130,943

 

4.7

新西兰

 

160,034

 

10.9

 

85,158

 

2.7

 

1,423

 

0.1

美利坚合众国

 

25,658

 

1.8

 

142,393

 

4.4

 

300,833

 

10.9

香港*

 

1,283

 

0.1

 

 

 

 

                         

咨询收入(我们客户的地理位置)

                       

香港

 

166,617

 

11.3

 

367,802

 

11.5

 

528,410

 

19.2

加拿大

 

669

 

0.1

 

 

 

 

                         

辅导收入(我们客户的地理位置)

                       

香港

 

25,024

 

1.7

 

73,982

 

2.3

 

90,529

 

3.3

合计

 

1,463,407

 

100.0

 

3,208,472

 

100.0

 

2,757,208

 

100.0

____________

*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我们也将学生转介给香港的教育服务提供商,以期待学生即将进行的海外学习。

学生咨询和援助流程

我们的学生咨询和援助过程一般遵循以下模式:

信息收集和咨询

根据我们的理解,学生和他们的父母通常通过学生和他们的父母的口碑推荐来了解我们,他们以前从我们的咨询服务中受益,以及通过我们的宣传努力,包括广告、传单、研讨会和教育展。有关我们营销工作的更多详细信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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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同学们和家长们,请看这一节的‘‘销售与营销’。潜在学生通常会来我们的办公室或通过电话联系我们进行初步询问,并在他们为海外教育提供者进行研究时寻求我们的教育顾问的帮助。我们一般会向未来的学生收取顾问费。

我们一般要求步入式学生和/或他们的家长向我们提供以下信息:(i)个人信息,例如联系方式和学术背景;(ii)学习兴趣,包括首选地点、学习项目类型和预期专业;(iii)他们如何了解我们的服务的来源,以便我们能够进行初步评估并提供适当定制的建议以及任何后续援助。我们还提供模拟考试,让学生评估他们的录取概率。

经过前期咨询后,学生或家长一般会在申请出国留学的录取截止日期前后再与我们联系。我们也会根据截止时间,根据学生或家长在我们咨询过程中是否表现出了很高的兴趣,主动跟学生或家长进行跟进电话。

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与子代理合作,以增强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我们为未来的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申请帮助,并从海外教育提供者那里获得佣金。作为对他们推荐的回报,我们根据与分代理商的协议条款,从海外教育提供商那里获得一部分佣金收入进行分配。

偶尔我们的一些未来学生和家长希望申请与我们没有建立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学习项目。我们将这些学生推荐给我们与之建立业务关系的其他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反过来为这些未来的学生或他们的父母提供申请帮助。作为我们推荐的回报,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根据他们与我们的协议条款,分配他们从海外教育提供商那里获得的部分佣金收入。

协助准备和提交学生的申请

一旦学生选择了希望申请的学习项目,我们会指导学生和家长了解各种入学要求,并要求他们随同申请表一起提供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作为我们核实学生个人信息程序的一部分,我们一般要求学生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以便对照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i)护照;(ii)公开考试成绩单(用于申请高等教育课程)或学校证明(用于申请中等教育课程);(iii)学生签证(如适用)。这些文件随后被扫描,副本被保存在我们的系统中或保存在我们的记录中。我们帮助代表学生向海外教育提供者提交申请。虽然学生对提交的文件中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有主要责任,但我们一般负责协助海外教育提供者根据我们与此类海外教育提供者的代理协议确保申请不存在虚假陈述或失实陈述。

申请表通常还要求我们提交身份,以允许海外教育提供者为每次成功配售的佣金收入支付安排识别我们。或者,教育提供者也可能将我们确定为学生申请的负责顾问,因为我们会定期与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工作人员联系,以确保学生申请的顺利处理。海外教育提供者通常要求学生将协助他们的咨询机构的任何变化通知海外教育提供者。

提交申请后的后续行动

在海外教育提供者要求入学考试作为入学条件的情况下,他们要么自己组织,要么我们协助安排。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与相关学生联络或海外教育机构为我们提供必要的试卷,而此类测试在我们位于尖沙咀的办公室进行。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是UKISet的授权考试中心,这是许多英国独立学校普遍要求的入学考试。

75

目 录

发布申请结果及注册后服务

在我们代表学生提交申请后,相关海外教育提供者的招生办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每个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内部审查流程,在短至两到三天或长至六个月的期限内提供申请结果。

视学生的需要,一旦学生接受录取,我们的教育顾问提供的入学后服务包括:(1)提醒学生支付必要的学费,并遵循必要的签证要求;(2)协助学生安排学校住宿、民宿家庭和/或监护;(3)安排学生在机场的出发和接机服务;(4)组织包含打包提示等出国旅行和学习提示的‘出发前’会谈。学生一般直接向海外教育提供者支付学习项目的学费,但我们要求学生为我们的内部记录目的向我们提供此类支付的证据。

后续服务

在学生开始他们选择的学习项目后,我们的教育顾问会与学生保持联系,并提供任何必要的进一步帮助,例如行政安排项目。我们也可能会为那些想在完成第一个项目后继续海外深造的学生提供帮助。

辅导服务

学生及其家长通常通过我们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和我们的网站了解我们的辅导服务。学生一般会向我们提供个人信息和他们在深造中的兴趣,包括他们心目中的首选项目或目标。我们进行初步评估,并向学生提供适当的推荐。

一旦学生选择了合适的课程,我们会准备好相关文件,并与辅导机构联络,安排辅导。如果辅导机构确认接收学生,我们会通知学生,并安排学生向我们支付相关学费。我们还向学生提供某些项目的付费试用课程,以确保他们申请的课程获得满意。我们一般每个月给学生开一次发票。

在学生开始辅导后,我们与学生保持联系,并提供入学后服务,包括:(i)提醒学生在需要时支付必要的学费;(ii)询问他们是否有能力实现目标并提出适当的定制建议;以及(iii)与辅导机构联络。

我们认为,由于我们在中国没有任何业务,我们的辅导服务不受中国政府于2021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学生作业和校外辅导负担的意见》(“辅导意见”)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辅导意见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签证咨询服务

我们的客户通常通过我们的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和我们的网站了解我们的签证咨询服务。我们的客户向我们表明他们的目标和他们喜欢的国家。我们进行初步评估,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建议。如果客户打算进一步进行申请,我们会从客户那里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和所需的文件,并协助他们准备申请。

在提交申请后,我们进行后续工作,例如安排提交补充文件,协助解决相关政府机构的质疑。申请成功后,我们会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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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市场与竞争

据F & S,香港海外教育顾问服务的毛额从2018年的8,210万港元(1,050万美元)增至2022年的1.135亿港元(1,460万美元),复合年增长率为8.4%。受(i)不断增长的经济地位刺激追求海外教育的意愿所推动,因为香港的人均国民总收入从2018年的398,551港元增加到2022年的410,772港元。随着经济繁荣和更多家庭获得中产阶级地位,他们获得了追求外国教育的动力和经济手段;(ii)复杂的申请程序和不断变化的要求鼓励学生咨询咨询顾问以驾驭申请过程;(iii)海外留学咨询服务市场中不断增长的细分行业,从本科课程到高中、寄宿学校和更广泛的课程;(iv)学生希望在目的地、项目和机构类型方面寻找多样化的选择和广泛的选择,这鼓励学生寻找咨询顾问寻求指导,我们预计,海外教育咨询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应增强我们的服务能力,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在北美市场建立我们的服务存在,并扩大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增强我们的竞争力,并在香港不断增长的海外教育咨询服务市场中捕捉潜在机会。香港的海外顾问服务市场总值预计将从2022年的1.135亿港元(1460万美元)增至2027年的1.537亿港元(1970万美元),复合年增长率为6.4%。

季节性

我们的业绩受制于季节性因素。根据我们与海外教育供应商订立的代理协议的条款,我们一般会在海外教育供应商收到学生付款之后以及在学生退款津贴日之后记录我们的佣金收入。因此,我们的收入在年内往往会参考学术学期的开始特别是英国下半年的开始而波动。

销售与市场营销

致海外教育提供者

我们努力扩大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和所提供的学习项目,并努力与现有客户保持关系,以便让我们能够提供海外学习的最佳建议。我们根据最新的市场消息和趋势进行定期研究。根据我们的教育顾问在与学生磋商期间获得的反馈,我们能够及时认识到某些海外教育提供者或海外学习项目的日益普及。

一般而言,在决定是否与任何潜在海外教育供应商建立业务关系时,本集团将根据每名潜在海外教育供应商(i)声誉;(ii)知名度;(iii)历史;(iv)教学质量;(v)所提供的各种学习项目;及(vi)学费对其进行评估。

在与潜在海外教育供应商订立任何新的代理协议之前,我们的销售和营销部门将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新的海外教育供应商不仅能提升我们的业务,还能通过确保我们不会提供任何误导性信息或向潜在学生及其家长提出任何不适当的建议来提升我们的专业形象。这样的尽职调查包括我们自己对海外教育提供者的背景进行案头研究,包括他们的历史、地点、环境、所提供的课程以及他们的老师。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可能进行实地考察并与他们的工作人员会面。

除了探索扩大我们网络的机会外,我们的销售和营销部门还管理和保持与一些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我们现有的海外教育供应商定期向我们提供他们的时事通讯,这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与他们所提供的发展和学习计划相关的信息。我们还与客户定期举行会议,讨论我们的业绩,分享海外教育提供者的最新信息和他们提供的学习项目,以及香港海外学习市场的最新趋势以及我们的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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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给我们的子代理

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与子代理合作,以增强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我们与我们的子代理保持着牢固的关系,并且彼此密切合作。我们的子代理可以访问我们的海外教育提供者网络,同时我们可以接触到更广泛的学生受众。我们相信,我们的子代理网络使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我们在香港的市场影响力。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以及我们的教育顾问安排与我们的子代理定期会面,让他们了解我们海外教育供应商网络的最新发展。我们还定期与潜在的子代理会面,他们可以接触到一批可能希望出国留学的潜在学生,以探索合作的可能性。

致我们的学生

截至本注册声明日期,我们主要在位于香港尖沙咀的办事处提供海外留学顾问服务。我们主要依靠我们的教育顾问为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让他们及时了解与海外留学有关的相关信息。

我们的教育顾问在内部安排定期会议,并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一起讨论和分享他们在咨询期间的经验,以及他们对现有或潜在海外教育提供者实地访问的发现。这有助于他们随时了解最新的市场发展和海外教育提供者的信息,并使他们能够向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必要的市场发展和信息。

我们的推广活动

我们吸引的学生主要来自先前学生及其父母的推荐以及我们的子代理。我们的促销活动旨在提高学生及其家长对我们的品牌和服务的认识。我们投放广告,散发传单,宣传我们的服务。举办出国留学、签证咨询、语言考试备考等多场线上线下研讨会。我们接受当地报刊杂志的采访,分享海外留学的最新信息和最新趋势。我们还举办海外学习博览会,让学生及其家长在我们的网络中直接就他们喜欢的学习项目与海外教育提供者的代表会面和提问,并收集其他信息。此类博览会全年都会举办,面向中学生的中等教育学习项目、面向香港中等教育文凭考试(“DSE”)研究生的高等教育学习项目,以及面向希望在此类学校学习的学生的涉及英国寄宿学校的学习项目。

客户

我们客户的特点

我们的客户主要包括(i)海外教育供应商;(ii)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及(iii)学生或家长。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五大客户的收益分别占总收益的67.4%及55.5%。

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有1名客户及2名客户占集团总收入的10%以上,具体如下:

 

六个月
截至6月30日,
2025

 

年终
12月31日,
2024

 

年终
12月31日,
2023

总收入

           

客户A

 

*

 

*

 

23.3

客户B

 

33.5

 

33.1

 

22.2

客户D

 

17.4

 

*

 

*

____________

*该百分比全年低于10%。

78

目 录

与海外教育供应商的代理协议的一般条款

我们与海外教育供应商的代理协议是基于其向其教育代理商提供的每个海外教育供应商的标准表格,但每个海外教育供应商的主要条款大体相似,通常包含合同条款,如代理商和海外教育供应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佣金率、付款方式、发票政策和终止条件。代理协议的关键一般条款摘要如下:

条款

 

:

 

一般两年或三年而有些合同是长期协议,期限不定。

佣金

 

:

 

代理协议通常包含确定学生安置是否被视为成功以及因此是否支付佣金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成功入学是由海外教育提供者收到学生的付款并在学生的退款津贴日之后确定的。

我们通过直接招生而不是基金会和通路项目成功地将学生安置到高等教育项目中所产生的佣金收入,通常等于学生在此类项目的每一年应支付的学费的百分比。

付款条件和信用期

 

:

 

一般都是通过电汇支付。一般不会向我们的客户提供特定的信贷期限。

当事人的责任

 

:

 

海外教育提供者的职责一般包括在了解他们的机构、提供的学习项目、营销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面为我们提供帮助。

我们的主要责任涉及我们的学生咨询和安置服务。海外教育供应商一般不会指定我们作为他们的独家代理。

与海外留学咨询服务供应商的代理协议的一般条款

偶尔我们的一些未来学生和家长希望申请与我们没有建立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者学习项目。我们将这些学生推荐给我们与之建立业务关系的其他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反过来为这些未来的学生或他们的父母提供申请帮助。作为我们推荐的回报,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根据他们与我们的协议条款,分配他们从海外教育提供商那里获得的部分佣金收入。

我们与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的代理协议是基于其向其子代理提供的每个服务提供商的标准表格,但每个服务提供商的主要条款大体相似,通常包含合同条款,如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佣金率和终止条件。代理协议的关键一般条款摘要如下:

条款

 

:

 

一般两年。

佣金

 

:

 

当海外教育提供者接受该学生并向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者支付佣金以进行学生安置时,该学生推荐被视为成功。

应付给我们的佣金一般是学生支付给海外教育提供者的学费的一部分。

付款条件和信用期

 

:

 

一般都是通过电汇支付。一般不会向我们的客户提供特定的信贷期限。

当事人的责任

 

:

 

留学咨询服务商的职责一般包括为我们提供与他们有联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的了解帮助、提供的学习项目、营销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我们的主要责任涉及将学生转介至海外留学顾问服务供应商,并提供学生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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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两个客户分别贡献了我们总收入的23.3%和22.2%。这两家客户均为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我们与这两个客户的代理协议在很大程度上与与其他海外研究咨询服务提供商的条款相似,上面总结了关键的一般条款。我们在2020年和2022年与这两个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我们与他们保持了积极的关系。我们相信这样的安排是互惠互利的,因为我们可以获得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的海外教育提供商网络,同时他们可以覆盖更广泛的学生受众并最大限度地扩大他们的市场影响力。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收入可能会再次出现。

供应商

我们的供应商主要包括(i)辅导机构;及(ii)次级代理商。

辅导机构

我们一般会根据学生的要求,聘请辅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辅导服务。我们一般向学生收取辅导费,向辅导机构支付向我们学生收取的辅导费少一定比例。辅导机构一般每月给我们开一次发票,我们一般以电汇方式结算费用。辅导机构一般不会提供具体的信用期限,但我们一般会在90天内结清应付款项。辅导机构的职责一般包括为我们提供帮助,了解他们的课程设置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我们的主要职责包括我们的学生咨询服务和推荐给辅导机构。

子代理

自2018年起,我们与子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包括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他们将寻求海外留学的学生转介给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海外教育提供商。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与子代理合作,以增强我们在学生中的市场影响力。我们一般会就学生的转介与分代理商订立协议。协议的关键一般条款摘要如下:

条款

 

:

 

生效至终止。

佣金

 

:

 

当海外教育提供者接受学生并向我们支付学生安置佣金时,学生推荐被视为成功。

应付给子代理商的佣金一般是我们从海外教育提供商那里获得的佣金收入的一部分。

付款条件和信用期

 

:

 

一般以银行或电汇方式支付。我们的子代理通常没有提供具体的信用期限,但我们通常会在收到海外教育提供商提供的学生安置后的90天内结算应付给子代理的佣金。

当事人的责任

 

:

 

子代理的职责一般包括将学生介绍给我们,并为他们提供学生咨询服务。

我们的主要责任涉及向我们的子代理提供海外教育提供者的最新信息,并将学生安置在相关的海外教育提供者那里。我们不指定我们的子代理作为我们的独家代理。

80

目 录

员工

我们所有的员工都在香港。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按职能划分的雇员细目:

功能

 

雇员人数

6月30日,
2025

 

12月31日,
2024

 

12月31日,
2023

管理

 

2

 

2

 

2

会计和财务

 

1

 

1

 

2

销售与市场营销

 

2

 

2

 

2

教育顾问

 

3

 

3

 

3

合计

 

8

 

8

 

9

我们向员工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方案,其中包括基本工资、佣金、津贴、酌情奖金、养老金计划供款以及其他员工福利。我们主要根据每个员工的资历、相关经验、岗位、资历来确定我们员工的薪酬。我们根据每个员工的表现,对加薪、奖金、晋升进行年度审核。

我们向我们的教育顾问支付固定的基本工资加上佣金和酌情奖金,这主要是根据这些教育顾问成功安置的学生总数以及每年产生的相应收入确定的。我们致力根据每名个别学生的偏好及个人情况,以及该等学生是否适合相关学术课程,为香港的学生与适当的海外教育提供者进行匹配,因此本集团并无为我们的教育顾问设定强制性安置目标。

我们一般要求我们的教育顾问接受过高等教育,最好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真实经历。我们的教育顾问受过良好的教育,拥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并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以前曾在海外学习过。我们相信,我们的教育顾问的这种教育背景和经历,使他们在就入学过程、当地文化、留学经历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时,具有独特的视角。

我们所有的教育顾问在开始受雇时都会接受有关我们的核心咨询服务和在职培训的基本培训。我们还为教育顾问的日常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咨询指南,以提高他们与家长和学生的沟通技巧并确保他们对我们的满意度以及减少我们的教育顾问在我们的合作伙伴及其学习计划、各种招生以及其他特定要求方面的错误沟通和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物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有以下租约:

位置

 

任期

 

用法

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银冠1座9楼903号办公室

 

2025年6月21日至
2027年6月20日

 

办公室

我们向Victory International Manufactory Limited租赁上述物业。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支付租金286,140港元(36,719美元)、588,744港元(75,298美元)及580,086港元(74,077美元)。

知识产权

域名

我们是域名http://risesmart.com.hk、http://risesmart.hk、http://ourvisa.com.hk和http://ourvisa.hk的注册人。

81

目 录

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注册了两个与我们业务相关的商标。以下阐述了我们的主要知识产权:

登记地点

 

商标

 

 

班级

 

到期日

香港

 

 

306282009

 

41

 

2033年6月28日

香港

 

 

306281992

 

41

 

2033年6月28日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涉及任何有关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诉讼程序,亦未收到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通知,且我们未被指控违反与其服务有关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从而对公司的运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法律程序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涉及对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索偿、行政行动或仲裁。

奖项及认可

我们相信,我们的品牌已经建立了商誉,我们的服务质量已经在我们网络中的海外教育提供者中获得认可,这从我们的认证中可以看出。我们或我们的工作人员已获得(i)英国董事会学校协会作为BSA认证代理的认证;(ii)ICEF Academy作为合格的教育代理顾问;以及(iii)英国文化协会作为英国文化协会香港雅思合作伙伴代理的认证。

许可证

我们确认,我们拥有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在香港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所有材料许可、证书及批准。

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RSGHL,一家于2023年6月1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们业务的控股公司,主要通过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间接全资营运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运营,我们将其称为Rise Smart Hong Kong。

Rise Smart(HK)Limited于2023年6月29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中间控股公司。

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瑞思智能香港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提供海外留学顾问服务。

我们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在英国注册成立,我们称之为Rise Smart UK,成立于2020年,未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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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于2023年6月14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于2023年6月29日,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拥有8,012股、990股、499股及499股股份。于2023年6月29日,公司成立全资附属公司Rise Smart(HK)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收购我们香港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的24 0.36万股、29.7万股149,700股及149,700股,代价分别为80.12港元、9.9港元、4.99港元及4.99港元。于2023年7月5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收购我们英国附属公司Rise Smart UK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100英镑。随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由Rise Smart(HK)Limited全资拥有。

于2024年5月2日,公司全体股东,即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股东」)批准股份拆细,据此,公司现有每股面值为1.00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各拆细为1,600股每股面值为0.000625美元的股份,而所有拆细股份将作为公司重组(「股份拆细」)的一部分,在所有方面彼此享有同等地位。股份拆细后,公司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625美元的普通股,公司已发行及流通普通股16,000,000股,其中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持有12,819,200股、1,584,000股、798,400股及798,400股普通股。

紧随股份拆细完成后,于2024年5月2日,股东提议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1,625,000股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注销,其中(i)1,301,950股普通股由Kin Cho Li先生交还,(ii)160,875股普通股由Wa Pang Cheong先生交还,(iii)81,088股普通股由Ho Fai Chan先生交还,(iv)81,087股普通股由Yu Ming Tang先生交还公司。其后,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变为14,375,000股,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各自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2024年10月31日,(i)Kin Cho Li先生与Glamorous Rise Limited(一家由Kin Cho Li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Kin Cho Li先生将11,517,250股普通股转让给Glamorous Rise Limited;(ii)Wa Pang Cheong先生与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一家由Wa Pang Cheong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Wa Pang Cheong先生将1,423,125股普通股转让给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iii)Ho Fai Chan先生与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签署转让文书,Ho Fai Chan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据此Ho Fai Chan先生将717,312股普通股转让给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iv)Yu Ming Tang先生与Absolute Rapture Limited(一家由Yu Ming Tang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Yu Ming Tang先生将717,313股普通股转让给Absolute Rapture Limited。转让后,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由Glamorous Rise Limited、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及Absolute Rapture Limited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公司由Glamorous Rise Limited(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主席Kin Cho Li先生拥有)拥有80.12%,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由Wa Pang Cheong先生拥有)拥有9.90%,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拥有4.99%,Absolute Rapture Limited拥有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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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在发行前的公司结构: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在发行后的公司结构: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为控股公司和注册人。

(2)Rise Smart(HK)Limited,一家BVI公司,是我们运营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3)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是我们的运营子公司。

(4)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一家英国公司,是我们在英国的子公司。

新冠疫情更新

全球经历了一场新型冠状病毒(COVID)及其变异株的全球大流行。在过去两年的大部分时间里,疫情导致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设施被隔离、旅行限制以及暂时关闭。新冠肺炎疫情对香港海外教育顾问服务行业并无显著影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服务并无中断。新冠疫情对我们行业或我们的进一步影响取决于新冠病例的程度、持续时间和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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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条例

本节概述了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业务运营的重要法律法规。

(a)贸易说明

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经于2012年作出修订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后,《商品说明条例》(‘TDO’)中的一些新条文与包括广告及营销在内的商业惯例有关。

根据TDO第2节,现在可以将商品说明应用于一项服务。它指就服务而言,就服务或服务的任何部分而言,直接或间接的指示,以及以任何方式给予的指示,包括对以下任何事项的指示:

(a)性质、范围、数量(包括提供或将提供服务的次数、时间长度)、标准、质量、价值或等级;

(b)适于目的、实力、业绩、效力、利益或风险;

(c)提供或将提供服务的方法及程序、方式及地点;

(d)可用性;

(e)由任何人进行的测试及测试结果;

(f)获任何人批准或符合获任何人批准的类型;(g)获该服务所收购的人,或已同意收购该服务的人;(h)获提供或将获提供该服务的人;

(i)有关该服务的售后服务协助;

(j)价格、价格如何计算或是否存在任何价格优势或折扣。

根据《贸易条例》第7A条,交易商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向消费者提供或提议提供的服务;或向消费者提供或提议提供适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服务,即属犯罪。根据TDO第13E条,如果商业惯例(包括广告和营销)包含对重要信息的误导性遗漏,交易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贸易条例》第18条,任何人犯除其他外第7A条或第13E条所指的罪行,一经检控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港元(64,000美元)及监禁5年;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港元(13,000美元)及监禁2年。此外,根据《贸易条例》第18A条,一旦根据特别是第7A及13E条的罪行定罪,法院有额外权力命令支付赔偿。

根据《贸易条例》第20条,如罪行是由有限公司实施,而该罪行是在同意或纵容下实施的,或可归因于包括董事、高级人员或经理在内的人的疏忽,则他们亦会实施该罪行。

(b)代表不当

失实陈述条例(香港法例第284章)

根据《虚假陈述条例》,凡任何人在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后订立合约,而(a)该虚假陈述已成为合约的一项条款;或(b)该合约已履行,或两者均已履行,则如另有规定,他将有权在不指控欺诈的情况下解除合约,则即使上述(a)及(b)所述事项,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他仍有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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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虚假陈述条例》第3条:

(1)凡任何人在另一方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后订立合约,并因此而蒙受损失,则如作出虚假陈述的人在虚假陈述是以欺诈方式作出的情况下,将就该虚假陈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即使该虚假陈述并非以欺诈方式作出,该人亦须承担如此责任,除非他证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并且在订立合约时为止确实相信所代表的事实是真实的。

(2)凡任何人在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后订立合约,而非以欺诈方式作出,而他将有权因该虚假陈述而撤销合约,则如在因合约产生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声称该合约应予或已予撤销,则法院或仲裁员可宣布该合约存续,并判给损害赔偿以代替撤销,如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考虑到虚假陈述的性质和如果维持合同将造成的损失,以及撤销将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可根据第(2)款对任何人判给损害赔偿,不论他是否根据第(1)款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他负有如此责任,则根据第(2)款作出的任何裁决须在评估他根据第(1)款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予以考虑。

(c)个人数据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在世个人有关个人资料的私隐权益。它涵盖直接或间接与在世个人有关的任何自动化和非自动化数据,并适用于作为控制个人数据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数据用户的公共和私人机构。

在收集数据的目的和方式、数据保留的准确性和期限、个人数据的使用、个人数据的安全性、信息的普遍可获得性和个人数据的存取等方面有六项原则。总体而言,应当合法、公平地收集个人数据,并采取步骤确保数据主体在收集数据时或收集数据前被明示或默示告知。个人数据还应准确、最新并保存不超过必要时间,而除非征得数据主体同意,个人数据应用于收集这些数据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促进、管理及监督执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理事机构。它有权对任何个人数据系统进行检查,接受个人的投诉,并就所提出的投诉对数据用户进行调查。

(d)就业

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

《最低工资条例》规定,根据《雇佣条例》根据雇佣合约聘用的每名雇员在工资期内的订明最低时薪(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定为每小时42.1港元(5.4美元))。雇佣合约中任何旨在消灭或减少《最低工资条例》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条文均属无效。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强积金计划条例”)

雇主须在受雇的首60天内,将其年龄介乎最少18岁但未满65岁且受雇60天或以上的正式雇员(某些豁免人士除外)纳入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

对雇员和雇主双方而言,强制规定定期供款进入强积金计划。就一名雇员而言,受限于最高及最低收入水平(于本招募章程日期分别设定为每月30,000港元及7,100港元),雇主将代一名雇员扣除有关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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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雇员作为有上限的注册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于本招股章程日期设定为1,500港元(200美元))。雇主亦须向强积金计划供款相当于雇员相关收入5%的金额,惟须受限于最高收入水平(于本招股章程日期设定为30,000港元(4,000美元))。

(e)健康和安全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规定了对工作场所雇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包括工业和非工业领域。

雇主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其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提供和维护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工厂和工作系统;

•就植物或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或运输作出确保安全和不存在健康风险的安排;

•关于雇主控制下的任何工作场所:将工作场所维持在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条件下;提供和维护安全且没有任何此类风险的进出工作场所的手段;

•为确保安全和健康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指示、培训和监督;和

•为雇主的雇员提供和维护一个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工作环境。

未遵守上述任何规定即构成犯罪,雇主一经定罪,可处以20万港元(2.6万美元)的罚款。雇主如故意、明知或鲁莽地不这样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港元(2.6万美元)及监禁六个月。

劳工处处长亦可针对可能造成即时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风险的工作场所活动或状况发出不遵守《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改善通知或暂停通知。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遵守该通知构成犯罪,可分别处以20万港元(2.6万美元)和50万港元(6.4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长12个月的监禁。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雇员补偿条例》确立了工伤无过错和非缴费型雇员补偿制度,并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在因受雇或在受雇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因规定的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或死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如雇员因其受雇期间及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导致受伤或死亡,即使该雇员在意外发生时可能有过失或疏忽的行为,其雇主一般亦有责任支付赔偿。同样,雇员因职业病而丧失工作能力,有权获得与应付给在职业事故中受伤的雇员相同的赔偿。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15(1A)条,雇主须在意外发生后14天内向劳工处处长报告其雇员的工伤,不论意外是否引起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包括承建商及分包商)均须购买保险单,以支付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就其所有雇员(包括全职及非全时雇员)的工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1b)条,凡一名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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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承建商已承诺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可为每次活动购买金额不少于2亿港元(2600万美元)的保险单,以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按普通法支付其及其分包商的责任。凡总承建商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1B)条持有保险单,则根据该保单投保的总承建商及分包商须被视为已遵守《雇员补偿条例》第40(1)条。

雇主如未能遵守《雇员补偿条例》以取得保险,一经检控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目前为100,000港元(13,000美元))及监禁两年。

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

根据《时效条例》,申请人就人身伤害展开普通法申索的期限为自产生诉讼因由之日起三年。

《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香港法例第314章)

《占用人责任条例》规管占用或控制处所的人因对土地上的人员造成伤害或对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而承担的义务。

《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处所占用人须承担共同注意责任,以确保在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均合理地确保访客将合理安全地使用处所,以供其获占用人邀请或准许前往该处的用途。

(f)一般

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须在业务开始日期起计一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并须在营业地出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明书。

任何人没有在营业地申请商业登记或出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600美元)及监禁一年。

税收

自2018年4月1日起,利得税按两级税率征收,首批200万港元(25.6万美元)的利润按8.25%对法团征税,非法团业务按7.5%征税,超过首批200万港元(25.6万美元)的利润按16.5%对法团征税,非法团业务按15%征税。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即《企业所得税法》,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即《实施细则》,二者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石油集团2017年2月24日对《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修订,刺激居民企业取得或者在中国境内外产生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公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取得或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收入,以及所设立的办公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外取得或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其有事实关系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25%的税率征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先进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对确定中国控制的离岸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简单地说,标准更侧重于实质性而不是格式。根据其2009年82号文,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标准包括:(a)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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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负责其日常运营职能的部门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b)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c)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于中国;(d)该企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境内。此外,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9月发布了第45号公报,为实施该定义提供了更多指导,并提供了确定居民身份的程序和行政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行政管理。不过,SAT 82号文和45号公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个人控制的企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通过进一步的标准,也没有适用的法律先例,因此,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税务机关将如何确定个人控制的外国公司的中国税务居民待遇。根据这些现有标准,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不太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如果是这样,可能会对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06年8月21日,中国与香港签署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逃税的安排》。当中国公司向香港居民(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分配股息时,如果收款人直接拥有上述中国公司至少25%的股权,则中国预扣税率为5%,否则为10%。2019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其中刺激非居民纳税人申领条约待遇,按照“自评、申领待遇、相关材料留待查”的原则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评估并得出符合主张条约利益标准的,可以在报税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时享受条约利益,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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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管理

以下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姓名

 

年龄

 

职位(s)

金卓丽

 

45

 

首席执行官、董事长、董事

嘉农武

 

48

 

首席财务官

王伟琛

 

50

 

独立董事*

王福李

 

47

 

独立董事*

三文梁

 

47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这些个人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担任这些职位。

各高级职员及董事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银冠1座9楼903号办公室。

以下是我们每一位执行官和董事的简介:

执行干事:

首席执行官

Kin Cho Li,45岁,在海外留学咨询服务行业拥有约15年的经验。李先生于2014年加入瑞思智能香港担任董事,并于2015年担任股东。他于2023年11月21日被任命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李先生主要负责我们运营的整体管理、业务战略的制定和日常管理。李先生于2001年11月获得香港城市大学计算机工程学士学位。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任全球教育网络香港分公司经理。李先生是ICEF Academy旗下合格的教育代理顾问,也是英国文化协会的认证代理。

首席财务官

Ka Nung WU,48岁,在审计和会计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2001年4月至2002年7月,吴先生曾任职于F.S. Li & Company,CPA Limited,担任审计中间人。2002年8月至2004年5月,吴先生任职于George Yau & Ho,注册会计师,审计半高级。2004年6月至2007年10月,吴先生任职于Y.W.IP & Co.,注册会计师,审计高级。2007年11月至2013年3月,吴先生任职于Timex Corporate Consulting Limited,担任会计主管。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吴先生曾任职于LKKC C.P.A. Limited,担任审计高级。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吴先生任职于JP Housing Company Limited,担任会计师。自2018年9月至2022年11月,吴先生曾任职于WINSEA International Limited,担任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2022年12月,吴先生加入瑞思智能香港,担任首席财务官。吴先生于2000年获得香港树仁大学会计学荣誉文凭。

独立董事:

Wang Wai CHEN,50岁,将于本次发行结束后立即担任董事。陈先生在会计和金融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2000年2月至2001年11月,陈先生任职于Fiducia Ltd.,担任会计师。2000年9月至2010年7月,陈先生任职于香港树仁大学,担任多个商业及会计课程的讲师。2010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先生任职于Fook Woo Assorted Paper Limited,担任财务经理。2012年3月至2016年9月,陈先生任职于Timex Corporate Consulting Limited,担任企业财务经理。自2016年10月起,陈先生任职于Eminent Education Company Limited/Wai Hung Education Company Limited,担任营运及财务总监。程先生于1998年12月获得卧龙岗大学商业(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于1999年12月获得新南威尔士大学基金管理硕士学位。陈先生为澳洲注册执业会计师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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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King Fui LEE,47岁,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立即担任董事。Lee先生在会计和金融行业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Lee先生曾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最后一个职位是2006年10月至2011年3月的高级经理。Lee先生曾于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在Aujet Industry Limited担任首席财务官。Lee先生曾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在Legend Oilfield Services Limited担任首席财务官。Lee先生曾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Enersoon Technology Limited担任投资和财务副总裁。Lee先生曾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在天天传媒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Lee先生创立了Visionwide Consultancy Limited,自2017年10月起担任董事,主要提供公司秘书、税务合规和公司财务咨询服务。自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李先生为恒泰岳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808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李先生为China Creative Digital Entertainment Limited(港交所:8078)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9年7月及2022年1月起,Lee先生已分别成为Easy Repay Finance & Investment Limited(HKEX:8079)及标普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HKEX:1695)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于2012年获得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理学硕士学位。Lee先生自2012年1月起担任香港会计师公会准会员,自2020年9月起担任资深会员。Lee先生自2003年9月起担任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准会员,自2008年9月起担任资深会员。Lee先生自2004年3月起担任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的特许会计师。

San Man LENG,47岁,将于本次发行结束后立即担任董事。冷女士在会计、审计和国际税务规划方面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专长于美国税务。Leng女士曾于1999年至2004年在美国Jim C. Accountancy Corporation担任审计员/会计师。Leng女士曾于2004年至2005年在美国Zdonek & Wolowicz Accountancy Corporation担任高级审计师/会计师。冷女士曾于2006年至2007年在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冷女士曾于2009年至2012年2月在AzureTax Limited担任美国税务经理。冷女士曾于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在Lusk & Moore Group担任美国税务负责人。冷女士自2014年8月起在东亚哨兵集团担任美国税务合伙人。自2019年以来,冷女士还担任BKR亚太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该公司隶属于全球10大会计协会之一的BKR国际。冷女士自2023年11月起担任Globavend Holdings Limited(NASDAQ:GVH)的独立董事。冷女士于1999年获得南加州大学商业经济学文学士学位。冷女士是加州会计委员会下属的注册会计师,也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员。

选举主席团成员

我们的执行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

家庭关系

没有任何董事或执行官具有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家庭关系。

参与某些法律程序

据我们所知,在过去十年中,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均未涉及S-K条例第401项(f)分段所述的任何法律诉讼。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未涉及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的任何交易,这些交易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需要披露。

董事会

我们预计,在发行完成后,我们的董事会将由四(4)名董事组成。

任何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或交易投票,但条件是,任何董事在任何该等合同或交易中的利益性质应由他在审议该事项和就该事项进行任何投票时或之前披露。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或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载于会议记录或董事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书面决议,属董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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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利息应充分披露,并且在此类一般通知之后,无需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董事就其与本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提出的动议,或对其有如此兴趣并可就该动议投票的动议,可被计算为法定人数。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成立了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对三个委员会各有一份章程。我们委员会章程的副本将在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之前登载于我们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网站http://risesmart.com.HK。

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将在我们的发行结束并在纳斯达克上市时被任命,他们的职能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预计,于发售完成后,审核委员会将由Wang Wai CHEN、King Fui LEE及San Man LENG组成,并由San Man LENG担任主席。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Wang Wai CHEN具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并具有S-K条例第407(d)(5)项所定义的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并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a)条的财务复杂性要求。我们还确定,Wang Wai CHEN、King Fui LEE和San Man LENG满足《交易法》第10A-3条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规定的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要求。

我们的董事会有一份审计委员会的书面章程,审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其充分性。审计委员会现行章程的副本可在我们的公司网站上查阅。

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任命独立审计员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员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薪酬委员会。我们预计,于发售完成后,薪酬委员会将由王伟晨、李福景及三文良组成,李福景担任主席。我们还确定Wang Wai CHEN、King Fui LEE和San Man LENG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审查和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每年审查和评估非雇员董事为董事会和委员会服务提供的适当薪酬水平;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和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薪酬委员会现行章程的副本可在我们的公司网站上查阅。

92

目 录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预计,于发售完成后,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将由Wang Wai CHEN、King Fui LEE及San Man LENG组成,Wang Wai CHEN担任主席。我们认定WANG WAI CHEN、King FUI LEE和San Man LENG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提名委员会将负责,除其他事项外: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候选人进行选举;

•监督董事会对其绩效(包括其组成和组织)的年度审查,并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提高绩效;

•监测遵守公司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情况,包括审查公司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和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现行章程的副本可在我们的公司网站上查阅。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我们采纳了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顾问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无论他们是全职、兼职、咨询还是临时为公司工作。商业行为及道德守则将于发售后于本公司网站http://risesmart.com.HK公布。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本着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诚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

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可能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公司有权向任何违反对我们负有的义务的董事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除其他外: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宣派股息及分派;

•任命主席团成员并确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和

•行使我司借款权力,抵押我司财产。

资质

董事没有会员资格。此外,除非我们在股东大会上如此确定,否则董事没有股份所有权资格。没有任何其他安排或谅解是根据这些安排或谅解来选择或提名我们的董事的。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官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任期至其辞职、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或至其各自的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职位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以其他方式空出为止

93

目 录

不时修正。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公司辞去其职务,或(iv)未经董事会特别请假,则该董事将不再担任董事,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会议,或(v)根据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有兴趣的交易

感兴趣的董事交易受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条款的约束。

在符合适用法律对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单独要求的情况下,董事可就其拥有权益的某项合同或交易,就我们可能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或由相关董事会会议的主席取消资格,就其拥有权益的某项合同或交易进行投票,但前提是任何董事在该合同或交易中的权益性质由他或她在该合同或交易的审议和对该事项的任何投票时或之前披露。

责任限制及其他赔偿事宜

开曼群岛法律允许我们就与我们的任何事务有关的行动、费用、指控、损失、损害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作出赔偿,使他们免于因在执行其作为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时所做或不做的任何行为而招致的行动、费用、指控、损失、损害和费用。

根据我们经修订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除其他人士外,我们可就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因在执行其各自的职务或信托时所作出、同意或遗漏的任何行为而可能招致或维持的所有行动、费用、指控、损失、损害及开支,向我们的董事及高级人员作出赔偿,但他们因本身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招致或维持的(如有的话)除外。

与指定执行官和董事的雇佣协议

我们于2023年11月21日与Ka Nung Wu先生订立雇佣协议,该雇佣协议自公司首次公开发售生效之日起生效。我们还与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董事提名人—— Kin Cho Li、Ka Nung Wu、Wang Wai Chen、King Fui Lee和San Man Leng ——订立了赔偿协议,所有这些协议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截止日期生效。

我们与李先生订立了一份非独立董事协议,这也说明了他作为首席执行官的受聘情况,他作为董事的任命自2023年11月21日起生效。最后,我们与我们的董事提名人订立了独立董事协议,这些协议将在公司IPO截止日全部生效。

公司与吴先生的雇佣协议

根据公司与吴先生(“行政人员”)订立的雇佣协议,其雇佣协议的初始期限自公司向美国SEC提交的F-1表格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直至或除非任何一方通过给予不少于三(3)个月的书面通知或代付款项而终止。如果该高管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命令,公司可以立即终止该高管的雇佣,而无需通知或代付报酬;该高管的不当行为不符合其应有和忠实履行职责的情况;他/她实施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他/她习惯性地玩忽职守;或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公司将有权在普通法下终止其雇佣而无需通知。如果公司终止该高管的雇佣,雇佣协议中包含的所有高管的离职义务,特别是其中的保密、不招揽和不竞争条款,应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行政长官的首要工作地点将在香港。该高管将履行以其作为首席财务官的身份分配给他的所有职责(如适用于公司),与公司业务相关,包括该高管的雇佣协议中规定的具体职责以及公司或首席执行官不时分配的任何其他职责或任务。行政人员将按指示向行政总裁及/或集团任何其他代表报告

94

目 录

由首席执行官。高管对公司负有信托义务,并将本着诚信和忠实于公司的态度行事,包括确保高管的个人利益与他/她对公司的职责之间不存在冲突。执行人员将充分披露并获得首席执行官和/或代表的事先书面同意,以便在执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对公司的职责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冲突的情况下订立任何交易或合同或商业安排以营利。行政人员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实体以金钱或实物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利益,作为与公司或代表公司处理的任何事项或业务有关的任何行为或隐忍的诱因或奖励。行政人员须就根据其雇佣协议须支付予行政人员的所有款项而支付所有薪俸税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税项,负责并须向公司作出赔偿。

行政人员的薪酬将为每月40,000港元,而该行政人员的薪酬可能会由公司按年检讨。行政人员有权在每个日历年享受十五天15天的带薪年假,并有权每月享受四(4)天带薪病假。行政人员有义务严格保密其在受雇于公司期间获得的有关集团业务和融资的所有信息,以及他/她可能接触到的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机密信息,包括在其受雇终止期间和之后的两(2)年期间。执行人员须遵守一项不超音速和竞业禁止条款,该条款自执行人员的终止日期后延长六(6)个月,据此,执行人员代表其本人或直接或间接为任何其他人不得(i)接近、拉票,招揽或以其他方式设法将在终止日期前十二(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曾是集团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任何人的客户从集团招揽或以其他方式设法从集团招揽或引诱任何在终止日期受雇或受聘于管理人员的人,执行或销售能力,以及在紧接终止日期前十二(12)个月期间与执行人员有重大交易或由执行人员直接管理或向其报告的人员。

与李先生、吴先生、陈先生、李先生、冷女士的赔偿协议

根据公司与执行人员(李先生和吴先生)及董事(陈先生、李先生和冷女士)(每名执行人员和董事为“受偿人”)订立的赔偿协议,公司将在纽约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或作为该等法律可能在以后不时修订以增加该等允许赔偿的范围,就任何及所有损失作出赔偿,前提是受偿人曾经或现在或成为或参与,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因应赔偿事件或部分因应赔偿事件而产生的索赔的一方或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提出或公司有权提出的索赔、由第三方提出的索赔,以及受赔偿人仅作为证人的索赔。可赔事件包括任何事件或发生,不论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截止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发生,与受偿人是或曾经是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现在或正在应公司要求担任任何其他法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成员、经理、受托人或代理人有关,信托或其他实体或企业,或由于受偿人以任何此类身份(无论在发生可根据赔偿协议提供赔偿的任何损失时是否以此类身份服务)的作为或不作为。

公司须在任何经终审裁定并无进一步上诉权的申索的最终处置前,向受偿人垫付任何及所有由受偿人应受偿人的书面要求而实际及合理支付或招致的与任何由可赔事件引起的申索有关的开支。公司向受偿人支付费用垫款的义务取决于受偿人是否执行并向公司交付了一项承诺,以偿还公司就该等费用支付、垫付或偿还的任何金额,但最终在该索赔的最终处置后确定,受偿人无权获得赔偿。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还将就(a)公司根据赔偿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根据与可赔偿事件有关的索赔的任何其他有效协议或组成文件的规定,就(a)赔偿或偿还或预付费用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向受偿人垫付任何由受偿人实际和合理支付或招致的费用,并在受偿人要求的情况下,向受偿人垫付任何费用,和/或(b)根据公司维持的任何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单进行追偿。如果最终确定受偿人无权获得这种赔偿或保险赔偿,那么以这种方式垫付的所有金额都将得到偿还。

95

目 录

公司没有义务:

(a)就有关受弥偿人提起的法律程序(包括针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其他受弥偿人的任何法律程序)而非以抗辩方式向受弥偿人作出弥偿或垫付资金,但以下情况除外:(i)受弥偿人根据弥偿协议的任何条文,或根据与可弥偿事件有关的索偿而生效的任何其他协议或组成文件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条文,就公司提出的赔偿或偿还或垫付费用的法律程序,和/或b.根据公司维持的任何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单进行追讨(除非具有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受偿人在该程序中作出的每项重大主张并非出于善意或轻率);或(ii)如公司已加入或董事会已同意启动该程序;

(b)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最终决定确定适用法律禁止此类赔偿的,则对受赔偿人进行赔偿;

(c)就受偿人违反《交易法》第16(b)条或任何类似的继承法规而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所产生的利润的返还向受偿人作出赔偿;或

(d)就受弥偿人向公司偿付先前由受弥偿人收取的任何奖金或其他基于奖励或股权的补偿,或就受弥偿人因出售公司证券而实现的任何利润,向受弥偿人作出弥偿或垫付资金,根据《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的要求(包括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就公司的会计重述或向公司支付因受偿人违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6条购买或出售证券而产生的利润而进行的任何此类补偿)。

公司不对为解决与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实施的与可赔偿事件有关的任何威胁或未决索赔而支付的任何金额向受偿人承担责任,该书面同意不得被无理扣留。

赔偿协议中所划定的公司协议和义务将在受偿人为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应公司要求担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成员,另一企业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并将在其后继续(i)只要受偿人可能受制于与可赔偿事件有关的任何可能申索(包括对该事件的任何上诉权),以及(ii)在受偿人为强制执行或解释其权利而展开的任何法律程序(包括对该法律程序的任何上诉权)的整个未决期间,即使他或她在任何该等申索或法律程序时可能已停止以该身份服务。

公司须不时作出善意的决定,以决定公司是否切实可行取得及维持一份或多于一份保单,向公司高级人员及董事提供与他们为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的损失的保险,或确保公司履行赔偿协议项下的赔偿义务。

与李先生的非独立董事协议

李先生的董事委任自2023年11月21日起生效。李先生的行政总裁任期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截止日期起开始,并将持续至李先生的继任人获正式选举或委任及符合资格或直至李先生根据公司与李先生之间的非独立董事协议及公司彼等不时终止的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款,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条例,于较早前去世、取消资格、辞职或被免职为止。李先生将获得每月70,000港元的薪酬,该薪酬可于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截止日期后,由薪酬委员会根据其职权范围在其与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协议期限内进行审查。对薪酬的任何调整将由薪酬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由董事会批准。与董事担任董事会成员职务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以及作为董事可能被任命的董事会各委员会成员的服务将得到补偿。

96

目 录

李先生的职责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在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行政总裁及董事会主席的职务以及(如有关)作为集团其他成员的高级人员的职责时,为适当和高效地行政、监督和管理集团的战略规划、企业管理和业务发展而投入足够的时间和注意力于公司的利益和事务;

(b)就公司及/或集团忠实及勤勉地履行与其职务一致的职责及行使权力;

(c)在执行该等职责及行使该等权力时,遵守及遵从董事会根据其最佳技能及能力不时通过、作出或给予的所有合理及合法的决议、指示、规例及指示;

(d)为集团提供服务,并(除非另有约定,不另获酬金)接受董事会不时合理要求的集团职位,但须与其职位一致;

(e)在任何时候就执行有关权力及职责向董事会保持迅速和充分的知情(如有要求则以书面形式),并提供董事会就其有关公司和/或集团的职务可能要求的解释;

(f)按照其作为公司董事、行政总裁及董事会主席的权力及义务行事,并尽最大努力遵守及促使公司遵守:

(a)其与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协议;

(b)适用于集团任何成员的每项规则或法律,不论是在美国、香港或其他地方;

(c)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

(d)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e)公司股东及董事会决议;

(f)1933年《证券法》;和

(g)有关监管机构不时发出的所有其他有关证券规例、规则、指示及指引,有关买卖公司或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以及有关影响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的内幕消息或未刊发的内幕消息。

董事应与集团任何其他执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共同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可随时要求该董事停止根据其与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协议履行其任何职责或行使其任何权力。

每当董事知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机会,而可以合理地预期该董事会向公司提供该机会时,该董事应迅速向适用的董事会委员会或董事会披露该机会,并按该委员会或董事会(如适用)的指示进行。

当董事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而有权取得或可能取得并获知属于公司竞争性资产的专有、机密及秘密资料时,董事将忠实地严格保密,任何该等机密资料。

“机密信息”一词确实包括以下信息:(i)除了由于董事或董事代表的披露之外,已经或变得普遍可供公众使用;或(ii)由于政府监管或司法程序的原因,要求董事披露。

李先生必须遵守公司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李先生将与公司合作,采取法律或法规要求的公司扣缴税款的一切必要或适当步骤,公司可能会单方面采取行动以遵守该等法律。

97

目 录

独立董事同意陈先生、李先生、冷女士

根据公司与董事陈先生、Lee先生、Leng女士(各自为“独立董事”)分别订立的独立董事协议,独立董事的首次任期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截止日起开始,并将持续至独立董事的继任者被正式选举或任命并符合资格或直至独立董事较早前去世、被取消资格、辞职或被解除高级职员职务,根据本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的独立董事协议的条款及本公司彼等的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可能不时终止)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则或规例。独立董事将每月领取12,000港元的薪酬,该薪酬可于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截止日期后,由薪酬委员会根据其职权范围于其与公司的独立董事协议期限内进行审查。薪酬的任何调整将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经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因担任董事的董事会成员职务以及担任董事可能被任命的董事会各委员会成员的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将得到补偿。

董事对董事会的任命取决于董事会是否认定该董事就公司而言是“独立的”,因为该术语由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条以及任何其他适用规则定义,并且在该董事未保持该独立性的情况下,该董事可能会被董事会罢免。

独立董事应本着诚信和公司最佳利益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会或其适用委员会的所有必要会议、独立董事常务会议、按公司要求审查备案报告和其他公司文件,并按公司要求就业务事项提出意见和意见。

当独立董事在公司作为一方的合同或交易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或个人利益,或董事正在考虑进行涉及使用公司资产或与公司竞争的交易时,董事将及时向适用的董事会委员会或董事会披露该潜在冲突,并按该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指示(如适用)进行。董事根据适用法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并将根据适用法律在所有情况下行事。

每当董事知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机会,而可以合理地预期该董事会向公司提供该机会时,该董事应迅速向适用的董事会委员会或董事会披露该机会,并按该委员会或董事会(如适用)的指示进行。

当董事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而有机会取得或可能取得并获知属于公司竞争性资产的专有、机密及秘密资料时,董事将忠实地严格保密,任何该等机密资料。

“机密信息”一词确实包括以下信息:(i)除了由于董事或董事代表的披露之外,已经或变得普遍可供公众使用;或(ii)由于政府监管或司法程序的原因,要求董事披露。

独立董事将遵守公司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独立董事将配合公司采取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代扣税款的一切必要或适当步骤,公司可为遵守该等法律单方面采取行动。

除本年报所述的不动产租赁、本公司董事的赔偿协议形式、与李先生的董事协议形式及非独立董事协议形式外,本公司并无订立任何非日常业务过程中的重大协议。

98

目 录

行政赔偿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批准我们的工资和福利政策。它根据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管理人员为我们的成功所做的贡献,确定支付给我们的执行官的薪酬。每一位被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每年通过一系列绩效标准进行衡量。这些标准将基于某些客观参数,如工作特点、所需的专业精神、管理技能、人际交往能力、相关经验、个人表现和整体企业表现等提出。

我们的董事会没有采用或建立正式的政策或程序来确定支付给我们的执行官的补偿金额。董事会将对关键员工的适当薪酬进行独立评估,并听取管理层的意见。董事会对高管薪酬计划、政策和计划进行监督。

下表列出有关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薪酬的若干资料,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李先生(我们的董事)及首席财务官吴先生(“指定的执行官”)赚取或支付。

姓名及校长
职务

 

年份/
期间

 


赚了

已付款
现金

 

基地
Compensation
和奖金

 

分享
奖项

 

期权
奖项

 

非股权
激励
计划
Compensation

 

改变

养老金
价值和
非-
合格
延期

 

全部
其他
Compensation

 

合计

       

($)

 

($)

 

($)

 

($)

 

($)

 

($)

 

($)

 

($)

Kin Cho Li先生
首席执行官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26,948

 

 

 

 

 

 

577

 

27,52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153,474

 

 

 

 

 

 

2,302

 

155,776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91,954

 

 

 

 

 

 

1,149

 

93,103

嘉农武
首席财务官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28,873

 

 

 

 

 

 

1,155

 

30,028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49,879

 

 

 

 

 

 

2,302

 

52,18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40,868

 

 

 

 

 

 

2,043

 

42,911

董事薪酬—非雇员董事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任何非雇员董事。在发行结束时,我们将聘请三名独立董事,他们不是公司或任何运营子公司的雇员,作为非雇员董事。我们将根据最终协议的条款向独立董事支付年度现金保留金。我们还将向所有董事报销他们以这种身份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自付费用。此外,我们可能会提供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我们的证券的股票、期权或其他证券的激励授予。

99

目 录

高管薪酬回收政策

2024年1月9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高管薪酬回收政策,规定如果公司被要求重述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的任何财务报表,以更正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错误,或者如果该错误在本期更正或在本期未更正,将导致重大错报,则公司需要从公司现任和前任高管那里收回某些基于激励的薪酬。根据《交易法》规则10D-1引入的新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强制要求采用高管薪酬回收政策。高管薪酬追回政策是对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的补充,该条款允许SEC下令将注册发行人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提交任何财务报表后的一年中因不当行为而被要求重述的奖金和基于激励的薪酬上缴,并将这些资金偿还给发行人。

100

目 录

101

目 录

主要股东

下表列出截至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我们普通股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我们所知的每一位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的人;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董事提名人和指定的执行官;和

•所有董事和指定的执行官作为一个群体。

我公司获授权发行80,000,000股普通股,面值0.000625美元。发售前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百分比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14,375,000股普通股和发售后的16,375,000股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16,675,000股普通股)。有关实益拥有权的信息已由我们5%以上普通股的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益拥有人提供。此外,下表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被行使。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通常要求此类人对证券拥有投票权或投资权。在计算下列人士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该人士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每名该等人士持有的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基础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的普通股被视为未偿还,但在计算任何其他人士的所有权百分比时不被视为未偿还。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任何股东均不是美国的记录持有人,除非本表脚注中另有说明,或根据适用的社区财产法的要求,所有上市的人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除脚注另有说明外,各主要股东的地址由本公司于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银冠1座9楼903号办公室保管。

 

普通股实益
本次发行前拥有

 

普通股实益
本次发行后拥有

   

 

%

 

 

%

董事和执行官:

               

Kin Cho LI行政总裁(1)

 

11,517,250

 

80.12

 

11,517,250

 

70.33

Ka Nung WU 首席财务官

 

 

 

 

王伟晨独立董事提名人

 

 

 

 

King Fui LEE独立董事提名人

 

 

 

 

三满梁独立董事提名人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11,517,250

 

80.12

 

11,517,250

 

70.33

                 

5%实益拥有人

               

Kin Cho Li(1)

 

11,517,250

 

80.12

 

11,517,250

 

70.33

Wa Pang CHEONG(2)

 

1,423,125

 

9.90

 

1,423,125

 

8.69

____________

(1)该等股份由BVI公司Glamorous Rise Limited持有。Kin Cho Li先生是Glamorous Rise Limited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并对Glamorous Rise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决定权。Glamorous Rise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VI。

(2)这些股份由BVI公司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持有。Wa Pang Cheong先生是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并对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决定权。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VI。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获授权在单一类别发行80,000,000股面值0.000625美元的股票。普通股股东有权每股投一票。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发行和登记普通股。

102

目 录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已发行普通股没有一股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股本历史

我们于2023年6月14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商业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们运营子公司在美国上市的合法载体。

公司名称

 

地点
合并

 

应占
股权
(%)

 

发行和
优秀
股份

睿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开曼群岛

 

100

 

14,375,000

瑞思智能(香港)有限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

 

100

 

1

瑞思智能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

 

100

 

3,000,000

瑞思智能控股有限公司

 

英国

 

100

 

100

于2023年6月14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于2023年6月29日,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拥有8,012股股份、990股股份、499股股份及499股股份。于2023年6月29日,公司成立全资附属公司Rise Smart(HK)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收购我们的香港营运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 240.36万股、29.7万股、14.97万股及14.97万股,代价分别为80.12港元、9.9港元、4.99港元及4.99港元。于2023年7月5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收购我们英国附属公司Rise Smart UK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100英镑。随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由Rise Smart(HK)Limited全资拥有。

于2024年5月2日,公司全体股东,即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股东」)批准股份拆细,据此,公司现有每股面值为1.00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各拆细为1,600股每股面值为0.000625美元的股份,而所有拆细股份将作为公司重组(「股份拆细」)的一部分,在所有方面彼此享有同等地位。股份拆细后,公司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625美元的普通股,公司已发行及流通普通股16,000,000股,其中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持有12,819,200股、1,584,000股、798,400股及798,400股普通股。

紧随股份拆细完成后,于2024年5月2日,股东提议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1,625,000股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注销,其中(i)1,301,950股普通股由Kin Cho Li先生交还,(ii)160,875股普通股由Wa Pang Cheong先生交还,(iii)81,088股普通股由Ho Fai Chan先生交还,(iv)81,087股普通股由Yu Ming Tang先生交还公司。其后,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变为14,375,000股,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各自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2024年10月31日,(i)Kin Cho Li先生与Glamorous Rise Limited(一家由Kin Cho Li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Kin Cho Li先生将11,517,250股普通股转让给Glamorous Rise Limited;(ii)Wa Pang Cheong先生与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一家由Wa Pang Cheong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Wa Pang Cheong先生将1,423,125股普通股转让给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iii)Ho Fai Chan先生与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签署转让文书,Ho Fai Chan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据此Ho Fai Chan先生将717,312股普通股转让给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iv)Yu Ming Tang先生与Absolute Rapture Limited(一家由Yu Ming Tang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Yu Ming Tang先生将717,313股普通股转让给Absolute Rapture Limited。转让后,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由Glamorous Rise Limited、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及Absolute Rapture Limited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已发行普通股没有一股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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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普通股说明

一般

RSGHL是一家于2023年6月1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事务受不时修订和/或重申的经修订的备忘录和条款、《公司法》和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包括适用的普通法)的规定管辖。

以下有关我们股本的描述及经不时修订的经修订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条文,均为摘要,并不旨在完整。兹提述我们经修订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其副本作为证物提交本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在本节中分别称为“备忘录”和“章程细则”)。

我们于2023年6月14日根据《公司法》注册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

•是一家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

•禁止与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在开曼群岛进行交易,但为促进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的被豁免公司的业务(为此目的,可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权力);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不必公开其会员名册,以供该公司股东查阅;

•可能会获得一项针对未来征收任何税收的承诺;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普通股

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我们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将不会收到有关此类普通股的证书。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我们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票或认股权证。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625美元的普通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共有14,375,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根据《公司法》和我们关于赎回和购买股份的条款的规定,董事拥有一般和无条件的权力,可以在他们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向这些人分配(无论是否确认放弃权利)、授予任何未发行股份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未发行股份。董事可以溢价或平价处理未发行的股份,或有或没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或限制,无论是在股息、投票、资本回报或其他方面。除根据《公司法》规定外,不得折价发行股票。董事可拒绝接纳任何股份申请,并可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全部或部分接纳任何申请。

本次发行完成时,将有16,375,000股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16,675,000股普通股)。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股份将在纽约、纽约的发行结束时由承销商付款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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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上市

我们将申请将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RSHL”。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登记人为奥德赛转让和信托公司。

股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根据条款和根据条款附加于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的任何权利:

•董事可以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宣布股息或分配;和

•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向其股东支付股息,而无需征得股东的同意。因此,股息通常根据以书面决议或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支付。

或者,也可以根据股东以书面决议或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普通决议宣派股息。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通过书面决议或在董事会会议上向股东推荐股息。股东将根据以书面决议或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普通决议评估董事的建议。然而,须支付的该等股息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

根据《公司法》有关适用公司股份溢价账户的要求,并经普通决议批准,股息也可从任何股份溢价账户中宣派和支付。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除非股份附带的权利规定,否则股息不得计息。

投票权

除任何股份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利或限制外,除非任何股份附有特别投票权,在举手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通过代理人代表股东的人对每股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股东的人,对其本人或以代理人身份代表的人作为持有人的每一股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此外,持有特定类别股票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该类别股票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

股份的权利变动

每当我们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经不少于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决议的批准而更改。

除非发行某一类别股份的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持有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通过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现有股份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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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股本变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以该普通决议案所定金额的新股份增加我们的股本,并附有该普通决议案所载的附加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并分割成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份;

•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备忘录所定金额的股份,然而,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应与就产生减少的股份的股份的情况相同;和

•注销在该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采取的股份,并将我们的股本金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金额,或者,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况下,减少我们的资本分割成的股份数量。

根据《公司法》和当时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

追讨股份及没收或交出股份

根据配发条款,董事会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任何溢价)(例如可能已产生的任何利息,以及公司已就未付款项产生的任何费用)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该通知可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在收到至少14个完整日的通知,指明何时及在何处付款的情况下,每名股东须按通知规定向公司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股东对该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免生疑问,如已发行股份已按照其发行及认购条款缴足股款,例如本次发售中的普通股,董事会无权就该等缴足股款的股份作出追缴,且该等缴足股款的股份不得予以没收。本次发行的普通股不存在溢价。

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董事可向催缴款项到期的人发出不少于14个完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未付款项、可能已累积的任何利息,以及公司因该人的违约而招致的任何开支。通知应载明付款地点,并发出警告,如通知未获遵守,将会导致有关股份被没收。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董事可在收到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前,决议没收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没收应包括就被没收份额应付且在没收前未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尽管有上述规定,董事会仍可确定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被公司接纳为持有该股份的股东交出以代替没收。

被没收或交还的股份可按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向持有该股份的前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在出售、重新配发或其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没收或放弃。

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尽管有该等没收,仍有责任向我们支付在没收之日由他就股份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以及自没收或放弃之日起至按没收前就该等款项支付利息的利率支付为止的所有费用和利息;如果没有如此支付的利率,则按每年百分之十的利率支付。然而,董事可全部或部分放弃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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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由董事或秘书作出的声明,不论是法定的或经宣誓的,均为作出声明的人是我们的董事或秘书,以及特定股份已于特定日期被没收或交还的确凿证据。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由于该等股份已妥为登记在公司的会员名册中作为缴足股款的股份,故该等股份被视为缴足股款且不可评税,且不会被没收。

未领取股息

在到期支付后六年内仍未领取的股息,将被没收给公司,并不再继续由公司拖欠。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建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该账户的贷记金额记入相当于就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或《公司法》要求的其他金额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的金额。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根据《公司法》和当时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董事的行动:

•根据我们的董事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这些可赎回股份的股东发行将被赎回或可能被赎回的股份;

•经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同意,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以规定这些股份将根据董事在变更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被赎回或有责任根据我们的选择被赎回;和

•按照董事在购买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我们可能会以《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就赎回或购买我们自己的股票进行支付,包括从资本、我们的利润和新发行股票的收益的任何组合中支付。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配发条款或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条款授权或以其他方式与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协议授权,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其中一种及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付款。

股份转让

在遵守条款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要求的情况下,并在普通股转让符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适用规则的前提下,股东可以通过填写一份转让文书将普通股转让给另一人,转让文书的方式为共同形式,或以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签立:

•在普通股全额缴款的情况下,由该股东或代表该股东缴款;和

•在部分支付普通股的情况下,由该股东和受让方或代表该股东和受让方支付。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然是普通股的持有人,直到受让方的名字被记入我们的会员名册。

107

目 录

凡有关普通股未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或受其规则规限,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尚未缴足或受公司留置权规限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能拒绝登记此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普通股而言;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转让的普通股已缴足且不存在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

•与转让有关的任何费用已支付给我们;和

•转让不超过四名共同持有人。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每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经在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以广告方式或以电子方式发出的14日通知后,有关转让的登记可暂停进行,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以绝对酌情决定权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不过,任何一年超过30天,不得暂停办理过户登记,也不得关闭登记。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公司法》,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得我们的会员名册或公司记录的副本。

股东大会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因此,我们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年度股东大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亦须由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根据章程细则的通知条文(合共)在该股东大会上持有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投票权的书面要求而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的每一股东或其代表签署。董事未在收到书面请求书之日起21个完整日内召开该会议的,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或其中任何一方可在该21个完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须至少发出14整天股东特别大会通知及21整天股东周年大会通知。通知应当载明召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该事项的一般性质。此外,如某项决议作为特别决议提出,则该决议的文本应提供给全体股东。还应向董事和我们的审计师发出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遵守《公司法》的情况下,经单独或集体持有股东大会上所有有投票权的人至少90%的投票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时间内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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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法定人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出席(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这些股东所持股份代表的股份不少于在该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一。

自大会指定召开时间起15分钟内,或在大会召开期间的任何时间,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召开的大会应予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延期七天至相同的时间和地点,或延期至董事决定的其他时间或地点。

董事长经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同意,可以休会。会议休会超过七个整日时,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发出休会通知。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是(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天)会议主席或至少两名对决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一名或多名出席股东要求的投票表决,且合计持有不少于所有有权就决议投票的人的百分之十的表决权。除非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主席就一项决议的结果所作的声明以及会议记录中大意如此的记项,应是举手表决结果的确凿证据,而无需证明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如有人妥为要求进行投票,则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在票数平等的情况下,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会议的主席均无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董事

我们可不时以普通决议订定拟委任董事的最高人数及最低人数。根据条款,我们被要求至少有一名董事,最高董事人数不受限制。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或由董事委任。任何委任可能是为了填补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

除非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以普通决议厘定,否则董事有权取得董事厘定的薪酬。

董事的持股资格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确定,除非且在此确定之前,不需要股份资格。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罢免。

董事可以随时通过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职务。除非通知指明不同的日期,否则该董事须于通知送达我们的日期视为已辞职。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可立即终止董事职务:

•开曼群岛法律禁止其担任董事;

•其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

•他以通知我们的方式辞职;

•仅担任董事一职,任期固定,任期届满;

•一名正在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不能担任董事;

•获过半数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通知退任(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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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他受到任何有关精神健康或不称职的法律的约束,无论是通过法院命令还是其他方式;或者

•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应具有《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条所指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所有董事均应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节所指的独立董事,并将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或第10C-1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的规定,我们的业务应由董事管理,他们可以行使我们的所有权力。董事的任何先前行为均不得因我们的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任何后续变更而无效。然而,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确认董事的任何先前或未来行为,否则将违反其职责。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无须为股东的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并可包括非董事,只要该等人士的过半数为董事即可;如此组成的任何委员会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须符合董事可能施加予其的任何规例。在本次发行首次结束时,我们的董事会将成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一个薪酬委员会以及一个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董事会可设立任何地方或部门董事会或机构,并向其授予管理我们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事务的权力和授权(具有转授的权力),并可任命任何人担任地方或部门董事会的成员,或担任经理或代理人,并可确定其薪酬。

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事项)为我们的代理人,不论是否授权该人转授该人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我们的代理人或我们的授权签字人,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期间内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然而,权力、权限和酌处权不得超过董事根据本条款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权限和酌处权。

董事会可罢免任何如此委任的人,并可撤销或更改授权。

董事可行使我们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及抵押或抵押我们的承诺、财产和资产的当前和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发行债权证和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或我们的母承诺(如有)或我们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附属承诺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董事作为董事,不得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连同与其有关联的任何人的任何权益)作为重大权益(除非凭借其直接或间接在美国的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中的权益,或在其他方面或通过美国)投票,如果他这样做,他的投票不应被计算在内,也不应被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中,但(在没有下文所述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的情况下)这些禁令均不适用于:

(a)就以下事项给予任何担保、保证或弥偿:

(i)他或任何其他人为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而借出的款项或招致的债务;或

(ii)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债务或义务,而该债务或义务是由董事本人根据担保或弥偿或通过提供担保而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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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b)凡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正在发售证券,而该董事作为证券持有人有权或可能有权参与该董事将参与或可能参与的包销或分包销;

(c)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不论其是否作为高级人员、股东、债权人或以其他方式,但他(连同与他有关联的人)据他所知并不持有代表该法人团体(或其权益所依赖的任何第三法人团体)任何类别股本的百分之一或更多的权益,或有关法人团体的股东可获得的表决权的权益;

(d)就任何安排为我们或我们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的利益而作出或将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事情,而根据该等安排,他作为董事并无获给予一般不给予该安排所关乎的雇员的任何特权或好处;或

(e)与为任何董事购买或维持保险有关的任何事宜,以对抗任何赔偿责任或(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有利于董事的赔偿、一名或多名董事为针对他或他们的诉讼进行辩护的支出提供资金或为使该董事或多名董事能够避免招致该等支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董事作为董事,可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投票(并被计算在法定人数内),而该等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并非重大权益或如上文所述。

利润资本化

董事可决议资本化:

•我们的利润中不需要支付任何优惠股息的任何部分(无论这些利润是否可供分配);或者

•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赎回储备(如有)的任何贷记款项。

决议资本化的金额必须拨给如果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本应有权获得的股东。

清算权

如果我们被清盘,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款和任何其他制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允许清算人做以下一项或两项:

•在股东之间实物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和

•将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归属受托人,以利股东及有责任为清盘作出贡献的人士。

董事有权代表我们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我们清盘的呈请,而无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会员名册

根据《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会员名册,其中应记入:

•我们股东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其中:

•以数量区分每一份额(只要份额有数量);

•确认每个成员的股份已支付的金额,或同意被视为已支付的金额;

•确认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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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确认会员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如具有,该表决权是否为附条件的;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股东记入名册的日期;及

•任何人不再是股东的日期。

根据《公司法》,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而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股东被视为根据《公司法》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照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本次发行完成后,会员名册将立即更新,以记录并实施我们向托管人或其代名人发行股票的情况。一旦我们的会员名册得到更新,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将被视为拥有与其姓名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的股东的事实在名册上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股东(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股东)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性,作出清册整改令。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英国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组织文件标题

 

成立法团证明书及附例

 

法团注册证明书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董事的职责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其董事会管理或在其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时,负有保护公司利益的受托注意义务和为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知情和审议的方式行事,并在作出商业决策之前告知自己合理获得的所有重要信息。注意义务还要求董事在监督和调查公司员工的行为时谨慎行事。忠诚义务可以概括为善意行事的义务,而不是出于私利,并以董事合理地认为符合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对公司负有三类职责:(i)法定职责,(ii)信托职责,以及(iii)普通法职责。《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多项法定职责。开曼群岛董事的受托责任未被编纂,但开曼群岛法院认为,董事负有以下受托责任:(a)有义务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b)有义务为其被授予的目的行使其权力;(c)有义务避免在未来束缚其酌处权;(d)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董事所负的普通法义务,是指执行与该董事所履行的职能相同的职能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以技巧、谨慎和勤勉行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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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与公司有关的董事,以及以与他们拥有的任何特定技能相称的谨慎标准行事的技能、谨慎和勤奋,这使他们能够达到比没有这些技能的董事更高的标准。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有权在我们的任何董事所欠的某些义务被违反的情况下寻求损害赔偿。

董事个人责任的限制

 

在符合下文所述限制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证书可规定消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害承担的个人责任。此类规定不能限制违反忠诚、非善意作为或不作为、故意不当行为、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份的责任。此外,公司注册证书不能限制在该规定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赔偿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及其他人士的赔偿

 

任何法团有权就实际及合理招致的款额,向任何曾经、现在或被威胁成为善意及以他认为符合法团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一方的法团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作出赔偿,而如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言,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行为将是非法的,则有权作出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犯罪后果提供赔偿,或针对受赔偿人自己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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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我们经修订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须就以下情况向每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及我们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包括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赔偿:(a)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进行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时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成本、费用、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及(b)不限于上文(a)段,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任何法院或法庭(不论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就有关我们或我们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不论是成功或其他)进行辩护(不论是威胁、待决或已完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开支、损失或法律责任。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实际欺诈、故意违约或故意疏忽所引起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我们最终被认定没有责任赔偿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的这些法律费用。

114

目 录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感兴趣的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如果(i)有关该利害关系董事的关系或利益的重大事实被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并且董事会善意地以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赞成票授权交易,即使无利害关系董事低于法定人数,在该交易中拥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会仅仅因为该利害关系董事出席或参加授权交易的会议而无效或可撤销,(ii)该等重大事实已披露或为有权就该等交易投票的股东所知悉,而该交易是经股东投票特别以诚意批准的,或(iii)该交易在获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法团而言是公平的。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可能会对该董事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承担责任。

 

感兴趣的董事交易受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条款的约束。

投票要求

 

公司注册证书可能包括一项规定,要求任何公司行动获得董事或股东的绝对多数批准。

此外,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涉及相关股东的某些业务合并需要获得非相关股东的绝对多数批准。

 

为了保护股东,某些事项必须作为开曼群岛法律事项由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包括更改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委任检查人员审查公司事务、减少股本(在有关情况下须经法院批准)、更改名称、授权合并或以向另一司法管辖区延续或合并或自愿清盘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计划。

《公司法》要求,一项特别决议必须以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至少三分之二或更高百分比的多数、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和确实投票的股东、或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

《公司法》仅对“特别决议”进行了定义。因此,一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以整体定制“普通决议”的定义,或者就具体条款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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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董事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非公司成立证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应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

 

董事选举受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款规管。

累积投票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否则不得为选举董事进行累积投票。

 

根据《公司法》,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修订后的备忘录和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

董事关于附例的权力

 

成立法团的证明书可授予董事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只可由股东以特别决议作出修订。

提名及罢免董事及填补董事会空缺

 

股东一般可在遵守公司章程中的预先通知规定和其他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提名董事。多数股份持有人可以有或无因由罢免董事,但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分类董事会或公司使用累积投票的情况除外。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董事职位空缺由当选或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

 

提名及罢免董事及填补董事会空缺均受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款所规限。

合并及类似安排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合并、合并或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获得有权对其进行投票的股份的未行使投票权的多数通过。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参与某些合并的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得评估权,据此,该股东可以获得该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由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确定)金额的现金,以代替该股东在交易中原本将获得的对价。

 

《公司法》规定将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或合并为一个实体。该立法对“合并”和“合并”进行了区分。在合并中,每个参与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因此,单独的合并方不复存在,并各自被公司注册处处长剔除。在合并中,一家公司仍然作为存续实体,实际上吸收了随后被剔除并不复存在的其他合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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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特拉华州法律还规定,母实体可通过其董事会决议,与任何子公司合并,其拥有每一类股本的至少90%,而无需该子公司的股东投票。在任何此类合并时,该子公司的异议股东将拥有评估权,除非该子公司是全资拥有的。

 

两家或两家以上在开曼注册的公司可能会合并或合并。在开曼注册的公司也可以与外国公司合并或合并,条件是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这种合并或合并。

根据《公司法》,合并或合并计划应由每一组成公司通过(i)每一组成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ii)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

       

如果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副本,则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个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的股东的决议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至少百分之九十(90%)投票权的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特定情况外,开曼成分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评估权的行使将排除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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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此外,还有便利公司重组和合并的法定条款,条件是该安排获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或类别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75%)的批准。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股东在相关会议上获得了公平的代表;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也不会构成“对少数人的欺诈”。

       

当收购要约在四(4)个月内被不少于90.0%受影响股份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4)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2)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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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股东通常可以提起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其中包括违反信托义务、公司浪费和未按照适用法律采取的行动。

在这类诉讼中,法院通常有酌处权允许胜诉方追回与此类诉讼相关的律师费,但这种酌处权很少使用。一般来说,特拉华州遵循美国的规则,根据该规则,每一方都要承担自己的成本。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上述原则有例外情况,包括在以下情况下:

•公司违法或越权行为或提议行为;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实施“对少数人的欺诈。

查阅公司纪录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股东经宣誓后提出书面要求,说明其目的,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进行检查,并在公司可获得此类子公司的簿册和记录的范围内,制作股东名单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簿册和记录(如有)的副本和摘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得该公司的股东名单或其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细则、抵押或押记登记册的副本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然而,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提供。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公司管理文件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法团管治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在开会或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之前提出业务的任何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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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以书面同意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股东通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签署的书面同意采取行动,该持有人拥有不少于在股东大会上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另有规定。公司必须迅速向那些未书面同意、否则本有权获得将采取此类行动的会议通知的股东发送关于采取股东未经会议以未获得一致书面同意而批准的公司行动的通知。

 

《公司法》允许特别决议以书面形式通过,但须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签署(如经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

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董事会或任何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获得授权的人召集股东特别会议。

 

《公司法》没有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在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

反洗钱—开曼群岛

为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立法或法规,我们被要求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能要求订户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和资金来源。在允许的情况下,并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将维护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委托给合适的人。

我们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核实订户身份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会信纳,由于根据不时修订和修订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修订版)》(“条例”)适用豁免,因此无需提供进一步信息。根据每项申请的情况,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详细核实身份:

•认购人从以认购人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支付其投资款项;或

•认购方受认可监管机构监管,并以认可法域为基础或在认可法域成立,或根据认可法域的法律成立;或

•申请是通过受公认监管机构监管的中介机构提出的,该中介机构设在或在公认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或根据公认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成立,并就对基础投资者所采取的程序提供保证。

就这些例外情况而言,将参照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承认具有同等反洗钱条例的那些法域,根据《条例》确定对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或司法管辖区的承认。

如果订阅者方面延迟或未能提供核查所需的任何信息,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任何资金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这些资金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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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怀疑或被告知向该股东支付赎回收益可能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违反适用的反洗钱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这种拒绝被认为是必要或适当的,以确保我们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我们也保留拒绝向该股东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

如果居住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涉及恐怖主义或恐怖财产,并且在其在受管制部门的业务过程中或其他贸易、专业、业务或就业过程中注意到有关该知识或怀疑的信息,该人将被要求向(i)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修订版)》指定的官员(根据《犯罪所得法》(修订版)任命)或开曼群岛财务报告管理局报告此类知情或怀疑情况,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或(ii)向警察或指定的官员(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修订版)》)或财务报告管理局(根据《恐怖主义法(修订版)》,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融资和恐怖主义财产。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成文法则或其他方式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

开曼群岛数据保护—隐私声明

本隐私声明解释了我们根据不时修订的《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修订版)》以及据此颁布的任何法规、业务守则或命令(“DPA”)收集、处理和维护投资者个人数据的方式。

我们致力于按照DPA处理个人数据。在我们使用个人数据时,我们将在DPA下被描述为“数据控制者”,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附属公司和代表可能会在DPA下充当“数据处理者”。这些服务提供者可能会为自己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凭借贵公司对本公司的投资,我们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收集、记录、存储、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

将为合法目的公平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包括(a)在我们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或应您的请求采取合同前步骤所必需的情况下,(b)在为遵守我们所承担的任何法律、税务或监管义务而必须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或(c)在处理是为我们或向其披露数据的服务提供商追求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作为数据控制者,我们只会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我们收集它的目的。如果我们需要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不相关的目的,我们会与您联系。

我们预计,为了本隐私声明中规定的目的,我们将与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个人数据。我们也可能在合法且有必要遵守我们的合同义务或您的指示的情况下共享相关的个人数据,或者在与任何监管报告义务相关的情况下有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共享相关的个人数据。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将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包括在我们有公共或法律义务这样做的任何其他人(例如,协助发现和防止欺诈、逃税和金融犯罪或遵守法院命令),与监管机构、检察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或部门以及诉讼当事人(无论是未决的还是受到威胁的)共享您的个人数据。

就数据处理的目的而言,贵公司的个人数据不得被本公司持有超过必要的时间。

我们不会出售您的个人数据。任何个人数据在开曼群岛境外的转移都应按照《行动纲领》的要求进行。如有必要,我们将确保与该数据的接收者达成单独和适当的法律协议。

我们只会根据DPA的要求传输个人数据,并将应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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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你是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您是公司投资者(包括,为这些目的,为信托或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安排),就您对本公司的投资以任何理由向我们提供与您有关联的个人的个人数据,这将与这些个人相关,您应将内容告知这些个人。

根据DPA,您拥有某些权利,包括(a)有权被告知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本隐私声明履行了我们在这方面的义务),(b)有权获得您的个人数据副本,(c)有权要求我们停止直接营销,(d)有权更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e)有权撤回您的同意并要求我们停止处理或限制处理,或不开始处理您的个人数据,(f)获得数据泄露通知的权利(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造成损害),(g)获得关于我们直接或间接向其转让、打算转让或希望转让您的个人数据的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国家或领土的信息的权利,我们为确保个人数据安全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以及我们可获得的关于您的个人数据来源的任何信息,(h)向开曼群岛监察员办公室投诉的权利,及(i)有权要求我们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删除您的个人资料。

如果您认为您的个人数据没有得到正确处理,或者您对我们对您就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提出的任何请求的回应不满意,您有权向开曼群岛的监察员投诉。可致电+ 1(345)946-628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 @ ombudsman.ky与申诉专员联系。

开曼群岛立法

开曼群岛与其他几个非欧洲联盟管辖区最近出台了立法,旨在解决欧洲联盟理事会提出的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离岸结构的关切,这些活动在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吸引利润。自2019年1月1日起,《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修订版)》(“实质法案”)在开曼群岛生效,对从事某些“相关活动”的开曼群岛范围内实体引入了某些经济实质要求,就2019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而言,这些要求适用于自2019年7月1日起的财政年度。然而,预计我们公司可能仍然超出立法范围,或受到更有限的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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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有资格未来出售的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有16,375,000股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16,675,000股普通股)。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将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限制或进一步登记,除非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之一购买,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该术语通常包括董事、高级职员或10%的股东。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将申请将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普通股将会发展出一个常规交易市场。在缺乏常规交易市场的情况下,普通股的流动性和价值可能会下降。缺乏市场可能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缺乏善意的兴趣,并可能影响我们的持续上市。

锁定协议

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截至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位股东已同意或将同意与承销商订立惯常的锁定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该等人士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六(6)个月内将不会要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普通股。此外,于该日期持有少于5%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若干股东,亦会订立类似的六(6)个月禁售协议。

本公司及本公司任何继任人各自同意,自本次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不超过六(6)个月的期间内,不直接或间接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促使提交任何与发售本公司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

第144条规则

我们在此次发行之前发行的所有普通股均为“限制性证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只有在根据《证券法》或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豁免登记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公开出售。

一般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第144条,自本招股章程日期后90天开始,在出售前三个月的任何时间不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实益拥有第144条所指的限制性证券超过六个月的人将有权出售无限数量的这些股份,但仅限于可获得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自从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获得这些股份之日起至少一年内实益拥有限制性证券的非关联公司将有权自由出售这些股份。

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实益拥有“限制性证券”至少六个月的人将有权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股份数量:

•当时以普通股或其他形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1%,约等于紧随本次发售后的股份;或

•在有关此类出售的表格144上提交通知之前的四周日历周内,纳斯达克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表我们的关联公司出售股票的人根据第144条进行的销售也受某些形式的销售条款和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的约束。此外,在每种情况下,这些股份将继续受制于锁定安排,并且只有在锁定期届满时才有资格出售。

第701条规则

一般来说,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位员工、顾问或顾问,如果根据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执行的补偿性股票计划或其他书面协议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则有资格依据第144条规则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中包含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然而,第701条规则的股份将继续受制于锁定安排,并且只有在锁定期届满时才有资格出售。

条例S

S条例一般规定,在离岸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注册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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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税收

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税务后果

下文阐述了与投资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它是针对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的,并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说明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或美国税法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但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除外,例如非美国税法、州、地方和其他税法下的税务后果。除非在下面的讨论中另有说明,否则本节是我们的美国税务顾问Polaris Tax Counsel的意见,只要它涉及与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事项有关的法律结论,就没有资格;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David Fong & Co.的意见,只要它涉及与香港税务事项有关的法律结论,就没有下文的资格。

香港税务

以下对香港法律的简要描述旨在突出企业层面对我们的收益征税,这将影响股息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最终能够支付给我们的股东。请参阅标题为“股息政策”的部分。

利得税

香港不对出售财产的资本收益征税,例如我们的普通股。一般来说,处置持有两年以上的普通股所产生的收益被视为资本性质。然而,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出售财产所得的交易收益,如该等收益源自或在香港产生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则须征收香港利得税。因此,有关人士在香港进行买卖或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正在协商、订立和/或执行)的香港证券交易业务的过程中出售普通股实现的交易收益将产生香港利得税的责任。自2018年4月1日起,利得税按两级利得税率征收,首批200万港元(26万美元)的利润按8.25%对法团征税,非法团业务按7.5%征税,超过首批200万港元(26万美元)的利润按16.5%对法团征税,非法团业务按15%征税。

此外,香港不对出售香港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征收预扣税,也不对香港公司在香港以外支付的股息征收预扣税。因此,投资者将不会因处置其普通股或收取其普通股的股息(如有)而被征收香港预扣税。香港与美国之间不存在与收购、代扣代缴或买卖普通股相关的所得税协定。

印花税

“港股”转让一般需缴纳香港印花税。“股票”一词是指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根据《印花税条例》(Cap。香港法例第117条),或称为SDO,并包括股份。然而,根据SDO,我们的普通股不被视为“港股”,因为普通股转让不需要在香港登记,因为普通股转让的账簿位于美国。因此,普通股的转让在香港无须缴纳印花税。如适用香港印花税,买卖双方均须按合约票据上所载代价或所转让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两者中较高者的0.13%的从价税率,就每张已售票据及已买入票据所收取的印花税承担法律责任。此外,须就转让票据支付固定关税,现时为5.00港元。

开曼群岛税务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Ogier就以下有关开曼群岛税收的开曼群岛法律的简要描述向我们提供了建议。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个人或公司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征税。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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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开曼群岛是2010年与英国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但在其他方面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普通股所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开曼群岛颁布了《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21年修订版)以及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不时公布的指导说明。公司须自2019年7月1日起遵守经济物质要求,并于开曼群岛作出年度报告,说明其是否正在进行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是,则必须满足经济物质测试。

美国联邦所得税

我们敦促我们普通股的潜在购买者就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本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与特定投资者的具体情况有关,包括受特别税务规则约束的投资者。

以下内容不涉及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或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的税务后果,例如:

•银行;

•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自营商;

•选择盯市交易的交易者;

•美国侨民;

•免税实体;

•对替代性最低税收负有责任的人;

•持有我们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或综合交易一部分的人士;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股份总合并投票权或价值10%或更多的人(包括因拥有我们的普通股);

•根据行使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我们普通股的人士;或

•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人。

下文所述讨论仅针对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我们敦促潜在购买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以及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对他们造成的州、地方、外国和其他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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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下文阐述了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相关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它是针对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的,并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说明不涉及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或美国税法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但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除外,例如美国联邦赠与或遗产税、非美国税法、州、地方和其他税法下的税务后果。

以下简要描述仅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将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且以美元为功能货币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本简要说明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生效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生效或在某些情况下提议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前提供的司法和行政解释。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其他应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征税的实体);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者

•信托(1)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对所有重大决定进行控制,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具有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

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我们就普通股向贵公司进行的分配总额(包括从中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一般将在贵公司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您的总收入,但仅限于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分配(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如果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收入超过此类税收的门槛金额,他们也将被征收3.8%的净投资所得税。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股息分配被视为您在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的免税回报,并且在超过您的计税基础的范围内,被视为资本收益,但前提是我们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累计收益和利润。我们可能不会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入和利润。因此,美国持有者应该预期,一笔分配可能会被视为股息,即使根据上述规则,该分配将被视为资本的非应税回报或资本收益。净投资所得税也适用于资本利得。

对于公司美国持有者,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就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获得的股息扣除的条件。

对于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股息将没有资格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征税,除非(1)普通股可以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经批准的合格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2)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都不是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如下所述),(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由于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没有所得税条约,只有在美国国税局授权下,普通股可以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流通的情况下,上述第(1)条才能满足。就上述第(1)条而言,普通股被视为可以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流通。

126

目 录

如果它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不是,如果它们只在柜台市场或电子粉单上交易。我们促请你就我们的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包括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任何法律变更的影响,咨询你的税务顾问。

股息将构成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对有资格获得信贷的外国税收的限制是针对特定收入类别单独计算的。为此,我们就普通股分配的股息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但就某些美国持有者而言,可能构成“一般类别收入”。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类预扣税款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建议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以非美元货币支付的股息将按参考美国持有人收到股息之日有效的即期市场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而不论该外币是否在该日期事实上已兑换成美元。这类美国持有者将以收到的与该美元价值相等的外币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计税基础。如果此类股息在收到之日转换为美元,美国持有者一般不应被要求确认与此相关的外汇损益。如果如此收到的外币在收到之日没有兑换成美元,该美国持有者将在收到之日拥有与其美元价值相等的外币基础。随后兑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外币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将被视为该美国持有者的普通收入或损失,并且通常将是出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而从美国境内来源获得的收入或损失。美国持有人应就美国持有人收到的任何外币在收到后的某一日期兑换成美元的外汇收益或损失(如果有的话)的处理方式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对普通股处置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您将确认股份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的应税收益或损失,等于股份实现的金额(以美元计)与您在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以美元计)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你是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美国持有者,持有普通股超过一年,你一般会有资格享受减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您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被动外资公司

我们作为被动外资公司的地位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非美国公司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

•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毛收入中至少有75%为被动收入(“被动收入测试”);或者

•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某一应纳税年度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

在确定我们是否是PFIC时,根据《守则》第1297(c)条,我们被允许按比例考虑我们拥有(或根据《守则》被视为拥有)至少25%股票价值的任何实体(所谓的“透视子公司”)的收入和资产。因为我们拥有运营子公司100%的股票,在确定我们的PFIC地位时,我们将考虑其收入和资产(除了某些资产,或由此产生的收入,受公司间转移的影响),以及任何其他透视子公司的收入和资产。

127

目 录

考虑到我们运营子公司的收入和资产,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性质和运营子公司的收入(以及任何其他透视子公司的收入和资产)。如下文所述,PFIC地位是按年度确定的,我们在被动收入测试下作为PFIC的地位可能每年都会发生变化。

在确定我们是否是资产测试下的PFIC时,必须考虑到若干不同种类的资产。在此次发行中,我们预计将为我们公司筹集到可观的现金。美国国税局表示,现金,即使作为营运资金持有,也会产生被动收入,因此是一种被动资产,尽管拟议的法规可能允许纳税人在有限的情况下将不计息账户中持有的营运资金现金视为一种主动资产。因此,我们作为资产测试下的PFIC的地位将部分取决于我们以多快的速度花费我们筹集到的现金。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也可能取决于市场决定的我们股票的价值(可能会波动)。基于资产的PFIC状态是每年计算的,并且基于我们资产的平均季度价值。因此,根据资产测试,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可能每年都会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情况,要到相关年度结束后才能确定我们是否会被定性为2025应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年度的PFIC。我们必须每年单独确定我们是否是PFIC(在资产测试或被动收入测试下),不能对我们作为2025年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作出保证。我们或相关实体不对公司或相关实体在当前或任何未来或以前年度的PFIC地位发表意见。美国持有者应就PFIC问题及其对其特定税务情况的适用性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没有获得法律顾问的意见或美国国税局关于我们作为PFIC地位的裁决,或者目前计划被要求。

如果我们在贵公司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将继续在贵公司持有我们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被视为PFIC,即使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你可以通过对普通股进行“清洗选举”(如下所述)来避免此后PFIC制度的不利影响。下文还将讨论您可能能够减轻PFIC状态的一些不利影响的其他方式。

PFIC地位对你的后果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普通股的纳税年度的PFIC,您将在该年度和随后几年就您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遵守特殊税收规则,除非您做出如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选择。你们将在我们成为PFIC的第一年以及随后的所有年份遵守这些规则,除非(i)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和(ii)你们进行“清洗选举”,如下文所述。

“超额分配”是指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从我们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i)前三个纳税年度或(ii)您对普通股的持有期(以较短者为准)期间从我们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根据适用于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规则,以及通过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实现的收益,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的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按日)分配;

•分配给您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分配给您持有期内任何纳税年度的任何金额,将被视为在当前纳税年度产生的普通收入;和

•分配给贵国其他每个纳税年度(即我们作为PFIC的前几年)的金额将受该年度有效的最高税率的约束;此外,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被征收归属于每个此类年度的由此产生的税款。

分配给超额分配或处置年份之前年份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份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出售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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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盯市”选举。要选择退出上述讨论的超额分配税处理,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交易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定期交易”)至少15日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股票,而不是以极小数量进行交易的股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在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定义为在SEC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1A条建立的国家市场体系,或IRS确定为具有足以确保市场价格代表合法和健全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规则的合格交易所的外国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是一个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但我们不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否会“定期交易”。如果我们的普通股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定期交易,那么如果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您将无法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如果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并且您对您持有(或被视为持有)普通股且我们确定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将在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您在该等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这种超额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利得。根据按市值计价规则,您可以就普通股调整后的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承担普通损失。然而,这种普通损失仅在您以前纳税年度收入中包含的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净收益的范围内允许。您在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

在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须按市值选择的普通股时,出售或其他处置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此类出售或处置产生的任何损失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先前为此类普通股计入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

如果您做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并且如果我们随后进行股息分配,则适用于非PFIC公司分配的税收规则将适用于此类分配,但上述“——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下讨论的合格股息收入适用的较低资本利得率一般不适用。

“清洗选举。”如果你没有及时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上所述),如果我们在你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期间的任何时候都是PFIC,那么即使我们在未来一年不再是PFIC,这些普通股将继续被视为与你有关的PFIC的股票,除非你为我们不再是PFIC的那一年进行“清洗选举”。“清洗选举”会在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产生视同出售此类普通股。清洗选举确认的收益将受到上述适用于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的约束。只要我们此后不是PFIC,我们在清洗选举后分配的股息(或出售我们普通股的收益)将不再受适用于超额分配的规则(如上所述)的约束。作为清洗选举的结果,出于税收目的,您的普通股将有一个新的基础(等于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最后一天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和一个新的持有期(该新的持有期将从该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

合格选举基金选举。在某些情况下,PFIC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就此类PFIC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就PFIC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选择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将该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公司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然而,只有当PFIC按照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的要求向美国持有人提供有关其收益和利润的某些信息时,才能获得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我们可能不会准备或提供使您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

PFIC规则很复杂。上面的讨论是总结性的。它并未涵盖对特定投资者可能重要的所有税务事项。敦促普通股的每个潜在投资者根据此类潜在投资者自身的情况,就拥有和处置股份对其造成的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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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报告要求。

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普通股,您很可能需要为每个此类年度提交美国国税局8621表格,并提供有关此类普通股的某些年度信息,包括关于普通股收到的分配信息以及处置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的信息。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关于表格8621的申报要求。

PFIC规则复杂且不确定。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以及上述讨论的选举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包括如果您不确定我们的PFIC地位,您是否有能力进行“保护性选举”,以及PFIC申报要求。

某些美国持有者必须报告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信息,但某些例外情况(包括在某些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中持有的普通股的例外情况)除外,方法是附上完整的美国国税局表格8938,即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美国持有人应就其与普通股相关的报告义务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则适用的额外报告要求在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报告要求”下进行了讨论。

非美国持有者

非美国持有人是非美国持有人的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不包括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忽略实体)。

根据下文所述的美国备用预扣税规则,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者一般不会因普通股的分配、出售或处置收益而被征收美国预扣税。

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的非美国持有人如收到与此类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的普通股的付款,应就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停留183天或以上的个人,还应就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我们的普通股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信息和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的影响,现行税率为24%。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的美国持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者一般必须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提供此类证明。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非美国持有人可通过提交正确填写的IRS表格W-8获得豁免收件人的资格。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您可以通过向美国国税局提交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我们不打算为个人股东预扣税款。然而,通过某些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法律可能要求此类经纪人或中介机构预扣此类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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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

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便享有以下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伴随着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那么详尽,这些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以及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的宪法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管理人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我们指定Cogency Global Inc.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向其送达诉讼程序。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行政总裁Kin Cho Li先生、首席财务官Ka Nung Wu先生及RSGHL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Wang Wai Chen先生、King Fui Lee先生及San Man LENG女士,均常驻香港。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Ogier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针对美国的判决;以及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开曼群岛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没有法定强制执行,但是,开曼群岛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而无需对所裁决的事项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或重新诉讼,前提是该判决:

•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给予;

•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

•是最终决定;

•不是关于税收、罚款或处罚;

•不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以及

•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

除上述限制外,在适当情况下,开曼群岛法院可在开曼群岛实施其他种类的外国终审判决,如宣告令、履行合同令和禁令。

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David Fong & Co.告知我们,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香港大律师还建议我们,在香港,外国判决可以根据《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的法规或根据普通法执行。《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是一项登记计划,用于承认和执行基于互惠但美国不是《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下的指定国家的外国判决。因此,美国一家法院作出的判决,包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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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美国证交会等监管机构和其他行动,将不会根据法定制度由香港法院强制执行。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订立《关于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有关各方选择法院协议相互承认及执行民商事事项判决的安排》或该安排。《内地判决(互惠执行)条例》使该安排生效,是一项基于互惠的承认及执行中国判决的登记计划。除该安排外,香港并无订立任何有关承认及执行外国判决的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因此,美国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都需要根据普通法执行。根据香港普通法执行外国判决,判决必须符合某些标准才能执行,例如判决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

我们的董事Kin Cho LI先生,以及我们的所有独立董事Wang Wai CHEN先生、King Fui LEE先生和San Man LENG女士,他们将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担任该职务,他们是香港的国民或居民,并且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很难对这些人实施美国境内送达程序,或对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如上文所述,由于缺乏互惠和条约,美国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都需要根据普通法强制执行,且判决必须符合某些标准,才能在香港强制执行。因此,投资者针对这些个人的法律诉讼可能既昂贵又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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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承销

就本次发行而言,我们将与Prime Number Capital LLC订立承销协议,作为本次发行中其中指定的承销商代表。代表可聘请其他经纪人或交易商代表他们就本次发行担任次级代理或选定的交易商。承销商分别同意向我们购买,我们同意向他们出售,以下与其名称相反的普通股数量,按发行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承销折扣:

承销商名称

 

数量
普通
股份

Prime Number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合计

 

2,000,000

承销商承诺如果购买任何普通股,将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所有普通股。承销商发售普通股,但须事先出售,当向其发行并被其接受时,须经其律师批准法律事项,以及承销协议中包含的其他条件,例如承销商收到高级职员证明和法律意见。承销商保留向公众撤回、取消或修改要约以及全部或部分拒绝订单的权利。

折扣和费用报销

我们将就每一股发行的普通股向承销商支付公开发行价格的百分之七(7.0%)的折扣。承销商初步建议按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发售价格向公众发售普通股,并按该等价格减去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上述费用(“包销折扣”)后向交易商发售普通股。如果我们发售的普通股全部未按发售价格出售,承销商可以通过补充本招股说明书的方式变更发售价格和其他出售条款。

下表列示每股及IPO总价、承销折扣、费用前收益给我们:

 


普通
分享

 

不含总计
行使
超额配售
期权

 

总数与全
行使
超额配售
期权

新股发行价格(1)

 

$

   

$

   

$

 

承销折扣(7.0%)

 

$

   

$

   

$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

   

$

 

____________

(1)IPO每股价格假设为4美元/股。

我们同意(i)从总收益中向代表支付50,000美元的咨询费,以抵消与公司及其业务的尽职调查、联系潜在的联合承销商和组建适合此次发行的承销商团队相关的成本;(ii)向代表偿还最多220,000美元的应计费用,其中包括30,000美元的费用保留金,该费用保留金应被视为可退还的预付款,用于支付代表因符合公司发行资格而产生的应计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合资格费用保留金”)。任何超过500美元的费用,除上述50,000美元的咨询费外,均需公司事先批准。合资格费用保留金的任何未使用部分应退还公司。

我们还同意向代表支付发售中筹集的总收益的1.0%的非问责费用。根据FINRA规则5110(g)(4)(a),只要代表的自付费用未实际发生,任何费用存款都将退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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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超额配股权

公司授予承销商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45天内以IPO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后向我们购买最多300,000股额外普通股(占我们根据此次发行将发售的普通股总数的15%)的选择权,基于假设的发售价每股普通股4美元。承销商行使这一选择权可能仅是为了覆盖与发售有关的超额配售(如有)。根据期权发行或出售的任何普通股将按照与作为发售标的的其他普通股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和出售。

代表的认股权证

此外,我们同意在首次公开发售结束时向代表或其指定人士发行认股权证(“代表认股权证”),以购买该数量相当于在发售中配售的普通股数量的5.0%的普通股,包括根据任何超额配发或额外投资部分出售的任何股份。代表的认股权证应采用代表合理接受的惯常形式,期限为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五(5)年,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180天内不得行使,包含标准的无现金行使条款、惯常的反稀释保护和搭载登记权,且行使价相当于每普通股发售价的120%。在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时,代表应保证公司在认股权证行使完成后向代表发行普通股之前将收到根据行使价格(发售价的120%)计算的普通股数量的金额。根据FINRA规则第5110(e)(1)条,代表的认股权证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也不得成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看跌或看涨交易的标的,这些交易将导致证券在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180天内的有效经济处置。公司不得在未向代表提供充分和适当保护的情况下采取任何会损害代表认股权证权利的公司行动,包括任何合并、重组或资本重组。

尾费

如自包销商聘书终止或届满生效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内,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与包销商在包销商聘书期限内向其介绍公司的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包括其各自的联属公司)进行的交易或系列交易中出售公司的证券,且其中代表未至少担任公司或其联属公司的独家联席主承销商或主配售代理(如适用),则公司应向代表支付,在每次此类出售时,现金费用的金额,否则本应就每次此类出售给公司的总收益支付。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因故有效终止包销商聘书,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在履行其服务过程中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则无需支付尾费。

不销售同类证券

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和拥有公司证券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自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应以书面形式同意,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六(6)个月内或未经FINRA、美国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州要求的任何更长期限内,不得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任何此类证券,承销商可全权酌情给予或拒绝同意。

锁定协议

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截至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位股东已同意或将同意与承销商订立惯常的锁定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该等人士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六(6)个月内将不会要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普通股。此外,于该日期持有少于5%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若干股东,亦会订立类似的六(6)个月禁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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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本公司及本公司任何继任人各自同意,自本次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不超过六(6)个月的期间内,不直接或间接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促使提交任何与发售本公司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

代表可在禁售期届满前全权酌情在任何时间不经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受禁售协议规限的股份。在决定是否解除股份锁定协议时,代表将考虑(其中包括)证券持有人要求解除的理由、要求解除的股份数量以及当时的市场条件。

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

我们打算申请让我们的普通股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报价。未获得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批准函,我们将不会完成和结束本次发行。我们收到上市批准函并不等同于实际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上市批准函将仅用于确认,如果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足以满足适用的上市标准,我们的普通股实际上将上市。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五天内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将受到持续上市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我们预计这些新的规则和规定将显着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

被动做市

根据《交易法》第M条规则第103条,在股份开始发售或销售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并延伸至分配完成,任何承销商如果是纳斯达克上的合格做市商,都可以在纳斯达克上从事被动做市交易。被动做市商必须遵守适用的数量和价格限制,并且必须被认定为被动做市商。一般来说,被动做市商必须以不超过此类证券的最高独立出价的价格显示其出价。然而,如果所有独立出价都低于被动做市商的出价,那么当超过某些购买限制时,被动做市商的出价就必须降低。

物价趋稳

承销商将被要求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第10b-5条和第M条。本规章制度可以对承销商作为代表买卖股本股票的时间进行限制。根据本议事规则和规定,承销商:

•不得从事与我们的证券有关的任何稳定价格活动;和

•除非《交易法》允许,否则不得投标或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或试图诱使任何人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直到其完成参与分配。

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股份的公开发行价格是我们根据与潜在投资者的讨论,结合我们公司的历史和前景、我们业务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的程度、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类似公司的公开股票价格、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以及被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与承销商协商确定的。

电子要约、销售及分销证券

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可由承销商交付给潜在投资者。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将与此类招股说明书的纸质版相同。除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外,承销商网站上的信息以及承销商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上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招股说明书或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

135

目 录

赔偿

我们同意对承销商的某些责任进行赔偿,包括《证券法》和《交易法》规定的责任以及因违反承销协议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或对承销商可能被要求就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关系

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可能包括证券销售和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咨询、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对冲、做市、融资、经纪及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活动和服务。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可能不时为我们以及为他们收到或将收到惯常费用、佣金和开支的与我们有关系的个人或实体执行并可能在未来执行各种此类活动和服务。

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随时购买、出售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为自己的账户和客户的账户积极交易证券、衍生品、贷款、商品、货币、信用违约掉期等金融工具。此类投资和交易活动可能涉及或涉及我们的资产、证券和/或工具(直接作为担保其他义务或其他方面的抵押品)和/或与我们有关系的个人和实体。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也可能就此类资产、证券或工具传达独立的投资建议、市场色彩或交易观点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的研究观点。此外,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建议其应收购的此类资产、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空头头寸。

销售限制

没有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美国除外)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拥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我们或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材料,如果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因此,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普通股,除非遵守任何此类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规则和条例,否则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或从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

澳洲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说明书:

•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联邦)第6D.2章或《公司法》规定的产品披露文件或招股说明书;

•没有也不会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或ASIC提交,作为《公司法》目的的披露文件,也不打算包括《公司法》第6D.2章规定的披露文件所要求的信息;

•在澳大利亚不构成或涉及收购建议、发行或出售的要约或邀请、安排向“零售客户”(定义见《公司法》第761G条和适用法规)发行或出售权益的要约或邀请;和

•可能仅在澳大利亚提供给能够证明自己属于《公司法》第708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投资者类别或豁免投资者的选定投资者。

不得直接或间接要约认购或购买或出售普通股,不得发出认购或购买普通股的邀请,不得在澳大利亚分发与任何普通股有关的草案或最终发售备忘录、广告或其他发售材料,除非根据《公司法》第6D章不要求向投资者披露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所有适用的澳大利亚法律法规。通过提交普通股申请,您向我们声明并保证您是豁免投资者。

由于根据《公司法》第6D.2章,本招股说明书下的任何普通股要约将在澳大利亚进行而无需披露,因此,根据《公司法》第707条,在没有第708条豁免的情况下,在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进行转售的这些证券的要约可能要求根据第6D.2章向投资者披露

136

目 录

适用于该转售。通过申请普通股,您向我们承诺,自普通股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您将不会向澳大利亚的投资者提供、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些证券,除非根据《公司法》第6D.2章无需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或编制并向ASIC提交了合规的披露文件。

加拿大潜在投资者须知

转售限制。普通股在加拿大的分配仅在安大略省、魁北克省、阿尔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私募方式进行,豁免我们编制并向进行普通股交易的每个省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的要求。普通股在加拿大的任何转售必须根据适用的证券法进行,这些法律可能因相关司法管辖区而有所不同,并且可能要求根据可用的法定豁免或根据适用的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授予的酌情豁免进行转售。建议买方在任何转售证券前寻求法律意见。

加拿大购买者的陈述。通过在加拿大购买普通股并接受交付购买确认书,购买者向我们和收到购买确认书的交易商表示:

•由于买方是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 —招股说明书豁免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根据适用的省级证券法,买方有权购买普通股,而无需受益于根据这些证券法合格的招股说明书;

•购买者是National Instrument 31-103 ——注册要求、豁免和持续的注册人义务中定义的“许可客户”;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购买者是作为委托人而不是作为代理人进行购买;并且

•买方已在转售限制下审查了上述文本。

利益冲突。兹通知加拿大购买者,承销商正依赖于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 —承销冲突(如适用)第3A.3或3A.4节中规定的豁免,不必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某些利益冲突披露。

法定诉讼权利。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能会在本招股说明书等发售备忘录(包括其任何修订)包含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为购买者提供解除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但前提是购买者在购买者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或损害的补救措施。这些证券在加拿大的购买者应参考购买者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了解这些权利的细节或咨询法律顾问。

法律权利的执行。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此处指定的专家可能位于加拿大境外,因此,加拿大购买者可能无法在加拿大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提供程序服务。我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以及这些人的资产可能位于加拿大境外,因此,可能无法满足针对我们或加拿大境内的这些人的判决,或执行在加拿大法院获得的针对我们或加拿大境外的这些人的判决。

税收和投资资格。加拿大普通股购买者应就其特定情况下投资普通股的税务后果以及根据加拿大相关立法购买人投资普通股的资格咨询其自己的法律和税务顾问。

致开曼群岛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在开曼群岛公开发售普通股,不论是以发售或认购的方式。普通股没有发售或出售,也不会在开曼群岛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

137

目 录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说明书涉及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根据DFSA的Markets Rules 2012的豁免要约。本招股说明书仅拟分发给DFSA的《市场规则》(Market Rules 2012)中规定类型的人员。不得将其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DFSA没有责任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DFSA未批准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也未采取措施核实此处所载信息,因此对本招股说明书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证券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可能受到其转售的限制。所发售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证券进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不了解,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

关于其在DIFC中的使用,本招股说明书严格保密,正在分发给数量有限的投资者,不得提供给除原始收件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证券权益不得在DIFC直接或间接向公众发售或出售。

欧洲经济区潜在投资者须知

就欧洲经济区的每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一个相关国家)而言,在公布已获该相关国家主管当局批准或(如适用)在另一相关国家批准并通知该相关国家主管当局的与普通股有关的招股说明书之前,没有根据或将根据该相关国家的公开发售发售普通股,所有这些都是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但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的以下豁免,可随时在该有关国家向公众发出普通股要约:

•对属于《招股章程条例》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向少于150名自然人或法人(《招股章程条例》定义的合格投资者除外)提供,但须事先征得承销商对任何此类要约的同意;或者

•属于《招股章程规例》第1(4)条的任何其他情况。

就本条文而言,就任何相关国家的任何普通股而言,“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一语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要约条款和拟发售的任何普通股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任何普通股,“招股说明书条例”一语是指条例(EU)2017/1129。

致法国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均未提交给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或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的审批程序并通知给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普通股没有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法国公众发售或出售。本招股章程或任何其他与普通股有关的发售材料都没有或将会:

•在法国发布、发行、分发或促使向公众发布、发行或分发;或

•用于在法国向公众认购或出售普通股的任何要约。

此类优惠、销售和分配将仅在法国进行:

•向合格投资者(investisseurs qualifi é s)和/或受限制的投资者圈子(cercle restreint d'investisseurs),在每种情况下为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所有这些都按照法国代码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第L.411-2、D.411-1、D.411-2、D.734-1、D.744-1、D.754-1和D.764-1条的定义;

•授权代表第三方从事投资组合管理的投资服务提供商;或

138

目 录

•在一项交易中,根据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的第L.411-2-II-1 °-or-2 °-或3 °条和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的一般条例(R è glement G é n é ral)第211-2条,不构成公开要约(appel public à l ' é pargne)。

普通股可直接或间接转售,仅符合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第L.621-8-3条第L.411-1、L.411-2、L.412-1和L.621-8条的规定。

香港准投资者须知

除(i)在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指的向公众要约的情况下,(ii)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据此颁布的任何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或(iii)在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香港法例),而任何有关普通股的广告、邀请或文件,不得为发行目的而发出或由任何人管有(在每宗个案中,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等广告、邀请或文件是针对,或其内容很可能由人查阅或阅读,香港的公众人士(除非根据香港法律准许这样做),但就只会或拟只会出售予香港以外的人或只会出售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章)所指的“专业投资者”的普通股而言,则属例外。571,香港法例)及据此颁布的任何规则。

日本潜在投资者须知

普通股将不会在日本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或为任何日本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以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任何日本人重新发售或重新出售,除非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和日本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注册要求豁免或在其他方面遵守。就本款而言,“日本人”是指居住在日本的任何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

致科威特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除非第31/1990号法律“规范证券谈判和设立投资基金”、其执行条例和根据该条例发布或与之相关的各部级命令所要求的科威特商业和工业部已就普通股的营销和销售给予所有必要的批准,否则不得在科威特国进行营销、要约出售或销售。本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相关文件)或其中所载的任何信息均无意导致在科威特境内订立任何性质的合同。

与我们或任何承销商联系以获取本招股说明书副本的科威特投资者,我们和承销商要求对该招股说明书保密,不得制作其副本或将其分发给科威特的任何其他人,还需遵守所有司法管辖区就发行、营销和出售普通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章程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境内流通或分发,且不得发售或出售普通股,亦不会向任何人发售或出售,以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中国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除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仅就本段而言,中国不包括台湾。

卡塔尔潜在投资者须知

在卡塔尔国,此处所载的要约是应特定意向的接受者的请求和倡议,在专属基础上提出的,仅供个人使用,绝不应被解释为向公众出售证券的全面要约或试图在卡塔尔国作为银行、投资公司或其他方面开展业务。本招股说明书及标的证券未获卡塔尔批准或许可

139

目 录

中央银行或卡塔尔金融中心监管局或卡塔尔国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仅应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与卡塔尔境内的任何第三方共享,以评估所包含的要约。收件人将本招股说明书分发给卡塔尔境内的第三方超出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被允许,并应由该收件人承担责任。

致沙特阿拉伯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说明书不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分发,但根据资本市场管理局发布的《证券条例》的发售许可的人士除外。资本市场管理局不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不对因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引起或因依赖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发行的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证券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尽职调查。如不理解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应咨询授权财务顾问。

新加坡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章程未在新加坡注册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招股章程。因此,本招股章程及与普通股的要约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流通或分发,也不得向新加坡境内的人(无论是直接或间接)要约或出售普通股,或使其成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对象,但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4条、新加坡第289章或SFA规定的机构投资者除外,或(ii)根据第275(1)条规定的相关人士,或根据SFA第275(1A)条并根据第275条规定的条件向任何人或(iii)以其他方式根据并根据SFA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

凡我们的普通股由有关人士根据证监会第275条认购或购买,而有关人士是:(a)一间公司(并非证监会第4A条所界定的认可投资者),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而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个人拥有,每一人均为认可投资者;或(b)信托(如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而信托的每一受益人均为作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SFA第239(1)条)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和权益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SFA第275条获得普通股后六个月内转让,除以下情况外:(1)向机构投资者(根据SFA第274条为公司)或向SFA第275(2)条定义的相关人士,或根据要约向任何人作出的要约,该要约的条款是,该公司的股份、债权证及股份单位和债权证或该信托的此类权利和权益以每笔交易不低于2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的代价获得,无论该金额是以现金或通过交换证券或其他资产支付,并进一步就法团而言,根据SFA第275条所指明的条件;(2)没有或将不会就转让给予考虑;或(3)根据法律实施转让。

致瑞士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这些普通股将不会在瑞士公开发售,也不会在瑞士六大证券交易所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的交易设施上市。本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未考虑《瑞士义务法典》第652a条或第1156条规定的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六》第27条及其后各条规定的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交易设施的上市规则。本招股章程或任何其他与我公司或普通股有关的发售或营销材料均未获得或将获得任何瑞士监管机构的备案或批准。特别是,本招股说明书将不会向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提交,普通股的发售也不会受到监管,普通股的发售没有也不会根据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或CISA获得授权。根据CISA向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收购方提供的投资者保护不适用于普通股的收购方。

140

目 录

台湾地区准投资者须知

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在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不得通过公开发行在台湾境内出售、发行或发售,或在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所指的需要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或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台湾没有任何个人或实体获授权就台湾普通股的发行和出售进行要约、出售、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中介。

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普通股没有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发售或出售,也不会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但以下情况除外:(i)遵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ii)通过经授权和许可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供投资建议和/或从事外国证券经纪活动和/或贸易的个人或公司实体。根据《商业公司法》(1984年第8号联邦法律(经修订))或其他规定,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并不构成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开发售证券,且并非旨在公开发售,仅针对作为成熟投资者的人士。

英国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章程仅向并仅针对:(i)在英国境外的人士;(ii)属于《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促进)令2005》第19(5)条范围内的投资专业人士,或该命令;或(iii)高净值公司,以及可合法告知的其他人士,属于该命令第49(2)(a)至(d)条范围内的人士(所有这些属于(i)-(iii)范围内的人士统称“相关人士”)。普通股仅向相关人士提供,任何认购、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普通股的邀请、要约或协议将仅与相关人士进行。任何非相关人士均不应作为或依赖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任何内容。

141

目 录

142

目 录

法律事项

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Ogier为我们传递。Nauth LPC就美国证券法事项担任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Polaris Tax Counsel是我们公司有关美国税务事项的法律顾问。Ye & Associates,P.C.是承销商的法律顾问。有关香港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David Fong & Co.为我们转交。Nauth LPC可能会就受香港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David Fong & Co.。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中商律师事务所为我们传递。

专家

根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的报告,根据其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授权,本招股说明书和注册声明其他部分所载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CFS已如此包括在内。Wei,Wei & Co.,LLP的办公室位于133-10 39th Avenue,Flushing,NY 11354。

本招股说明书中题为“行业背景”的一节部分基于F & S编制或制作的信息,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摘要均基于F & S编制或制作的信息,并依据该公司作为专家的权威纳入其中,尽管F & S尚未独立核实该部分中提及的外部来源向其提供的材料。这些信息已在F & S同意的情况下纳入,并且F & S已授权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归属于它。F & S的办公室位于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二座3006。

指定专家和律师的利益

本招股章程中指名的任何专家或大律师,如已编制或认证本招股章程的任何部分,或已就正在登记的证券的有效性或与普通股的登记或发售有关的其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均未在或有基础上受聘,或已在或将在与发售有关的情况下,在注册人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的重大权益。也没有任何这类人作为发起人、管理或主要承销商、投票受托人、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与注册人有关联。

委员会关于赔偿的立场的披露

就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我们已被告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143

目 录

144

目 录

F-1

目 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董事会及股东
睿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获得关于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获得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理解。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Wei,Wei & Co.,LLP

我们自2022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纽约法拉盛
2025年4月30日

F-2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合并资产负债表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物业、厂房及设备

 

 

   

 

 

当前资产:

 

 

   

 

 

现金及等价物

 

$

582,777

 

$

374,187

应收账款,净额

 

 

1,339,096

 

 

1,034,71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760,715

 

 

467,822

流动资产总额

 

 

2,682,588

 

 

1,876,723

   

 

   

 

 

非流动资产:

 

 

   

 

 

物业及设备净额

 

 

46,772

 

 

70,838

使用权资产,净额

 

 

35,827

 

 

107,410

非流动资产合计

 

 

82,599

 

 

178,248

总资产

 

$

2,765,187

 

$

2,054,971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

 

 

   

 

 

应付关联方款项

 

$

28,357

 

$

30,622

应付股息

 

 

 

 

256,124

应付账款

 

 

195,932

 

 

301,394

应交所得税

 

 

294,464

 

 

266,208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37,179

 

 

71,584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30,604

 

 

22,735

长期银行借款本期到期情况

 

 

72,486

 

 

68,927

流动负债合计

 

 

659,022

 

 

1,017,594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37,154

长期银行借款,非流动

 

 

424,347

 

 

496,631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1,338

 

 

4,360

非流动负债合计

 

 

425,685

 

 

538,145

负债总额

 

 

1,084,707

 

 

1,555,739

   

 

   

 

 

股东权益

 

 

   

 

 
   

 

   

 

 

普通股,面值0.000625美元;授权8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14,375,000*

 

 

8,984

 

 

8,984

额外实缴资本

 

 

1,016

 

 

1,01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3,272

 

 

1,376

留存收益

 

 

1,667,208

 

 

487,856

股东权益合计

 

 

1,680,480

 

 

499,232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2,765,187

 

$

2,054,971

____________

*对2024年5月2日生效的1,600股拆1股及1,625,000股退股生效追溯。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3

目 录

F-4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合并现金流量表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

1,179,352

 

 

$

831,381

 

调整净收益与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的对账

 

 

 

 

 

 

 

 

折旧

 

 

24,065

 

 

 

24,398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及租赁负债利息

 

 

71,514

 

 

 

69,280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

 

 

 

 

 

 

 

 

应交税费

 

 

25,229

 

 

 

206,467

 

应收账款

 

 

(304,382

)

 

 

(895,963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292,893

)

 

 

(309,131

)

应付账款

 

 

(105,462

)

 

 

151,948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7,869

 

 

 

(26,666

 

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

 

 

(71,640

)

 

 

(70,437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533,652

 

 

 

(18,72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偿还应付贷款

 

 

(68,725

)

 

 

(54,252

)

来自(给)关联方的垫款

 

 

(2,265

)

 

 

833,004

 

支付的股息

 

 

(256,124

)

 

 

(647,482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327,114

)

 

 

131,270

 

外币折算调整

 

 

2,052

 

 

 

3,620

 

现金及等价物净变动

 

 

208,590

 

 

 

116,167

 

   

 

 

 

 

 

 

 

年初现金及等价物

 

 

374,187

 

 

 

258,020

 

   

 

 

 

 

 

 

 

年末现金及等价物

 

$

582,777

 

 

$

374,187

 

   

 

 

 

 

 

 

 

投融资活动补充非现金:

 

 

 

 

 

 

 

 

已缴税款

 

$

183,233

 

 

$

 

已付利息

 

$

19,051

 

 

$

20,729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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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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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1 —组织和业务说明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作为我们业务的控股公司,该业务主要通过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间接全资运营子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运营,我们将其称为Rise Smart Hong Kong。

Rise Smart(HK)Limited于2023年6月29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中间控股公司。

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成立于2006年,主要为在英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寻求中学和高等教育的本地学生提供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我们亦提供其他服务,例如(i)透过与辅导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在线辅导;及(ii)签证咨询,以促进客户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发展。

我们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我们称之为Rise Smart UK,成立于2020年,未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于2023年6月14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由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拥有8,012股股份、990股股份、499股股份及499股股份。于2023年7月4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以港币80元、港币10元、港币5元及港币5元收购我们香港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 24 0.36万股股份、29.7万股股份14.97万股股份及14.97万股股份。于2023年7月5日,Rise Smart(HK)Limited以100英镑向Kin Cho Li先生购买Rise Smart(HK)Limited就我们的英国附属公司Rise Smart UK的全部已发行股本。随后,我们的香港和英国子公司由Rise Smart(HK)Limited全资拥有。

于2024年5月2日,公司全体股东,即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股东”)批准股份拆细,据此,公司现有每股面值为1.00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将拆分为1,600股每股面值为0.000625美元的股份,而所有拆细股份将在所有方面彼此享有同等地位,作为公司重组(“股份拆细”)的一部分。股份拆细后,公司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625美元的普通股,而公司有16,0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其中12,819,200股、1,584,000股、798,400股及798,400股普通股分别由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持有。

紧随股份拆细完成后,于2024年5月2日,股东提议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1,625,000股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注销,其中(i)1,301,950股普通股由Kin Cho Li先生交还,(ii)160,875股普通股由Wa Pang Cheong先生交还,(iii)81,088股普通股由Ho Fai Chan先生交还,(iv)81,087股普通股由Yu Ming Tang先生交还公司。其后,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变为14,375,000股,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各自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2024年11月14日,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Tang先生分别向Glamorous Rise Limited、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Absolute Rapture Limited转让11,517,250股普通股、1,423,125股普通股、717,312股普通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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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1 —组织和业务说明(续)

本招股章程及综合财务报表(“CFS”)其他地方使用的所有普通股及每股普通股金额均已追溯重列,以反映股份拆细。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公司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主席Kin Cho Li先生持有80.12%,Wa Pang Cheong先生持有9.90%,Ho Fai Chan先生持有4.99%,Yu Ming Tang先生持有4.99%。

下图说明了我们在发行前的组织结构: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为控股公司和注册人。

(2)Rise Smart(HK)Limited,一家BVI公司,是我们运营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3)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是我们的运营子公司。

(4)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一家英国公司,是我们在英国的子公司。

子公司情况说明

子公司

 

日期
注册成立

 

管辖权
阵型

 

百分比
直接/间接
经济
所有权

 

校长
活动

Rise Smart(HK)Limited(“Rise Smart BVI”)

 

2023年6月29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

 

100%

 

投资控股

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Rise Smart HK”)

 

2006年1月9日

 

香港

 

100%

 

提供留学中介服务及教育咨询服务

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Rise Smart英国)

 

2020年3月16日

 

英国

 

100%

 

未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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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编制依据

随附的CFS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U.S. GAAP”)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编制的。

合并原则

CFS包括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账户。所有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在合并时予以抵销。

估计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CFS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这些估计和判断是基于历史信息、公司目前可获得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管理层需要作出的重大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呆账备抵、确定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递延税项资产备抵、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负债、收入确认和或有事项。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外币换算与交易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所在国是香港。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当地货币港元(“港元”)作为记账本位币确定。该公司的CFS报告使用美元(“US $”或“$”)。经营成果及合并外币现金流量表按报告期平均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该日有效的适用汇率折算。以记账本位币计价的权益,按出资时的历史汇率折算。由于现金流量是根据平均折算率折算的,因此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与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金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化一致。因各期使用不同汇率而产生的换算调整,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计入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外币交易损益计入公司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

下表概述了在编制CFS时使用的货币汇率:

 

2024

 

2023

年终运动费率

 

1美元= 7.80港元

 

1美元= 7.81港元

平均费率

 

1美元= 7.82港元

 

1美元= 7.83港元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FV”),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在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上,从该资产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交换价格(作为退出价格)。现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公允价值相近,因为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市场利率较高。

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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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ASC 825-10要求对金融工具的FV进行一定的披露。FV的定义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A three-level FV层次结构优先考虑用于测量FV的输入。层次结构要求实体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的使用。用于测量FV的三种投入水平如下:

 

1级—

 

相同资产负债活跃市场报价。

   

2级—

 

类似资产和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在金融工具的整个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输入值。

   

3级—

 

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且对资产和负债的FV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这包括某些定价模型、贴现现金流方法和使用大量不可观察输入的类似技术。

公司认为主要由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成本、关联方应收款项、经营租赁、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所得税、应付关联方款项、关联方借款、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组成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由于其短期性,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各自资产和负债的FV相近。

现金及等价物

现金及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和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中可不受限制地补充或提取的活期存款。公司维持在香港的银行账户。香港银行账户的现金余额根据香港政府自2024年10月1日起推出的存款保障计划投保,金额最高为102,564美元(800,000港元)(2023财年:最高为64,103美元(500,000港元))。香港银行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计划的保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及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的高流动性投资。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拥有582,777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尽管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有时可能超过联邦保险存款限额,但该公司认为,持有此类存款的机构的质量减轻了此类风险。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按原开票金额减去呆账估计备抵后确认和列账。

公司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呆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时,公司建立可疑应收款项拨备。该备抵是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实际收到的金额可能与管理层对信用价值和经济环境的估计不同。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由于公司认为所有应收账款均可变现,故无备抵入账。

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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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预付款项

预付款是为未来服务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的预付款。预付款项是短期的,定期审查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如果预付款项的可变现性变得令人怀疑,公司认为资产将发生减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由于公司认为所有预付款项均可变现,故并无备抵入账。

租赁

公司遵循FASB发布的ASU2016-02 Leases(Topic842)(“Topic842”)。采用议题842导致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ROU”)和经营租赁负债。

公司评估了以下内容:(i)任何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ii)任何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iii)任何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即这些成本是否符合ASU2016-02下的资本化条件)。公司还选择了包括办公空间、仓库和设备在内的某些类别的标的资产的短期租赁豁免,初始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更短。

公司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是或包含租约。与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附带利益和风险仍由出租人承担的租赁,由承租人归类为经营租赁。本公司的所有租赁目前均归类为经营租赁。经营租赁计入经营租赁使用权ROU资产、经营租赁负债、流动、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ROU资产是公司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其支付因租赁而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经营租赁ROU资产和租赁负债按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现值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由于公司的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时使用其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经营租赁ROU资产还包括已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不包括租赁奖励。公司的租赁条款可能包括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当合理确定公司将行使该选择权时,在ROU资产和租赁负债范围内考虑续购选择权。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对于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经营租赁,公司选择不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租赁负债或ROU资产。相反,它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将租赁付款确认为费用。短期租赁费用对其综合经营报表和现金流量并不重要。公司与非租赁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经营租赁协议,并选择了将租赁和非租赁组成部分作为单一租赁组成部分进行合并和核算的实际权宜之计。

公司根据对其他长期资产适用的方法审查其ROU资产的减值。当发生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变化时,公司会审查其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对可能减值的评估是基于其从相关业务的预期未贴现未来税前现金流中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能力。公司选择将经营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计入任何经测试的资产组,并将相关的经营租赁付款计入未贴现的未来税前现金流。

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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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和摊销后的净额列报。在相关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和摊销如下:

电脑设备

 

5年

家具和固定装置

 

5年

租赁权改善

 

5年

机动车辆

 

5年

维护和维修支出不会实质上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大幅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重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报废或出售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各自账户中剔除,任何收益或亏损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中确认为其他收益或费用。

公司还重新评估折旧期间,以确定后续事件和情况是否值得对使用寿命进行修订估计。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对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不再可收回时,公司都会审查其长期资产(例如财产和设备)的可收回性。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公司通过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计量减值。如果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司将使用预期未来贴现现金流量确认减值损失,即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长期资产并无减值亏损。

员工福利计划

公司位于香港的雇员参加香港居民退休强制储蓄计划(退休金基金)。雇员须按月向经批准的私营机构提供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供款,按其薪金及受雇期间而定。要求公司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金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计划的总支出分别为14,895美元和5,891美元。

每股收益

该公司按照ASC 260、“每股收益”(“ASC 260”)计算每股收益(“EPS”)。ASC 260要求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公司呈现基本和稀释后的EPS。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将公司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收入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考虑了如果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被行使并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摊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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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所得税

该公司根据ASC 740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乃就现有资产及负债的综合财务报表账面值与其各自税基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的未来税务后果确认。

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建立估值备抵,必要时,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预期实现的金额。

ASC 740-10-25,“所得税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为合并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纳税申报表中所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税收状况规定了一个可能性更大的门槛。这一解释还为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与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披露提供了指导。

该公司认为,分别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没有不确定的税务状况。该公司预计,其关于未确认的税务状况的评估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目前并无接受任何所得税主管机构的审查,亦未获通知拟进行审查。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公司会受到或有事项的影响,例如因其业务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涉及范围广泛。或有事项负债在很可能发生负债且评估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入账。

如果对或有事项的评估表明很可能发生重大损失,且负债金额可以估计,则在公司财务报表中计提预计负债。如果评估表明潜在的重大损失或有事项不太可能发生,但合理可能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但无法估计,则将披露或有负债的性质,连同对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和重大)。

被视为遥远的或有损失一般不会披露,除非它们涉及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将披露担保的性质。

关联方

公司根据FASB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50(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该一方被视为与公司有关联。关联方还包括公司的主要所有者、其管理层、公司主要所有者的直系亲属及其管理层以及公司可能与之交易的其他方,如果一方控制或可能对另一方的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以致交易方之一可能无法充分追求其各自的利益。能够对交易方的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或对交易方之一拥有所有权权益且能够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可能阻碍交易方一方或多方充分追求其各自利益的一方,也属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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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最近的会计公告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或其他标准制定机构不时发布新的会计公告,并由公司在指定的生效日期采纳。除非另有讨论,该公司认为,最近发布的尚未生效的标准的影响不会对其CFS产生实质性影响。

最近通过的会计公告

公司考虑所有会计准则更新(“ASU”)的适用性和影响。管理层定期审查已发布的新会计准则。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法案(“JOBS法案”),公司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并选择了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延长过渡期,这将推迟采用这些会计准则,直到它们适用于私营公司。

2023年11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SU 2023-07,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其中要求公共实体在定期向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提供的情况下,在中期和年度基础上披露有关其可报告分部的重大费用和某些其他分部项目的信息。本ASU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这些修订应追溯适用于所有以前呈报的期间。过渡后,以往期间披露的分部费用类别和金额应基于采用期间确定和披露的重要分部费用类别。公司预计ASU2023-07的采用不会对我们的CFS产生实质性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主题220-40):费用分类披露(“ASU 2024-03”)。除其他外,此次更新要求更详细地披露常见费用标题中的费用类型,例如销售和销售成本、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并旨在改进有关实体费用的披露,包括购买库存、员工薪酬、折旧和摊销。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对我们CFS的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将对公司的CFS产生重大影响。

收入确认

公司遵循收入准则会计准则编纂(“ASC”)606,客户合同收入。

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公司应就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确认收入,其金额应反映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采用了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五步: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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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公司与客户订立协议,订立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很可能将收取其作为服务转让给客户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公司通常以书面、口头或按照其他惯常商业惯例与客户达成协议。公司根据适用协议中规定的对价确认收入。

该公司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在申请签证和学校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公司确认为申请签证和学校提供服务的收入,该收入在交易和我们的业绩完成的时间点确认,如学生申请表所证明。公司在发票中为每一方关于转让服务的权利确定服务范围。如发票所规定,公司将根据与考虑商业实质的约定付款条件约定的费用收取申请和咨询服务收入。一旦公司履行了履约义务,公司很可能有权收取这笔款项。这些服务作为一个单元一起提供。履约义务是一种可区分的服务(或服务捆绑)或一系列可区分的、实质上相同的、向客户转让模式相同的服务。确认的收入描述了向其客户转让承诺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这些服务。公司在应用本指引时会考虑合同条款以及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

辅导服务包括在客户同意辅导班范围时提供辅导服务。公司确认向客户提供辅导服务的收入于集团为客户执行辅导班时按加班确认。此类服务产生的收入一般基于要求客户在特定时间范围内预付辅导服务费的课程的固定费率。进度是根据公司为履行履约义务所做的努力或投入相对于履行该履约义务的预期投入总额而确定的。进度是根据对每个项目的总服务时间(主要包括截至记录时间的员工成本)的估计来确定的,以衡量公司在完全履行履约义务方面的进展。预计产生的总投入主要基于同类项目的历史经验。公司的业绩创造并增强了客户在资产被创造和增强时控制的资产。

公司确认向学校提供转介服务的收入或分代理在交易和我们的业绩完成的时间点确认,这通过所申请的完成记录和来自学校的确认来证明。合同通常是固定的佣金评级,服务期限通常为两年。该公司将客户推荐给学校或次级代理,以换取介绍费。所提供的服务仅是客户向学校或次级代理的转介。转介服务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司承诺将客户转介给学校或分代理申请学校,因此被视为一项单一的履约义务。

附注3 —业务分部信息

目前,公司有两个可报告的业务板块:

(i)教育顾问分部,主要提供教育顾问服务;及

(ii)辅导分部,主要提供辅导服务

根据ASC 280-10-50-21(c),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的首席运营决策者包括首席执行官Kin Cho Li先生和首席财务官Ka Nung Wu先生。

根据ASC 280-10-50-26和ASC 280-10-50-30(d),公司认为辅导分部的资产和负债与报告分部的总数相比微不足道;公共实体合并资产中的资产代表教育咨询分部。辅导分部的资产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及2.4%。辅导分部的负债分别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总负债的3.7%及4.6%,因此并无就辅导分部提供资产资料,亦无就应呈报分部总额与相应综合金额的对账提供资产资料。

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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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 —业务部分信息(续)

该表还包括分类收入与可报告分部的对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教育
咨询

 

教程

 

合计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服务收入

 

$

367,802

 

 

$

 

 

$

367,802

 

教程收入

 

 

 

 

 

73,982

 

 

 

73,982

 

佣金收入

 

 

2,766,688

 

 

 

 

 

 

2,766,688

 

总收入,净额

 

 

3,134,490

 

 

 

73,982

 

 

 

3,208,472

 

   

 

 

 

 

 

 

 

 

 

 

 

收入成本:

 

 

 

 

 

 

 

 

 

 

 

 

服务费

 

 

(233,999

)

 

 

 

 

 

(233,999

)

家教及顾问费

 

 

 

 

 

(39,392

)

 

 

(39,392

)

员工成本

 

 

(523,744

)

 

 

 

 

 

(523,744

)

佣金费用

 

 

(121,807

)

 

 

 

 

 

(121,807

)

收入总成本

 

 

(879,550

)

 

 

(39,392

)

 

 

(918,942

)

   

 

 

 

 

 

 

 

 

 

 

 

毛利

 

 

2,254,940

 

 

 

34,590

 

 

 

2,289,530

 

   

 

 

 

 

 

 

 

 

 

 

 

营业费用

 

 

 

 

 

 

 

 

 

 

 

 

销售与市场营销

 

 

(336,867

)

 

 

 

 

 

(336,867

)

一般和行政

 

 

(607,372

)

 

 

 

 

 

(607,372

)

总营业费用

 

 

(944,239

)

 

 

 

 

 

(944,239

)

   

 

 

 

 

 

 

 

 

 

 

 

分部利润

 

$

1,310,701

 

 

$

34,590

 

 

$

1,345,29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教育
咨询

 

教程

 

合计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服务收入

 

$

528,410

 

 

$

 

 

$

528,410

 

教程收入

 

 

 

 

 

90,529

 

 

 

90,529

 

佣金收入

 

 

2,138,269

 

 

 

 

 

 

2,138,269

 

总收入,净额

 

 

2,666,679

 

 

 

90,529

 

 

 

2,757,208

 

   

 

 

 

 

 

 

 

 

 

 

 

收入成本:

 

 

 

 

 

 

 

 

 

 

 

 

服务费

 

 

(226,038

)

 

 

 

 

 

(226,038

)

家教及顾问费

 

 

 

 

 

(37,530

)

 

 

(37,530

)

员工成本

 

 

(115,504

)

 

 

 

 

 

(115,504

)

佣金费用

 

 

(441,261

)

 

 

 

 

 

(441,261

)

收入总成本

 

 

(782,803

)

 

 

(37,530

)

 

 

(820,333

)

   

 

 

 

 

 

 

 

 

 

 

 

毛利

 

 

1,883,876

 

 

 

52,999

 

 

 

1,936,875

 

   

 

 

 

 

 

 

 

 

 

 

 

营业费用

 

 

 

 

 

 

 

 

 

 

 

 

销售与市场营销

 

 

(186,832

)

 

 

 

 

 

(186,832

)

一般和行政

 

 

(681,473

)

 

 

 

 

 

(681,473

)

总营业费用

 

 

(868,305

)

 

 

 

 

 

(868,305

)

   

 

 

 

 

 

 

 

 

 

 

 

分部利润

 

$

1,015,571

 

 

$

52,999

 

 

$

1,068,570

 

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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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注3 —业务部分信息(续)

以下收入基于客户所在的国家。有关地理分部的财务信息汇总如下表所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英国

 

$

1,367,302

 

$

1,225,125

澳大利亚

 

 

856,613

 

 

479,945

香港

 

 

441,784

 

 

618,939

新西兰

 

 

85,158

 

 

1,423

加拿大

 

 

315,222

 

 

130,943

美利坚合众国

 

 

142,393

 

 

300,833

   

$

3,208,472

 

$

2,757,208

附注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12月31日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2024

 

2023

存款

 

$

23,393

 

$

23,960

预付款项

 

 

737,322

 

 

443,862

   

 

760,715

 

 

467,822

减:分类为非流动资产的金额

 

 

 

 

分类为流动资产的金额

 

$

760,715

 

$

467,822

保证金包括电信和电力公司的活动保证金,以及在服务终止时可退还给服务供应商的保证金。预付款是对供应商和供应商的预付款。

附注5 —财产和设备,净额

截至12月31日,财产和设备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摊销后列示如下:

 

2024

 

2023

电脑设备

 

$

16,111

 

 

$

16,100

 

家具和固定装置

 

 

9,270

 

 

 

9,263

 

租赁权改善

 

 

33,075

 

 

 

33,053

 

机动车辆

 

 

64,433

 

 

 

64,390

 

减:累计折旧摊销

 

 

(76,117

)

 

 

(51,968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46,772

 

 

$

70,838

 

附注6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截至12月31日,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构成如下:

 

2024

 

2023

应计业务费用

 

$

1,512

 

$

22,735

应付薪金

 

 

29,092

 

 

合计

 

$

30,604

 

$

22,735

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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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7 —银行借款

截至12月31日银行贷款构成如下:

     

利息

 

2024

 

利息

 

2023

汇丰–贷款1

 

(1)

 

3.125

%

 

$

86,589

 

 

3.625

%

 

$

100,535

 

汇丰–贷款2

 

(2)

 

3.125

%

 

 

94,655

 

 

3.625

%

 

 

108,497

 

汇丰–贷款3

 

(3)

 

3.375

%

 

 

315,589

 

 

3.625

%

 

 

356,526

 

         

 

 

 

496,833

 

   

 

 

 

565,558

 

减:长期银行借款流动部分

       

 

 

 

(72,486

)

   

 

 

 

(68,927

)

长期银行借款的非流动部分

       

 

 

$

424,347

 

   

 

 

$

496,631

 

____________

(1)2020年6月26日,Rise Smart根据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于2020年6月26日签署的贷款协议,以2.875%的利率借入115,420美元(900,000港元),为期十年。贷款由Rise Smart HK的董事Li Kin Cho先生提供个人担保作抵押。利息由2023年的3.625%降至2024年的3.125%。

(2)2020年12月28日,Rise Smart根据与汇丰银行于2021年1月5日签署的贷款协议,以2.875%的利率借款115,420美元(900,000港元),为期十年。贷款由Rise Smart HK的董事Li Kin Cho先生提供个人担保作抵押。利息由2023年的3.625%降至2024年的3.125%。

(3)于2021年8月9日,Rise Smart根据与汇丰于2021年8月21日签署的贷款协议,以3.125%的利率借入410,383美元(3,200,000港元),为期十年。贷款由Rise Smart HK的董事Li Kin Cho先生提供个人担保作抵押。利息由2023年的3.625%降至2024年的3.37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述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9051美元和20729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银行借款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5

 

$

72,486

2026

 

 

74,784

2027

 

 

77,154

2028

 

 

79,600

2029

 

 

82,124

2030

 

 

76,091

2031

 

 

34,594

合计

 

$

496,833

截至本报告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银行借款中共有69104美元已偿还。

附注8 —租赁

公司主要就办公场所订立经营租赁,租期一般为两年。该公司遵循主题842。公司采用5%的费率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租约的剩余期限为六个月。

本公司在租赁负债或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中不包括短期租赁(初始租赁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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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8 —租赁(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租赁债务到期情况列示如下: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未来租赁
付款

2025

 

$

35,757

 

合计

 

 

35,757

 

减:利息

 

 

(544

)

   

 

35,213

 

租赁负债现值–流动负债

 

 

(35,213

)

   

 

 

 

租赁负债现值–非流动负债

 

$

 

附注9 —所得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得税前收入的本地(“美利坚合众国”)和外国部分由以下部分组成:

 

2024

 

2023

税务管辖权来自:

 

 

   

 

 

–本地

 

$

 

$

–外国,包括

 

 

   

 

 

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

 

 

 

 

香港

 

 

1,386,590

 

 

1,037,848

   

 

   

 

 

所得税前利润

 

$

1,386,590

 

$

1,037,848

所得税拨备包括以下各项:

 

2024

 

2023

当前税:

 

 

 

 

 

 

 

–本地

 

$

 

 

$

–外国

 

 

210,265

 

 

 

209,258

   

 

 

 

 

 

 

递延税:

 

 

 

 

 

 

 

–本地

 

 

 

 

 

–外国

 

 

(3,027

)

 

 

(2,791

   

 

 

 

 

 

 

所得税费用

 

$

207,238

 

 

$

206,467

所示年份的有效税率是在适用广泛所得税率范围的各个税收管辖区所获得的收入的混合结果。公司主要在香港经营业务,须在其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缴税,具体如下:

美利坚合众国

Rise Smart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受美国税法约束。公司的政策是在其所得税拨备中确认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本公司于呈列期间并无应计或支付对其经营业绩并无重大影响的利息或罚款。未计提递延税项资产,因为在公司重大所有权发生变更后,税收亏损可能无法结转。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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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所得税(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美国并无营业收入。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现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子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现行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

香港

公司在香港经营的附属公司须就本年度在香港产生的估计应评税利润扣除该纳税年度的税务优惠后按8.25%至16.5%的两级利得税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率的对账情况如下:

 

2024

 

2023

所得税前利润

 

$

1,386,590

 

 

$

1,037,848

 

法定所得税率

 

 

16.5

%

 

 

16.5

%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228,787

 

 

 

171,245

 

不可抵扣项目的税务影响

 

 

3,049

 

 

 

57,689

 

非应税项目的税务影响

 

 

(3,303

)

 

 

(1,401

)

税收效应对双层税制的影响

 

 

(21,103

)

 

 

(21,066

)

税收优惠

 

 

(192

)

 

 

 

所得税费用

 

$

207,238

 

 

$

206,467

 

下表列示了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递延税项负债:

 

 

   

 

 

固定资产,从

 

 

   

 

 

美国税收制度

 

$

 

$

开曼群岛税收制度

 

 

 

 

香港税制

 

 

1,338

 

 

4,360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

1,338

 

$

4,36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净经营亏损结转。

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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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0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

以下为公司与之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名单:

(a)Rise Smart董事Li,Kin Cho先生。

a.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2024

 

2023

应付关联方款项

     

 

   

 

 

Mr. Li,Kin Cho(a)

 

(1)

 

$

28,357

 

$

30,622

合计

     

$

28,357

 

$

30,622

____________

(1)余额为经营性垫款。该金额为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

b.应付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付股利余额如下:

 

2024

 

2023

应付股息

 

 

   

 

 

Li Kin Cho先生

 

$

 

$

1,537

Wa Pang Cheong先生

 

 

 

 

126,781

Ho Fai Chan先生

 

 

 

 

63,903

余明堂先生

 

 

 

 

63,903

合计

 

$

 

$

256,124

附注11 —风险集中

公司面临以下集中风险:

(a)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或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供应商占本集团总成本及开支的10%以上。一名客户及两名客户分别占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益的10%以上。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分别有2名及3名客户占集团应收款项净额的10%以上。

 

2024

 

2023

总收入

   

 

   

 

客户A

 

 

 

23.3

%

客户B

 

33.1

%

 

22.2

%

 

2024

 

2023

应收账款,净额

   

 

   

 

客户A

 

19.1

%

 

42.5

%

客户B

 

62.3

%

 

43.3

%

客户C

 

 

 

13.5

%

____________

*该期间的百分比低于10%。

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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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11 —风险集中(续)

(b)经济和政治风险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在香港。因此,香港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以及香港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c)汇率风险

公司无法保证当前汇率将保持稳定;因此,公司有可能在两个可比期间内公布相同的利润,并且由于汇率波动,根据期间内换算为美元的HKD汇率而公布更高或更低的利润。

附注12 —承诺和或有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承诺或或有事项。

附注13 —股权

普通股

授权数量为50,000股,每股面值为1.00美元。2024年5月2日,公司完成拆股。此次股份分割将授权股份从5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美元增加到8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625美元,并以1,600配1的比例对所有已发行流通股进行拆股。CFS和相关票据中的所有每股金额和股份数量均进行了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情况。

附注14 —应付股息

下表列示公司应付股息: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2024

 

2023

结转余额

 

$

256,124

 

 

$

 

宣派股息

 

 

 

 

 

903,606

 

已付股息

 

 

(256,124

)

 

 

(647,482

)

应付股息

 

$

 

 

$

256,124

 

附注15 —随后发生的事件

根据对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但在CFS发布之前发生的事件建立会计处理和披露标准的ASC主题855“期后事项”,公司对2024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所有事件或交易进行了评估,直至公司发布经审计的CFS之日。不存在其他需要在CFS中确认或披露的重大后继事件。

F-22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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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2025

 

2024

   

(未经审计)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72,157

 

$

582,777

应收账款,净额

 

 

1,679,546

 

 

1,339,096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853,125

 

 

760,715

流动资产总额

 

 

3,304,828

 

 

2,682,588

   

 

   

 

 

非流动资产

 

 

   

 

 

物业及设备净额

 

 

34,908

 

 

46,772

使用权资产,净额

 

 

135,108

 

 

35,827

非流动资产合计

 

 

170,016

 

 

82,599

总资产

 

$

3,474,844

 

$

2,765,187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6,652

 

$

28,357

应付账款

 

 

321,014

 

 

195,932

应交所得税

 

 

340,605

 

 

294,464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69,239

 

 

37,179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21,388

 

 

30,604

长期银行借款本期到期情况

 

 

20,572

 

 

72,486

流动负债合计

 

 

809,470

 

 

659,022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65,869

 

 

长期银行借款,非流动

 

 

461,533

 

 

424,347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1,340

 

 

1,338

非流动负债合计

 

 

528,742

 

 

425,685

负债总额

 

 

1,338,212

 

 

1,084,707

   

 

   

 

 

股东权益

 

 

   

 

 

普通股,面值0.000625美元;授权8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14,375,000

 

 

8,984

 

 

8,984

额外实缴资本

 

 

1,016

 

 

1,01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6,260

 

 

3,272

留存收益

 

 

2,120,372

 

 

1,667,208

股东权益合计

 

 

2,136,632

 

 

1,680,480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3,474,844

 

$

2,765,187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23

目 录

F-24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未经审计的现金流量简明合并报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及二零二四年
(以美元表示)

 

2025

 

202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

453,164

 

 

$

396,928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折旧

 

 

11,940

 

 

 

12,216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及租赁负债利息

 

 

34,821

 

 

 

35,806

 

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

 

 

545

 

 

 

2,349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应收账款

 

 

(340,450

)

 

 

101,401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92,410

)

 

 

(220,795

)

应付账款

 

 

125,082

 

 

 

(80,554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9,216

)

 

 

15,811

)

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

 

 

(37,242

)

 

 

(36,818

)

应交所得税

 

 

46,141

 

 

 

(73,165

)

来自(给)关联方的垫款

 

 

8,295

 

 

 

(27,307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200,670

 

 

 

125,87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偿还银行借款

 

 

(14,728

)

 

 

(34,101

)

向股东支付股息

 

 

 

 

 

(254,587

)

按筹资活动分列的现金净额(用于)

 

 

(14,728

)

 

 

(288,688

)

   

 

 

 

 

 

 

 

外币折算调整

 

 

3,438

 

 

 

55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

 

 

185,942

 

 

 

(162,263

)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582,777

 

 

 

374,18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72,157

 

 

$

211,924

 

   

 

 

 

 

 

 

 

投融资活动补充非现金:

 

 

 

 

 

 

 

 

已缴税款

 

$

18,561

 

 

$

120,551

 

向股东支付股息

 

 

 

 

 

254,587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25

目 录

F-26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1 —组织和业务说明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作为我们业务的控股公司,该公司主要通过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间接全资运营子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运营,我们将其称为Rise Smart Hong Kong。

Rise Smart(HK)Limited于2023年6月29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中间控股公司。

我们的营运子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成立于2006年,主要为在英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寻求中学和高等教育的本地学生提供海外留学咨询服务。我们亦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例如(i)透过与辅导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在线辅导服务,为学生提供辅导;及(ii)签证咨询服务,以促进客户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发展。

我们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我们称之为Rise Smart UK,成立于2020年,未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于2023年6月14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分别由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拥有8,012股股份、990股股份、499股股份及499股股份。于2023年6月29日,公司成立全资附属公司Rise Smart(HK)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收购我们香港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的24 0.36万股、29.7万股149,700股及149,700股,代价分别为80港元、10港元、5港元及5港元。于2023年7月5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收购我们的英国附属公司Rise Smart UK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100英镑。随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由Rise Smart(HK)Limited全资拥有。

于2024年5月2日,公司股东,即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股东”)批准股份拆细,据此,公司现有每股面值为1.00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将各自拆细为1,600股每股面值为0.000625美元的股份,而所有拆细股份将在所有方面彼此享有同等地位,作为公司重组(“股份拆细”)的一部分。股份拆细后,公司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面值0.000625美元的80,000,000股普通股,公司有16,0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其中12,819,200股、1,584,000股、798,400股及798,400股普通股分别由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持有。

紧随股份拆细完成后,于2024年5月2日,股东提议及公司董事会批准无偿向公司交出1,625,000股普通股以供注销,其中(i)Kin Cho Li先生交出1,301,950股普通股,(ii)Wa Pang Cheong先生交出160,875股普通股,(iii)Ho Fai Chan先生交出81,088股普通股,及(iv)Yu Ming Tang先生交出81,087股普通股予公司。其后,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变为14,375,000股,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各自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F-27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1 —组织和业务说明(续)

2024年10月31日,(i)Kin Cho Li先生与Glamorous Rise Limited(一家由Kin Cho Li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Kin Cho Li先生将11,517,250股普通股转让给Glamorous Rise Limited;(ii)Wa Pang Cheong先生与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一家由Wa Pang Cheong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Wa Pang Cheong先生将1,423,125股普通股转让给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iii)Ho Fai Chan先生与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签署转让文书,Ho Fai Chan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据此Ho Fai Chan先生将717,312股普通股转让给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iv)Yu Ming Tang先生与Absolute Rapture Limited(一家由Yu Ming Tang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Yu Ming Tang先生将717,313股普通股转让给Absolute Rapture Limited。转让后,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由Glamorous Rise Limited、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及Absolute Rapture Limited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本招股章程及综合财务报表(“CFS”)其他地方使用的所有普通股及每股普通股金额均已追溯重列,以反映股份拆细。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公司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主席Kin Cho Li先生持有80.12%,Wa Pang Cheong先生持有9.90%,Ho Fai Chan先生持有4.99%,Yu Ming Tang先生持有4.99%。

下图说明了我们在发行前的组织结构: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为控股公司和注册人。

(2)Rise Smart(HK)Limited,一家BVI公司,是我们运营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3)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是我们的运营子公司。

(4)Rise Smart Holdings Limited,一家英国公司,是我们在英国的子公司。

F-28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1 —组织和业务说明(续)

子公司情况说明

子公司

 

日期
注册成立

 

管辖权
阵型

 

百分比
直接/间接
经济
所有权

 

校长
活动

瑞思智能(香港)有限公司
(“Rise Smart BVI”)

 

2023年6月29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

 

100%

 

投资控股

瑞思智能控股有限公司
(“Rise Smart HK)

 

2006年1月9日

 

香港

 

100%

   

瑞思智能控股有限公司
(“Rise Smart英国)

 

2020年3月16日

 

英国

 

100%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编制依据

随附的CFS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U.S. GAAP”)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编制的。

合并原则

CFS包括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账户。所有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在合并时予以抵销。

估计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CFS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这些估计和判断是基于历史信息、公司目前可获得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管理层需要作出的重大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呆账备抵、确定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递延税项资产备抵、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负债、收入确认和或有事项。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外币换算与交易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所在国是香港。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当地货币港元(“港元”)作为记账本位币确定。该公司的CFS报告使用美元(“US $”或“$”)。经营成果及合并外币现金流量表按报告期平均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该日有效的适用汇率折算。以记账本位币计价的权益,按出资时的历史汇率折算。由于现金流量是根据平均折算率折算的,因此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与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金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化一致。因各期使用不同汇率而产生的换算调整,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计入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外币交易损益计入公司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

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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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下表概述了在编制CFS时使用的货币汇率:

 

6月30日,
2025

 

12月31日,
2024

期末即期利率

 

1美元= 7.79港元

 

1美元= 7.80港元

 

六个月
结束了
6月30日,
2024

 

六个月
结束了
6月30日,
2024

平均费率

 

1美元= 7.79港元

 

1美元= 7.82港元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FV”),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在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上,从该资产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交换价格(作为退出价格)。现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公允价值相近,因为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市场利率较高。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ASC 825-10要求对金融工具的FV进行一定的披露。FV的定义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A three-level FV层次结构优先考虑用于测量FV的输入。层次结构要求实体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的使用。用于测量FV的三种投入水平如下:

 

1级—

 

相同资产负债活跃市场报价。

   

2级—

 

类似资产和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在金融工具的整个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输入值。

   

3级—

 

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且对资产和负债的FV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这包括某些定价模型、贴现现金流方法和使用大量不可观察输入的类似技术。

公司认为主要由现金、应收账款、经营租赁、应付账款、应付关联方款项、当前到期的长期银行借款、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等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由于其短期性,与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各自资产和负债的FV相近。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等价物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可以不受限制地增加或提取的银行现金。公司维持香港、英国及开曼岛的银行账户。香港银行账户的现金余额根据香港政府推出的存款保障计划投保,金额最高为102,695美元(800,000港元)。香港银行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计划的保险。

歼30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按原开票金额减去呆账估计备抵后确认和列账。

公司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呆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时,公司建立可疑应收款项备抵。该备抵是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实际收到的金额可能与管理层对信用价值和经济环境的估计不同。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由于公司认为所有应收账款均可变现,因此没有备抵入账。

预付款项

预付款是为未来的服务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的预付款。预付款项是短期的,会定期审查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如果预付款项的可变现性变得可疑,公司认为资产将发生减值。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由于公司认为所有预付款项均可变现,此处未记录备抵。

租赁

公司遵循FASB发布的ASU2016-02 Leases(Topic842)(“Topic842”)。采用议题842导致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ROU”)和经营租赁负债。

公司评估了以下内容:(i)任何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ii)任何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iii)任何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即这些成本是否符合ASU2016-02下的资本化条件)。公司还选择了包括办公空间、仓库和设备在内的某些类别的标的资产的短期租赁豁免,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更短。

公司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是或包含租约。与所有权相关的几乎所有附带利益和风险仍由出租人承担的租赁,由承租人归类为经营租赁。公司所有租赁目前均归类为经营租赁。经营租赁计入经营租赁使用权ROU资产、经营租赁负债、流动、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有关公司采用ASC 842的方法以及采用该方法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的披露,请参见附注9。

ROU资产代表公司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公司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经营租赁ROU资产和租赁负债按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现值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由于公司的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时使用其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经营租赁ROU资产还包括已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不包括租赁奖励。公司的租赁条款可能包括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当合理确定公司将行使该选择权时,将在ROU资产和租赁负债范围内考虑续购选择权。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F-31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对于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经营租赁,公司选择不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租赁负债或ROU资产。相反,它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将租赁付款确认为费用。短期租赁费用对其综合经营报表和现金流量并不重要。公司与非租赁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经营租赁协议,并选择了将租赁和非租赁组成部分作为单一租赁组成部分进行合并和核算的实际权宜之计。

公司根据对其他长期资产适用的方法审查其ROU资产的减值。当发生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变化时,公司会审查其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对可能减值的评估是基于其从相关业务的预期未贴现未来税前现金流中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能力。公司选择将经营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计入任何经测试的资产组,并将相关的经营租赁付款计入未贴现的未来税前现金流。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和摊销后的净额列报。在相关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和摊销如下:

电脑设备

 

5年

家具和固定装置

 

5年

租赁权改善

 

5年

机动车辆

 

5年

维护和维修支出不会实质上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大幅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重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报废或出售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各自账户中剔除,任何收益或亏损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亏损)中确认为其他收益或支出。

公司还重新评估折旧期间,以确定后续事件和情况是否值得对使用寿命进行修订估计。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对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不再可收回时,公司都会审查其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例如财产和设备。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公司通过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资产使用及其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计量减值。如果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司将使用预期未来贴现现金流量确认减值损失,即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确认长期资产减值。

员工福利计划

公司位于香港的雇员参加香港居民退休强制储蓄计划(退休金基金)。雇员须按月向经批准的私营机构所提供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供款,按其薪金及受雇期间而定。

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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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要求公司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该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该计划的总支出分别为7273美元和7901美元。

每股收益

该公司根据ASC 260、“每股收益”(“ASC 260”)计算每股收益(“EPS”)。ASC 260要求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公司呈现基本和稀释后的EPS。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将公司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收入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考虑了如果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被行使并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并无摊薄股份。

所得税

该公司根据ASC 740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乃就现有资产及负债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账面值与其各自税基之间的差异导致的未来税务后果确认。

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建立估值备抵,必要时,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预期实现的金额。

ASC 740-10-25,“所得税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为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纳税申报表中所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税收状况规定了一个可能性更大的门槛。这一解释还为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与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披露提供了指导。

该公司认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没有不确定的税务状况。该公司预计,其关于未确认的税务状况的评估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目前没有接受所得税主管部门的审查,也没有收到拟进行审查的通知。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公司会受到或有事项的影响,例如因其业务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涉及范围广泛。或有事项负债在很可能发生负债且评估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入账。

如果对或有事项的评估表明很可能发生重大损失,且负债金额可以估计,则在公司财务报表中计提预计负债。如果评估表明潜在的重大损失或有事项不太可能发生,但合理可能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但无法估计,则将披露或有负债的性质,以及对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和重大的话。

被视为遥远的或有损失一般不会披露,除非它们涉及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将披露担保的性质。

F-33

目 录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关联方

公司根据FASB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50(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该一方被视为与公司有关联。关联方还包括公司的主要所有者、其管理层、公司主要所有者的直系亲属及其管理层以及公司可能与之交易的其他方,如果一方控制或可能对另一方的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以致交易方之一可能无法充分追求其各自的利益。能够对交易方的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或对交易方之一拥有所有权权益且能够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可能阻碍交易方一方或多方充分追求其各自利益的一方,也属于关联方。

最近的会计公告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或其他标准制定机构不时发布新的会计公告,并由公司在指定的生效日期采纳。除非另有讨论,该公司认为,最近发布的尚未生效的标准的影响不会对其CFS产生实质性影响。

最近通过的会计公告

公司考虑所有会计准则更新(“ASU”)的适用性和影响。管理层定期审查已发布的新会计准则。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法案(“JOBS法案”),公司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并选择了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延长过渡期,这将推迟采用这些会计准则,直到它们适用于私营公司。

公司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被采纳,将不会对公司的CFS产生重大影响。

附注3 —业务分部信息

目前,公司有两个可报告的业务板块:

(i)教育顾问分部,主要提供教育顾问服务;及

(ii)辅导分部,主要提供辅导服务

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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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注3 —业务部分信息(续)

该表还包括分类收入与可报告分部的对账。

 

截至六个月
2025年6月30日

   

教育
咨询

 

教程

 

合计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服务收入

 

$

167,285

 

 

$

 

 

$

167,285

 

教程收入

 

 

 

 

 

25,024

 

 

 

25,024

 

佣金收入

 

 

1,271,097

 

 

 

 

 

 

1,271,097

 

总收入,净额

 

 

1,438,382

 

 

 

25,024

 

 

 

1,463,406

 

   

 

 

 

 

 

 

 

 

 

 

 

收入成本:

 

 

 

 

 

 

 

 

 

 

 

 

服务费

 

 

(32,892

)

 

 

 

 

 

(32,892

)

家教及顾问费

 

 

 

 

 

(12,370

)

 

 

(12,370

)

员工成本

 

 

(40,851

)

 

 

 

 

 

(40,851

)

佣金费用

 

 

(365,726

)

 

 

 

 

 

(365,726

)

收入总成本

 

 

(439,469

)

 

 

(12,370

)

 

 

(451,839

)

   

 

 

 

 

 

 

 

 

 

 

 

毛利

 

 

998,913

 

 

 

12,654

 

 

 

1,011,567

 

   

 

 

 

 

 

 

 

 

 

 

 

营业费用

 

 

 

 

 

 

 

 

 

 

 

 

销售与市场营销

 

 

(149,254

)

 

 

 

 

 

(149,254

)

一般和行政

 

 

(341,200

)

 

 

 

 

 

(341,200

)

总营业费用

 

 

(490,454

)

 

 

 

 

 

(490,454

)

   

 

 

 

 

 

 

 

 

 

 

 

分部利润

 

$

508,459

 

 

$

12,654

 

 

$

521,113

 

 

截至六个月
2024年6月30日

   

教育
咨询

 

教程

 

合计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服务收入

 

$

158,132

 

 

$

 

 

$

158,132

 

教程收入

 

 

 

 

 

34,880

 

 

 

34,880

 

佣金收入

 

 

1,063,648

 

 

 

 

 

 

1,063,648

 

总收入,净额

 

 

1,221,780

 

 

 

34,880

 

 

 

1,256,660

 

   

 

 

 

 

 

 

 

 

 

 

 

收入成本:

 

 

 

 

 

 

 

 

 

 

 

 

服务费

 

 

(86,897

)

 

 

 

 

 

(86,897

)

家教及顾问费

 

 

 

 

 

(21,154

)

 

 

(21,154

)

员工成本

 

 

(86,888

)

 

 

 

 

 

(86,888

)

佣金费用

 

 

(218,021

)

 

 

 

 

 

(218,021

)

收入总成本

 

 

(391,806

)

 

 

(21,154

)

 

 

(412,960

)

   

 

 

 

 

 

 

 

 

 

 

 

毛利

 

 

829,974

 

 

 

13,726

 

 

 

843,700

 

   

 

 

 

 

 

 

 

 

 

 

 

营业费用

 

 

 

 

 

 

 

 

 

 

 

 

销售与市场营销

 

 

(132,467

)

 

 

 

 

 

(132,467

)

一般和行政

 

 

(249,160

)

 

 

 

 

 

(249,160

)

总营业费用

 

 

(381,627

)

 

 

 

 

 

(381,627

)

   

 

 

 

 

 

 

 

 

 

 

 

分部利润

 

$

448,347

 

 

$

13,726

 

 

$

462,073

 

F-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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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注3 —业务部分信息(续)

以下收入基于客户所在的国家。有关地理分部的财务信息汇总如下表所示:

 

截至六个月
6月30日,

   

2025

 

2024

英国

 

$

392,801

 

$

448,676

澳大利亚

 

 

600,796

 

 

427,562

香港

 

 

192,924

 

 

185,607

新西兰

 

 

160,034

 

 

14,690

加拿大

 

 

91,193

 

 

132,960

美利坚合众国

 

 

25,658

 

 

47,165

   

$

1,463,406

 

$

1,256,660

附注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6月30日,
2025

 

12月31日,
2024

       

(已审核)

存款

 

$

24,717

 

$

23,393

预付款项

 

 

828,408

 

 

737,322

   

 

853,125

 

 

760,715

减:分类为非流动资产的金额

 

 

 

 

分类为流动资产的金额

 

$

853,125

 

$

760,715

保证金包括支付给电信和电力公司等公用事业公司的保证金,以及在服务终止时可退还给服务供应商的保证金。预付款是对供应商和供应商的预付款。

附注5 —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摊销后列示,包括以下各项:

 

6月30日,
2025

 

12月31日,
2024

       

(已审核)

电脑设备

 

$

16,138

 

 

$

16,111

 

家具和固定装置

 

 

9,285

 

 

 

9,270

 

租赁权改善

 

 

33,131

 

 

 

33,075

 

机动车辆

 

 

64,542

 

 

 

64,433

 

减:累计折旧摊销

 

 

(88,188

)

 

 

(76,117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34,908

 

 

$

46,772

 

F-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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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6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构成如下:

 

6月30日,
2025

 

12月31日,
2024

       

(已审核)

应计业务费用

 

$

1,515

 

$

1,512

应付薪金

 

 

19,873

 

 

29,092

合计

 

$

21,388

 

$

30,604

附注7 —银行贷款,有担保

银行借款构成如下:

     

利息

 

6月30日,
2025

 

利息

 

12月31日,
2024

                   

(已审核)

汇丰–贷款1

 

(1)

 

3

%

 

$

84,312

 

 

3.125

%

 

$

86,589

 

汇丰–贷款2

 

(2)

 

3

%

 

 

92,405

 

 

3.125

%

 

 

94,655

 

汇丰–贷款3

 

(3)

 

3

%

 

 

305,388

 

 

3.375

%

 

 

315,589

 

         

 

 

 

482,105

 

   

 

 

 

496,833

 

减:长期银行借款流动部分

       

 

 

 

(20,572

)

   

 

 

 

(72,486

)

长期银行借款的非流动部分

       

 

 

$

461,533

 

   

 

 

$

424,347

 

____________

(1)于2020年6月26日,Rise Smart根据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的贷款协议借入为期十年的115,420美元(900,000港元)。贷款由Rise Smart HK的董事Li Kin Cho先生提供个人担保作抵押。

(2)2020年12月28日,Rise Smart根据2021年1月5日签署的贷款协议向汇丰银行借款115,420美元(900,000港元),为期十年。贷款由Rise Smart HK的董事Li Kin Cho先生提供个人担保作抵押。

(3)于2021年8月9日,Rise Smart根据于2021年8月21日签署的贷款协议向汇丰银行借入410,383美元(3,200,000港元),为期十年。贷款由Rise Smart HK的董事Li Kin Cho先生提供个人担保作抵押。

上述银行借款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利息支出分别为7,334美元和9,979美元。

银行借款到期情况按年份分列如下:

 

截至
6月30日,
2025

2025

 

$

20,572

2026

 

 

111,779

2027

 

 

77,359

2028年及以后

 

 

272,395

   

$

482,105

截至本报告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银行借款共偿还15569美元。

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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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8 —租赁

公司主要就办公场所订立经营租赁,租期一般为2年。公司遵循主题842,使用附注2中讨论的修正追溯法,因此确认了ROU资产和租赁负债。公司采用5%的费率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租约的剩余期限为一年。

本公司在租赁负债或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中不包括短期租赁(初始租赁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租赁债务到期情况列示如下:

截至6月30日的年度,

 

未来租赁
付款

2026

 

$

71,128

 

2027

 

 

71,128

 

租赁付款总额

 

 

142,256

 

减:推算利息

 

 

(7,148

)

   

 

135,108

 

租赁负债现值–流动负债

 

 

(69,239

)

   

 

 

 

租赁负债现值–非流动负债

 

$

65,869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有关经营租赁活动的资料如下:

 

2025

 

2024

经营租赁费用

 

 

   

 

 

ROU资产摊销

 

$

34,820

 

$

35,806

租赁负债利息

 

 

545

 

 

2,348

经营租赁费用共计

 

$

35,365

 

$

38,154

附注9 —所得税

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所得税前收入的本地(“美利坚合众国”)和外国部分由以下部分组成:

 

2025

 

2024

税务管辖权来自:

 

 

   

 

 

–本地

 

$

 

$

–外国,包括

 

 

   

 

 

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

 

 

 

 

香港

 

 

517,354

 

 

444,314

   

 

   

 

 

所得税前利润

 

$

517,354

 

$

444,314

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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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所得税(续)

所得税费用构成如下:

 

2025

 

2024

当前

 

 

   

 

 

 

–本地

 

$

 

$

 

–外国

 

 

64,190

 

 

49,001

 

   

 

   

 

 

 

延期

 

 

   

 

 

 

–本地

 

 

 

 

 

–外国

 

 

 

 

(1,615

)

   

 

   

 

 

 

所得税费用

 

$

64,190

 

$

47,386

 

所示期间的有效税率是在适用不同所得税税率的不同税收管辖区赚取的收入混合的结果。该公司须在其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缴纳税款,具体如下:

美利坚合众国

Rise Smart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受美国税法约束。公司的政策是在其所得税拨备中确认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本公司于呈列期间并无应计或支付对其经营业绩并无重大影响的利息或罚款。未计提递延税项资产,因为在公司重大所有权发生变更后,税收亏损可能无法结转。

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在美国没有营业收入。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现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子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现行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

香港

公司在香港的附属公司须就本年度在香港产生的估计应课税溢利扣除该课税年度的税务优惠后按8.25%至16.5%的两级利得税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率的对账情况如下:

 

2025

 

2024

所得税前利润

 

$

517,354

 

 

$

444,314

 

法定所得税率

 

 

16.5

%

 

 

16.5

%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85,363

 

 

 

73,312

 

不可抵扣项目的税务影响

 

 

 

 

 

2,016

 

非应税项目的税务影响

 

 

 

 

 

(6,842

)

税收效应对双层税制的影响

 

 

(21,173

)

 

 

(21,100

)

所得税费用

 

$

64,190

 

 

$

47,386

 

F-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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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所得税(续)

下表列示了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

 

6月30日,
2025

 

12月31日,
2024

       

(已审核)

递延税项负债:

 

 

   

 

 

折旧和摊销,来自美国税收制度

 

 

 

 

开曼群岛税收制度

 

 

 

 

香港税制

 

 

1,340

 

 

1,338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1,340

 

 

1,338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

1,340

 

$

1,338

附注10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

以下为公司与之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名单:

(a)Rise Smart董事Li,Kin Cho先生。

(b)Rise Smart Immigration Consultancy Limited,由Li,Kin Cho先生控制。

(c)Venus NG Immigration Consultancy Limited,由Kin Cho Li先生控制。

b.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2025

 

2024

           

(已审核)

应付关联方款项

     

 

   

 

 

Mr. Li,Kin Cho(a)

 

(1)

 

$

36,652

 

$

28,357

合计

     

$

36,652

 

$

28,357

____________

(1)余额为经营性垫款。该金额为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

附注11 —风险集中

公司面临以下集中风险:

(a)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分别有三家供应商及没有供应商占集团总成本及开支的10%以上。有三家供应商和四家供应商分别占集团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付款项净额的10%以上。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分别有两名客户及两名客户占集团总收益超过10%。于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12月31日,有三名客户及两名客户的应收款项净额分别占集团应收款项净额的10%以上。

 

2025

 

2024

总费用和支出

   

 

   

供应商A

 

16.5

%

 

供应商b

 

23.2

%

 

供应商F

 

24.3

%

 

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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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
(以美元(“US $”)表示的货币,股份数量除外)

附注11 —风险集中(续)

 

6月30日,
2025

 

12月31日,
2024

应付账款,净额

   

 

   

 

供应商A

 

15.8

%

 

32.3

%

供应商b

 

32.6

%

 

 

供应商C

 

 

 

24.7

%

供应商D

 

 

 

22.4

%

供应商e

 

 

 

12.2

%

供应商F

 

34.2

%

 

 

 

2025

 

2024

总收入

   

 

   

 

客户B

 

33.5

%

 

 

客户D

 

17.4

%

 

24.2

%

客户e

 

 

 

13.2

%

 

6月30日,
2025

 

12月31日,
2024

应收账款,净额

   

 

   

 

客户A

 

12.5

%

 

19.1

%

客户B

 

52.8

%

 

62.3

%

客户D

 

14.9

%

 

 

____________

*该期间的百分比低于10%。

(b)经济和政治风险

公司的主要业务均在香港进行。因此,香港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香港经济的总体状况,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c)汇率风险

公司无法保证当前汇率将保持稳定;因此,公司存在可能在两个可比期间内公布相同金额的利润以及由于汇率波动而实际根据该日换算为美元的汇率HKD而公布更高或更低的利润。

附注12 —承诺和或有事项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承诺或或有事项。

附注13 —随后发生的事件

根据对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但在CFS发布之前发生的事件建立会计处理和披露通用标准的ASC主题855“期后事项”,公司评估了2025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所有事件或交易,直至公司发布经审计的CFS之日,均未发现需要确认或披露的事件或交易。

F-41

目 录

第二部分。
招股说明书中未要求的信息

项目6。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我们将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作出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我们将在上市时订立若干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保单。

项目7。近期出售未登记证券

在本招股章程日期之前,我们根据《证券法》第4(a)(2)条及据此颁布的条例S规定的登记豁免,向Kin Cho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发行了一定数量的普通股。本次证券发行未涉及承销商:

2023年6月14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拥有8,012股、990股、499股、499股股份。于2023年6月29日,公司成立全资附属公司Rise Smart(HK)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收购我们的香港营运附属公司Rise Smart Hong Kong 240.36万股、29.7万股、14.97万股及14.97万股,代价分别为80.12港元、9.9港元、4.99港元及4.99港元。于2023年7月5日,Rise Smart(HK)Limited与Kin Cho Li先生订立协议,据此,Rise Smart(HK)Limited向Kin Cho Li先生收购我们英国附属公司Rise Smart UK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100英镑。随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由Rise Smart(HK)Limited全资拥有。

于2024年5月2日,公司全体股东,即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股东」)批准股份拆细,据此,公司现有每股面值为1.00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各拆细为1,600股每股面值为0.000625美元的股份,而所有拆细股份将作为公司重组(「股份拆细」)的一部分,在所有方面彼此享有同等地位。股份拆细后,公司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625美元的普通股,公司已发行及流通普通股16,000,000股,其中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分别持有12,819,200股、1,584,000股、798,400股及798,400股普通股。

紧随股份拆细完成后,于2024年5月2日,股东提议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1,625,000股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注销,其中(i)1,301,950股普通股由Kin Cho Li先生交还,(ii)160,875股普通股由Wa Pang Cheong先生交还,(iii)81,088股普通股由Ho Fai Chan先生交还,(iv)81,087股普通股由Yu Ming Tang先生交还公司。其后,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变为14,375,000股,Kin Cho Li先生、Wa Pang Cheong先生、Ho Fai Chan先生及Yu Ming Tang先生各自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2024年10月31日,(i)Kin Cho Li先生与Glamorous Rise Limited(一家由Kin Cho Li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Kin Cho Li先生将11,517,250股普通股转让给Glamorous Rise Limited;(ii)Wa Pang Cheong先生与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一家由Wa Pang Cheong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Wa Pang Cheong先生将1,423,125股普通股转让给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iii)Ho Fai Chan先生

二-1

目 录

与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一家由Ho Fai Chan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Ho Fai Chan先生将717,312股普通股转让给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iv)Yu Ming Tang先生与Absolute Rapture Limited(一家由Yu Ming Tang先生合法实益拥有的BVI公司)签署转让文书,据此,Yu Ming Tang先生将717,313股普通股转让给Absolute Rapture Limited。转让后,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由Glamorous Rise Limited、Radiant Moonlight Limited、Fabulous Time Global Limited及Absolute Rapture Limited分别拥有11,517,250股、1,423,125股、717,312股及717,313股普通股。

项目8。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a)以下文件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所附的附件索引,该索引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已被列入CFS或其说明。

项目9。事业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在进行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内,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i)包括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ii)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登记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美元总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

(iii)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2)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3)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4)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无需提供《证券法》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款(a)(4)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日期相同的其他必要信息。尽管如此,关于F-3表格的登记报表,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F-3表格,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该法案第10(a)(3)条或本章第3-19条规则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二-2

目 录

(5)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i)如果登记人依赖第430b条规则:

A.注册人根据规则第424(b)(3)条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应被视为自已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起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和

B.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信息,应被视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售中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之后首次使用的日期中较早的日期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及任何在该日期和承销商的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就合约出售时间在该生效日期之前的买方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ii)如注册人须受第430C条规限,则根据第424(b)条规则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但依赖第430B条规则的注册声明或依赖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其他招股章程除外,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注册声明中。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首次使用之前具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6)为确定注册人根据《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配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以何种包销方式向买方出售证券,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的,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i)根据规则424规定须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的招股章程;

(ii)由或代表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编制或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iii)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及

(iv)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要约的通讯。

二-3

目 录

(7)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并包含在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就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情况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就证券下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注册人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作出的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II-4

目 录

展览指数

附件

 

说明

1.1*

 

包销协议的格式

3.1*

 

瑞思智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3.2*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的组织章程大纲

3.3*

 

瑞思智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

3.4*

 

经修订及重订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的组织章程大纲

4.1*

 

样本普通股证

5.1**

 

Ogier关于普通股有效性的意见

8.1*

 

北极星税务顾问关于美国税务事项的意见

8.2*

 

方大伟关于香港税务事项的意见

10.1*

 

写字楼租赁协议(2023年6月21日– 2025年6月20日)

10.2*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与其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协议表格

10.3*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与其董事、首席执行官兼主席Kin Cho Li的董事协议表格

10.4*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与其CFO Ka Nung Wu的雇佣协议表格

10.5*

 

Rise Sm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与各董事提名人的独立董事协议格式

10.6*

 

写字楼租赁协议(2025年6月21日– 2027年6月20日)

21.1*

 

子公司名单

23.1**

 

魏伟 & Co的同意

23.2**

 

Ogier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1中)

23.3*

 

David Fong & Co.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8.2中)

23.4*

 

中商律师事务所同意书(纳入附件 99.2)

23.5*

 

弗若斯特沙利文的同意

24.1**

 

授权书(包括在签署页至登记声明)

99.1*

 

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

99.2*

 

中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若干事项的意见

99.3*

 

王外陈的同意

99.4*

 

李福荣国王的同意

99.5*

 

三满冷的同意

99.6*

 

瑞思智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行为及道德守则

99.7*

 

高管薪酬回收政策

107*

 

备案费表

____________

*之前提交的。

**随函提交。

***以修正方式提交。

二-5

目 录

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于2025年12月8日在香港。

 

睿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s/Kin Cho Li

   

姓名:

 

金卓丽

   

职位: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s/Ka Nung Wu

   

姓名:

 

嘉农武

   

职位:

 

首席财务官

授权书

通过这些礼物了解所有人,以下出现的每一个人的签名,特此构成并指定Kin Cho Li和Ka Nung Wu作为其真实合法的代理人和全权替代的代理人,以其名义、地点和代替,以任何和所有身份签署对本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并签署本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同一发行的任何登记声明,该登记声明将在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颁布的规则462(b)提交时生效,增加寻求登记的股份数量及其所有生效后的修订,并将该登记声明连同其所有证物和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一起提交,在本登记声明中作为此类实际律师和如此行事的代理人向SEC作出此类更改,授予上述实际律师和代理人,全权和授权作出和执行与本登记声明所设想的证券发行有关的每一项必要和必要的行为和事情,尽可能完全符合他或她可能或可能亲自作出的所有意图和目的,特此批准和确认所有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和代理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人,或他、她或他们的替代人或替代人,可能合法作出或促使作出或凭借本协议作出的所有行为和事情。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签名

 

标题

 

日期

/s/Kin Cho Li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2025年12月8日

姓名:Kin Cho Li

 

(首席执行官)

   

/s/Ka Nung Wu

 

首席财务官

 

2025年12月8日

姓名:Ka Nung Wu

 

(首席财务干事和首席会计干事)

   

/s/王外琛

 

独立董事

 

2025年12月8日

姓名:王外琛

       

/s/李福景

 

独立董事

 

2025年12月8日

姓名:李福王

       

/s/三满冷

 

独立董事

 

2025年12月8日

姓名:三满冷

       

二-6

目 录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5年12月8日在纽约州纽约市以表格F-1签署本注册声明。

 

授权美国代表— Cogency Global Inc。

   

签名:

 

/s/科琳·A·德弗里斯

   

姓名:

 

科琳·德弗里斯

   

职位:

 

代表Cogency Global Inc.担任高级副总裁。

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