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1

2025年10月7日
王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深圳市南山区
广东省,518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们,
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仅就本意见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具有资格的律师,因此有资格就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则、司法解释和其他立法发表本意见。
我们担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王道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涉及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有关公司将不时发行和出售的证券(统称“证券”)的F-3表格上的公司注册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注册声明”)。
| a. | 文件和假设 |
在提出这一意见时,我们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审查了我们认为为提出这一意见所必要或可取的政府机构(定义见下文)签发的注册声明和其他文件、公司记录和证书(统称“文件”)的副本。在某些事实未经我们独立确立和核实的情况下,我们依赖相关政府机构和公司适当代表出具或作出的证明或声明。
在给出这一意见时,我们在未经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假设(“假设”):
| (1) | 所有签字、盖章和印章均为真品,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每一签名均为该一方当事人正式授权签立的人的签名,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品,作为核证副本或影印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
| 1 |

| (2) | 文件的每一方当事人,(i)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实体,根据其组织和/或成立为法团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是适当组织的,并且有效地存在于良好的地位,(ii)如果是个人,则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每一方均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根据其组织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和/或其受其约束的法律,执行、交付和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文件项下的义务; |
| (3) | 向我们提交的文件在本意见发表之日仍然完全有效,并且没有被撤销、修改或补充,也没有就为本意见目的向我们提交的任何文件作出任何修改、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变更,也没有发生任何撤销或终止; |
| (4) | 文件的执行、交付、履行或强制执行可能适用的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得到遵守; |
| (5) | 所有要求提供的文件均已提供给我们,公司就本意见向我们作出的所有事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中所述的陈述,均为真实、正确和完整的; |
| (6) | 政府机构官员提供的所有解释和解释都适当反映了相关政府机构的官方立场,是完整、真实和正确的; |
| (7) | 每一份文件在任何和所有方面均根据其各自的适用法律(中国法律(定义见下文))以外的其他法律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 |
| (8) | 除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当局或监管机构就登记声明和其他文件下拟进行的交易所要求的所有同意、许可、许可、批准、豁免或授权,以及所有必要的登记或备案,均已获得或作出,并自登记声明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全面生效;和 |
| (9) | 公司从任何政府机构获得的所有政府授权(定义见下文)以及其他官方声明和文件均已在适当时候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提供给我们的文件与为此目的提交给政府机构的文件一致。 |
| 2 |

| b. | 定义 |
除本意见中定义的术语外,本意见中使用的下列大写术语应具有以下赋予其的含义。
| (1) | “政府机构”指中国境内的任何国家、省级或地方政府、监管或行政当局、机构或委员会,或中国境内的任何法院、审裁处或任何其他司法或仲裁机构,或在中国境内行使或有权行使任何类似性质的行政、司法、立法、执法、监管或税务当局或权力的任何机构。 |
| (2) | “政府授权”是指根据任何中国法律由任何政府机构、来自任何政府机构或与任何政府机构合作的任何许可、批准、同意、放弃、命令、制裁、证书、授权、备案、申报、披露、登记、豁免、许可、背书、年检、许可、资格、许可或许可。 |
| (3) | “中国法律”是指在本意见发表之日现行有效并可公开查阅的所有适用的国家、省和地方法律、法规、法规、规则、通知、命令、法令、司法解释和中国从属立法。 |
| c. | 意见 |
根据我们对文件的审查,并在假设和资格(定义见下文)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 (1) | 风险因素.公司向SEC提交的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表格20-F上第3.D项“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标题下所载的陈述(以引用方式并入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以及“风险因素”标题下的注册声明中所作的陈述(只要它们构成中国法律法规的陈述或解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正确和准确。 |
| (2) | 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登记声明中在“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中国”标题下所作的陈述,就中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或解释而言,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正确和准确的。 |
我们的上述意见受以下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限制:
| (1) |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本协议日期普遍适用的中国法律。我们没有对除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不对其表达或暗示任何观点,并且我们假设没有此类其他法律会影响我们上述观点。 |
| (2) | 此处提及的中国法律是公开可用的、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不保证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在未来不会被更改、修改或撤销,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
| 3 |

| (3) | 我们的意见受制于(i)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中国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ii)可能的司法或行政行动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中国法律。 |
| (4) | 我们的意见受(i)某些法律或法定原则的影响,这些原则通常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善意、公平交易和适用的诉讼时效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的可执行性;(ii)与任何法律文件的制定、执行或履行有关的任何情况,将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意图;(iii)就具体履行、禁令救济、补救或抗辩的可获得性而言的司法酌处权,或计算损害赔偿;及(iv)中国任何主管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中国行使其权力的酌处权。 |
| (5) | 本意见是基于我们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布的。对于中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中国法律特定要求的解释、实施和适用,以及其对某些合同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由中国主管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最终酌情决定。 |
| (6) | 本意见所称“可强制执行”或“可强制执行”是指相关义务人在相关文书项下承担的义务属于中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类型。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义务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按照各自的条款和/或法院可能施加的附加条款予以执行。正如本意见所使用的,“经适当查询后据我们所知”的表述或提及事实事项的类似语言是指该事务所的律师目前实际了解的情况,他们曾为公司处理与此次发行有关的事项以及由此设想的交易。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就事实事项(但不是法律结论)依赖公司和政府机构负责人员的证明和确认。 |
| (7) | 我们没有进行任何独立调查、搜索或其他核实行动来确定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或准备本意见,并且不应从我们对公司的陈述或本意见的提出中得出关于我们对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了解的推断。 |
| (8) | 本意见拟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每一段应被解释为一个整体,不得单独提取和提及任何部分。 |
| 4 |

本意见严格限于本文件所述事项,除本文件所述事项外,不暗示或推断任何意见。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在本文发布之日提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将下文可能提请我们注意并可能改变、影响或修改本文所表达的意见的事实、情况、事件或发展告知您。
兹同意本意见在《注册声明》中使用,并作为证物予以备案,同意在《注册声明》中“法律事项”和“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标题下使用本所名称。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 /s/V & T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 | |
| V & T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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