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日期:2025年4月14日
富途控股有限公司
联合中心34楼
金钟道95号,金钟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在此同意在标题“项目3”下提及我所和我们的意见摘要。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相关的风险”,“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D.财产、厂房和设备”和“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国税务”载于将于2025年4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这些标题下的意见摘要纳入表格S-8(文件编号:333-233721)上的登记声明中,该声明与丨富途控股有限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以及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有关。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书,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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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韩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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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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