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7
雇佣协议-Chao Wang
本雇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开曼群岛公司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与个人Chao Wang(以下简称“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除本公司直接雇用执行人员外,本协议中针对执行人员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使用的术语“公司”应被视为包括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和关联实体(统称为“集团”)。
演奏会
公司希望聘用执行人员作为其首席技术官,以确保在受雇期内(定义如下)执行人员的服务。
B.执行人员希望在雇用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被公司聘为首席技术官。
协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协议:
| 1. | 职务 |
执行人员在此接受公司首席技术官(“雇用”)的职位。
| 2. | 期限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雇佣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 3. | 义务和责任 |
| (a) | 高管在公司的职责将包括公司董事会分配的所有工作(“董事会”). |
| (b) | 执行人员应将其全部工作时间,精力和技能用于履行其在公司的职责,并应根据本协议,公司注册证书和公司细则,忠实,勤勉地为公司服务,不时修订和重述(“章程文件”),以及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公司准则,政策和程序。 |
| (c) | 执行人员应尽最大努力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未经董事会事先书面同意,执行人员不得成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实体的雇员,并且不应与本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任何业务或实体(任何此类业务或实体,“竞争对手”),但该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执行人员持有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公认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竞争对手的任何股票或其他证券,前提是这些股票或证券占竞争对手已发行股票和证券的比例低于5%。执行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在这些股份或证券中的权益及时通知公司,并提供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细节和细节。 |
| 4. | 无违约行为 |
执行人员特此向公司声明:(i)执行人员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执行人员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构成违反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执行人员作为当事方或受其他约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政策的条款,但执行人员与本集团任何成员根据适用法律(如果有的话)订立的协议或之间的协议除外;执行人员没有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有关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这些信息和秘密将阻止执行人员订立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人员不受任何保密约束,与除集团其他成员(视情况而定)以外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签订的商业秘密或类似协议(此除外)。
| 5. | 补偿和福利 |
| (a) | 基本工资。高管的基本年薪应为18,500美元,并根据公司的常规薪资惯例支付,此类薪酬将由董事会进行年度审查和调整。 |
| (b) | 奖金.执行人员有资格获得董事会确定的奖金。 |
| (c) | 股权激励.在公司采用并维持股票激励计划的范围内,执行人员将有资格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参与该计划。 |
| (d) | 福利.执行人员有资格参加公司目前存在或将来可能采用的任何标准员工福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退休计划,人寿保险计划,健康保险计划和旅行/度假计划。 |
| (e) | 支出.执行人员有权获得公司补偿,以补偿执行人员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时发生的所有合理的普通和必要的差旅及其他费用;前提是他根据公司的政策和程序适当地说明了此类费用。 |
| 6. | 协议的终止 |
| (a) | 被公司收购。 |
(i)原因。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随时因原因终止雇用,而无需通知或报酬(除非适用法律明确要求通知或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适用法律提供通知或报酬):
(1)行政人员被判有罪或承认犯有重罪或欺诈、挪用公款或贪污行为,
(2)执行人员严重疏忽或作出不诚实的行为,以致损害公司的利益,
(3)执行人员从事了相当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的行为,并且在为执行人员提供了纠正这种失职的合理机会之后,这种失职继续存在;要么
(4)行政人员违反本协议第7或9条。
在因故终止时,执行人员有权获得在终止前已赚取但未支付的基本工资。但是,由于终止,执行人员将无权获得任何遣散费或其他金额的付款,并且执行人员获得所有其他福利的权利将终止,除非有任何适用法律的要求。
2
(二)死亡和伤残。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还可以随时终止雇用,而无需通知或报酬(除非适用法律明确要求通知或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适用法律提供通知或报酬):
(一)执行人员死亡的,或者
(2)执行人员有残疾,该残疾指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而该等损害由董事局合理地决定,使执行人员不能在有或没有合理的通融的情况下,执行其受雇于公司的基本职能,在任何12个月的期限内超过120天,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更长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该更长的期限将适用。
在因死亡或残疾而终止合同时,执行人员有权获得在终止合同前已获得但未支付的基本工资。但是,由于终止,执行人员将无权获得任何遣散费或其他金额的付款,并且执行人员获得所有其他福利的权利将终止,除非有任何适用法律的要求。
(三)没有理由。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在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雇用。无故终止合同后,公司应提供下列遣散费:对执行人员的福利:(1)一次性现金支付,等于该执行人员自终止合同之日起12个月的基本工资;(2)一次性现金支付,等于其在终止合同前一年的目标年度奖金的按比例金额,如果有;(3)根据公司的健康计划在终止合同后的12个月内支付持续健康福利的保费(如果有的话);(4)立即归属执行人员持有的任何未归属股权奖励的未归属部分的100%。
在没有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有权获得在终止合同前已获得但未支付的基本工资。
(四)控制权交易的变更。如果公司或其继任者在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合并,合并,转让或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控制权交易的变更”)时终止雇用,执行人员在解雇时有权获得以下遣散费和福利:(1)一次性现金付款,相当于执行人员12个月的基本工资,其比率等于执行人员在解雇前1年生效的年薪中的较高者,或他/她在终止合同之日的当前年度工资;(2)一次性现金付款,等于他/她在终止合同前一年的目标年度奖金的按比例金额;(3)立即授予执行人员持有的任何未归属股权奖励的当时未归属部分的100%。
| (b) | 由执行人员.如果(1)执行人员的权限,职责和责任有实质性减少,或者(2)执行人员的年薪有实质性减少,则执行人员可以随时提前书面通知公司终止雇用。由于上述任一原因,执行人员终止雇用后,公司应向执行人员提供相当于执行人员在终止雇用前有权获得的12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此外,如果董事会批准了辞职,或者董事会同意了与雇用有关的替代安排,则执行人员可以在协议到期前辞职。 |
| (c) | 终止通知。根据本协议终止执行人员的任何雇用,应通过终止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进行沟通。 |
3
| 7. | 保密和不披露 |
| (a) | 保密和不披露.在此,执行人员同意在受雇期内和他被解雇后的任何时候都严格保密,除非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否则不得使用或向任何人披露,公司或其他实体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提供任何机密信息.这位高管明白,“机密信息”是指公司的任何专有或机密信息, 它的附属机构, 或者他们各自的客户, 客户或合作伙伴, 包括, 没有限制, 技术数据, 商业秘密, 研究与开发信息, 产品计划, 服务, 客户名单和客户, 供应商名单和供应商, 软件开发, 发明, 过程, 公式, 科技, 设计, 硬件配置信息, 人事信息, 市场营销, 财务, 关于供应商的信息, 合资企业, 特许经营商,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分销商及其他人士, 有关公司其他雇员的技能和薪酬的信息,或由公司向执行人员披露或由执行人员从公司获得的其他业务信息, 它的附属机构, 或者他们各自的客户, 客户或合作伙伴, 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以书面形式, 口头或其他方式, 如果明确表示是机密的或有理由认为是机密的。尽管有上述规定, “机密信息不应包括一般可获得的信息,也不应包括并非由于行政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
| (b) | 公司财产.执行人员理解,与其工作或使用公司设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计算机记录,传真和电子邮件)和创建,接收或传输的材料均为公司财产,并随时接受公司的检查。终止执行人员在公司的雇用(或在公司要求的任何其他时间),执行人员将立即向公司提供与其在公司的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并将提供其遵守本协议的书面证明。在任何情况下,执行人员在被解雇后都不会拥有公司的任何财产,或包含任何机密信息的任何文件或材料或副本。 |
| (c) | 前雇主信息.执行人员同意,在其任职期间,他没有也不会,(i)不当使用或披露任何前雇主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任何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而执行人员有协议或义务将执行人员获得的信息(如果有的话)保密,或将属于该前雇主,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文件或机密或专有信息带入公司的场所,除非该前雇主,个人或实体书面同意。执行人员将对公司进行赔偿,并使其免于因任何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责任,损害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
| (d) | 第三方信息.执行人员认识到,公司可能已经从第三方收到并在将来可能会收到其机密或专有信息,但公司有责任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并仅将其用于某些有限的目的。执行人员同意,在执行人员受雇于公司期间及之后,执行人员欠公司和此类第三方的款项,有责任对所有此类机密或专有信息进行最严格的保密,不向任何人或公司披露,并以符合公司与该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的方式使用这些信息,并将其用于允许的有限目的。 |
本第7节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然有效。如果执行人员违反了第7条,公司有权寻求适用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
| 8. | 相互冲突的就业。 |
执行人员特此同意,在其受雇于本公司期间,他或她将不会从事任何其他工作,职业,在执行人员任职期间,与公司现在参与或开始参与的业务有关的咨询或其他业务活动,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执行人员也不会从事与其对公司的义务相冲突的任何其他活动。
4
| 9. | 不竞争和不邀约 |
考虑到公司支付给执行人员的工资,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执行人员同意,在雇用期内以及在终止雇用后的一(1)年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 (a) | 高管不会接近客户,公司的客户或联系人或以执行人员作为公司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人员的其他人或实体,目的是与将损害公司之间业务关系的这些人或实体开展业务以及这些人和/或实体; |
| (b) | 执行人员不会以执行人员或其他身份为任何竞争对手雇用或提供服务,也不会以委托人,合伙人,许可人或其他身份参与任何竞争对手;和 |
| (c) | 执行人员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提供替代雇用或其他任何诱因来寻求在终止之日或之后或终止之前一年内受雇的公司任何员工的服务。 |
执行人员和公司认为第9节中的规定是合理的。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任何此类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其中的一部分被删除或适用期限或适用范围被缩短,则该规定将是有效的,这些规定应经必要的修改后适用,以使其有效和有效。
本第9节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然有效。如果执行人员违反了第9条,则执行人员承认法律上不会有适当的补救措施,并且公司有权获得强制性救济和/或针对特定业绩的法令,以及其他适当的救济(包括适当的金钱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有权寻求适用法律允许的所有补救措施。
| 10. | 预扣税款 |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公司仍可从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到期或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留(或导致扣留(视情况而定)此类国家,省,地方或任何其他收入,就业,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可能需要预扣的其他税款。
| 11. | 任务分配 |
本协议属个人性质,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前提是,(i)本公司可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让给本集团的任何成员,以及在发生控制权交易变更的情况下,本协议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对该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并确保其利益,该继承人应履行并履行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承诺,契约,义务和义务。
| 12. | 可分割性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应用被认为无效,则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应用,这些条款或应用可以在没有无效条款或应用的情况下生效,为此,本协议的条款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 13. | 整个协议 |
本协议构成执行人员与公司之间关于雇佣条款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所有与此类主题有关的先前或同期口头或书面协议,包括执行人员与本集团成员之间的任何先前协议。执行人员承认,他或她尚未根据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订立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执行人员和公司签署。
5
| 14. | 管辖法律;管辖权 |
本协议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根据该法律进行解释。
| 15. | 修正案 |
本协议不得修改、修改或变更(全部或部分),除非有一份明确提及本协议的正式、最终的书面协议,该协议由本协议双方执行。
| 16. | 弃权 |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补救办法、权力或特权,均不构成对该权利、补救办法、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补救办法,均不构成对该权利、补救办法的放弃,权力或特权排除了对该权利或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行使,也不应将对任何发生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解释为对该权利、救济的放弃,与任何其他事件有关的权力或特权。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经所称同意放弃的一方签字,否则放弃无效。
| 17. | 通知 |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所有通知,要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i)手工交付,(ii)在收到后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情况下,应视为已适当地发出和发出,或由认可的信使发出,隔天或第二天送达另一方的最后已知地址。
| 18. | 对应物 |
本协议可以在任何数量的对应方中执行,每一对应方都应被视为原件,而任何一方的签名都出现在本协议上,并且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书。当本协议的一个或多个对应方(单独或合并)应由本协议所反映的作为签字方的所有各方签字时,本协议将具有约束力。
出于任何目的,可以使用这些签名副本的照片副本来代替原件。
| 19. | 对起草者不作任何解释 |
每一方都承认本协议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并承认他或她有机会与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进行协商。在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解释中,不得基于任何一方是该条款的起草者而对该条款作出不利的解释。
【本页的其余部分有意留为空白】
6
以昭信守,本协议自上述首次签署之日起生效.
|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 由: | /s/Weiming Jin | |
| 名称: | 金伟明 | |
| 头衔: | 首席执行官 | |
| 行政人员 | ||
| 由: | /s/王超 | |
| 名称: | 王超 |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