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因持有人(或该持有人为其利益而持有该票据的实益拥有人)或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成员或股东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的其他权益所有人或拥有对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的权力的人而征收的任何税款、评估或其他政府押记,如果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是遗产、信托、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则被视为:
|
||||
|
(a)
|
正在或曾经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或曾在美国存在或曾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
|
||||
|
(b)
|
与美国有当前或以前的联系(不包括仅因票据所有权、收到其任何付款或强制执行其项下的任何权利而产生的联系),包括曾经是或曾经是美国公民或居民;
|
||||
|
(c)
|
是或曾经是个人控股公司、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受控外国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外国免税组织或有累积收益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公司;
|
||||
|
(d)
|
作为或曾经是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871(h)(3)条或任何后续条款所定义的公司“10%股东”;或者
|
||||
|
(e)
|
正在或曾经是根据其贸易或业务的正常过程中订立的贷款协议就信贷展期收取款项的银行;
|
||||
|
(2)
|
向并非票据或票据的一部分的唯一实益拥有人,或非受托、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持有人,但仅限于持有人的实益拥有人、受托人的受益人或委托人,或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或成员,如果受益人、委托人、实益拥有人或成员直接收到其实益或分配份额的付款,则不会有权获得此类额外金额的付款;
|
||||
|
(3)
|
如果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未能遵守有关该持有人或其他人的国籍、住所、身份或与美国的联系的证明、身份证明或信息报告要求,如果法规、美国或其中任何税务机关的条例或美国作为缔约方的适用所得税条约要求遵守,则不会被征收的任何税款、评估或其他政府收费,作为豁免或减少此类税款、评估或其他政府收费的先决条件;
|
||||
|
(4)
|
以非代扣代缴或从票据付款中扣除的方式征收的任何税项、评税或其他政府收费;
|
||||
|
(5)
|
对任何税收、评估或其他政府收费,如果不是法律、条约、条例或行政或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在付款到期后15天以上生效或得到适当规定,则本不会征收,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
||||
|
(6)
|
对任何遗产、继承、赠与、出售、消费税、转让、财富、资本收益或个人财产税或类似税收、评估或其他政府收费;
|
||||
|
(7)
|
任何付款代理人须就任何票据的本金或溢价(如有)或利息的任何付款而代扣的任何税项、评估或其他政府押记,如该等付款可无须至少一名其他付款代理人代为代扣;
|
||||
|
(8)
|
任何税项、评税或其他政府押记,如不是由任何票据的持有人出示(如需要出示),则本不会被征收,以在付款到期应付之日或已妥为规定付款之日后30天以上的日期支付,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
||||
|
(9)
|
根据《守则》第1471至1474条(或任何经修订或继承的条款)、任何现行或未来的条例或其官方解释、根据《守则》第1471(b)条订立的任何协议、任何政府间协议或根据为实施《守则》这些条款而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通过的任何财政或监管立法、规则或做法;或
|
||||
|
(10)
|
第(1)、(2)、(3)、(4)、(5)、(6)、(7)、(8)和(9)项任意组合的情况。
|
||||
|
•
|
任何公司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时存在的财产、股份或债务的抵押;
|
||||
|
•
|
我们取得物业时存在的物业抵押和抵押担保抵押物业的购买价款支付和改善的抵押;
|
||||
|
•
|
为受限制子公司欠我们或另一受限制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
|
||||
|
•
|
在契约日期存在的抵押;
|
||||
|
•
|
我们收购公司时存在的公司财产抵押;
|
||||
|
•
|
支持政府的抵押贷款,以担保我们为支付我们抵押的财产的购买价格或建造成本而产生的债务;或
|
||||
|
•
|
上述任何抵押的延期、续期或更换。
|
||||
|
•
|
我们可以发行由相关财产担保的债务(在上述留置权限制下),金额等于根据契约根据将收到的租金付款计算的可归属债务,或
|
||||
|
•
|
我们在90天内以不低于该应占债务金额的金额支付其他债务。(第3.7节)
|
||||
|
•
|
解除我们对贵公司债务证券的所有义务,但我们登记转让和交换的义务除外,以替换临时或残缺、毁坏、丢失或被盗的债务证券,就债务证券维持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并以信托方式持有款项以供支付;或
|
||||
|
•
|
解除我们上述有关留置权和售后回租交易的限制。
|
||||
|
•
|
拖欠任何利息分期付款30天;
|
||||
|
•
|
逾期未支付本金、保费、偿债基金分期或类比义务;
|
||||
|
•
|
除非因诉讼而中止,否则在受托人或持有该系列未偿债务证券本金25%的持有人向我们发出通知后90天内,未履行管辖该系列的义齿中的任何其他契诺;
|
||||
|
•
|
我们破产、无力偿债和重组的某些事件;和
|
||||
|
•
|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描述的任何额外违约事件。(第5.1节)
|
||||
|
•
|
第一,向受托人及其代理人和代理律师支付足以支付其合理赔偿、成本、费用、负债和垫款的金额。
|
||||
|
•
|
第二,在违约系列的本金尚未到期和应付的情况下,按该等利息分期到期的顺序,按比例向有权获得违约系列利息支付的人支付逾期分期利息的利息,或在违约系列的本金到期和应付的情况下,根据本金和应计未付利息的总和,按比例向有权获得违约系列本金和利息支付的人支付逾期本金和逾期分期利息的利息。
|
||||
|
•
|
第三,剩余给我们或任何其他有权获得它的人。(第5.3节)
|
||||
|
•
|
添加、更改或删除义齿中的规定;或
|
||||
|
•
|
变更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
||||
|
•
|
改变成熟度;
|
||||
|
•
|
减少本金或任何溢价;
|
||||
|
•
|
降低利率或延长付息时间;
|
||||
|
•
|
减少赎回时应支付的任何金额或减少加速时应支付的原始发行贴现证券的本金金额;
|
||||
|
•
|
损害或者影响任何持有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款项的权利;
|
||||
|
•
|
变更持有人要求偿还的任何权利;或
|
||||
|
•
|
降低补充契约审批要求。(第8.2节)
|
||||
|
•
|
向受托人转让财产作为债务证券的担保;
|
||||
|
•
|
证明另一家公司的继承,并规定承担义齿下的权利和义务;
|
||||
|
•
|
为保护未偿还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增加我们和受托人认为的契诺、限制和条件;
|
||||
|
•
|
增加上述“一般”项下所述的盟约、限制和条件;
|
||||
|
•
|
纠正任何歧义或更正或补充义齿的任何可能有缺陷或与义齿所载的任何其他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
||||
|
•
|
作出我们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规定,只要持有人的利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或
|
||||
|
•
|
对债务证券的条款作出义齿条款留给我们酌情决定的其他变更。(第8.1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