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特拉华州
经修订及重订
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
a股份公司
| 1 | 公司名称为New Relic, Inc.(简称“公司”)。 |
| 2 | 本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位于4001 Kennett Pike,Suite 302,County of New Castle,Wilmington,Delaware,19807,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其办公地址将与注册办事处相同的注册代理商名称为Maples Fiduciary Services(Delaware)Inc。 |
| 3 | 本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成立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
| 4 | 公司有权发行的股本总数为1,000股,将被指定为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
| 5 | 除非公司的附例(“附例”)有此规定,否则董事的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
| 6 | 为促进而非限制《特拉华总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力,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获明确授权通过、修订或废除附例,但该授权不得剥夺或限制股东通过、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 |
| 7 | 公司应在经不时修订的《特拉华总公司法》第145条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所有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作出赔偿,公司可据此作出赔偿。 |
| 8 |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不适用于本公司。 |
| 9 | 赔偿。 |
| 9.1 | 董事对金钱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内消除。 |
| 9.2 |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本公司获授权通过附例条文、与该等代理人或其他人订立的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及代理人(以及适用法律允许本公司向其提供补偿的任何其他人)提供补偿(并向其预支费用),或超出该等适用法律允许的补偿和预支。如适用法律经第九条股东批准后予以修订,授权采取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应在经修订的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予以消除或限制。 |
| 9.3 | 对第9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只能是预期的,不应影响任何董事根据第9条享有的权利或受到的保护,也不应增加在所指称的发生引起赔偿责任或赔偿的作为或不作为时生效的董事的赔偿责任。 |
| 9.4 |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将是(i)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法律程序;(ii)任何声称违反任何董事所负的信托责任的诉讼的唯一专属法院,(iii)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经修订及重订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公司附例》的任何条文,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提出针对公司或公司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的申索的任何诉讼;或(iv)根据内部事务原则,向公司或公司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提出申索的任何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