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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盐田收购协议

 

转让方:寿光市清水泊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双王市管委会南海路与盐谷路交叉口向北2000米

 

法定代表人:常茂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用

  

受让方:寿光恒德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洋口镇盛海路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李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7MLKPG9P

 

鉴于:1。甲乙双方为提高清水坡农场盐田利用率,共同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寿光市恒德盐业有限公司母公司生产的溴素废水,充分利用周边溴素工厂,避免环境污染;

 

2.乙方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寿北投资发展的要求,增加资金,提高盐田规模和标准,建立寿北溴素、原盐联产示范区。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有关法律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将清水泊农场原盐田238万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交割方式

 

1.双方同意,乙方在上述范围内以人民币54.40元/方购买甲方原盐田(含土地租赁费),甲方原盐田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29,472,000元。

 

2.付款条件: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总金额的80%,即10,357.76万元。其余2589.44万元在乙方对原盐田进行书面验收后三个月内以乙方母公司海湾资源有限公司的普通股股份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

 

3.转让期限:2024年6月29日-------2044年6月28日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涉及国家规划、市政用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遵守国家要求、法律、法规,并对乙方租用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原盐田等进行补偿。

  

2.甲方应在必要时帮助乙方协调好原盐场周边关系,确保盐场物业正常生产。乙方应坚持甲方管理,维护盐场完整性。

 

3.甲方未对其拥有的盐田建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瑕疵,且甲方保证乙方在盐田转让后不会遇到任何问题或面临类似性质的威胁。

 

4.乙方收购甲方原盐田资产仅代表甲方资产的一部分,且甲方保证收购资产不附带任何债务,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债权债务;所有该等义务仍由甲方负责解决与原在所购盐田工作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任何纠纷,该等事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原在所购原盐场工作的工作人员由甲方负责重新安置,乙方不承担任何安置费用或承接任何雇佣关系。所需人员由乙方内部调配或重新招聘。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售原盐田;否则视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盐田全部出让价款和土地租赁费。

 

3.乙方负责督促甲方按照本协议关于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及时办理盐盘转让事宜。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的转让价款,逾期未支付的,由乙方承担每日0.3‰的违约金。

 

第6条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寿光市清水泊农场有限公司

 

经理:

  

乙方:寿光恒德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

  

签署日期:2024年6月26日

 

签署地点:寿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