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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A 1 ff12022a1 _ deccainvestment.htm 注册声明

于2022年11月18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注册声明第333-268015号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格F-1
(第1号修订)
注册声明

1933年证券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迪卡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明的确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适用

(将注册人的姓名翻译成英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属维尔京群岛

 

2590

 

不适用

(国家或其他管辖权

公司或组织)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代码编号)

 

(美国国税局雇主

识别号码)

Decca工业中心2楼
祥利街21号
香港柴湾
(852) 2896 2699
(注册处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 Cogency全球公司。
东42街122号,18楼
纽约,NY 10168
(212) 947-7200
(服务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函件的副本,包括送交代理人送达的函件,应送交:

Lawrence S. Venick,彼岸。
Loeb & Loeb LLP
2206-19怡和大厦
中环康乐坊1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
电话:+ 852-3923-1111

 

Ying Li,esq。
Guillaume de Sampigny,Esq。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有限责任公司
华尔街48号,套房1100
纽约,NY 10005
电话:+ 1(212)530-221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在本登记声明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如果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此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某项发行登记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项发行的较早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提交的生效后修正案,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属于《证券法》第405条所界定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TERM0

如果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____________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登记官特此在必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订本登记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登记官提交进一步的修订,其中具体说明本登记声明此后应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8(a)条生效,或直至登记声明在委员会根据第8(a)条行事所决定的日期生效为止。

 

目 录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更改。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初步展望

 

待完成,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

普通股

迪卡投资有限公司

我们发行6,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这是迪卡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在这次发行中的发行价格预计在每股4.00至6.00美元之间。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将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纳斯达克)以“DCCA”的标志上市。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但是,这次发行取决于纳斯达克的最终批准,除非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否则我们不会完成这次发行。

本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物质业务,我们在亚洲开展业务,主要是通过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在香港和中国、欧洲和美国开展业务。这是发行我们公司的普通股,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控股公司,而不是我们的经营实体的股票。你们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的经营实体的任何股权。本公司发行6,000,000股普通股,占本公司发行完成后普通股的13.0%。此次发行后,公众股东将持有13.0%的普通股,前提是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指的“受控公司”,并可能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由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拥有,而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则由本公司董事Wong Man Hin,Max先生拥有70%权益。因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马克斯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7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87.0%将由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及Wong Man Hin先生拥有,Max将同时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60.9%。见“管理层控制的公司例外”。

由于本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中国的营运公司,本公司在香港和中国的业务由设在香港和中国的子公司进行。本次发行的普通股是BVI控股公司Decca Investment Limited的股份,而不是运营子公司的股份。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购买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的权益,不会直接持有运营子公司的股权。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请参阅本说明书第1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以讨论本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由于这种结构而导致的发行。由于对PRC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对通过境外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普通股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审查,我们可能会面临独特的风险。我们亦须面对中国政府或香港当局在这方面的任何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他们可能会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此类政府行动:

•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开展业务的能力;

•可能妨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以及

•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此外,虽然我们在香港和中国的经营实体拥有直接的所有权,但我们目前没有或打算与中国的任何实体订立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的合约安排,我们在香港和中国的运营子公司仍面临一定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此外,如果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HFCA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或场外交易。我们的审计师已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18年6月,我们的审计师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将来根据HFCA法禁止买卖我们的普通股,因为PCAOB决定不能在将来的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核数师,纳斯达克可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除名,并可禁止买卖我们的普通股。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如果该法案获得美国众议院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外国公司遵守PCAOB审计的时间将从三年缩短至连续两年,从而缩短了触发禁止交易的时间周期。2022年8月26日,会计监督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PRC)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一份关于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声明。然而,《议定书声明》是一项框架协议,PCAOB能否对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仍存在不确定性。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尽管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审计报告是由美国审计师编写的,这些审计师目前正在接受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不能保证将来的审计报告将由审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审计员编写,因此,将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此外,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认定我们的审计工作是由审计师进行的,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因此,纳斯达克等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可能会禁止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可能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除牌。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将修订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的检查,将缩短我们的普通股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

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的年度内,我们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是以股息的形式进行的。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宣布任何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宣布派发股息HKD 400,304,030元(USD 51,086,587元),与留存利润相关,这些利润是通过支付子公司的股息而转移的资金。截至2022年3月31日,应付股利余额为196083071元(折合25021766美元)HKD。本公司预计将在2023年3月31日前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应付股东股利的剩余余额。我们目前没有进一步分配收益的打算。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任何普通股的股息,作为一个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资金,以支付股息的方式。详情见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中的“股利政策”、合并财务数据摘要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我们知道PRC政府近期在几乎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中国某些地区的企业运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上的违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由于这些声明和管制行动是新的,立法或行政规章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反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规章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这是非常不确定的。此外,这些经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在香港或PRC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的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也是非常不确定的。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是高度投机性的,涉及高度的风险。在购买任何股票之前,你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关于投资我们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

根据联邦证券法的定义,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因此,我们将受到减少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和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意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都没有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没有通过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每股

 

合计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

 

承销折扣(1)

 

$

   

$

 

收益,扣除开支,给我们

 

$

   

$

 

____________

(1)有关承保人将收取的补偿的说明,请参阅第109页开始的“承保”。

我们预计本次发行的现金支出总额(包括应付承销商自付费用的现金支出)约为美元,不包括上述折扣。此外,我们将支付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额外价值项目,这些项目被金融业监管局(FINRA)视为承销补偿。这些付款将进一步减少我们在支出前可获得的收益。见“承保”。

这一提议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包销商有义务接受并支付所有股份,如果任何此类股份被接受。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期权,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四十五(45)天内,购买我们根据本次发行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5%(不包括受本次期权约束的股份),完全是为了覆盖超额配售,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期权,根据假定的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应付的总承销折扣将为美元,在不计承销折扣和费用的情况下,我们的总收益为美元。如果我们完成这次发行,净收益将在截止日期交付给我们。但是,在我们完成需要中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自的地方对应机构事先批准的出资程序之前,我们将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这些收益。请参阅从第42页开始的标题为“收益的使用”一节中的汇款程序。

承销商预计将在2022年或前后按照“承销”项下的规定在付款后交付普通股。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2年。

 

目 录

目 录

 

招股说明书摘要

 

1

风险因素

 

16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37

工业和市场数据

 

38

收益的使用

 

42

股息政策

 

43

资本化

 

44

稀释

 

45

汇率信息

 

46

公司历史和结构

 

47

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

 

51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52

商业

 

63

管理

 

83

关联交易

 

89

主要股东

 

91

股份说明和管理文件

 

92

未来可供出售的股份

 

100

重大所得税考虑因素

 

103

承保

 

109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119

法律事项

 

120

专家

 

120

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

 

121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123

综合财务报表索引

 

F-1

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信息以及我们编写或授权编写的任何免费的招股说明书负责。我们没有,承销商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向你提供不同的信息,我们和承销商对任何其他人可能提供给你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不是,承销商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发售或出售我们的普通股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要约。无论本招股说明书的交付时间或任何普通股的出售时间,你都不应假定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料在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

对于美国以外的投资者:我们和承销商都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允许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提供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如果美国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持有本招股说明书的美国境外人士必须了解并遵守与普通股发行和本招股说明书在美国境外的发行有关的任何限制。

本公司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我们的大部分已发行证券由非美国居民持有。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的规定,我们目前有资格被视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不需要像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证券的国内注册人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或《交易法》。

直至及包括2022年(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二十五(25)天),所有买卖或买卖本公司普通股的交易商,不论是否参与本招股,均须交付招股说明书。这一交付要求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售或认购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i

目 录

适用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约定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招股说明书中所有提及:

•“BVI”指英属维尔京群岛;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KD”或“港币”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普通股”是本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本公司”是指Decca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将发行本次发行的普通股;

•“我们集团”、“我们”、“我们”和“我们的”是指我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

•“香港营运附属公司”指在香港注册成立及营运的附属公司,包括Decca(Mgt)Limited、Decca Furniture Limited、Decca(China)Limited、Vielie Flooring Limited、CLI Design Limited、CLI Design(HK)Limited及Decca Contract Furniture(HK)Limited;

•“PRC营运附属公司”指在中国成立及营运的附属公司,包括东莞易鑫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德佳家具有限公司、东莞港仔贸易有限公司及广州易鑫装饰有限公司;

•“美国经营子公司”指在美国注册和经营的子公司,包括Decca Furniture(USA)Inc.、Bolier & Company LLC、Decca Hospitality Furniture,LLC、Decca Contract Furniture,LLC和Decca Home,LLC;

•“我们的董事”是指本公司的董事;

•“PRC”或“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USD”、“US $”或“美元”是美国的法定货币;

•“新元”是指新加坡的法定货币;

•“泰铢”是指泰国的法定货币;

•“欧元”是指欧洲联盟的法定货币;

•“澳门币”是指澳门的法定货币。

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一些数字作了四舍五入的调整。因此,在某些表格中显示为总数的数字数字可能不是前面数字的算术汇总。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权。

我司在美国的实体的功能货币为美元,在香港的实体的功能货币为HKD,在PRC的实体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在新加坡的实体的功能货币为新加坡元,我们在泰国的实体的功能货币是泰铢,我们在欧洲联盟的实体的功能货币是欧元,我们在澳门的实体的功能货币是澳门元。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HKD为单位。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中使用HKD作为报告货币。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权益金额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外币交易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列入所附的综合收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将截至3月31日终了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益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由HKD折算成USD的余额,2022年3月31日是公司在实际可行的最近日期,当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厘定HKD 1.00兑USD 0.1276汇率,收盘价为HKD 1.00港元兑USD美元。概不表示HKD的金额代表或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转换、变现或结算为USD。

目 录

展望摘要

以下摘要重点介绍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载的资料,并不包括你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前应考虑的所有资料。你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每一种情况都包含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其他事项外,在作出投资决定前,你应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题为“业务”一节所讨论的事项。

概览

本集团是一间以香港为基地的专业建筑木工公司,主要生产优质的定制木制家具及建筑固定装置及配件。我们也是室内工程的专业承建商。我们制造和销售一系列家具,服务于亚洲的住宅、办公室、酒店和零售市场,主要是在香港和中国,以及在美国和欧洲。

由我们集团当时的主席兼董事总经理曾志雄先生于1973年创立,本集团已由小型室内工程分包商发展成为全球主要的定制家具和建筑木制品专业制造商,并在香港和中国成为相当规模的室内工程承包商。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

•为住宅、办公室、旅馆和其他用途制造定制木制家具;

•在其位于中国东莞的工厂生产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如墙板、地板、嵌入式橱柜、模具、门和门框以及建筑特征。一般而言,本集团制造的建筑固定装置及配件,是作为其内部建筑工程合约的一部分而制造,或由本集团作为分包商的其他人安装;

•室内建筑工程,涉及根据合同对新建和现有建筑物的内部进行装修或翻新;

•设计和建造合同,由本集团自己的室内设计团队提供全面的室内设计和安装服务;以及

•亚洲、美国和欧洲的家具陈列室销售,涉及制造和分销一系列高质量的家具和固定装置。

行业背景

我们在全球豪华家具行业开展业务:

•由于需求强劲,估计市场规模将稳步增加;

•欧洲、北美和亚太(APAC)共同主导市场;

•中国作为APAC最大的市场之一,预计将随着越来越多的豪华酒店、豪华零售店等的需求而进一步增长;

•中国市场分散,由少数未上市参与者主导;

•严格和重大的市场进入壁垒,包括品牌、产品工程和产品制作,阻碍了新进入者参与这一市场;

•中国豪华家具市场发展趋势向好,高收入人群、豪华酒店、高档公寓、豪华别墅需求增长,同时市场集中度有望提升。

1

目 录

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优势使我们有别于我们的竞争对手:

•在产品设计、开发和创新方面的承诺;

•全面和高标准的产品范围;以及

•广泛的客户基础。

我们的战略

我们打算推行以下策略,以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

•提高全球品牌知名度;

•加强我们的资讯科技系统;及

•扩大我们的生产设施。

我们的公司历史

本集团的营运始于1973年,当时本集团的主席兼董事总经理曾志雄先生至2021年8月成立了Decca(Mgt)Limited(前称Decca Limited),这是本集团在香港的首间主要营运附属公司。Decca(Mgt)Limited最初的业务是作为当地一家室内工程承包公司的分包商提供和安装家具和建筑木制品。

自1976年以来,本集团不再作为分包商经营,并成立了自己的家具制造和木工部。

在1980年代,本集团扩大了其制造设施,使我们能够集中经营和制造用于建筑木制品和家具的所有木材部件。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空间限制和香港缺乏熟练劳动力,本集团在中国东莞收购了一块4万平方英尺的土地,并建立了一个主要的制造工厂。

1993年,本集团决定整合我们在中国的所有制造业务,将业务转移到占地10万平方英尺的工厂,以便更好地控制质量、成本和交付。

在1990年代中期,我们看到中国和香港以外的工作增加,我们的业务开始扩展到欧洲和美国。在1996年和1997年,我们分别在香港和新加坡开设了我们的第一个陈列室。1998年,我们与Hickory Business Furniture(“HBF”)签订了一项许可协议,该公司是The Lane公司的一个部门,总部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阿尔塔维斯塔,为其制造办公家具系列。决定进入办公家具市场的主要原因是希望更有效地利用本集团的制造设施,并减轻定制酒店家具销售的周期性。

2000年,迪嘉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团当时的上市实体,在进行财务重组以支持本集团的业务扩展和销售增长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在2000年代初,我们集团创立了“Decca Hospitality”、“Decca Contract”和“Bolier”品牌,以加强我们在美国的市场影响力。我们还在欧洲建立了业务,在哥本哈根设立了办事处,并在伦敦和巴黎设立了注册分公司。

2007年,本集团在泰国收购了一家工厂,作为我们的第二个制造工厂。

于2008年,本集团有资格制造经FSC ®认证的产品,并取得低排放家具产品及材料的Greenguard ®认证。

在2010年代初,我们集团在上海、曼谷和纽约开设了几个新的展示厅,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

2012年,本集团进行了重组和私有化,这为本集团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管理控制。

2

目 录

2015年,我们创立了“Decca Home”品牌。

2021年8月,黄文欣先生持有70%股权,曾艺玲女士持有30%股权的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从前唯一股东Chosen Investments Limited手中收购了Decca Investment Limited 100%的已发行股本,由公司前董事及实益拥有人曾志鸿先生、刘厚权先生及关友财女士实益拥有。

我们的公司结构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的公司结构。

以下本集团持有的所有实体都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而且没有一家是与本集团使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的合同安排。

____________

注:

1.东莞市易鑫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2.东莞市戴卡家具有限公司。

3.东莞港仔贸易有限公司。

4.广州易鑫装饰有限公司。

与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我们公司可以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根据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我们的非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股息分配向本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

PRC有货币和资本转移规定,要求我们遵守一定的资本流动要求。为使用本次发行的预期收益,我们可以向PRC子公司追加出资,设立新的PRC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PRC子公司出资,或者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本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活期拆借的方式相互转帐。PRC的子公司迄今为止尚未向本公司结转任何收益或现金。由于PRC的法律法规(见下文)要求在支付股息之前每年将税后收入的10%拨入普通储备基金,PRC的子公司在这方面以及在下文提到的其他方面受到限制,他们有能力把一部分净资产作为股息转让给我们公司。

3

目 录

我们采用直接控股结构来控制PRC的营运子公司,即:拟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实体,本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营运子公司之一迪卡(中国)有限公司直接控制PRC的营运子公司。关于将现金从本公司转至PRC子公司,增加本公司在PRC营运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所在地监管局备案,而股东贷款则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局备案。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必须得到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的批准和/或登记。我们可以向PRC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批准的总投资额之间的差额的法定限额以及PRC附属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其净值的2.5倍。

关于股息的支付,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

1.PRC法规目前仅允许根据PRC会计准则和PRC法规的规定,从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PRC法规的详细说明如下);

2.PRC营运子公司根据PRC会计准则,每年须至少提取税后净收入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直至该等公积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3.这些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

4.PRC营运子公司也可以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除非发生清算,这些基金也不得分配给股东;和

5.债务的发生,特别是管理这种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子公司支付股东股息或进行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PRC运营子公司无法在需要时向本公司支付股东股息和/或其他现金,本公司开展经营、投资、收购或进行其他需要营运资金的活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只要资金不进出PRC,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包括对PRC运营子公司的投资和/或收购,将不会受到影响。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未来收益(如果有的话),用于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展,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任何与我们的股息政策有关的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在考虑我们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资本要求、合约要求、业务前景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酌情决定,并受制于任何未来融资工具所载的限制。

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和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规定下,我们的董事会可在股东基于合理理由信纳的情况下,在股东认为合适的时间和数额上授权并宣布股息,紧随股息之后,我们的资产价值将超过我们的负债,我们将能够偿还到期的债务。英属维尔京群岛对我们可以通过股息分配的资金数额没有进一步的法定限制。

对于本公司和位于中国境外的子公司,这些实体的外汇兑换没有限制,它们能够在这些实体之间跨境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不受任何限制。此外,对非中国子公司从其业务中分配收益的能力,包括从子公司向母公司或从控股公司向美国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能力,以及结清所欠款项的能力,也没有任何限制和限制。

关于进出PRC营运子公司的现金转账,我们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在经常项目下进行转账,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符合银行的某些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事先批准,以外币进行交易。然而,批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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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则需要向有关政府当局登记,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PRC法律法规允许境外控股公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PRC营运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机关备案或批准,且对出资和贷款金额有限制。在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向PRC运营子公司提供公司间贷款,或追加出资,为其资本支出或营运资金提供资金。若需增加注册资本,PRC营运子公司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所在地对应机构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然后,市场监管总局或地方监管机构将把这些信息推送给中国商务部或地方监管机构。如果控股公司通过贷款向PRC营运子公司提供资金,(a)在适用《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外债管理机制的情况下,此类贷款的余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与子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我们需要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此类贷款,(b)如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这些贷款的余额将按照风险加权方法和净资产限额计算,我们需要根据外管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发布的适用要求和准则,在外管局的信息系统中对这些贷款进行备案。根据PRC法律,PRC的营运子公司还必须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利润的10%(如有)作为某些法定公积金,直至这些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的年度内,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是以股息的形式进行的。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宣布任何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宣布派发股息HKD 400,340,030元(USD 51,086,587元),与留存利润有关,留存利润是通过支付子公司的股息而转移的资金。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任何普通股的股息,作为一个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的子公司以股息支付的方式收到资金。

见“股息政策”,"风险因素----我们依靠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现金和融资需求,任何对我们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数据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摘要,以获取更多信息。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从本招股说明书第16页开始)

我们的业务面临若干风险,包括可能妨碍我们实现业务目标的风险,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您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该考虑的现金流和前景。这些风险在第16页至第36页的“风险因素”中有更全面的讨论。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依赖定制木制家具这一主要产品类别。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我们的主要项目。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尤其是酒店行业。

•我们不时需要更新资格许可证、执照和土地使用权。

•我们的业务受到环境风险的影响。

•我们面临行业竞争,可能会失去竞争优势。

•我们未来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未来可能不会实现或保持盈利。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管理层和其他团队成员对我们行业的经验和知识。

•木材和单板的供应和成本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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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客户交付商品和管理我们的供应链,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财务业绩受到服务合同收入确认的影响。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成功的合同招标。

•我们的持续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积极的品牌形象。

•我们能否吸引客户来我们的陈列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成功地将我们的陈列室设在合适的地点。

•围绕联合王国退出欧盟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国际市场不稳定的根源,造成货币大幅波动,造成物流和其他与海关有关的复杂性,对我们在英国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构成额外风险。

•我们的业务已经并可能继续受到COVID-19大流行病或类似传染病爆发所构成的重大和广泛风险的影响。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开始)

•我们依靠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需要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准确报告财务业绩的能力,或防止可能影响我们普通股市场和价格的欺诈行为。

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2页开始)

•由于PRC现行法律法规中的长臂规定,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法律执行的变化也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我们对PRC法律和监管制度所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也无法确定。

•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的发行人进行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种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跌或一文不值。

• PRC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将本次发行的收益用于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追加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审计报告是由美国审计员编写的,这些审计员目前正在接受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但不能保证今后的审计报告将由会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审计员编写,因此,将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此外,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认定我们的审计工作是由审计师进行的,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因此,纳斯达克等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可能会禁止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可能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除牌。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将修订《HFCA法》,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的检查,将缩短我们的普通股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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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不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遵守安全生产或环境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停职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行动。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更严格的劳动法规的执行以及我们额外支付的法定员工福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PRC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颁布的《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家安全法》)可能会对香港子公司造成影响。

•中国香港或全球经济以及中国经济和政治政策的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香港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本公司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抑制中国和我们大多数客户居住的其他市场的增长。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9页开始)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高于您支付的价格或根本无法转售我们的股票。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更高的成本,尤其是在我们不再具备“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修改以及《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都要求对新兴市场公司在评估其审计师资格时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非美国审计员,他们没有受到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因素。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适用的上市要求,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普通股从市场上除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普通股的流动性和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一些公司的股价和交易量最近非常不稳定,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将来可能会因为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原因而波动,因此,我们的普通股投资者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我们的普通股价格波动可能使我们面临证券诉讼。

•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前股东将能够在完成发行后出售其股票,但须遵守规则144的限制。

•在本次发售期间,发售股东或本次发售的投资者在公开市场上转售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

•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

•我们将是纳斯达克规则所指的“受控公司”,我们将有资格并可能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

•我们的管理层拥有广泛的酌处权来决定如何使用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并可能以不会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普通股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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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错误或欺诈行为。

•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不打算派发股息。

•证券分析师可能不会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有利研究或报告,或者可能根本不会发表任何信息,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或交易量下降。

•投资者可能难以执行对我们、我们的董事和管理层的判决。

•你可能比作为美国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可能低于美国法律,因此,如果股东对我们的事务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少数股东在追索美国方面将没有相同的选择。

•我们有资格成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公司,因此,我们将不受美国代理规则的约束,并将受制于《交易法》的报告义务,这些义务允许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相比不那么详细和不那么频繁地进行报告。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有很大不同。如果我们完全遵守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低于他们所享有的保护。

•不能保证在任何纳税年度,我们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我们将来可能无法支付普通股的任何股息。

•我们将来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商地位,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额外费用和开支。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监管许可

我们现在在美国的交易所上市不需要获得PRC当局的批准,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将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目前尚不确定本公司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PRC政府的许可,以及该许可何时获得是否会被取消。尽管本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任何PRC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即可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通知,但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由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及规例所规定。如果任何中国当局随后通知我们,要求我们允许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发行和/或上市,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种许可,如果有的话。如果发生这种风险,我们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或完全阻碍,目前提供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毫无价值。

我们是一家海外控股公司,我们的一些业务在中国进行。在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时,我们可以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也可以向PRC子公司追加出资,或者设立新的PRC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PRC子公司出资,或者我们可以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的离岸实体。这些方式大多受PRC法规的批准或登记。例如,我们向PRC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为其活动融资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注册。若决定以出资方式为PRC全资子公司融资,则该等出资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所在地分局登记,并向商务部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或在中国其他政府机构注册。考虑到PRC法规对贷款和直接投资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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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在PRC境内的离岸控股公司,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关于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提供的出资。更多细节,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RC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规定”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将本次发行的收益用于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追加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根据《意见》,中国监管机构应加快证券境外发行和上市相关规则的制定,更新现有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保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预计将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框架内或之外通过许多条例、准则和其他措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尚未发布正式的指导意见或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PRC相关政府机构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目前尚不清楚。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条例草案》)。《境外上市规则草案》要求,PRC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外发行上市”),应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和间接发行上市。对PRC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和上市的认可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一)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者净资产,占境外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50%以上;(2)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其惯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主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我们理解海外上市条例草案适用于主要由中国内地投资和控制的公司的海外上市,而我们不是这样。在法律上,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我们的公司实际上是由一个香港永久居民投资和控制的,而不是一个来自中国大陆的人,我们的主要执行办公室设在香港。根据PRC的规定,PRC所有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均被视为和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此外,我们负责业务营运及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是香港永久居民,或他们的惯常居所位于香港。根据我们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的理解,如果上述条款在《境外上市条例草案》生效后未作实质性修改,本次发行不会被认定为PRC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和上市,因此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但是,本公司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是否需要获得PRC政府的许可,还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任何中国当局随后通知我们,要求获得本次发行和/或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许可,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许可,如果有的话。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CAC)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1年)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线平台运营者(连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即“运营者”),应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如果想在外国上市,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鉴于:(i)我们并不拥有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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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有一百万用户;(ii)在我们的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当局可能不会将其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我们不需要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1年)申请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但是,如果后来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必须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及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并且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制裁,CAC或其他PRC监管机构未能获得他们的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证券的能力,而目前发售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的发行人进行更多的监督和控制,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PCAOB发展

如果PCAOB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不能对我们的审计员进行检查,根据《HFCA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将修订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的普通股被除名,或被除名的威胁,可能会对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审计师Friedman LLP,即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审计报告,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根据美国的法律,会计监督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委员会定期对我们的审计员进行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18年6月。

2021年12月16日,会计监督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称其无法对总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原因是PRC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担任职务。PCAOB是根据PCAOB规则6100作出决定的,该规则为PCAOB如何履行《HFCA法》规定的职责提供了一个框架。该报告还在其附录A和附录B中分别列出了受中国内地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受香港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Friedman LLP的总部设在纽约曼哈顿,没有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出现,也没有在其附录A或附录B中列出。

2022年8月26日,会计监督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及PRC财政部签署了一份《议定书》,迈出了向会计监督委员会开放对总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第一步。议定书声明赋予PCAOB选择公司的唯一自由裁量权,它检查和调查审计工作和可能的违规行为,并制定程序,使审计监督委员会检查员和调查员能够查看包含所有信息的完整审计工作文件,并使审计监督委员会能够根据需要保留信息。此外,《礼宾声明》允许PCAOB直接与所有参与PCAOB检查或调查的审计工作的人员进行面谈和取证。议定书声明虽然意义重大,但它只是第一步。关于是否以及如何执行本议定书声明,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更详细的资料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尽管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审计报告是由美国审计师编写的,这些审计师目前正在接受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不能保证将来的审计报告将由审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审计员编写,因此,将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此外,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认定我们的审计工作是由审计师进行的,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因此,纳斯达克等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也会禁止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可能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除牌。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将对《HFCA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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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行人的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的检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这将缩短我们的普通股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

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意义

作为一家在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4月颁布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法案》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并可利用在其他方面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减少的报告要求。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被允许在我们提交给SEC的文件中只提交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在评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无需遵守审计师认证要求;

•在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登记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

•免于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

我们可以利用这些规定,直至根据这项发售而首次出售我们的普通股的日期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但是,如果某些事件发生在这种五年期结束之前,包括如果我们成为一个“大型加速申报人”,我们的年总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或者我们在任何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这五年期间结束之前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

此外,《JOBS法》第107条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利用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并承认根据《JOBS法》第107条,这种选择是不可撤销的。

根据SEC的定义,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或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我们可能会遵守母国治理要求和其中的某些豁免,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我们可以选择利用给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下列豁免:

•免于以表格10-Q提交季度报告或以表格8-K提供当前报告,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四(4)天内披露重大事件。

•豁免第16条关于内部人出售普通股的规则,这将比受《交易法》约束的美国公司股东提供更少的这方面的数据。

•适用于要求在四(4)个工作日内披露决定给予董事和高级职员豁免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的任何决定的纳斯达克规则的豁免。虽然我们会要求董事会批准任何这类豁免,但我们可能会选择不按照纳斯达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披露豁免,这是外国私人发行商豁免所允许的。

•免于要求我们的董事会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并有一份关于委员会宗旨和责任的书面章程。

•不受以下规定的限制:董事提名人选由董事会选出或推荐由董事会选出,或由(i)占董事会多数的独立董事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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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独立董事参加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投票,或(ii)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并通过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视情况而定),讨论提名程序。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第5615(a)(3)条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如我国,可依赖我国母国的公司治理做法,以取代《纳斯达克规则》第5600号系列和《规则》第5250(d)条中的某些规则,但前提是我们遵守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第5625条)、投票权要求(第5640条),并且我们有一个符合第5605(c)(3)条的审计委员会,由符合第5605(c)(2)(A)(ii)条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如果我们依赖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得不到对受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样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虽然我们被允许遵循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纳斯达克的许多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

作为受控公司的意义

在本次发行之后,我们将继续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现在是,并将继续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界定的“受控公司”。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由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拥有,而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则由本公司董事Wong Man Hin,Max先生拥有70%权益。因此,Wong Man Hin先生,Max实益拥有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总投票权的7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87.0%将由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及Wong Man Hin先生拥有,Max将同时实益拥有公司总投票权的60.9%。只要我们是一间受控制的公司,我们便可选择不遵守有关公司治理的证券交易所规则,包括以下规定:

–董事会的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

–在只有独立董事参与的投票中,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由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多数投票或由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选出或推荐其董事候选人,附有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视情况而定),涉及提名程序和联邦证券法可能要求的相关事项;和

–其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附有关于委员会宗旨和责任的书面章程。

因此,你将不会得到同样的保护提供给那些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

虽然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在完成发行后选择依赖这一豁免。如果我们选择依赖“受控公司”的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可能不是独立董事,我们的提名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在我们完成这项提议后可能不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将是纳斯达克规则意义上的”受控公司“,我们将有资格并可能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

新冠疫情的影响

一种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的持续爆发导致过去几年来全球各地的商店和商业设施受到隔离、旅行限制和暂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为大流行病。最近爆发的Omicron变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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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范围内的新冠疫情也迫使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新的临时封锁或社交隔离命令,特别是香港收紧的社交隔离和隔离令,以及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所在的中国多个城市的封锁令。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质迅速扩大,而且由于我们相当大比例的业务和员工集中在香港和中国,我们相信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都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对我们业务成果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今后的事态发展和可能出现的关于COVID-19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新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COVID-19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几乎所有这些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新冠疫情对我国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公司已恢复工作。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的检疫政策,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的部分工人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地点。

–我们推迟了产品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交付,包括美国、欧洲、中国和香港。

由于围绕COVID-19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COVID-19爆发和应对有关的业务中断及其财务影响。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业务活动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为我们的持续业务提供资金。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业务。此外,2020年3月1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大流行病。世界各地为帮助减缓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而采取的行动包括限制旅行、在某些地区实行隔离,以及强制关闭某些类型的公共场所和企业。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的这几年里,新冠疫情对公司的业务影响有限。然而,这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衰退,从而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业机会。新冠肺炎疫情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疫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公司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香港柴湾祥利街21号德嘉工业中心2楼。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52)28962699。本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Vistra公司服务中心,地址: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我们在美国的流程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是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 New York,NY 10168。网址为www.decca.com.hk。本网站所载或可通过本网站查阅的资料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亦不应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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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1)

提供的证券:

 

6,000,000股普通股,以坚定承诺为基础。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我们估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在每股普通股4.00美元至6.00美元之间。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40,000,000股普通股。

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46,000,000股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

超额配发选择权:

 

我们给予承销商45天的选择权,以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购买最多900,000股普通股(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15%)。承销商可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45天内行使这一选择权,仅用于支付超额配售额。

收益用途:

 

根据每股[ ]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我们估计,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从这次发行中获得净收益,如果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权,则约为$ [ ],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超额配售权,则约为$ [ ],扣除承销折扣、不计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我们计划将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以下用途:

•大约20%用于为全球个人客户开发更多的销售渠道;

•大约20%用于扩大更多的展示厅和经销商,以增加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份额;

•大约20%用于在产品上开发更多的品牌和设计;

•大约20%用于潜在的并购支出,这将扩大我们的制造设施;以及

•用于周转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的余额。

有关收益用途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42页的“收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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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锁定:

 

本公司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及主要股东(定义为持有5%或以上普通股的拥有人)均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的180天。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未来可出售的股份”和“承销”。

提议的纳斯达克代码:

 

我们打算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DCCA”。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是高度投机性的,涉及高度的风险。作为一个投资者,你应该能够承受你投资的全部损失。你应该仔细考虑从第1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一节中列出的信息。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所有信息均不假定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权,其依据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的40,000,000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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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会有很高的风险。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你应仔细考虑以下有关这些风险的资料,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载的其他资料。以下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未来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你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我们依赖的主要产品类别是定制木制家具。

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来自定制木制家具和建筑固定装置及配件的收入分别占本集团总收入的63%和59%左右。如果市场对这些木制产品的需求下降,本集团的业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主要项目。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及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集团五大项目分别占总收入约18%及21%,集团最大项目分别占总营业额约6%及7%。截至2022年3月31日及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的五个最大项目均为香港及中国的一些私人住宅及知名时装及服装公司的建筑工程合约,合约为期一至两年,每宗合约总金额不少于1,200万HKD。不能保证这些项目公司将来会继续与本集团开展业务。如果这些客户停止与本集团的业务关系,而我们又无法找到新的客户,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作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状况,特别是酒店行业。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及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向商业物业拥有人或占用人,特别是向豪华酒店及服务式公寓的拥有人或经营者的销售分别占集团营业额约10%及12%,占集团业务的一大部分。世界各地的房地产市场,特别是酒店业的任何重大下跌,都可能对本集团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不时须获续期资格许可证、牌照及土地使用权。

为在中国进行木制家具及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的制造及室内建筑工程,本集团已为PRC营运附属公司取得中国有关当局的若干资格许可及牌照。这些资格许可证和执照须由有关当局每年或定期更新。如果有关当局没有更新任何此类资格许可和执照,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集团持有并占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南楚工业园的一个工业综合大楼,该综合大楼包括12幢工业及仓库大楼,以及一幢宿舍楼,根据与香港南楚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安排,本集团自1988年起持有及占用该幅土地,我们在该处取得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期30年。由于当地政府的政策,该地块的占用和土地使用权自2014年起重新安排,本集团通过其PRC营运子公司之一东莞市德佳家具有限公司与大岭山镇当地政府签订了一项协议,东莞收购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这项安排的剩余任期约为33年。在这个期限届满后,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与东莞大岭山镇的地方政府续签其土地使用权。如果我们不能更新我们集团的土地使用权,我们集团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本集团制造设施的宿舍楼是在我们根据上述安排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外建造的。存在可能的风险有关当局可在不向我们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收回土地,或建造宿舍楼的土地的实际拥有人或其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拥有人可向我们集团要求补偿在有关期间擅自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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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受到环境风险的影响。

本集团的业务须遵守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及规例,其中包括:

–对废物物质的排放收取费用;

–要求支付环境污染罚款;及

–规定政府可酌情关闭或暂停任何设施,而这些设施没有遵守要求关闭造成环境损害的作业的命令或为补救或治愈此类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虽然本集团的董事相信本集团的所有设施及运作均符合有关环保法例及规例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或规例的修订,可能会施加额外或更严格的规定,而本集团遵守该等法律或规例,可能会令本集团产生重大资本开支或其他债务或负债,这可能会对本集团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我们面临行业的竞争,可能会失去我们的竞争优势给我们的竞争对手。

根据本集团在制造定制木制家具、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以及室内工程合约业务方面数十年的经验,我们相信,本集团是香港最受尊敬和规模最大的集团之一,从事定制木制家具及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的制造和室内工程承包。我们集团能否获得合同取决于我们的市场声誉、定价、经验和与世界各地客户的关系。现时,在香港及中国,有大量相对较小的公司及少数较大的公司与本集团竞争,而我们相信该业务的竞争是强劲的。如果未来竞争升级,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未来可能不会实现或保持盈利。

我们将来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随着我们继续扩大我们的营运和零售基础设施,包括增加新的陈列室,增加销售和营销工作,扩展到新的地区,开发新的产品,以及在法律、会计方面,我们预计我们的营运开支将会增加,以及与作为一家新的上市公司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这些努力和额外的费用可能比我们预期的要高,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增加我们的净收入来抵消我们的运营费用。我们的净收入增长可能会放缓,或者我们的净收入可能会下降,原因有很多,包括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竞争加剧、我们整个市场的增长减少或规模缩小、COVID-19大流行病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者如果我们不能利用增长机会。如果我们的收入增长速度不超过我们的运营支出,我们将无法保持盈利。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管理层和其他团队成员对我们行业的经验和知识。

我们目前由一批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其中包括我们的董事和其他对我们所经营的行业有丰富知识和了解的主要团队成员。我们的成功和未来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管理团队的持续服务。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我们的高管不能继续积极参与管理,或者我们失去了这些人或其他关键团队成员,或者我们未能确定和/或招聘当前或未来需要的职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木材和单板的供应和成本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

本集团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木材和木皮。由于木材采伐的季节性,某些种类的木材可能暂时短缺。这些短缺往往持续三个月左右,通常发生在年底前后。我们的董事认识到储存充足的木材和单板供应对我们的业务的重要性。然而,难以获得充足的木材和单板供应可能对本集团产生不利影响。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的年度内,我们的董事认为,从整体上看,我们为木材和单板支付的价格是合理稳定的。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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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往绩记录期间,木材或单板价格逐年大幅上升,整体而言,我们的董事并不知道有任何因素会导致价格如此大幅上升。然而,木材或单板价格的任何大幅上涨都可能对本集团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客户交付商品和管理我们的供应链,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库存水平和供应链的反应能力,包括预测在我们的分销设施内库存的适当水平和类型,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例如某些陈列室美学的流行、文化和人口趋势、营销和广告支出以及一般经济状况,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迅速变化,并导致消费者需求的迅速转变。因此,消费者的偏好无法确定地预测,可能会在销售季节之间发生变化。我们必须能够与我们品牌的偏好和趋势保持同步,并针对我们的每一个目标消费者群体来满足消费者的口味。由于将新产品推向市场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或者由于我们的供应链受到限制,我们可能并不总是能够对消费者口味和需求的变化作出迅速和有效的反应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没有能力处理对我们的部分或全部订单的高水平需求,或者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出现生产延迟。如果我们错误地判断了我们商品的市场或客户的购买习惯,或者我们在满足客户需求方面遇到了持续或长时间的延迟,我们的客户可能会选择我们的竞争对手而不是我们来购物,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不能对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可能会对我们预期的增长潜力和市场的增长潜力产生影响。

我们的财务业绩受到服务合同收入确认的影响。

本集团的内部建筑工程或服务合约所产生的收入的确认是以完工百分比法为基础。根据这一方法,这类合同产生的收入在相关报告期间参照迄今发生的费用占服务估计总费用的百分比予以确认。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成本超过收入的部分立即确认为费用。因此,任何延迟完成这些服务合同都可能导致成本超支,从而降低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盈利能力。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成功的合同招标。

室内建筑工程和定制家具制造的合同通常以招标方式授予。我们集团的声誉和我们有竞争力的定价是确保合同的最重要因素。截至2022年3月31日及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透过招标取得成交金额超过港币1,000,000元的合约的成功率分别约为30%及40%。但是,不能保证这一成功率能够维持在这一水平上,成功率的任何大幅度降低都可能对本集团产生不利的后果。

我们的持续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积极的品牌形象。

我们业务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保存、发展和利用我们作为定制木制家具的顶级品牌的声誉价值。声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主观品质的认知,即使是孤立的事件也可能削弱客户对我们的品牌和产品的信任和信心。产品故障、数据隐私或安全事件、诉讼或各种形式的负面宣传,尤其是在社交媒体上,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造成损害,并可能产生负面的客户情绪,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维持和提升我们的品牌是我们业务未来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实施扩大业务战略的组成部分。这将要求我们继续在营销和广告等领域进行投资,以及我们的陈列室运营、网站运营和员工培训所需的日常投资。如果新产品、服务或其他业务未能维持或提升我们独特的品牌形象,我们的品牌形象可能会被削弱。任何不能保持强大的品牌形象都可能对我们的销售、经营业绩、财务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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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吸引客户到我们的陈列室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成功地将我们的陈列室设在合适的地点。

我们相信我们的陈列室和客户的陈列室经验是创造和增加收入的关键。我们展厅的收入部分来自这些地点的人流量。陈列室的位置可能会变得不合适,原因之一是,我们的收入规模和客户流量通常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损害:

•某一特定领域的经济衰退;

•来自附近销售类似产品的零售商的竞争;

•特定市场的客户人口结构不断变化;

•客户在某一特定市场的偏好发生变化;

•位于我们陈列室附近的其他企业关闭或受欢迎程度下降;

•减少陈列室地点以外的客户人流;以及

•由于大流行病、恐怖主义、抗议或期间或内乱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陈列室损坏。

即使陈列室的位置变得不合适,我们一般也不能取消与这种陈列室相关的长期租约。因此,我们不能保证通过成功地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和在这些新展示厅实现我们的目标收入增长,我们将能够实现我们的增长目标。这些风险,除了在取得任何所需的许可证和许可证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无法获得所需的陈列室位置、新陈列室的购置或启用出现延误、由于资本限制导致商业开发减少而造成的延误或费用之外,在人员配置和运营新展示厅位置方面的困难,或客户对新市场区域展示厅缺乏认可,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延误,并可能对我们的展示厅增长、与展示厅相关的盈利能力和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围绕联合王国退出欧盟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国际市场的不稳定,造成重大的货币波动,造成物流和其他与海关有关的复杂性,对我们在联合王国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给我们的业务带来额外的风险,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由于联合王国退出欧盟(“脱欧”),联合王国不再是欧盟成员国,并批准了一项关于其与欧盟未来关系的贸易与合作协定。该协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暂时适用,直至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批准。该协定涉及贸易、经济安排、执法、司法合作和治理框架,包括争端解决程序等。因为这一协定只是在许多方面提出了一个框架,而且需要联合王国和欧盟之间进行复杂的额外双边谈判,因为双方继续致力于执行规则,双方关系的确切条款与退出前的条款有何不同,在政治和经济方面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与英国退欧相关的持续不确定性对英国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可能继续产生负面影响,直到英国和欧盟就任何未决的贸易和法律问题达成最终决议。这些事态发展,或任何相关事态发展都可能发生的看法,已经并可能继续对全球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大大减少全球市场的流动性,限制主要市场参与者在某些金融市场运作的能力。

虽然很难预测英国退欧对我们在英国和欧盟开展的业务的影响,但英国退欧可能会导致在向客户运送产品、海关手续和以前不适用的程序方面的更多复杂性和困难,从而导致运输延误并降低客户的满意度。此外,我们可能在许多领域面临新的规定,包括数据隐私、客户权利、贸易、航空、税务、安全和雇员等,在英国,这些规定可能要求我们修改或调整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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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遵守这些条例可能代价高昂,对我们的业务、业务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由于英国退欧,英国和欧盟的货币波动、适用的清关费用、关税和税率迅速变化或不确定,这可能使我们难以计算准确的到岸成本,并可能引起客户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不满。

我们的业务一直而且可能继续受到COVID-19大流行病或类似传染病爆发所构成的重大和广泛的风险的影响。

全球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和由此产生的健康危机已经并将继续对美国和全球经济、金融和消费市场以及我们的业务造成严重和广泛的破坏。2020财政年度第一季度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在世界各地,包括亚洲、欧洲和美国的业务活动造成了干扰。

在新冠疫情期间,我们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和陈列室严格遵守了所在地地方政府实施的措施。公共卫生官员和其他政府当局已经实施并可能实施新的缓解措施、条例和要求,以应对COVID-19的传播。公共卫生官员和其他政府当局也实施了指令,并可能实施额外的指令,这些指令可能要求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在整个新冠疫情期间,这些缓解措施和指令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不断变化。根据COVID-19未来的发展进程和进一步爆发的情况,我们的陈列室和零售店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和暂时关闭。

尽管在整个新冠疫情期间,我们继续为客户服务并经营我们的业务,但不能保证未来的事件不会对我们的业务、业务结果或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为健康危机的程度和持续时间仍不确定。与新冠疫情危机有关的未来不利事态发展,包括新冠疫情的进一步爆发和新毒株或变种,针对新冠疫情不断演变的国际、联邦、州和地方限制措施和安全条例,消费者行为的变化和健康问题,在新冠疫情之后的经济活动速度或其他类似问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或未来期间的财务业绩和业务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新冠疫情,我们的商品供应链受到了限制,并预计将继续受到限制,这些限制导致我们的产品的制造、供应、分销、运输和交付以及我们的库存水平出现延误。我们预计,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一年中,与COVID-19相关的商业条件将继续对我们的供应商和供应链满足我们商品需求水平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的供应链可能会赶上需求,但我们的供应商在许多国际地点经营的商业情况和经营状况无法确切预测。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

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需要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对我们的经营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发展、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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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准确报告财务业绩的能力,或防止可能影响我们普通股市场和价格的欺诈行为。

为了执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包括一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在提交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注册说明书之前,我们是一家私人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来处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我们的管理层尚未完成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然而,在对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0年3月31日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以及上述期间的其他控制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的标准所界定,“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因此,有合理的可能性,我们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将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所查明的重大缺陷与(1)我们缺乏足够的具有适当会计知识和经验水平的专职人员来监测交易的日常记录,处理复杂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问题,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审查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2)我们缺乏一个有职能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监测内部审计职能中预防性内部控制程序以及适当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以确保我们的政策和程序是按计划执行的;(3)我们缺乏为系统安全和访问制定和实施的适当程序,以及与系统相关的职责分离;(4)我们缺乏为系统开发制定的适当程序,(5)我们缺乏为IT政策和程序以及操作系统安全管理控制制定和实施的适当程序;(6)我们缺乏为风险制定和实施的适当程序和脆弱性评估;(7)我们缺乏为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制定和实施的适当程序。

我们打算执行旨在改进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措施,以解决这些重大缺陷的根本原因,包括:(一)雇用更多合格的工作人员填补业务中的关键作用;(二)建立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制定正式的政策和控制文件;(三)任命独立董事,设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公司治理。我们打算在上市前实施上述措施,我们预计上市后将完成补救。

我们将遵守以下要求:我们维持内部控制,管理层定期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财务报告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于防止欺诈十分重要。因此,如果我们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市场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和不利的影响。我们可能不会及时发现任何问题,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失去信心,这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对财务报告缺乏内部控制,可能会阻碍投资者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并可能使我们更难在债务或股票融资中筹集资金。今后可能会发现其他重大弱点或重大缺陷。如果我们发现这些问题,或者如果我们不能准确和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我们的股价可能会下跌,我们可能无法保持对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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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经商有关的风险

由于PRC现行法律法规对长臂的规定,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法律执行的变化也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我们对PRC法律和监管制度所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也无法确定。

本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在欧洲、美国和亚洲的运营子公司开展业务,主要是在香港和中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并未受到中国政府近期声明的重大影响,这些声明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了更多的监督和控制。然而,由于PRC现行法律法规对长臂的规定,在中国法律的实施和解释方面仍存在监管不确定性。PRC政府可能会选择行使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而我们所遵守的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法律的执行可能会迅速变化,而我们或我们的股东很少会提前通知。因此,我们在PRC新的和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应用、解释和执行以及我们对PRC法律法规所施加风险的断言和信念方面通常具有不确定性。此外,这些法律和条例可能被不同的机构或当局不一致地解释和适用,并且与我们目前的政策和做法不一致。PRC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府指令的遵守成本也可能很高,而此类遵守或任何相关的询问或调查或任何其他政府行为可能会:

•拖延或阻碍我们的发展;

•导致负面宣传或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

•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以及

•使我们受到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补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包括对我们当前或历史业务的罚款,或要求或命令我们修改甚至停止我们的业务做法。

我们知道,近期PRC政府在几乎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中国某些地区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企业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由于这些声明和管制行动是新的,立法或行政规章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反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行或新的法律或规章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这是非常不确定的,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作、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或可能对在海外发行的股票和在中国发行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颁布新的法律或条例,或对现行法律和条例作出新的解释,在每一种情况下都会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不利地影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方式,并可能要求我们改变业务的某些方面,以确保合规,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收入,增加成本,要求我们获得更多的许可证、许可证、批准或证书,或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需要实施任何新的或更严格的措施,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并可能使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从而可能使其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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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的发行人进行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种行动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跌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文件,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除其他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督,加强对境外上市中国公司的监管,建立和完善PRC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及其他几届政府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修订后的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现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审查办法,如果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网上平台经营者”打算在外国上市,则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CAC于2021年11月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供公众咨询,其中,规定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商必须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网安部门提交某一年度的年度数据安全审查报告。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跨境数据安全评估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根据《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办法》,如果数据处理者在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向国外提供数据,应通过地方省级网信管理局向国家网信管理局申请数据出境安全评估:(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和数据处理者处理100万以上个人信息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三)自去年1月1日起向境外提供10万条个人信息或1万条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国家网信管理局规定的安全评估所需的其他情形。鉴于《跨境数据安全评估措施》的发布时间较近,而且这些措施尚待生效,因此普遍缺乏指导,而且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措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主要在香港和中国制造和销售一系列家具。我们在香港和中国的子公司可能会为“了解您的客户”的目的收集和存储某些数据(包括某些个人信息),这些客户可能是PRC的个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收集和存储的PRC个人客户的个人信息少于100个。因此,我们接受CAC审查的可能性很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PRC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告知我们,我们在美国的注册公开发行不需要经过CAC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查或事先批准,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完全符合迄今为止CAC已发布的法规或政策。然而,由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在未来迅速变化,不确定性仍然存在。PRC政府未来任何扩大其境外证券发行需接受中国证监会或CAC审核的行业和公司类别的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PRC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将本次发行的收益用于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追加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海外控股公司,我们的一些业务在中国进行。我们可以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也可以向PRC子公司追加出资,或者我们可以设立新的PRC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PRC子公司出资,或者我们可以通过离岸交易收购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离岸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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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讨论的大多数方法均需经PRC法规和批准或注册。若决定以出资方式为PRC全资子公司融资,则该等出资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所在地分局登记,并向商务部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或在中国其他政府机构注册。如果我们通过股东贷款向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a)如果适用《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则中规定的外债管理机制,此类贷款的余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与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我们需要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此类贷款,(b)如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这些贷款的余额将受风险加权方法和净资产限额的约束,我们需要根据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发布的适用要求和准则,在外管局的信息系统中对这些贷款进行备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1日起的一年过渡期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在评估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的总体结果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融资管理机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布这方面的进一步规则、条例、通知或通知。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未来将采用何种机制,对像我公司这样的境外实体向其PRC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将施加何种法定限额,目前尚不确定。

鉴于PRC法规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提出多项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或者完全与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提供的出资有关。因此,我们能否在需要时向PRC的子公司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预期从本次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PRC业务资本化或为其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审计报告是由美国审计员编写的,这些审计员目前正在接受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但不能保证今后的审计报告将由会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审计员编写,因此,将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此外,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认定我们的审计工作是由审计师进行的,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因此,纳斯达克等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可能会禁止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可能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除牌。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将修订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的检查,将缩短我们的普通股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

作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公司,根据美国法律,我们的审计师必须接受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定期检查,以评估他们是否符合美国法律和专业标准。PCAOB目前无法在没有中国政府当局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检查。PCAOB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对其他审计师进行的检查有时发现这些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可以作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加以解决,以提高未来的审计质量。PCAOB没有对中国大陆的审计工作进行检查,这使PCAOB无法定期评估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因此,如果将来我们的核数师的工作文件中有任何部分被设在中国大陆,这些工作文件将不会受到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因此,投资者将被剥夺这种PCAOB的检查,这可能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HFCA法案,其中包括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查明其审计工作由审计师执行的发行人,而PCAOB由于审计师当地管辖范围内的非美国当局所施加的限制而无法对其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美国众议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了《HFCA法案》,《HFCA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此外,2020年7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就行政部门、SEC、PCAOB或其他联邦机构和部门可以采取的行动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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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及其审计公司,以保护在美国的投资者。作为回应,2020年11月23日,SEC发布了指引,强调了与投资中国发行人相关的某些风险(及其对美国投资者的影响),并总结了SEC建议中国发行人就此类风险做出的更多披露。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关于执行HFCA法案中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暂行最终规则。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修正案,最终确定实施HFCA法案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PCAOB无法对其进行检查或调查。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我们有一个“不检查”年,我们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该程序随后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最后修正案要求任何已查明的登记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证明登记人不是由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外国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的,除其他外,还要求,在注册人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此类注册人的审计安排和政府对此类注册人的影响。根据HFCA法案,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三年没有接受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在纳斯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这最终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被除名。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将修订《HFCA法》,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的检查,将缩短我们的普通股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执行《HFCA法》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确定《HFCA法》所设想的情况时提供了一个框架,审计委员会是否无法检查或调查设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因为该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

2021年11月5日,SEC批准了PCAOB的第6100条规则,即《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下的董事会决定。规则6100规定了一个框架,供会计监督委员会在确定是否由于一个或多个主管当局在该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按照《HFCA法》的设想使用。

2021年12月16日,会计监督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称其无法对总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原因是PRC主管机构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任职。PCAOB是根据PCAOB规则6100作出决定的,该规则为PCAOB如何履行《HFCA法》规定的职责提供了一个框架。该报告还在其附录A和附录B中分别列出了受中国内地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受香港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Friedman LLP的总部设在纽约曼哈顿,没有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出现在附录A或附录B的列表中。

2022年8月26日,会计监督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及PRC财政部签署了一份《议定书》,迈出了向会计监督委员会开放对总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第一步。议定书声明赋予PCAOB选择公司的唯一自由裁量权,它检查和调查审计工作和可能的违规行为,并制定程序,使审计监督委员会检查员和调查员能够查看包含所有信息的完整审计工作文件,并使审计监督委员会能够根据需要保留信息。此外,《礼宾声明》允许PCAOB直接与所有参与PCAOB检查或调查的审计工作的人员进行面谈和取证。议定书声明虽然意义重大,但它只是第一步。关于是否以及如何执行本议定书声明,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法案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令要求。在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方面的未来发展是不确定的,因为立法发展受制于立法程序,而监管发展受制于规则制定程序和其他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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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了解到,证监会、证交会和会计监督委员会已经就中国内地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进行了对话,如果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现行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我们不能保证一定能遵守美国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如果我们的审计师的工作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将来位于中国大陆。将我们的普通股除牌将迫使我们的普通股持有者出售他们的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这些行政或立法行动的预期负面影响而受到不利影响,无论这些行政或立法行动是否得到执行,也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

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不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在欧洲、美国和亚洲的运营子公司开展业务,主要是在香港和中国。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PRC有关收集、使用、共享、保留、安全和转让机密和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第三方交易,也适用于与我们有商业关系的其他各方。这些法律会继续发展,PRC政府将来可能会采用其他规则和限制。不遵守可能导致处罚或其他重大法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并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PRC数据安全法》要求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并规定,为保护数据,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分类和等级保护系统进行,以确保数据安全。根据《数据安全法》,如果发现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不符合该法,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改正,在某些严重情况下,例如严重泄露数据,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此外,近期印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一)加快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二)完善法律以及与数据安全、跨国界数据流动和机密信息管理有关的条例。由于这些法律和条例的进一步解释和执行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这些新条例,我们可能会被命令纠正和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非法的行为,并受到罚款和其他制裁。因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遵守安全生产或环境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停职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行动。

我们的经营均受PRC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保持安全的工作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和其他环境污染物。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法律和条例,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停职或其他形式的行动。中国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不时修订,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我们为遵守更严格的规定而产生额外的费用。如果对现行法律和条例的修改要求我们承担额外的合规成本,或要求对我们的生产过程进行代价高昂的修改,我们的成本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某些产品的销售额可能会下降,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中国更严格的劳动法规的执行以及我们额外支付的法定员工福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中国的平均工资有所增长,并有望继续增长。近年来,我国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否则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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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雇员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根据《PRC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均受到较为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某些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PRC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合意或合算的方式进行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PRC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注册经营的公司须在成立后30天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基金存款登记,并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不同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计划或要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或者补足差额,并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算的、相当于逾期金额0.05%的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处逾期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中国,我们为全体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为大部分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虽然我们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符合当地政府对我们PRC子公司所在地的要求,但低于国家法定标准。近期,随着PRC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险征收的执法措施,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员工补缴税款,并可能进一步被处以滞纳金和行政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雇佣行为不会也不会违反中国的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此外,为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PRC《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可能会对香港子公司产生影响。

2020年6月30日,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香港国家安全法》。这部法律界定了《香港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政府机构,以及四类罪行——分裂国家、颠覆、恐怖活动、与外国或外部分子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及其相应的惩罚。2020年7月14日,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香港自治法》(HKAA)成为法律,授权美国政府对认定在实质上助长香港自治权被削弱的个人和实体实施阻击性制裁。2020年8月7日,美国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内的11人实施了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的制裁。2020年10月14日,美国国务院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了《香港金融管理局》要求提交的报告,确定了对“中国政府未能履行《联合声明》或《基本法》规定的义务”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香港金融管理局还授权对故意与受此授权制裁的外国人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二级制裁,包括封锁制裁。制裁的实施可能直接影响到外国金融机构以及与目标外国金融机构打交道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很难预测《香港国家安全法》和香港保安局对香港和香港公司的全面影响。如果我们在香港的附属公司被主管当局认定违反了香港国家安全法或香港保安局的规定,我们的业务运作、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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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或全球经济以及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政策的低迷,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在欧洲、美国和亚洲的运营子公司开展业务,主要是在香港和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香港和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香港和整个中国的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控制和资源分配。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著的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个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

香港和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十分敏感。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影响潜在客户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香港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本公司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香港是PRC的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享有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即《基本法》,确保目前的政治局势在50年内仍然有效。香港享有在高度自治的情况下运作的自由,其事务包括货币、移民和习俗、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议会制度。然而,我们没有任何能力保证落实目前实行的“一国两制”原则和自治水平。香港政治环境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香港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包括我们执行与客户的协议的能力。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抑制中国和我们大多数客户居住的其他市场的增长。

政治事件、国际贸易争端和其他商业中断可能损害或扰乱国际商业和全球经济,并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客户、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际贸易争端可能导致关税和其他保护主义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税可能会增加商品和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此外,围绕国际贸易争端的政治不确定性以及升级为贸易战和全球衰退的可能性可能会对客户信心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也可能获得较少的商业机会,我们的业务可能因此受到负面影响。此外,美国或中国目前和今后采取的影响贸易关系的行动或升级可能会引起全球经济动荡,并可能对我们的市场、业务或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以及我们的客户的财务状况。我们不能就这些行动是否会发生或采取何种形式提供任何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全权掌管香港的内政和对外关系,而PRC政府则负责其外交和防务。香港作为一个单独的关税区,与外国和地区保持和发展关系。然而,根据最近的政治发展,美国国务院表示,美国不再认为香港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中国的影响。美国政府取消了香港的优惠贸易地位,美国可能对香港出口商品征收与中国大陆商品相同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这些和其他最近的行动可能代表涉及美国、中国和香港的政治和贸易紧张局势升级,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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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和开支将以港币、人民币和美元计价。虽然港元对美元的汇率自1983年以来一直与美元挂钩,但我们不能保证港元将继续与美元挂钩。港元兑美元汇率的任何重大波动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这次发行中收到的美元兑换成港币用于我们的业务,港元兑美元汇率的波动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金额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远期合约、期货、掉期或货币借款来对冲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

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风险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你可能不能以你所支付的价格或更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股票,或者根本不能转售。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还没有一个公开市场。我们计划申请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然而,一个活跃的普通股公开市场在发行后可能不会发展或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股票市场普遍经历了极端的价格和数量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可能会显著影响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在这次发行后不久,我们的普通股在交易市场上的波动可能会更加明显。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本次发行后的市场价格从未超过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你方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的投资的任何回报,并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

此外,过去常常对证券经历过市场价格波动时期的公司提起集体诉讼。由于我们的股价波动而对我们提起的证券诉讼,无论这种诉讼的优点或最终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巨大的成本,这将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和资源。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更高的成本,尤其是在我们不再具备“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承担重大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并未承担这些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JOBS法》的定义,在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1)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a)之前,仍将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b)我们每年的毛收入总额最少达12.35亿元,或(c)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这意味着在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营业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的市值超过了7亿美元,(2)我们在过去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元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并允许延迟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直至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遵守这些规则和条例增加了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或者直到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五年(以较早者为准),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来确保遵守第404节的要求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其他规则和条例。例如,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被要求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通过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的政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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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我们在购买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方面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此外,我们还产生了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亦可能较难找到合资格的人士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行政人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条例的发展,我们无法确切地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的数额或这些费用的时间安排。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修改以及《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都要求对新兴市场公司在评估其审计师资格时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非美国审计员,他们没有受到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因素。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包括香港)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受到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SEC等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对财务会计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不遵守这些政策,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

2018年12月7日,SEC和PCAOB发表联合声明,强调美国监管机构在监管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继续面临挑战。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SEC其他高级职员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拥有大量业务的公司所存在的风险,重申SEC和PCAOB过去关于在中国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困难、新兴市场欺诈风险较高、SEC、司法部和其他美国监管行动难以提起和执行等问题的声明,包括在欺诈的情况下,一般在新兴市场。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HFCA法》,要求如果PCAOB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是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因为该公司使用的是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师。如果PCAOB连续三年不能检查公司的审计师,则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国家交易所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

2021年5月21日,纳斯达克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三项提案:(一)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经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二)禁止限制性市场公司直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并且只允许他们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与直接上市有关,并且(iii)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更严格的额外标准。

由于这些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几乎变得一文不值。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将对我们、我们的发行、业务和我们的股价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将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分散我们的管理层对发展我们的增长的注意力。如果这些指控没有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和我们的业务将受到严重影响,你方可以维持我们股份价值的大幅下降。

如果我们不能满足适用的上市要求,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普通股从市场上除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普通股的流动性和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假设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达到纳斯达克的持续上市标准。如果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上市标准,而纳斯达克将我们的普通股除牌,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后果,包括: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报价有限;

•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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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低价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减少;

•有限的关于我们的新闻和分析师对我们的报道;以及

•我们今后发行更多股本证券或获得更多股本或债务融资的能力下降。

1996年的《国家证券市场改进法》是一项联邦法规,它阻止或阻止各州对某些证券的销售进行监管,这些证券被称为“担保证券”。因为我们预期我们的普通股将会在纳斯达克上市,这类证券将会是有保障的证券。虽然各州在监管我国证券销售方面先发制人,但联邦法规确实允许各州对涉嫌欺诈的公司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欺诈行为,然后,各州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监管或禁止担保证券的销售。此外,如果我们不再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证券将不属于担保证券,我们将受到我们提供证券的每个州的监管。

一些公司的股价和交易量最近非常波动,而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将来可能会因为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原因而波动,因此,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股票市场上某些公司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最近经历了快速和大幅度的价格波动,没有关于其业务的明显的重大公告或发展。总体而言,股票市场经历了极端波动,这种波动往往与特定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

由于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无关的原因,我们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的普通股价格在未来也可能会波动。我们的普通股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投资者对我们和我们的业务的看法、机构股东的行动、我们的战略行动、诉讼、会计准则的变化、政策、指导、解释和原则等因素,而我们的主要人员的增加或离开,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需求大幅波动,这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投资者实现其股票的流动性,并可能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以及一般的经济、政治、监管和市场状况,也可能对我国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因这种波动而蒙受损失。

我们的普通股价格波动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证券诉讼。

与经验丰富的发行人相比,我们的普通股市场可能会有很大的价格波动,我们预计,在不确定的未来,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可能会继续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的价格波动更大。过去,原告往往在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期间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我们将来可能会成为类似诉讼的对象。证券诉讼可能导致大量费用和负债,并可能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

我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东将可在完成发行后出售其股份,但须遵守第144条的限制。

我们的上市前股东,在完成发行后,可以根据第144条出售他们的普通股。由于这些股东支付的每股普通股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参与者,当他们能够根据规则144出售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票时,他们可能更愿意接受低于IPO价格的销售价格。这一事实可能会影响发行完成后股票的交易价格,从而损害本次发行的参与者。根据第144条,在我们的上市前股东可以出售他们的股票之前,除了满足其他要求,他们必须满足规定的持有期。我们预计,在本次发行待定期间,不会根据第144条出售任何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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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售期间,发售股东或本次发售的投资者在公开市场上转售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

出售转售股份,以及在这次发行中发行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现有股东转售我们的普通股,担心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反过来,这些转售可能会压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你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

投资者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所支付的每股价格将大大超过经调整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因此,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投资者将立即被稀释。有关您可能因投资本次发行而遭受的稀释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稀释”。

我们将是纳斯达克规则意义上的“受控公司”,我们将有资格并可能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

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指的“受控公司”。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由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拥有,而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则由本公司董事Wong Man Hin,Max先生拥有70%权益。因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马克斯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7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87.0%将由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及Wong Man Hin先生拥有,Max将同时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60.9%。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在选举董事方面超过50%的表决权由另一人或一组共同行事的人持有的公司,即为“受控制公司”,并可选择不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某些规则,包括下列要求:

–董事会的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

–在只有独立董事参与的投票中,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由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多数投票或由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选出或推荐其董事候选人,附有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视情况而定),涉及提名程序和联邦证券法可能要求的相关事项;和

–其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附有关于委员会宗旨和责任的书面章程。

如果我们选择被视为一家受控制的公司并使用这些豁免,你可能得不到同样的保护,这些公司的股东必须遵守纳斯达克关于公司治理的所有规则,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普通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或损害我们的股价。

我们的管理层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决定如何使用在发售中所筹得的资金,并可能以不会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普通股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

我们预计,我们将把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我们的建筑木工业务和其他公司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将有很大的酌处权决定如何使用这次发售所得的净收益,并可能以不会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不会提高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收益。

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错误或欺诈行为。

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将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要求。我们将设计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必须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管理层,并得到记录和处理,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汇总和报告。我们认为,任何披露控制和程序,无论设计和操作多么周密,都只能提供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确保控制系统的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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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固有的限制包括以下现实:决策中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并且可能由于简单的错误或错误而出现故障。此外,控制可以通过某些人的个人行为、两个或更多人的勾结或未经授权的超越控制来规避。因此,由于我们的控制系统固有的局限性,由于错误或欺诈而造成的错报可能会发生,而不会被发现。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将来派发股息。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任何未来的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经营和扩展,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因此,只有当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上涨时,你方才能获得投资我们普通股的回报。根据BVI法,我们可能只支付股息如果我们在支付股息之前和之后都有偿付能力我们将能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清偿到期的债务;而本公司的资产价值将不会低于我们总负债的总和。

证券分析师可能不会发表有关我们业务的有利研究或报告,或可能根本不会发表任何信息,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或交易量下降。

如果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发展起来,交易市场将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行业或金融分析师发表的关于我们和我们的业务的研究和报告的影响。我们不能控制这些分析师。作为一家新上市的公司,我们吸引研究报道的速度可能会很慢,而那些发布有关我们普通股信息的分析师对我们或我们的行业的经验也相对较少,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准确预测我们的结果的能力,并可能使我们更有可能达不到他们的估计。如果我们获得证券或行业分析师的报道,如果任何报道我们的分析师提供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或对我们的股价发表负面意见,我们的股价可能会下跌。如果这些分析师中有一位或多位停止报道我们,或不定期发布报道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价或交易量下降,并导致贵方对我们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损失。

投资者可能难以执行对我们、我们的董事和管理层的判决。

我们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我们所有的董事和管理人员都居住在美国境外。此外,其中许多人在美国没有重要资产。因此,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判决,向我们或他们追偿。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也不太可能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证券法的某些赔偿责任条款对我们作出的判决;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也不可能对我们施加赔偿责任,基于美国证券法律的某些责任条款,这些条款是刑事性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作出的判决,尽管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一般会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非刑事判决,而不对案情进行重审。这意味着,即使股东成功起诉了我们,他们也可能无法追回任何东西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你可能比作为美国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不时修订和重申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法的约束。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信托责任并不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还有一些州(如特拉华州)已经有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公司法律机构。

这些权利和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不时修订的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法的管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后者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区分公共公司和私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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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并未规定投资者可能期望找到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某些保护和保障措施(如法定优先购买权,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关于我们的公开信息可能比美国发行商定期发布的或关于美国发行商的公开信息要少。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管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证券的条例可能没有美国现行的条例那么广泛,英属维尔京群岛关于公司治理事项的法律和条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可能不如美国的国有公司法,与您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相比,您可能更难以在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或我们的主要股东采取的行动中保护您的利益。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可能比美国法律少,因此,如果股东对我们的事务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少数股东将不会有与美国相比相同的追索权。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少数股东的权利受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关于股东补救办法和普通法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侵权或合同补救办法)的条款的保护。英属维尔京群岛成文法规定的主要保护措施是派生诉讼、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免除不公平偏见、压迫和不公平歧视而提起的诉讼和/或为执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令或组织备忘录和章程而提起的诉讼。股东有权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和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处理公司事务,并有权在对某些列举的公司交易提出异议时,按其各自股份的公允价值获得付款。

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普通法是有限的,因此可以援引保护股东的普通法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英国公司法。根据英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法院一般会在少数股东的坚持下拒绝干预公司的管理,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或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处理表示不满。然而,每个股东都有权寻求使公司的事务按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文件得到妥善处理。因此,如果控制公司的人一直无视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的规定,那么法院可以给予救济。一般来说,法院将介入的领域如下:(i)被投诉的行为超出了授权业务的范围或是非法的(二)公司未遵守规定须经特别或特别多数股东批准的规定;(三)侵犯或即将侵犯股东个人权利的行为,例如投票权;或(iv)在不法行为者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对少数人构成欺诈的行为。

这些权利可能比美国各州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权利更为有限。

除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中规定的以外,像我们这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东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可以检查我们的公司记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检查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但《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除外。这可能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在代理权竞争中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有资格成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将不受美国代理规则的约束,并将受制于《交易法》的报告义务,这些义务允许比美国国内上市公司更详细和更频繁的报告。

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将根据《交易法》作为一家具有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非美国公司进行报告。因为根据《交易法》,我们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所以我们不受《交易法》中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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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规范代理征集的《交易法》,对根据《交易法》登记的证券的同意或授权;(二)《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对从短期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赔偿责任的条款;(iii)《交易法》规定的规则,要求向SEC提交包含未经审计的财务和其他特定信息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在发生特定重大事件时提交8-K表格当前报告。此外,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及其相关规则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及时知道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何时购买或出售我们的股票。此外,外国私人发行人无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120)天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而作为加速申报者的美国国内发行人则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七十五(75)天内以10-K表格提交年度报告。外国私人发行人也不受《公平披露条例》的约束,该条例旨在防止发行人有选择地披露重要信息。由于上述原因,你方可能无法为非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

如果我们失去了外国私人发行商的地位,我们将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的报告和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商的其他要求,这些要求比对外国私人发行商的要求更为详细和广泛。我们可能还需要根据SEC和Nasdaq的各种规则对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做出改变。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报告要求,根据美国证券法,我们所承担的监管和合规成本可能会大大高于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所承担的成本。因此,我们预计,失去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某些活动非常耗时和昂贵。我们还期望,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将使我们更难和更昂贵地获得和维持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保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接受减少的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承保范围而承担更高的费用。这些规则和条例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董事会的合格成员。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我们完全遵守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有的更少。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被允许利用纳斯达克规则中的某些条款,使我们能够在某些治理事项上遵循本国法律。在我们的母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做法可能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有很大不同。目前,我们不打算在完成这项提议后,在公司治理方面依赖一些母国的做法。然而,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得到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更少的保护。

我们不能保证在任何纳税年度,我们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非美国公司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其中一项(i)至少占其总收入的75%该年度包括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或(ii)该年度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资产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或进行资产测试。根据我们当前和预期的收入和资产(考虑到预期的现金收益和我们在本次发行后的预期市值),我们目前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不能作出任何保证,因为关于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私人融资中心的决定是每年进行的一次实事求是的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此外,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或IRS会同意我们的结论,也不能保证IRS不会成功地挑战我们的立场。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在当前或以后的应课税年度成为PFIC,因为我们在进行资产测试时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参照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来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如何影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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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多快,我们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这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应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这种美国持有人。见“税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后果”。

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我们将来可能无法支付普通股的股息。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只有当我们的资产价值超过我们的负债,并且我们能够在债务到期时偿还我们的债务时,我们才能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在未来宣布任何数额、任何比率或任何数额的股息。未来的股息(如有的话)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将取决于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现金股息、资本需求、未来前景以及我们的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商地位,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额外成本和开支。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例如,如果超过50%的普通股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而我们未能满足维持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在这一天失去了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关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定期报告和登记声明,这些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必须强制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追回条款的约束。此外,我们将失去依靠纳斯达克规则规定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及会计、报告和其他费用,以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正如《JOBS法案》所界定的那样,我们可以利用某些豁免规定,这些豁免规定适用于不属于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就不需要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这种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JOBS法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这种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之日。我们不打算选择不给予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这样的豁免。由于这次选举,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符合上市公司有效数据的公司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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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载有涉及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通过“可能”、“可能”、“将”、“可能”、“将”、“应该”、“预期”、“打算”、“计划”、“目标”、“目标”、“预期”、“相信”、“估计”、“预测”、“潜在”、“继续”和“进行中”等词语来识别前瞻性陈述,或者这些词语的否定词,或者其他类似术语旨在识别关于未来的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与这些前瞻性陈述明示或暗示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前瞻性陈述和意见是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所获得的信息,虽然我们认为这些信息构成了这些陈述的合理基础,但这些信息可能是有限的或不完整的,我们的发言不应被解读为表明我们对所有可能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或审查。前瞻性陈述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的陈述:

•未来业务发展的时机;

•我们业务运作的能力;

•预期的未来经济表现;

•我国市场的竞争;

•我们的服务和产品持续获得市场认可;

•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影响我们业务的法律的变化;

•通货膨胀和外币汇率波动;

•我们有能力获得和保持所有必要的政府认证、批准和/或许可证,以开展我们的业务;

•继续发展我国证券的公开交易市场;

•遵守现行和未来政府规章的成本以及规章的任何变化对我们业务的影响;

•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

•收入、收益、资本结构和其他财务项目的预测;

•经营业绩波动;

•健康危机,包括由于诸如COVID-19大流行病等大流行病以及政府为应对这种大流行病而采取的措施;以及

•在“风险因素”下列出的其他因素。

请参阅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讨论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结果大不相同的重要因素。由于这些因素,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前瞻性陈述将被证明是准确的。此外,如果我们的前瞻性陈述被证明是不准确的,那么这种不准确可能是重大的。鉴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重大不确定性,您不应将这些陈述视为我们或任何其他人对我们将在任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我们的目标和计划的陈述或保证,或者根本不应将其视为我们的陈述或保证。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除非法律要求。

你应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文件,并已将这些文件作为证物提交注册说明书,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并应完全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我们以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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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行业和市场数据

本招股说明书包括我们从行业出版物和第三方进行的研究、调查和研究中获得的统计数据以及其他行业和市场数据,以及我们的管理层根据这些数据做出的估计。本招股说明书所使用的市场数据和估计数涉及若干假设和限制,请注意不要过分重视这些数据和估计数。虽然我们相信来自这些行业出版物、调查和研究的信息是可靠的,但由于各种重要因素,包括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所述的因素,我们所经营的行业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果与独立当事方和我们所作估计中所表达的结果大不相同。本节包含一份由我们委托并由独立研究公司Frost & Sullivan编写的行业报告中的信息,以提供有关我们的行业和我们在全球的市场地位的信息。

我们的行业展望

我们在不断增长的大型全球豪华家具市场开展业务,该市场在2020年的价值约为144亿美元。我们认为,全球家具市场的奢侈品部分在2020-2025年期间的潜在复合年增长率为4.5%,这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以及从COVID-19疫情中复苏的其他快速发展的下游部分的需求增加所推动的,包括豪华酒店、豪华零售店、豪华游轮等。

全球豪华家具市场规模

单位:USD十亿美元

弗若斯特沙利文

全球豪华家具市场份额因地区而异,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民族文化、消费者偏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不同。2020年,欧洲是最大的豪华家具市场,约占总市场的32.8%,其次是北美和AP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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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分别贡献了25.7%和22.6%的份额。根据行业数据,在APAC国家中,中国占据约26.7%的份额,2020-2025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估计为10.2%,这表明其他地区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机遇。

按地区划分的全球豪华家具市场份额

弗若斯特沙利文

分散的市场,由少数未上市的参与者主导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中国家具市场高度分散,规模以上家具制造企业约6530家。中国豪华家具市场是由少数未上市参与者主导的细分家具市场,我们是2020年占据近10%市场份额的主要运营商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中国豪华家具市场份额同比下降20.2%至人民币57.4亿元(约合8.3亿美元)。随着经济复苏,我们认为,根据第三方估计、公开的行业数据和我们的内部估计,中国豪华家具市场在2020-2025年期间有望以10.2%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到2025年达到近人民币93.3亿元(约合14.5亿美元)。

中国豪华家具市场规模

单位:十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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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弗若斯特沙利文

我国豪华家具市场竞争格局较为集中,主导企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具有竞争优势。豪华酒店、高端公寓和豪华零售店等客户更注重竞标者的成立时间、规模化生产能力和定制化设计能力。在我们大约50年的历史中,我们拥有自己的制造工厂,所有产品都是100%自产的,因为我们在人才、技术和先进系统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以确保员工训练有素,工厂高效运营。我们的专业工程团队,以及熟练的工匠和精密的机械技术,提供成熟的能力,将任何设计理念转变为完美的豪华家具。

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是有效率和有竞争力的,原因如下:

a.生产管理团队和负责生产过程的工匠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技能,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从而使我们集团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占有更高的份额。

b.我们有一支由内部设计师组成的团队,他们协助我们的客户将他们的主要想法转变为可生产的设计方案。我们的内部设计师团队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在能力上都优于其他豪华家具制造商,我们从未不满足客户的主要想法。

c.我们的工厂配备了其他豪华家具制造商通常不具备的设施。例如,我们建立了我们的内部洁净室车间,并开发了我们自己的喷漆工艺,这在行业中是不常见的做法,以提高我们的产品质量和更好地满足我们的客户的需求。

优质客户群的持续增长

我们的客户群主要包括豪华酒店、高档公寓或豪华别墅、豪华零售店和其他高级客户。一直以来,豪华酒店是中国豪华家具市场的最大需求,中国豪华连锁酒店客房数量从2016年的20万间增长到2020年的30万间,复合年增长率为10.7%,主要受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以及旅游和商务旅行需求增加的推动。

中国豪华连锁酒店客房

单位: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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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弗若斯特沙利文

随着时间的推移,全球三大奢侈品公司(LVMH、Kering和Richemont)的直营零售店数量从2016年的6370家增加到2020年的7626家,复合年增长率为4.6%。中国的豪华家具制造商凭借其优越的质量、成熟的制造能力和成本优势,已成为豪华零售店的关键供应商。国内和海外的新的直营零售店将为我们受益于下游市场需求的增长和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可观的机会。

全球顶级奢侈品公司零售店(1)

____________

(1)只包括直营店。

弗若斯特沙利文

市场进入的严格和重大障碍

虽然豪华家具制造是一个传统行业,但存在严格和重大的市场进入壁垒,包括品牌、产品工程和产品制作,这阻碍了新进入者参与这一市场。许多有影响力的客户,如豪华连锁酒店、房地产开发商和奢侈品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只为知名品牌背书。因此,丰富的项目经验、愉快的合作和良好的声誉是豪华家具制造商在竞标中的竞争优势,也是进入豪华家具行业最严格的门槛。此外,豪华家具制造商应有能力将客户提供的图形设计图转换为可行的工程图,并且需要有经验的设计师在此转换过程中进行修改和重新设计。尽管有机械工艺,但制造豪华家具需要工匠手工完成,以满足客户的精致设计需求。然而,培养有经验和熟练的工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新进入者来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由于这些进入壁垒,中国豪华家具市场的竞争格局相对稳定。因此,我们坚定地认为,这些进入市场的障碍有助于我们业务的发展,并为我们增加市场份额提供了一个坚强的盾牌。

从长期趋势发展

我们认为,鉴于我们在提供最好的定制家具方面的自信实力,我们即将从豪华家具的积极长期趋势中迅速发展。这些持续的趋势包括:高收入群体对独特定制家具的需求增加,高端公寓或豪华别墅对全屋装修解决方案的需求增加,以及中国豪华家具市场的集中度提高。我们相信我们的业务将继续沿着这些有利的趋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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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所得款项用途

根据每股普通股[ * ]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我们估计,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不计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从这次发行中获得净收益,如果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权,则大约为[ * ]美元;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超额配售权,则大约为[ * ]美元。

假定的每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我们从这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增加(减少)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不计费用津贴和估计发行费用。如果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我们将从这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增加(减少)美元,前提是假定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保持不变,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后,我们应付的不计费用津贴和估计的提供费用。

这次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我们的股票创造一个公开市场,以造福所有股东。我们计划将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以下用途:

•大约20%用于为全球个人客户开发更多的销售渠道;

•大约20%用于扩大更多的展示厅和经销商,以增加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份额;

•大约20%用于在产品上开发更多的品牌和设计;

•大约20%用于潜在的并购支出,这将扩大我们的制造设施;以及

•用于周转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的余额

以上是根据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条件,我们目前打算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酌处权运用这次发行的净收益。如果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不同于本登记声明中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我们保留更改我们目前预期并在此描述的收益用途的权利。

在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时,我们可以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也可以向PRC子公司追加出资,或者设立新的PRC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PRC子公司出资,或者我们可以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的离岸实体。这些方式大多受PRC法规的批准或登记。例如,我们向PRC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为其活动融资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注册。若决定以出资方式为PRC全资子公司融资,则该等出资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所在地分局登记,并向商务部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或在中国其他政府机构注册。鉴于PRC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PRC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了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或者完全与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提供的出资有关。更多细节,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RC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规定”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将本次发行的收益用于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追加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从这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没有立即用于上述目的,我们打算将我们的净收益投资于短期的、计息的银行存款或债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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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股息政策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未来收益(如果有的话),用于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展,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任何与我们的股息政策有关的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在考虑我们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资本要求、合约要求、业务前景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酌情决定,并受制于任何未来融资工具所载的限制。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宣布任何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宣布派发股息HKD 400,340,030元(USD 51,086,587元),以计算留存利润。截至2022年3月31日,应付股利余额为港币196,083,071元(USD 25,021,766元)。本公司预计将在2023年3月31日前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应付股东股利的余额。

任何未来股息的宣布、金额和支付将由董事会全权决定,但须遵守有关偿付能力的适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会将考虑到一般的经济和商业状况、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的可用现金以及当前和预期的现金需求、资本需求、合同、法律、税务和监管限制以及对我们向股东或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其他影响,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我们的董事会可授权在股东决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其支付股息如果他们基于合理的理由确信,在股息之后,我们的资产价值将立即超过我们的负债,我们将能够在债务到期时偿还我们的债务。英属维尔京群岛对我们可以通过股息分配的资金数额没有进一步的法定限制。

由于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任何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和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的资金。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将取决于,除其他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是否能够提供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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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资本化

下表列出我们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资本化情况:

•以实际为基础,按照10,000-1的比例进行股份分割,并将授权股份增至500,000,000股普通股,于2022年3月15日获得批准,并于2022年3月18日交出60,010,000股普通股;以及

•形式上的作为调整后的基础,在扣除承销折扣后,以假定的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出售本次发行的6,000,000股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我们应支付的不计费用备抵和估计发行费用。

请将这些资料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标题为“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汇率信息”、“收益用途”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的章节所载的资料一并阅读。

 

截至2022年3月31日

   

实际

 

经调整后的备考(1)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核准50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4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46,000,000股

 

$

3,982

 

$

 

额外实收资本

 

 

14,807,596

 

 

 

法定储备金

 

 

2,788,136

 

 

 

留存收益

 

 

23,068,53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8,616,823

 

 

 

总股本

 

 

49,285,073

 

 

 

资本化总额

 

$

49,285,073

 

$

 

____________

(1)反映在这次发行中,普通股按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范围的中点)出售,并在扣除包销折扣后,我们应付的不计费用津贴和估计的提供费用。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形式仅是说明性的,我们将根据实际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来调整这些信息。额外实收资本是指在扣除承销折扣(8%)、非应计费用津贴(1%)和估计应付的发行费用(美元)后,我们预期获得的净收益。我们估计这类净收益约为美元。关于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总额的估计,请参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假定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作为调整后的资本总额的预计数额就会增加(减少)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承销折扣、不计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调整后的总资本数额增加(减少)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假设的每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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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稀释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你的利息将立即被稀释到这次发行中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这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大超过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截至2022年3月31日,我们的历史有形账面净值为47690955美元,合每股普通股1.19美元。我们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是指总有形资产减去总负债,全部除以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已发行普通股数量。

在以假定的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出售本次发行的普通股后,我们将有[ * ]股普通股流通在外,在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不计费用津贴和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在2022年3月31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为美元,即每股普通股。这意味着在形式上立即增加,因为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对现有投资者为每股普通股$,对新投资者为每股普通股立即稀释$。下表说明了对购买本次发行普通股的新投资者的这种稀释:

 

发售后(1)

 

超额配股权的全部行使(2)

假定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

 

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1.19

 

$

 

由于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新投资者,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增加

 

$

   

$

 

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经调整的有形账面净值

 

$

   

$

 

向本次发行的新投资者稀释每股普通股

 

$

   

$

 

____________

(1)假定发行6,000,000股普通股的总收益,并假定承销商的超额配售权没有被行使。

(2)假定发行6,900,000股普通股的总收益,并假定承销商的超额配售权已全部行使。

假定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会增加(减少)截至3月31日经调整的有形账面净值,在本次发行后的2022年,每股普通股约增加(减少)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则对新投资者的稀释将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并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不计费用津贴和估计发行费用。如果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目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会增加(减少)截至2022年3月31日经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每股普通股大约增加(减少)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假定的每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并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后,对新投资者的稀释将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约1美元,我们应付的不计费用津贴和估计的提供费用。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形式仅是说明性的,我们将根据实际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来调整这些信息。

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超额配售权,经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形式将为美元,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增加额将为美元,本次发行对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直接稀释将为美元。

如果我们在未来发行更多的普通股,将会进一步稀释参与这次发行的新投资者。

45

目 录

46

目 录

企业历史和结构

我们的公司历史

本集团的营运始于1973年,当时本集团的主席兼董事总经理曾志雄先生至2021年8月成立了Decca(Mgt)Limited(前称Decca Limited),这是本集团在香港的首间主要营运附属公司。Decca(Mgt)Limited最初的业务是作为当地一家室内工程承包公司的分包商提供和安装家具和建筑木制品。

自1976年以来,本集团已停止作为分包商经营,并成立了自己的家具制造和木工部门。

在1980年代,本集团扩大了其制造设施,使我们能够集中经营和制造用于建筑木制品和家具的所有木材部件。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香港的空间限制和缺乏熟练劳动力,本集团在中国东莞收购了一块4万平方英尺的土地,并在中国建立了一个主要的制造工厂。

1993年,本集团决定整合我们在中国的所有制造业务,将业务转移到占地10万平方英尺的工厂,以便更好地控制质量、成本和交付。

在1990年代中期,我们看到中国和香港以外的工作增加,我们的业务开始扩展到欧洲和美国。在1996年和1997年,我们分别在香港和新加坡开设了我们的第一个陈列室。1998年,我们与总部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阿尔塔维斯塔的The Lane公司的一个部门Hickory Business Furniture(“HBF”)签订了一项许可协议,为其生产办公家具系列。决定进入办公家具市场的主要原因是希望更有效地利用本集团的制造设施,并减轻定制酒店家具销售的周期性。

2000年,迪嘉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团当时的上市实体,在进行财务重组以支持本集团的业务扩展和销售增长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在2000年代初,我们集团创立了“Decca Hospitality”、“Decca Contract”和“Bolier”品牌,以加强我们在美国的市场影响力。我们还在欧洲建立了业务,在哥本哈根设立了办事处,并在伦敦和巴黎设立了注册分公司。

2007年,本集团在泰国收购了一家工厂,作为我们的第二个制造工厂。

在2008年,本集团有资格制造经FSC ®认证的产品,并获得Greenguard ®低排放家具产品和材料的认证。

在2010年代初,我们集团在上海、曼谷和纽约开设了几个新的展示厅,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

2012年,本集团进行了重组和私有化,这为本集团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管理控制。

2015年,我们创立了“Decca Home”品牌。

2021年8月,我们的两位董事Wong Man Hin,Max先生持有70%股权,Tsang Yee Ling,Masha女士持有30%股权的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从前唯一股东Chosen Investments Limited手中收购了Decca Investment Limited 100%的已发行股本,由公司前董事及实益拥有人曾志鸿先生、刘厚权先生及关友财女士实益拥有。

47

目 录

我们的公司结构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的公司结构。

以下本集团持有的所有实体都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而且没有一家是与本集团使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的合同安排。

____________

注:

1.东莞市易鑫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2.东莞市戴卡家具有限公司。

3.东莞港仔贸易有限公司。

4.广州易鑫装饰有限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Decca Investment Limited于1999年6月8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香港柴湾祥利街21号德嘉工业中心2楼。本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Vistra公司服务中心,地址: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假设承销商没有行使超额配售权,我们将发行6,000,000股普通股,占公司普通股的13.0%。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将合计持有公司约87.0%的普通股。

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每一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如股东是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将对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没有禁止累积投票,但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累积投票。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在成立时分为5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

于2022年3月15日,本公司董事决议并批准将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各拆细一股,自2022年3月18日起生效,将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各拆细为10,000股,使公司获授权的股份数目

48

目 录

发行已成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以下简称“股份拆细”),作为本公司上市前资本重组的一部分。根据股份分割,当时的现有股票被注销,并向现有股东发行了100,01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在股份拆细后,于2022年3月18日,本公司接受退还并注销60,01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本招股说明书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其他部分使用的所有普通股和每股普通股金额已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细分。

我们的子公司

从我们上面的公司结构分支,我们的子公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如下表所示。

姓名

 

背景

 

所有权

 

主要活动

Acelin投资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6日成立的BVI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我们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迪卡(管理)有限公司

 

1973年11月2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为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行政服务

迪卡家具有限公司

 

于1994年5月31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及固定装置的销售及我们附属公司的控股公司

迪卡(澳门)有限公司

 

于2015年1月19日注册成立的澳门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室内装饰及家具零售

迪卡(中国)有限公司

 

于1985年9月27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制造和销售家具和固定装置,室内设计工作和我们的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维丽地板有限公司

 

于2002年3月13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拥有50%权益及独立第三方拥有50%权益

 

地板业务

东莞市易鑫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于2000年1月3日注册成立的PRC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装饰材料的制造、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

东莞市戴卡家具有限公司

 

于1995年11月7日注册成立的PRC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制造和销售家具和装饰材料,经营我们在中国的陈列室

东莞港仔贸易有限公司

 

于2009年2月24日在PRC注册成立的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和陈设的批发

广州易鑫装饰有限公司

 

于2011年12月28日在PRC注册成立的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室内装修、设计、安装电子设备、室内水电、机电设备

CLI设计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6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室内装饰工作

49

目 录

姓名

 

背景

 

所有权

 

主要活动

CLI设计(香港)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6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销售

迪卡家具(美国)公司。

 

2002年4月22日成立的特拉华州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销售家具,经营我们在美国纽约的陈列室

Decca Overseas(S)Pte Ltd

 

1997年7月8日成立的新加坡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销售

Decca Contract Furniture(S)Pte.Ltd

 

1997年8月21日成立的新加坡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和陈设的销售

迪卡家具(泰国)有限公司

 

2005年2月4日成立的泰国公司

 

本集团拥有95%权益及独立第三方拥有5%权益

 

销售家具,经营我们在泰国的陈列室

迪卡合约家具(香港)有限公司

 

于1996年3月7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销售家具和固定装置,经营我们在香港的陈列室

Decca MFG(泰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8日成立的泰国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及相关配件的制造和销售

Bolier & Company LLC

 

2002年4月15日成立的北卡罗来纳州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销售

迪卡家具(欧洲)Aps

 

2007年1月18日成立的丹麦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销售家具,经营我们在法国巴黎和英国伦敦的陈列室

德卡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5日成立的北卡罗来纳州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销售

Decca Contract Furniture,LLC

 

2003年10月2日成立的北卡罗来纳州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销售家具,经营我们在美国芝加哥的陈列室

Decca Home,LLC

 

北卡罗来纳州一家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

 

本集团100%拥有

 

家具销售

迪卡发展有限公司

 

于2022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房地产投资

Smart Pro物业有限公司

 

于2022年4月1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房地产投资

天空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于2022年6月2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房地产投资

巨人环球有限公司

 

于2022年6月6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房地产投资

智环球(香港)有限公司

 

于2022年6月6日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

 

本集团100%拥有

 

房地产投资

50

目 录

选定的综合财务数据

以下表格汇总了我们选定的各期间和截至所列日期的合并财务数据。2021年3月31日、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终了年度的综合业务和综合收入汇总表来自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按照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标准进行审计,并列入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部分。简明财务报表包括所有调整,其中只包括正常和经常性调整,我们认为这些调整是公允反映所列期间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必需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今后任何时期的预期结果。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未来可能预期的结果。以下汇总的合并财务数据应与“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截至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港币

 

港币

 

美元

综合业务报表:

   

 

   

 

   

 

收入

 

548,588,414

 

 

750,564,709

 

 

95,778,053

 

收入成本

 

(385,382,633

)

 

(526,030,869

)

 

(67,125,741

)

毛利

 

163,205,781

 

 

224,533,840

 

 

28,652,312

 

营业费用

 

(173,666,540

)

 

(180,898,272

)

 

(23,084,064

)

业务收入(亏损)

 

(10,460,759

)

 

43,635,568

 

 

5,568,248

 

其他收入,净额

 

11,581,448

 

 

(2,454,515

)

 

(313,215

)

所得税费用

 

(8,703,868

)

 

(14,992,071

)

 

(1,913,108

)

净收入(亏损)

 

(7,583,179

)

 

26,188,982

 

 

3,341,925

 

每股收益(亏损),基本和稀释

 

(0.19

)

 

0.65

 

 

0.08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40,000,000

 

 

40,000,000

 

 

40,000,000

 

____________

*股份和每股数据是在追溯基础上提供的,以反映2022年3月15日向10,000股中的1股发行的名义股份,以及2022年3月18日交出的60,010,000股普通股。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港币

 

港币

 

美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流动资产

 

839,705,831

 

675,538,046

 

86,204,050

总资产

 

963,335,324

 

854,690,824

 

109,065,376

流动负债

 

236,884,661

 

468,468,348

 

59,780,303

负债总额

 

236,884,661

 

468,468,348

 

59,780,303

总股本

 

726,450,663

 

386,222,476

 

49,285,073

51

目 录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附注和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相关附注一并阅读。本讨论和分析以及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包含基于当前信念、计划和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由于若干因素,包括“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列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你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节,以了解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产生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

概览

我们是一家以香港为基地的专业建筑木工公司,生产高品质的定制木制家具和建筑固定装置及配件。我们亦是室内工程的专业承建商。我们主要根据许可证生产和分销一系列家具,服务于亚洲的住宅、办公室、酒店和零售市场,主要是香港和中国,以及美国和欧洲。

集团成立于1973年,由小型室内工程分包商发展成为全球主要的定制家具和建筑木制品专业制造商,并成为香港和中国内地相当规模的室内工程承包商。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室内装饰以及家具和固定装置的设计和销售。自2020年初COVID大流行开始以来,我们一直面临着物流方面的持续挑战,因为我们的商品供应链中断,导致订单履行严重延迟。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一年中,我们通过改善物流和制造业务,在向客户履行订单方面继续取得进展。因此,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香港的收入由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约5.486亿港元增至约7.506亿港元(USD 9,580万美元),增长约HKD 2.02亿港元(USD 2,580万美元),增长36.8%。我们预计,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大部分地区开始缓解,我们的商品供应链将继续取得进展,以在可预见的未来赶上需求。我们继续积极管理我们的全球供应链和制造业务,以减轻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然而,今后应对新冠肺炎的任何行动的必要性或时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疫苗的采用和持续有效性、政府命令、指令和准则的状况、商业环境的恢复,从而减缓病毒的传播,全球供应链状况、经济状况和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所有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的。

我们的业务核心如下:

•在产品设计、开发和创新方面的承诺。

我们强调创造创新的设计和开发新的产品,以保持其竞争优势。

•全面和高标准的产品范围。

我们提供一系列高质量和精密的家具产品,这些产品得到了国际标准化组织、SGS(科学认证系统)全球服务和FSC(森林管理委员会)的认证

•广泛的客户群

我们为广大和成熟的客户群提供服务,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酒店和餐厅业主和运营商、知名零售商、银行公司和机场。

•广泛的分销网络。

我们的家具产品通过广泛的分销网络进行销售。

52

目 录

影响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认为,影响我国财政状况和业务结果的主要因素包括:

我们提高全球品牌知名度的能力

我们的陈列室是推广我们品牌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我们打算在美国、欧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建立更多的展示厅。我们相信,扩大我们的陈列室足迹将使更多的客户能够体验我们的高级家具产品,并将我们的产品融入他们的生活方式,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并推动销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在美国、欧洲和亚洲拥有九个展厅,并预计在2022年及以后建立更多展厅。在确定本次发行的收益之前,无法估计预期将用于投资建立陈列室的资本。

利用网站和社交媒体正成为本集团推广产品和向客户提供行业最新信息的一个重要趋势。我们打算通过我们的网站和其他社交媒体渠道加强我们的在线营销工作,我们相信我们在在线品牌营销和消费者定位方面的持续投资将扩大和加强我们的客户范围。

基础设施投资

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香港已分别投资约HKD 1,610万元及HKD 810万元(USD 100百万元),用作机械设备及生产厂房等基建工程。我们预计将继续进行大量投资以扩大我们的基础设施,以期在2023年及以后提高我们的全球运营效率。

新冠疫情的影响

全球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和由此产生的健康危机已经并将继续对美国和全球经济、金融和消费市场以及我们的业务造成严重和广泛的破坏。2020财政年度第一季度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在世界各地,包括亚洲、欧洲和美国的业务活动造成了干扰。在应对新冠肺炎健康危机时,我们立即对业务进行了调整,包括暂时关闭所有零售地点、尽量减少开支和推迟投资,包括在我们评估业务状况时暂停一些库存订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已重新开放所有陈列室及零售地点。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卫生官员和其他政府当局已经实施并可能实施新的缓解措施、条例和要求,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公共卫生官员和其他政府当局也实施了指令,并可能实施额外的指令,这些指令可能要求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在整个新冠疫情期间,这些缓解措施和指令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不断变化。根据COVID-19未来的发展进程和进一步爆发的情况,我们的陈列室和零售店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和暂时关闭。

尽管在整个新冠疫情期间,我们继续为客户服务并经营我们的业务,但不能保证未来的事件不会对我们的业务、业务结果或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为健康危机的程度和持续时间仍不确定。与新冠疫情危机有关的未来不利事态发展,包括新冠疫情的进一步爆发和新毒株或变种,针对新冠疫情不断演变的国际、联邦、州和地方限制措施和安全条例,消费者行为的变化和健康问题,在新冠疫情之后的经济活动速度或其他类似问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或未来期间的财务业绩和业务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继续积极管理新冠疫情危机的影响,因为我们面临着新冠疫情对我们近期和长期金融业务影响的持续不确定性。我们还继续积极管理我们的全球供应链和制造业务,这些业务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以及与COVID-19有关的制约因素而在海运方面受到不利影响。

53

目 录

制造能力,因为我们继续优先考虑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今后针对新冠肺炎采取任何行动的必要性或时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减缓病毒的传播,以及疫苗的采用和持续有效性、政府命令、指令和准则的状况、商业环境的恢复,全球供应链状况、经济状况和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所有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的。

经营成果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年度比较

 

截至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改变

 

百分比变化

   

HKD

 

HKD

 

USD

 

HKD

   

收入

 

548,588,414

 

 

750,564,709

 

 

95,778,053

 

 

201,976,295

 

 

36.8

%

收入成本

 

385,382,633

 

 

526,030,869

 

 

67,125,741

 

 

140,648,236

 

 

36.5

%

毛利

 

163,205,781

 

 

224,533,840

 

 

28,652,312

 

 

61,328,059

 

 

37.6

%

销售费用

 

90,489,279

 

 

95,128,319

 

 

12,139,133

 

 

4,639,040

 

 

5.1

%

一般和行政费用

 

83,177,261

 

 

85,769,953

 

 

10,944,931

 

 

2,592,692

 

 

3.1

%

(亏损)业务收入

 

(10,460,759

)

 

43,635,568

 

 

5,568,248

 

 

54,096,327

 

 

517.1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11,581,448

 

 

(2,454,515

)

 

(313,215

)

 

(14,035,963

)

 

(121.2

)%

所得税费用

 

8,703,868

 

 

14,992,071

 

 

1,913,108

 

 

6,288,203

 

 

72.2

%

净(亏损)收入

 

(7,583,179

)

 

26,188,982

 

 

3,341,925

 

 

33,772,161

 

 

445.4

%

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香港和中国,以及美国,亚洲和欧洲的不同国家的室内装饰和家具及固定装置的设计和销售。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增加约HKD 2.02亿元(USD 2,580万元),即36.8%,达到约7.506亿元(USD 9,58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约为5.486亿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从事的商业项目更多地侧重于零售行业的内部装饰和设计服务,对我们商品的需求增加,以及我们努力减少销售家具和固定装置的积压订单。

我们收入类别的收入概述如下:

 

截至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改变

 

百分比变化

   

HKD

 

HKD

 

USD

 

HKD

   

室内装饰和设计

 

223,335,918

 

279,505,469

 

35,667,131

 

56,169,551

 

25.2

%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

 

325,252,496

 

471,059,240

 

60,110,922

 

145,806,744

 

44.8

%

总收入

 

548,588,414

 

750,564,709

 

95,778,053

 

201,976,295

 

36.8

%

室内装饰和设计

室内装修及设计的收入包括室内建筑工程,包括以合约方式装修或翻新新建及现有建筑物的内部,以及设计及建造合约,由我们自己的室内设计团队提供全面的室内设计及安装服务。我们的室内装饰和设计主要在香港和中国运营,我们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获得我们的室内改造建设项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室内装饰及设计收入由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约2.233亿港元增至约2.795亿港元(HKD 357亿美元),增加约5,620万港元(USD 720万美元)或25.2%。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平均合同价格从

54

目 录

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个项目约HKD一百六十万元,至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个项目约HKD二百九十万元(USD 0.4百万元),原因是本港从事的商业项目偏重零售业,项目规模较大,定价较高。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

家具和固定装置销售收入包括销售用于住宅、办公室、酒店和其他用途的定制木制家具,以及分布在亚洲、美国和欧洲的一系列高质量家具和固定装置。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家具及固定装置销售收入由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约3.253亿港元增至约4.711亿港元(HKD 6010万美元),增加约1.458亿港元(USD 18.6百万美元)或44.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改善了物流和制造业务,以满足对我们商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我们有能力减少因COVID-19大流行病的负面影响而造成的订单延迟履行所造成的积压。

自2020年初COVID-19大流行病开始以来,我们一直面临着与COVID-19大流行病有关的劳动力短缺和供应链中断造成订单履行严重延误和积压增加的后勤挑战。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一年中,我们在减少积压订单方面取得了进展,减少了约2,520万HKD(折合USD 320万美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得以消除上一财政年度的剩余积压订单,并通过改善我们的物流和制造业务以满足我们的商品需求,继续在我们的订单履行过程中取得进展。

收入成本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成本成本增加约HKD 1.406亿港元(USD 1,790万元),或36.5%,至约5.26亿港元(USD 6,71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则约为3.854亿港元。收入成本的增加是我们收入增加的直接结果。

我们收入类别的收入成本概述如下:

 

截至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改变

 

百分比变化

   

HKD

 

HKD

 

USD

 

HKD

   

室内装饰和设计

 

160,546,931

 

217,251,876

 

27,723,075

 

56,704,945

 

35.3

%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

 

224,835,702

 

308,778,993

 

39,402,666

 

83,943,291

 

37.3

%

收入总成本

 

385,382,633

 

526,030,869

 

67,125,741

 

140,648,236

 

36.5

%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我国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成本从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约1.605亿港元增至约2.173亿港元(USD 2770万美元),增加约HKD 5670万港元(约合720万美元),增幅35.3%。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成本增加的原因是劳动力和材料成本上升,这是COVID-19大流行病的负面影响的直接结果。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我国家具及固定装置销售收入成本增加约HKD 8,390万港元(USD 1,070万美元),增幅37.3%至约3.088亿港元(USD 3,94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成本约为2.248亿港元。家具和固定装置销售收入成本的增加与我们家具和固定装置销售收入的增加是一致的,因为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一年中,我们的业务开始从COVID-19大流行病的负面影响中恢复过来。

55

目 录

毛利

我们的主要收入类别的毛利总结如下:

 

截至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改变

 

改变
(%)

   

HKD

 

HKD

 

USD

 

HKD

   

室内装饰和设计

   

 

   

 

   

 

   

 

   

 

毛利率

 

62,788,987

 

 

62,253,593

 

 

7,944,056

 

 

(535,394

)

 

(0.9

)%

毛利润百分比

 

28.1

%

 

22.3

%

 

22.3

%

 

(5.8

)%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

   

 

   

 

   

 

   

 

   

 

毛利率

 

100,416,794

 

 

162,280,247

 

 

20,708,256

 

 

61,863,453

 

 

61.6

%

毛利润百分比

 

30.9

%

 

34.5

%

 

34.5

%

 

3.6

%

   

 

合计

   

 

   

 

   

 

   

 

   

 

毛利率

 

163,205,781

 

 

224,533,840

 

 

28,652,312

 

 

61,328,059

 

 

37.6

%

毛利润百分比

 

29.8

%

 

29.9

%

 

29.9

%

 

0.1

%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毛利率由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约1.632亿港元增至约2.245亿港元(USD至2870万美元),增加约HKD 6130万港元(USD 780万美元),即37.6%。毛利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整体收入增加,如上文所述。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我们的整体毛利率分别为29.8%和29.9%。轻微上升0.1%,主要是由于我们因产品需求而调整定价,销售家具及固定装置的毛利率增加,由于PRC和香港业务的人工和材料成本上升,室内装饰和设计的毛利率下降抵消了这一影响。

营业费用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总经营开支由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约1.737亿港元增至约1.809亿港元(HKD 2.31亿美元),增加约HKD 7.2百万港元(USD 0.9百万美元)或4.2%。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

销售费用增加约HKD 460万(USD 60万)或5.1%,主要是由于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增加约HKD 140万(USD 20万),以及销售人员的薪金及佣金增加约HKD 130万(USD 20万美元),和差旅费,因为我们增加了开支来推广我们的产品和增加我们的收入。其他销售费用,如办公费、餐费和娱乐费、修理费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增加约HKD 150万(USD 0.2百万美元),是因为我们的业务正在从新冠肺炎疫情中恢复过来。

一般及行政开支增加约HKD 260万港元(USD 0.3百万)或3.1%,主要是由于法律、咨询、审计及其他专业费用由于我们正在成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因此工资支出大约会增加HKD 360万(USD 50万美元),物业管理费用、办公室费用大约会增加HKD 160万(USD 20万美元),物业税开支、租金开支、水电费开支及其他开支,乃由于本港正从新冠肺炎疫情中复苏,营运活动增加所致,但被坏账开支减少约2100万HKD(USD 270万美元)所抵销,由于我们收集了一些应收账款,我们在以前的期间提供了备抵。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其他收入(费用)总额(净额)由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净其他收入约1160万港元减少约HKD 1400万港元(USD 180万美元),减少约121.2%至约250万港元(USD 3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外汇损失增加,净额约为HKD 670万元(USD 0.90万美元)

56

目 录

这是由于以外币进行交易的当地货币与外币之间的外币汇率变动所致。减少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COVID-19工资减免计划到期,英国、香港和新加坡政府提供的补贴减少了约730万HKD(USD 0.90万美元)。

所得税费用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及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本署的所得税开支分别约为HKD 870万元及HKD 1500万元(USD 190万元)。这一增长是由于我们的税前净收入增加导致当期所得税准备金增加。这一增长还归因于递延税收优惠的减少,因为我们能够利用上一期间的净经营亏损结转来抵消当前的应纳税收入。

净收入(亏损)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净收入增加约HKD 3,380万元(USD 430万元),增幅为445.4%,达到约2,620万元(USD 330万元),而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净亏损约为HKD,760万元。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上文讨论的原因。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在评估我们的流动性时,我们监测和分析我们的手头现金和我们的业务支出承诺。我们的流动资金需求是为了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运营费用义务。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从银行短期借款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

截至2022年3月31日,香港营运资金约为2.071亿HKD(USD 2,640万元),流动现金及受限制现金约为3.463亿HKD(USD 4,420万元),流动资产约为6.755亿HKD(USD-8620万美元),流动负债约为HKD 4.685亿港元(USD-5,980万美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我们的现金约为3.186亿HKD(USD 4060万美元),应付股息约为1.961亿HKD(USD 2500万美元)。我们在考虑了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合同要求、业务前景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由董事会酌情向我们的股东宣布股息,但须遵守任何未来融资工具所载的限制。由于截至2022年7月31日,扣除应付股利余额后,公司现金余额约为7540万HKD(USD 960万美元),且经营活动持续产生正现金流,我们相信公司的流动资金和营运资金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并且我们将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我们的业务在财务报告发出后的十二个月内的运作。

我们的收入受到了COVID-19的影响,但仍未恢复到2020财年的水平。新冠疫情对我们2021年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我们的商品供应链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导致我们的产品的制造、供应、分销、运输和交付以及我们的库存水平出现延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业务运作正按计划从新冠肺炎疫情中恢复。由于围绕COVID-19爆发的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业务中断的程度和相关的财务影响。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总收入会增长并回到2020财年的水平。然而,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营运资金和现金状况足以支持我们未来十二个月的业务。

我们打算利用这次发行募集到的净收益来发展我们的业务,主要是:

•大约20%用于为全球个人客户开发更多的销售渠道;

•大约20%用于扩大更多的展示厅和经销商,以增加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份额;

•大约20%用于在产品上开发更多的品牌和设计;

57

目 录

•大约20%用于潜在的并购支出,这将扩大我们的制造设施;以及

•用于周转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的余额。

PRC现行的外汇法规和其他法规可能会限制我国PRC实体将其净资产转让给美国及其位于亚洲、欧洲和美国的其他子公司,这些限制很可能不会对这些PRC实体向我们转移资金的能力产生影响,因为我们计划保留我们在这些PRC实体的留存收益,以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

以下概述了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现金流量的主要组成部分。

 

截至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HKD

 

HKD

 

USD

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64,453,040

 

 

(44,572,137

)

 

(5,687,762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5,937,848

)

 

(16,040,774

)

 

(2,046,931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3,236,135

 

 

(153,706,627

)

 

(19,614,194

)

汇率变动对现金和限制现金的影响

 

19,488,893

 

 

15,824,518

 

 

2,019,337

 

现金和限制现金净变动

 

71,240,220

 

 

(198,495,020

)

 

(25,329,550

)

业务活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务活动所用现金净额约为HKD 4460万港元(USD 570万美元),2022年,主要由于(i)递延税项优惠中的约HKD 420万元(USD 50万美元)减少,例如HKD约150万元(USD 20万美元),因为我们从呆账准备金的增加中确认了更多的递延税项资产,为过剩和陈旧的存货准备金、PRC和泰国实体的净经营亏损以及美国子公司的PPP贷款免除的约HKD 270万港元(USD 30万美元)债务,(ii)应收帐款增加约HKD 1,640万元(USD 210万元),乃由于收入大幅增加所致,(iii)HKD约2,970万元(USD 380万元),存货增加乃由于我们增加存货以应付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增加,(iv)合同资产增加约HKD 2,020万元(USD 260万美元),原因是部分工程已完工且尚未发出按合同账期订立的最终帐单,(v)预付款增加约HKD 1,580万元(USD 200万美元),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因为我们的一些供应商要求我们支付定金以保证购买,(vi)合约负债减少约HKD 2,470万元(USD 320万美元),原因是我们已将客户先前因工程或订单已完成而缴付的部分按金,(vii)应计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减少约HKD 890万元(USD 110万美元),原因是我们已支付部分应计费用,但被(i)净收益约2620万元(USD 330万美元)所抵销,(ii)折旧及摊销、呆账拨备、长寿命资产减值及过剩及陈旧存货准备金等非现金项目增加约HKD 1,940万(USD美元2.5百万),(iii)应付账款增加约HKD 2,690万港元(USD 340万美元),原因是我们增加存货采购,(viii)应付税款增加约HKD 290万元(USD 0.4百万元),原因是本公司因应缴付增值税的收入增加而招致更多增值税税开支,以及因上文所述税前净收入增加而引致应付所得税增加。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HKD 6450万港元(USD 83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i)折旧和摊销、呆账准备金、长期资产减值等非现金项目增加约HKD 4240万港元(USD 540万美元),设备处置损失和超额准备金过时存货(ii)约HKD 180万(USD 0.2百万)存货减少(iii)约HKD 27.4百万(USD 3.5百万)合同负债增加,因为我们进行了更多的工程,因此我们的存货水平受到商品供应链受限的负面影响(iii)需要客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四)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增加约HKD 230万港元(USD 0.3百万美元),因为我们产生了更多的应计费用,(v)应付税项增加约HKD 2,030万元(USD 260万美元),原因是本公司招致约1,350万元(USD 170万美元)的所得税开支,及(vi)约820万元(USD 110万美元)的预付款项减少,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上一期间预付的部分款项,由(i)净亏损约760万HKD(USD-100万美元)抵销,(ii)约HKD 710万元(USD 0.9百万元)的非现金项目,例如递延税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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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呆账备抵增加的税收资产、过剩和过时存货准备金,PRC的净经营亏损泰国实体(iii)应收账款增加约HKD 1,200万港元(USD 150万美元),因为我们给予较长的信贷期限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合约资产增加约HKD 840万元(USD 110万美元)的客户,由于我们已完成部分工程,且尚未发出按合约帐期计算的最终帐单,(v)应付账款减少约HKD 290万港元(USD 0.4百万美元),因为我方已及时偿还欠债。

投资活动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HKD 1,600万港元(USD 200万美元),原因是购买了约810万港元(USD 100万美元)的设备,以及HKD 8.0百万港元(约合USD 1.0百万美元)的公司债券短期投资。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HKD 1,590万港元(USD 200.0万美元),原因是购买了约1,610万港元(USD 210万美元)的设备,但被收购Acelin时收到的现金约HKD0.1百万港元(USD17,000美元)所抵销。

筹资活动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1.537亿港元(USD 196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IPO支付了约800万港元(USD 100万美元)的专业费用,向关联方垫款约1.885亿港元(USD 2,410万元),及向其他应付关联方还款约HKD 0.2百万港元(USD 3万美元),但被东莞银行已接获的HKD-4,300万港元(约USD,550万美元)贷款款项抵销。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320万HKD(USD 4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从美国子公司收到薪资保护计划(简称“PPP”)约320万HKD(USD 40万美元)的贷款,以及关联方为支持我们的业务而垫付的约HKD 20万元(USD 2.8万美元),被预付关联方HKD约137,135元(USD 1.8万美元)所抵消。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我们会受到意外损失的影响,例如因我们的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涉及范围广泛的事项,包括(其中包括)政府调查和税务事项。根据ASC第450-20号“或有损失”,当很可能已经产生负债并且损失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时,我们将记录此类或有损失的应计项目。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各期到期付款(单位:HKD)

合同义务

 

合计

 

小于
1年

 

1 – 3

 

3 – 5

 

5年以上

   

HKD

 

HKD

 

HKD

 

HKD

 

HKD

短期贷款–银行

 

43,435,071

 

43,435,071

 

 

 

经营租赁债务

 

25,451,941

 

11,824,434

 

11,622,636

 

2,004,871

 

合计

 

68,887,012

 

55,259,505

 

11,622,636

 

2,004,871

 

资本支出

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我们购买的设备约分别为1,610万港元及810万HKD港元(USD 100万美元),主要用于制造业务。

采购承诺

2022年5月,我们与第三方签订了五项物业购买协议,购买四套公寓和一栋大楼,总金额约为1.477亿HKD(USD 1.90亿美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将全部款项汇给第三方,并完成了购买交易。

59

目 录

2022年6月,我们与第三方签订了五项物业购买协议,购买四套公寓和一套9单元的商铺,总金额约为1.273亿HKD(USD-1,620万美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方已汇出约2,830万HKD(USD 360万美元)作为购买定金,并预计在2022年12月底前汇出HKD余额9,900万港元(USD 1260万美元)以完成购买交易。

我们以手头现金购买上述物业,而购买是以投资为目的,因为我们预期这些物业将在未来出售。

资产负债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资产负债表外的安排,包括会影响我们的流动性、资本资源、市场风险支持和信贷风险支持或其他利益的安排。

关键会计估计数

我们的财务报表和附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编制这些财务报表和附注要求我们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数额的估计和判断,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我们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我们已经确定了对编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会计估计。这些估计对了解我们的财政状况和营运结果很重要。某些会计估计数特别敏感,因为它们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也因为影响估计数的未来事件可能与管理层目前的判断大相径庭。我们认为,下列重要的会计估计涉及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估计和判断。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影响截至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数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所列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数额。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会计估计数包括用于计算在我们的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中确认的收入、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的估计费用或投入计量方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呆账准备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现和不确定的纳税状况。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

收入确认

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

我们的收入来自室内装饰和设计,其中包括室内建筑工程、设计和建造合同。室内装饰和设计的收入一般是根据我们的努力或投入来确认的,这些努力或投入是为了随着工作的进展而履行一项履约义务,因为控制权不断转移给客户,我们有权在发生费用时向客户开具账单。履约义务包括我们销售的定制家具固定装置以及持续的室内装饰和设计。通常,收入是使用一种投入计量(即迄今发生的费用相对于完工时的估计费用总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的,以衡量进展情况。我们通常使用成本对成本的进度衡量方法,因为它最好地描述了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过程,这种转移发生在我们在其合同上产生成本时。根据成本对成本的进度计量方法,完成进度的程度是根据迄今发生的费用总额与完成履约义务时估计费用总额的比率来衡量的。收入,包括估计费用或利润,在发生成本时按比例入账。

成本对成本的进度计量方法也受到工作绩效、工作条件和最后合同结算的变化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对估计费用总额的修订,从而导致收入的修订。这种修订往往基于进一步的估计和主观评估。这些修订的影响在确定修订的期间内得到确认。当此种修订导致得出将在合同上确认损失的结论时,估计最终损失的全部金额在得出此种结论的期间内确认,而不论合同完成的百分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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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将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与家具固定装置组件合并起来,视为一项履约义务。转让室内装饰和设计以及家具固定装置的承诺不能单独识别,这证明了我们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服务,将商品和服务整合到客户已签约的单个项目中。在我们的销售合同中,我们的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的履约义务中的交易价格是可以明确识别的。工作业绩、工作条件、估计合同成本和盈利能力以及最终合同结算的变化可能导致客户同意支付额外合同价格的变更订单。因额外的、不同的货物或服务,即额外的货物或服务而增加合同范围的修改,产生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并将合同的价格增加一个反映单独销售价格的金额,这些单独的货物或服务将作为新合同入账。

此外,室内装饰和设计以及家具固定装置通常包括保证式的1年保修,保证我们的业绩没有材料缺陷,并且符合我们的合同规范,这不会产生单独的履约义务。

家具固定装置销售收入

我们的家具固定装置收入来自定制木制家具和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的销售,以及陈列室销售。当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我们确认家具收入,这是客户能够指导使用并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时间点。控制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一个时间点,其依据是考虑到客户对货物负有付款义务,货物的实际所有权、法定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何时已经转移,顾客已经接受了这批货物。收入在扣除可变对价估计数后确认,包括产品退货、客户折扣和备抵。

此外,我们选择将运输和装卸作为履行活动,而不是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向客户收取的运费和手续费计入净销售额。所有运输和装卸活动费用均与确认相关收入时的收入相加。我们根据收入是否控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和是否是本金(即“毛额”)来评价以毛额或净额为基础的收入列报方式,或它安排其他方向客户提供运输和装卸服务,并且是一个代理(即“净”)。由于我们不主要负责向客户提供的运输和装卸服务,因此我们不存在与服务相关的库存风险。因此,我们以净额确认收入。

保修

我们一般为我们销售的产品提供有限的保修。在确认销售时,我们在交货时记录估计的未来保修费用,这些保修不是我们单独出售的服务保修。一般来说,保修的估计索偿率是基于实际的保修经验或我们从历史数据的最佳估计。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项下的保修准备金分别为4,800,589港元和5,481,050 HKD(USD 699,426)。

呆账备抵

在确定呆账准备金时,我们考虑了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账龄、经济环境、行业趋势分析以及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管理层定期审查其应收款,以确定坏账准备是否足够,并在必要时调整备抵。拖欠账户余额在管理层确定不大可能收回后,从可疑账户备抵中注销。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准备金分别为HKD 25,308,953和HKD 29,297,337(USD 3,738,574),分别占截至该日应收账款总额的23.6%和23.4%。信贷损失准备金的依据是对具体查明的客户账户的审查,以及对根据类似风险特征汇集的账户适用的总体账龄分析。根据历史经验、当前付款做法和当前经济趋势,根据我们对应收款预期寿命(一般为九十天或更短)的预期,对每个集合内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作出判断。虽然实际损失与我们以前的估计没有大的不同,但未来的损失可能与我们目前的估计不同

61

目 录

库存,净额

存货由原材料、在产品和成品组成,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以成本或可变现净值中的较低者列报。管理层在适当时定期审查存货是否过时和成本超过可变现净值,并在账面价值超过可变现净值时从存货中计提准备金。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我国存货过剩和过时存货准备金分别为HKD 26,292,375港元和HKD 29,346,398港元(USD 3,744,835),按移动加权平均计算,分别占存货的20.4%和18.3%。如果未来的实际需求或市场条件不如估计的有利,则可能需要额外的库存减记。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履约义务的项目,如果迄今为止确认的收入超过累计账单,则作为“合同资产”列报。合同保留,包括在合同资产中,是指客户根据基本合同条款,在满足某些条件或项目完成之前扣留的金额。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准备金是在确定此种损失的期间作出的。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我们没有为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计提任何准备金。

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负债是指从客户收取的现金、在完成工作之前向客户支付的合同账单和确认的收入以及损失准备金。这些数额中的大部分预计将在十二个月内赚取,并被列为流动负债。

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

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主要包括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支付给服务供应商的预付费用、可收回的增值税(“增值税”)、预付给雇员的预付款和其他存款。管理部门定期审查这些结余的账龄以及付款和实现趋势的变化,并在管理部门认为应收款项有风险时记录备抵。被认为无法收回的帐目将在尽最大努力收集后从备抵中注销。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我们没有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计提呆账备抵。

递延所得税

就综合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时所用的相应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法核算递延税款。原则上,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税项资产在很可能取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课税利润时予以确认。递延税款的计算采用预期适用于资产变现或负债清偿期间的税率。递延税在损益表中收取或贷记,但与直接计入或贷记权益的项目有关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也在权益中处理。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某些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实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现行所得税是根据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只有在税务审查中“更有可能”维持税务状况,并假定发生税务审查时,才被确认为一项利益。确认的金额是在审查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测试的税务职位,不会记录任何税收优惠。与少缴所得税有关的任何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不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

最近会计公告

关于最近发布的会计准则的讨论,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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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概览

本集团是一间以香港为基地的专业建筑木工公司,主要生产优质的定制木制家具及建筑固定装置及配件。我们也是专业的室内工程承包商。我们制造和销售一系列家具,服务于亚洲的住宅、办公室、酒店和零售市场,主要是香港和中国,以及美国和欧洲。

由我们集团当时的主席兼董事总经理曾志雄先生于1973年创立,本集团已由一间小型室内工程分包商发展成为全球主要的定制家具及建筑木制品专业制造商,并在香港及中国成为规模庞大的室内工程承包商。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

•为住宅、办公室、旅馆和其他用途制造定制木制家具;

•在其位于中国东莞的工厂生产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如墙板、地板、嵌入式橱柜、模具、门和门框以及建筑特征。一般而言,本集团制造的建筑固定装置及配件,是作为其内部建筑工程合约的一部分而制造,或由本集团作为分包商的其他人安装;

•室内建筑工程,涉及根据合同对新建和现有建筑物的内部进行装修或翻新;

•通过设计和建造合同提供全面的室内设计和安装服务;以及

•通过在亚洲、美国和欧洲的家具陈列室销售,分销一系列高质量的家具和固定装置。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在产品设计、开发和创新方面的承诺

本集团非常重视创造创新设计和开发新产品,以保持其竞争优势。本集团聘请有经验的家具业设计师设计我们的家居及办公室家具产品。我们有自己的制造工厂,所有产品都是自己生产的,这使我们集团对我们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有了更大的控制。我们在人才、技术和先进系统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以确保我们的员工训练有素,我们的工厂配备了先进的机器和设备。我们还建立了一支专业的工程团队,拥有熟练的工匠和先进的机械技术,使我们能够将任何设计理念转变为完美的木制家具。根据董事在制造定制木家具、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方面的经验和知识,董事认为,“Decca标准”是室内设计业常用的术语,是香港现有的最高行业标准的代名词。

全面和高标准的产品范围

本集团提供种类繁多的高品质和精密的家具产品。多年来,我们将产品系列多样化,产品系列由四个主要品牌管理,包括“Decca Contract”、“Decca Hospitality”、“Decca Home”和“Bolier”,以服务于不同的客户,我们的产品组合已发展到包括定制家具产品和建筑配件和固定装置,为优雅的家庭提供服务,世界各地的行政办公室和著名商店和酒店。我们的产品在国际上得到高度认可。我们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ISO9000认证证书和SGS(科学认证体系)全球服务公司颁发的Indoor AdvantageTM金牌认证证书,这是业内最广泛认可的两项高标准认证。我们的产品还获得了FSC(森林管理委员会)的认证,这是一个黄金标准,证明我们集团在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木材资源是从负责任管理、对社会有益、注重环境和经济上可行的森林中采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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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的客户群

本集团服务的客户群广泛而稳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酒店和餐厅业主和经营者、知名零售商、银行公司和机场。我们不依赖于特定类型的客户或客户组,也不依赖于特定规模或类别的订单。这使我们能够成功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本集团的家具产品是通过我们的营销部门向香港和中国的客户销售的。此外,我们的家具产品还通过一个国际办公室和陈列室网络出口到亚洲的海外国家,包括泰国和新加坡,以及欧洲和美国。

我们的策略

我们的主要业务目标是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增长和盈利能力,并扩大我们在世界家具行业和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我们打算通过以下关键战略来实现我们的目标:

提高全球品牌知名度

我们的陈列室是推广我们品牌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我们打算在美国、中国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更多的展示厅。我们相信,扩大我们的陈列室足迹将使更多的客户能够体验我们的高级家具产品,并将我们的产品融入他们的生活方式,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并推动销售。

利用网站和社交媒体正成为本集团推广产品和向客户提供行业最新信息的一个重要趋势。我们打算通过我们的网站和其他社交媒体渠道加强我们的在线营销工作,我们相信我们在在线品牌营销和消费者定位方面的持续投资将扩大和加强我们的客户范围。

扩大我们的生产设施

不断改善我们的生产设施,对提高我们生产高质量家具产品的能力起着关键作用,这些产品可以满足家具行业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因此,我们计划通过收购或与其他在中国东莞的规模较小的工厂订立合营安排,以扩大我们在PRC的制造业务的产能。我们还打算通过租赁额外的生产空间、安装新的生产线和升级现有的制造设备来扩大我们在泰国的标准化家具的生产能力,以应对亚洲日益增长的零售销售。就我们在美国和欧洲的业务而言,我们打算通过与墨西哥的制造商建立合资企业,向北美的客户供应我们的家具产品,并与立陶宛的制造商建立合资企业,向欧洲的客户供应我们的家具产品,从而改进我们的成本管理。

我们相信,通过扩大和改善我们的生产设施,我们将能够更好地控制我们的物流成本,制造更具价格竞争力和更高质量的产品,并提高我们接受更多合同和订单的能力。

加强我们的资讯科技系统

我们相信,提供实时和完整信息的有效IT系统对我们有效管理生产和物流网络的能力至关重要。因此,我们打算升级我们的IT系统,预计主要包括开发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运营系统和客户门户,以及升级和扩展我们的数据库系统。在这项工作中,我们计划分配资源,以雇用和培训更多的IT专业人员,并购买IT设备。为了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客户体验和扩大我们的全球客户群,我们还打算开发我们自己的电子商务系统,我们的零售客户将能够通过我们的网站在网上查看我们的产品和进行采购订单。

我们相信,我们的信息技术策略将帮助我们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我们的经营效率,增加我们的收入,并提高我们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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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定制木制家具和建筑固定装置及配件的制造

制造合同

我们的定制木制家具和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业务经常与我们的室内建筑工程合同相关联。室内建筑工程合同几乎总是要求定制木制家具或固定装置和配件,如墙板、地板、内置柜、模塑、门和门框以及建筑特征,由本集团制造。因此,我们集团的制造和承包业务之间有密切的协调,因为前者供应后者。本集团在我们的室内建筑工程合约中使用的所有建筑木制品或固定装置及配件,均在我们的制造设施中预制和预制,然后交付至现场。这使我们能够将建筑木制品的经营管理和制造地点与与室内建筑合同有关的安装和其他工作区分开来。鉴于本集团的专门性,提供木制家具及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一般占本集团应邀投标的室内建筑工程合约的一大部分。

签约过程通常首先邀请我们的香港营运子公司或PRC营运子公司分别在香港或中国投标室内建筑工程合约。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通常是设计和建造合同,我们也在投标前阶段协助我们的客户估算成本,规划和安排材料供应和施工。我们集团从事这一业务已有近50年的历史,我们的董事相信,我们的集团是大多数建筑师都熟知的,香港及中国的设计师及物业拥有人,他们通常决定授予室内建筑工程合约,他们已熟悉本集团的工作标准。因此,我们通常会受到建筑师的邀请,香港和中国的设计师和业主投标室内建筑合同,其中包含重要的建筑木工元素,并投标供应定制家具,我们通常不需要积极争取合同。除了室内建筑合约通常与我们的定制木制家具和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的制造有关,我们也投标合同或分包合同,只供应松散的家具。

大多数合同的金额是固定的,尽管有些合同要求将合同的每个主要组成部分分解为该特定工作的费率。在投标前,我们的工料测量部门会估计合约各部分所需的物料、人力及工时的成本。除提供定制家具和建筑木制品外,我们在香港的工料测量部门为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确定这些估计,其中所需原材料和工时的估计,而不是成本,是在我们在中国的工厂进行的。投标价格是基于我们对成本的估计加上我们准备接受执行合同的保证金。

多年来,我们集团已经能够收集一个广泛的成本信息库。本集团为其在中国的制造业务开发的计算机化原材料和劳动力利用监测系统大大扩展了这一点。对于每一个制造订单,我们都会详细记录获得和使用的原材料数量以及完成订单所花费的劳动力和工时。这使本集团能够准确估计完成合同每个组成部分所需的物资和人力以及所需的时间。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评估合同的每个组成部分对它和它的竞争对手的成本。这对它作为承包商的成功至关重要。它减少了投标报价偏低的风险,这将使它以无法接受的利润率承担工作,并确保本集团保持价格竞争力。

制造业务

本集团已在中国和泰国建立了生产设施。

我们在中国的制造工厂位于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南楚工业园,自1989年开始在中国运营以来,我们已逐步扩大。它包括车间、行政办公室、客房、员工宿舍和娱乐设施、陈列室和储藏室。目前,该设施的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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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包括车间和储存区、油漆和涂装车间、金属加工设施、仓库和附属设施。超过1,000名员工,包括生产工人和其他员工,被安置在我们在中国的工厂里。

我们在泰国的制造工厂成立于2007年,以应对亚洲、欧洲和美国对我们木制家具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它位于泰国春武里府,拥有约500,000平方英尺的面积和100多名生产工人。

本集团生产各式各样的木制家具及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本集团按照客户的设计和规格进行生产。本集团生产的产品包括:

•定制家具,包括床、书桌、桌椅等松散家具和床头板、控制台和内置柜等内置式家具,主要用于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定制家具是本集团制造业产出的最大部分;

•专门的产品和固定装置,如零售展示柜、接待台、酒吧和装饰雪茄雪茄雪茄盒;

•建筑木制品,如门框、门、踢脚线、木镶板和木地板,以及建筑特征,如木制造型、柱子、底座、栏杆和栏杆以及天花板特征;以及

•办公室家具和固定装置,如箱子物品,其中包括家具,如书桌、橱柜和书架、桌椅、隔板、会议桌和椅子以及内置搁架、橱柜和工作站。

我们的木制家具和建筑固定装置及配件的生产采用了一系列的技能和制造工艺,从传统的橱柜制造、细木工、车削、木雕和室内装潢到使用先进的计算机辅助机械制造贴面和镶嵌产品、金属加工、自动木制部件制造,上光和镀金、涂料和油漆的应用。

生产工程部的一个小组负责监督制造过程的每一步。一旦收到工厂订单,计划部门就会为合同所涵盖的每个项目编制一份详细的生产计划,其中包括材料切割清单、机械使用要求的细目以及制造过程每个阶段的详细时间表。然后向从事该特定订单制造的每个生产单位发出工单。

概述的生产过程是将部件制造到尽可能接近成品的阶段,由橱柜制造商或细木工进行组装,并应用饰面和涂层,然后产品就可以发货了。制造的初始阶段是将木材粗磨成构件的粗细尺寸。然后将其精细地磨成可用的形状。然后对组件进行处理并完成组装。对于大多数的面板工作,平面木工和外壳货物,组件被给予其最后的完成,通常是一个清晰的涂层,在组装之前。然后进行组装,而无需进行任何进一步的整理。对于其他产品,组件然后由橱柜制造商使用传统的木工技能进行组装,用于成型和连接组件。然后对这些产品进行清漆和涂层以完成其制造。本集团亦设有专门部门,为家具及固定装置镀金,切割及安装大理石及其他非木质材料,为固定装置及电线固定装置安装机械设备,以供用电。

一旦生产过程完成,货物就被装箱等待交货。我们的后勤团队负责向香港和中国大陆运送订单。向香港和中国以外地区的订单交付由外部承包商负责。

原材料

本集团用于制造业务的主要原材料为木材和单板,主要来自中国和泰国。由于木材采伐的季节性,某些种类的木材可能暂时短缺。这些短缺往往持续三个月左右,通常发生在年底前后。我们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和储存充足的木材和单板供应全年,保持最新的木材价格和审查报价。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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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年底可能出现的短缺外,木材和单板的平均供应充足,我们为木材和单板支付的价格全年相当稳定,波动不大,每年稳定的3%至5%的物价通胀。

室内建筑工程

本集团亦透过香港营运附属公司及PRC营运附属公司,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从事室内建筑工程,涉及以合约方式装修或翻新新建及现有建筑物的内部。香港的装修合约,一般由我们作为承建商,将室内装修或翻新工程分包予第三方分包商。就在中国的装修合约而言,实际装修工程或由本集团进行,或根据一项项目顾问安排,通过本集团向当地分包商提供协助的顾问协议,与中国当地的分包商订立一项顾问协议。如大理石安装、油漆和墙纸悬挂等湿作业,以及机电安装工程,本集团在香港和中国聘请了多家分包商提供服务,这些分包商的选择取决于其投标价格,合同的要求和他们过去的表现。

合同的全面监督由我们集团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于每一份合同,一个项目管理小组监督分包商的工作执行,以确保他们的工作及时地按照我们客户的规格进行。该小组将协调客户的设计者和顾问对分包商的指示,在现场提供定期监督,提供技术咨询,并参加定期会议,以解决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对于每一份合同,本集团都有一名项目控制员,负责解决为克服设计或技术上的困难或对客户的设计所作的改动而可能需要的任何困难,并就原合同的任何改动进行谈判。项目管理部门还与本集团在中国的制造工厂保持定期联系,该工厂的投入对于通过工厂安排生产至关重要。

一旦授予合同,工料测量部门就编制项目所需人力、项目所用材料和项目所需采购原材料的详细估计数,安排生产时间,并为合同编制项目平面图。在这一筹备阶段,与生产和工程部门进行讨论,以评估生产时间、所涉工艺和原材料使用情况的估计,以便在可能的情况下消除任何浪费并降低成本。然后,数量测量部门为合同准备一份数量清单,并在需要时向中国的制造工厂发出工厂订单。在合约过程中,工料测量部亦会分析我们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报价,评估及同意我们的分包商的进度付款及最终帐目,编制文件以支持向我们集团的进度及最终付款,分析变动订单及准备向分包商提出的任何索偿。此外,在每项合同的整个期限内,该部根据合同仔细监测费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我们的室内建筑工程合约的付款及其他条款

一般来说,本集团所签订的合同规定,付款应在客户的建筑师、测量师或设计顾问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认证后的28天内进行。认证通常在整个合同期限内分阶段进行。对于在一年内完成的合同或与本集团不熟悉的客户签订的合同,付款条件要求在项目开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10%至50%的约定百分比的定金。当项目基本完成时,再支付合同款项,并在完成时支付余额,减去任何保留。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是在类似的基础上支付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是由本集团提供的。对于大型合同,通常为室内工程合同商定的付款制度可能对承包商的营运资金提出重大要求。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本集团将设法在实际可行的最早阶段就合同中的高价值、高利润部分,如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取得认证,以便尽可能使合同自负盈亏。

本集团承接的大部分大规模合同通常在合同期限内分阶段支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集团只有在确信客户在付款方面不会有困难的情况下,才会投标这类合约。我们的大型合约通常是为主要的国际酒店营运商、香港和中国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等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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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合同还包含罚款条款,这些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应支付罚款。此外,大型合同中的客户通常要求发行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约的保证。这些债券是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的,由本集团提供反赔偿。保证金的金额以合同金额的百分比为准。

合同规定自合同完成之日起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担保期也是正常的行业惯例。在这种安排下,我们的客户保留合同金额的一部分,通常在5%到10%之间。一旦所有缺陷(如有)得到圆满纠正,保留金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支付。

此外,本集团的合同通常要求本集团安排足够的雇员补偿和承包商的所有风险保险单。前者涵盖我们集团的所有雇员和我们的分包商在合同期内的雇员。承建商的所有风险政策包括在现场进行的建筑工程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本集团或其分包商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集团在香港进行的工程合约均以港元计值。本集团在中国订立的合约,除美元及港元外,主要以人民币计值。本集团在香港及中国以外地区进行的工程合约,主要以美元计值。

设计和建造合同

本集团亦有自己的室内设计团队,提供全面的设计及装修服务。基本上所有的工作都是通过我们的香港运营子公司在香港进行的。这种服务一般用于住宅设计项目和较小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如果客户没有保留他或他自己的建筑师或设计顾问。该部门有自己的室内设计师、绘图员和项目协调员。因此,它能够制定设计方案,编制设计图,并监督施工现场和整个工程。该部门在分析分包商的报价、同意向分包商付款、估算工程所需的材料和人力以及编制工厂订单时,采用与项目管理部门相同的方式使用工料测量部进行室内建筑工程合同。与其他室内建筑工程一样,香港的所有安装工程都是分包的。建筑木制品和木制家具是由我们集团自己的工厂制造的。设计和建造合同的合同和付款条件与一年内完成的合同相同,如与本集团不熟悉的客户签订的合同相同,付款条件要求在项目开工前按合同金额的10%至50%的约定百分比交纳保证金。当项目基本完成时,再支付合同款项,并在完成时支付余额,减去任何保留。

家具陈列室销售

我们集团也从家具陈列室销售中获得收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在亚洲、欧洲和美国拥有9个展厅。我们的陈列室极富灵感,是一种宝贵的品牌宣传工具。我们的陈列室以有形的形式传达我们的设计理念,在设备齐全的房间里展示产品,并帮助客户重新构想他们的住宅、办公室酒店或零售店。每个陈列室的产品展示和设计元素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影响客户设计偏好的区域因素。我们的陈列室布局不断变化,因为我们的陈列室经理定期检查地板,以确定新的方法来视觉优化和最大化我们陈列室的吸引力和鼓舞人心的性质。我们经验丰富的销售助理为我们的客户群提供有价值的洞察力和建议,从而推动重要的客户参与。每个陈列室都由我们在各自地区的子公司管理和经营。以下列表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经营的陈列室的位置和规模:

地点

 

约平方尺

中国香港

 

2300平方英尺。

中国北京

 

6508平方英尺。

中国上海

 

2846平方英尺。

法国巴黎

 

969平方英尺。

Bukit Merah Central,新加坡

 

601平方尺。

泰国曼谷

 

701平方尺。

联合王国伦敦

 

2200平方英尺。

美国芝加哥

 

3669平方英尺。

美国纽约

 

4070平方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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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客户和我们的品牌

我们的家具产品和室内工程服务的客户主要可分为四类,包括:

•招待费

 

 

本集团为酒店、俱乐部和度假村提供定制家具和建筑装置及配件。我们的家具为一些世界著名的酒店和度假村集团投射出奢华和品质的光环。这些客户主要以我们的品牌“Decca Hospitality”为目标和服务,该品牌由我们的一个美国运营子公司Decca Hospitality Furnishing,LLC管理,该公司代表着传统的高级家具制造,将优雅、奢华和优雅的概念转化为当今最好的酒店和度假村的精美家具。

•住宅

 

 

我们集团与世界各地的设计专业人士合作,创造出具有世世代代的美感的精美家居家具。此外,我们拥有明显的奢华外观和感觉,我们提供一系列以“Bolier”为品牌的现代家具,由我们的一个美国运营子公司Bolier & Company LLC管理。我们精选的“Bolier”产品组合可通过我们的经销商和世界各地的陈列室获得。我们的品牌“Decca Home”,由我们的一个美国运营子公司Decca Home,LLC管理,也提供一个横截面的风格,这些风格是设计驱动和手工制作的,使用我们的住宅客户可用的最好的材料和技术。

•办公室

 

 

本集团专注于高端行政用具和豪华休息室产品,为金融集团、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和公司实体提供独特的精密家具。除了定制的家居用品和休息室产品,我们还为行政办公室、接待区、会议室和会议室提供独特的解决方案,我们的品牌是“Decca Contract”,由我们的一个美国运营子公司Decca Contract Furniture,LLC管理,通过我们的授权代表和全球展厅进行销售。

•零售店

 

 

本集团为世界各地的零售店供应和安装家具和室内固定装置。我们精雕细琢的木制品可以在各种世界著名的奢侈品牌商店看到。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使用各种营销和广告工具来吸引客户流量,加强和加强我们的品牌意识,吸引新客户,并鼓励从现有客户重复购买。我们相信,除其他外,我们的陈列室、网站和社交媒体参与是重要的品牌和广告载体。

我们的网站包含我们产品的详细信息和目录,并在生活方式环境中展示我们的商品,以反映我们独特和差异化的品牌。我们的网站推动了我们的陈列室的净收入,因为他们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并展示了新的商品。

我们维护一个客户信息数据库,其中包括净收入模式、详细的采购信息和某些人口信息,以及邮件和电子邮件地址。我们把我们的目录邮寄到这个数据库内的地址和第三方提供给我们的地址。该数据库支持我们分析目标客户购买行为的能力,并有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并根据我们的隐私政策进行维护。

此外,我们将继续通过扩大我们的展示厅足迹、加强数字营销以及改进我们的网站功能和分析来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努力将推动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并为我们的业务带来更高的净收入。

竞争

根据我们的董事在这方面的经验,我们知道有许多竞争对手专门为亚洲、欧洲和美国的酒店和办公室提供家具和固定装置。所有这些公司都广泛依赖,即使不是完全依赖于分包给中国的家具厂,但我们在销售家具和固定装置方面的主要竞争对手中,很少有(如果有的话)经营像我们集团这样的专业化和自动化的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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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亦在香港及中国承揽范围广泛的室内建筑工程及设计及建造合约,包括大型办公室及酒店装修或翻新工程,以及小型办公室及住宅项目。我们在香港和中国的大部分合约,之所以邀请本集团投标或要求提供设计及建造服务,是因为设计需要大量高质素的木工。虽然在香港和中国有大量从事室内建筑工程合约的公司,但根据我们的董事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他们对行业的了解,我们的董事认为,很少有专业木工公司能够提供我们所提供的木工质量和专业。对于大型合约,我们面对的竞争较少,因为在香港和中国只有少数公司有财力和生产能力处理大型合约。

我们的收入来自室内装饰和设计,其中包括室内建筑工程、设计和建造合同。此外,我们的收入还来自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其中包括定制木制家具和建筑固定装置和配件的销售,以及陈列室的销售。

以下表格列出截至2021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按(i)业务分部及(ii)地理位置划分的以港元计算的收入细目:

按业务部门分列的收入:

 

结束的年份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室内装饰和设计(一)

 

223,335,918

 

279,505,469

 

35,667,131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二)

 

325,252,496

 

471,059,240

 

60,110,922

总收入

 

548,588,414

 

750,564,709

 

95,778,053

____________

(i)随着时间推移确认的收入

(二)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

按地理位置分列的收入:

 

结束的年份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美国

 

61,028,388

 

127,047,167

 

16,212,233

欧洲

 

9,015,735

 

26,978,194

 

3,442,633

亚洲

           

香港

 

117,832,607

 

147,944,240

 

18,878,867

PRC

 

299,464,725

 

361,598,803

 

46,142,896

其他亚洲国家

 

61,246,959

 

86,996,305

 

11,101,424

总收入

 

548,588,414

 

750,564,709

 

95,778,053

保险

本集团维持保险范围,其中包括:(一)在本处所内发生的第三者身体伤害的法律责任;(二)制造设施内的存货及机器损坏;及(三)雇员补偿保险。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保险政策是足够的,并符合我们目前的业务和行业惯例的行业规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并没有提出任何重大保险索偿,亦没有成为任何重大保险索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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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

我们在这一年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其中包括,我们的产品供应的变化,新的产品系列和类别的推出,新的零售地点或陈列室的开设,各种活动的时间安排,例如假日季节和我们的促销活动的时间安排。因此,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和对我们的产品分销和物流网络的需求可能会在年内波动。一年中任何特定时期的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在整个财政年度可能取得的结果。

设施

我们的总部位于香港柴湾祥利街21号德嘉工业中心2楼。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公司、分销、制造和仓库设施的位置、用途和规模:


地点

 


使用

 

大约
平方英尺

香港柴湾

 

公司总部

 

17,958平方英尺。

香港元朗

 

仓库

 

24237平方英尺。

中国东莞

 

配送中心和制造设施

 

500,000平方英尺。

泰国春武里府

 

配送中心和制造设施

 

496,647平方英尺。

美国乔治亚州

 

办公室

 

2,589平方英尺。

美国明尼阿波利斯

 

办公室

 

6808平方英尺。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

 

办公室和仓库

 

80000平方英尺。

陈列室(1)

 

零售

   

____________

(1)我们在多个地点租用我们的陈列室,请参阅上面的“家具陈列室销售”。

雇员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本集团在中国香港、新加坡、泰国、美国和欧洲共有1,592名雇员,按职能分类如下:

 

香港

 

中国

 

新加坡

 

泰国

 

美国

 

欧洲

一般管理

 

7

 

 

1

 

1

 

 

生产工人

 

0

 

1,023

 

 

86

 

 

生产管理

 

7

 

60

 

 

6

 

 

非技术工人

 

3

 

84

 

 

 

 

现场工作人员

 

 

59

 

 

 

 

现场管理

 

12

 

10

 

 

 

 

会计

 

10

 

7

 

 

3

 

2

 

1

销售与市场营销

 

58

 

32

 

1

 

5

 

14

 

9

行政管理

 

16

 

57

 

 

15

 

2

 

1

知识产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通过PRC运营子公司在中国拥有11项关于商号和商标名称的商标注册。我们还拥有decca.com.hk这个域名。本集团董事认为,本集团的业务和盈利能力并不依赖于任何专利、许可证或新的制造工艺。

法律程序

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并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然而,我们不时会卷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程序。虽然不能确切预测诉讼和索赔的结果,但我们相信,普通课程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1

目 录

条例

与本港业务及营运有关的法例及规例概览

以下是有关在香港销售家具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的主要法律及规例的概要。

消费品安全条例

有若干法例涉及产品安全规定,其中最常见的是《消费品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456章)(“CGS条例”)。根据CGS条例,所有消费品(CGS条例附表所列的消费品除外)必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或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订明的安全标准及规格。

CGS条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法定责任,在顾及所有情况下,确保他们所供应的消费品是合理安全的,包括(a)消费品的呈递方式及用途,(b)使用与消费品有关的任何标记,以及为保存而发出的指示或警告,(c)标准协会或类似团体为适用于该消费品的类别的消费品或与该消费品有关的事宜而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d)存在使消费品更安全的任何合理手段。CGS条例还提供了一项尽职调查抗辩。

任何人出售不安全货品,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其后定罪则可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该等不安全货品可由海关及其他获授权人员检取。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在香港销售家具已符合《消费品安全条例》的规定。

合约义务及货品销售条例

在香港,货物买卖合约受(其中包括)《货物买卖条例》(香港法例第26章)规管。所提供货物的安全和适当性要求通常被视为销售合同的默示条款;该条例管辖某些默示条款或条件和保证的含义。《豁免条款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规管民事法律责任,并对合约中任何旨在避免因违反合约、疏忽或其他类型的违反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的效力产生影响。这两个法规都力求补充普通法的立场,并进一步保护作为缔约方的消费者或用户。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在香港销售家具已符合《货品销售条例》的规定。

商品说明条例

《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一般处理对货品的错误描述,是为了确保卖方在经营过程中对货品作出准确的描述。

根据该条例,商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制造方法、生产、加工或翻新、成分、用途适宜性、产地、制造、生产、加工或翻新的人。根据该条例,原产地标记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使用这种标记时,它必须是准确的,而不是误导。根据该条例属违法行为如卖方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货物或供应品,或提供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或由其管有以供出售的任何货物,或为任何贸易目的或制造适用虚假商品说明的任何货品。此外,任何人如进口任何适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即属犯罪,除非他能证明他的行为并非有意诈骗,并且没有理由怀疑,也不能以合理的努力查明货物是适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物。

72

目 录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在香港销售家具已符合《商品说明条例》的规定。

以下是有关我们在香港的室内工程合约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的主要法律及规例的概要。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

工业经营,包括建筑工程,须受《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规限,而任何管理或控制工业经营所经营的业务的人或法人团体,包括法人团体,须遵守《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并为该工业经营的工人提供安全及健康保障。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工业经营的东主(即管理或控制工业经营中所经营的业务的人或法人团体)有责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它在工业企业中雇用的所有人员的健康和工作安全。东主的职责包括:(一)提供和维持不危及安全或健康的工厂和工作系统;(二)就物品和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运输作出确保安全和健康的安排;(三)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指示,确保安全和健康的培训和监督;(四)提供和维持进出工作场所的安全;(五)提供和维持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东主如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故意违反上述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被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本集团可被视为属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所指的东主,因为本集团的业务包括暂时管理或控制本集团的工程的工业经营,因此,任何违反我们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所承担的职责的行为,均可构成犯罪,并可导致本集团被罚款港币五十万元。

此外,由于我们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我们项目管理小组的成员在进行上述现场监督及检查工程时,须按照《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规定,随身携带有效的绿卡或同等文件。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BA条,受雇于工业经营从事建筑工程的人,必须参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认可的有关安全训练课程,并获发绿卡,以参加该等安全训练课程。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所界定的指定日期当日及之后,凡受雇于从事建筑工程的工业经营的每名有关人士,如获发有关绿卡,而该绿卡除其他事项外,并无过期,在事业单位工作时随身携带绿卡或同等证件,而从事建筑工程的工业企业的每名东主,均有责任不在该企业雇用未获发出有关绿卡或有关绿卡已过期的有关人士。绿卡在证书发出之日起1至3年内失效。

任何东主如违反第6BA条,即属犯罪,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然而,对于违反第6BA条的罪行,东主如表明其相信,而其相信是合理的,即为抗辩,该罪行所涉及的有关人士已获发给有关绿卡,而该绿卡并未过期。

此外,我们亦须遵守《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附属规例,例如《建筑地盘(安全)规例》(香港法例第59I章)。《建筑地盘(安全)规例》规定,除其他外,(一)禁止在建筑地盘雇用未满18岁的人(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二)建筑厂房(包括任何厂房、设备、装置、机械、装置或器具)的维修及营运,或其任何部分)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iii)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确保建筑工程地点安全的责任;(iv)负责承建商的责任(五)提供急救设施;及(六)其他杂项安全规定。

73

目 录

由《建筑地盘(安全)规例》所产生的规则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建筑地盘(安全)规例》所订的规则,即属犯罪,并可被处以与该规则相对应的罚款。被判有罪的承建商可被处以最多港币二十万元的罚款及最多十二个月的监禁。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已就香港的室内工程合约遵守《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

由于我们的业务涉及工业工作场所,例如建筑地盘,而我们的工人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可能会受到伤害,因此本集团须遵守《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我们的项目管理团队亦负责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为工场及非工场的雇员提供安全及健康保障。

雇主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方法是:(一)提供和维持不危及安全或健康的厂房和工作系统;(二)作出安排,确保在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植物或物质的储存或运输;(三)为确保安全和健康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指导、培训和监督;(四)提供和维持进出工作场所的安全通道;(五)提供和维持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雇主如不遵守上述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雇主如故意、明知或不计后果地不这样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劳工处处长亦可发出改善通知书,以防止不符合本条例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规定,或发出暂停工作场所活动的通知,而该等活动可能对雇员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如不遵守该等通知,即属犯罪,可分别处以港币二十万元及港币五十万元的罚款及最多十二个月的监禁。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已就香港的室内工程合约遵守《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

《建筑物条例》规管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造。它规定,在任何建筑工程开始前:(i)须事先取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ii)须委任认可人士,例如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验船师,以协调工程,(iii)须委任注册专业人士设计及监督工程;及(iv)须委任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

《建筑物条例》第14(1)条规定,任何人如未获建筑事务监督的事先批准及同意,以及该等适当委任,不得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根据第41(3)条,任何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排水工程、排水区的地面调查、地盘平整工程及小型工程除外),如工程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则无须取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

如该等建筑工程属第41(3)条的权限范围,则该等工程须进一步符合根据《建筑条例》获授权的有关建筑规例所指明的建筑标准。《建筑物条例》进一步规定,建筑物工程的任何获授权人必须由工程的最终受益人、工程的雇主或承建商委任。

除其他外,《建筑物条例》亦订立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RGBC”)可在该登记册内进行一般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而这些工程并不是建筑事务监督指定为一类专门工程(包括拆卸工程、地基工程,地面调查实地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通风工程)特别指定予注册专业承建商。建筑物拥有人须从一般建筑物承建商名册中指定与拟进行的建筑物工程类别相对应的RGBC。

74

目 录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8B(2)条,申请注册为一般建筑承建商或专业承建商的申请人,必须在以下方面令屋宇署满意:(i)如属法团,其管理结构是否足够;(二)其人员的适当经验和资格;(三)其获得工厂和资源的能力;及(iv)为《建筑物条例》的目的而获委任为申请人行事的人,通过有关经验及对基本法定规定的一般了解,了解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的能力。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在香港的室内工程合约已遵守《建筑物条例》。

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概览

与家具制造有关的规例

根据PRC、PRC于2004年1月16日颁布的《消费品第6部分:家具使用说明》(GB5296.6-2004)(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书对相关产品的基本要求、方法、以及编制家具手册时应包括的内容,其中包括:(1)所有家具的销售必须包括一本手册;(2)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家具物品的名称必须反映真实的物品;(3)说明书必须明确规定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的用途和用途;(4)家具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5)手册还必须具体说明使用此类家具所需的任何特别注意事项;(6)在结构时应对手册进行相应的修订,(7)所有手册必须清楚地说明家具物品的说明和生产日期以及手册的出版日期;(8)手册所载的资料必须与有关的广告和宣传材料一致;(9)如适用,手册必须在封面上注明“在安装或使用前,请仔细阅读说明”。

软体家具

根据PRC于2012年11月7日颁布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轻工业:软体家具沙发标准》(QB/T 1952.1-2012)(以下简称“标准”),室内沙发适用于该标准。该标准界定了沙发的术语和定义、沙发的分类、沙发的产品要求、沙发的打样试验、沙发产品检验的措施和程序、标识、包装的标准和要求,沙发的运输和存放。

金属家具

根据PRC、PRC于2017年9月29日颁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金属家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3325-2017),要求包括金属家具的术语和定义;金属家具的产品要求;金属家具的打样试验方法、产品检验措施和程序;金属家具的标识、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储存。

板式家具

根据PRC于2010年4月22日颁布并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的《木制家具质量检测与评价》(QB/T1951.1-2010)(以下简称“《评价》”),板式家具属于此类家具。评价包括木制家具的术语和定义;木制家具的打样试验方法;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的措施和程序;标识类型;木制家具的使用、包装、运输和储存说明。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已遵守上述规定于PRC制造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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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与外国直接投资有关的条例

《PRC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随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订。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除外国投资法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公司也受《公司法》的约束。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PRC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PR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R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RC外商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是外商投资在PRC中的合法基础。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据此,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规定了特定领域外国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国家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此外,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PRC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将采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如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管理方面,若PRC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投资项目应办理相关核查、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机构框架和行为规范,如适用,应当符合中国公司法或PRCEnterprise法的规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在PRC的子公司均遵守并遵守了上述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定。

与商品进出口有关的规例

根据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经修正并于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的《PRC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出于以下任何原因,PRC可能会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1)PRC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出口,(2)PRC为保护人民的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出口,(3)PRC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出口以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口有关的措施(4)由于PRC国内供不应求,或为有效保护自然资源,PRC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5)由于进口国的市场容量有限,PRC需要限制出口(六)PRC需要限制出口;(七)PRC为了在PRC建立或者加紧建立特定的产业,需要限制进口;(八)必须限制农产品的进口,(9)PRC为保持本国的国际金融地位需要限制进口(十)国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十一)根据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PRC因不同原因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至于我们的产品,即软体家具、板式家具和金属家具产品,根据《对外贸易法》,它们都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产业类别,也不属于外商投资禁止产业类别。

根据2019年11月30日新修订并施行的《对外贸易法》和中国PRC颁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档案备案登记办法》,从事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的企业,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国际贸易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必须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新修订并于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的《PRC海关法》,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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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须经海关登记。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了《PRC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8月5日作了新的修订。根据该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国际贸易商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办理结汇。

根据1989年2月21日颁布、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PRC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颁布、2019年3月2日新修订并生效,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清关申报,也可以委托商品清关代理公司办理申报手续。政府对自行完成申报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办理通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备案。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本集团在PRC的家具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均遵守了上述规定。

有关房地产的规例

房地产项目的规划

根据建设部1992年12月4日颁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条例》,被授予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授予合同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企业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一步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15年4月24日和2019年4月23日进一步修订的《PRC城乡规划法》,任何建筑单位或个人拟建造任何构筑物、固定装置或道路,管道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土地赠款

根据1986年6月25日颁布、1987年1月1日生效并分别于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和2019年8月26日修正的《PRC土地管理法》,根据1998年12月27日颁布、1999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4年7月29日修订的《PR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PRC的所有土地均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具体取决于土地的所在地。城市或城镇的所有土地都是国有的,城市或城镇郊区的所有土地和所有农村土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都是集体所有的。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主体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划拨使用。依照有关法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已遵守上述有关PRC制造设施房地产的规例。

有关生产安全的规例

根据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生效并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和2021年6月10日修正的《PRC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法》),生产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任何不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的实体都被禁止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各实体必须向其雇员提供有关生产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各实体还应向其雇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防护装备以及监督和适当培训,以确保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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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已遵守上述有关PRC家具制造安全生产的规例。

有关环境保护的规例

在中国进行制造活动的企业应遵守PRC关于噪音、废水、空气排放和其他工业废物的环境法律法规。有关环境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PRC环境保护法》,该法最近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生效,《PRC水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6月27日,并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PRC大气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最近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并于2020年9月1日生效的《PRC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PRC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于2021年12月24日颁布,将于2022年6月5日生效(统称为《环境法》)。根据《环境法》的规定,PRC企业应当在生产设施的附属设施上建造必要的环境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适当的处理。

根据2002年10月28日颁布、2016年7月2日修订的PRC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18年12月29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颁布、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查暂行办法》,根据中国PRC于2017年11月20日颁布的规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提供此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表或登记表。评估报告和报表必须在任何建筑工程开始之前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登记表应提交给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企业提供评估报告和报表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时自行承担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责任。建设工程只有在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主管部门可以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已遵守上述有关PRC家具制造环保的规例。

有关预防及控制职业病的规例

根据PRC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2002年5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用人单位应当:(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二)参加工伤保险;(三)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自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四)设置报警设备,为可能发生严重职业伤害的有毒和有害工作场所分配现场紧急处理物品、洗涤设备、紧急安全出口和安全区;(v)根据事实告知雇员,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职业病的潜在危害及其后果及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和治疗。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本集团在PRC的员工及雇员均已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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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与防火有关的规例

《PRC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8年9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4月1日颁布了《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法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或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项目业主以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主管部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消防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予以处罚。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已遵守上述有关PRC制造设施的规例。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劳动法

PRC的公司须遵守《PRC劳动法》(以下简称“《PRC劳动法》”),该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一步修订,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PRC劳动合同法》(《PRC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2年12月28日进一步修订,和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的《PRC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不时颁布的其他有关条例、规章和规定。相比之前的PRC法律法规,《PRC劳动合同法》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和违规处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使用劳务派遣和社会保险金。

根据PRC、PRC《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主未与雇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雇主应向雇员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双方均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主还必须建立符合PRC规则和标准的劳动安全和卫生系统,并为雇员提供相关培训。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PRC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受中国PRC《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约束。《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起生效,最近一次于2019年3月24日修订),PRC的雇主应向主管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雇员缴纳五种基本社会保险费,或者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计划或要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或者补足差额,并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算的、相当于逾期金额0.05%的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处逾期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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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国务院颁布、1999年4月3日起施行、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有经营实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然后为其职工保留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纳相关资金。此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如果雇主愿意,可以提高支付率。逾期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我们为全体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为大部分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虽然我们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符合当地政府对我们PRC子公司所在地的要求,但低于国家法定标准。近期,随着PRC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险征收的执法措施,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员工补缴税款,并可能进一步被处以滞纳金和行政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与劳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在不断发展,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雇佣做法不会也不会违反中国的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此外,为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更严格的劳动法规的执行以及我们额外支付的法定员工福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PRC是中国境内主要的外汇条例,该条例于199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一次于2008年8月5日修订。根据这一规定,经适当程序,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用于经常项目,包括股息分配、与贸易有关的外汇交易和与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如直接投资或贷款,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批准和登记。

根据2015年3月30日颁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改革的通知》,实行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自愿结汇。经外汇局认定为货币出资权益或者在银行登记为商业出资的外资企业资本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根据该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结算。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自愿结汇暂定比例为100%。

根据外汇局2016年6月9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实行自愿结汇(包括境外上市收益汇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实行自愿结汇的比例暂定为100%,但外管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合规核查的通知》(简称“外管局3号文”),同日生效,并就境内实体向境外实体的利润出境汇款规定了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为境内实体办理金额相当于50,000美元以上的利润出境汇款(i)银行应,在真实交易的原则下,检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原始版本的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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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报表,并在原始报税记录上加盖印章,以表明汇出的金额和日期;(ii)境内实体在汇出利润之前应用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实体应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利用安排,并在完成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程序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和其他证明。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于PRC销售及进出口家具均符合上述外汇规定。

税务条例

PRCEnterprise所得税

PRC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根据(i)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Enterprise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该法律最近一次修订并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PRC居民企业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除非这些企业符合某些例外情况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根据PRC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PRC居民企业的全球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并在PRC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PRC的税收而言,应被视为“居民企业”,并需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缴纳PRC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人员、账户和财产具有实际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PRC增值税

根据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PRC增值税暂行条例》,最近一次修订,自2017年11月19日起生效以及《PRC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于1993年12月2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1年10月28日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须按收到的销售收入总额的17.0%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减去纳税人已经缴纳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的增值税。此外,在出口货物时,除非另有规定,出口商有权获得其已经支付或承担的全部增值税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的通知》,增值税税率作了调整。具体而言,纳税人为增值税目的从事应税销售活动或进口货物的,原适用的17%税率调整为1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除另有说明的产品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至1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而言,(1)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活动或按现行适用税率16%征收增值税的进口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2)出口以前须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税率为16%,适用的出口退税税率相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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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预扣所得税和税务条约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向并非在PRC设有机构或营业地点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或设有该等设立地或营业地但有关收入与该等设立地或营业地并无实际联系的公司,但该等股息须来自PRC境内的来源。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的所得税安排(“双重避税安排”)及其他适用的PRC法律,经PRC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香港居民企业已满足《双重避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的,香港居民企业从PRC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的10%的预扣税可减至5%。然而,根据2009年2月20日颁布并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红利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81号文”),如果PRC有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由于主要受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上述所得税税率降低,PRC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税收优惠待遇。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务协议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公告》(“9号文”),这为根据中国的税收协定和类似安排,确定订约相对人的居民是否为某一收入项目的“受益所有人”提供了指导。根据第9号通告,实益拥有人一般须从事实质业务活动,而代理人不得被视为实益拥有人,因此可能没有资格享有这些利益。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于PRC的家具业务已遵守上述税务规例。

与我们在美国的业务和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概览。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安全法

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美国收入分别占我们收入的16.9%和11%。除了我们的出口销售和相关的广告和营销活动外,我们在美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活动。某些美国联邦和州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安全法律、规则和条例适用于我们在美国销售的产品。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可能会不时变化,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对我们的业务影响最大的法律、规则和条例介绍如下。然而,其他联邦、州和地方法律也可能对我们施加某些义务,并影响我们在美国境内销售或分销的产品。

消费品安全法(“CPSA”)规定了与在美国销售的产品有关的各种法律,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根据CPSA颁布条例。CPSA第15(b)条要求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的每一制造商在获得信息后24小时内通知CPSC,他们的产品(1)之一不符合某些消费品安全规则,(2)含有某些缺陷或(3)造成不合理的严重伤害或死亡风险。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还可要求制造商停止有关产品的分销,并将此种不合规、缺陷或风险通知向其销售或分销该产品的人。在某些情况下,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要求制造商使有关产品符合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或条例,修复产品中的缺陷,并以符合相关消费者安全规则的同等产品替代产品,实施产品召回和/或退还产品的购买价格。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还要求,受CPSC强制执行的法规、条例、规则、禁令和标准约束的消费品的国内制造商和进口商应为此类产品颁发证明符合此类要求的一般合格证书。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收到在美国就我们的产品提出任何重大索赔的通知,我们仍然相信我们目前在实质上遵守美国联邦和州消费者安全法律、规则和条例。我们将继续与我们在美国的员工和客户合作,以监测可能与我们的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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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管理层

我们的现任董事和执行官,他们的年龄和职位如下:

董事和执行干事

 

年龄

 

职务

黄文欣先生,Max

 

34

 

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总经理

Ms. Tsang Yee Ling,Masha

 

45

 

董事、副董事总经理、首席业务发展官

冯秀梅女士

 

66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Longdley Zephirin先生

 

50

 

独立董事提名人*

萧玉明女士,维多利亚

 

28

 

独立董事提名人*

Michael John Viotto先生

 

70

 

独立董事提名人*

Ng Pak Kin先生,Danny

 

43

 

独立董事提名人*

____________

*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注册说明书生效后,该等人士将成为本公司的董事。

以下是我们每一位执行官员和董事的业务经验摘要:

黄文欣先生,最大,34岁,是本集团的董事、行政总裁及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监督本集团的策略及决策。黄先生于2021年6月加入本集团。在此之前,2015年1月至2021年6月,他是公司金融部门的自营职业者。Wong先生作为顾问参与为参与并购或重组的公司客户提供协助和咨询,并为其客户的公司发展制定业务战略和营销计划。Wong先生于2011年毕业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卢明顿分校,获得商业理学学士学位。

曾艺玲女士,玛莎,45岁,是本集团的董事、副董事总经理及首席业务发展主任,主要负责监督本集团的业务发展及法律事务。曾荫权于2005年加入本集团,是本集团创办人曾志雄先生的女儿。她在商业发展和法律事务方面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曾女士于1999年在伦敦大学学院取得建筑规划、建筑及环境研究学士学位,并于2001年在伦敦城市大学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她亦持有香港大学法律专业的PCLL研究生证书。

冯秀梅女士现年66岁,是本集团的董事兼财务总监,主要负责监督本集团的财务及行政职能。冯女士于1976年加入本集团。她在财务管理、会计、成本计算、材料采购和人事管理方面拥有40多年的经验。

Longdley Zephirin先生(50岁)将于本招股章程所载注册说明书生效后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并将出任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Zephirin先生拥有20多年的投资银行经验。泽菲林先生于2010年被《汤森路透》分析师调查选为第一选股师,并于2008年被《华尔街日报》选为首席选股师。Zephirin先生曾担任Zephirin Group,Inc.的首席执行官和研究总监。Zephirin先生曾于1996年至1998年在花旗集团、荷兰银行、1998年至2000年在富国证券担任研究分析师,2000年至2001年担任研究分析师,2001年至2002年担任Williams Capital Group,LP研究分析师,2006年至2012年担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组合顾问分析师,2015年至2016年担任巴克莱财富公司顾问。2017年,Zephirin先生被美国场外交易市场选为上市公司的优质股票研究提供商。Zephirin先生曾是纽约证券分析师协会和香港证券机构的成员。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他担任ATIF控股有限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ATIF)的董事。Zephirin先生于1997年毕业于曼哈顿自治市镇社区学院商科,并在佩斯大学鲁宾商学院学习金融和国际法。Zephirin先生是Complexions Contemporary Ballet and Wiyo Ltd董事会和福利委员会的成员。

萧玉明女士,维多利亚,28岁,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注册说明书生效后,将获委任为独立董事,并将出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萧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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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15年8月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主修会计)。自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毕业后,她在Robert Chui & Co CPA担任审计初级。2016年9月至2021年7月,她担任普华永道风险保证部门的高级助理,参与IT审计、网络安全评估、内部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萧女士一直担任OJ咨询有限公司的助理IT审计经理,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自2021年12月起,萧女士担任WAC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861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萧女士是一名注册会计师(CPA)、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注册信息系统核数师(CISA)、信息系统审核及控制协会(ISACA)会员。

70岁的Michael John Viotto先生将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注册说明书生效后获委任为独立董事,并将出任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计委员会、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Viotto先生在财务和商业管理方面拥有超过12年的经验。自2021年7月起,他担任Sentage Holdings Inc.(纳斯达克股票代码:SNTG)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他自2021年2月起担任CTOP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c.的首席执行官。他还自2020年1月起担任中国生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ZGHB)董事会独立董事。自2017年8月以来,Viotto先生一直担任Fuse Group Holding Inc.(场外交易代码:FUST)的董事会成员和首席财务官。2017年12月至2021年4月,担任敦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NYSE AMERICAN:DXF)董事会独立董事。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他担任未来世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572)的非执行独立董事。自2014年10月至今,Viotto先生一直担任MJV咨询公司总裁。2013年5月至2017年1月,他担任Nova Lifestyle,Inc.(纳斯达克股票代码:NVFY)的独立董事。2009年5月至2014年9月,Viotto先生担任MJV Financial Inc.总裁,并被任命为Coface North America的独家代理,Coface North America是国际公认的贸易金融行业领导者。Viotto先生于1985年3月在加利福尼亚州波莫纳的加州理工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理学学士学位。

伍柏健先生,Danny,43岁,将于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注册说明书生效后获委任为独立董事,并将出任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吴先生是香港的一名大律师,在法律领域拥有逾19年的执业经验。他于2001年12月获委任为香港大律师,并于2002年9月开始全面执业。在大律师的整个职业生涯中,吴先生从事过无数的业务和工作,包括辩护和起诉的刑事诉讼、一般民事诉讼、商业诉讼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诉讼。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吴先生在Uni-Bio Science Group Limited(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代号690)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Ng先生于2000年获得香港大学的法律学士学位,并于2001年获得香港大学的PCLL证书。

家庭关系

黄文欣先生,马克斯是曾艺玲女士的堂兄,玛莎,两位都是我们的董事。除此之外,我们的董事或执行人员中没有任何一位有S-K条例第401项所界定的家庭关系。

就业协定

我们已与每名行政人员订立雇佣协议。执行干事有权领取固定薪金和其他公司福利,每项福利由董事会不时决定。根据香港劳工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及规例,我们可终止行政人员的雇用。

每名执行人员已同意在其雇用协议终止或期满期间及之后,不向任何人透露或使用其在雇用期间可能知悉的所有保密或不保密的资料、专门知识和记录,除非他们的职责授权或要求这样做。该限制应不再适用于可能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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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参与某些法律程序

据我们所知,在过去10年中,我们的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都没有参与S-K条例第401项(f)分段所述的任何法律程序。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董事无须持有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即有资格担任董事。在按照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向董事会作出适当披露的前提下,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拟议合约或他或她感兴趣的安排,就任何该等事项进行表决,该董事应考虑到其董事的职责。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业务、财产及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债务的担保。

董事会多元化

我们力求在选择董事会候选人时考虑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技能、年龄、专业经验、知识、文化、教育背景、族裔和服务年限,从而实现董事会的多样性。这一任命的最终决定将基于被选中的候选人将为我们的董事会带来的业绩和贡献。

我们的董事拥有均衡的知识和技能组合。我们有4位不同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代表了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我们还实现了性别多元化,在总共4名独立董事中有1名女性独立董事。我们的董事会与集团的业务发展和战略保持良好的平衡和多元化。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计划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一个薪酬委员会以及一个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说明书的有效性为准。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Longdley Zephirin先生、萧玉明女士、Victoria、Michael John Viotto先生和Ng Pak Kin先生、Danny先生组成,并由Victoria萧玉明女士担任主席。我们已确定,这四名董事提名人均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已确定维多利亚的萧玉明女士有资格成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程序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选择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核准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根据《证券法》,审查和批准S-K条例第404项所界定的所有拟议关联方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审定财务报表;

85

目 录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而采取的任何特别步骤;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审计委员会章程的适当性;

•分别和定期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举行会议;

•监测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的情况,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是否充分和有效,以确保适当遵守;和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赔偿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Longdley Zephirin先生、萧玉明女士、Victoria、Michael John Viotto先生和Ng Pak Kin先生Danny先生组成,并由Michael Viotto先生担任主席。我们已经确定,这四位董事中的每一位都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检讨及批准有关董事及行政人员的薪酬架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行政总裁不得出席任何审议他们的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审查和批准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薪酬,或建议董事会批准;

•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确定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

•定期审查和批准任何奖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其他类似安排;以及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公司提名和企业管治委员会由Longdley Zephirin先生、萧玉明女士、Victoria、Michael John Viotto先生和Ng Pak Kin先生、Danny先生组成,并由Ng Pak Kin先生、Danny先生担任主席。我们已确定这四名董事均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董事的个人,并决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选,以供选举或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或任命其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专门知识、多样性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等方面的组成情况;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名单;

•制定和审查董事会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并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方面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对这些法律和实践的遵守情况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以及

•评价整个委员会的业绩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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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

根据SEC的定义,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我们可能会选择遵守母国治理要求和其中的某些豁免,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标准。我们可以选择利用给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下列豁免:

•免于以表格10-Q提交季度报告,免于以附表14A或14C提交与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有关的代理招标材料,或免于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四(4)天内以表格8-K提供披露重大事件的当前报告,以及FD条例的披露要求。

•豁免第16条关于内部人出售普通股的规则,这将比受《交易法》约束的美国公司股东提供更少的这方面的数据。

•适用于要求在四(4)个工作日内披露决定给予董事和高级职员豁免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的任何决定的纳斯达克规则的豁免。虽然我们会要求董事会批准任何这类豁免,但我们可能会选择不按照纳斯达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披露豁免,这是外国私人发行商豁免所允许的。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第5615(a)(3)条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如我国,可依赖我国母国的公司治理做法,以取代《纳斯达克规则》第5600号系列和《规则》第5250(d)条中的某些规则,但前提是我们遵守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第5625条)、投票权要求(第5640条),并且我们有一个符合第5605(c)(3)条的审计委员会,由符合第5605(c)(2)(A)(ii)条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如果我们依赖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得不到对受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样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虽然我们被允许遵循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纳斯达克的许多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包括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的要求。

受控公司例外

我们也可能有资格利用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规则意义上的“受控公司”。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由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拥有,而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则由本公司董事Wong Man Hin,Max先生拥有70%权益。因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马克斯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7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87.0%将由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及Wong Man Hin先生拥有,Max将同时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60.9%。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在选举董事方面超过50%的表决权由另一人或一组共同行事的人持有的公司,即为“受控制公司”,并可选择不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某些规则,包括下列要求:

–董事会的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

–在只有独立董事参与的投票中,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由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多数投票或由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选出或推荐其董事候选人,附有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视情况而定),涉及提名程序和联邦证券法可能要求的相关事项;和

–其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附有关于委员会宗旨和责任的书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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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董事的职责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在普通法和法规中都负有受托责任,包括诚实、诚信和为了我们的最大利益而行事的法定责任。董事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须行使合理的董事在考虑到但不限于公司性质的情况下所应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决定的性质和董事的地位以及他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在行使董事的权力时,董事必须为适当的目的行使其权力,并且不得以违反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方式行事或同意公司行事。有关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下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股份和管理文件的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董事和执行干事的报酬

我们公司的所有执行人员也担任我们的董事。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我们共向董事及行政人员支付现金3,425,325港元(439,990美元)(包括薪金及强制性公积金)。根据法律,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必须为每个雇员的强制性公积金缴纳相当于其工资某些百分比的供款。我们并没有与董事订立任何协议,在终止雇用时提供福利。

董事任期

根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每名董事的任期(如有的话)由公司股东的决议或委任其董事的决议所确定,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如处长的委任并无固定任期,则处长无限期任职,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Wong Man Hin先生,Max先生自2021年6月28日起担任本办公室主任,Tsang Yee Ling女士,Masha女士自2012年6月1日起担任本办公室主任,Fung Sau Mei女士自2012年6月1日起担任本办公室主任。在获委任为董事时,并无为黄文欣先生、马克斯先生、曾艺玲女士、玛莎先生及冯秀梅女士订定固定任期。

股权补偿计划信息

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股权补偿计划。

财政年度终了的杰出股票奖

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我们没有未兑现的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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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联方交易

以下是本集团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内发生的关联方交易。

租赁协议

我们向Golden Life Investment Limited租赁位于香港柴湾Decca Industrial Centre的总部,该公司由我们的创办人兼当时的董事总经理曾志雄先生持有25.625%的股份,租期至2021年8月。最初的租期于2021年11月到期,合同已续签,将于2023年11月到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每月最低租金为HKD 259,600元(USD 33,127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付款总额分别为3,576,772港元(USD 456,425元)和2,768,468港元。

我们亦向金利福投资有限公司租用位于香港元朗的仓库。最初的租期为2年,于2021年11月到期,合同已续签,将于2023年11月到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每月最低基本租金为HKD 30,250港元(USD 3,860美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付款总额分别为405,040港元(USD 51,686港元)和398,400港元。

关联方余额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系

 

自然

 

截至
3月31日,
2020

 

截至
3月31日,
2021

 

截至
3月31日,
2022

 

截至
7月31日,
2022

 

截至
7月31日,
2022

           

HKD

 

HKD

 

HKD

 

HKD

 

USD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关有彩

 

现任主任
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注2)

 

雇员
前进

 

170,536

 

 

 

 

*泰荣华

 

当前操作
主任
PRC地区

 

雇员
前进

 

188,887

 

240,960

 

246,920

 

 

Chosen Investment Limited(注1)

 

主要股东是
曾志雄先生
谁是当前
主任
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注3)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61,612

 

61,612

 

7,862

金利福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是
曾志雄先生现为
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注3)

 

办公室租金
存款

 

633,600

 

869,550

 

913,080

 

913,080

 

116,516

合计

         

993,023

 

1,110,510

 

1,221,612

 

1,221,612

 

155,887

____________

注:

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该笔应收款项已由关联方偿还。

2.Kwan Yau Choi女士现任Decca(Mgt)Limited、Decca(China)Limited、Decca Furniture Limited、Decca Contract Furniture(HK)Limited、Decca(Macau)Company Limited、Dongguan Decca Furniture Co. Ltd、Guangzhou Yixin Decoration Co. Ltd和Dongguan Kong Chai Trading Co. Ltd.的董事。

3.曾志雄先生现任德佳(管理)有限公司、德佳(中国)有限公司、德佳家具有限公司、德佳合同家具(香港)有限公司、德佳(澳门)有限公司、德佳合同家具(S)私人有限公司、德佳海外(S)私人有限公司、德佳MFG(泰国)有限公司、德佳MFG(泰国)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德卡家具有限公司、广州易鑫装饰有限公司、东莞港仔贸易有限公司、德卡家具(美国)公司和德卡家具(欧洲)公司。

89

目 录

应收贷款—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系

 

自然

 

截至
3月31日,
2020

 

截至
3月31日,
2021

 

截至
3月31日,
2022

 

截至
7月31日,
2022

 

截至
7月31日,
2022

           

HKD

 

HKD

 

HKD

 

HKD

 

USD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刘胡坤

 

Chosen Investment Limited的股东,而Chosen Investment Limited曾是本公司的唯一股东

 

应要求到期的无息贷款

 

15,840,812

 

15,860,460

 

 

 

应收贷款——关联方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是对公司前大股东刘厚权的预付款。于2019年9月9日,刘胡坤借入HKD 20,000,000元。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这笔贷款是按要求到期的无息贷款。此外,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年度内,身为公司董事的黄文欣共向公司借款188,380,000港元(USD 24,038,793元)。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这笔贷款是按要求到期的无息贷款。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与Hoo Kuen Liu和Wong Man Hin签订了贷款抵销协议,将全部抵销Hoo Kuen Liu和Wong Man Hin的应付股利余额中的HKD 15,876,959(USD-2,026,027)和HKD 188,380,000(USD-24,038,793)。

应收贷款——关联方按照SAB专题4:E和4:G列报为股东权益的减少。

其他应付款——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系

 

自然

 

截至
3月31日,
2020

 

截至
3月31日,
2021

 

截至
3月31日,
2022

 

截至
7月31日,
2022

 

截至
7月31日,
2022

           

HKD

 

HKD

 

HKD

 

HKD

 

USD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关有彩

 

现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董事

 

可偿还
前进

 

 

142,929

 

 

 

冯秀梅

 

公司现任CFO

 

可偿还
前进

 

411,107

 

662,640

 

679,030

 

652,846

 

83,308

维丽地板有限公司

 

冯秀梅,现任公司CFO,也是公司的董事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2,753,616

 

2,747,501

 

2,741,901

 

2,741,901

 

349,888

Chosen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为曾志雄先生,他现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271,446

 

100,595

 

 

 

CLI设计(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的CFO冯秀梅也是该公司的现任董事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6,653,539

 

 

 

 

合计

         

10,089,708

 

3,653,665

 

3,420,931

 

3,394,747

 

433,196

应付股利

关联方名称

 

关系

 

自然

 

截至2020年3月31日

 

截至2021年3月31日

 

截至2022年3月31日

 

截至
7月31日,
2022

 

截至
7月31日,
2022

           

HKD

 

HKD

 

HKD

 

HKD

 

USD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先锋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

 

应付股利

 

 

 

196,083,071

 

166,083,071

 

21,193,527

关联交易的政策和程序

我们的董事会已就本次发行设立了一个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所有关联方交易。

90

目 录

主要股东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及5%或以上的普通股实益拥有人对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的资料。我们所知,没有任何其他人士或一组关联人士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下表假设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或5%或更多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均不会购买这次发行的股票。此外,下表假定超额配售权尚未行使。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每股投一(1)票,并就所有提交我们的股东投票的事项投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已经根据SEC的规则确定了实益所有权。这些规则一般将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归于对这些证券拥有单独或共有表决权或投资权的人。该人还被视为任何有权在60天内取得实益所有权的担保的实益拥有人。除非另有说明,本表所列的人对他/她实益拥有的所有股份拥有唯一的表决权和投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共有财产法。

 

普通股实益
本次发行前拥有

 

实益持有的普通股
紧随此献祭之后

实益拥有人名称

 

普通股数量

 

已发行普通股的大约百分比

 

普通股数量

 

已发行普通股的大约百分比

5%或以上的股东

       

 

       

先锋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0,000,000

 

100

%

 

[*]

 

[*]

黄文欣,马克斯(1)

 

28,000,000

 

70

%

 

[*]

 

[*]

曾艺玲,玛莎(1)

 

12,000,000

 

30

%

 

[*]

 

[*]

         

 

       

董事和执行干事

       

 

       

黄文欣,马克斯(1)

 

28,000,000

 

70

%

 

[*]

 

[*]

曾艺玲,玛莎(1)

 

12,000,000

 

30

%

 

[*]

 

[*]

冯秀梅

 

 

 

 

 

Longdley Zephirin

 

 

 

 

 

小玉明,维多利亚

 

 

 

 

 

Michael John Viotto

 

 

 

 

 

吴柏健,丹尼

 

 

 

 

 

董事和执行干事a
小组(7人)

 

40,000,000

 

100

%

 

[*]

 

[*]

____________

(1)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由本公司的两位董事Wong Man Hin,Max先生拥有70%权益,Tsang Yee Ling,Masha女士拥有30%权益。Wong Man Hin先生、Max先生和Tsang Yee Ling女士被视为对Pioneer Eas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拥有表决权和决定权。Wong Man Hin先生、Max先生和Tsang Yee Ling女士、Masha先生没有订立任何表决安排或协议。

91

目 录

股份及施政文件说明

我们是一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及章程细则(不时修订及重述)所规管,以及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以下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法。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我们于1999年6月8日以“REALITY DEVELOPMENTS LIMITED”的名称注册成为一家国际商业公司。291.2000年1月7日,我们更名为“DECCA INVESTMENT LIMITED”。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项立法变更,我们于2007年1月1日被视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附表2自动重新注册为商业公司。在此种自动重新登记之后,我们现已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进行登记,并因此受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的约束,并被视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正式纳入有限责任范围。

以下是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中与我们的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这些摘要并不完整,其全部内容均参照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加以限定。这些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是作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的注册说明书的证物提交的。

普通股

特此发售的股份

我们获授权发行最多5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共有4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以下是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摘要,这些条款将在上市后通过并生效,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只要它们涉及到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如何获取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细则的副本的信息,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我们所有已发行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不可评税。证明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出。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

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官

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地址:18 Lafayette Place,Woodmere,NY 11598。

分配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所宣布的股息。

投票权

股东要求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在有权就该行动进行表决的股东正式召开的会议上进行,或可通过书面决议进行。在每一次股东大会上,每一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如股东是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将对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没有禁止累积投票,但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累积投票。

资格

目前没有董事的持股资格,尽管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确定董事的持股资格。

92

目 录

选举董事

特拉华州法律只允许在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然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为选举我们的董事创造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并不是一个被接受为普遍做法的概念,我们在组织备忘录和章程中没有规定允许累积投票选举董事。

会议

我们必须提供所有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说明时间,日期和地点在提议的会议日期前至少7天,在通知发出之日以股东身份出现在股东名册上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人。我们的董事会应持有至少30%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此外,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如有权就拟在会议上审议的事项投票的普通股中至少有90%放弃了会议通知,则可在短时间内召集股东大会,出席会议应被视为为此目的放弃。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如有代表不少于已发行普通股三分之一的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有权就将在会议上审议的决议进行表决,则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即为法定人数。这种法定人数可以只由一个股东或代理人代表。会议开始时间两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解散会议。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延期至下一个营业日,如代表不少于普通股或有权就拟在会议上审议的事项投票的每一类股份的三分之一票数的股东在休会开始时间一小时内出席会议,将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会议将解散。任何股东大会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非在业务开始时达到法定人数。如果出席,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将是主持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如果我们的董事会主席不在场,那么出席会议的股东应选择一位股东主持股东大会。如有股东因任何理由不能选出主席,则应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表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人担任主席。

一间为股东的法团,如由其正式授权代表代表出席,就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而言,须视为亲自出席。本获正式授权的代表有权代表他所代表的法团行使与该法团如是我们的个人股东可行使的权力相同的权力。

保护少数股东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对少数股东提供了一些有限的保护。成文法的主要保障是,股东可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命令,指示该公司或其董事遵守或限制该公司或董事从事违反规定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公司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在公司对其董事有诉因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有法定权利以公司的名义和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这一补救办法可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酌情决定。股东也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因为该公司违反了其作为会员所应承担的责任。股东认为该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正在以一种方式进行,或该公司的任何行为或行为已经或可能具有压迫性、不公平的歧视性,或以这种身份不公平地损害他的利益,可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命令补救这种情况。

有一些保护股东的普通法权利可以援引,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英国公司法。根据英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法院一般会在少数股东的坚持下拒绝干预公司的管理,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或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处理表示不满。然而,每个股东都有权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公司的组成文件妥善处理公司事务。因此,如果那些控制公司的人一直

93

目 录

如果不考虑公司法的要求或公司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的规定,那么法院可以给予救济。一般来说,法院将介入的领域如下:(1)被投诉的行为超出了授权业务的范围,或者是非法的,或者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批准;(2)行为在不法行为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对少数人构成欺诈的;(三)侵害或者即将侵害股东人身权利的行为,(4)如公司未遵守须经特别或特别多数股东批准的条文。

优先购买权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或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我们发行股份不适用任何优先购买权。

普通股的转让

在符合本公司发行后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限制下,本公司与承销商订立的《未来可供出售的股份—锁定协议》及适用的证券法例所述的锁定协议,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由转让人签署并载有受让人姓名和地址的书面转让文书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决定拒绝或延迟任何普通股的转让登记。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拒绝或延迟任何转让,它应在决议中指明拒绝转让的理由。我们的董事不得解决或拒绝或延迟普通股份的转让,除非:(a)转让该等股份的人未能就任何该等股份缴付任何应付款额;或(b)该等拒绝或延迟被视为有需要或在我们或我们的法律顾问看来是可取的,以避免违反或确保遵守任何适用的公司、证券和其他法律法规。

清算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决议自愿清算,或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99(2)条允许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没有负债,或者我们有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并且我们的资产价值等于或超过我们的负债,则通过董事决议和股东决议。

关于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的呼吁

我们的董事会可根据发行该等股份时订立的条款或另有约定,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前至少14天向股东发出通知,向股东催缴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已被催缴但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为免生疑问,如已发行的普通股已按照其发行和认购的条款付清,董事无权就该等缴足股款的普通股提出追缴要求,而该等缴足股款的普通股不得予以没收。

赎回普通股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人的选择,以可赎回的条件发行股票,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并在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不时施加的任何适用要求的前提下,或由我们的证券上市的任何认可的证券交易所。

权利的修改

如在任何时候,本公司获授权发行多于一类普通股,即任何一类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但须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的规定,仅根据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予以修订。

94

目 录

我们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数目及已发行的股份数目的变动

我们可不时藉董事会的决议或股东的决议:

•修订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以增加或减少我们获授权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目;

•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备忘录,将我们的授权股份和已发行股份分成更多的股份;和

•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备忘录,将我们的授权股份和已发行股份合并为较少数量的股份。

无法追踪的股东

我们无权出售无法追踪的股东的股份。

检查簿册和记录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在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查阅(i)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ii)成员登记册,(iii)董事登记册,以及(iv)会议记录和成员决议,以及复印和摘录文件和记录。然而,我们的董事可拒绝访问,如果他们信纳允许访问将违反我们的利益。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

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表决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在发行后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并无任何条文规管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增发普通股

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可动用的范围内,从已获授权但未获发行的股份中发行额外的普通股。

公司法的差异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对像我们和我们的股东这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影响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不同。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的规定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第170条合并或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组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为了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该计划必须得到股东决议的授权。虽然董事即使在合并或合并计划中有经济利益,也可就合并或合并计划进行表决,利害关系的董事在知悉他对公司订立或将订立的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后,必须立即向公司所有其他董事披露该利害关系。本公司订立的与董事有利益关系的交易(包括合并或合并)可由本公司作废,除非该董事的利益(a)在交易前已向董事会披露,或(b)该交易是(i)该董事之间的交易及公司及(ii)该交易是在公司业务的共同过程中,并按通常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尽管如此,交易

95

目 录

如果股东知道该权益的重大事实,并批准或批准该权益,或者公司从该交易中获得公允价值,则该公司订立的协议不可撤销。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向所有股东提供合并或合并计划的副本,无论他们是否有权在会议上投票批准合并或合并计划。组成公司的股东不需要获得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的股份,但可以获得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证券、其他资产或其组合。此外,一个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可转换为一种资产,而同一类别或系列的其他股份可获得另一种资产。因此,并不是所有类别或系列的股份都必须得到相同种类的考虑。合并或合并计划经董事批准并经股东决议授权后,合并或合并条款由各公司执行,并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登记处备案。股东可以对强制赎回其股份、一项安排(如法院许可)、一项合并(除非该股东在合并前是存续公司的股东,并在合并后继续持有相同或相似的股份)或合并提出异议。适当行使异议权的股东有权获得与其股票公允价值相等的现金付款。

反对合并或合并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对合并或合并进行表决前以书面反对合并或合并,除非会议通知未通知股东。如果合并或合并获得股东的批准,公司必须在20天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将这一事实通知给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一位股东。然后,这些股东有20天的时间以《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定的形式向公司作出书面选举,以反对合并或合并,但在合并的情况下,这20天从合并计划送达股东之日起算。股东在发出其选择反对意见的通知后,除有权按其股份的公允价值获得报酬外,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因此,即使他有异议,合并或合并仍可在共同的过程中进行。在向异议者发出选举通知和合并或合并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之日起7天内,公司必须向每一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股票公允价值的每股指定价格购买其股票。然后公司和股东有30天的时间来商定价格。如果公司和股东在30天内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则公司和股东应在30天期限届满后的20天内,各自指定一名评估师,这两名评估师应指定第三名评估师。这三位评估师应确定股东批准交易的前一天营业结束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而不考虑交易造成的任何价值变动。

股东诉讼

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的事项,我们的股东可以利用成文法和普通法补救办法。这些概述如下。

偏见成员

股东认为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具有压迫性的方式进行,或公司的任何作为或作为已经或可能具有压迫性,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第184I条,可向法院申请不公平地歧视或不公平地损害他的行为,除其他外,可要求法院下令收购他的股份,向他提供补偿,并由法院对公司的未来行为进行监管,或该公司任何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的决定被搁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第184C条规定,公司股东可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纠正对其所做的任何错误,即衍生诉讼。

公正和公平的清盘

除上述法定补救办法外,股东还可以以法院作出这样的命令是公正和公平的理由,要求公司清盘。除特殊情况外,只有在公司作为准合伙企业运营,且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信心破裂的情况下,才可采用这种补救办法。

96

目 录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赔偿责任限制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认为提供赔偿的任何规定有悖于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会就以下人士的所有开支,包括律师费,以及所有判决、罚款及为和解而支付的金额,以及就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而合理招致的金额,作出赔偿:

•是或曾经是一方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原因是该人是或曾经是我们的处长;或

•应我们的要求,现在或曾经担任另一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担任或曾经担任该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这些赔偿只适用于该人为符合我们的最大利益而诚实和诚实行事的情况,而且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该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标准一般与《特拉华总公司法》所允许的特拉华公司相同。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根据上述规定控制我们的人可以就《证券法》所引起的责任获得赔偿,我们已获告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中,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我们在发售后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的反收购条文

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延迟或阻止股东认为有利的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规定董事会交错和阻止股东以书面同意代替会议采取行动的条款。然而,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可行使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这些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时经修订和重述,因为他们相信诚信是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的。

董事的信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信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诚意行事,而在类似情况下,通常谨慎的人也会这样做。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关于一项重大交易的合理可得的所有重要信息。

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这一义务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这些利益一般不是由股东分享的。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诚意和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被违反一项信托义务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种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公司负有某些法定和信托责任,其中包括诚实、真诚地为适当的目的行事,并为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事的责任。我们的董事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亦须在考虑但不限于公司性质的情况下,行使合理的董事在类似情况下应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决定的性质和董事的职务

97

目 录

以及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我们的董事在行使他们的权力时,必须确保他们和公司的行为都不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或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章程。股东有权就我们的董事违反我们的职责而要求赔偿损失。

股东以书面同意方式采取行动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证书,取消股东以书面同意行事的权利。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股东可通过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而无需召开由股东或代表股东签署的会议,该会议应足以构成本应有权在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表决的股东的必要多数;但如同意少于一致同意,则必须向所有不同意的股东发出通知。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实允许股东以书面同意的方式行事。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但须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不得召开特别会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不少于30%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投票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但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确实允许董事召开这样的会议。任何股东大会的地点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并且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举行。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从而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股东所获得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董事的免职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因由被免职,但公司证书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董事可被免职,不论是否有因由,以罢免董事为目的或以罢免董事为目的的股东决议或以公司股东至少75%的票数通过的书面决议通过。董事也可以通过在董事会议上通过的董事决议被罢免,该决议是为了罢免董事或包括罢免董事在内的目的而召开的。

与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总公司法》载有一项适用于特拉华公营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该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证书而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自“利害关系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与其进行某些业务合并。有关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的个人或团体。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者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而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除其他外,如果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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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这鼓励特拉华州上市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谈判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未能明确规定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所提供的相同保护。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100%总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只有在解散是由董事会发起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予以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我们可以通过股东决议指定一名自愿清盘人。

股份权利的变更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公司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更改某一类别股份的权利,但须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份在任何时候被分成不同类别的股份,无论我们的公司是否正在清盘,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只可更改,经有权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会议上投票的人士所投的多数票的书面同意或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决议通过。

规管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公司证书另有规定,公司的管理文件可经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而修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由股东决议修改,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可由董事决议修改。修正案自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登记处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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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未来有资格出售的股份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并没有一个既定的公开市场,而我们打算申请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本次发行后,普通股的流动性交易市场将会发展或维持。在这次发行后,将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普通股,或认为可能会发生这种出售,可能会不时对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下文所述,由于合约和法律对转售的限制,我们目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只有数量有限,可在本次发行后立即出售。然而,在这些限制失效后,将来在美国的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的普通股,包括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或出售这些普通股的可能性,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在美国的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股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在本次发行结束时,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我们将拥有46,000,000股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其中,6,000,000股普通股将由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公开持有,而普通股将由我们的现有股东持有,其中一些股东可能是我们的“关联公司”,这一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按照第144条的定义,发行人的“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或受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共同控制的人。

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可由美国境内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的一个“关联公司”购买的普通股不得转售,除非根据有效的登记声明或登记豁免,包括根据下述《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豁免。

根据《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现有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均为“限制性证券”。这些受限制证券只有在经过登记或符合《证券法》第144条或第701条规定的豁免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出售。这些规则介绍如下。

细则144

一般而言,实益拥有限制性普通股至少六(6)个月的人,以及拥有限制性或非限制性证券的公司任何关联公司,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豁免登记,有权出售其证券,而无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

非附属公司

任何人如在出售前三(3)个月期间或之前三(3)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不被视为是我们的附属公司,可根据第144条出售无限数目的受限制证券,条件是:

•受限制证券已持有至少六(6)个月,包括除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先前所有者的持有期;

•在出售前至少九十(90)天,我们一直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要求;以及

•在我们的交易法报告中,我们是最新的在销售时。

任何人如在出售时,或在出售前三(3)个月的任何时间,不被当作是我们的附属公司,并已持有受限制证券至少一年,包括我们的附属公司以外的任何先前拥有人的持有期,将有权出售无限数量的受限制证券,而不考虑我们受《交易法》定期报告约束的时间长度,或我们是否正在进行《交易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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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附属公司

寻求出售受限制证券的人士,如在出售时或在出售前三(3)个月的任何时间是我们的附属公司,将受上述限制。他们还受到额外的限制,规定该人须遵守第144条的出售方式及通知条文,并有权在任何三(3)个月期间内只出售不超过以下任何一项中较大者的证券数目:

•当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1%,根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大约等于本次发行结束后的股票;或者

•在以表格144提交有关出售的通知之前的四周历周内,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以普通股形式发行的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此外,在出售前三(3)个月或之前三(3)个月的任何时间,作为我们的附属公司的人士,可根据上述第144条的规定,出售不受限制的证券,而无须顾及第144条的六(6)个月持有期,不适用于非限制性证券的销售。

细则701

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生效的《证券法》第701条允许依据第144条进行股份转售,但不遵守第144条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要求。如任何雇员、行政人员或董事根据书面补偿计划或合约购买股份,他们可有权依赖第701条的转售条款,但所有持有第701条规则股份的股东必须等到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九十(90)天才能出售任何此类股份。

条例S

根据《证券法》的S条例,对于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证券的要约和销售,豁免了在美国的登记要求。S条例第903条规定了豁免发行人、分销商、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进行销售的条件。条例S第904条规定了第903条所涵盖的人以外的人转售的豁免条件。在每一种情况下,任何出售都必须在境外交易中完成,因为该术语在条例S中有定义,并且不得在美国进行任何定向出售努力,因为该术语在条例S中有定义。

我们是条例S所界定的外国发行人。作为外国发行人,我们根据条例S在美国境外出售的证券,不被视为《证券法》所规定的受限制证券,而且,根据第903条所规定的发行限制,可自由交易,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限制,除非证券由我们的关联公司持有。我们并不主张S条例就在美国境外发行新发行的股票提供的潜在豁免,我们将根据《证券法》登记所有新发行的股票。

在某些限制下,非我们的附属公司或凭藉我们的高级人员或董事身份而成为我们的附属公司的受限制股份持有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在S规例下的“离岸交易”中转售其受限制股份:

•股东、其附属公司或任何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均不在美国从事定向销售活动,并且

•如果一名高级职员或董事出售我们的受限制股份,而该高级职员或董事是我们的附属公司,而该高级职员或董事仅凭担任该职位,则不收取任何出售佣金,与要约或出售有关的费用或其他报酬,而不是作为代理人执行此种交易的人将收到的通常和惯常的经纪人佣金。

额外的限制适用于我们受限制股份的持有人,他将成为我们的附属公司,但由于他或她作为我们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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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锁定协议

我们的董事、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定义为拥有我们5%或以上普通股的拥有人)已同意,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不得提供、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签约出售、出售任何期权或合约,购买任何期权或合约以出售,授予任何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直接或间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订立任何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掉期或其他协议,在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登记声明之日起180天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或此类其他证券的任何经济后果。见“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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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大所得税考虑因素

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支付给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所有分配、利息和其他金额均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约束。非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人士,无须就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缴付任何遗产税、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税率、关税、征费或其他费用。所有与向本公司或由本公司转让财产有关的文书,以及与有关股份的交易有关的一切文书,本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证券,以及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票据,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免交印花税,但须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房地产无关。英属维尔京群岛目前没有适用于本公司或其股东的预扣税或外汇管制条例。

美国联邦所得税对美国持有者的重大考虑

下面的讨论描述了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大后果,这些后果与美国持有人持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有关(定义如下)。本讨论适用于根据本次发行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并将这些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美国持有者。这一讨论的依据是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根据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及其行政和司法解释,所有这些都在本条例颁布之日生效,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讨论不涉及可能因特定美国持有人的具体情况而与其相关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也不涉及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应受特殊待遇的美国持有人(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的交易商或交易商或一般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其他人、免税实体或政府组织、退休计划、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设保人信托、证券、商品、货币或名义主合同的经纪人、交易商或交易商,美国的某些前公民或长期居民,持有我们的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交易”的一部分的人,“合成证券”或综合投资,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的人,直接、间接或通过赋予我们普通股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累积收益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传递实体,以及这种传递实体的投资者)。本讨论不涉及任何美国州或地方或非美国税收后果或任何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其他最低税收后果。

正如在本讨论中所使用的,“美国持有者”一词是指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他(i)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内或根据其法律成立或组织的法团(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被视为法团的实体),(iii)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的产业,而不论其来源如何,或(iv)美国境内的法院可对其行政管理进行主要监督的信托(x)并且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有权控制其所有重大决定或(y)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选择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国内信托。

如果一个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持有我们的普通股,那么与投资这些普通股有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将部分取决于该实体和特定合伙人的地位和活动。任何此类实体都应就其及其合作伙伴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考虑投资我们普通股的人士,应谘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与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普通股有关的特定税务后果,包括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税法及非美国税法的适用性。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后果

一般而言,在美国境外组织的公司,在(i)其毛收入的至少75%为“被动收入”或PFIC收入测试,或(ii)其资产的平均至少50%的任何应纳税年度,将被视为PFIC,按季度确定的资产是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还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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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生产被动收入,或PFIC资产测试。为此目的的被动收入一般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以及产生被动收入的财产出售或交换的收益。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即使作为营运资金持有或在公开发行中筹集,也包括有价证券和其他可能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一般而言,在确定一家非美国公司是否为私人融资中心时,应考虑到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权益(按价值计算)的每一家公司的收入和资产的相应份额。

虽然PFIC的地位是每年确定的,一般不能在应纳税年度结束时才确定,但要根据我们当前和预期收入的性质以及我们资产的当前和预期价值和构成来确定,我们目前并不期望在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不能给予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私人融资中心是每年进行的一次实事求是的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另外,不能保证IRS会同意我们的结论,也不能保证IRS不会成功地挑战我们的立场。

如果我们是PFIC在任何应课税年度内,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如果(i)在一个应纳税年度支付的分配额超过前三个应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额的125%,或者如果较短,则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税款和利息费用,美国股东持有我们普通股的期限,以及(ii)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我们的普通股时所确认的任何收益,不论我们是否继续是私人金融保险公司。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这种分配或收益的税收将通过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分配分配或收益来确定。分配给当前应纳税年度(即分配发生或确认收益的年度)和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应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一年的金额,将作为在当前应纳税年度赚取的普通收入征税。分配给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适用于个人或公司的最高边际税率对每个该等应纳税年度的普通收入征税,并在税款中增加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

如果我们是美国普通股持有人在任何一年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我们一般须继续被该持有人视为普通股持有人,在该持有人持有普通股持有人之后的所有年份,除非我们不再符合PFIC地位的要求,而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普通股作出“视为出售”的选择。如获选举,美国持有人将会被视为在我们有资格成为私人保险公司的最后一个应课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按其公平市价出售其持有的普通股,根据PFIC的超额分配制度,从这种被视为出售的交易中确认的任何收益都将被征税。在视为出售的选举之后,除非我们后来成为PFIC,否则美国持有者的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

如果我们在任何应课税的年度内,如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而我们的一间非美国附属公司亦是PFIC(即较低级别的PFIC),这类美国持有者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按价值计算)的较低级别PFIC股份,并将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对较低级别PFIC的分配征税以及处置较低级别的PFIC股份的收益,即使该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收益。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如果选择被视为独立于美国的实体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将不属于公司,因此,不能被归类为较低级别的私人资本国际公司。但是,如果我们在贵方控股期间是PFIC,并且该子公司符合PFIC收入测试或PFIC资产测试,则未进行选举的非美国子公司可能被归类为较低级别的PFIC。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的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我们是PFIC,根据PFIC的超额分配制度,如果美国持有人对我们的普通股作出有效的“按市值”选择,我们的普通股将不会被征税。一个当选的美国股东一般会把在该应课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美国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这些普通股的经调整税基的部分作为普通收入计算在内。美国持有者还将把这些普通股调整后的税基超过其在应纳税年度终了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作为每年的普通损失加以考虑,但仅限于先前计入收入的金额超过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而扣除的普通损失的部分。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的税基将会调整,以反映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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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或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而确认的损失。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应课税年度内,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以及此类出售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交换或其他处置将首先被视为普通损失(以以前计入收入的任何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为限),然后被视为资本损失。如果我们在某一应课税年度成为私人融资中心后,由于我们不再符合私人融资中心的收入或私人融资中心的资产测试,而不再被归类为私人融资中心,美国持有人无须以上述方式考虑任何潜在收益或损失,在出售或交换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将被归类为资本收益或损失。

只有“适销对路的股票”,美国股票持有者才能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一般来说,如果股票在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所指的“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则股票将被视为有价证券。一类股票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十五(15)天内定期交易,在此期间,这类股票的交易数量不是微量交易。

只要我们的普通股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并定期交易,我们的普通股将是可上市的股票。在我们并非私人保险公司的任何课税年度,按市价计算的选举将不适用于普通股,但在我们成为私人保险公司的任何其后的课税年度,则仍然有效。这种选举将不适用于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因此,尽管美国持有人对普通股票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但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对于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美国持有人仍可继续纳税。

本公司及本公司就本公司股份向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支付的所有分派、利息及其他款项,均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所有规定的限制。非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人士,无须就我们的任何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缴付遗产税、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税率、关税、征费或其他费用。所有与我们的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的交易有关的票据,以及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票据,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免交印花税,但这些票据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房地产无关。英属维尔京群岛目前没有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股东的预扣税或外汇管制条例。

如果我们是PFIC,所适用的税务后果也将与上面所描述的不同,如果美国持有者能够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或QEF选举。由于我们不期望向美国持有人提供美国持有人进行量化宽松基金选举所需的资料,因此,预期投资者应假定量化宽松基金选举将不会进行。

美国与私人融资基础设施相关的联邦所得税规则非常复杂。我们强烈要求有前途的美国投资者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私人保险公司的地位对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的影响,以及投资私人保险公司对他们的影响,关于普通股的任何选举以及IRS关于购买、拥有和处置私人保险公司普通股的信息报告义务。

分配

根据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后果”项下的讨论,"a美国持有者如就我们的普通股获得分派,一般须将该分派的总额计入毛收入作为实际或建设性收到的股息,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当前和/或累积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为限(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如果美国持有者收到的分配不是股息,因为它超过了美国持有者在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按比例分配的份额,它将首先被视为资本的免税回报,并降低(但不低于零)调整后的美国持有人普通股的税基。如果分配超过了美国普通股调整后的税基,剩余部分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因为我们可能不会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计算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所以美国持有者应该期望所有的分配都作为股息报告给他们。

作为股息处理的普通股的分配,一般将构成来自美国境外的收入,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一般将构成被动类别的收入。对于从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此类股息将不能享受公司股东通常允许的“收到的股息”扣除额。“合格外国公司”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股东的股息可能有资格按降低的资本利得率征税,而不是按边际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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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般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费率必须满足持有期要求(在除息日前六十(60)天开始的121天期间,超过六十(60)天的所有权,不受损失风险的保护)和某些其他要求。建议每一美国持有者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对红利实行降低税率。然而,如果我们是支付股息的应课税年度或上一个应课税年度(见上文在“—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后果”下的讨论)的PFIC,我们将不会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因此,上述降低的资本利得税率将不适用。

股息将在保存人收到股息之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收入。以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元支付的任何股息收入的数额将是参照收款日的有效汇率计算的美元数额,而不论支付的款项是否实际上已兑换成美元。如果在收到股息之日将股息兑换成美元,则不应要求美国持有者就股息收入确认外汇收益或损失。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之后被兑换成美元,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

非美国公司(公司除外)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就其支付的普通股股息而言,一般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可以随时交易。

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

除上文在“----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后果”项下所作的讨论外,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时,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而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数额相当于差额(如果有的话),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金额(即现金金额加上收到的任何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与该美国持有者在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如果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之日,普通股由美国持有人持有超过一年,这种资本收益或损失一般将是长期资本收益,对非公司美国持有者按降低的税率征税,或长期资本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任何非长期资本收益均按普通收入税率征税。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受到限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将是来自美国境内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目的。

医疗保险税

某些个人、产业或信托的美国持有人,其收入超过某些门槛,一般须就其全部或部分净投资收入征收3.8%的税,其中可能包括其股息收入毛额和处置普通股所得的净收益。如果你是个人、产业或信托的美国人,我们鼓励你咨询你的税务顾问,了解这项医疗保险税是否适用于你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收入和收益。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美国证券持有人可能须向IRS提交有关我们普通股投资的某些美国资料报表,包括(其中包括)IRS表格8938(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如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后果”所述,作为PFIC股东的每个美国持有者都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某些信息的年度报告。如果美国持有者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超过100,000美元,可能需要提交IRS表格926(美国向外国公司转让财产)报告这笔付款。对未遵守规定的信息报告的美国持有者可处以重大处罚。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国普通股的股息及收益可向IRS报告,除非美国持有者确立豁免依据。如果持有人(i)未能提供准确的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豁免依据,或(ii)在某些其他类别的人中有描述,则备用预扣税可适用于须报告的金额。然而,作为公司的美国持有者通常被排除在这些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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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如果美国持有人向IRS及时提供了所需资料,则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款项一般都可以作为美国持有人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退款或抵免。

美国持有者应就备用预扣税和信息报告规则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请各潜在投资者根据投资者自身的情况,就投资我们的普通股对其产生的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潜在投资者应咨询其专业顾问,了解根据其国籍、居住地或住所国法律购买、持有或出售任何普通股可能产生的税务后果。

下面将讨论投资于普通股在某些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和PRC所得税方面的后果。讨论是对现行法律的一般性总结,可能会有前瞻性和追溯性的变化。它不作为税务建议,不考虑任何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也不考虑根据BVI、香港和PRC法律产生的其他税务后果。

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

英属维尔京群岛目前不对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个人或公司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文书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英属维尔京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本公司支付或由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香港利得税

于2020/2021及2019/2020课税年度,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业务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应课税利润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自2019/2020年课税年度起,香港利得税税率为,应课税利润不超过港币2,000,000元的部分为8.25%,应课税利润不超过港币2,000,000元的部分为16.5%。根据香港税法,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对其境外所得利润免征香港所得税。此外,香港附属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付任何预扣税。

PRC税务

根据中国PRCEnterprise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应被视为“居民企业”,并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全面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文,为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提供了若干具体标准。我们认为我们或其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都不是PRC的税务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者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组织或者机构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或者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它将对其来自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PRC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的股息,如该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PRC企业25%以上的股份,则该税率由10%的标准税率减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第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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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必须直接拥有该PRC居民企业规定比例的股权和表决权;(ii)必须在收到股息前12个月内一直直接拥有该PRC居民企业的股权和表决权。此外,自2009年发布601号文以来,中国已开始了反税收协定购物实践。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PN9),为确定税收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下的受益所有人资格提供了指导。PRC税务机关在确定外国股东是否有资格享受降低的协定预扣税率时,通常会逐案仔细审查事实模式,尤其是针对那些被视为具有操纵能力或缺乏商业实质的外国公司。此外,根据2020年1月生效的《非居民企业根据税收协定享受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自行判断符合根据税收协定享受减征税率的条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需资料后,他们可享有此种权利,条件是他们应收集并保留相关文件,以备将来查阅和检查。因此,香港附属公司德佳(中国)有限公司如能满足国家税务总局第81号文规定的条件,可就其从PRC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取得的股息,享受5%的税率,PN9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则和条例,并完成必要的政府手续。

如果我们的BVI控股公司不被视为PRC居民企业,那么非PRC居民的普通股持有人无需为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而实现的收益缴纳PRC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应税资产,特别是PRC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则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该非居民企业即转让方,或者受让人或者直接拥有该等应税资产的PRC单位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该等间接转让。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PRC税款,PRC税务机关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予理会。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PRC企业所得税,而受让方有义务就转让PRC居民企业股权事宜代扣适用税款,目前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被要求提交报税表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或者证明我们不应根据第7号文被征税。

有关税收的讨论,请参阅本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4。

108

目 录

承销

就本次发行而言,我们将与Univest Securities,LLC签订承销协议,作为承销商的代表,或作为本次发行的代表。该代表可聘请其他经纪人或交易商作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次级代理或选定的交易商。各承销商已同意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以发行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承销折扣,向我们购买下列与其名称相对的普通股数量:

承保人名称

 

数目
普通
股份

Univest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合计

 

[*]

承销商承诺如果购买任何普通股,将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普通股。承销商没有义务购买下述承销商购买普通股的超额配售权所涵盖的普通股。承销商发行的普通股,须事先出售,但须经其律师批准法律事项,并须符合承销协议所载的其他条件,如承保人收到高级人员证书和法律意见。承销商保留撤回、取消或修改对公众的要约以及全部或部分拒绝订单的权利。

本次发行的定价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的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通过我们与该代表之间的谈判来确定。在这些谈判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当时的市场情况、我们的财务资料、我们和代表认为与我们有可比性的其他公司的市场估值、对我们的业务潜力和盈利前景的估计,我们发展的现状和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我国普通股在本次发行中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我国公司的资产、经营、账面价值或其他既定价值标准不一定有直接关系。

超额配股权

我们给予承销商45天的选择权,以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购买最多额外普通股(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15%)。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承销商可在45天内行使这一选择权,仅用于支付承销商超过上表所列普通股总数的普通股销售费用。如果购买了任何额外的普通股,承销商将以每股普通股,即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提供额外的普通股。

折扣和费用

股份和超额配售股份的包销折扣相当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8%。

下表显示了每股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的总价格、承销折扣以及扣除费用前的收益。显示总额的前提是不行使和充分行使超额配售权。

     

合计

   

每股

 

不行使
超额配发
选择

 

全面行使
超额配发
选择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

   

$

 

由我们支付的承保折扣

 

$

   

$

   

$

 

收益给我们,不计费用

 

$

   

$

   

$

109

目 录

我们亦会向该代表支付一笔不记名的开支津贴,金额相当于我们出售股份所得总收益的1.0%,包括因行使代表的超额配股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

我们已同意向该代表偿还最多200000美元的自付费用(包括下文披露的律师费和其他付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向该代表支付了80000美元,作为自付费用的预付款。任何预支费用将退还给我们,但前提是该代表的自付费用并未按照金融投资管理局第5110(g)(4)(A)条的规定实际发生。

我们估计,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不计费用津贴在内,我们应支付的发行费用总额约为[ * ]美元。

上述内容并不意味着是对承销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完整陈述。包销协议的一种形式包括在注册说明书的附件中,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一次拒绝权

此外,我们打算在本次发行结束时,给予承销商一项权利,期限为十八(18)个月,至少与其他投资银行服务供应商提供给我们的条款和条件相同,在寻求投资银行服务的所有事项中提供投资银行服务,该权利为“优先拒绝权”,该权利可由配售代理自行决定行使。为此目的,投资银行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a)担任任何承销的首次公开发行的牵头经办人;(b)担任配售代理,(c)在我们直接或间接将其股本或资产的多数或控股部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另一实体时担任财务顾问,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我们股本或资产的多数或控股部分,以及我们公司与其他实体的合并或合并。承销商打算同意在收到我们的书面通知后两周内通知我们他们打算行使这种优先购买权。根据FINRA规则5110(g)(6)(A)(i)的规定,这种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得超过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或美国与承销商之间的业务终止之日起的三年。

锁定协议

我们,我们的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及我们所有已发行普通股的持有人,都打算同意,自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为期180天,或为锁定期,但下述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我们和他们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要约出售、合同出售、出售、分配、授予任何期权、权利或保证,以直接或间接地购买、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成的证券,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如果受让人同意这些锁定限制,则在锁定期内允许某些有限转让。我们还打算在承销协议中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180天内对我们的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实行类似的锁定限制,尽管我们将被允许向董事发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奖励,我们现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下的高级职员和雇员。承销商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放弃任何上述锁定协议的条款。

稳定

就本次发行而言,承销商可以参与稳定交易和银团覆盖交易和购买,以覆盖卖空产生的头寸。

•稳定价格交易允许出价购买普通股,只要稳定价格出价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值,并且是为了在发行过程中防止或阻止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而进行的。

110

目 录

•涵盖交易的银团包括在分配完成后在公开市场购买普通股,以覆盖银团的空头头寸。由于没有超额配售权,如果承销商持有裸空仓,只能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入股票来平仓。如果承销商担心在定价之后,公开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受到下行压力,从而对购买股票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仓。

惩罚性投标允许承销商在银团成员最初出售的证券是在稳定价格或银团回补交易中购买以回补银团空头头寸时,从银团成员那里收回出售特许权。这些稳定价格的交易、涵盖交易的银团和惩罚出价可能会提高或维持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防止或阻止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因此,我们的普通股在公开市场的价格可能会比没有这些交易的情况下更高。我们和承销商都没有就上述交易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产生的影响作出任何陈述或预测。这些交易可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地方进行,一旦开始,可随时中止。

赔偿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和选定交易商赔偿某些责任,包括根据《证券法》产生的某些责任,或对承销商或选定交易商可能需要为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我们打算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DCCA”。

电子发行

电子形式的招股说明书可在承销商或参与本次发行的销售集团成员(如有)维护的网站上提供。承销商可同意将若干普通股分配给其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出售。

其他关系

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是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金融机构,从事各种活动,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财务顾问、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套期保值、融资和经纪活动。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将来可能会为我们提供各种财务咨询、投资银行和其他服务,他们可能会收到惯常的费用和佣金。此外,在其各种业务活动的正常过程中,承销商及其附属机构可为其自己的账户或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并代表他们或他们的客户持有我们的债务或股本证券或贷款的多头或空头头寸,并可能在未来这样做。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的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或空头头寸,或向其客户推荐其获得的头寸。

销售限制

澳大利亚

没有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提交与发行有关的配售文件、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或《公司法》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也不旨在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所需的信息。在澳大利亚,普通股的任何要约只能向属于“资深投资者”(在《公司法》第708(8)条的含义内)、“专业投资者”(在《公司法》第708(11)条的含义内)的人或豁免投资者提出。

111

目 录

公司法)或以其他方式依据《公司法》第708条所载的一项或多项豁免,以便根据《公司法》第6D章在不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下发行普通股是合法的。豁免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申请的普通股不得在发售日期后的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发售,除非根据《公司法》第708条的豁免或其他规定,不需要根据《公司法》第6D章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在要约依据符合《公司法》第6D章的披露文件的情况下。任何收购普通股的人都必须遵守这种澳大利亚的销售限制。本招股说明书只载有一般资料,并不考虑任何特定人士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特别需要。它不包含任何普通股建议或金融产品建议。在作出投资决定之前,投资者需要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是否适合他们的需要、目标和情况,并在必要时就这些事项征求专家意见。

加拿大

转售限制

在加拿大,普通股的分配只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进行,艾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私募基础上免于要求我们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向进行这些证券交易的每个省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在加拿大转售普通股必须根据适用的证券法进行,这些证券法可能因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且可能要求根据现有的法定豁免或根据适用的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授予的酌情豁免进行转售。建议购买者在转售普通股之前寻求法律意见。

加拿大采购人的陈述

通过在加拿大购买普通股并接受购买确认书的交付,购买者向我们和收到购买确认书的交易商表示:

•根据适用的省级证券法,购买人有权购买普通股,而无需获得符合这些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因为它是国家文书45-106 —招股说明书豁免规定的“认可投资者”,

•买方是《国家文书31-103 —登记要求、豁免和现行登记人义务》中所界定的“准许客户”,

•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购买者是作为委托人而不是作为代理人进行购买,并且

•买方审查了上文转售限制下的案文。

利益冲突

兹通知加拿大采购商,承保人正依据《国家文书33-105 —承保冲突》第3A.3或3A.4节(如适用)中规定的豁免,不必在本文件中披露某些利益冲突。

法定诉讼权利

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向买方提供撤销或损害赔偿的补救办法,如果本文件等发行备忘录(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载有虚假陈述,但解除或损害赔偿的补救办法由买方在其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在加拿大,购买这些证券的人应参照购买人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了解这些权利的详情,或咨询法律顾问。

112

目 录

法律权利的执行

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在此指定的专家可能位于加拿大境外,因此,加拿大的购买者可能无法在加拿大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提供程序服务。我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以及这些人的资产可能位于加拿大境外,因此,可能无法满足对我们或加拿大境内的人的判决,或无法执行在加拿大法院对我们或加拿大境外的人作出的判决。

税收和投资资格

加拿大普通股购买者应就其特定情况下投资普通股的税务后果以及根据加拿大相关立法购买人是否有资格投资普通股的问题,咨询其本国的法律和税务顾问。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本文件涉及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售证券规则》提出的豁免要约。本文件仅拟分发给这些规则中规定类型的人员。它不得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责任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批准这份文件,也没有采取措施核实文件中所载的信息,对此没有任何责任。作为本文件所设想的发行对象的普通股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时受到限制。发行的普通股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普通股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该咨询授权的财务顾问。

欧洲经济区

对于已实施《招股说明书指令》的欧洲经济区每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为相关成员国),每个承销商均表示并同意,自《招股说明书指令》在该相关成员国实施之日起(包括该日),除以下情况外,本组织没有也不会向该相关成员国的公众发出本招股说明书所设想的发行对象的普通股要约:

•适用于作为《招股说明书指令》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少于100人,或者,如果相关成员国已执行2010年《章程》修订指令的相关规定,则在《章程》指令允许的情况下,包括150名自然人或法人(不包括《章程》指令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但须事先征得包销商对任何该等要约的同意;或

•在符合《招股说明书指令》第3条第(2)款的任何其他情况下,但此种普通股要约不得要求我们或任何承销商根据《招股说明书指令》第3条发布招股说明书。

为本条文的目的,就任何相关成员国的任何普通股而言,“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一词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要约条款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及拟发行的普通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普通股,因为在该成员国实施《招股说明书指令》的任何措施均可对普通股进行更改,招股说明书指令是指指令2003/71/EC(及其修正案,包括2010年PD修正指令,在相关成员国实施的范围内),包括相关成员国的任何相关实施措施,“2010年PD修正指令”是指指令2010/73/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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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法国

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材料均未提交给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的金融市场管理局或主管当局的审批程序并通知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普通股尚未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法国公众发售或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材料过去或将来都不是:

•适用于作为《招股说明书指令》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不到100人,或者,如果相关成员国已执行2010年PD修订指令的相关规定,则不到150名自然人或法人(招股说明书指令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除外),这是招股说明书指令所允许的,但须事先征得有关交易商或我们为任何该等要约而指定的交易商的同意;

•在《招股说明书指令》第3(2)条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在法国向公众发布、发放、分发或促使其发布、分发或分发;或

•用于向法国公众认购或出售普通股的任何要约。

此类报价、销售和分销将仅在法国进行:

•向合格投资者(investisseurs qualifi é s)和/或受限制的投资者圈子(cercle restreint d'investisseurs),在每种情况下为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均按照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411-2、D.411-1、D.411-2、D.734-1、D.744-1、D.754-1和D.764-1条的规定;

•授权代表第三方从事投资组合管理的投资服务提供商;或

•根据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411-2-II-1 °-或2 °-或3 °条和《金融市场监管局总则》(G é glement G é n é ral)第211-2条,交易不构成公开要约(appel public à l ' é pargne)。

普通股可直接或间接转售,但须符合《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411-1条、第L.411-2条、第L.412-1条和第L.621-8条至第L.621-8-3条的规定。

德国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符合《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Wertpapierprospektgesetz)规定的招股说明书指令,因此不允许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德国进行任何公开发行,或任何其他相关成员国根据《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德国尚未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公开发行普通股,或分发招股说明书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材料。特别是,《德国证券发行说明书》或德国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指的证券发行说明书(Wertpapierprospekt)尚未或将在德国境内发布,本招股说明书也未向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f ü 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提交或批准在德国境内出版。

各承销商将声明、同意并承诺:(一)除根据德国《证券发行说明书》(Wertpapierprospektgesetz)和德国有关发行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以外,其没有在德国境内发售、出售或交付普通股,出售和发行普通股,以及(ii)只有在符合德国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它才会在德国分发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发行材料。

本招股说明书仅供收信人使用。不得转发给其他人,也不得在德国出版。

114

目 录

香港

普通股不得在香港以(i)份以外的任何文件向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发售或出售,(ii)在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章程”或不构成该条例所指的向公众发出的要约的其他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为发行目的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或管有与普通股有关的广告、邀请书或文件,而该等广告、邀请书或文件是针对,或其内容可能被访问或读取,香港公众(除如根据香港证券法获准),但有关普通股的股份除外,而该等股份只供或拟供出售予香港以外的人士或只供《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

以色列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以色列证券法》第5728-1968号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也未向以色列证券管理局提交或核准。在以色列,本招股说明书只向《以色列证券法》第一个增编或增编所列的投资者分发,而且只针对这些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主要包括对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公司、银行、投资组合经理、投资顾问的共同投资,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的成员、为自己的账户购买股票的承销商、风险投资基金、股本超过5000万新谢克尔的实体和《增编》(可能会不时修订)所界定的合格个人,统称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可被要求提交书面确认,证明他们符合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的某一类投资者的标准。

意大利

根据意大利的证券法规,普通股的发行尚未在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CONSOB”)登记,因此,普通股不得发行、出售或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副本不得在意大利分发,但以下情况除外:

•对“合格投资者”,经修订的1998年2月24日第58号法令第100条或2007年10月29日CONSOB第16190号条例第26条第1款d项所界定的第58号法令,根据1999年5月14日CONSOB第11971号条例第34条之三第1款b项修订(“第11971号条例”);或

•根据第58号法令或第11971号条例的规定,在适用明确豁免遵守要约限制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在意大利共和国,任何普通股的发售、出售或交付,或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分发,必须是:

•根据经修订的1993年9月1日第385号法令,或《银行法》、第58号法令和第16190号条例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条例,由获准在意大利共和国开展此类活动的投资公司、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作出;

•遵守《银行法》第129条和经修订的意大利银行执行准则;以及

•遵守CONSOB或意大利银行或其他主管当局可能不时施加的任何其他适用的通知要求或限制。

115

目 录

请注意,根据第58号法令第100条之二,在不适用公开发行规则豁免的情况下,随后在意大利二级市场上发行普通股必须符合公开发售和第58号法令和第11971号条例规定的招股说明书要求规则。

此外,最初只在意大利或国外向合格投资者发售和配售但在下一年定期(“系统地”)在意大利二级市场上向不合格投资者发售的普通股将成为公开发售的对象以及根据第58号法令和第11971号条例规定的招股说明书要求规则。不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会导致普通股的出售被宣布为无效,并导致转让普通股的中间人对这些不合格投资者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

这些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经修订的1948年第25号法律)进行登记,因此,不会在日本直接或间接地发售或出售,或为任何日本人或其他人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在日本或向任何日本人重新提供或转售,但符合所有适用法律的情况除外,日本有关政府或管理当局颁布的在有关时间生效的规章和部级指导方针。就本款而言,“日本人”系指居住在日本的任何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

澳门

在澳门不得向公众发售或出售普通股。

PRC

本招募说明书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在PRC分发或分发,普通股也不得发售或出售,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PRC居民或向任何人重新发售或转售,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PRC居民转让,但根据PRC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就本段而言,PRC不包括台湾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卡塔尔

在任何时候,在卡塔尔国(“卡塔尔”)都没有也不会以构成公开发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发售、出售或交付普通股。本招股说明书未经卡塔尔中央银行、卡塔尔交易所或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审查或批准或注册。本招股说明书严格保密,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供给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

新加坡

本招股说明书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招股说明书。因此,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其他与普通股的发售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文件或材料均不得流通或分发,普通股也不得发售或出售,或成为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以外人士发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对象

•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4条,新加坡第289章,或SFA,向机构投资者,

•根据SFA第275(1)条向相关人员或根据第275(1A)条并根据SFA第275条规定的条件向相关人员或

•在其他情况下,根据并根据《财务条例》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

116

目 录

由下列有关人士根据证监会第275条认购或购买普通股:

•一家公司(该公司不是经认可的投资者(如证监会第4A条所界定)),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个人拥有,每个人都是经认可的投资者;或

•信托(如果受托人不是经认可的投资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而信托的每个受益人都是经认可的投资者,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证监会第239(1)条)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和权益(无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是根据根据SFA第275条提出的要约获得普通股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i)向机构投资者或证监会第275(2)条所界定的有关人士,或向证监会第275(1A)条或第276(4)(i)(B)条所提述的要约所产生的任何人;

(ii)在没有或将不会就该项转让给予考虑的情况下;

(iii)凡该项转让是藉法律实施而进行的;

(iv)如证监会第276(7)条所指明;或

(v)如新加坡《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要约)(股份及债权证)规例》第32条所指明。

瑞士

本文件无意构成购买或投资于本文所述普通股的要约或招揽。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瑞士境内、向瑞士境内或从瑞士境内公开发售、出售或发布广告,也不得在瑞士六大交易所或瑞士任何其他交易所或受监管的交易设施上市。本文件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均不构成招股说明书根据《瑞士债务法》第652a条或第1156条或瑞士六大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瑞士任何其他受管制交易设施的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含义来理解这一术语,本文件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均不得在瑞士公开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

本文件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以及公司或普通股均尚未或将提交瑞士任何监管机构或获得瑞士监管机构的批准。普通股不受任何瑞士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普通股的投资者将不会受益于该机构的保护或监管。

台湾

普通股没有也不会向以下机构登记或备案,也不会由以下机构批准,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台湾通过公开发行或在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或相关法律所指的要约的情况下在台湾发行或出售以及须经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或批准的规章。在台湾,没有任何人或实体获授权在台湾发售或出售普通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不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这些普通股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或阿联酋公开发售、出售、推广或宣传,除遵守阿联酋法律外,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潜在投资者应考虑以下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潜在投资者的具体销售限制。

117

目 录

根据《商业公司法》(经修订的阿联酋1984年第8号联邦法)或其他规定,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不构成在阿联酋公开发行普通股,也不构成公开发行。本招股说明书未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或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或DFSA批准或备案。如果你不理解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你应该咨询授权的财务顾问。本招股说明书只为受赠人的利益而提供,不应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

联合王国

每个承销商分别代表认股权证,并同意如下:

•它只传达或促使传达,而且只会传达或促使传达参与投资活动的邀请或诱因(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或FSMA第21条的含义内,在FSMA第21条不适用于我们的情况下,它收到的与发行或出售普通股有关的通知;和

•它已遵守并将遵守FSMA关于其在联合王国境内、来自联合王国境内或以其他方式涉及联合王国境内的普通股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所有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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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19

目 录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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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强制执行

英属维尔京群岛

我们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是因为与成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有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制度、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提供专业和支助服务。然而,与美国相比,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较不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程度要小得多。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

我们的资产基本上都在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资产基本上都在美国境外。因此,你方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执行在美国法院对我们或他们作出的判决,包括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判决。你方可能也难以执行在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和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

我们已委任Cogency Global Inc.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就在美国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接受诉讼送达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为纽约南区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

奥吉尔,我们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为我们提供了建议有不确定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Ogier告知我们,美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的判决的待遇,美国任何普通法院或州法院根据民事赔偿责任作出的支付款项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否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都不能执行。我们亦获Ogier告知,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作出的一项最终和结论性判决,根据该判决,一笔款项将作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即,不是税收当局就政府当局要求缴纳的税款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而要求缴纳的款项,或就罚款或处罚或多重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而言)可成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根据普通法义务原则对债务提起诉讼的主体。此外,这是不确定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将:(1)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诉讼中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判决;或(2)受理对我们提起的原始诉讼或以《证券法》为依据的其他人。

反洗钱

为了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法律或条例,公司必须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要求成员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在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也可以将维持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的工作委托给合适的人。

如果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以及根据1997年《犯罪行为收益法》(经修订),该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注意到其所知或怀疑的情况,将被要求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调查局报告其所信或怀疑的情况。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法规或其他法规对披露信息施加的任何限制。

121

目 录

香港

存在不确定性至于香港法院会否(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律的民事责任规定而作出的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判决(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律作出的判决,在香港可按普通法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款额,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即决判决,但条件是,除其他外,外国判决,是(1)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征税当局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罚款)和(2)对申索的是非曲直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但不是其他的。这样的判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香港如此强制执行如果(a)该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b)该判决所涉的法律程序有悖于自然正义;(c)该判决的强制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不具备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有冲突。

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在香港,无论是在原先的诉讼中,还是在强制执行的诉讼中,都不确定是否可强制执行,美国法院仅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作出的民事责任判决。

PRC

本所PRC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我们已获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提供意见)PRC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法院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根据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进一步告知我们,PRC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做出了规定。根据PRC《民事诉讼法》的要求,PRC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此外,根据PRC《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PRC的法院裁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判决违反了PRC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他们将不会执行该判决。因此,不确定PRC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该判决。

122

目 录

您可以在哪里找到其他信息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向SEC提交了一份F-1表格的登记声明(包括对登记声明的修订和证据)。作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本招股说明书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以及注册声明的附件和附表。某些信息被省略,请参阅登记声明及其证物和时间表以获取这些信息。如果一份文件已作为证物提交给登记声明,我们请您参阅已提交的文件副本。本招股说明书中与作为证物提交的文件有关的每一项陈述在所有方面均由已提交的证物加以限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http://www.sec.gov上有一个网站,其中载有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其他有关发行人的信息,如我们,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信息报告要求。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包括表格20-F的年度报告和表格6-K的报告。这些报告可以在上述地点免费检查。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将不受《交易法》有关代理陈述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123

目 录

F-1

目 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董事会和
Decca Investment Limited的股东。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Decca Investment Limited及其子公司(统称“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两年期各年的现金流量和相关附注(统称为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两年期间每年的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和PCAOB。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进行审计,以合理地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本公司无须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亦没有受聘进行审计。作为审计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Friedman LLP

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纽约、纽约

2022年8月26日

F-2

目 录

德卡投资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

 

593,200,054

 

 

318,554,896

 

40,650,149

限制现金,流动

 

990,244

 

 

27,757,996

 

3,542,142

短期投资

 

 

 

8,000,000

 

1,020,864

应收账款净额

 

81,867,065

 

 

95,662,930

 

12,207,354

库存,净额

 

102,403,745

 

 

130,817,832

 

16,693,400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1,110,510

 

 

1,221,612

 

155,887

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

 

33,523,517

 

 

45,953,793

 

5,864,071

合同资产

 

26,610,696

 

 

47,568,987

 

6,070,183

流动资产总额

 

839,705,831

 

 

675,538,046

 

86,204,050

     

 

       

物业及设备净额

 

106,839,970

 

 

103,327,396

 

13,185,401

     

 

       

其他资产

   

 

       

限制现金,非流动

 

 

 

49,382,386

 

6,301,587

预付土地使用权净额

 

4,603,062

 

 

4,509,512

 

575,450

IPO递延首次公开发行成本

 

 

 

7,982,791

 

1,018,668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12,186,461

 

 

13,950,693

 

1,780,220

其他资产合计

 

16,789,523

 

 

75,825,382

 

9,675,925

总资产

 

963,335,324

 

 

854,690,824

 

109,065,376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

   

 

       

银行贷款

 

3,154,537

 

 

43,435,071

 

5,542,662

应付账款

 

31,808,380

 

 

59,556,595

 

7,599,897

其他应付款----关联方

 

3,653,665

 

 

3,420,931

 

436,538

合同负债

 

102,653,134

 

 

78,685,472

 

10,040,895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51,945,263

 

 

43,627,833

 

5,567,260

应付股利

 

 

 

196,083,071

 

25,021,766

应交税费

 

43,669,682

 

 

43,659,375

 

5,571,285

负债总额

 

236,884,661

 

 

468,468,348

 

59,780,303

     

 

       

股东权益:

   

 

       

普通股,HKD 0.00078007(USD 0.0001)面值;授权股份500,000,000股,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40,000,000股。*

 

31,203

 

 

31,203

 

3,982

额外实收资本

 

116,039,726

 

 

116,039,726

 

14,807,596

应收贷款关联方

 

(15,860,460

)

 

 

法定储备金

 

21,641,102

 

 

21,849,228

 

2,788,136

留存收益

 

555,135,760

 

 

180,776,586

 

23,068,53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49,463,332

 

 

67,525,733

 

8,616,823

股东权益合计

 

726,450,663

 

 

386,222,476

 

49,285,073

负债和股东权益共计

 

963,335,324

 

 

854,690,824

 

109,065,376

____________

*对2022年3月15日实施的10,000股股份1股分割和2022年3月18日交出的60,010,000股普通股给予追溯效力。

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目 录

德卡投资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综合业务和综合收益表

 

截至年度
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HKD

 

HKD

 

USD

收入

   

 

   

 

   

 

室内装饰和设计

 

223,335,918

 

 

279,505,469

 

 

35,667,131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

 

325,252,496

 

 

471,059,240

 

 

60,110,922

 

总收入

 

548,588,414

 

 

750,564,709

 

 

95,778,053

 

     

 

   

 

   

 

收入成本

   

 

   

 

   

 

室内装饰和设计

 

(160,546,931

)

 

(217,251,876

)

 

(27,723,075

)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

 

(224,835,702

)

 

(308,778,993

)

 

(39,402,666

)

总收入成本

 

(385,382,633

)

 

(526,030,869

)

 

(67,125,741

)

毛利

 

163,205,781

 

 

224,533,840

 

 

28,652,312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90,489,279

)

 

(95,128,319

)

 

(12,139,133

)

一般和行政费用

 

(83,177,261

)

 

(85,769,953

)

 

(10,944,931

)

总营业费用

 

(173,666,540

)

 

(180,898,272

)

 

(23,084,064

)

营业(亏损)收入

 

(10,460,759

)

 

43,635,568

 

 

5,568,248

 

     

 

   

 

   

 

其他(费用)收入

   

 

   

 

   

 

利息收入

 

3,509,708

 

 

3,981,558

 

 

508,079

 

利息支出

 

 

 

(190,849

)

 

(24,354

)

外汇损失,净额

 

(3,420,533

)

 

(10,111,297

)

 

(1,290,282

)

其他收入,净额

 

11,492,273

 

 

3,866,073

 

 

493,342

 

其他收入(支出)共计,净额

 

11,581,448

 

 

(2,454,515

)

 

(313,215

)

     

 

   

 

   

 

所得税前收入

 

1,120,689

 

 

41,181,053

 

 

5,255,033

 

     

 

   

 

   

 

所得税费用

 

(8,703,868

)

 

(14,992,071

)

 

(1,913,108

)

净(亏损)收入

 

(7,583,179

)

 

26,188,982

 

 

3,341,925

 

     

 

   

 

   

 

其他综合收入:

   

 

   

 

   

 

外币折算调整

 

40,542,690

 

 

18,062,401

 

 

2,304,907

 

综合收入

 

32,959,511

 

 

44,251,383

 

 

5,646,832

 

每股收益(亏损)–基本和稀释*

 

(0.19

)

 

0.65

 

 

0.08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40,000,000

 

 

40,000,000

 

 

40,000,000

 

每股股利

 

 

 

10.01

 

 

1.28

 

____________

*对2022年3月15日实施的10,000股股份1股分割和2022年3月18日交出的60,010,000股普通股给予追溯效力。

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目 录

德卡投资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普通股*

 


附加
实缴
资本

 

贷款
应收帐款-
相关
缔约方

 


留存收益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

 

合计
股东"
股权

 

合计
股东"
股权

   

数目
股份

 

数额

 

法定
储备金

 

不受限制

 
       

HKD

 

HKD

 

HKD

 

HKD

 

HKD

 

HKD

 

HKD

 

USD

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余额

 

40,000,000

 

31,203

 

116,039,726

 

(15,840,812

)

 

21,531,424

 

562,828,617

 

 

8,920,642

 

693,510,800

 

 

88,497,518

 

外币折算

 

 

 

 

 

 

 

 

 

40,542,690

 

40,542,690

 

 

5,173,571

 

净损失

 

 

 

 

 

 

 

(7,583,179

)

 

 

(7,583,179

)

 

(967,674

)

法定储备金

 

 

 

 

 

 

109,678

 

(109,678

)

 

 

 

 

 

应收关联方贷款

 

 

 

 

(19,648

)

 

 

 

 

 

(19,648

)

 

(2,508

)

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余额

 

40,000,000

 

31,203

 

116,039,726

 

(15,860,460

)

 

21,641,102

 

555,135,760

 

 

49,463,332

 

726,450,663

 

 

92,700,907

 

外币折算

 

 

 

 

 

 

 

 

 

18,062,401

 

18,062,401

 

 

2,304,907

 

净收入

 

 

 

 

 

 

 

26,188,982

 

 

 

26,188,982

 

 

3,341,925

 

法定储备金

 

 

 

 

 

 

208,126

 

(208,126

)

 

 

 

 

 

应收关联方贷款

 

 

 

 

(188,396,499

)

 

 

 

 

 

(188,396,499

)

 

(24,040,898

)

宣派股息

 

 

 

 

 

 

 

(400,340,030

)

 

 

(400,340,030

)

 

(51,086,587

)

应付股利与应收关联方贷款相抵销

 

 

 

 

204,256,959

 

 

 

 

 

 

204,256,959

 

 

26,064,819

 

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

 

40,000,000

 

31,203

 

116,039,726

 

 

 

21,849,228

 

180,776,586

 

 

67,525,733

 

386,222,476

 

 

49,285,073

 

____________

*对2022年3月15日实施的10,000股股份1股分割和2022年3月18日交出的60,010,000股普通股给予追溯效力。

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目 录

德卡投资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年度
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HKD

 

HKD

 

USD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亏损)收入

 

(7,583,179

)

 

26,188,982

 

 

3,341,925

 

为将净(亏损)收入与业务活动所用现金净额进行核对而作出的调整:

   

 

   

 

   

 

折旧及摊销

 

10,982,660

 

 

12,392,103

 

 

1,581,331

 

呆账准备金

 

23,946,528

 

 

3,446,101

 

 

439,750

 

过剩和过时存货准备金

 

5,651,826

 

 

3,300,406

 

 

421,158

 

设备处置损失(收益)

 

1,268,121

 

 

(10,000

)

 

(1,276

)

外汇(收益)损失,净额

 

(199,271

)

 

43,523

 

 

5,554

 

长期资产减值

 

516,168

 

 

229,397

 

 

29,273

 

递延税收优惠

 

(7,117,245

)

 

(1,487,299

)

 

(189,791

)

从PPP贷款中免除的债务

 

 

 

(2,735,981

)

 

(349,133

)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应收账款

 

(12,056,994

)

 

(16,480,702

)

 

(2,093,791

)

库存

 

1,848,003

 

 

(29,707,322

)

 

(3,790,892

)

合同资产

 

(8,391,777

)

 

(20,186,689

)

 

(2,575,983

)

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

 

8,248,144

 

 

(15,824,314

)

 

(2,019,309

)

应付账款

 

(2,677,143

)

 

26,914,461

 

 

3,430,799

 

合同负债

 

27,358,280

 

 

(24,691,263

)

 

(3,150,802

)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2,317,062

 

 

(8,874,684

)

 

(1,132,481

)

应交税费

 

20,341,857

 

 

2,910,964

 

 

371,462

 

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64,453,040

 

 

(44,572,137

)

 

(5,687,76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16,070,107

)

 

(8,050,774

)

 

(1,027,343

)

设备销售收入

 

 

 

10,000

 

 

1,276

 

企业合并收到的现金净额

 

132,259

 

 

 

 

 

短期投资的支付

 

 

 

(8,000,000

)

 

(1,020,864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5,937,848

)

 

(16,040,774

)

 

(2,046,931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IPO递延费用的支付

 

 

 

(7,982,791

)

 

(1,018,668

)

银行贷款收益

 

3,155,774

 

 

43,000,000

 

 

5,487,143

 

预付其他应收款关联方款项

 

(137,135

)

 

(188,491,102

)

 

(24,052,970

)

其他应付款项关联方的收益(偿还)

 

217,496

 

 

(232,734

)

 

(29,699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3,236,135

 

 

(153,706,627

)

 

(19,614,194

)

汇率变动的影响

 

19,488,893

 

 

15,824,518

 

 

2,019,334

 

现金和限制现金的净变动

 

71,240,220

 

 

(198,495,020

)

 

(25,329,551

)

现金和限制现金,年初

 

522,950,078

 

 

594,190,298

 

 

75,823,429

 

现金和限制现金,年底

 

594,190,298

 

 

395,695,278

 

 

50,493,878

 

     

 

   

 

   

 

补充现金流信息: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4,036,684

 

 

16,528,738

 

 

2,109,199

 

支付利息的现金

 

 

 

190,849

 

 

24,354

 

F-6

目 录

德卡投资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截至年度
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HKD

 

HKD

 

USD

融资活动中的非现金交易

           

应收贷款关联方与应付股利相抵

 

 

15,876,959

 

2,026,027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与应付股利相抵

 

 

188,380,000

 

24,038,793

下表列出了财务状况表内报告的现金和限制现金的核对情况,这些现金和限制现金的总和与现金流量表所列数额相同: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现金

 

593,200,054

 

318,554,896

 

40,650,149

限制现金,流动

 

990,244

 

27,757,996

 

3,542,142

限制现金,非流动

 

 

49,382,386

 

6,301,587

合并现金流量表所列现金和限制现金总额

 

594,190,298

 

395,695,278

 

50,493,878

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性质

Decca Investment Limited(“Decca BVI”或“公司”)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于1999年6月8日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本公司除持有其附属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外,并无其他实质业务。该公司通过其子公司主要在亚洲从事家具、固定装置的销售和制造以及室内装饰和设计业务,主要是在香港和中国、欧洲和美国。此外,公司亦透过其于2022年3月31日后成立的香港附属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Decca BVI和以下各实体的活动:

姓名

 

背景

 

所有权

Acelin投资有限公司(“Acelin”)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0年9月16日成立

•投资控股公司

 

Decca BVI 100%拥有

Decca(Mgt)有限公司(“Decca Mgt”)

 

•一家香港公司

• 1973年11月2日成立

•为子公司提供服务的行政服务公司

 

Decca BVI 100%拥有

迪卡家具有限公司(“Decca Ltd”)

 

•一家香港公司

• 1994年5月31日注册成立

•家具和固定装置贸易及投资控股

 

Decca BVI 100%拥有

迪卡(澳门)有限公司(“Decca Macau”)

 

•一家澳门公司

• 2015年1月19日成立

•室内装饰和家具零售

 

Decca BVI 100%拥有

新界设计(澳门)有限公司(“新界澳门”)(1)

 

•一家澳门公司

• 2007年6月27日成立

•室内装饰

 

Acelin公司拥有50%股权,CLI公司拥有50%股权

迪卡(中国)有限公司(“迪卡中国”)

 

•一家香港公司

• 1985年9月27日成立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制造和贸易、室内设计工作和投资控股

 

Decca BVI 100%拥有

东莞市易鑫家具装饰有限公司(“DGYX家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公司

• 2000年1月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HKD 11,000,000

•家具、装饰材料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及售后服务

 

迪卡(中国)有限公司100%股权

东莞迪卡家具有限公司(“DG Decca”)

 

• PRC公司

• 1995年11月7日成立

•注册资本HKD 186,000,000

•制造和销售家具和装饰材料,在中国经营陈列室

 

迪卡(中国)有限公司100%股权

F-8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性质(续)

姓名

 

背景

 

所有权

东莞港仔贸易有限公司(“DGKC”)

 

• PRC公司

• 2009年2月24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HKD 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家具和装饰材料的制造和销售

 

迪卡(中国)有限公司100%股权

广州易鑫装饰有限公司(“GZYX”)

 

• PRC公司

• 2011年12月28日成立

•注册资本10,000,000元

•室内装饰和设计,安装电子设备、室内水电和机电设备

 

迪卡(中国)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东莞迪卡家具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

CLI设计有限公司(“CLI”)

 

•一家香港公司

• 2001年5月16日成立

•室内装饰工作

 

Acelin Investments有限公司100%持股

上实设计(香港)有限公司(“CLI HK”)

 

•一家香港公司

• 2001年5月16日成立

•家具贸易

 

Acelin Investments有限公司100%持股

Decca Furniture(USA)Inc.(“Decca USA”)

 

•特拉华州一家公司

• 2002年4月22日成立

•家具的分销和销售

 

Decca Furniture Limited 100%拥有

Decca Overseas(S)Pte Ltd.(“Decca SG”)

 

•一家新加坡公司

• 1997年7月8日成立

•家具贸易

 

Decca Furniture Limited 100%拥有

Decca Contract Furniture(S)Pte.Ltd(“Decca SG Furniture”)

 

•一家新加坡公司

• 1997年8月21日成立

•家具和陈设零售

 

Decca Furniture Limited 100%拥有

Decca Furniture(Thailand)Limited(“Decca Thailand”)

 

•一家泰国公司

• 2005年2月4日成立

•在泰国买卖家具和经营陈列室

 

Decca Furniture Limited 100%拥有

迪嘉合约家具(香港)有限公司(“Decca CFHK”)

 

•一家香港公司

• 1996年3月7日成立

•买卖家具及固定装置,在香港经营陈列室

 

Decca Furniture Limited 100%拥有

Decca MFG(泰国)有限公司(“Decca MFG”)

 

•一家泰国公司

• 2007年5月28日成立

•家具及相关配件的制造和销售

 

Decca Furniture Limited 100%拥有

Boiler & Company LLC(“Boiler”)

 

•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公司

• 2002年4月15日成立

•家具贸易

 

Decca Furniture(USA)公司100%的股权。

F-9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性质(续)

姓名

 

背景

 

所有权

Decca Furniture(Europe)Aps(“Decca Europe”)

 

•一家丹麦公司

• 2007年1月18日成立

•家具贸易,在法国巴黎和英国伦敦经营陈列室

 

Decca Furniture(USA)公司100%的股权。

Decca Hospitality Furnishing,LLC(“Decca HF”)

 

•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公司

• 2002年4月15日成立

•家具贸易

 

Decca Furniture(USA)公司100%的股权。

Decca Contract Furniture,LLC(“Decca CF”)

 

•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公司

• 2003年10月2日成立

•买卖家具,经营美国芝加哥的陈列室

 

Decca Furniture(USA)公司100%的股权。

Decca Home,LLC(“Decca Home”)

 

•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公司

• 2013年11月18日成立

•家具贸易

 

Decca Furniture(USA)公司100%的股权。

Smart Pro Property Limited(“Smart Pro”)

 

•一家香港公司

•于2022年4月1日注册成立

•房地产投资

 

Decca(Mgt)Limited 100%拥有

Decca Development Limited(“Decca Development”)

 

•一家香港公司

•于2022年4月14日注册成立

•房地产投资

 

Decca(Mgt)Limited 100%拥有

Sky Globe控股有限公司(“Sky Globe”)

 

•一家香港公司

•于2022年6月2日注册成立

•房地产投资

 

Decca(Mgt)Limited 100%拥有

Giant Globe Limited(“Giant Globe”)

 

•一家香港公司

•于2022年6月6日注册成立

•房地产投资

 

Decca(Mgt)Limited 100%拥有

Smart Globe(HK)Limited(“Smart Globe”)

 

•一家香港公司

•于2022年6月6日注册成立

•房地产投资

 

Decca(Mgt)Limited 100%拥有

____________

(1)澳门CLI已于2020年12月31日解散。CLI Macau的解散并未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所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提供资料。

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和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F-10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实体,或有权支配财务和经营政策、任免董事会多数成员的实体,或在董事会议上投多数票。

估计数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影响截至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数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所列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数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会计估计数包括用于计算公司内部装修和设计收入中确认的收入、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估计费用或投入计量方法,长期资产的预付土地使用权减值的使用寿命、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呆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现和不确定的纳税状况。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

外币折算和交易

本公司以港币(“HKD”)为报告货币。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在香港、PRC、新加坡、泰国、欧洲和澳门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的功能货币分别为HKD、人民币(以下简称“人民币”)、新加坡元(以下简称“新元”)、泰铢(以下简称“泰铢”)、欧元(以下简称“欧元”)和澳门元(以下简称“澳门元”),根据ASC 830“外币事项”的规定,这些货币为各自的当地货币。

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本公司及位于香港以外的其他实体的财务资料已换算成HKD。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权益金额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外币交易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列入所附的综合业务报表和其他综合收入(损失)。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折算调整金额分别为49,463,332港元和67,525,733 HKD(USD 8,616,823)。除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股东权益外,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金额分别按1.00港元兑换USD 0.1290元和USD 0.1276元计算,HKD分别按1.00港元兑换0.8300元和0.81 21元,HKD 1.00新加坡元0.17 31新加坡元0.17 26新加坡元,HKD 1.00新加坡元4.03 39新加坡元4.28 14新加坡元,HKD 1.00新加坡元0.10 97新加坡元0.1169新加坡元,HKD 1.00新加坡元1.0300新加坡元1.0300新加坡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损益表采用的平均换算汇率分别为HKD 1.00港元兑USD 0.1290及USD 0.1285,HKD 1.00港元兑人民币0.87 34元及人民币0.82 56元,HKD 1.00港元兑新加坡元0.1762元及新加坡元0.17 32元,HKD 1.00港元兑4.00 15港元及4.17 41港元,HKD 1.00港元兑0.1 105欧元及0.1 103欧元,HKD 1.00港元兑1.0300澳门币及1.0300澳门币。股东权益账户按其历史比率列报。现金流量也按各期间的平均换算率折算,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数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动一致。

方便翻译

将截至3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业务报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由HKD兑换成USD的余额,2022年3月31日是公司在实际可行的最近日期,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厘定HKD 1.00兑USD 0.1276的汇率,此汇率为收市时的汇率,即2022年3月31日。概不表示HKD的金额代表或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转换、变现或结算为USD。

F-11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的报告方式与向首席经营决策者(“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内部报告相一致,首席经营决策者由公司管理团队的某些成员组成。公司评价主要经营决策者如何管理公司的业务,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的效率。因此,本公司认为自己在一个可报告分部内经营。

现金和限制现金,流动

现金由库存现金和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存款组成。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限制性现金包括须在银行预扣的存款,以补偿客户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生违约时的损失,金额分别为HKD 990,244港元和HKD 3,130,396港元(USD 399,464)。通常,合同期限不到十二个月。受限制的现金,流动还包括存款作为抵押,以保证银行贷款不超过一年。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分别为零及HKD二万四千六百七千六百港元(USD三千一百四十二千六百六百七十八元),作为抵押,直至三月十日为止,2023年,为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与东莞银行签订的两年期信用额度(简称“信用额度”)提供担保(参见附注11)。

限制现金,非流动

限制现金,非流动包括存款作为抵押,以保证银行贷款超过一年。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有HKD 49,255,200元(USD 6,285,357元)存款存放在银行,这些存款将被限制在2024年10月26日之前存放,作为担保上述信贷额度的抵押品。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受限制的非流动现金还包括为履行工资义务而保留一年以上的押金和采购押金,分别为HKD 0和HKD 127,186港元(USD 16,230)

本公司的现金流量表解释了该年度现金总额的变化,以及通常被描述为限制性现金、流动和非流动的金额。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公司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它代表的是来自第三方的以公司债券为基础的财富管理产品的投资。该公司根据ASC主题320“投资——债务和股票证券”将其公司债券和等值证券归类为持有至到期证券。持有至到期证券是指公司有能力和意图持有至到期的证券。持有至到期的国库券在随附的资产负债表中按摊余成本入账,并根据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增值进行调整。由于该公司债券将于六个月内到期,本公司决定该公司债券为短期债券,其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若。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的短期投资分别为HKD 0和HKD 8,000,000元(USD 1,020,864)。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短期投资未发生减值。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包括一般在六个月内收回的应收客户贸易账款。在确定所需呆账备抵时,管理层考虑了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账龄、经济环境、行业趋势分析以及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管理层定期审查其应收款,以确定坏账准备是否足够,并在必要时调整备抵。在管理层确定不太可能收回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

F-12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022年,呆账准备分别为HKD 25,308,952港元和HKD 29,297,337港元(USD 3,738,574)。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呆账准备金分别为23,946,528 HKD和3,446,101 HKD(USD 439,750)。

库存,净额

存货由原材料、在产品和成品组成,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中的较低者列报。管理层酌情定期审查存货是否过时和成本超过可变现净值,并在账面价值超过可变现净值时从存货中计提准备金。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创纪录的过剩和过时存货准备金分别为26,292,375港元和29,346,398 HKD(USD 3,744,835)。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存货报废金额分别为5,651,826 HKD和3,300,406 HKD(USD 421158)。

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

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主要包括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支付给服务供应商的预付费用、可收回的增值税(“增值税”)、预付给雇员的款项和其他存款。管理部门定期审查这些结余的账龄以及付款和变现趋势的变化,并在管理部门认为应收款项存在风险时记录备抵。被认为无法收回的帐目将在尽最大努力收集后从备抵中注销。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未记录可疑账户备抵。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已确认履约义务的项目,如果迄今确认的收入超过累计账单,则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报。合同保留,包括在合同资产中,是指客户根据基本合同条款,在满足某些条件或项目完成之前扣留的金额。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的准备金是在确定这些损失的期间作出的。

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负债是指从客户收取的现金、在完成工作之前向客户支付的合同账单和确认的收入以及损失准备金。所有这些金额预计将在十二个月内赚取,并被归类为流动负债。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列报。折旧是在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内使用直线法计算的。估计使用寿命如下:

 

有用的生活

建筑

 

45年

厂房和机械

 

4 – 10年

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家具

 

3 – 10年

汽车

 

5 – 10年

租赁改善

 

3 – 10年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退休的资产的成本和相关的累计折旧从账目中扣除,任何收益或损失都列入综合业务报表和综合收益(损失)。保养和维修支出在发生时记入收益,而预计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加、更新和改进则被资本化。公司还重新评估折旧期间,以确定后续事件和情况是否需要对使用寿命进行修订估计。

F-13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预付土地使用权净额

该等土地使用权乃指于PRC就该等土地使用权而支付之金额及所招致之相关成本,并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后列账。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33年内按直线法摊销。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资产,包括使用寿命有限的财产和设备,只要有事件或情况变化(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就会对其进行减值审查。公司根据资产预期产生的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评估资产的可收回性当预期因使用该资产而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加上预期处置该资产所得的净收益(如有的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发现减值,公司将根据折现现金流量法将资产的账面金额减至其估计的公允价值,或在可获得且适当的情况下,减至可比的市场价值。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与物业和设备相关的长期资产减值分别为HKD 516,168港元和HKD 229,397港元(USD 29,273美元)。

长期投资

对于拥有表决权股份数超过20%且低于50%的投资,有权按照ASC 323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政策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法核算。本公司将权益法投资作为单一金额记入资产负债表。本公司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按历史成本记录权益法投资,并随后增加/减少投资账户,其数额与投资者在被投资方的利润/亏损中所占份额成比例。收到的股利从账户中记为减少额。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持有Vielie Flooring Limited(“Vielie”)50%的股权,但对Vielie的经营没有控制权。本公司根据权益法会计确认对Vielie的投资。公司认为Vielie的保留价值为0美元,是公司在2020年4月1日之前进行的减值评估的一部分,因为Vielie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累计亏损。

企业合并

本公司按照ASC 805“企业合并”的规定,采用收购会计法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核算。收购成本以转让给出卖人的资产、本公司产生的负债和发行的权益工具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的总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其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其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如何。(一)收购总成本、非控股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超过(二)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如果收购成本低于所收购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差额直接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亏损)中确认。在计量期内,从收购之日起最长可达一年,公司可记录对所收购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调整,并相应抵消商誉。在计量期结束或最终确定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价值时,以先到者为准,随后的任何调整都记入综合业务报表和综合收益(损失)。

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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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公允价值计量

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和相关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了界定,并要求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界定了公允价值,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层次结构,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这三个层次的定义如下:

•对估值方法的第一级投入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对估值方法的第2级投入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的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投入。

•对估值方法的第3级投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在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中的金融工具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按公允价值或成本列报,由于这些工具的产生与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较短,且其现行市场利率与公允价值相近。

收入确认

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606,客户合同收入(ASC 606)确认收入。这一ASU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允许公司确认——收入,即向客户转让货物和服务的金额反映了公司预期在此种交换中有权获得的对价。这将要求公司确定合同履约义务,并根据货物和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确定是否应在某个时间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为了实现这一核心原则,公司采用了五步模型来确认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五步模式要求公司:(一)确定与客户的合同,(二)确定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三)确定交易价格,包括在未来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逆转的情况下的可变对价,(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各自的履约义务,(v)在公司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在公司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是书面承诺的,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付款条件,得到确认,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被大量收取,本公司将对与客户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每一类收入流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

—在加班时履行的履约义务

室内装饰和设计的收入一般是根据公司的努力或投入来确认的,这些努力或投入是为了随着工作的进展而履行一项履约义务,因为控制权不断转移给客户本公司有权在发生费用时向客户开具账单。履约义务包括公司销售的定制家具固定装置以及将进行的内部连续装修和设计。通常,收入是使用一种投入计量(即迄今发生的费用相对于完工时的估计费用总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的,以衡量进展情况。公司一般采用成本对成本的进度计量方法,因为它最好地描述了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情况,这种情况发生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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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它的合同会产生费用。根据成本对成本的进度计量方法,完成进度的程度是根据迄今发生的费用总额与完成履约义务时估计费用总额的比率来衡量的。收入,包括估计费用或利润,在发生成本时按比例入账。在建施工类合同的任何预期损失在确定损失期间全部记入收益。合同费用包括所有直接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间接费用,如间接人工和用品。延长或修改合同条款的合同修改一般是为了确认修改后的条款在修改后的合同剩余期限内的影响(即实际上像新合同一样)。

公司确定是否与客户订立合约的程序的一部分,是评估公司是否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大部分代价,以换取货物或服务这将被转移给客户。在评估公司很可能会收取全部对价时,公司考虑了以下几点:

1)商业惯例及其对客户的了解

公司从从事酒店业、合同业和零售业的公司采购合同。由于本公司从事室内装饰和设计业务的时间较长,从历史上看,从客户收取的室内装饰和设计应收账款并未产生任何重大减记。因此,该公司相信它将收取其几乎所有的代价。

2)付款条件

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根据完成的某些条件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计费阶段:1)签订销售合同,2)随着室内装饰和设计的进展达到一定的里程碑,3)完成室内装饰和设计,4)完成维护期。由于本公司的客户须在合同期内的不同帐单阶段向本公司付款,公司认为,进度付款限制了公司的信用风险,公司将能够在不同阶段逐步收取几乎所有的对价。

履约义务清偿的时间安排以成本对成本的进度计量方法为基础,这种方法一般不同于无条件付款权的时间安排,并以合同规定的完成的某些条件为基础。付款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计费阶段:1)签订销售合同,约占合同价格的20%-30 %,2)在室内装修和设计进度中达到某个里程碑的30%-40 %,3)完成内部装修和设计,约占合同价格的10% – 20%;4)完成维修期,约占合同价格的10%。我们履行义务与无条件受付权之间的时间关系将有助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室内装饰和设计及家具固定装置的付款由客户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计费时间表支付,该时间表一般以施工进度为基础。一旦账单发放给客户,客户一般有60天的时间支付账单金额。以成本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方法要求公司对完成其项目的成本作出估计。在作出这种估计时,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以评估与完成其项目的费用有关的假设,包括材料、人工、意外开支和其他有关费用。单位材料费用估计数每季度根据供应市场现有的最新资料进行审查和更新。此外,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的最新资料,每季度审查和更新将用于完成的材料数量和安装费用的估计数。如果任何合同的估计总成本,包括任何低效成本,大于合同净收入,本公司将在已知损失期间确认全部估计损失。与合同收入净额或完成合同的费用有关的估计数订正的累积影响记录在确定估计数订正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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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数额可以合理估计。这些变动对今后各期的影响被确认,就好像订正估计数是在最初根据合同确认收入后使用的一样。这种修订可能发生在任何报告所述期间,其影响可能是重大的,取决于合同的规模或估计数的变化。

将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与家具固定装置组件合并起来,视为一项履约义务。转让室内装饰和设计以及家具固定装置的承诺不能单独识别,这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到证明:公司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服务,将货物和服务整合到客户已签约的单一项目中。在公司的销售合同中,公司内部装饰和设计收入的履约义务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交易价格。工作业绩、工作条件、估计合同成本和盈利能力以及最终合同结算的变化可能导致客户同意支付额外合同价格的变更订单。因额外的、不同的货物或服务,即额外的货物或服务而增加合同范围的修改,产生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并将合同的价格提高一个数额,以反映单独的销售价格,将单独的货物或服务作为新合同入账。

此外,室内装饰和设计及家具固定装置通常包括保证型1年保证书,保证公司的业绩没有重大缺陷,并符合公司合同的规格,不会产生单独的履约义务。

本公司对其内部装饰和设计没有退货、退款或类似义务。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分配给室内装饰和设计剩余业绩的交易价格为82504738 HKD(USD 10528264),预计将在2022年3月31日起的12个月内履行完毕,使用投入量度法,预计12个月以上的履约义务不会得到满足。

家具固定装置销售收入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该公司通过制造和向独立家具零售商提供高级定制家具产品而产生家具固定装置收入。当产品的控制权移交给客户时,本公司确认家具收入,这是客户能够指导使用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基本全部经济利益的时间点。控制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某一时点,其依据是考虑到客户对货物负有付款义务,货物的实际所有权、法定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何时已经转移,顾客已经接受了这批货物。收入在扣除可变对价估计数后确认,包括产品退货、客户折扣和备抵。

此外,公司选择将运输和装卸作为履行活动,而不是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向客户收取的运费和手续费计入净销售额。所有运输和装卸活动费用均与确认相关收入时的收入相加。本公司根据是否控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和是否是主要服务(即“毛额”),以毛额或净额来评价收入的列报方式,或它安排其他方向客户提供运输和装卸服务,并且是代理(即“净”)。由于本公司不主要负责向客户提供的运输和装卸服务,因此本公司不存在与服务相关的库存风险。因此,本公司按净额确认收入。

附注18汇总并披露了公司的分类收入来源。

本公司在摊销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情况下,对与客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费用采用了一种实际的权宜之计。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没有重大的增量成本,本公司预计这些成本的收益将超过一年,需要确认为资产。

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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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保修

公司一般为其销售的产品提供有限的保修。在确认销售时,本公司会根据ASC 460记录预计的未来保修费用。这种估计的保修费用是在交货时估计的,这些保修不是公司单独出售的服务保修。一般来说,保修的估计索赔率是根据实际的保修经验或公司的最佳估计。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分别计提了HKD 4,800,589和HKD 5,481,050(USD 699,426)保修准备金。

广告费用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费分别为HKD 1,564,817元及HKD 1,529,813元(USD 195,216元)。广告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

经营租赁

承租人将所有权附带的几乎所有利益和风险仍由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归类为经营租赁。公司的所有租赁目前都被归类为经营租赁。本公司以直线法记录租赁期间的费用总额。

增值税(“VAT”)和货物和服务税(“GST”)

收入代表服务的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或商品及服务税。增值税和商品及服务税是以销售总价为基础的。在中国,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或9%,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泰国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7%,丹麦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5%,英国和法国的增值税税率均为20%,新加坡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一般为7%。属于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一般纳税人的实体被允许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与其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的负债相抵销。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进项税/GST和销项税/GST之间的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净余额记入应纳税额。

所得税

本公司按照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对当期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征税的费用是根据财政年度的结果调整的项目,这些项目是不可评估的或不允许的。它是使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期之前已经颁布或实质性颁布的税率计算的。

就综合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时所用的相应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法核算递延税款。原则上,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税项资产在很可能取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课税利润时予以确认。递延税款的计算采用预期适用于资产变现或负债清偿期间的税率。递延税在损益表中收取或贷记,但与直接计入或贷记权益的项目有关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也在权益中处理。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某些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实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现行所得税是根据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只有在税务审查中“更有可能”维持税务状况,并假定发生税务审查时,才被确认为一项利益。确认的金额是在审查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测试的税务职位,不会记录任何税收优惠。与少缴所得税有关的任何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均不归为所得税费用。美国、PRC和丹麦

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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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018年至2021年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将接受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的审查。2017年至2021年提交的新加坡纳税申报表须经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审查。2016年至2021年提交的澳门纳税申报表将接受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的审查。2015年至2021年提交的香港纳税申报表须经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审查。2011年至2021年提交的泰国纳税申报表须经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审查。

综合收入

综合收入由两部分组成:净收入(亏损)和其他综合收入。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收入、费用、收益和损失,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这些收入、费用、收益和损失被记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但不包括在净收入中。其他综合收入包括公司不使用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而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

每股收益(亏损)

公司按照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亏损)。ASC 260要求公司提供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量方法是:净收益(亏损)除以当期流通在外的加权平均普通股。稀释每股收益对潜在普通股(例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每股摊薄影响,就好像它们是在所述期间开始时或发行日期(如果较晚)转换的一样。具有反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不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不存在稀释性股份。

雇员福利

公司的全职雇员有权享受员工福利,包括医疗、住房基金、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其他福利,这些都是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公司必须按照相关的政府条例,按照雇员各自工资的某些百分比,在一定上限的情况下,为这些福利计提现金,并向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提供现金缴款。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上述计划的总开支分别为HKD 26,508,893元和HKD 28,043,001元(USD 3,578,511元)。

法定储备金

根据PRC适用的法律,PRC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某些累积限额的限制下,“法定盈余公积金”要求每年分配税后利润的10%,直至分配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每年年末PRC公认会计原则(“PRC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对于在PRC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每年应从“准备金”中拨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备金”的年度批款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直至批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每年年末PRC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如果公司有前期的累积亏损,公司可以用本期税后净收益抵销累积亏损。

意外情况

本公司不时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诉讼的一方。公司在这些事项可能发生且数额可以合理估计时计提与这些事项有关的费用。与或有损失有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公司管理层预计,单独或合计处理此类索赔和诉讼所产生的任何负债不会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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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关联方

如果公司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在作出财务和经营决定时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当事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被视为有关联关系。如果公司受到共同控制或共同的重大影响,也被认为是有关联的。

重新分类

2021年3月31日终了年度的某些前一期间金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期的列报方式,主要是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重新分类为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内的外币(收益)损失。重新分类对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总额没有影响。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本公司考虑所有会计准则更新(“ASU”)的适用性和影响。管理层定期审查已发布的新会计准则。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公司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并为遵守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选择了延长的过渡期,这推迟了这些会计准则的采用,直到它们适用于私营公司。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16-02号《租赁(专题842)》,以提高各实体之间租赁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新的指导意见要求承租人确认几乎所有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和相应的租赁资产。它还要求对租赁安排进行更多披露。ASU2016-02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期间生效,并要求采用修改后的追溯方法,假设公司在该日期仍将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允许提前领养。2017年9月,FASB发布了ASU第2017-13号,其中明确了公共企业实体和其他实体必须采用ASC主题842进行年度报告的生效日期。公共商业实体否则将不符合公共企业实体的定义,除非要求在另一实体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采用ASC主题842的自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的文件中列入或列入其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ASU第2017-13号还修订了杠杆租赁的所有组成部分,从租赁开始时起,应根据因税法变化而产生的经修订的税后现金流量,包括经修订的税率,重新计算。最初记录的数额与重新计算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必须列入税法颁布当年的收入。公司没有提前采用这一更新,在FASB推迟ASU 2020-05对新兴成长型公司的生效日期后,该更新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公司已于2022年4月1日采用了这一新准则,因此记录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约为2100万HKD(USD 270万美元)。

2019年5月,金融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ASU 2019-05,这是对ASU更新的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专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的更新,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方法计量以摊余成本为基础计量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取代了以前的已发生损失方法。2016-13号更新中的修正案增加了专题326,金融工具——信贷损失,并对《法典》作了若干相应的修正。2016-13年更新还修改了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会计核算,当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基础时,必须根据分专题326-30,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单独评估信用损失。本更新中的修订解决了这些利益攸关者的关切,为以前按摊余成本计量的某些金融资产提供了一种不可撤销地选择公允价值选择的选择。对这些实体而言,有针对性的过渡救济将增加

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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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通过提供一种选择来调整类似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此外,有针对性的过渡减免还可能降低一些实体遵守2016-13号更新中的修订的成本,同时仍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2019年11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ASU第2019-10号,更新了适用于申请信贷损失、租赁和套期保值标准的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和某些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的ASU第2016-13号的生效日期。这些编制者的新生效日期是从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ASU2019-05在2023年4月1日开始的年度和中期报告期内对公司有效,因为公司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公司目前正在评估ASU2019-05可能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019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19-12,“所得税(主题740):简化所得税会计”。本更新中的修正案通过删除专题740中一般原则的某些例外情况,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这些修订还通过澄清和修订现有指导意见,改进了公认会计原则在专题740其他领域的一致适用和简化。对于公共企业实体,本更新中的修订对财政年度有效,并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从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对于所有其他实体,修正案对自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自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允许尽早通过这些修订,包括在任何过渡期间通过以下修订:(1)尚未发布财务报表期间的公共企业实体和(2)尚未提供财务报表供发布期间的所有其他实体。选择在过渡期间尽早通过修正案的实体应反映包括该过渡期间在内的年度开始时的任何调整。此外,选择早日通过的实体必须在同一时期通过所有修正案。2022年4月1日采用这一标准并未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10月,FASB发布了ASU 2020-08,“对子主题310-20的编纂改进,应收款——不可退还的费用和其他成本”。本更新中的修订是为了澄清编纂而作的修改。这些修正消除了不一致之处并提供了澄清,从而使《编纂》更易于理解和适用。ASU2020-08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年度和中期报告期间对本公司生效。允许提前领养,包括在过渡时期领养。所有实体应在采用现有或新购买的可赎回债务证券的期间开始时,在预期的基础上适用本更新中的修正案。这些修订不改变更新2017-08的生效日期。2021年4月1日采用这一标准并未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10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ASU 2020-10,“对分专题205-10的编纂改进,财务报表的列报”。本更新中的修订改进了编纂工作,确保所有要求或提供实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信息的选择的指导意见都编纂在编纂工作的披露部分。这降低了披露要求被遗漏的可能性。修正案还澄清了指导意见,以便一个实体能够更一致地适用指导意见。ASU2020-10自2022年1月1日起的年度和中期报告期内对公司有效。允许在可供发布财务报表的任何年度或中期期间提前适用这些修订。本更新中的修订应追溯适用。一个实体应在包括通过日期在内的期间开始时适用修正案。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新标准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的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有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业务报表和综合收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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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业务合并

2020年11月30日,Decca Investment Limited订立收购协议(“Acelin协议”),向与本公司无关的Chinli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卖方”)购买Acelin Investments Limited(“Acelin”)的全部股权。Acelin是CLI Design(HK)Limited和CLE Design Limited(分别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拥有人。Acelin和CLI Designed Limited分别为CLI Design(Macau)Limited注册资本50%的实益拥有人,CLI Design(Macau)Limited是一家在澳门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celin、CLI Designed Limited和CLE Designed Limited从事室内装饰工作和家具贸易业务。

根据Acelin协议,本公司收购Acelin的全部股权(“交易”),总现金代价为1.0港元(“总代价”)。

根据ASC 805,公司对Acelin的收购作为企业合并进行了会计处理。本公司根据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在取得日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Acelin的购买价格。本公司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业务合并标准,采用公允价值法估计在收购日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管理层负责确定在收购之日所取得的资产、承担的负债和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购置有关的购置费用并不重大,已作为一般费用和行政费用列支。

下表汇总了在购置日购置的可辨认资产和假定负债的公允价值,即购置Acelin之日的净购价分配:

 

公允价值
HKD

 

公允价值
USD

现金

 

238,429

 

30,425

应收账款净额

 

8,471

 

1,081

其他应收款

 

239,546

 

30,568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1,494,708

 

190,737

厂房和设备

 

4,559

 

582

总资产

 

1,985,713

 

253,393

       

应付账款

 

194,073

 

24,765

其他应付款

 

1,791,640

 

228,628

负债总额

 

1,985,713

 

253,393

获得的净资产总额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收购Acelin对综合业务和综合收益报表的影响不大。

附注4 —短期投资

2021年8月16日,公司向美国国家娱乐集团投资,后者为第三方持有的公司债券总额为8,000,000 HKD(USD 1,020,864),为期六个月。这种债券是短期性质的,月息2%。公司已于2022年2月以相同利率续发将于2022年8月到期的债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已确认利息收入1,189,333 HKD(USD 151,768)。公司已于2022年8月提交赎回通知,以赎回公司债券的全部余额。截至本报告日期,本公司已收取公司债券的全部余额。

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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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5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下列各项: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应收账款

 

107,176,017

 

 

124,960,267

 

 

15,945,928

 

减:呆账备抵

 

(25,308,952

)

 

(29,297,337

)

 

(3,738,574

)

应收账款净额

 

81,867,065

 

 

95,662,930

 

 

12,207,354

 

呆账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期初余额

 

109,408

 

25,308,952

 

 

3,229,624

 

呆账准备金

 

23,946,528

 

3,446,101

 

 

439,750

 

核销

 

 

(21,411

)

 

(2,732

)

翻译调整

 

1,253,016

 

563,695

 

 

71,932

 

期末余额

 

25,308,952

 

29,297,337

 

 

3,738,574

 

附注6 —库存,净额

存货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中较低者列报,后者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

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原料

 

58,881,165

 

 

62,591,874

 

 

7,987,223

 

成品

 

2,210,589

 

 

1,800,710

 

 

229,785

 

进行中的工作

 

64,978,594

 

 

82,480,136

 

 

10,525,124

 

运输中的货物

 

2,625,772

 

 

13,291,510

 

 

1,696,103

 

总库存

 

128,696,120

 

 

160,164,230

 

 

20,438,235

 

过剩和过时存货准备金

 

(26,292,375

)

 

(29,346,398

)

 

(3,744,835

)

库存,净额

 

102,403,745

 

 

130,817,832

 

 

16,693,400

 

公司根据具体的识别和历史注销情况,考虑到未来的需求、市场状况和各自的移动加权平均法估值,估计过剩数量和过时物品的库存准备金。对这些储备的需求主要是由正常的产品生命周期驱动的。随着产品的成熟和销量的下降,公司将产品供应合理化,以满足消费者的口味并保持产品线的新鲜度。如果未来的实际需求或市场条件不如估计的有利,则可能需要额外的库存减记。

F-23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6 ——库存净额(续)

过剩数量和过时库存准备金的活动如下: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期初余额

 

18,910,208

 

 

26,292,375

 

 

3,355,117

 

增补

 

6,032,536

 

 

3,300,406

 

 

421,158

 

核销

 

(380,710

)

 

(743,143

)

 

(94,831

)

翻译调整

 

1,730,341

 

 

496,760

 

 

63,391

 

期末余额

 

26,292,375

 

 

29,346,398

 

 

3,744,835

 

附注7 —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存款(i)

 

3,574,214

 

4,048,906

 

516,673

可收回的增值税(“增值税”)

 

10,406,265

 

17,919,729

 

2,286,701

预付费用(二)

 

12,426,403

 

16,051,482

 

2,048,297

预付款项(三)

 

3,134,444

 

5,155,617

 

657,898

雇员预付款

 

301,114

 

249,354

 

31,820

其他

 

3,681,077

 

2,528,705

 

322,682

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共计

 

33,523,517

 

45,953,793

 

5,864,071

____________

(一)存款

存款余额主要是公司为从第三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或服务而支付的保证金。

(二)预付费用

预付费用余额为一年内到期的商业责任保险费和其他杂项费用,如办公室租赁、办公室改造费用等。

(三)预付款项

预付款余额为购买原材料、预付建筑劳务费和其他建筑相关费用的预付款。

附注8 —合同资产

室内装饰和设计的收入在一段时间内使用一种投入量度法(成本对成本的进度量度法)来确认进度。根据这一方法,完成进度的程度是根据迄今发生的费用总额与完成履约义务时估计费用总额的比率来衡量的。迄今为止的收入是通过将这一比率应用于室内装饰和设计收入的合同总价来确认的。

已确认履约义务的项目,如果迄今已确认的收入超过累计帐单,则在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报。合同保留,包括在合同资产中,是指客户根据基本合同条款,在满足某些条件或项目完成之前扣留的金额。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的准备金是在确定这些损失的期间作出的。

F-24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8 ——合同资产(续)

合同资产包括下列各项: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迄今确认的收入

 

105,840,845

 

 

187,081,318

 

 

23,873,071

 

减:迄今为止的进度账单

 

(79,230,149

)

 

(139,512,331

)

 

(17,802,888

)

合同资产

 

26,610,696

 

 

47,568,987

 

 

6,070,183

 

附注9 ——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建筑

 

130,808,078

 

 

131,370,658

 

 

16,763,946

 

土地

 

7,040,553

 

 

6,757,126

 

 

862,263

 

厂房和机械

 

278,657,623

 

 

284,241,474

 

 

36,271,483

 

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家具

 

41,742,641

 

 

41,789,461

 

 

5,332,669

 

租赁改善

 

111,000,335

 

 

112,872,114

 

 

14,403,383

 

汽车

 

8,106,360

 

 

7,302,154

 

 

931,813

 

小计

 

577,355,590

 

 

584,332,987

 

 

74,565,557

 

减:累计折旧

 

(470,515,620

)

 

(481,005,591

)

 

(61,380,156

)

合计

 

106,839,970

 

 

103,327,396

 

 

13,185,401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HKD 10,805,687港元和HKD 12,202,561港元(USD 1,557,144)。

附注10 —预付土地使用权净额

预付土地使用权净额包括: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预付土地使用权

 

10,739,265

 

 

10,908,242

 

 

1,391,979

 

减:累计摊销

 

(6,136,203

)

 

(6,398,730

)

 

(816,529

)

合计

 

4,603,062

 

 

4,509,512

 

 

575,450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176,973元和189,542元(USD 24,187元)。

F-25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 —预付土地使用权净额(续)

估计摊销情况如下:

截至3月31日,

 

估计摊销费用

   

HKD

 

USD

2023

 

189,542

 

24,187

2024

 

189,542

 

24,187

2025

 

189,542

 

24,187

2026

 

189,542

 

24,187

2027

 

189,542

 

24,187

此后

 

3,561,802

 

454,515

合计

 

4,509,512

 

575,450

附注11 —银行贷款

短期银行贷款未清余额如下:

银行名称

 

到期日

 

利息

 

抵押/担保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富国银行(1)

 

二月,
2024
(偿还
4月22日,
2022)

 

1.0

%

 

 

3,154,537

 

435,071

 

55,519

东莞银行

 

12月9日,
2022

 

1.8

%

 

银行定期存款抵押

 

 

43,000,000

 

5,487,143

合计

       

 

     

3,154,537

 

43,435,071

 

5,542,662

____________

(1)于2020年3月5日,本公司与富国银行订立本票,根据《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下的薪资保障计划(以下简称“PPP”)及适用法规(以下简称“CARES法”),为3,154,537港元(USD 405,207)的无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免除本票是根据《CARES法》和适用条例的规定确定的。公司相信,其对贷款收益的使用已符合免除贷款的条件。2022年2月,公司收到了支付HKD 2,719,446港元(USD 347,026美元)的PPP减免通知,并将减免收入确认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营运和综合收益表的其他收入。HKD余额435071(USD 55,519),按年利率1%计息,将于2024年2月到期。4月22日,公司已全部偿还余款。

(2)于2021年10月9日,DG Decca与东莞银行东莞分行订立为期两年的信贷额度协议。根据该协议,DG Decca在2021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的借款最高可达约1.231亿港元(USD 1570万美元)。信用额度以公司在东莞银行的定期存款作抵押,金额约为7390万HKD(USD 940万美元)。2021年12月23日,公司从这笔将于2022年12月9日到期的利率为1.8%的信贷额度中提取了约4,300万HKD(USD 550万美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发生与上述贷款相关的HKD 0和HKD 0.2万元(USD 2.4万美元)利息费用,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0%和1.8%。

F-26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2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下列各项: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应计费用(i)

 

32,022,365

 

22,140,988

 

2,825,367

应计工资

 

15,122,309

 

16,005,795

 

2,042,467

保证准备金(ii)

 

4,800,589

 

5,481,050

 

699,426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共计

 

51,945,263

 

43,627,833

 

5,567,260

____________

(i)应计费用余额是应付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款项,其中包括营销咨询服务、专业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保证准备金余额代表公司对其所售产品的有限保证。一般来说,估计的保修索偿率是根据实际的保修经验或公司的最佳估计。

附注13 —关联方结余和往来

关联方余额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系

 

自然

 

截至
3月31日,
2021

 

截至
3月31日,
2022

 

截至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泰荣华

 

PRC地区运营总监

 

雇员预付款

 

240,960

 

246,920

 

31,509

* Chosen Investment Limited

 

主要股东为曾荫权,他是公司的董事

 

代为支付的业务费用

 

 

61,612

 

7,862

金利福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为曾荫权,他是公司的董事

 

办公室租金押金

 

869,550

 

913,080

 

116,516

合计

         

1,110,510

 

1,221,612

 

155,887

____________

*截至本报告日,这笔应收款项已由有关各方偿还

应收贷款—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系

 

自然

 

截至
3月31日,
2021

 

截至
3月31日,
2022

 

截至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刘胡坤

 

公司前股东

 

应要求到期的无息贷款

 

15,860,460

 

 

应收贷款——关联方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是对公司前大股东刘厚坤的预付款。于2019年9月9日,刘胡坤借入HKD 20,000,000元。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这笔贷款是按要求到期的无息贷款。此外,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年度内,身为公司董事的黄文欣共向公司借款188,380,000港元(USD 24,038,793元)。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贷款是免息的

F-27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3 —关联方结余和往来(续)

按要求到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与Hoo Kuen Liu和Wong Man Hin签订了贷款抵销协议,将全部抵销Hoo Kuen Liu和Wong Man Hin的应付股利余额中的HKD 15,876,959(USD(2,026,027 USD)和HKD 188,380,000(USD 24,038,793)。

应收贷款——关联方按照SAB专题4:E和4:G列报为股东权益的减少。

其他应付款——关联方

Name of
关联方

 

关系

 

自然

 

截至
3月31日,
2021

 

截至
3月31日,
2022

 

截至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关有彩

 

公司副主席

 

可偿还预付款

 

142,929

 

 

冯秀梅

 

公司CFO

 

可偿还预付款

 

662,640

 

679,030

 

86,650

维丽地板有限公司

 

公司的CFO冯秀梅也是公司的董事

 

应要求到期的无息贷款

 

2,747,501

 

2,741,901

 

349,888

Chosen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为曾荫权,他是公司的董事

 

应要求到期的无息贷款

 

100,595

 

 

合计

         

3,653,665

 

3,420,931

 

436,538

应付股利

Name of
关联方

 

关系

 

自然

 

截至
3月31日,
2021

 

截至
3月31日,
2022

 

截至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先锋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

 

应付股利

 

 

196,083,071

 

25,021,766

附注14 —税收

所得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Decca BVI和Acelin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不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在这些实体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不征收英属维尔京群岛预扣税。

香港

Decca Mgt、Decca Ltd、Decca China、CLI、CLI HK、Decca CFHK在香港注册成立,并须就其法定财务报表所呈报的应课税收入按有关香港税法作出调整而征收香港利得税。香港的适用税率为16.5%。本公司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任何拨备,因为自成立以来并无来自香港或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利润。

F-28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税收(续)

新加坡

Decca SG和Decca SG Furniture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根据新加坡相关税法调整的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新加坡利得税。新加坡的适用税率为17%,对前1万新元(约HKD 4.90万港元)应纳税所得额的75%和后19万新元(约HKD 93.7万港元)应纳税所得额的50%免征所得税。

泰国

Decca Thailand和Decca MFG均在泰国注册成立,对其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泰国利得税,并根据泰国有关税法进行了调整。泰国的适用税率为20%。

澳门

Decca Macau是在澳门注册成立的,根据相关澳门补充税法调整的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须缴纳澳门利得税。对于应课税利润低于或等于澳门币300,000元(约HKD 291,000元),则按3%至9%的累进税率征收补税;对于应课税利润超过澳门币300,000元(约HKD 291,000元),则按12%的累进税率征收补税。应课税溢利少于澳门币三万二千元(约HKD三万一千元)则免税。

欧洲

Decca Europe在丹麦注册成立,根据丹麦相关税法调整的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欧洲利得税。丹麦的适用税率为22%。

美利坚合众国

Decca USA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并须缴纳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特拉华州不征收任何州企业所得税。Boiler、Decca HF、Decca CF和Decca Home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注册成立,需缴纳21%的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北卡罗来纳州征收2.5%的州企业所得税。

PRC

DGYX Furniture、DG Decca、DGKC和GZYK受PRC的所得税法管辖,并且根据现行法律,在PRC开展业务的所得税准备金是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对此的解释和做法。根据中国PRC《Enterprise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经适当税项调整后,须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开支分别为8,703,868港元及14,992,071 HKD(USD 1,913,108元)。

所得税准备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当前

 

15,821,113

 

 

16,479,370

 

 

2,102,899

 

延期

 

(7,117,245

)

 

(1,487,299

)

 

(189,791

)

准备金

 

8,703,868

 

 

14,992,071

 

 

1,913,108

 

F-29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税收(续)

下表将香港法定税率与公司的实际税率进行了核对:

 

对于
结束的一年
3月31日,
2021

 

对于
结束的一年
3月31日,
2022

香港法定所得税税率

 

16.5

%

 

16.5

%

香港以外地区的税率差异(1)

 

(146.1

)%

 

6.0

%

估值备抵变动

 

785.6

%

 

23.5

%

永久差异(2)

 

120.7

%

 

(9.6

)%

实际税率

 

776.7

%

 

36.4

%

____________

(1)主要是由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PRC、新加坡、澳门、泰国、欧洲和美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税率差异所致。

(2)永久性差异主要包括部分不可抵扣的费用和地方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豁免。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净额如下: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呆账备抵

 

6,288,383

 

 

7,064,961

 

 

901,546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13,529,902

 

 

22,626,193

 

 

2,887,283

 

过剩和过时库存准备金

 

5,898,078

 

 

7,073,801

 

 

902,674

 

折旧暂时性差额

 

 

 

384,896

 

 

49,116

 

估价津贴

 

(13,529,902

)

 

(23,199,158

)

 

(2,960,399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12,186,461

 

 

13,950,693

 

 

1,780,220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结转的经营亏损净额分别为9,627,732港元和29,142,381 HKD(USD 3,718,801),除DG Decca和Decca Ltd外,公司PRC和香港子公司的净经营亏损将于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同时,香港附属公司的经营亏损净额将无限期结转,直至使用为止。根据历史经营业绩水平,截至2022年3月31日,PRC及除DG Decca和Decca Ltd外的香港子公司累计亏损。因此,本公司认为该等PRC及香港附属公司能够悉数动用与经营亏损净额结转有关的递延税项资产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分别对PRC和香港子公司的营业净亏损1,830,596港元和4,572,690 HKD(USD 583,512)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了100%备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新加坡、泰国、美国和欧洲的子公司分别出现经营亏损,结转的净经营亏损分别为HKD 51,984,672元和HKD 76,418,828元(USD 9,751,653元)。该公司认为,其新加坡、泰国、美国和欧洲业务能够充分利用与新加坡、泰国、美国和欧洲的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分别对与美国和欧洲业务相关的营业净亏损11,699,306港元和HKD 17,306,053港元(USD 2,208,391)对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了100%备抵。

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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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税收(续)

公司的某些呆账备抵、过剩和陈旧存货备抵,折旧暂时性差异来自本公司的香港子公司,本公司认为,这些香港子公司不太可能充分利用其与呆账准备金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过剩和过时存货准备金,以及折旧暂时性差额。因此,公司为这些香港子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了100%的呆账准备、存货过剩及过时准备金以及折旧暂时性差异准备,总计为503,488港元(USD 64,249美元)、HKD 432,031港元(USD 55,131美元)和HKD 384,896港元(USD 49,116美元),分别截至2022年3月31日。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公司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可能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没有任何重大的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增值税(“VAT”)和货物和服务税(“GST”)

收入代表服务的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或商品及服务税。增值税和商品及服务税是以销售总价为基础的。在中国,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或9%,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泰国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7%,丹麦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5%,英国和法国的增值税税率均为20%,新加坡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一般为7%。

应缴税款包括下列各项: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应交增值税

 

3,788,257

 

5,717,313

 

729,575

应付所得税

 

39,642,964

 

37,898,771

 

4,836,186

其他应缴税款

 

238,461

 

43,291

 

5,524

总计

 

43,669,682

 

43,659,375

 

5,571,285

附注15 —风险集中

信用风险

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集中信贷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限制现金。如果个人/公司持有合资格存款的银行倒闭,香港存款保障局将向其支付最高限额为500,000 HKD(约合6.4万USD美元)的赔偿。截至2022年3月31日,HKD现金余额为198,512,256港元(USD 25,331,750美元)存放于香港金融机构,其中HKD 190,865,726港元(USD 24,355,991美元)存在信用风险。在中国,每家银行的现金存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境内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13811871元(折合HKD 146302576元(USD 18669377元),折合HKD 139982982元(折合USD 17862947元),尚需承担信用风险。新加坡存款保险有限公司(SDIC)为存款保险(DI)计划成员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存款提供保险,每个账户最高不超过7.5万新加坡元(约合USD 5.7万美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新加坡存款及直接投资计划银行的现金余额为88,244新加坡元,折合HKD 511,157港元(USD 65,228美元),全部存款均在存款保险限额内,且不承担信贷风险。在美国,每家银行的保险金额为25万USD。截至2022年3月31日,USD现金余额2,792,518(HKD 21,891,911)存放于一家位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其中USD 2,663,744(HKD 20,882,389)存在信用风险。在泰国,泰铢存款是在存款预测下进行的

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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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5 —风险集中(续)

代理机构法,每个金融机构每个存款人的最高限额为100万泰铢(USD 3.1万美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泰国金融机构现金余额9,878,798泰铢,折合HKD 2,307,361港元(USD 294,438美元),其中6,588,506泰铢,折合HKD 1,538,858港元(USD 196,371美元),存在信用风险。在澳门,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规定,按银行划分,每位储户的最高还款限额为澳门币50万元(USD 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澳门币现金余额为15,923,800元(折合HKD 1,546,004港元(USD 1,972,820港元)存放于澳门金融机构,其中14,923,800元(折合HKD 1,448,9130港元(折合USD 1,848,930港元)须承担信贷风险。欧洲存款保险计划(EDIS)为每个账户投保的存款不超过100,000欧元(合110,000美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欧洲金融机构现金余额为887,829欧元,折合HKD 7591,860(USD 968,782),其中约HKD,3245,520(USD,414,154)欧元存在信用风险。管理层相信这些金融机构的信贷质素理想,但亦会持续监察其信贷质素。

公司还面临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带来的风险。这些资产接受信用评估。已为参考以往违约经验和当前经济环境确定的估计无法收回的数额计提了备抵。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费用往来和资产负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在PRC,某些外汇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本公司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管理机构办理,这些机构需要一定的证明文件才能影响汇款。

客户集中风险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两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33.4%和12.2%。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两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30.2%和12.9%。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两个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40.6%和22.8%。截至2021年3月31日,三家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33.3%、21.1%和16.2%。

截至2022年3月31日,1个客户分别占合同资产总余额的24.6%。截至2021年3月31日,三个客户占合同资产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54.4%、20.9%和18.7%。

截至2022年3月31日,没有客户的合同负债余额占总余额的10%以上。截至2021年3月31日,四家客户占比分别为34.9%和21.4%。分别占合同负债总余额的15.8%和12.1%。

供应商集中风险

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的年度,没有任何供应商的采购总额占公司总采购量的10%以上。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余额的21.4%和16.0%。截至2021年3月31日,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余额的17.9%和16.2%。

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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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6 —股东权益

普通股

Decca BVI于1999年6月8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普通股的授权数量为50,000股,每股面值为USD 1.00美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共有10,001股股票发行在外。

于2022年3月15日,公司股东议决对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进行股份拆细,将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分别拆细为10,000股(股份拆细),使本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数目变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在股份拆细后,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接受了60,01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的交还和注销。

公司认为,上述交易是对公司普通股的10,000股进行1比1的拆分,新发行100,010,000股普通股,以及交出面值0.0001美元的60,010,000股普通股,是公司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前进行资本重组的一部分。公司认为,按照ASC 260的规定,对上述交易进行追溯,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是适当的。本文和所附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已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和普通股的退还。

宣布的股息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向股东宣派HKD股息400,340,030元及HKD股息(USD 51,086,587元)。一名股东选择以其在公司的贷款余额15,876,959 HKD(折合2,026,027美元)抵销其应得的股息。同时,另一名股东选择将其应得的股息与其应收公司其他款项中的188,380,000 HKD(24,038,793 USD)相抵。截至2022年3月31日,应付股利余额为196083071元(折合25021766美元)HKD。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已支付应付股息HKD 30,000,000(USD 3,828,240),并预计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应付股息的余额。

受限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资金分配。PRC的有关法律法规仅允许PRC实体从其根据PRC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所附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PRC各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不同。

PRC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作为某些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PRC实体可酌情将基于PRC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至企业扩张基金以及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PRC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PRC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至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储备金和全权委托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审查。

由于上述限制,PRC实体向本公司转让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PRC的外汇和其他法规可能会进一步限制PRC实体以股息、贷款和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移资金。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PRC实体的法定储备受限金额分别为21,641,102 HKD和21,849,228 HKD(USD,788,136)。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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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6 —股东权益(续)

法定储备金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PRC各实体的法定准备金留存收益合计分别为109,678 HKD和208,126 HKD(USD 26,559元)。

附注17 —承付款项和意外开支

租赁承诺

公司就办公场所、仓库和储藏室以及展示产品的陈列室签订了几份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这些经营租约下未来五年的最低租赁付款的承诺如下:

截至3月31日,

 

最低租赁付款额

   

HKD

 

USD

2023

 

11,824,434

 

1,508,892

2024

 

8,706,659

 

1,111,039

2025

 

2,915,977

 

372,102

2026

 

1,929,547

 

246,226

2027

 

75,324

 

9,612

所需最低付款总额

 

25,451,941

 

3,247,871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十二个月的租金支出分别为HKD 17,974,119港元和HKD 16,053,329港元(USD 2,048,533)。

意外情况

公司不时成为某些法律程序以及某些声称和未声称的索赔的当事方。应计金额以及与此类事项有关的合理可能损失总额,无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均不被视为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附注18 — Enterprise范围内的广泛披露

公司遵循ASC 280,分部报告,要求公司披露分部数据的依据是管理层如何决定向每个分部分配资源并评估其业绩。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即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及其直接下属,包括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审查合并提交的财务资料,并附有关于收入和收入成本的分类资料,按业务线(室内装饰、家具和固定装置的设计和销售)和按地区(美国、欧洲和亚洲,主要是香港和中国)划分的毛利润,用于分配资源和评估财务业绩。没有部门管理人员对低于合并单位一级的业务、业务成果和计划负责。根据ASC 280制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公司认为自己在一个可报告分部内运营。

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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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8 — Enterprise范围内的广泛披露(续)

按业务部门分列的收入信息如下:

 

结束的年份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室内装饰和设计(一)

 

223,335,918

 

279,505,469

 

35,667,131

家具和固定装置的销售(二)

 

325,252,496

 

471,059,240

 

60,110,922

总收入

 

548,588,414

 

750,564,709

 

95,778,053

____________

(i)随着时间推移确认的收入

(二)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

按区域分列的收入信息如下:

 

结束的年份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美国

 

61,028,388

 

127,047,167

 

16,212,233

欧洲

 

9,015,735

 

26,978,194

 

3,442,633

亚洲

           

香港

 

117,832,607

 

147,944,240

 

18,878,867

PRC

 

299,464,725

 

361,598,803

 

46,142,896

其他亚洲国家

 

61,246,959

 

86,996,305

 

11,101,424

总收入

 

548,588,414

 

750,564,709

 

95,778,053

附注19—其后发生的事件

公司评估了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发生的所有事件和交易,即公司发布这些合并财务报表之日。

2022年4月1日,Decca MGT在香港成立子公司Smart Pro Property Limited(“Smart Pro”)。Decca MGT持有Smart Pro公司100%的股权。Smart Pro从事房地产投资。

2022年4月14日,公司在香港成立了子公司Decca Development Limited(简称“Decca Development”)。本公司持有Decca Development公司100%的股权。Decca Development从事房地产投资。

2022年6月2日,Decca MGT在香港成立了子公司Sky Globe Holding Limited(简称“Sky Globe”)。Decca MGT持有Sky Globe公司100%的股权。Sky Globe从事房地产投资。

2022年6月6日,Decca MGT在香港成立了子公司Giant Globe Limited(简称“Giant Globe”)。Decca MGT持有Giant Globe公司100%的股权。巨人环球从事房地产投资。

2022年6月6日,Decca MGT在香港成立子公司Smart Globe(HK)Limited(简称“Smart Globe”)。Decca MGT持有Smart Globe公司100%的股权。Smart Globe从事房地产投资。

根据2021年10月9日与东莞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1》和2022年4月19日东莞市德佳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追加担保合同,迪卡(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银行香港分行订立一项贷款协议(“贷款协议2”),贷款总额约为2150万港元(USD 280万美元),利率为1.8厘,于2023年3月31日到期。该笔贷款已拨付至德佳(中国)有限公司的香港存款账户,并由东莞市德佳家具有限公司的PRC存款账户作抵押,金额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F-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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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9 —随后发生的事件(续)

根据2021年11月29日与东莞银行签订的《信贷协议2》和2022年5月19日东莞市德佳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追加担保合同,德佳(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协议3》),香港分行总值约5,100万HKD(USD 650万元),利率2.1%,将于2023年5月5日到期。该笔贷款已拨付至德佳(中国)有限公司的香港存款账户,并由东莞市德佳家具有限公司的PRC存款账户作抵押,金额约为人民币4800万元。于2022年6月、7月及8月,公司与东莞银行订立若干贷款协议(“贷款协议4”),总金额约为1980万港元(USD 250万美元),利率为5.1%,将于2023年6月、7月及8月到期。

2022年5月,Smart Pro与第三方签订了五项物业购买协议,购买四套公寓和一栋大楼,总金额约为1.477亿HKD(USD 1.90亿美元)。截至本报告日,Smart Pro已将全部款项汇给第三方,并完成了购买交易。与此同时,Smart Pro开始从这些物业中获得经营租赁收入。

2022年6月,Sky Globe与第三方签订了五项物业购买协议,购买四套公寓和一个9单元的商铺,总金额约为1.273亿HKD(USD-1620万美元)。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Sky Globe已汇出约1270万HKD(160万USD美元)作为购买定金,并预计在2022年12月底前将剩余款项汇出,以完成购买交易。

2022年9月22日,Sky Globe汇出约1560万HKD(USD 200万美元)(未经审计)作为购买上述五处房产的额外定金。

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将剩余股息支付延迟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9月29日,公司支付了应付股利1,000万元HKD(约合USD 130万美元)。在2022年10月和11月期间,公司总共支付了6500万HKD(约合USD 830万美元)的应付股利。(未经审计)

2022年10月,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银行”)批准新的银行融资,以提供最多约5000万HKD(640万USD)的循环信贷(以下简称“RCF”),利率为三个月HIBOR年利率1.5%。上述设施由公司董事Wong Man Hin Max及Tsang Yee Ling Masha担保。此外,该等设施亦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Smart Pro、Decca China及Decca Ltd提供担保。(未经审计)

2022年11月,Smart Pro与华侨银行签订了一项银行融资协议(“协议”),为2022年5月购买的房产提供资金。根据该协议,该银行融资允许公司借入至多约8,840万元(HKD 1,130万元)或所购物业交易价格的40%(以较低者为准)的贷款。同时,该银行融资为按月厘定的浮动利率,较3个月平均香港银行同业拆息(“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利率(“香港银行同业拆息”)低1.4%。该银行融资由公司董事Wong Man Hin Max及Tsang Yee Ling Masha提供担保。此外,该贷款还由公司及其子公司Decca Mgt、Decca China和Decca Ltd提供担保。2022年11月,Smart Pro已从该银行贷款中提取约5910万港币(USD 760万美元),首月利率确定为6.18%,利息将按月支付。本金将于首次提取日期起计4年或发放占用许可证后3个月(以较早者为准)到期。(未经审计)

附注20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第4-08(e)(3)条“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的限制性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并得出结论认为公司披露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是适用的。

F-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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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0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该附属公司于呈列期间并无向本公司支付任何股息。为了仅提供母公司的财务信息,本公司以权益会计法记录其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种投资在本公司单独的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子公司的收入(亏损)列报为“子公司的权益收入”。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一般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精简和省略。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公司没有重大资本和其他承诺、长期债务或担保。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3月31日,
2021

 

3月31日,
2022

 

3月31日,
2022

   

HKD

 

HKD

 

USD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84,718,001

 

 

281,323,384

 

35,899,111

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资产

 

 

 

10,205

 

1,302

流动资产总额

 

84,718,001

 

 

281,333,589

 

35,900,413

     

 

       

其他资产

   

 

       

对子公司的投资

 

641,822,662

 

 

301,054,786

 

38,416,996

总资产

 

726,540,663

 

 

582,388,375

 

74,317,409

     

 

       

负债和股东权益

   

 

       
     

 

       

负债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90,000

 

 

82,828

 

10,570

应付股利

 

 

 

196,083,071

 

25,021,766

负债总额

 

90,000

 

 

196,165,899

 

25,032,336

     

 

       

承诺与或有事项

   

 

       
     

 

       

股东权益

   

 

       

普通股,HKD 0.00078007(USD 0.0001)面值;授权股份500,000,000股,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40,000,000股。*

 

31,203

 

 

31,203

 

3,982

额外实收资本

 

116,039,726

 

 

116,039,726

 

14,807,597

应收贷款关联方

 

(15,860,460

)

 

 

法定储备金

 

21,641,102

 

 

21,849,228

 

2,788,136

留存收益

 

555,135,760

 

 

180,776,586

 

23,068,53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49,463,332

 

 

67,525,733

 

8,616,822

股东权益合计

 

726,450,663

 

 

386,222,476

 

49,285,073

负债和股东权益共计

 

726,540,663

 

 

582,388,375

 

74,317,409

____________

*对2022年3月15日实施的10,000股股份1股分割和2022年3月18日交出的60,010,000股普通股给予追溯效力。

F-37

目 录

DECCA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0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母公司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截至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HKD

 

HKD

 

USD

一般和行政费用

 

(104,005

)

 

(120,281

)

 

(15,349

)

子公司的权益(亏损)收入

 

(7,479,174

)

 

26,309,263

 

 

3,357,272

 

净(亏损)收入

 

(7,583,179

)

 

26,188,982

 

 

3,341,923

 

外币折算调整

 

40,542,690

 

 

18,062,401

 

 

2,304,907

 

综合收入

 

32,959,511

 

 

44,251,383

 

 

5,646,830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截至3月31日,

   

2021

 

2022

 

2022

   

HKD

 

HKD

 

USD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亏损)

 

(7,583,179

)

 

26,188,982

 

 

3,341,923

 

为将净收入(亏损)与业务活动所用现金进行核对而作出的调整:

   

 

   

 

   

 

子公司权益(收入)损失

 

7,479,174

 

 

(26,309,263

)

 

(3,357,272

)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预付款、应收款和其他资产

 

7,456

 

 

(10,205

)

 

(1,302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186,549

 

 

137,657

 

 

17,566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90,000

)

 

(7,171

)

 

(915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股息分配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现金变动

 

 

 

 

 

 

现金,年初

 

 

 

 

 

 

现金,年底

 

 

 

 

 

 

F-38

目 录

迪卡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2

直至及包括2022年(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二十五(25)天),所有买卖或买卖本公司普通股的交易商,不论是否参与本招股,均须交付招股说明书。这一交付要求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售或认购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目 录

第二部分

招股说明书不需要的资料

项目6。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补偿。

我们的发售后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完成发售后立即生效,授权我们向董事及高级人员赔偿他们因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而招致的某些责任。

我们与每一位董事和执行人员就这一提议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我们已同意就该等人士因身为本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而提出的索偿而招致的某些法律责任及开支,向该等人士作出赔偿。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协议还规定对我们和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或控制我们的人的某些责任进行赔偿。

我们打算购买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保险,该保险将涵盖我们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因以董事或高级职员身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

项目7。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

以下是关于我们在过去三年中发行的普通股的资料。以下所述交易均不涉及任何承销商、承销折扣和佣金或佣金,或任何公开发行。

2022年3月18日,就随附招股说明书所述的股份拆细及我们的首次公开发售,Decca Investment Limited向现有股东发行了总计100,01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并接受了60,01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的赎回和注销。

上述普通股的发行是依据《证券法》第4(a)(2)节和根据该节颁布的第506条规则所载的豁免进行的,其依据是交易不涉及公开发行。没有承销商参与交易。

项目8。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a)

附件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所附的附件索引,该索引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b)

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资料不适用或已列入合并财务报表或其附注。

项目9。承诺。

(a)下列签署人在此承诺:

(1)在提出要约或出售要约的任何期间内,将本登记陈述书的生效后修订存档:

(i)列入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规定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II-1

目 录

(ii)在招股说明书中反映在注册说明书生效日期(或其生效后的最新修订)之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说明书中的信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尽管如此,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超过已登记的)和任何偏离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情况,可在根据第424(b)条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中反映出来,如果合计,成交量和价格的变化代表有效注册声明中“注册费的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发行总价的变化不超过20%;

(三)包括以前未在登记说明中披露的与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登记说明中对此种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2)为厘定1933年《证券法》所订的任何法律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的修订均须当作是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而该等证券在该时间的发售,须视为该等证券的首次善意发售。

(3)藉生效后的修订,将任何正在登记而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除名。

(4)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连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所规定的任何财务报表。该法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财务报表和资料无须提供,但登记人须通过生效后的修正,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入,本段(a)(4)所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为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的日期一样最新所需的其他信息。尽管如此,关于F-3表格上的登记说明,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正案,以包括该法第10(a)(3)节要求的财务报表和资料如果这些财务报表和资料包含在登记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这些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F-3表格。

(5)为了根据1933年《证券法》确定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

(i)如果登记人依赖第430B条:

(a)注册人依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自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被视为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列入注册说明书之日起,均应被视为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及

(b)根据第424(b)(2)、(b)(5)或(b)(7)条须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作为依据第430B条提交的与根据第415(a)(1)(i)、(vii)条作出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资料,应视为并在注册说明书中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招股说明书生效后的日期或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如第430B条所规定,为发行人及任何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人的赔偿责任目的,该日期须当作与该招股章程所关乎的注册说明书内的证券有关的注册说明书的新的生效日期,而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售,须视为该等证券的首次善意发售。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在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

II-2

目 录

对于买卖合同时间在该生效日期之前的买方,登记声明将取代或修改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

(ii)如注册人须受规则430C规限,则根据规则424(b)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均须作为与发行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但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注册声明或依据规则430A提交的招股章程除外,自登记声明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该声明应被视为登记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登记声明中。但凡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在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或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文件中所作的任何声明,至于买方在首次使用前已有一段时间的销售合约,取代或修改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此类文件中所作的任何声明。

(6)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下列签署人承诺在下列签署人根据本登记声明首次发行证券时,不论以何种包销方式向买方出售证券,如果证券是通过下列任何一种通信方式向买方提供或出售的,下列签署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买方提供或出售该等证券:

(i)根据规则424要求提交的与发行有关的下列签署人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

(ii)由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拟备或代表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拟备或由以下签名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

(iii)任何其他与发行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其中载有由以下签署人或由以下签署人或代表其提供的有关以下签署人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及

(iv)下列签署人向买方发出的任何其他属于要约中的要约的通讯。

(b)下列签署人在此承诺在承销协议所指明的结束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登记的证书,以便迅速交付给每一买方。

(c)只要根据本协议第6项所述规定或其他规定,登记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可获准就《证券法》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作出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看来,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如就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开支除外)是由该董事提出的,与正在登记的证券有关的高级人员或控制人,除非其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它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并将由这一问题的最终裁决加以管辖。

II-3

目 录

(d)下列签署人在此承诺:

(1)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根据第430A条作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信息登记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所载的,自本登记声明宣布生效之时起,应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2)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凡载有招股说明书形式的每项生效后修订,均应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而该等证券在该时间的发售,须视为该等证券的首次善意发售。

II-4

目 录

展览索引

附件
编号

 

附件说明

1.1*

 

包销协议的格式

3.1**

 

现已生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3.2**

 

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格式(在完成发行时生效)

4.1*

 

证明普通股的样本证明书

5.1*

 

Ogier关于正在登记的普通股的有效性的意见

8.1*

 

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关于税务事项的意见

10.1*

 

Wong Man Hin,Max先生与登记人签订的雇佣协议,日期为[ * ]

10.2*

 

Tsang Yee Ling女士、Masha女士与登记人签订的雇佣协议,日期为[ * ]

10.3*

 

冯秀梅女士与登记人签订的雇佣协议,日期为[ * ]

10.4*

 

注册人与其独立董事之间的独立董事协议的格式

10.5*

 

2014年1月26日东莞德佳家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大岭山镇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南楚工业园工业综合体土地使用权协议的英文译文

10.6*

 

与董事及高级人员订立的补偿协议的形式

10.7*

 

东莞德佳家具有限公司与东莞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信贷协议1的英文译文,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

10.8*

 

东莞德佳家具有限公司与东莞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信贷协议2的英文译文

10.9*

 

截至2022年8月23日,德卡家具有限公司、德卡(中国)有限公司和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之间的循环信贷协议

21.1**

 

附属公司名单

23.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Friedman LLP的同意

23.2*

 

奥吉尔的同意(包括在附件 5.1内)

23.3*

 

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的同意书(载于附件 8.1)

24.1**

 

授权书(包括在签字页)

99.1**

 

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

99.2**

 

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形式

99.3**

 

薪酬委员会章程的形式

99.4**

 

独立董事的同意

99.5*

 

弗若斯特沙利文的同意

107***

 

备案费用表

____________

*以修正方式提交。

* *以前提交过。

* * *归档于此。

II-5

目 录

签署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在F-1表格上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于2022年11月18日在香港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注册声明(经妥为授权)。

 

迪卡投资有限公司

   

签名:

 

/s/Wong Man Hin,Max

       

姓名:Wong Man Hin,Max

       

职务:首席执行官

谨此知悉,凡有下列签字的人,即构成并委任黄文欣,Max为其真正合法的代理人、代理人及事实上的代理人,并具有完全的代替或重新代替其名义、地点及代替的权力,以任何和所有身份,以(1)采取行动,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62(b)条,签署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连同其所有附表和证物,以及随后根据第462(b)条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2)连同其所有附表及证物,就与该等有关的证明书、文书、协议及其他文件而采取行动、签署及存档,而该等证明书、文书、协议及文件是与该等文件有关的所需或适当的,(3)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62(b)条,就本注册说明书或任何该等修订或任何其后根据第462(b)条提交的注册说明书所包括的任何招股章程的任何补充文件采取行动,并将其存档,(4)采取他或她可能或可能亲自作出的、为所有意图及目的而完全需要或适宜作出的任何及所有行动,特此批准、批准及确认该代理人的一切,代理人及事实上的代理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可凭藉该等代理人及代理人合法地作出或安排作出该等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下列身份和日期的人签署。

签字

 

标题

 

日期

/s/Wong Man Hin,Max

 

董事、首席执行官

 

2022年11月18日

黄文欣,马克斯

 

(首席执行干事)

   

冯秀梅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2022年11月18日

冯秀梅

 

(首席财务和会计干事)

   

曾艺玲,玛莎

 

董事

 

2022年11月18日

曾义玲,玛莎

       

II-6

目 录

代表注册人的授权美国签署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是Decca Investment Limited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2年11月18日在纽约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正案。

 

授权美国代表

Cogency全球公司。

   

签名:

 

/s/Colleen A. De Vries

       

姓名:

 

科琳·A·德弗里斯

       

职位:

 

高级副总裁代表
Cogency全球公司。

II-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