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本人,美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席执行官杨志超,兹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本人所知:
a.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b.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6年4月17日
| 签名: | /s/杨志超 | |
| 姓名: | 杨志超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