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2年11月21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注册号:333-262405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第4号修正案
表格F-1
注册声明
根据1933年《证券法》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人的确切名称如其章程所指明)
不适用
(将注册人的姓名翻译成英文)
| 开曼群岛 | 7500 | 不适用 | ||
(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权 成立法团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代码编号) |
(美国国税局雇主 识别号) |
胜科国际水务中心402-404室
江心洲科技路33号,
南京市建业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86-4008280910
(注册处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gency全球公司。
122东42nd街,18号第楼层
纽约,NY 10168
(800) 221-0102
(服务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副本:
William S. Rosenstadt,esq。 Mengyi“Jason”Ye,Esq。 Ortoli Rosenstadt LLP 麦迪逊大道366号,3rd楼层 纽约,NY 10017 电话:212-588-0022 |
Benjamin A. Tan,Esq。 Sichenzia Ross Ference律师事务所 美洲大道1185号,31号St楼层 纽约,纽约10036 电话:212-930-9700 |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在本登记声明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定,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某项发行登记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项发行的较早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I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界定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勾选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登记官特此在必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订本登记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登记官提交进一步的修订,其中具体说明此后,本登记声明应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本登记声明在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更改。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会出售这些证券。本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州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 初步展望 | 待完成,日期为2022年11月21日 |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000,000股普通股
这是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我们称之为“普通股”。我们预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为每股5.00美元。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计划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YBZN。这一发行取决于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本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Weiming Jin现为本公司87%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其中100%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澳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这是金先生100%拥有的。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的约62%。根据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目前符合“受控公司”的定义,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有资格利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要求的某些豁免。金先生将有能力决定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有关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合计持有我们股本62%的投票权,以防止你和其他股东影响重大决策,包括选举董事,对我们组织文件的修订,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
请投资者注意,你们不是在购买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业务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
这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普通股的发行。我们通过PRC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您将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拥有位于中国的运营实体的所有权。在解除VIE结构的重组之后,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现在通过持有股权的方式控制并获得PRC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不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宝控股”)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并非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自身并无重大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本公司在中国的所有业务和经营业务均通过其PRC子公司进行,特别是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易珀跨境电商”)及其子公司江苏易泊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Jiangsu Easy Parking”)。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由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这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会改变有关外资在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所有权的规则和条例,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这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应该知道,他们并不直接持有这些中国经营实体的股权,而只是购买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Yipo Holdings的股权,而Yipo Holdings间接拥有这些PRC子公司的100%股权。我们在这次发行中发行的普通股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而不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票。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第29页。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在购买任何普通股之前,你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关于投资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
特别是,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PRC的子公司进行的,因此我们在中国的业务面临着与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中国与美国的关系或中国或美国的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PRC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目前的业务运作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最近,PRC政府在几乎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作,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资公司采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CAC)会同PRC其他12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求,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国外上市的,必须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正如我们的PRC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所证实,由于我们不是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在线平台运营商,因此我们没有受到《网络安全审评办法》CAC的网络安全审评,基于同样的原因,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建议颁布,我们将不会受到CAC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了重大影响。目前,我们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第29页。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如本PRC大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所告知,PRC中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方寻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PRC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参与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PRC政府机构就我们计划的海外上市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但是,由于PRC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并且官方指南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尚未发布,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反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行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是非常不确定的,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作、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的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PRC其他监管部门将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在赴美上市前必须获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管批准。换句话说,尽管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任何PRC中央政府(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通知,但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直接或间接地;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受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约束,或受PRC政府机构的干预或打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而我们必须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干预或打断。见第2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从本招股说明书第37页开始,讨论这些法律和操作风险以及在决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信息。
此外,自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设立国家反垄断局;(2)修订和颁布反垄断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6月24日发布的对PRC《反垄断法》的修订,2022年,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各行业反垄断指南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及(3)扩大针对互联网公司和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政府最近就反垄断问题发表的声明和采取的监管行动并未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因为本公司或其PRC子公司均不从事受本声明或监管行动约束的垄断行为。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连续三年不能检查发行人的审计师,则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PCAOB在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裁决报告,2021年,发现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设在以下地点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因为中国大陆的一个或多个主管部门采取了立场;(2)香港,a特别行政区和PRC属地,因为其职位被香港一个或多于一个当局所采取。此外,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具体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一旦颁布,将把“非检查年”的时间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如果PCAOB确定它不能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交易或被除牌,这将缩短我们的证券被禁止交易或被除牌的时间。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协议》)。标准作业程序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协议(合称“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以便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由会计监督委员会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调查。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尚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执行。换言之,《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只是向PCAOB开放准入的第一步,以检查和调查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的关于《标准作业程序协议》的情况介绍,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有权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员和调查员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修改。根据PCAOB的说法,其2021年12月根据HFCAA做出的决定仍然有效。PCAOB必须在2022年底之前重新评估这些决定。根据PCAOB的规则,重新评估根据HFCAA作出的决定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决定。但是,如果继续禁止会计监督委员会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会计监督委员会很可能在2022年底前认定,PRC有关部门的职务妨碍了其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的能力,然后,这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将受到HFCAA规定的美国市场交易禁令的约束。
截至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核数师WWC,P.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全面检查或调查的决定所限。该公司的审计员设在美国,并在PCAOB注册,接受PCAOB的检查。最近在中国公司审计方面的事态发展,给WWC,P.C.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充分配合PCAOB要求提供审计工作文件的能力带来了不确定性。如果后来确定,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对公司的审计员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因此,这种缺乏检查的情况可能会导致HFCAA禁止公司证券的交易,并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公司证券除牌。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规则修改提案,和《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报价增加不确定性”,第34页。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投资者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但是,这些资金可以按照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进行转账。凡经营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存放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只要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
根据PRC现行外汇法规,利润分配及与贸易和服务业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因此,PRC子公司可以不经外管局事先批准用外币向我方支付股息,但前提是此类股息汇出PRC须符合PRC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作为PRC居民的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进行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PRC政府也可以自行决定在将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PRC现行法规允许PRC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进出香港的资金转移(包括从香港到PRC的资金)并无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公司只能从其利润中支付股息。除此之外,易珀控股向投资者转让现金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摘要”,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的股息支付依赖于我们的子公司,这是受PRC法律限制的,”以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PRC附属公司在向我方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对我方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需要依靠子公司(包括PRC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PRC的任何子公司将来代表其自身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方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易宝控股可通过贷款或出资向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根据香港的相关法律,我们的子公司可以通过股息分配向易宝控股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香港向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并无限制。PRC现行法规允许宜宝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已于1月1日起实施,2021年,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筹资活动。正如我们的PRC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并未禁止将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经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其他可能限制PRC子公司在PRC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限制的通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未向投资者进行过转让、分红或分配,也未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过转让、分红或分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易珀控股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没有任何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被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受到任何困难或限制。见第4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往来”,第14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易宝控股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摘要”,以及从F-1页开始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有资格获得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请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1页开始的“我们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以获取更多信息。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会带来很高的风险,包括损失全部投资的风险。请参阅第1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 每普通股 | 合计(4) | |||||||
|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 | $ | 5.00 | $ | 20,000,000 | ||||
| 承保折扣(2) | $ | 0.35 | $ | 1,400,000 | ||||
| 收益给我们,不计费用(3) | $ | 4.65 | $ | 18,600,000 | ||||
| (1) | 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假定为每股5.00美元。 |
(2)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i)由承销商介绍给我们的投资者的发售总收益的7%和(ii)由公司提供的投资者的总收益的7%的折扣。这张表假定所有投资者都是由承销商介绍给我们的。此外,我们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发行总收益百分之一(1)%的折扣,作为不计费用。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的适用截止日期向承销商发行认股权证(“承销商认股权证”),金额相当于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的7%。关于保证人认股权证其他条款的说明和关于保证人将收到的其他赔偿的说明,见“承保”。
| (3) | 不包括应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和开支。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载于题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的章节。 |
| (4) | 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权的任何部分。 |
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国家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都没有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没有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这一提议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包销商有义务接受并支付所有股份,如果任何此类股份被接受。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选择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一次或多次,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45天内,以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向我们购买最多额外的普通股,以弥补超额配售(如果有的话)。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该选择权,应付的总承销折扣将为1,400,000美元,扣除费用前的总收益将为18,600,000美元。
承销商预计将在2022年或前后按照“承销”项下的规定在付款后交付普通股。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2
目 录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 | 四) |
| 展望摘要 | 1 |
| 发售 | 13 |
| 风险因素 | 16 |
| 所得款项用途 | 42 |
| 股息政策 | 43 |
| 资本化 | 44 |
| 稀释 | 45 |
|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 46 |
| 商业 | 60 |
| 条例 | 73 |
| 管理层 | 85 |
| 主要股东 | 91 |
| 关联方交易 | 92 |
| 股本说明 | 95 |
| 未来符合出售条件的股份 | 104 |
| 税收 | 105 |
| 承销 | 111 |
| 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 | 114 |
|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 116 |
| 法律事项 | 117 |
| 专家 | 118 |
| 您可以在哪里找到其他信息 | 119 |
| 财务报表索引 | F-1 |
i
我们或任何包销商均未授权任何人向你方提供任何资料或作出任何陈述,但不包括在本招股章程或我们所编制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我们和承销商都不对他人可能提供给你的任何信息承担责任,也不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仅为出售在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法域内出售。无论本招股说明书的交付时间或证券的任何出售时间如何,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信息仅在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是准确的。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及前景可能有所改变。
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任何此类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我们的证券或持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在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持有本招股说明书的人必须了解并遵守适用于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本次发行和本招股说明书分发的任何限制。
二
适用于本说明书的公约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权。
除非另有说明,如本招股说明书所用,“易宝控股”、“我们”、“我们”、“本公司”及“公司”指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PRC附属公司”及“营运附属公司”指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或Yi Po WFOE及其附属公司,江苏易泊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江苏易泊车,根据PRC法律成立的实体。
| ● | “中国”或“PRC”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 |
| ● | “港币”、“HKD”或“港币”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
|
| ● | “江苏易泊车”指江苏易泊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PRC成立的外商独资公司,是易珀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
| ● |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
| ● | “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 “美元”、“USD”、“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Yi Po Holdings”指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
| ● | “Yi Po HK”是指Guangyan Hong Kong Group Co.,Ltd.,一家香港公司,是Yi Po Holdings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亿宝WFOE”指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PRC成立的外商独资公司,是亿宝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
本招股说明书仅为方便读者阅读,将某些人民币金额按规定汇率转换为美元金额。凡提到“美元”、“USD”、“美元”或“美元”,都是指美元。有关汇率列示如下:
截至 6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期末人民币:1美元汇率 | 6.6994 | 6.4586 | ||||||
| 期末HKD:1美元汇率 | 7.84739 | 7.7661 | ||||||
| 期间平均人民币:1美元汇率 | 6.4984 | 6.4721 | ||||||
| 期间平均HKD:1美元汇率 | 7.83079 | 7.7615 | ||||||
截至 12月31日, |
||||||||
| 2021 | 2020 | |||||||
| 期末人民币:1美元汇率 | 6.3551 | 6,5249 | ||||||
| 期末HKD:1美元汇率 | 7.7973 | 7.7530 | ||||||
| 期间平均人民币:1美元汇率 | 6.3703 | 6.8976 | ||||||
| 期间平均HKD:1美元汇率 | 7.7991 | 7.7562 | ||||||
我们修订了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便对我们的普通股实行1比32的反向股票分割。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资料均已作出调整,以落实于2022年7月9日实施的普通股1比32反向拆股。
三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看法,所有这些都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前瞻性陈述给出了我们目前的预期或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您可以通过以下事实来识别这些陈述:它们与历史或当前事实并不严格相关。你可以找到很多(但不是全部)这样的陈述,这些陈述是通过使用诸如“近似”、“相信”、“希望”、“预期”、“估计”、“项目”、“打算”、“计划”、“将”、“将”、“应该”、“可能”、“可能”或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类似表达。这些声明很可能涉及我们的增长战略、财务结果以及产品和开发方案。您必须仔细考虑任何此类声明,并且应该理解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声明不同。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不准确的假设和各种各样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一些已知的和一些不确定的。任何前瞻性陈述都无法保证,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 | 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 |
| ● | 我们的收入、成本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的客户,包括合并账户客户的预期增长;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及规例;及 | |
| ● | 关于COVID-19病毒的传播及其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总体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 |
我们在“风险因素”中描述了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某些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的前瞻性陈述是基于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这些信念和假设是基于管理层在做出这些陈述时可获得的信息。我们提醒您,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而且很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暗示或预测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在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时,你应该小心谨慎。除联邦证券法要求外,我们没有任何意图或义务在本招股说明书分发后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假设变化或其他原因。
四)
以下摘要的全部内容由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更详细的资料和财务报表加以限定,并应与其一并阅读。除本概要外,我们促请你在决定是否购买普通股前,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在“风险因素”下讨论的投资普通股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最终控股公司易珀控股在PRC并不直接拥有任何实质性业务,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我们在PRC的业务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运营的。
概览
易宝控股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物质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停车在中国开展业务。易珀控股通过江苏易泊车在PRC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机产品。
我们通过PRC运营子公司于2018年涉足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约81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9个我们自营的停车场。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停车场业务,这是一个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我们推出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种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门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门)相结合。我们的车辆通行效率表现在停车场大门产品中安装的智能管理系统,它可以保存和存储诸如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全国39家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的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广泛的经销商授权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为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经销商还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业和住宅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为智能停车场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基于我们对智能停车行业市场的把握和投入,江苏易泊车被国内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估委员会授予“2020年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20年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停车平台”等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运输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城市规划行业等不同垂直行业的认识逐步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各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我们的收入包括:(一)经销商牌照费;(二)停车场管理系统费用;(三)停车位租赁费;(四)其他相关收入。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为2452883美元,与2021年同期的2795500美元相比,减少了342617美元,降幅为12.2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为5,277,517美元,与2020年同期的2,786,853美元相比,增加了2,490,664美元,增幅为89.37%。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880,439美元减少215,672美元或24.50%,至664,76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增加了1,468,382美元,增幅为305.77%,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80,230美元增至1,948,612美元。
新冠肺炎的影响
一种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持续爆发,导致过去一年全球各地的商店和商业设施受到隔离、旅行限制和暂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为大流行病。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质迅速扩大,而且由于我们的所有业务和员工基本上都集中在中国,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业务结果和财务状况都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对我们业务成果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今后的事态发展和可能出现的关于COVID-19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新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几乎所有这些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新冠疫情对我国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根据南京当地政府政策,我国员工和经销商暂时禁止外出。我们的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业。 |
| ● |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在大流行期间,我们把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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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的业务表现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但由于2020年下半年疫情在中国得到有效控制,企业经营业绩有所回升。此外,我们还收到了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成为经销商的投资者的兴趣。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2022年仍有区域性的冠状病毒疾病爆发(如北京和上海),中国的流动仍然有限。封锁措施将继续在有报告的新冠肺炎病例的封闭和控制区实施。一些城市要求居民出示新冠肺炎阴性检测结果才能进入公共场所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最近的这些区域性疫情并没有影响公司的业务,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衰退,从而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业机会。新冠肺炎疫情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大流行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由于围绕COVID-19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COVID-19爆发和应对有关的业务中断及其相关财务影响。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业务活动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为我们的持续业务提供资金。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 ● | 一体化国家网络停车平台:通过一体化国家网络停车平台,通过不同功能系统的协调和组合,提供城市级智能停车全流程服务,其中停车场管理、运营、维护、充电通过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以数字和电子方式传输。能在市场竞争中以较低的运营成本快速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
| ● | 便利的付款服务:如果车主使用停车场,车主可以通过扫描停车场二维码或通过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支付停车费。我们的系统可以快速连接到移动支付选项,包括微信、支付宝、银联和ETC。 |
| ● | 营销网络优势:我们在21个城市的经销商与我们建立了合作关系,并负责提供全国性的营销和推广服务。经销商提供推广和宣传,便利我们和潜在的合作伙伴,即停车场的所有者,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大门,并使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在停车场的运营方面达成合作。 |
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的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为我们提供了多种增长途径。我们打算执行以下关键战略:
| ● | 我们积极参与停车场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并专注于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开发:我们认为我们为车主提供一站式停车解决方案的能力使我们能够充分利用停车场管理数字化工业化带来的机遇。智能泊车解决方案有望成为我们的核心业务,并在我们的业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计划将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应用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包括智能城市和智能社区。 |
| ● | 我们开发在线技术平台和营销渠道:不断完善和优化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功能。此类停车平台力求满足车主的多样化需求,为车主提供数字化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
| ● | 我们降低了总体运营成本:考虑到智能泊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和新冠疫情的爆发,我们打算通过经销商授权来降低我们的整体成本,以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经销商方便我们和潜在的合作伙伴实现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管理合作,并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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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结构
易宝控股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没有重大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易珀控股通过其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解除VIE结构的重组之后,易珀控股现在通过持有股权的方式控制并获得PRC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不使用VIE结构。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的公司结构。有关公司历史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61页开始的“业务—公司结构”。

我们的子公司和业务职能
易宝控股是一家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我们通过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易宝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易宝香港是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现时并无从事任何业务,只是作为一间控股公司。
易宝WFOE于2021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根据PRC的规定,公司是易宝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也是一家外商独资实体。
江苏易泊车于2018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注册经营范围为智能技术、智能停车技术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停车场管理服务等。江苏易泊车是我们的营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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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
2021年8月24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及江苏易泊车全体股东签订了一系列VIE协议(以下简称“VIE协议”),搭建了VIE架构。由于这些VIE协议,易宝WFOE被视为江苏易泊车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江苏易泊车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我们将江苏易泊车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2年2月19日,易珀WFOE、江苏易泊车与江苏易泊车的股东签署了终止VIE协议。VIE结构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泊车的一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非中国人。由此,江苏易泊车从一家中国本土企业转型为一家外资合资企业。
分别于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3月9日,易宝物流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WFOE的全资子公司。在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易珀WFOE收购江苏易泊车100%股权时,江苏易泊车是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认为《易宝股份》设立易宝股份及《易宝股份》上述收购江苏易泊车不受《并购重组规则》的约束,无需取得中国证监会、中国商务部《并购重组规则》的批准。但是,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与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投资者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但是,这些资金可以按照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进行转账。凡经营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存放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
根据PRC现行外汇法规,利润分配及与贸易和服务业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因此,PRC子公司可以不经外管局事先批准用外币向我方支付股息,但前提是此类股息汇出PRC须符合PRC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作为PRC居民的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进行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PRC政府也可以自行决定在将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PRC现行法规允许PRC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进出香港的资金转移(包括从香港到PRC的资金)并无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公司只能从其利润中支付股息。除此之外,易珀控股向投资者转让现金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只要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境外或香港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PRC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股权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并且对PRC子公司向我方付款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方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PRC附属公司在向我方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对我方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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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需要依靠子公司(包括PRC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PRC的任何子公司将来代表其自身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方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易宝控股可通过贷款或出资向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根据香港的相关法律,我们的子公司可以通过股息分配向易宝控股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香港开曼群岛的股息转让没有任何限制。PRC现行法规仅允许我们的WFOE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
PRC有货币和资本转移规定,要求我们遵守一定的资本流动要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通过增加公司在PRC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向其PRC子公司转移现金(美元)。本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活期贷款的方式相互转移资金。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须遵守《私人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正如我们的PRC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并未禁止将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经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其他可能限制PRC子公司在PRC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限制的通知。本公司在PRC的子公司迄今未向本公司划转任何收益或现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未发生资产转移或现金转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尚未向美国投资者派发任何股息或股息。该公司的业务主要通过其子公司进行。该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其重要资产仅由其在PRC子公司中持有的所有权权益组成。公司依靠其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必要的资金:(一)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现金分配;(二)偿还任何债务;(三)支付经营费用。由于PRC的法律法规(见下文)规定每年应在支付股息前将税后收入的10%存入普通储备基金,因此本公司在PRC的子公司在这方面受到限制,以及在下文提到的其他方面,他们有能力将其净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股息转让给公司。
从公司向子公司转现金,增加公司在PRC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而股东贷款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局备案。除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对这种现金转移或收益分配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
关于股息的支付,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
| 1. | PRC法规目前仅允许根据会计准则和PRC法规的规定,从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PRC法规的详细说明如下); |
| 2. | PRC附属公司须根据PRC会计准则,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净收入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直至该等公积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
| 3. | 此种储备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 |
| 4. | 我们PRC的子公司也可以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除非发生清算,这些基金也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不参与共同福利基金;和 |
| 5. | 债务的发生,特别是管理这种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子公司支付股东股息或进行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 |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子公司无法在需要时向公司支付股东股息和/或支付其他现金,则公司开展业务、进行投资、进行收购或进行其他需要营运资金的活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只要资金不进出PRC,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包括我们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的投资和/或收购,将不会受到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未向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分配,也未有投资者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分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易珀控股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打算将收益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产能。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没有任何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被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各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受到任何困难或限制。
5
监管权限
我们的子公司已根据PRC的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了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批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经营所需的唯一许可条件是PRC子公司的营业执照。PRC的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允许公司在政府管辖范围内开展特定业务的许可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及PRC的子公司已收到PRC有关部门提供的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的许可、许可或批准,并且没有拒绝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表详细介绍了PRC子公司所持有的许可证和权限。
| 批准 |
受赠人 |
发行机构 |
签发日期 | 有效性 |
地区 |
允许的行为范围 | ||||||
| 营业执照 | 义埔WFOE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 | 2021年3月16日 | 无限 |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高塘路88号理想名苑12号楼501室 | 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咨询和规划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动画和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销售需要许可证的商品除外)(但须经法律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 ||||||
| 营业执照 | 江苏易泊车 | 南京市建掖区市场监督管理 | 2022年6月10日 | 无限 | 南京市建冶区科技路33号1号楼402-404室 | 智能技术及智能停车设备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智能车库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智能停车设备的销售与安装;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充电桩的销售;集中式快充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PRC附属公司无须取得停车场管理业务的特定牌照。然而,适用的法律和条例可能会收紧,并且可能会引入新的法律或条例,以施加额外的政府批准、许可证和许可证要求。如果我们无意中断定不需要这种批准,未能获得和维持我们业务所需的这种批准、执照或许可证,或对监管环境的变化作出反应,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处罚和业务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这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均未申请、收到或被中国任何机构拒绝批准在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子公司也未收到任何查询或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PRC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对我们计划在海外上市的警告或制裁。我们相信,根据PRC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及其子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这些证券无需获得中国有关部门的许可。然而,如果任何中国当局随后通知我们,要求获得本次发行和/或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许可,我们可能根本无法及时获得此类许可。如果发生这种风险,我们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或完全阻碍,目前提供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变得毫无价值。
2006年8月8日,PRC六家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并购规则》要求,由PRC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交易前,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我们对在本招股说明书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了解,根据《并购规则》,我们无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要求其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和交易。然而,对于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上述PRC法律顾问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政府机构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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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及类似事项。目前还不确定PRC政府机构将如何规范海外上市,以及我们是否需要获得任何特定监管机构的批准。此外,如果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和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条例草案》)。《境外上市规则草案》要求,PRC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外发行上市”),应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和间接发行上市。主要业务活动在PRC的企业,以其拥有的PRC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入或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以境外企业(“境外发行人”)的名义发行股份并上市,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此类活动应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因此,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建议的发行将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因此,公司须在《境外上市条例草案》生效后,完成有关的申报程序,并向证监会提交有关资料。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印发《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1年)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线平台运营者(连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即“运营者”),应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如果想在外国上市,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不需要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1年)申请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本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告知,基于对PRC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不需要获得上述批准上市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我们在纳斯达克交易普通股,因为我们没有通过与PRC境内公司的合并或收购来设立我们的PRC子公司,而这些公司使用的是《并购规则》中定义的股权作为对价。
然而,在海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以上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任何形式的与《并购规则》有关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PRC相关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PRC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PRC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目前尚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PRC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即使获得该许可,该许可是否会被拒绝或取消也不得而知。
PRC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例如,PRC政府最近发布了一些新政策,这些政策对某些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教育和互联网行业,我们也不能排除它将来会发布可能对该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最近,PRC政府在几乎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来规范在华业务,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资公司采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正如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所证实,我们目前在中国开展业务没有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鉴于:(i)我们在业务运作中不拥有大量个人资料;及(ii)我们在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当局可能不会将其列为核心或重要数据。此外,正如我们的PRC律师所确认的那样,由于我们从我们这里获得的收入水平以及经过我们的审计师WWC,P.C.审计的收入水平,我们没有受到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并购控制审查,以及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提议或实施对中国境内收入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任何公司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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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目前无需获得任何PRC政府机构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开展日常业务的拒绝,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反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行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都是非常不确定的,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将我们的证券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有关更详细的资料,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这样的批准。”以及“我们可能会受到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
风险因素摘要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以下是使我们的普通股投资具有投机性或风险性的重要因素的摘要。重要的是,本摘要并未涉及我们面临的所有风险。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标题下所载和以参考方式并入的资料,以便进一步讨论本风险因素摘要中概述的风险以及我们面临的其他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从本招股说明书第16页开始,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在一个竞争激烈和迅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可能很难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我们在一个竞争激烈和快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可能很难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在第16页。 |
| ● | 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慢于我们的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慢于我们的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在第16页。 |
| ● |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或如果我们不能适应行业的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或未能适应行业的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第16页。 |
| ● |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影响”在第16页。 |
| ● | 我们的许可协议规定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未来的佣金,如果我们没有必要的资金来支付这些款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许可协议规定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未来的佣金,如果我们没有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第17页。 |
| ● |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第17页。 |
| ● |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之间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的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第17页。 |
| ● |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在第18页。 |
| ● | 如果我们不能以有效和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持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及行业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及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及维持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在第1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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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
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开始,与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在PRC的附属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28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的PRC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时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自本招股章程第22页开始,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 | PRC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生突然或意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见"风险因素–在PRC经商的风险– PRC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而无需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第31页。 |
| ● | PRC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者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进行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第29页。 |
| ● | PRC政府为对发行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海外进行的投资和在中国发行的外国投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进行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第29页。 |
| ● | PRC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生突然或意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见"风险因素–在PRC经商的风险– PRC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而无需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第31页。 |
| ● | 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第25页。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进行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第29页。 |
| ●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简称“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规则修改提案,以及美国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适用更多、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因素。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规则修改提案,以及美国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适用更多、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报价增加不确定因素。”第34页。 |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在第32页。 |
9
| ● | 《并购规则》和PRC的某些其他法规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中国通过收购实现增长的难度。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并购规则》和PRC的某些其他法规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中国通过收购实现增长的难度”在第36页。 |
| ● | 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能够获得该等批准”在第36页。 |
| ● | 凡经营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存放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第28页。 |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从本招股说明书第36页开始,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的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的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可能是波动的。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我们的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的价格,而该等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在第37页。 |
| ● |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你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见"风险因素–与这次发行有关的风险–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你的股票的帐面价值会立即大幅摊薄”第39页。 |
| ● | 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也不期望在可预见的将来支付股息。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我们没有向股东派发股息,也不期望在可预见的将来派发股息”在第38页。 |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美国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或HFCAA,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与某些公司完成业务合并的能力,特别是那些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收购候选人。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关于执行HFCAA的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制定的程序认定其有一个“不检查”年,那么已确定的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2021年6月,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该法案一旦签署成为法律,将把HFCAA规定的外国公司退市时间缩短至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两年不能接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在美国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以及在美国的任何场外交易都将被禁止。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按照HFCAA的设想进行确定时提供了一个框架,是否由于一个或多个当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检查或调查设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中附有一家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不能完全检查或调查,因为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了立场。2021年12月16日,会计监督委员会发布报告称,由于PRC主管部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担任职务,其无法对总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协议》)。标准作业程序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协议(合称“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以便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由会计监督委员会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调查。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尚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执行。换言之,《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只是向PCAOB开放准入的第一步,以检查和调查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的关于《标准作业程序协议》的情况介绍,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有权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员和调查员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修改。根据PCAOB的说法,其2021年12月根据HFCAA做出的决定仍然有效。PCAOB必须在2022年底之前重新评估这些决定。根据PCAOB的规则,重新评估根据HFCAA作出的决定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决定。但是,如果继续禁止会计监督委员会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会计监督委员会很可能在2022年底前认定,PRC有关部门的职务妨碍了其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的能力,然后,这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将受到HFCAA规定的美国市场交易禁令的约束。
10
截至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核数师WWC,P.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完全宣布的无法检查或调查注册公司的决定所限。它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由预防犯罪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0年,因此不受预防犯罪监督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将来根据HFCAA禁止买卖我们的普通股,因为PCAOB决定不能在将来的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核数师,纳斯达克可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除名,并可禁止买卖我们的普通股。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该法案如果获得美国众议院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将把外国公司遵守PCAOB审计的时间缩短至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从而缩短了触发禁止交易的时间周期。然而,这些最近的发展将为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因素,我们不能向你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在考虑到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的适足性和培训之后,是否会对我们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与审计我们的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源、地域范围或经验是否充足。
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修改,和《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不受会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报价增加不确定性。
“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作为一家在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而这些要求原本适用于大型上市公司。特别是,作为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
| ● | 可以只提供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只提供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或“MD & A”; |
| ● | 不要求提供详细的叙述性披露,讨论我们的薪酬原则、目标和要素,并分析这些要素如何与我们的原则和目标相吻合,这通常被称为“薪酬讨论和分析”; |
| ●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估,不要求我们的审计员提供证明和报告; |
| ● | 不需要我们的股东就高管薪酬或金降落伞安排(通常称为“薪酬发言权”、“频率发言权”和“金降落伞发言权”投票)进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 |
| ● | 不受某些要求按绩效计酬图表和首席执行官薪酬比率披露的高管薪酬披露规定的限制; |
| ● | 有资格为根据JOBS法§ 107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申请更长的分阶段实施期;和 |
| ● | 将不会被要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
我们打算利用所有这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包括根据《JOBS法》第107条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较长阶段。我们选择使用分阶段执行期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将我们的财务报表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其他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这些公司已根据JOBS法案§ 107选择退出分阶段执行期。
我们仍将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直至(i)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我们在该财政年度的年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ii)在完成发行五周年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i)我们在该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在前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或(iv)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的日期,如果在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营业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享受上文讨论的JOBS法案中规定的豁免。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意义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约束。例如:
| ● | 我们不需要提供与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或频繁的《交易法》报告;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完全遵守母国的要求,这些要求比适用于国内上市公司的规则要严格; |
11
| ● |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同样程度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我们不受FD条例旨在防止发行人有选择地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我们无须遵守《交易法》中有关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规定;及 |
| ● |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第16条的规定,即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他们的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并确定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所获利润的责任。 |
作为受控制公司的影响
受控制的公司不受多数独立董事要求的限制。受控制的公司须遵守纳斯达克标准的豁免,该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由多数独立董事组成。
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Nasdaq)上市的证券符合“受控公司”资格的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标准,以维持其上市。纳斯达克采用了定性上市标准。不遵守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可能会失去上市地位。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是指一个人、一个实体或一个集团拥有超过50%的投票权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可豁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包括:
| ● | 董事会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规定; |
| ● |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个提名和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附有说明委员会宗旨和职责的书面章程; |
| ● |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并附有说明委员会宗旨和职责的书面章程;以及 |
| ● | 对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进行年度业绩评估的要求。 |
受控制的公司仍必须遵守交易所的其他公司治理标准。这些措施包括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或非管理董事的特别会议。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权,我们的控股股东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占总投票权的百分比,或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占总投票权的百分比,假设超额配股权已全部行使。因此,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c)条所界定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控股股东将拥有超过50%的投票权选举董事。作为一家“被控制的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我们不打算依赖这些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我们完成这项提议后这样做。
公司信息
我们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建冶区江心洲科技路33号胜科国际水务中心402-404室。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4008280910。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Osiris International Cayman Limited,Suite # 4-210,Governors Square,23 Lime Tree Bay Avenue,PO Box 32311,Grand Cayman KY1-1209,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流程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 New York,NY 10168。投资者如有任何查询,请透过我们主要行政办事处的地址及电话号码与我们联络。
12
以下是提供条件的摘要:
| 发行人 |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 我们提供的证券 | 4,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
| 发行价格 | 我们目前估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为每股普通股5.00美元。 | |
| 发行前已发行的普通股 | 10,000,000股普通股。 | |
| 超额配售权 | 我们已给予承销商一项为期45天的选择权,以购买最多额外的普通股(如果有的话)。 |
|
| 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14,000,000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14,600,000股)。 |
|
代表的认股权证 |
保证购买我们的280,000股普通股(或322,000股普通股,如果代表行使其选择权以全数购买这些额外的保证)。认股权证将在任何时间行使,并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自发行结束起至发行生效五(5)年届满。认股权证可按发行价格的每股价格行使。认股权证不得赎回或撤销。 |
|
| 收益用途 | 我们估计,如果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权,全额购买额外的普通股,假设发行价为每股5.00美元,我们将从这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约为18,100,000美元,约合20,860,000美元,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 |
|
| 我们打算将本次发行的净收益主要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营运资金。更多信息见“收益的使用”。 | ||
| 建议纳斯达克交易代号及上市 | 我们计划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YBZN”。这一发行取决于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会获批准上市,或会发展一个流动的交易市场。 |
|
| 锁定 | 我们的董事、执行人员和所有股东都与承销商达成了协议,不提供销售、发行、销售、签约销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6个月。但是,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不得要约出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12个月。在此期间,本公司也不得进行发行,不得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更多信息见“承保”。 |
|
| 转让代理 | Transhare公司。 |
|
| 风险因素 | 请参阅“风险因素”,讨论您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该仔细考虑的风险。 |
除非我们另有特别说明,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假定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
13
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注册人、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母公司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下表为简明合并附表,分别汇总了注册人、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母公司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并剔除了调整:
综合业务说明信息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收入 | $ | — | $ | 2,452,883 | $ | — | $ | — | $ | 2,452,883 | ||||||||||
| 收入成本 | $ | — | $ | (495,447 | ) | $ | — | $ | — | $ | (495,447 | ) | ||||||||
| 应占非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E收入/(损失)份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664,767 | $ | — | $ | — | $ | 664,767 | ||||||||||
| 综合收入 | $ | — | $ | 498,790 | $ | — | $ | — | $ | 498,790 |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收入 | $ | — | $ | — | $ | 2,795,500 | $ | — | $ | 2,795,500 | ||||||||||
| 应占非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E损失份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880,439 | $ | — | $ | 880,439 | ||||||||||
| 综合收入 | $ | — | $ | — | $ | 891,662 | $ | — | $ | 891,662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收入 | $ | — | $ | — | $ | 5,277,517 | $ | — | $ | 5,277,517 | ||||||||||
| 应占非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E损失份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1,948,612 | $ | — | $ | 1,948,612 | ||||||||||
| 综合收入 | $ | — | $ | — | $ | 1,976,885 | $ | — | $ | 1,976,885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收入 | $ | — | $ | — | $ | 2,786,853 | $ | — | $ | 2,786,853 | ||||||||||
| 应占非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VIE损失份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480,230 | $ | — | $ | 480,230 | |||||||||||
| 综合收入 | $ | — | $ | — | $ | 527,530 | $ | — | $ | 527,530 | ||||||||||
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2年6月30日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流动资产 | $ | — | $ | 11,242,774 | $ | — | $ | — | $ | 11,242,774 | ||||||||||
|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13,675,060 | $ | — | $ | — | $ | 13,675,060 | ||||||||||
| 负债总额 | $ | — | $ | 10,335,187 | $ | — | $ | — | $ | 10,335,187 | ||||||||||
| 股东权益 | $ | — | $ | 3,339,873 | $ | — | $ | — | $ | 3,339,873 | ||||||||||
14
| 截至2021年6月30日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 | 10,676,367 | $ | — | $ | 10,676,367 | ||||||||||
|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 3,009,742 | $ | — | $ | 3,009,742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11,636,154 | $ | — | $ | 11,636,154 | ||||||||||
| 股东权益 | $ | - | $ | — | $ | 1,755,860 | $ | (- | ) | $ | 1,755,860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 | 12,758,688 | $ | — | $ | 12,758,688 | ||||||||||
|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 4,100,245 | $ | — | $ | 4,100,245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14,017,851 | $ | — | $ | 14,017,851 | ||||||||||
| 股东权益 | $ | — | $ | — | $ | 2,841,083 | $ | (- | ) | $ | 2,841,083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 | 6,946,935 | $ | — | $ | 6,946,935 | ||||||||||
|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 3,780,078 | $ | — | $ | 3,780,078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9,862,815 | $ | — | $ | 9,862,815 | ||||||||||
| 股东权益 | $ | — | $ | — | $ | 864,198 | $ | — | $ | 864,198 | ||||||||||
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 (1,562,670 | ) | $ | — | $ | — | $ | (1,562,670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1,436,292 | $ | — | — | $ | 1,436,292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112,585 | ) | $ | — | $ | — | $ | (112,585 | ) |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2,876,950 | $ | — | $ | 2,876,950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10,537 | ) | — | $ | (10,537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69,612 | $ | — | $ | 69,612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1,115,730 | $ | — | $ | 1,115,730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1,138,525 | ) | — | $ | (1,138,525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80,861 | $ | — | $ | 80,861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父母 | 非VIE 子公司 |
VIE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1,356,334 | $ | — | $ | 1,356,334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1,556,695 | ) | $ | — | $ | (1,556,695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452,426 | $ | — | $ | 452,426 | ||||||||||
15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会有很高的风险。在决定是否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你应仔细考虑下述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所有其他资料,包括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的部分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如果这些风险真的发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从而导致贵方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我们在一个竞争激烈和迅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可能很难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
我们成立于2018年8月,在智能泊车行业拥有有限的经营历史,该行业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我们对可能发展和影响我们业务的趋势的洞察力可能有限,我们在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和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时可能会犯错误。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中,我们分别有96%和56%的收入来自经销商授权费。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73%和97%的收入分别来自经销商授权费。
我们的历史成果和增长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增长或保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如果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智能泊车系统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或者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满足用户的需求,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业务扩展可能会增加我们业务的复杂性,并对我们的管理、业务、财务和人力资源造成重大压力。我们目前和计划中的人员、系统、程序和控制可能不足以支持我们今后的行动。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慢于我们的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智能泊车系统的普遍采用,但我们不能确定智能泊车系统的采用趋势将在未来持续下去。很难预测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采用率和需求,未来智能泊车系统市场的增长率和规模。如果我们的产品不能继续获得市场认可,或由于缺乏客户认可、技术挑战、经济状况恶化、数据安全或隐私问题、政府监管、竞争技术和解决方案或信息技术支出减少而导致需求减少,这将导致收入减少,我们的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或如果我们不能适应行业的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智能泊车系统行业高科技产品的日益发展,与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相呼应。同样,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在不断创新,以提高用户体验。我们继续投入大量资源开发和改进我们现有的产品,并推出新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我们的服务。我们的行业正在发生的变化和发展也可能要求我们重新评估我们的业务模式,并对我们的长期战略和业务计划采取重大的改变。我们未能创新和适应这些变化,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影响。
我们的智能停车系统、全国联网停车平台、停车场闸机产品的重要功能是控制和管理车辆的流量。只有当城镇或特定地区的车辆拥有量达到一定水平,并且为了控制和管理车辆或交通流量,市场才会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生需求。随着市场上汽车数量的增加,对我们产品的需求也增加了。如果中国政府发展汽车工业的政策或鼓励家庭拥有汽车的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影响汽车的数量,特别是私人汽车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从而影响市场对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的需求。
我们今后可能需要大量额外的资金。不能保证我们将获得更多的资金。
过去,我们一直依赖股东股权出资所得的收益来满足我们的资本需求。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获得资本,以满足我们的资本需求,以维持运营和改善财务业绩。如果我们不能满足营运资金和一般商业用途的未来资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限制我们的营销努力,减少或消除资本支出。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不能以合理的条件提供足够的额外融资,我们可能无法执行我们的扩张计划或为我们的业务购买额外的设备,我们将不得不相应地修改我们的业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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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许可协议规定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未来的佣金,如果我们没有必要的资金来支付这些款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
江苏易泊车与每个经销商分别签订了经销商授权协议。经销商许可协议的期限通常为3年。协议将自动续签,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协议到期之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我们根据这些协议获得了收入,作为回报,经销商将从我们那里获得佣金。经销商的佣金是根据经销商专属区域内所有转介停车场项目五年净收益的20%计算的,每年支付。该公司尚未支付加盟商佣金。我们将于2023年4月首先向经销商支付佣金。根据经销商许可协议,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此类佣金,这些未来的义务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增加风险。不能保证我们将拥有支付这些款项所需的资金,或能够在需要时筹集这些资金。如果我们无法筹集更多资金或维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履行到期的付款义务,我们可能会严重违反我们的经销商许可协议,我们的交易对手可能会寻求对我们采取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这将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有义务根据收到的收入支付的佣金金额为0。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认为,每个时期的主要供应商都是那些在这一时期内占总采购量10%以上的供应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为公司提供100%的采购总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约占公司总采购量的25%。截至2021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43%。截至2020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20%。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两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一家主要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约10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约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0%。截至2022年6月30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68%。截至2021年6月30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为0%。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超过10%。
我们的供应商可能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江苏易泊车一般与他们订立合作协议,并不强加任何合约义务,要求他们维持与我们的关系。因此,不能保证江苏易泊能与任何供应商保持稳定和长期的业务关系。如果不能维持与供应商的现有关系,或将来不能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及时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源,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之间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的1个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没有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1个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应收账款的57%。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有一个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应收账款的45%。如果江苏易泊车不能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或在不同时期将主要客户替换为同等客户,则此类销售的损失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两个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两个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应收账款的78%。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有一家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应收账款的46%。如果江苏易泊车不能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关系,或在不同时期将主要客户替换为同等客户,则此类销售的损失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快速扩张可能使我们的资源、管理和运营基础设施严重紧张,这可能会削弱我们满足对我们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的能力,并损害我们的业务成果。
为了适应我们预期的增长,我们将需要动用资本资源和专门的人员来实施和升级我们的会计、业务和内部管理系统,并加强我们的记录保存和合同跟踪系统。这些措施将要求我们投入更多的财政资源和人员来优化我们的业务基础设施,并招聘更多的人员来培训和管理我们不断增长的员工基础。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率和成本效益地成功实施这些措施,我们将无法满足对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的需求,这将损害我们的收入增长,并损害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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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增长战略一定会成功,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会遇到许多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同类业务的竞争加剧、意外成本以及与营销努力和政府监管相关的成本。因此,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克服这些障碍,并在任何其他市场建立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我们不能成功地执行这一内部增长战略,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有赖于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他/他们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作有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本招股说明书所列的执行人员的持续服务。虽然我们为我们的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不能向你们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主要行政人员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他/他们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取代他们,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为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而产生额外费用。
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股东一直并可能不时受到负面宣传或索赔、争议、诉讼、其他法律和行政诉讼和罚款,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股东一直并可能不时受到诉讼、监管调查、诉讼和/或负面宣传,或面临与商业、证券或其他事项有关的潜在责任和费用。
此外,我们不能保证将来不会威胁或对我们、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采取与诉讼有关或由诉讼引起的额外强制措施。我们对这些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有限,这些当事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都可能给我们带来负面宣传,从而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此外,索赔和诉讼可能要求我们增加资源,这可能反过来损害我们的业务。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在中国拥有16项注册软件着作权和2项注册专利。
我们与我们的一些雇员和顾问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控制对我们的文件和其他许可信息的访问和分发。尽管采取了这些预防措施,第三方仍有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技术,或独立开发类似的技术。由于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比较薄弱,在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往往比较困难。此外,交易对手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我们可能没有针对任何此类违反的适当补救办法。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在中国或其他地方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此外,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困难、耗时和昂贵的,我们所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种诉讼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政资源。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在这类诉讼中胜诉。任何未能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以有效和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持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认为,有效地发展和保持对我们品牌的认识对于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至关重要。我们品牌的成功推广和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营销工作的有效性和我们用来推广我们产品的渠道的成功。目前,我们通过口碑、经销商和网络促销来推广我们的品牌。很可能,我们未来的营销工作将要求我们支付大量额外费用,包括印刷媒体和视频广告。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增加收入,或者根本不会增加收入,即使这样做,收入的任何增加也可能无法抵消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推广和维持我们的品牌,同时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不时受到投诉、索赔、争议、管制行动、仲裁和法律程序的影响。如果这些投诉、索赔、争议、监管行动、仲裁和法律程序的结果对我们不利,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流动性、现金流量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曾经并可能不时继续受到或参与各种投诉、索偿、争议、规管行动、仲裁及法律程序。此类指控、索赔和诉讼可由第三方,包括车主、供应商、雇员、商业伙伴、政府或监管机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在行政、民事或刑事调查和诉讼中对我们提出。
18
由于我们与不同的经销商及停车场的业主订立合约关系,我们可能会涉及合约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此外,我们亦曾并可能不时卷入与劳工及雇佣有关的纠纷,并受雇员提出的该等申索所规限。投诉、索赔、仲裁、诉讼和诉讼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上述索赔是否会发展为诉讼或监管处罚和其他纪律处分。
也可能存在与诉讼相关的负面宣传,这可能会降低客户对我们提供的服务的接受度,无论这些指控是否有效或我们最终是否负有责任。诉讼、诉讼、仲裁和监管行动可能导致我们承担大量费用或罚款,冻结我们的资产,利用我们的大部分资源,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业务的注意力,或者实质性地改变或暂停我们的业务,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之后,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多的索赔和诉讼。这些索赔可能会将管理人员的时间和注意力从我们的业务上转移开,并导致调查和辩护的巨额费用,无论索赔的是非曲直如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我们对这些索赔的抗辩不成功,我们可能会选择或被迫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进一步提高我们产品的价值并更好地为我们的客户服务。这些交易如果完成,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能够发现适当的商业机会,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完成交易,即使我们完成了这样的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利益或避免这种交易的困难和风险。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商业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 ● | 吸收和整合被收购企业的业务、人员、系统、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困难; |
| ● | 获得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达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效益水平; |
| ● | 在留住、培训、激励和整合关键人员方面存在困难; |
| ● | 将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从我们正常的日常业务中转移出去; |
| ● | 成功地将许可或获得的技术和权利纳入我们的产品的困难; |
| ● | 难以在合并后的组织内维持统一的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 |
| ● | 与被收购企业的客户、雇员和供应商保持关系方面的困难; |
| ● |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中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制于新的监管机构 对被收购企业的监督; |
| ● | 承担含有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承担责任的风险; |
| ● | 未能成功地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技术; |
| ● | 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前的活动的赔偿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和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责任;以及 |
| ● | 对我们现有业务的潜在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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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不会进行任何投资或收购,或任何未来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成功,可能不会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战略,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收购成本,或者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收益。此外,我们不能向贵方保证,任何未来对新业务或新技术的投资或收购将导致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和/或服务的成功开发,或任何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如果开发出来,将获得市场认可或证明是有利可图的。
缺乏保险可能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成本和业务中断。
控股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均未为我们的业务的资产、财产和潜在责任投保任何保险。缺乏保险可能使我们的企业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不会遭受损失。如果我们因火灾、爆炸、洪水、其他自然灾害或事故或业务中断而蒙受重大损失或负债,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猪流感、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CoV)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CoV)等流行病的爆发,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持续的新冠疫情,我们经历并可能继续经历行动放缓和暂时停止的情况。如果放缓或暂停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疫情爆发期间,中国可能会采取某些卫生措施,包括对来自任何传染病猖獗的地方的游客进行隔离。这些限制性措施可能对这一时期的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和减缓。为控制中国或我们的目标市场的传染病或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而采取的任何长期限制措施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样,自然灾害、战争(包括战争的可能性)、恐怖活动(包括恐怖活动的威胁)、社会动荡和为应对而采取的加强旅行安全措施、与旅行有关的事故,以及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和国际冲突,将影响整体经济环境,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没有为重大事件或危机的应急规划或恢复能力做好充分准备,因此,我们的业务连续性可能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进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
20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靠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任何限制易宝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支付母公司开支或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通过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这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可能依赖PRC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如果我们的PRC子公司将来代表自己承担债务,那么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任何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
根据PRC法律法规,我们的PRC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子公司只能从其根据PRC会计准则及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列支股息。此外,外商独资企业每年须拨出其累计税后利润的至少10%(如有的话),以支付某一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为止。
我们PRC的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都可能限制我们PRC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PRC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对PRC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形式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益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的限制。
另外,Enterprise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非根据PRC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否则中国公司应付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以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我们PRC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益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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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经商有关的风险
在获取股东在中国境外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其他方面的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方面,存在着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
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都在中国,这是一个新兴市场。美国证交会、美国司法部和其他部门在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新兴市场的非美国公司和非美国人士,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和执行诉讼时,往往遇到很大困难。此外,在我们经营的新兴市场,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拥有有限的权利和很少的实际补救措施,这是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通常很难从法律或实践的角度加以追求。例如,在中国,在获取股东在中国境外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其他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地方当局可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在缺乏相互和实际的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管理当局的监管合作效率不高。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PRC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任何外国证券监管机构均不得在PRC境内直接进行调查或取证活动。因此,未经PRC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因此,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在保护他们的利益方面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困难。
PRC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将本次发行和/或未来融资活动的收益用于向PRC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追加出资。
2014年7月,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的外管局75号文。外管局第37号文要求PRC居民,包括PRC个人和PRC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作为PRC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且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PRC居民如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SPV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或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之前进行过直接或间接投资,均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任何PRC居民如果是SPV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都必须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该等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须敦促PRC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如果该等SPV的任何PRC居民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登记,则该等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分配给该SPV,此外,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第13号通知。根据外管局第13号通知,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第37号文要求的申请,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而不是外管局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在外管局的监督下审查申请并接受登记。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PRC居民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的实体以及我们所知的PRC居民完成外汇登记。但是,我们可能无法获知所有PRC居民或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迫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遵守外管局的登记规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PRC居民或实体的所有其他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经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国家外管局规定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如果这些股东或实益拥有人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或者我们不修改PRC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对我们处以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并限制PRC附属公司向我们分派或派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股权结构,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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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这些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法规相对较新,其解释和执行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境外或跨境投资和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相关政府当局解释、修订和执行。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股息汇款和外币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不能向贵方保证,我们已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适用的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PRC国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拥有PRC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将资金转移给我们的关联实体,或通过贷款或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经营实体融资。作为境外实体,我们向本公司在PRC的子公司提供的任何出资或贷款,包括本次发行的收益,均须遵守上述PRC的规定。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进行此类登记,我们向本公司PRC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提供贷款或为其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其流动资金和为其营运资金和扩张项目提供资金以及履行其义务和承诺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必须将发行收益汇入中国,然后才能用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
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本次发行的收益发回中国的过程可能需要长达六个月的时间。作为一家在PRC运营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在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中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时,我们可能会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也可能向PRC子公司追加出资。向PRC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PRC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向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提供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外管局注册。
为汇出发售所得款项,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 首先,我们将开设一个专门的外汇账户,用于资本项目的交易。开立这个账户,必须向外管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交易单据、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被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经开立了资本账户交易专用外汇账户。 |
| ● | 第二,我们将把发行收益汇入这个特殊的外汇账户。 |
| ● | 第三,我们将申请结汇。为此,我们必须向外管局提交某些申请表、身份证件、向指定人员缴纳的命令和纳税证明。 |
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很难估计,因为不同外管局分支机构的效率可能有很大差异。通常,这一过程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但法律要求在申请后180天内完成。
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子公司融资。这些出资必须得到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的批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对我们的子公司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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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于PRC实体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PRC的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追加出资。
我们是一家境外控股公司,通过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以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也可以向PRC子公司追加出资,或者我们可以设立新的PRC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PRC子公司出资,或者我们可以通过离岸交易收购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离岸实体。
这些方式大多受PRC法规的批准或登记。例如,我们向PRC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为其活动融资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注册。若决定以出资方式为PRC全资子公司融资,则该等出资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所在地分局登记,向PRC商务部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或在中国其他政府机构注册。由于对提供给PRC国内公司的外币贷款施加了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一家PRC国内公司)提供此类贷款。此外,由于外商投资于从事某些业务的PRC国内企业受到监管限制,我们不太可能以出资的方式为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活动提供资金。
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取代《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澄清及规管若干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管理事宜的通告》。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进行了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企业间贷款的偿还或银行转给第三方的贷款的偿还。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它还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币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这类资本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了外管局19号文的部分规定,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金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所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本次发行的净收益)转让给PRC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在中国开展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2019年10月25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外管局28号文,除其他外,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使用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是真实的,不违反适用法律,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规定。然而,由于外管局28号文是新颁布的,外管局和主管银行将如何实际执行尚不清楚。
鉴于PRC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PRC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了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与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提供的贷款有关,或与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提供的出资有关。因此,我们能否在需要时向PRC的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预期从本次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PRC业务资本化或为其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PRC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取决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尽管中国经济不再是计划经济,但是PRC政府继续通过直接配置资源、货币和税收政策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以及一系列其他政府政策,如鼓励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某些行业的投资,控制人民币和外币的兑换,以及调节一般或特定市场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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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庭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在中国,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从而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由于PRC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程序的结果以及我们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妨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PRC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政策和内部规则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并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在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之后的某个时候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我们继续开展业务的能力。
这些政府参与对中国过去30年的显著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近期全球及中国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PRC政府已采取旨在刺激中国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如果PRC当前或未来的政策未能帮助中国经济实现进一步增长,或PRC政府的任何方面的政策限制了我们行业的增长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增长速度或战略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控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很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分配资源、控制支付以外币计价的债务、制定货币政策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实行重大控制。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著的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提高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的速度。这些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放缓。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Enterprise所得税法》,我们可以归类为中国居民Enterprise。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中国通过了《Enterprise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两法均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企业的处理方式可以类似于中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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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将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投资控股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及其对中国企业或集团控制的境外实体的实施。根据该通知,由中国企业或集团在境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并控股的企业,将被归类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i)其负责日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在中国居住或履行其职责;(ii)其财务或人事决定由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作出或批准;(iii)其大量资产和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记录保存在中国;(iv)其所有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居住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将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向其非中国股东支付股息时,必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因为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在PRC,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都将如此,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视为PRC的居民企业,因此应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PRC企业所得税。然而,该通知是否适用于由中国自然人控制的离岸企业,尚不清楚。因此,尚不清楚税务机关将如何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确定税务居民身份。
如果PRC税务机关认定我方为PRC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PRC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PRC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可能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们的案例中,这意味着诸如非中国境内所得之类的收入将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PRC企业所得税。目前,我们没有任何非中国来源的收入,因为我们在中国进行销售。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PRC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将被视为“居民企业之间的合格投资收益”,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我们将被视为“免税收益”。第二,未来就新的“居民企业”分类发出的指引,有可能导致我们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或非中国股东因转让普通股而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10%的PRC预扣税。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对较新,在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的解释和认定以及预扣税的适用和评估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需要为应付给非中国股东的股息代扣PRC所得税,或者如果非中国股东需要为转让其普通股的收益缴纳PRC所得税,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贵方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此外,如果我们被PRC税务机关视为“居民企业”,我们将需要在中国及我们拥有应税收入的国家/地区缴纳税款,而我们的PRC税款可能无法抵扣其他此类税款。
我们必须遵守《反海外腐败法》和中国反腐败法律。
我们必须遵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即《反海外腐败法》,该法禁止美国公司为获取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官员行贿或支付其他被禁止的款项。外国公司,包括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不受这些禁令的约束。PRC还严格禁止贿赂政府官员。我们的某些供应商属于PRC政府所有,我们与他们的交往很可能被视为与政府官员为此目的进行的交往。贪污、敲诈、贿赂、赔钱、盗窃等欺诈行为在中国时有发生。我们的政策是禁止我们的雇员,并劝阻我们的代理人、代表和顾问从事这种做法。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采取这些做法,他们可能会从一些公司的人员那里得到优惠待遇,从而使我们的竞争对手在获得业务方面有优势,或者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优势,他们可能会优先考虑获得新的许可证,这将使我们处于不利地位。我们的雇员、代理人、代表和顾问可能并不总是受我们的控制。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个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或其他反腐败法律,我们可能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此外,美国政府可能会要求我们对我们投资或收购的公司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后继责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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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与法律执行有关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而这些变化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在PRC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与客户之间安排的执行和履行。这些法律和条例有时含糊不清,可能会在今后发生变化,而且它们的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无法预测,事先通知很少。新颁布的法律或条例的效力和解释,包括对现行法律和条例的修正,可能会被推迟,如果我们依赖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而这些法律法规随后被采纳或解释的方式与我们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影响现有和拟议的未来业务的新法律和条例也可追溯适用。我们无法预测对现行或新的PRC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PRC的子公司进行的。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PRC法律法规的管辖。我们的PRC子公司一般须遵守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PRC的法律制度是以法规为基础的。先前的法院判决可供引用,但先例价值有限。
自1979年以来,PRC的立法和法规显着加强了对在中国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和条例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特别是,由于这些法律和条例相对较新,而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而且不具有约束力,这些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此外,PRC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在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之后的某个时候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外,在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费用以及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的转移。
PRC政府对我们的业务有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PRC政府最近发布了一些新政策,这些政策对某些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教育和互联网行业,我们不能排除它将来会发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PRC政府最近也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的外资投资加强监督和控制。一旦PRC政府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变得一文不值。
PRC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将本次发行所得款项用于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追加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在PRC运营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在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中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时,我们可能会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也可能向PRC子公司追加出资。
向PRC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PRC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向外国投资实体(“FIE”)的易WFOE提供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外管局登记。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外商投资公司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通知——汇发[ 2015 ] 19号。外汇资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的货币出资经外汇主管部门确认(或货币出资已登记入账)的,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结算。允许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向型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进行外汇资本金的直接结算或将外汇结算账户中待付款的人民币资金转入被投资企业的账户。
2013年5月10日,外管局发布21号文,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根据21号文,外管局简化了外国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开户和兑换、结算、资金汇出等外汇管理程序。
21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转换、转让和使用本次发行及在中国境内增发股本证券所得款项净额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PRC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子公司融资。这些出资必须得到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的批准,通常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对于我们未来对PRC子公司的出资,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甚至可能根本无法获得这些批准。如果我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将无法将PRC业务资本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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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
PRC政府对人民币的外币兑换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算的。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PRC子公司的股息支付。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PRC子公司汇出足够的外币以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给我们,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义务。根据PRC现行外汇法规,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可以外币支付,而无需事先按照某些程序要求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PRC政府也可酌情限制将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使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汇来满足我们的货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证券持有人支付股息。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的股息支付依赖于我们的子公司,这受到PRC法律的限制。
我们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经营我们的核心业务。因此,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可用资金取决于从PRC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如果PRC子公司发生债务或亏损,它们向我方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损。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将受到限制。PRC法律规定,股息只能从PRC子公司根据PRC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该会计原则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PRC法律亦规定,在PRC成立的企业须将部分税后利润用作法定公积金。这些法定储备不能作为现金股利分配。此外,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将来可能订立的银行信贷安排或其他协议中的限制性契约也可能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这些对我们资金供应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凡经营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存放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
易宝控股、其香港及PRC附属公司之间的资金及资产转移受限制。PRC政府对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PRC实行管制。请参阅“风险因素——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此外,《PRCEnterprise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凡应付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应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PRC与其他非中国居民企业纳税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所规定的除外。–请参阅“风险因素– PRC的附属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香港政府对资本的境内外转移(包括从香港向PRC的资金)并无任何限制或限制,但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除外。然而,香港政府并不能保证将来不会颁布新的法例或规例,施加该等限制。
由于上述原因,凡经营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对中国PRC或香港的干预或施加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基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PRC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
我们在PRC的附属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时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需要从PRC子公司获得股息和其他权益分配来满足我们的流动性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PRC的子公司将来代表它们自己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PRC现行法规允许PRC子公司仅从其根据PRC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PRC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累积利润(如有的话)作一定的备用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为止。我们PRC的子公司也可酌情将其根据PRC会计准则分配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至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不能作为现金股利分配。这些对PRC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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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任何PRC子公司宣布破产或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国《PRCEnterprise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未能在债务到期时清偿债务,并且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显然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企业将被清算。
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持有某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很重要的资产。如果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要求对其中部分或全部资产享有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外汇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和《外国投资者入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若PRC任何子公司发生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则境外股东的外汇汇款不再需要外管局事先批准,但仍需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目前尚不清楚“登记注册”是流于形式,还是涉及外管局及其相关分支机构过去进行的那种实质性审查程序。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易宝控股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本身并无重大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该公司通过其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其所有业务和运营。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由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这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会改变有关外资在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所有权的规则和条例,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这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家所有权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所有部门实行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对现行法规实施新的、更严格的法规或解释,这将需要我们额外的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法规或解释。因此,今后政府采取的行动,包括决定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执行经济政策方面出现区域或地方差异,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剥离我们当时在中国房地产中持有的任何权益。
鉴于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公众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海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和事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没有收到PRC政府机关就《意见》发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
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PRC数据安全法》,该法律于2021年9月生效。《PRC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根据数据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引入了数据分类和分级保护制度,以及当此类数据被篡改、销毁、泄露、非法获取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PRC数据安全法还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或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
2021年7月初,中国监管部门对在美国上市的几家中国公司发起了网络安全调查。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于7月2日宣布,已开始对滴滴全球公司(NYSE:DIDI)进行调查,两天后下令从智能手机应用商店下架该公司的应用程序。2021年7月5日,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对另外两家互联网平台发起了同样的调查,这两家平台分别是中国全卡车联盟股份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YMM)和康旅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代码:BZ)。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作业负担和校外辅导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外国通过兼并和收购、特许经营发展和可变利益实体对这类公司的投资被禁止进入这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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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补充并具体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该条例除其他外规定,某些行业或部门的保护部门应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及时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PRC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于2021年11月生效。作为PRC第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系统而全面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除其他外规定:(i)使用敏感的个人信息,例如生物特征和个人位置跟踪,必须征得个人同意,(二)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将使用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通知个人;(三)个人信息经营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公司的业务部门可能会受到其所在省份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该公司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公司可能会为遵守现行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而增加必要的费用,或对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干预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这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此外,公司未来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PRC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也不确定,即使获得许可,该许可是否会被拒绝或取消也不确定。尽管本公司目前无需获得PRC任何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通知,但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由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及规例所规定。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条例草案》)。《境外上市规则草案》要求,PRC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外发行上市”),应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和间接发行上市。主要业务活动在PRC的企业,以其拥有的PRC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入或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以境外企业(“境外发行人”)的名义发行股份并上市,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此类活动应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因此,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拟议上市将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因此,公司须在《海外上市条例草案》生效后,完成有关的申报程序,并向证监会提交有关资料。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及其他几届政府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修订后的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现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审查办法,如果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网上平台经营者”打算在外国上市,则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一组与《修订审评办法》印发有关的问答,上述行政当局的一名官员表示,网上平台营运商在向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前,应申请进行网络安全审查。鉴于《经修订的审查措施》的发布时间较近,而且这些措施尚待生效,因此普遍缺乏指导,而且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措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尚不清楚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是否适用于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在线平台运营商”的后续产品,而该运营商的境外控股公司已在海外上市。此外,CAC于2021年11月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供公众咨询,其中,规定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商必须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网安部门提交某一年度的年度数据安全审查报告。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目前的形式颁布,作为一家海外上市公司,我们将被要求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遵守相关的报告义务。
经PRC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确认,自《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后,我们将无需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目前还没有超过一百万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的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的理解是,我们可能会因此而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提议颁布,我们也不会受到CAC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由于我们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也没有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而且我们预计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数据在可预见的将来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我们理解这可能使我们受到《安全管理草案》的制约。
尽管公司目前无需获得PRC任何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通知,但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我们的能力,如果继续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或者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打断,我们的证券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断定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iv)PRC政府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干预或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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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生突然或意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在PRC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与客户之间安排的执行和履行。这些法律和条例有时含糊不清,将来可能会有所改变,而且它们的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无法预测,事先通知很少。新颁布的法律或条例的效力和解释,包括对现行法律和条例的修正,可能会被推迟,如果我们依赖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而这些法律法规随后被采用或解释的方式与我们目前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影响现有和拟议的未来业务的新法律和条例也可追溯适用。我们无法预测对现行或新的PRC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PRC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先前判决可供引用,但判例价值有限。此外,PRC有关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任何新的或变化,都可能影响我们在中国的商业环境和经营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要诉诸行政和法庭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在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从而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由于PRC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程序的结果以及我们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妨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PRC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政策和内部规则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并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在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之后的某个时候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我们继续开展业务的能力。
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和其他外币的汇率变动,除其他外,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人民币的任何重大升值都可能对我国的收入和财务状况、我国股票的价值和以美元计算的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公开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业务,那么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普通股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数额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波动可能增加或减少进出口成本,从而影响我国产品对外国制造商的产品或依赖外国投入的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自2005年7月起,人民币不再与美元挂钩。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干预外汇市场,防止汇率短期大幅波动,但中长期内人民币对美元可能会大幅升值或贬值。此外,PRC当局未来也有可能取消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限制,并减少对外汇市场的干预。
PRC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有效的PRC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首次通过,后于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订。PRC《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根据《劳动合同法》有权(其中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雇佣合同的雇员的保护,领取加班工资和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额外的限制,并增加了解雇雇员所涉及的费用。如果我们需要大幅度减少劳动力,《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我们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这样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对于雇佣合同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雇员,《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在终止雇佣后每月支付报酬,这将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
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通过提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车辆购买者,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PRC关于PRC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PRC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PRC规定的责任和处罚的境外投资活动的PRC居民开曼群岛居民的境外投资活动。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特殊用途车辆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即“37号文”。根据37号文,中国居民向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SPV”)提供境内资产或权益,必须事先在当地外管局进行登记。如果SPV发生重大变化,例如PRC个人出资增减、股份转让或换股、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37号文还要求修改PRC居民登记。此外,以往返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披露股东实际控制方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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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以及为PRC居民所知的股东均已办理了与近期公司重组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但是,我们可能无法获知所有PRC居民或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迫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遵守外管局的登记规定。因此,本公司无法向您保证,作为PRC居民或实体的全体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国家外管局规定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如果这些股东或实益拥有人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或者我们不修改PRC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对我们处以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易宝WFOE向我们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股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
我们可能会受到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和条例在不断发展和发展。对我国适用或可能适用的法律的范围和解释往往是不确定的,而且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特别是在外国法律方面。特别是,关于隐私以及收集、分享、使用、处理、披露和保护个人信息和其他用户数据,有许多法律和条例。这类法律和条例的范围往往各不相同,可能有不同的解释,而且在不同的法域之间可能不一致。
我们希望获得关于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以及关于我们的雇员和第三方的信息。我们还保存有关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雇员的信息。客户、员工和公司数据的完整性和保护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的客户和员工期望我们能够充分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适用的法律要求我们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
经第7号修正案(2009年2月28日生效)和第9号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生效)修正的PRC刑法禁止设立机构,公司及其雇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披露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盗窃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这些信息。2016年11月7日,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PRC网络安全法》,该法律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其个人信息,只能收集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提供者也有义务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并应遵守有关法律和条例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
《PRC民法典》(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中国民法规定的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的诉讼提供了主要的法律依据。PRC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越来越注重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
PRC有关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不断变化。例如,中国的各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网信办、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行了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其标准和解释各不相同且不断变化。2020年4月,中国政府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2016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网络安全法(简称CSL),该法于2017年6月生效。CSL是PRC第一部系统地规定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监管要求的法律,使许多以前监管不足或不受监管的网络空间活动受到政府审查。违反CSL的法律后果包括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清盘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等处罚。2020年4月,国家网信办和PRC其他一些监管机构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6月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任何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商”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详细说明在评估有关活动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i)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受到影响和控制的风险,或在国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恶意利用。中国国家网信办表示,根据拟议规则,持有超过1000000个用户数据的公司现在在其他国家寻求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这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影响和控制,被外国政府恶意利用”,此次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我们不知道将会通过什么条例,也不知道这些条例将如何影响我们和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如果中国网信办认定我们受这些规定的约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处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PRC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实体和个人不得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并且收集和使用这些数据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遵守的费用和由此带来的其他负担,CSL和任何其他网络安全及相关法律可能会限制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和采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已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规定由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审批,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审批或根本无法通过的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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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审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该办法将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审查办法》,《审查办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必须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连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即“运营者”),应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商,如果想在外国上市,都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2021年9月1日颁布的《数据安全法》和将于2022年2月15日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1年),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不需要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但是,如果后来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必须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及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并且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制裁,CAC或其他PRC监管机构未能获得他们的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证券的能力,而目前发售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变得一文不值。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补充并具体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该条例除其他外规定,某些行业或部门的保护部门应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及时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IPL规范个人身份信息的收集,并力求解决算法歧视问题。违反PIPL的公司可能会受到警告和警告、强制改正、没收相应收入、暂停相关服务和罚款。我们没有收集个人最终用户的可识别或敏感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这意味着我们对客户个人信息的潜在访问或接触是有限的。然而,如果我们无意中访问或暴露于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那么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暴露于PIPL。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PRC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意见,也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完全或及时地遵守此类法律。如果我们受到CAC要求的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将面临不确定性,即是否能够及时完成任何许可或其他必要的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最近涉及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业务运作的问题,这一提议和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导致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损失,特别是如果这一事项不能得到有利的处理和解决。
最近,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都受到了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美国证交会等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行为、对财务会计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不遵守这些政策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欺诈指控。由于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几乎变得一文不值。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还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会对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业务和这个产品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可能会使我们的管理层分心。如果这些指控没有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的公司和商业运作将受到严重阻碍,你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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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您的利益和行使您作为股东的权利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而且我们的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几乎都居住在美国以外的地方。
虽然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但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我们所有现任官员和几乎所有董事都居住在美国境外,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都在美国境外。如果股东大会在中国举行,你在选举董事和出席股东大会时可能难以对本公司或该等董事进行尽职调查。我们计划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地点待定,可能在中国。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我们的公众股东在通过针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大股东采取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方面可能比完全或主要在美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东更加困难。
新冠肺炎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业务结果都有影响。
COVID-19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业务结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根据当地政府政策,公司员工和经销商暂时禁止外出。我们的营销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业。 |
| ● |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在大流行期间,我们把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
| ● | 我们的业务表现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但由于中国疫情在2020年下半年得到有效控制,业务表现有所回升。此外,我们也收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兴趣,他们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作为经销商。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2022年仍有区域性的冠状病毒疾病爆发(如北京和上海),中国的流动仍然有限。封锁措施将继续在有报告的新冠肺炎病例的封闭和控制区实施。一些城市要求居民出示新冠肺炎阴性检测结果才能进入公共场所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最近的这些区域性疫情并没有影响公司的业务,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衰退,从而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业机会。新冠肺炎疫情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大流行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由于围绕新冠疫情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新冠疫情爆发和应对有关的业务中断和相关财务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额外股本和债务融资的收益以及我们预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为我们的持续业务提供资金。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业务。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修改以及《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都要求对新兴市场公司在评估其审计师资格时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非美国审计员,他们没有受到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因素。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SEC其他高级职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拥有大量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联合声明强调了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欺诈风险的增加。
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三项建议,以(一)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经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二)通过一项关于限制性市场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的新要求,(iii)根据公司核数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额外及更严格的标准。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要求如果外国公司因使用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师而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则该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是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如果PCAOB连续三年不能检查公司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2020年12月18日,《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签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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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SEC宣布已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以实施国会授权提交和披露该法案的要求。临时最终修正案将适用于SEC认定已提交10-K、20-F表格年度报告的注册人,40-F或N-CSR,附有设在外国法域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已确定,由于该法域的某一当局采取的立场,它不能完全检查或调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实施一个程序来确定此类登记人,任何此类已确定的登记人都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证明其不是由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并将要求在登记人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此类登记人的审计安排和政府对其的影响。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该法案一旦签署成为法律,将把HFCAA规定的外国公司退市时间缩短至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执行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确定HFCAA下的设想时提供了一个框架,是否由于一个或多个当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检查或调查设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附有一家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不能完全检查或调查是因为外国法域的一个当局(“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采取的立场。最后修订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在注册人开始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后不久,SEC将开始在其网站上识别和列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2021年12月16日,会计监督委员会发布报告称,由于PRC主管部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担任职务,其无法对总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协议》)。标准作业程序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协议(合称“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以便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由会计监督委员会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调查。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尚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执行。换言之,《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只是向PCAOB开放准入的第一步,以检查和调查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的关于《标准作业程序协议》的情况介绍,审计委员会有权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而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员和调查员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修改。根据PCAOB的说法,其2021年12月根据HFCAA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PCAOB必须在2022年底之前重新评估这些决定。根据PCAOB的规则,重新评估根据HFCAA作出的决定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决定。但是,如果继续禁止会计监督委员会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会计监督委员会很可能在2022年底前认定,PRC有关部门的职务妨碍了其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的能力,然后,这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将受到HFCAA规定的美国市场交易禁令的约束。
由于在中国无法获得PCAOB的检查,PCAOB无法全面评估驻中国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不能对中国境内的审计师进行检查,因此,与接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我们股票的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我们的核数师,WWC,P.C.,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审计报告,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核数师,以及在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公司,根据美国的法律,审计监督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员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圣马特奥,由审计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0年。如果后来确定,由于某一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员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您的证券除牌。
这些最近的事态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因素,我们不能向你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在考虑到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之后,是否会对我们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与审计我们的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源、地域范围或经验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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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CAOB从2021年起连续三年不能检查我们的审计师,因为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某个主管机构采取了立场,我们的股票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被除名。我们的股票被除牌,或它们被除牌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12月18日颁布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HFCAA指出,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提交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该会计师事务所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禁止此类股票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关于执行HFCAA的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一家公司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为在随后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的程序下有一个“不检查”年,则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定。SEC正在评估如何执行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
尽管我们有一名驻美国的核数师,他已在PCAOB注册,并须接受PCAOB的检查,如果后来确定PCAOB不能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原因是某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了立场,那么公司和投资者仍然会面临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我国证券的交易可能被《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所禁止,因此交易所可能决定将我国证券除牌。
《并购规则》和PRC的某些其他法规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中国通过收购实现增长的难度。
PRC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兼并和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使外国投资者的兼并和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控制PRC国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事先通知商务部。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对PRC境内企业进行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如(i)涉及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应事先通知商务部,或(iii)该等交易将导致持有PRC老字号商标的国内企业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规定,被视为集中的交易必须涉及具有特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方(即在上一个财政年度内,(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00亿元,而其中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4亿元,(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须经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完成。
此外,《反垄断法》要求,如果触发某些阈值,则应提前通知商务部任何经营者集中。另外,2011年9月生效的交通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问题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对本国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行为将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安排交易结构。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能够获得批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六家PRC监管机构要求通过收购PRC境内公司或个人控股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所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必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在此类特殊目的工具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
本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告知,基于对PRC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不需要获得上述批准上市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我们在纳斯达克交易普通股,因为我们没有通过与PRC境内公司的合并或收购来设立我们的PRC子公司,而这些公司使用的是《并购规则》中定义的股权作为对价。
然而,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对于在境外发行中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文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法律的约束,与并购规则有关的规则和条例或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本公司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PRC有关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如果确定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就本次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PRC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PRC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PRC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所得款项汇回PRC,对PRC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的限制或禁止,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PRC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方在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割前停止本次发行,或采取适当措施。因此,如果你在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的结算和交付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你这样做的风险是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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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你可能不能以你所支付的价格或更高的价格,或根本不能转售我们的普通股。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还没有一个公开市场。我们已申请将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然而,一个活跃的普通股公开市场在发售后可能不会发展或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也不会在任何场外交易系统报价交易。
我们的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的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可能是波动的。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之间的谈判决定,与我们的收益、账面价值或任何其他价值指标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会大幅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在过去几年经历了重大的价格和数量波动。我们的普通股价格的波动可能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可能与我们的经营业绩的变化无关或不成比例。
如果我们未能建立和维持适当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我们编制准确的财务报表或遵守适用法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我们的管理层将要求我们提交一份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包括一份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然而,虽然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但我们将不需要包括一份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误,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告错误和/或财务报告延迟,这可能要求我们重述我们的经营业绩。在评价我们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情况时,我们可能没有发现我们内部控制中的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为了维持和改进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将需要花费大量资源并提供重要的管理监督。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任何适当的改革,可能需要对我们的董事和雇员进行具体的合规培训,为修改我们现有的会计制度需要大量的费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完成,并转移管理层对其他业务问题的注意力。然而,这些变化可能无法有效地维持我们内部控制的充分性。
如果我们不能断定我们对财务报告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投资者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失去信心,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可能会受到诉讼或监管执法行动的影响。此外,如果我们不能满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普通股可能无法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报告要求,以及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和其他适用的证券规则和条例。尽管《就业法》使最近的改革成为可能,但遵守这些规则和条例仍将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以及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成本,使某些活动更加困难、耗时或成本更高,并增加对我们系统和资源的需求,尤其是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除其他事项外,《交易法》要求我们提交关于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的年度和当前报告以及代理报表。
37
由于在本招股说明书和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的文件中披露信息,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变得更加明显,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威胁或实际诉讼,包括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的诉讼。如果这些索赔成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即使这些索赔没有引起诉讼或得到有利于我们的解决,这些索赔以及解决这些索赔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的资源,并对我们的业务、品牌和声誉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这些新的规则和条例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减少的保险或承担更高的成本来获得保险。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董事会的合格成员,特别是在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任职,以及合格的执行干事。
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也不期望在可预见的将来支付股息。
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一直在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扩张保留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将保留任何收益,以支持运营并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现金股息。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未来收益、资本要求、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只有在我们成功上市,而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上升的情况下,你方可获得投资我们的普通股的回报。
普通股的价格和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是由我们和我们的承销商共同决定的。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你将支付的价格不是在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中确定的。相反,你将付出我们与代表一道确定的代价。我们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可能与我们的资产、帐面价值、历史经营结果或任何其他既定的价值标准无关。在将来可能发展的任何市场上,如有可能出现的普通股份的交易价格,如无法保证的话,可能会高于或低于你为我们的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可能会使我们对作为私人公司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一旦发生对公司和股东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我们将被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虽然我们可以对我们的一些发展进行保密处理,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将需要披露重要的协议或财务业务结果,如果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我们将不需要披露这些协议或财务业务结果。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机会获得这些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将是保密的。这可能使他们在与本公司竞争时具有优势。同样,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我们将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而我们的竞争对手,主要是中国的私营公司,不需要遵守这些法律。如果遵守美国法律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降低我们对这些公司的竞争力,我们的上市公司地位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如果在纳斯达克或其他股票市场成功上市,有资格在未来出售的股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格。
由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股票,或者认为这些股票可能发生出售,我们的普通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此外,这些因素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普通股来筹集资金。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均可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其余普通股将是第144条所界定的“限制性证券”。在第144条规则或《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豁免允许的范围内,这些普通股可以不经《证券法》登记而出售。见“有资格在未来出售的股份”。
38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你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
投资者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所支付的每股价格将大大超过经调整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因此,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投资者将立即产生每股0.05美元的稀释,即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每股5美元的价格与我们截至2022年6月30日调整后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有关稀释的更多信息,你可能会体验到投资于这次发行,见本招股说明书中题为“稀释”的章节。
出售或认为出售相当数量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普通股价格下跌。
我们所有的行政人员和董事以及所有股东都同意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出售我们的普通股,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期。但是,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不得要约出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12个月。见“锁定协议”。受这些锁定协议约束的普通股在这些锁定协议到期后将有资格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限制。如果我们的股东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此外,这种潜在稀释的风险可能导致股东试图出售他们的普通股和投资者做空我们的普通股。这些出售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在未来以我们认为合理或适当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票或与股票有关的证券。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业务,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表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普通股评级,或者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其中一名或多名分析员停止报道我们的公司,或未能定期发表有关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失去能见度,而这又可能导致普通股的市价或交易量下跌。
我们的管理层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决定如何使用本次发行的任何净收益,而你可能不同意我们如何使用这些收益,并且这些收益可能不会成功投资。
我们的管理层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决定如何使用本次发行的任何净收益,并可将其用于本次发行时所设想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以何种方式这并不一定能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提高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因此,贵公司将依赖本公司管理层的判断,在本次发行中以现金方式使用认股权证的任何收益,而作为投资决定的一部分,贵公司将没有机会,评估收益是否被适当地使用。这些收益可以以一种不会给你带来有利或任何回报的方式进行投资。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JOBS法案的定义,我们可以利用适用于其他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就不需要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这种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39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包括:
| ● | 根据《交易法》,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关于根据《交易法》登记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求意见的《交易法》各节;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短期内通过交易获利的责任;以及 |
| ● | FD条例规定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在半年的基础上发布我们的结果,作为新闻稿,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分发。有关财务结果和重大事件的新闻稿也将以6-K表格提交给SEC。
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需要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得不到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商时相同的保护或信息。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商地位,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额外成本和开支。
如上所述,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因此,关于我国地位的下一次确定将在2023年6月30日进行。例如,如果超过50%的普通股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而我们未能满足维持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在这一天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登记声明,从2023年12月31日开始,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必须强制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追回条款的约束。
此外,我们将失去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规定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及会计、报告和其他费用,以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我们不能保证在任何纳税年度内,我们不会成为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或认股权证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总的来说,非美国公司是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设立的PFIC(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构成,或(ii)其资产的平均价值(一般按季度确定)的50%或以上由生产或为生产而持有的资产构成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动收入。就上述计算而言,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在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在收入中的比例份额。
根据我们目前经营业务的方式、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预期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价值,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这是一项必须在每一应纳税年度结束后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而且PFIC规则的适用在若干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资产价值,以供作出私人融资中心的决定时,一般会参考我们的普通股份的市场价格来决定,而普通股份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有很大的波动。此外,我们的PFIC地位将取决于我们经营工作空间业务的方式(以及我们从工作空间成员中获得的收入在多大程度上继续符合PFIC目的的活动资格)。由于这些不确定因素,我们不能保证在目前的应课税年度内不会成为PFIC,或将来不会成为PFIC。
如果在美国投资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或认股权证的任何应纳税年度,我们都是美国联邦所得税委员会的成员,那么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会适用于这些美国投资者。参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大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40
我们是纳斯达克上市要求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将有资格并打算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你将不会有同样的保护提供给那些公司的股东,而这些公司的股东是受这种要求的。
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我们是一家“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这个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可以选择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 ● | 我们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得到了豁免; |
| ● |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决定或建议的规则的豁免;及 |
| ● | 我们的董事提名人选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挑选或推荐,这一规定得到了豁免。 |
虽然我们目前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些豁免。因此,你可能得不到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同样的保护。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持有我们股本的62%的投票权,以防止你公司和其他股东影响重大决策,包括选举董事、修改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
本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Weiming Jin现为本公司87%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其中100%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澳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这是金先生100%拥有的。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的约62%。根据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目前符合“受控公司”的定义,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有资格利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要求的某些豁免。金先生将有能力决定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
因此,只要易宝控股在我们的普通股中拥有控股权益或重大表决权,它一般将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并在适用法律的约束下,控制或重大影响所有影响我们的事项,包括:
| ● | 董事的选举; |
| ● | 关于我们的业务方向和政策的决定,包括官员的任免; |
| ● | 关于公司交易的决定,如合并、企业合并、控制权变更交易或资产的购置或处置; |
| ● | 我们的融资和股息政策; |
| ● | 与我们的纳税申报表有关的决定;及 |
| ● | 薪酬和福利计划及其他人力资源政策决定。 |
易宝控股可能拥有与你不同的利益,并可能以你不同意的方式投票,这可能会损害你的利益。即使其他股东,包括在本次发行中购买股票的股东反对,也可以采取公司行动。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延迟、阻止或阻止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其他流动性的事件,作为出售或其他流动性事件的一部分,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获得普通股溢价的机会,并可能最终影响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金融行动工作队加强对开曼群岛的监测。
2021年2月,开曼群岛被列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反洗钱做法受到加强监测的法域名单,通常称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灰名单”。如果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某一司法管辖区置于加强监测之下,这意味着该国承诺在商定的时限内迅速解决已查明的战略缺陷,并在这一时限内加强监测。目前尚不清楚这一指定将保留多长时间,以及这一指定将对公司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薪酬。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无须披露支付给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薪酬,本公司也没有在其他地方公开披露这一信息。公司的执行官员、董事和管理层得到固定和可变的报酬。他们还按照市场惯例获得利益。其薪酬的固定部分按市场条件确定,并每年调整。可变部分包括现金奖金和股票奖励(或现金等价物)。现金奖金是根据先前商定的业务目标支付给执行干事和管理人员的。股份(或现金等价物)是根据购股权授予的。
41
根据假设的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我们估计,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从这次发行中获得约18,100,000美元的净收益,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权。
我们计划将本次发行所得的净收益用于以下目的:
| 用途说明 | 估计数 数额 净收益 (美元) |
% | ||||||
| 停车场智能系统的开发与升级 | $ | 2,715,000.00 | 15 | % | ||||
| 增加和购置停车场 | $ | 8,145,000.00 | 45 | % | ||||
| 放置更多带有广告的停车场大门 | $ | 3,620,000.00 | 20 | % | ||||
| 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事项 | $ | 3,620,000.00 | 20 | % | ||||
| 合计 | $ | 18,100,000.00 | 100 | % | ||||
以上是根据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条件,我们目前打算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将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酌处权运用这次发行的净收益。如果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不同于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如果我们从这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没有立即用于上述目的,我们打算投资于短期的、有利息的银行存款或债务工具。
这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回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发展我们的业务。汇入资金的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后完成本次发行,我们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发行收益,直到汇款完成。更多信息见“风险因素”。
42
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的收益来为我们的业务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额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
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任何普通股的股息,作为一个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收到香港子公司易宝香港的资金。
PRC现行法规允许义宝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义宝香港支付股息。此外,易宝WFOE须每年拨出最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作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为止。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超过各自公司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
PRC政府还对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PRC实施管制。因此,我们可能会在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以从我们的利润(如果有的话)中获取和汇出外币以支付股息。此外,如果我们在PRC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将来自行产生债务,则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无法从我们的业务中获得全部收入,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普通股的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就税务而言,义宝香港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因此,义宝外商向义宝香港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PRC预扣税。参见“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Enterprise税收”。
为使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江苏易泊车向易宝WFOE支付的款项,以及将这些款项作为WFOE的股息分配给易宝香港。江苏易泊车向易宝WFOE支付的某些款项需缴纳PRC税款,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如果未来江苏易泊车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在PRC项目中拥有不低于25%的股份,则10%的预提税率可降至5%。但是,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有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及(b)香港项目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必须直接持有PRC不少于25%的股权。
43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资本情况:
| ● | 在实际的基础上;和 |
| ● | 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以反映我们在本次发行中以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和出售普通股的情况,并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折扣和估计发行费用。 |
请结合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阅读本表中的“收益用途”、“精选综合财务和经营数据”、“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截至2022年6月30日 |
||||||||
实际 (已审计) |
备考(1)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 1,563 | 2,187 | ||||||
| 额外实收资本(2) | 338,157 | 18,437,533 | ||||||
| 应收认购款 | (50,000 | ) | (50,000 | ) |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留存收益 | 3,140,935 | 2,476,168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90,782 | ) | 75,195 | |||||
| 股东权益合计 | 3,339,873 | 20,941,083 | ||||||
| 总资本 | $ | 3,339,873 | 20,941,083 | |||||
| (1) | 以每股5美元的假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实施本次发行中4,000,000股普通股的销售,并反映扣除承销折扣、不计费用津贴和我们估计的发行费用后的收益的应用。 |
| (2) | 经备考调整后的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期收到的净收益,扣除了承保折扣和非应计费用备抵以及其他费用。我们预计将收到约18,100,000美元的净收益(20,000,000美元的发行,减去1,400,000美元的承销折扣(占总收益的7%)、200,000美元的非问责费用津贴(占总收益的1%)、300,000美元的问责费用和0美元的问责费用)。 |
假定每股普通股5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假定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作为调整后的资本总额的预计数额将增加(减少)368万美元,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在扣除承销折扣、不计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保持不变。
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我们所提供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调整后的总资本数额增加(减少)460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每股普通股的假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没有变化。
44
如果你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你的利息将被稀释到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预计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的原因是,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大大超过了我们目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账面价值。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们归属于股东的有形账面净值为3,339,873美元,约合每股普通股0.34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是指总资产减去无形资产和总负债后的金额,除以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
我们将在发行完成后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或假设不包括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的情况下发行普通股。我们在发行后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这使得我们收到了发行和发行额外股份的净收益,但没有考虑到2022年6月30日之后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为20941083美元,约合每股普通股1.50美元。这将对投资者造成每股普通股约3.50美元的稀释,比假定的每股普通股5美元的发行价稀释约70.1%。由于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将为现有股东带来每股1.22美元的收益。
下表列出了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估计数,以及根据上述坚定承诺发行假设对购买普通股的人的稀释情况。我们的普通股数目已作了追溯调整,以反映股本的增加。详情见“股本说明”。
| 提供 没有 过度- 分配 |
提供 随着 过度- 分配 |
|||||||
| 假定每股普通股发行价 | $ | 5.00 | $ | 5.00 | ||||
| 发行前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0.28 | $ | 0.28 | ||||
| 新投资者支付的每股普通股增加额 | $ | 1.22 | $ | 1.34 | ||||
| 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预计有形账面净值 | $ | 1.50 | $ | 1.62 | ||||
| 对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稀释 | $ | 3.50 | $ | 3.38 | ||||
假设每股普通股5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调整的有形账面净值每股普通股增加(减少)约0.26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普通股数目保持不变,并扣除包销折扣后,对新投资者的稀释将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0.74美元,我们应付的不计费用津贴和估计的提供费用。
如果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那么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约0.21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每股普通股的假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并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后,对新投资者的稀释将减少(增加)每股普通股约0.21美元,我们应付的非应计费用津贴和估计的提供费用。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形式仅是说明性的,我们将根据实际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来调整这些信息。
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经调整的有形账面净值为23701083美元,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将增加1.62美元,本次发行对新投资者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直接稀释将为3.38美元。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调整后的形式,现有股东和新投资者在向我们购买普通股的数量方面的差异,支付的总代价和每股普通股的平均价格,然后再扣除对承销商的估计折扣、不计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 普通股 已购买 |
合计 考虑 |
平均 价格 普通 |
||||||||||||||||||
| 编号 | 百分比 | 数额 | 百分比 | 分享 | ||||||||||||||||
| 现有股东 | 10,000,000 | 71.4 | % | $ | 339,720 | 1.7 | % | $ | 0.03 | |||||||||||
| 新投资者(1) | 4,000,000 | 28.6 | % | $ | 20,000,000 | 98.3 | % | $ | 5.00 | |||||||||||
| 合计 | 14,000,000 | 100 | % | $ | 20,339,720 | 100 | % | $ | 5.03 | |||||||||||
| (1) | 不包括超额配售股份。 |
上文所讨论的作为调整信息的形式仅是说明性的。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45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一并阅读。本次讨论包含反映我们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关与这些陈述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假设的讨论,请参见“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由于许多因素,包括在“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列的因素,实际结果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可能与我们在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大不相同。
概览
易宝控股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物质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停车在中国开展业务。易珀控股通过江苏易泊车在PRC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机产品。
我们通过PRC运营子公司于2018年涉足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约81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9个我们自营的停车场。
我们的收入包括:(一)经销商牌照费;(二)停车场管理系统费;(三)停车位租赁费;(四)其他相关收入。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停车场业务,这是一个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我们推出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种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门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门)相结合。我们的车辆通行效率表现在停车场大门产品中安装的智能管理系统,它可以保存和存储诸如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全国39家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的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广泛的经销商授权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为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经销商还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业和住宅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为智能停车场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基于我们对智能停车行业市场的把握和投入,江苏易泊车被国内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估委员会授予“2020年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20年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停车平台”等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运输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城市规划行业等不同垂直行业的认识逐步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各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新冠肺炎的影响
一种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持续爆发,导致过去一年全球各地的商店和商业设施受到隔离、旅行限制和暂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为大流行病。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质迅速扩大,而且由于我们的所有业务和员工基本上都集中在中国,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业务结果和财务状况都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对我们业务成果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今后的事态发展和可能出现的关于COVID-19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新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几乎所有这些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46
新冠疫情对我国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根据南京当地政府政策,我国员工和经销商暂时禁止外出。我们的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业。 |
| ● |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在大流行期间,我们把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
| ● | 我们的业务表现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但由于2020年下半年疫情在中国得到有效控制,企业经营业绩有所回升。此外,我们还收到了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成为经销商的投资者的兴趣。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2022年仍有区域性的冠状病毒疾病爆发(如北京和上海),中国的流动仍然有限。封锁措施将继续在有报告的新冠肺炎病例的封闭和控制区实施。一些城市要求居民出示新冠肺炎阴性检测结果才能进入公共场所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最近的这些区域性疫情并没有影响公司的业务,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衰退,从而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业机会。新冠肺炎疫情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大流行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由于围绕COVID-19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COVID-19爆发和应对有关的业务中断及其相关财务影响。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业务活动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为我们的持续业务提供资金。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业务。
经营成果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下表列出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下文所列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今后任何时期的预期结果。
| 结束的六个月 | ||||||||||||||||
| 6月30日, | 变化 | |||||||||||||||
| 2022 | 2021 | 数额 | % | |||||||||||||
| 净收入 | $ | 2,452,883 | $ | 2,795,500 | $ | (342,617 | ) | (12.26 | )% | |||||||
| 收益成本 | (495,447 | ) | (723,056 | ) | 227,609 | (31.48 | )% | |||||||||
| 毛利 | 2,948,330 | 3,518,556 | (570,226 | ) | (16.21 |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 (1,082,099 | ) | (920,635 | ) | 161,464 | 17.54 | % | |||||||||
| 经营收入 | 4,030,429 | 4,439,191 | (408,762 | ) | (9.21 | )% | ||||||||||
| 利息收入(费用),净额 | 11,019 | 22,110 | (11,091 | ) | (50.16 | )% | ||||||||||
|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共计 | 11,019 | 22,110 | (11,091 | ) | (50.16 | )% | ||||||||||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 886,356 | 1,173,919 | (287,563 | ) | (24.50 | )% | ||||||||||
| 准备金 | (221,589 | ) | (293,480 | ) | 71,891 | (24.50 | )% | |||||||||
| 净收入 | 664,767 | 880,439 | (215,672 | ) | (24.50 | )% | ||||||||||
47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各类型收入的毛利和毛利率的计算方法:
| 结束的六个月 6月30日, |
变化 | |||||||||||||||
| 2022 | 2021 | 数额 | % | |||||||||||||
| 经销商许可费 | ||||||||||||||||
| 净收入 | $ | 2,359,496 | 1,568,255 | 791,241 | 50.45 | % | ||||||||||
| 收益成本 | 129,711 | 308,356 | (178,645 | ) | (57.93 | )% | ||||||||||
| 毛利 | $ | 2,229,785 | 1,259,899 | 969,886 | 76.98 | % | ||||||||||
| 毛利率 | 94.50 | % | 80.34 | % | 14.16 | % | 17.63 | % | ||||||||
| 泊车管理系统 | ||||||||||||||||
| 净收入 | $ | - | 1,051,716 | (1051716.00 | ) | (100.00 | )% | |||||||||
| 收益成本 | 86,305 | 211,429 | (125124.00 | ) | (59.18 | )% | ||||||||||
| 毛利 | $ | (86,305 | ) | 840,287 | (926592.00 | ) | (110.27 | )% | ||||||||
| 毛利率 | - | % | 79.90 | - | - | % | ||||||||||
| 停车位租赁费 | ||||||||||||||||
| 净收入 | $ | 93,387 | 175,268 | (81,881 | ) | (46.72 | )% | |||||||||
| 收益成本 | 276,885 | 203,271 | 73,614 | 36.21 | % | |||||||||||
| 毛利 | $ | (183,498 | ) | (28,003 | ) | (155,495 | ) | 555.28 | % | |||||||
| 毛利率 | (196 | )% | (16 | ) | (180.51 | ) | 1129.82 | % | ||||||||
| 其他相关收入 | ||||||||||||||||
| 净收入 | $ | 0.00 | 261.00 | (261.00 | ) | (100.00 | ) | |||||||||
| 收益成本 | 2546.00 | 0.00 | 2546.00 | - | ||||||||||||
| 毛利 | $ | (2546.00 | ) | 261.00 | (2807.00 | ) | (1075.48 | ) | ||||||||
| 毛利率 | - | % | 100.00 | - | - | |||||||||||
| 合计 | ||||||||||||||||
| 净收入 | $ | 2,452,883 | 2,795,500 | (342,617 | ) | (12.26 | )% | |||||||||
| 收益成本 | (495,447 | ) | (723,056 | ) | 227,609 | (31.48 | )% | |||||||||
| 毛利 | $ | 2,948,330 | 3,518,556 | (570,226 | ) | (16.21 | )% | |||||||||
| 毛利率 | 79.80 | % | 74.14 | % | 5.67 | % | 7.64 | %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为2452883美元,与2021年同期的2795500美元相比,减少了342617美元,降幅为12.2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新冠肺炎死灰复燃以及为遏制该病毒而实施的限制措施。尽管经销商牌照费增加,但人们的行动受到限制,减少了停车需求,从而导致停车位租赁费略有下降。同时,公司正在开发新一代泊车管理系统,暂时停止向新客户发放上一代系统的许可证,因此泊车管理系统的收入减少,公司的利润也相应减少。
经销商许可费
经销商许可费收入增加了791,241美元,增幅为50.45%,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568,255美元增至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2,359,496美元。这主要是因为公司加大了品牌推广力度,加大了对区域代理商的营销投入。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收入成本为129711美元,较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308356美元减少178645美元,降幅为57.93%。减少的原因是公司优化了对我们区域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毛利润和毛利率分别为2229785美元和94.50%,而2021年同期分别为1259899美元和80.34%。增加的原因是其费用相应减少。
泊车管理系统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停车管理系统的净收入为0美元。这是由于正在开发新一代停车管理系统。此外,公司暂时停止向新客户发放上一代系统的许可证,因此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收入。
48
停车位租赁费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停车位租金净收入为93387美元,收入成本为276885美元,而2021年同期分别为175268美元和203271美元。我们的停车费总损失为(81,881美元)。这是由于遏制了目前的新冠肺炎大流行病而限制了行动。
其他相关收入
我们租用停车场大门上的广告位。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广告总亏损为2546.00美元。这一损失是因为今年上半年没有广告业务,尽管花了钱营销这些广告空间。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为1082099美元,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920635美元)相比,增加了161464美元,增幅为17.54%。增长主要是因为在今年上半年,公司加大了力度吸引区域代理商和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停车场大门交付的交付费用、员工工资、办公费用以及长期递延费用的摊销。
利息支出
利息费用和银行费用主要来自银行转账费用和存款利息冲销。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利息收入分别约为11019美元和22110美元。
准备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所得税准备金为(221,589)美元,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293,480)美元相比,增加了71,891美元,增幅为24.50%。根据PRC的所得税法,公司一般需缴纳25%的所得税。所得税拨备增加主要是由于所得税拨备前收入增加,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886,356美元,而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1,173,919美元。
净收入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880,439美元减少215,672美元或24.50%,至664,767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
下表列出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下文所列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今后任何时期的预期结果。
| 结束的年份 | ||||||||||||||||
| 12月31日, | 变化 | |||||||||||||||
| 2021 | 2020 | 数额 | % | |||||||||||||
| 净收入 | $ | 5,277,517 | $ | 2,786,853 | $ | 2,490,664 | 89.37 | % | ||||||||
| 收益成本 | 1,017,378 | 689,501 | 327,877 | 47.55 | % | |||||||||||
| 毛利 | 4,260,139 | 2,097,352 | 2,162,787 | 103.12 |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 (2,245,212 | ) | (1,444,469 | ) | (800,743 | ) | 55.44 | % | ||||||||
| 经营收入 | 6,505,351 | 3,541,821 | 2,963,530 | 83.67 | % | |||||||||||
| 利息收入(费用),净额 | 65,112 | 6,299 | 58,813 | 933.69 | % | |||||||||||
|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共计 | (15,587 | ) | (11,207 | ) | (4,380 | ) | 39.08 | % | ||||||||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 1,999,340 | 641,676 | 1,357,664 | 211.58 | % | |||||||||||
| 准备金 | (50,728 | ) | (161,446 | ) | 110,718 | (68.58 | )% | |||||||||
| 净收入 | 1,948,612 | 480,230 | 1,468,382 | 305.77 | % | |||||||||||
49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各类型收入的毛利和毛利率的计算方法:
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
变化 | |||||||||||||||
| 2021 | 2020 | 数额 | % | |||||||||||||
| 经销商许可费 | ||||||||||||||||
| 净收入 | $ | 3,851,651 | 2,700,101 | 1,151,550 | 42.65 | % | ||||||||||
| 收益成本 | 324,269 | 466,145 | (141,876 | ) | 30.44 | % | ||||||||||
| 毛利 | $ | 3,527,382 | 2,233,956 | 1,293,426 | 57.90 | % | ||||||||||
| 毛利率 | 91.58 | % | 82.74 | % | 8.85 | % | 10.69 | % | ||||||||
| 泊车管理系统 | ||||||||||||||||
| 净收入 | $ | 1,118,648 | 0 | 1,118,648 | - | |||||||||||
| 收益成本 | 318,448 | 0 | 318,448 | - | ||||||||||||
| 毛利 | $ | 800,200 | 0 | 800,200 | - | |||||||||||
| 毛利率 | 71.53 | % | - | % | - | % | - | |||||||||
| 停车位租赁费 | ||||||||||||||||
| 净收入 | $ | 306,565 | 86,697 | 219,868 | 253.61 | % | ||||||||||
| 收益成本 | 374,661 | 223,356 | 151,305 | 67.74 | % | |||||||||||
| 毛利 | $ | (68,096 | ) | (136,659 | ) | 68,563 | (50.17 | )% | ||||||||
| 毛利率 | (22.21 | )% | (157.63 | )% | 135.42 | % | (85.91 | )% | ||||||||
| 其他相关收入 | ||||||||||||||||
| 净收入 | $ | 653 | 55 | 598.00 | 1087.27 | % | ||||||||||
| 收益成本 | 0 | 0 | 0.00 | - | ||||||||||||
| 毛利 | $ | 653 | 55 | 598.00 | 1087.27 | % | ||||||||||
| 毛利率 | 100.00 | % | 0 | % | 100.00 | % | - | |||||||||
| 合计 | ||||||||||||||||
| 净收入 | $ | 5,277,517 | 2,786,853 | 2,490,664 | 89.37 | % | ||||||||||
| 收益成本 | 1,017,378 | 689,501 | 327,877 | 47.55 | % | |||||||||||
| 毛利 | $ | 4,260,139 | 2,097,352 | 2,162,787 | 103.12 | % | ||||||||||
| 毛利率 | 80.72 | % | 75.26 | % | 5.46 | % | 7.26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为5,277,517美元,与2020年同期的2,786,853美元相比,增加了2,490,664美元,增幅为89.3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经销商许可费和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增加。
经销商许可费
经销商许可费收入增加了1151550美元,增幅为42.65%,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700101美元增至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851651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区域经销商逐年增加。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成本为324269美元,比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66145美元减少141876美元或30.44%。收入成本的下降是由于公司更加注重发展停车业务,相对减少了对该业务的投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毛利润和毛利率分别为3,527,382美元和91.58%,而2020年同期为2,233,956美元和82.74%。许可费的毛利率增加是因为其成本相应下降。
50
泊车管理系统
泊车管理系统是2021年的新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停车管理系统的毛利润为800200美元。
停车位租赁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停车位租金净收入为306565美元,收入成本为374661美元,而2020年同期分别为86697美元和2233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停车费总亏损为68,096美元。这是因为市场已经逐渐改善,我们预计我们的大部分停车位将在2022年底实现盈利。
其他相关收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其他相关收入的净收入为653美元,与2020年同期的55美元相比,增加了598美元,增幅为1087.2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合作停车场相应增加。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通过在中国的VIE支付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为2245212美元,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444469美元相比,增加了800743美元或55.4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扩大了停车位租赁业务。专业人员的薪金和相关的办公室费用也相应增加。
利息支出
利息费用和银行费用主要来自银行转账费用与存款利息相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收入分别约为65112美元和6299美元。
准备金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准备金为(50,728)美元,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准备金为(161,446)美元。根据PRC的所得税法,公司一般需缴纳25%的所得税。所得税拨备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所得税拨备前收入分别增加约1999340美元和641676美元。
净收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增加了1,468,382美元,增幅为305.77%,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80,230美元增至1,948,612美元。
51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们有83222美元的现金。公司营运资金及其他资金需求主要来自股东权益出资和经营现金流。现金需要用来支付存货、工资、销售费用、租金、所得税、其他经营费用以及偿还债务的采购。
尽管公司管理层认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将足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但其偿还当前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未来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变现其当前资产的能力。管理层考虑了历史经验、经济、汽车行业趋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可收回性以及存货变现情况。基于这些考虑,管理层认为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因为它们将在财务报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到期。然而,不能保证管理层的计划会成功。有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公司的计划无法实现,例如中国的汽车总数量、经济状况、行业内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以及我们的经销商和供应商的持续支持。如果未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和其他资本资源不足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可能被迫减少或推迟其预期的扩张计划,出售资产,收购额外的债务或股本资本,或为其全部或部分债务再融资。
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现金流数据:
| 结束的六个月 6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1,562,670 | ) | $ | 2,876,951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436,292 | ) | (10,537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2,585 | ) | 69,612 | |||||
| 汇率对现金的影响 | (9,898 | ) | 9,048 | |||||
|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 | (238,963 | ) | $ | 2,936,026 | |||
业务活动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按非现金项目调整的净收入,包括折旧和摊销、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并根据周转资本变动的影响进行调整。2022年6月30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562670)美元,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2876951美元相比,减少了(4439621)美元。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减少是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许多地方实施了旅行限制,降低了人们的外出意愿和停车需求。在此期间,公司专注于市场营销、品牌推广以及系统开发和升级。例如,我们正在开发新的第二代停车管理系统,并从江苏泊车管家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停车系统软件的版权。
投资活动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436292美元,而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0537美元。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增加的原因是,截至2020年12月31日,1378563美元的其他流动资产被重新归类为短期投资。
筹资活动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12585)美元,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提供的现金净额69612美元相比,减少了(182197)美元,即(261.73)%。所用现金减少的原因是扩大了停车位租赁业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有332083美元的现金。公司营运资金及其他资金需求主要来自股东权益出资和经营现金流。现金需要用来支付存货、工资、销售费用、租金、所得税、其他经营费用以及为偿还债务而进行的采购。
52
尽管公司管理层认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将足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但其偿还当前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未来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变现其当前资产。管理层考虑了历史经验、经济、汽车行业趋势、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可收回性以及存货变现情况。基于这些考虑,管理层认为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因为这些资金将在财务报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到期。然而,不能保证管理层的计划会成功。有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公司的计划不达标,例如中国的整体车辆数量、经济状况、行业内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以及我们的经销商和供应商的持续支持。如果未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和其他资本资源不足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可能被迫减少或推迟其预期的扩张计划,出售资产,收购额外的债务或股本资本,或为其全部或部分债务再融资。
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现金流数据:
| 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
||||||||
| 2021 | 2020 | |||||||
| 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1,115,730 | $ | 1,356,334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138,525 | ) | (1,556,695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80,861 | 452,426 | ||||||
| 汇率对现金的影响 | 7,419 | 14,467 | ||||||
|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 | 65,485 | $ | 266,532 | ||||
业务活动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按折旧和摊销、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等非现金项目调整的净收入,并根据周转资本变动的影响进行调整。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115730美元,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1356334美元相比,减少240604美元,减少17.74%。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减少是由于业务费用相应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138525美元,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使用的现金净额1556695美元相比,减少418170美元,降幅为26.86%。所用现金减少是因为公司购买了更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筹资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80861美元,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提供的现金净额452426美元相比,减少了371565美元,降幅为82.13%。所用现金减少的原因是扩大了停车位租赁业务。
53
合同义务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该公司的办公场地和停车场有各种经营租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269,394美元和42,49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 在截至12月31日的几年里, | ||||
| 2023 | 239,099 | |||
| 2024 | 249,445 | |||
| 2025 | 54,229 | |||
| 2026 | - | |||
| 合计 | 542,773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
公司有一份办公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和八份停车场经营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率,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公司主要根据其在PRC的租期来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率,约为4.7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459087美元和21261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 在截至12月31日的几年里, | |||||
| 2022 | 379,701 | ||||
| 2023 | 377,810 | ||||
| 2024 | 285,467 | ||||
| 2025 | 57,167 | ||||
| 2026 | - | ||||
| 合计 | 1,100,145 | ||||
资产负债表外安排
除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未通过我们在中国的VIE为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提供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保证。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其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该实体为该实体提供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套期保值或研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我们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54
关键会计政策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是以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的。这些原则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判断,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销售和费用、现金流量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估计数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存货变现、长期资产减值和所得税。公司的估计是基于历史经验和它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如果这些估计数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来的财务报表将受到影响。
公司管理层认为,在本登记报表所载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中,下列会计政策涉及更大程度的判断和复杂性。因此,公司管理层认为,这些是充分了解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最关键因素。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数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不同。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病及其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我们的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未来的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贷款损失备抵、存货估价、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费用和贴现率假设。前一年的某些数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年度的列报方式。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数额和百分比可能不加总。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净值减去预期信贷损失估计数入账。管理部门定期审查未结帐目,并为可疑帐目提供备抵。如果不再可能收回原始发票金额,公司将部分或全部注销呆账备抵余额。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最终修订于2016年发布。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反映商品或服务按预期收取的金额转让给客户。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要求各实体在审议合同条款时作出判断,其中包括:(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确定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履行每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只有在公司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公司才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新的指导意见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程序作出任何重大改变。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车主会员费。
经销商许可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通常,如协议所示,在经销商许可期内平均得到确认。从代理商收到的预付款记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车位租赁费确认为履约义务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车位时得到履行,而停车管理系统对其收费进行了计算,或者按照协议所示的租期内的平均时间计算。
车主的会员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在会员制有效期内平均随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从成员收到的预付款记为“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款”。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所得税
所得税是按照ASC第740号《所得税会计》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记入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经营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产生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年度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中的某一部分很可能会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颁布之日根据税法和税率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税收状况不确定的税收利益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后,税收状况很可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才可予以确认。这一决定是基于这一立场的技术优点,并假定充分了解所有有关信息的有关税务当局将审查每一不确定的税务状况。虽然公司认为估计是合理的,但不能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准备金和应计项目所反映的不同。
55
财产和设备&折旧
财产和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报。修理和保养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财产和设备在下列期间按直线法折旧:
| 租赁改善 | 估计使用寿命或剩余寿命中较短者 | |
| 办公设备 | 3年 | |
| 机动车辆 | 4年 |
长期资产减值
公司按照ASC 360“长期资产和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财产和设备以及可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这要求公司在发生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对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评估。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金额无法收回时(当账面金额超过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量总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并按账面金额超过资产(或资产组)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
新会计公告
2021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1-5,租赁(主题842):出租人——具有可变租赁付款的某些租赁。本更新中的修正案修订了专题842,该专题对公共企业实体和除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大多数实体的生效日期有所不同。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对公共企业实体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对所有其他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本更新中的修订通过修订对出租人的租赁分类要求以使其符合专题840下的惯例,解决了利益攸关方的关切。出租人应将不依赖于参考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分类和核算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标准:1)按照第842-10-25-2至25-3段中的分类标准,租赁将被归类为销售型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2)出租人将以其他方式确认第一天的损失。
2021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1-4,《每股收益(主题260)》,《债务——修改和消除》(子主题470-50),《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实体自有权益合同(分专题815-40):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的某些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FASB新兴问题特别工作组的共识)。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一个实体应前瞻性地将修正案适用于在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修改或交换。允许所有实体尽早领养,包括在过渡时期领养。如果一个实体选择在一个过渡期间尽早通过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则应在包括该过渡期间的财政年度开始时适用该指南。FASB正在发布本更新,以澄清和减少发行人会计核算中对修改或交换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例如认股权证)的多样性,这些期权在修改或交换后仍属于股权分类。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02号(ASU2016-02)“租赁(主题842)”。ASU2016-02要求承租人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支付租赁款项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一项使用权资产,该资产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ASU2016-02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领养。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 |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初步按租赁付款的现值计量 |
| ● | 将租赁负债的利息与使用权资产的摊销分开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
| ● |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偿还以及经营活动中租赁负债利息和可变租赁付款的支付进行分类。 |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 |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初步按租赁付款的现值计量 |
| ● | 确认一项单一的租赁费用,其计算方式是租赁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内按一般直线法分配 |
| ● |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现金付款进行分类。 |
56
2018年7月,FASB发布了第2018-11号会计准则更新(ASU 2018-11),对ASC 842进行了修订,以便各实体可以选择不重铸其过渡期内的比较数据(“840选项下的比较数据”)。ASU2018-11允许各实体将其首次申请日期改为采用期间的开始日期。在这样做时,各实体将:
| ● | 在比较期间适用ASC 840。 |
| ● | 提供ASC 840要求的所有期间的披露,这些期间将继续按照ASC 840的规定列报。 |
| ● | 确认将ASC 842作为累积效应调整应用于采用期间留存收益的影响。 |
此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发布了一系列ASU2016-02修正案,涉及现有的过渡方法,并澄清了关于出租人费用和新租赁标准其他方面的指导意见。
管理层将审查会计公告,并计划于2019年11月1日采用经修改的追溯采用方法采用新标准。过渡方法权宜之计,允许各实体通过确认采用期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累积效应调整数,初步适用这些要求。由于选择了这一过渡方法,以往期间将不会重述。采用这种ASU将导致记录额外的租赁资产和负债,而对作为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没有影响。
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将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方法的现行设计是否符合这些新要求。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信用风险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存款不受联邦保险。因此,本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中未投保部分有关的集中信贷风险。公司在这类账户中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并认为它没有面临重大的信用风险。
与在中国经商有关的风险
最近州政府对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商业活动的干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根据新的措施,中国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惩治证券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中国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率。中国网信办(CAC)也对几家在美上市的科技巨头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这些科技巨头专注于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企业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业务和商业利益在台湾和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57
集中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集中风险。如果不能保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中在按客户类型产生的销售收入方面的内容如下:
| 截至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50 | % | 60 | % | ||||
| 客户B | 10 | % | 15 | % | ||||
上述表格列出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
| 截至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0 | % | 0 | % | ||||
上表显示,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来自客户A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10%。
| 截至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78 | % | 46 | % | ||||
| 客户B | 0 | % | 0 | % |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个供应商的总表:
| 截至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 ||||||||
| 供应商A | 0 | % | 8 | % | ||||
| 供应商B | 0 | % | 10 | % | ||||
| 供应商C | 68 | % | ||||||
58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集中风险。如果不能保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中于客户类型产生的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42 | % | 46 | % | ||||
上述表格列出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情况。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10 | % | 0 | % | ||||
上表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客户A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10%。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57 | % | 45 | % | ||||
| 客户B | 11 | % | 6 | % |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个供应商的总表: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 ||||||||
| 供应商A | 10 | % | 20 | % | ||||
| 供应商B | 43 | % | 0 | % | ||||
59
概览
易宝控股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物质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停车在中国开展业务。易珀控股通过江苏易泊车在PRC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机产品。
我们通过PRC运营子公司于2018年涉足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约81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9个我们自营的停车场。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停车场业务,这是一个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我们推出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种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门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门)相结合。我们的车辆通行效率表现在停车场大门产品中安装的智能管理系统,它可以保存和存储诸如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全国39家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的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广泛的经销商授权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为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经销商还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业和住宅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为智能停车场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基于我们对智能停车行业市场的把握和投入,江苏易泊车被国内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估委员会授予“2020年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20年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停车平台”等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运输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城市规划行业等不同垂直行业的认识逐步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各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60
公司结构
易宝控股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没有重大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易珀控股通过其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解除VIE结构的重组之后,易珀控股现在通过持有股权的方式控制并获得PRC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不使用VIE结构。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的公司结构:
61
我们的子公司和业务职能
易宝控股是一家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我们通过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易宝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易宝香港是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现时并无从事任何业务,只是作为一间控股公司。
易宝WFOE于2021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根据PRC的规定,公司是易宝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也是一家外商独资实体。
江苏易泊车于2018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注册经营范围为智能技术、智能停车技术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停车场管理服务等。江苏易泊车是我们的营运公司。
重组
2021年8月24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及江苏易泊车全体股东签订了一系列VIE协议(以下简称“VIE协议”),搭建了VIE架构。由于这些VIE协议,易宝WFOE被视为江苏易泊车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江苏易泊车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我们将江苏易泊车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2年2月19日,易珀WFOE、江苏易泊车与江苏易泊车的股东签署了终止VIE协议。VIE结构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泊车的一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非中国人。由此,江苏易泊车从一家中国本土企业转型为一家外资合资企业。
分别于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3月9日,易宝物流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WFOE的全资子公司。在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易珀WFOE收购江苏易泊车100%股权时,江苏易泊车是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认为《易宝股份》设立易宝股份及《易宝股份》上述收购江苏易泊车不受《并购重组规则》的约束,无需取得中国证监会、中国商务部《并购重组规则》的批准。但是,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62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PRC子公司,我们主要提供以下四类产品和服务:(1)停车场服务、(2)智能停车管理系统、(3)停车场闸机、(4)全国联网停车平台。车辆进出停车场将被识别为高清质量,并通过智能泊车管理系统进行监控。停车管理、运行、维护、收费等信息将在全国联网停车平台内进行数字化和电子化记录。
| 1. | 停车场服务 |
我们通过PRC的子公司通过我们的六(6)个自营停车场为车主提供停车场。我们租用停车场,独立经营停车场,并向公众提供短期和长期的停车服务。停车场的面积由20,000平方尺至160,000平方尺不等。我们透过我们的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如下所述)经营停车场,该系统由我们安装和维护。我们的自营停车场收入主要来自短期停车车辆和长期停车车辆的停车位租赁费。
我们还与第三方运营的停车场合作,在那里我们安装了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门(如下所述)。我们把这些停车场称为合作经营的停车场。我们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为我们提供在他们的停车场安装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停车场大门和其他停车设备的权利。我们可以请广告商在停车场大门上刊登他们的商业广告。合作经营停车场的收入主要来自停车场大门广告费和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车主的所有停车位租赁费都分配给合作伙伴。
| 2. | 智能泊车管理系统 |
智能泊车管理系统是一种自动化电子网络系统,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计费等功能,包括扫描、信息传输、监控、中央管理单元、数据管理单元和指挥执行等功能。该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信息识别、数据存储处理、通信传输等技术,实现对出入口的自动控制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并在预先设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实现自动收费。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既用于我们的自营停车场,也用于合作经营的停车场。对于自营停车场,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车位租赁费,而对于合作经营的停车场,我们的收入来自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系统维护费通常根据停车场车辆流量的不同,收取总车位租赁费的1%至25%。
| 3. | 停车场大门 |
停车场闸门由处于水平阻塞状态或垂直释放状态的机电栏杆组成,通过实时提示允许或禁止车辆实时通过,实现对交通流量的自动控制和管理。
停车场闸门主要用于住宅区、企事业单位、景区、写字楼、商业购物区等需要控制和管理车辆出入的场所。停车场门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集成使用。
63
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定制的停车场大门及相关硬件设备,并在这些硬件设备上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同时,将硬件设备的数据接口与国家联网停车平台相连接,实现软硬件结合,即智能设备。智能设备将进行调试和测试,直到所有测试结果正确,然后在停车场正式投入使用。
我们的停车场闸门产品包括重型停车场闸门、无动力广告停车场闸门、高速停车场闸门和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闸门。
重型停车场大门的特点:
重型停车场大门的高度约为1.77米。一根栏杆的开口距离可达7米,一对栏杆的开口距离可达14米。沉重的停车场大门内有一个大型的广告展示区和LED照明设备。根据我们的供应商,这样的重型停车场门能够有效地抵抗八级以下的台风通过其加固设计。
无动力广告停车场大门的特点:
无电广告停车场大门的高度约为1.77米。单个栏杆的开口距离可达7米。它可以在30米内远程操作。无电广告停车场闸门设置了多重防护措施,包括防风、电机高温防护、防浪涌防护等。
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门的特点:
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门的高度约为1.22米。单根栏杆的开口距离可达3米。栏杆向左或向右的方向可以调整。它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远程操作。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门改进了其安全设计,能够在高速时提升,在低速时降低,并自动返回到原来的位置。自动返回式高速停车场门配有高速伺服电机和红绿灯显示屏。
| 4. | 国家联网停车平台 |
全国联网停车平台是一个软件应用程序,车主可以用手机下载。该平台既用于我们的自营停车场,也用于合作经营的停车场。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功能。该公司认为,这样的停车平台满足了车主的多样化需求,并为他们提供了数字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停车位搜索功能
我们的停车平台通过GPS定位获取附近的空车位数量。车主可以通过我们的停车平台搜索空车位。
导航制导功能
如果车主通过我们的停车平台找到合适的停车场或停车位,车主可以进一步使用导航功能,系统将通过一键导航为车主导航到目标停车场。
非接触式支付功能
当车主进出停车场时,我们的停车平台将通过移动支付功能,根据在停车场停留的时间自动收取车位租赁费。
会员折扣功能
车主可以在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上购买会员卡。当车主成为我国联网停车平台的会员时,可以享受5%到50%的车位租赁费用折扣。会员在不同时间加入我们的停车平台,可享受不同的折扣。
车主的汽车搜索功能
在输入车牌号或车位号后,车主的查车功能可以帮助车主找到车辆的停车地址,导航到车位的路线和车辆的位置。
64
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以及其他相关收入。2020年底开始销售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目前已产生包括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的销售收入,以及智能泊车管理系统维护费收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开发新一代停车管理系统,并未继续授权前一代。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车主使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车辆所有权会员费预计将成为我们的收入来源之一。
经销商许可费
通过PRC的子公司,我们采用了经销商许可模式。江苏易泊车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家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2021年和2020年止年度,我们的经销商许可费分别约为人民币60万元(约合8.7万美元)和人民币1860万元(约合270万美元),占总收入的73%和97%。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经销商授权费用分别约为人民币1580万元(约合2.34美元)和人民币1050万元(约合157万美元),占总收入的96%和56%。
经销商建立自己的团队,并在经销商的专属区域内为我们提供推广和宣传服务,该区域通常是中国的一个城市。经销商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门以及使用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促进我们与潜在合作伙伴,即停车场业主之间的合作,以实现对停车场的运营和管理。
通过PRC的子公司,我们与每个经销商签订单独的经销商许可协议。经销商许可协议的期限通常为3年。协议将自动续签,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协议到期之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我们从单个经销商处收取的经销商授权费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至人民币400万元之间,根据此类经销商授权费的水平,约合29万美元至58万美元。经销商可按照经销商许可协议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经销商许可费。我司经销商支付经销商许可费后,授权经销商在指定区域内作为我司的业务代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我司商标、商号、标识、全国联网停车系统软件著作权。作为回报,经销商将从我们这里获得佣金。经销商的佣金是根据经销商专属区域内所有转介停车场项目五年净收益的20%计算的,按年支付。我们将于2023年4月首先向经销商支付佣金。根据经销商许可协议,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此类佣金,这些未来的义务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增加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有义务根据收到的收入支付的佣金金额为0。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许可协议规定我们必须向经销商支付未来的佣金,如果我们没有支付此类费用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为经销商提供市场检验、业务培训等业务支持。然后提供智能停车场系统操作指导、停车设备知识培训、停车设备及系统安装指导等支持。我们还提供相应的支持,例如对停车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我们的义务是协议中规定的具体服务和可交付成果,根据中国大陆地区的不同,条款可能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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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和2020年,随着我们营销网络扩张需求的增加,经销商许可费在我们的收入中占比较高。
其他收入
除经销商许可费外,我们的其他收入包括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
车位租赁费是我们向顾客提供车位时的费用。我们收取的费用是根据我们和合作停车场商定的停车费的百分比。
其他相关收入是租赁停车场大门上的广告位所收取的费用。2022年,我们的停车位租赁收入约为93,387美元,其他相关收入为0美元。2021年,我们的停车位租赁收入约为175,268美元,其他相关收入为261美元。
2020年底开始销售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目前已产生包括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销售收入以及智能泊车管理系统维护费收入。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车主使用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车辆所有权会员费有望成为我们的收入来源之一。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开发新一代泊车管理系统,并暂时停止向新客户发放上一代系统的许可证。
车主的会员费是从会员处预先收到的款项。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车主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98元,约合43美元,在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上购买会员卡。会员将在我们的停车平台上获得停车费的终身折扣,并在他们推荐新会员购买会员卡时获得奖励积分。这种加分可以用来支付停车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共销售会员卡7187张,实现收入人民币2141726元(约合324504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们共售出5,654张会员卡,实现收入人民币1,684,892元(约合243,00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共售出501张会员卡,实现收入人民币149,298元(约合22,285美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们共售出606张会员卡,实现收入人民币180,588元(约合27,961美元)。
我们的行业
我们主要经营智能停车行业,这是门禁和管理行业的一个子行业。门禁与管理行业是安全防护行业的一个细分行业。智能停车行业、停车行业、门禁管理行业和安全防护行业之间的关系如下:
安全防护行业概况
安全防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设备、软件和系统。安全防护产业是在计算机、多媒体、网络通讯、自动控制、电子仪表、传感、机电一体化等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安全防护行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监控、门禁和管理、防盗报警、楼宇对讲等。通常具有防盗、防抢、防抢、防事故等功能的安全防护产品,普遍应用于居民小区、智能楼宇、监狱、机关、学校、道路交通、商场、超市、机场、海关,其中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闭路电视监控产品、楼宇对讲系统、安全巡逻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防盗门,防盗锁,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行业是我国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工程、系统集成于一体的朝阳产业。公共安全与技术防护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产品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安全防护行业是构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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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控制和管理行业概览
出入控制与管理行业是安全防护行业的一个细分行业,是通过使用验证装置或识别方法来控制进出某一区域或某一建筑物的人员或车辆的行为。主要门禁管理产品包括智能泊车管理系统、智能门禁管理系统、智能门禁停车场闸机管理系统、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智能考勤管理系统、智能巡逻管理系统、路障机、感应门等。
门禁和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提高了我国的整体生活质量,符合政府对公共安全的要求。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基本上依靠人工和机械停车场闸门来控制和管理人流和车流。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快速扩张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必须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来控制和管理人员和车辆的流动。
我国门禁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 (1) | 车辆拥有量增加; |
| (2) | 提高住宅社区和办公楼的财产管理标准; |
| (3) | 加速城市化;以及 |
| (4) | 更高标准的公共安全秩序。 |
中国停车行业概况
中国汽车保有量在过去五年中保持稳步增长,从2016年的约1.9亿辆增长到2021年的约3.95亿辆,期间复合年增长率为6.18%。
资料来源:https://www.djyanbao.com/report/detail?id=2524333&from=search_list
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带动下,汽车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停车位的数量远远低于车辆的数量,这就造成了中国大部分城市停车难的问题。2020年,中国新增停车位约1264万个,同时新增车辆数量超过2000万辆。2020年,中国和理想国际标准的停车位与保留车辆数量之比分别为1:0.4和1:1.3。中国的停车位数量仍有大幅增长的空间。
资料来源:https://www.djyanbao.com/report/detail?id=2524333&from=search_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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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智能停车行业概况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住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不断提升,近年来保持20%以上的增速。在智能停车场建设和传统停车场改造的推动下,2025年智能停车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1.4万亿元,约合0.203万亿美元,2020-2025年CAGR为19%。我国智能停车市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智能停车场系统的销售收入和停车场运营的停车费。未来智能停车系统的销售收入预计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智能停车场的运营收入主要来自于智能停车场的运营,这将大大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带来大量的停车收费收入。
资料来源:https://www.djyanbao.com/report/detail?id=2524333&from=search_list
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于2018年进入智能停车行业。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在中国保留了39个区域经销商。目前,我们已经在中国21个城市的停车场安装了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我们的业务增长得益于关键产品、领先的技术和运营模式。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
积极参与停车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重点开发智能停车解决方案。
我们继续积极参与停车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并专注于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开发。我们相信,我们为车主提供一站式停车解决方案的能力使我们能够充分利用数字工业化带来的机遇。智能泊车解决方案将成为我们的核心业务,并在我们的业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计划将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应用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包括智能城市和智能社区。
此外,随着我们对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等不同垂直行业的认识逐步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各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
我们开发在线技术平台和营销渠道。
通过PRC子公司,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立减优惠、车主寻车等功能。这样的停车平台满足了车主的多样化需求,为车主提供了数字化的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国家网络停车平台对于我们的长期增长和客户的保留是至关重要的。以应用程序和微信小程序的形式进一步拓宽互联网产品矩阵,将产品和服务扩展到更全面的日常生活场景,构建更具竞争力的内容聚合和数据分发一站式平台。
为了优化用户体验,我们将加大投资,完善用户管理,这将提高用户的忠诚度和留存率,并为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贡献价值。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系统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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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考虑到智能泊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和新冠疫情的爆发,我们打算通过经销商授权来降低我们的整体成本,以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经销商方便我们和潜在的合作伙伴实现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管理合作,并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
除自营停车场业务外,我们还对合作经营的停车场业务进行升级和优化,以提高资金效率。通过PRC子公司帮助合作伙伴安装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停车场闸机等停车设备,建设智能停车场。我们将减少自营停车场业务的投资,并专注于获取更多合作停车场业务的收入来源。
竞争优势
智能停车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市场空间巨大。相信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我国智能停车行业的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综合国家网络停车平台
我们将互联网与传统停车场业务相结合,创造了先进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我们的智能泊车管理系统旨在克服泊车信息限制,提供优质的泊车体验。
通过一体化的云平台,通过不同功能的协同与组合,提供城市级智能停车全流程服务,通过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以数字化、电子化方式传输停车管理、运营、维护、计费等信息。它能够以较低的运营成本快速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便利的付款服务
我们为车主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如果车主使用停车场,他可以通过扫描停车场的二维码或通过我们的全国联网停车平台来支付停车费。我们的系统可以快速连接到移动支付选项,如微信、支付宝、银联和ETC。
与传统的人工缴费模式相比,我国的缴费方式更加便捷,减少了车辆进出停车场的排队时间,降低了人力成本。
营销网络优势
我们在中国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我们来自28个城市的优质经销商与我们建立了合作关系,并负责提供全国性的营销和推广服务。经销商提供推广和宣传,便利我们和潜在的合作伙伴,即停车场的所有者,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大门,并使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在停车场的运营方面达成合作。作为回报,我们为经销商提供佣金作为一种商业激励机制。广泛的经销商授权渠道将降低我们的整体成本,并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
目前,通过PRC子公司,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约81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9个自营停车场。年智能停车场数量保持稳定增长。
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是智能软件和机电产品的结合。我们采购的原材料是停车场大门的硬件设备。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认为,每个时期的主要供应商都是那些在这一时期内占总采购量10%以上的供应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为公司提供了100%的采购总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约占公司总采购量的25%。截至2021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43%。截至2020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20%。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两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一家主要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约10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约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0%。截至2022年6月30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68%。截至2021年6月30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为0%。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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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客户和销售
我们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停车位租赁费以及其他相关收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家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42%。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名客户常州不华东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46%。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一家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5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一家客户常州不华东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60%。根据不同的客户,江苏易泊车与客户签订为期三至四年的协议。根据已签署的协议,江苏易泊车向客户租赁车位,并从车主处收取车位租赁费作为收入。车位租赁费在江苏易泊车向车主提供车位时确认。费用由停车管理系统计算。
竞争
我国智能停车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市场空间广阔。我们认为,未来进入智能停车行业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市场竞争也将趋于激烈。目前的智能停车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除了在技术和销售价格方面进行竞争之外,这些公司显然倾向于在业务能力的规模和改进方面进行竞争。主要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跃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科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
研究与开发
我们将继续加强我们的研发能力,并致力于产品的质量保证,以保持和提高我们的市场地位。为了提高我们的核心技术,并开发性能稳定的新产品,我们将投入更多的资源,通过改进我们现有的产品和开发产品的新功能来提高我们的研发和质量保证能力。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招聘,我们目前拥有一支由11人组成的内部研发(“R & D”)团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该团队约占员工总数的48%。
我们的技术开发是由我们的研发投资的财政支持,我们的研发基础设施和一个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我们的研发项目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国家联网停车平台和电动汽车停车场充电系统以及上述项目的版本升级。此外,我们目前还拥有16项软件著作权和2项专利。详情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的“业务-知识产权”一节。
我们计划聘请外部技术公司开发iOS和Android的泊车应用程序,并在2021年第四季度安排内部二次开发iOS和Android的泊车应用程序。目前,这类项目正处于开发阶段。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我们的软件版权来保护我们在国内的商业利益,并确保我们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江苏易泊车拥有16项软件著作权,有效保护期分别为50年。在有效保护期届满后,将不适用续期申请。江苏易泊车持有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 没有。 | 登记 编号 |
注册批准日期 | 发行日期 | 标题 | 注册地点 | |||||
| 1. | 2020SR1862748 | 2020-12-21 | 2020-12-02 | 易泊车安全结算系统V1.0 | 中国 | |||||
| 2. | 2020SR1864764 | 2020-12-21 | 2020-09-28 | 易泊车分时租赁平台V1.0 | 中国 | |||||
| 3. | 2020SR1862747 | 2020-12-21 | 2020-10-23 | 易停车会员管理系统V1.0 | 中国 | |||||
| 4. | 2020SR1864763 | 2020-12-21 | 2020-09-10 | 易车位交易平台V1.0 | 中国 | |||||
| 5. | 2020SR1852322 | 2020-12-18 | 2020-06-26 | 易泊车新能源充电系统V1.0 | 中国 | |||||
| 6. | 2020SR1854630 | 2020-12-18 | 2020-11-13 | 易停车会员智能推荐广告系统V1.0 | 中国 | |||||
| 7. | 2020SR1854629 | 2020-12-18 | 2020-07-25 | 易泊车智能客流统计系统V1.0 | 中国 | |||||
| 8. | 2020SR1854646 | 2020-12-18 | 2020-03-26 | 易泊车专营泊车结算系统V1.0 | 中国 | |||||
| 9. | 2020SR1852093 | 2020-12-18 | 2020-05-18 | 易停车室内智能搜车系统V1.0 | 中国 | |||||
| 10. | 2020SR1854647 | 2020-12-18 | 2020-03-13 | 易停车会员商城服务系统V1.0 | 中国 | |||||
| 11. | 2020SR1847369 | 2020-12-17 | 2020-02-20 | 易泊车大数据平台V1.0 | 中国 | |||||
| 12. | 2020SR1847384 | 2020-12-17 | 2020-03-18 | 易泊车智能停车云系统V1.0 | 中国 | |||||
| 13. | 2020SR1847491 | 2020-12-17 | 2020-04-23 | 易泊车无人值守泊车控制平台V1.0 | 中国 | |||||
| 14. | 2020SR1847368 | 2020-12-17 | 2020-01-16 | 易泊车新一代智能泊车系统V1.0 | 中国 | |||||
| 15. | 2020SR1847493 | 2020-12-17 | 2020-08-25 | 易泊车Unionpay结算系统V1.0 | 中国 | |||||
| 16. | 2020SR1847364 | 2020-12-17 | 2020-07-16 | Easy Parking Non-Inductive Payment System V1.0 |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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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泊车持有的专利如下:
| No. | 发明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公共 (公告)日期 |
持有人(1) | |||||
| 1 | 隐藏网关一体机 | 外观设计专利 | ZL202030283710.6 | 2020年10月13日 | 江苏易泊车 | |||||
| 2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隐藏式网关一体机 | 实用新型专利 | ZL202021039081.3 | 2021年2月26日 | 江苏易泊车 |
| (1) | 这两项专利于2022年3月由公司关联方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江苏易泊车。 |
雇员
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们有24名全职员工。每个部门的雇员人数如下:
| 部门 | 截至 12月31日, 2021 |
截至 6月30日, 2022 |
||||||
| 主席办公室 | 2 | 2 | ||||||
| 人力资源与行政 | 6 | 2 | ||||||
| 金融 | 3 | 4 | ||||||
| 研究与发展 | 11 | 11 | ||||||
| 业务 | 1 | 5 | ||||||
| 合计 | 23 | 24 | ||||||
我们所有的员工都在中国工作。我们的员工不是由劳工组织代表,也不是由集体谈判协议覆盖的。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根据PRC法律,我们必须按照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限额为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金额。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与了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我们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涵盖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类社会保险。我们相信,我们在实质上符合PRC相关雇佣法律的规定。
除我们直接雇用的全职员工外,我们还与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由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我们提供外包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责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外包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们通过这个协议间接雇用了14个人。
财产说明
租赁财产
江苏易泊车的办公场地有1个经营性租赁,停车场有6个经营性租赁。
江苏易泊车目前与南京江鑫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6个月的租约,租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建冶区江心洲科技路33号胜科国际水务中心402-404室的办公空间,用于销售和营销,为747平方米,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平均每月租金约为人民币50,000元,约合7,300美元,按季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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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泊车目前在中国五个城市拥有六个自营停车场的经营租赁。江苏易泊取得停车场的使用权,独立经营停车场,并向公众提供我们自营停车场的短期和长期停车服务。此类停车场的出租人包括政府机构、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私人公司。
| 地点 | 停车场数目 | 租金 | 条款 | |||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安怀东路 | 227 | 249,000元 (约USD 36000美元) |
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租约已延长至出租人要求江苏易泊车交还房舍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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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宜昌市巩义村社区 | 373 | 654,166元 (约合USD 94900美元), 年增长4% |
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 | |||
|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大道 | 168 | 人民币360,000元 (约USD 52000美元) |
2020年9月18日至 202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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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 52 | 人民币30,000元 (约USD 4300美元) |
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 |||
| 常州市天宁区官河东路火车站南广场一区 | 300 | 1,280,000元 (约USD 183000美元) |
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 |||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 50 | 125,000元 (约USD 18000美元) |
2020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 |
我们认为,我们的办公空间足以满足我们近期的需要,如果需要,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条件提供适当的额外空间,以适应我们业务的任何扩展。
法律程序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卷入法律诉讼。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费用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我们和一位前雇员发生了劳资纠纷,他是我们的前首席执行官兼运营总裁。根据2020年7月20日的投诉,该员工对江苏易泊车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总额约120万元人民币(约合17.4万美元)。2020年12月20日,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本案。该雇员于2020年12月14日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判决,撤销了发回重审的初审法院判决。2021年10月12日,经法院调解,江苏易泊车与该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江苏易泊车向该员工支付人民币63万元(约合9.8万美元)。江苏易泊车已支付结算金额。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上述所述的劳动程序外,我们不涉及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资产负债表或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但本文所述除外。
季节性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现金流历来不受季节性变化的影响。
保险
我们按照适用的PRC法律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我们不保有关键人物保险。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以及2021和2020财年,我们没有就我们的业务提出任何重大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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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PRC的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本节将概述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相关的最重要的PRC法律法规及其关键条款。
作为一间电子制造公司,我们受多个政府当局规管,其中包括: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工信部对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在内的电信和电信相关活动的监管; |
| ● |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发行货币,监督商业银行并协助管理融资;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交通工具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 |
| ● | PRC或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法》; |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并进一步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的通知》。 |
公司和外国投资条例
PRC的公司实体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PRC公司法》的管辖,该法律已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对《PRC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PRC公司法一般管辖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均具有法人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以其所出资的注册资本为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同样适用PRC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2020年1月1日,《PRC》(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和《PRC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生效,同时取代了此前规范中国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我国《PRC中外合资Enterprise法》、《PRC》、《Enterprise》以及《PRC》等《中外合资Enterprise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均已在香港发布。FIL规定了外国投资的定义以及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活动的框架。根据国际财务报表,“外国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PRC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PRC设立外商投资企业,(ii)外国投资者在PRC收购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PRC投资新项目,(四)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FIL及其实施条例允许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成立且公司结构和治理不符合《PRC公司法》或《PRC》(如适用)的Enterprise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维持其公司结构和治理,但需要根据适用的PRC法律进行调整的,应在过渡期届满前完成。
2019年12月30日,PRC(以下简称“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投资活动,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商务部及其所在地的对口单位报告投资情况,包括通过购买境内企业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而设立的企业及其后续变更,均需通过Enterprise登记系统提交首发或变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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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FIL,中国在外国投资管理方面采用了建立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制度。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后,不时印发、修改或者发布。负面清单列出了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和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不允许外商投资于禁止类行业,限制类行业的外商投资必须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某些条件。对负面清单以外行业的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将一视同仁。PRC(“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颁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生效,2020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布、2021年1月27日生效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本)》取代之前的负面清单和鼓励目录,列出了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类别。
泊车设施业务规例
2021年5月7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设备研发、产品供应、停车设施维护、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准入标准已经降低。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设最少泊车位数目。完善了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和审批管理办法。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机制。停车费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水平、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并区分不同区域、地点、时段、车型和占用年限。此类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制定,区别对待,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消费者保护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的《PR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了最新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其中规定了中国境内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依照本法,经营者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不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使经营者承担退还货款、更换商品、修理、停止损害赔偿、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使经营者受到刑事处罚。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要求赔偿损失。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不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支付相当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三倍的额外损害赔偿。经营者故意提供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产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并有权要求不超过所受损失数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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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并于2018年10月26日最近修订的《PRC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确保其制作或传播的广告内容真实,并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广告内容除其他外,不得包括(一)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含有“国家”、“最高级别”和“最佳”等词语,(三)涉及种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此外,在提供广告服务时,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审查广告商为广告提供的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在发布受政府审查和批准的广告之前,广告出版商有义务核实这种审查是否已经执行并获得批准。通过互联网发布或传递广告,不得损害用户对网络的正常使用。特别是,在互联网网页上发布的广告,如弹出式广告,必须以明显的接近标志表示,以确保此种广告一键关闭。如果因特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用其服务传播非法广告,则必须防止这种广告的传播。
2016年7月4日,SAIC通过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互联网广告办法》”)。根据《互联网广告办法》,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必须检查、核实和记录广告主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并定期保持更新的核实记录。此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版商必须审查广告商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发布前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内容与证明文件不一致或者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经营者、出版人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出版服务。《互联网广告办法》还禁止下列活动:(一)提供或者使用应用程序和硬件拦截、过滤、掩盖或者跳过合法广告;(二)使用网络接入、网络设备技术和应用程序扰乱合法广告的正常数据传输或者篡改、屏蔽合法广告,或未经授权而载入广告;及(iii)利用虚假的统计数字、传播效果或互联网媒体价值,为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诱导错误的要约。
违反这些条例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命令停止传播广告和命令发布纠正误导性信息的广告。在严重违规的情况下,市场监管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迫使违规者终止其广告经营,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如果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条例
2020年5月28日,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PRC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合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送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购买、出售、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除《民法典》外,PRC政府机关还颁布了其他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免遭滥用或未经授权泄露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2月13日由公安部颁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并于2006年3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93年2月22日发布、最新于2015年7月1日修订的《PRC国家安全法》,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评和监督制度和机制,对核心技术进行国家安全审评,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2016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PRC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与网络安全保护相关的某些职能,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例如,根据《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营者在PRC运营期间,一般应存储在PRC境内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公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明确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个人信息被收集人的同意。网络经营者不得泄露、篡改、销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收集个人信息的人事先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除非已经对这些信息进行了处理,以防止识别特定的人和恢复这些信息。个人如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违反法律,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行政法规或该运营商与该个人之间的协议;并有权要求任何网络运营商在其收集和存储的信息中发现错误时进行更正。该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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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中国网信办(CAC)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CAC第5号令”),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和管理。根据CAC第5号命令,除其他外,每个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均须(i)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二)加强对在此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的审查;(三)颁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责任,规则和公约;(四)建立方便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五)编制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的年度工作报告。此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除其他外,不得(一)利用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和新应用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二)从事网上交通欺诈、恶意交通改道和其他与欺诈账户有关的活动,非法交易账户或操纵用户账户;(iii)以干扰信息显示的方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谋取非法利益。
此外,2020年4月13日,CAC、国家发改委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审查措施确立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框架,并规定了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原则条款。根据《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根据《审查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有关管理当局仍有权对被认为能够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在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之前,经自评、自评认为其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自愿向CAC申请网络安全审评。尽管提出了自愿申请,但有关当局有权据此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的重点是评估与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到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其重要数据遭到窃取、泄露或销毁的风险,因购买和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而引起的;(二)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潜在损害;(三)安全、公开、透明,网络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多样性;供应商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贸易和其他原因造成供应中断的风险;(iv)对PRC法律的遵守程度,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以及(v)可能损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或国家安全的其他因素。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未申请或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可受到以下处罚:(一)暂停使用此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二)处以此类网络产品购买价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对直接负责的高级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外,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者”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在评估相关活动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除《审查措施》已经规定的以外,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的风险,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国外上市后受到外国政府的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具体而言,这类修订措施草案要求,拥有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并准备在国外上市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数据处理者”,必须向相关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报告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目前没有进一步的官方解释,说明根据这些措施草案,“赴国外上市”的确切范围,因此我们不能排除这一规定可能适用于在香港上市的可能性。此外,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CII,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相关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涉及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如果国家经济、公民的生计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发生故障, 或如发生任何与此有关的资料外泄。依照本规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CII识别规则,并在考虑本规定所述因素的情况下,进一步组织识别相关行业和领域的CII。有关当局还应通知被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运营商。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是新发布的,政府当局可能会就这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进一步颁布详细的规则或解释,包括关于在不同行业和领域识别CII的规则,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或我们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其他运营商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8月29日发布并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PRC刑法第九修正案》,任何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的规定履行与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有关的义务,并拒绝根据命令进行整改,如果造成(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iii)犯罪活动证据丢失,情节严重;或(iv)其他严重情节,将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任何个人或实体(一)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二)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在严重情况下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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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释义阐明了关于PRC第253A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概念,包括“公民的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此外,这些解释规定了确定这一罪行的“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实施互联网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并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经营者的含义和相关犯罪的严重情节。
2021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PRC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引入了数据分类和等级保护制度,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这些数据被篡改、销毁、泄露或非法获取或使用时。需要对每一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程度的保护措施。例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主管当局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安全法》为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实行出口限制。
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明确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数据处理者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其他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涉及个人数据保护、重要数据安全、跨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平台运营者的义务。例如,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数据处理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匿名处理个人信息:(i)已达到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或不再需要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ii)与用户商定的存储期限或个人资料处理规则所指明的资料已过期;(iii)服务已终止或该个人已注销该帐户;或(iv)不必要的个人资料或由于使用自动数据收集技术而未经个人同意而不可避免地收集的个人信息。对于重要数据的处理,应遵守具体要求。例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设立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其重要数据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网信管理局备案。
处理重要数据或在海外(包括香港)上市的数据处理商,应自行或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设区的市级网信主管部门。当在PRC境内收集和生成的数据提供给境外数据处理者时,如果这些数据处理者包括重要数据,或者相关数据处理者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处理的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国家网信办组织的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通过。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将于2021年11月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依法保障个人信息的有序自由流通,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但不包括匿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外的某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向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在中国境内对自然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的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关个人的同意,以及该个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是必要的。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规则,例如向个人告知目的、处理方法、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和保留期限,以及通过共同处理或委托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的义务。处理超过有关当局和CIIO规定的门槛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必须在PRC境内存储在PRC境内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具体而言,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对个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评估,并公布结果。被认定不符合此类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移动应用程序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或终止服务,运营商也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被处理的自然人的权利,并特别注意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和敏感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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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遵守上述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数据处理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经营、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执照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有关外汇管制的规例
外币兑换条例
根据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PRC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08年8月5日,发生与贸易和服务业有关的外汇交易及支付股利等经常项目交易时,经有关金融机构合理查验其真实性及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但除非事先获得PRC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或当地相应机构的批准,否则在PRC境外的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投资等资本开支项目上不能自由兑换。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9日,外管局进一步颁布了16号文,除其他外,对19号文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19号文和16号文,外商投资公司以外币计价的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向关联公司以外的人提供贷款,除非其经营范围另有许可。如果违反19号文或16号文,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1月18日,外汇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真实性和合规性检查以促进外汇管制的通知》(“3号文”),对境内实体向境外实体的利润汇出规定了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i)根据真实交易的原则,银行应检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原始版本的税务申报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ii)国内实体在汇出利润之前应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收入核算。此外,根据第3号通知,境内实体应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利用安排,并在完成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程序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和其他证明。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简称“28号文”),明确允许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不进行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投资是真实的,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利用结汇所得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此外,28号文规定,某些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其注册资本、外债和境外上市的资本收入用于境内支付,而不需事先向相关银行提供境内支付的真实性证明。
PRC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为简化审批程序,促进跨境投资,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投融资和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外管局37号文”)。根据外管局37号文,(i)PRC居民或实体利用其合法的在岸和离岸资产或股权对境外特殊目的工具进行投资之前,必须就其投资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ii)在初次登记之后,当境外专用汽车发生与基本信息变更(包括PRC公民或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投资额增减、转让或换股、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项时,必须更新其外管局注册信息。
外管局于2015年2月13日进一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2015年度并允许PRC居民或就其设立或控制为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合格银行注册。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的监督下,直接审查申请并进行登记。
如果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对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施加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并且还可能使相关PRC居民受到PRC外汇管理法规的处罚。控制公司的PRC居民不时需要就其在公司的投资向外管局登记。此外,不遵守上述各种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PRC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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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例
商标
PRC商标法保护商标,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以及国务院于2002年8月3日颁布并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PRC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如果在第一个十年期满或任何延长的十年期满时提出要求,可再延长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商标许可协议必须向商标局备案才能记录在案,而不申请商标许可则不得与善意的第三方进行抗辩。许可人应当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该商品的质量。
PRC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的原则。凡已作注册的商标与已作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相似,或须经初步审查及批准,以供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可被驳回。任何申请注册商标的人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现有权利,也不得预先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的使用而获得“一定程度的声誉”的商标。
域名
互联网域名注册及有关事项主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4年11月5日颁布并于2004年12月20日生效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已被2017年8月24日工信部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所取代,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域名所有者必须注册其域名,而工信部则负责PRC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域名服务遵循“先到先取”的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信息,并与其签订注册协议。在注册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将成为此类域名的持有者。
专利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并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和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PRC专利法》(续版于2021年6月1日生效),根据国务院于2010年1月9日颁布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PRC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PRC的专利。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管理工作。PRC及其实施细则对三种专利作出了规定,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中国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由一个以上的人提出的,先申请的人即获得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三方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的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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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90年9月7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和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PRC著作权法》(最近一次修订于6月1日生效,2021年)和国务院于2002年8月2日颁布并于2011年1月8日、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PRC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近一次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PRC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其作品享有版权,不论是否出版,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各种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
任何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根据PRC与作者所在国缔结的协议或作者的永久居住国,或根据两国均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获得版权的任何作品,受PRC版权保护。在PRC境内首次发表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应按照有关规则获得版权。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税务条例
Enterprise所得税
根据中国中石油集团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PRCEnterprise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PRCEnterprise所得税实施条例》(简称《Enterprise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修订,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PRC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而在PRC无任何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的PRC收入,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PRC的企业,即被视为PRC的居民企业,一般应按其全球收入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EITIR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实际管理主体确定在境外注册为居民企业的中国控股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总局82号文”)并于2017年12月修订,PRC或PRC集团公司控股的境外注册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为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i)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位于PRC;(ii)公司财务(iii)公司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iv)企业拥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不少于一半在PRC任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档案位于或保存于PRC。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发布了附加规则,为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并于2014年1月发布了对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文的修订,授权其省级分支机构决定中国控股的境外注册企业是否应被视为PRC居民企业。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文及其补充指导意见修正案仅适用于由PRC企业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不适用于由PRC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该通知中所载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运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检验标准的总体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PRC企业、个人还是外国人控股。如果我们的离岸实体被视为PRC的居民企业,这些实体可能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其全球收入的25%,但PRC子公司所派发的股息,在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分红”的范围内,可以免于实施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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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权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是25%的统一法定税率。只要企业能够保持其“高新技术Enterprise”的地位,税收优惠就一直持续下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 Enterprise所得税优惠处理办法〉修订版(2018年修订版)的公告》,该公告已于2018年4月25日起施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采取“自主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处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自主确定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可根据《Enterprise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年修订版)》所列时间,自主计算减免税额度,并通过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保留有关资料,以备将来查阅。
股息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公司向其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如属于该法所界定的非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除非与PRC订立的有关税务协议另有规定。根据2006年8月21日颁布的《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的安排》,若香港居民企业被主管PRC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该税务安排下的有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PRC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企业所得税法和EITIR规定的10%降至5%。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2009年2月20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若PRC有关税务机关酌情决定,由于某种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使公司受益于上述所得税税率降低的,PRC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0月颁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35号文”),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2015年颁布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35号文取消了纳税人税务协定资格证明的备案程序,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通过“资格自我评估、申领协定优惠、留证查验”机制享受税务协定优惠。
非居民纳税人经自我评估后,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但有关证明文件应当收集并留存,供税务机关备案后查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颁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协定中承认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将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某些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实益所有权,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收入后12个月内有义务向居住在第三国(地区)的居民支付其收入的50%以上,或申请人从事的商业活动不构成实质性商业活动,包括实质性制造、分销,管理和其他活动,申请人不太可能被确认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受益所有人。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PRC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8年11月5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1月19日修订,和《PRC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08年12月18日、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装配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在PRC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所有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劳务,销售劳务的企业和个人,在PRC境内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均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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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对部分地区的“现代服务业”实行增值税代征营业税,并最终于2013年扩大到全国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家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已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应代缴增值税。2017年11月19日,《PRC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公告》(《第39号公告》),其中规定了一定的增值税减税安排。根据第39号公告,(i)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活动或按16%或10%的现行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进口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或9%,(二)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适用现行10%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9%;(三)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按13%征收增值税,进项增值税将按10%的扣除率计算;(四)出口须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适用的出口退税税率相同,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v)出口货物或跨境应税活动,按10%征收增值税的,在出口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第39号公告于2019年4月1日生效,如与现行规定发生冲突,则以该公告为准。第39号公告进一步规定,提供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或生活服务的合格增值税纳税人,可将应税采购所缴纳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的服务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Enterprise所得税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Enterprise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简称“698号文”)。通过第698号文的颁布和实施,PRC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PRC居民企业股权行为的审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进一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Enterprise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文”),取代了698号文中的某些规定。7号文引入了与698号文明显不同的新税制。7号文扩大了其税务管辖范围,不仅包括698号文规定的间接转让,还包括涉及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和在设立和所在地持有的资产的交易,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境外转让。关于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7号文也提供了比698号文更明确的标准,并引入了适用于集团内部重组的安全港情景。非居民企业为避免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而实施的非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PRC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被PRC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PRC居民企业股权或其他资产的直接转让。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代扣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简称“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该公告于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取代了698号文和7号文中的部分规定,2017年,并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了部分修订。除其他外,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简化了对非居民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通知,如果负责代扣此类所得税的一方没有或无法代扣本应代扣相关税务机关的税款,该一方可能会受到处罚。取得该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未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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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就业和社会福利有关的规例
劳动合同法
根据1994年7月5日中石油集团颁布、1995年1月1日生效、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PRC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石油集团颁布的《PRC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正式合同的,应当自职工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和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并向雇员提供相关培训。雇员还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和卫生规则。
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根据PRC的法律法规,PRC的企业应参加某些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基本养老金计划、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国社会保障总局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PRC社会保障法》,及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PRC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计划。基本养老金、医疗和失业保险缴款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款只由雇主缴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并须按每日0.05%的比率,从到期日起计算滞纳金,而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处以欠款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PRC的企业必须向住房公积金主管管理中心登记,经该中心审核,该等企业应向有关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还要求企业代表职工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指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中国共产党办公厅、PRC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20日颁布的《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机关征收。根据9月1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有效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9月21日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稳定社会保障缴款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负责社会保险征收的主管部门严禁企业自行征收历史未缴社会保险金。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重申,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组织自行追缴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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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条例
根据适用的PRC法律法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按照PRC会计准则及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派发股息。此外,外国在华投资企业须每年至少提取各自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的话)作为法定储备金,除非这些储备金已达到各自企业注册资本的50%。PRC可以自行决定将基于PRC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提取为其他准备基金。这些储备不能作为现金股利分配。在抵减以前会计年度的亏损且备用金到位之前,PRC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以前财政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与本财政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并购规则及海外上市条例
2006年8月8日,中国PRC六家监管机构,包括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SAI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经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规定,PRC公司或个人设立或控股的境外公司,如拟收购与PRC公司或个人有关联的任何其他PRC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则该收购事项必须提交商务部批准。《并购规则》还要求,通过收购PRC境内公司或个人控股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自FIL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以来,《并购规则》的规定在不与FIL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根据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备案门槛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反垄断备案之前,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月3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证券审查制度的通知》和《证券审查规则》,2011年,自2011年3月3日起生效,外国投资者并购引起“国防和安全”关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起“国家安全”关切,均须经PRC政府机关的严格审核。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担保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担保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企业的合并或收购是否属于担保审查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并或收购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来确定。任何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他人持有股份、信托安排、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合同控制或海外交易,实质上逃避担保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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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干事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有关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以下是关于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关键员工的信息。
| 姓名 | 年龄 | 职位(s) | ||||
| Weiming Jin | 56 | 首席执行官、董事和董事会主席 | ||||
| 中原“Alex”Chen | 40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
| 金鑫 | 27 | 首席运营官 | ||||
| Chao Wang | 27 | 首席技术干事 | ||||
| Chao Chen | 33 | 董事 | ||||
| Jehn Ming Lim *(1)(2)(3) | 42 | 独立董事提名人、审计委员会主席 | ||||
| 子健同*(1)(2)(3) | 44 | 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 | ||||
| 陶锋*(1)(2)(3) | 54 | 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 |
| (1) | 审计委员会成员 |
| (2) | 赔偿委员会成员 |
| (3) | 提名委员会成员 |
| * | 个人须获委任,并同意其职位自作为本招股章程一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时生效。 |
Weiming Jin,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长
Weiming Jin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兼董事长。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兰州康正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主要负责汽车超市的经营管理。2011年9月至2015年12月,金先生在兰州聚恒贸易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负责运营,并带领代理品牌“艾登堡”蓬勃发展,连续五年在全国代理销售中排名第一。同期,他担任甘肃省江苏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中源股份,Chief Financial Officer
Alex Chen自2022年4月起担任Chief Financial Officer。在此之前,他曾担任杭州君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战略与投资总监,负责宏观和行业投资策略的制定。2011年8月至2018年12月任御石资本投资副总裁,主要负责文化产业基金及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2005年7月至2011年7月,他担任毕马威杭州公司经理,主要负责审计和项目尽职调查。2005年获得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学士学位,2007年成为注册总会计师(CGA)。
Xin Jin,首席运营官
金鑫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主要负责执行我们的战略计划,扩展我们的业务,并管理我们的日常运营。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师,负责建筑设计工作。金鑫先生于2016年6月在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获得城市建筑设计学士学位,并于2021年9月在兰州大学获得建筑工程副学士学位。
Chao Wang,首席技术官
Chao Wang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行的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我行的软件系统和大数据平台的搭建。在此之前,他是常州陈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伙人,负责产品框架设计。王先生于2016年获得四川美术学院设计管理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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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 Chen,导演
Chao Chen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江苏易泊车CEO,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任浙江世强医药有限公司学术专家,期间负责产品销售、研究、医药产品开发等工作。2012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兰州聚恒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期间负责产品销售工作。陈先生于2013年在南京农业大学获得动物医学学士学位。
Jehn Ming Lim,独立董事提名人兼审计委员会主席
Jehn Ming Lim自2022年7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兼审计委员会主席。Lim先生在为美国的公营和私营公司提供财务会计和咨询服务方面拥有超过17年的经验。自2020年5月起担任康迪科技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KNDI)的Chief Financial Officer和玖姿控股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JXZN)的独立董事。在此之前,他于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公艺术有限公司(NYSE MKT:TKAT)的Chief Financial Officer。2013年1月至2019年2月,他担任美国金融咨询公司Albeck Financial Services的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监督SEC报告、GAAP技术咨询、财务报表审计编制、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合规服务。他监督并完成了10多个在华美国上市公司的公开上市申请(通过S-1和F-1表格、SPAC和Form 10反向并购交易),并管理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咨询、SOX 404、预审流程、SEC财务报告、财务预测模型开发等多个项目,以及IPO和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在2008年10月至2012年12月和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担任美国两家区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经理和高级审计师期间,他在审计私营和上市公司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分别于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在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Lim先生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获得商业经济学文学士学位。我们相信,由于专业经验和资历的原因,林先生有资格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
童子健,独立董事提名人兼薪酬委员会主席
自2022年7月起,童子健一直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他曾担任CNZF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伙人,负责研究、确定和跟踪行业趋势,审查尽职调查和法律文件。2012年1月至2017年6月,他在中国人才集团(CTG)担任投资者关系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推动公司的年会、董事会会议和月度管理层会议,并制作月度和年度股东报告。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他担任Rodobo International Inc.财务副总裁,主要负责监督会计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工资、报税,并制定了适当的收入和支出跟踪方法。他于2001年在大连海事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在法国波尔多高等经济与商业研究所(INSEEC)获得银行和保险硕士学位,并于2017年成为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会员。我们相信,由于专业经验和资历的原因,童先生有资格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
陶锋,独立董事提名人兼提名委员会主席
自2022年7月起,陶锋一直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曾任浙江CELG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专业从事企业投融资、企业并购、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2003年1月至2006年4月任浙江M & H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浙江L & H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获宁波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获浙江大学经济法、经济学硕士学位。我们相信,由于专业经验和资历的原因,冯先生有资格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
家庭关系
Weiming Jin是辛瑾的父亲。其他董事、被提名董事或执行人员之间不存在S-K条例第401项所界定的其他家庭关系。
选举主席团成员
我们的行政人员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酌情委任。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一旦宣布注册说明书的有效性,而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董事不需要持有我们公司的任何股份就有资格担任董事。在符合有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Shlomo Kramer董事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况下,董事可就其在任何合约、拟议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合约、拟议合约或安排投票。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债务的担保。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并无订立董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雇用时的利益。
董事会各委员会
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说明书宣布生效之前,我们打算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一个薪酬委员会以及一个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打算在完成这项提议之前,为这三个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委员会通过一份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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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陶锋组成,并由Jehn Ming Lim担任主席。我们确定这三个人符合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我们判断Jehn Ming Lim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程序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将负责:
| ● | 选择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批准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从事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
| ● |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根据《证券法》,审查和批准S-K条例第404项所界定的所有拟议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 | 审查关于我们内部控制是否充分的主要问题,以及根据材料控制缺陷采取的任何特别审计步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和定期会晤;和 |
| ● |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
赔偿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陶锋组成,并由童子健担任主席。我们确定这三个人符合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检讨及批准有关董事及行政人员的薪酬架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行政总裁不得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将负责:
| ● | 检讨行政人员的整体薪酬,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检讨非雇员董事的薪酬,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 |
| ● | 定期审查和批准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以及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陶峰组成,并由陶峰担任主席。我们确定这三个人符合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决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除其他外将负责:
| ●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或任命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年龄、技能、经验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等方面的组成情况; |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名单;以及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的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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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负有信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真诚和为了我们的最大利益而采取行动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的公司负有一项责任,那就是以熟练和谨慎的态度行事。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的技能和照顾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我们的董事在履行他们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集体权利。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负的责任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要求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力来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商业事务。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除其他外: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年度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布股息和分配; |
| ● | 任命主席团成员并确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本公司的借款权及以本公司的财产作抵押;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 |
参与某些法律程序
据我们所知,没有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被定罪,不包括交通违例或类似的轻罪,也没有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过去五年中参与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而该等法律或行政程序的结果是作出判决,禁止该人今后违反或禁止受联邦或州证券法约束的活动的法令或最终命令,或发现任何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的行为,但未经批准或解决而被驳回的事项除外。除我们在下文“关联方交易”的讨论中所述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没有参与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而这些交易是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要求披露的。
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
我们现时并无适用于董事、高级人员及雇员的商业行为及道德守则;但我们打算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一项与我们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有关的守则。
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
根据SEC的定义,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我们可能会选择遵守母国治理要求和其中的某些豁免,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标准。我们可以选择利用给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下列豁免:
免于在表格10-Q上提交季度报告,或在表格8-K上提供当前报告,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四天内披露重大事件。
关于内部人员出售普通股的第16条规则的豁免,这将比受《交易法》约束的美国公司的股东提供更少的这方面的数据。
适用于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规则的豁免,该规则要求在决定给予董事和高级职员放弃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的任何决定的四个工作日内披露。虽然我们会要求董事会批准任何此类豁免,但我们可能会选择不按照纳斯达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披露豁免,这是外国私人发行商豁免所允许的。
豁免规定我们的董事会有一个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一份书面章程,说明委员会的宗旨和责任。
免于以下规定:在只有独立董事参与的表决中,由(1)占董事会独立董事多数的独立董事选出或由董事会推荐选出董事候选人,(2)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并通过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如适用),以处理提名程序。
88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第5615(a)(3)条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如我国,可依赖我国母国的公司治理做法,以取代《纳斯达克规则》第5600号系列和《规则》第5250(d)条中的某些规则,但前提是我们遵守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第5625条)、投票权要求(第5640条),并且我们有一个符合第5605(c)(3)条的审计委员会,由符合第5605(c)(2)(A)(ii)条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如果我们依赖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得不到对受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样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虽然我们被允许遵循符合开曼岛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纳斯达克的许多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
其他公司治理事项
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实施的相关规则要求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守各种公司治理惯例。此外,纳斯达克规则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可遵循本国惯例,以代替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但此类豁免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情况除外。
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短期利润和内幕交易报告义务的约束。然而,他们将根据《交易法》第13条和相关的SEC规则,有义务报告股份所有权的变化。
受控公司
我们期望继续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有资格并打算继续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
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Nasdaq)上市的证券符合“受控公司”资格的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标准,以维持其上市。纳斯达克采用了定性上市标准。不遵守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可能会失去上市地位。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是指一个人、一个实体或一个集团拥有超过50%的投票权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可豁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包括:
| ● | 董事会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规定; |
| ● |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个提名和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附有说明委员会宗旨和职责的书面章程; |
| ● |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并附有说明委员会宗旨和职责的书面章程;以及 |
| ● | 对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进行年度业绩评估的要求。 |
受控制的公司仍必须遵守交易所的其他公司治理标准。这些措施包括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或非管理董事的特别会议。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我们的控股股东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即总投票权的%,或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占总投票权的百分比,假设超额配股权已全部行使。因此,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c)条所界定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控股股东将拥有超过50%的选举董事的投票权。作为一家“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我们不打算依赖这些豁免,但我们可能会选择在我们完成这项提议后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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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
补偿汇总表
下表列出了关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薪酬的某些资料,这些薪酬是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赚取或支付给我们的,以及我们其他薪酬最高的高管,他们的总薪酬超过了10万美元(“被点名的高管”)。
| 姓名和主要职务 | 年份 | 薪金 (美元) |
奖金 (美元) |
股票 奖项 (美元) |
选择 奖项 (美元) |
非股权 激励 计划 Compensation |
递延 Compensation 收益 |
其他 | 合计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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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iming Jin, | 2021 | $ | 65,000 | - | - | - | - | - | - | $ | 65,000 | ||||||||||||||||||||||||
| 首席执行官 | 2020 | $ | 65,000 | - | - | - | - | - | - | $ | 65,000 | ||||||||||||||||||||||||
| Alex Chen, | 2021 | $ | 120,000 | - | - | - | - | - | - | $ | 120,000 | ||||||||||||||||||||||||
| CFO | 2020 | - | - | - | - | - | - | - | - | ||||||||||||||||||||||||||
| 辛金, | 2021 | $ | 19,200 | - | - | - | - | - | - | $ | 19,200 | ||||||||||||||||||||||||
| COO | 2020 | $ | 19,200 | - | - | - | - | - | - | $ | 19,200 | ||||||||||||||||||||||||
| Chao Wang, | 2021 | $ | 18,500 | - | - | - | - | - | - | $ | 18,500 | ||||||||||||||||||||||||
| CTO | 2020 | $ | 18,500 | - | - | - | - | - | - | $ | 18,500 | ||||||||||||||||||||||||
与指定执行干事签订的就业协议
我们已与高级行政人员订立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因故终止高级行政人员的雇用,而不因该人员的某些行为而获得报酬,例如被裁定犯有任何犯罪行为、任何严重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任何严重、故意的行为,严重疏忽或持续违反任何雇佣协议的规定,或从事任何可能使该人员的继续受雇对本公司不利的行为。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与公司首席执行官Weiming Jin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65000美元的年基薪和酌定奖金。
2019年10月1日,我们与首席运营官Xin Jin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每年19,200美元的基薪和酌定奖金。
公司于2021年5月1日与公司首席技术官Chao Wang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王先生有权获得18,500美元的年基薪和酌定奖金。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与Chief Financial OfficerAlex Chen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年薪为120,000美元的基薪和酌定奖金。
董事薪酬
公司与董事Chao Chen先生于2020年1月1日订立雇佣协议,任期三年。陈先生因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而获得报酬。陈先生有权获得28000美元的年基薪和酌定奖金。
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没有向董事提供服务补偿,只是向他们偿还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产生的自付费用,但Chao Chen先生因担任执行董事而获得的报酬约为28000美元。
我们已与每位独立董事签订了董事邀请函,并同意每年支付40,000美元的报酬。我们亦会向所有董事偿还他们以该等身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自付费用。
90
除特别指出的情况外,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所知的每一位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普通股的人在转换后的基础上。 |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的10,000,000股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权。我们所有持有我们普通股的股东都有同样的投票权。
受益所有权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和该人拥有的股份百分比时,我们计算了该人有权在60天内取得的股份,包括通过行使任何选择权取得的股份,权证或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证券的转换。但是,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截至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有6个在册股东,其中没有一个股东位于美国。
| 普通股 实益拥有 本次发行前 |
实益拥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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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 | 编号 | % | |||||||||||||
| 董事和执行干事: | ||||||||||||||||
| Weiming Jin(1) | 8,700,000 | 87 | % | 8,700,000 | 62.14 | % | ||||||||||
| 金鑫 | 200,000 | 2 | % | 200,000 | 1.43 | % | ||||||||||
| Chao Wang | - | - | - | - | ||||||||||||
| Chao Chen | 300,000 | 3 | % | 300,000 | 2.14 | % | ||||||||||
| Alex Chen | - | - | - | - | ||||||||||||
| Jehn Ming Lim | - | - | - | - | ||||||||||||
| 子健通 | - | - | - | - | ||||||||||||
| 陶锋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干事(8人) | 9,200,000 | 92 | % | 9,200,000 | 65.71 | % | ||||||||||
| 其他5%股东: | ||||||||||||||||
| 澳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 | 8,700,000 | 87 | % | 8,700,000 | 62.14 | % | ||||||||||
| (1) | Weiming Jin被视为通过持有8,700,000股普通股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实益拥有8,700,000股普通股。Weiming Jin对奥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唯一的表决权和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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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定
见“管理----就业协定”。
与关联方的其他交易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公司与下列关联方进行了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的性质 | |
| Chao Chen | 公司员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Weiming Jin | 首席执行官 | |
|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由Weiming Jin管理 | |
| 江苏亿宝传媒有限公司 |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 |
| 南京群庆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与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 |
| 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由Weiming Jin管理 | |
| 金鑫 | 首席执行官助理,Weiming Jin之子 | |
| 江苏易泊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 Weiming Jin控股的公司 |
应收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公司分别向Chao Chen先生预付了零美元和57,257美元的营运资金,并收到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款项余额分别为16191美元和17068美元。应向Chao Chen偿还的款项已于2022年11月11日偿还。
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付了零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公司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分别收到零美元和151,736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分别向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珀”)垫资3,063,157美元和1,112,856美元,用于业务营运资金,收到2,988,523美元和31,528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19252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分别向江苏易宝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易宝传媒”)垫付113442美元和1597美元作为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易埔传媒的款项余额分别为113,442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的金额为零。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余额分别为1864550美元和3150455美元。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款。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的六个月,公司分别向Xin Jin先生预付了2238美元和0美元的商业营运资金,并分别收到了0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辛进先生的款项余额分别为2239美元和2360美元。截至今日,辛晋先生已偿还本公司的欠款。
公司向江苏易宝泊车管理有限公司(“易宝泊车”)垫资1103,930美元和零美元,用于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分别收到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易埔泊车款项余额分别为1103930美元和13258美元。截至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易埔泊车的欠款。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关联方应收账款分别为3117364美元和3183141美元。
应付关联方款项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公司分别向Chao Chen先生借了零美元和53,886美元,并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Chao Chen的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Weiming Jin借了4451美元,未偿还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0056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Weiming Jin的款项余额分别为7436美元和90545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和没有协议的到期需求。
9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优创易宝借款55381美元,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优创易宝借款,偿还了15528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58,382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和没有协议的到期需求。
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Qunqing Equity Investment LLP)借款156,729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偿还额分别为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群庆有限责任公司的余额分别为156729美元和136898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公司为经营目的向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三足”)借款3,580,357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偿还3,589,357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这样的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和没有协议的适当需求。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欠辛进先生14927美元的工资。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辛进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4927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的金额分别为176854美元和285825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与下列关联方进行了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的性质 | |
| Chao Chen | 公司员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Weiming Jin | 首席执行官 | |
|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由Weiming Jin管理 | |
| 江苏亿宝传媒有限公司 |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 |
| 南京群庆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与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 |
| 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由Weiming Jin管理 | |
| 金鑫 | 首席执行官助理,Weiming Jin之子 | |
| 江苏易泊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 Weiming Jin控股的公司 |
应收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向Chao Chen预支58050美元作为营运资金,并收到41023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款项余额分别为1706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付款。
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支了5,588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公司业务的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收到2,727,731美元和12,22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2656142美元。
公司向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珀”)预支3,615,663美元和1,112,856美元,用于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收到3,756,537美元和975,39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137,459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向江苏亿宝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亿宝传媒”)预付了100466美元和1597美元的营运资金,并分别收到了102103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Media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1597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有3142916美元从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入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余额分别为3,150,455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收到1109346美元的付款。
公司向Xin Jin先生预付了2355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收到的款项为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辛进先生的款项余额分别为236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公司向江苏易宝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宝泊车”)预支197,032美元作为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183,805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Parking款项余额分别为1325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付款。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3183141美元和279519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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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向Chao Chen先生借了零美元和53,886美元,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Chao Chen的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44624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Weiming Jin借款90328美元,未偿还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00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Weiming Jin的款项余额分别为90545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优创易宝借款1,043,587美元,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优创易宝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5528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58,382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Qunqing Equity Investment LLP)借款56512美元和7811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偿还额分别为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群庆有限责任公司的余额分别为136898美元和78117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公司为经营目的向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三足”)借款2,737,121美元和76,58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偿还2,815,610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76586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的金额分别为285825美元和199327美元。
94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即《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的约束,我们在下文将其称为《公司法》或《开曼公司法》,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的普通股。我们将在本次发行中发行的所有股票将以全额缴款方式发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共有10,000,000股普通股发行在外。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公司法》中有关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的摘要。它们并不声称是完整的。已提交或将作为证物提交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的注册说明书的副本。普通股的描述反映了我们的资本结构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在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生效时发生。
下面的讨论主要涉及普通股和普通股持有者的权利。
普通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本公司并无尚未行使的期权、认股权证及其他可转换证券。
上市
我们计划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YBZN”。我们不能保证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但是,除非我们收到有条件的批准函,否则我们不会完成这次发行。
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官
普通股的转让代理人和登记人是Transhare公司。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所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数额。本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息可从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派发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偿付到期债务。
95
投票权
在每一次股东大会上,每一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如股东是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对每一股普通股拥有一(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他们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已发行股份和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和未发行股份的表决权,如果是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出席,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公司法》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可(但无义务)于每年举行一次大会,作为其周年大会,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在召开大会的通知中指明该次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将在其董事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年度大会外,每一次大会均应为特别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由董事会或主席以过半数召集,如只属特别大会,在提交申请之日持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流通股所附表决权的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东的要求下,在这种情况下,董事有义务召集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将所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赋予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的权利。我们的周年大会及其他大会的召开,须预先发出至少十(10)个历日的通知,除非根据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该等通知已获豁免。
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须由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如属公司,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而特别决议要求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或,就公司而言,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股东大会上。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在《公司法》和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一致的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
在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本公司章程或其他组成文件规定的普通股表决权没有任何限制。然而,任何人均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普通股股东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投票,除非该人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登记及除非该人现时就本公司普通股而须缴付的所有催缴款项或其他款项已获缴付。
优先购买权
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本公司发行普通股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清盘
在清盘时或以其他方式(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时除外,如可供我们股东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盈余应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股份的面值的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本公司的所有未付话费或其他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我们将分配这些资产,使损失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面值比例承担。
96
关于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的呼吁
本公司董事会可不时在不早于指明付款时间起计14天届满前,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缴付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额。已被催缴但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普通股
在符合《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下,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的持有人的选择,以这样的条件和方式发行可赎回的股份,由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决定。本公司亦可按董事会或股东普通决议所批准的条款及方式,回购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本公司的利润中支付,也可以从为赎回或回购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此类股份不得赎回或回购:(a)除非全部付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本公司可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款的股份。
股份权利的变更
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分成不同类别的股份,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经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持有人书面同意,可作重大不利更改。该类别股份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大会上通过的普通决议的批准下。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所授予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该等股份的创设而受到重大不利的改变,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的其他股份,或由本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股份。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表决权的股份而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资本变动
我们可不时以股东的普通决议:
| ● | 以其认为合宜的新股份增加本公司的股本; | |
| ●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成比其现有股份数额更大的股份; | |
| ● | 将其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数额较小的股份,但须在细分中将所支付的金额与所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每一股减持股份的未付款额,应与所得减持股份的股份的未付款额相同;及 | |
| ● | 在决议通过之日,注销任何人尚未取得或同意取得的任何股份,并将其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 |
根据《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某一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的股东可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97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索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按揭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但是,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增发普通股
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时在可动用的范围内,从已获授权但未获发行的股份中发行额外的普通股。
我们亦授权董事会不时订立一系列或多于一系列优先股,并就任何一系列优先股厘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以及 |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票可能会削弱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豁免公司
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受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的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对获豁免公司的规定与对普通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获豁免公司须:
| ● | 不必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股东年度申报表; | |
| ● | 无须开放其成员登记册以供查阅; | |
| ● | 不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 可发行可转让或无记名股票或无面值股票; | |
| ● | 可就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款获得保证(此种保证通常在一审时给予20年); | |
| ● | 可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继续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撤销登记; | |
| ● | 可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及 |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的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揭开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没有遵循联合王国最近颁布的法规,因此,《开曼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此外,《开曼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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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
| 组织文件的名称 | 成立法团证明书及附例 | 成立法团证明书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
| 董事的职责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时,负有保护公司利益的诚信义务和为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的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知情和慎重的方式行事,并在作出商业决定之前将其合理获得的所有重要信息告知自己。注意义务还要求董事在监督和调查公司雇员的行为时谨慎行事。忠诚义务可概括为本着诚信行事的义务,而不是出于自身利益,并以董事合理地认为符合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是该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认为他对该公司负有以下责任——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真诚行事的责任,不得因其董事职位而获利的责任(除非公司准许他这样做)以及在公司的利益与他或她的个人利益或他或她对第三者的责任发生冲突时,不将自己置于一种地位的责任。
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谨慎行事的责任。过去曾认为,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无须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所能合理预期的更高的技能。然而,英格兰法院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照顾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
||
| 董事个人法律责任的限制 | 在符合下述限制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证书可规定消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信托责任而对法团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此类规定不能限制违反忠诚、恶意、故意不当行为、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票的责任。此外,公司证书不能限制在此项规定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 关于董事责任的限制,《公司法》没有与特拉华州法律同等的规定。然而,作为一项公共政策问题,开曼群岛法律不允许限制董事的赔偿责任,只要赔偿责任是董事犯罪或董事本人欺诈、不诚实或故意违约的结果。 |
| 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赔偿 | 法团有权向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法团代理人作出弥偿,而任何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过去是、现在是或被威胁是以诚信行事的一方,而该一方是以他认为符合法团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如果就刑事诉讼而言,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将是非法的,而实际和合理的金额。 | 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有悖于公共政策,例如对犯罪的后果提供赔偿,或对被赔偿者自己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提供赔偿。
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订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的核数师),就他们所受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均须获赔偿及担保,在公司的业务或事务的进行中(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处权的过程中,除因其本身的故意失责或欺诈外,包括在不损害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就有关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抗辩(不论成功与否)而招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失或法律责任。此外,我们已与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订立赔偿协议,向这些人士提供超出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规定的额外赔偿。
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根据上述规定控制我们的人可以就《证券法》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获得赔偿,我们获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
||
|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就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作出付款,或同意作出付款,不论是以垫款、贷款或其他方式,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人员就上述所指的任何事宜,但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款额,但以其最终被裁定对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不负赔偿责任为限,秘书或该官员支付这些法律费用。 |
99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
| 感兴趣的董事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在该项交易中拥有权益的董事不得撤销的交易(i)有关该利害关系董事的关系或利益的重大事实已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而董事会以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真诚地授权进行该项交易,即使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到法定人数,(ii)有权就该等交易投票的股东已披露或知悉该等重大事实,而该等交易是经股东投票特别真诚地批准的,(iii)该交易在获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法团而言是公平的。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董事可以对任何交易承担责任,在这种交易中,该董事获得了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 有兴趣的董事交易受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条款的约束。 | ||
| 投票要求 | 公司成立证明书可包括一项条文,规定任何公司行动须获得董事或股东的绝对多数批准。
此外,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涉及利益相关股东的某些企业合并需要获得非利益相关股东的绝对多数的批准。 |
为了保护股东,某些事项必须经股东特别决议批准,作为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包括更改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任命检查人员审查公司事务、减少股本(在有关情况下,经法院批准)、更改名称、授权合并计划或以向另一司法管辖区延续的方式转让或对公司进行合并或自愿清盘。
《开曼公司法》规定,一项特别决议必须以股东有权在大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或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章程大纲和章程中规定的更高百分比通过,或经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
《开曼公司法》对“特别决议”的定义仅为“特别决议”。因此,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以对“普通决议”的定义进行整体调整,或针对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
||
| 董事投票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非公司成立证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 |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董事可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委任,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补充,或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委任。 | ||
| 累积投票 |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有此规定,否则不得累积投票选举董事。 | 除非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有此规定,否则不得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 | ||
| 董事关于附例的权力 | 公司成立证明书可授予董事通过、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 | 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由股东以特别决议修改。 | ||
| 董事的提名及罢免及董事会成员的填补空缺 | 股东一般可提名董事,但须遵守预先通知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程序规定。多数股份的持有人可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罢免董事,但涉及分类董事会的某些情况或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情况除外。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董事职位空缺由当选或当时任职的董事过半数填补。 | 董事的提名和罢免以及董事会空缺的填补均受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管辖。 |
100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
| 合并及类似安排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合并、合并、交换或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获得有权对其进行投票的多数已发行股份的批准。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参与某些重大公司交易的公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有权享有评估权,据此,该股东可获得现金,金额相当于该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由法院裁定),以代替该股东在交易中本应获得的对价。
特拉华州法律还规定,母公司可通过其董事会决议与任何子公司合并,该子公司拥有每一类股本的至少90%,而无需该子公司的股东投票。在任何此类合并时,该子公司的异议股东将拥有评估权。 |
开曼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为此目的,(a)“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经营、财产和负债归属其中一个公司,作为存续公司,(b)“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该等公司的经营、财产和负债归属合并公司。为实施此种合并或合并,每一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一份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而该计划须经(a)每一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及(b)该等其他授权(如有的话),如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所指明。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公司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一并提交公司注册处处长,每一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并承诺将合并或合并证书的副本提供给每一组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合并或合并的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的授权。为此目的,附属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一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的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在反对合并或合并时,有权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持不同政见者权利的行使将使持不同政见者无法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
||
|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便利公司的重组和合并,条件是,这种安排须经拟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此外,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获得多数同意,代表每一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而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并参加表决。会议的召开和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持异议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明交易不应获得批准的意见,预计法院会批准这项安排。如果它确定:(a)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经得到满足;(b)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公平的代表而法定多数人是真诚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不利于该阶层的利益;(c)该安排可获一名聪明及诚实的人合理地批准该集团为其利益行事;(d)根据《开曼公司法》的某些其他条款,该安排不会得到更适当的制裁。 |
101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
|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股份的90%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按照要约的条件转让这些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恶意或串通行为,否则在已获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种异议不太可能成功。 |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组得到这样的批准,或者如果一项收购要约被提出和接受,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相类似的权利,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通常可以享有这种权利,提供以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
||||
| 股东诉讼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股东通常可以提起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其中包括违反信托义务、公司浪费和未按照适用法律采取的行动。在这类诉讼中,法院一般有酌处权允许胜诉方追回与这类诉讼有关的律师费。 |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而作为一般规则,派生诉讼不得由少数股东提起。然而,根据在开曼群岛极有可能具有说服力的英国当局,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在福斯诉Harbottle案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质疑:(a)非法或越权就该公司而言,因此不能得到股东的批准;(b)一项行为,虽然不是越权的,但须获得合格(或特别)多数的授权(即,(c)构成“对少数人的欺诈”的行为,而不法分子本身控制着公司。 | ||
| 查阅公司纪录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进行视察,并有权索取股东名单的副本以及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其他簿册和记录(如有的话),在该等附属公司的簿册及纪录可供公司查阅的范围内。 | 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无权查阅或获取股东名单或其他公司记录的副本(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这些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除外,以及这些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簿)的公司。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的备忘录和章程中规定。 |
102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
| 股东提案 | 除非在公司的成立证书或章程中有规定,特拉华州法律不包括限制股东在会议前提出业务的方式的规定。 | 《开曼公司法》只规定股东有要求召开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持有我们已发行股本不少于三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所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这一权利外,我们修改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并没有赋予我们的股东在会议上提出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开曼群岛的豁免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以书面同意方式批准公司事宜 |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股东采取行动,但须经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签署书面同意,并获得不少于在股东大会上授权或采取这种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 | 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条款规定股东可以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该决议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而无需举行会议的每一股东签署或代表该股东签署。 | ||
| 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董事会或任何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获得授权的人召集股东特别会议。 | 开曼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大会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在组织备忘录和章程中规定。请看上面。 | ||
| 解散;清盘 |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100%总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只有在解散是由董事会发起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获得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条款,公司可以由我们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通过我们的成员通过特别决议发起的,或者,如果我们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则由我们的会员通过普通决议。此外,开曼群岛法院的一项命令可能会将一家公司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
103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购买额外的普通股,我们将有普通股发行和流通。其中,普通股将由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公开持有,普通股将由我们的现有股东持有,其中一些股东可能是我们的“关联公司”,这一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根据第144条的定义,发行人的“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或受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共同控制的人。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虽然我们打算将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会发展成一个正常的交易市场。
在这次发行后,将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普通股,或认为可能会发生这种出售,可能会不时对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下文所述,由于合约和法律对转售的限制,在本次发行后,只有数量有限的普通股可以立即出售。然而,在这些限制失效后,将来在美国的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普通股,包括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或出售这种股票的可能性,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在美国的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股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可由美国境内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的一个“关联公司”购买的普通股不得转售,除非根据有效的登记声明或登记豁免,包括根据下述《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豁免。
现有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均为《证券法》第144条所界定的“限制性证券”。这些受限制证券只有在经过登记或符合《证券法》第144条或第701条规定的豁免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出售。这些规则介绍如下。
锁定协议
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本公司的董事、执行人员及所有股东均已同意,不得要约、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意向、出售意向、出售意向、出售意向、购买意向或购买意向、购买意向或出售意向,授予期权,直接或间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订立任何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互换或其他协议的权利或保证,在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任何经济后果。但是,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不得要约出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的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期限为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在此期间,本公司也不得进行发行,不得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见“承保”。
第144条规则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所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都是《证券法》第144条所界定的“限制性股票”,只能在美国公开发售如果他们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有效登记声明或根据登记要求的豁免。根据目前有效的第144条规则,实益拥有我们的限制性股票至少六个月的人通常有权出售限制性证券,而无需根据《证券法》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90天开始登记,但须受到某些额外的限制。
我们的附属公司受到规则144的额外限制。我们的附属公司只可在任何三个月期间内出售若干受限制股份,但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 ● | 当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1%,即在紧接本发行后约等于普通股;或 |
| ● | 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出售通知的日期之前的四周历周内,我们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
附属公司如根据第144条出售受限制证券,不得索取订单或安排索取订单,亦须遵守通知规定及提供有关我们的最新公开资料。
不是我们的附属公司的人士只受其中一项额外限制,即提供有关我们的最新公开资料的要求,而如果他们实益拥有我们的受限制股份超过一年,这项额外限制并不适用。
细则701
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位雇员,就补偿性股票或期权计划向我们购买普通股的顾问或顾问或其他与补偿有关的书面协议有资格在我们依据《交易法》第144条成为申报公司90天后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
条例S
S条例一般规定,在境外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登记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104
以下对投资于我国普通股在开曼群岛、PRC和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的重大影响的摘要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解释均可能发生变化。本概要并不涉及与我们的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国家、地方和其他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以下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对“美国持有者”的影响的简要说明将适用于你,如果你是股票的实益拥有人,并且你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
| ● | 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应纳税的其他实体); |
| ● | 不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1)受美国境内一家法院的主要监督,并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对所有重大决定进行控制的信托,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除了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文书可能适用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本公司支付或由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在开曼群岛,有关股份的股息及资本的支付无须缴税,而在向任何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人支付股息或资本时,亦无须扣缴,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所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PRCEnterprise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PRC境外设立并在PRC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应按其全球收入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全面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名为82号文的通知,其中规定了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的若干具体标准。虽然本通知仅适用于PRC企业或PRC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PRC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通知中提出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总体立场。根据82号文,PRC企业或PRC企业集团控股的境外注册企业,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仅在中国境内,故被视为PRC税务居民(i)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PRC;(ii)与企业财务(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等资料,(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PRC或在PRC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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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专项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调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相关申报审核、同期数据管理、利润水平监测等手段,对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调整监测和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殊税收调整风险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企业发出税务风险提示《告知书》。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缴税款。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税收调查和调整。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殊税收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殊税收调查程序。它还规定,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税前扣除的全额实行特别税收调整:
| (1) | 企业及其关联方转让或者接受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取或者支付使用费; |
| (2) |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但对其价值没有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 (3) | 企业以融资和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或融资公司,仅就融资和上市活动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 (4) | 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劳务交易价款的支付或者收取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 |
| (5) | 企业向不履行职能、承担风险、无实质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 |
尽管我们相信我们的所有关联方交易,包括PRC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向非中国实体支付的所有款项都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我们的估计是合理的,有关税务机关的最终决定可能与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数额不同,并可能对我们作出这一决定的期间的财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实体都不是PRC的居民企业。我们不认为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PRC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公司的关键资产是其在子公司中的所有权权益,公司的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也保存在中国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国境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PRC的居民企业。但是,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有待PRC税务机关的认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PRC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方一致的观点。
但是,如果PRC税务机关认定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PRC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代扣2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而获得的收益,如被视为来自PRC,则需缴纳10%的PRC税。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确定为PRC的居民企业,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的股息或收益是否需要缴纳PRC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PRC税,则一般按20%的税率征收,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但是,如果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被视为PRC的居民企业,那么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享受其纳税所在国与PRC之间任何税收协定的优惠,这一点也不清楚。
如果本公司不被视为PRC居民企业,则非PRC居民的普通股持有人无需为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而实现的收益缴纳PRC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应税资产,特别是PRC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则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或者受让人或者直接拥有该等应税资产的PRC单位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该等间接转让。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PRC税款,PRC税务机关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予理会。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PRC企业所得税,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为转让付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按照10%的税率转让PRC一家居民企业的股权。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RC税务机关对收购交易加强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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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一般适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考虑因素,由在本次发行中取得普通股并将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对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分,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或该法。这一讨论是以美国现行联邦税法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没有要求美国国税局或IRS就下述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作出裁决,也不能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这一讨论并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和其他最低税收考虑因素、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税、信息报告或备用预扣税或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这些考虑因素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以下摘要不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恤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交易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延税账户; |
| ● | 负有替代性最低税收责任的人;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普通股作为补偿的人;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普通股10%或以上(通过投票或价值)的人;或 |
| ● | 合伙企业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合伙企业应纳税的其他实体,或通过这些实体持有普通股的人,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我们促请每名美国股东就美国联邦税务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州、地方、非美国及其他税务方面对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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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者”是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设立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将其收入计入总收入的遗产,不论其来源如何;或 |
| ● | (i)该信托的管理须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而该信托有一名或多于一名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的美国人,或(ii)在其他方面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的人。 |
| ● |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促请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事宜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比如我们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PFIC如果(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构成,或(ii)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根据季度平均数确定)归属于资产产生或被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或资产测试。除其他外,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被动资产是指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包括为投资而持有的资产,以及现金、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和营运资金。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被考虑在内,根据公司在每个类别中产生的相对收入金额,可以将其分为主动或被动。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一个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以上(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一个比例份额。
根据我们目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本次发行的预期收益以及本次发行后我们对普通股市场价格的预测,我们预计在本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不能作出任何保证,因为关于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私人融资中心的决定是每年作出的一项事实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组成和分类,包括我们的战略投资业务相对于我们的其他业务所产生的相对收入,以及我们的战略投资业务相对于我们的其他业务所持有的资产的价值。由于有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IRS可能会对我们将某些收入和资产归类为非被动收入提出质疑,这可能导致我们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被归类为或成为PFIC。此外,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使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应课税年度成为私人资本投资公司,因为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为了进行资产测试的目的,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普通股的市价(可能会波动)而厘定。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立即预期的市场资本。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跌,我们可能成为或成为当前或未来应课税年度的PFIC。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和多快地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这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如果我们从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比我们从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显着增加,或者如果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大增加。
如果我们是美国普通股持有人在任何一年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我们一般会在该美国普通股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在其后的所有年份,继续被视为普通股持有人,除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再被视为PFIC,并且该美国持有人被视为唯一的选举。
以下在“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PFIC。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一般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面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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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普通股的任何现金分配,一般将包括在美国持有者的总收入中,作为美国持有者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的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决定我们的收入和利润,所以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都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股息”。从我们的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能获得允许公司就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扣除的股息。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可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对任何此类股息征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i)我们支付股息的普通股可以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随时流通,(ii)在支付股息的应课税年度和前一应课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持有人,而且(iii)某些持有期的规定是符合的。我们打算把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如果这一上市获得批准,我们认为普通证券一般应被认为可以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不能保证普通股在今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我们促请美国股东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是否可以就普通股支付较低的股息费率。
就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而言,我们普通股的股息一般会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一般会构成被动类别的收入。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是复杂的,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者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其数额相当于在处置普通股时实现的数额与持有者在此种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这种收益或损失一般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普通股持有超过一年,任何此类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一般将按优惠税率对长期资本收益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可能受到限制。美国持有者确认的任何此种收益或损失一般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可能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获得性。建议每名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征收外国税款会产生何种税务后果,包括任何税务协定的适用性以及在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任何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的应课税年度被归类为私人融资中心,而除非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择(如下所述),对于(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作出的任何超额分配(通常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美国持有人支付的任何分配),美国持有人一般须遵守特别税务规则。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或(如果更短的话)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期间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以及(ii)出售或其他处置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应纳税年度(每一年都是“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者持有期的任何应纳税年度,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以及 |
| ● | 分配给前一个应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增加一个额外的税额,该税额等于就每一个该等应课税年度而被视为递延的所产生的税额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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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办法,美国持有私人融资中心“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人可就此种股票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普通股作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将超出部分(如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列入我们是PFIC的每一应纳税年度,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普通股的调整后税基,(ii)将超出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损失扣除,普通股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所持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以前由于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而被列入收入的净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普通股持有者调整后的税基将作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一名美国持股者就我们的普通股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择,而我们不再被列为私人融资中心,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将不需要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只会被视为普通损失,其范围是以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只适用于“可销售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15天内以最低数量以外的数量进行交易的股票,或按照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的规定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进行交易的股票。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后将被视为有价证券。我们预期,我们的普通股应符合定期买卖的资格,但在这方面不能作任何保证。
因为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私人融资中心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a美国持有人可继续受PFIC规则的约束,该美国持有人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PFIC股权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
我们不打算提供必要的资料,让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如果有这些资料,将会导致税务待遇不同于(而且一般不会比上文所述的PFIC的一般税务待遇不利)。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我们的普通股,而我们是PFIC的,该持有人一般必须提交一份每年的IRS表格8621。你应该咨询你的税务顾问关于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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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次发行,我们将与作为承销商代表的Boustead Securities,LLC或代表在这次发行中签订承销协议。代表可保留其他经纪人或交易商,作为与此要约有关的次级代理或选定的交易商代表他们行事。承销商已同意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以发行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承销折扣,向我们购买下列与其名称相对的普通股数量:
| 承保人名称 | 数目 普通 股份 |
|||
| Boustead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00 | |||
如果承销商购买任何普通股,它承诺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普通股。承销商没有义务购买下述承销商购买普通股的超额配售权所涵盖的普通股。包销商发行普通股,但须事先出售,但须经其律师批准法律事宜,并须符合包销协议所载的其他条件,例如保证人收到高级人员证明书及法律意见。包销商保留撤回、取消或修改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和全部或部分拒绝订单的权利。
超额配售权
我们给予包销商45天的选择权,以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购买最多额外普通股(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15%)。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承销商可在45天内行使这一选择权,仅用于支付承销商超过上表所列普通股总数的普通股销售费用。如果购买了任何额外的普通股,承销商将按每股普通股[-]美元,即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发行额外的普通股。
费用、佣金和费用偿还
我们将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总收益的百分之七(7%)的折扣。包销商初步建议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发行价格向公众发售普通股,并按该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上述费用(“包销折扣”)后的价格向交易商发售。如果我们发售的所有普通股均未按发行价出售,承销商可通过补充本招股说明书的方式更改发行价和其他出售条款
下表显示承销人应支付的承销费/佣金:
| 每 普通 分享 |
合计 没有 过度- 分配 选择 |
共计 完全超过- 分配 选择 |
||||||||||
| 公开发行价格 | $ | 5.00 | $ | 20,000,000 | $ | 23,000,000 | ||||||
| 承销费及佣金(7%)(1) | $ | 5.00 | $ | 1,400,000 | $ | 16,100,000 | ||||||
| 收益,扣除开支,给我们 | $ | 5.00 | $ | 18,600,000 | $ | 21,390,000 | ||||||
| 不计费用津贴(1%) | $ | 5.00 | $ | 200,000 | $ | 230,000 | ||||||
| (1) | 这些费用不包括下文所述的保证人担保或费用偿还。 |
除现金佣金外,我们亦会向承保人偿还其非应计费用,即发行收益总额的百分之一(1%),以及应计自付费用不超过三十万元。这类自付费用包括不超过150000美元的保险商法律顾问费、尽职调查和其他不超过75000美元的类似费用,以及不超过75000美元的路演、旅费、入职费和其他合理的自付费用,背景调查费用不超过8000美元,以及DTC资格费和开支不超过20000美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我们已支付了应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将退还给我们,但保证人根据FINRA规则第5110(f)(2)(C)条实际没有支付。
我们估计,除承销费和佣金外,我们与发行有关的应付费用总额约为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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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同意向包销商发出认股权证,并在此登记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为普通股(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的百分之七),包括购买额外普通股的承销商超额配股权),并在此登记此类基础普通股。认股权证将于任何时间行使,并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由发售结束起至发售生效起计五(5)年届满。认股权证可按发行价格的每股价格行使。包销商认股权证不得赎回或撤销。
包销商认股权证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也不得作为任何套期保值、卖空、衍生品、看跌期权的标的,或将导致任何人在紧接发售开始后的180天内对证券进行有效经济处置的通知交易,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根据FINRA规则5110),但可全部或部分分派予承保人的任何继任人、高级人员、经理、成员或合伙人,以及该集团或销售集团的成员及其各自的高级人员、经理、成员或合伙人。包销商认股权证可就全部或较少数目的股份行使,将规定无现金行使,并将载有即时“附带”登记权的规定,费用由我们承担,自发售生效之日起为期五年。我们已为承销商登记了本次发行的承销商认股权证的普通股。
承销商打算只在我们获准发行普通股的州向他们的零售客户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我们依赖的是对“担保证券”的蓝天注册要求的豁免。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担保证券”。如果我们不能满足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那么我们将无法依赖涵盖的证券豁免蓝天注册要求,我们将需要在我们计划出售股票的每个州注册发行。因此,除非我们满足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并且我们在该交易所上市的申请获得批准,否则我们将无法完成此次发行。
上述内容并不意味着是对承销协议和认购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完整陈述。包销协议的一种形式包括在注册说明书中,作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第一次拒绝权
自本次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承保人有权按照代表的惯常条款和条件优先拒绝担任牵头承销人或管理承销人、独家或联合财务顾问或以任何其他类似身份担任承销人,如果我们进行注册承销的公开发行证券(除本次发行外)、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债务或股权)、合并、收购另一家公司或企业、控制权变更、出售几乎所有资产、企业合并,资本重组或其他类似交易(无论我们在这种交易中是否被视为收购方、出售方或两者都不是)。根据FINRA规则5110(f)(2)(E)(i),自公开发售开始销售之日或美国与包销商之间的业务终止之日起,这种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锁定协议
我们同意,除承保协议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外,未经承保人事先书面同意,自承销协议签署之日起,并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持续6个月,(i)要约、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签约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约,购买任何期权或合同以出售,授予任何期权、权利或保证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或根据《证券法》向SEC提交一份登记声明,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或(ii)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协议,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普通股或任何该等其他证券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
112
我们的管理人员,董事和所有股东同意不提供,发行,出售,合同出售,担保,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普通股或其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而授予任何选择权在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计,为期最多6个月。但是,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不得要约出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在此期间,我们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发行,也不得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
包销商可在禁售期届满前,在任何时间,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解除部分或全部受禁售协议规限的普通股。在决定是否解除锁定协议中的股份时,除其他因素外,包销商将考虑证券持有人要求解除的理由、要求解除的股份数目和当时的市场条件。
价格稳定
承销商必须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第10b-5条和第M条。本规则及规例可限制承保人作为委托人买卖股本股份的时间。根据这些规则和条例,保证人:
| ● | 不得从事与我们的证券有关的任何稳定价格活动;及 |
| ● | 除非《交易法》允许,否则不得投标或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或试图诱使任何人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直至其完成参与分销。 |
发行价格的厘定
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是我们根据公司的历史和前景,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阶段,在与潜在投资者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与承销商协商确定的,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的程度、对管理层的评估、同类公司的公开股价、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状况以及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
证券的电子发售、销售和分销。
电子形式的招股说明书可由包销商送交潜在投资者。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将与该招股说明书的纸质版本相同。除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外,承销商网站上的信息和承销商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上所载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招股说明书或本招股说明书所构成的登记说明的一部分。
外国对购买我国普通股的监管限制
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美国境外公开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或允许在美国境外持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在美国境外持有本招股说明书的人士,必须知悉并遵守与本招股说明书在美国境外发行普通股和发行本招股说明书有关的任何限制。
赔偿
我们已同意就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引起的与发行有关的债务向承销商作出赔偿,并对承销商可能需要为这些债务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我们获悉,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根据《证券法》赔偿责任违反了《证券法》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申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我们计划申请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报价,代码为“YBZN”。如果没有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批准函,我们将不会完成和完成本次发行。我们收到的上市批准函并不等同于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实际上市。上市核准书只是为了确认,如果我们在这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足以满足适用的上市标准,我们的普通股实际上就会上市。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五天内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定和公司治理标准。我们预计这些新的规则和条例将大大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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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有关的某些好处,例如: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 |
| ● | 提供专业和支持服务。 |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时存在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较不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较少;以及 |
| ● | 开曼群岛的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 |
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条款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争议。
我们的资产基本上都在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职员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或居民,这些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难以对他们或我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判决。
我们已委任为我们的代理人,在美国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均可向其送达诉讼程序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为纽约南区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观陶律师事务所告诉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关系,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开曼群岛或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协定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法院是否会执行这两个司法管辖区中的任何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不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外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依照对等原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114
人民法院认为外国法院申请或者请求承认、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外国法院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后国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对等原则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必要时,应当发出执行令,该命令应按照有关法律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对等原则处理。
我们有关开曼群岛法律的律师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建议我们有不确定性关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进一步告知我们,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目前没有关于强制执行判决的法定强制执行或条约。然而,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可在开曼群岛法院按普通法予以承认和执行,而无需对相关争议的实质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提起诉讼,(i)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判决;(iv)不涉及税款,罚款或处罚;(五)不是以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是一种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执行方式。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执行:(1)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其他人的诉讼中获得的判决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或(2)基于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通知我们开曼群岛法律中关于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是否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为刑事或惩罚性质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115
以下是我们预计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不包括承销折扣)的逐项列示。除SEC注册费、FINRA申请费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计数。
|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费 | $ | 2,317.50 | ||
|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用 | $ | 10,000.00 | ||
| FINRA申请费 | $ | 4,512.50 | ||
| 法律费用及开支 | $ | 630,000.00 | ||
| 会计费用和开支 | $ | 350,000.00 | ||
| 印刷和雕刻费用 | $ | 25,000.00 | ||
| 杂项费用 | $ | 5,000.00 | ||
| 费用共计 | $ | 1,004,600.00 |
这些费用由我们承担。承销折扣将由我们按照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承担。
116
我们由Ortoli Rosenstadt LLP代理处理有关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承销商由Sichenzia Ross Ference LLP代理,涉及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将为我们转交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其他法律事项。PRC法律中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观韬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Ortoli Rosenstadt LLP对于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可依赖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对于受PRC法律管辖的事项可依赖观陶律师事务所。
117
根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WC,P.C.的报告,本招股说明书和注册报表其他部分所载的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已如此列入,授予他们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WWC,P.C.的办公室位于2010 Pioneer Court,San Mateo,加利福尼亚州 94403。
118
我们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1表格的登记声明,其中包括《证券法》规定的有关证物和附表,其中包括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我们和普通股的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登记声明及其证物和时间表。本招股说明书概述了我们向您推荐的合同和其他文件的重要条款。由于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该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立即遵守《交易法》对外国私人发行人适用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不受《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第14(a)、(b)和(c)条所载的联邦代理规则向股东和我们的执行人员提供代理声明及其内容的规定的约束,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如此提交的登记声明、报告和其他信息可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查阅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你可以通过写信给SEC,在支付复制费后索取这些文件的副本。请致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800-SEC-0330,进一步了解公共资料室的运作情况。SEC还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关于发行人的信息,例如我们,这些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该网站的地址是http://www.sec.gov。该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员均无权提供任何信息或代表本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您不得依赖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或陈述。本招股说明书是一项仅出售在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其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所载资料仅为截至日期的最新资料。
119
亿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
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
目 录
| 页 |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 F-2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F-3 | |
|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 F-4 | |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F-5 | |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F-6 | |
|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F-7 – F-25 |
F-1
| 至: | 董事会和股东 |
|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审查结果中期财务资料
我们审阅了随附的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相关简明综合收益表、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2021年和2022年,以及相关附注(统称中期财务报表)。根据我们的审查,我们不知道应对所附的临时财务报表作出任何重大修改,以使其符合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我们之前按照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审计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的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每一年的股本和现金流量变化;在我们2022年8月2日的报告中,我们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我们认为,随附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与其所依据的资产负债表相对应。
审查结果的依据
这些中期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期财务资料主要包括应用分析程序和向负责财务和会计事项的人员进行查询。它的范围远远小于按照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标准进行的审计,审计的目的是对整个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样的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和PCAOB。
| /s/WWC,P.C。 |
| WWC,P.C。 |
注册会计师
PCAOB身份证号码:1171
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
2022年11月21日
F-2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 6月30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83,222 | $ | 332,083 | ||||
| 短期投资 | 686,625 | 2,202,957 | ||||||
| 应收账款净额 | 4,503 | 1,660 | ||||||
| 关联方应收款项 | 3,117,364 | 3,183,141 | ||||||
| 合同资产-流动 | 4,537,829 | 4,289,001 | ||||||
| 库存 | 35,279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2,777,952 | 2,749,847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1,242,774 | 12,758,689 | ||||||
| 非流动资产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387,004 | 470,117 | ||||||
| 其他长期资产 | 189,241 | 806,094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579,172 | 982,009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1,276,869 | 1,842,025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32,286 | 4,100,245 | ||||||
| 总资产 | $ | 13,675,060 | $ | 16,858,934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帐款和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 3,395,173 | 4,260,112 | ||||||
| 应交税费 | 751,702 | 416,113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219,680 | 254,292 | ||||||
| 合同负债----流动 | 3,504,030 | 5,158,020 | ||||||
| 关联方应付款项 | 176,854 | 285,825 | ||||||
| 流动负债合计 | 8,047,439 | 10,374,362 | ||||||
| 非流动负债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345,158 | 503,249 | ||||||
| 合同负债–非流动 | 1,942,590 | 3,140,240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287,748 | 3,643,489 | ||||||
| 负债总额 | $ | 10,335,187 | $ | 14,017,851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股东权益 | ||||||||
| 已授权普通股320,000,000股,面值0.00015625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10,000,000股 | $ | 1,563 | $ | 1,563 | ||||
| 应收认购款 | (50,000 | ) | (50,000 |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338,157 | 338,157 | ||||||
| 留存收益 | 3,140,935 | 2,476,168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90,782 | ) | 75,195 | |||||
| 股东权益合计 | 3,339,873 | 2,841,083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 | 13,675,060 | $ | 16,858,934 | ||||
见财务报表附注。
F-3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未经审计)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收入,净额 | $ | 2,452,883 | $ | 2,795,500 | ||||
| 收入成本 | (495,447 | ) | (723,056 | ) | ||||
| 毛利 | 1,957,436 | 2,072,444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773 | ) | (212,803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081,326 | ) | (707,832 | ) | ||||
| (1,082,099 | ) | (920,635 | ) | |||||
| 营业收入 | 875,337 | 1,151,809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 | - | ||||||
| 利息收入,净额 | 11,019 | 22,110 | ||||||
|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共计 | 11,019 | 22,110 | ||||||
| 税前利润 | 886,356 | 1,173,919 | ||||||
| 所得税 | (221,589 | ) | (293,480 | ) | ||||
| 净收入 | $ | 664,767 | $ | 880,439 | ||||
| 其他综合收入(亏损): | ||||||||
| 外币折算收入(亏损) | (165,977 | ) | 11,223 | |||||
| 综合收入总额 | $ | 498,790 | $ | 891,662 | ||||
| 税前收入 | ||||||||
| 基本 | $ | 0.05 | $ | 0.09 | ||||
| 摊薄 | $ | 0.05 | $ | 0.09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 | 10,000,000 | 10,000,000 | ||||||
| 摊薄 | 10,000,000 | 10,000,000 | ||||||
见财务报表附注。
F-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未经审计)
| 普通股 | 订阅 | 附加 支付 |
保留 | 累计 其他 综合 |
合计 | |||||||||||||||||||||||
| 股份数量 | 票面价值 | 应收款项 | 资本 | 收益 | 损失 | 股权 | ||||||||||||||||||||||
| 余额,2021年12月31日 | 10,000,000 | $ | 1,563 | $ | (50,000 | ) | $ | 338,157 | $ | 2,476,168 | $ | 75,195 | $ | 2,841,083 | ||||||||||||||
| 净收入 | 664,767 | 664,767 | ||||||||||||||||||||||||||
| 外币折算调整 | (165,977 | ) | (165,977 | ) | ||||||||||||||||||||||||
| 余额,2022年6月30日 | 10,000,000 | $ | 1,563 | $ | (50,000 | ) | $ | 338,157 | $ | 3,140,935 | $ | (90,782 | ) | $ | 3,339,873 | |||||||||||||
| 余额,2020年12月31日 | 10,000,000 | $ | 1,563 | $ | (50,000 | ) | $ | 338,157 | $ | 527,556 | $ | 46,922 | $ | 864,198 | ||||||||||||||
| 净收入 | 880,439 | 880,439 | ||||||||||||||||||||||||||
| 外币折算调整 | 11,223 | 11,223 | ||||||||||||||||||||||||||
| 余额,2021年6月30日 | 10,000,000 | $ | 1,563 | $ | (50,000 | ) | $ | 338,157 | $ | 1,407,995 | $ | 58,145 | $ | 1,755,860 | ||||||||||||||
见财务报表附注。
F-5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未经审计)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664,767 | $ | 880,439 | ||||
| 折旧及摊销 | 70,991 | 38,196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363,264 | - | ||||||
| 资产和负债变动 | ||||||||
| 应收账款减少(增加) | (3,019 | ) | - | |||||
| 减少(增加)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107,259 | ) | (1,578,963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增加) | (100,860 | ) | 57,743 | |||||
| 合同资产减少(增加) | 1,236 | 246 | ||||||
| 库存减少(增加) | (36,370 | ) | - | |||||
| 其他资产减少(增加) | (67,428 | ) | 1,242,002 | |||||
| 其他长期资产减少(增加) | 593,223 | 158,100 | ||||||
| 应付账款(减少)增加额 | (993,593 | ) | 633,725 | |||||
|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减少)增加额 | 327,633 | 2,470,585 | ||||||
| 合同负债(减少)增加额 | (2,500,142 | ) | (1,662,351 | ) | ||||
| 应缴税款(减少)增加额 | 368,021 | 452,898 | ||||||
| 应付关联方工资(减少)增加 | 15,388 | - | ||||||
| 租赁负债(减少)增加额 | (158,522 | ) | 184,331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用于)现金净额 | (1,562,670 | ) | 2,876,951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固定资产 | (10,218 | ) | (10,537 | ) | ||||
| 取得投资 | 1,446,510 | - | ||||||
| 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1,436,292 | (10,537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关联方收益,净额 | (112,585 | ) | 69,612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2,585 | ) | 69,612 | |||||
|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减少额) | (238,963 | ) | 2,936,026 | |||||
| 外币折算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9,898 | ) | 9,048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期初 | 332,083 | 266,598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期末 | $ | 83,222 | $ | 3,211,672 | ||||
| 补充现金流量信息 | ||||||||
| 已付利息 | $ | - | $ | -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 - | $ | - | ||||
见财务报表附注。
F-6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该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其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的,如下所述。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公司”或“易宝”。
光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研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该公司是Yi Po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
南京鼎旭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WFOE”)于2021年3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注册成立,为一家外商独资实体。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是光研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易珀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易珀”)于2018年8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注册成立。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执行董事辛进分别持有江苏易珀51.0%及49%的股权。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停车场运营、车位租赁、车主会员费和停车场管理特许经营。
2021年8月24日,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宝和江苏易宝的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这些协议统称为可变利益实体协议(VIE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江苏易宝,出于会计目的,根据VIE协议规定的条款,公司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在这些条款中,公司指示部署、使用和处置江苏易宝的资产,公司是江苏易宝经营业绩的主要受益者。
2022年2月19日,易珀WFOE、江苏易泊车与江苏易泊车的股东签署了终止VIE协议。此后,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泊车的一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非中国人。由此,江苏易泊车从一家中国本土企业转型为一家外资合资企业。
分别于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3月9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WFOE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在易宝WFOE收购其100%股权时为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宝的合同安排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不拥有江苏易宝的任何直接股权。相反,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和获取江苏易宝公司业务经营的经济利益。
南京WFOE、江苏易宝和江苏易宝股东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1)独家期权协议,2)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以及3)股份质押协议,即VIE协议。这些VIE协议旨在向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作为江苏易宝唯一股权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相当的权利,包括绝对控制权和对资产的权利,江苏益宝的财产和收益。
F-7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续)
下文详细介绍了每一项VIE协议:
排他性选择权协议
根据《独家选择权协议》,江苏易宝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在PRC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独家购买,江苏易宝股东持有的江苏易宝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元,但须遵守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评估或限制。
协议自签署协议的各方生效,有效期为10年,可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酌情延长。
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
根据江苏易宝与南京WFOE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南京WFOE利用其在技术、业务管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独家向江苏易宝提供与其日常业务运营和管理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对于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本协议向江苏易宝提供的服务,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有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应根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服务时数和小时数计算。服务费应约等于江苏易宝的净利润。
独家经营合作协议有效期为10年,除非在到期前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和江苏易宝双方书面确认后提前终止。否则,本协议只能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延长,江苏易宝无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股份质押协议
根据南京WFOE与持有江苏易宝100%股权的若干江苏易宝股东(“江苏易宝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协议,江苏易宝股东将其持有的江苏易宝全部股权质押给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以保证江苏易宝履行独家经营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股份质押协议》的条款,如果江苏易宝违反其在《独家经营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南京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质押股权产生的股利的处分权。江苏易宝股东还同意,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如股份质押协议所述,南京WFOE有权根据适用的PRC法律处置所质押的股权。江苏易宝股东进一步同意不处置质押股权或采取任何损害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权益的行动。
股份质押协议生效,直至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以及江苏易宝在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终止。
股份质押协议的目的是(1)保证江苏易宝履行独家经营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2)确保江苏易宝的股东不转让或转让所质押的股权权益,或在未经南京WFOE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会损害南京WFOE权益的产权负担,以及(3)提供南京WFOE对江苏易宝的控制权。
F-8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续)
本公司的结论是,本公司是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应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是基于VIE协议的主要受益人,根据VIE协议,江苏易宝的每个股权持有人将其作为江苏易宝的股东的权利质押给南京WFOE。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江苏易宝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表决,处置该股东在江苏易宝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监督和审查江苏易宝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因此,本公司通过南京WFOE被视为持有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表决权股权。
于所述期间,本公司并无向江苏易宝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支持。然而,根据独家商业合作协议,公司可在VIE协议期间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尽管在VIE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能会向江苏易宝提供财务支持,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化目的。在确定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人时,考虑了VIE协议的条款和公司向VIE提供财政支持的计划。因此,VIE的财务报表合并在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基于上述VIE协议,南京WFOE对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拥有有效控制权,这使得南京WFOE能够获得其全部预期剩余收益,并吸收VIE及其子公司的预期损失。因此,本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编纂,或ASC,810-10,合并,合并江苏易珀及其子公司在本文所述期间的账目。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公司”或“易宝”。
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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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基础和合并原则
所附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包括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现金流量。本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重大公司间交易和结余均在合并时予以抵销。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VIE结构被解散,以前的可变利益实体成为全资子公司,并继续在财务报表中合并。为会计目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不受本公司与经营实体之间的关系的重大影响,该关系由本文所载和提及的实体之间的以VIE合同为基础的关系转变为完全拥有的母/子公司关系。
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完整财务报表的所有信息和脚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附注披露,已按照S-X条例第10条的规定进行了精简或省略,公司管理层认为,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与经审计财务报表相同的基础编制的,其中包括为公允说明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所必需的正常经常性调整,截至2021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来自该日期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但未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所有信息和脚注。业务的中期结果不一定表明整个财政年度或任何未来期间的预期结果。这些财务报表应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附注一并阅读。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数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不同。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病及其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我们的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未来的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贷款损失备抵、存货估价、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费用和贴现率假设。前一年的某些数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年度的列报方式。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数额和百分比可能不加总。
功能货币和列报货币
本公司的功能货币是本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即人民币(“RMB”)。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美元,并且在支付款项方面可能受到PRC汇率限制,包括子公司或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向公司分配股息或留存收益。
以实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当日的汇率记录。在每个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以外币计价的货币项目按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的现行汇率折算。期末结算货币项目和换算货币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表。
为列报这些财务报表,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以美元表示,股东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和费用项目按期间加权平均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数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部分的累计其他综合收入项下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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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用于翻译的汇率如下:
| 美元兑人民币 | 期间 结束 |
平均 | ||||||
| 2022年6月30日 | 6.6994 | 6.4984 | ||||||
| 2021年6月30日 | 6.4586 | 6.4721 | ||||||
| 2021年12月31日 | 6.3551 | 6.3703 | ||||||
| 2020年12月31日 | 6.5286 | 6.9032 |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司采用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体系,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管理层认为它们的账面金额是对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为这些工具的产生与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很短,如果适用的话,他们目前的利率相当于目前可用的利率。这三个层次的定义如下:
| ● | 第1级——估值方法的投入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
| ● | 第2级——估值方法的投入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的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投入。 |
| ● | 第3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质,其估计公允价值接近其公允价值。确定资产或负债属于层次结构中的哪一类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公司每年对等级披露进行评估。
关联方
公司对关联方的识别和关联交易的披露采用ASC 850,关联方披露。
现金和等价物
本公司将购买的所有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的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所附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的所有合并现金及等价物均为江苏易宝的资产。Jiangsu 6 Yi Po的几乎所有现金及等价物均存放于PRC的金融机构,但该机构并无投保存款保险,这些机构被认为是资本充足的机构,具有很强的信用评级;管理层认为公司在这些金融机构的存款因破产而损失的风险不大;因此,本公司及江苏易宝未确认任何分类为现金及等价物的银行存款的潜在损失。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净值减去预期信贷损失估计数入账。管理部门定期审查未结帐目,并为可疑帐目提供备抵。如果不再可能收回原始发票金额,公司将部分或全部注销呆账备抵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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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最终修订于2016年发布。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反映商品或服务按预期收取的金额转让给客户。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要求各实体在审议合同条款时作出判断,其中包括:(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确定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履行每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只有在公司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公司才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新的指导意见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程序作出任何重大改变。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车主会员费、停车管理软件销售和其他相关收入。
经销商许可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通常,如协议所示,在经销商许可有效期内平均得到确认。从经销商收到的预付款记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本公司按照每个经销商的会员协议的规定,向经销商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这些作为收入成本列报的支助服务费用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人工、销售培训费用以及支付给外部承包商的费用。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收入和相关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
车位租赁费确认为履约义务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车位时得到履行,而停车管理系统对其收费进行了计算,或者按照协议所示的租期内的平均时间计算。
车主的会员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在会员制有效期内平均随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从成员收到的预付款记为“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款”。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泊车管理软件费确认为履约义务在公司完成安装、测试泊车管理系统并交付给客户的时间点得到履行,而这些费用是根据在设置和软件测试期间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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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广告
本公司按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并将其计入销售费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公司的广告和促销费用分别为431美元和27392美元。
所得税
所得税是按照ASC第740号《所得税会计》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记入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经营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产生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年度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中的某一部分很可能会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颁布之日根据税法和税率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税收状况不确定的税收利益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后,税收状况很可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才可予以确认。这一决定是基于这一立场的技术优点,并假定充分了解所有有关信息的有关税务当局将审查每一不确定的税务状况。虽然公司认为估计是合理的,但不能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准备金和应计项目所反映的不同。
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年度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根据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如有)的影响进行调整后的归属于普通股持有人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没有任何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等价物;因此,没有单独计算每股摊薄收益。
财产和设备&折旧
财产和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报。修理和保养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财产和设备在下列期间按直线法折旧:
| 租赁改善 | 估计使用寿命或剩余寿命中较短者 | |
| 办公设备 | 3年 | |
| 机动车辆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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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长期资产减值
公司按照ASC 360“长期资产和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财产和设备以及可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这要求公司在发生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对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评估。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金额无法收回时(当账面金额超过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量总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并按账面金额超过资产(或资产组)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
研究与开发
本公司和江苏易宝将研发费用作为定期费用支出。公司将这些费用归类为收入成本。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和江苏易宝确认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12172美元和211429美元。
新会计公告
2021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1-5,租赁(主题842):出租人——具有可变租赁付款的某些租赁。本更新中的修正案修订了专题842,该专题对公共企业实体和除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大多数实体的生效日期有所不同。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对公共企业实体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对所有其他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本更新中的修订通过修订对出租人的租赁分类要求以使其符合专题840下的惯例,解决了利益攸关方的关切。出租人应将不依赖于参考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分类和核算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标准:1)按照第842-10-25-2至25-3段中的分类标准,租赁将被归类为销售型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2)出租人将以其他方式确认第一天的损失。
2021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1-4,《每股收益(主题260)》,《债务——修改和消除》(子主题470-50),《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实体自有权益合同(分专题815-40):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的某些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FASB新兴问题特别工作组的共识)。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一个实体应前瞻性地将修正案适用于在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修改或交换。允许所有实体尽早领养,包括在过渡时期领养。如果一个实体选择在一个过渡期间尽早通过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则应在包括该过渡期间的财政年度开始时适用该指南。FASB正在发布本更新,以澄清和减少发行人会计核算中对修改或交换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例如认股权证)的多样性,这些期权在修改或交换后仍属于股权分类。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02号(ASU2016-02)“租赁(主题842)”。ASU2016-02要求承租人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支付租赁款项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一项使用权资产,该资产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ASU2016-02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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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 |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初步按租赁付款的现值计量 |
| ● | 将租赁负债的利息与使用权资产的摊销分开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
| ● |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偿还以及经营活动中租赁负债利息和可变租赁付款的支付进行分类。 |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 |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初步按租赁付款的现值计量 |
| ● | 确认一项单一的租赁费用,其计算方式是租赁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内按一般直线法分配 |
| ● |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现金付款进行分类。 |
2018年7月,FASB发布了第2018-11号会计准则更新(ASU 2018-11),对ASC 842进行了修订,以便各实体可以选择不重铸其过渡期内的比较数据(“840选项下的比较数据”)。ASU2018-11允许各实体将其首次申请日期改为采用期间的开始日期。在这样做时,各实体将:
| ● | 在比较期间适用ASC 840。 |
| ● | 提供ASC 840要求的所有期间的披露,这些期间将继续按照ASC 840的规定列报。 |
| ● | 确认将ASC 842作为累积效应调整应用于采用期间留存收益的影响。 |
此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发布了一系列ASU2016-02修正案,涉及现有的过渡方法,并澄清了关于出租人费用和新租赁标准其他方面的指导意见。
管理层将审查会计公告,并计划于2019年11月1日采用经修改的追溯采用方法采用新标准。过渡方法权宜之计,允许各实体通过确认采用期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累积效应调整数,初步适用这些要求。由于选择了这一过渡方法,以往期间将不会重述。采用这种ASU将导致记录额外的租赁资产和负债,而对作为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没有影响。
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将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方法的现行设计是否符合这些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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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3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下列各项:
6月30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应收账款 | 4,503 | 1,660 | ||||||
| 呆账备抵 | - | - | ||||||
| 共计,净额 | 4,503 | 1,660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坏账费用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注4 –短期投资
下表概述了公司的短期投资:
| 截至2022年6月30日 | ||||||||||||||||
| 1级 | 2级 | 3级 | 合计 | |||||||||||||
| 银行财富管理 | - | 686,625 | - | 686,625 | ||||||||||||
| - | 686,625 | - | 686,625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
| 1级 | 2级 | 3级 | 合计 | |||||||||||||
| 银行财富管理 | - | 2,202,957 | - | 2,202,957 | ||||||||||||
| - | 2,202,957 | - | 2,202,957 | |||||||||||||
注5 –合同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预付款项被归类为流动资产,总计:
| 6月30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2021 | |||||||
| 合同资产-流动 | 4,537,829 | 4,289,001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1,276,869 | 1,842,025 | ||||||
| 共计,净额 | 5,814,698 | 6,131,026 | ||||||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合同资产记入履约义务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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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6月30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短期存款 | - | - | ||||||
| 雇员储备金 | 145,332 | 536,362 | ||||||
|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2,626,093 | 2,189,977 | ||||||
| 应计利息收入 | 6,527 | 23,507 | ||||||
| 共计,净额 | 2,777,952 | 2,749,846 | ||||||
注7 –财产和设备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6月30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按成本计算: | ||||||||
| 租赁改善 | 52,243 | 55,074 | ||||||
| 机动车辆 | 386,285 | 401,780 | ||||||
| 办公设备 | 168,296 | 172,402 | ||||||
| 606,824 | 629,256 | |||||||
| 减:累计折旧 | (219,820 | ) | (159,139 | ) | ||||
| 共计,净额 | 387,004 | 470,117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折旧费用分别为68,207美元和38,196美元。
注8 –其他长期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其他长期资产和存款包括:
6月30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软件许可 | 15,087 | 285,271 | ||||||
| 培训费 | 174,154 | 520,823 | ||||||
| 共计,净额 | 189,241 | 806,0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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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9 –关联方交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与下列关联方进行了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的性质 | |
| Chao Chen | 公司员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Weiming Jin | 首席执行官 | |
|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由Weiming Jin管理 | |
| 江苏亿宝传媒有限公司 |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 |
| 南京群庆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与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 |
| 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由Weiming Jin管理 | |
| 金鑫 | 首席执行官助理,Weiming Jin之子 | |
| 江苏易泊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 Weiming Jin控股的公司 |
应收关联方款项
公司分别向Chao Chen预支零元和57,257美元作为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分别收到零元和零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款项余额分别为16191美元和17068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付款。
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支0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公司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分别收到0美元和151,736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分别向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珀”)预支3,063,157美元和1,112,856美元用于营运资金,并收到2,988,523美元和31,528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19252美元和零美元。
公司向江苏易宝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易宝传媒”)预付113442美元和1597美元的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分别收到零美元和1597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易宝传媒的款项余额分别为113,442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的金额为零。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余额分别为1864550美元和3150455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收到付款为0美元
公司向Xin Jin先生预支2238美元和零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分别收到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辛进先生的款项余额分别为2239美元和2360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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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9 –关联方交易(续)
公司向江苏易宝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宝泊车”)预支1103,930美元和零美元用于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分别收到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易埔泊车款项余额分别为1103930美元和13258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3117364美元和3183141美元。
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分别向Chao Chen先生借了零美元和53,886美元,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Chao Chen的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Weiming Jin借了4,451美元,未偿还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0056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Weiming Jin的款项余额分别为7436美元和90545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优创易宝借款55381美元,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优创易宝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5528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58,382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Qunqing Equity Investment LLP)借款156,729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偿还额分别为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群庆有限责任公司的余额分别为156729美元和136898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公司为经营目的向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三足”)借款3,580,357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偿还3,589,357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该公司拖欠辛进先生的工资为14927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辛进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4927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的金额分别为176854美元和2858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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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 –租赁
公司有一份办公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和八份停车场经营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率,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公司主要根据其在PRC的租期来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率,约为4.75%。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269,394美元和42,49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 在截至6月30日的几年里, | ||||
| 2023 | 239,099 | |||
| 2024 | 249,445 | |||
| 2025 | 54,229 | |||
| 2026 | - | |||
| 合计 | 542,773 | |||
注11 –股东权益
公司获准发行32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有1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2022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批准以1比32的比例对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每股面值不发生任何变化。财务报表中的股份数量和每股价格已作相应的追溯调整,以反映这种反向股票分割。
2020年3月19日,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或“易宝”)在开曼岛注册成立。公司的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普通股(反向分割前1股为32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2020年11月,股东出资约289,720美元(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F-20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2 –分段和地理信息
该公司认为,它在一个业务部门中运营,包括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它在一个地理位置中国运营。该公司将其收入分类,说明收入和现金流动的性质、数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如何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各项:
| 六个月结束 |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经销商许可费 | 2,359,496 | 96 | % | 1,568,255 | 56 | % | ||||||||||
| 泊车管理系统 | - | - | 1,051,716 | 38 | % | |||||||||||
| 停车位租赁费 | 93,387 | 4 | % | 175,268 | 6 | % | ||||||||||
| 其他相关收入 | - | % | 261 | - | % | |||||||||||
| 合计 | 2,452,883 | 100 | % | 2,795,500 | 100 | % | ||||||||||
直接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六个月结束 |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经销商运营成本和培训费 | 129,711 | 26 | % | 308,356 | 43 | % | ||||||||||
| 泊车管理系统 | 86,305 | 18 | % | 211,429 | 29 | |||||||||||
| 停车位租赁服务费用 | 276,885 | 56 | % | 203,271 | 28 | % | ||||||||||
| 其他相关费用 | 2,546 | - | % | - | - | |||||||||||
| 合计 | 495,447 | 100 | % | 723,056 | 100 | % | ||||||||||
毛利(亏损)包括以下各项:
| 六个月结束 |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经销商许可证 | 2,229,785 | 114 | % | 1,259,899 | 61 | % | ||||||||||
| 泊车管理系统 | (86,305 | ) | -5 | % | 840,287 | 40 | ||||||||||
| 停车位租赁 | (183,498 | ) | -9 | % | (28,003 | ) | -1 | % | ||||||||
| 其他相关 | (2,546 | ) | - | % | 261 | - | ||||||||||
| 合计 | 1,957,436 | 100 | % | 2,072,444 | 100 | % | ||||||||||
F-21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3 –浓度、风险和不确定性
美国和全球总体经济状况的恶化,包括长期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结果可能受到国家或全球经济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利率上升、资本市场的供应、能源供应和成本(包括燃油附加费)、流行病和公共卫生危机(包括COVID-19大流行病)造成的负面影响、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军事冲突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状况的举措的效果。这些条件的影响可能会以客户基础减少和/或客户支出减少的形式传递给我们的业务,因为整个行业的支出可能会减少和/或我们的供应商承受经济压力以转嫁增加的成本。
与在中国经商有关的风险
最近州政府对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商业活动的干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根据新的措施,中国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惩治证券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中国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率。中国网信办(CAC)也对几家在美上市的科技巨头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这些科技巨头专注于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企业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业务和商业利益在台湾和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信用风险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存款不受联邦保险。因此,本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中未投保部分有关的集中信贷风险。公司在这类账户中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并认为它没有面临重大的信用风险。
集中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集中风险。如果不能保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22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3 –浓度、风险和不确定性(续)
集中于客户类型产生的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50 | % | 60 | % | ||||
| 客户B | 10 | % | 15 | % | ||||
上述表格列出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
| 截至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0 | % | 0 | % | ||||
上表显示,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来自客户A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10%。
| 截至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78 | % | 46 | % | ||||
| 客户B | 0 | % | 0 | % |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个供应商的总表:
| 截至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 ||||||||
| 供应商A | 0 | % | 8 | % | ||||
| 供应商B | 0 | % | 10 | % | ||||
| 供应商C | 68 | % | ||||||
F-23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4 –合同责任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记录了在履约义务之前收到的任何付款的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将不予退还,并将在履行履约义务时在未来摊销。
合同负债包括下列各项:
6月30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执照-当前 | 3,504,030 | 5,158,020 | ||||||
|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授权–非现行 | 1,942,590 | 3,140,240 | ||||||
| 共计,净额 | 5,446,620 | 8,298,260 | ||||||
注15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实体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开曼群岛不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注册成立的实体,法定所得税率为16.5%。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无经营利润或税项负债。
中国,PRC
本公司在中国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净经营亏损自亏损发生当年的下一年起可结转不超过五年。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的营业收入净额为3,100,750美元,将于2025年到期。递延税项资产减去估值备抵,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某些部分很可能会变现。
F-24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5 –所得税(续)
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净额及其所得税准备金包括以下各项:
| 六个月结束 | ||||||||
6月30日, 2022 |
6月30日, 2021 |
|||||||
| 归属于中国的收入 | 886,356 | 1,173,919 | ||||||
| PRC法定税率 | 25 | % | 25 | % | ||||
| 税费 | 221,589 | 293,480 | ||||||
| 永久差异 | - | |||||||
| 估价津贴 | - | |||||||
| 税费,净额 | 221,589 | 293,480 | ||||||
注16 –后续事件
公司评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但在财务报表发布之前(截至2022年10月13日)发生的后续事件。除下文披露的后续事件(如有)外,没有其他后续事件需要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或调整。
F-25
亿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
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
目 录
| 页 |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 F-27 |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F-28 |
|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 F-29 |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F-30 |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F-31 |
|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F-32 – F-50 |
F-26
| 至: | 董事会和股东 |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统称“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的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的现金流量以及相关附注(统称为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和PCAOB。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进行审计,以合理地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本公司无须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亦没有受聘进行审计。作为审计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试验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 /s/WWC,P.C。 |
WWC,P.C。
注册会计师
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
2022年8月2日
F-27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332,083 | $ | 266,598 | ||||
| 短期投资 | 2,202,957 | 1,378,563 | ||||||
| 应收账款净额 | 1,660 | - | ||||||
| 关联方应收款项 | 3,183,141 | 2,795,198 | ||||||
| 合同资产-流动 | 4,289,001 | 2,217,494 | ||||||
| 其他流动资产 | 2,749,846 | 289,082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2,758,688 | 6,946,935 | ||||||
| 非流动资产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470,117 | 223,917 | ||||||
| 其他长期资产 | 806,094 | 803,626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982,009 | 1,510,654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1,842,025 | 1,241,881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100,245 | 3,780,078 | ||||||
| 总资产 | $ | 16,858,933 | $ | 10,727,013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帐款和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 4,260,112 | 1,467,805 | ||||||
| 应交税费 | 416,113 | 70,497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254,292 | 384,587 | ||||||
| 合同负债----流动 | 5,158,020 | 3,305,364 | ||||||
| 关联方应付款项 | 285,825 | 199,327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0,374,362 | 5,427,580 | ||||||
| 非流动负债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503,249 | 887,002 | ||||||
| 合同负债–非流动 | 3,140,240 | 3,548,233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643,489 | 4,435,235 | ||||||
| 负债总额 | $ | 14,017,851 | $ | 9,862,815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股东权益 | ||||||||
| 已发行普通股320,000,000股,面值0.00015625,10,000,00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 $ | 1,563 | $ | 1,563 | ||||
| 应收认购款 | (50,000 | ) | (50,000 |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338,157 | 338,157 | ||||||
| 留存收益 | 2,476,168 | 527,556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75,195 | 46,922 | ||||||
| 股东权益合计 | 2,841,083 | 864,198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 | 16,858,934 | $ | 10,727,013 | ||||
见财务报表附注。
F-28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收入,净额 | $ | 5,277,517 | $ | 2,786,853 | ||||
| 收入成本 | (1,017,378 | ) | (689,501 | ) | ||||
| 毛利 | 4,260,139 | 2,097,352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32,341 | ) | (5,809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2,212,871 | ) | (1,438,660 | ) | ||||
| (2,245,212 | ) | (1,444,469 | ) | |||||
| 营业收入 | 2,014,927 | 652,883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80,699 | ) | (17,506 | ) | ||||
| 利息收入,净额 | 65,112 | 6,299 | ||||||
|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共计 | (15,587 | ) | (11,207 | ) | ||||
| 税前利润 | 1,999,340 | 641,676 | ||||||
| 所得税 | (50,728 | ) | (161,446 | ) | ||||
| 净收入 | $ | 1,948,612 | $ | 480,230 | ||||
| 其他综合收入(亏损): | ||||||||
| 外币折算收入(亏损) | 28,273 | 47,300 | ||||||
| 综合收入总额 | $ | 1,976,885 | $ | 527,530 | ||||
| 税前收入 | ||||||||
| 基本 | $ | 0.19 | $ | 0.05 | ||||
| 摊薄 | $ | 0.19 | $ | 0.05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 | 10,000,000 | 10,000,000 | ||||||
| 摊薄 | 10,000,000 | 10,000,000 | ||||||
见财务报表附注。
F-29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
| 普通股 | 订阅 | 额外支付 | 保留 | 累计其他综合 | 合计 | |||||||||||||||||||||||
| 股份数量 | 票面价值 | 应收款项 | 资本 | 收益 | 损失 | 股权 | ||||||||||||||||||||||
| 余额,2020年12月31日 | 10,000,000 | $ | 1,563 | $ | (50,000 | ) | $ | 338,157 | $ | 527,556 | $ | 46,922 | $ | 864,198 | ||||||||||||||
| 净收入 | 1,948,612 | 1,948,612 | ||||||||||||||||||||||||||
| 外币折算调整 | 28,273 | 28,273 | ||||||||||||||||||||||||||
| 余额,2021年12月31日 | 10,000,000 | $ | 1,563 | $ | (50,000 | ) | $ | 338,157 | $ | 2,476,168 | $ | 75,195 | $ | 2,841,083 | ||||||||||||||
| 余额,2019年12月31日 | 10,000,000 | $ | 1,563 | $ | (50,000 | ) | $ | 48,437 | $ | 47,326 | $ | (378 | ) | $ | 46,948 | |||||||||||||
| 净收入 | 480,230 | 480,230 | ||||||||||||||||||||||||||
| 外币折算调整 | 47,300 | 47,300 | ||||||||||||||||||||||||||
| 出资 | 289,720 | - | 289,720 | |||||||||||||||||||||||||
| 余额,2020年12月31日 | 10,000,000 | $ | 1,563 | $ | (50,000 | ) | $ | 338,157 | $ | 527,556 | $ | 46,922 | $ | 864,198 | ||||||||||||||
见财务报表附注。
F-30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
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收入1,948,612美元480,230美元折旧和摊销114,12741,186资产变动应收账款减少(增加)(1,656)1,124,622供应商预付款减少(增加)(1,628,021)30,710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增加)(310,871)(2,643,527)合同资产减少(增加)(2,556,893)(2,878,046)其他资产减少(增加)(818,959)(245,746)其他长期资产19,429(760,020)(减少)应付账款增加额2,680,772(98,417)(减少)应计增加额及其他负债64,8701,012,932(减少)合同负债增加1,240,3775,450,497(减少)应付税款增加342,86947,476(减少)租赁负债增加21,074(205,56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用于)1,115,7301,356,33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784,888)(1,303,742)购买固定资产(353,637)(252,953)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1,138,525)(1,556,69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关联方收益,净额80,861162,706出资收益-289,720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80,861452,426外币折算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影响7,41914,467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65,485266,53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期初266,59866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期初332,083美元/266,598美元补充现金流信息已付利息$-$-已付所得税$-
见财务报表附注。
F-31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该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其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的,如下所述。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公司”或“易宝”。
光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研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该公司是Yi Po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
南京鼎旭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WFOE”)于2021年3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注册成立,为一家外商独资实体。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是光研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易珀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易珀”)于2018年8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注册成立。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执行董事辛进分别持有江苏易珀51.0%及49%的股权。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停车场运营、车位租赁、车主会员费和停车场管理特许经营。
2021年8月24日,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宝和江苏易宝的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这些协议统称为可变利益实体协议(VIE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江苏易宝,出于会计目的,根据VIE协议规定的条款,公司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在这些条款中,公司指示部署、使用和处置江苏易宝的资产,公司是江苏易宝经营业绩的主要受益者。
2022年2月19日,易珀WFOE、江苏易泊车与江苏易泊车的股东签署了终止VIE协议。此后,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泊车的一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非中国人。由此,江苏易泊车从一家中国本土企业转型为一家外资合资企业。
分别于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3月9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WFOE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在易宝WFOE收购其100%股权时为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宝的合同安排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不拥有江苏易宝的任何直接股权。相反,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和获取江苏易宝公司业务经营的经济利益。
南京WFOE、江苏易宝和江苏易宝股东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1)独家期权协议,2)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以及3)股份质押协议,即VIE协议。这些VIE协议旨在向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作为江苏易宝唯一股权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相当的权利,包括绝对控制权和对资产的权利,江苏益宝的财产和收益。
F-32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续)
下文详细介绍了每一项VIE协议:
排他性选择权协议
根据《独家选择权协议》,江苏易宝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在PRC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独家购买,江苏易宝股东持有的江苏易宝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元,但须遵守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评估或限制。
协议自签署协议的各方生效,有效期为10年,可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酌情延长。
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
根据江苏易宝与南京WFOE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南京WFOE利用其在技术、业务管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独家向江苏易宝提供与其日常业务运营和管理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对于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本协议向江苏易宝提供的服务,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有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应根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服务时数和小时数计算。服务费应约等于江苏易宝的净利润。
独家经营合作协议有效期为10年,除非在到期前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和江苏易宝双方书面确认后提前终止。否则,本协议只能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延长,江苏易宝无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股份质押协议
根据南京WFOE与持有江苏易宝100%股权的若干江苏易宝股东(“江苏易宝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协议,江苏易宝股东将其持有的江苏易宝全部股权质押给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以保证江苏易宝履行独家经营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股份质押协议》的条款,如果江苏易宝违反其在《独家经营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南京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质押股权产生的股利的处分权。江苏易宝股东还同意,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如股份质押协议所述,南京WFOE有权根据适用的PRC法律处置所质押的股权。江苏易宝股东进一步同意不处置质押股权或采取任何损害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权益的行动。
股份质押协议生效,直至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以及江苏易宝在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终止。
股份质押协议的目的是(1)保证江苏易宝履行独家经营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2)确保江苏易宝的股东不转让或转让所质押的股权权益,或在未经南京WFOE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会损害南京WFOE权益的产权负担,以及(3)提供南京WFOE对江苏易宝的控制权。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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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续)
本公司的结论是,本公司是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应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是基于VIE协议的主要受益人,根据VIE协议,江苏易宝的每个股权持有人将其作为江苏易宝的股东的权利质押给南京WFOE。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江苏易宝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表决,处置该股东在江苏易宝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监督和审查江苏易宝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因此,本公司通过南京WFOE被视为持有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表决权股权。
于所述期间,本公司并无向江苏易宝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支持。然而,根据独家商业合作协议,公司可在VIE协议期间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尽管在VIE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能会向江苏易宝提供财务支持,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化目的。在确定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人时,考虑了VIE协议的条款和公司向VIE提供财政支持的计划。因此,VIE的财务报表合并在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基于上述VIE协议,南京WFOE对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拥有有效控制权,这使得南京WFOE能够获得其全部预期剩余收益,并吸收VIE及其子公司的预期损失。因此,本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编纂,或ASC,810-10,合并,合并江苏易珀及其子公司在本文所述期间的账目。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公司”或“易宝”。
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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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合并原则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的账目。公司间的重大结余、投资和资本(如果有的话)已在合并过程中消除。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数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不同。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病及其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我们的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未来的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贷款损失备抵、存货估价、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费用和贴现率假设。前一年的某些数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年度的列报方式。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数额和百分比可能不加总。
上一年列报方式的重新分类
前几年的某些资产已重新分类,以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受到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1378563美元的其他流动资产被重新归类为短期投资。
功能货币和列报货币
本公司的功能货币是本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即人民币(“RMB”)。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美元,并且在支付款项方面可能受到PRC汇率限制,包括子公司或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向公司分配股息或留存收益。
以实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当日的汇率记录。在每个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以外币计价的货币项目按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的现行汇率折算。期末结算货币项目和换算货币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表。
为列报这些财务报表,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以美元表示,股东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和费用项目按期间加权平均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数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部分的累计其他综合收入项下列报。
F-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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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用于翻译的汇率如下:
| 美元兑人民币 | 期末 | 平均 | ||||||
| 2021年12月31日 | 6.3551 | 6.3703 | ||||||
| 2020年12月31日 | 6.5286 | 6.9032 |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司采用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体系,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管理层认为它们的账面金额是对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为这些工具的产生与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很短,如果适用的话,他们目前的利率相当于目前可用的利率。这三个层次的定义如下:
| ● | 第1级——估值方法的投入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
| ● | 第2级——估值方法的投入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的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投入。 |
| ● | 第3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质,其估计公允价值接近其公允价值。确定资产或负债属于层次结构中的哪一类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公司每年对等级披露进行评估。
关联方
公司对关联方的识别和关联交易的披露采用ASC 850,关联方披露。
现金和等价物
本公司将购买的所有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的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所附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的所有合并现金及等价物均为江苏易宝的资产。江苏易宝几乎所有的现金及等价物都存放在PRC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没有投保存款保险,这些机构被认为是资本充足的机构,具有很强的信用评级;管理层认为公司在这些金融机构的存款因破产而损失的风险不大;因此,本公司及江苏易宝未确认任何分类为现金及等价物的银行存款的潜在损失。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净值减去预期信贷损失估计数入账。管理部门定期审查未结帐目,并为可疑帐目提供备抵。如果不再可能收回原始发票金额,公司将部分或全部注销呆账备抵余额。
F-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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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最终修订于2016年发布。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反映商品或服务按预期收取的金额转让给客户。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要求各实体在审议合同条款时作出判断,其中包括:(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确定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履行每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只有在公司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公司才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新的指导意见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程序作出任何重大改变。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车主会员费、停车管理软件销售和其他相关收入。
经销商许可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通常,如协议所示,在经销商许可有效期内平均得到确认。从经销商收到的预付款记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本公司按照每个经销商的会员协议的规定,向经销商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这些作为收入成本列报的支助服务费用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人工、销售培训费用以及支付给外部承包商的费用。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收入和相关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
车位租赁费确认为履约义务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车位时得到履行,而停车管理系统对其收费进行了计算,或者按照协议所示的租期内的平均时间计算。
车主的会员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在会员制有效期内平均随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从成员收到的预付款记为“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款”。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泊车管理软件费确认为履约义务在公司完成安装、测试泊车管理系统并交付给客户的时间点得到履行,而这些费用是根据在设置和软件测试期间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计算的。
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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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广告
本公司按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并将其计入销售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广告和促销费用分别为28873美元和4491美元。
所得税
所得税是按照ASC第740号《所得税会计》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记入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经营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产生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年度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中的某一部分很可能会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颁布之日根据税法和税率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税收状况不确定的税收利益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后,税收状况很可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才可予以确认。这一决定是基于这一立场的技术优点,并假定充分了解所有有关信息的有关税务当局将审查每一不确定的税务状况。虽然公司认为估计是合理的,但不能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准备金和应计项目所反映的不同。
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年度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根据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如有)的影响进行调整后的归属于普通股持有人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没有任何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等价物;因此,没有单独计算每股摊薄收益。
财产和设备&折旧
财产和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报。修理和保养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财产和设备在下列期间按直线法折旧:
| 租赁改善 | 估计使用寿命或剩余寿命中较短者 |
| 办公设备 | 3年 |
| 机动车辆 | 4年 |
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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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长期资产减值
公司按照ASC 360“长期资产和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财产和设备以及可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这要求公司在发生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对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评估。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金额无法收回时(当账面金额超过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量总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并按账面金额超过资产(或资产组)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
研究与开发
本公司和江苏易宝将研发费用作为定期费用支出。公司将这些费用归类为收入成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和江苏易宝确认的研发费用分别为318448美元和零美元。
新会计公告
2021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1-5,租赁(主题842):出租人——具有可变租赁付款的某些租赁。本更新中的修正案修订了专题842,该专题对公共企业实体和除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大多数实体的生效日期有所不同。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对公共企业实体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对所有其他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本更新中的修订通过修订对出租人的租赁分类要求以使其符合专题840下的惯例,解决了利益攸关方的关切。出租人应将不依赖于参考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分类和核算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标准:1)按照第842-10-25-2至25-3段中的分类标准,租赁将被归类为销售型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2)出租人将以其他方式确认第一天的损失。
2021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1-4,《每股收益(主题260)》,《债务——修改和消除》(子主题470-50),《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实体自有权益合同(分专题815-40):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的某些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FASB新兴问题特别工作组的共识)。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一个实体应前瞻性地将修正案适用于在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修改或交换。允许所有实体尽早领养,包括在过渡时期领养。如果一个实体选择在一个过渡期间尽早通过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则应在包括该过渡期间的财政年度开始时适用该指南。FASB正在发布本更新,以澄清和减少发行人会计核算中对修改或交换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例如认股权证)的多样性,这些期权在修改或交换后仍属于股权分类。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02号(ASU2016-02)“租赁(主题842)”。ASU2016-02要求承租人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支付租赁款项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一项使用权资产,该资产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ASU2016-02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领养。
F-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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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 |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初步按租赁付款的现值计量 |
| ● | 将租赁负债的利息与使用权资产的摊销分开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
| ● |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偿还以及经营活动中租赁负债利息和可变租赁付款的支付进行分类。 |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 |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初步按租赁付款的现值计量 |
| ● | 确认一项单一的租赁费用,其计算方式是租赁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内按一般直线法分配 |
| ● |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现金付款进行分类。 |
2018年7月,FASB发布了第2018-11号会计准则更新(ASU 2018-11),对ASC 842进行了修订,以便各实体可以选择不重铸其过渡期内的比较数据(“840选项下的比较数据”)。ASU2018-11允许各实体将其首次申请日期改为采用期间的开始日期。在这样做时,各实体将:
| ● | 在比较期间适用ASC 840。 |
| ● | 提供ASC 840要求的所有期间的披露,这些期间将继续按照ASC 840的规定列报。 |
| ● | 确认将ASC 842作为累积效应调整应用于采用期间留存收益的影响。 |
此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发布了一系列ASU2016-02修正案,涉及现有的过渡方法,并澄清了关于出租人费用和新租赁标准其他方面的指导意见。
管理层将审查会计公告,并计划于2019年11月1日采用经修改的追溯采用方法采用新标准。过渡方法权宜之计,允许各实体通过确认采用期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累积效应调整数,初步适用这些要求。由于选择了这一过渡方法,以往期间将不会重述。采用这种ASU将导致记录额外的租赁资产和负债,而对作为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没有影响。
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将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方法的现行设计是否符合这些新要求。
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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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3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下列各项: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应收账款 | 1,660 | - | ||||||
| 呆账备抵 | - | - | ||||||
| 共计,净额 | 1,660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坏账费用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注4 –短期投资
下表概述了公司的短期投资: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
| 1级 | 2级 | 3级 | 合计 | |||||||||||||
| 银行财富管理 | - | 2,202,957 | - | 2,202,957 | ||||||||||||
| - | 2,202,957 | - | 2,202,957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
| 1级 | 2级 | 3级 | 合计 | |||||||||||||
| 银行财富管理 | - | 1,378,563 | - | 1,378,563 | ||||||||||||
| - | 1,378,563 | - | 1,378,563 | |||||||||||||
注5 –合同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预付款项被归类为流动资产,总计: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1 | 2020 | |||||||
| 合同资产-流动 | 4,289,001 | 2,217,494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1,842,025 | 1,241,881 | ||||||
| 共计,净额 | 6,131,026 | 3,459,375 | ||||||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合同资产记入履约义务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
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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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短期存款 | - | |||||||
| 雇员储备金 | 536,362 | 113,634 | ||||||
|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2,189,977 | 175,448 | ||||||
| 应计利息收入 | 23,507 | - | ||||||
| 共计,净额 | 2,749,846 | 289,082 | ||||||
注7 –财产和设备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按成本计算: | ||||||||
| 租赁改善 | 55,074 | 53,610 | ||||||
| 机动车辆 | 401,780 | 70,459 | ||||||
| 办公设备 | 172,402 | 143,397 | ||||||
| 629,256 | 267,466 | |||||||
| 减:累计折旧 | (159,139 | ) | (43,549 | ) | ||||
| 共计,净额 | 470,117 | 223,917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113722美元和41186美元。
注8 –其他长期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其他长期资产和存款包括: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软件许可 | 285,271 | 396,656 | ||||||
| 培训费 | 520,823 | 406,970 | ||||||
| 共计,净额 | 806,094 | 803,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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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9 –关联方交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与下列关联方进行了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的性质 | |
| Chao Chen | 公司员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Weiming Jin | 首席执行官 | |
|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由Weiming Jin管理 | |
| 江苏亿宝传媒有限公司 |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 |
| 南京群庆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与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 |
| 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由Weiming Jin管理 | |
| 金鑫 | 首席执行官助理,Weiming Jin之子 | |
| 江苏易泊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 Weiming Jin控股的公司 |
应收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向Chao Chen预支58050美元作为营运资金,并收到41023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款项余额分别为1706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付款。
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支了5,588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公司业务的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收到2,727,731美元和12,22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2656142美元。
公司向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珀”)预支3,615,663美元和1,112,856美元,用于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收到3,756,537美元和975,39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137,459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向江苏亿宝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亿宝传媒”)预付了100466美元和1597美元的营运资金,并分别收到了102103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Media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1597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有3142916美元从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入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余额分别为3,150,455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收到1109346美元的付款。
公司向Xin Jin先生预付了2355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收到的款项为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辛进先生的款项余额分别为236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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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9 –关联方交易(续)
公司向江苏易宝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宝泊车”)预支197,032美元作为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183,805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Parking款项余额分别为1325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付款。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3183141美元和2795198美元。
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向Chao Chen先生借了零美元和53,886美元,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Chao Chen的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44624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Weiming Jin借款90328美元,未偿还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00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Weiming Jin的款项余额分别为90545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优创易宝借款1,043,587美元,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优创易宝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5528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58,382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Qunqing Equity Investment LLP)借款56512美元和7811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偿还额分别为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群庆有限责任公司的余额分别为136898美元和78117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公司为经营目的向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三足”)借款2,737,121美元和76,58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偿还2,815,610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76586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的金额分别为285825美元和19932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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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10 –租赁
公司有一份办公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和八份停车场经营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率,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公司主要根据其在PRC的租期来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率,约为4.7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459087美元和21261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 在截至12月31日的几年里, | |||||
| 2022 | 379,701 | ||||
| 2023 | 377,810 | ||||
| 2024 | 285,467 | ||||
| 2025 | 57,167 | ||||
| 2026 | - | ||||
| 合计 | 1,100,145 | ||||
注11 –股东权益
公司获准发行32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流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2022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批准以1比32的比例对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每股面值不发生任何变化。财务报表中的股份数量和每股价格已作相应的追溯调整,以反映这种反向股票分割。
2020年3月19日,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或“易宝”)在开曼岛注册成立。公司的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普通股(反向分割前1股为32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2020年11月,股东出资约289,720美元(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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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 –分段和地理信息
该公司认为,它在一个业务部门中运营,包括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它在一个地理位置中国运营。该公司将其收入分类,说明收入和现金流动的性质、数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如何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各项:
| 已结束年份 |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经销商许可费 | 3,851,651 | 73 | % | 2,700,101 | 97 | % | ||||||||||
| 泊车管理系统 | 1,118,648 | 21 | % | - | - | % | ||||||||||
| 停车位租赁费 | 306,565 | 6 | % | 86,697 | 3 | % | ||||||||||
| 其他相关收入 | 653 | - | % | 55 | - | % | ||||||||||
| 合计 | 5,277,517 | 100 | % | 2,786,853 | 100 | % | ||||||||||
直接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已结束年份 |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经销商运营成本和培训费 | 324,269 | 32 | % | 466,145 | 68 | % | ||||||||||
| 泊车管理系统 | 318,448 | 31 | % | - | - | |||||||||||
| 停车位租赁服务费用 | 374,661 | 37 | % | 223,356 | 32 | % | ||||||||||
| 其他相关费用 | - | - | % | - | - | |||||||||||
| 合计 | 1,017,378 | 100 | % | 689,501 | 100 | % | ||||||||||
毛利(亏损)包括以下各项:
| 已结束年份 |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经销商许可证 | 3,527,382 | 83 | % | 2,233,956 | 106 | % | ||||||||||
| 泊车管理系统 | 800,200 | 18 | % | - | - | |||||||||||
| 停车位租赁 | (68,096 | ) | -1 | % | (136,659 | ) | -6 | % | ||||||||
| 其他相关 | 653 | - | % | 55 | - | |||||||||||
| 合计 | 4,260,139 | 100 | % | 2,097,352 |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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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 –浓度、风险和不确定性
美国和全球总体经济状况的恶化,包括长期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结果可能受到国家或全球经济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利率上升、资本市场的供应、能源供应和成本(包括燃油附加费)、流行病和公共卫生危机(包括COVID-19大流行病)造成的负面影响、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军事冲突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状况的举措的效果。这些条件的影响可能会以客户基础减少和/或客户支出减少的形式传递给我们的业务,因为整个行业的支出可能会减少和/或我们的供应商承受经济压力以转嫁增加的成本。
与在中国经商有关的风险
最近州政府对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商业活动的干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根据新的措施,中国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惩治证券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中国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率。中国网信办(CAC)也对几家在美上市的科技巨头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这些科技巨头专注于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企业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业务和商业利益在台湾和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信用风险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存款不受联邦保险。因此,本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中未投保部分有关的集中信贷风险。公司在这类账户中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并认为它没有面临重大的信用风险。
集中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集中风险。如果不能保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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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 –浓度、风险和不确定性(续)
集中于客户类型产生的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 | ||||||||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42 | % | 46 | % | ||||
上述表格列出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情况。
| 截至 | ||||||||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10 | % | 0 | % | ||||
上表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客户A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10%。
| 截至 | ||||||||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 ||||||||
| 客户A | 57 | % | 45 | % | ||||
| 客户B | 11 | % | 6 | % |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个供应商的总表:
| 截至 | ||||||||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 ||||||||
| 供应商A | 10 | % | 20 | % | ||||
| 供应商B | 43 | % | 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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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14 –合同责任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记录了在履约义务之前收到的任何付款的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将不予退还,并将在履行履约义务时在未来摊销。
合同负债包括下列各项: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执照-当前 | 5,158,020 | 3,305,364 | ||||||
|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授权–非现行 | 3,140,240 | 3,548,233 | ||||||
| 共计,净额 | 8,298,260 | 6,853,597 | ||||||
注15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实体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开曼群岛不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注册成立的实体,法定所得税率为16.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无经营利润或税项负债。
中国,PRC
本公司在中国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净经营亏损自亏损发生当年的下一年起可结转不超过五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结转的营业收入净额为2476170美元,将于2025年到期。递延税项资产减去估值备抵,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某些部分很可能会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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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 –所得税(续)
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净额及其所得税准备金包括以下各项:
| 已结束年份 | ||||||||
| 12月31日, 2021 |
12月31日, 2020 |
|||||||
| 归属于中国的收入 | 1,999,340 | 641,676 | ||||||
| PRC法定税率 | 25 | % | 25 | % | ||||
| 税费 | 499,835 | 160,419 | ||||||
| 永久差异 | (449,107 | ) | 1,027 | |||||
| 估价津贴 | - | - | ||||||
| 税费,净额 | 50,728 | 161,446 | ||||||
注16 –后续事件
分别于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3月9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WFOE的全资子公司。
F-50
第二部分
招股说明书不需要的资料
项目6。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补偿。
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有悖于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
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本公司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所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费用、控罪、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赔偿,但不包括因该等人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的进行中(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处权的过程中,包括在不影响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费用或开支,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就有关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抗辩(无论成功与否)而招致的损失或法律责任。
承销协议的形式将作为本登记声明的附件 1.1提交,该协议将规定承销商以及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某些责任进行赔偿,包括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但仅限于此类责任是由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供的与承销商有关的信息引起的,这些信息明确用于本登记声明和某些其他披露文件。
就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而言,可准许董事、高级人员或根据上述规定控制我们的人,我们获悉,在SEC看来,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
项目7。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
创始交易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成立。注册成立后,我们分别向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Chao Chen和Xin Jin发行了304,000,000股、9,600,000股和6,400,000股普通股。澳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Weiming Jin控股。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证券的发行。该交易并未依据《证券法》S条例中规定的登记豁免进行登记。
2022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批准对其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比例为1比32,授权普通股数量和每股面值没有任何变化。
II-1
项目8。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二)(a)下列文件作为本登记说明的一部分提交:
附件 编号 |
说明 | |
| 1.1** | 包销协议的格式 | |
| 3.1** | 经修订和重述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
| 4.1** | 保证人认股权证的形式 | |
| 5.1** |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关于普通股登记有效性的意见 | |
| 5.2** | Ortoli Rosenstadt LLP关于保证人担保书登记有效性的意见 | |
| 8.1** | 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PRC某些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99.1中) | |
| 10.1** | 股份质押协议 | |
| 10.2** | 排他性选择权协议 | |
| 10.3** | 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 | |
| 10.4** | 授权书的格式 | |
| 10.5** | 注册官与Weiming Jin的雇佣协议 | |
| 10.6** | 注册人与Xin Jin的雇佣协议 | |
| 10.7** | 注册官与Chao Wang的雇佣协议 | |
| 10.8** | 注册官与Chao Chen的雇佣协议 | |
| 10.9** | ||
| 10.10** | ||
| 10.11** | ||
| 10.12** | 注册官与Alex Chen的雇佣协议 | |
| 10.13** | 致Jehn Ming Lim的董事招股书 | |
| 10.14** | 给Stephen Tong的董事要约函 | |
| 10.15** | 董事向陶峰发出的要约函 | |
| 10.16** | 终止VIE协议 | |
| 10.17** | 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 | |
| 14.1** | 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 | |
| 21.1** | 附属公司名单 | |
| 23.1+ | WWC,P.C.的同意。 | |
| 23.2** | 枫树及考尔德(香港)有限公司同意书(载于附件 5.1) | |
| 23.3** | 观陶律师事务所的同意书(载于附件 99.1内) | |
| 23.4** | Ortoli Rosenstadt LLP的同意(载于附件 5.2) | |
| 23.5** | Jehn Ming Lim的同意 | |
| 23.6** | Stephen Tong的同意 | |
| 23.7** | 陶凤的同意 | |
| 99.1** | PRC法律顾问观陶律师事务所关于PRC某些法律事项的意见 | |
| 107** | 备案费用表 |
| + | 随函提交 |
| * | 拟以修订方式提交 |
| ** | 以前提交的 |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列于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
II-2
项目9。承诺。
下列签署人在此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收盘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的证书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的证书,以便迅速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下列签署人在此承诺:
| 1) |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要约的任何期间,提交对本登记说明的生效后修正: |
| (一) | 列入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规定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
| (二) | 在招股说明书中反映在注册说明书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之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说明书所载资料的根本变化。尽管如此,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超过根据本章第424(b)条(第230.424(b)条)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可以反映出,如果在总体上,成交量和价格的变化代表有效注册声明中“注册费的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发行总价的变化不超过20%。 |
| (三) | 包括以前未在登记说明中披露的与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资料,或在登记说明中对此种资料作出的任何重大更改。 |
| 2) |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每一项生效后的修订均应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登记声明,而该等证券在该时间的发售,须视为该等证券的首次善意发售。 |
| 3) | 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但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除名。 |
| 4) |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连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所规定的任何财务报表。《证券法》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财务报表和资料无须提供,但登记人须在招股说明书中通过生效后的修订,列入,本段所要求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以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的日期一样最新。 |
| 5) |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任何买方的任何赔偿责任,登记人根据第424(b)条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与发行有关的登记说明的一部分,除依据第430B条提交的注册声明或依据第430A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以外,自注册声明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应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注册声明中。但凡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在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或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文件中所作的任何声明,至于买方在首次使用前已有一段时间的销售合约,取代或修改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所作的任何声明; |
II-3
| 6) | 为确定登记人根据《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配中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
下列签字登记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向下列签字登记人首次发行证券时,不论以何种方式向买方出售证券,如证券是以下列任何通讯方式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的,则下列签署人将是该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该等证券:
| (一) | 根据规则424要求提交的与发行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
| (二) | 由以下签名的注册人编制或代表以下签名的注册人编制或由以下签名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 |
| (三) | 与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其中载有由以下签署人或由以下签署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以下签署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及 |
| (四) | 下列签署人向买方发出的任何其他属于要约中的要约的通信。 |
| 7) | 只要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登记人的董事、高级人员和控制人可获准就1933年《证券法》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作出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如就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开支除外)是由该董事提出的,与正在登记的证券有关的高级人员或控制人,除非其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法院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该法所规定的公共政策,并将由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裁决加以管辖。 |
| 8) |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i)依据第430A条而作为本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招股章程表格中遗漏的资料登记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所载的,自本登记说明宣布生效时起,应视为本登记说明的一部分;及(ii)每项生效后的修订包含招股说明书形式的,应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首次善意发行。 |
II-4
签署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在中国南京市签署本注册声明,并经妥为授权,2022年11月21日。
|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Weiming Jin |
|
| 姓名: | Weiming Jin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董事和 主席 |
|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下列身份和日期的人签署。
| 签字 | 标题 | 日期 | ||
| /s/Weiming Jin | 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长 | 2022年11月21日 | ||
| 姓名:Weiming Jin | (首席执行干事) | |||
| /s/Alex Chen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2022年11月21日 | ||
| 姓名:Alex Chen | (首席执行干事) | |||
| 金鑫 | 首席运营官 | 2022年11月21日 | ||
| 姓名:辛金 | ||||
| /s/Chao Wang | 首席技术干事 | 2022年11月21日 | ||
| 姓名:Chao Wang | ||||
| /s/Chao Chen | 董事 | 2022年11月21日 | ||
| 姓名:Chao Chen |
II-5
在美国的授权代表签署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下列签署人,即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2年11月21日在纽约州纽约签署本登记声明。
| 签名: | /s/Colleen A. De Vries | |
姓名: 职位: |
科琳·A·德弗里斯 代表Cogency全球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 |
II-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