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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2 ex3-1.htm 截至2025年12月11日经修订及重报的太平洋燃气及电力公司附例

 

 

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 8-K

附件 3.1

附例

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公用事业”)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日期」)经修订及重订

第一条

股东

1.会议地点。股东会议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由董事会(“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点举行。

在以下情况下,股东大会可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传输方式由公用事业公司或通过电子视屏通讯方式举行:(a)公用事业公司实施合理措施,为股东(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提供合理机会参加会议并就提交给股东的事项进行投票,以及(b)公用事业公司通过向公用事业公司或电子视屏通讯方式保存投票或行动以及在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股东投票或其他股东行动的记录。

公用事业公司根据《加州公司法》第20(b)条向股东提出的同意以电子传输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任何请求必须包括一份通知,即在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会议将在实际地点举行。

2.年度会议。生效日期后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在董事会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召开,该日期必须在生效日期的15个月内。此后,年度股东大会必须每年在董事会指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

年度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天(如以第三类邮件发送,则为三十天)但不超过六十天发给有权在会上投票的每一位股东。通知应说明该会议的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股东可参加该会议的公用事业公司或电子视屏通讯(如有)的电子传输方式,以及董事会在邮寄时拟提出供股东采取行动的事项。

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以邮件、电子传输或其他书面通讯的方式发送给每一位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票记录持有人,地址应为公用事业公司账簿上所显示的地址。

 
 

仅就本条第2款而言,来自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子传输”是指(a)以(i)传真电信或电子邮件分别发送至与公用事业公司记录在案的该股东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时交付的通信,(ii)在公用事业公司为这些通信指定的电子留言板或网络上张贴,连同向张贴的收件人发出的单独通知,该传送应在其单独通知的张贴或交付的较晚者时有效交付,或(iii)其他电子通信手段,(b)向已就使用该等传送方式进行该等通讯提供未撤销同意的股东,以及(c)创建能够保留、检索和审查的记录,并随后可将其呈现为清晰可辨的有形形式的股东。此外,在同意公用事业公司向个人股东进行电子传输之前,应向该股东提供或包括一份明确的书面声明,说明:(a)接收方有权以纸质或非电子形式提供或提供记录,(b)该同意是否仅适用于该传输、特定类别的通信,或适用于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通信,以及(c)接收方撤回同意必须使用的程序。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只应进行在年度会议之前已适当提出的事务。要适当地在年会前提出,业务必须(a)在年会通知(或其任何补充)中指明,由董事会发出或在董事会指示下发出,或(b)以其他方式由股东适当地在年会前提出。尽管本附例另有相反规定,除按照本条第2款所列程序外,不得在周年会议上进行任何业务。

如要由股东向股东年会妥善提出业务,包括提名任何人士(由董事会提名或按董事会指示提名的人士除外)参选董事会,该股东必须已根据本条第2款向公用事业公司的公司秘书发出及时及适当的书面通知。尽管本附例另有相反规定,但只有按照本附例所列程序获提名的人士,才有资格获选为董事。

为及时,股东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不超过120天且不少于上一年度股东年会周年日的九十天前在公用事业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收到;但条件是,如果股东的书面通知所涉及的年度会议的召开日期与上一次股东年会日期相差三十天以上,股东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不迟于公开披露年度会议召开日期或向股东提供之日的第十天营业时间结束前收到。在生效日期后举行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股东的书面通知必须不迟于向股东作出或给予股东的年度会议日期的公开披露之日后第十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收到。任何股东的书面通知在营业结束后(当地时间下午5:00)送达,将被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正如这些章程中所使用的,“公开披露”应包括在新闻稿中或公用事业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后继者)(“交易法”)第13、14或15(d)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提交的文件中的披露。

 
 

为恰当起见,股东的书面通知必须就股东提议在年度会议之前提出的每一事项(a)对希望在年度会议之前提出的业务以及在年度会议上进行此类业务的原因的简要描述,(b)将在年度会议之前提出的提案或业务的文本(包括任何提议供审议的决议的文本,如果此类业务包括修订本章程的提案,则拟议修订的语言),(c)出现在公用事业公司账簿上的股东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定义见下文)的姓名和地址,(d)股东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实益拥有或持有记录在案的公用事业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以及股东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所持有的所有须予披露权益(定义见下文)(i)或(ii)其中任何一方为一方的所有须予披露权益的描述,对(i)该股东之间或之间的所有协议、安排或谅解的描述,(ii)任何关联人,及/或(iii)任何其他人或人(指名该等人或人),在每宗个案中均与将提交周年会议或该股东将据此提出该等业务有关,(f)该股东或关联方在该等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及(g)有关该股东、其任何关联人的其他该等资料,以及SEC规则在代理声明中要求的业务项目,该代理声明征集支持拟提交年度会议的业务项目的代理人;但前提是,本条第2款要求的披露不应仅因该实体是代表受益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编制和提交本章程要求的通知的股东而包括与任何经纪人、交易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类似代名人有关的任何披露。

此外,如股东的书面通知涉及在年会上提名任何人士参选董事会成员,则该通知为适当,还必须载明(a)每名获如此提名的人士的姓名、年龄、营业地址和居住地址,(b)每名该等人士的主要职业或雇用,(c)每名该等人士实益拥有的公用事业股本的股份数目,以及每名该等人士为其一方的每名该等人士所持有的任何及所有须予披露权益,(d)(i)该股东、(ii)每名代名人、(iii)任何关联人士及/或(iv)任何其他人士(指名该等人士)之间或之间的所有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补偿)的说明,在每宗个案中均与该提名有关,或根据该提名或提名将由该股东作出,及/或与该代名人作为公用事业公司董事的候选资格或服务有关,(e)表示该股东是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公用事业公司股票记录持有人,并打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以提出该提名,(f)表示该股东将(i)向公用事业公司已发行股本股东征集代表至少67%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本股份投票权的股东的代理,(ii)在其代理声明和/或代理形式中包含大意如此的声明,(iii)以其他方式遵守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4a-19条规则,以及(iv)在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之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向公用事业公司的公司秘书提供合理的书面证据(由秘书善意确定),证明该股东遵守了该等陈述,(g)SEC规则要求在为选举该人担任董事而征集代理人的代理声明中提供的有关每一人的其他信息,并附有同意书,由每一人签署,(h)如有任何该等代名人、提名该代名人的股东或任何该等关联人表示有意或建议该公用事业订立一项战略交易,每名该等提议的代名人、股东或关联人在该等交易中的任何重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每名该等代名人、股东或关联人在任何其他人中持有的任何股权或任何须予披露的权益,而该等权益的价值可合理预期会因该等交易而受到重大影响。此外,该通知必须载有每名该等代名人的书面和签署的代表和协议,据此,该代名人表示并同意,他或她(a)不是也不会成为与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一方,也没有对任何个人或实体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说明该代名人如当选为董事,将就任何问题或问题采取行动或投票,或可合理预期会限制或干扰该被提名人根据适用法律履行其受托责任的能力但未向公用事业公司披露的任何问题或问题,(b)不是也不会成为与公用事业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就未向公用事业公司披露的与作为董事的服务或行动有关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补偿、补偿或赔偿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一方,(c)如获选为董事,将遵守公用事业公司当时所有现有的公司治理、利益冲突、保密、股权和交易政策、守则和指南以及适用于董事的任何其他公用事业政策、守则和指南。为获得适当通知,股东通知还必须包括由提议的被提名人就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背景和资格填写的书面调查表(哪种形式的调查表应由公司秘书应要求提供)。

 
 

公用事业公司可要求任何拟议的被提名人,不论是否由股东或其他方面提名,提供其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以确定(a)该拟议的被提名人担任公用事业公司董事的资格,以及(b)该被提名人是否符合适用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条例或公用事业公司任何公开披露的公司治理准则或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

此外,为使股东向公司秘书发出的书面通知适当及及时,股东须就任何拟于任何年度会议上作出的任何业务(包括提名任何人士参选董事会)提供通知,如有需要,须进一步更新及补充该通知,以便根据本条第2款在该通知中提供或要求提供的资料,自该次会议的记录日期起,以及自该次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前十个营业日起的日期起,均属真实和正确。该等更新及补充(或如适用,书面确认该通知所提供的资料于适用日期仍然真实及正确)须不迟于会议记录日期后五个营业日(如须于记录日期作出更新及补充)后,并不迟于会议日期前八个营业日,或(如可行,任何延期或延期,如不切实可行,则在会议延期或延期日期前的第一个实际可行日期(如需要在会议或其任何延期或延期前十个营业日作出更新和补充)。股东应在其向公司秘书提交的任何业务的首次书面通知中确认其打算按此处要求更新和补充该通知。尽管有上述规定,如股东提供通知以征求支持除公用事业公司代名人以外的董事代名人的代理人(如有),不再打算根据其根据本条第2款作出的陈述征求代理人,该股东应在该变更发生后不迟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向公司秘书送达书面通知公用事业公司这一变更。

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4a-8条规则(或其任何继承者)和第14a-19条规则(或其任何继承者),本附例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影响股东要求在公用事业公司的代理声明中列入提案的任何权利。尽管本附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除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适当和及时提出并列入由董事会发出或在董事会指示下发出的年度会议通知中的提案外,任何年度会议上不得进行任何业务,除非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收到被取消资格或撤回的董事会提名人的代理,则在代理中对这些被取消资格或撤回的被提名人的此类投票将被视为弃权。每一股东在年度会议上可提名选举的被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该年度会议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任何股东直接或间接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必须使用白色以外的代理卡颜色,由董事会专用。

如本条第2款所用,“关联人”系指(a)建议在年会前提出的书面业务通知(如果有别于提议此类业务的股东)所代表的受益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以及(b)每个此类股东或受益所有人的每个“关联人”或“关联人”(就本章程而言,每一个都在《交易法》第12b-2条规则的含义内)。

本条第2款所用“须予披露权益”指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衍生工具、掉期、多头或空头头寸、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或类似权利、对冲交易,以及由该股东、该股东(如适用)提出的代名人或任何该等关联人或其代表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已订立的借入或出借的股份),其效果或意图是为了减轻损失、管理股价变动的风险或利益,提供机会,从股价变动中获利,或维持、增加或减少该股东、拟议代名人(如适用)或任何该等关联人就公用事业公司股票的投票权;但须予披露的权益不应包括与任何经纪人、交易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类似代名人有关的任何此类披露,仅因该实体是代表实益拥有人或实益拥有人而被指示编制和提交本章程要求的通知的股东。

3.特别会议

(a)公司秘书或助理公司秘书应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或总裁或首席执行官(包括根据第三条第6款获授予总裁职责和权力的任何执行副总裁)的命令,随时召集股东特别会议。

股东特别会议亦须由公司秘书或助理公司秘书应有权在根据本附例第一条第3(b)节确立的记录日期计量的会议上投票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股份持有人的书面请求(该请求,“特别会议请求”)召集。

 
 

(b)任何寻求提交特别会议请求的股东必须向公司秘书递交通知,该通知要求董事会设定一个记录日期,以确定根据《加州公司守则》第600(d)条有权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股东(“记录日期请求”)。此类记录日期请求必须说明(i)会议目的的简要说明和(ii)请求股东实益拥有的公用事业股份的类别和数量。在收到以适当形式提出的记录日期请求后的二十八天内,董事会应根据《加州公司法》第701条为特别会议的请求设定一个记录日期。如董事会未能在该二十八天期间内设定记录日期,则确定有权就记录日期请求中披露的事项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公司秘书收到该记录日期请求之日后第二十八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如该第二十八天不是营业日,则为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特别会议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应送达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或公司秘书,并应说明(i)会议的目的,(ii)提议在该会议上处理的事务以及在该会议上进行该事务的理由,以及(iii)如果该请求是由股东提出的,将提交会议的提案或事务的文本(包括提议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文本,及如该等业务包括修订本附例的建议,建议修订的文字)。就根据本第3条条文召开的任何股东特别会议而言,经召集该会议的人(董事会除外)依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守则》第601(c)条(或任何后续条文)以适当形式发出的书面请求,公司秘书有责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按照本附例第一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安排发出该会议的通知,并就此,根据《加州公司法》(或任何后续条款)第601(c)节的规定,确定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c)为采用适当形式,由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其代表提交的任何记录日期请求或特别会议请求应包括本附例第一条第2节所要求的资料。董事会应在收到该等股东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该等股东是否已满足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记录日期或召开股东特别会议的要求,并应将其发现通知请求方或多方。

4适当业务的确定。董事会、董事会主席、牵头董事、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均有权决定是否按照本第一条的规定适当、及时地提出业务,如其中任何一方应确定该业务不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有权在会议上宣布,任何该等事务没有适当和及时地提交会议,不得进行交易,尽管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该等事务的代理人。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股东(或股东的合格代表)没有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以提出提名(包括根据《交易法》第14a-19条规则列入公用事业公司代理材料的任何被提名人)或其他拟议业务(包括根据并遵守《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列入公用事业公司代理材料的任何提案),则该提名应不予考虑或不得处理该拟议业务(视情况而定),尽管公用事业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此类投票的代理人。

 
 

5.会议投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每位股票记录持有人应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定义见《加州公司法》第178条)投票。

6.没有累积投票。公用事业的任何股东均无权累积其投票权。

7.合格代表。就本条第一条而言,要成为该股东的“合格代表”,一个人必须是该股东的正式授权人员、经理或合伙人,或必须获得该股东签署的书面授权或该股东交付的电子传输授权,以在适用的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作为代表该股东行事,且该人必须出示该书面或电子传输,或该书面或电子传输的可靠复制品,以及证明该代表身份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以公用事业公司可接受的格式,在适用的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

第二条

董事。

1.数字和组成。

董事会应由该等人数的董事组成,不少于十二(12)名,也不多于十六(16)名。确切的董事人数应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由董事会不时确定。

除本条第二款第九款另有规定外,每届股东年会选举董事,任期至下一届年会止,每名董事,包括一名为填补空缺而当选的董事,任期至当选的任期届满为止,直至选出一名继任者并符合资格为止。

2.力量。根据《加州一般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需要由股东或已发行股份批准的行动的任何限制,或由某一类别或一系列优先股的未过半数票通过的限制,公用事业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将由董事会管理,所有公司权力将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行使。

3.委员会。董事会可藉经授权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和委任一个或多个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高兴地任职;但条件是,根据本公用事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委员会成员(如果董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必须由授权董事人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任命。任何该等委员会,包括执行委员会,均有权按照董事会指定该委员会的决议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行事,并可拥有董事会的所有权力,但《加州公司法典》第311条所列事项除外。尽管有上述任何规定,授予执行委员会的权力不得取代根据安全和核监督委员会章程授予安全和核监督委员会的权力或责任。

 
 

4.董事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或由董事会主席指定,或在其缺席时由副主席指定,或由公用事业公司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指定,并载于任何此类会议的通知中。会议通知除另有授权外,应至少提前七天亲自送达或以邮件、电子方式发送。

5.特别会议。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或任何五名董事可随时召集董事会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由公司秘书向每位董事发出。此种通知应在该会议召开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亲自送达或通过电话,包括语音消息系统,或通过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子传输,或在该会议召开至少提前四天以头等邮件、预付邮资的方式发送。

6.法定人数。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须由获授权董事或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组成,或两名,以较大者为准。

7.同意采取行动。董事会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所有董事单独或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且当时任职的董事会成员人数构成法定人数,则可不经会议采取。此类书面同意或同意应与委员会的议事记录一起提交。

8.会议电话会议。管理局或管理局任何委员会的任何定期或特别会议,均可透过会议电话、电子视屏通讯或由公用事业公司或以电子传送方式举行。通过会议电话或电子视屏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成员都能听到彼此的声音,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通过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子传输(会议电话和电子视屏通讯除外)参加会议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前提是以下两种情况均适用:(a)参加会议的每一成员可同时与所有其他成员进行通信;(b)向每一成员提供参与董事会面前的所有事项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提议或介入反对公用事业公司将采取的具体行动的能力。

9.多数投票。在任何无争议的选举中,获得所代表的过半数股份的赞成票并在出席法定人数的正式举行的会议上投票的被提名人(该股份投赞成票也至少构成所需法定人数的过半数)应当选。在任何非无争议选举的选举中,获得有权投票给他们的股份的最高同意票数的被提名人,以该等股份将选出的董事人数为限;对董事的投票和被拒绝的投票不具有法律效力。

 
 

就本附例而言,“无竞争选举”指公用事业公司的董事选举,其中,在根据本附例第一条第2节规定的要求提前通知董事提名人的时间届满时,或就特别会议而言,在发出选举将发生的会议通知时,可供选举的被提名人人数不超过股东在该次选举中将选出的董事人数。

如果现任董事在无争议的选举中未能获得根据本条第二款第9节要求当选的投票,则除非现任董事提前辞职,否则该现任董事的任期应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707条确定投票结果之日后(a)九十(90)天中较早的日期结束,或(b)董事会根据本附例及《加州公司守则》第305条规定的程序选出一人填补该董事所担任的职位的日期。

10.保留予股东的若干权力。只要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持有公用事业公司大部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可能需要征得董事会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主席或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和执行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董事会认定为“指定交易”的任何交易或交易类型。为施行本条第10款,指定交易应为在正式通过的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确定为需要根据本条第10款获得董事会主席或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首席执行官书面同意的任何交易或交易类型。尽管如此,本条第10条并不限制公用事业公司在公用事业公司的公司秘书收到依据本条指定该交易或交易类型为指定交易的决议之前订立或执行任何交易或交易类型的权力。

第三条
官员们。

1.军官。公用事业公司的以下主席团成员只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或主席)、副主席(或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一名或多名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安全官、公司秘书和总法律顾问。这些人员中的每一位都在委员会的欢迎下任职,但须遵守该人员在任何雇佣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如有的话)。

董事会还可选举或授权主席和/或董事会选出的另一名或多名官员任命:财务主任,和/或一名或多名: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助理秘书、助理财务主任,以及可能适当的其他官员。在符合该人员根据任何雇用合约所享有的权利(如有的话)的规限下,每名该等人员的任期、拥有权力及执行本附例所订定或管理局或委任该人员的人员不时决定的职责,但除管理局授权外,任何人员不得罢免任何经管理局选出的人员。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只要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2020年6月1日批准公用事业公司和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重组计划的决定有要求,以下高级职员只能由董事会选举,并且只有在安全和核监督委员会推荐选举的情况下才能选举:将担任“执行官”的任何高级职员,该术语在《交易法》规则3b-7中定义;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安全官。同一人可以担任任何数量的职务。

 
 

2.董事会主席(或主席)。董事会主席应为董事会成员,并在执行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主持股东、董事和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主席须承担董事会或本附例所订明的职责。董事会主席有权代表各性质的公用事业协议和文书签署,在总裁或首席执行官缺席或残疾的情况下,应行使该官员的职责和责任,除非董事会已指定一名或多名执行副总裁担任公用事业公司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

3.副主席(或副主席)。副主席可为董事会成员,但无须为董事会成员,并须负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本附例订明的职责。如果副主席是董事会成员,则(a)在董事会主席缺席时,副主席应主持董事会和股东的所有会议;(b)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和董事会主席缺席时,副主席应主持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副主席有权代表各性质的公用事业协议和文书签署。

4.执行委员会主席(或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应为董事会成员,并主持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执行委员会主席须协助及协助其他主席团成员执行其职责,并须承担管理局或本附例订明的其他职责。

5.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为公用事业公司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并具有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责任。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有权代表各种性质的公用事业协议和文书签署。

6.执行副总裁。每名执行副总裁应承担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总裁或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如果没有总裁,董事会不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执行副总裁将各自担任公用事业公司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并可各自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责、责任、权力和权力,包括进一步授予此类职责、责任、权力和权力的权力(受董事会规定的任何特定授权限制)。

7.首席财务官。公用事业公司的财务由首席财务官负责全面管理。每当董事会、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或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提出要求时,首席财务官应提供一份公用事业公司所有交易的账目报表。

8.副总统。每名副总裁须承担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委任该高级职员的高级职员或本附例所订明的职责。董事会可以指定不同级别的副总裁,例如执行(根据第6节)或高级。每位副总裁代表公用事业公司签署协议和文书的权力应由董事会规定。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以及有权与首席执行官协商行事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或执行副总裁可授予任何副总裁特别头衔。

9.首席风险官。董事会可且除非且直至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另有授权,任命一名首席风险官担任公用事业公司的企业风险官,负责监督风险评估和缓解工作。首席风险官应有权直接向公用事业公司和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安全与核监督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在每种情况下)报告。首席风险官应负责监督与公用事业运营和与公共安全相关的环境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核风险、野火风险和其他自然灾害风险以及公用事业面临的新战略风险。首席风险官应向总裁或首席执行官、安全与核监督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在每种情况下均为公用事业公司和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提出其可能要求的定期报告。首席风险官应在CPUC要求的期间和方式内定期向CPUC提交报告或出现在CPUC面前。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规定下,首席风险官须承担董事会、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安全与核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

 

 
 

10.首席安全官。董事会可委任一名总安全主任,负责监督全企业范围的安全计划,包括工作场所安全和公共安全,除非且直至经CPUC另有授权。首席安全官应有权向公用事业公司和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以及安全与核监督委员会(在每种情况下)报告。首席安全官应在CPUC要求的期间内定期向CPUC提交有关公共安全的报告。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规定下,首席安全主任须具有董事会、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安全及核监督委员会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

11.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应出席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以及股东的所有会议,公司秘书应将所有会议记录在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中。公司秘书须负责为公用事业公司发行的所有类别的股份维持或促使维持适当的股份登记册及股份转让簿册。公司秘书须发出或安排发出章程或本附例规定须发出通知的所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的所有通知。公司秘书须妥善保管该实用工具的印章,并须将该实用工具的印章贴在任何要求该印章的文书上,并须由公司秘书签字证明。

公司秘书须负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或行政总裁或本附例订明的其他职责。

助理公司秘书应履行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或公司秘书不时指派的职责。如公司秘书缺席或有残疾,公司秘书的职责应由助理公司秘书履行。

12.财务主管。司库应保管公用事业的所有款项和资金,并应安排保存完整和准确的公用事业收支记录。司库须将该公用事业的所有款项及其他贵重物品以该公用事业的名义及贷记该公用事业的贷方,存放于管理局或管理局指定的公用事业的任何雇员可能指定的保存人。司库应支付已正式批准支付的公用事业资金。

财务主任须执行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或行政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

助理财务主任应履行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或财务主任不时指派的职责。司库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时,司库职责由助理司库履行。

13.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应负责代表公用事业公司处理所有法律性质的诉讼和事项。作为公用事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应向董事会、管理人员和公用事业公司的雇员提供适当开展业务所需的建议和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应将影响公用事业利益的所有具有法律性质的重大发展通知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总法律顾问须具有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

14.控制器。财务总监应负责维护公用事业公司的会计记录和编制必要的财务报告和报表,财务总监应妥善核算公用事业公司应付的所有款项和义务以及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财产、资产、负债。财务总监应向高级职员提交他们或其中任何一方可能要求的涵盖公用事业运营结果的定期报告。

财务总监须具有不时由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或本附例订明的其他职责。财务总监应为公用事业公司的主要会计主管,除非另有个人应由董事会如此指定。

 

 
 

第四条

杂项。

1.记录日期。董事会可在未来确定一个时间,作为确定有权获得任何股东大会通知和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或有权获得任何股息或分配,或分配权利,或就任何变更、转换或股份交换行使权利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此确定的记录日期,须在该会议日期前不多于六十天或不少于十天,或为如此确定的目的而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前不多于六十天。当记录日期如此固定时,只有在该日期的记录股东才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并在会上投票,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分派,或配发权利,或行使权利(视情况而定)。

2.证书;直接登记制度。根据加州法律的规定,公用事业公司股本的股份可以是经证明的,也可以是未经证明的。发出的任何证书必须由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或副总裁以公用事业公司的名义签署,并由首席财务官、助理财务主管、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签署,以证明股东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股份类别或系列。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能是传真。如任何已在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置于证明书上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在该证明书发出前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则该证明书可由公用事业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在发出日期为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一样。根据《加州公司法》第416条,公用事业公司可采用电子或其他方式发行、记录和转让其股份的制度,不涉及任何证书的发行。

转让公用事业公司股票的股份必须由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在收到由该股票的记录持有人提出的带有继承、转让或转让授权的适当证据的请求后,或由合法书面组成的律师提出,如果是由证书代表的股票,则必须在交出证书后,在公用事业公司的账簿上进行。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公用事业公司股票的发行、转让和登记订立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并委任和罢免转让代理人和转让登记处。

3.遗失的证书。任何声称股票证书遗失、被盗、错放或毁损的人,须就该事实作出誓章或确认,并按委员会要求的方式加以核实,如委员会要求,则须按大律师认可的形式,并按金额及与公用事业公司的公司秘书可能满意的担保人,向公用事业公司、其转让代理人、注册处处长及/或其他代理人提供弥偿保证,在新的证书(或代替新证书的无证明股份)可能被发行之前,其期限和股份数量与所声称的丢失、被盗、错放或销毁的相同。

第五条
修正。

1.股东修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附例或其中任何一项,可经有权在股东的任何定期或特别会议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投赞成票而修订或废除或通过新的附例。

2.董事修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附例或其中任何一项,可经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通过的决议修订或废除或通过新的附例;但对本附例第二条第9及10条的修订,以及对董事选举实行多数投票标准的任何其他附例条文(任何旨在使该等附例条文符合适用法律的变更的修订除外),应由公用事业公司的股东按第五条第1节的规定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