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6
独家期权协议
本独家选择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12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签署:
甲方:北京光合星球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公司,地址为16号院5号楼3层304室。北京市房山区晨光东路;
乙方(1):赵兴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04143418,地址为山东省章丘市相公庄镇桑园村文化路10号3号楼2单元102室。
乙方(2):白艳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412828197809070020,住址:河北省涿州市东兴北街135号B19栋2单元902室。
乙方(3):杨华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433123198104148130,住址为湖南省凤凰县新昌乡合水村一队。
乙方(4):项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602198012281529,地址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三村21号楼3单元22室。
乙方(5):赵玉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11213425,住址:山东省章丘市相公庄镇桑园村文化路10号3号楼2单元102室。
乙方(6):肖云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8310261117,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友北里132号楼103室。
乙方(7):翟洪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130638197601088515,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太平庄东里34号楼2单元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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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8):赵建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70102195908113318,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甸留新村7区33号楼3单元201室;
乙方(9):崔向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10110196911243627,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易景东三井5号806室;
乙方(10):罗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07307118,住址:湖南省汉寿县三河乡宝塔铺村颜家坪班23号。
乙方(11):唐贤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09082438,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焦山乡茅茶亭村闫家湾队。
乙方(12):王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110111198309200040,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6号楼4门301号。
乙方(13):李金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431222198702090722,住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阜城镇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
乙方(14):田中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7292419841207181X,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赵家园27号楼2单元503室。
乙方(15):于仲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1101031960118069X,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1区7号楼6单元302室。
乙方(16):曲阳宏洲雕塑园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其地址为曲阳县北环路。
丙方:光合星球(北京)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基会”,或“本公司”),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晨光东路16号院5号楼11层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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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中,乙方(1)至乙方(16)分别统称为“乙方”和“乙方的任何一方”。甲方、乙方和丙方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然而:
1.乙方为海合会现有的全部登记股东,依法累计持有丙方100%的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任何一方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附件一。
2.乙方和PSCC同意不可撤销地授予外商独资企业独家选择权。外商独资企业有权选择(i)乙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PSCC股份,和/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PSCC在任何时候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业务。
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独家期权的授予和行使
1.1权利的授予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与海合会不可撤销地授予外商独资企业独家选择权(以下简称“独家选择权”)。WFOE可随时购买(i)乙方任何一方持有的GCC全部或部分股份,和/或在满足协议第1.3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独家选择权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业务。独家期权可由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指定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资格的任何其他实体(以下简称“指定人”)行使。根据本条(i)项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与根据项购买本公司资产和业务的选择权并非相互排他性。外商独资企业认为合适的,可以同时行使该等独家选择权,即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并在 同时。本协议项下的“股份”是指中国法律、公司章程赋予乙方因其对公司资本的出资及其对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资产回报率,公司主要决策权和选择管理人员的权利。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是指本公司不时拥有或控制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以及本公司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不时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协议项下的“业务”是指本公司不时经营的所有业务。本条款和协议中所指的“人”是指个人、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信托或 非法人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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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协议项下约定的选择权是外商独资企业的单方面选择权,并不意味着外商独资企业有义务或承诺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
1.3独家选择权的行使以满足以下条件为前提:外商独资企业执行其独家选择权时,接受本公司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转让的受让人(无论是外商独资企业本身还是其指定的人)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
1.4当中国法律允许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或全部资产和业务时,外商独资企业有权对本公司全部股份或全部资产和业务行使独家选择权。当中国法律仅允许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或资产和业务时(以下简称“法律限制”),外商独资企业有权对当时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高比例的公司股份或当时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的公司资产和业务行使独家选择权。在后一种情况下,外商独资企业有权在法律限制逐步解除的情况下多次行使独家选择权,并最终在法律限制完全解除时行使全部公司股份或全部资产和业务的独家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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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练习步骤
1.5.1外商独资企业在行使股份期权时应书面通知乙方或本公司(以下简称“行权通知”)。格式见协议附件二)。行权通知书应当载明其按照协议规定行使独家期权的意向,以及拟购买的公司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的数量。WFOE可以多次行使独家选择权,分阶段购买公司的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
1.5.2尽管有1.5.1的规定,但在乙方任何一方死亡、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形式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限制(以下简称“触发事件”),外商独资企业无需向乙方发出任何通知。
1.5.3自收到行权通知之日或触发事件之日起三十(30)天内,乙方或本公司(视情况而定)的任何一方应与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按照行权通知书及其他规定的数量签订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转让合同。转让所需的文件。
1.5.4公司和乙方承诺,公司和乙方应无条件地立即协助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开始办理所有必要的政府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等用于转让股份和/或资产在WFOE或其指定人员发出行使独家期权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在双方约定的自触发事件之日起的其他期限内,公司的业务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工商机关登记变更、产权转让、知识产权变更登记、业务人员交接、业务合同转让和清算、并在截止日期移交相关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文件和材料。WFOE有权要求一名或多名董事或高级职员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立即辞职,并提名或任命外商独资企业认可的人员担任上述职位。公司及乙方承诺督促上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并配合及时完成辞职和任命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完成政府机构的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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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如果外商独资企业决定对所转让的资产和业务行使独家选择权,本公司和乙方承诺,在外商独资企业接受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和业务的转让并经营该资产和业务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此类转让业务或转让资产和/或WFOE和/或其指定人员未来将参与竞争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行使价
2.1除相关法律要求评估外,购买的公司股份或资产和业务的购买价格(以下简称“转让价格”)为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i)人民币一(1)元,或中国相关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外商独资企业选择购买部分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拟购买的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占公司总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3.陈述和保证
3.1乙方、丙方在此共同、分别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3.1.1其有权力和能力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签署的任何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每次转让所购股份/资产/业务协议并履行其在协议和任何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和丙方同意,当甲方行使期权时,乙方和丙方将签署与协议条款一致的转让合同。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的每份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或将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规定强制执行。
3.1.2为签署本协议,已通过所有必要的内部程序并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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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既不签署本协议或任何转让合同的交付或其在本协议或任何转让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应:(i)导致违反任何相关中国法律;违反丙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件,或构成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文件;导致违反与授予任何一方的任何许可或批准的授予和/或持续有效性有关的任何条件;(v)导致暂停或撤销或条件叠加授予任何一方的任何许可或批准。
3.1.4本公司对其全部资产拥有良好的可出售所有权,未对上述资产设置任何担保权益。
3.1.5目前不存在与乙方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资产有关或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决或威胁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2乙方共同及单独向外商独资企业作出如下进一步陈述和保证:
3.2.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合法拥有本公司全部股份,并对该股份享有充分有效的处置权。本公司注册资本已缴足。
3.2.2除双方于2018年12月23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中规定的质押权及外商独资企业书面约定的其他权利外,不存在抵押、质押、对乙方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设定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且该股份也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第三方均无权根据任何股票期权享有换股权,优先认购权或其他协议,要求分配、发行、出售、转让或转换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股份。
4.乙方及本公司的承诺
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承诺不共同或单独从事下列行为:
4.1.1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对其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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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以任何形式补充、修改或修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章程,该等补充、修改或修改将对公司的资产、业务、责任、经营、股份和其他合法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或其子公司;
4.1.3增加或减少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以任何形式改变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资本结构;
4.1.4鼓励公司或其子公司根据第4.4条达成或参与任何事项;
4.1.5任命或更换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成员(如有)、监事或任何高级职员;
4.1.6促使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宣派或分配任何利润或股息;
4.1.7向本公司借入任何形式的资金,以任何形式从本公司取得任何资本或其他形式的资本回报;和
4.1.8任何可能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商誉或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的作为或不作为。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
4.2.1乙方的任何一方应立即通知外商独资企业任何已经提起、威胁提起或可能发生的针对或可能影响公司股份的任何性质的诉讼、仲裁、法律程序或索赔由它持有,并应采取一切行动并作出一切抗辩以维持其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以及
4.2.2为实现协议中提及的股份向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的转让,乙方应及时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签署或采取其他需要外商独资企业签署或采取的文件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书面文件同意并豁免因其他公司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转让独家选择权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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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应与乙方分别共同敦促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4.3.1根据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合法有效地拥有和使用所有资产并经营其业务,并且不会因违反任何规定而对经营的业务或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规定;
4.3.2按照健全的财务和商业标准和惯例维持其存在,合法、谨慎和有效地经营和交易其业务,并尽最大努力确保其继续持有其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和批准。操作,以及此类许可证,许可证和批准不会被取消;
4.3.3向WFOE提供WFOE要求的有关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的所有信息和数据;
4.3.4除正常磨损外,保持其有形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3.5不在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自行达成妥协或放弃或改变其请求或任何其他权利。
4.3.6保持其现有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人员不变,并继续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以确保其商誉和运营在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交付后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4.3.7不向正常经营范围以外的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
4.3.8不与任何第三方合并或组建合资企业;不收购任何第三方的资产或业务,不投资任何第三方,或将其资产、业务或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3.9将已导致或可能导致WFOE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违反协议条款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包括任何诉讼,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WFOE,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提起的股份/股权、资产、业务或收入有关的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4.3.10及时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签署或采取外商独资企业要求签署或采取的其他文件或行动,以实现将协议中提及的独家期权的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转让给WFOE或其指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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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行使其独家选择权,其应尽最大努力尽快获得完成转让所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和其他同意(如适用)。
4.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且应确保其子公司不得从事以下行为或通过相关决议:
4.4.1以任何形式补充、修改或变更经营范围或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改变资本结构;
4.4.2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业务或收入的任何合法或实益权益,或允许在其上设立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正常或日常业务流程产生的或向WFOE披露的除外)和外商独资企业书面同意);
4.4.3实现对其资产、业务、责任、运营、股份/股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正常或日常业务流程产生的或向WFOE披露并经WFOE书面同意的交易除外),或作出重大调整或改变,或对公司的相关业务经营作出不利的调整或变更,或进行任何不利于公司和/或外商独资企业的交易;
4.4.4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
4.4.5签署、终止或从事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1,000,000)元或多笔交易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三百万(3,000,000)元的合同、支出或投资,但事先获得外商独资企业书面批准的除外;
4.4.6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借入或承担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1,000,000)元的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债务或负债,但事先获得外商独资企业书面批准的除外。
4.4.7清算、解散或申请破产;和
4.4.8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权益,除非事先获得外商独资企业的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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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别协议
双方进一步同意:
5.1乙方(以下简称本条“委托人”)应在本协议签署时按照本协议附件三规定的格式签署授权书,授权WFOE或WFOE指定的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作为其唯一和排他的代理人,代表自己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本条中称为“受信权”),包括但不限于:
5.1.1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5.1.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1.3行使其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持有的PSCC任何股份的全部或部分;
5.1.4指定并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授权代表;
5.1.5签署文件和会议记录,并将任何文件提交给相关的公司注册处;
5.1.6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签署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所需的任何及所有法律文件,并妥善履行本协议及其作为该合同一方于本协议同日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
授权书应交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在必要时要求乙方任何一方签署多份授权书。
5.2委托人在此承认,受托人采取的任何和所有行动在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受托权利时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委托人特此承认,受托人在行使受托权利前无需咨询委托人。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在任何情况下行使受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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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受托人享有分托权,可以将受托权重新转让给他人或机构,无需事先通知或委托人同意。
5.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行使受托权利所需的一切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应政府机构不时要求签署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必要或适当的法律文件。时间。
5.5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对受托人的信托和授权。在任何情况下,当且仅当委托人收到外商独资企业关于罢免受托人的书面通知时,委托人应立即撤回对受托人的信托和授权,并应指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的任何其他人行使受托人权利。
5.6为行使受托权,受托人有权获取有关公司经营、业务、客户、财务和员工的各种信息,并查阅公司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本公司应与受托人充分合作;在向委托人发送任何通知或通讯时,本公司应向受托人提供该等通知或通讯的副本。
5.7受托人应根据上述授权范围谨慎、勤勉地行使受信权利,保护委托人免受授权可能造成的损失(因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否则依法对委托人和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5.8.乙方及本公司在此确认如果外商独资企业决定行使其独家选择权,而本公司和/或其股东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照协议规定将本公司的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转让给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上述受托人有权代表乙方履行或通过将公司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合法转让给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员所需的所有手续、决议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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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本公司应就因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受信权而造成或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诉讼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对受托人进行赔偿或使受托人免受损害,任何第三方发起或提出的仲裁或请求,或任何政府机构进行的任何行政调查或处罚或制裁。但是,本公司无需就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向受托人作出赔偿。
5.10在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当本协议项下的受信权利和受信权利的行使因委托人或本公司违反本协议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变得非法或无效时,双方应立即寻求并作出其他安排;如有必要或适当,他们应签署一份或多份修订或补充协议,以修订或补充协议条款,以实现协议的最终目的。
6.税费
6.1各方应承担为准备和签署本协议和转让合同,以及完成本协议和转让中规定的交易而发生或向其征收的任何及所有税费、费用和转让登记费用。合同,根据中国法律。
7.保密责任
7.1双方承认并确认,双方之间就本协议、其内容以及本协议的准备或履行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应视为机密。每一方应对所有此类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以下信息除外:(1)公众知道或将知道的任何信息(未经保密信息接收方之一授权未向公众披露的信息);(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机构或法院的命令;(3)任何一方要求就本协议所述交易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的信息,前提是: 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也应遵守与本条款类似的保密责任。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用人单位的泄密被视为该方的泄密,应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均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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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约责任
8.1本协议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规定,或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任何义务的,本协议及其附件项下的承诺和担保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以下简称“违约”)。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守约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在守约方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违约方纠正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违约方未在守约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纠正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自行选择以下补救措施:
(a)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或者
(b)要求违约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8.2尽管有第8.1条的规定,双方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或本公司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本协议。
8.3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第8条的有效性在本协议暂停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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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9.2因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3如因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或仲裁争议,本协议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但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除外。有争议的。
10.通知
10.1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均应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商业快递服务或传真发送至当事人的以下地址。此类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确定如下:
10.1.1如果通知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发送,送达生效日期应为在为通知设定的地址收到或拒绝通知的日期。
10.1.2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送达生效日期为成功发送之日(以自动生成的传输确认信息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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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为通知目的,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北京光合星球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晨光东路16号院5号楼10层。
收件人:邱朝静
电话:13718216117
传真:010-53857625
乙方(1):赵兴鹏,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晨光东路16号院5号楼11层。
电话:18610010001
乙方(2):白艳丽,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天兴街1号院16号楼6层。
电话:1860071220
乙方(3):杨华锋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天兴街1号院16号楼609室
电话:13811082638
乙方(4):向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大望路74号院
电话:13911711181
乙方(5):赵宇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明水街道唐人中心D北区D9栋(正大明泉对面)
电话:13295314439
乙方(6):肖云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北里124号楼108号
电话:13311231657
16
乙方(7):翟洪涛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北鲁西社区24-1-102
电话:13901366660
乙方(8):赵建华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电留新村7区31号楼3单元201号
电话:13321159013
乙方(9):崔向利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丰街道兴创义树6-1-402
电话:18601141988
乙方(10):罗碧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光东路16号5号楼10层
电话:15810009229
乙方(11):唐贤良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洪山翠园A-25栋
电话:1361731 1993
乙方(12):王蒙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区月华街1号盛通家居广场
电话:18601090303
乙方(13):李金红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光东路16号院5号楼10层
电话:186105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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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14):田中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赵家园27号楼2单元503室
电话:13901048836
乙方(15):于仲福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1区18-5
电话:13911992967
乙方(16):曲阳宏洲雕塑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科惠路美伦堡6-1-702
收件人:刘红丽
电话:18911415266
丙方:光合星球(北京)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晨光东路16号院5号楼11层1105室
收件人:赵华
电话:13810475086
传真:010-53857625
10.3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本条规定随时通过向其他方发出通知的方式更改其接收通知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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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
11.1本公司股东及本公司承认并同意,外商独资企业授权的董事有权代表外商独资企业采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外商独资企业签署或签署所有相关文件,并行使外商独资企业在协议项下的权利。
11.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本协议行使其独家选择权并获得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和/或资产和业务。
11.3 WFOE可提前三十(30)天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协议。任何其他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1.4双方可以书面协议方式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当事人签署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法律或规定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损害。规定。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在法律允许和双方预期的范围内,努力用条款取代那些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并且此类有效条款的经济影响应尽可能接近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的经济影响。
11.6本协议对各方允许的各方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
11.7如果根据拟上市公司(“IPO”)或任何适用法律中采用可变利益实体框架的公司的股票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的要求,以及法规或上市规则,或任何证券交易所、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就此类IPO提出或认为适当的要求(“IPO要求”),如果WFOE提出要求,乙方和公司同意并承诺(a)采取所有此类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协议、其他控制协议、与协议相关签署或送达的任何授权、文件、通知等,以及签署附加文件)以遵守或满足(如适用)此类IPO要求,(b)在外商独资企业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迟于30天)采取上述(a)段所述的所有行动 自外商独资企业提出要求之日起)。
11.8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一份。所有副本应具有相同的效力。
[下面没有文字]
19
(本页无文字,独家期权协议签字页)
甲方:
北京光合星球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赵兴鹏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3日
20
(本页无文字,独家期权协议签字页)
乙方:
| 赵兴鹏 | 白艳丽 | |||
| 签名 | 赵兴鹏 | 签名 | 白艳丽 | |
| 杨华锋 | 向江南 | |||
| 签名 | 杨华锋 | 签名 | 向江南 | |
| 赵宇红 | 肖云川 | |||
| 签名 | 赵宇红 | 签名 | 肖云川 | |
| 翟洪涛 | 赵建华 | |||
| 签名 | 翟洪涛 | 签名 | 赵建华 | |
| 崔向利 | 罗碧 | |||
| 签名 | 崔向利 | 签名 | 罗碧 | |
| 唐贤良 | 王蒙 | |||
| 签名 | 唐贤良 | 签名 | 王蒙 | |
| 李金红 | 田中磊 | |||
| 签名 | 李金红 | 签名 | 田中磊 | |
| 于仲福 | ||||
| 签名 | 于仲福 |
曲阳宏洲雕塑园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刘红丽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3日
21
(本页无文字,独家期权协议签字页)
丙方:
光合星球(北京)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赵兴鹏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3日
22
附件二
权利行使通知
致:光合星球(北京)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考虑到我们于2018年12月23日与您签署了独家期权协议,双方同意,在中国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您应根据我们的要求,向我们或我们指定的受让人出售您在独家期权协议中持有的股份和/或光合作用(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因此,我们特此通知您:
我们特此要求根据独家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独家期权,供我们/我们指定的受让人购买,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您持有的股份占光合星球(北京)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和/或光合星球(北京)创意文化有限公司的以下资产和业务(附资产和业务清单)(以下简称“股份和/或资产”)和要转让的业务”)。收到本通知后,请您根据独家期权协议立即办理出售所有股份和/或将转让给我们/我们指定的受让人的资产和业务的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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