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由首席执行干事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本人,华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首席执行官Huisen Wang,兹证明,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规定,据本人所知:
| a. | 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以及 |
| b. | 本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本报告所述期间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日期:2023年2月15日 | |||
| 签名: | /s/Huisen Wang | ||
| 姓名: | Huisen Wang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