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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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
SELLAS生命科学集团有限公司。
时代广场7号,2503套房
纽约,纽约10036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特拉华州公司SELLAS生命科学 Group,Inc.(“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于2025年10月10日准备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表格S-3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登记声明涉及登记声明中指定的出售股东(“出售股东”)在延迟或持续的基础上登记回售,最多可在行使某些未行使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时发行总计19,685,040股公司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正在就向委员会提交登记声明提出这一意见。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已研究及依赖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注册证明书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附例(每一项均经重述及/或修订至今),以及我们认为为提出下文所载意见之目的所需或适当的其他法团纪录、文件及协议。在我们的审查中,我们承担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的一致性。基于该等审查,我们告知贵方,我们认为,认股权证股份在根据认股权证条款行使时发行,将有效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税。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意见。本文未就任何国家或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蓝天法律规定的认股权证股份的资格发表任何意见。
请注意,我们仅就此处明确阐述的事项提出意见,不应就任何其他事项推断任何意见。本意见基于当前现有的法规、规则、条例和司法裁决,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就任何这些法律来源的任何变化或随后的法律或事实发展通知您,这可能会影响本文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意见。
我们的理解是,贵公司希望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给委员会,并在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引用该公司的名称,我们在此表示同意。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s/Mintz,Levin,Cohn,Ferris,Glovsky and Popeo,P.C。 | |
| Mintz、Levin、Cohn、Ferris、Glovsky和Popeo,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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