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图表32.1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条发出的证明书
(根据2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
就于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tratus Properties Inc.(“本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季度的Form10-Q季度报告(“报告”),董事会主席William H.Armstrong III,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特此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条证明: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二)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年11月9日
作者://S/William H.Armstrong III
William H. Armstrong III
董事会主席,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第906条规定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字原件已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本证明不应被视为由公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