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9.1
韦伯斯特银行
退休储蓄计划
经修正和重申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韦伯斯特银行
退休储蓄计划
指数
| 第一条 |
姓名及生效日期 |
1 | ||||
| 第二条 |
定义 |
4 | ||||
| 第三条 |
有权参加的雇员 |
16 | ||||
| 第四条 |
推迟缴款 |
19 | ||||
| 第五条 |
公司捐款 |
29 | ||||
| 第六条 |
延期捐款和自愿捐款 |
36 | ||||
| 第七条 |
参加者账户 |
39 | ||||
| 第八条 |
对缴款的限制 |
43 | ||||
| 第九条 |
每年增加的限制 |
56 | ||||
| 第十条 |
计划贷款 |
65 | ||||
| 第十一条 |
参加者退出 |
71 | ||||
| 第十二条 |
福利的支付 |
74 | ||||
| 第十三条 |
死亡福利 |
82 | ||||
| 第十四条 |
终止参与、丧失就业地位和归属 |
90 | ||||
| 第十五条 |
福利申请和其他分配程序 |
95 | ||||
| 第十六条 |
休假 |
102 | ||||
| 第十七条 |
参与者的权利 |
104 | ||||
| 第十八条 |
计划管理员 |
109 | ||||
| 第十九条 |
信托基金 |
111 | ||||
我. . .
| 第XX条 |
专门为参与者服务的计划 |
112 | ||||
| 第二十一条 |
杂项经费 |
113 | ||||
| 第二十二条 |
修正案 |
114 | ||||
| 第二十三条 |
计划的终止 |
115 | ||||
| 第二十四条 |
顶重计划规定 |
116 | ||||
| 附录A |
参与公司 |
A-1 | ||||
| 附录B |
前任雇主 |
B-1 | ||||
| 附录C |
前任教授的计划保护福利 |
C-1 | ||||
| 附录D |
与计划的ESOP部分有关的特别规定 |
D-1 | ||||
| 附录E |
与某些任择形式的福利有关的特别规定 |
E-1 | ||||
| 附录F |
关于成为联合银行雇员的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
F-1 | ||||
ii
第35号修正案
为了
韦伯斯特银行
退休储蓄计划
根据其董事会的一项决议,根据美国法律组织的全国银行Webster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通过了对其第401(k)节计划的第35号修正案,该修正案以完全重报的第401(k)节计划的形式提出:
第一条
姓名及生效日期
第1.1节本计划称为"韦氏银行退休储蓄计划" ,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本计划被称为"韦氏银行雇员投资计划" 。
第1.2节本计划自1984年10月1日起生效。
第1.3节本修正案及计划的重述自St2020年1月1日,除了:
(a)第4.2(f) (三)条、第5.2(d) (一) (B)条、第5.2(d) (一) (C)条、第14.2(b) (一) (A)条以及第八条关于有保留的自动缴款安排的导言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计划年份生效。
(b) 《计划》第4.5(g)节和第八条关于消除间隔期收入规则的规定,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历年。
(c) 《计划》第九条有关在第9.1(b)条收入定义中列入离职后补偿的规定、第9.4条对公司或前任雇主维持的计划的处理以及第9.5条对超额金额的纠正,均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后的时效年度生效。
(d) 《计划》第11.1(b)节允许参加者因其受益人所遭受的困难而获得艰苦条件提款的规定在2006年8月17日及之后生效。
(e) 《计划》第12.4节和第13.4节关于暂时放弃所要求的最低分配限额的规定于2009日历年生效。
(f)计划第10.5(d) 、15.1和17.6(d)节将90天通知期延长至180天,自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份起生效。
(g) 《计划》第15.1节关于任择形式福利的相对价值的规定对2006年2月1日或之后发放年金开始日期有效。
(h) 《计划》第16.1(d)节关于确定合格兵役人员的死亡福利的规定对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死亡有效。
(i) 《计划》第16.1(e)节关于合格兵役人员差别工资待遇的规定对2009年1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薪酬有效。
(j)关于计划第17.6节有关直接展期的规定: (i)将Roth个人退休账户列为合格的退休计划纳入第17.6(a) (三)节,对2008年1月1日或之后的分配是有效的; (ii)展期能力课税后第17.6(a)节界定的缴款计划以外的计划的缴款对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分配有效;以及非配偶第17.6(c)节的受益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或之后的计划年份生效。
(k) 《计划》关于Roth捐款的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在2019年6月6日及之后生效。
第一节.4本计划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本计划所指的任何计划年份顶部重量计划:参照第二十四条确定本计划是否为顶部重量计划
第1.5(a)节计划中凡提及"书面"或"书面"均应解释为包括在计划管理员提供并经国内税务局和劳工部许可的范围内提及使用电子媒体。
(b)第(a)款不适用于计划下的下列目的: (i)与参加者采取的任何行动有关的任何配偶同意,包括放弃配偶死亡抚恤金、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或联合遗属年金、指定配偶以外的受益人,根据计划提出的贷款申请;作出或撤销受益人的指定;第二条;就捐款的总体限制而言, "收益"的定义;提供关于修订计划归属时间表的通知;计划管理员就利益申请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要求审查
- 2 -
(八)参加者要求提供《计划》副本或与《计划》的制定和运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 3 -
第二条
定义
当在此使用时,以下定义的每一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以下含义,除非计划的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含义。计划中出现的男性性别应被视为包括女性性别,单数应包括复数,除非上下文明确指出相反。词语"在此" 、 "在此" 、 "在此之下"和其它类似的化合物的词语"在此"应意指和指代整个计划而不是任何特定的规定或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计划中凡提述"条" 、 "节" 、 "节" 、 "款" 、 "段"或"项" ,均应解释为提述本计划的条文。
“帐户"指递延捐款账户、配套捐款账户、非选定捐款账户、罗斯捐款账户、过渡捐款账户、利润分享捐款账户、转期账户或适当的既定账户。
“法案"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所得保障法》 。
“附属团体"指根据《守则》第414条(b)款、第414条(c)款、第414条(m)款和第414条(o)款确定并经第415条(h)款为《守则》第415条的目的加以修订的公司或其他实体集团。
“周年纪念日"指每个计划年度的12月31日。
“年金开始日期"指须作为年金支付款项的第一期的第一天,或如属不须作为年金支付的利益,则指已发生一切事件而有权领取该等利益的日期。
“申请福利"指计划管理员订明的方法,个人可藉该方法要求发放、贷款或提取计划所准许的款项。
“受益人"指任何个人、信托、遗产或其他有权根据本协议领取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不论是基本的还是偶然的。
“服务中断"指个人未能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超过500小时的服务。服务中断应视为发生在适用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
“追赶捐款"指公司根据《守则》第414(v)条和第4.3条代表参加者向信托基金提供的额外选择性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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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 。
“公司"指经信安公司及其任何继承人同意而对其雇员承担本计划义务的信安公司及任何法团或其他实体。计划附录A所列公司已承担了本计划对其雇员的义务。
“Compensation"指以下各项:
(a)补偿是指《守则》第3401(a)条所界定的工资,以及参加者在计划年度收到的其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加班费、佣金和奖金) ,而参加者在计划年度收到的其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加班费、佣金和奖金) ,载于IRS表格框1W-2(工资及税务报表)该计划年度的历年;但是如果自2004年9月1日起生效的补偿不包括应纳税汽车福利、应纳税补偿(如搬迁费用)或应纳税附带福利(如超额集体寿险费用) ;进一步提供,自2004年1月1日起,补偿不包括行使不合格股票期权或参与人持有的受限制财产可自由转让或不再有充公的重大风险,以及根据合格股票期权购买的股票的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所实现的任何金额;并进一步提供根据韦氏金融公司执行股票购买计划,自2009年8月20日起,补偿不包括与购买韦氏金融公司普通股有关的收入。补偿的确定不考虑《法典》第3401(a)条规定的根据就业或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或地点限制工资中包括的薪酬的任何规则。补偿还包括计划年度参加者在计划年度参加者的下列补偿:
(i)在选举参加者时,根据《雇员福利条例》第125条或第401(k)条所描述的安排,向雇员福利计划缴付的款项;根据《雇员福利条例》第408(k) (6)条所描述的安排,向雇员简化退休金缴付的款项;根据《雇员福利条例》第132(f) (4)条所描述的合资格运输附带福利计划缴付的款项;或根据《雇员福利条例》第403(b)条所描述的年金合约缴付的款项(避税)年金) ;
(ii)根据《守则》第457(b)条所指的合资格递延补偿计划而递延的款项;
(iii)根据守则第414(h) (2)条视为雇主供款的雇员供款(政府)接送) ;和
(iv)在选举参加者时向公司的非合资格递延补偿计划供款的款额。
根据《规则》第125条所述的安排在选举参加者时缴付的款项,应包括任何不能以现金代替参加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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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参加者无法证明他或她有其他健康保险,而是只有在公司不要求或收集关于参加者的其他健康保险的信息作为健康计划登记过程的一部分时,才能参加团体健康保险。
参加者在离职后收到的款项不视为补偿,除非两人中较后一人收到这些款项。一半月份(2-1/2(i)在参加者离职或计划年度结束(包括参加者离职的日期)之后,如果雇用尚未终止,则应向参加者支付这些款项,这些款项要么是参加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的定期补偿,要么是参加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服务的定期补偿(如加班费或轮班费) ,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的补偿;或(ii)表示应计真诚病假、假期或其他假期的付款,但只有在继续就业的情况下参加者才能使用假期。
在2004年9月1日之前的期间,补偿: (一)包括向高度补偿雇员以外的参与者支付的应纳税汽车福利、应纳税补偿(如搬迁费用)和应纳税附带福利(如超额团体定期寿险费用) ;但(二)不包括向高度补偿雇员支付的奖金,以及在选举参加者时向公司的不合格递延补偿计划缴付的任何款项,只要这些款项可归因于向作为高度补偿雇员的参加者支付的奖金。
(b)根据《计划》考虑的参加者的赔偿不得超过265000美元,并根据《计划守则》第401(a) (17)条调整,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划年份。适用于历年的美元限额的任何调整应适用于从历年开始或在历年之内的计划年。如计划年数少于十二个月,则根据本款(b)项所订的美元限额,须为将第一句所述适用款额乘以分数所确定的款额,该分数的分子为计划年数的月数,而分母为十二个月。如参加者在计划年度的第一天或最后一天以外的日期开始或停止参加计划,则不得对适用的美元限额作出调整。
“合同"指保险人签订的任何类型的合约。
“推迟缴款"指公司根据计划第4.2节代表参加者向信托基金作出的选择性捐款。自2019年6月6日起,延期缴款是指公司代表作为税前捐款和罗斯捐款。
“延期缴款账户"指为每个参加者维持的反映参加者递延缴款的帐户,以及追赶捐款,包括其净收益或损失,不包括任何递延捐款和追赶被指定为Roth捐款的捐款(包括其收益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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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参与者"参与者在具有就业地位的同时,由于任何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损害而无法从事任何有收益的重大活动,这些损害可能预期会导致死亡,或者已经持续或可能持续不少于12个月。然而,如果参与者因《联邦社会保障法》而残疾,计划管理员可以依靠这样的确定,即参与者为《计划》的残疾参与者。
只有在该个人或代表该个人在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并按照第15.2条所要求的方式,向计划管理员提出领取利益的申请,该残疾才被视为存在。
“资格日期"指每个支付日期。在2003年11月1日之前,资格审查日期指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
“雇员"为公司或附属团体的其他成员提供普通法雇员服务的个人。
被本公司或附属集团其他成员列为独立承包人的个人,不得被视为雇员。如果公司或附属集团的其他成员将个人重新分类为雇员,则该个人只有在该重新分类生效之日起才是雇员,而且只有在该个人以其他方式满足本定义的要求时才是雇员。被本公司或附属集团其他成员列为独立承包人的个人,不得被视为雇员。如果公司或附属集团的其他成员将个人重新分类为雇员,则该个人只有在该重新分类生效之日起才是雇员,而且只有在该个人以其他方式满足本定义的要求时才是雇员。如任何政府或监管当局追溯性地将未获本公司或附属团体另一名成员列为雇员的个人重新列为雇员,则该个人只有在重新列为雇员的情况下才可当作是预期成为雇员(而不追溯至该个人被发现首次为任何其他目的而成为雇员的日期) ,然后,只有当个人以其他方式满足本节的要求时。
“就业开始日期"指个人作为公司普通法雇员或附属团体的另一名成员而获得服务时间的第一天。
“就业状况"指公司或附属团体的另一名成员按现行基准雇用的个人,或其在公司或附属团体的另一名成员的雇用因临时或季节性原因而中断的个人。
“薪酬高的雇员"指属本公司普通法雇员或附属团体其他成员,并
(a) (i)在计划年度或前一计划年度的任何时间,对公司或附属集团的其他成员拥有超过百分之五(5% )的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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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在上一个计划年度,公司及附属集团所有成员的收益超过115,000元。 |
(b)就(a)款而言:
(i)在厘定拥有权时,第318条的建设性拥有权条文,须采用百分之五(5% )的测试代替其中(a) (2) (C)款所列百分之五十(50% )的测试。
"收益"一词系指第9.1(b)节所界定的收益。
(iii) (a) (ii)款所提述的美元限额,须按照生活费用增加的规例,就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计划年度作出调整。
(四)没有美国来源的非居民外国人从附属集团获得收入的个人不应被视为雇员。
(c)谁是高度补偿雇员的决定,须按照根据《守则》及《规例》第414(q)条作出。
“服务时间"指以下各项:
(a)服务时间是指:
(i)任何人因执行职责而获公司补偿或有权获得补偿的每小时;
(ii)任何个人因休假、假期、疾病、丧失工作能力(包括残疾) 、解雇、陪审团职责、军事职责或休假而在公司补偿或有权获得补偿的每一小时内(不论雇佣关系是否已终止) ,在没有执行任何职责的任何连续期间(不论该期间是否属于单一计划年度或其他计算期间) ,最多可达501小时。工人补偿金、失业补偿金或伤残保险法规定的计划付给个人的时数,不得记入贷方,医疗或医疗费用的偿还时数也不得记入贷方;以及工人补偿金、失业补偿金或伤残保险法规定的计划付给个人的时数,不得记入贷方,医疗或医疗费用的偿还时数也不得记入贷方;以及
(iii)公司裁定或同意每小时支付欠款,而不论是否减轻损害赔偿,条件是如该裁决或欠薪协议是因执行职责以外的其他理由而作出的,则该等小时须受(a) (ii)款的限制,而根据本款贷记的小时则须贷记于该裁决或协议所关乎的一段或多段期间,而不是该裁决、协议或付款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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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确定是否出于第三条(参加资格)和第十四条(归属)的目的而发生中断服务或停职时间时,服务时间应包括每小时最多不超过501小时的任何连续缺勤时间(不论该个人是否因缺勤而获得补偿) ,如果该缺勤是由于该个人的怀孕、子女的出生而发生的,由该个人收养儿童,或由该个人在该出生或收养后立即开始收养该儿童的期间内照顾该儿童,以及如果该小时本来可以记入该个人的服务小时,但如该小时不在,则记入该小时的服务小时。根据本款贷记的服务时间,须在该缺勤开始的当年贷记,如无需要防止在该当年中断服务或停职期间,则须在紧接下一年贷记。根据本款(b)项贷记的服务时间,须在署长收到合理需要的及时资料以确定该缺勤的存在及期限后,才贷记该个人。根据本款贷记的服务时间,须在该缺勤开始的当年贷记,如无需要防止在该当年中断服务或停职期间,则须在紧接下一年贷记。根据本款(b)项贷记的服务时间,须在署长收到合理需要的及时资料以确定该缺勤的存在及期限后,才贷记该个人。
(c)同一服务时间不得根据上述一款以上贷记。所有服务小时均须按照第3条计算及记入计算周期内2530.200b-2(b)(c)劳工部条例。
(d)在确定公司雇用的符合资格参加计划的雇员类别的个人是否符合任何基于服务时间的要求,而该服务时间涉及为第三条或为第十四条的目的而参加计划的资格时,应记入下列款项:
(i)该个人以租赁雇员身分提供服务的期间;
(ii)该个人如不符合本文"租赁雇员"的定义(a) (ii)款的规定,本会是租赁雇员的期间;
(iii)该个人是公司以外的附属集团成员的普通法雇员的期间;及
(iv)该等个人以普通法雇员的身分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而该雇员的类别是该等雇员没有资格参与该计划。
(e)就本计划而言,服务时数亦须包括附录B所列为前任雇主提供的服务时数,而该雇员是在紧接前任雇主受公司雇用前受雇于该雇主的。
(f)如公司为《守则》第414(a)条的施行而维持前任雇主的计划,则为该前任雇主提供的服务时数将视为为公司提供的服务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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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服务时间将根据雇员获得付款或有权获得付款的实际小时确定;但是,条件是如果无法确定实际工作时间,服务时间将根据工作日计算,雇员每天至少工作一小时,每天可获得十小时服务。
“保险公司"指获批准在康涅狄格州经营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
“租用雇员"指以下各项:
(a)除第(b)款另有规定外,为附属团体的任何成员( "接受人" )提供服务的个人,但作为接受人的普通法雇员除外,(i)该等服务是依据接受人与任何其他人( "租赁组织" )之间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提供的; (ii)该个人已在基本上全职的基础上提供该等服务至少一年;及(iii)该等服务是在接受人的主要指示或控制下提供的。如果个人在连续12个月(12)期间连续执行任何12个月(12)期间执行任何服务,则该个人将被视为执行了至少一年的基本全日制服务: (A)至少为接受服务人员提供1500小时的服务;或(B)若干个小时的服务时间至少为501小时,且至少相当于通常由任何雇员执行的服务时间中位数的百分之七十五(75% ) 。在这样的个体执行服务的特定位置上的接收方的。(a)除第(b)款另有规定外,为附属团体的任何成员( "接受人" )提供服务的个人,但作为接受人的普通法雇员除外,(i)该等服务是依据接受人与任何其他人( "租赁组织" )之间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提供的; (ii)该个人已在基本上全职的基础上提供该等服务至少一年;及(iii)该等服务是在接受人的主要指示或控制下提供的。如果个人在连续12个月(12)期间连续执行任何12个月(12)期间执行任何服务,则该个人将被视为执行了至少一年的基本全日制服务: (A)至少为接受服务人员提供1500小时的服务;或(B)若干个小时的服务时间至少为501小时,且至少相当于通常由任何雇员执行的服务时间中位数的百分之七十五(75% ) 。在这样的个体执行服务的特定位置上的接收方的。
(b)如果个人参加了货币购买养恤金计划,其中规定: (A)按第9.1(b) 、 (B)条所界定的个人收入的不低于百分之十(10% )的比率缴纳非被征收的雇主缴款,立即参加和(C)立即全额归属;以及(ii)被征收的雇员,不考虑本句的规定,受益人的非高额补偿劳动力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0% ) 。
(c)租赁组织向租赁雇员提供的可归因于为受益人提供的服务的捐款和福利应视为受益人提供的。
“匹配捐款"公司根据第五条"安全港匹配捐款"代表参加者向信托基金提供的匹配捐款,是指可归因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2012年1月1日之前计划年份的第5.2(d) (i) (B)节和第5.2(d) (i) (C)节所述的匹配捐款。
“配对捐款账户"指为每个参加者维持的帐户,反映了可归于参加者的配对捐款,包括净收益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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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选择性缴款"指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及之后以及2009年3月1日之前根据第五条代表参加者向信托基金作出的非选择性捐款。
“非选择性缴款账户"指为每个参加者维持的帐户,反映了可归于参加者的非选择性缴款,包括其净收益或亏损。
“正常退休日期"指参加者的第六十五届会议(65)这个)生日。
“参加者"公司雇用并有资格根据第三条参与计划的雇员,但除非另有特别规定,不得包括退休参与者、终止参与者或残疾参与者。如雇员被列入与本公司订立的集体谈判协议所涵盖的雇员单位,而该协议的退休福利是诚信谈判的主题,则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该雇员不得成为参加者。此外,雇员不得成为参加者。
“计划"指韦氏银行退休储蓄计划,包括该计划的任何修订。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该计划意味着韦伯斯特银行员工投资计划。
“计划管理员"指主要公司董事会按照第十八条指定的人、人或实体。计划管理人应为本计划的指定信托人。
“计划年份"指每年12月31日终止的连续12个月期间。在2003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计划年是指每年12月30日结束的连续12个月期间,以及从2002年12月31日开始至2002年12月31日结束的期间。
“税前捐款"指公司根据计划第4.2条代表参加者向信托基金作出的选择性捐款,而参加者并未指定为Roth捐款。
“主要公司"指全国协会的韦伯斯特银行。
“利润分享捐款"指公司根据第五条(其他分配给参与人匹配捐款账户、非选定捐款账户和过渡捐款账户的捐款) 。
“利润分享捐款账户"指为每个参加者维持的帐户,反映该参加者可分享的利润捐款,包括其净收益或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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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例"指财政司司长或其代表根据守则颁布的任何规则或规例。
“退休参与人"在正常退休日期或之后离职的参加者。
“过期缴款"指个人根据第六条向信托基金提供的结转捐款。
“过期账户"指为每个参加者维持的帐户,其中反映了可归于参加者的过期缴款,包括其净收益和损失。
“罗斯捐款"指公司根据《计划》第4.2节代表参加者向信托基金作出的选择性捐款,该选择性捐款是指参加者根据第4.8节指定为Roth捐款。
“Roth捐款账户"指为每个参加者维持的反映参加者递延缴款的帐户,以及追赶指定为Roth捐款的捐款,包括其净收益或损失。
“单独账户"指根据本计划为参加者或退休参加者、终止参加者或残疾参加者划分的代表基金的帐户,包括其净收益或亏损。
“解雇日期"指最早:
(a)雇员根据本计划退休、去世或解雇的日期;
(b)在任何其他失业后12个月的日期,但公司授权的任何失业并不导致解雇日期,直至该授权失业的期限届满为止;或
(c)雇员首次缺勤日期后24个月(24)的日期,如雇员因以下原因而缺勤:
(i)雇员怀孕;
(ii)雇员的子女的出生;
(iii)与雇员领养该子女有关的儿童安置;或
(iv)在紧接该出生或安置后的一段期间内照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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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期"指从解雇日期至雇员下一次执行服务时间的期间。
“配偶"尚存配偶"系指为联邦法律目的而界定的参与人的配偶或尚存配偶;但是,条件是根据《家庭关系法》第414(p)条所述的合格家庭关系令,前配偶将被视为参与者的配偶或幸存配偶。
尽管本文另有相反的规定,自2013年6月26日起生效, "婚姻" 、 "配偶" 、 "丈夫" 、 "妻子"和"丈夫和妻子" (包括其所有变体)等术语在计划下适用时,应同样适用于与异性个人有效结婚的参与者和与同性个人有效结婚的参与者。根据任何国家或类似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参与者无论其居住国如何,如果依照该国法律或类似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参与者均为"有效婚姻" 。参加者不是有效结婚,也不适用"婚姻" 、 "配偶" 、 "丈夫" 、 "妻子"或"丈夫和妻子"等术语,只要参加者已经签订了国家法律承认的注册家庭伙伴关系、民事联姻或其他类似的正式关系,而根据国家法律,这些关系并不被视为婚姻。
“暂记帐户"指为反映公司向计划作出的预缴款项而设立的帐户,或为持有任何其他未分配给参与者的计划资产而设立的帐户,包括该等帐户的净收益或亏损。
“终止参与人"雇员身份因死亡、残疾或退休以外的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参加者。
“过渡捐款"指公司根据第五条代表参加者向信托基金捐款。
“过渡捐款账户"指为每个参加者维持的账户,反映了可归于参加者的过渡捐款,包括净收益和净损失。
“信托协议"指委托公司与受托人订立的协议。
“受托人"指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选定为受托人的公司或个人。
“信托基金"指根据信托协议持有的所有资产。
“估价日期"指本计划年份的最后一天及本计划的任何分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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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帐户"根据第十四条维持的帐户,反映雇员对公司在截止期之前所作供款的既得利益,包括其净收益或亏损。
“质押服务"雇员就业开始日期至解雇日期的期间。但:
(a)如雇员须招致少于12(12)个月的解雇期限,而该解雇期限须予重新雇用,则该解雇期限须予忽略,而该雇员须在其原本的雇佣生效日期至其后的任何解雇日期的期间内,获记入素质服务的贷方。
(b)如雇员须招致12(12)个月或以上的解雇期,并须获重新雇用,则从解雇期后的雇佣生效日期起至其后的任何解雇日期,均须贷记转授服务。在截止期之前贷记的质押服务应按下列情况计算加入质押服务:
(i)如参加者有权在其解职日期获得既得利益;或
(ii)如参加者在其离职日期及离职期间不超过5年,则无权享有既得利益。
(c)在确定公司雇用的符合资格参加计划的雇员类别的个人是否符合为第十四条的目的而有关素质年的任何要求时,素质年应记入下列款项:
(i)该个人以租赁雇员身分提供服务的期间;
(ii)该个人如不符合本文"租赁雇员"的定义(a) (ii)款的规定,本会是租赁雇员的期间;
(iii)该个人是公司以外的附属集团成员的普通法雇员的期间;及
(iv)该等个人以普通法雇员的身分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而该雇员的类别是该等雇员没有资格参与该计划。
“素食年份"指雇员的培训服务期限,按整个和部分培训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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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2007年1月1日前开始的计划年份,素食年份是指个人完成1000小时或以上服务的计划年份。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对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份,个人的上岗年份应等于以下年份中的较大年份: (a)按整个上岗年份和部分上岗年份计算的雇员上岗服务年限; (b)自2007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计划年份数目,在此期间,个人完成了1000小时或以上的上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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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有权参加的雇员
第3.1(a)条本公司雇员应成为下列人员:
(i)就依据第四条作出延期缴款的资格而言,公司雇员在雇员就业开始日期较晚及达到年龄的日期后,须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成为参与者二十一(21) ;及
(ii)就依据第五条获得公司缴款的资格而言,公司雇员应在雇员成年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成为参与者二十一(21)完成一年的资格服务。为此目的,资格服务年度是根据从雇员的雇佣开始日期到其解雇日期的期间来确定的,其计算方式与素质服务相同。
(b)尽管如此,除非雇员是正式雇员,否则任何雇员均无资格参加计划。
(b)就本款而言, "正式雇员"指以下雇员: (i)通常计划每周工作30(30)小时或以上的全职雇员,或通常计划每周工作20(20)小时或以上但不少于30(30)小时的非全职雇员;及(ii)不属高峰时间雇员、季节性雇员或临时雇员;但是如果如通常计划每周工作时间少于20小时的高峰雇员、季节性雇员、临时雇员或非全日制雇员,在其就业开始日期起计的连续12个月内或在其后的计划年度内,执行至少1000小时的服务,在连续12个月或计划年度结束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这些个人将被视为正式雇员。
(c)关于《计划》中与参加《计划》的资格有关并在2009年3月1日之前适用的某些规定:
(i)如果雇员在2009年3月1日之前被雇用,并且在2009年2月28日没有资格对计划作出延期缴款,则该雇员在2009年3月1日晚些时候以及达到年龄之日之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有资格根据第四条尽快作出延期缴款二十一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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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员在2009年3月1日之前被雇用,并且在2009年2月28日没有资格领取公司缴款,雇员在达到年龄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有资格领取公司缴款二十一(21)及雇员就业开始日期起计的第90(90)天期间终结。
(ii)在2004年9月1日及之后及2009年3月1日之前的期间内,本公司的雇员于该雇员达到年龄后的下一个合资格日期成为参加者二十一(21)及雇员就业开始日期起计的第99(90)天期间终止(或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但是如果除非雇员在2006年12月31日是正式雇员或参与计划,否则雇员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没有资格参加计划。(c) (ii)就本款而言, "正式雇员"指: (A)通常计划每周工作三十(30)小时或以上的全日制雇员,或通常计划每周工作二十(20)小时或以上但不少于三十(30)小时的非全日制雇员;及(B)不属于高峰时间雇员、季节性雇员或临时雇员;但是如果如通常计划每周工作时间少于二十(20)小时的高峰雇员、季节性雇员、临时雇员或非全日制雇员,在连续十二(12)个月期间,从其就业开始日期开始,或在其后的任何计划年度内,执行至少一千小时的服务,在连续12个月或计划年度结束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这些个人尽快被视为正式雇员。
(三)在2004年9月1日以前的期间,公司的一名雇员在该雇员达到年龄后的下一个资格日期成为参与者二十一(21)及雇员在雇佣开始日期起计的连续12个月(12)月底(如雇员在该期间内(或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获得最少1,000小时的服务)贷记。公司雇员在雇员就业开始日期起计的连续12个月(12个月)内未能完成1000小时的服务,该雇员于该雇员满年龄后的下一个月成为合资格日期的参加者二十一(21)计划年度结束时,雇员的服务时间最少为1,000小时(或其后在行政上可行时尽快) 。
第三条第二款(甲)项规定,被解雇期间并随后成为雇员的参加者的资格如下:
(i)在延期缴款账户、配对缴款账户、非选择性缴款账户、过渡性缴款账户或利润分享缴款账户中享有既得权益的参加者,如在截止期届满前,须再次成为该个人再次成为雇员的日期的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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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截止期届满前,在递延缴款帐户、配对缴款帐户、非选择性缴款帐户、过渡性缴款帐户或利润分享缴款帐户中没有既得权益的参加者,须在该人再次成为雇员的日期再次成为参加者,条件是连续一年的停职期间数目(A)小于五年,或(B)不超过一年停职期间前的停职年数总数。
参加者在延期缴款账户、匹配缴款账户、非选择性缴款账户、过渡缴款账户中没有既得利益的资格或利润分享捐款帐户在截止期前,而连续一年的截止期相当于或超过(A)5及(B)截止期前的扣押年数,须按照第3.1条厘定,但不论在截止期前执行的任何服务。
(b)未成为雇员的雇员,已获解雇,而在雇员被解雇一年前又再次成为雇员,则该雇员的资格服务期须记入其原来的雇佣生效日期起计。然而,雇员如尚未成为参加者,并有一年的解雇期限,则该雇员根据本条例获得的资格,须按照第3.1条确定,而不论在该一年的解雇期限之前的任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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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推迟缴款
第4.1节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第四条在允许这种捐款的适当计划条款的通过日期或生效日期之前作出任何捐款,也不得根据在通过日期或生效日期之前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的赔偿作出任何这种捐款。本公司依照本条规定缴纳的任何款项,均应遵守第八条(缴款限制)和第九条(年度增加限制)的规定。
第4.2(a)条每个参加者可选择向该参加者支付的补偿金的指定百分比全部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五(75% )或指定美元数额(计划管理员允许) ,作为延期缴款缴付给该计划。除了根据第五条公司的任何缴款外,还应支付延期缴款。根据本条第4.2款选出的延期缴款应通过工资扣除方式支付。参加者推迟缴纳会费的选择应仅在预期的基础上适用,并应继续有效,直至根据第4.4条对其进行修改或终止。
尽管有本款(a)项的上述规定,为确保计划第8.2节和第8.3节的规定得到满足,计划管理员可酌情决定,预期将获高度补偿雇员的参与人小组的递延缴款限制在较低的补偿百分比,或可暂停获高度补偿雇员的参与人小组的递延缴款。计划管理员应将这种较低的百分比或暂停向这些参与者群体通报。
(b) (i)尽管(a)款另有规定,任何参加者或再就业参加者如没有就公司是否代表他或她对计划作出递延供款作出肯定选择,则当作已选择公司作出税前供款相当于(b) (ii)款所指明的其补偿的统一百分比。根据本款(b)项自动缴款条文推迟缴款必须在第九十届会议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90)这个)参加者有资格作出延期缴款的日期之后的一天。
(ii)就本款(b)项的自动供款条文而言,以递延供款方式向计划供款的参加者补偿的统一百分比相当于百分之三(3% ) (如较大,则为该参加者在2012年1月1日生效的统一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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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符合本款(b)项条文的规定下,参加者可在任何时间作出肯定选择,以按照第4.4条的条文更改其递延缴款的款额或终止其递延缴款。
(c)计划署长须在每个计划年度开始前不少于三十(30)天或不多于九十(90)天,将(b)款的自动供款条文通知每名雇员。如果雇员在第九十次(90)后有资格缴纳延期缴款这个)计划年初的前一天,计划管理员须在雇员有资格缴付延迟缴款前九十(90)天,并在收到通知后给予雇员合理期限的日期内,向雇员发出通知,选择不代表雇员缴付延迟缴款(或选择以(b) (ii)款指明的统一百分比以外的百分比缴付延迟缴款) ,并选择投资选择
本款(c)项所规定的通知,须足够准确及全面,以将雇员根据本条第4.2条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通知雇员,并须以本条第4.2条适用的普通雇员所理解的计算方式编写。本款(c)项所规定的通知,须足够准确及全面,以将雇员根据本条第4.2条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通知雇员,并须以本条第4.2条适用的普通雇员所理解的计算方式编写。通知不得视为符合本款(c)项有关雇员的规定,除非: (i)该通知将向计划缴付的补偿的统一百分比描述为在雇员没有作出肯定选择的情况下代表雇员递延缴款; (ii)该通知包括解释雇员有权选择不代表雇员按统一百分比递延缴款(或选择按统一百分比以外的百分比缴纳这种递延缴款) ,包括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和实施任何这种选择的时间; (iii)通知解释了如何在雇员没有进行任何投资选择的情况下投入根据本条第4.2款作出的延迟缴款; (iv)通知解释了雇员根据(d)款选择提款的权利和选择提款的程序。
(d)如参加者须受(b)款的自动供款条文规限,参加者可选择收取相当于代表参加者就适用于参加者的第(b)款自动缴款条文的第一个薪金期所缴付的递延缴款数额的提款,以及自选择收取提款的生效日期前开始的以后每一薪金期的递延缴款数额(连同所有可归因于此的收入) 。然而,撤回选举必须在根据(b)款自动缴款条文对参加者作出第一次递延缴款之日起九十(90)天内进行。此外,提款必须不迟于提款选举后开始的第二个工资单期间的支付日期之前,或至少在提款选举后三十(30)天内发生的第一个支付日期。然而,撤回选举必须在根据(b)款自动缴款条文对参加者作出第一次递延缴款之日起九十(90)天内进行。此外,提款必须不迟于提款选举后开始的第二个工资单期间的支付日期之前,或至少在提款选举后三十(30)天内发生的第一个支付日期。
为第4.5条或第VIII条的目的,不得考虑本款(d)项所述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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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参加者的递延缴款必须由公司支付给受托人,并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记入参加者的递延缴款账户,但不得迟于扣留该递延缴款的下一个月的第十五个营业日。
(f)尽管第(a) 、第(b) 、第(c) 、第(d)或(e)款有相反的规定:
(i)截至计划年度开始时已获高度补偿的雇员的参与者,不能选择代表他们向计划缴付的延期缴款数额超过: (a)2004年9月1日及之后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9%的补偿; (b)2002年10月1日及之后和2004年9月1日之前8%的补偿。
(二)参加者不能选择延期缴纳会费,其数额不得超过: (a)2003年1月1日和之后以及2004年9月1日之前其补偿额的百分之二十(20% ) ;2002年1月17日和之后以及2003年1月1日之前其补偿额的百分之十五(15% ) ;以及(c)1月17日之前其补偿额的百分之十(10% ) 。2002年
(iii)第(b)款的自动供款条文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第(b)款的自动供款条文:
(A)如参加者于2006年12月31日受雇,而没有根据(a)款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作出确定选择缴付延期缴款,则自动缴款条文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如参加者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或在2009年3月1日之前再获公司聘用,则自动供款条文自参加者根据第3.1(a) (ii)条或第3.2条有资格参加计划之日起生效;但是,条件是如雇员在2009年3月1日前被雇用或重新雇用,而该雇员在2009年2月28日没有资格缴付延迟缴款,则该自动延迟缴款直至雇员就业开始日期后90天才开始缴付。
(B)根据(b)款自动缴款条文推迟缴款的开始如下:
(I)2007年1月1日及之后以及2009年3月1日之前的期间,即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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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2009年3月1日及之后及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这个)申请日期后的日期;及
(III)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及2013年1月1日之前的计划年度内,不迟于以下日期的较早日期: (1)在(c)款的通知提供日期之后开始的第二个薪金期的支付日期;或(2)在(c)款的通知提供日期之后至少30(30)天发生的第一个支付日期。
(C)根据(b)款的自动缴款条文,作为递延缴款而须向计划缴付的参加者补偿的统一百分比等于:
(一)2007年1月1日及之后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上述比例为3% (3% ) ;
(II)在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递延缴款百分比由根据(b)款作出第一次递延缴款的计划年度的4月1日起首次缴付日期及随后的4月1日起增加1% (1% ) ,直至递延缴款百分比相当于6% (6% ) 。
(iv)第(d)款有关参加者在参加者首次递延缴款缴付日期起计90(90)天内选择退出第(b)款自动递延缴款条文的参加者提取递延缴款的条文,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生效。
第4.3(a)条如果参加者在应纳税年度结束时年满50岁,则参加者可选择按计划管理员所允许的指定百分比或美元数额向该参加者缴付补偿金,补偿金按追赶捐款。追赶除了根据第4.2节对计划作出的任何延期缴款外,还应缴款,而且不应受计划对公司缴款适用的任何其他适用限制(包括美元限制和根据第四条对延期缴款适用的任何百分比限制、根据第五条可扣除的缴款的限制、根据第八条进行的不歧视测试而产生的延期缴款的限制) ,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年度增补限额) 。追赶根据本条第4.3款选出的捐款应以工资扣除方式支付。
(b)参加者追赶捐款必须由公司支付给受托人,并必须记入参加者名下追赶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会费帐户下一个月的第十五个营业日追赶会费被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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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追赶为本计划的所有目的,捐款应视为递延捐款;但是如果那个追赶捐款不得视为递延捐款: (一)为本条的目的;或(二)为进行适用于第八条所列选择捐款的不歧视测试的目的;或(三)为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对年度增加的限制的目的;或(四)为确定公司根据第五条分配给任何参加者的匹配捐款账户的匹配捐款数额的目的。
第4.4(a)节追赶按照计划管理员规定的程序向计划管理员提交书面通知。这种程序应规定每个计划年度至少发生一次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间,参加者可选择开始、修改或停止拖延缴款的工资扣减。
(b)尽管(a)款有相反的规定:
(i)在2003年11月1日之前的期间: (A)任何开始扣减薪金的书面通知,自参加者资格获得日期或下一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以先发生的为准)起生效; (B)任何修改或中止扣减薪金的书面通知,自下一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以先发生的为准)起生效。
对于2008年1月1日和之后以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这种程序使每个参加者有机会在向参加者提供第5.2(d) (ii)节所述的安全港通知之日开始的一段时间内选择开始、修改或停止递延缴款的工资扣减,并在此之后持续不少于30天。
第4.5(a)节参加者根据附属小组成员维持的任何其他计划所作的推迟缴款和选择缴款总额不得超过19000美元。自2019年12月31日以后的历年中,19000美元的限额将由财政司司长调整。生活费根据《守则》第402(g) (4)条增加经费。任何此种调整将是500美元的倍数。
(b)为本条第4.5款的目的, "选择性捐款"一词系指递延捐款和任何其他捐款(除外)追赶,追赶《守则》第414(v)条所述由附属团体的成员根据一项安排作出的选择而作出的供款,根据该安排,参加者可选择让雇主向合格的退休计划缴付一笔款项,或选择以现金或某种其他应纳税福利的形式缴付一笔款项,而"超额选择供款"一词指超出(a)款规定的限额的选择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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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a)款所订的限额因参加者根据附属集团成员所维持的任何其他计划而作出的延迟缴款及选择缴款而超过任何历年,则公司须将该参加者因该计划而超出的选择缴款的款额通知计划管理员。该数额应在作出此种选择捐款的日历年的4月15日或之前分配给参加者。如此分配的数额应包括根据(g)款计算的可归因于计划的超额选择捐款的收益或损失。
(d)如参加者根据附属小组成员以外的雇主所维持的计划缴付的延期缴款及选择缴款超过(a)款所述的款额,则参加者可将根据该计划缴付的超额选择缴款及该附属小组成员所维持的相互计划缴付的超额选择缴款通知计划管理员。根据本款(d)项作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不迟于作出超额选择性供款的日历年的3月1日作出。在收到该通知后,计划管理员应指示受托人至迟于收到该通知后的下一个4月15日向该参加者分发该计划所需的超额选择捐款。如此分配的数额应包括根据(g)款计算的可归因于计划的超额选择捐款的收益或损失。
(e)为了计算参加者的超额选择捐款,不得考虑先前根据第八条分发或(如允许的话)根据第八条对参加者重新定性的计划年度的延期捐款,从缴纳这种捐款之日起或在缴纳这种捐款之日历年内。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就日历年度分配的超额选择捐款不得超过该年度对计划的延期捐款。
(f)超额选择捐款可在作出此种捐款的日历年期间或在下一个日历年期间分配,但不得迟于下一个日历年的4月15日。如果要在作出超额选择捐款的日历年度分配:
(i)参加者和计划必须指定分配作为超额选择捐款的分配,以及
(ii)分配必须在计划收到超额选择供款的日期后进行。
(g) (i)在2006年1月1日及之后及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日历年,根据(c)或(d)款分配的收益或损失为: (A)根据(g) (ii)款计算的作出超额选择供款的日历年的收益或损失; (B)从该日历年结束至分配日期的期间的收益或损失( "缺口期" ) 。根据(g) (iii)款计算。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日历年份,缺口期收入可以由计划管理员酌情排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或之后的日历年度,必须排除差距期间收益。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日历年份,缺口期收入可以由计划管理员酌情排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或之后的日历年度,必须排除差距期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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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超额选择捐款的日历年的收入或损失应乘以:
(A)分配给参加者延期缴款账户的该年度信托基金的净收益或损失,按
(B)一部分,其分子为根据(c)或(d)款须分配的款额,其分母为(1)分配给该参加者的递延缴款帐户的款额,截至该日历年度开始为止;及(2)该参加者为该日历年度而递延缴款的总和。
(iii)缺口期的收益或损失,须藉在(g) (ii) (A)款中列入缺口期的收益或损失,以及在(g) (ii) (B) (2)款中列入参加者对缺口期的递延缴款而计算。然而,在计划管理员的酌情决定下,间隔期收益或损失可被视为等于根据(g) (ii)款计算的上一个历年的收益或损失的百分之十(10% ) ,乘以自该历年结束以来经过的历月数。如果分配是在第十五次(15)这个如在第十五号或之前作出分配,则该月份须视为已过去一句话这个)一个月的某一天,该月份不予理会。
第4.6(a)节参加者的总额追赶计划下的捐款,追赶,追赶(如守则第414(v)条所述)根据附属小组成员维持的任何其他计划作出的贡献,以及追赶,追赶雇主根据附属小组成员以外的任何计划所作的供款(如守则第414(v)条所述) ,不得超过$6,000。自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日历年度,6000美元的限额将由财政司司长调整。生活费根据《守则》第414(v) (2) (C)条增加经费。任何此种调整将是$500的倍数。
(b)如超过(a)款所订的任何历年的限额,则该超额须视为超额选择供款,并须受第4.5条的条文规限。
第4.7(a)节,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根据第4.2和4.8条应归于递延缴款的款额,追赶根据第4.3和4.8条缴付的款项,以及根据第5.2(d) (i) (B)条缴付的安全港配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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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d) (i) (C)条不得早于下列事件发生时分发:
(i)代表该延迟缴款的参与人的退休、死亡、伤残或离职,追赶捐款和安全港口配套捐款;
(ii)在没有订立或维持另一项定义的供款计划(雇员股份拥有计划或简化雇员养恤金除外)的情况下终止计划;
(iii)参加者达到五十九岁及一半 (59-1/2);
(iv)除第(b)款另有规定外,参加者的困难;或
(五)参加者在2001年9月11日之后因参加者作为预备役部分成员至少一百八十(180)天或无限期(合格预备役人员分配)的身份而要求服役。
(b)尽管第(a)款另有规定,可归因于递延缴款的收入及追赶缴款、为满足实际递延百分比测试或实际缴款百分比测试而作为选择缴款处理的数额,以及可归因于这些数额的收入不得因参加者的困难而分配,除非分配给参加者的递延缴款账户的日期不迟于1989年7月1日前结束的最后一个计划年度。此外,尽管有第(a)款的规定,根据第5.2(d) (i) (B)条和第5.2(d) (i) (C)条提供的安全港配对捐款以及由于参加者的困难而产生的收入不得分配。
(c)第(a) (ii)款只适用于参加者,但该参加者如因其中所描述的事件而收到一笔总付分配(如《守则》第402(e) (4) (D)条所界定的,而不顾及《守则》第402(e) (4) (D) (i) (I) - (IV)条) 。
(d)根据第5.2(d) (i) (B)条和第5.2(d) (i) (C)条提供的安全港配对捐款,如可归因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计划年份,则须受第14.2(b) (i) (A)条的两年悬崖归属条文规限,并须受本条第4.7条的分配限制。
根据第5.2(a)条及第5.2(d) (i) (A)条提供的配对缴款,以及根据第5.2(d) (i) (D) (I)条及第5.2(d) (i) (D) (II) (2)条提供的配对缴款,均须符合第14.2(b) (i) (A)条的两年悬崖归属条文,而该两年悬崖归属条文均可归属于在计划年度由2007年1月1日开始首次雇用或再雇用的参与者。
2004年9月1日或之后雇员的就业开始日期第5.2(d) (i) (D) (II) (1) 、第5.2(d) (i) (D) (III)及第5.2(d) (i) (E)条须受第14.2(b) (i) (B) (II)条的三年悬崖归属条文规限。
对于在2004年9月1日前就业日期的雇员,根据第5.2(d) (i) (D) (II) (1) 、第5.2(d) (i) (D) (III) 、第5.2(d) (i) (E)及第5.2(d) (i) (F)条缴付的配对缴款,须按照第14.2(b) (i) (B) (I)条的条文,立即不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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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a)款施加的限制,须继续适用于延迟缴款(包括作为选择缴款处理的款额) ,追赶第4.3节下的捐款,以及第5.2(d) (i) (B)节和第5.2(d) (i) (C)节下的安全港匹配捐款,在这些捐款转入另一有保留的计划后,除非这些捐款在转移时本可分配,而且这种转移是选择性转移。
第4.8(a)条自2019年6月6日起生效,参加者可不可撤销地选择指定其拖延缴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及追赶捐款作为Roth捐款,应分配给参加者的Roth捐款账户。计划管理员应制定适当程序,允许参与者在预期的基础上不可撤销地指定其选定捐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为指定的Roth捐款,并在预期的基础上撤销任何此种指定。除非另有具体说明,Roth缴款应视为计划下所有用途的递延缴款,但递延缴款和追赶被视为Roth捐款的捐款在参加者收到这些现金时包括在参加者的毛收入中。
(b)如果参加者依照第4.5节有多余的选择捐款,或依照第8条有多余的捐款,或依照第9.4节有多余的选择推迟捐款,则参加者可与计划管理员联系,并指定这种多余的数额由税前捐款或Roth捐款,但只有在计划年度推迟这种类型的捐款。如果参加者没有作出这样的指定,这样的多余部分将由其按比例分配的部分组成税前捐款和Roth捐款,只要这种类型的推迟是在计划年度进行的。
(c)如果参加者从他或她的Roth缴款账户收到分配,而分配是合格的分配,则Roth缴款(以及这些缴款的任何收益)不会被征税。分配是指在参与者年龄达到一定年龄之后进行的合格分配59-1/2(或在参加者死亡或残疾之后)以及在参加者在计划中有一个Roth缴款账户之后,自该参加者第一次向Roth缴款账户缴款的日历年1月1日起至少五年。然而,如果参加者从另一雇主的计划中的一个Roth缴款账户直接转入计划中的Roth缴款账户,则五年期限从该参加者第一次向计划中的Roth缴款账户或另一雇主的计划中的Roth缴款账户(以先发生的为准)缴款的日历年度的1月1日开始。来自Roth缴款账户的不合格分配款项将按收益分配的范围征税。
(d)除另有特别说明外,为分发目的,包括计划贷款,参加者的递延缴款账户将包括其Roth缴款账户。如果参加者选择收到分发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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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参加者可与计划管理员联系,并指明由以下人士组成的分配、提款或贷款的范围:税前捐款或Roth捐款,但只有在计划年度推迟这种类型的捐款。如果参加者没有提供这样的指示,计划管理员将按比例利用他或她的一部分税前在计划年度推迟这种类型的捐款的范围内,用于这种分配、提款或贷款的捐款和Roth捐款。
然而,尽管本款(d)项另有规定,但依据第11.1(b)条作出的艰苦条件分配不会按比例作出,而是由参加者税前捐款之前他或她的罗斯捐款。
(e)为确定参加者是否有资格获得解雇期,并随后成为雇员,将在适用计划第3.2(a)节时考虑参加者的Roth缴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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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捐款
第5.1节计划管理员应以每个参与者的名义维持一个帐户。此外,自每个周年纪念日起,计划管理员应编制一份计划年度所有参与者名单,其中应包括该计划年度的参与者补偿金额。计划管理人应将根据第五条确定的公司捐款分配给每一参与者的账户,但以第九条为限。
第5.2(a)条除本计划和信托协议的规定外,公司应代表根据第四条作出延期缴款的每一参与者作出配对缴款。这种配对缴款应等于每个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的百分之百(100% ) ,只要递延缴款不超过补偿的百分之二(2% ) ,加上每个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的百分之五十(50% ) ,只要递延缴款超过补偿的百分之二(2% ) ,但不超过补偿的百分之八(8% ) 。
(b)计划管理员应根据每个支付日期的延迟缴款和对该支付日期所产生的支付期的补偿,从每个支付日期起,将匹配缴款分配给每一参与人的匹配缴款账户。公司应在每次支付日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受托人支付配对缴款。
截至每个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或其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期限内) ,公司须向受托人支付"真实"为每个参加者提供的匹配捐款数额相当于(i)根据参加者对计划年度的拖延缴款和补偿总额计算的匹配捐款的超额(如有的话) ;超过(ii)在计划年度期间就每个支付日期向受托人实际支付的匹配捐款总额。
(c)匹配根据本条第5.2条作出的缴款,须受第14.2(b) (i)条归属条文的规限;但是如果截至每个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根据第4.5(c)条、第4.5(d)条或第八条分发的该计划年度的配对捐款的任何部分均应没收,并按照第5.6条适用。
(d)尽管(a)款、(b)款或(c)款有相反的规定:
(i)在2012年2月1日之前,本公司代表根据第四条递延缴款的每一参与者作出下列配对缴款:
(A)在2012年1月1日及之后以及2012年2月1日之前的期间,这种配对缴款相当于每个参加者递延缴款的百分之百(100% ) ,只要递延缴款不超过补偿的百分之五(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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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2009年3月1日及之后以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这种配对缴款相当于每个参加者递延缴款的百分之百(100% ) ,只要递延缴款不超过补偿的百分之五(5% ) ;
(C)在2008年1月1日及之后以及2009年3月1日之前的期间,这种配对缴款相当于: (一)每个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的百分之百(100% ) ,但递延缴款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的百分之二(2% ) ;加上(B)每个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的百分之五十(50% ) ,但递延缴款超过百分之二(2% ) ,但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的百分之六(6% ) ;
(D)在2007年1月1日及之后及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这种配对捐款相当于:
(一)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聘用的参加者: (一)每名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百分之百(100% )在递延缴款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百分之二(2% )的范围内; (二)每名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百分之五十(50% )在递延缴款超过百分之二(2% )但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百分之六(6% )的范围内; (三)每名参加者的递延缴款
(II)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及2008年1月1日之前由公司重新雇用的参加者:
(一)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 (a)每名参加者的递延缴款中,百分之百(100% )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的百分之二(2% ) ;加上(b)每名参加者的递延缴款中,百分之五十(50% )超过百分之二(2% )但不超过百分之八(8% ) ;
(2)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 (a)每个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百分之百(100% ) ,但递延缴款不超过参加者的百分之二(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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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加上(b)每个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的百分之五十(50% ) ,只要递延缴款超过百分之二(2% ) ,但不超过百分之六(6% ) ;
(三)所有其他参加者: (1)每名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百分之百(100% )在递延缴款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百分之二(2% )的情况下; (2)每名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百分之五十(50% )在递延缴款超过百分之二(2% )但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百分之八(8% )的情况下;
(E)在2004年9月1日及之后以及2007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这种配对缴款相当于: (一)每个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的百分之百(100% ) ,但递延缴款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的百分之二(2% ) ;加上(二)每个参加者的递延缴款的百分之五十(50% ) ,但递延缴款超过百分之二(2% ) ,但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的百分之八(8% ) ;
(F)在2004年9月1日之前的期间,这种配对缴款相当于每个参加者递延缴款的百分之五十(50% ) ,只要这种递延缴款不超过参加者补偿的百分之六(6% ) 。
(ii)就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计划年份而言,计划管理员向每名参加者提供一份安全港通知,通知时间不少于每个计划年份开始前的30天,亦不超过90天(如属新合资格的参加者,通知时间不超过参加者的资格日期前的90天,亦不迟于参加者的资格日期) 。安全港通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足以使参加者了解参加者在该计划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平均参加者理解的方式编写。(ii)就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计划年份而言,计划管理员向每名参加者提供一份安全港通知,通知时间不少于每个计划年份开始前的30天,亦不超过90天(如属新合资格的参加者,通知时间不超过参加者的资格日期前的90天,亦不迟于参加者的资格日期) 。安全港通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足以使参加者了解参加者在该计划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平均参加者理解的方式编写。通知说明: (A)对计划的安全港捐款; (B)对计划或其他计划的任何其他捐款,因为参加者对计划的选择捐款或雇员对计划的捐款; (C)根据计划可推迟的赔偿类型和数额; (D)如何对计划作出选择捐款,包括适用于这种选举的任何行政要求; (E)参加者可选择作出选举捐款的期限; (F)计划的退出和归属规定; (G)关于如何获得有关计划的补充资料的资料。
(三)真实情况(b)款条文对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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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a)条本公司不得向任何参加者作出非选择性的贡献。
(b)尽管(a)款有相反的规定:
(i)在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及2009年3月1日之前的期间,公司为每名符合资格的参加者提供了相当于该参加者报酬百分之二(2% )的非选择性缴款。
(ii)在2007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度,公司为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公司的每名合资格参加者提供了相当于该参加者薪酬百分之二(2% )的非选择性缴款。
(三)在2007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度,公司为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由公司重新雇用的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提供非选择性缴款,数额相当于参与者补偿的2% (2% ) ;但是,条件是,这些非选择性缴款并没有在2007年4月1日之前开始,也没有根据2007年4月1日之前赚取的补偿计算。
(四)从每个支付日期起,根据参与人对可归于该支付日期的支付期的补偿,分配非选择性缴款,并在该支付日期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受托人支付。无论参加者是否延期缴付可归因于支付日期的缴款期,均有资格从支付日期起获得非选择性缴款的分配。
第5.4(a)节本公司应向2006年12月31日公司结束业务时受雇并于2007年12月31日积极参与韦氏银行养老金计划的合格参与者提供过渡性缴款。只有在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业务结束时受雇并于2007年12月31日积极参加Webster银行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才有资格根据本节第5.4款领取过渡缴款。任何雇员如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本公司(或由本公司重新雇用) ,则无资格根据本条第5.4款领取过渡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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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每个支付日期起,计划管理员须将相当于以下百分比的过渡期缴款分配给(a)款所述的每个合资格参加者的过渡期缴款账户:
| 截至2008年1月1日的年龄 |
赔偿百分比 | |||
| 小于35 |
0 | % | ||
| 35,但不到40 |
1 | % | ||
| 40,但不到45 |
2 | % | ||
| 45,但少于50 |
4 | % | ||
| 50,但少于55 |
5 | % | ||
| 55或以上 |
6 | % | ||
(c)过渡性缴款应从每个支付日期起根据可归于该支付日期的支付期的参与者补偿分配,并应在该支付日期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给受托人。参加者在支付日期之前有资格领取过渡性缴款,不论其是否对该支付日期的支付期作出延期缴款。
(d)尽管(a)款、(b)款或(c)款另有相反规定,过渡期缴款只须就200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度缴付。自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任何计划年度都没有过渡捐款。
第5.5(a)条就任何计划年度而言,除根据第5.2条、根据第5.3条作出的非选择性缴款和根据第5.4条作出的过渡性缴款外,公司可作出董事会指示的利润分享缴款。
(b)根据(a)款有资格获分配公司利润分享捐款的参与者为:
(i)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至少1000小时服务的每名参加者,在周年纪念日当日具有就业状况,并在周年纪念日当日受雇担任高级副总裁以下职位;及
(ii)在计划年度内死亡或成为退休参加者或残疾参加者的每名参加者,并在其终止雇用之日受雇担任高级副总裁以下职位。
(c)自每个周年纪念日起,计划署署长须根据(a) (如有的话)款将公司的利润分享捐款按比例分配给(b)款所述的每个合资格参加者的利润分享捐款帐户,该比例须按照每个该等参加者的补偿与所有该等参加者的合计补偿的比率计算。
(d)利润分享捐款可自适用的周年纪念日起缴付,并须在《守则》所容许的免税捐款期限内缴付予受托人。本公司可在周年纪念日期前的任何计划年度内缴付该等分享利润的款项。此种预付款项应存放在暂记帐户中,并应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投资。在分配该计划年度的利润分享捐款时,该预缴捐款及其净收益或亏损,须根据(b)及(c)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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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节第5.2节所要求的匹配捐款应尽快减少,因为根据计划从匹配捐款账户、非选择捐款账户、过渡捐款账户或利润分享捐款账户中没收的款项。
第5.7节除了根据第五条缴纳的款项外,公司还应缴纳任何必要的款项,以便将第14.6节或第15.9节所述个人以前没收的任何款项归还参与人帐户。在适用《守则》第404条规定的扣除限额时,考虑到根据本条第5.7款缴纳的款项。
第5.8条(a)款第5.8条(a)款在符合《守则》第404条所载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第五条缴纳的捐款的可扣除数额不得超过: (i)公司在缴纳捐款的财政年度支付或应计年度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 )根据《守则》第404条允许扣除的任何其他限定缴款和限定福利退休计划(包括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应报告的所有付款) ;减去公司对这些其他限定缴款计划的缴款。
(b)根据(a)款为任何参加者计算的每年毛额补偿,不得超过$265,000,而该补偿是根据《守则》第401(a) (17)条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历年而调整的。
(c)根据(a)款为任何参加者计算的每年毛额补偿,须包括第9.1(b)条所界定的视为"收益"的款额。
(d)选择性延期(如《守则》第402(g) (3)条所界定)不受(a)款所订限制的规限,而就将该限制适用于任何其他供款而言,不得视为公司供款。
第5.9(a)条
(b)本款(b)项所述的个人是根据第五条没有其他资格获得拨款的个人,他们是: (i)参与者;或(ii)在计划年度的任何一天具有雇佣地位的终止参与者;但是,条件是根据《守则》第410(b)条,有资格分担额外拨款的个人,应只包括符合比率百分比测试要求的参与者的最低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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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a)款作出的额外拨款,将于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计算,而根据(a)款接受拨款的(b)款所描述的参加者,将按以下次序决定:
(i)首先,对参加者,由计划年度内服务时数最多的参加者开始,按递减顺序继续服务,直至符合《守则》第410(b)条所订比率百分比测试的规定或所有参加者均已获拨款为止;然后
(ii)终止参加者,由计划年度内服务时数最多的终止参加者开始,按递减顺序继续服务,直至符合《守则》第410(b)条所订比率百分比测试的规定或所有该等参加者均已获拨款为止。
(d)公司须向信托基金作出所需的任何捐款,以便在计划年度结束后的第十个月的第十五天内作出本条第5.9条所述的额外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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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过期捐款和自愿捐款
第6.1条(a)款
(i)从《守则》第401(a)条或第403(a)条所述的合格计划中(如《守则》第402(c) (4)条所界定)收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或财产;但是如果不包括在个人总收入中的任何合格的过期分配部分,均不得作为过期缴款提供给计划;
(二)从《守则》第403(b)条所述的年金合同中(如《守则》第403(b)条第8款(A)项所界定)收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或财产;但是如果不包括在个人总收入中的任何合格的过期分配部分,均不得作为过期缴款提供给计划;
(三)从《法典》第457(e) (16) (A)条所界定的符合资格的延期分配中收到的资金或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这些资金或财产来自《法典》第457(b)条所述符合资格的递延赔偿计划,该计划由国家、国家的政治分部或国家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或国家的政治分部维持;以及
(iv)从个人退休帐户或年金收取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或财产,而该等款项或财产只载有(a) (i) 、(a) (ii)或(a) (iii)款所述的款额。
根据本款(a)项缴付的任何逾期缴款额,如包括在计划分配中收取的物业销售收益,则不得高于该物业在出售时的公平市值。
根据本款(a)项缴付的逾期缴款必须由受托人在第六十届会议或之前收到(60)这个)个人收到分发的日期之后的一天。
(b)根据计划管理人订立的规则和程序,公司雇用的任何个人可指示受托人接受将下列款额直接转入本计划,作为延期缴款:
(i)从《守则》第401(a)条或第403(a)条所述的合格计划中获得合格的延期分配(如《守则》第402(c) (4)条所界定) ;但是如果不包括在个人总收入中的任何合格的过渡分配部分,均不得直接过渡给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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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守则》第403(b)条所述的年金合同中有资格延期分配(如《守则》第403(b)条所界定) ;但是如果不包括在个人总收入中的合格期限分配的任何部分,均不得直接期限分配给计划;或
(三)符合条件的延期分配(如《法典》第457(e) (16) (A)条所界定的) ,来自《法典》第457(b)条所述符合条件的延期补偿计划,该计划由国家、国家的政治分支机构或国家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或国家的政治分支机构维持。
(c)根据(a)或(b)款提交的过期缴款,不得包括雇员在分配款项中收到的任何款项,该款项可归因于雇员是受益人的个人的死亡,除非该雇员是该个人的幸存配偶。
根据(a)或(b)款提供的过期缴款,不得从任何图则中接受,但须符合《守则》第401(a) (11)条及第417条的规定(或受关于代其提供过期缴款的个人的条文规限) ,除非该个人已按计划管理员指明的方式,提供证明其配偶已同意接受(a)或(b)款所述的分配。
在接受任何逾期缴款前,计划管理员须确定该逾期缴款并不包含(a)或(b)款所准许的数额以外的其他来源的款项,以令其满意。
(d)公司雇用的个人可在该个人有资格参与计划的日期前,作出(a)或(b)款所述的过期缴款。
(e)根据(a)或(b)款缴付的款项,须存放在过期存款帐户内。
第6.2条受托人不得接受税后,任何参加者的自愿捐款。
第6.3节自2019年6月6日起生效,受托管理人应接受第17.6(a) (四)节所界定的合格的过期分配,作为对该计划的过期缴款,从参与人Roth缴款账户下列各项中过期: (一)另一项第401(k)节计划; (二)第403(b)节计划; (三)政府第457(b)节计划。如果不是通过直接翻转的方式作出翻转贡献,则翻转贡献必须限于分配的应纳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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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提供的过期缴款应保持在计划下的一个单独账户中。计划管理员应保持足够的记录,以确定参与者对该账户的投资。此外,任何收益、损失以及其他贷项和费用必须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别分配给这些账户和计划下的参与人账户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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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参加者账户
第7.1条受托管理人应为每个参与人保留单独的账户,该账户应反映每个参与人在信托基金中因参与人和公司的捐款而产生的利息数额。参与者和公司代表其所作的一切捐款,均应由本协议和信托协议所规定的受托人持有和投资。
第7.2(a)条自每个估值日期起,受托管理人应将上一估值日期以来信托基金的净收益或损失数额通知计划管理人。这种通知应包括关于按照第7.4节按照参加者的指示投资的任何账户或其部分的净收益或损失的单独报表,或应根据第十条提供未偿还的计划贷款的报表。 "净收益或损失"系指毛收入减去所有费用和税款,并应包括在此期间信托基金投资的市场价值的任何增减。
(b)计划管理员应将信托基金的净收益或损失分配给自估值日期起在信托基金内持有余额的个人。该等净收益或亏损,须按前一估值日期的该等帐目的价值与前一估值日期的所有帐目的总值的比率,贷记或借记每个个别帐目。然而,每个个人账户的净收益或损失应直接分配给该账户,因为该账户是根据第7.4节按照参与者的指示选择的投资选择,或者根据第十条应发放未偿还的计划贷款。可归因于投资期权的个人账户的净收益或损失,应是信托基金可归因于该投资期权的净收益或损失的一部分,该部分与该信托基金可归因于该投资期权的该等净收益或损失的相同比例,而该等净收益或损失与前一估值日期如此投资的该等账户的数额相当于该估值日期如此投资的该信托基金的总额。每个独立账户的净收益或损失应由计划管理员直接分配给该独立账户。
(c)为本条的目的,如投资于共同信托基金或类似投资媒体,则应使用对这些投资的最新估值。
第7.3节计划管理员应在每个计划年度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或计划管理员选定的其他日期或日期) ,将贷记或记入该参与人账户的净收益或损失数额、分配给该账户的年度缴款和没收数额以及该账户的总值通知各参与人。
第7.4(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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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计划下可供选择的投资选择;但是如果根据该计划可供参与者指导其全部或部分捐款和账户的投资选择之一,应为主要由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普通股股份组成的基金。在收到参加者的书面指示后,计划管理员应以书面指示受托人和根据信托协议任命的任何投资经理进行其中规定的投资。参与者的投资指示应继续有效,直至受托人或任何投资经理收到计划管理员的进一步指示,更改或撤销当时对该参与者有效的指示为止。如果参加者没有指导参加者捐款的任何部分或参加者帐户的任何部分的投资,或者没有向计划管理员提交书面指示,或者撤销当时生效的任何此类指示,则该部分应由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按照《信托协议》投资。与投资选择有关的任何费用应从参与者账户中支付。
(b)任何个人在离职前曾指示其帐目的投资,可在离职后继续发出投资指示,但只限于该等帐目在该个人具有雇佣地位时已生效的投资指示所占百分比。
(c)计划管理员是根据计划指定接受个人投资指示的受托人,并应根据本条第7.4款提供投资指示的任何个人的要求,向该个人提供投资指示的书面确认。计划管理员可不时订立规则和程序,以适当管理计划下可供选择的投资选择,并根据本节7.4规定指导投资。计划管理员对按照参加者的书面指示进行的投资不承担责任,也不负有审查这些投资的责任或义务。
(d)如果计划管理员认为符合以下条件,则无须遵守任何投资指示: (一)将导致被禁止的交易(如《法案》第406条或《法典》第4975条所界定) ; (二)将导致计划应纳税的所得税; (三)将危及《计划》在《法典》下的税务合格地位; (四)将导致大于个人账户价值的损失;或(五)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在一个事务中第2550.404(c) -1(d) (2) (ii) (E)条劳工部的条例
(e)如果计划下的投资选择之一包括对雇主证券的投资,有资格获得分配或退出计划的参与者可选择获得实物将所有(但不少于所有)雇主的证券记入其帐户,并将其余额分配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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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支付;但是,条件是如雇主贷记参加者帐户的证券的价值超过任何该等分发或提取的款额,则该参加者可选择完全作为实物分配雇主证券或全部现金。
(f)自2007年1月1日起或之后的计划年份生效,计划应规定"适用的个人" (如(f) (i)款和(f) (ii)款所界定)有权从其帐户中剥离雇主证券(如法案第407(d) (1)条所界定)并将这些数额再投资于某些多样化投资。
(i)适用的个人账户中可归因于延期缴款的部分;课税后雇员缴款就本款(f) (i)而言,适用的个人包括一名参加者、一名根据该计划拥有帐户的备用受款人,以及一名已去世参加者的受益人。
(ii)如帐目中可归因于公司供款的部分,而该部分并非投资于雇主证券的递延供款,则适用的个人可选择指示计划撤销任何该等证券,并将相等数额再投资于符合(f) (iii)款规定的其他投资期权。就本款(f) (ii)而言,适用的个人是已完成至少三(3)年的视学服务的参加者、根据本计划就已完成至少三年的视学服务的参加者拥有帐户的候补收款人,或已去世的参加者的受益人。
(三)计划应提供不少于三种投资选择,雇主证券除外,适用的个人可指导从剥离雇主证券中获得的收益,每一种都是多样化的,具有重大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该计划应允许选择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的剥离或再投资。
如该计划对雇主证券的投资施加限制或条件,而该雇主证券并非对该计划其他资产的投资施加限制或条件,则该计划并不符合本款(f) (iii)项的规定。尽管如此,因证券法的适用而施加的任何限制或条件仍应适用。
(iv)如属第(f) (ii)款适用的帐户部分,而该部分是由在2007年1月1日前开始的计划年度内取得的雇主证券组成,则第(f) (ii)款只适用于该等证券的"适用百分比" 。本款(f) (iv)须分别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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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就本款(f) (iv)而言, "适用百分比"须决定如下:
| 第(f) (ii)款适用的计划年份: |
适用的百分比是: | |||
| 2007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度 |
33 | % | ||
| 2008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度 |
66 | % | ||
| 2009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份 |
100 | % | ||
不过,尽管有上述规定,第(f) (ii)款仍适用于在2005年12月31日后的第一个计划年度开始前,年满55岁并已完成至少3年的视学服务的参加者的整个帐目。
(五)在2007年1月1日以前的计划年度,如果参加者不是其利润分享捐款账户的百分之百(100% ) ,则不允许参加者直接投资其利润分享捐款账户的任何部分,参加者的利润分享捐款账户投资于主要由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普通股组成的基金。
第7.5条为本条的目的, "参与者"一词应包括退休参与者、残疾参与者、终止参与者和上述任何一项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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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缴款的限制
自2008年1月1日起的计划年度起,该计划旨在为《规则》第401(k) (13)条和《规则》第401(m) (12)条的目的,构成一项合格的自动缴款安排。因此,该计划被视为符合《规则》第401(k) (3) (A) (ii)条和《规则》第401(m) (2)条关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的要求,而《规则》第八条的其余部分不适用于该计划年的计划。
自2009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计划年份生效,该计划分为两个计划----计划中有利于未达到年龄的雇员的部分二十一(21)并已完成一年的资格服务( "以其他方式排除雇员" ) ,以及计划的其余部分,使那些并非以其他方式排除雇员的雇员受惠。
(a)第八条的其余部分适用于计划中有利于那些本来可以排除在外的雇员的部分。
(b)计划中有利于那些不是 为《守则》第401(k) (13)条和《守则》第401(m) (12)条的目的,可免除雇员的薪酬,旨在构成一项合格的自动供款安排。因此, 《计划》的这一部分被视为符合《规则》第401(k) (3) (A) (ii)条和《规则》第401(m) (2)条关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2012年1月1日之前计划年份的要求,而《规划》第八条的其余部分不适用于《规划》中关于该计划年份的这一部分。
对于所有其他计划年份, 《计划》第八条的其余部分应适用于《计划》 。
第8.1节为本条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 "实际缴款比率"指以下各项:
(i)实际缴款比率是指参加者的雇主与参加者的缴款相匹配的部分的总和课税后自愿雇员供款(如有的话)及重新定性为课税后雇员缴款(如有的话) ,其分母是计划年度的参与者补偿。在满足第8.2节规定的测试的情况下,符合第8.4节要求的合格非选择捐款和选择捐款应包括在该分数的分子中。雇主为符合第8.3条规定的标准或根据第8.3条被没收而将其视为选择性缴款并予以考虑的缴款进行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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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计划,不应包括在该分数的分子中。每个计划年度的实际缴款比率应分别确定。该比率应以百分比表示,并应计算至最近的百分之一百分之一
(ii)除第(a) (i)款所述的款额外,获高度补偿的雇员的实际供款比率,须包括雇员供款及雇主供款,以匹配该雇员根据附属集团所有合资格的退休计划作出或代表该雇员作出的供款(但该供款并没有按照第1.401(m) -2(b)条《条例》的规定) 。如果本计划和一个或多个其他合格计划被视为满足《守则》第410(b)节的目的的单一计划,则(a) (i)款所述的数额应与所有其他计划下的雇员缴款和雇主缴款相匹配,以确定本计划和其他计划的每个参与者的实际缴款比率,并使用这种实际缴款比率来确定本计划的实际缴款百分比。
计划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任何参加者的实际缴款比率,如果适用的话,有资格获得相应的缴款或雇员缴款(以及合格的非选择缴款或选择缴款,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为实际缴款测试的目的,视为相应的缴款或雇员缴款) ,根据《守则》第401(m)条所述的两项或多于两项安排分配给他或她的帐户,而该两项安排由公司或附属团体的一名成员维持,则须确定该等相应的供款或雇员供款(如适用的话,亦须确定该等合资格的非选择性供款或选择性供款,或两者均是根据单一安排作出的) 。如果高度补偿的雇员参加了公司或附属集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排,而且计划年份不同,则在计划年度内根据所有这些安排作出的所有相应的缴款或雇员缴款(如适用的话)应合计(仅使用在计划年度内支付的补偿金确定,并使用计划年度的补偿金定义) 。对于2006年以前开始的计划年份,所有与同一历年结束或在同一历年内结束的安排应视为单一安排。尽管如此,如果根据《规则》第401(m)条强制分类,某些计划应视为单独计划。如果高度补偿的雇员参加了公司或附属集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排,而且计划年份不同,则在计划年度内根据所有这些安排作出的所有相应的缴款或雇员缴款(如适用的话)应合计(仅使用在计划年度内支付的补偿金确定,并使用计划年度的补偿金定义) 。对于2006年以前开始的计划年份,所有与同一历年结束或在同一历年内结束的安排应视为单一安排。尽管如此,如果根据《规则》第401(m)条强制分类,某些计划应视为单独计划。
(b) "实际缴款百分比"指以下各项:
(i)实际供款百分比是指高度补偿雇员小组和由所有其他参与者组成的小组的所有参与者的所有实际供款比率的平均数,其中包括因(a) (ii)款最后一句而被要求予以考虑的其他计划中的每一参与者。为计算本款(b)项下的实际供款百分比, "参与者"或"参与者"一词,须包括根据计算中所考虑的任何计划属合资格雇员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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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就(b) (i)款而言,以下条文适用: (A)如两名或多于两名并非同一附属团体成员的雇主参与计划,则列入高度补偿雇员小组的合资格雇员及由所有其他参与者组成的小组的合资格雇员,须分别为每一该附属团体厘定;如任何并非附属团体成员的雇主,(B)每个合资格雇员的实际缴款百分比,须分别厘定。
(c) "实际推迟比率"指以下各项:
(i)实际递延比率是指一个分数,其分子是参加者的递延缴款,其分母是参加者对计划年度的补偿。为满足第8.3节规定的试验条件,合格的非选择捐款和合格的匹配捐款应包括在该分数的分子中。如果他们被视为雇主配对缴款,并考虑到满足第8.2节规定的测试,则选择性缴款不应包括在该分数的分子中。每个计划年度的实际推迟比率应分别确定。该比率应以百分比表示,并应计算至最近的百分之一百分之一
(ii)除第(c) (i)款所述的款额外,获高度补偿的雇员的实际延迟缴款率,须包括根据附属团体成员所维持的所有合格退休计划代表该个人作出的选择性缴款(但该等缴款并没有按照第1.401(k) -2(b)节《条例》的规定) 。如果本计划和一个或多个其他有资格的计划被视为满足《守则》第410(b)条的单一计划,则所有其他计划下的延迟缴款和选择缴款应合并起来,以确定本计划和其他计划的每一参与者的实际延迟比率,并使用这种实际延迟比率来确定本计划的实际延迟百分比。
(iii)如属高度补偿雇员,不论是否根据第4.5条分配,超过第4.5条所订限额的递延缴款,均须包括在(c) (i)款所述分数的分子内。对于高度补偿雇员以外的参与者,超过这种限制的缴款不应包括在这种分子中,只要是根据附属集团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维持的计划作出的。
计划年度高度补偿雇员并有资格获得选择性缴款(以及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或合格的匹配缴款,或两者均获得处理)的任何参加者的实际递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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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根据《守则》第401(k)条所述的两项或多于两项安排分配给他或她的帐户的实际递延百分比测试的选择捐款,由公司或附属集团的一名成员维持,须犹如该选择捐款(如适用的话,则该选择捐款或合格的匹配捐款,或两者均是根据单一安排作出的)一样予以确定。如果高度补偿的雇员参加了公司或附属集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现金或递延安排(COD) ,而这些现金或递延安排的计划年份各不相同,则在计划年度根据所有这些安排作出的所有选择性缴款均应合计(仅使用在计划年度所支付的补偿金确定,并使用计划年度所测试的补偿金定义) 。对于2006年以前开始的计划年份,所有在同一日历年结束或在同一日历年内结束的化学需求指标应视为单一安排。尽管如此,如果根据《规则》第401(k)条的规定强制分类,某些计划应视为单独计划。
(d) "实际推迟百分比"指以下各项:
(i)实际延迟百分比是指高度补偿雇员小组和由所有其他参与者组成的小组的所有参与者单独确定的所有实际延迟比率的平均值,其中包括因(c) (ii)款最后一句而须予以考虑的其他计划中的每一参与者。为计算本款(d)项下的实际递延百分比, "参与者"或"参与者"一词应包括在计算中考虑到的任何计划下符合资格雇员的个人。
(ii)就(d) (i)款而言,以下条文适用: (A)如两名或多于两名并非同一附属团体成员的雇主参与计划,则列入高度补偿雇员小组的合资格雇员及由所有其他参与者组成的小组的合资格雇员,须分别为每一该附属团体厘定;如任何并非附属团体成员的雇主,(B)每一组合资格雇员的实际推迟百分比,须分别厘定。
(e) "Compensation"为厘定参加者的实际供款比率或实际递延比率,从公司收取的参加者守则第414(s)条补偿,而该补偿的限制方式,须与第二条补偿的定义(b)款的限制方式相同。对于不是参加者的合格雇员,应在参加者出现时将"合格雇员"改为"参加者" ,以适用该定义。
(f) "选择性捐款"根据第四条作出的递延缴款(根据第9.5条分发的递延缴款除外)和附属集团成员根据一项安排作出的任何其他捐款,根据该安排,参加者可选择让雇主向合格的退休计划缴付一笔款项,或选择以现金或某种其他应纳税福利的形式缴付一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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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合资格雇员"指有资格领取与供款相符的雇主分配款项的雇员,或有资格根据附属团体成员维持的任何合格退休计划,代表他或她作出选择性供款的雇员,包括因《守则》第415条而被停止参与或没有资格根据任何该等计划领取额外的年度增补款项的雇员。
(h) "雇员缴款"根据附属集团成员在推迟缴款或缴款时指定或视为课税后雇员供款,并分配给一个单独的帐户。该术语包括任何重新定性为雇员供款的选择性供款。
(i) "雇主配套缴款"根据第五条代表参加者作出的任何匹配缴款,以及根据附属小组成员根据该计划作出的雇员缴款或选择缴款而维持的合格退休计划作出的任何雇主缴款,以及根据该计划作出的雇员缴款、雇主匹配缴款或选择缴款而分配的任何没收,但根据该计划作为《守则》第401(k) (3)条视为选择缴款的雇主缴款除外。"根据第五条代表参加者作出的任何匹配缴款,以及根据附属小组成员根据该计划作出的雇员缴款或选择缴款而维持的合格退休计划作出的任何雇主缴款,以及根据该计划作出的雇员缴款、雇主匹配缴款或选择缴款而分配的任何没收,但根据该计划作为《守则》第401(k) (3)条视为选择缴款的雇主缴款除外。尽管如此,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于不是高度补偿雇员的参加者,雇主对应的缴款不应根据本条第八条考虑,但其缴款超过以下各项的最大数额: (一)5% (5% )的赔偿额; (二)参加者的选择缴款和(或)雇员缴款的数额(两者以相应的缴款为准) ; (三)两倍于"代表性匹配率"和(或)参加者的选择缴款和(或)雇员缴款(两者以相应的缴款为准) 。就本款(i)而言,计划的"代表性匹配率"是包括在由就本款(i)而言,计划的"代表性匹配率"是包括在由一半在计划年度未获高度补偿雇员的参加者中,为计划年度作出选择性供款和/或雇员供款(两者以相匹配的比例为准)的参加者(或在较大的情况下,为计划年度最后一天雇用的所有合资格参加者中,为计划年度作出选择性供款和/或雇员供款(两者以相匹配的比例为准)的最低比率。就本款而言, "匹配比率"是指为参加者提供的匹配缴款,除以其选择缴款和(或)雇员缴款(两者以两者相匹配为准) ;但是,条件是如果所有这类匹配缴款水平的匹配率不相同,则确定匹配率假设参与者的选择缴款和/或雇员缴款(两者以匹配的为准)相当于6% (6% )的报酬。
(j) "超额缴款"指在计划年度内代表高度补偿雇员缴付的缴款数额,超过对该雇员准许缴付的缴款数额,同时考虑到第8.5(b)条所要求的实际缴款比率或实际递延比率的任何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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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非选择性缴款"公司根据第五条或第八条代表参加者作出的供款,以及根据附属集团成员所维持的另一合格计划作出的任何其他雇主供款,而参加者不得选择以现金或其他福利的形式而不是向该计划作出供款。
(l)"合格的匹配捐款"指雇主对即时无法支付并符合第4.7节规定的分配要求的捐款进行匹配。合格的匹配贡献可用于满足第8.3节的测试。
(m)"合格的非选定捐款"指非选择性捐款,但雇主配对捐款除外,这些捐款立即无法支付,并符合第4.7节规定的分配要求。合格的非选择性捐款可用于满足第8.2节或第8.3节的测试。
8.2(a)第8.1(b)节所述的实际缴款百分比必须满足每个计划年度的下列测试之一:
计划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缴款百分比不超过计划年度所有其他参与者的实际缴款百分比乘以1.25;或
计划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缴款百分比不超过计划年度所有其他参与者的实际缴款百分比的两倍,计划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缴款百分比不超过计划年度所有其他参与者的实际缴款百分比的两个百分点。
(b)公司在任何计划年份并没有使用上一年的测试方法,而在所有计划年份均使用了本年度的测试方法。
(i) "本年度测试方法"指第8.2(a)条所述的测试,即公司使用本年度数据确定高度补偿雇员和非高度补偿雇员。
(ii) "上一年度测试方法"是指第8.2(a)条所述的测试,即公司将本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缴款百分比与上一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缴款百分比进行比较。非高度补偿雇员。
(c)自2001年12月31日起或之后的计划年份,公司可修订该计划,以便在规例允许作出该等修订的情况下,改变实际供款百分比测试方法第1.401(m) -2(c)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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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a)第8.1(d)节所述的实际推迟百分比必须满足每个计划年度的下列测试之一:
计划年度高额补偿雇员的实际推迟百分比不超过计划年度所有其他参与者的实际推迟百分比乘以1.25;或
计划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推迟百分比不超过计划年度所有其他参与者的实际推迟百分比的两倍,计划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推迟百分比不超过计划年度所有其他参与者的实际推迟百分比的两个百分点。
(b)公司在任何计划年份并没有使用上一年的测试方法,而在所有计划年份均使用了本年度的测试方法。
(i) "本年度测试方法"指第8.3(a)条所述的测试,即公司使用本年度数据确定高度补偿雇员和非高度补偿雇员。
(ii) "上一年度测试方法"指第8.3(a)条所述的测试,即公司将本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推迟百分比与上一年度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推迟百分比进行比较。非高度补偿雇员。
(c)自2001年12月31日起或之后的计划年份,公司可修订该计划,以便在规例允许作出该等修订的情况下,更改实际推迟百分比测试方法第1.401(k) -2(c)节。
第8.4(a)条
(b)为满足第8.3节的测试要求,合格的非选择性捐款和合格的匹配捐款可视为选择性捐款,但须遵守下列规则:
(i)根据《守则》第401(a) (4)条,非选择性缴款,包括为第8.3条的目的被视为选择性缴款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不得歧视高度补偿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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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选择性缴款,不包括为第8.3条的目的被视为选择性缴款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或为第8.2条的目的被视为匹配缴款的雇主,不得有此种歧视。
(iii)合资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及合资格的匹配供款,不得根据本款视为计划年度的选择性供款,除非在该计划年度内的日期分配,并在该计划年度结束后12(12)个月内付予适用的信托。
(iv)对另一计划作出的合资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及合资格的匹配供款,只有在该其他计划及本计划就《守则》第410(b)条而言可视为单一计划的情况下,才可根据本款视为选择性供款。
合格的非选定捐款不得计入非高度补偿雇员的数额超过非高度补偿雇员的薪酬和5%以上(5% )或计划"代表性缴款率"的两倍。根据第8.2条考虑到的任何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包括为条例的目的确定代表性缴款率)第1.401(m) -2(a) (6) (v) (B)条为施行本款(b) (包括厘定"代表供款率" )而不得予以考虑。就本款(b) (v)而言,计划的"代表供款率"是任何合资格人士的最低"适用供款率"非高度有资格领取补偿的雇员非高度补偿雇员一半所有合格的非高度计划年度的补偿雇员(如有更高的补偿,则为合资格雇员的最低"适用缴款率" ) 。非高度属于所有合格人员的补偿雇员非高度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由公司雇用的计划年度补偿雇员) 。就本款(b) (v)而言,合资格人士的"适用供款率"非高度补偿雇员是根据本款(b)项为符合资格的雇员计算的符合资格的配对供款总额非高度计划年度的补偿雇员和为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的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非高度计划年度补偿雇员,除以符合资格的雇员非高度同期补偿雇员的薪酬。尽管有本款(b)项第一句的规定,但雇主根据《戴维斯-培根法案》 (46Stat)支付现行工资的义务所作的有条件的非选择性缴款。1494年) ,公法71-798,1965年《服务合同法》 (1965年第79号法令) ,公法89-286,或类似的立法可考虑到非高度补偿雇员,但这种缴款不超过10%非高度补偿雇员的薪酬。
(c)为了满足第8.2节的标准,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和选择性缴款可被视为与缴款相匹配的雇主,但须遵守以下规则:
(i)根据《守则》第401(a) (4)条,非选择性缴款,包括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为第8.2条的目的被视为与缴款相匹配的雇主,不得歧视高度补偿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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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选择性缴款,不包括为第8.2节的目的被视为雇主匹配缴款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和为第8.3节的目的被视为选择性缴款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
(iii)选择性供款,包括根据本款(c)项视为雇主的供款,必须符合第8.3条的测试。
(iv)选择性供款(不包括根据本款(c)项视为雇主的匹配供款)必须符合第8.3条的测试。
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不得视为计划年度的雇主,除非在该计划年度内分配给参与人账户。
(vi)选择性供款不得视为雇主根据本款就计划年度作出的配对供款,除非该等供款符合(b) (iii)款的规定,并涉及补偿(如不推迟选择) ,而该补偿不会迟于两年收到一半 (2-1/2)计划年度结束后数月。
(vii)对另一项计划作出的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和选择性供款,只有在该另一项计划和本计划就《守则》第410(b)条而言可视为单一计划的情况下,才可视为雇主根据本款作出的匹配供款。
合格的非选定捐款不得计入非高度补偿雇员的数额超过非高度补偿雇员的薪酬和5%以上(5% )或计划"代表性缴款率"的两倍。根据第8.3条考虑到的任何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包括为条例的目的确定代表性缴款率)第1.401(k) -2(a) (6) (iv) (B)条)为施行本款(c) (包括厘定"代表供款率" )而不得予以考虑。就本款(c) (viii)而言,计划的"代表缴款率"是任何合资格人士的最低"适用缴款率"非高度有资格领取补偿的雇员非高度补偿雇员一半所有合格的非高度计划年度的补偿雇员(如有更高的补偿,则为合资格雇员的最低"适用缴款率" ) 。非高度属于所有合格人员的补偿雇员非高度计划年度获补偿雇员,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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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年份。就本款(c) (viii)而言,合资格人士的"适用缴款率"非高度补偿雇员是根据本款(c)项为符合资格的雇员计算的符合资格的配对供款总额非高度计划年度的补偿雇员和为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的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非高度计划年度补偿雇员,除以符合资格的雇员非高度同期补偿雇员的薪酬。尽管有本款(c)项第一句的规定,但雇主根据《戴维斯-培根法案》 (46Stat)支付现行工资的义务所作的有条件的非选择性缴款。1494年) ,公法71-798,1965年《服务合同法》 (1965年第79号法令) ,公法89-286,或类似的立法可考虑到非高度补偿雇员,但这种缴款不超过10%非高度补偿雇员的薪酬。
(d)计划管理员应保存记录,确定用于满足第8.2节和第8.3节测试的捐款。
(e)尽管本文中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计划年度使用第8.2(b)节和第8.3(b)节所述的上一年测试方法,则不能使用合格的非选定捐款和合格的匹配捐款来满足实际捐款百分比测试或实际推迟百分比测试。
第8.5(a)节计划管理员应确定每个计划年份的实际推迟百分比和实际缴款百分比。在确定这些百分比时,应考虑到符合第8.4节要求的捐款。计划管理员应首先确定计划年度的实际推迟百分比,并在必要时根据(b)款减少这些百分比,以符合第8.3条。然后,计划管理员须确定实际的供款百分比,同时考虑到根据公司或附属团体的成员所维持的任何计划重新定性为雇员供款的任何选择性供款,如有需要,则须根据第(b)款减少该等供款百分比,以符合第8.2条的规定。由(b)款所规定的减少而产生的超额供款,连同根据(c)款计算的收益或损失,须按第8.6条所列的方式处置。
(b)如果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缴款百分比或实际递延百分比分别超过第8.2节或第8.3节规定的限额,计划管理员应在符合第8.2节或第8.3节的必要范围内,减少实际缴款百分比或实际递延百分比(视属何情况而定) 。这种减少应通过降低每个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缴款比率或实际递延比率(视属何情况而定)来实现,从比率最大的高度补偿雇员开始,并继续按降序排列,直至实际缴款百分比或实际递延百分比符合第8.2条或第8.3条。
(c) (i)因超额供款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须酌情是根据(c) (ii)或(c) (iii)款厘定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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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超过第8.3节限额的捐款而产生的超额捐款,计划管理员应确定按照第4.5(g)节提供此种捐款的计划年度的收入或损失,但应将"计划年度"改为"日历年度" , "超额捐款"改为"超额选择捐款" , "选择捐款"改为"递延捐款" ,以及将"选择捐款账户"改为"递延捐款账户" 。
关于超过第8.2节限额的捐款所产生的超额捐款,计划管理员应确定按照第4.5(g)节提供此种捐款的计划年度的收入或损失,但应将"计划年度"改为"日历年度" , "超额捐款"改为"超额选择捐款" , "相应的捐款和雇员捐款"改为"延迟缴款" ,以及将"相应的捐款账户和雇员捐款账户"改为"延迟缴款账户" 。
第8.6(a)条根据本款(a)项作出的供款,须立即不可作出,并须受第4.7条所列的分配限制,但第4.7(a) (iv)条并不适用于该等供款。第8.6(a)条根据本款(a)项作出的供款,须立即不可作出,并须受第4.7条所列的分配限制,但第4.7(a) (iv)条并不适用于该等供款。根据本款(a)项所作的供款,须在未获高度补偿雇员的参加者之间分配,以便按补偿百分比计算的最大供款,分配给未获高度补偿雇员并获最高补偿的参加者,而任何额外的供款(在必要的情况下,直至有关测试成功为止)须按递减顺序,以补偿未获高度补偿雇员的参加者,从不是高度补偿雇员的参与人开始,并获得最接近于不是高度补偿雇员的参与人的补偿、薪酬最高的参与人的补偿;但是如果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捐款均不得超过根据第8.4(b) (五)条和第8.4(c) (八)条可以考虑的合格非选择捐款数额。
(b) (i)如没有本款(b)项的规定,计划年度的供款不能符合第8.2条的标准,则计划管理员可酌情决定,并在安排满足该等供款所需的范围内,安排将为该计划年度分配的配对供款中的未分配部分没收给代表其作出超额供款的高度补偿雇员的配对供款帐户。根据本款(b)项没收的配对捐款,须扣除根据第8.5(c)条计算的与之分配的收益或损失。
(ii)根据本款没收的款项,须按照第五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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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如在根据(a)或(b)款采取任何步骤后,第8.2条或第8.3条的测试不能令人信纳,则计划管理员须指示受托人按照(c) (ii)款及(c) (iii)款分发超额供款。
根据第8.5(b)条确定的超额缴款应分配给高度补偿雇员,首先从缴款最多的高度补偿雇员开始,然后按递减顺序继续分配,直至超额缴款分配为止。这种分配应在作出这种超额捐款的计划年度结束后进行,但不迟于该计划年度之后的计划年度结束时进行。如此分配的数额应包括根据第8.5(c)节计算的超额捐款的收入或损失。
(iii)如参加者的实际供款比率或实际推迟比率已考虑到向另一合格计划作出的供款而决定,则本计划根据(c) (ii)款就任何计划年度分配的款额,须与该其他计划协调,但不得超过代表该参加者就该计划年度向本计划作出的供款数额。
根据本条第8.6条为计划年度就任何参加者分配的延迟缴款所产生的超额缴款数额,应减去先前根据第4.5条分配给该参加者的计划年度或在该计划年度内结束的日历年度的超额选择缴款。
应按以下顺序分配任何雇员缴款或雇主配对缴款的超额缴款:
(A)来自匹配缴款的既定雇主;
(B)来自无与伦比的雇员供款;及
(C)来自雇员供款及与该供款相匹配的既得雇主的供款。
(vi)如已获授权雇主根据本款分配匹配供款,而在同一计划年度已有未获授权雇主匹配供款,则该未获授权雇主匹配供款的一部分即予没收。与被没收的供款相匹配的雇主数量和将被分配的数量应与所有与供款相匹配的雇主的既得利益和非既得利益相同。根据本款(d)项没收的供款,须与根据第8.5(c)条计算的分配给雇主的收益或损失相匹配,予以没收。
(vii) (A)为施行本款(c)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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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8.1(a) (iii)条,在确定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供款比率时,须考虑所有这些供款,以确定公司或附属团体的成员作出相应的供款或雇员供款。然而,就高度补偿雇员而言,为计划年度分摊的超额供款数额,不得超过根据本款(c)项所考虑的实际代表高度补偿雇员为该计划年度作出的供款数额。因此,对于在本公司的一个以上计划中属合资格雇员的高度补偿雇员,或作出雇员供款或相应供款的附属小组成员,而其实际供款比率是根据第8.1(a) (iii)条计算的,则根据本款(c)项分配的款额,不会超过根据本款(c)项为计划年度实际供款并加以考虑的供款。
(B)就本款(c)而言,凡属本公司多于一份图则内的合资格雇员或作出选择性供款的附属团体成员的高度补偿雇员的供款,须在根据第8.1(c) (iv)条厘定高度补偿雇员的实际递延比率时,考虑所有该等供款,以确定该供款。然而,就高度补偿雇员而为计划年度分摊的超额供款数额,不得超过高度补偿雇员根据本款对计划年度的供款数额。因此,对于在本公司一个以上的图则中属合资格雇员的高度补偿雇员或作出选择性供款的附属小组成员,而其实际递延比率是根据第8.1(c) (iv)条计算的,则根据本款分配的款额不会超过实际向图则供款并根据本款计算的计划年份的供款。
(d)如果受托管理人未能在两个以内纠正超额缴款,以及一半 (2-1/2)在计划年度结束后数月内,公司可就该超额供款征收百分之十(10% )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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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每年增加的限制
第9.1节下列定义适用于本第九条的目的:
(a)"每年增加"指以下各项:
(i)每年增加的数额是指每一限制年度的总和:
(A)公司或附属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对本计划或任何其他有资格界定的供款退休计划的供款;
(B)根据该计划分配予参加者的任何没收;
(C)参加者对该计划的任何贡献;
(D)公司或附属团体的任何其他成员分配给根据任何退休金或年金计划为参加者设立的个人医疗帐户的任何供款(如《守则》第415(l) (2)条所界定) ;
(E)如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是或曾经是第24.1(e)条所界定的关键雇员,则公司或附属团体的任何其他成员所作出的任何供资福利计划中为提供退休后医疗福利而设立的单独帐户所支付或应计的供款;及
(F)根据简化的雇员养恤金分配的任何款项。
"年度增加"一词不包括根据第4.5节分发的任何递延捐款追赶,追赶《守则》第414(v)节规定的捐款、分配给参加者的任何投资收益、根据第十四条重新分配给本计划的任何款项、第六条所述的任何过期捐款(包括附属集团计划受托人从另一合格计划中直接转移而收到的任何款项) ,或向参加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支付。
"年度增加"一词不应包括恢复性付款。恢复性付款是一种支付款项,用以恢复信托人的行动所造成的计划损失,因为根据该法或其他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违反信托义务的责任有合理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处境类似的参与者在付款方面受到类似对待。一般来说,付款只有在为了恢复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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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因一项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而造成的损失,该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有合理的风险,有可能对这种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不包括由于未能向计划汇款而引起的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根据劳动部的命令、劳动部的自愿信托纠正方案或法院批准的解决办法支付计划款项,以恢复因违反信托义务(未向计划汇款而违反信托义务除外)而造成的损失。为弥补仅仅由于市场波动而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款项以及其他由于违反该法规定的信托义务而不承担责任的合理风险而支付的款项不是恢复性付款,一般构成每年增加的捐款。
(b)"收入"指《守则》第3401(a)条所界定的参加者在限制年度内领取的工资,以及参加者在限制年度内领取的所有其他补偿款项,均以税务局表格方框1报告W-2(工资及税务报表)该限制年度的历年。收入的确定不考虑《法典》第3401(a)条规定的根据就业或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或地点限制工资中包括的薪酬的任何规则。
收入还包括限期年度参加者的下列收入:
(i)在选举参加者时缴付的款项,以支付《守则》第125条所描述的食堂计划、第132(f) (4)条所描述的合格运输附带福利计划、第401(k)条所描述的现金或递延安排、第403(b)条所描述的年金合约、第408(k) (6)条所描述的简化雇员养恤金、或第408(p)条所描述的简单退休帐户;或
(ii)根据《守则》第457(b)条所指的合资格递延补偿计划而递延的款项。
根据《守则》第125条所述的安排在选举参加者时缴纳的款项,应包括参加者因无法证明其拥有其他健康保险而无法以现金代替团体健康保险的任何款项,但只有在公司没有要求或收集关于参加者的其他健康保险的信息作为健康计划登记程序的一部分的情况下。
参加者在离职后收到的款项不视为收入,除非是在两人之后收到的款项,以及一半月份(2-1/2(i)在参加者离职或计划年度结束(包括参加者离职的日期)之后,如果雇用尚未终止,则应向参加者支付这些款项,这些款项要么是参加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的定期补偿,要么是参加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服务的定期补偿(如加班费或轮班费) ,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的补偿;或(ii)表示应计真诚病假、假期或其他假期的付款,但只有在继续就业的情况下参加者才能使用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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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在此有任何相反的情况,限制年度的收入包括限制年度期间挣得但在限制年度期间没有支付的款项,这完全是因为支付期限和支付日期的时间安排,如果: (一)这些款项是在下一个限制年度的头几个星期支付的; (二)这些款项是以对所有处境类似的参与者统一和一致的基础列入的; (三)没有多于一个限制年度的款项。
(c) "超额数额"指分配给或贷记给参加者的款额超过第9.2和9.3节所适用的限额。
(d) "时效年份"指日历年度,但如信安公司董事会决议另有指定,则属例外。本公司所有合格的图纸均应使用同一时效年份。时效年度改为连续十二个月不同的时效年度的,新的时效年度应当在修改通过的时效年度内开始。
如果由于修正案将限制年限改为连续12个月的不同期限而设定了一个短期限制年限,则每年的最大增加额将不超过所规定的缴款美元限额,乘以分数: (i)其分子是短期限制年限内的月数(包括每月的任何分数部分) ; (ii)其分母是12(12) 。
如该计划自限期年度的最后一天以外的日期终止,则该计划须视为已修订该计划以更改限期年度,并在该计划终止的日期设立一个短暂的限期年度。
如果有一个短暂的限制年份,则根据《守则》第401(a) (17)条对收入适用的限制,应按上述限定缴款美元的方式按比例分摊,以适用对年度增加的限制。
(e) "最低应计养恤金"指参加者根据本公司或附属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于1986年5月6日生效的所有有资格界定的退休福利计划而累积的年度退休福利总额,而该等退休福利计划于1987年以前开始的最后限期年度终结时计算,而无须顾及该等计划的条文在1986年5月5日之后所作的任何更改。前一句只适用于自1987年以前开始的所有时效年份,其中所描述的计划单独和集体符合《规则》第415条的要求。
(f) "预计年度退休金"指根据公司或附属团体任何成员所维持的任何有资格界定的退休福利计划,参加者有权享有的年度福利,其假设是雇用持续至正常退休年龄,而收入持续至正常退休年龄,其速度与所考虑的限制年度相同,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因素,用以确定计划下的福利,从目前的限制年度开始,在所有未来的限制年度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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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社会保障退休年龄"根据《社会保障法》第216(l)条确定的参与者退休年龄,而不考虑根据该条确定的年龄增长因素,犹如根据该条第(2)款确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六十二 (62).
第9.2(a)条本计划下的任何限制年度以及公司或附属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维持的所有其他限定缴款退休计划贷记给任何参加者的最高年度增加额,不得超过以下数额中的较低数额: (i)限制年度参加者收入的百分之百(100% ) ;或(ii)53,000美元,按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限制年度调整,以增加生活费。
(b)就(a) (i)款所订的限制而言,第9.1(a) (i) (D)条或第9.1(a) (i) (E)条所描述的任何供款,不得予以考虑。
第9.3条本条的条文不适用于在1999年12月31日起的第一个时效年度的第一天或之后被记入服务小时贷方的任何个人。
(a)如参加者在任何时间被公司或附属团体的任何其他成员所维持的合资格的定义利益退休计划覆盖,则(b)款所描述的定义利益分数及(c)款所描述的定义利益分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
(b)确定的缴款分数如下:
所界定的贡献分数为:
(A)其分子为本限制年度及以往所有限制年度的每年增加额的总和,该增加额是根据关于该年度每年增加额入计的规则就该年度每年增加额确定的,并在该年度结束时计算:
(1)根据本公司或附属团体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有资格界定的供款退休计划(不论是否终止)贷记该参加者;
(二)因公司或附属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对任何定义的福利退休计划(不论是否终止)的不可转让的雇员缴款;
(3)可归因于本公司或附属团体任何其他成员的第419(e)条所界定的任何福利福利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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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归因于由公司或附属团体的任何其他成员维持的《守则》第415(l) (2)条所界定的任何个人医疗帐户;及
(B)其分母为以下款额中较低款额的总和,该款额是在该年度终结时为每个限制年度计算的,并包括该个人因无资格参加或因公司没有维持界定的供款计划而不是参加者的限制年度:
(一)该限制年度的定义缴款限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或者
(2)限期年度参加者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35% ) 。
(ii)如任何个人在1986年5月6日生效的本公司或附属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有限定的供款计划内,自1986年起的第一个限制年度的第一天结束时即为参与者,则本款(b)项所描述的分数及(c)项所描述的分数的总和,如在其他情况下会超过1.0,本款(b)项所描述的分数的分子,须藉永久性地从其中减去相当于(A)项所描述的分数总和超过1.0的乘积和(B)项所描述的分数的分母的量而予以调整。为进行前一句所述的调整,适用的分数须自1987年以前开始的最后一个限制年度结束时起计算,但须使用《守则》第415条所订的适用于1986年以后开始的第一个限制年度的限制,而无须顾及在1986年5月5日之后根据本款(b) (ii)项所考虑的图则条文所作的任何更改。为进行前一句所述的调整,适用的分数须自1987年以前开始的最后一个限制年度结束时起计算,但须使用《守则》第415条所订的适用于1986年以后开始的第一个限制年度的限制,而无须顾及在1986年5月5日之后根据本款(b) (ii)项所考虑的图则条文所作的任何更改。
在选举计划管理员时,对于1982年以后结束的任何限制年份,每个参与者在1983年以前结束的所有限制年份的分母,其所确定的缴款分数应等于:
(A)截至1982年的限制年度的定义供款分数的分母(根据《守则》第415(e) (3) (B)条计算,而该限制年度的供款分数为该年度的生效日期) ,及
(B)分数,其分子为截至1981年的限制年度的参加者收益的较低$51,875或百分之三十五(35% ) ,而分母为截至1981年的限制年度的参加者收益的较低$41,500或百分之二十五(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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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就(c) (i)款而言,由1987年以前开始的任何限制年度的每年增补,不得重新计算,以将所有雇员供款视为每年增补。
(c)确定的福利部分如下:
(i)除第(c) (ii)款另有规定外,界定的利益分数为:
(A)其分子为公司或附属团体的任何其他成员(不论是否终止)在限制年度终结时根据每项有资格界定的退休金计划而厘定的参加者预计每年退休金的总和;及
(B)其分母为:
(1)125% (125% )90,000美元(或如属在社会保障退休年龄之前或之后开始的福利,则按生活费增加而调整的精算等值) ;或
(2)参加者连续三个限制年度的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百四十(140% ) ,按美元限制的增加加以调整。
(ii)如参加者在1986年5月6日生效的公司或附属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有资格限定福利退休计划中,自1986年起首个限定年度的第一天起即为参加者,则限定福利分数的分母不得少于该参加者最低累积福利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125% ) 。
(iii)如公司或附属团体的任何其他成员维持一份合格的定义福利退休计划,提供任何退休后辅助福利(与参加者配偶共同领取合格的联合及遗属年金除外) ,定义福利分数的分母须按照规例加以调整。
第9.4(a)条"公司"指采用本计划的公司,以及包括公司在内的受控集团或附属服务集团的所有成员(在《规则》第414(b) 、 (c) 、 (m)或(o)条的涵义内) ,但就本条第9.4条而言,须藉适用《规则》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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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h)条,并应考虑到免税根据规例成立的组织第1.414(c) -5条经规例修订第1.415(a) -1(f) (1)节。为本节9.4的目的:
(i)前雇主是就公司所维持的计划中的参与者而言的"前任雇主" ,如果该公司维持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该参与者在为前雇主提供服务时积累了一项福利,但只有在该福利是根据公司所维持的计划提供的情况下。为此目的,以前附属规例中的计划规则第1.415(f)至1(b) (2)条如公司及前任雇主根据规例所描述的规则组成单一雇主一样适用第1.415(a) -1(f) (1)条及(2)在紧接停止附属关系之前(以及犹如他们根据规例所描述的规则组成两个不相关的雇主一样)第1.415(a) -1(f) (1)条(二)停止附属关系后立即停止附属关系的,是引起前任雇主关系的事件,如福利转移或者计划赞助。
就本公司而言,如果根据事实和情况,本公司构成前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贸易或业务的延续,在本公司之前的前实体就参与者而言是"前任雇主" 。
(b)为了汇总《守则》第415条的计划,在对雇主适用《守则》第415条的限制时,考虑到雇主的"以前附属计划" ,但将以前附属计划视为在"停止附属关系"之前立即终止。就本款(b)而言,雇主的"前附属计划"是指在紧接停止附属关系之前由构成雇主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根据《规例》所述雇主附属关系规则确定)实际维持的计划第1.415(a) -1(f) (1)条(第(2)及(2)款)以及在停止雇主关系后立即停止雇主关系的任何实体实际上并不维持雇主关系(根据《规例》所述雇主关系规则确定)第1.415(a) -1(f) (1)条和(2) ) 。就本款(b)而言, "停止附属关系"是指根据《规例》所述雇主附属关系规则,使一个实体不再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合并为单一雇主的情况第1.415(a) -1(f) (1)条和(2) (例如出售控制集团以外的附属公司) ,或导致根据雇主附属规则构成雇主的任何实体实际上不维持计划第1.415(a) -1(f) (1)条和(2) (例如将计划赞助转移到受控团体之外) 。
(c)截至时效年度的第一天,根据《规则》第415(f)条和《规章》无须汇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定的缴款计划不能仅仅因为在该时效年度较晚时汇总而不符合《规则》第415条关于时效年度参加者的规定,条件是在发生导致计划汇总的事件之后,没有对任何一项计划下的参与者进行增加福利的计划修订。
第9.5(a)条2013-12(或任何替代指南) ,包括但不限于《守则》第415节最后条例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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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2007年7月1日起的时效年份,如果为任何时效年份的任何参加者确定超额数额,并且如果超额数额是由于没收的分配,在估计参加者的年收入时出现合理错误,则根据《规则》第415条确定可就该参加者作出的选择性延期数额(如《规则》第402(g) (3)条所界定) ,或国内税务局局长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其他有限事实和情况,超出的款额应视为:
(i)任何不可扣除对本计划或本公司或附属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维持的任何其他合格退休计划所作的自愿捐款,须退还给参加者,而任何选择性延期须分发给参加者,但该等退回或分发可减少超额款额。
(ii)任何剩余超额款项,须按以下次序归入公司或参与人所参与的附属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所订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合格退休计划,并按照该计划的条文处理:
(A)任何合格的定义养恤金计划;
(B)本计划;
(C)任何其他合格的401(k)图则;
(D)任何合资格的利润分享计划;
(E)任何合资格的股票奖励计划;
(F)任何合资格的目标福利退休金计划;及
(G)任何合资格的购置款项退休金计划。
本计划的任何超额款项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I)如公司在限期年度的供款尚未缴付,则本可向该计划供款的款额,须减少该额外款额。
(二)公司缴纳限期年度会费的,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缴纳会费的余额,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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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计划在退还本公司的捐款后仍应支付的任何超额款项应记入暂记帐户。记入暂记帐户贷方的款额及其任何收益或损失,须在下一个限制年度(以及在下一个限制年度(视需要而定)分配给所有参与人,方法是减少公司未来的捐款(包括任何没收的拨款) ,否则将分配给该参与人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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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计划贷款
第10.1节贷款应根据本计划第X条提供。
第10.2节为本条的目的,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
(a) "合资格借款人"参与者、退休参与者、终止参与者、残疾参与者、死亡参与者的受益人或另一方(如《守则》第414(p) (8)条所界定)也是利害关系方的受益人。业主-雇员(及《守则》第267(c) (4)条所指的家庭成员)须为合资格的借款人。《法典》第267(c) (4)条所指的股东-雇员和家庭成员应是合格的借款人。股东-雇员是根据《守则》第318(a) (1)条拥有或被视为拥有公司在应纳税年度的任何一天超过百分之二(2% )的股份的雇员或高级人员,在该年度内,公司是根据《守则》第S节选出的小型企业公司。
(b) "贷款管理人"指计划管理人,除非另一个人或实体是由主要公司以书面指定的。
(c) "利益方"意思是:
(i)计划的任何受托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管理人、高级人员、受托人或保管人) 、大律师或雇员;
(ii)向计划提供服务的人;
(iii)雇主,其雇员在计划涵盖范围内;
(iv)雇员组织,其任何成员均属计划所涵盖的范围;
(v)直接或间接拥有人,其百分之五十(50% )或以上为:
(A)有权投票的所有类别股票的综合表决权或法团所有类别股票的股份总值;
(B)合伙的资本利息或利润利息;或
(C)信托或非法人团体企业的实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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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c) (iii)或(c) (iv)款所述的雇主或雇员组织;
(vi)第(c) (i)款、第(c) (ii)款、第(c) (iii)款或第(c) (v)款所描述的任何个人的配偶、祖先、直系后裔或直系后裔的配偶;
(vii)法团、合伙、信托或产业,其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为:
(A)有权投票的所有类别股票的综合表决权或该法团所有类别股票的股份总值;
(B)该合伙的资本利息或利润利息;或
(C)该等信托或产业的实益权益;
由(c) (i) 、(c) (ii) 、(c) (iii) 、(c) (iv)或(c) (v)款所描述的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
(viii)雇员、高级人员、董事(或具有类似于高级人员或董事的权力或责任的个人) ,或直接或间接占(c) (ii)款、(c) (iii)款、(c) (iv)款、(c) (v)款或(c) (vii)款所描述的人的百分之十(10% )或更多股东;或
(ix)第(c) (ii)款、第(c) (iii)款、第(c) (iv)款、第(c) (v)款或第(c) (vii)款所述的人的百分之十(10% )或多于百分之十(直接或间接以资本或利润)合伙人或合资企业。
第10.3节
(a)贷款将不分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国籍或作为高度补偿的雇员、官员或股东的地位,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而且不会不合理地拒绝任何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b)如果贷款将导致未能谨慎地投资该计划的资产,则该计划不会提供贷款。
(c)只有在有足够资金向未获高额补偿的合格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才能向高度补偿雇员提供贷款。
(d)只有在贷款条件(包括利率)不低于涉及类似风险程度的另一项投资时,计划才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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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如(d)款所规定的利率超过适用法律所容许的利率,则计划不会提供贷款。
(f)贷款只发放给由贷款管理人确定具有信誉的申请人,并满足由从事类似贷款业务的实体在正常商业环境中考虑的额外标准的申请人。
(g)不得贷款少于1000美元。
(h)借款人可在任何时间不超过一笔未偿还贷款。
(i)贷款不得从参加者的利润分享捐款账户获得,除非参加者自贷款计划年度的第一天起,其利润分享捐款账户的百分之百(100% )归其所有。
| 科室 | 10.4个人如果: |
(a)该个人在贷款作出时是合资格的借款人;及
(b)借款额不超过该个人帐目的既得款额的百分之五十(50% ) (不论该部分是否受符合资格的家庭关系令规限,或在厘定该计划欠合资格借款人的任何贷款的担保时,该部分已予考虑) 。
第10.5(a)条符合资格的借款人可根据贷款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格申请贷款。申请表格须指明建议贷款的款额,并须载有贷款管理人合理要求的有关申请人的财务资料。如果拟议贷款的目的与贷款的可用性或期限有关,申请表必须说明申请人的借款理由。
(b)贷款管理人须在收到适当完成的贷款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贷款申请是否获批准或拒绝。
(c)贷款管理人可为处理个人的贷款申请而收取合理费用。该费用应在贷款后从个人帐户中扣除。此外,个人在计划贷款尚未偿还时,可从其账户中收取年度管理费。
(d)如果计划允许对借款人账户的任何部分实行终身年金选择,则合格借款人的配偶必须在贷款日期之前的180天(200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计划年的90天)期间(180天)内书面同意使用该账户作为贷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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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同意必须承认贷款对帐户的影响,并且必须由贷款管理人或公证人见证。如果无法找到配偶,或者借款人没有结婚,则需要一份经公证的誓章来代替配偶的同意。
(e)尽管《计划》另有规定,借款人账户的既得部分应减去借款人死亡时或借款人有权根据《计划》获得分配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或如稍后在贷款管理人为偿还贷款而设定的宽限期结束时) 。任何上述减免须视为偿还贷款,并须按贷款时作为贷款担保的每个帐户的部分与贷款担保总额的比例,分配给借款人的帐户。如果在上述减少之前确定的借款人账户的既定部分不到百分之百(100% )应付给幸存配偶,则应在减少之后确定应付给幸存配偶的数额。
第10.6(a)条
(b)所有贷款均须以借款人帐目的既得部分的质押作为担保,其价值不得少于贷款额。此种质押应在此种帐户上设定第一留置权。在任何情况下,担保都不得超过借款人账户既定部分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 ) 。如果贷款管理人确定认捐的数额不足以保证全额偿还本金和支付应计利息,并在发生违约时支付执行贷款的费用,将需要额外的担保。作为担保的附加资产必须是可以随时取消赎回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资产。
(c)该票据须载有合理的利率。一个合理的利率,将为计划提供与贷款业务人员在类似情况下所收取的利率相称的回报。贷款管理人应当考虑商业贷款人对同等数额和期限的完全担保个人贷款收取的利率,并采用类似的偿还机制。
(d)本说明应规定下列违约事件:
(i)借款人没有在到期日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全部款额;
(ii)计划借款人的任何其他票据在计划到期前到期及应付;
(iii)未能在贷款管理人提出要求后10天内提供额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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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借款人的破产或破产;指定接管人、受托人、托管人或类似的受托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转让;借款人根据任何破产或破产法启动或针对该借款人的任何法律程序,以及该法律程序持续超过30天;或借款人向借款人的无担保债权人提出解决、延长或组成的要约;
(v)借款人去世或有权根据计划获得分配(计划除外)在职人员撤离) ;
(vi)第10.5(d)条所规定的配偶同意无效;及
(vii)就以该方法偿还的贷款而停止扣缴工资。
(e) (i)在发生违约事件(以及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贷款管理人可按照统一和非歧视性的政策,宣布根据该说明未付的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并全额支付,而无需另行通知。在发生违约事件(以及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贷款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可就该票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付余额,加上应计利息,向借款人提起法律程序。贷款管理人还可以取消其认为有必要保护计划的贷款担保资产的抵押品赎回权,但在计划规定的关于该账户(或部分)的可分配事件发生之前,不得就借款人的任何账户(或其部分)采取此种行动。一旦发生这种可分配的事件,贷款管理人可以在适用的帐户(或部分)上取消赎回权,而无需出示、要求、抗议、抗议通知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不兑现通知。
作为贷款担保的资产的出售收益不足以支付所有本金、应计利息以及出售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贷款管理人应对借款人启动法律程序以收取余额,除非这样做在贷款管理人的判决中不利于计划。任何出售的收益须按以下顺序适用:所有合理的出售成本及开支;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的支付;以及借款人的利息,或将任何盈余的款额记入借款人的帐目,或将该款额付予借款人。
第10.7(a)条应视为计划所作的分配:
(i)任何贷款,而该贷款并无就本金及利息的基本水平付款订定条文,而付款的次数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 69 -
(ii)第10.6(a)条所提述的期限超过以下期限的任何贷款: (A)5年;或(B)不超过15年的合理期限,但借款人已在申请表格上以书面证明贷款收益将用于取得住宅单位,而该住宅单位将在合理时间内用作从其帐户贷款的参与人的主要住所;或
(iii)如任何附属集团的任何成员根据该计划及任何其他合资格的计划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的本金总额超过(b)款所描述的款额,则该超出款额的款额。
(b)本款(b)项所描述的款额,较以下款额为: (i)借款人帐户贷款当日的归属部分合计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 ) ,以及任何附属集团成员根据任何其他合格计划所持有的不可享用的应计利益;或(ii)$50,000,如有超额(如有的话)减去,在所有该等计划下,在贷款日期前一年内,借款人所获未偿还贷款余额最高的贷款余额。
(c)同时是雇员的借款人(但并非任何其他借款人)有义务在该雇员在美国军警服务期间支付利息或偿还任何参与人贷款的本金,但条件是该雇员根据《守则》第414(u) (4)条及其颁布的条例准许暂停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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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参加者退出
第11.1(a)节,在不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未满59岁和一半 (59-1/2)可从参加者的递延会费账户、配对会费账户和利润分享会费账户(包括任何合格的非选定会费和合格的配对会费)提款;但是如果参加者只有在百分之百(100% )属于其配对会费帐户或利润分享会费帐户的情况下,方可从其配对会费帐户或利润分享会费帐户提款。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一名参加者无法从其匹配缴款账户中提款,该账户是根据第5.2(d) (i) (B)节和第5.2(d) (i) (C)节归因于安全港匹配缴款。
尽管如此,根据本条第11.1款从参加者递延会费账户中提取的款项不得超过以下款项的总和: (一)分配给参加者递延会费账户的递延会费,同时考虑到以前提取的任何艰苦条件; (二)2020年1月1日以后的艰苦条件分配,可归因于该款项的净收益(或如果少于该款项,则为估值日期确定的参加者递延会费账户的价值) 。根据本条第11.1款,不得从参加者延期缴款账户中提取任何其他资金。
(b)计划管理员只有在撤回请求是为了:
(i)根据《守则》第213(d)条确定的(或为获得)医疗护理而必须扣除的费用,但不考虑《守则》第213(a)条的限制(涉及经调整的毛收入的适用百分比和接受医疗护理的人) ,但条件是,如果《守则》第213(a)条没有列出接受医疗护理的人,则接受医疗护理的人是《计划》的主要受益人;
与购买参加者主要住所直接有关的费用(不包括按揭付款) ;
(三)为参加者或其配偶、子女或受抚养人(第152条所界定,不考虑第152(b) (1) 、 (b) (2)和(d) (1) (B)条)或计划下的主要受益人支付学费、相关教育费以及最多12个月的膳宿费;
(四)必要的付款,以防止参与者被驱逐出其主要住所或因住所抵押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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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参加者已死亡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受抚养人(第152条(d) (1) (B)款所界定)或计划下已死亡的主要受益人支付丧葬或丧葬费用;
修复根据《规则》第165条有资格获得伤亡扣除的参加者主要住所的损害的费用(不考虑《规则》第165(h) (5)条的规定以及损失是否超过调整后总收入的10% ) ;
(七)参加者因联邦应急管理局根据《公法》Robert T.Staford救灾和紧急援助法宣布的灾害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收入损失)100-707,只要灾害发生时参与者的主要居住地或主要就业地点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指定的地区,以便为灾害提供个人援助。
为本条第11.1(b)款的目的, "计划下的主要受益人"是指根据计划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个人,并且在参与人死亡后,享有计划下参与人账户余额的全部或部分的无条件权利。
(c)只有满足下列所有要求,才可根据本条第11.1款提款:
(i)提款的款额不得超过(b)款所述的适用开支总额,以及支付合理预期从提款中产生的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或罚款所需的任何款额。
在收到退款之前,参加者应收到附属集团所有合格退休计划下的所有分配款项,但艰苦条件退款除外。
(三)参加者向计划管理员提供书面陈述(包括使用电子媒介或国内税务局订明的其他形式) ,表明他或她没有足够的现金或其他合理可用的流动资产来满足需要,而计划管理员并不知道与陈述相反的情况。
第11.2A条一半 (59-1/2)可从参加者的递延缴款帐户、匹配缴款帐户及利润分享缴款帐户中提取估价日期确定的该等帐户的全部既得值或部分既得值;但是如果参加者只有在百分之百(100% )属于其配对会费账户或利润分享会费账户的情况下,方可从其配对会费账户或利润分享会费账户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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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A条具有就业地位的参加者可从参加者的过渡期帐户中提取自估价日期确定的该过渡期帐户的全部价值或部分价值。
第11.4节参与者提出的撤回请求必须根据第十五条向计划管理员提出。根据第十一条提出的撤回须符合第十二条和第17.6条的要求。计划管理人应将撤回的金额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直接向参与人支付该金额。
第11.5节根据第十一条提取的款项不得重新归还计划。
第11.6条根据本十一条提取的款项,除可适用的所得税外,还可根据《守则》第72(t)条对早期分配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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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福利的支付
第12.1(a)条参加者在正常退休日期后具有就业地位,应享有代表该参加者持有的账户的百分之百(100% )的不可转让权利。除第12.2(b)条另有规定外,如参加者在达到正常退休日期后仍在本公司服务,则本协议所规定的福利的支付应推迟至参加者与本公司服务分离的日期,除非参加者选择在根据第十一条离职前获得退职。参加者有权支付的款额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
(b)残疾参与者应百分之百(100% )属于代表残疾参与者持有的账户。第十五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利益的支付,应当在批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利益申请后尽快开始。残疾参加者有权获得的金额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
(c)尽管如此,退休参与者或残疾参与者可选择推迟根据计划发放福利,但不得超过第12.2(b)条所指明的日期。任何推迟的选择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提交计划管理人。这种选择应指明利益开始的日期,并应指明与之有关的利益。
第12.2(a)条或参加者开始参与计划的日期的第十(10)周年;或(ii)第(b)款所指明的日期。
(b) (i)除第(b) (ii)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合约发放的利益的支付,须不迟于个人成年的日历年的翌年4月1日开始七十二(72) (七十及一半 (70-1/2)如果这些人到了年龄70-1/2(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或个人退休的日历年份。
(ii)向百分之五(5% )拥有人的个人支付福利,须在该个人成年后的翌日历年的4月1日前开始七十二(72) (七十及一半 (70-1/2)如果这些人到了年龄70-1/2在2020年1月1日之前) 。
(iii)就第(b) (ii)款而言, "百分之五(5% )拥有人"指在计划年度内的任何时间在该个人达到年龄的日历年度内终结的个人七十二(72) (七十及一半 (70-1/2)如果这些人到了年龄70-1/2在2020年1月1日之前) ,见第24.1(e) (i) (B)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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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a)条除第12.4条另有规定外,应按参与人根据第十五条提出的福利申请选择的下列表格之一支付福利:
(i)一笔一次性付款;或
(ii)以同等年度或更频繁的分期缴付款项,条件是参与人、参与人配偶或受益人的生存不应成为支付款项的条件。
参加者在正常退休日期后有离职的,未选择支付方式的,应当一次性支付。
(b)在福利开始后缴纳的款项应按照为代表该缴纳款项的参加者有效的付款形式分配。
第12.4(a)条
(i) "指定受益人"指根据第13.4(a) (i)条作为参与人的指定受益人的个人。
(ii) "分配日历年份"指需要最低分配额的日历年。对于在参加者死亡之前开始的分发,第一个分发日历年度是在包含参加者所需开始日期的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参加者第一个分发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发日期将在参加者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确定。其他分配日历年度的最低分配,包括参加者所需开始日期的分配日历年度的最低分配,将在该分配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作出。
(iii) "预期寿命"指藉使用规例中的单一寿命表计算的预期寿命第1.401(a) (9) -9条 问答1。
(iv) "参加者账户余额"参与人在紧接分配日历年前的日历年度( "估值日历年度" )的最后一个估值日期的账户余额,按估值日期后的估值日历年度的缴款和分配给参与人的账户余额的数额增加或没收,并按估值日期后的估值日历年度的分配数额减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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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历年度的余额包括在估值日历年度或在分配日历年度(如果在估值日历年度分配或转移的话)滚转或转移到计划的任何数额。
(v)有关所需开始日期"指本计划第12.2(b)条所指明的日期。
(b)计划下的分配须受本条第12.4条所订规则的规限。根据本条第12.4款规定的所有分配将根据《守则》第401(a) (9)条和《守则》第401(a) (9) (G)条规定的最低分配附带福利要求确定和作出。本条所列规则应自根据第12.2(b)条要求开始分配之时起适用,并不适用于在此之前作出的分配;但是,条件是则在该时间之前开始的分配,如在该时间之前及之后不能符合本条第12.4条的规定,则在该时间之前开始的分配,须视为在开始时不符合该等规定。
(c)参加者的全部利益将不迟于参加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分发或开始分发给参加者。
除非参加者的权益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的形式分配,或在规定的开始日期当日或之前以单一金额分配,否则自第一次分配日历年度起,将按照(d)及(e)款分配。如果参加者的利息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的形式分配,将根据《守则》和《条例》第401(a) (9)节的要求分配。
(d)在参加者有效期内,每个分发日历年度的最低分发数额为:
(i)将参加者的帐目余额除以规例所列的统一寿命表内的分配期间而得的商第1.401(a) (9) -9条 问答2在分发日历年度使用参加者自参加者生日起的年龄;或
(ii)如参加者在分配日历年度的唯一指定受益人是参加者的配偶,则将参加者的账户余额除以《规例》所列联合及最后遗属表格中的数目而得的商第1.401(a) (9) -9条 问题A-3使用参与者和配偶在分发日历年份的参与者和配偶的生日时达到的年龄。
所要求的最低分配将根据本款(d)确定,从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开始,直至包括参加者死亡日期在内的分配日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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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如果参加者在分配日期开始时或之后死亡,并且有指定受益人,则在参加者死亡后每个分配日历年份分配的最低数额是将参加者的账户余额除以参加者的剩余预期寿命或参加者的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所获得的商数,确定如下:
(A)参加者的剩余预期寿命是根据参加者在死亡年份的年龄计算的,其后每年减少一岁。
(B)如果参加者的幸存配偶是参加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幸存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是在参加者死亡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份计算的,使用幸存配偶在该年份的生日时的年龄。对于在幸存配偶死亡一年之后的分配日历年份,幸存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是根据配偶死亡的日历年份中配偶生日时的幸存配偶年龄计算的,随后每个日历年份减少一岁。
(C)如果参与人的遗属配偶不是参与人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按参与人死亡后一年的受益人年龄计算,并在随后一年减少一岁。
如果参加者在分发日期开始时或之后死亡,且截至参加者死亡后一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参加者死亡后一年的每个分发日历年份将分发的最低数额是将参加者的账户余额除以参加者在死亡年份的剩余预期寿命计算的参加者年龄而得到的商数,每年减少一个。
指定受益人应按照分配方法领取养恤金,分配方法至少应与参与人在死亡前领取养恤金的方法一样快。
(f)尽管本条第12.4款规定了最低分配限额:
(A)如果参加者的第一个分发日历年份发生在2008年之前,而参加者在2008年之前的分发日历年份从计划中得到了规定的最低分发,则参加者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收到2009年分发日历年份(如有的话)所需的最低分发,除非参加者选择接受这种分发。这样的参与者有机会选择是否收到前一句中所述的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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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参加者的第一个分发日历年份是2008年,而且参加者于2009年4月1日达到规定的开始日期,则参加者在2009年4月1日前收到2008年分发日历年度的规定最低分发日期。此外,此类参加者在2009年12月31日前没有收到2009年第二个分发日历年度(如果有的话)所需的最低分发数量,除非选择收到这种分发数量。这样的参与者有机会选择是否收到前一句中所述的分发。
(C)如果参加者的第一个分发日历年份是2009年,则参加者 截至2010年4月1日,他或她没有收到2009年分发日历年度所要求的最低分发数量,除非当选参加者选择收到这种分发数量。这样的参与者有机会选择是否收到前一句中所述的分发。此外,这类参加者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了2010年第二个分发日历年度(如果有的话)所需的最低分发数量。
(ii)就计划第17.6条的直接展期条文而言,2009年展期日历年度的展期(或该展期的任何部分)将视为合资格的展期展期。然而,如果2009年分配日历年度的分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视为符合资格的过渡分配,但如果在2009年期间适用了《计划》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分配规定,就《守则》第3405(c)条的强制性扣缴要求或《守则》第402(f)条的过渡通知要求而言,这种分配不应被视为符合资格的过渡分配。
(iii)在2009年后的日历年,参加者的规定开始日期须在不顾及本款(f)的情况下决定。此外,第401(a) (9) (B) (ii)条所述的五年期限应不考虑2009日历年而确定。
(iv)本款(f)项的规定于2009年分配日历年度生效。尽管如此,本款(f)项不适用于因个人规定的开始日期为2009年4月1日而允许在2009年作出的2008年分配历年的任何规定的最低分配。
第12.5(a)条在计划管理员的酌情决定下,每个独立账户可: (一)投资于固定收入共同基金或共同信托基金、美国债券、存款凭证、商业票据、国库券或类似的投资; (二)存入储蓄账户并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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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于共同基金或者其他规定定期提款的股权投资。净收益或损失应按照第7.2节贷记或借记该单独账户。如果没有设立单独账户,参与人账户应按照适用于参与人账户的计划规定继续投资。
(b)分期付款应从参加者账户或单独账户支付。在分期付款开始之前,参加者可选择每年调整每笔分期付款的数额,以反映记入参加者账户或单独账户的收益、损失和费用。如果没有作出这种选择,分期付款应作为固定数额继续进行,不论收益、损失和费用如何。在这两种情况下,除第12.4节另有规定外,分期付款应继续支付,直至可用资金用尽为止。
(c)自退休后的任何周年纪念日起,计划署长可指示参加者的独立帐户的价值: (i)适用于购买不可转让的分期付款年金合约;或(ii)在参加者同意下,一笔总付给参加者。参加者独立账户的价值自估价之日起确定。如利益须从参加者帐户分期支付予参加者,则受托人须在每个计划年度开始时,将足以支付该计划年度分期支付的款项从参加者帐户转移至另一个帐户。
第12.6条尽管有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但如果根据本条第十二条应支付的养恤金不超过1000美元(最高限额)现金支出计划管理人应指示受托人以一笔总付的方式分配全部福利。为本条第12.6条的施行,参与人的帐目须在与公司离职发生日期同时或之后的估价日期估价。
1998年1月1日以前的期间现金支出1998年1月1日及之后和2005年3月28日之前的期间现金支出金额为5000美元。
1999年3月22日以前的期间,如果参加者账户的价值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在根据计划进行任何分配时,根据第十二条应支付的养恤金的价值被视为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此后所有时间的数量。在1999年3月22日及之后以及2000年10月17日之前的期间,如果参加者开始收到付款形式的分发,至少一次定期分发尚未进行,而且参加者账户的价值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在第一次按照这种付款方式分配时,根据本条第十二条应付的养恤金的价值被视为超过了最高限额现金支出此后所有时间的数量。
对于在2001年12月31日之后和2005年3月28日之前发生的任何时候被解雇的参与者的分配,为本条第12.6款的目的,参与者账户的价值是在不考虑参与者的过期账户的情况下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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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除第12.2条和第12.6条另有规定外,退休参与者或残疾参与者的帐目应自计划管理员收到根据第十五条提出的福利申请之日起或之后的估价日期起计算,并应在其后尽快予以分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除第十二条第一款外, "参加者"一词包括退休参加者、终止参加者和残疾参加者。
第12.9(a)条尽管有第12.4条的规定,但如果符合下列要求,代表参加者,包括代表第12.2(b)条所界定的百分之五(5% )拥有人分配福利,应根据1983年12月31日生效的计划条款:
(i)该等分配不会导致根据《守则》第401(a) (9)条取消该计划于1984年12月31日生效的资格;
(ii)该分配是以参加者选出的方式进行的,如参加者已去世,则以该参加者的受益人选出的方式进行;
(iii)该选举是以书面作出的,并于1984年前签署;
(iv)截至1983年12月31日,参加者在该计划下享有应计权益;及
(v)选出的分发方法指明分发的开始时间、分发的期限,以及在参加者去世时按优先顺序分发的受益人。
(b)本条第12.9条不适用于死亡时的分配,除非选举按参与人死亡时分配的优先顺序将受益人列入名单。
(c)就在1984年之前开始并在1983年之后继续进行的任何分配而言,如以书面指明该分配方式,并符合(a) (i)及(a) (v)款的规定,则接受该分配的参与者或受益人须推定已选择作出该分配的分配方式。
(d) (i)在本条第12.9条所述的选举后根据该计划作出的分配,须受第12.4条的规定所规限,并须按照根据该条订立的守则及规例第401(a) (9)条作出。就前一句而言,选举中的任何变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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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受益人的替换或增加不直接或间接改变选举下的分配期限,则应视为选举的撤销。
如果撤销发生在第12.2(b)节要求开始分配日期之后,则计划中的所有剩余款项如不是根据第12.4节分配,则应不迟于撤销发生的日历年度之后的日历年度结束时分配。
(三)在向本计划或从本计划转移或过渡的情况下,规则Q-14和Q-15规例第1.401(a) (9)条-8应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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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死亡福利
第13.1条在年金开始日期前具有就业地位的参加者或退休参加者或残疾参加者死亡时,死亡抚恤金应为参加者账户的价值。在年金开始日期前没有就业资格的参加者死亡时,死亡抚恤金应为参加者账户的既定价值。
第13.2(a)条除第(b)款另有规定外,参加者可依照第十五条填写受益人指定表格,指定受益人。
(b)参加者的受益人如在年金开始日期前去世,并于死亡日期结婚,则为参加者的幸存配偶,除非参加者指定的受益人并非参加者的配偶,而参加者的配偶同意指定受益人。这种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认指定的效力,并由计划代表或公证人见证。如计划署署长信纳由于没有配偶或配偶无法找到而无法取得配偶同意,或在规例订明的其他情况下,则无须取得配偶同意。
(c)参加者可在年金开始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撤销受益人的书面指定。
(d)如果没有遗属配偶或指定受益人,参与人的受益人为参与人的遗产,根据第13.1条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应一次性支付给参与人的遗产。
第13.3(a)条
(i)一笔一次性付款;或
(ii)以相等的年度或更频繁的分期缴付款项,条件是受益人的生存不应成为付款的条件。
如死亡参加者尚未选择支付表格,则死亡抚恤金须以受益人在申请支付利益时选择的本款(a)项所列表格支付。受益人的任何此种选举必须不迟于以下日期之前进行: (一)根据第13.4条要求开始分发的日历年的最后一天;或(二)参与人死亡之日起五周年的日历年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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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公司为参与人死亡的计划年度缴付的款项是在缴付全部死亡抚恤金后分配的,则该参与人死亡抚恤金的部分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一次性付给受益人。
(c)死亡抚恤金的支付应在计划管理员收到第15.3节所要求的抚恤金申请后尽快开始。已去世参与人的帐目,须在计划署署长收到该利益申请之日或之后的估价日期计算。
(d)如参加者在年金开始日期后死亡,则须向受益人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如有的话)须视乎该参加者在死亡时有效的抚恤金支付方式而定。
第13.4(a)条
(i) "指定受益人"指依据第13.2条被指定为参与人受益人并符合《守则》第401(a) (9)条和《规例》关于成为指定受益人的规定的个人第1.401(a) (9) -4节。参加者的指定受益人将根据参加者死亡日期指定的受益人确定,这些受益人自参加者死亡后的日历年9月30日起仍然是受益人;但是如果如果参加者的配偶是参加者死亡后的一个历年的9月30日的唯一指定受益人,而幸存配偶在参加者死亡后以及在根据本条第13.4款本应开始向幸存配偶分发的日期之前死亡,则本条第13.4款将适用,犹如幸存配偶是参加者一样;进一步提供,如果个人在参加者死亡之日被指定为参加者的受益人,而该个人在参加者死亡之日历年的9月30日之前死亡,而无人否认,则该个人将在参加者死亡之日历年的9月30日之前继续被视为参加者的受益人,以确定参加者的指定受益人。
只有个人可以是指定的受益人。个人以外的人被指定为参与人受益人的,参与人将被视为无指定受益人;但是如果如果信托符合下列要求,信托的个人受益人将被视为参与人的受益人:
(A)根据国家法律,信托是有效信托(或将是有效信托,但不存在主体) ;
(B)该信托是不可撤销的,或根据该信托的条款,该信托在参与人去世后将成为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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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该信托的受益人,如就该信托根据该计划须支付的死亡抚恤金的权益而言,是该信托的受益人,可从该信托文书中辨认;及
(D)规例所规定的文件第1.401(a) (9) -4条 Q-6提供给计划管理员。
如果一个以上的个人被指定为参与者的受益人,预期寿命最短的个人将被视为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
(ii) "分配日历年份"指需要最低分配额的日历年。对于在参加者去世后开始的分发,第一个分发日历年度是根据(b)款要求开始分发的日历年度,每个分发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发日历年度将在该分发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作出。
(iii) "预期寿命"指藉使用规例中的单一寿命表计算的预期寿命第1.401(a) (9) -9条 问答1。
(iv) "参加者账户余额"参与人在紧接分配日历年前的日历年度( "估值日历年度" )的最后一个估值日期的账户余额,按估值日期后的估值日历年度的缴款和分配给参与人的账户余额的数额增加或没收,并按估值日期后的估值日历年度的分配数额减少。估值日历年度的账户余额包括在估值日历年度或在分配日历年度(如果在估值日历年度分配或转移的话)结转或转移到计划的任何数额。
(v)有关所需开始日期"指本计划第12.2(b)条所指明的日期。
(b)如果参加者在分发开始之前死亡,参加者的全部利益将不迟于下列日期分发或开始分发:
(i)如果参加者的遗属配偶是参加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分发给遗属配偶的日历将在参加者死亡后的日历年份的12月31日开始,或在参加者年满的日历年份的12月31日开始七十二(72) (或70岁及以上)一半 (70-1/2)如果这些人到了年龄70-1/2在2020年1月1日之前) ,如果更晚的话。
如果参加者的遗属配偶不是参加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那么分配给指定受益人的日历年份将在参加者死亡的日历年份之后的12月3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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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截至参加者死亡后一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加者的全部利益将在包含参加者死亡五周年的历年12月31日之前分配。
(iv)如参加者的幸存配偶是参加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而幸存配偶在参加者之后死亡,但在分发给幸存配偶开始之前死亡,则本款(b) (b) (i)款除外)将适用,犹如幸存配偶是参加者一样。
(c) (i)除第(e)款另有规定外,如参加者在分发日期开始前死亡,且有指定受益人,则在参加者死亡后的每个分发日历年度,分发的最低数额是将参加者的帐户余额除以第12.4(e)条所规定的参加者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而获得的商。
如果参加者在分发日期开始之前死亡,并且截至参加者死亡后一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加者全部利益的分发将在包含参加者死亡五周年的历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iii)如参加者在分发日期开始前死亡,则参加者的幸存配偶是参加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而幸存配偶在分发日期前死亡,则须根据(b) (i)款开始生存配偶,本款(c)项适用,犹如幸存配偶是参加者一样。
(d)就第(b)及(c)款而言,除非第(b) (iv)款适用,否则分发须视为在参加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开始。如果第(b) (iv)款适用,则分配被视为开始于根据第(b) (i)款开始生存配偶的日期。如果根据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不可撤销地在参加者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前开始发放给参加者(或根据(b) (i)款要求在分发日期之前开始发放给参加者的尚存配偶) ,则认为开始发放的日期是实际开始发放的日期。
(e)尽管(b)及(c)款另有规定,参加者或受益人仍可按个别情况选择,在有指定受益人的参加者死亡后的分配,是在(b)款( "预期寿命规则" )所规定的日期开始,还是在载有参加者死亡五周年的历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年规则" )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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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不迟于根据(b)款要求开始分配的日历年度9月30日或载有参加者(或如适用的话,尚存配偶)死亡五周年的日历年度9月30日。如果参与人或受益人均未根据本款(e)项作出选择,则将按照预期寿命规则作出分配。
(f)截至2003年12月31日,在载有参与人死亡五周年的历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全部利息的指定受益人( "五年规则" )可以根据第12.4(e)节( "预期寿命规则" )的规定,重新选择领取超过参与人指定受益人剩余预期寿命的款项;条件是根据2004年以前所有分配日历年份的预期寿命细则将需要分配的所有数额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或五年期间结束时分配。
(g)尽管第12.4(e)条和本条第13.4条规定了最低分配限额:
(A)死亡参与者指定受益人的第一个分配日历年份发生在2008年之前,如果受益人从计划中获得了2008年之前分配日历年份所需的最低分配,则受益人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获得2009年分配日历年份所需的最低分配,除非受益人选择接受这种分配。这种受益人有机会选择是否收到前一句所述的分配。
(B)如果死亡参加者的指定受益人的第一个分配日历年份是2008年,而受益人于2008年12月31日达到规定的开始日期,则受益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收到2008年分配日历年度的规定最低分配日期。此外,这种受益人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收到2009年第二个分配日历年度(如果有的话)所要求的最低分配,除非受益人选择收到这种分配。这种受益人有机会选择是否收到前一句所述的分配。
(C)如果死亡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的第一个分配日历年份是2009年,则受益人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收到2009年分配日历年度所要求的最低分配,除非受益人选择收到这种分配。这种受益人有机会选择是否收到前一句所述的分配。此外,这种受益人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了2010年第二个分配日历年(如果有的话)的最低分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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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g) (i)款所描述的2009年分配日历年度的分配(或该分配的任何部分)将视为符合资格的展期分配,以施行计划第17.6条的直接展期条文。然而,如果2009年分配日历年度的分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视为符合资格的过渡分配,但如果在2009年期间适用了《计划》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分配规定,就《守则》第3405(c)条的强制性扣缴要求或《守则》第402(f)条的过渡通知要求而言,这种分配不应被视为符合资格的过渡分配。
(iii)就2009年后的历年而言,指定受益人的规定开始日期,无须顾及本款(g)项而定。此外,第401(a) (9) (B) (ii)条所述的五年期限应不考虑2009日历年而确定。
(iv)本款(g)项的规定于2009年分配日历年度生效。
第13.5条死亡抚恤金受益人的指定和死亡抚恤金支付表格的选择,应以计划管理人提供并存档的表格为准,并可按同样方式加以更改。
第13.6条规定的死亡抚恤金不超过1000美元(最高限额)现金支出计划管理人应指示受托人以一笔总付的方式分配全部福利。为本条第13.6条的目的,参加者的帐目应自参加者死亡之日或之后的估价日期起计算。
1998年1月1日以前的期间现金支出1998年1月1日及之后和2005年3月28日之前的期间现金支出金额为5000美元。
1999年3月22日以前的期间,如果参加者账户的价值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在根据计划进行任何分配时,根据第十三条应支付的养恤金的价值被视为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此后所有时间的数量。在1999年3月22日及之后以及2000年10月17日之前的期间,如果参加者开始收到付款形式的分发,至少一次定期分发尚未进行,而且参加者账户的价值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在第一次以这种支付方式分配时,根据第十三条应付的养恤金价值被视为超过了最高限额现金支出此后所有时间的数量。
对于在2001年12月31日之后和2005年3月28日之前发生的任何时候被解雇的参与者的分配,为本条第13.6款的目的,参与者账户的价值是在不考虑参与者的过期账户的情况下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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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节为本第十三条的目的,除第13.1节外, "参与者"一词包括退休参与者、终止参与者和残疾参与者。
第13.8(a)条尽管有第13.4条的规定,但如果符合下列要求,代表参加者,包括代表第12.2(b)条所界定的百分之五(5% )拥有人分配福利,应根据1983年12月31日生效的计划条款:
(i)该等分配不会导致根据《守则》第401(a) (9)条取消该计划于1984年12月31日生效的资格;
(ii)该分配是以参加者选出的方式进行的,如参加者已去世,则以该参加者的受益人选出的方式进行;
(iii)该选举是以书面作出的,并于1984年前签署;
(iv)截至1983年12月31日,参加者在该计划下享有应计权益;及
(v)选出的分发方法指明分发的开始时间、分发的期限,以及在参加者去世时按优先顺序分发的受益人。
(b)本条第13.8条不适用于死亡时的分配,除非选举按参与人死亡时分配的优先顺序将受益人列入名单。
(c)就在1984年之前开始并在1983年之后继续进行的任何分配而言,如以书面指明该分配方式,并符合(a) (i)及(a) (v)款的规定,则接受该分配的参与者或受益人须推定已选择作出该分配的分配方式。
(d) (i)在本条第13.8条所述的选举后根据该计划作出的分配,须受第13.4条的规定所规限,并须按照根据该条订立的守则及规例第401(a) (9)条作出。为前一句的目的,选举中的任何改变,除替换或增加受益人而不直接或间接改变选举下的分配期限外,应视为选举的撤销。
如果撤销发生在第12.2(b)节要求开始分配日期之后,则计划中的所有剩余款项如不是根据第13.4节分配,则应不迟于撤销发生的日历年度之后的日历年度结束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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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向本计划或从本计划转移或过渡的情况下,规则Q-14和Q-15规例第1.401(a) (9)条-8应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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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终止参与,丧失
就业状况和归属
第14.1条参与人或终止参与人有权在正常退休日期前从本公司离职而领取福利分配,应根据本条第十四款确定。
第14.2(a)条
(b)参加者或终止参加者的匹配会费账户、非选择会费账户、过渡会费账户和利润分享会费账户的既定部分应为其价值的百分比,确定如下:
(i)关于参加者的配对捐款账户:
(A)根据第5.2(a)条、第5.2(d) (i) (A)条、第5.2(d) (i) (D) (I)条及第5.2(d) (i) (D) (II) (2)条以及根据第5.2(d) (i) (B)条及第5.2(d) (i) (C)条作出的安全港匹配缴款,可归属参加者的匹配缴款帐户的部分,但须符合以下归属附表:
| 不到2年 |
0 | % | ||
| 2年或以上归属年数 |
100 | % |
(B)根据第5.2(d) (i) (D) (II) (1)条、第5.2(d) (i) (D) (III)条、第5.2(d) (i) (E)条或第5.2(d) (i) (F)条作出的配对缴款帐户中可归因于配对缴款的部分,须受以下归属附表规限:
(I)如参加者或终止参加者的就业开始日期在2004年9月1日之前,百分之百(100% )归属;及
(II)如参加者或终止参加者的就业开始日期为2004年9月1日或之后:
| 不到3年 |
0 | % | ||
| 3年或以上归属年限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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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b) (i) (B) (II)的条文亦适用于在2004年9月1日前终止雇用的每名参加者或终止雇用的参加者,而该参加者在其终止雇用前并没有成为计划的参加者,而在2004年9月1日或之后再次成为雇员。
参加者的非选择性缴款账户应按下列归属时间表办理:
| 不到2年 |
0 | % | ||
| 2年或以上归属年数 |
100 | % |
参加者过渡捐款账户应按下列归属时间表办理:
| 不到2年 |
0 | % | ||
| 2年或以上归属年数 |
100 | % |
参加者的利润分享捐款账户应按下列归属时间表办理:
| 不到2年 |
0 | % | ||
| 至少2年归属 |
33-1/3 | % | ||
| 至少3年归属 |
66-2/3 | % | ||
| 至少4年归属 |
100 | % |
尽管有本款(b) (iv)项的上述规定,任何参加者如在2002年12月30日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考试年限,则须将百分之百(100% )归属其利润分享捐款帐户。此外,尽管本款(b) (iv)有上述规定,但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每位参加者的利润分享捐款帐户均有100%归其所有。
(c)在正常退休日期当日或之后具有就业地位的参与者或终止参与者,在代表该个人持有的帐户的百分之百(100% )中享有不可转让的权益。
(d)已终止的参与者,其配对缴款账户、非选择性缴款账户、过渡性缴款账户或利润分享缴款账户不属于百分之百(100% )的,应在根据本条分配时或当作分配时,或在连续五个一年的停止期间(以先发生的为准)没收该账户的未分配部分。这种没收数额应根据第五条适用。
(E)相应捐款账户、非选定捐款账户、过渡捐款账户或利润分享捐款的既定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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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参与人在解雇期满后再次成为雇员的账户,不包括以前根据第十四条没收的任何款项,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i)如果终止参与人在截止期之前在其配对会费账户、非选择性会费账户、过渡性会费账户或利润分享会费账户中有既定余额,则为本条第14条的目的,所有核定年度均应合计。
(ii)如终止参与人在截止期之前的配对缴款账户、非选择性缴款账户、过渡性缴款账户或利润分享缴款账户中没有既定余额,而连续一年的截止期少于两年: (A)五年;或(B)截止期之前的扣押年数总数,则为本条的目的,所有截止期均须合计。
(三)被终止参与人在截止期之前的配对缴款账户、非选择性缴款账户、过渡性缴款账户或利润分享缴款账户中没有既定余额的,连续一年的截止期等于或超过两年的: (A)五年;和(B)截止期之前的截止年总数,然后,为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目的,在该截止期之前的所有被扣押年份均不予计算在内。
(e) (i)款所述的已终止参与人,如属任何帐户的百分之一百(100% )以下,而在连续五年被停职期间后成为雇员,则在该一年停职期间之前根据本条持有的公司供款所产生的任何既得款额,在该个人再次成为雇员时,应分配给已停职账户。
(f)在确定参加者或终止参加者的匹配缴款账户、非选择性缴款账户、过渡性缴款账户或利润分享缴款账户的既定部分的价值时,应考虑到根据第十一条向该个人预先分配或提取的款额,如果该账户在该事件发生时不足百分之百(100% ) ;以及(ii)该账户的既定百分比,在这样的事件发生时确定,可以增加。参加者或终止参加者有权享有的数额( "X" )应由公式X=P(AB+D) -D确定,其中AB为确定时的账户价值,D为根据第十一条分配或提款的数额,P为确定时的既定百分比。参加者或终止参加者有权享有的数额( "X" )应由公式X=P(AB+D) -D确定,其中AB为确定时的账户价值,D为根据第十一条分配或提款的数额,P为确定时的既定百分比。
第14.3条如公司须通过一项修正案,修改计划的归属条文,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帐户的归属百分比的计算的修正案,则至少有三个归属年限的参加者可选择按照紧接该修正案生效日期前生效的归属百分比确定归属百分比,除非该个人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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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计划》下的百分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于在不考虑这种修订的情况下确定的百分比。这种选择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最迟在以下日期之前提交计划管理员: (a)修正案通过后六十(60)天; (b)修正案生效后六十(60)天; (c)计划管理员向参加者发出修正案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参加者必须在最近一次选举提交日期之前完成所要求的三年。参与人或终止参与人的既定百分比,不得少于在紧接该项修订获得通过之日或该项修订的生效日期(两者以较后者为准)之前个人有权获得离职的百分比。
第14.4(a)条个人帐目的这一既定部分应自计划管理人收到根据第十五条提出的利益申请之日起或之后的估价日期起计算,并应在其后尽快予以分配。
(b)任何个人如根据第14.2条获解雇而没有根据第14.2条归属的百分比,则该个人须当作已选择根据本条第14.4条领取一笔总额为$0的分配款项。该等分配须当作发生在估价日期,与该个人被公司解雇的日期同时或之后。
(c)个人账户中不受本条规定的分配或当作根据本条进行的分配的既定部分应由受托人持有 直至第12.2(b)条规定的日期,然后按照第十二条分配。
第14.5条规定的应付养恤金不超过1000美元(最高限额)现金支出计划管理人应指示受托人以一笔总付的方式分配全部福利。为本条第14.5条的施行,参与人的帐目须自评估日期起计算,该评估日期与参与人获解雇公司之日或之后的下一个日期重合。
1998年1月1日以前的期间现金支出1998年1月1日及之后和2005年3月28日之前的期间现金支出金额为5000美元。
1999年3月22日以前的期间,如果参加者账户的价值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在根据计划进行任何分配时,根据第十四条应支付的养恤金的价值被视为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此后所有时间的数量。在1999年3月22日及之后以及2000年10月17日之前的期间,如果参加者开始收到付款形式的分发,至少一次定期分发尚未进行,而且参加者账户的价值超过最高限额现金支出在第一次以此种支付方式分配时,根据本条第十四条应支付的养恤金的价值被视为超过了最高限额现金支出此后所有时间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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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2001年12月31日之后和2005年3月28日之前发生的任何时候被解雇的参与者的分配,为本条第14.5款的目的,参与者账户的价值是在不考虑参与者的过期账户的情况下确定的。
第14.6(a)条在再就业日期起计至再就业日期五周年较早时间结束的期间内,或在一次总付分配后连续五个一年的停工期开始的期间内,向计划重申个人的配对会费账户、非选择性会费账户、过渡性会费账户和利润分享会费账户的全部分配数额。在将该数额重新分配给计划后,该个人的匹配会费账户、非选择会费账户、过渡会费账户和利润分享会费账户应恢复为与该账户在紧接该分配之前的价值相等的数额。在将该数额重新分配给计划后,该个人的匹配会费账户、非选择会费账户、过渡会费账户和利润分享会费账户应恢复为与该账户在紧接该分配之前的价值相等的数额。
(b)如根据第14.4(b)条被当作已收到0元分配款的终止参与人再次受雇于公司,按有资格参与计划的雇员的类别分类,而该雇员在该等当作已收到分配款之后,连续五年被当作已被当作已收到分配款之前,已连续五年被当作已被当作已收到分配款的非选择性分配款帐户,该个人的过渡捐款账户和利润分享捐款账户应在紧接该当作分配之前恢复相当于该账户价值的数额。
(c)根据(a)款重新计划或根据(a)款或(b)款恢复个人帐户的款项,不得视为为第九条的目的而每年增加的款项,亦不得视为为第六条的目的而延期缴款或自愿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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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福利及其他分配程序
第15.1(a)条
(b)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的个人年金开始日期之前,计划管理人须:
(i)向有关个人提出利益申请;
(ii)向该个人提供关于该计划下可供选择的付款形式的重要特征的一般说明,以及关于该等可供选择的付款形式的相对价值的解释;及
(iii)告知个人任何延迟收取分配款项的权利,而没有在计划署署长准许的时间内提交利益申请,将视为延迟收取款项的选择。
(c)如个人的年金开始日期将在收到(b) (ii)及(b) (iii)款所规定的资料的日期后超过180天(由2007年1月1日前开始的计划年度超过90天) ,但规例另有准许的情况除外,计划管理员须再次向该等个人提供第(b) (ii)及(b) (iii)款所规定的书面资料,使该等资料在年金开始日期前收到不超过一百八十(180)天(由2007年1月1日前开始的计划年度的九十(90)天) 。
(d) (i)除第(d) (ii)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的年金开始日期,须在该个人收到(b) (ii)及(b) (iii)款所规定的书面资料的日期后,不少于30天,而在2007年1月1日前开始的计划年度内,则不多于180天(90天) 。
(ii)在个人收到(b) (ii)及(b) (iii)款所规定的资料后,如:
(A)计划署署长已通知有关个人,他或她有权在接获该等资料后最少30天内,考虑是否选择发放(如适用的话,亦有权选择某种形式的付款)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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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个人在接获该等资料后,选择在该三十(30)天期间结束前接受分发。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终止参与者、退休参与者或残疾参与者的福利的支付,不得在终止参与者、退休参与者或残疾参与者的终止日期后30天内开始。
第15.2条第12条规定的支付残疾津贴所需福利的申请,必须在个人离职后一年内向本公司提出。由计划管理员批准的持牌医生以书面证明的形式提出的残疾证明必须与福利申请一起提交。
第15.3节根据第十三条支付死亡抚恤金所需的抚恤金申请书必须由死亡个人的受益人或个人遗产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并必须附有死亡证明。
第15.4条
第15.5条参与人或受益人提出的利益申请,可在年金开始日期前提出新的利益申请修订。
第15.6(a)条规定,计划管理人应迅速处理其收到的每项福利申请,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但不迟于收到该申请后的九十(90)天(如属残疾福利申请,则为四十五(45)天) ,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就该福利申请采取的行动。计划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九十(90)天(如申请残疾福利,可延长至二十三十(30)天) ,条件是延长期限的通知(包括关于需要延长期限的情况的解释和预期利益确定的日期)在延长期开始之前提交给索赔人。如果延长审议残疾津贴索赔的时间,延长通知应解释享受津贴的权利所依据的标准、妨碍对索赔作出决定的未决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所需的补充资料,并应给予索赔人至少45(45)天的时间来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b)如果利益被拒绝,计划管理人应向索赔人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应包括: (一)拒绝的理由; (二)拒绝的依据是计划条款的具体提及; (三)对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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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释第15.7条规定的复审程序(包括说明索赔人有权在复审后一年内根据该法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 。(四)解释第15.7条规定的复审程序(包括说明索赔人有权在复审后一年内根据该法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如此,就第15.6条及第15.7条而言,如申索人已清楚指定获授权代表就申索人提交的利益申请采取行动并代表其接收通知,则在申索人没有作出相反指示的情况下,计划署署长仍须作出相反的指示,指示申索人就该利益申请而有权获得该授权代表的所有资料及通知。
如果残疾福利申请被拒绝,计划管理人还应向申请人提供:
(A)对该决定的讨论,包括对不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的解释: (一)索赔人对治疗索赔人的保健专业人员计划和对索赔人进行评估的职业专业人员提出的意见; (二)代表该计划获得咨询意见的医疗或职业专家就索赔人不利福利的确定提出的意见,不考虑在确定福利时是否依据咨询意见;以及(三)索赔人向社会保障管理局提出的计划提交的关于索赔人的残疾确定;
(B)如果不利利益的确定是基于医疗必要性或实验性治疗或类似的排除或限制,则对确定的科学或临床判断作出解释,将计划的条款适用于索赔人的医疗情况,或声明应要求免费提供此种解释;
(C)在作出不利决定时所依据的《计划》的具体内部规则、准则、议定书、标准或其他类似标准,或者声明不存在《计划》的这些规则、准则、议定书、标准或其他类似标准;以及
(D)关于索赔人有权应要求免费获得与索赔人的利益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的合理查阅和副本的陈述。(D)关于索赔人有权应要求免费获得与索赔人的利益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的合理查阅和副本的陈述。如果文件、记录或其他资料: (一)在作出福利确定时依据的; (二)在作出福利确定时提交、审议或产生的,而不论该文件、记录是否与索赔人的残疾索赔"相关" ,则该文件、记录或其他资料应被视为与索赔人的残疾索赔"相关" ,(三)证明遵守行政程序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和核实索赔决定是根据有关的计划文件作出的,这些文件的规定一贯适用于处境类似的索赔人;或(四)构成关于该计划的政策声明或指导意见,说明拒绝给予索赔人治疗的选择或对索赔人的诊断有利,而不考虑在作出利益决定时是否依赖这些建议或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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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尽管本文中有相反的规定,任何索赔均应以符合适用的劳工部条例的方式处理。就本条第15.6条和第15.7条而言,如果要求索赔人提供证据证明他或她有资格领取残疾津贴,作为获得该津贴的条件,则津贴是"残疾津贴" 。如果补助金资格的调查结果是由独立的一方,如社会保障管理局根据另一项方案确定的,则补助金不是残疾补助金。
(d)如因申索人没有提交决定某项申索所需的资料而根据(a)款延长覆核期限,则作出该项利益决定的期限,须自向申索人发出延期通知的日期起计算,直至申索人回应补充资料的要求的日期为止。
第15.7(a)条:索赔人如收到申请福利的书面拒绝,并想对拒绝申请提出异议,必须向计划管理员提出书面复审请求。这种要求必须在收到书面拒绝后的60天内提出(如申请残疾津贴,则为180天) 。关于任何复审请求,索赔人可提交与索赔人的福利索赔有关的书面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索赔人还可随时免费复审与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并要求复审时考虑到所提交的所有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而不论这些信息是否在初步确定福利时提交或审议。第15.7(a)条:索赔人如收到申请福利的书面拒绝,并想对拒绝申请提出异议,必须向计划管理员提出书面复审请求。这种要求必须在收到书面拒绝后的60天内提出(如申请残疾津贴,则为180天) 。关于任何复审请求,索赔人可提交与索赔人的福利索赔有关的书面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索赔人还可随时免费复审与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并要求复审时考虑到所提交的所有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而不论这些信息是否在初步确定福利时提交或审议。如果文件、记录或其他信息: (一)在作出利益确定时依据的; (二)在作出利益确定时提交、审议或生成的,而不论该文件、记录是否与索赔人的索赔"相关" ,则该文件、记录或其他信息应被视为与索赔人的索赔"相关" ,(三)证明遵守行政程序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和核实关于索赔的决定是根据有关的计划文件作出的,这些文件的规定一贯适用于处境类似的索赔人;或(四)残疾索赔,构成关于计划的政策或指导说明,其中涉及拒绝给予索赔人诊断的治疗选择或福利,而不考虑在确定福利时是否依据这种建议或说明。申请人必须向计划管理人提出上诉,以便在向州或联邦法院提出申请之前,审查拒绝受益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必须向计划管理人提出上诉,以便在向州或联邦法院提出申请之前,审查拒绝受益申请的情况。
(b)就任何残疾福利申索的覆核请求而言,除(a)款的规定外,计划管理人须规定一项覆核: (i)不遵从最初的不利利益裁定; (ii)由计划的适当指名信托人进行,而该信托人既不是作出上诉标的不利利益裁定的个人,也不是该个人的下属; (iii)如属基于医疗判决的不利利益裁定,规定适当指定的受托人应与具有适当资格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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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判决所涉及的医学领域的培训和经验;规定查明代表该计划获得咨询意见的医学专家或职业专家,而不论在确定福利时是否依赖这些咨询意见;规定所聘用的保健专业人员既不是作出不利福利确定的个人,也不是这些个人的下属。
在计划就残疾福利申索进行复审后作出不利福利确定之前,计划管理人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计划、保险人或其他作出不利福利确定的人(或按照计划的指示)审议、依据或产生的任何新的或补充证据,保险人或其他人)就该项申索作出答覆;该等证据必须在要求提供覆核不利利益决定通知书的日期之前尽快及充分地提供,以便给予申索人在该日期之前作出答覆的合理机会。此外,在计划可以根据新的或额外的理由对残疾福利索赔进行审查后,在发布不利福利确定之前,计划管理员应免费向索赔人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必须尽快提供理由,并在要求提供复审时确定不利利益通知的日期之前提供充分理由,以便索赔人有合理机会在该日期之前作出答复。此外,在计划可以根据新的或额外的理由对残疾福利索赔进行审查后,在发布不利福利确定之前,计划管理员应免费向索赔人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必须尽快提供理由,并在要求提供复审时确定不利利益通知的日期之前提供充分理由,以便索赔人有合理机会在该日期之前作出答复。
(c)计划管理员应在收到复审请求后的六十(60)天(如属残疾福利申请,则为四十五(45)天)内,将复审裁定通知申请人。该计划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60天(如申请残疾福利,为45天) ,条件是计划管理员确定,特殊情况(如需要举行听证会)需要延长处理索赔的时间。延长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在延长期开始之前提交给索赔人。延期通知必须说明需要延期的特殊情况以及计划预期作出决定的日期。
(d)如由于申索人没有提交决定某项申索所需的资料而根据(c)款准许延长一段期限,则在覆核时作出利益决定的期限,须自向申索人发出延期通知的日期起计算,直至申索人回应补充资料的要求的日期为止。
(e)如果拒绝申请复审利益,计划管理人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其中应包括: (一)拒绝申请的理由; (二)拒绝申请所依据的计划条款的具体提及; (三)申请人可应要求免费收到所有文件、记录的合理查阅和副本的声明,与索赔人的福利索赔有关的其他资料(根据第15.7(a)条确定) ; (四)索赔人在复审时确定不利福利后一年内根据《法案》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说明,如果在复审时拒绝了残疾福利索赔,索赔人还应提供任何适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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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索赔人提起此种诉讼的权利的合同时效期限,包括索赔的合同时效期限届满的日历日期。如果就残疾福利作出不利福利决定,除了本款(e)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外,计划管理人还应向申索人提供:
对该决定的讨论,包括对不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的解释:
(A)索赔人对治疗索赔人的保健专业人员和评估索赔人的职业专业人员计划提出的意见;
(B)医学或职业专家的意见,他们的意见是代表计划就索赔人的不利福利确定获得咨询意见,而不考虑在确定福利时是否依赖这些咨询意见;以及
(C)索赔人向社会保障管理局提出的计划提交的关于索赔人的残疾确定;
如果不利利益的确定是基于医疗必要性或实验性治疗或类似的排除或限制,则可以对确定的科学或临床判断作出解释,将计划的条款适用于索赔人的医疗情况,或者说明将根据请求免费提供此种解释;以及
在作出不利决定时所依据的《计划》的具体内部规则、准则、议定书、标准或其他类似标准,或者声明不存在《计划》的这些规则、准则、议定书、标准或其他类似标准。
如果根据第15.6节拒绝给予补助金,或根据第15.7节在复审时作出不利补助金决定,则应以文化和语言上适当的方式提供索赔人或代表的有关通知。
第15.8条受托人持有的利益的个人应随时将当前的邮寄地址通知计划管理员。计划管理人及公司如已作出合理努力,在最后一个备案地址与有关人士联络,则该等权益如到期,则该等权益如不支付,则该等权益即免除该等法律责任。
第15.9节根据该计划为无法找到的个人维持的帐户应被没收,并用于尽快减少公司在该计划下的缴款。在没收之前,计划管理员应对个人进行认真的搜查。如果个人在没收后找到,个人账户的既定部分应按照计划的规定恢复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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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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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休假
第16.1(a)条本条第16.1条仅适用于因服兵役而不在本公司任职的参加者,并在本公司再就业时,有权享受1994年《统一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关于这种服务( "合格兵役" )的福利。个人在本公司再就业时,应视为休假,并适用下列规定:
(i)该人不得当作因该合格兵役而招致解雇期,而为决定该人的归属服务,该服务期即构成在公司的服务期。
(ii)该个人可在(b)款所述期间,缴付额外的递延缴款,但款额不得超过该个人如继续受公司雇用,并在符合资格的服兵役期间领取(c)款所厘定的补偿,而该额外递延缴款须由该个人在符合资格的服兵役期间实际缴付的任何递延缴款所扣减,则该个人可根据第四条获准缴付的最高款额。
(iii)凡个人作出(b) (ii)款所准许的递延缴款,公司须作出任何配对缴款,而该配对缴款如是该个人在合资格服兵役期间实际作出的,则本应是必需的。
(iv)公司须作出任何公司供款,但如该个人在合资格服兵役期间继续受公司雇用并领取(c)款所厘定的补偿,则该供款本会根据第五条分配给该个人,而该供款并非配对供款,减除公司根据第五条实际缴纳的、在合格兵役期间分配给该个人的公司缴款以外的任何公司缴款。
(v)按照《守则》第414(u) (4)条的准许,根据本计划暂停偿还贷款。
(b)第(a)款准许向该计划缴付的款项的期间,须自合格服兵役期间后的个人再就业日期开始,并须在合格服兵役期间的3倍期间届满后终止,由该再就业日期起计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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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就(a)款及第9.1(b)条而言,任何个人须视为在合格兵役期间已从公司收取补偿,而该补偿相当于公司在该期间本应收取的补偿,而该期间是根据公司在该期间本应收取的补偿而决定的,但如该期间不能合理地确定该个人的薪酬,个人在合格兵役前连续十二个月(或连续十二个月以下服兵役前整个就业期)的平均补偿率。
(d)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如果参加者在执行合格兵役期间死亡,参加者的幸存者有权获得根据该计划应支付的任何额外死亡福利,如果参加者已恢复就业,然后因死亡而终止就业。因此,根据该计划,参与者的死亡福利应通过将参与者视为其死亡时的在职雇员来确定。
(e)自2009年1月1日起,如公司向从事合格兵役的参加者提供差别军事薪酬,则该参加者须视为公司的雇员,而差别军事薪酬则须视为公司为本计划第9.1(b)条的目的而支付的补偿。差别军事工资是指公司向从事合格兵役的参加者支付的任何数额,但该数额不超过该参加者在其合格兵役期间如果继续受公司雇用,就会得到的超过该参加者军事工资数额的补偿。
(f)本条第16.1条的条文,不得解释为规定在(a)款准许或规定的任何供款实际缴付之前,将投资收益记入个人帐目,或就合格兵役期间分配任何没收。
(g)根据(a)款缴付的款项,须迅速拨入个人帐目。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这种捐款不应受作出这种捐款的年份的任何其他适用限制。根据《规例》 ,根据(a)款作出的供款,须受与供款有关的年份的限制。
第16.2条本公司雇用的个人,如因本公司指定为符合1993年《家庭和医疗休假法》资格的理由而没有为本公司提供服务或减少工作时间表,应视为休假期间或减少工作时间表。
第16.3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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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参与者的权利
第17.1条本计划的通过及维持,不得解释为在公司与任何个人之间订立任何雇佣合约。本计划不影响公司在各方面与其雇用的个人打交道的权利,包括雇用、解雇、补偿和雇用条件。
第17.2条参加者、退休参加者、残疾参加者、终止参加者或受益人根据本计划的唯一权利,是根据本计划的规定管理本计划,领取个人根据本计划有权领取的任何福利,并指定受益人领取根据本计划应领取的任何死亡福利。
第17.3(a)款设立信托基金的目的是为参与者退休时提供支助和为其家庭提供支助。除《计划》第17.5节和允许计划贷款的第十条规定外,信托基金任何部分的任何参与人的权利或利益不得由参与人转让或转让,也不得由参与人转让、预期或担保,任何此种权利或利益不得受到任何种类的扣押、执行或征收。
(b) (a)款不适用于根据《守则》第401(a) (13) (C)及(D)条就所发出的判决、命令或法令或所达成的和解而命令或要求参加者缴付计划款额抵销参加者帐目。如果《规则》第401(a) (11)条关于遗属年金的规定适用于从计划中向参加者发放的遗属年金,如果参加者在发放时有配偶:
(i)该配偶已以书面同意作出上述抵销,而该同意是由计划的公证人或代表见证的(或为使计划代表信纳该同意不能因《守则》第417(a) (2) (B)条所述的情况而取得) ,或选择放弃该配偶享有合资格的共同及遗属年金或合资格的遗属年金的权利退休前遗属年金根据《守则》第417(a)条的要求生效;
(ii)在该判决、命令、命令或和解中命令或要求该配偶就违反信托义务而向该计划支付款项;或
(iii)在该判决、命令、判令或和解中,该配偶保留根据依据《守则》第401(a) (11) (A) (i)条提供的合资格的联合遗属年金及根据合资格的遗属年金领取遗属年金的权利退休前根据《守则》第401(a) (11) (A) (ii)条提供的遗属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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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条任何参加者不得因行使本计划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在与本计划的管理有关的任何调查或程序中提供资料或证词而被解雇、解雇、停职、驱逐、纪律处分或歧视。
第17.5(a)条不适用于合格的家庭关系令。计划管理员应遵守任何合格的家庭关系命令的条款。"合格的家庭关系令"是指根据一国关于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或其他受抚养人提供子女抚养费、赡养费或婚姻财产权的家庭关系法,产生或确认存在替代收款人有权领取应付给参与人的全部或部分福利的任何判决、法令或命令(包括财产解决协议的批准) ,其中具体规定:
(i)该命令所涵盖的参与人和每名候补收款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
计划将支付给每个备选受款人的参与人福利的数额或百分比,或确定这种数额或百分比的方式;
(iii)该命令所适用的付款数目或期限;及
(iv)该命令适用的每项图则的名称。
(b)计划管理员应建立合理的书面程序,以确定家庭关系命令的合格地位,并管理根据下列条件作出的分配:
(i)计划管理员应迅速将收到家庭关系命令的情况以及确定该命令是否符合《守则》第414(p)条规定的资格的程序通知参与者和任何指定的替代收款人。
(ii)计划署署长须在收到该命令后的合理时间内,决定该命令是否符合资格,并将该决定通知参加者及每名候补收款人。
在收到该命令之日起至确定其合格地位之日较早或十八(18)个月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内,计划管理员应单独核算如果确定该内部关系命令合格,应支付给另一收款人的款项。
(iv)如该命令在收到后18(18)个月内被裁定符合资格,则计划署署长须按照该命令的条款,将(b) (iii)款所述的款额支付予另一收款人。如在收到命令后18个月内,该命令被裁定不符合资格,或该命令的地位未获解决,则计划管理人须向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有权领取该等款额的人支付(b) (iii)款所述的款额,犹如没有收到命令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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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在收到家庭关系令后18(18)个月内作出的关于家庭关系令具有资格的裁定,只能预先作出。
(c)根据本条第17.5条支付的款项,须在任何该等款项的范围内,完全免除计划对参与人及每名候补受款人的义务。
(d)在符合条件的家庭关系命令授权的范围内,可根据该计划向替代受款人分配福利,但其参与人的退休年龄应达到《守则》第414(p) (4) (B)条所界定的最早退休年龄。
第17.6(a)条
(i) "直接翻转"指在计划下符合资格的延期分配的情况下,向分配人指明的一个或多个符合资格的退休计划支付款项。
(ii) "经销商"雇员或前雇员;雇员或前雇员的幸存配偶;以及根据《守则》第414(p)条所界定的合格家庭关系令作为替代收款人的雇员或前雇员的配偶或前配偶。
(iii) "符合资格的退休计划"指接受分配人合资格的延期分配的下列任何一项: (i)个人退休帐户及个人退休年金,载于《守则》第408条,或(对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分配有效)2008年《法典》第408A条所述的Roth个人退休账户;法典第401(a)条所述的合格计划;法典第403(a)条所述的年金计划和法典第403(b)条所述的年金合同;法典第457(b)条所述的合格计划,由国家政治分支机构维持,或国家或国家政治分部的任何机构或工具,同意单独考虑转入这种计划的任何合格的延期分配。尽管如此,如果符合资格的延期分配的任何部分在毛收入中不包括在内,则该部分分配仅可转入以下符合资格的退休计划: (i)个人退休账户和《守则》第408条所述的个人退休年金,或(对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分配有效,2008年a "指接受分配人合资格的延期分配的下列任何一项: (i)个人退休帐户及个人退休年金,载于《守则》第408条,或(对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分配有效)2008年《法典》第408A条所述的Roth个人退休账户;法典第401(a)条所述的合格计划;法典第403(a)条所述的年金计划和法典第403(b)条所述的年金合同;法典第457(b)条所述的合格计划,由国家政治分支机构维持,或国家或国家政治分部的任何机构或工具,同意单独考虑转入这种计划的任何合格的延期分配。尽管如此,如果符合资格的延期分配的任何部分在毛收入中不包括在内,则该部分分配仅可转入以下符合资格的退休计划: (i)个人退休账户和《守则》第408条所述的个人退休年金,或(对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分配有效,2008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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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核算如此转移的数额(包括单独核算毛收入包括在内的分配部分和毛收入不包括在内的分配部分) ,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前期间)确定的缴款计划。
(iv) "符合资格的延期分配"指将全部或部分余额分配给分配人的信贷,(A)在经销商的应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一次或多次分配,合理地预计其总额将低于200美元; (B)为经销商的寿命或预期寿命或经销商与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共同预期寿命而进行的一系列大致相等的定期付款之一,(c)根据《守则》第401(a) (9)条规定须作出的任何分配的部分;及(D)因分配人的困难而作出的任何分配。
(五)参加者可直接从参加者的Roth缴款账户选择上述合格的过渡分配,直接过渡到: (一)守则第408A条所述的Roth个人退休账户; (二)允许指定Roth缴款的第401(k)条计划; (三)允许指定Roth缴款的第403(b)条计划;或(四)允许指定Roth缴款的政府第457(b)条计划。
尽管如此: (一)如果合理预计参加者Roth缴款账户的分发总额在一年内合乎资格的分发总额少于200美元,该计划将不允许参加者Roth缴款账户的分发总额直接延期; (二)在确定参加者其他账户的分发总额是否合理预计在一年内少于200美元时,未考虑参加者Roth缴款账户的任何分发; (三)第17.6(b)节允许参加者只选择合格的过渡分配的一部分的直接过渡,但只有在过渡金额至少为500美元的情况下,才可将从参加者Roth缴款账户分配的任何数额作为与计划中参加者其他账户分配的任何数额分开处理,即使这些数额同时分配;以及(四)在计划规定的强制性范围内现金支出根据第12.6节、第13.6节和第14.5节的规定,在确定参加者的Roth缴款账户余额总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时,应考虑参加者的Roth缴款账户的合格结转分配现金支出数量
(b)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分配者仍可按照计划管理员订立的程序,选择向该分配者作出符合资格的过渡分配的全部或部分,而不是直接过渡分配。如果一个合格的翻转分布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被分布在直接翻转中,则这样的部分可以不小于$500。在符合条件的过渡分配不超过$500的情况下,任何直接过渡都必须包括符合条件的过渡分配的全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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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自2010年1月1日起或之后的计划年份生效,如果参加者的指定受益人(第13.4(a) (i)节所界定)不是参加者的幸存配偶,并且因参加者死亡有资格从计划中获得分配,而如该分配符合构成第(a) (iv)款所列合资格的展期分配的所有规定,但该分配须向分配者作出的规定除外,则该分配须向非配偶指定受益人应视为合格的延期分配和非配偶指定受益人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分配给非配偶指定受益人将直接转入个人退休帐户或个人退休年金,由非配偶第402(c) (8) (B) (i)条或第402(c) (8) (B) (ii)条所述的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典》第402(c) (11)条,个人退休账户或个人退休年金应视为继承的个人退休账户。
(d)在分配款人或非配偶计划管理人如有权领取合格的延期分配款项,则须按照《守则》第402(f)条的规定,提供分配款项或非配偶指定受益人须书面解释有关展期的规则(包括根据(b)或(c)款作出直接展期的权利) ,以及就任何合资格的展期分配而没有根据(b)或(c)款作出选择的强制性联邦所得税扣缴。不迟于向分销商或非配偶指定受益人,署长应通知分销人或非配偶指定受益人有权在收到该等资料后至少30天内考虑是否根据(b)或(c)款作出选择。
(e)尽管有第(d)款的规定,但除第15.1(d)条另有规定外,直接展期或分配可在分配人或非配偶指定受益人如收到(d)款所要求的资料,则非配偶指定受益人根据(b)或(c)款确定选择接受分配或直接展期。然而,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情况,在终止参与人、退休参与人或残疾参与人的终止日期后三十(30)天内,不得直接展期或分发。
(f)合资格的展期分配的任何部分,如并非根据(b)或(c)款直接展期分配,则通常须受强制性联邦所得税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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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员
第18.1节计划管理员应监督和控制计划的运作,并拥有完成该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包括制定与计划的管理有关的规则和条例的权力。计划管理人应制定符合计划目标的供资方法和政策,并应确定计划的短期和长期财政需求,并将这些需求通报给受托管理人。
第十八条信安公司董事会有权指定计划管理人。未指定计划管理人的,由信安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
第18.3节如果一个以上的人担任计划管理员,这些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在他们之间分配他们在计划下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责任是在担任计划管理人的人员中分配的,则只有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才应对在履行该责任时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第18.4节计划管理员可将其不涉及计划资产管理的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其他人。计划管理人对已获授予该等职责的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负法律责任,条件是计划管理员谨慎行事,并为参与者和受益者的利益选择和留住这些人员。
第18.5条计划管理员不得获授权向任何参加者提供投资咨询。
第18.6节计划管理员应向劳动部和财政部提交法律规定的报告。
第18.7节计划管理员应将计划终止、计划名称或计划管理员姓名和地址的任何更改以及计划的任何合并或分工通知国内税务局。
第18.8节计划管理员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每个参与者和受益人提供计划最新年度报告的摘要和计划简要说明。
第18.9条计划管理人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终止参与人提供个别既得利益陈述,并向每个参与人或受益人提供个别既得利益和应计利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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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0节计划管理员应在工作时间内向每名已死亡参与者的参与者和受益人提供计划和信托协议的主要办公室副本、计划的简要计划说明、最新年度报告以及与计划的制定和运作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参加者在提出书面要求后,应提供任何该等文件的副本,并支付复制该等文件所招致的任何合理费用。
第18.11条
第18.12节如果计划管理员由一人以上担任,计划授权或要求计划管理员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由多数人采取。在会议上不时以表决或不举行会议而以书面形式表示多数的行动,即构成计划管理员的行动。
第18.13条计划管理人有权指定计划的代理人提供法律程序服务。
第18.14条管理该计划的合理费用,包括法律、会计和投资咨询费,应在法案第403(c) (1)条和第404(a) (1) (A)条允许的范围内,由信托基金支付,除非公司选择支付这些费用。计划管理员应确定从信托基金支付的任何此类费用将如何分配给参与人账户。本条第18.14条不得解释为授权从信托基金支付与调拨人职能有关的费用。
第18.15节计划管理人应有酌处权解释计划的规定,确定与根据本计划享受福利的资格有关的所有问题,决定与参与者及其受益人根据计划的条款享有的权利有关的所有可能产生的争议,向受托人发出必要的指示(投资指示除外) ,并在一般情况下指导计划的管理。计划管理员本着诚意作出的任何上述解释、决定、决定、指示或指示,均对公司及所有参与者和受益人具有约束力(除非计划管理员的行为是任意或任性的) 。计划管理员在行使酌处权时,应以统一和非歧视的方式行使酌处权,在类似情况下对所有个人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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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信托基金
第19.1节计划的所有资产应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按照第2550.403a-1节劳动部的规章;但是如果(a)受美国或国家监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代名人;或(c)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 (23)条所界定的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
第19.2条受托人应享有《计划》和《信托协定》规定的信托基金的投资、再投资、控制和支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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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条
专门为参与者服务的计划
第20.1条除本条和第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信托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得归还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继承人,或由其使用或享有,也不得为参与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以外的其他任何资金或资产使用。
第20.2节如果计划管理员确定公司因事实错误而向受托人缴付了任何款项,则计划管理员可指示受托人在缴付该款项后一年内将该事实错误或其当时的现值实际缴付的较少款项退还公司。
第20.3节所有捐款均以《计划》和《信托协定》最初符合《守则》第401(a)节和第501节的条件为条件。如果国内税务局应确定计划或信托协议初始资格不合格,计划管理人应应公司的书面要求,指示受托人向参与人支付第四条规定的递延缴款的当前价值,并在拒绝初始资格后一年内将第五条规定的任何公司递延缴款的当前价值退还给公司。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在财政司司长所订明的较后日期或之前,申请就计划的初始资格提交决定书,才可适用前一句话。
第20.4条下列所有捐款均按《守则》第404条规定可扣除的条件作出。如国内税务局须裁定延迟缴款及(或)公司对计划年度的缴款的任何部分不可扣除,则计划管理员须应公司的书面要求,指示受托人在扣除后一年内将该部分或其当时的现值较低的部分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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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杂项经费
第21.1条本计划或信托协议的任何规定,凡可作多于一项解释,均应以符合本计划和信托协议的方式解释,而该信托协议是《守则》第401(a)条和第501条所指的雇员福利计划和信托。
第21.2节计划的每一受托人应履行其与计划有关的职责: (a)完全为了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利益; (b)完全为了向参与者和受益人提供福利和支付管理计划的合理费用; (c)谨慎、熟练,审慎和勤勉在当时盛行的情况下,即审慎的人以同样的身份行事并熟悉这些事项,将用于处理同样性质和目标的企业。
第21.3条公司、计划管理人及受托人在个人陈述任何影响该个人根据计划的地位的事实时,或在个人或任何个人认为是真实的通知、要求、同意、信件、电报或其他文件是由适当的人签署或送交的情况下,可免除法律责任。
第21.4节除非符合守则第411(d) (6)条和第414(l)条的规定,否则不得根据本条第21.4条进行转让。
第21.5条本计划不得与另一计划合并或合并,或将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另一信托基金,除非每一参与者在合并、合并或转移后立即终止本计划,有权获得至少相当于如果本计划在合并、合并或转移前立即终止本计划本应获得的利益的利益。在前一句所述的任何交易中,信托基金应根据《守则》第414(l)条分配。
第21.6条本计划应根据康涅狄格州的法律加以解释,除非这些法律被联邦法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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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修正案
第22.1条信安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有权随时及不时修订本计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违反第22.3条的情况下,任何此种修正均可追溯生效。
第22.2节计划管理人有权修改计划,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或保护参与者的权利,如果主要公司通过其董事会的决议,特别将这项权利授予计划管理人。如果公司是计划管理人,则根据本条第22.2款作出的修正应由其董事会通过决议作出。
第22.3条除了根据《规则》第401(a)条和第501条对《计划》和《信托协议》进行限定所需的范围外,或作为根据该规定继续限定资格的条件,不得作出任何具有下列任何效果的修正:
(a)剥夺当时已去世的参与人获得受益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利益的权利;
(b)剥夺任何当时已退休的参加者或残疾参加者根据本条例享有的利益;
(c)剥夺任何当时已终止参与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利益;
(d)减少参加者的应计权益,或剥夺任何参加者在信托基金中的任何按比例计算的权益,而该个人如在该修订之日有权获得离职;
(e)对任何先前不受限制的利益增加任何限制,但《守则》第411(d) (6)条及根据该条订立的规例所准许的范围除外;或
(f)取消或减少任何提前退休福利,或取消任何在修订日期前累算的任何福利的选择形式的福利,但《守则》第411(d) (6)条及根据该条订立的规例所准许的范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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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终止
第23.1节虽然公司预计将无限期地继续执行该计划并向信托基金捐款,但信安公司可在任何时候通过董事会的行动终止该计划的全部内容。
第23.2(a)节计划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计划终止或完全中止对信托基金的捐款。计划终止后,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后,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公司的指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按照本条第二十三款分配信托基金的资产,终止信托基金。计划和信托协议的所有条款应继续有效,但任何要求公司捐款的条款除外。
(b)在计划终止或完全中止对信托基金的捐款时,除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每个参加者、退休参加者、残疾参加者、终止参加者和死亡参加者的每个受益人在终止或中止之日记入该个人账户贷方的数额的权利均不可取消。这些数额应由受托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持有、管理和分配。
(c)在部分终止计划时,受该部分终止影响的每一参与者,包括退休参与者、残疾参与者或终止参与者,以及死亡参与者的每一受益人,在该部分终止之日记入该个人帐户的款项中的权利,均属不可取消的权利。这些数额应按照计划的规定分配。
(d)在计划终止时或完全停止缴款时在暂停帐户中持有的任何资金,均须在第18.14条允许的范围内用于支付计划开支,或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分配给参加者,作为公司的额外缴款。作为公司附加捐款的暂记帐户中的资金的任何分配,应受第九条的约束。
(e)在计划终止时,每个参加者、退休参加者、残疾参加者或终止参加者以及死亡参加者的每个受益人的账户贷记的款项应一次性分配给个人,不受信托。
第23.3条信托基金的管理费用和开支,以及计划终止后发生的信托基金终止和分配的其他开支,除公司支付外,应由信托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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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顶重计划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24.1款:
(a) "最高重量计划"指以下各项:
(i)A 顶部重量计划是指在确定日期当日:
(A)不包括在一个集合小组内,关键雇员的帐户结余总额超过计划下所有帐户结余总额的百分之六十(60% ) ;或
(B)须包括在顶部重量小组
(ii)除第(a) (iii)款另有规定外,第(a) (i) (A)款的适用,须考虑在决定日期终止的一年期间内向任何雇员或受益人作出的分配,以及根据终止计划而根据本应要求列入集合小组的任何分配款额;但是如果如该分配是以解雇、死亡或伤残以外的理由作出的,则本款(a) (ii)须以"五年期间"代替"一年期间"适用。
(iii)第(a) (i) (A)款的适用,不顾:
(A)可扣除的自愿捐款;
(B)前主要雇员(或前主要雇员的受益人)在终止为主要雇员后的所有计划年度的帐目结余;
(C)在决定日期终结的一年期间内任何时间没有为附属集团提供服务的个人的帐目结余;
(D)任何可归因于雇主缴款的账户余额,而该等款项最初是由附属集团成员以外的雇主维持的合格退休计划缴付的,或在个人酌情决定下,由该雇主缴付或转入信托基金;及
(E)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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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 (iii) (C)款被忽略的个人的帐目余额,须在该个人再次为附属团体提供服务的日期后的下一个决定日期计算在内。
(b) "最高重量群体"指聚集组,如果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计划,将是一个顶部重量计划为前一句的目的,应计养恤金的现值的确定应仅根据应计养恤金退休计划所使用的利率和死亡率表确定。在确定聚集组是否是最重的,所有计划的应计利益或账户余额,应在同一日历年内计划的确定日期计算。任何人的应计利益非密钥雇员的确定应采用一种方法(如有的话)统一适用于集合集团维持的所有定义的福利计划下的权责发生制目的,或如没有该方法,则应采用该方法,犹如该福利的累积速度不会超过《守则》第411(b) (1) (C)节分数权责发生制规则所允许的最慢权责发生率。
(c) "确定日期"意思是,对于计划和聚集组中包括的任何其他计划,该计划的前一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或者,在该计划的第一计划年度的情况下,该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
(d) "集合小组"指以下各项:
(i)聚集组是指所需的聚集组或允许的聚集组。
(A)所需的集合小组指: (I)在决定日期终止的5个计划年度内,关键雇员是或曾是该计划的参与者的附属小组的每个合格的定义福利及定义供款退休计划; (II)该附属小组的每个合格的定义福利及定义供款退休计划,使(d) (i) (A) (I)款所述的任何计划能符合《守则》第401(a) (4)条或《守则》第410条的资格要求。
(B)允许的集合小组是指: (一)所需集合小组中的每项计划; (二)计划管理员选出的附属小组的所有其他合格的固定福利或固定缴款退休计划,而不会导致集合小组违反《守则》第401(a) (4)条和《守则》第410条的资格要求。
(ii)就本款(d)而言,合资格的退休计划须包括冻结计划及任何已终止的计划,而该等计划是在确定日期终止的五个计划年内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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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主要雇员e"指以下:
(i)关键雇员是在载有确定日期的计划年度内的任何时候:
(A)收入超过170000美元的附属集团任何成员的官员(根据《规则》第416(i) (1)条调整,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划年度) ;
(B)拥有附属集团成员百分之五(5% )以上权益的拥有人;或
(C)拥有附属集团成员百分之一(1% )以上权益的拥有人,其附属集团的收入在计划年度超过15万美元。
(ii)就本款(e)而言, "雇员"一词包括《守则》第414(n) (2)条所指的终止雇员、退休雇员、残疾雇员、去世雇员或兼职雇员及租用雇员。本款(e)项所述个人的受益人,须视为关键雇员。
(iii)就(e) (i) (A)款而言,不超过三名雇员或附属团体所有雇员的百分之十(10% ) (根据在决定日期前的五个计划年度内雇员人数最多的情况)的高级人员,最高可达五十(50)名雇员。在为上述判决的目的确定附属集团的雇员人数时,不应考虑《守则》第414(q) (5)条所述的雇员。为属于附属集团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和信托机构履行行政职能的个人,应当被视为高级职员。
(四)在确定所有权时, 《守则》第318条的建设性所有权规定应以百分之五(5% )的测试代替其中第318(a) (2) (C)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50% )的测试来适用。《守则》第414(b) 、 (c) 、 (m)和(o)条的汇总规则不适用于确定所有权的目的。
(f) "非钥匙雇员"指不是关键雇员的任何雇员。
(g) "收益"指第9.1(b)条所界定的收入。根据《计划年度守则》第401(a) (17)条调整的个人任何年度的收入不得超过265000美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但是,条件是则为决定雇员是否为(e) (1) (A)或(e) (i) (C)款所界定的关键雇员,本收益限制不适用。
(h) "平均收入"指参加者连续五年的平均收入,产生最高平均水平。在确定平均收入时,任何连续五年未挣得服务年数的年份均不得计算在内。参加者服务年限少于五年的,应当使用所有服务年限的平均收入。从上一个计划年度结束后开始的服务年度收入顶部重量将被忽视。
- 118 -
(i) "最低限度福利"指从附属团体缴付的款项中取得的年度退休金(表示为从正常退休日期开始而没有附带福利的单一终身年金) ,相当于a 非密钥雇员的平均收入乘以不超过十年的服务年数。只应考虑在确定的退休福利计划或退休计划的服务年限内非密钥雇员参与顶部重量小组
(j) "服务年份"指根据附属集团任何成员的固定福利或固定缴款退休计划,用以确定参与人福利的既定百分比的服务期。
第24.2条(除另有规定外)第二十四条下列各节适用于本计划作为顶部重量计划
第24.3(a)条除第(b)款另有规定外,公司根据第五条分配给每个帐户的缴款和没收款项非密钥在计划年度结束时仍未离职的雇员,其收入不得少于: (i)该计划年度该等参与人收入的百分之三(3% ) ;或被要求包括在聚集组中。如果计划和确定的福利退休计划需要列入一个集合小组,而该计划使该其他计划能够满足《守则》的资格要求,则第(a) (ii)款不适用。为决定(a) (ii)款所述的百分比数额,公司代表根据《守则》第401(k)条所述的安排递延的关键雇员的供款,须考虑在内,但该供款代表如果计划和确定的福利退休计划需要列入一个集合小组,而该计划使该其他计划能够满足《守则》的资格要求,则第(a) (ii)款不适用。为决定(a) (ii)款所述的百分比数额,公司代表根据《守则》第401(k)条所述的安排递延的关键雇员的供款,须考虑在内,但该供款代表非密钥为满足本款(a)项的要求,不得考虑雇员。雇主须向非密钥用以符合守则第401(k)条或第401(m)条的规定的雇员,为符合本款(a)项的规定,须视为公司供款。
(b)如果非密钥雇员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顶部重量附属团体的缴款退休计划的定义,可合并该计划所提供的缴款,以符合(a)款的最低缴款规定。非密钥在任何计划年度内参与一个或多个计划年度的雇员顶部重量确定的退休福利计划和一个或多个顶部重量附属集团的定义缴款退休计划,须根据该定义缴款退休计划或相当于收入百分之五(5% )的计划,接受拨款,以代替(a)款所规定的款额。
第24.4条本条第24.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1999年12月31日起的第一个时效年度的第一天或之后被记入服务小时的个人。
- 119 -
(a)如(b)款的规定不获满足,则第9.3(b) (i) (B)条及第9.3(c) (i) (B)条所描述的美元限额,不得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125% ) ,但须乘以百分之一百(100% ) ,而第9.3(b) (iii) (B)条所描述的分数的分子的美元限额,则为$41,500。
(b)如有以下情况,则符合本款(b)项的规定:
参加一个或多个顶部重量确定的退休福利计划和一个或多个顶部重量集合集团的固定缴款退休计划不会累积养恤金,也不会在此种计划下获得年度增加,而该限制年度是在此种计划的计划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顶部重;或
(二) (A)合并小组内所有合格退休计划下主要雇员的应计福利和账户结余的累计现值超过百分之六十(60% ) ,但不超过所有雇员的应计福利和账户结余的累计现值百分之九十(90% ) ;
(B)在第24.1(i)条中,百分之三(3% )取代百分之二(2% ) ,在第24.3(a) (i)条中,百分之四(4% )取代百分之三(3% )和七一半在第24.3(b)条中,百分比(7.5% )取代百分比(5% ) 。
第24.5节a 非密钥根据第24.3条和第24.4(b) (ii) (B)条参与计划分配的雇员,应在不考虑以下因素的情况下确定: (a)在适用的计划年度内完成1000小时的服务;或(b)因补偿低于规定数额或没有为该计划年度缴纳强制性缴款而被排除参加或没有积累福利。
第24.6(a)条顶部重量计划,如以下时间表可使参加者的归属更快,则应取代第14.2条所列的归属时间表:
| 不到3年 |
0 | % | ||
| 至少3年归属 |
100 | % |
(b) (a)款所列的归属时间表只适用于该计划为顶部重量计划当(a)款所列归属附表因前一句而停止适用时,第14.3条须适用,犹如该计划已在该计划不再适用的计划年份的第一天立即生效,犹如该计划已获修订一样顶部重量计划
- 120 -
韦伯斯特银行退休储蓄计划第35号修正案
日期是20年的今天。
| 证人: | WEBSTER银行 | |||||
| 国家协会 | ||||||
|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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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干事 | |||||
| 日期: | ||||||
|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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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Evp&首席财务官 | |||||
| 日期: | ||||||
| 由 |
|
|||||
| 标题: | 主席、主席和首席执行官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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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参与公司
韦伯斯特金融公司
韦伯斯特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韦伯斯特资本金融有限公司(原中央资本公司)
韦伯斯特商业信贷公司(前称白厅商业信贷公司)
韦伯斯特财富顾问有限公司(前称弗莱明、佩里和考克斯有限公司)
韦伯斯特公共财政公司
韦氏服务有限公司
A-1
附录B
前任雇主
纽约肖穆特银行。
谢尔顿储蓄银行
海岸银行和信托公司
布里斯托尔储蓄银行
德比储蓄银行
新不列颠人民储蓄银行
萨克姆信托全国协会
Eagle金融公司
鹰银行
中央银行
韦伯斯特保险有限公司(以前称为达曼保险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营销集团(为韦伯斯特投资服务公司员工服务)
挪威信贷有限责任公司(以前称为Access National loan,L.L.C. )
海上银行和信托
乡村银行和信托公司
新英格兰社区银行有限公司。
追逐曼哈顿银行
莱文公司(路易莱文代理公司、莱文金融服务公司和退休计划合伙人公司)
机械金融有限公司。
波士顿舰队公司和新加坡银行。
Musntereihl公司
中心资本公司
沃尔夫·扎克金公司。
福利计划设计与管理公司。
Ibj白厅商业信贷公司
马索莫尼洛公司。
预算分期付款公司。
Ljf保险服务有限公司。
北美银行和信托公司
美国第一家联邦储蓄银行
第一城市银行(但是如果为第14.2(b) (i) (B)条的目的,在决定参加者的就业开始日期是否在2004年9月1日之前,或为第14.2(b) (iv)条的目的,参加者在2002年12月30日是否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考试年限时,不得考虑第一城市银行的服务时间)
威斯康星州霍华德格罗夫国家银行(但是如果在确定参加者的就业开始日期是否在2004年9月1日前为第14.2(b) (i) (B)条的目的,或参加者在2002年12月30日为第14.2(b) (iv)条的目的,是否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考试年限时,不得考虑威斯康星州Howard Grove国家银行的服务时间)
J.bush公司注册(但是如果就第14.2(b) (i) (B)条而言,在决定参加者的就业开始日期是否在2004年9月1日之前,或就第14.2(b) (iv)条而言,参加者在2002年12月30日是否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考试年限时,不得考虑与J.Bush&Co. ,Incorporated的服务时间)
B-1
NewMil Bank,NewMil Bancorp,Inc.和NewMil Bank或NewMil Bancorp,Inc.的任何前身但是如果只有在为了确定是否有资格根据新Mil银行储蓄和保护计划参与和归属而贷记新Mil银行或新Mil Bancorp,Inc.的任何前身的服务时间时,才应考虑到这种服务;并进一步提供在决定参加者的就业开始日期是否在2004年9月1日前为第14.2(b) (i) (B)条的目的,或决定参加者在2002年12月30日为第14.2(b) (iv)条的目的,是否在2002年12月30日有三年或更长的上课年限时,不得计算在新Mil银行、新Mil Bancorp公司或新Mil Bancorp公司的任何前身的服务时间)
摩根大通银行(健康储蓄账户业务)但是如果就第14.2(b) (i) (B)条而言,在决定参加者的就业开始日期是否在2004年9月1日之前,或就第14.2(b) (iv)条而言,参加者在2002年12月30日是否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考试年限时,不得计算在新界北摩根大通银行的服务时间)
B2. . .
附录C
前教授计划的保护福利
附件一
前成员的特别规定
德比储蓄银行储蓄计划
下列特别规定适用于德比储蓄银行( "德比" )的每名前雇员,他们在1997年3月31日根据德比储蓄银行储蓄计划( "德比401(k)计划" )拥有账户余额,并在1997年4月1日(德比401(k)计划与计划合并之日)将其账户余额转入该计划。
(1)该人的帐目由代表该人向德比401(k)计划缴付的"选择性递延缴款"及"合资格的非选择性缴款"组成的部分(及其收益)须称为该人的德比递延缴款帐目。该人帐户的一部分,包括代表该人向德比401(k)计划缴付的"匹配缴款" (及其收益) ,须称为该人的德比匹配缴款帐户。此人的账户由代表该人向Derby401(k)计划缴纳的"雇主利润分享捐款" (及其收益)组成的部分,称为该人的Derby利润分享捐款账户。
(2)任何人如参与德比401(k)计划及该计划的期间总共为5年或多于5年,可在离开公司服务前,选择撤回其德比配对会费帐户或德比分享利润会费帐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如果此人参加德比401(k)计划的期限总共不到五年,他或她可以选择只提取其德比匹配缴款账户或德比利润分享缴款账户中贷记到德比401(k)计划和德比计划中至少两个整个计划年度的那部分,从第一次分配给德比401(k)计划之日起计算。
C-1
附件二
前成员的特别规定
金融机构节约计划
Eagle金融公司
以下特别规定适用于鹰金融公司或鹰银行( "Eagle" )的每名前雇员,他们在紧接1998年7月1日之前(即"转账日期" )根据Eagle金融公司通过的金融机构储蓄计划( "Eagle Plan" )拥有账户余额,并自转账日期起将其账户余额转入该计划。
(1)该人的帐目中由该人根据"鹰计划"设立的"401(k)帐目"组成的部分,须称为该人的"鹰递延缴款帐目" 。该人的帐户由该人在鹰计划下的"利润分享捐款帐户"组成的部分,称为该人的"利润分享捐款帐户" 。根据"鹰计划"由该人的"鹰过渡帐户"组成的该人过渡帐户的部分,称为该人的"鹰过渡帐户" 。
(2)未满59岁的人及一半 (59-1/2)可选择接收其鹰利润分享捐款帐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分发,条件是将分配的数额已投资于该计划或鹰计划至少二十四(24)个月的合计期间,或此人已参与该计划或鹰计划至少六十(60)个月的合计期间。在任何一个历年中可以只获得一个这样的分布。此外,不得从此人的鹰利润分享捐款账户中获得部分分配,除非该账户至少等于1000美元或该人的鹰利润分享捐款账户的全部未清余额。
C-2
附件三
对前雇员的特别规定
的
新英格兰社区银行有限公司。
以下规定适用于在紧接2000年3月1日之前根据新英格兰社区银行公司401(k)计划( "NECB401(k)计划" )拥有账户余额的新英格兰社区银行公司前雇员或其控制集团的一名成员( "计划合并日期" ) ,其账户余额自计划合并日期起转入计划。
(1)根据NECB401(k)计划归属于该雇员的"选择性递延缴款帐户"的该雇员帐户的部分,须称为该雇员的NECB递延缴款帐户。根据NECB401(k)计划归属于该雇员的"匹配缴款账户"的该雇员账户的部分应称为该雇员的NECB匹配缴款账户。根据NECB401(k)计划归属于该雇员的"其他雇主缴款账户"的该雇员账户的部分应称为该雇员的NECB利润分享缴款账户。根据NECB401(k)计划归因于该雇员的"过期缴款账户"的该雇员账户的部分应称为该雇员的过期缴款账户。
(2)本款在消除日期之前(如附录E第E.2条所界定)适用。
除了计划规定的退休金形式外,这种雇员的NECB递延缴款账户、NECB匹配缴款账户、NECB利润分享缴款账户和NECB过渡账户也可在选举这种雇员时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支付:
| (a) | 直接终身年金; |
| (b) | 单一终身年金,有效期为五年、十年或十五年; |
| (c) | 分期付款的单一年金; |
| (d) | 生存年金,分期退款,生存百分之五十(50% ) ,六十六和三分之二百分比(66-2/3%)或百分之百(100% ) ; |
C-3
| (e) | (一)不少于六十(60)个月,但不超过该雇员及其指定受益人的预期寿命(如预期寿命未重新计算)的整个月的固定年金;或 |
| (f) | 由该雇员选择的一系列分期付款,每年从该雇员年满70岁开始支付一半 (70-1/2).第一年须缴付最低款项的款项,将在下一个历年的四月一日之前缴付。第二年及连续每年的款项将于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支付。最低工资将根据这些雇员及其配偶的共同和最后遗属预期寿命和最后遗属预期寿命重新计算得出。 |
(3)本款在消除日期前(如附录E第E.2条所界定)适用。
除了根据该计划提供的死亡抚恤金外,该雇员的NECB递延缴款账户、NECB匹配缴款账户、NECB利润分享缴款账户和NECB过期缴款账户也可在该雇员死亡时以任何可选择的退休福利形式支付。但是,如果受益人不是已故雇员的配偶,则不能提供一系列分期付款。
C-4
附件四
对前雇员的特别规定
的
追逐曼哈顿银行
以下规定适用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的每名前雇员,他们因韦伯斯特银行从大通曼哈顿银行收购某些分行( "转移的大通雇员" )而将工作转移给韦伯斯特银行控制集团的一名成员,根据大通曼哈顿银行第401(k)号储蓄计划( "大通401(k)号计划" )在大通401(k)号计划有关被转移大通雇员的资产和负债被转移到该计划( "资产转移日期" )之前有账户余额的大通雇员,其账户余额自资产转移日期起被转移到该计划。
(1)该雇员的帐目中归属该雇员的部分"税前捐款"和"有资格非选择性"缴款"及其根据大通401(k)计划获得的收益应称为雇员的大通递延缴款账户。根据大通401(k)计划,该雇员账户中可归因于该雇员"匹配缴款"的部分及其收益,应称为该雇员的大通匹配缴款账户。该雇员帐户中归于该雇员帐户的部分"税后"缴款"和大通401(k)计划下的收益应称为雇员大通自愿账户。根据大通401(k)计划归因于该雇员"过期缴款"的该雇员过期账户的部分应称为该雇员的大通过期账户。此类雇员的追逐递延缴款账户、追逐匹配缴款账户、追逐自愿账户和追逐过期账户统称为参与者的综合追逐账户。
(2)该雇员根据大通401(k)计划从其帐户取得的任何贷款须予转移实物应继续按照其条款支付;但是,条件是,以便署长可在其剩余期间扩大任何此种贷款,以适应雇员工资期间的任何变动。
(3)该雇员有权在其根据本公司的长期伤残计划领取长期伤残福利资格后18个月底领取其合并大通帐户的分配。
C-5
(4)该雇员有权按照下列规定在离职前领取提款:
(a)该雇员可选择撤回其大通自愿帐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这种撤回应视为按照大通401(k)计划第9.2(b)节(在资产转移日期生效)规定的命令进行。
(b)如果该雇员在并入大通曼哈顿银行1996年12月31日生效的大通401(k)计划之前参加了大通曼哈顿银行的节约奖励计划,则该雇员可在截至12月31日大通曼哈顿银行的大通匹配缴款账户中代表既定匹配缴款的范围内,提取其大通匹配缴款账户的全部或部分,1996年,超过前24个月分配给雇员账户的这种既定配套缴款数额。
任何这样的最小量在职人员提款数额应少于500美元或该雇员的大通联合账户中有资格提款的部分。
C-6
附件五
对前雇员的特别规定
的
波士顿舰队公司和新加坡银行。
凡因韦伯斯特银行从波士顿舰队公司和波士顿银行收购某些分行而从波士顿舰队公司、波士顿银行或其控制集团成员向韦伯斯特银行转移雇用的雇员,均适用下列规定:
如果任何这类雇员从波士顿船队公司、波士顿银行、N.A.或其控制集团的任何成员为其雇员的利益而维持的第401(k)节计划(船队401(k)计划)中收到符合条件的延期分配,而该延期分配包含一份贷款说明,表明该雇员根据船队401(k)计划从其帐户中获得的贷款的未支付余额,然后,雇员可选择将贷款票据从船队401(k)计划的受托人直接转交计划的受托人。作为贷款票据直接展期的一个条件,雇员必须执行一项确认,即计划的受托人将取代舰队401(k)计划的受托人,作为贷款票据的债权人。不得对贷款票据的条款作任何其他修改,贷款票据将继续按照其条款支付;作为贷款票据直接展期的一个条件,雇员必须执行一项确认,即计划的受托人将取代舰队401(k)计划的受托人,作为贷款票据的债权人。不得对贷款票据的条款作任何其他修改,贷款票据将继续按照其条款支付;但是,条件是,贷款通知书的摊销时间表可予修改,以反映雇员的薪金期间的变动,但只有在对摊销时间表的修改不导致贷款的还款期延长的情况下。
C-7
附件六
对前雇员的特别规定
的
Ibj白厅商业信贷公司
以下规定适用于因白厅商业信贷公司收购IBJ白厅商业信贷公司的某些资产而从IBJ白厅商业信贷公司向Webster银行控制的公司集团成员白厅商业信贷公司转移雇用的每名雇员:
2002年7月31日左右( "白厅收购日期" ) ,白厅商业信贷公司,韦伯斯特银行控制的公司集团的成员,从IBJ白厅商业信贷公司( "白厅收购" )获得了某些资产。关于白厅收购,某些雇员( "转让的白厅雇员" )的雇用从IBJ白厅商业信贷公司或其控制集团的成员转移到韦伯斯特银行控制集团的成员白厅商业信贷公司。在白厅收购日期之前,IBJ白厅商业信贷公司是参与第401(k)节规定的缴款计划的雇主,该计划为IBJ白厅商业信贷公司的雇员及其控制集团成员(白厅401(k)计划)的利益而维持。
尽管计划中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被调动的白厅雇员有资格在白厅收购日期之前参加白厅401(k)计划,然后,被调动的白厅雇员应有资格参加该计划,该计划自第一个日期起生效,而被调动的白厅雇员的薪金处理是与Webster Bank控制集团的雇员的薪金处理同时进行的。
C-8
附件七
对前雇员的特别规定
的
美国第一家联邦储蓄银行
第一家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与韦伯斯特金融公司合并,并合并为韦伯斯特金融公司,第一家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与韦伯斯特银行全国协会( "韦伯斯特银行" )合并,自2004年5月14日起生效。第一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与韦伯斯特金融公司合并的日期和第一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与韦伯斯特金融公司合并的日期,在此称为"第一联邦收购日期" 。
在第一个联邦收购日期之前,第一个美国联邦储蓄银行是为第一个美国联邦储蓄银行雇员及其控制集团成员的利益而维持的第401(k)节规定的缴款计划( "第一个联邦401(k)计划" )的发起人。第一个联邦401(k)号计划与2004年12月31日业务结束时生效的计划( "第一个联邦401(k)号计划合并日期" )合并并为计划。
在第一次联邦收购日期之前是美国第一联邦储蓄银行的雇员或其控制集团的成员,并在第一次联邦收购日期成为韦伯斯特银行的雇员或其控制集团的成员的每一雇员在本文中被称为"前第一联邦雇员" 。
(1)尽管计划中有相反的规定,但如前第一联邦雇员有资格在紧接第一联邦收购日期之前参加第一联邦401(k)计划,然后,前第一联邦雇员应有资格参加计划,该计划自处理前第一联邦雇员薪金的第一个日期起生效,该日期与处理韦伯斯特银行控制集团雇员薪金的工作一并进行( "第一联邦薪金合并日期" ) 。
(2)以下条文适用于在紧接第一联邦401(k)计划合并日期之前根据第一联邦401(k)计划有账户余额并自第一联邦401(k)计划合并日期起将其账户余额转入计划的每名前第一联邦雇员。
(a)根据第一联邦401(k)计划,该雇员账户中可归因于该雇员"选择性推迟"的部分应称为该雇员的第一联邦推迟缴款账户。根据第一个联邦401(k)计划,该雇员账户中可归因于该雇员"雇主匹配缴款"的部分应称为该雇员的第一个联邦匹配缴款账户。根据第一个联邦401(k)计划,该雇员账户中可归因于该雇员"过期缴款"的部分应称为该雇员的第一个联邦过期账户。
C-9
(b)尽管计划第14.2节有规定:
(i)前第一联邦雇员将百分之百(100% )归属于其第一联邦匹配缴款账户。此外,为确定根据《计划》第14.2(b) (i) (B)节其配对缴款账户的既定百分比,前第一联邦雇员应被视为在2004年9月1日之前有就业开始日期。
(二)美国第一联邦储蓄银行或其控制集团成员在第一联邦收购日期之前受雇的个人,在第一联邦收购日期之前终止雇用,并在紧接第一联邦收购日期之前根据第一联邦401(k)计划将任何未经估价的"雇主相应缴款"贷记其账户,自第一次联邦收购之日起生效的"雇主匹配缴款"应归于其账户的100%部分。
前第一联邦雇员将按照二比四《计划》第14.2(b) (四)条规定的年度分级归属时间表;但是如果前第一联邦雇员在第一联邦储蓄银行及其控制集团成员在第一联邦收购日期之前为其提供的任何服务,将在确定个人的素质年限时予以考虑。
(c)前第一联邦雇员根据第一联邦401(k)计划从其账户获得的任何贷款实物应继续按照其条款支付;但是如果署长可在其剩余期间扩大任何此种贷款,以适应雇员薪金期间的任何变动;并进一步提供,雇员必须偿还所有这些贷款,才能从计划中获得贷款。
(d)前第一联邦雇员可从该雇员的第一联邦匹配缴款账户中提取估值日期确定的该账户的全部或部分既定价值,条件是提取的款项已记入计划或第一联邦401(k)号计划,合计期限至少为24个月,或这类雇员已参加计划或第一联邦401(k)号计划,合计期限至少为60个月。在任何计划年份,只能获得一次这样的退出。
C-10
附件八
对前雇员的特别规定
的
威斯康星州霍华德格罗夫国家银行
东威斯康星州Bancshares公司与Webster金融公司合并,并合并为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威斯康星州Howard Grove国家银行( "SBHG" )与全国协会Webster Bank( "Webster Bank" )合并并为Webster Bank,于2005年3月1日或前后生效( "SBHG并购日期" ) 。
韦伯斯特银行于2005年4月15日或前后将SBHG的零售银行业务出售给一个不相关的第三方( "零售分行销售日期" ) ,并保留SBHG的健康储蓄账户业务。
在SBHG收购日期之前,SBHG是为SBHG雇员及其受控团体成员的利益而维持的第401(k)节规定的缴款计划( "SBHG401(k)计划" )的发起人。SBHG401(k)计划与2005年4月30日营业结束时生效的计划(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合并并为计划。
在SBHG收购日期之前是SBHG的雇员或其控制集团的成员,并且在SBHG收购日期上成为Webster Bank的雇员或其控制集团的成员的每个个人在本文中被称为"前SBHG雇员" 。
(1)在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当日及之前的期间内,前SBHG雇员并无就第3.1条而言被视为参与公司的雇员,亦无资格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1)在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当日及之前的期间内,前SBHG雇员并无就第3.1条而言被视为参与公司的雇员,亦无资格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因此,在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之前的期间内,前SBHG雇员没有资格对该计划作出任何贡献,也没有资格根据该计划接受任何公司对SBHG或其控制集团成员在SBHG收购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或支付的补偿的分配,或对所提供的服务或支付的补偿,Webster银行或其控制组的成员在SBHG收购日期之前或之后并且在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之前。
(2)自紧接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后的翌日起,前SBHG雇员如没有终止在Webster Bank及其零售分行销售日期的受控团体成员的雇用,而该前SBHG雇员仍受Webster Bank或其受控团体成员雇用,并有资格在紧接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前参与SBHG401(k)计划,即有资格参与该计划。
C-11
前SBHG雇员如未终止韦氏银行及其零售分行销售日期控制小组成员的雇用,但仍受韦氏银行或其控制小组成员雇用,但在紧接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之前没有资格参加SBHG401(k)计划,则在符合第3.1节的规定(考虑到为此目的,它们在SBHG获取日期之前为SBHG或其控制组的成员执行的任何服务和它们在SBHG获取日期之后为Webster Bank或其控制组的成员执行的任何服务) 。
(3)以下条文适用于在紧接《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前根据《SBHG401(k)计划》有帐户余额并自《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起生效的《SBHG401(k)计划》将其帐户余额转入《SBHG401(k)计划》的每名个人。
(a)根据SBHG401(k)计划,该个人账户中可归因于该个人"选择性推迟"的部分应被称为该个人的SBHG推迟缴款账户。个人账户中可归于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安全根据SBHG401(k)计划, "港口匹配捐款"应被称为个人的SBHG匹配捐款账户。根据SBHG401(k)计划,该个人账户中可归因于个人"酌情雇主缴款"的部分应称为该个人的SBHG利润分享缴款账户。根据SBHG401(k)计划,该个人账户中归因于该个人"过期缴款"的部分应称为该个人的SBHG过期账户。
(b)尽管计划第14.2(b)条有规定:
(i)前SBHG雇员将百分之百(100% )归属于他或她的SBHG匹配缴款账户和SBHG利润分享缴款账户,自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起生效。
在SBHG获得日期之前受雇于SBHG或其控制集团成员的个人,在SBHG获得日期之前终止与SBHG及其控制集团成员的雇用,并且"不安全港口配对缴款
C-12
前SBHG雇员将按照计划第14.2(b) (i) (B) (II)节规定的三年悬崖归属时间表归属于其配对缴款账户;但是如果前SBHG雇员在SBHG收购日期之前为SBHG或其控制组成员提供的任何服务,将在确定个人的素质年份时予以考虑。
前SBHG雇员将按照二比四《计划》第14.2(b) (四)条规定的年度分级归属时间表;但是如果前SBHG雇员在SBHG收购日期之前为SBHG或其控制组成员提供的任何服务,将在确定个人的素质年份时予以考虑。
(c)前SBHG雇员根据SBHG401(k)计划从其帐户取得的任何贷款实物应继续按照其条款支付;但是如果署长可在其剩余期间扩大任何此种贷款,以适应雇员薪金期间的任何变动;并进一步提供,雇员必须偿还所有这些贷款,才能从计划中获得贷款。
(d)截至SBHG401(k)计划合并日期(或其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计划管理员可将贷记在SBHG401(k)计划下的投资基金的款项转入计划下的相应投资基金。在此种转移日期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计划管理员可以限制受SBHG雇用的个人或在SBHG收购日期之前受其控制的集团的一名成员将这种数额转移到根据该计划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投资基金的能力。在这一期限届满后,这些款项可以重新转移到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根据该计划设立的其他投资基金。
C-13
附件九
对前雇员的特别规定
的
纽米尔银行
NewMil Bancorp Inc.与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合并并并入,NewMil Bank( "NewMil" )与Webster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Webster Bank" )合并并并入Webster Bank,自2006年10月6日起生效。NewMil Bancorp Inc.与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合并的日期以及NewMil与Webster Bank合并的日期在本文中被称为"NewMil并购日期" 。
在新Mil收购日期之前,新Mil是为新Mil雇员及其控制集团成员的利益而维持的第401(k)节规定的缴款计划的发起人,该计划题为"新Mil银行储蓄和保护计划" ( "新Mil401(k)计划" ) 。纽米尔401(k)计划与2007年8月1日或前后生效的计划( "纽米尔401(k)计划合并日期" )合并并纳入计划。
在NewMil收购日期之前是NewMil的雇员或其控制组的成员的每个个人在此被称为"前NewMil雇员" 。
以下规定适用于在紧接新Mil401(k)计划合并日期之前根据新Mil401(k)计划有账户余额并自新Mil401(k)计划合并日期起将其账户余额转入计划的前新Mil雇员。
(1)根据《新密尔计划》可归因于"第401(k)条延迟缴付"的该个人帐户的部分,须称为该个人的新密尔递延缴付帐户。根据《纽米尔401(k)计划》归因于"雇主匹配缴款"的个人账户的部分应称为个人的纽米尔匹配缴款账户--经常账户。根据纽米尔401(k)计划,该个人账户中可归因于"安全港匹配捐款"的部分应称为该个人的纽米尔匹配捐款账户--安全港。根据《纽米尔401(k)计划》归因于"雇主非选择性缴款"的个人账户部分,应称为该个人的纽米尔利润分享缴款账户。根据《纽米尔401(k)计划》可归因于"过期缴款"的个人账户部分应称为该个人的纽米尔过期账户。
(2)尽管计划第14.2(b)条有规定:
(a)前纽米尔雇员将拥有其纽米尔递延缴款账户、纽米尔匹配缴款账户-安全港和纽米尔过渡账户的百分之百(100% ) 。
C-14
(b)前新Mil雇员将按照下列时间表归入其新Mil匹配缴款账户----定期缴款账户和其新Mil利润分享缴款账户;但是如果任何前纽米尔雇员在纽米尔收购日期前为纽米尔公司或其控制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将在确定个人的素质年份时予以考虑:
| 不到1年 |
0 | % | ||
| 至少1年归属 |
20 | % | ||
| 至少2年归属 |
40 | % | ||
| 至少3年归属 |
60 | % | ||
| 至少4年归属 |
80 | % | ||
| 至少5年归属 |
100 | % |
(c)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在确定前新Mil雇员的就业开始日期是否在第14.2(b) (i) (B)条的目的下在2004年9月1日之前,或在确定前新Mil雇员在12月30日是否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素质年限时,不得考虑前新Mil雇员在新Mil收购日期之前为新Mil或其控制集团成员履行的服务时间,2002年为第14.2(b)节的目的。
(3)前新Mil雇员根据新Mil401(k)计划从其帐户取得的任何贷款或贷款,须予转让实物应继续按照其条款支付;但是如果计划管理员可在其剩余期间扩大任何此种贷款,以适应借款人工资期间的任何变动;并进一步提供,借款人须偿还所有该等贷款,才可从计划中获得贷款。
(4)年满59岁及一半 (59-1/2)可从他或她的纽米尔配对捐款帐户中提取-定期将该帐户的全部或部分既定价值从估值日期确定(不论他或她是否百分之百(100% )归属于该帐户) 。
前新Mil雇员如遇到第11.1条所界定的困难(不论他或她是否百分之百(100% )归属于该帐户) ,可从其新Mil配对缴款帐户中提取-该帐户在估价日期确定的全部或部分既定价值。
(5)自新Mil401(k)计划合并日期起(或其后在行政上可行时尽快) ,计划管理员可将贷记于新Mil401(k)计划下的投资基金的款项转拨至该计划下的相应投资基金。在此种转移日期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计划
C-15
管理员可限制在纽米尔收购日期之前受雇于纽米尔公司或其控制集团成员的个人向根据该计划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投资基金重新转移这些数额的能力。在这一期限届满后,这些款项可以重新转移到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根据该计划设立的其他投资基金。
C-16
附件x
雇员的特别规定
的
Webster保险公司和webster风险
2008年2月1日,韦伯斯特金融公司出售了其对韦伯斯特保险公司和韦伯斯特银行(全国协会)其他附属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权益,这些公司是韦伯斯特金融公司(统称"韦伯斯特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的一部分。2008年4月21日,韦伯斯特金融公司出售了对韦伯斯特风险服务公司( "韦伯斯特风险" )的股份。以下规定适用于出售韦氏保险公司或韦氏风险公司雇员的个人:
(1)韦氏保险公司在韦氏金融公司出售其对韦氏保险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日期雇用个人,或韦氏金融公司在韦氏风险出售其对韦氏风险的权益的日期雇用个人,则该个人根据本计划的帐目,须自该出售日期起100%归属。
(2)如: (a)韦氏保险公司在韦氏金融公司出售其对韦氏保险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日期雇用个人,(b)该个人不再有资格参加该计划,并有资格参加由该保险公司或Webster Risk(视情况而定)的购买人赞助的第401(k)条计划;及(c)该个人根据该计划有未偿还的计划贷款,则: (i)该个人可选择接受,作为根据该计划有资格延期分配其账户余额的一部分,实物分发代表该贷款未付余额的贷款说明;此类个人可选择将该贷款说明从该计划的受托人直接转交该购买人维持的第401(k)条计划的受托人;条件是第401(k)条的规划实物贷款票据的延期作为贷款票据直接展期的一个条件,雇员必须执行一项承认,即由这些购买者维持的第401(k)条计划的受托人将取代计划的受托人,成为贷款票据的债权人。贷款票据的条款不能作任何其他修改,贷款票据的条款仍应按照其条款支付;但是,条件是,贷款通知书的摊销时间表可予修改,以反映雇员的薪金期间的变动,但只有在对摊销时间表的修改没有导致贷款的还款期延长的情况下。
C-17
附录D
与计划的ESOP部分有关的特别规定
第一家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与韦伯斯特金融公司合并,并合并为韦伯斯特金融公司,第一家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与韦伯斯特银行全国协会( "韦伯斯特银行" )合并,自2004年5月14日起生效。第一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与韦伯斯特金融公司合并的日期和第一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与韦伯斯特金融公司合并的日期,在此称为"第一联邦收购日期" 。
自2004年12月31日营业结束(ESOP合并日期) 、Webster银行雇员股份计划(Webster ESOP)和美国第一联邦储蓄银行雇员股份计划(第一联邦ESOP)合并并纳入该计划起生效。计划中归于Webster ESOP和第一联邦ESOP的部分在本文中被称为"ESOP计划的一部分" 。
该计划的ESOP部分构成了根据《守则》第401(a)节制定的股票奖金计划,旨在根据《守则》第407(d) (6)节和第4975(e) (7)节构成雇员股票所有权计划。该计划的ESOP部分旨在主要投资于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的普通股,Webster Bank的母公司(在此称为"公司股票" ) 。
在ESOP合并日期当日和之后,将不向计划的ESOP部分提供捐款。
D.1节计划ESOP部分的投资基金
自ESOP合并日期起生效: (a) "股票账户" ,Webster ESOP的每个参与者的"其他投资账户"和"过期账户"以及第一次联邦ESOP的每个参与者的"公司股票账户"被转移到根据该计划设立的单一雇主股票基金,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司股票的股份,并被称为"ESOP公司股票基金" ;以及(b)第一次联邦ESOP的每个参与者的"其他投资账户"被转移到根据该计划设立的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名称为"ESOP公司股票基金" 。"第一个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其他投资基金"
D.2节《计划》ESOP部分的参与者
自ESOP合并之日起,凡根据Webster ESOP或第一联邦ESOP账户转入该计划的个人,均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作为积极参与者、退休参与者、终止参与者或残疾参与者) 。就本附录D而言,参加者须包括退休参加者、终止参加者及残疾参加者。
D-1
D.3节参与者在计划ESOP部分的账目
参与人账户中归属于参与人对ESOP公司股票基金的权益的部分,称为参与人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参与人账户中可归因于参与人对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基金的权益的部分应称为参与人的"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 。
D.4节对计划ESOP部分参与者账户的审查
参与者应按照下列时间表,在《计划》ESOP部分下归入其账户:
(a)在紧接ESOP合并日期之前参加Webster ESOP的参与者,在任何时候均应100%归其ESOP公司股票账户所有。
(b)在第一次联邦收购日期为美国第一联邦储蓄银行雇员或其控制集团成员的参与者,以及在紧接第一次联邦储蓄银行合并日期之前为第一次联邦ESOP参与者的参与者,在任何时候均应100%归其ESOP公司股票账户和第一次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所有。
(c)第一联邦储蓄银行或第一联邦收购日期不是美国第一联邦储蓄银行雇员或其控制集团成员但在第一联邦储蓄银行并购日期之前是第一联邦ESOP参与者的参与者,应按照下列附表归属其ESOP公司股票账户和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
| 归属年数 |
核定百分比 | |||
| 少于1 |
0 | % | ||
| 1但少于2 |
20 | % | ||
| 2但小于3 |
40 | % | ||
| 3但小于4 |
60 | % | ||
| 4但小于5 |
80 | % | ||
| 5或以上 |
100 | % | ||
D.5节计划ESOP部分公司股份的投票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每名参加者均有权指示受托人将公司股票(包括部分股票)投票方式分配给该参加者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而受托人只须按照各参加者的指示投票该公司股票;但是如果则就分配给参与人ESOP公司股票帐户的分数股份而言,如受托人在可能反映参与人的指示的范围内,投票给参与人的合并分数股份,则该受托人须当作已按照参与人的指示投票。如果,和
D-2
参与人未指示受托人对分配给该参与人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公司股票的股份进行表决的,该公司股票的股份应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的规定进行表决。
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协议的规定,投票表决作为信托基金一部分持有但无须分配给参与人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公司股票的股份(例如,分配给暂停账户的公司股票的股份) 。
为进一步推行附录D第D.5条,公司须在就公司股票行使表决权时,向受托人及参与人提供或安排向他们提供适当的通知及资料陈述,而该等通知及资料陈述须同时及以同样方式提供,并须具有同样的内容,作为Webster金融公司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及其公司章程和附例向公司股东提供股票。
对于作为信托基金一部分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任何其他权利,如通常可由公司股票持有人行使,包括例如但不限于任何持不同政见者的评估权,或决定是否应公司股票的投标要约而投标股票,则受托人须按照参与人的指示,以符合上述规定的方式行使。然而,尽管如此,对于根据本计划的ESOP部分持有的公司股票,任何股票购买权、权证、购买期权和其他类似的权利,只要受托人确定行使这些权利、权证或期权比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更有利于本计划,则受托人应行使这些权利、权证或期权。在受托人确定计划的ESOP部分没有现金可用于行使这些权利、权证或期权的情况下,受托人可出售作为计划的ESOP部分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资产的股份,并将其收益用于行使这些权利、权证或期权。
D.6节该计划ESOP部分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
计划ESOP部分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如下:
(a)如果公司股票有一个公认的市场,公司股票的股票价值应以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6条登记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公司股票价格为基础;或(ii)公司股票未在该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该计划有利的价格不低于当前投标所确定的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由独立于Webster金融公司和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人士(该法第3(14)节所指)报价。
(b)如公司股票并无普遍认可的市场,则公司股票的股份价值须为该等股份在
D-3
该等股份的确定须以诚信为依据,并以自转让之日起的所有有关因素为依据,而诚信的确定须以独立评估人独立作出的评估为依据(在《守则》第401(a) (28) (C)条的含义内) 。
D.7节要求雇主购买计划ESOP部分分发的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如果在发行时从计划的ESOP部分发行的任何公司股票"不能在已确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 (如下所界定) ,则根据这种分配收到的公司股票的接受者有权在放置期权期间(如下所界定)要求公司(或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如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禁止公司购买公司股票的股份,则可在购买期权期限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相当于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值(根据本附录D第D.6节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附录D第D.7节所描述的认购权,只能由参与者、其受益人、参与者或受益人的受赠人(但仅限于该受赠人作为礼物收到的公司股票的股份)或因参与者或其受益人死亡而转让公司股票的人(包括遗产或其分配人)行使。本计划有权优先购买(但无义务)依照本附录D第D.7节向本公司或韦氏金融公司投标的任何公司股票。附录D第D.7节所描述的认购权,只能由参与者、其受益人、参与者或受益人的受赠人(但仅限于该受赠人作为礼物收到的公司股票的股份)或因参与者或其受益人死亡而转让公司股票的人(包括遗产或其分配人)行使。本计划有权优先购买(但无义务)依照本附录D第D.7节向本公司或韦氏金融公司投标的任何公司股票。本公司或韦氏金融公司(或本计划,如本计划行使其优先拒绝的权利)有权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决定权,选择支付作为总分配的一部分(在《守则》第409(h) (5)条的含义内)而依据本附录D D.7节以一笔整笔款项购买的任何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或如果提供足够的担保,则以大致相等的年度分期付款方式,从本附录D D.7节规定的期权行使后30天开始,但不超过5年,并以合理利率(由公司决定,或如计划选择购买该等股份,则由计划管理人)支付任何未付分期付款余额的利息。如公司或韦氏金融公司(或计划书,如该计划行使其优先购买权)须依据附录D第D.7节购买公司股票,而该公司股票是作为分期付款分配的一部分分发的,该公司股票的购买价应在行使附录D D.7节规定的期权后三十(30)天内一次性支付。附录D第D.7节所描述的认购权,只能由参与者、其受益人、参与者或受益人的受赠人(但仅限于该受赠人作为礼物收到的公司股票的股份)或因参与者或其受益人死亡而转让公司股票的人(包括遗产或其分配人)行使。本计划有权优先购买(但无义务)依照本附录D第D.7节向本公司或韦氏金融公司投标的任何公司股票。本公司或韦氏金融公司(或本计划,如本计划行使其优先拒绝的权利)有权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决定权,选择支付作为总分配的一部分(在《守则》第409(h) (5)条的含义内)而依据本附录D D.7节以一笔整笔款项购买的任何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或如果提供足够的担保,则以大致相等的年度分期付款方式,从本附录D D.7节规定的期权行使后30天开始,但不超过5年,并以合理利率(由公司决定,或如计划选择购买该等股份,则由计划管理人)支付任何未付分期付款余额的利息。如公司或韦氏金融公司(或计划书,如该计划行使其优先购买权)须依据附录D第D.7节购买公司股票,而该公司股票是作为分期付款分配的一部分分发的,该公司股票的购买价应在行使附录D D.7节规定的期权后三十(30)天内一次性支付。
为本附录D D.7节的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放期权期限"系指(i)自公司股票发行日期之后开始的第六十(60)天期限;及(ii)下一个计划年度的第六十(60)天期限,第二个第六十(60)天期限由
D-4
本公司根据《守则》第409(h) (4)条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但是如果上述第二个第六十(60)天期间,不得在上文(i)段所列第一个第六十(60)天期间终止后的12月31日(A)日前开始;及(B)已向终止参与人提供有关公司股票价值的书面通知。然而, "放置期权期限"不包括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禁止公司和韦氏金融公司履行附录D D.7节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时间。
(b)如果公司股票不是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在国家证券协会赞助的系统上报价,或者根据任何联邦或州证券法律、根据任何条例或任何影响到这些股票的协议受到限制,使这些股票的自由交易程度低于不存在这种限制的情况,则公司股票的股票将被视为不可在既定证券市场"随时交易" 。
D.8节第一次拒绝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从本计划的ESOP部分发行的任何公司股票,如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在国家证券协会赞助的系统上报价,则本公司和本计划有权在接受人以出售或其他方式转让该公司股票之前,先购买该公司股票,(a)根据附录D第D.6节确定的截至购买日期的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或(b)购买价格及潜在买家(计划或公司除外)提供的其他条款真诚的诚信要约购买这种公司股票。根据附录D第D.8节购买公司股票的第一项权利,应由公司行使,而该计划(该计划优先于公司)在计划管理人收到公司股票持有人的书面通知后14天内真诚的已收到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诚信要约,该通知应指明要约人和该要约的所有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建议的购买价格) 。计划管理人可要求有权根据该计划获得公司股份分配的参与者(或受益人)执行证明公司和附录D第D.8节规定的计划的权利的股份转让和限制协议,作为分配该等股份的条件。
D.9节没有其他权利发行或呼叫公司股票从股东持股计划的部分
除本附录D第D.7节和第D.8节另有规定外,除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计划的ESOP部分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受任何投标、召回或其他选择权或任何买进销售或类似的协议,无论是由计划持有,还是由计划分发,无论计划的ESOP部分是否符合《守则》第4975(e) (7)条规定的"雇员股份所有权计划" 。尽管有相反的规定
D-5
在该计划中,附录D第D.9节以及附录D第7节和D.8节赋予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保护不受终止、修改或修改,只要这些条款适用于在该计划的ESOP部分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股份。
D.10节合格与会者的多样化选举
(a)每名合资格参加者(如下文所界定)可在合资格选举期间(如下文所界定)的每个计划年度结束后90天内每年选出一次多元化选举(如下文所界定) ,选举数额不超过该计划年度最后一天记入该合资格参加者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款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 ) (在适用该百分之二十五(25% )限额时,可考虑以前根据附录D D.10节进行多样化选举的数额;但是,条件是根据本附录D第10节的规定,合格参与者可以进行最后一次多样化选举的计划年,适用本句,将"百分之五十(50% )改为"百分之二十五(25% ) 。依据附录D D.10节进行的任何选举,均须以计划管理员提供的一份或多于一份表格的书面形式进行,并须在选举所关乎的计划年度结束后九十(90)天内由计划管理员收到。
(b)为本附录D D.10节的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i) "合格参与者"任何参加者,如: (A)已参加该计划、韦伯斯特公共服务计划和第一联邦公共服务计划至少十年;及(B)已年满五十五岁(55岁) 。
(ii) "合格选举期"指由参加者年满五十五岁(五十五岁)开始的六个计划年期(如较后由参加者首次成为合资格参加者的计划年期开始) 。
(iii) "多样化选举"指以下任何一种:
(A)合格参与者选择从计划中撤出须进行多样化选举的数额。除合格参与人另有选择外,合格参与人依据多元化选举提取的款项,应当以公司股票的全部股份分配;但是如果该现金须分配以代替任何分数股份;进一步提供,合资格参加者可在附录D第D.10(a)节所述的选举表格上以书面选举,以接收根据本多样化选举提取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款项;或
D-6
(B)合资格参与者选择将受多元化选举限制的款额投资于计划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ESOP公司股票基金除外) 。计划管理员须向合资格的参加者提供足够数目的投资基金,以符合守则第401(a) (28) (B)条的规定。计划管理人可酌情准许将须经多样化选举的款项从计划的ESOP部分转移至非ESOP 为了遵守附录D D.10节的规定,计划的一部分,提供根据非ESOP 该计划的一部分符合《守则》第401(a) (28) (B)条的规定, 《守则》或ERISA并不禁止这种转让。受托管理人须按照计划署长根据附录D第D.10节不时采用的程序,遵守从参与者收到的任何投资指示。
须进行多样化选举的款项的分配或投资,应不迟于多样化选举结束后九十(90)天内进行。
D.11节计划中参与者账户中公司股票的股息
(a)将公司股票的股息记入参与人ESOP公司股票账户,受托人以附加公司股票的形式收到,该公司股票的股息应分配给参与人ESOP公司股票账户,并作为ESOP公司股票基金的一部分投资。
(b)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收到的记入参与人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公司股票的股息,应按参与人的指示:
(i)分配给参加者的ESOP公司股票帐户,并在支付该股票帐户的计划年度季度结束后九十(90)天内作为ESOP公司股票基金的一部分投资;或
(ii)在支付该款项的计划年度季度结束后九十(90)天内分发给该参加者。
尽管如此,如果就计划年度季度分配给参加者的现金红利数额不等于或超过10.00美元,则该红利不得分配给参加者,但应分配给参加者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并作为ESOP公司股票基金的一部分投资。
参加者就其ESOP公司股票账户贷记的任何现金股利所作的选择,在参加者按照
D-7
计划管理员制定的程序。如参加者没有按照计划管理员订立的程序,就其ESOP公司股票账户贷记的任何现金股利作出选择,则该参加者须当作已选择将该股利分配给该参加者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并作为ESOP公司股票基金的一部分投资。
尽管如此,2005年1月1日之前受托人(或前任受托人)收到的任何公司股票红利贷记参加者ESOP公司股票账户,应依照D.11(b) (ii)节以现金分配给参加者。
D.12节第一个联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投资账户的投资
参加者可选择将贷记其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的款项直接投资于非ESOP 计划的一部分。参加者的第一个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的投资应遵守计划第7.4节的规定,受托人应遵守参加者根据该条通过的程序发出的任何投资指示。
D.13节计划贷款和参与者提款
计划第十条(涉及计划贷款)和计划第十一条(涉及参与者提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参与者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或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此外,计划ESOP部分下贷记给参加者ESOP公司股票账户或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的任何款项,在确定非ESOP 计划中有资格获得计划贷款或参与者提款的部分。
D.14节分配方法
参加者ESOP公司股票账户和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的分配方式如下:
(a)除非参加者(或参加者的受益人)按照(b)款另有选择,否则参加者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及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的分配须以公司股票的全部股份进行,但以现金代替公司股票的部分股份进行分配除外。公司股票的股数和以现金分配代替公司股票的部分股份的数额,应当根据公司股票的估值日期计算。
(b)参加者(或参加者的受益人)可向计划管理员提交一项不可撤销的选择,以接受全部或部分(作为参加者(或参加者的受益人)的分配,而计划管理员须相互
D-8
确定)他或她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和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的现金。该等选择须以计划管理员提供的一份或多于一份表格以书面作出,并须在根据(a)款分发公司股票的任何股份前,由计划管理员收到。参加者选择以现金分发其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全部或部分时,该现金的数额应根据ESOP公司股票账户中公司股票的估值日期计算。
(c)参加者ESOP公司股票账户和第一联邦ESOP其他投资账户的分配应采用下列分配方式之一,由参加者(或参加者的受益人)以计划管理员提供的一种或多种表格以书面选出:
一次总付分配;或
(ii)在指明期间以大致相等的年度、季度或每月分期分配,该期间不得超过参加者的预期寿命或参加者及其配偶的共同预期寿命;或
(三)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如没有作出上述选择,则分配款项须以大致相等的定期付款(不少于每年一次)方式进行,该定期付款可包括在不多于
(i)5年;或
对于账户余额超过1080000美元的参加者,每215000美元或其部分余额超过1080000美元的5年加1年(但不超过5年) 。
上述阈值数额应根据《守则》第409(o) (2)条和第415(d)条的规定,为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计划年份调整。
(d)尽管计划另有相反的规定,凡受托人拟在周年开始日期作出或开始作出分发,则可在该周年开始日期作出或开始作出分发,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但是,条件是则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附录D分配的福利,均须在下列各项中最早作出或开始:
(i)计划第12.2(a)条所指明的日期;
(ii)计划第12.2(b)条所指明的日期;或
D-9
除非参加者另有选择,在计划年度结束后一年:
(A)参加者因其正常退休日期、残疾或死亡而离职;或
(B)在参加者以其他方式分开服务的计划年度之后的第五个计划年度,但如该参加者在该计划年度之前由公司或其附属团体的成员重新雇用,则本条不适用。
D.15节三年或三年以上归属年限的参与者的多样化选举
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计划年份,每名参加者(或该参加者的受益人)如有至少三个素质年限,可选择将其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合资格部分投资多元化,并将其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合资格部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贷记计划所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基金除外) 。该计划应根据本条D.15向参与者提供不少于三个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基金除外) ,每一基金均应多样化,并应具有重大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该计划应根据本条D.15向参与者提供不少于三个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基金除外) ,每一基金均应多样化,并应具有重大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参加者ESOP公司股票账户中符合本节D.15多样化规定的合格部分应按照下列时间表确定:
| 计划年度开始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合资格部分 受多样化影响的账户 |
|||
| 2007年1月1日 |
33 | % | ||
| 2008年1月1日 |
66 | % | ||
| 2009年1月1日或之后 |
100 | % | ||
然而,如果参加者年满55岁(55岁)并且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至少完成了三个素质年份,则该参加者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合格部分应相当于百分之百(100% ) ,并且该参加者的ESOP公司股票账户的所有股票账户均应遵守本节D.15关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所有计划年份的多样化规定。
D.16节其他计划条文的适用性
计划的所有规定均应适用于计划的ESOP部分中的参与者,除非这些规定被本附录D的条款所取代。
D-10
附录E
与某些任择形式的福利有关的特别规定
E.1节本节E.1应在消除日期(如E.2节所界定)之前适用于在1984年8月22日之后获得一小时服务的每一参加者。
(a) (i)如该参加者在年金开始日期尚未结婚,则除非该参加者选择以另一种形式领取补助金,否则该参加者的生活补助金须以年金的形式支付。
(ii)如该参加者在年金开始日期结婚,则利益须以(b)款所描述的合资格连带及遗属年金的形式支付。然而,如果参与人和参与人配偶放弃根据E.1(d) (i)节领取的合格的联合和遗属年金,则本条E.1(a) (ii)不适用。
(iii)在死亡当日已结婚的参加者在死亡当日的年金开始日期之前死亡时须支付的利益,须在选择其配偶时,以(c)款所述的合资格退休前遗属年金的形式支付。然而,如果参与人和参与人配偶根据E.1(d) (i)条放弃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则本条E.1(a) (iii)不适用。如果参加者在配偶的同意下放弃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则死亡抚恤金应以第13.3节所列表格之一支付给参加者的指定受益人。
如果该参加者按照计划的规定要求在离职前提出退出,参加者的配偶必须在退出之日之前的90天内以书面同意退出。任何这种同意都必须承认撤回的影响,并必须由计划管理员或公证人见证。
如果参加者按照计划的条款要求贷款,参加者的配偶必须在贷款日期之前的九十(90)天内书面同意将其帐户的既得部分用作贷款的担保。任何这种同意必须承认贷款的效力,并必须由计划管理员或公证人见证。
(b)合格的联合和遗属年金是一种直接向参加者支付的终身年金,年金付款相当于参加者在参加者死亡后继续向幸存配偶支付的参加者年金的百分之五十(50% ) 。
(c)合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是参加者遗属配偶寿命的年金,其精算等值为参加者账户的既定部分,从估值日期起确定。
E-1
(d) (i)参加者必须在(d) (iii)款所指明的适用期间,以书面选择放弃终身年金、合资格的联合及遗属年金或合资格的退休前遗属年金,如属已婚参加者,则必须包括参加者配偶的书面同意。这种同意必须由计划代表或公证人见证,并必须具体承认这种选举的效果、任何其他指定受益人,以及在放弃共同和遗属年金的情况下,选择的付款形式。根据本款(d) (i)项作出的同意对其后的配偶并无约束力。如计划署署长信纳由于没有配偶或配偶不能找到,或在规例所订明的其他情况下,不能取得同意,则无须获得同意。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选择,未经配偶同意,可在选举期间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撤销。配偶同意后对指定受益人所作的变更应视为放弃。任何其后放弃本款(d) (i)所述年金的选择,必须符合本款(d) (i)的规定。
(ii)计划署长须在年金开始日期前不少于30天及不多于90天,向本条E.1适用的每名参加者提供书面解释,说明:
(A)合资格的联合及遗属年金的条款及条件,或(如属未婚参与者)终身年金的条款及条件;
(B)参加者有权放弃合格的联合和遗属年金,或(如参加者未婚)终身年金,以及放弃的效力;
(C)描述根据本条E.1可供选择的付款形式的重要特征及相对价值;
(D)参与人配偶同意放弃共同及遗属年金的规定,以及配偶同意明确承认放弃的效力、任何指定受益人及选择的付款形式;及
(E)参加者撤销放弃的权利及撤销的效力。
(三) (A)合资格的联合和遗属年金及终身年金的选举期为年金开始日期终止的九十(90)天。
(B)有关合格退休前遗属年金的选举期限自参加者计划年度的第一天开始
E-2
年满三十五岁(三十五岁) ,或较后成为参加者的日期,并于福利开始的日期或参加者死亡的日期较早时结束。如果本条E.1所适用的参加者在选举期间开始之前离职,选举期间应从离职之日开始。
(iv) (A)计划署长须向本条E.1适用的每名参加者提供一份关于退休前遗属年金的书面解释,其中载有与(d) (ii)款所规定的资料相若的资料。除第(d) (iv) (B)款另有规定外,该书面解释须在以下四个期间中的任何一个期间内提供:
(I)由计划年度的第一天开始的期间三十二(32)在参加者年满35岁的计划年度前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终止;
(II)自个人成为参加者之日起的连续12个月期间;
(III)自退休前遗属年金不再获补贴的日期起计的连续12个月期间第1.401(a)节-20规例的条文;或
(IV)自退休前遗属年金首次对参加者生效之日起的连续12个月期间。
(B)如参加者在三十五(35)岁前已离职,则本款(d) (iv)所规定的书面解释,须在离职日期起计的连续十二(12)个月期间内提供。
E.2节为本附录E的目的,取消日期为: (a)2003年10月20日之后第二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 (b)第九十(90)这个)在公司每名雇员获提供一份摘要的日期后一天,该摘要载列计划中与雇员可根据该计划获得的可供选择的福利形式有关的条款,并符合规例的规定2530.104b-3关于材料修改的总结。
E-3
附录F
关于成为联合银行雇员的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根据韦伯斯特银行、全国协会和联合银行于2018年5月22日签署的采购和假设协议( "协议" ) ,截至协议规定的"结束日期" ,全国协会、韦伯斯特银行将其部分零售业务出售给联合银行。凡在结束日期为韦伯斯特银行、全国协会或其附属集团的雇员并参与了该计划,并在销售此种零售业务时成为联合银行雇员的个人,均应适用下列规定:
(1)如任何个人是韦氏银行、全国协会或其附属团体在协议所界定的截止日期雇用的,而由于将韦氏银行的一部分出售给联合银行,全国协会的零售业务成为联合银行的雇员,则该个人根据该计划的帐目,须自协议所界定的截止日期起100%归属。
(2)如: (a)Webster银行、全国协会或其附属团体在协议所界定的截止日期雇用个人; (b)该个人不再有资格参加该计划,接受联合银行的雇用提议,并有资格参加由联合银行酌情赞助的第401(k)条计划; (c)该个人根据该计划有未偿还的计划贷款,然后: (i)该个人可选择根据该计划接受其帐户余额的合格延期分配实物分发代表这种贷款未付余额的贷款说明;此类个人可选择将该贷款说明从计划受托人直接转交联合银行维持的第401(k)节计划的受托人;条件是联合银行维持的第401(k)节计划接受这样一种做法。实物贷款票据的延期作为贷款票据直接展期的一个条件,雇员必须执行一项确认,即联合银行维持的第401(k)节计划的受托人将取代计划的受托人,作为贷款票据的债权人。贷款票据的条款不得作任何其他修改,贷款票据必须继续按照其条款支付;但是,条件是,贷款通知书的摊销时间表可予修改,以反映雇员的薪金期间的变动,但只有在对摊销时间表的修改不导致贷款的还款期延长的情况下。
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