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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翻译)

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5月28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名称为“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2条   

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CC01080电子元器件制造

  

i501010产品设计

  

F401010国际贸易

  

C801990其他化学材料制造业

  

C802990其他化学制品制造业

  

CA02990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业

  

IG03010能源技术服务

  

i199990其他咨询服务

  

J101090废物处置

  

1.集成电路;

  

2.各类半导体零部件,如混合电路、IC卡及电路模组等;

  

3.微型计算机、微处理器、外围支持和系统产品的零部件,如接触图像传感器(CIS)和液晶显示器(LCD)等;

  

4.半导体存储器及其系统产品的零部件;

  

5.应用于数字信号采集传输系统的半导体及其系统产品的零部件;

  

6.电信系统中使用的半导体及其系统产品的零部件;

  

7.集成电路的测试与封装;

  

8.生产口罩;

  

9.公司制造过程中同时产生的金属、衍生燃料和化工产品;

  

10.关于可持续发展、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及半导体晶圆厂相关事务的管理咨询服务;

  

11.废物和制造业产出的清理、回收和处置(仅限于科学园以外的废物处置处理);

  

12.以上所有项目及其应用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推广及售后服务;

  

13.亦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出口/进口贸易业务。


第2-1条   

公司可以作为担保人。

第2-2条   

公司成为其他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其投资总额可以不受《公司法》第13条规定的不超过自有实收资本40%的限制。

第3条   

公司应将总部设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必要时,经董事会决议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所。

第4条   

公司公告应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   

股份

第5条   

公司总资本金额为二千六百亿新台币占二千六百亿股,按每股面值十新台币(新台币10元)计算。董事会获授权分期发行该等未发行股份。每股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根据《ROC公司法》或相关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资金,一百五十亿元新台币内,为有权益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即一千五亿股,每股面值十元新台币(新台币10元)。董事会获授权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分期发行未发行股份。

  

而且,资本,在二百亿元新台币内,为认股权证,即以每股十元新台币(新台币10元)的面值发行二十亿股。董事会获授权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分期发行未发行股份。

  

库藏股转给职工、发行股票、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奖励的受赠人,可以是满足特定要求的公司子公司员工。

第6条   

公司股票均为有名股票,依法经正式认证后发行。

  

该公司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在账簿上布线的方式交付股票,而不是打印实物股票。在发行其他证券时,同样的规则也适用。

第7条   

股份过户登记须于任何普通股东大会召开前60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或公司按计划派发股息、利息及红利或任何其他利益的记录日前5日全部暂停办理。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8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前者每年由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依法召集一次,后者必要时依法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视像传播网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方式召开。

第9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通过在代表代为出席的代表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方式,出具公司印制的载明授权范围的代表委托书。

第10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11条   

除非《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决议应在持有并代表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的会议上作出,并在该会议上以过半数股东对决议投赞成票。


第四节   

董事及委员会

第12条   

公司应由股东大会通过提名制度从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中选出九(9)至十一(11)名董事,任期三年。董事可连选连任。

  

至少三(3)名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一以上者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持股及兼任其他职务的限制、提名选举方式等相关事宜,以适用法律为准。

第13条   

公司应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委员会行使权力时公司应提供的席位、任期、权力、会议规则和资源应受《审计委员会章程》的约束,该章程将另行规定。

第13-1条   

公司成立薪酬委员会,其中的成员人数、任期、职责权利、议事规则、以及公司在任职期间必须提供的资源由薪酬委员会章程另行确定。

第13-2条   

公司成立可持续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其中成员人数、任期、职责权利、议事规则、公司在任职期间必须提供的资源等由可持续发展与提名委员会章程另行确定。

第14条   

公司必须在董事任期内为其购买D & O。

第15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织。董事长由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董事还可在其认为必要时选举一名董事会副主席,以开展公司活动。董事长对内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总经理会议主席,对外代表公司。

第16条   

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责。没有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也在休假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务。没有此种指定的,由董事从他们中间选出一名。

第16-1条   

董事会成员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通过在另一名董事会成员代为出席的代理表格上签名或盖章的方式发出载明授权范围的代理。代表应仅担任一名董事的代理人。

  

除ROC《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要求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通过。

第17条   

全体董事的薪酬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和贡献,按照同行业其他事务所采用的正常费率决定。


第18条   

董事会具有以下职能和职责:

  

1.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审查和审查。

 

2.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3.预算审批和决算审查。

 

4.增资/减资方案审查。

 

  

5.审查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6.重要合同审批。

 

7.审查公司章程或其修订。

 

8.组织章程和重要业务规则审批。

 

9.关于设立、改组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

 

10.批准重大资本支出计划。

 

11.管理人员的任免。

 

12.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13.对总经理提出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查。

 

14.召开股东大会并作业务报告。

 

15.依法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除《证券交易法》第14-4条第4款规定的权限外,根据《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和其他法律授予每位监事的权限应授予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行使。《证券交易法》第4款、第14-4条有关《公司法》规定的主管作为公司代表的活动和能力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每一位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第五节   

管理人员

第20条   

公司可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经理若干名,其聘任、解聘、薪酬等事宜按《ROC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执行。经理层的职称和权限范围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确定。

第六节   

会计

第21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1)经营报告、(2)财务报表、(3)分配收益或弥补亏损的议案等并提交股东大会接受。

第21-1条   

公司应在抵消任何累计亏损后的每个盈利会计年度分配不低于5%的利润作为员工薪酬和不超过0.2%的利润作为董事薪酬;应将不低于前述利润的30%作为员工薪酬分配给入门级员工。

  

前述员工薪酬将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分配。满足董事会规定的特定要求的公司子公司员工,可获此种补偿。董事只能获得现金补偿。

  

公司可以在董事总数三分之二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上,以过半数表决通过的决议,分配前述职工薪酬和董事薪酬,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分配情况。


第22条   

在进行最终结算后,公司应按以下顺序分配净利润(“收益”)(如有):

  

1.缴税。

 

2.弥补前几年的亏损。

 

3.计提10%法定准备金,累计法定准备金已达到公司实收资本的除外。

  

4.由政府官员或其他规定提取或转回特别储备金。

 

5.剩余的,除上一年度未分配收益外,公司按照董事会根据本条款第二款分红政策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因公司在资金密集型行业开展业务,且持续经营处于成长期,故公司的分红政策需结合投资环境、其资金需求、境内外竞争格局及其资本开支预测等因素,并结合股东利益、平衡分红及UMC的长期财务规划等因素确定。董事会应当每年提出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股东股利分配按照20%-100 %区间分配现金股利,按照0%-80 %区间分配股票股利。

第七节   

附加规则

第23条   

公司组织章程另有规定。

第24条   

对于本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所有事项,应适用《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

第25条   

本章程自1980年2月21日起施行,并于1981年2月21日第一次修正、1981年5月16日第二次修正、1981年8月8日第三次修正、1981年10月20日第四次修正、1982年1月15日第五次修正、1983年4月28日第六次修正、1984年3月19日第七次修正、1984年8月7日第八次修正、1985年4月30日第九次修正、1986年4月26日第十次修正、5月23日修正,1987年第十一次、1988年3月5日第十二次、1989年3月25日第十三次、1989年6月6日第十四次、1990年4月14日第十五次、1991年6月29日第十六次、1992年5月7日第十七次、1994年4月22日第十八次、1995年5月4日第十九次、1995年6月21日第二十次、1996年4月11日第二十一次、1997年6月24日第二十二次、5月5日,1998年第二十三次、1999年5月13日第二十四次、1999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次、2000年4月7日第二十六次、2001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次、2002年6月3日第二十八次、2003年6月9日第二十九次、2004年6月1日第三十次、2005年6月13日第三十一次、2006年6月12日第三十三次、2007年6月11日第三十四次、2008年6月13日第三十四次、2011年6月15日第三十五次,2016年6月7日第三十六次、2017年6月8日第三十七次、2018年6月12日第三十八次、2020年6月10日第三十九次、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次、2025年5月28日第四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