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注册权协议
本登记权利协议(本“协议”)由特拉华州公司高通公司(“收购方”)与科罗拉多州有限责任公司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Services LLC(“证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于2026年7月28日仅以根据合并协议(定义见下文)正在被发行的收购方普通股股份的代理人、实际代理人和代表本协议下的持有人的身份订立和订立。
简历
然而,Acquiror、Mod Acquisition Sub,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和Acquiror的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Modular 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公司”)以及证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是日期为2026年6月21日的该特定合并协议和计划(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修改,“合并协议”)的当事人,据此,根据其条款和条件,Merger Sub将与公司合并并入公司,Merger Sub的独立公司存在将终止,公司将继续作为存续公司(“合并”)。
鉴于作为公司愿意完成合并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的条件和诱因,公司已要求收购人订立本协议。
然而,为促使公司完成合并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收购人愿意订立本协议。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各方的契诺和其他约定,并为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现确认并接受其收到和充分性,本协议各方特此约定如下:
1.定义。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合并协议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各自含义。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和根据本协议,以下大写术语应具有以下各自的含义:
(a)“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b)“S-3表格”是指SEC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3表格上的登记声明,因为该表格在本协议日期生效,或SEC自本协议日期及之后根据《证券法》颁布的任何后续或替代的登记声明表格,在类似允许通过引用收购方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纳入或纳入实质性信息的任何此类情况下。
(c)“持有人”是指根据合并协议向其发行收购人普通股股份的股东或根据本协议第6条向其转让根据本协议授予的登记权的受让人。
(d)“可注册证券”对每一持有人而言是指(i)根据合并协议向该持有人发行的收购人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为免生疑问,其中应包括调整持有股份和弥偿托管股份,以及(ii)任何作为股息或其他分配而发行的收购人普通股,以换取或替代上述第(i)条所指的股票,而对所有持有人而言,则是他们作为一个集团持有的可注册证券的总和;但前提是,收购人普通股的股份,包括,为免生疑问,特定持有人持有的调整持有股份和弥偿托管股份,在有关出售此类证券的登记声明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或自动生效后,即不再是可登记证券(x),且此类证券已根据登记声明和本协议第2节处置,(y)在该持有人有资格无需登记出售此类证券时,且根据《证券法》第144条,不受数量限制,当前公开信息的可获得性或根据其规定的销售限制方式或(z)此类股份停止流通的日期。
(e)“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f)“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发售登记及销售可注册证券。
(a)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截止日期后(i)五(5)个营业日或(ii)收购方以表格10-Q提交其2026年第三财政季度季度季度报告后的一个营业日内(以较后者为准),收购方应以表格S-3提交货架登记声明,如收购方符合资格,应为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表格S-3(或当时有效的任何类似条款)(或如果表格S-3无法用于登记根据合并协议将发行的Acquiror普通股股份的转售,则在另一适当表格)(“登记声明”)中根据《证券法》第405条定义的“自动货架登记声明”(“登记声明”),登记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转售;但前提是,收购人将任何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列入注册声明的义务,应明确以收购人事先收到第7条规定的有关该持有人的所有信息和材料以及采取该持有人合理要求采取的所有行动为条件。代替提交此类注册声明,收购方可根据本协议第9节,在(i)截止日期后五(5)个工作日或(ii)收购方2026年第三财季10-Q表格季度报告提交后一(1)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涵盖转售所有可注册证券),该补充文件包含在已由收购方提交的有效自动货架注册声明中的招股说明书,以较晚者为准。公司的法律顾问应有合理的机会在向SEC提交文件之前,对注册声明或此类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和出售股东披露计划进行审查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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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尽管有第2(a)条或第2(c)条的规定:(i)(a)收购人无须在向SEC公开提交的内幕交易政策中规定的收购人的常规季度“停电”期间提交第2(a)条所设想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补充),(b)收购人无须提交第2(a)条所设想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补充),如果收购人根据其合理的善意判断,已确定根据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补充)提供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注册证券将要求收购人公开披露收购人没有其他义务披露或无法合理获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c)如果收购方在根据收购方当时有效的注册声明在全球暂停销售收购方普通股时或在根据SEC规则不允许提交新的注册声明期间未能履行第2(a)节规定的义务,则不应被视为收购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或合并协议项下的义务,前提是,如果收购方根据本条(b)延迟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补充),在导致收购方延迟提交的情况失效或到期后,其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此类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补充);(ii)如果收购方未收到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或审计师的其他必要同意,以将该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纳入注册声明,则在收购方收到此类同意之前,不应要求收购方提交第2(a)节所设想的注册声明,但前提是,该收购方已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获得此类同意。
(c)收购方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i)在注册声明未在向SEC提交时自动生效的情况下,促使注册声明在向SEC提交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宣布生效(并应在收到SEC不会审查注册声明或任何SEC评论已得到SEC满意的解决后的第二(2)个工作日结束前,要求SEC加速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并保持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a)登记声明中所包括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已售出之日,(b)每个持有人有资格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出售所有可登记证券,但不受适用法律规定的数量、现有公开信息的可获得性或出售方式的任何限制,或(c)交割一周年;(ii)为遵守《证券法》关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登记声明中包含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规定,编制并向SEC提交对登记声明的修订以及与之相关的招股说明书的修订或补充,可能是必要的,但仅限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收购人应被要求使注册声明保持有效的情况下;(iii)向每一持有人提供每一持有人合理要求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和任何经修订或补充的招股说明书)的数量,以实现该持有人根据《证券法》拟发售和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发售和出售,但只有在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收购人使注册声明保持有效时;(iv)根据每个持有人合理要求的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州证券或蓝天法律对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进行注册或限定,但前提是,该收购人不得就有关事宜或作为条件而被要求有资格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经营业务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交一般程序送达同意书(如其并无资格或在其他情况下不受一般程序送达同意书规限);及(v)通知所有持有人(根据第11条将该等通知交付予证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其收到有关通知后立即将登记声明及其每项生效后修订已成为或已宣布生效的日期及时间,或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任何招股说明书的修订或补充应已向SEC提交。如果任何可注册证券的股份包含《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性图例,则与根据注册声明或第144条规则出售或转让此类可注册证券有关,包括实物分配,收购人同意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删除此类限制性图例,包括自费促使其法律顾问在收到收购人、其律师或其转让代理人合理要求的持有人的惯常陈述和保证以及任何其他文件(如有)后,就删除此类限制性传说向其转让代理人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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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注册声明暂停发售及销售可注册证券。自登记声明生效日期起及之后的任何时间,收购人可根据登记声明限制可登记证券的要约及出售或其他处分,而持有人将不能根据该声明要约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可登记证券,通过向可登记证券的所有持有人交付书面通知(“暂停通知”)(此种交付应根据第11条通过向证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交付该通知的方式向该等持有人),说明延迟可登记证券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处分是必要的,因为收购人根据其合理的善意判断,已确定可登记证券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处分将要求收购人公开披露与收购人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而当时披露的信息不是,收购人善意地认为,为了收购人的最佳利益;但条件是,收购人不得在任何一(1)年期间内,在超过连续六十(60)天的单一期间或合计超过一百二十(120)天的单一期间内,根据本第3条暂停可注册证券的要约和销售或其他处置;条件是,上述第2(c)条(c)款所载的日期,须按根据本条第3款暂停使用注册声明的天数自动延长(有一项谅解,即该延长不影响该第2(c)条(a)-(b)款的实施)。在构成任何暂停通知基础的事实和情况停止或终止后迅速,收购人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必要的范围内修订注册声明和/或修订或补充其中所包含的相关招股说明书,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所有其他行动,以允许可注册证券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处置尽快重新开始,并在注册声明下的可注册证券的此类要约和销售或其他处分可能重新开始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根据第11条向证券持有人的代理人送达此类通知)。持有人收到暂停通知后,应立即暂停使用登记声明及其中所载的任何招股章程或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章程要约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注册证券,且在收到收购人根据上句发出的可重新开始要约及出售可注册证券或构成其一部分的通知前,不得根据登记声明或其中所载的任何招股章程要约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应当对收购人送达中止通知的事实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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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用支出。与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注册有关的所有自付费用,包括所有SEC费用、蓝天注册和备案费用、纳斯达克通知和备案费用、印刷费用和开支、转让代理人和注册商的费用和开支以及收购方外部法律顾问和独立会计师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应由收购方支付。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收购人不应对任何持有人的销售费用负责,包括(i)承销折扣,(ii)销售佣金,(iii)承销商、经纪人、交易商经理和类似证券行业专业人士的费用、佣金和开支,(iv)适用于出售可注册证券的股票转让税,以及(v)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为任何持有人支付的费用和支出,每一项费用应由持有人按该等持有人所拥有的可注册证券的比例或根据持有人之间的其他约定负责。
5.赔偿。
(a)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购人应就已根据本协议进行登记或可登记证券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索赔、损失、损害赔偿和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诉讼),包括在解决任何已开始或威胁的任何诉讼中发生的任何上述情况,对每一持有人、其每一名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成员和雇员以及其他代理人和代表,以及控制该持有人的每一个人(每一方,“持有人受赔偿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由于或基于对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此类登记所发生的任何该等登记所包含的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基于任何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在其中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收购人违反根据《证券法》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与任何此类登记相关的适用于收购方的《交易法》或州证券法,收购方应补偿每一持有人受赔偿方因调查、准备或辩护与此相关的任何诉讼、索赔或诉讼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和任何其他费用;但条件是,在每种情况下,收购方不得被要求对任何持有人受赔偿方进行赔偿、使其免受损害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但仅限于任何此类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产生于,或基于(i)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而该等陈述或遗漏是根据任何持有人获弥偿方或代表任何持有人获弥偿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作出并符合该书面资料以取得其中专门用途,或(ii)任何持有人获弥偿方未能遵守其根据本协议订立的契诺及协议。
(b)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持有人持有的可注册证券是根据登记声明进行登记、发售、出售、转让或分配的,则该持有人应向《证券法》第15条所指的收购人、其每一位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其他代理人及代表,以及控制这类其他持有人的每一人(每一方均为“收购人受偿方”)提供赔偿,并使其免受因或基于以下原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索赔、损失、损害赔偿和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行动),对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此类登记所发生的关于登记声明、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的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任何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在其中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该持有人违反根据《证券法》、《交易法》或与任何此类登记有关的适用于该持有人的州证券法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而该持有人须向每名收购人获弥偿方偿还其就调查或抗辩任何与其有关的该等诉讼、申索或诉讼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任何其他开支,在每宗个案中,但仅限于该登记陈述书、招股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作出该等不实陈述(或指称不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而该等陈述书、招股章程或其他文件是依赖并符合该持有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以取得该等文件中专门用于该等资料;但条件是,任何持有人须予赔偿的总金额,连同根据第5(d)条作出的任何出资,应限于该持有人收到的该持有人可注册证券的价值,但该持有人实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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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本条有权获得赔偿的每一方(“被赔偿方”)应在该受赔偿方收到根据本协议可寻求赔偿的任何诉讼、索赔或诉讼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向被要求提供赔偿的一方(“赔偿方”)发出通知,并应允许赔偿方承担任何该等诉讼、索赔或诉讼的抗辩;但条件是,负责为该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的赔偿方的大律师应获得被赔偿方的批准(其批准不得无理拒绝,延迟或附加条件),而受弥偿方可参与该等抗辩,费用由该方承担(包括自费聘请自己的律师,除非该等索赔或诉讼中的指定当事人既包括弥偿方,也包括受弥偿方,并且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由于该等当事人之间实际或潜在的不同利益,由同一律师代理双方将是不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向受弥偿方提供单独的律师的费用和成本应由弥偿方承担),并应合理请求,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告知赔偿方所承担抗辩的任何程序的所有进展;但进一步规定,任何受赔偿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发出通知不应解除赔偿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在一定程度上,但仅限于赔偿方抗辩此类索赔或诉讼的能力因未能发出此类通知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任何弥偿方,在任何该等诉讼的抗辩中,除经每一获弥偿方同意外,不得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作出任何和解,而该等判决或和解的无条件条款并不包括申索人或原告就该等诉讼、申索或诉讼向获弥偿方提供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d)如果本第5条要求赔偿方就任何可赔偿的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或费用无法获得或不足以使受赔偿方免受损害,则赔偿方须就导致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或费用的行动按适当比例分摊受赔偿方因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或费用而已支付或应付的款额,以反映受赔偿方和赔偿方的相对过错,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公平考虑。赔偿一方和被赔偿一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有关的任何行动,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是否由该赔偿一方或被赔偿一方作出或与其提供的信息有关,以及当事人纠正或阻止该行动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机会等因素确定。一方当事人因上述损失、索赔、损害、责任和费用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应视为包括该当事人因任何调查或诉讼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或开支。收购人和持有人一致认为,如果根据第5(d)节的缴款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而这种分配方法没有考虑到第5(d)节先前规定中提到的公平考虑,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任何持有人将出资的总额,连同根据第5(b)条作出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该持有人收到的该持有人可注册证券的价值,但该持有人实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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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收购人和每一持有人根据本条第5款承担的义务,在任何持有人允许转让任何可注册证券、完成根据本协议向SEC提交的注册声明中的任何发售和出售或其他可注册证券的转让、处分或分发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直至与本条第5款标的相关的任何诉讼时效届满。
6.登记权转让的限制。持有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每一持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人,除非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此类转让是(a)如果持有人是自然人,根据(i)通过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转让可注册证券或(ii)为持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利益为遗产规划目的而设立的信托,(b)如果持有人不是自然人,则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合伙人、成员、股东或子公司,或(c)经收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持有人应就未转让的任何可登记证券保留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在本协议项下允许的权利转让之前,持有人必须向收购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该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转让该等登记权利所涉及的可登记证券,以及一份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书的副本,其形式和实质合理地令收购人满意,据此该受让人承担其转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同意自己受此约束。任何持有人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如果紧接此类转让之后,受让人对可登记证券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处分不受《证券法》的限制。
7.holder提供的信息。将列入登记声明的可登记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应向收购人提供根据适用法律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登记或资格可能需要的有关该持有人、该持有人所持有的可登记证券以及该持有人提出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分配的信息,以便允许收购人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中与根据《证券法》登记该持有人的所有可登记证券有关的所有适用要求,和/或作为收购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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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延迟登记。任何持有人均无权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实施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而采取任何行动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延迟任何登记。
9.现有注册声明。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并且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下,收购人可以通过指定先前已向SEC提交或生效的登记声明(视情况而定)作为履行该义务的相关登记声明来履行本协议项下提交登记声明或使登记声明生效的任何义务,所有对任何此类义务的提及均应作相应解释;但前提是,此类先前提交的登记声明可能已经并且正在被修订,或者在适用的证券法的约束下,补充增加可注册证券的数量,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持有人识别为出售股东。在本协议提及其他登记声明的提交或有效性的范围内,由指定时间或在指定时间,且收购人已将先前提交或有效的登记声明指定为相关的登记声明,而不是随后提交此类登记声明或使此类登记声明生效,则根据前一句,此类引用应被解释为提及此类指定的登记声明,并按前一句所设想的方式进行了修订或补充。
10.规则144的要求。为向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提供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规则和SEC的其他规则和条例的好处,这些规则和条例可随时允许持有人向公众出售收购人的证券而无需注册,收购人承诺,它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a)及时提交其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及其下通过的规则和条例需要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其他文件(如有),(b)如果不需要提交此类报告,则在任何时候提供遵守规则144所需的信息(如果可以获得与根据《证券法》转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信息),(c)促使收购人的法律顾问在收到收购人、其大律师或其转让代理人合理要求的持有人的惯常陈述和保证以及其他文件(如有)后,就根据《证券法》取消任何限制性传说向其转让代理人交付意见,费用由收购人承担,(d)采取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或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所有这些行动均在不时要求的范围内,以使该持有人能够在(i)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规则(如果可在可注册证券的转售方面获得)规定的豁免的限制范围内出售可注册证券,因为这些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ii)SEC现在存在或以后通过的任何其他规则或条例。
11.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向任何一方交付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根据合并协议第10.1节的规定作出和发出,为免生疑问,如果是向持有人,则应根据合并协议第10.11节向证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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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协议的修订。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收购人和证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各自签署的书面文书随时修改本协议。
13.管辖法律。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应受适用于居住在特拉华州的各方的特拉华州国内法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考虑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本协议每一方(i)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同意、同意并提交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县内的任何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地点(除非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县内的任何和所有法院拒绝接受或认定其缺乏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在加利福尼亚州内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就基于本协议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事项,包括本协议的谈判、执行或履行,或在此设想的事项(包括基于、产生于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有关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因由,或作为订立本协议的诱因),(ii)不可撤销地同意(x)可以特拉华州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向其送达该等人的诉讼程序,以及(y)送达诉讼程序、传票,在合并协议第10.1节规定的各自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其发出的通知或文件,应是就在任何该等法院提起的任何该等法律程序向其送达的有效程序,并且(iii)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并承诺不对其现在或以后可能拥有的该等管辖权、地点和该等程序主张或提出任何异议。各方当事人在此同意,任何法律程序中的最终判决均为结论性判决,可在其他法域通过对该判决提起诉讼或以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每一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充分范围内,放弃就本协议直接或间接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拟订立的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可能拥有的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任何权利,以及每一方(a)证明没有任何另一方的代表、代理人或律师明示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另一方在发生诉讼时不会寻求强制执行上述豁免,以及(b)承认该另一方和本协议的其他方已被诱导订立本协议,其中包括相互豁免和
14.全部协议。本协议、相关协议以及此处提及的本协议各方之间的文件和文书及其他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和谅解,并不旨在授予任何其他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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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成为或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并且将对该条款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的解释为合理地实现本协议各方的意图。双方还同意以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取代本协议的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该条款将尽可能实现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经济、商业和其他目的。
16.继任者和分配人。在符合第6节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的规定应对协议各方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17.具体表现及其他补救措施。
(a)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另一方或多方,或本协议或任何相关协议(视情况而定)所载的任何契诺、义务或其他协议的任何持有人发生任何违约或威胁违约的情况下,(i)每一方均有权在没有任何实际损害证据(以及除其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的情况下,获得一项具体履行或任务令,以强制执行该契诺的遵守和履行,义务或其他协议以及禁止或限制此类违约或威胁违约的禁令,以及(ii)不得要求本协议任何一方就任何此类命令或禁令或任何相关行动或法律程序提供或张贴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或抵押品。
(b)本协议明确授予合同一方的任何和所有补救措施,应被视为与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累加在一起,而不是排除在此之外,或通过法律或公平方式授予该一方,并且合同一方行使任何一种补救措施并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8.建筑规则。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的谈判、准备和执行过程中均有大律师代理,因此,就本协议而言,本协议所附的每份附表和每份附件特此放弃适用任何法律或解释规则,规定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歧义应被解释为对起草该协议或文件的一方不利。
19.同行。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均视为一份或同一份协议,并在双方各签署一份或多份对应方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据了解,各方不必签署同一份对应方。以PDF格式的电子传输方式交换完全执行的协议(对应方或其他形式),应足以使各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具有约束力。
20.终止。本协议应在(i)每一持有人有资格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出售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时间中较早者终止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和效力,不受适用法律规定的数量、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或出售方式的任何限制,以及(ii)在交割后一(1)年后。为明确起见,第5节和第10节通过本第20节规定的义务将在本协议的任何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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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已安排由各自的高级官员签署并交付本协议,并获得正式授权,所有这些均截至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
| 高通公司 | ||
| 通过: | /s/Taylor Cabaniss | |
| 姓名:Taylor Cabaniss 职务: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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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代表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作为 证券持有人的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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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贾斯汀·戴维斯 | |
| 姓名:贾斯汀·戴维斯 标题:Director,Deal Inta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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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权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