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2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
根据第906条通过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以下签署人Liqiong(Iris)Yan,TAOPING INC.(“公司”)的首席财务官,特此证明:
1.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作为证明,下列签署人已执行本声明本29第2025年4月1日。
| /s/Liqiong(Iris)Yan | |
| Liqiong(Iris)Yan | |
| 首席财务官 | |
| (首席财务会计干事) |
第906节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正本已提供给淘平公司,淘平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上述证明将根据§ 18 U.S.C.第1350条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它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也不是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