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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7.1 2 final-sangomaclawbackpolicy.htm EX-97.1 文件

桑戈马科技公司
追回政策

董事会("")的Sangom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the "公司”)已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要求采纳本政策。
A.政策的适用
本政策适用于任何重述(“重述")由于公司重大不遵守证券法规定的财务报告要求,包括大“R”重述(以更正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小“r”重述(以更正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不重要的错误,但如果(a)错误未在本期报告中更正或(b)错误更正已在本期确认),将导致重大错报。本政策不适用于非因不遵守财务报告要求而导致的重述,例如但不限于追溯:(1)适用会计原则变更;(2)因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变化而对可报告分部信息进行修订;(3)因终止经营而重新分类;(4)适用报告实体的变更,例如来自同一控制下实体的重组;(5)与先前业务合并相关的拨备金额调整;(6)对股票拆分、反向股票拆分、股息或资本结构的其他变化(统称为“重述不包括在内”).
b.受政策规限的行政人员
公司“高管”均在该政策覆盖范围内。这包括公司(包括其附属公司)现任或前任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人力资源官、首席法务官、首席营收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运营官、董事总经理或公司任何负责主要业务单位、部门或职能的高级副总裁,以及为公司履行重大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个人,包括公司附属公司或公司母公司的执行官(“执行干事”).所有这些执行干事都受本政策的约束,即使执行干事对需要重述的财务报表错误没有责任。
C.以保单为准的补偿
本政策适用于执行人员在该期间收到的任何基于奖励的薪酬(以下简称“回拨期”)包括紧接前三个已完成财政年度中的任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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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得出结论或合理地应得出结论认为公司需要编制重述的日期,或
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准备重述的日期。
本政策涵盖全部或部分基于实现任何“财务报告措施”而授予、赚取或归属的所有基于激励的薪酬(包括任何现金或股权薪酬)。财务报告计量是根据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原则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此类财务信息的任何计量(包括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股价和股东总回报)确定和列报的计量。基于激励的薪酬在实现适用的财务报告措施(如奖励条款中规定)的财政期间被视为“已收到”,即使支付或授予发生在该财政期间结束之后。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1月7日或之后收到的所有基于激励的补偿。
基于激励的薪酬不包括基本年薪、仅基于为公司服务而授予的薪酬(例如时间归属的奖励,包括时间归属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单位),也不包括基于主观标准、战略措施(例如完成合并)或运营措施(例如达到一定的市场份额、出货量、生产力或环境绩效目标)而授予的薪酬。
D.根据这项政策需要偿还的金额
必须偿还的基于激励的补偿金额(受以下讨论的少数限制)是指执行干事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金额超过了如果根据重述确定本应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金额(“可回收量”).应用这一定义,在重述后,公司将根据SEC和交易所规则重新计算适用的财务报告计量和可收回金额。公司将根据依赖原始财务报表计算的财务报告计量确定,执行官是否获得了比应用重新计算的财务计量本应获得的更多的基于激励的薪酬。如果基于激励的薪酬仅部分基于财务报告计量业绩目标的实现,公司将根据重述的财务报告计量确定原基于激励的薪酬或源自财务报告计量的部分,并将根据重述的财务报告计量重新计算受影响的部分,以确定基于原财务报表的较大金额与基于重述本应收到的较小金额之间的差额。可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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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将在税前基础上计算,以确保公司收回被错误授予的基于激励的补偿的全部金额。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重述或准确的财务业绩会导致更高的激励薪酬支付,公司都不应被要求向执行官授予额外的付款。
如果股权补偿因授予执行官(当会计结果是授予股权补偿的原因时)或由执行官归属(当会计结果是授予股权补偿的原因时)而可收回,在回拨期的每种情况下,公司将根据重述收回本不会授予或归属的股权奖励的超额部分,具体如下:
如果股权奖励仍未兑现,执行干事将没收奖励的超额部分;
如果股权奖励已行使或结算为股份(the "基础股份”),且该执行人员仍持有相关股份,公司将收回与奖励的超额部分相关的相关股份数量(减去为相关股份支付的任何行使价);及
如果基础股份已由行政总裁出售,公司将收回执行人员从出售有关奖励的超额部分(减去就相关股份支付的任何行使价)的基础股份中获得的收益。
董事会将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合理地迅速收回可收回金额,除非赔偿委员会确定收回该金额将是不切实际的,因为(1)强制执行追回的直接成本将超过可收回金额,(2)追回可能会导致公司员工普遍可获得福利的其他符合税收条件的退休计划无法满足26 U.S.C. 401(a)(13)或26 U.S.C. 411(a)及其规定的要求,或(3)如追讨以奖励为基础的补偿会违反公司的母国法律。就根据第(1)条作出的确定而言,公司必须首先进行了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追偿尝试,并应向纳斯达克提供相关文件。就根据第(2)条作出的裁定而言,公司必须取得大律师的意见。
E.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要求的额外追回
除上述规定外,如因公司重大不符合规定而被要求编制会计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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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为失检,根据证券法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那么,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最初发布体现此类财务报告要求的财务文件时)应向公司补偿:
在该等财务文件首次公开发行或向证监会备案(以首次发生者为准)后的12个月期间内从公司收到的任何奖金或其他基于激励或股权的薪酬;和
在该12个月期间出售公司证券实现的任何利润。
F.追偿金额的贷记
在本政策第A、B、C及D款(以下简称“第规则10D-1回拨要求”)将规定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根据本政策第E小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和/或任何其他追偿义务(包括根据雇佣协议或计划奖励),该执行官已向公司偿还的金额应记入规则10D-1追回要求下的所需追偿。根据规则10D-1追回要求进行追回并不排除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追回要求进行追回,前提是任何适用的金额尚未偿还给公司。

G.一般规定
本政策可由委员会不时修订。对本政策的修改将传达给所有适用本政策的人。
公司将不会根据本政策对任何基于激励的补偿的偿还进行赔偿或提供保险。
本政策的规定在法律的最大范围内适用;但是,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本政策的任何规定被认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则将在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该规定,并应自动被视为以符合其目标的方式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限制的必要范围内进行了修订。
本政策是根据任何其他法定还款要求(无论是否在任何时候实施)所要求的对任何执行干事的任何偿还、没收或抵销权的补充(而不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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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政策通过之前或之后)。本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以任何方式减损或限制受其约束的人在法律上或根据与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管理、雇用、咨询或其他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根据本政策的规定作出的所有决定和决定均为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公司、其子公司和本政策适用的人具有约束力。执行官(如上定义)必须承认他们每年都阅读了本政策。 如果您对本政策的解释有疑问,请联系首席法务官Samantha Reb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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