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以下签署人以其作为注册人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身份兹证明:
(i)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ii)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反映注册人截至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 日期:202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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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Vincent J. Ar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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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ncent J. Ar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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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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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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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Ellen T. Albrec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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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len T. Albrecht | ||
| 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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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财务官) |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第906节,此证明随同报告一起提供,除该法案要求的范围外,不得被视为注册人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提交的文件。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原件,或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证明、承认或采用签名的其他文件,已提供给燃料技术公司,并将由燃料技术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