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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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fford Chance LLP |
符号“[*]”否认某些已确定信息被排除在展览之外的地方,因为它既是(i)非实质性的,也是(ii)注册人视为私人或机密的类型。
经修订及重述
原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经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12月23日修订,经2021年4月29日、2021年12月21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12月20日和2023年9月22日修订和重述,经2024年4月16日修订和重述,经2024年6月26日和2025年______________
主定义和建筑协议
中
国际机队融资No.2 B.V。
作为发行人、比利时票据持有人、荷兰票据持有人、FCT票据持有人、德国票据持有人、西班牙票据持有人和意大利票据持有人
HERTZ AUTOMOBIELN NEDERLAND B.V。
作为荷兰运营公司、荷兰承租人、荷兰管理人和荷兰服务商
STU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
作为荷兰B FleetCo、荷兰FleetCo、比利时分期付款卖方、荷兰出租人以及通过其西班牙分公司行事的西班牙FleetCo和西班牙出租人
HERTZ FRANCE S.A.S。
作为法国运营公司、法国承租人、法国管理人和法国服务商
RAC Finance S.A.S。
作为法国FleetCo和法国出租人
HERTZ DE ESPANA SLU
作为西班牙运营公司、西班牙承租人、西班牙管理人和西班牙服务商
HERTZ AUTOVERMIETNG GMBH
作为德国OPCO、德国承租人和德国服务商
HERTZ FLEET LIMITED
作为德国FleetCo和德国出租人
EUROTITRISATION S.A。
FCT管理公司代表FCT YELLOW CAR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FCT托管人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FCT注册官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FCT支付代理
法国巴黎银行,意大利分行
作为意大利支付代理和意大利支付账户银行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法国贷款人和FCT服务商
Hertz Italiana S.R.L。
作为意大利OPCO和意大利承租人
IFM SPV S.R.L。
作为意大利FleetCo和意大利出租人
HERTZ BELGIUM BV
作为比利时分期付款采购人、分期付款销售管理人、比利时OPCO和比利时管理人
HERTZ FLEET ITALIANA S.R.L。
作为意大利车队卖方、意大利行政长官和意大利车队服务商
农业信贷公司和投资银行
作为行政代理人
赫兹欧洲有限公司
担任发行人管理人和德国管理人
赫兹公司
作为THC和担保人
法国巴黎银行,卢森堡分行
作为注册官
TMF行政服务公司B.V。
作为发行人备用管理人、比利时备用管理人、荷兰备用管理人、法国备用管理人、德国备用管理人、西班牙备用管理人和意大利备用管理人
TMF France Management SARL
作为TMF SARL
TMF法国SAS
作为TMF SAS
InterPath(法国)SAS
担任比利时清算协调员、荷兰清算协调员、法国清算协调员、德国清算协调员、西班牙清算协调员和意大利清算协调员
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荷兰证券受托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德国证券受托人、西班牙证券受托人和比利时证券受托人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作为FCT账户银行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法国账户银行
BNP Paribas S.A.,都柏林分行
作为发行人账户银行和德国账户银行(爱尔兰分行)
BNP Paribas S.A.,都柏林分行
作为意大利票据托管人
法国巴黎银行荷兰分行
作为荷兰账户银行和比利时账户银行
BANCA NAZIONALE DEL LAVORO S.P.A。
作为意大利账户银行
BANCA FINANZIARIA INTERNAZIONALE S.P.A
作为意大利FleetCo企业服务提供商和意大利Master Servicer
APEX集团受托服务有限公司
作为Hertz Funding法国信托和证券化公司股东的受托人
此处命名的某些实体
作为承诺的票据购买者
此处命名的某些实体
作为管道投资者
此处命名的某些实体
作为资助代理
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
作为附属票据持有人及附属票据注册处处长
和
赫兹国际有限公司
作为HIL
| 目 录 | |
| 页码。 | |
| 1. | 定义 | 1 |
| 2. | 释义与建构原则 | 240 |
| 3. | 共同条款 | 248 |
| 4. | 修正和豁免 | 270 |
| 5. | 法国法律相关文件下的强制执行 | 270 |
| 6. | 荷兰律师权 | 271 |
本总定义和建筑协议最初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经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12月23日修订,2021年4月29日、2021年12月21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9月22日修订和重述,2024年4月16日修订,2024年6月26日修订和重述,以及2025年进一步修订和重述。
| 1. | 定义 |
在本主定义和构造协议以及纳入主定义和构造协议这一条款的任何文件中(除非相关文件中另有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相关文件的定义为准):
| 1.1 | 一般定义 |
「 2010年转让应收款项」指根据2010年应收款项转让协议转让的应收款项。
“2010年车队车辆”是指(i)德国OPCO根据车辆采购协议购买的每辆车,(ii)德国OPCO已就其获得所有权(Eigentum)或预期/早期权利(Anwartschaftsrecht),且初始购买价格已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全额支付给相关供应商,(iii)就其而言,此类车辆的法定所有权或预期/早期权利(Anwartschaftsrechte)已转让给安全代理2010年,以及(iv)德国车队公司尚未处置的每辆车。
“2022流动性提停”是指自第三次修正之日起(包括第三次修正之日)的任何时间,发生第1级最低流动性测试违约。
“可接受银行”是指获授权在相关司法管辖区接受存款的银行、存托机构或其他实体,在每种情况下,其长期优先无担保债务至少被DBRS评为“BBB”(或同等评级)(或者,如果该实体未被DBRS评为“Baa2”,则被穆迪评为“Baa2”或被标普评为“BBB”)。
“可接受财务会计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国家、香港(中国)、日本、墨西哥、新西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大韩民国、俄罗斯、新加坡、瑞士、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公认会计原则。
“账户”是指根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FCT账户银行协议》、《法国账户银行协议》、《西班牙账户确认函》和《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设立的任何账户。
“开户行”是指发行人开户行、比利时开户行、荷兰开户行、FCT开户行、法国开户行、德国开户行、西班牙开户行和意大利开户行(如适用)。
“账户银行协议”指国际账户银行协议和/或法国账户银行协议和/或FCT账户银行协议和/或西班牙账户确认函和/或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如适用)。
- 1 -
“开户银行终止事件”具有相关开户银行协议中载明的含义。
“账户条件”具有国际账户银行协议中规定的含义。
“账户持有人”是指国际账户银行协议附表1第I部分(账户持有人)中所列的每一方,或根据上下文的要求被确定为法国账户银行协议或FCT账户银行协议或西班牙账户确认函或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中的账户持有人。
“账户授权”是指FleetCo账户授权或发行人账户授权,视文意而定。
“应计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2(a)至(i)、(k)和(l)条(发行人利息收取账户中的资金应用)规定,截至该日期已累计且仍未支付的应付金额(不考虑资金可用性)的总和。
“累计折旧”是指,就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 (a) | 总和: |
| (一) | 有关该租赁车辆的所有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基本分期付款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已支付或应付(自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最近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起算)根据适用的总租赁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在该确定日期发生的日历月发生的付款日期或之前; |
| (二) | 有关该租赁车辆的最终基本租金或最终基本分期付款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如有的话)根据适用的总租赁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在紧接该日期后一个历月发生的付款日期或之前根据适用的总租赁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支付或应付(自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最近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起算); |
| (三) | VLCD计划前车辆折旧金额相对于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如有的话)在紧接该日期后一个历月发生的付款日期或之前根据适用的总租赁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支付或应付(自该租赁车辆最近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起算); |
- 2 -
| (四) | 与该租赁车辆有关的所有重新指定为非程序金额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如有的话)根据适用的总租赁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在该确定日期发生的日历月发生的付款日期或之前支付或应付(自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最近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起算);和 |
| (五) | 与此类租赁车辆相关的程序车辆折旧假设校准金额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如有的话)根据适用的总租赁由适用的承租人支付或根据或根据分期付款卖方在紧接该日期后一个历月发生的付款日期或之前的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支付或应付(自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最近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起算);减 |
| (b) | 与该租赁车辆有关的所有重新指定为计划金额的总和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如有的话)根据适用的总租赁由适用的出租人或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根据适用的总租赁支付或应付(自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最近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起算)在该确定日期的日历月发生的付款日期或之前。 |
“额外A类票据”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e)(i)条(发行额外发行人票据的条件)中规定的含义。
“额外乙类票据”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e)(ii)条(发行额外发行人票据的条件)中规定的含义。
“额外C类票据”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e)(iii)条(发行额外发行人票据的条件)中规定的含义。”
额外分期付款买方”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序言中规定的含义。
“额外发行人票据”是指额外的A类票据、额外的B类票据或额外的C类票据。
“额外租赁公司”是指Hertz从事收购、融资、再融资和/或租赁车辆业务的特殊目的关联公司(FleetCOS除外),由发行人指定为此类公司,但须遵守发行人融资协议附件2第23段(额外租赁公司)。
- 3 -
“额外租赁公司票据”是指根据额外车队公司融资协议发行或发生的可变融资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或额外租赁公司欠发行人的其他债务。
“额外租赁公司清算事件”是指因根据比利时融资协议第10.1(c)、(d)、(g)或(k)条、荷兰融资协议、德国融资协议、西班牙融资协议或根据法国融资协议第11.1(c)、(d)、(g)或(k)条或根据意大利条件13.1(c)、(d)、(f)、(h)或(i)产生的任何租赁公司摊销事件而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7.1(e)条发生或正在继续发生的摊销事件。
“额外承租人”具有每一主租赁序言中规定的含义。
“额外许可投资”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附件2(标准普尔对许可投资的限制)第17段规定的含义。
“调整后的资产覆盖门槛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资产覆盖门槛金额超过(ii)(a)信用证金额和(b)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的部分(如果有的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调整后的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包括在其计算中根据任何违约信用证可提取的金额,截至该日期。
“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流动性增强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包括在其计算中根据任何违约信用证可提取的金额,截至该日期。
“调整后的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截至该日期的本金金额超过(b)截至该日期的本金收款账户金额的部分(如有)。
“管理协议”指发行人管理协议和/或每份FleetCo管理协议(如适用)。
“行政代理人”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序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行政代理费”具有行政代理费函规定的含义。
“行政代理费函件”是指行政代理人与发行人之间,在签署日或前后注明行政代理费定义的某一收费函件。
- 4 -
“行政代理人受偿负债”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4(c)条(行政代理人和各出资代理人的赔偿)中规定的含义。
“行政代理人受偿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4(c)条(行政代理人和各出资代理人的赔偿)中规定的含义。
“管理员”指发行人管理员和/或每个车队公司管理员(如适用)。
“管理人终止通知”具有国际账户银行协议第1.5条(发行人备用管理人)赋予的含义。
“垫款”是指A类垫款、B类垫款、C类垫款,或具有每份FleetCo设施协议(如适用)第2.3条(垫款)赋予的含义,或就意大利证券化而言,具有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第2.4(a)条赋予的含义。
“受影响人士”指A类受影响人士及/或B类受影响人士及/或C类受影响人士(如适用)。
“关联关系”是指,就任何特定人员而言,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该特定人员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员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另一人。就本定义而言,‘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指导一个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而‘受控’和‘控制’具有与上述相关的含义。
“Affiliate Joinder in Lease”:
| (a) | 指,就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及管理协议而言,附属公司加入分期付款销售;及 |
| (b) | 否则,有各主租约第12.1条所指明的涵义。 |
“代理受偿负债”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4(c)条规定的含义。
“代理受偿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4(c)条规定的含义。
“总资产金额不足”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的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大于截至该日期的发行人总资产金额。
“总租赁公司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荷兰票据本金金额、法国融资本金金额、德国票据本金金额、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和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均未偿还。
- 5 -
“总交易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代表存入每个FleetCo交易账户和FCT账户的本金和贷记的允许投资的现金金额。
“合计未支付”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0.1条(行政代理人的授权和行动)规定的含义。
“替代缴款日”指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9日及其后任何缴款日之后的第10个营业日。
“修正和重述协议”是指发行人修正和重述契据、荷兰式修正和重述协议、德国修正和重述协议、西班牙修正和重述协议、意大利修正和重述契据和法国修正和重述协议。
“摊销事件”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第7.1条(摊销事件)中列出的每一项事件以及任何相关文件中定义为‘摊销事件’的任何事件。
“年度财务报表”是指各承租人根据每份主租赁的第8.5(a)条(报告要求)交付的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但意大利承租人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此类财务报表的交付应根据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的第8.5(a)条(报告要求)以及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根据比利时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总协议的第8.5(a)条(报告要求)。
“受委人员”是指发行人证券受托管理人指定的任何律师、管理人、代理人、转授权人、代名人、托管人、接管人或其他人。
“资产覆盖阈值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类资产覆盖阈值金额、B类资产覆盖阈值金额和C类资产覆盖阈值金额中的较大者,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日期。
“假定剩余持有期”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截至该日期属于非程式车辆的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a)自该日期起至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当时预期处置日期的剩余月数,由适用的出租人(或其指定人)在该日期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估计,以及(b)1中的较大者。
“假定剩余价值”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截至该日期属于非程式车辆的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预期在处置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时实现的收益,由出租人(或其指定人)在该日期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估计。
“拍卖”是指在保证折旧计划中规定的一套程序,用于通过拍卖和在此类程序车辆制造商根据此类保证折旧计划指定的拍卖场所出售或处置程序车辆。
- 6 -
“拍卖卖方”是指从事便利车辆买卖业务的任何第三方通过车辆拍卖行销售车辆。
“授权指令”是指开户银行以书面或电子转账方式收到的通信,其中包含该开户银行为使其能够执行指令所需的所有信息,并带有该开户银行善意地假定已由账户持有人或服务商或发行人管理人或车队公司管理人或其转授权人或其代表签发的签名,或在签发发行人强制执行通知或发行人管理人终止通知或车队公司管理人终止通知和/或车队公司强制执行通知后,根据相关FleetCo安全受托人或发行人安全受托人(如适用)的相关账户银行协议。
“授权高级职员”是指,就发行人、任何董事而言,以及就Hertz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而言,(i)总裁、(ii)首席财务官、(iii)财务主管、(iv)任何助理财务主管,或(v)税务、法律或财务部门的任何副总裁,在每种情况下均适用于Hertz或该关联公司(如适用)。
“获授权签字人”就任何一方而言,指获正式授权并已就其提供由该一方的董事或另一名获正式授权的人签署的证明,其中载明该人的姓名和签名,并确认该人的行事权力。
“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存入发行人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现金金额和记入发行人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许可投资金额。
“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存入发行人准备金账户的现金和记入贷方的许可投资金额。
“Backstop Date”是指,就任何受担保折旧计划约束且已根据该担保折旧计划转回的程序车辆而言,该程序车辆的制造商有义务根据该担保折旧计划的条款购买该程序车辆的日期。
“破产法”是指1978年《破产改革法》,经不时修订,编纂为11 U.S.C.第101条及以下条款。
“基期缴款”是指,每月基期缴款和期末基期缴款,合称。
“基租”是指,月基租和期末基租,合称。
- 7 -
“租赁车辆基本信息”是指:
| (a) | 关于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和分期付款卖方的基本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信息;和 |
| (b) | 否则,承租人根据每份主租约第2.1(a)条在租赁车辆购置明细表中指明的以下条款:该承租人希望由适用的出租人作为‘租赁车辆’提供给该承租人以供租赁的车辆清单,以及就每辆该等车辆而言,每辆该等车辆的VIN、制造、型号、型号年份和要求的租赁开始日期。 |
“董事会”指发行人、任何车队公司或任何租赁公司(如适用)的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
“营业日”是指除周六或周日以外的任何一天,并且:
| (a) | 就支付或购买欧元的任何日期或计算以欧元支付的金额而言,在伦敦、巴黎、阿姆斯特丹、马德里、米兰、布鲁塞尔、慕尼黑、都柏林、纽约以及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各自的司法管辖区的主要金融中心不是公共假日或银行假日的一天,并且是目标日; |
| (b) | 就以欧元以外货币支付或购买或计算应付金额的任何日期而言,在伦敦、巴黎、米兰、慕尼黑、都柏林、纽约以及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各自的司法管辖区的主要金融中心以及在该货币所在国的主要金融中心开放银行进行一般业务的一天;或 |
| (c) | 就任何其他日期而言,在伦敦、巴黎、米兰、慕尼黑、都柏林、纽约以及在有关条文所关乎的人所经营的司法管辖区的主要金融中心开设一般业务的银行的日子, |
前提是,就任何将支付的款项而言:
| i. | 由FleetCo或OPCO向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 |
| ii. | 由任何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 |
| iii. | 由分期付款买受人向分期付款卖受人付款; |
| iv. | 由发行人向FleetCo或次级票据持有人; |
| v. | 由次级票据持有人向发行人提供; |
| vi. | 由FleetCo代表FCT向发行人或法国服务商, |
“营业日”是指付款人和收款人各自在辖区主要金融中心的银行除周六或周日以外的任何一天营业的一般业务。
- 8 -
“资本账户”具有发行人合作协议赋予的含义。
“股本”是指公司股本的任何和所有股份、权益、参与或其他等价物(无论是否指定)、个人(公司除外)的任何和所有等价所有权权益(包括成员资格和合伙权益)以及购买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和所有认股权证或期权。
“资本化成本”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 (a) | 就任何租赁车辆而言或分期出售车辆截至其车辆租赁开始日或车辆分期出售开始日为非程序车辆的: |
| (一) | 除非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是集团间转让的车辆,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资本化成本,在该确定日期记录在任何FleetCo或其指定人的计算机系统中; |
| (二) | 如果这样的租赁车辆或分期出售车辆为集团间转让车辆,该租赁车辆或分期出售车辆的遗留NBV;及 |
| (b) | 就任何租赁车辆而言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是截至其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的程序车辆,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资本化成本,在该确定日期记录在任何车队公司或其指定人的计算机系统中。 |
“上限发行人管理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i)发行人管理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付款日期和(ii)100,000欧元中的较低者。
“上限发行人运营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支付日期而言,(i)发行人运营费用金额(就该支付日期而言)和(ii)(x)100,000欧元超过(y)发行人管理人费用金额和发行人证券受托人费用金额之和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中的较低者,在每种情况下,就该支付日期而言。
“上限发行人证券受托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i)发行人证券受托人费用金额(就该付款日期而言)和(ii)超过发行人管理人费用金额(如有)100,000欧元(就该付款日期而言)中的较低者。
“carrying charges”是指截至任何一天,以下各项之和:
| (a) | 发行人应付给:的所有费用或其他成本、开支及赔偿金额(如有) |
| (一) | 上限发行人证券受托管理人以外的发行人证券受托管理人费用金额, |
| (二) | 发行人管理人(发行人管理人费用金额除外), |
- 9 -
| (三) | 行政代理人(行政代理人费用除外), |
| (四) | 票据持有人(每月利息金额及每月违约利息金额除外),或 |
| (五) | 发行人相关文件的任何其他方, |
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并按照该发行人的相关文件,加上
| (b) | 发行人在该日期已开具发票,然后由发行人支付的与发行人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运营费用(包括费用、成本、收费和应付给维也纳MTF和上市代理的费用,以维持未偿还的B类票据和C类票据在维也纳MTF的上市)(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任何FleetCo承付费用)。 |
“现金AUP”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附件2(现金AUP)第5段规定的含义。
“现金流量及流动性预测”应具有《再融资契据》第2.1条(现金流量及流动性预测)赋予的含义。
“伤亡”是指,就任何符合条件的车辆而言,:
| (a) | 该等合资格车辆被销毁、扣押或以其他方式永久不适合或无法使用,或 |
| (b) | 该等合资格车辆遗失或被盗,在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内未追回。 |
“伤亡给付金额”是指,对于发生伤亡事故或成为不符合条件车辆的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a)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截至(i)该租赁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及(ii)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成为意外伤害或成为不合资格车辆的日历月份的第一天的较晚者的帐面净值减(b)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最终基本租金或最终基本分期付款的结果。
“CEA资产”是指符合条件的车辆(或其账面净值)、西班牙AAA零部件、制造商应收账款和/或符合条件的制造商应收账款。
“信用证需求证明”是指实质上为信用证附件A形式的证明。
“终止需求证明”是指实质上为信用证附件B形式的证明。
“CFC炉料”是指TCA第835R(2)条规定的受控外国公司炉料。
- 10 -
“法律变更”是指(a)任何法律、规则、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更或其解释或适用(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每种情况下,在截止日期之后通过、发布、发生或生效,或(b)来自任何政府或政治分支机构或其机构、当局、局、中央银行、委员会、部门或工具,或任何法院、法庭、大陪审团或仲裁员的任何请求、指导方针或指令(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负责制定或解释国家或国际会计原则的任何会计委员会或当局(无论是否属于政府),在每种情况下,无论外国或国内(每一“官方机构”)负责管理、解释或适用这些原则,或遵守任何官方机构(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截止日期后提出、发布、发生或生效的任何请求或指令;但前提是,尽管有上述任何相反的规定,(x)《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和所有请求,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任何继承或类似机构)或任何其他美国或外国监管机构根据《巴塞尔协议III》颁布或与之相关发布的规则、条例、指南、解释或指令,以及(y)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任何继承或类似机构)或任何其他美国或外国监管机构发布的所有请求、规则、条例、指南、解释或指令,在每种情况下,无论颁布、通过、发布或实施的日期如何,均应被视为“法律变更”。
“控制权变更”是指:
| (a) | 任何“人”(如《交易法》第13(d)条和第14(d)条所使用的术语),除一名或多名许可持有人或母公司外,直接或间接成为赫兹有表决权股票总投票权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和第13d-5条),前提是只要赫兹是任何母公司的子公司,任何“人”均不得被视为或成为赫兹有表决权股份总投票权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除非该“人”成为或成为该母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投票权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作为另一母公司子公司的母公司除外);或者 |
| (b) | Hertz(在一项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将Hertz及其子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出售或转让给另一人(一名或多名许可持有人除外)和除一名或多名许可持有人或任何母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如上文(a)条所定义),在该资产出售或转让中,直接或间接成为受让人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如其定义),视情况而定,但只要该受让人是母公司的附属公司,任何“人”不得被视为或成为该存续或受让人的有表决权股份总表决权的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除非该“人”成为或成为该母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总表决权的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作为另一母公司的附属公司的母公司除外);或者 |
| (c) | 赫兹停止(i)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FleetCo、任何OPCO或HHN2的100%股份或(ii)控制HHN2,但根据赫兹直接或间接拥有HHN2权益的继任者的100%并以其他方式控制该继任者权益的交易除外。 |
- 11 -
“类”是指,截至相关日期,当时发行的每一类发行人票据或其中任何一类票据。
“A类收购承诺票据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a)(i)条(A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A类收购投资者集团”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a)(iii)条(A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A类诉讼”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a)(i)(e)条(更换A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A类增编”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中实质上为附件 K-1形式的增编。
“A类额外投资者群体”是指合称的A类管道投资者(如有)和A类承诺票据买方(如无A类管道投资者),或A类承诺票据买方(如无A类管道投资者)就A类投资者群体(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a)(i)条(A类票据)就增加A类最高本金金额而成为发行人融资协议的一方;但为免生疑问,a A类投资者集团既是A类额外投资者集团,又是A类获得投资者集团,仅在该A类额外投资者集团成为发行人融资协议的一方且A类额外发行人票据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e)(i)条(发行额外发行人票据的条件)发行时,该A类额外投资者集团增加A类最高本金金额的承诺应被视为A类额外投资者集团,且发行人融资协议中提及“A类追加投资者群体”的此类A类投资者群体,不应包含此类A类投资者群体作为A类收购投资者群体的承诺(任何此类“A类追加投资者群体”的A类最高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不应包含根据作为A类收购投资者群体的此类A类投资者群体的转让而获得的此类A类投资者群体的A类最高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的任何部分,而提及此类“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应包括该A类投资者集团作为A类附加投资者集团和A类收购投资者集团的全部A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
“A类追加投资者群体初始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一A类追加投资者群体而言,在每一成员该A类追加投资者群体作为发行人融资协议一方的新增生效日期,该A类追加投资者群体在该生效日期预定垫付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a)A类提取百分比(紧接在作为本协议一方的该A类额外投资者组被添加之前)和(b)该A类额外投资者组在该生效日期的A类最大投资者组本金金额(紧接在作为本协议一方的该A类额外投资者组被添加之后)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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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A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超过(ii)(a)信用证金额和(b)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的超额部分(如有)。
“A类调整后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截至该日期的A类本金金额超过(b)截至该日期的本金收款账户金额的部分(如有)。
“A类垫款”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i)条(A类垫款)规定的含义。
“A类垫付赤字”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ii)条(A类资金违约)规定的含义。
“A类先行请求”是指,就发行人要求的任何A类先行请求而言,就该等A类先行请求而实质上以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件 J-1(先行请求形式)形式提出的A类先行请求;
“A类受影响者”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3(a)条(非法放贷)规定的含义。
“A类总资产金额不足”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的A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大于截至该日期的发行人总资产金额。
“A类资产覆盖阈值金额”是指A类调整后的本金金额除以发行人A类混合预付率。
“A类转让和承担协议”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a)(i)条(A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A类可用延迟金额承诺票据购买者”是指,就任何A类垫款而言,任何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i)尚未就该A类垫款交付A类延迟资金通知或(ii)已就该A类垫款交付A类延迟资金通知,但(x)就该等A类垫款而言的A类延迟金额等于零,及(y)在该等A类承诺票据买方或该等A类承诺票据买方的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管道投资者于该等A类垫款的建议日期就该等A类垫款提供的任何金额生效后,其A类所需的非延迟金额大于零。
“A类可用延迟金额购买者”是指,就任何A类垫款而言,任何A类可用延迟金额承诺票据购买者,或此类A类可用延迟金额承诺票据购买者的A类投资者组中的任何A类管道投资者,在此类A类垫款之日为此类A类垫款的A类第二次延迟资金通知金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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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可用净空金额”是指发行人总资产金额超过A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的部分乘以发行人A类混合预付率,该金额不得超过(x)A类最高本金金额减去(y)A类票据未偿本金总额的结果(以欧元金额表示)。
「 A类商业票据」指由该A类票据持有人(或代表该A类票据持有人发行承兑票据的人)在商业票据市场发行并分配给就该A类票据提供A类垫款的资金的各A类票据持有人的承兑票据。
“A类承诺”是指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条(A类垫款),包括在每个A类投资者组中的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有义务为A类垫款提供资金,总规定金额不超过该A类投资者组的A类最高投资者组本金金额。
“A类承诺百分比”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对于任何A类投资者群体,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该A类投资者群体在该日期的A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分母为该日期的A类最大本金金额。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是指作为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所述A类票据的承诺票据购买者的金融机构(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百分比”是指,就任何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中与该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名称相对的百分比。
“A类集中调整预付率”是指就车队公司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 (a) | 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有关车队公司的该等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相关车队公司A类基准预付率超过该等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以及 |
| (b) | 就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有关车队公司的该等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相关车队公司A类基准预付率超过该等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日期。 |
- 14 -
“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是指,就任何FleetCo AAA Select组件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分数的百分比当量中的较小者,其分子为(i)(a)发行人分配给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的集中超额金额部分(如有)与(b)相关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的相关FleetCo A类基线预付率的乘积,其分母为(II)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及(b)有关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的相关FleetCo Class A Baseline Advance Rate;条件是,根据前项(a)(i)(a)分配的集中超额部分不得超过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中在确定该集中超额是否存在时包含的部分;此外,为免生疑问,不得将集中超额部分分配给该FleetCo的剩余AAA金额或该FleetCo的应收增值税净额。
“A类管道受让人”是指,就任何A类管道投资者而言,任何商业票据管道,其商业票据在标准普尔的评级至少为“A-2”,在穆迪的评级为“P2”,即由A类资金代理对该A类管道投资者或该A类资金代理的任何关联公司进行管理,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a)条(A类转让),由该A类融资代理人指定接受该A类管道投资者就该A类管道投资者进行的A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或其中一部分的转让。
“A类管道投资者”是指,就A类票据而言,向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所列关联商业票据渠道(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发行可变融资票据的若干商业票据渠道或特殊目的实体。
“A类管道”具有“A类CP率”定义中阐述的含义。
“A类CP回落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A类融资代理的A类投资者集团在任何计息期内通过发行A类商业票据资助或维持的任何A类垫款而言,在该计息期的第一天上午11:00左右(伦敦时间)出现在EURIBOR利率页面上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1个月期限的欧元存款利率。
“A类CP票据”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iii)条(A类管道投资者融资)中规定的含义。
- 15 -
“A类CP利率”是指,就任何A类投资者集团(i)的A类管道投资者而言,在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所载的该A类管道投资者资助的任何利息期内的任何一天,或在其A类转让和承担协议中选择使本条款(i)适用的任何其他该A类管道投资者(统称为“A类管道”),(a)零的较大者及(b)相当于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不时支付或应付的年费率加权平均数的年费率作为利息或其他方式(通过利率对冲或以其他方式考虑到与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期票的人)所发行的短期期票相关的任何增量持有成本,到期日期不包括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期票的人)将收取资金的特定日期)就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期票的人)所发行的期票由其各自的A类资助代理人(代表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全部或部分分配以资助或维持A类本金金额或由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发行的专门用于资助或维持A类本金金额的人,在每种情况下,在该期间,由其各自的A类资助代理人(代表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厘定,包括(x)配售代理人及交易商就该等本票的佣金,但该等佣金须由相关的A类承诺票据买方(代表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全部或部分分配予该等本票,(y)任何发行及付款代理人或负责管理该等A类管道的其他人(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与编制、完成、发行、交付或支付A类商业票据有关的商业票据计划的所有合理成本及开支,及(z)该等A类管道(或代表该等A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的其他借款的成本,包括为商业票据市场不易容纳的小额或单数欧元金额提供资金的借款;但条件是,如果本条款(i)中该利率的任何组成部分为贴现率,在计算A类CP利率时,就该等A类管道而言,有关的A类资金代理须就该等组件使用将该贴现率转换为计息等值年利率所产生的利率,以及(ii)就任何其他A类管道投资者资助的相关A类投资者集团的任何部分的承诺的任何利息期而言,适用于该A类管道投资者(或代表该A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的“A类CP利率”,如其A类转让和承担协议所述。尽管本定义的前述规定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任何A类融资代理人未能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1(b)(i)条(利率通知)在任何确定日期的伦敦时间上午11:00之前将其A类投资者集团就相关利息期进行的A类垫款的适用A类CP利率通知发行人和发行人管理人,则在该利息期内的每一天相对于该A类资金代理的A类投资者群体的A类CP利率应等于相对于该利息期的A类CP回落率。
“A类CP档”是指以A类垫款购买或维持的A类本金金额中参照A类CP利率计息的部分。
“A类CP调正支付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1(f)条(CP调正支付金额)赋予的含义。
- 16 -
“A类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就利息期的任何一天而言,金额等于(a)(i)该利息期的A类票据利率和(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A类本金金额除以(b)360的乘积。
“A类减少”指A类强制性减少、A类自愿减少或A类预期减少(如适用)。
“A类违约承诺票据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ii)条(A类资金违约)规定的含义。
“A类亏损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1(c)(ii)条(支付利息;融资代理未能提供利率)中规定的含义。
“A类延迟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延迟融资程序)赋予的含义。
“A类延迟融资日期”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延迟融资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A类延迟融资通知”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延迟融资程序)规定的含义。
“A类延迟融资程序”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延迟融资程序)规定的含义。
“A类延迟融资买方”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发行人融资协议的每一A类承诺票据买方。
“A类延期融资购买者群体”是指各A类延期融资购买者合称。
“A类延迟资金偿还金额”是指,就任何A类延迟资金购买者而言,在与该A类延迟金额相关的A类垫款之日,由A类可用延迟金额购买者(s)出资的该A类延迟资金购买者的A类延迟金额部分,该金额等于超出部分(如有),(a)由A类可用延迟金额买方于A类垫款日期出资的A类延迟金额的该部分,与该A类延迟金额有关,超过(b)任何本金支付(包括任何A类减少)的部分(如有)的金额(如有),发行人在自(包括)与此类A类延迟金额相关的A类垫款之日起至但不包括此类A类延迟金额的A类延迟供资日期间的任何日期向每个此类A类可用延迟金额买方作出的付款,高于如果此类A类延迟金额的该部分在与此类A类延迟金额相关的A类延迟供资日由此类A类延迟供资人提供资金的情况。
“A类指定延迟垫款”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延迟融资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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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提取百分比”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A类本金金额,分母为A类最大本金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
如果在任何日期,截至该日期的A类本金金额超过截至该日期的A类最高本金金额,则视为已发生“A类超额本金事件”。
“A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条(本金金额减少程序)赋予的含义。
“A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c)条(本金减少程序)赋予的含义。
“A类预期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c)条规定的含义。
“A类预期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b)条规定的含义。
“A类预期付款日期”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a)条规定的含义。
“A类融资代理”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中就该A类投资者群体而言,在每个A类管道投资者或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名称对面列出的金融机构。
“A类融资条件”是指,就发行人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条(A类垫款)要求的任何A类垫款而言,以下内容在紧接该A类垫款生效之前和之后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但以下(d)和(f)款不适用于A类储备垫款:
| (a) | 发行人重复陈述及第10条所载附属票据持有人的陈述及保证(次级票据持有人陈述及保证)发行人次级融资协议(在每种情况下)在该A类普通垫款的日期均应真实和准确,其效力与在该日期作出的相同(除非声明仅与较早日期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在该较早日期应真实和正确); |
| (b) | 相关A类出资代理人应已收到已执行的A类先行请求书,证明按照第2.2(a)条的规定交付的当期发行人总资产金额(A类预付款)的发行人融资协议; |
| (c) | 没有A类超额本金事件在继续;但仅为计算A类超额本金事件是否根据本条款(c)继续进行的目的,A类本金金额应被视为增加所有A类延迟金额(如有),A类投资者群体中的任何A类延迟融资买方均须在计划发生在此类请求的A类垫款之日之后且尚未在此类请求的A类垫款之日或之前获得资金的A类延迟融资日期提供资金;进一步规定,如果发生2022年流动性提款,发行人不得要求A类垫款,且不得要求A类票据持有人、A类承诺票据买方或A类管道投资者进一步为任何A类垫款提供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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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发行人票据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摊销事件或潜在摊销事件; |
| (e) | 如果此类预付款与任何额外A类票据的发行或任何A类投资者集团的最高本金增加有关,则此类发行或增加的金额应等于或大于5,000,000欧元,并以超过该金额的每个A类投资者集团100,000欧元的整数倍计算; |
| (f) | 循环期仍在继续; |
| (g) | 如车队公司所拥有的任何车辆的帐面净值已包括在发行人截至该日期的总资产金额的计算中(在该日期适用该垫款生效后按形式计算),则第8条所载该车队公司的申述及保证(申述及保证)有关车队公司融资协议自该A类垫款日期起即属真实及准确,其效力与在该日期作出的相同(除非声明仅与较早日期有关,在此情况下,该等陈述及保证自该较早日期起即属真实及正确);及 |
| (h) | 承诺终止日期未发生。 |
“A类违法强制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条(本金减少程序)赋予的含义。
“A类违法本金强制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条(本金减少程序)赋予的含义。
“A类初始预付款金额”是指,就任何A类票据持有人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中就该A类票据持有人规定的金额。
“A类初始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个A类投资者群体而言,在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所列的此类A类投资者群体(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中包含的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名称对面列出和指明的金额。
“A类投资者集团”统称为A类管道投资者(如有)和A类承诺票据买方(就该A类管道投资者而言),或(如就任何A类投资者集团而言不存在A类管道投资者)A类承诺票据买方(就该A类投资者集团而言),在每种情况下,截至交割日,发行人融资协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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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投资者群体最高本金增加”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d)(i)条(投资者群体最高本金增加)赋予的含义。
“A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增编”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中实质上为附件 M-1(A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增编形式)形式的增编。
“A类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A类投资者群体的任何确定日期,以下情况的结果:
| (a) | 该等A类投资者群体的A类初始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加 |
| (b) | 在该日期或之前适用于该A类投资者集团(如有)的每个A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金额的A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金额;加 |
| (c) | 该A类投资者集团于该日期或之前资助的所有A类垫款部分的本金金额(为免生疑问,不包括计算该A类垫款的任何A类初始垫款金额);减 |
| (d) | 仅在该日期或之前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就其A类垫款向该A类投资者集团支付的本金金额(无论是根据A类减少、赎回或其他方式)。 |
“A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金额”是指,就每一A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而言,在任何A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相对于任何A类投资者群体的生效日期,该A类投资者群体在该生效日期预定垫付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a)A类提取百分比(紧接该A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生效之前)与(b)该A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金额的乘积。
“A类投资者群体补充”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a)(iii)条(A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A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个A类投资者集团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为该A类投资者集团在该确定日期指明的金额,因为该金额可能会根据其条款不时增加或减少;但条件是,在有关A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发生后的任何一天和持续期间,各A类投资者群体对应的A类最高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该A类投资者群体对应的A类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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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最高本金金额”是指1,289,25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停止后,1,085,000,000欧元;此外,前提是发行人可以(i)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的条款,在向每一A类票据持有人、行政代理人、每一A类管道投资者、每一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及其资助代理人发出通知后,随时并不时减少该金额,或(ii)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条(首次发行;发行人票据本金金额的增减)于任何A类投资者集团的最高本金增加生效日期随时及不时增加;
“A类多数方案支持提供商”是指,就相关的A类投资人群体而言,持有全部A类方案支持提供商合计承诺额50%以上的A类方案支持提供商。
“A类强制减少”是指每一次A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和每一次A类违法强制减少。
“A类强制减少金额”是指A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金额或A类违法强制减少金额(如适用)。
“A类每月违约利息金额”是指,就任何支付日期而言,金额等于(i)的总和等于(x)2.0%的乘积,(y)(a)有关A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的相关利息期内(于该日对A类本金金额作出任何增减后)的每日的A类本金金额总和除以(b)有关A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的相关利息期内的实际天数的结果,及(z)(a)有关A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正在继续的相关利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b)360加上(ii)第(i)条所述关于先前利息期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支付的金额(连同本(ii)条规定按第(i)条规定的利率支付的此类未支付金额的利息)的结果。
“A类月息额”是指金额等于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
| (a) | 与该支付日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A类每日利息金额;加 |
| (b) | 关于任何付款日期: |
| (一) | (a)条所述与先前利息期间有关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付款项(连同本(b)条规定按A类票据利率支付的此类未付款项的利息);加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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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每个投资者集团在该支付日期的A类未提取费用;加 |
| (三) | 每个A类投资者群体在该支付日期的A类计划费用;加 |
| (四) | 于该付款日期欠各A类票据持有人的A类CP校准付款金额(如有);加上 |
| (五) | 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2(c)条,于该付款日期向各投资者集团支付有关各A类投资者集团(如有任何到期)的A类重组费用。 |
“A类MTM/DTAdvance Rate Adjustment”是指,自任何确定之日起,
| (a) | 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失败百分比和(ii)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的A类集中调整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
| (b) | 就合资格非投资级别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失败百分比和(ii)就合资格非投资级别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的A类集中调整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和 |
| (c) | 相对于任何其他FleetCo AAA组件,零。 |
“A类非同意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a)(i)条(替代A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A类非违约承诺票据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ii)条(A类资金违约)规定的含义。
“A类不延迟金额”是指,就任何A类延迟融资购买者和A类延迟融资购买者交付A类延迟融资通知的A类垫款而言,金额等于该A类延迟融资购买者在该A类垫款中的应课税部分超过其就该A类垫款的A类延迟金额的部分。
“A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A类票据的每个人。
“A类票据利率”是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在该计息期内,适用于A类CP档的(a)A类CP档的加权平均数(按未偿本金余额计算)和(b)在每种情况下适用于A类参考利率档的参考利率之和的加权平均数;但前提是A类票据利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高于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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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票据回购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1(a)条(可选回购A类票据)规定的含义。
“A类票据”是指发行人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在交割日及之后发行的A类可变融资票据。
“A类普通垫款”是指在相关的A类垫款请求中指定的任何A类垫款。
“A类参与者”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a)(iv)条(A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A类许可延迟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垫款)赋予的含义。
“A类许可要求的不延迟百分比”是指,10%或25%。
“A类潜在终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a)(i)条(替代A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A类本金金额”是指截至该日期相对于每个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总和;但在循环期内,为确定被要求的票据持有人是否已给予任何同意、放弃、指示或指示,每个A类票据持有人持有的本金金额应被视为包括该A类票据持有人在“A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中未提取的部分,而无需重复计算,(即,发行人融资协议项下未使用的购买承诺)为此类A类票据持有人的A类投资者群体。
“A类计划费用函”是指每个初始A类管道投资者、每个初始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行政代理人和发行人之间订立的、日期为第二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特定费用函、日期为第三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特定费用函以及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特定费用函,其中载明A类计划费率的定义和A类未提取费用的定义。
“A类程序费”是指,就每个支付日和每个A类投资者群体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产品相关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总和:
| (a) | 该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程序费率(或,如适用,该A类投资者集团中的相关A类管道投资者和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A类程序费率,如果该A类管道投资者和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各自为该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一部分提供资金,则分别为该日的A类程序费率),以及 |
| (b) | 该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或,如适用,该A类投资者集团中的相关A类管道投资者和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A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部分,如果该A类管道投资者和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各自为该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一部分提供资金)在该日(在该日所有A类垫款和A类减少生效后),以及 |
| (c) | 1/360. |
- 23 -
“A类节目费率”具有A类节目收费函中规定的含义。
“A类计划支持提供者”是指任何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或额外的人现在或以后提供信贷或承诺向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或A类管道投资者提供信贷或为其账户提供信贷,和/或同意就该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或A类管道投资者的A类票据进行购买,和/或同意签发信用证或保险单或其他文书,以支持在此类A类管道投资者的证券化计划下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义务,因为该计划与此类A类管道投资者发行的任何A类商业票据有关,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计划支持协议和任何此类人的任何担保人;但未经发行人的授权人员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被取消资格的方不得为“A类计划支持提供者”,发行人可全权和绝对酌情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同意。
“A类参考利率档”是指以A类垫款购买或维持的A类本金金额中参照参考利率计息的部分。
“A类更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a)(i)条(更换A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A类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快速摊销期内的A类计划费用加上最高加权平均利率上限利率、(b)8个月超过12个月的比率和(c)截至该日期的A类调整本金金额的乘积。
“A类所需非延迟金额”是指就A类延迟资金购买者和拟议的A类预付款而言,超出部分(如有),(i)A类规定的非延迟百分比该等A类延迟融资买方截至该等建议A类垫款之日的A类最大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超过(ii)就该等A类延迟融资买方之前指定为A类指定延迟垫款的每一笔A类垫款而言,有关的A类垫款发生在该等建议A类垫款之日前三十五(35)天内(如有的话)的总和,就每笔指定为A类指定延迟垫款的先前A类垫款而言,相关的A类延迟供款日期不会发生在该建议的A类垫款日期或之前,就每笔该等先前A类指定延迟垫款而言,A类非延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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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所需非延迟百分比”是指,截至第二次修订日期,为10%,且截至其后的任何日期,发行人在其中规定的生效日期至少35天前向行政代理人、每个A类资金代理人、每个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每个A类管道投资者送达的书面通知中最近规定的A类许可所需非延迟百分比。
“A类储备垫款”是指在相关的A类垫款请求中指定的任何A类垫款。
每个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A类重组费”对于此类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具有A类重组费信函(如有)中规定的含义。
“A类重组费用函”是指,就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如适用)而言,由该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行政代理人和发行人之间、日期为第二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特定费用函,其中载明该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A类重组费用定义。
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延迟融资程序)中定义了“A类第二次延迟融资通知”。
“A类第二次延迟融资通知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延迟融资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A类第二次允许的延迟金额”在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a)(v)条(A类延迟融资程序)中定义。
“A类终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a)(i)(e)条(A类投资者集团的替换)规定的含义。
“A类受让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a)(v)条(A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每位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A类预付费用”对于此类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具有A类预付费用信函(如有)中规定的含义。
“A类预付费用函”是指,就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如适用)而言,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某些费用函、日期为第一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某些费用函、日期为第三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某些费用函、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某些费用函,该等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行政代理人及发行人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署的若干费用函件及于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署的若干费用函件,以及于第九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署的若干费用函件,列明该等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A类预付费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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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未提取费用”是指:
| (a) | 就承诺终止日期或之前的每个付款日期和每个A类投资者群体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产品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总和: |
| (一) | 该日该A类投资者群体的A类未提取费率;及 |
| (二) | (x)相关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超过(y)相关A类投资者集团的A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部分(如有)(在该日所有A类垫款和A类减少生效后),在每种情况下为该日;和 |
| (三) | 1/360;和 |
| (b) | 关于承诺终止日期之后的每个付款日期,为零。 |
“A类未提取费率”具有A类节目收费函中规定的含义。
“A类自愿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d)(i)条(自愿减少)赋予的含义。
“A类自愿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d)(i)条(自愿减少)规定的含义。
“B类收购承诺票据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b)(i)条(B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B类收购投资者集团”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b)(iii)条(B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B类诉讼”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b)(i)(e)条(更换B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B类增编”是指实质上为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件 K-2形式的增编。
“B类额外投资者群体”是指统称为B类管道投资者(如有)和B类承诺票据买方(如无B类管道投资者),或B类承诺票据买方(如无B类管道投资者)就B类投资者群体(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a)(ii)条(B类票据)就B类最高本金金额的增加而成为发行人融资协议的一方;但为免生疑问,a既是B类额外投资者集团又是B类获取投资者集团的B类投资者集团,应被视为仅与该B类投资者集团在该B类额外投资者集团成为发行人融资协议的一方且B类额外发行人票据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a)(ii)条(B类票据)发行时增加B类最高本金金额的承诺有关的B类额外投资者集团,且发行人融资协议中提及“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的此类乙类投资者群体不应包括作为乙类收购投资者群体的此类乙类投资者群体的承诺(任何此类“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的乙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不应包括根据作为乙类收购投资者群体的此类乙类投资者群体的转让而获得的此类乙类投资者群体的乙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的任何部分,而对此类“乙类投资者集团”的乙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提述,应包括作为乙类追加投资者集团和乙类收购投资者集团的该类乙类投资者集团的全部乙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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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初始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一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而言,在每一成员该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作为发行人融资协议一方的新增生效日期,该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在该生效日期预定垫付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a)B类提取百分比(紧接在作为一方加入该B类额外投资者集团之前)和(b)该B类额外投资者集团在该生效日期的B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紧接在作为一方加入该B类额外投资者集团之后)的乘积。
“B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B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超过(ii)(a)信用证金额和(b)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的部分(如果有的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B类垫款”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i)条(B类垫款)规定的含义。
“B类事先请求”是指,就发行人要求的任何B类事先请求而言,就该B类事先请求而实质上以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件 J-2(事先请求形式)形式提出的B类事先请求;
“B类受影响者”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3(b)条(非法放贷)规定的含义。
“B类总资产金额不足”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的B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大于截至该日期的发行人总资产金额。
“B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是指(a)(x)A类调整后本金金额和(y)B类本金金额之和,除以(b)发行人B类混合预付率。
“B类转让及承担协议”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b)(i)条(转让)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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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可用延迟金额承诺票据购买者”是指,就任何B类垫款而言,任何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i)尚未就该B类垫款交付B类延迟资金通知或(ii)已就该B类垫款交付B类延迟资金通知,但(x)就该B类垫款的B类延迟金额等于零,及(y)在该B类承诺票据买方或该B类承诺票据买方的B类投资者集团中的B类管道投资者于该B类垫款的建议日期就该B类垫款提供的任何金额生效后,其B类所需的非延迟金额大于零。
“B类可用延迟金额购买者”是指,就任何B类预付款而言,任何B类可用延迟金额承诺票据购买者,或此类B类可用延迟金额承诺票据购买者的B类投资者组中的任何B类管道投资者,在此类B类预付款之日为B类第二次延迟资金通知金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提供资金,与此类B类预付款有关。
“B类可用净空金额”是指发行人总资产金额超过B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的部分乘以发行人B类混合预付率,该金额不得超过(x)B类最高本金金额减去(y)B类票据未偿本金总额的结果(以欧元金额表示)。
“乙类商业票据”是指由该乙类票据持有人(或代表该乙类票据持有人发行承兑票据的人士)在商业票据市场发行的各乙类票据持有人的承兑票据,并分配给就乙类票据提供的乙类垫款的资金。
“B类承诺”是指,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条(B类垫款),包括在每个B类投资者组中的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有义务为B类垫款提供资金,其总规定金额不超过该B类投资者组的B类最高投资者组本金金额。
“B类承诺百分比”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B类投资者群体而言,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该B类投资者群体在该日期的B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分母为该日期的B类最大本金金额。
「 B类承诺票据买方」指作为B类票据的承诺票据买方不时成为发行人融资协议一方的金融机构,其详情见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管道投资者及承诺票据买方)。
“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百分比”是指,就任何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中与该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名称相对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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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集中调整预付率”是指就车队公司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 (a) | 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有关车队公司的该等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相关车队公司B类基准预付率超过该等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以及 |
| (b) | 就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有关车队公司的该等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相关车队公司B类基准预付率超过该等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日期。 |
“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FleetCo AAA Select组件而言,(a)分数的百分比当量中的较小者,其分子为(i)(a)发行人分配给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的集中超额金额部分(如有)与(b)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的相关FleetCo B类基线预付率的乘积,其分母为(II)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及(b)有关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的相关FleetCo B类基准预付率;但根据前(a)(i)(a)条分配的集中超额部分不得超过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中在确定该集中超额是否存在时所包含的部分。
“B类管道受让人”是指,就任何B类管道投资者而言,任何商业票据管道,其商业票据在标准普尔的评级至少为“A-2”,在穆迪的评级为“P2”,即由B类资金代理对该B类管道投资者或该B类资金代理的任何关联公司进行管理,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b)条(B类转让),由该B类融资代理人指定接受该B类管道投资者就该B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或其中一部分进行的转让。
“B类管道投资者”指,就B类票据而言,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不时列出的向关联商业票据渠道发行可变融资票据的若干商业票据渠道或特殊目的实体,其详情可在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表2(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中找到。
“乙类导管”具有“乙类CP率”定义中所述的含义。
“B类CP回落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B类资金代理的B类投资者集团在任何计息期内通过发行B类商业票据而提供或维持的任何B类预付款而言,在该计息期的第一天上午11:00左右(伦敦时间)出现在EURIBOR利率页面上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1个月期限的欧元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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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CP票据”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iii)条(B类管道投资者融资)中规定的含义。
“B类CP利率”是指,就任何B类投资者集团(i)的B类管道投资者而言,在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所列的该B类管道投资者资助的任何利息期内的任何一天,或在其B类转让和承担协议中选择使本条款(i)适用的任何其他此类B类管道投资者(统称为“B类管道”),(a)零的较大者及(b)相当于该等B类管道(或代表该等B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不时支付或应付的年费率加权平均数的年费率作为利息或其他方式(通过利率对冲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考虑与该等乙类导管(或代表该等乙类导管发行短期本票的人)所发行的短期本票相关的任何增量持有成本,该等短期本票的到期日期不包括该等乙类导管(或代表该等乙类导管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将收取资金的特定日期)就该等乙类导管发行的本票(或代表该等乙类导管发行短期本票的人)由其各自的乙类资助代理人(代表该等乙类管道(或代表该等乙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全部或部分分配以资助或维持乙类本金金额,或由该等乙类管道(或代表该等乙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专门为资助或维持乙类本金金额而发行的,在每种情况下,在该期间,由其各自的乙类资助代理人(代表该等乙类管道(或代表该等乙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厘定,包括(x)配售代理人及交易商就该等本票的佣金,但以该等佣金由相关乙类承诺票据买方(代表该等乙类管道(或代表该等乙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全部或部分分配予该等本票为限,(y)任何发行及付款代理人或负责管理该等乙类管道的其他人(或代表该等乙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就编制、完成、发行、交付或支付乙类商业票据计划而作出的一切合理成本及开支,及(z)该等乙类管道(或代表该等乙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的其他借款的成本,包括为商业票据市场不易容纳的小额或单数欧元金额提供资金的借款;但如本条款(i)中该等利率的任何组成部分为贴现率,则在计算乙类CP利率时,该等B类管道各自的B类资金代理须就该等组件使用将该贴现率转换为计息等值年利率所产生的利率,以及(ii)就任何其他B类管道投资者资助的相关B类投资者集团的任何部分的承诺的任何利息期而言,适用于该B类管道投资者(或代表该B类管道发行短期本票的人)的“B类CP利率”,如其B类转让和承担协议所述。尽管本定义前述条文另有相反规定,如任何乙类融资代理人未能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1(b)(i)条(利率通知)于任何确定日期伦敦时间上午11时前,将其乙类投资者集团就相关利息期作出的乙类垫款的适用乙类CP利率通知发行人及发行人管理人,则在该利息期内每一天相对于该B类资金代理的B类投资者群体的B类CP利率应等于相对于该利息期的B类CP回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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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CP档”是指以B类垫款购买或维持的部分B类本金金额参照B类CP利率计息。
“B类CP调正支付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1(f)条(CP调正支付金额)赋予的含义。
“乙类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就利息期的任何一天而言,金额等于(a)(i)该利息期的乙类票据利率与(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乙类本金金额除以(b)360的乘积。
“乙类减少”指适用的乙类强制性减少、乙类自愿减少或乙类预期减少。
“B类亏损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1(c)(ii)条(支付利息;融资代理未能提供利率)中规定的含义。
“B类延迟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条(B类延迟融资程序)赋予的含义。
“B类延迟融资日期”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条(B类延迟融资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B类延迟融资通知”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条(B类延迟融资程序)规定的含义。
“B类延迟融资程序”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条(B类延迟融资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B类延迟融资买方”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发行人融资协议的各B类承诺票据买方。
“乙类延迟融资购买者群体”是指,各乙类延迟融资购买者合称。
“B类延迟资金偿还金额”是指,就任何B类延迟资金购买者而言,就B类可用延迟金额购买者在与该B类延迟金额相关的B类垫款之日出资的该B类延迟资金购买者的B类延迟金额部分而言,该金额等于超出部分(如有),(a)由B类可用延迟金额买方在B类预付款日期提供资金的B类延迟金额的该部分,与该B类延迟金额有关的金额超过(b)任何本金支付(包括任何B类减少)的部分(如有)的金额(如有),发行人在与此类B类延迟金额相关的垫款日期至但不包括此类B类延迟金额的B类延迟融资日期期间的任何日期向每个此类B类可用延迟金额买方作出的付款,高于如果此类B类延迟金额的该部分由此类B类延迟融资买方在与此类B类延迟金额相关的B类垫款日期提供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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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指定延迟垫款”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条(B类延迟融资程序)规定的含义。
“B类提取百分比”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B类本金金额,分母为B类最高本金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
如果在任何日期,截至该日期的B类本金金额超过截至该日期的B类最高本金金额,则视为已发生“B类超额本金事件”。
“B类预期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i)条规定的含义。
“B类预期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i)(b)条规定的含义。
“B类预期付款日期”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i)(a)条规定的含义。
“B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c)条(本金减少程序)赋予的含义。
「乙类融资代理人」指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所列各乙类管道投资者名称对面的金融机构,或如就任何乙类投资者集团而言并无乙类管道投资者,则为就该乙类投资者集团而言的乙类承诺票据买方。
“乙类融资条件”指,就发行人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条(乙类垫款)要求的任何乙类垫款而言,以下内容在紧接该乙类垫款生效之前和之后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
| (a) | 发行人重复陈述及第10条所载附属票据持有人的陈述及保证(次级票据持有人陈述和保修)的发行人次级融资协议(在每种情况下)在该B类垫款日期均应真实准确,其效力与在该日期作出的相同(除非声明仅与较早日期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在该较早日期均应真实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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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相关乙类出资代理人应已收到已执行的乙类先行请求书,证明按照第2.2(b)条规定交付的当期发行人总资产金额(B类垫款)的发行人融资协议; |
| (c) | 没有B类超额本金事件在继续;但仅为计算B类超额本金事件是否根据本条款(c)继续进行的目的,B类本金金额应被视为增加所有B类延迟金额(如有),B类投资者群体中的任何B类延迟融资买方均须在计划发生在此类请求的B类垫款日期之后且尚未在此类请求的B类垫款日期或之前获得资金的B类延迟融资日期提供资金; |
| (d) | 发行人票据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摊销事件或潜在摊销事件; |
| (e) | 如果此类预付款与任何额外的B类票据发行或任何B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有关,则此类发行或增加的金额应等于或大于5,000,000欧元和超过100,000欧元的整数倍; |
| (f) | 循环期仍在继续; |
| (g) | 如车队公司所拥有的任何车辆的帐面净值已包括在发行人截至该日期的总资产金额的计算中(在该日期适用该垫款生效后按形式计算),则第8条所载该车队公司的申述及保证(申述及保证)的有关车队公司融资协议,自该B类垫款之日起即属真实及准确,其效力犹如于该日期作出的一样(除非声明仅与较早日期有关,在此情况下,该等陈述及保证自该较早日期起即属真实及正确)。 |
“B类违法强制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条(本金减少程序)赋予的含义。
“B类初始预付款金额”是指,就任何B类票据持有人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中就该B类票据持有人规定的金额。
“B类初始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个B类投资者群体而言,在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所列的该B类投资者群体(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中包含的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名称对面列出和指明的金额。
“B类投资者群体”统称为B类管道投资者(如有)和B类承诺票据买方就该B类管道投资者而言,或者,如果没有B类管道投资者就任何B类投资者群体而言,则为B类承诺票据买方就该B类投资者群体而言,在每种情况下,截至交割日发行人融资协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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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投资者集团最大本金增加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d)(ii)条(投资者集团最大本金增加额)赋予的含义。
“B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增编”是指实质上以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件 M-2(B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增编的形式)形式的增编。
“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金额”是指,就每一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而言,在任何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相对于任何乙类投资者群体的生效日期,该乙类投资者群体在该生效日期预定垫付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a)乙类提取百分比(紧接该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生效之前)与(b)该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金额的乘积。
“B类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B类投资者群体的任何确定日期,以下情况的结果:
| (a) | 该B类投资者群体的B类初始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加 |
| (b) | 在该日期或之前适用于该B类投资者集团(如有)的每个B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金额的B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金额;加上 |
| (c) | 在该日期或之前由该B类投资者集团提供资金的所有B类垫款部分的本金金额(为免生疑问,从该B类垫款的计算中不包括任何B类初始垫款金额);减 |
| (d) | 在该日期或之前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向该B类投资者集团支付的本金金额(无论是根据B类减少、赎回或其他方式)。 |
“B类投资者团体补充”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b)(iii)条(B类转让)中规定的含义。
“乙类多数方案支持提供者”是指,就相关乙类投资人群体而言,持有全部乙类方案支持提供者合计承诺额50%以上的乙类方案支持提供者。
“乙类强制减少”是指每一次乙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和每一次乙类违法强制减少。
“乙类强制减少金额”指适用的乙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金额或乙类违法强制减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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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个B类投资者集团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为该B类投资者集团在该确定日期指明的金额,因为该金额可能会根据其条款不时增加或减少;但条件是,在B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发生后的任何一天以及在该摊销事件持续期间,各乙类投资者群体对应的乙类投资者群体最高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该乙类投资者群体对应的乙类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
“B类最高本金金额”是指50,00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停止后,(i)当时未偿还的B类本金金额或(ii)42,000,000欧元中的较高者,前提是发行人可以(i)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的条款,在向每个B类票据持有人、行政代理人、每个B类管道投资者和每个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发出通知后,随时并不时减少该金额,或(ii)于任何B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生效日期的任何时间及不时增加。
“B类每月违约利息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i)的总和等于(x)2.0%的乘积,(y)(a)有关乙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的相关利息期内(于该日使乙类本金的任何增加或减少生效后)的每日乙类本金的总和除以(b)有关乙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的有关利息期内的实际天数的结果,及(z)(a)B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的相关利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b)360加上(ii)第(i)条所述关于先前利息期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支付的金额(连同本第(ii)条规定按第(i)条规定的利率支付的此类未支付金额的利息)的结果。
“B类月息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
| (a) | 与该缴款日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乙类每日利息金额;加 |
| (b) | (a)条所述与先前利息期间有关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付款项(连同本(b)条中要求按B类票据利率支付的此类未付款项的利息);加上 |
| (c) | 每个投资者集团在该支付日期的B类未提取费用;加 |
| (d) | 每个B类投资者群体在该支付日期的B类计划费用;加上 |
| (e) | B类CP校验付款金额(如有),于该付款日期欠各B类票据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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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MTM/DTAdvance Rate Adjustment”是指,自任何确定之日起,
| (a) | 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失败百分比和(ii)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的B类集中调整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
| (b) | 就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失败百分比和(ii)就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的B类集中调整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和 |
| (c) | 相对于任何其他FleetCo AAA组件,零。 |
“乙类非同意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b)(i)(e)条(更换乙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B类不延迟金额”是指,就任何B类延迟融资购买者和B类延迟融资购买者交付B类延迟融资通知的B类预付款而言,金额等于该B类延迟融资购买者在该B类预付款中该B类预付款的应课税部分超过其就该B类预付款的B类延迟金额的部分。
“乙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册中以其名义登记乙类票据的每个人。
“B类票据利率”是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适用于B类CP批次的B类CP利率的(a)加权平均数(按未偿本金余额)和(b)在每种情况下适用于B类参考利率批次的参考利率之和,在该计息期内的加权平均数;但前提是B类票据利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高于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乙类票据回购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1(b)条(乙类票据的可选回购)规定的含义。
「乙类票据」指发行人在截止日期后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发行的乙类可变融资票据。
“乙类参与者”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b)(iv)条(乙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B类许可延迟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条(B类垫款)赋予的含义。
“B类许可要求的不延迟百分比”是指,10%或25%。
“B类潜在终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b)(i)(e)条(更换B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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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本金金额”是指,当就任何日期使用时,金额等于截至该日期的B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总和,相对于截至该日期的每个B类投资者集团而言;但在循环期内,为确定被要求的票据持有人是否已给予任何同意、放弃、指示或指示,每个B类票据持有人持有的本金金额应被视为包括但不重复计算该B类票据持有人在“B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中未提取的部分(即,发行人融资协议项下未使用的购买承诺)为该B类票据持有人的B类投资者群体。
“B类计划费用函”是指由每个初始B类管道投资者、每个初始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行政代理人和发行人在第九次修订日期或前后就发行B类票据订立的任何费用函,其中载明B类计划费率的定义和B类未提取费用的定义。
“B类计划费用”是指,就每个支付日和每个B类投资者群体(如有)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产品的相关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总和:
| (a) | 该B类投资者集团的B类计划费率(或,如适用,该B类投资者集团中的相关B类管道投资者和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B类计划费率,如果该B类管道投资者和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各自为该B类投资者集团的B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一部分提供资金),并 |
| (b) | 该B类投资者集团的B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或,如适用,该B类投资者集团中的相关B类管道投资者和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各自为该B类投资者集团的B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一部分提供资金的情况下,分别为该B类投资者集团中的相关B类管道投资者和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B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的一部分)在该日(在该日所有B类垫款和B类减少生效后),以及 |
| (c) | 1/360. |
“乙类节目费率”具有乙类节目收费函规定的含义,其保证金为固定费率(或费率),不参照标的资产业绩确定
“乙类计划支持提供者”指任何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或额外的人现在或以后提供信贷或有承诺向乙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或乙类管道投资者提供信贷或为其账户提供信贷,和/或同意向该乙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或乙类管道投资者就该乙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或乙类管道投资者的乙类票据进行购买,和/或同意签发信用证或保险单或其他文书,以支持在此类B类管道投资者的证券化计划下产生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义务,因为该计划与此类B类管道投资者发行的任何B类商业票据有关,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计划支持协议和任何此类人的任何担保人;但未经发行人的授权人员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被取消资格的方不得为“B类计划支持提供者”,发行人的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可以出于任何原因拒绝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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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参考利率档”是指以B类垫款购买或维持的B类本金金额中参照参考利率计息的部分。
“乙类更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b)(i)条(更换乙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B类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快速摊销期内的B类计划费用加上最高加权平均利率上限利率,(b)8个月超过12个月的比率和(c)截至该日期的B类本金金额的乘积。
“B类所需非延迟金额”是指,就B类延迟融资购买者和拟议的B类垫款而言,超出部分(如有),(a)B类规定的非延迟百分比该等B类延迟融资买方截至该等建议B类垫款之日的B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超过(b)就该等B类延迟融资买方之前的每个B类指定的延迟垫款而言,有关的B类垫款发生在该等建议B类垫款之日前三十五(35)天内(如有)的总和,就每笔该等先前的B类指定延迟垫款而言,有关的B类延迟垫款日期将不会在该建议的B类垫款日期或之前发生,就每笔该等先前的B类指定延迟垫款而言,B类非延迟金额。
“B类所需非延迟百分比”是指,截至收盘日期,为10%,且截至其后的任何日期,发行人在其中规定的生效日期至少35天前向行政代理人、每个B类资金代理、每个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每个B类管道投资者送达的书面通知中最近规定的B类许可所需非延迟百分比。
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c)条(B类延迟融资程序)中定义了“B类第二次延迟融资通知”。
“乙类第二次延迟融资通知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c)条(乙类延迟融资程序)规定的含义。
“B类终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b)条(更换B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乙类受让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b)(v)(e)条(乙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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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B类预付费用”对于此类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具有B类预付费用信函(如有)中规定的含义。
“B类预付费用函”是指,就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如适用)而言,该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行政代理人和发行人之间日期为第九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特定费用函,其中载列了该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B类预付费用的定义。
“乙类未提取费用”是指:
| (a) | 就承诺终止日期或之前的每个付款日期和每个B类投资者群体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产品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总和: |
| (一) | 该日该B类投资者群体的B类未提取费率;及 |
| (二) | (x)相关B类投资者集团的B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超过(y)相关B类投资者集团的B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在该日所有B类垫款和B类减少生效后)的任何部分,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和 |
| (三) | 1/360;和 |
| (b) | 关于承诺终止日期之后的每个付款日期,为零。 |
“乙类未提取费率”具有乙类方案收费函中规定的含义。
“B类自愿减持”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条款2.3(d)(ii)(自愿减持)赋予的含义。
“乙类自愿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d)(ii)条(自愿减少)规定的含义。
“C类收购承诺票据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c)(i)条(转让)规定的含义。
“C类诉讼”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c)(i)(d)条(更换C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C类增编”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中实质上为附件 K-3形式的增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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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额外投资者群体”是指就C类投资者群体而言的C类承诺票据买方,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a)(iii)条(C类票据)就C类最高本金金额的增加而成为发行人融资协议的一方;但为免生疑问,既是C类额外投资者群体又是C类获得投资者群体的C类投资者群体,应被视为仅与,及在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a)(iii)条(C类票据)发行时,该C类投资者集团在该C类额外投资者集团成为发行人融资协议及C类额外发行人票据的一方时增加C类最高本金金额的承诺,且发行人融资协议中提述“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这类丙类投资者群体,不得包含该丙类投资者群体作为丙类收单投资者群体的承诺(任何该等“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的丙类最高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不包括根据作为丙类收单投资者群体的该等丙类投资者群体的转让而获得的丙类投资者群体最高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的任何部分,而对此类“C类投资者群体”的C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的提述,应包括该C类投资者群体作为C类附加投资者群体和C类获取投资者群体的全部C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
“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初始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一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而言,在每一成员该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作为发行人融资协议一方的新增生效日期,该丙类追加投资者群体在该生效日期预定垫付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a)C类提取百分比(紧接在作为本协议一方的该C类额外投资者组被添加之前)和(b)该C类额外投资者组在该生效日期的C类最大投资者组本金金额(紧接在作为本协议一方的该C类额外投资者组被添加之后)的乘积。
“C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C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超过(ii)(a)信用证金额和(b)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的部分(如果有的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C类垫款”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c)(i)条(C类垫款)规定的含义。
“C类预先赤字”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ii)条(C类资金违约)规定的含义。
“C类事先请求”是指,就发行人要求的任何C类事先请求而言,就该等C类事先请求而实质上以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件 J-2(事先请求形式)形式提出的C类事先请求;
“C类受影响者”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3(b)条(非法放贷)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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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总资产金额不足”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的C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大于截至该日期的发行人总资产金额。
“丙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是指(a)调整后的本金金额,除以(b)发行人丙类混合预付率。
“C类转让及承担协议”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b)(i)条(转让)规定的含义。
“C类可用净空金额”是指发行人总资产金额超过C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的部分乘以发行人C类混合预付率,该金额不得超过(x)C类最高本金金额减去(y)C类票据未偿本金总额的结果(以欧元金额表示)。
“C类承诺”是指,每个C类投资者组中包含的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c)条(C类垫款)以规定的总额为C类垫款提供资金的义务,最高不超过该C类投资者组的C类投资者组最高本金金额。
“丙类承诺百分比”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丙类投资者群体而言,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该丙类投资者群体在该日期的丙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分母为该日期的丙类最大本金金额。
「 C类承诺票据买方」指作为C类票据的承诺票据买方不时成为发行人融资协议的一方的金融机构,其详情可在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表2(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买方)中找到。
“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百分比”是指,就任何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中与该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名称相对的百分比。
“C类集中调整预付率”是指就车队公司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 (a) | 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有关车队公司的该等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相关车队公司C类基准预付率超过该等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以及 |
| (b) | 就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有关车队公司的该等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相关车队公司C类基准预付率超过该等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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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FleetCo AAA Select组件而言,(a)分数的百分比当量中的较小者,其分子为(i)(a)发行人分配给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的集中超额金额部分(如有)与(b)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的相关FleetCo C类基线预付率的乘积,其分母为(II)该FleetCo AAA Select组件,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b)有关该FleetCo AAA Select成分的相关FleetCo C类基准预付率;但根据前(a)(i)(a)条分配的集中超额部分不得超过该FleetCo AAA Select成分中在确定该集中超额是否存在时所包含的部分。
“C类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就利息期的任何一天而言,金额等于(a)(i)该利息期的C类票据利率与(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C类本金金额除以(b)360的乘积。
“C类减少”指C类强制性减少、C类自愿减少或C类预期减少(如适用)。
“C类违约承诺票据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b)(vii)条(C类资金违约)规定的含义。
“C类不足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3.1(c)(ii)条(支付利息;融资代理未能提供利率)中规定的含义。
“C类提取百分比”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C类本金金额,分母为C类最高本金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
“丙类超额本金事件”如在任何日期,截至该日期的丙类本金金额超过截至该日期的丙类最高本金金额,即视为已发生。
“C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c)条(本金减少程序)赋予的含义。
“C类预期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ii)条规定的含义。
“C类预期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ii)(b)条规定的含义。
“C类预期付款日期”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b)(iii)(a)条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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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融资代理”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就该C类投资者群体而言,在每个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名称对面列出的金融机构。
“C类融资条件”指,就发行人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c)条(C类垫款)要求的任何C类垫款而言,以下内容在紧接该C类垫款生效之前和之后均应真实无误:
| (a) | 发行人重复陈述及第10条所载附属票据持有人的陈述及保证(次级票据持有人陈述和保修)的发行人次级融资协议(在每种情况下)在该C类垫款日期均应真实准确,其效力与在该日期作出的相同(除非声明仅与较早日期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在该较早日期均应真实准确); |
| (b) | 相关丙类出资代理人应已收到已执行的丙类先行请求书,证明按照第2.2(c)条的规定交付的当期发行人总资产金额(C类预付款)的发行人融资协议; |
| (c) | 无C类超额主要事件正在继续; |
| (d) | 发行人票据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摊销事件或潜在摊销事件; |
| (e) | 如果此类预付款与任何额外C类票据的发行或任何C类投资者集团的最高本金增加有关,则此类发行或增加的金额应等于或大于1,000,000欧元和超过100,000欧元的整数倍; |
| (f) | 循环期仍在继续; |
| (g) | 如车队公司所拥有的任何车辆的帐面净值已包括在发行人截至该日期的总资产金额的计算中(在该日期适用该垫款生效后按形式计算),则第8条所载该车队公司的申述及保证(申述及保证)的有关车队公司融资协议,自该C类垫款日期起即属真实及准确,其效力犹如于该日期作出的一样(除非声明仅与较早日期有关,在该情况下,该等陈述及保证自该较早日期起即属真实及正确)。 |
“C类违法强制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条(本金减少程序)赋予的含义。
“C类初始预付金额”是指,就任何C类票据持有人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中就该C类票据持有人规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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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初始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个C类投资者群体而言,与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所列的该C类投资者群体(管道投资者和承诺票据购买者)的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名称相对的所载列和指明的金额。
“C类投资者群体”统称为C类承诺票据买方(在每种情况下)与该C类投资者群体相关的发行人融资协议截至交割日的一方。
“C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1(d)(ii)条(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赋予的含义。
“C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增编”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中实质上为附件 M-3(C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增编的形式)形式的增编。
“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金额”是指,就每个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而言,在任何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相对于任何丙类投资者群体的生效日期,该丙类投资者群体在该生效日期预定垫付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a)丙类提取百分比(紧接该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生效之前)与(b)该丙类投资者群体最大本金增加金额的乘积。
“C类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是指,截至就任何C类投资者群体确定的任何日期,以下情况的结果:
| (a) | 此类C类投资者群体的C类初始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加 |
| (b) | 在该日期或之前适用于该C类投资者集团(如有)的每个C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金额的C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增加金额;加 |
| (c) | 该C类投资者集团于该日期或之前资助的所有C类垫款部分的本金金额(为免生疑问,不包括计算该C类垫款的任何C类初始垫款金额);减 |
| (d) | 在该日期或之前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向该C类投资者集团支付的本金金额(无论是根据C类减少、赎回或其他方式)。 |
“丙类强制减少”是指每一次丙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和每一次甲类违法强制减少。
“丙类强制减少金额”是指适用的丙类超额本金强制减少金额或丙类违法强制减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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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投资者集团最高本金金额”是指,就每个C类投资者集团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而言,发行人融资协议附表2为该C类投资者集团在该确定日期指明的金额,因为该金额可能会根据其条款不时增加或减少;但条件是,在与C类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发生后的任何一天以及持续期间,每个C类投资者群体对应的C类投资者群体最高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该C类投资者群体对应的C类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
“C类最高本金金额”是指120,00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停止后,(i)当时未偿还的C类本金金额或(ii)100,000,000欧元中的较高者,前提是发行人可以(i)在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的条款向每一C类票据持有人、行政代理人和每一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发出通知后随时和不时减少该金额,或(ii)在任何C类投资者群体的最高本金增加生效日期随时和不时增加。
“C类每月违约利息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i)的总和等于(x)2.0%的乘积,(y)(a)有关C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的相关利息期内(于该日使C类本金金额的任何增减生效后)的每一天的C类本金金额的总和除以(b)有关C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的相关利息期内的实际天数的结果,及(z)(a)有关C类票据的摊销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的相关利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b)360加上(ii)第(i)条所述关于先前利息期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支付的金额(连同本第(ii)条规定按第(i)条规定的利率支付的此类未支付金额的利息)的结果。
“C类月息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
| (a) | 与该支付日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C类日息额;加 |
| (b) | (a)条所述关于先前利息期间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付款项(连同本(b)条规定按C类票据利率支付的此类未付款项的利息);加上 |
| (c) | 每个投资者集团在该支付日期的C类未提取费用;加 |
| (d) | 每个C类投资者群体在该支付日期的C类计划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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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MTM/DTAdvance Rate Adjustment”是指,自任何确定之日起,
| (a) | 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失败百分比和(ii)就合资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的C类集中调整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
| (b) | 就合资格非投资级别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失败百分比和(ii)就合资格非投资级别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的C类集中调整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和 |
| (c) | 相对于任何其他FleetCo AAA组件,零。 |
“C类非同意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c)(i)(d)条(更换C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丙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丙类票据的每个人。
“丙类票据利率”是指,对于任何利息期,适用于该利息期的丙类参考利率批次的参考利率;但前提是丙类票据利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高于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C类票据回购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1(c)条(C类票据的可选回购)规定的含义。
“C类票据”是指发行人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在第九个修订日期之后发行的C类可变融资票据。
“C类参与者”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c)(ii)条(C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C类潜在终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c)(i)(d)条(更换C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C类本金金额”是指,当就任何日期使用时,相当于截至该日期的C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总和的金额,相对于截至该日期的每个C类投资者集团;但在循环期内,为确定所要求的票据持有人是否已给予任何同意、放弃、指示或指示,每个C类票据持有人持有的本金金额应被视为包括但不重复计算该C类票据持有人在“C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中的未提取部分(即,发行人融资协议项下未使用的购买承诺)为该C类票据持有人的C类投资者群体。
“C类计划费用函”指每名初始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行政代理人和发行人在第九次修订日期之后就C类票据的发行订立的任何费用函,其中载明C类程序费率的定义和C类未提取费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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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程序费”是指,就每个支付日和每个C类投资者群体(如有)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产品相关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总和:
| (a) | 该日该C类投资者群体的C类程序费率,并 |
| (b) | 该日该C类投资者集团的C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在该日所有C类垫款和C类减少生效后),以及 |
| (c) | 1/360. |
“丙类程序费率”具有丙类程序费率函规定的含义,其保证金为固定费率(或费率),不参照标的资产的业绩确定。
“丙类参考利率档”是指以丙类垫款购买或维持的丙类本金金额中参照参考利率计息的部分(即100%)。
“C类更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c)(i)条(更换C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C类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快速摊销期内的C类计划费用加上最高加权平均利率上限利率,(b)8个月超过12个月的比率和(c)截至该日期的C类本金金额的乘积。
“C类终止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2(c)条(更换C类投资者群体)规定的含义。
“C类受让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3(c)(iii)条(C类转让)规定的含义。
“C类未提取费用”是指:
| (a) | 就承诺终止日期或之前的每个付款日期和每个C类投资者群体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产品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总和: |
| (一) | 该日该C类投资者群体的C类未提款费率;及 |
| (二) | (x)相关C类投资者集团的C类最高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超过(y)相关C类投资者集团的C类投资者集团本金金额(在该日所有C类垫款和C类减少生效后)的任何部分,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和 |
| (三) | 1/360;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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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关于承诺终止日期之后的每个付款日期,为零。 |
“丙类未提取费率”具有丙类方案收费函中规定的含义。
“C类自愿减少”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d)(iii)条(自愿减少)赋予的含义。
“C类自愿减少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3(d)(iii)条(自愿减少)规定的含义。
“Clearstream”意为卢森堡Clearstream Banking,办公室位于42 avenue JF Kennedy,L-1855 Luxembourg。
“截止日”是指生效时间发生的日期。
“商业票据”指A类商业票据和/或B类商业票据(如适用)。
“承诺”是指,每个投资者组中包含的承诺票据购买者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2条(垫款)为垫款提供资金的义务,其总规定金额不超过每个此类投资者组的A类最高投资者组本金金额、B类最高投资者组本金金额和/或C类最高投资者组本金金额(如适用)。
“承诺终止日期”指,在不损害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5条规定的情况下,就(i)A类票据,2027年4月30日,(ii)B类票据,2027年4月30日,(iii)C类票据,2027年4月30日,或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6条(承诺条款和承诺延期)指定的较后日期。
“承诺票据购买者”指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或C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如适用)。
“共同条款”是指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条款。
“公司命令”和“公司请求”是指由其任何一名授权人员以发行人的名义签署并交付给发行人证券受托人的书面命令或请求。
“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截至该日期各制造商的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如有)、(ii)截至该日期的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集中超额金额(如有)和(iii)截至该日期的车辆集中超额金额(如有)的总和,但须遵守集中超额金额计算公约。
“集中超额金额计算公约”是指(i)任何被指定为满足任何个别集中超额金额的CEA资产,也可以被指定为满足任何其他个别集中超额金额,只要该CEA资产具有导致该其他个别集中超额金额的特征,以及(ii)确定哪种CEA资产将被指定为构成任何个别集中超额金额,应由发行人或任何车队公司(如适用)合理酌情迭代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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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投资者”指A类管道投资者和/或B类管道投资者(如适用)。
“导管”指A类导管和/或B类导管(如适用)。
“机密信息”是指发行人、赫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此类人的任何继任者以任何身份)向承诺的票据购买者、管道投资者、资助代理人或行政代理人提供的信息,但不包括任何此类信息(i),这些信息是或将成为公众普遍可获得的,但不是由于承诺的票据购买者、管道投资者、资助代理人或行政代理人或承诺的票据购买者、管道投资者向其披露的其他人,资金代理人或行政代理人交付的此类信息,(ii)在提交给承诺的票据购买者、管道投资者、资金代理人或行政代理人之前由承诺的票据购买者、该管道投资者、该资金代理人或发行人、赫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行政代理人拥有的信息;但任何该等人不存在对此类信息保密的义务,或(iii)承诺的票据购买者、管道投资者目前或可能获得的信息,资金代理人或来自发行人、赫兹或其关联公司以外来源的行政代理人;但承诺的票据购买者、管道投资者、资金代理人或受与发行人、赫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视情况而定)的保密协议约束的行政代理人(1)不知道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知道该来源,或(2)承诺的票据购买者、管道投资者已知道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知道,资助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被禁止的行政代理人以合同、法律或信托义务传递信息。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
| (a) | 实体根据可接受财务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其中该实体及其拥有控股权益的任何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作为单一经济单位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列报; |
| (b) | 以下‘集团’定义(b)段适用的集团的财务报表,由实体根据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编制; |
| (c) | 如果最终母公司编制了上文(a)或(b)段所述的财务报表,但未按照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则最终母公司随后进行调整以防止任何重大竞争性扭曲的财务报表;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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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果最终母体未按上文(a)、(b)或(c)段所述编制财务报表,如果最终母体被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编制此类财务报表,本应编制的财务报表: |
| (一) | 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或 |
| (二) | 另一财务会计准则,前提是对此类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以防止出现任何重大竞争性失真。 |
“或有义务”是指,适用于任何人,该人(a)就另一人的任何债务、租赁、股息、信用证或其他义务而承担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如果承担或有义务的人的主要目的或意图是向另一人的此种义务的债权人提供保证,即另一人的此种义务将得到支付或解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协议将得到遵守,或该等债务的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获得保护,以免受与该债务有关的损失,或(b)根据为该人的账户签发的任何信用证或该人以其他方式有责任偿还该债务的信用证。或有债务应包括(a)由该人直接或间接担保、背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取或存入除外)、共同制作、有追索权贴现或有追索权出售另一人的义务,以及(b)该人通过任何协议(或有或其他方式)对另一人的义务承担的任何责任(i)购买、回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该义务或其任何担保,或为支付或解除该义务提供资金(无论是以贷款、垫款、股票购买、出资或其他形式),(ii)维持任何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偿付能力、另一方的收入水平或财务状况,或(iii)在有要求时作出照付不议或类似付款,而不论任何其他一方或一项协议的一方或另一方不履行,如果就本句第(i)或(ii)款所述的任何协议而言,其主要目的或意图如前一句所述。任何或有债务的金额应等于如此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支持的债务的金额。
“合同义务”就任何人而言,是指由该人签发的任何担保的任何条款,或该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其或其财产的任何重要部分受其约束的任何重要契约、抵押、信托契据、合同、承诺、协议或其他文书的任何条款,或其或其财产的任何重要部分受其约束的任何重要部分。
“受控投资关联公司”是指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由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并由该人(或控制该人的任何人)组织,主要是为了对Hertz或其直接或间接的母公司或该人的其他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股权或债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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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权益”是指对实体的利润、资本或储备具有权利的任何股权,权益持有人据此:
| (a) | 被要求按照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逐条合并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或者 |
| (b) | 如果利益持有人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就会被要求逐条合并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现金流量。 |
“对应DBRS评级”是指,对于任何人的每个等效评级机构评级,与下表所列此类等效评级机构评级出现的行相对应的DBRS评级指定。
| 穆迪 | 标普 | 惠誉 | DBRS | |
| aaa | AAA | AAA | AAA | |
| AA1 | AA + | AA + | AA(H) | |
| AA2 | AA | AA | AA | |
| AA3 | AA- | AA- | AA(L) | |
| A1 | A + | A + | A(h) | |
| A2 | A | A | A | |
| A3 | A- | A- | A(l) | |
| Baa1 | BBB + | BBB + | BBB(H) | |
| Baa2 | BBB | BBB | BBB | |
| Baa3 | BBB- | BBB- | BBB(L) | |
| Ba1 | BB + | BB + | BB(H) | |
| Ba2 | BB | BB | BB | |
| Ba3 | BB- | BB- | BB(L) | |
| B1 | B + | B + | B高 | |
| B2 | B | B | B | |
| B3 | B- | B- | B(l) | |
| Caa1 | CCC + | CCC | CCC(h) | |
| Caa2 | CCC | CC | CCC | |
| Caa3 | CCC- | C | CCC(L) | |
| CA | CC | CC(H) | ||
| C | CC | |||
| CC(L) | ||||
| C(h) | ||||
| C | ||||
| C(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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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支持附件”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4(c)条(不合格利率上限提供者的抵押过账)中规定的含义。
“信用车辆”是指在任何日期,制造商或经销商根据车辆采购协议向任何车队公司(i)交付或向其订单交付的车辆,或相关运营公司根据相关总车队采购协议就比利时和德国交付的车辆(ii),但相关制造商或经销商或其代表未收到由该车队公司或运营公司(如适用)或代表该车队或运营公司(如适用)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的车辆。
“每日利息分配”是指,在每个存款日,金额等于(i)在该日期存入发行人利息收取账户的发行人利息收取总额和(ii)发行人就该日期的利率上限收到的所有金额之和。
“每日本金分配”是指,在每个存款日,等于该日期存入发行人本金归集账户的发行人本金归集总额的金额。
“DBRS”是指DBRS,Inc。
“DBRS同等评级”是指,就任何日期以及截至该日期DBRS未维持公开相关DBRS评级的任何人而言:
| (a) | 如该人士在该日期有来自三家同等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则该人士在该日期的相应DBRS评级的中位数; |
| (b) | 如果该人在该日期仅从两个同等评级机构获得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则该人在该日期的较低相应DBRS评级;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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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果该人在该日期仅从一家同等评级机构获得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则该人在该日期的相应DBRS评级。 |
“DBRS触发所需评级”是指,就任何实体而言,如果该实体获得DBRS至少“BBB”的长期评级(或者,如果该实体未获得DBRS评级,则获得穆迪“Baa2”或标普“BBB”),则满足的评级要求。
“经销商”是指任何车辆经销商(为免生疑问,该经销商不是制造商),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车辆买卖业务的任何车辆拍卖行。
“可转换票据质押契据”是指发行人(作为出质人)、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B.V.(作为出质人)与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作为质权人)之间截至签署日的应收款质押。
“违约信用证”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在该日期,发行人管理人的授权官员实际知悉的每一份信用证:
| (a) | 该信用证并非完全有效(根据其条款或该信用证中明确允许的其他方式除外); |
| (b) | 该信用证的信用证提供人已发生破产事件,且仍在继续; |
| (c) | 该信用证提供人已拒绝接受该信用证或该信用证提供人未能兑现根据其条款作出的提款;或 |
| (d) | a已发生降级事件,并就该信用证的信用证提供人持续至少连续三十(30)天。 |
“Delegee”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6.7条(Delegees)和《比利时总车队购买协议》(如适用)第7条(Delegees)中赋予该词的含义。
“存款日”是指任何发行人收款存入发行人利息收款账户和/或发行人本金收款账户的每个营业日。
“折旧费”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租赁车辆而言,属于:
| (a) | 非程序车辆,金额至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i)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任何车队公司或其指定人计算机系统中记录的折旧费用;(ii)出租人全权酌情选择的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资本化成本的较高百分比,将导致所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折旧费”(按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加权)的加权平均数等于或高于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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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程序车辆及该日期发生于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如有的话)的估算期内,有关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初步估计折旧费,截至该日期;及 |
| (c) | Program Vehicle和此类日期不会发生在估算期内(如果有的话),对于此类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金额至少等于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任何FleetCo或其指定人计算机系统中记录的折旧费用。 |
“贬值记录”:
| (a) | 就分期售卖车辆而言,具有第4.1条(折旧记录和折旧费)的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及 |
| (b) | 否则,具有各主租约第4.1条所指明的涵义。 |
“确定日期”是指每个付款日期前五(5)个工作日的日期。
“付款”系指信用证项下的任何信用证授信付款或任何信用证终止付款或其任何组合,视文意而定。
“解除日”是指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最早通知或确认发行人担保方、各车队公司和各车队公司管理人:
| (a) | 没有任何合理的可能性发生任何进一步的付款、追偿或变现,无论是否在该日期到期应付,或应或可能成为到期应付,无论是否来自相关文件下的相关方,或来自任何发行人证券的强制执行的实现,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配;或者 |
| (b) | 发行人支付优先权项下欠相关发行人有担保方(次级票据持有人除外)的所有款项已全部无条件全额解除。 |
“处置日期”是指,就任何符合条件的车辆而言:
| (a) | 如根据回购计划将该等合资格车辆退回制造商进行回购,则该等合资格车辆的折返日期; |
| (b) | 如该等合资格车辆受保证折旧计划规限,且在有关该等合资格车辆的支持日期前未出售予任何第三方,则有关该等合资格车辆的支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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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该等合资格车辆已出售予任何人(根据该制造商的制造商计划向其制造商除外),则该出售所得款项存入有关车队公司收款帐户的日期;及 |
| (d) | 如该等合资格车辆成为意外伤害或不合资格车辆(除非是因出售该等车辆而将包括在上述第(i)至(iii)条中的任何一条中),则该等合资格车辆发生意外或成为不合资格车辆的当日。 |
“处置收益”是指,就每辆非程序车辆(就本定义而言,该车辆应不包括(a)意大利车队公司获得的被指定为意大利车队卖方回购车辆的非程序车辆(b)比利时车队公司获得的被指定为比利时车队卖方回购车辆的非程序车辆)而言,(i)车队公司出售或处置的净收益,或(ii)在车队公司向相关车队公司出售或处置后,该等车队公司,将该等合资格车辆转让予任何人(承租人根据任何总租赁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根据比利时分期付款总销售及管理协议须支付的该等收益的任何部分除外)。
“争议”是指因相关相关文件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该相关文件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争议)。
“不合格一方”是指任何从事以“Advantage”、“Alamo”、“爱美可”、“全美汽车租赁”、“Avis”、“Budget”、“CarMax”、“快递租车”、“Edge Auto Rental”、“Enterprise”、“EuropCar”、“Ford”、“Fox”、“Google”、“Lyft”、“Midway Fleet Leasing”、“National”、“Payless”、“Red Dog Rental Services”、“SilverCar”、“Triangle”、“Uber”、“Vanguard”、“ZipCar”、“Angel Aerial”、“Studio Services”;“Sixt”、“Penske”、“Sunbelt Rentals”、“
“降级事件”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7(b)条(信用证提供商降级)规定的含义。
“降级提款金额”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7(b)条(信用证提供商降级)中规定的含义。
“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是指就荷兰B FleetCo而言,该等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条款4.7(付款)自该日期起在随后两个付款日期中任一日期到期应付给荷兰B FleetCo的所有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已知的所有金额(每月可变分期付款除外)(不包括(i)在随后第二个付款日期应付的每月基本分期付款和(ii)每月可变分期付款),连同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4.7条(付款)向荷兰B FleetCo支付的截至该日期到期和未支付的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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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未付租赁款金额”是指:
| (a) | 关于荷兰B FleetCo,到期未支付的分期付款金额;及 |
| (b) | 就其他FleetCo而言,自任何确定日期起,适用服务商已知的所有金额(每月可变租金除外)将由适用承租人根据适用的主租赁条款第4.7条于该日期的下两个后续付款日期中任一日期到期应付给适用的FleetCo(不包括(i)在第二个该后续付款日期应付的每月基本租金和(ii)每月可变租金除外),连同该等承租人根据适用的总租约第4.7条向该车队公司支付的截至该日期到期及未支付的所有款项。 |
“到期日”是指,就制造商或拍卖经销商就根据相关制造商计划条款转回回购或出售的程序车辆应付的任何款项而言,该等合资格车辆的处置日期后第九十(90)天。
“Dutch Merger”是指荷兰民法典标题2.7中所指的合法合并,Hertz Automobielen Nederland B.V.收购Sturgroep Holland B.V.在普遍继承转移下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而Sturgroep Holland B.V.因法律运作而不复存在,因此没有清算。
“荷兰式修订及重述协议”指(其中包括)Dutch FleetCo、Dutch OpCo及Dutch Security Trustee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修订及重述协议。
“提前计划退货付款金额”是指,就每个付款日期以及每辆租赁车辆和每辆分期销售车辆而言:
| (a) | 截至其折返期,是一个程序工具, |
| (b) | 在有关月份内就该等付款日期发生的周转日期,及 |
| (c) | 在该租赁车辆的最低计划期限结束日期之前发生的周转日期或分期销售车辆, |
相当于(i)该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截至其周转日期)的账面净值超过(ii)就该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或如果不是制造商违约事件(如适用)本应收到的)已收到或应收回购价的部分(如有)的金额。
“EBA”是指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原名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任何前身、继任者或替代机构或机构或机构。
“第八次修订日期”指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或前后的有关某些发行人层面相关文件的修订契据所定义的第八次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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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与2018年9月26日的托管契约赋予的含义相同。
“选举期”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6(c)条(延期同意程序)规定的含义。
“合格账户”是指在可受理银行设立的可单独识别的存款账户。
“合格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是指,就荷兰B FleetCo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 (a) | 截至该日期的FleetCo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及 |
| (b) | 的产物 |
| (一) | 截至该日期的相关FleetCo AAA组件的总和和 |
| (二) | 4.0%. |
“符合条件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额”是指:
| (a) | 关于荷兰B FleetCo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该日期的合格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 |
| (b) | 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车队(荷兰B车队除外)而言,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
| (一) | 截至该日期有关FleetCo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及 |
| (二) | 的产物 |
| (A) | 截至该日期的相关FleetCo AAA组件的总和和 |
| (b) | 4.0%. |
“合格利率上限提供者”是指利率上限的对手方,该对手方是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满足DBRS触发所需评级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或其在其利率上限下的当前和未来义务根据担保以行政代理人(合理行事)满意的形式和实质提供担保,并满足满足满足DBRS触发所需评级的担保人提供的相关利率上限中规定的其他要求);但条件是,截至收购之日,任何利率上限的替换或延长(无论与承诺终止日期的延长或其他有关),适用的交易对手满足初始交易对手要求的评级或该交易对手在其利率上限下的当前和未来义务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保证(形式和实质上令行政代理人(合理行事)满意并满足相关利率上限中规定的其他要求)得到保证,该保证满足初始交易对手要求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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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级非程序工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每个投资级非程序工具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投资级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给任何车队公司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合格投资级计划载体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每个投资级计划载体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合格信用证提供商”是指在相关信用证签发时以及截至承诺终止日的任何修订或延期之日,DBRS给予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同等评级)至少为“BBB”(或者,如果该人未获得DBRS的评级,则获得穆迪的“Baa2”评级或标普的“BBB”评级)的人。
“合格制造商应收款”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 (a) | 任何制造商在该日期从DBRS获得的相关DBRS评级至少为“A(L)”(或者,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DBRS评级,则根据制造商计划在该日期至少为“A(L)”的DBRS等值评级)应付给任何车队公司的每一制造商应收款项,而该制造商计划在该日期没有在处置日期后超过150个日历日就产生该制造商应收款项的合格车辆保持未付款状态; |
| (b) | 任何制造商应付给任何车队公司的每一制造商应收款项,如(a)在该日期的相关DBRS评级为(i)在该日期来自DBRS的评级低于“A(L)”,及(ii)在该日期至少来自DBRS的“BBB(L)”,或(b)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DBRS评级,则在该日期的DBRS等值评级为(i)在该日期的“A(L)”和(ii)在该日期的至少“BBB(L)”,在上述(a)或(b)条的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制造商计划,截至该日期,对于产生该制造商应收款项的合格车辆,在处置日期后超过120个日历日内没有未付款;和 |
| (c) | 任何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或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制造商计划向任何车队公司支付的每一制造商应收款项,而截至该日期,就产生该制造商应收款项的合格车辆而言,在处置日期后超过90个日历日内仍未支付。 |
“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给FleetCOS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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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低)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给FleetCOS的所有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合资格非投资级非程序工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每个非投资级非程序工具的账面净值之和。
“合资格非投资级计划工具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每个非投资级(高)计划工具和每个非投资级(低)计划工具的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在每种情况下,其处置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
“合格车辆”是指由车队公司拥有并出租的车辆,或就比利时抵押品而言,受该车队公司根据适用的总租赁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向任何承租人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分期出售的车辆:
| (a) | 自该车辆的车型年度的前一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起不超过七十二(72)个月的; |
| (b) | that is owned by such FleetCo free and clear of all security(permitted security除外); |
| (c) | 在适用的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上指定为根据主租约租赁的,或在适用的分期销售管理人的计算机系统上指定为根据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和 |
| (d) | 那不是信贷工具。 |
“增强”是指,就发行人票据而言,根据任何信用证、担保债券、现金抵押账户、超额抵押、发行B类票据、C类票据和/或次级票据、价差账户、担保利率协议、到期担保便利、税收保护协议、利率互换、对冲工具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向发行人票据持有人提供的权利和利益。
“增强协议”是指任何合同、协议、文书或文件,这些合同、协议、文书或文件管辖任何增强的条款,或任何增强的发行或未履行所依据的条款。
“增强提供者”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中指定的提供任何增强的人。
“同等评级机构”是指惠誉、穆迪和标普各
“同等评级机构评级”是指,就任何同等评级机构和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该等同等评级机构在该日期对该人的相关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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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契据”是指(其中包括)作为托管代理的农业信贷公司和投资银行、其中所述的现有证券化各方、其中所述的现有RCF各方以及其中所述的新证券化各方之间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的托管契据。
“ESMA”是指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ESMA报告模板”是指ESMA于2020年9月23日发布并不时修订的标准化披露模板。
“估算期”是指,就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相关制造商计划中规定的适用折旧费用尚未记录在适用的车队公司或其指定人的计算机系统中或已记录在该等计算机系统中,但未在其中应用于该等程序车辆的程序车辆,自该租赁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开始并于该适用的折旧费已在该车队公司或其指定人的计算机系统中记录并适用于该程序车辆的日期终止的期间。
“欧盟ABCP资产报告”是指根据《欧盟证券化条例》第7(1)(a)条的要求,以相当于ESMA报告模板附件11的适用ESMA报告模板的形式提交的月度报告。
“欧盟ABCP投资者报告”是指根据《欧盟证券化条例》第7(1)(e)条的要求,以相当于ESMA报告模板附件13的适用ESMA报告模板的形式提交的月度报告。
“欧盟资产报告”是指根据欧盟证券化条例第7(1)(a)条的要求,以适用的ESMA报告模板的形式,相当于ESMA报告模板的附件9的月度报告。
“欧盟投资者报告”是指根据欧盟证券化条例第7(1)(e)条的要求,以适用的ESMA报告模板的形式,相当于ESMA报告模板的附件12的月度报告。
“欧盟保留要求法”是指欧盟证券化条例。
“欧盟证券化条例”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12月12日(经修订)的条例(EU)2017/2402,其中规定了证券化的一般框架,并创建了简单、透明和标准化证券化的具体框架,以及欧盟委员会就此通过的任何相关监管和/或实施技术标准,根据根据条例(EU)2017/2402作出的任何过渡安排适用的任何相关监管和/或实施技术标准,以及在每种情况下,欧洲银行管理局或ESMA(或后继机构或当局)不时公布并获欧盟委员会采纳的与之有关的任何指引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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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IBOR”是指适用于1个月欧元存款的零和出现在彭博屏幕“BTMMEU”页面(或为显示EURIBOR利率而可能取代它的其他页面或服务)上的显示上的提供利率中的较大者,或者,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企业和投资银行(以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B类承诺票据购买者的身份)而言,适用于3个月欧元存款。
“欧洲集团”具有《再融资契约》第1.1条赋予的含义。
在以下情况下,“破产事件”应被视为已就某人发生:
| (a) | 这样的人: |
| (一) | 无法或承认无力偿付到期债务; |
| (二) | 被视为或被宣布为,无法根据适用法律支付其债务; |
| (三) | 暂停或威胁暂停支付其任何债务;或 |
| (四) | 由于实际或预期的财务困难,开始与其一个或多个债权人进行谈判,以期重新安排其任何债务; |
| (b) | 该人的资产价值低于其负债(考虑到或有负债和预期负债); |
| (c) | 就该人的任何债务宣布暂停。如果暂停发生,暂停的结束将不会补救由该暂停引起的任何摊销事件、清算事件、服务商违约或分期销售管理人违约; |
| (d) | 就以下事项采取任何公司行动、法律程序或其他程序或步骤: |
| (一) | 该等人的暂停付款、暂停任何债务、破产程序、清盘、清算(包括临时清算)、解散、审查、管理、接管或重组(通过自愿安排、安排计划、重组计划或其他方式)或任何其他救济是由该等人根据与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清盘或债务的组成或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其他类似法律寻求或就该等人寻求的; |
| (二) | 与该人的任何债权人的组成、妥协、转让、安排或重新调整; |
| (三) | 就任何该等人士或其任何资产委任破产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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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强制执行对该人的任何(a)资产、(b)租赁或由该人管有的车辆或(c)车队公司抵押品的任何担保; |
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类似或类似的程序或步骤;
| (e) | (d)款不适用于任何轻率或无理取闹的清盘呈请,并在启动后10个营业日内被解除、中止或驳回; |
| (f) | 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征用、扣押、扣押、遇险、强制执行或执行或任何类似程序均会影响(i)该等人的任何资产或资产,(ii)该等人租赁或管有的任何车辆,或(iii)车队公司抵押品;或 |
| (g) | 该人采取任何行动,以促进或表明其同意、批准或默许上述任何行为, |
条件是,如果此人是在意大利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应视为发生了“破产事件”:
| (一) | 该公司或法团被宣布破产或主管司法机关提起特别行政程序,该公司/法团的清算或清盘人/管理人的委任或该公司或法团已成为任何适用的破产、清算、管理、无力偿债、组成或重组(包括但不限于,“法利门托”, “Liquidazione Coatta AMMINistrativa”, “预防性协议”,以及“氨基甲酸straordinaria”,每一项带有意大利共和国法律赋予其含义的此类表述,包括寻求清算、清盘、重组、解散、管理)或类似程序或该公司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实质性部分的承诺或资产均受制于猪诺拉门托或具有类似效果的类似程序(就意大利FleetCo而言,意大利FleetCo为进一步证券化交易的目的而购买的任何资产组合除外),除非意大利票据持有人(在这方面可能依赖其选定的律师的建议)认为,这类程序正在善意地受到争议,并有合理的成功前景;或者 |
| (二) | 要求启动上述罗马(i)项下任何程序的申请是就该公司或法团提出的或由该公司或法团提出的,或该等程序是以其他方式针对该公司或法团提出的,且意大利票据持有人(在这方面可依赖选定的律师的建议)认为,该等程序的启动并无善意争议,并有合理的成功前景;或 |
| (三) | 该公司或法团为重新调整或推迟其任何义务而采取任何行动,或与其债权人(就意大利车队公司而言,其他意大利车队公司债权人除外)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一般转让或安排或组合,或由主管法院就其任何债务或就其就任何债务提供的任何担保、赔偿或保证提供暂停付款或申请暂停付款;或 |
- 62 -
| (四) | 就该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形式的清盘、清算或解散作出命令或通过有效决议,或发生与该公司或公司有关的《意大利民法典》第2484条规定的任何事件(为或依据有偿付能力的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清盘除外,其条款先前已由意大利票据持有人书面批准);或 |
| (五) | 根据该公司或公司被视为开展业务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该公司或公司将受到与上述程序等同或类似的任何程序的约束。 |
“超额管理人费用分配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等于(i)发行人管理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付款日期超过(ii)有上限的发行人管理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付款日期的超出部分(如有)的金额。
“超额损坏费”是指,就任何程序车辆而言,该车辆的制造商因(a)超过规定限额的损坏、(b)(如适用)不受规定限额限制的损坏和(c)设备缺失而收取或从回购价格中扣除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在该车辆根据适用的制造商程序交由该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回购或拍卖时,就该车辆而言。
“超额里程费”是指,就任何程序车辆而言,该车辆的制造商因该车辆在根据适用的制造商程序上交该制造商或其代理人进行回购或拍卖时已有超过规定限制的里程而从回购价格中收取或扣除的金额。
“超额发行人营业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i)发行人在该付款日期的营业费用金额超过(ii)有上限的发行人在该付款日期的营业费用金额的超额部分(如有)。
“超额受托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等于(i)发行人证券受托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付款日期超过(ii)有上限的发行人证券受托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付款日期的超出部分(如有)的金额。
“不包括的付款”是指(a)制造商为购买车辆而应付的所有奖励付款(但不包括制造商作为在相关制造商计划之外销售程序车辆的奖励而应付的任何金额),(b)制造商作为准备新交付车辆的补偿而应付的所有金额,(c)制造商作为支付车辆购买价格后应付的利息补偿而应付的所有金额,(d)制造商为补偿车队公司或代表车队公司就有关车辆进行的保修工作而须支付的所有款项,及(e)与购买车辆有关的任何应付任何营运公司的货量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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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先前融资”是指:
| (a) | 就发行人、法国FleetCo及荷兰FleetCo而言,(其中包括)发行人与BNP Paribas Trust Corporation UK Limited作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根据日期为2010年7月8日的VFN购买融资协议(经不时修订)进行的融资; |
| (b) | 就德国FleetCo而言,根据2010年6月24日经不时修订的欧元循环信贷融资协议进行的融资(包括为免生疑问而订立的任何季节性融资或与此相关的集团内融资安排);和 |
| (c) | 就德国FleetCo而言,根据2018年3月23日发行的高收益债券进行的融资。 |
“预期最终付款日期”是指,就每一类票据而言,(a)承诺终止日期,或(b)发行人未能在BAML承诺最后截止日期(2026年3月30日)前2个工作日的日期促使实现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5款所述的移除完成。
“延期期限”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6条(承诺条款和承诺延期)规定的含义。
“融资期限”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6(a)条规定的含义。
“失败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等于100%的百分比减去(x)前十二(12)个历月内任何确定日期(包括该确定日期)的最低非程序车辆处置收益百分比平均值(或自截止日期以来已经过的较少月份)和(y)前十二(12)个历月内任何确定日期的最低市值平均值(或自截止日期以来已经过的较少月份)中的较低者。
“FCA”意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手册”是指FCA采用的规则和指南手册。
「第五次修订日期」指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或前后的有关若干发行人层面相关文件的修订及重述契据所界定的第五次修订日期。
“Final Base分期付款”具有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4.3条(Final Base分期付款)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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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基本租金”: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最终基本分期付款;及 |
| (b) | 否则,具有各主租约第4.3条所指明的涵义。 |
“财务顾问”是指被要求的票据持有人根据发行人相关文件或车队公司相关文件任命并通知为被任命为管理人、每个车队公司管理人、每个车队公司、每个运营公司和清算协调员的任何财务顾问。
“财务报表”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该人在特定期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其他形式的损益表),但为免生疑问,不包括任何现金流量表)。
「第一次修订日期」指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若干相关文件的修订契据所界定的修订日期。
“第一份补充荷兰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其中包括)荷兰担保受托人和荷兰车队公司订立的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一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第一份补充法国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一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由(其中包括)法国担保受托人和法国车队公司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第一份补充德国担保信托契据”指(其中包括)德国担保受托人和德国车队公司订立的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一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第一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据」指(其中包括)发行人担保受托人及发行人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列或补充的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一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
“第一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指日期为(其中包括)西班牙担保受托人和西班牙车队公司订立的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一份补充担保信托契约,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首次评级触发事件”是指利率上限提供机构或(如适用)利率上限提供机构的担保人在任何时候停止拥有初始交易对手所要求的评级。
“惠誉”是指惠誉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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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etCo”指荷兰车队、荷兰B车队、法国车队、德国车队、西班牙车队和/或意大利车队(如适用)。
“FleetCo AAA成分”指比利时AAA成分、荷兰AAA成分、法国AAA成分、德国AAA成分、西班牙AAA成分和/或意大利AAA成分(如适用)。
“FleetCo AAA Select Component”是指除任何符合条件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或符合条件的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之外的每个FleetCo AAA Component。
“FleetCo加速通知”指比利时加速通知、荷兰加速通知、法国加速通知、德国加速通知、西班牙加速通知和/或意大利加速通知(如适用)。
“FleetCo账户”是指任何比利时账户、任何荷兰账户、任何法国账户、任何德国账户、任何西班牙账户和任何意大利账户(如适用)。
“FleetCo账户授权”指与FleetCo账户有关的签字机关,根据相关账户银行协议不时修订。
“FleetCo行政协议”指比利时行政协议、荷兰行政协议、法国行政协议、德国行政协议、西班牙行政协议和/或意大利行政协议(如适用)。
“FleetCo管理员”指比利时管理员、荷兰管理员、法国管理员、德国管理员、西班牙管理员和/或意大利管理员(如适用)。
“FleetCo管理员违约”是指比利时管理员违约、荷兰管理员违约、法国管理员违约、德国管理员违约、西班牙管理员违约和/或意大利管理员违约(如适用)。
“FleetCo管理人终止通知”具有国际账户银行协议第1.4条(发行人后备管理人)赋予的含义。
“FleetCo Aggregate Asset Amount”指比利时Aggregate Asset Amount、荷兰Aggregate Asset Amount、法国Aggregate Asset Amount、德国Aggregate Asset Amount、西班牙Aggregate Asset Amount和/或意大利Aggregate Asset Amount(如适用)。
「 FleetCo备份管理协议」指比利时备份管理协议、荷兰备份管理协议、法国备份管理协议、德国备份管理协议、西班牙备份管理协议和/或意大利备份管理协议(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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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etCo备份管理员”指比利时备份管理员、荷兰备份管理员、法国备份管理员、德国备份管理员、西班牙备份管理员和/或意大利备份管理员(如适用)。
“FleetCo Blended Advance Rate”指比利时Blended Advance Rate、荷兰Blended Advance Rate、法国Blended Advance Rate、德国Blended Advance Rate、西班牙Blended Advance Rate和/或意大利Blended Advance Rate(如适用)。
“FleetCo 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指比利时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荷兰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法国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德国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西班牙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和意大利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如适用)。
“FleetCo carrying charges”指比利时carrying charges、荷兰carrying charges、法国carrying charges、德国carrying charges、西班牙carrying charges和/或意大利carrying charges(如适用)。
“FleetCo A类基线预支率”指比利时A类基线预支率、荷兰A类基线预支率、法国A类基线预支率、西班牙A类基线预支率、德国A类基线预支率和/或意大利A类基线预支率(如适用)。
“FleetCo Class A Blended Advance Rate”指比利时Class A Blended Advance Rate、荷兰Class A Blended Advance Rate、法国Class A Blended Advance Rate、德国Class A Blended Advance Rate、西班牙Class A Blended Advance Rate和/或意大利Class A Blended Advance Rate(如适用)。
“FleetCo A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指比利时A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荷兰A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法国A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德国A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西班牙A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和意大利A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如适用)。
“FleetCo B类基线预支率”指比利时B类基线预支率、荷兰B类基线预支率、法国B类基线预支率、西班牙B类基线预支率、德国B类基线预支率和/或意大利B类基线预支率(如适用)。
“FleetCo Class B Blended Advance Rate”指比利时Class B Blended Advance Rate、荷兰Class B Blended Advance Rate、法国Class B Blended Advance Rate、德国Class B Blended Advance Rate、西班牙Class B Blended Advance Rate和/或意大利Class B Blended Advance Rate(如适用)。
“FleetCo B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指比利时B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荷兰B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法国B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德国B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西班牙B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和意大利B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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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etCo C类基线预支率”指比利时C类基线预支率、荷兰C类基线预支率、法国C类基线预支率、西班牙C类基线预支率、德国C类基线预支率和/或意大利C类基线预支率(如适用)。
“FleetCo C类混合预支率”指比利时C类混合预支率、荷兰C类混合预支率、法国C类混合预支率、德国C类混合预支率、西班牙C类混合预支率和/或意大利C类混合预支率(如适用)。
“FleetCo C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指比利时C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荷兰C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法国C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德国C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西班牙C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和意大利C类混合前进速率加权分子(如适用)。
“FleetCo抵押品”指比利时抵押品、荷兰抵押品、法国抵押品、德国抵押品和/或西班牙抵押品和/或意大利抵押品(如适用)。
“FleetCo收款账户”指比利时收款账户、荷兰收款账户、法国收款账户、德国收款账户、西班牙收款账户和/或意大利收款账户(如适用)。
“FleetCo藏品”是指比利时藏品、荷兰藏品、法国藏品、德国藏品、西班牙藏品和/或意大利藏品(如适用)。
「 FleetCo Daily Collection Report 」指比利时Daily Collection Report、荷兰Daily Collection Report、法国Daily Collection Report、德国Daily Collection Report、西班牙Daily Collection Report和/或意大利Daily Collection Report(如适用)。
“FleetCo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指与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有关的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
“FleetCo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是指:
| (a) | 就荷兰B FleetCo而言,FleetCo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及 |
| (b) | 就任何其他FleetCo而言,就荷兰主租约、法国主租约、德国主租约、西班牙主租约及意大利主租约有关的到期及未付租赁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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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etCo强制执行通知”指比利时强制执行通知、荷兰强制执行通知、法国强制执行通知、德国强制执行通知、西班牙强制执行通知和/或意大利强制执行通知(如适用)。
“FleetCo融资协议”指比利时融资协议、荷兰融资协议、法国融资协议、德国融资协议、西班牙融资协议和/或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如适用)。
“FleetCo利息收款”指比利时利息收款、荷兰利息收款、法国利息收款、德国利息收款、西班牙利息收款和/或意大利利息收款(如适用)。
“FleetCo最高本金金额”指比利时最高本金金额、荷兰最高本金金额、法国最高本金金额、德国最高本金金额、西班牙最高本金金额和/或意大利最高本金金额(如适用)。
“FleetCo票据框架协议”指比利时票据框架协议、荷兰票据框架协议、西班牙票据框架协议和德国票据框架协议(如适用)中的每一项。
“FleetCo Note Register”指比利时Note Register、荷兰Note Register、西班牙Note Register和德国Note Register(如适用)中的每一个。
“FleetCo Notes”指适用的比利时票据、荷兰票据、西班牙票据、德国票据和意大利票据。
“FleetCo Principal Collections”指比利时Principal Collections、荷兰Principal Collections、法国Principal Collections、德国Principal Collections、西班牙Principal Collections和/或意大利Principal Collections(如适用)。
“FleetCo优先受付权”指比利时优先受付权、荷兰优先受付权、法国优先受付权、德国优先受付权、西班牙优先受付权和/或意大利优先受付权(如适用)。
“FleetCo注册商”指比利时注册商、荷兰注册商、德国注册商、西班牙注册商(如适用)。
“FleetCo相关单证”指THC担保和赔偿、再融资契据、比利时相关单证、荷兰相关单证、法国相关单证、德国相关单证、西班牙相关单证和/或意大利相关单证(如适用)。
“FleetCo重复陈述”指比利时重复陈述、荷兰重复陈述、法国重复陈述、德国重复陈述、西班牙重复陈述和意大利重复陈述(如适用)。
“FleetCo Required Reserve Advance”指比利时Required Reserve Advance、荷兰Required Reserve Advance、法国Required Reserve Advance、德国Required Reserve Advance、西班牙Required Reserve Advance和/或意大利Required Reserve Advance(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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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etCo Reserve Advance”指比利时储备预付款、荷兰储备预付款、法国储备预付款、德国储备预付款、西班牙储备预付款和/或意大利储备预付款(如适用)。
“FleetCo担保债务”指比利时担保债务、荷兰担保债务、法国担保债务、德国担保债务和/或西班牙担保债务(如适用)。
“FleetCo担保方”指比利时担保方、荷兰担保方、法国担保方、德国担保方和/或西班牙担保方(如适用)。
“FleetCo安全”指比利时安全、荷兰安全、法国安全、德国安全、意大利安全和/或西班牙安全(如适用)。
“FleetCo安全文件”指比利时安全文件、荷兰安全文件、法国安全文件、德国安全文件、意大利安全文件和/或西班牙安全文件(如适用)。
“FleetCo证券受托人”指比利时证券受托人、荷兰证券受托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德国证券受托人和/或西班牙证券受托人(如适用)。
“FleetCo交易账户”指比利时交易账户、荷兰交易账户、法国交易账户、德国交易账户、西班牙交易账户和/或意大利交易账户(如适用)。
“预测流动性”是指:
| (a) | 欧洲集团在手现金; |
| (b) | 在银行或金融机构持有的任何存款、储蓄、经常账户或其他账户上的任何信贷余额,且欧洲集团的成员(或成员)单独享有实益权利,可在预测期内自由提取(扣除任何此类账户的任何借方余额,前提是此类账户在欧洲集团现金管理安排的日常正常过程中按净额报告和运作); |
| (c) | 等于当时的A类最高本金金额减去任何A类本金金额的金额,但A类资金条件将阻止使用该A类最高本金金额的范围除外;和 |
| (d) | 任何其他未提取的融资承诺,这些承诺要么无条件地提供给欧洲集团的任何成员,要么受制于HHN2(合理行事)认为如果欧洲集团试图利用这些承诺将得到满足的条件(为免生疑问,如果根据专业顾问的建议行事,HHN2将被视为合理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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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种情况下,自适用的现金流和流动性预测日期(包括该日期)起的13周期间。
“第四次修订日期”指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或前后的有关某些发行人层面相关文件的修订及重述契据所定义的第四次修订日期。
「可换股票据质押第四排位契据」指发行人日期为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可换股票据质押第四排位契据,由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授予。
“登记股份质押第四排位契据”指由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和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于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授予的发行人登记股份质押第四排位契据。
“特许经营人转租合同准则”是指,就承租人或比利时分期付款购买者将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转租给特许经营人而言,相关转租:
| (a) | 书面声明,其受适用的主租赁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在所有方面受该主租赁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的约束和从属; |
| (b) | 要求租赁车辆或根据该等转租转租的分期销售车辆,只能用于推进由转承租人订立的任何适用特许经营或许可协议所设想的业务; |
| (c) | 出租该等转租租赁车辆除外或在该特许经营商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客户转让分期销售车辆,禁止该特许经营商转租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与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转让其在该等转租中、向该等转租中或根据该等转租转让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
| (d) | 不允许此类转租租赁车辆的终止日期或该等转租项下的分期销售车辆超过适用主租约项下该等租赁车辆的最大租赁终止日期或超过比利时总分期销售和管理协议项下该等分期销售车辆的最大分期销售终止日期; |
| (e) | 限制此类特许经营商使用此类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主要在相关司法管辖区(这将包括与客户租赁有关的所有车辆的正常跨境移动,并在任何此类移动之后直至方便将此类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退回相关司法管辖区,在每种情况下均在特许经营商的业务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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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要求该等特许经营商报告该等转租租赁车辆的位置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不少于每周一次,并应适用的承租人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的合理要求,授予该承租人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检查权; |
| (g) | 禁止此类特许经营商使用任何此类转租租赁车辆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违反任何适用保单的规定而分期销售车辆; |
| (h) | 包含该特许经营商的明示确认和协议,即每辆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在任何时候都是适用出租人的财产,并且该特许经营人在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上或对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不取得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但与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有关的租赁权益除外,但须遵守适用的主租赁和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 |
| (一) | 允许适用的出租人或该承租人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在根据该转租发生违约事件时进入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所在的场所或分期销售车辆可定位并占有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 |
| (j) | 包含该特许经营商的明示契约,即在最近到期的适用FleetCo票据付款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之前,它不会根据任何国家或州破产法或类似法律对适用的出租人或发行人提起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提起任何破产、重组、安排、破产或清算程序或其他程序; |
| (k) | 声明此类转租应在适用的主租赁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终止时终止;和 |
| (l) | 要求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根据此类转租转租的车辆必须主要用于适用的特许经营商的日常汽车租赁业务过程中。 |
「法国修订及重述协议」指(其中包括)法国FleetCo、法国OPCO及法国证券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修订及重述协议。
“FSMA”是指《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
「供资人」指A类供资人、B类供资人及/或C类供资人(如适用)。
“GAAP”指相关司法管辖区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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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修订及重述协议」指(其中包括)德国FleetCo、德国OPCO及德国证券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修订及重述协议。
“全球终止和解除契据”是指日期为赫兹集团现有欧洲ABS交易各方之间订立的签署日期或前后的终止和解除契据。
“政府当局”是指任何国家、州、地方或外国法院或政府部门、委员会、董事会、局、机构、当局、工具或监管机构。
“集团”是指:
| (a) | 为最终母实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联的所有实体,包括仅基于其规模小、基于重要性理由或基于其为出售而持有的理由而被排除在最终母实体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任何实体;或者 |
| (b) | 在实体所在地以外的法域拥有一个或多个营业地或视为营业地的实体,但该实体不属于上文(a)段所指的另一组。 |
“保证折旧计划”是指保证折旧计划,根据该计划,制造商同意(a)促使其或其关联公司之一制造的在规定的回购期内被退回的车辆在拍卖会上出售,(b)促使该拍卖交易商在此类出售后立即将任何此类出售的收益存入适用的FleetCo收款账户,以及(c)向适用的FleetCo支付超出部分(如有),根据上述保证折旧计划的规定计算的任何此类车辆的保证付款金额超过拍卖交易商根据上述(b)条存入适用的FleetCo收款账户的金额。
“担保人”是指赫兹公司。
“HEH”是指Hertz Europe Holdings B.V.。
“赫兹”是指美国特拉华州的赫兹公司。
“赫兹2021年第11章生效日期”指,就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而言,(i)确认令(定义见第11章计划)并无中止生效的营业日(定义见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ii)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及(iii)债务人宣布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生效的营业日(定义见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将于赫兹2021年第11章生效日期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于赫兹2021年第11章生效日期或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采取。
“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指赫兹就美国法典第11章标题第11章下的第20-11218号案件对赫兹公司及其债务人关联公司的第四次经修订的第二次经修订的联合第11章重组计划(因此可由其债务人、代表或在其支持下不时修订、修改、补充或修订和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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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发起人”具有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中赋予“计划发起人”的含义。
“赫兹集团”是指集体、赫兹和每个附属公司。
“赫兹高级信贷便利违约”是指发生以下事件:(i)导致赫兹每项高级信贷便利下的所有金额立即到期应付,以及(ii)贷方未根据每项赫兹高级信贷便利放弃。
“HIL”意为赫兹国际有限公司。
“HGH”是指Hertz Global Holdings, Inc.,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继任者。
“HHN2”指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
“控股”是指Rental Car Intermediate Holdings,LLC及其任何利益继承者。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负债”是指,适用于任何人,没有重复,(a)所借资金的所有债务,(b)与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适当分类为负债的任何财产(无论是真实的、个人的还是混合的)的任何租赁有关的那部分债务,(c)代表信贷展期的应付票据和接受的汇票,无论是否代表所借资金的债务,(d)就财产或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递延购买价格所欠的任何债务,该购买价款为(i)自有关债务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到期或(ii)有票据或类似书面文书证明,(e)与前述任何一项有关的所有债务,由该人拥有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上的任何担保担保担保,而不论由此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由该人承担或对该人的信贷无追索权,及(f)该人就上述任何一项的所有或有债务。
“受偿负债”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4(b)条(赔偿)规定的含义。
“受偿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4(b)条(赔偿)规定的含义。
“独立董事”是指现任且在其获委任为独立董事前五年内没有:
| (a) | 股东、成员、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关联公司、联营公司、债权人(企业服务提供商除外)、特许经营商、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或任何车队公司、任何营运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独立承包商(但不包括由受聘为“独立”经理或董事的人(视情况而定)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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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直接或实益拥有任何车队公司、任何运营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已发行普通股的人,或该受益所有人或该受益所有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关联公司、联营公司、债权人或独立承包商;或者 |
| (c) | 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成员或合伙人或直系亲属成员,或以其他方式拥有上述(a)或(b)条所述任何人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权益的人。 |
“个别集中超额量”是指意大利集中超额量、西班牙集中超额量、非计划车辆集中超额量、轻型货车集中超额量、制造商集中超额量、(仅截至并包括非RCC到期日)非RCC合规合资格车辆集中超额量和非投资等级(高)计划应收集中超额量。
“不合格车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 (a) | a由荷兰B FleetCo拥有并须由荷兰B FleetCo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向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进行分期销售的车辆,截至该日期不属于合格车辆;和 |
| (b) | 由车队公司拥有并由该车队公司根据适用的主租赁租赁租赁给任何承租人的车辆,而该车辆在该日期不属于合格车辆。 |
“初始交易对手要求评级”是指,就任何实体而言,如果该实体的长期评级至少获得DBRS的“A”级(或者,如果该实体未获得DBRS的评级,则获得穆迪的“A2”级或标普的“A”级),则满足该评级要求。
“初始估计折旧费”是指,就属于程序车辆的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截至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估算期内的任何确定日期,适用车队公司(或其指定人)在该日期合理估计的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每月折旧费(以每月欧元金额表示)(如有)。
“投入使用日期”是指(i)就程序车辆而言,根据相关制造商计划的条款对该车辆开始折旧的日期和(ii)就非程序车辆而言,根据适用的主租赁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的条款,该车辆首次可供投入使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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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官员”是指清盘人、临时清盘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初步破产管理人、调解人、特设任务人、行政接管人、扣押人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审查人、临时审查人、强制或临时管理人、暂停执行监督人、被提名人、监督人、托管人、受托人、受让人或正式受让人、保管人、监护人或其他类似人员就该等人或其任何资产或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与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同等或类似人员的任何安排、妥协或组成。
“检查期限”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1(f)条(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接受或不符合规定的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拒绝)中规定的每份主租约第2.2.6条规定的含义。
“分期付款”是指基础分期付款和每月可变分期付款,统称。
“分期付款购买者”是指比利时分期付款购买者。
“分期付款卖家”是指荷兰B FleetCo。
“保险单”:
| (a) | 就分期销售车辆而言,具有第5.1.2条(保险)的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及 |
| (b) | 否则,具有各主租约第5.1.2条所指明的涵义。 |
“集团间转让车辆”是指在紧接其车辆租赁开始日期之前,由赫兹集团成员拥有并最初由赫兹集团成员从非关联第三方购买的任何租赁车辆,该非关联第三方随后由车队公司根据相关总租赁第6.3(c)条获得。
“利息期”是指自确定日期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包括该日)开始,至下一个确定日期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包括该日)结束的期间;但前提是(i)与B类票据相关的第一个利息期应自第九个修订日期开始并包括该第九个修订日期,并于下一个确定日期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包括该日)结束,(ii)与加拿大皇家银行认购的A类票据相关的第一个利息期,伦敦分行应于2025年5月14日开始并包括在内,并于下一个下一个确定日期前的第二个营业日的前一天结束并包括在内,(iii)与C类票据有关的第一个计息期应于该C类票据的发行日期开始并包括该等C类票据的发行日期,并于下一个下一个确定日期前的第二个营业日的前一天结束并包括在内;但进一步规定,与A类票据有关的最终计息期,乙类票据及/或丙类票据须于紧接付款日期前的厘定日期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开始并包括该日期,而甲类本金金额、乙类本金金额及/或丙类本金金额(如适用)于该日期减为零,并于并包括该付款日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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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上限”指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4条(利率上限)的规定(包括与此相关的利率上限文件)订立的任何利率上限。
“利率上限文件”是指,就任何利率上限而言,管理此类利率上限的文件。
“利率上限提供者”是指发行人在任何利率上限下的交易对手。
“国际账户银行协议”指(其中包括)发行人、荷兰账户银行、发行人账户银行、德国账户银行、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和发行人管理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账户银行协议。
“集团内部转让”具有附表3第2.1条规定的对每一主租赁的含义,但意大利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它具有附表1第2.1条(车辆采购协议的必要合同标准)规定的对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的含义。
“集团内车辆采购协议”是指,在循环期内,车队公司(德国车队公司和荷兰B车队公司除外)根据主租约第6.3条(意大利车队公司除外,在此情况下,根据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第2.5条(必要的合同标准))向其他车队公司或该车队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购买非程序车辆的协议,且在形式和实质上与适用的主租赁的附表V(集团内部车辆采购协议草案)中规定的模板集团内部车辆采购协议基本相同(意大利除外,该模板在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的附表3(集团内部车辆采购协议草案)中规定)。
“租赁内承租人转让明细表”: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和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具有第2.2(b)条规定的“分期付款内销售转让时间表”一词所赋予的含义(分期付款内销售转让)的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及 |
| (b) | 否则,具有各主租约第2.3.2条所指明的涵义。 |
“投资公司法”是指经修订的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
“投资级制造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任何制造商在该日期的相关DBRS评级至少为DBRS的“BBB(L)”(或者,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DBRS评级,则在该日期的DBRS等效评级为“BBB(L)”);但条件是,在DBRS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时(或者,如果该制造商未被DBRS评级,则为任何同等评级机构),该制造商可在适用的FleetCo的全权酌情决定下,被视为在紧接DBRS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前(或,如该制造商未获DBRS评级,则为该DBRS同等评级)拥有适用的评级,为期三十(30)天,以(x)任何车队公司管理人、任何车队公司或任何服务商的授权人员实际知悉该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日及(y)车队公司安全受托人以书面通知适用的车队公司管理人该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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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级非程序车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由投资级制造商制造的任何合格车辆,但在该日期不属于投资级程序车辆。
“投资级程序载体”是指,自任何确定之日起,任何程序载体即:
| (a) | 由受制造商计划约束的投资级制造商(在该确定日期确定)制造; |
| (b) | 根据与经销商的协议,该协议由投资级制造商(在该确定日期确定)提供担保;或 |
| (c) | 根据与交易商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受投资级制造商的担保,且该交易商具有“投资级制造商”定义中规定的相关DBRS评级或DBRS同等评级(在该确定日期确定); |
并且,在每种情况下,此类程序车辆均须在此类程序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视情况而定)受此类制造商程序或协议的约束,除非自该日期起,该程序车辆已根据适用的总租赁第2.5条(车辆重新指定)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5条(车辆重新指定)被重新指定为非程序车辆。
“投资者群体”指A类投资者群体、B类投资者群体和C类投资者群体(如适用)。
“发行人”指International Fleet Financing No. 2 B.V.,一家在荷兰注册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r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在荷兰商会贸易登记处注册,编号为34394429,公司所在地为荷兰阿姆斯特丹,注册地址为爱尔兰都柏林1号IFSC 3 George’s Dock四楼。
“发行人加速通知”具有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第6条(强制执行)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账户银行”指法国巴黎银行、都柏林分行或(视情况而定)随后将根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条款被指定为发行人账户银行的任何其他可接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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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账户押记契据」指发行人与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列或补充的银行账户押记契据。
“发行人账户抵押品”是指发行人不时成为或被表述为根据发行人账户押记契据授予的担保标的的所有资产。
“发行人账户”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2(a)条(账户的建立)规定的含义,为免生疑问,应将资本账户排除在外。
“发行人账户授权”是指经不时修订的与发行人账户有关的签字机关。
「发行人管理协议」指发行人、发行人管理人、行政代理人及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发行人管理协议。
“发行人管理人”指Hertz Europe Limited作为发行人管理协议项下管理人的身份。
“发行人管理人违约”具有发行人管理协议第9(c)条(协议期限;发行人管理人的辞职和免职)中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管理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等于在该付款日期根据发行人管理协议应付给发行人管理人的费用的金额。
“发行人管理人终止通知”具有国际账户银行协议第1.5条(发行人备用管理人)赋予的含义。
“发行人总资产金额”是指每个FleetCo总资产金额加上总交易账户金额的总和。
「发行人修订及重述契据」指(其中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管理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各车队公司、各营运公司、各车队公司管理人、各服务商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就若干发行人相关文件订立的修订及重述契据。
“发行人后备管理人”指TMF行政服务B.V.及根据发行人后备管理协议委任的任何继任者或替代人选。
“发行人备份管理终止事件”具有发行人备份管理协议第5.1条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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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后备管理协议」指发行人后备管理人、发行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及发行人管理人之间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若干发行人后备管理协议(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以及根据前述协议及发行人融资协议与继任后备管理人订立的任何后继协议。
“发行人后备服务费”具有发行人后备管理协议第6.1(a)条赋予的含义。
“发行人A类混合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发行人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发行人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但发行人A类混合预付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75)%。
“发行人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所有FleetCo AAA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发行人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车队公司的(a)该车队公司的车队AAA组件总和乘以(b)相关车队公司A类混合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发行人B类混合预支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发行人B类混合预支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发行人混合预支率加权分母。
“发行人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车队公司的(a)该车队公司的车队公司AAA组件总和乘以(b)相关车队公司B类混合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发行人C类混合预支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发行人C类混合预支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发行人混合预支率加权分母。
“发行人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车队公司的(a)该车队公司的车队公司AAA组件总和乘以(b)相关车队公司C类混合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发行人抵押品”是指根据发行人证券文件不时成为或被表述为发行人证券标的的所有资产。
“发行人收款”是指发行人抵押品上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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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合作协议”指发行人、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B.V.与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于签署日期或前后签署的合作协议。
「发行人企业服务协议」指发行人与发行人企业服务供应商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企业服务协议。
“发行人企业服务提供商”是指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
“发行人日常收款报告”具有发行人票据框架协议第10.1(a)条(对受托人的报告和指示)中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信托声明”是指发行人企业服务提供商于2010年7月8日就发行人的股份进行的信托声明,该声明经修订并于签署日期当日或前后重述。
“发行人强制执行通知”具有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第6条(强制执行)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融资协议」指发行人、行政代理人、若干承诺票据购买人、若干管道投资者、若干投资者团体的若干资助代理人及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VFN发行融资协议。
“发行人费用函”指行政代理费用函、A类计划费用函、A类前期费用函、A类重组费用函、B类计划费用函、B类前期费用函、C类计划费用函以及就发行人融资协议订立的任何费用函。
“发行人利息收款”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代表租赁公司票据和法国融资的利息支付的所有发行人收款加上发行人利息收款账户中在该日期可供分配的允许投资赚取的任何金额,以及发行人从任何相关文件收到的任何赔偿金额。
“发行人利息催收账户”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2(a)条(建立账户)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IR Cap CSA抵押账户”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2(a)条(账户的建立)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2(a)条(账户的建立)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最高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类最高本金金额加上B类最高本金金额加上C类最高本金金额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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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低利润金额”是指每年10,000欧元。
「发行人票据框架协议」指(其中包括)发行人与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列或补充的票据框架协议。
“发行人票据”是指A类票据、B类票据和C类票据。
“发行人营业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在该付款日期的账面费用总额。
“发行人本金集合”是指发行人利息集合以外的任何发行人集合。
“发行人本金归集账户”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2(a)条(建立账户)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付款优先权”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条(付款优先权)中规定的付款优先权。
“发行人相关文件”指本主定义和构建协议、发行人修订和重述契据、发行人票据框架协议、发行人融资协议、发行人次级融资协议、次级发行人可转换票据购买协议、优先证书购买协议、FCT票据购买协议、法国支付方向协议、发行人管理协议、发行人后备管理协议、比利时融资协议、荷兰融资协议、西班牙融资协议、德国融资协议、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发行人企业服务协议、发行人合作协议,发行人担保文件、税务契据、再融资契据、利率上限文件、信贷支持附件、风险保留函、全球终止和解除契据、发行人费用函以及与发行或购买发行人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
“发行人重复陈述”指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条和附件I(陈述和保证)中规定的发行人和发行人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以及发行人票据框架协议中规定的发行人的陈述和保证,但陈述除外及发行人票据框架协议下列条款所载的保证:(i)第5.3款(无同意);(ii)第5.12款(股份拥有权;附属公司);(iii)第5.15款(主要利益中心);(iv)第5.16款(税项);(v)第5.17款(资本化);(vi)第5.20款(实益拥有人);(vii)第5.18款(无分派);及(viii)第5.23款(备案)。
“发行人备付金账户”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2(a)条(建立账户)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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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担保债务”是指发行人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对发行人担保方到期、欠付或发生的债务、负债和义务的总和:
| (a) | 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偶然的,或者 |
| (b) | 无论是当前到期还是未来某个时间到期, |
根据发行人相关文件和发行人票据产生的,无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产生的,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确定的,以及发行人有担保方是否应一直是相关交易的原始方,且以任何货币计价。
“发行人担保方”是指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附表1所列的每一方(发行人担保方)。
“发行人证券”是指根据发行人证券文件授予的证券。
「发行人担保文件」指发行人担保信托契据、发行人账户押记契据、发行人股份质押、可转换票据质押契据、发行人信托声明、意大利票据账户担保契据、意大利票据托管协议、记名股份质押第二名契据、可转换票据质押第二名契据、记名股份质押第三名契据、可转换票据质押第三名契据、记名股份质押第四名契据、可转换票据质押第四名契据,第一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第二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和第三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
「发行人担保信托契据」指发行人担保受托人与发行人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担保信托契据。
“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的加入”具有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是指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发行人证券受托管理人收费金额”具有发行人证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之间收费函中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股份质押”指由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和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于交割日或前后授予的发行人登记股份质押契据。
“发行人次级融资协议”指发行人、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与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次级债务融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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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意大利AAA成分截至该日期的总量超过截至该日期的最大意大利AAA金额的超额部分(如有),但须遵守集中超额金额计算公约。
“意大利执行通知”具有意大利主租赁协议第8.1.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意大利票据账户担保契据”是指爱尔兰法律管辖意大利票据持有人与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证券和现金账户协议的押记契据,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意大利票据托管人”指根据意大利票据托管协议条款,法国巴黎银行都柏林分行。
“意大利票据托管协议”指意大利票据持有人与意大利票据托管人于2022年12月16日订立的经不时修订的托管协议,据此开立意大利票据证券账户及意大利票据现金账户。
“意大利票据现金账户”是指在意大利票据托管人处开立并在意大利票据托管协议附表1(账户详情)中确定的意大利票据现金账户。
“意大利票据证券账户”指在意大利票据托管人处开立并在意大利票据托管协议附表1(账户详情)中标识为意大利票据证券账户。
“Joinder”具有主租约附件A和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附件A中规定的含义。
“合并日期”具有主租约附件A和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附件A中规定的含义。
“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担保物”是指相对于发行人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发行人账户担保物。
“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a)可用的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和(b)在该付款日期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超过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的部分(如有)中的较低者。
“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零头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其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信用支付”是指根据信用证需求凭证根据信用证提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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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终止付款”是指根据终止要求证明根据信用证提取的金额。
“租约开始日期”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及 |
| (b) | 否则,具有主租约第3.2条所指明的涵义。 |
“违约的租赁事件”:
| (a) | 就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而言,指违约的分期付款销售事件;及 |
| (b) | 否则,具有主租约第9.1条所指明的涵义。 |
“租约到期日”:
| (a) | 就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及管理协议而言,指分期付款销售到期日;及 |
| (b) | 否则,具有主租约第3.2条所指明的涵义。 |
“租赁利息支付赤字”是指在任何支付日期,等于超出部分的金额(如有),(a)本应存入发行人利息收款账户的发行人利息收款总额如果根据主租约和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规定自但不包括前一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已支付的所有每月可变租金和每月可变分期付款均已全额支付(b)自但不包括前一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已收到存入发行人利息收取账户的发行人利息收取总额。
“租赁材料不利影响”是指:
| (a) | 就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而言,分期付款销售材料的不利影响;和 |
| (b) | 否则,就适用于任何主租赁任何一方的任何发生、事件或条件而言: |
| (一) | 对该方履行该主租赁或适用的FleetCo担保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二) | 对适用的出租人在租赁车辆上的实益所有权权益或对适用的出租人就构成FleetCo抵押品的任何后购财产授予担保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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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对该等主租赁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
| (四) | 对FleetCo担保品受托人在适用的FleetCo担保品上的留置权的有效性、完善性或优先权的重大不利影响(此种FleetCo担保品的非重要部分除外),但在每种情况下,对因存在许可担保而产生的任何优先权的重大不利影响除外。 |
“租赁支付赤字”是指租赁利息支付赤字或租赁本金支付赤字。
“租赁付款赤字通知”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9(b)条(对发行人证券受托人的某些指示)中规定的含义。
“租赁本金支付结转赤字”是指(a)对于首次付款日期,零和(b)对于任何其他付款日期,(x)在前一付款日期的租赁本金支付赤字(如有)超过(y)在该付款日期或之前因该租赁本金支付赤字而存入发行人本金收款账户的所有金额的超出部分(如有)。
“租赁本金支付赤字”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a)该付款日期的每月租赁本金支付赤字和(b)该付款日期的租赁本金支付结转赤字之和。
“租赁车辆购置时间表”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购置时间表;及 |
| (b) | 否则,具有第2.1条所指明的涵义(租赁车辆购置时间表)的主租约书。 |
“租赁车辆”是指:
| (a) | 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及 |
| (b) | 截至任何厘定日期,已由承租人根据主租约第2.1(d)条接受的每辆车辆(i),及(ii)截至该日期,自该车辆最近一次车辆租赁开始日期以来,该车辆的车辆租赁到期日并未发生;但仅就最终基本租金的计算和支付而言,任何非计划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任何计划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任何伤亡付款金额、任何提前计划退货付款金额、任何VLCD前计划车辆折旧金额,任何程序车辆折旧假设校正金额、任何重新指定为程序金额或任何重新指定为非程序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就满足前一条款(i)的任何车辆而言,该车辆应被视为‘租赁车辆’(尽管发生了与此相关的该车辆租赁到期日),直至该最终基本租金、非程序车辆特别违约支付金额、程序车辆特别违约支付金额、伤亡支付金额、早期程序退货支付金额、VLCD前程序车辆折旧金额、程序车辆折旧假设校正金额、重新指定为程序金额或重新指定为非程序金额,如适用,已由该车辆的承租人支付(截至该车辆租赁的到期日),为免生疑问,该承租人不得就任何该车辆支付多于一次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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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是指每个车队公司和每个额外的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指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摊销事件、荷兰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法国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德国租赁公司摊销事件、西班牙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或意大利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如适用)。
“租赁公司票据”指比利时票据、荷兰票据、德国票据、西班牙票据和意大利票据(如适用)。
“遗留NBV”是指,就属于集团间转让车辆的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在相关购买日期,任何车队公司或其指定人的计算机系统中记录的此类集团间转让车辆的账面净值,其中考虑到紧接此类购买日期之前就此类集团间转让车辆产生的所有折旧费用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
“法定最后缴款日”是指,就每一类票据而言,预期最后缴款日的一周年。
“法律保留”是指:
| (a) | 可由法院酌情准予或拒绝衡平法补救的原则以及与破产、重组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其他法律有关的法律对强制执行的限制; |
| (b) | 根据1980年《时效法》提出的索赔的时间限制、就未支付英国印花税承担责任或赔偿某人的承诺可能无效以及抵销或反索赔抗辩; |
| (c) | 任何发行人安全和FleetCo安全的要求完善; |
| (d) | 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的类似原则、权利和抗辩;和 |
| (e) | 不时向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A类管道投资者和A类资金代理交付的法律意见中作为假设、资格或对法律事项的保留而载列的任何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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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指:
| (a) | 比利时OpCo和每一额外分期付款买方,在每一种情况下均以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项下分期付款买方的身份;和 |
| (b) | 每个营运公司和每个额外承租人,在每种情况下以主租赁下的承租人身份。 |
“承租人离职通知”:
| (a) | 就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发出分期付款买方离职通知;及 |
| (b) | 否则,具有第26条所指明的涵义(承租人终止及离职)的每一主租约。 |
“承租人离职通知生效日期”:
| (a) | 就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分期付款买方离职通知生效日期;及 |
| (b) | 否则,具有第26条所指明的涵义(承租人终止及离职)的主租约书。 |
“出租人”是指:
| (a) | 荷兰B FleetCo,作为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项下的分期付款卖方;以及 |
| (b) | 每个FleetCo,以其作为适用的主租赁下的出租人的身份。 |
“信用证”是指由合资格信用证提供者为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而签发的、基本上以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件 I(信用证形式)形式存在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任何在截止日期后签发的信用证,基本上不是以发行人融资协议的附件 I(信用证形式)形式存在的,须经所要求的票据持有人书面同意。
“信用证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截至其中规定的信用证项下截至该日期可供提取的总额,以及(ii)如果发行人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已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2(a)(ii)条(建立账户)设立并获得资金,则截至该日期的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之和。
“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信用证金额和(b)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
“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不足”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调整后的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低于截至该日期的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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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到期日”是指,就任何信用证而言,该信用证所载的到期日(如该日期)可根据该信用证的条款予以延长。
“信用证清算事件预付款”是指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5(d)条(信用证)存入发行人准备金账户的金额。
“信用证提供商”是指信用证的每个签发人。
“信用证偿付协议”是指任何和每一份偿付协议,其中规定对信用证提供商根据其信用证下的提款进行偿付。
“第1级最低流动性测试违约”应发生在任何确定日期,如果在该日期或之前交付的现金流和流动性预测显示,该现金流和流动性预测所涵盖期间的任何连续两个或更多日历周的预测流动性低于或将低于40,000,000欧元。
“第2级最低流动性测试违约”应发生在任何确定日期,如果在该日期或之前交付的现金流和流动性预测显示,在该现金流和流动性预测所涵盖期间的前8周内的任何两个或更多连续日历周的预测流动性低于或将低于15,000,000欧元。
“责任”就任何人而言是指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费用、指控、裁决、索赔、要求、费用、判决、诉讼、诉讼或其他责任,包括直接或间接因违约而产生的任何金额、任何合理的法律费用以及该人所招致的任何税款和罚款,以及就本定义中提及的任何金额收取或应收取的任何不可收回的增值税。
“轻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属于轻型卡车的所有符合条件的车辆在该日期的合计账面净值(如有)超过截至该日期轻型卡车的最大金额(为免生疑问,轻型卡车应不包括货车)的部分,但须遵守集中超额金额计算公约。
“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信用证金额、(b)截至该日期的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和(c)A类可用净空金额之和。
“液体增强不足”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调整后的液体增强金额低于截至该日期所需的液体增强金额。
“清算协调协议”指比利时清算协调协议、荷兰清算协调协议、法国清算协调协议、德国清算协调协议、西班牙清算协调协议和意大利清算协调协议(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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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协调员”指比利时清算协调员、荷兰清算协调员、法国清算协调员、德国清算协调员、西班牙清算协调员和意大利清算协调员(如适用)。
“清算事件”是指,只要该事件或条件持续:
| (a) | 任何与第7.1条(a)、(b)、(d)、(h)至(k)、(n)、(o)、(p)(有关管理人未能遵守)或(r)、(s)、(t)或(v)所述的发行人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摊销事件)的发行人融资协议,在声明后(不论是通过通知还是自动)持续十四(14)天(不重复计算其中规定的任何补救期);或 |
| (b) | 发行人融资协议第7.1(c)条所述发行人票据的任何摊销事件、任何额外租赁公司清算事件或第7.1条(y)或(z)条所指明的任何摊销事件(摊销事件)的发行人融资协议;或 |
| (c) | 发行人融资协议第7.1(aa)条所述发行人票据经不少于14日书面通知宣布后的任何摊销事件;或 |
| (d) | 发行人应未能按照发行人融资协议第4.4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在截止日期后10天内获得一个或多个利率上限;或 |
| (e) | 根据任何相关文件的条款被明确指明构成清算事件的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 |
「上市代理」指Arthur Cox上市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实体”是指在其财务报表中包括该实体所在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营业地或被视为营业地的财务会计净收入或损失的实体。
“管理层投资者”是指任何母公司、赫兹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管理层的其他成员,或其家庭成员或亲属,或为上述任何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任何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统称,他们应在任何日期实益拥有或有权直接或间接获得赫兹或任何母公司的股本。
“制造商”是指每一个制造了合格车辆的人。
“制造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制造商而言,以下各项之和:
| (a) | 该制造商于该日期制造的所有合资格车辆的合计帐面净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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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与该制造商有关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额。 |
“制造商浓度超量”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制造商而言,截至该日期该制造商相对于该制造商的制造商数量超过截至该日期该制造商相对于该制造商的最大制造商数量的超额(如有),但须遵守浓度超量计算公约。
“制造商违约事件”是指,就任何制造商而言,(i)应有拖欠车队公司的与该制造商有关的逾期金额,金额应等于或超过(x)3000万欧元和(y)该制造商根据其制造商计划就所有车辆(在每种情况下,按所有车队公司的合计基础并扣除累计不超过3000万欧元的逾期金额)所承担的回购义务的当时未偿还总额中的较小者,(a)该车队公司或制造商以书面证明的善意争议的标的,质疑根据制造商计划投标回购的某些车辆的已付或应付金额的准确性(有别于与该制造商一般否定其在该制造商计划下的义务或该制造商声称该制造商计划对其无效或不可执行性有关的任何争议),以及(b)该车队公司(视情况而定)就其而言,已提供由该人合理厘定的足够准备金,(ii)与该制造商有关的破产事件的发生和持续;或(iii)该制造商的制造商计划终止或该制造商的回购计划或保证折旧计划未能符合制造商计划的资格。
“制造商百分比”是指,对于下表所列的任何制造商,在该表中与该制造商相对的百分比。
| 制造商 | 制造商百分比 | ||
| 宝马 | 55% | ||
| 克莱斯勒/菲亚特/PSA | 65% | ||
| DR汽车 | 3% | ||
| 福特 | 55% | ||
| 通用汽车 | 35% | ||
| 本田 | 35% | ||
| 现代汽车 | 15% | ||
| 依维柯 | 5% | ||
| 捷豹/路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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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商 | 制造商百分比 | ||
| 起亚 | 15% | ||
| 马自达 | 12.5% | ||
| 梅赛德斯 | 55% | ||
| 三菱 | 15% | ||
| 日产 | 55% | ||
| 雷诺 | 55% | ||
| 上汽集团 | 5% | ||
| 斯巴鲁 | 15% | ||
| 铃木 | 15% | ||
| 特斯拉 | 10% | ||
| 丰田 | 55% | ||
| 大众汽车 | 55% | ||
| 沃尔沃 | 25% | ||
| 任何其他个别制造商 | 3% |
“制造商计划”是指在任何时候,与制造商完全有效的任何回购计划或保证折旧计划,并且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满足所需的合同标准。
“制造商应收款”是指制造商就程序车辆的处置或与处置有关而应付给车队公司的任何款项;但就戴姆勒股份公司应付给任何车队公司的任何未清制造商应收款,或不接受实体(定义见西班牙主租约)应付给西班牙车队公司的任何未清制造商应收款而言,该数额应减去该车队公司根据相关制造商计划的条款分别欠戴姆勒股份公司或该不接受实体的任何应付款项;进一步规定,任何此类减少的最大金额应为该未偿还制造商应收款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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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值”是指,就每辆符合条件的车辆而言,截至一个日历月的任何确定日期:
| (a) | 如有关该等合资格车辆的市值程序已于该日期的月份完成,则 |
| (一) | 根据该市值程序于该日历月取得的该等合资格车辆的每月第三方标记(如有);及 |
| (二) | 如果根据市场价值程序,该等合资格车辆的每月第三方标记未在该日历月获得(无论该价值是否因(a)在进行市场价值程序时未获得每月第三方标记或(b)该等合资格车辆在该日历月的第一天或之后经历其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而未获得),则相关服务商对该等合资格车辆截至该确定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合理估计;和 |
| (b) | 直至完成该日历月的市值程序: |
| (一) | 如该等合资格车辆在该日历月的第一天之前经历其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则为在紧接的前一个日历月取得的市场价值,并按照紧接的前一个日历月的市场价值程序,以及 |
| (二) | 如该等合资格车辆在该日历月的第一天或之后经历其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则有关服务商对该等合资格车辆于该确定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合理估计。 |
“市值平均值”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自截止日期后的第三个确定日期开始,一个分数的百分比等值(不超过100%),其分子为截至前三个确定日期的非程序车队市值的平均值,其分母为截至前三个确定日期的所有非程序车辆的总账面净值的平均值。
“市值程序”是指,就每个日历月和每辆非程序车辆而言,在该日历月的确定日期或之前,相关车队公司应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或促使相关车队公司管理人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为任何此类非程序车辆获得月度第三方标记。
“Master Fleet购买协议”是指比利时Master Fleet购买协议和/或德国Master Fleet购买协议。
“总分期付款销售终止通知”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9.3.2条(分期付款卖方和比利时担保受托人在发生分期付款销售违约事件时)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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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租赁”指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荷兰主租赁、法国主租赁、德国主租赁、西班牙主租赁和/或意大利主租赁(如适用)中的每一项。
“主租赁终止通知”:
| (a) | 就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及管理协议而言,指总分期付款销售终止通知;及 |
| (b) | 否则,具有第9.3.2条(租赁时出租人的权利违约事件)的每一主租约。 |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对(a)Hertz及其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业务、运营、财产或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或(b)任何车队公司或任何相关文件的发行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行政代理人、车队公司证券受托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或票据持有人在相关文件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或就发行人抵押品、发行人证券、车队公司抵押品或车队公司证券而言的重大不利影响,在每种情况下均作为一个整体。
“重大竞争性失真”是指,就一套普遍可接受的会计原则下的特定原则或程序的应用而言,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相应原则或程序本应确定的金额相比,导致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或费用的总变化超过75,000,000欧元的应用,其中用于这些目的的财政年度是最终母公司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的财政年度或最终母公司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日历年度。
“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是指A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B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和C类最大投资者群体本金金额。
“最大意大利AAA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40.0%和(b)截至该日期所有FleetCo AAA组件的总和的乘积。
“最长租约终止日期”是指:
| (a) | 就分期销售车辆而言,最高分期销售终止日期;及 |
| (b) | 就任何租赁车辆而言,(x)就该租赁车辆发生车辆租赁开始日期的月份后48个月的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及(y)该租赁车辆的车型年度前的历年12月31日后72个月的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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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轻型卡车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7.5%和(b)截至该日期所有合格车辆的总账面净值的乘积。
“最大制造商数量”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制造商而言,等于(a)该制造商的制造商百分比和(b)截至该日期所有FleetCo AAA组件的总和的乘积。
“最高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非投资级(高)制造商而言,金额等于截至该日期所有FleetCo AAA组件总数的7.5%。
“最大非RCC合规合资格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直至仅包括非RCC到期日,金额等于截至该日期所有合资格车辆总账面净值的30%。
“最大非RCC合规未支付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直至仅包括非RCC到期日,金额等于截至该日期的10,000,000欧元。
“最高回购价格”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为程序车辆的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根据相关制造商计划的条款,将适用于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回购价格,假设(i)没有根据该制造商计划就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产生或已应用折旧费,(ii)就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收取的超额损坏费及超额里程费为零,(iii)就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不适用最低持有期,及(iv)根据该制造商计划就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退回(包括退回)的所有其他适用规定已获遵守。
“最高西班牙AAA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40.0%和(b)截至该日期所有FleetCo AAA组件的总和的乘积。
“最大加权平均利率上限利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该确定日期之后的8个月的前瞻性期间内计算的最大加权平均行使利率。
任何确定日的“计量月”是指每个完整的日历月,或在该确定日之前的最小连续日历月,其中至少有1,500辆汽车被出售给非关联第三方(前提是发行人可自行决定排除打捞销售);但前提是,任何一个计量月中不包含任何一个日历月,不得包含在任何其他计量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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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利润金额”是指比利时最低利润金额、荷兰最低利润金额、法国最低利润金额、德国最低利润金额、西班牙最低利润金额或意大利最低利润金额(如适用)。
“最低计划期限结束日期”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截至该日期为计划车辆,根据相关制造商计划的条款确定的日期,假设符合该制造商计划的所有适用要求,此后,(i)制造商可能有义务回购或担保就该计划车辆实现的处置收益金额,或(ii)相关制造商有义务回购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价格或该制造商根据该制造商计划在任一情况下就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担保的处置收益金额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
“每月基本租金”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每月基本分期付款;及 |
| (b) | 否则,具有各主租约第4.2条所指明的涵义。 |
“月度伤亡报告”:
| (a) | 就分期售卖车辆而言,具有第4.6条(伤亡;不合格车辆)的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及 |
| (b) | 否则,具有各主租约第4.6条所指明的涵义。 |
“每月抵押凭证”是指比利时每月抵押凭证、荷兰每月抵押凭证、法国每月抵押凭证、德国每月抵押凭证、西班牙每月抵押凭证或意大利每月抵押凭证(如适用)。
“月违约利息金额”是指A类月违约利息金额、B类月违约利息金额和C类月违约利息金额。
“月息额”是指A类月息额、B类月息额和C类月息额。
“每月租赁本金支付赤字”是指在任何支付日期,等于超出部分的金额(如有),(a)如根据主租约及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及管理协议规定自但不包括上一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已作出的所有付款,本应存入发行人本金收款账户的发行人本金收款总额超过(b)自但不包括上一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已收到存入发行人本金收款账户的发行人本金收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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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票据持有人对账单”是指发行人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11.2条(信息)向行政代理人和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交付的对账单。
“每月服务证书”指比利时每月服务证书、荷兰每月服务证书、法国每月服务证书、德国每月服务证书、西班牙每月服务证书和/或意大利每月服务证书(如适用)。
“月度第三方标记”是指,就任何符合条件的车辆而言,截至第三方提供者获得可供车队公司使用的市场价值的任何日期,该符合条件的车辆在该符合条件的车辆的车型类别和车型年份的市场价值,基于该第三方提供者信息中所引用的该车型类别和车型年份的平均设备和每辆车的平均里程,截至该日期最近可获得。
“每月可变租金”: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每月可变分期付款;及 |
| (b) | 否则,具有主租约第4.5条所指明的涵义。 |
“穆迪”是指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电机第三方责任保险”:
| (a) | 就分期销售车辆而言,具有第5.1.2条(保险)的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 |
| (b) | 否则,具有主租约第5.1.2条所指明的涵义。 |
“MSRP”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每辆租赁车辆和分期销售车辆而言,制造商对该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建议零售价格,由服务商或(在分期销售车辆的情况下)相关分期销售管理人根据该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特征在每种情况下合理酌情决定。
“账面净值”是指,就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该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资本化成本超过(ii)该租赁车辆的累计折旧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但为确定集团间转让车辆的购买价格,账面净值应为遗留NBV。
“应收增值税净额”是指应收增值税减去应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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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个修订日期”是指日期为2025年或前后的某些发行人级别相关文件的修订契据中定义的第九个修订日期。
“不符合规定的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是指分期付款卖方根据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购置时间表向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提供的可供分期付款销售的任何车辆,但该车辆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有关该车辆的基本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信息不一致。
“不合格租赁车辆”是指: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不符合规定的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及 |
| (b) | 否则,出租人根据租赁车辆购置附表向适用的承租人提供供租赁的任何车辆,如在所有重大方面不符合有关该车辆的基本租赁车辆信息。 |
“非延期买方”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2.6(c)条(延期同意程序)规定的含义。
“非特许第三方转租合同准则”是指,就承租人转租租赁车辆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将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转租给特许经营人以外的人而言,相关转租:
| (a) | 书面声明受主租约条款及条件(视属何情况而定)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并在所有方面(视情况而定)受制于总租赁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 |
| (b) | 不容许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该等转租下的分期销售车辆的终止日期超过有关该等租赁车辆或主租赁下的分期销售车辆的最大租赁终止日期或最大分期销售终止日期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 |
| (c) | 除在该人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客户出租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外,禁止该人转租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与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转让其在该等转租中、向该等转租中或根据该等转租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
| (d) | 将该等转承租人使用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范围限制为主要在相关司法管辖区(这将包括与客户租赁相关的所有车辆的正常跨境移动,并在方便地将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退回相关司法管辖区之前,在每种情况下均在转承租人的业务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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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要求该等转承租人不少于每周一次报告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位置,并应该承租人的合理要求向该适用承租人授予查验权; |
| (f) | 禁止该等转承租人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违反任何适用保单的规定使用任何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 |
| (g) | 载有该等转承租人明示承认及同意,每辆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出售车辆在任何时候均为适用的出租人或分期出售人的财产,且该等转承租人除就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出售车辆取得租赁权益外,不取得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出售车辆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但须受主租赁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 |
| (h) | 允许适用的出租人或该等承租人或分期付款卖方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在根据该等转租发生违约事件时,进入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可能所在的场所并占有该等转租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 |
| (一) | 包含该等分承租人的明示契约,即在最近到期的关联车队公司票据付款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之前,它将不会根据任何国家或州破产法或类似法律对适用的出租人或分期付款卖方或发行人提起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提起任何破产、重组、安排、破产或清算程序或其他程序; |
| (j) | 声明此类转租应在主租约终止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 |
| (k) | 要求根据该等转租转租的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必须主要用于该人的日常汽车租赁业务过程中; |
| (l) | 与适用的承租人位于同一司法管辖区的分承租人; |
| (m) | 不与适用的主租赁的任何条款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 |
| (n) | 禁止转让受转租约束的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所有权或所有权权益; |
| (o) | 载有对根据FleetCo安全文件授予FleetCo安全受托人的安全的确认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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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只有在紧接订立该转租之前没有发生或正在继续的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摊销事件或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时,方可订立;和 |
| (q) | 只有在适用的承租人在紧接订立该等转租前知悉并无就转承租人发生破产事件的情况下,方可订立。 |
“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任何制造商(a)在该日期(i)从DBRS获得的相关DBRS评级低于“BBB(L)”和(ii)从DBRS获得的至少“BB(L)”,或(b)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DBRS评级,则在该日期具有(i)低于“BBB(L)”和(ii)在该日期至少“BB(L)”的DBRS等效评级;但在DBRS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时(或,如该制造商未获DBRS(任何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则该制造商可在DBRS(或,如该制造商未获DBRS评级,则该同等评级机构)紧接该等撤回或降级(如适用)前,在(i)任何车队公司管理人的授权人员、任何出租人、分期付款卖方(以较早者为准)的日期后的三十(30)天内,由任何车队公司全权酌情决定,任何服务商或任何分期销售管理人实际知悉此类撤回或降级(如适用)和(ii)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书面通知车队公司管理人此类撤回或降级(如适用)的日期。
“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是指,就任何非投资级(高)制造商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该非投资级(高)制造商的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如有)超过截至该日期该非投资级(高)制造商的最大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的部分,但须遵守集中超额金额计算公约。
“非投资级(高)程序载体”是指,自任何确定之日起,任何程序载体即:
| (a) | 受限于该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与经销商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受投资级制造商的担保,且该经销商具有“非投资级(高)制造商”定义中规定的相关DBRS评级或DBRS等效评级(在该确定日期确定);或者 |
| (b) | 由非投资级(高)制造商(于该确定日期确定)制造,而该制造商在该计划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受制于制造商计划, |
在每种情况下,除非它已根据适用的总租赁第2.5条(车辆重新指定)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5条(车辆重新指定)在该日期被重新指定为非程序车辆(截至该日期仍如此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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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投资级(低)制造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任何制造商在该日期的相关DBRS评级低于DBRS的“BB(L)”(或者,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DBRS评级,则在该日期的DBRS等效评级为“BB(L)”);但在DBRS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或者,如果该制造商未被DBRS评级,则为任何DBRS等效评级)时,该制造商可全权酌情决定,被视为在紧接撤回或降级(如适用)DBRS(或,如该制造商未获DBRS评级,则为该等同等评级机构)之前的三十(30)天内具有适用的评级(以较早者为准)任何车队公司管理人、任何车队公司或任何服务商实际知悉该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日和(y)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书面通知车队公司管理人该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非投资级(低)程序载体”是指,自任何确定之日起,任何程序载体即:
| (a) | 受限于该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与经销商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受投资级制造商的担保,且该经销商拥有(x)“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定义中规定的相关DBRS评级或DBRS同等评级(在该确定日期确定)或(y)无评级(在该确定日期确定);或者 |
| (b) | 由非投资级(低)制造商(于该确定日期确定)制造,而该制造商在该计划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受制于制造商计划, |
在每种情况下,除非它已根据适用的总租赁第2.6条(车辆重新指定)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5条(车辆重新指定)在该日期被重新指定为非程序车辆(截至该日期仍如此指定)。
“非投资级非程序化车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i)由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或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制造且(ii)不是非投资级(高)程序化车辆或非投资级(低)程序化车辆的任何合格车辆,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日期。
“非程序车队市场价值”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所有非程序车辆而言,截至该日期每辆此类非程序车辆各自的市场价值之和。
“非程序车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不属于程序车辆的合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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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程序车辆3个月回顾集中失败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百分比等于(i)第六次修正日期至2027年4月30日(含)期间的非程序车辆滚动3个月回顾平均值减去(a)的较大者,即75%;或(b)在任何其他时间,即65%;及(ii)零。
“非程序车辆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非程序车辆截至该日期的3个月回顾集中失败百分比乘以截至该日期所有符合条件车辆的合计账面净值的乘积,但须遵守集中超额金额计算公约。
“非程序车辆处置收益百分比平均值”是指,就任何计量月份而言,自截止日期后的第三个确定日期开始,一个零头的百分比等值(不超过100%),其分子为(i)所有车队公司向其相关运营公司出售的所有非程序车辆已支付或应付的处置收益总额(不包括增值税),或(ii)在所有车队公司向其相关运营公司、此类运营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出售或处置后(不包括打捞销售),在该计量月和该计量月之前的两个计量月期间,其分母为该等非计划车辆在其各自销售日期的合计账面净值超过该等非计划车辆的合计最终基本租金和最终基本分期付款(不重复计算)的部分(如有)。
“非程序载体报告”是指发行人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附件2(契约)第27段(非程序载体报告)向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提交的报告。
“非程序车辆滚动3个月回顾平均值”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零头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前三(3)个日历月期间所有非程序车辆的日均账面净值,分母为前三(3)个日历月期间所有合格车辆的日均账面净值,但前提是仅从第八修正案日期起,本定义中所有非程序车辆的账面净值的提法应不包括比利时车队卖方回购车辆。
“非程序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指,就任何付款日期及任何(i)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a)于其车辆租赁到期日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到期日时为非程序车辆,(b)就该付款日期而言的相关月份内发生的车辆租赁到期日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TERM3,(c)车辆租赁到期日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到期日并无因适用车队公司根据适用的主租赁进行的销售而发生,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或适用的车辆采购协议,以及(d)在该相关月份未成为伤亡或不合格车辆,金额等于(i)承租人在该付款日期和该付款日期之前的十一(11)个付款日期应付的所有程序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之和除以(II)在该十二(12)个相关月份内返还给制造商或通过制造商就该十二(12)个付款日期进行的拍卖出售的程序车辆的数量,以及(ii)任何其他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数量,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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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RCC合规合资格车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由车队公司(为免生疑问,其购买价款已由该车队公司或代表该车队公司全额支付)拥有,且该车队公司从拍卖卖方或经销商(或就荷兰B车队公司而言,来自从供应商处获得的OPCO本身),而无需遵守规定的合同标准,前提是根据并根据适用的主租赁或比利时主车队购买协议满足了某些条件。
“非RCC合规合资格车辆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包括)非RCC到期日的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RCC合规合资格车辆的合计账面净值超过截至该日期最大非RCC合规合资格车辆金额的超额部分(如有),但须遵守集中超额金额计算公约。
“非RCC合规未付款车辆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包括)非RCC到期日的任何确定日期,车辆已由拍卖卖方或经销商根据车辆采购协议交付给车队公司或交付给车队公司订单但该车队公司或其代表尚未支付该车队公司应付的全部购买价款的所有车辆的总账面净值超过最高非RCC合规未付款车辆金额的部分(如有)。
“非RCC到期日”是指2027年4月30日。
「票据登记册」具有发行人票据框架协议第2.6条(票据登记册)所载的涵义。
“票据持有人”指A类票据持有人、B类票据持有人和C类票据持有人(如适用)。
“票据持有人声明AUP”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附件2(契约)第6段(票据持有人声明AUP)中规定的含义。
“票据持有人区域”是指票据持有人或相关收款人注册、成立或创建的司法管辖区,如果不同,则指票据持有人或相关收款人拥有其有效管理场所的司法管辖区。
“减持通知”是指信用证附件G形式的通知。
“高级人员证书”指(i)就任何人而言,由该人的获授权人员签署的证书;及(ii)就Hertz的任何附属公司而言,由该附属公司的获授权人员签署的证书。
“官方机构”具有“法律上的变化”定义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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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采购价格”是指:
| (a) | 就德国Master Fleet购买协议而言,德国FleetCo就相关车辆应付给德国OPCO的购买价格,为免生疑问,该价格应等于初始购买价格,并(如有必要)通过对受相应购买要约约束的每类车辆的总价格进行细分计算得出。 |
| (b) | 就比利时Master Fleet购买协议而言,荷兰B FleetCo就相关车辆应付给比利时OpCo的购买价格,为免生疑问,该价格应等于比利时的初始购买价格,并且(如有必要)通过对受相应购买要约约束的每类车辆的总价格进行细分计算得出,该金额应包括任何增值税。 |
“欧普科”指比利时欧普科、荷兰欧普科、法国欧普科、德国欧普科、西班牙欧普科和/或意大利欧普科(如适用)各自。
“运营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a)在该付款日期的承付费用总额(不包括应付给票据持有人、行政代理人或资助代理人的任何承付费用)和(b)发行人在该付款日期应付的任何FleetCo承付费用总额(如有)(不包括应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任何承付费用)的总和(不重复)。
“法律顾问意见”是指发行人证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的法律顾问的书面签字意见。如果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可以接受,该法律顾问可能是Hertz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雇员或法律顾问(视情况而定)。为免生疑问,‘律师意见’一词不应包括任何没有手写签名的意见。
“未偿还”是指就发行人票据或FleetCo票据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发行人票据,或发行人或相关FleetCo(如适用)已发行但未赎回或购买并注销的所有FleetCo票据(如适用)。
“母公司”指HGH、Holdings和任何其他母公司中的任何一方,以及HGH、Holdings或任何其他母公司的子公司且Hertz是其子公司的任何其他人。如本文所用,“其他母公司”是指在截止日期后赫兹成为其子公司并被赫兹指定为“其他母公司”的人;但条件是,在赫兹首次成为该人的子公司后立即(x),该人士超过50%的有表决权股份应由一名或多名持有赫兹超过50%有表决权股份的人士或紧接赫兹首次成为该附属公司之前赫兹的母公司持有,或(y)该人士应被视为不是其他母公司,以确定是否因赫兹首次成为该人士的附属公司而发生控制权变更。
“逾期金额”是指,就任何制造商而言,该制造商根据该制造商的制造商计划在到期时未能支付的金额,该金额涉及上交给该制造商的合格车辆,而该故障应在到期日期后持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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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租金付款”是指,就任何租赁付款赤字及任何承租人而言,该承租人根据适用该租赁付款赤字的任何租赁应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的付款,该付款发生在该租赁付款赤字发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或之前,且该付款已清偿(全部或部分)该租赁付款赤字。
“逾期租金付款优先事项”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6条(逾期租金付款)中规定的付款优先事项。
就付款而言,“受款人”指根据其成立地的法律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或个人、承诺、协议、信托或其他安排,或根据其成立地的法律被承认具有执行法律行为能力或任何性质或形式的任何其他法律安排的人员的协会,拥有或管理资产,或上述其中之一的常设机构:
| (a) | 根据任何地区的法律收取该款项或被视为收取该款项,但以受托人或代表身份收取该款项或被视为收取(视情况而定)的情况除外; |
| (b) | 一实体的部分或全部利润或收益被视为为根据一领土的税法征收的税款而产生或应计,或如果不是因为利润或收益不足而将被如此对待,如果根据另一领土的税法,该实体的部分或全部利润或收益被视为实体自行产生或应计,或如果不是因为利润不足而将被如此对待; |
| (c) | 根据任何地区的法律,该付款被视为产生或累积的利益;或 |
| (d) | 通过参考该付款进行氟氯化碳收费的,或根据国家以外的领土的法律进行收费的,类似于氟氯化碳收费。 |
“缴款日”是指,每个日历月的第25天,或者如果该日不是营业日,则为下一个营业日,首个缴款日为2018年11月26日。
“支付日可用利息金额”是指,就每个计息期而言,该计息期内每个存款日的每日利息分配的总和。
“支付日期利息金额”是指,就每个支付日期而言,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3(a)至(e)条(利息收取账户中的资金应用)应付金额的总和(不重复)。
“许可持有人”指以下任一情形:(i)作为“实益拥有人”(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d-3和13d-5)的地位构成或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任何“人”(该术语在《交易法》第13(d)和14(d)条中使用),该控制权变更已获得持有本金额66%以上的票据持有人及其任何关联公司的同意,(ii)任何管理投资者,(iii)计划发起人,(iv)上述第(i)至(iii)条所指明的任何人士为其成员的任何“集团”(如《交易法》第13(d)及14(d)条所使用的术语)(条件是(在不影响该“集团”或任何其他“集团”的存在的情况下)该等人士中的一个或多个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该“集团”所持有的相关母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投票权的50%以上的实益所有权),及作为该“集团”成员的任何其他人,以及(v)就控股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实体的公开或非公开股本发行以承销商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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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投资合格国家”是指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海峡群岛、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爱尔兰共和国、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或美利坚合众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以及在收购相关许可投资时穆迪当地货币国家风险上限至少为“Baa2”或“P-2”且在收购相关许可投资时评级为“BBB-”的任何其他国家。
“许可投资”是指以欧元支付、以不记名或以记账形式登记的票据为代表的可转让票据或证券,证明:
| (a) | 由许可投资资格国家或许可投资资格国家的任何机构或工具全额及时支付或由其完全担保的义务,但其价值取决于资产价值的价值或指数的金融合同除外; |
| (b) | 根据准许投资资格国家法律注册成立的任何存款性机构或信托公司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发行的存单,其短期债务被穆迪评为“P-1”,被标普评为“A-1 +”,并接受政府银行或存托机构当局的监督和审查;但条件是,在(x)投资时间和(y)合同承诺投资于投资时间两者中较早者,存款证或短期存款(如有),或该存托机构或信托公司的长期无担保债务(其评级基于担保物或该机构或信托公司以外的人的信用的该债务除外),在存单或短期存款的情况下,应具有“A1 +”的标普信用评级和“P-1”的穆迪信用评级,或在长期无担保债务的情况下具有不低于“AA”和不低于“AA2”的穆迪评级; |
| (c) | 在(x)投资时间和(y)投资于该投资的合同承诺时间中以较早者为准,具有标普“A-1 +”评级和穆迪“P-1”评级的商业票据; |
| (d) | 由上文(b)段所述的任何存款机构或信托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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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投资于获标普“AAAm”及获穆迪“AAA-MF”评级的货币市场基金,或以其他方式获标普或穆迪书面批准(如适用); |
| (f) | 标普信用评级为“A1 +”、穆迪信用评级为“P-1”的欧洲美元定期存款;以及 |
| (g) | 回购协议涉及与存托机构或信托公司订立的上文(a)和(f)段所述的任何许可投资以及上文(b)段所述的存单,其商业票据或短期存单评级为标普“A-1 +”,穆迪“P-1”。 |
“许可承租人”是指:
| (a) | 在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的情况下,许可的分期付款买方;和 |
| (b) | 否则,具有各主租约第12条所指明的涵义。 |
“许可担保”是指(i)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当前未拖欠的税款或通过适当程序进行善意抗辩的税款提供担保,并已为此建立并正在维持充足的准备金,(ii)机械师、材料工人、房东、仓库工人和承运人的担保,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为逾期不超过三十(30)天的债务提供担保,或通过适当程序进行善意抗辩,并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此建立并正在维持充足准备金的债务提供担保,及(iii)根据任何发行人相关文件作出有利于发行人证券受托人的担保或根据任何FleetCo相关文件作出有利于FleetCo证券受托人的担保。
“人”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信托、合营企业、协会、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或政府机关。
“计划发起人”是指由Knighthead Capital Management,LLC或其一家受控投资关联公司(“Knighthead”)管理或建议的某些基金和账户,以及由Certares Opportunities LLC或其一家受控投资关联公司(“Certares”)管理或建议的某些基金和账户,以及由Certares和Knighthead组成的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CK Amarillo LP。
“潜在摊销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摊销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违约的潜在分期出售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违约的分期出售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违约的潜在租赁事件”
| (a) | 关于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一项违约的潜在分期付款销售事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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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否则,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违约租赁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
“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指比利时潜在分期付款买方摊销事件、荷兰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法国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德国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西班牙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或意大利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如适用)。
“PRA规则手册”是指英国PRA已发布的政策规则手册。
“PRA证券化规则”是指《PRA规则手册》中的证券化部分。
“优先凭证”是指发行人在交割日或临近交割日发行的优先权益票据凭证。
“优先凭证购买协议”指与优先凭证有关的购买协议,日期为发行人与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B.V.签署日期或前后。
“VLCD前计划车辆折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a)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该车辆在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就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为计划车辆,且在该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之前,并非由车队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向相关的运营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租赁或受分期付款销售约束,金额等于超出部分(如有),(i)根据制造商计划的条款就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如有的话)计划产生的折旧费用,在该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之前,超过(ii)适用的承租人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根据适用的总租赁第4.7.1条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4.7.1条或适用的总租赁第4.9条或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4.9条在该日期或之前向适用的车队公司支付的与第(i)条有关的所有款项,以及(b)任何其他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为零。
“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类本金金额、B类本金金额和C类本金金额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本金归集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存入发行人本金归集账户的现金和允许投资的金额。
“本金赤字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该日期的调整后本金金额超过(b)该日期的发行人总资产金额的部分(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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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份额”是指,就任何信用证提供商签发的每份信用证而言,截至任何日期,通过将(a)截至该日期该信用证项下的可用金额除以(b)等于截至该日期所有信用证项下的可用总金额而获得的分数(以百分比表示);但仅为计算截至任何日期任何信用证提供商的按比例份额的目的,如相关信用证提供商未遵守其向受托人支付在该日期之前根据该信用证提款的金额的义务,截至该日期该信用证项下的可用金额应被视为减去(仅供计算之用)该未付要求的金额,且不得为该计算的目的而恢复,除非并直至该信用证提供者已向受托人支付该金额并由Hertz偿还该金额的日期(前提是前述计算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信用证提供者就任何未能支付其任何信用证项下的任何要求而承担的实际责任)。
“计划最长期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属于计划车辆,根据相关制造商计划的条款确定的最晚日期,假设符合该制造商计划的所有要求,据此,(i)制造商/经销商可能有义务回购或担保就该计划车辆实现的处置收益金额,或(ii)相关制造商/经销商有义务回购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价格或该制造商/经销商根据该制造商计划在任一情况下就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担保的处置收益金额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
“计划最低期限”是指,自任何确定日期起,就属于计划车辆的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根据相关制造商计划的条款确定的日期,假设符合该制造商计划的所有要求,此后,(i)制造商/经销商可能有义务回购或担保就该等计划车辆实现的处置收益金额,或(ii)相关制造商/经销商有义务回购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价格或该制造商/经销商根据该制造商计划在任一情况下就该等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担保的处置收益金额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
“计划支持提供商”指A类计划支持提供商和/或B类计划支持提供商(如适用)。
“Program Vehicle”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i)在该日期符合制造商计划并受其约束的合格车辆,以及(ii)在该日期未根据主租赁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被指定为非程序车辆的合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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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am Vehicle Depreciation Assumption TrueUp Amount”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对于:
| (a) | 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x)于车辆租赁开始日期为程式车辆或该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车辆分期销售车辆,及(y)所适用的估计期,在此期间一个或多个历月结束,且该估计期已于该日期结束,金额相等于: |
| (一) | 相当于本应就该租赁车辆支付的所有基本租金或基本分期付款总额的金额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使用根据与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有关的制造商计划本应适用于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折旧费计算,在使用该等初步估计折旧费期间,如果该折旧费在该期间已知或以其他方式可供服务人员使用;减 |
| (二) | 有关该租赁车辆的所有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基本分期付款的总和或使用有关该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初步估计折旧费计算的在该日期前已支付或应付的分期销售车辆;及 |
| (b) | 任何其他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零。 |
“程序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和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而言,(a)在其周转日期为程序车辆,以及(b)就该付款日期而言,该等周转日期发生在相关月份内的相关月份,金额等于该租赁车辆或分期销售车辆的超额损坏费和超额里程费之和(如有)。
“招股章程条例”是指条例(EU)2017/1129(经修订)。
“公共/产品责任保险”:
| (a) | 就分期售卖车辆而言,具有第5.1.2条(保险)的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及 |
| (b) | 否则,具有各主租约第5.1.2条所指明的涵义。 |
“合格票据持有人”是指,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 (a) | 为第246(3)(a)条TCA的目的而在爱尔兰开展善意银行业务的银行,在第246(3)(a)条TCA的含义内; |
| (b) | 根据有关领土的法律为税务目的而在有关领土居住的人,但如该人是法人团体,则就该法人团体通过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在爱尔兰开展的贸易或业务向该法人团体支付此类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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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TCA第110条所指的合资格公司; |
| (d) | 第774 TCA条所指的豁免批准计划; |
| (e) | 第739B条TCA所指的投资承诺; |
| (f) | 在美国注册成立并就其全球收入在美国征税的公司,前提是该美国公司不就其通过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在爱尔兰开展的贸易或业务提供承诺;或者 |
| (g) | a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应付给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的最终接收方满足上文(b)段规定的要求,并且通过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出于市场原因而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如此构建的,但前提是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未就其通过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在爱尔兰开展的贸易或业务提供其承诺。 |
“快速摊销期”是指(i)紧接A类票据预期最终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的营业结束和(ii)发行人票据发生摊销事件的紧接日之前的营业日的营业结束,并在(i)发行人票据已全额支付之日和(ii)发行人融资协议终止之日发生的较早者开始的期间。
“RCF全球解除契约”具有托管契约中规定的含义。
“2010年应收款转让协议”指Security Agent 2010与德国FleetCo就订立循环融资协议而订立的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的应收款转让协议(于2014年10月31日确认)。
“接管人”具有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第10.5条规定的含义。
“重新指定为非程序金额”具有每份主租赁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的第2.5(e)条(程序车辆到非程序车辆重新指定付款)中规定的含义。
“重新指定为计划金额”具有每份主租赁或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的第2.5(f)条(非计划车辆到计划车辆重新指定付款)中规定的含义。
“参考银行”指农业信贷银行企业和投资银行、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伦敦分行、欧洲汇丰银行、法国外贸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劳埃德银行、巴克莱银行 PLC和欧洲银行指定活动公司或作为发行人和不时合理行事的行政代理人各自同意指定的其他四(4)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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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贷款人”是指,就每个投资者群体而言,相关的融资代理或如果该融资代理没有最优惠利率,则由该融资代理指定其关联机构。
“参考利率”是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EURIBOR,在相关利息期首日的伦敦时间上午10点报价。如果在该日期伦敦时间上午10点30分之前无法获得该利率,那么该利率将是四家参考银行向相关资金代理(并由其通知发行人)报价的利率的算术平均值。报价将针对此类参考银行在该日期伦敦时间上午10点左右报价或本应报价的利率。如果就该日期而言,无法按照上述程序确定该日期的费率,则该费率将是资金代理在考虑到当时可获得的可比指数后确定的费率。如此计算或确定的利率将以每年百分率表示,必要时将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更高的万分之一百分点(0.0001%)。
“参考利率置换事件”是指,就参考利率而言:
| (a) | 所需票据持有人和发行管理人认为确定参考利率的方法、公式或其他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
| (b) |
| i. | 该参考利率的管理人或其监督人公开宣布该管理人资不抵债;或 |
| ii. | 信息以法院、法庭、交易所、监管当局或类似行政、监管或司法机构的任何命令、法令、通知、请愿或归档(无论描述如何)发布或归档,这些命令、法令、通知、请愿或归档合理地确认该参考利率的管理人资不抵债,但前提是在每种情况下,届时没有继任管理人继续提供该参考利率; |
| a. | 该参考利率的管理人公开宣布其已终止或将终止,以永久或无限期地提供该参考利率,届时,没有继任管理人继续提供该参考利率; |
| b. | 该参考利率管理人的监督人公开宣布该参考利率已经或将永久或无限期终止;或 |
| c. | 该参考利率的管理人或其监督人宣布该参考利率可能不再使用;或 |
| (c) | 该参考利率的管理人确定,该参考利率应根据其减少的提交或其他应急或后备政策或安排进行计算,而导致这种确定的情况或事件(在要求的票据持有人和发行人管理人看来)不是暂时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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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所需票据持有人和发行人管理人认为,该参考利率在其他方面不再适合于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计算利息。 |
“再融资”是指再融资、退款、替换、更新、偿还、修改、重述、延期、替代、补充、重新发行、转售或延期(包括根据任何撤销或解除机制),本协议中用于任何目的的术语“再融资”、“再融资”、“再融资”和“再融资”应具有相关含义。
“再融资契约”指发行人、FleetCo、OpCO、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A类管道投资者、A类融资代理、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和各FleetCo证券受托人(其中包括)在第二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如此命名的文件。
“Registrar”是指法国巴黎银行卢森堡分行。
“注册商国际营运模式”是指注册商向发行人交付的经不时修订的国际营运模式。
“监管指示”就任何人而言,是指任何政府当局的指示或要求,而该人习惯于遵守其指示或要求。
“被拒绝车辆”具有各主租约第2.1(f)条(租赁车辆接受或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拒绝)中规定的含义,并具有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1(e)条(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接受或不符合规定的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拒绝)中规定的含义。
“拒绝日期”具有每项主租赁第2.1(f)条(租赁车辆接受或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拒绝)中规定的含义,并具有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1(e)条(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接受或不符合规定的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拒绝)中规定的含义。
“相关文件”是指发行人的每一份相关文件和FleetCo的相关文件。
“相关月”是指,就任何确定日期而言,最近结束的日历月。
“相关DBRS评级”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a)如果该人在该日期同时拥有DBRS的长期发行人评级和DBRS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则截至该日期该两个评级中的较高者,以及(b)如果该人在该日期仅拥有DBRS的长期发行人评级和DBRS的高级无抵押评级中的一个,则该人在该日期的该评级;但前提是,如果该人在该日期没有任何此类评级,则截至该日期,该人不存在相关的DBRS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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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惠誉评级”是指,就任何人而言,(a)如果该人在该日期同时拥有惠誉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和惠誉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则在该日期这两个评级中的较高者,(b)如果该人在该日期只有惠誉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和惠誉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中的一个,则该人在该日期的该评级;但如果该人在该日期没有任何此类评级,那么,截至该日期,该人将不会获得相关的惠誉评级。
“相关管辖权”是指:
| (a) | 荷兰就荷兰FleetCo案、比利时就荷兰B FleetCo案、法国就法国FleetCo案、西班牙就西班牙FleetCo案、德国就德国FleetCo案及意大利就意大利FleetCo案;及 |
| (b) | 就任何其他方而言,其成立法团的司法管辖权。 |
“相关穆迪评级”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以下最高者:(a)如果该人在该日期获得穆迪的长期评级,则截至该日期的该评级;(b)如果该人在该日期获得穆迪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则截至该日期的该评级;以及(c)如果该人在该日期获得穆迪的长期公司家族评级,则截至该日期的该评级;但前提是,如果该人在该日期没有任何此类评级,则截至该日期不存在有关该人的相关穆迪评级。
“相关提名机构”是指任何适用的中央银行、监管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或它们中的一组,或由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或金融稳定委员会发起或主持或应其要求组成的任何工作组或委员会。
“相关评级”是指,就任何同等评级机构和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a)就穆迪而言,截至该日期该人的相关穆迪评级,(b)就惠誉而言,截至该日期该人的相关惠誉评级,以及(c)就标普而言,截至该日期该人的相关标普评级。
“相关标普评级”是指,就任何人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该人在该日期获得标普的长期当地发行人评级;但前提是,如果该人在该日期没有获得标普的长期当地发行人评级,则截至该日期,该人不得获得相关的标普评级。
“相关领土”是指欧盟成员国(爱尔兰除外),或者,不是这样的成员国,爱尔兰与之签署了双重征税条约的领土。
“相关车辆”是指:
| (a) | 就比利时OPCO而言,任何车辆(a)由比利时OPCO根据车辆采购协议从供应商购买,及(b)随后由比利时OPCO出售予荷兰B FleetCo(并据此根据比利时总车队采购协议将该车辆的合法所有权由比利时OPCO转让予荷兰B FleetCo);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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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就德国OPCO而言,任何车辆(a)由德国OPCO根据车辆采购协议从供应商购买,以及(b)随后由德国OPCO出售给德国FleetCo(并据此根据德国总车队采购协议将该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从德国OPCO转让给德国FleetCo)。 |
“剩余AAA金额”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车队公司而言,超过(如果有的话):
| (a) | 截至该日期的相关FleetCo总资产金额超过 |
| (b) | 这样的FleetCo的总和: |
| (一) | 截至该日期的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二) | 截至该日期的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 (三) | 截至该日期的合资格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 (四) | 截至该日期的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 (五) | 截至该日期的合资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 (六) | 截至该日期的合资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 |
| (七) | 截至该日期的合资格非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 |
| (八) | 视情况而定,截至该日期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及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及 |
| (九) | 截至该日期的应收增值税净额。 |
“租金”是指基本租金和每月可变租金,统称为。
“租金调整”: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分期付款调整;及 |
| (b) | 否则,具有第4条所指明的涵义(租金和租赁费用)的适用主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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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发行人后备管理人”具有发行人后备管理协议第5.4(a)条赋予的含义。
“置换参考利率”是指基准利率,即:
| (a) | 正式指定、提名或推荐由以下机构替代参考利率: |
(a)该参考利率的管理人;或
(b)任何有关提名机构,
而如在有关时间已根据这两款正式指定、提名或推荐替代者,则“替代基准”将是上文第(ii)款下的替代者;
| (b) | 被要求的票据持有人和发行管理人认为,国际金融市场普遍接受作为参考利率的适当继承者;或者 |
| (c) | 要求的票据持有人和发行管理人认为,一个参考利率的适当后继者。 |
“回购期”是指,就任何程序车辆而言,根据适用的制造商程序,该等车辆可上交其制造商进行回购或拍卖出售的期间。
关于任何程序载体的“回购价格”:
| (a) | 受回购计划约束,指其制造商根据其制造商计划回购该计划车辆所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和 |
| (b) | 受保证折旧计划约束是指制造商保证的金额将由该制造商和/或相关拍卖交易商在根据其制造商计划处置该程序车辆时支付给该程序车辆的卖方。 |
“回购计划”是指制造商或其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已同意在规定的回购期内回购该制造商或其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制造的车辆的计划。
“必要的合同标准”是指附表3(车辆采购协议的必要合同标准)中规定的适用于每项总租赁的每项车辆采购协议的合同标准,比利时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标准在比利时总车队采购协议的附表2(车辆采购协议的必要合同标准)中规定,意大利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标准在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的附表1(车辆采购协议的必要合同标准)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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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i)A类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ii)B类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和(iii)C类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之和。
“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i)所需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和(ii)(a)2.25%和(b)截至该日期的A类调整本金金额之和。
“被要求的票据持有人”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 (a) | 只要A类票据未偿还,持有该A类票据本金50%以上的A类票据持有人;或者 |
| (b) | 如无A类票据未偿付,则只要B类票据未偿付,持有该B类票据本金50%以上的B类票据持有人;或 |
| (c) | 如无A类票据和B类票据未偿付,则只要C类票据未偿付,C类票据持有人持有该等C类票据本金金额的50%以上。 |
“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是指就任何确定日期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 (a) | 的超额,如果有的话, |
| (一) | 所需的液体增强量超过 |
| (二) | 信用证金额和A类可用净空金额之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
在计算该超额部分时不包括截至该日期任何违约信用证项下可供提取的金额,及
| (b) | 超出部分(如有): |
| (一) | 调整后的资产保障门槛金额与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超过 |
| (二) | 发行人的总资产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
加上,在每种情况下,在非RCC到期日之前,该日期的非RCC合规未付款车辆集中超额金额(如有)。
“所需准备金预缴金额”是指就任何确定日期而言,超过(如有)
| (a) | 所需的流动性增强金额,截至该日期,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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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调整后的信用证/现金流动性增强金额,截至该日期。 |
“规定的绝对多数票据持有人”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只要任何A类票据未偿付,持有超过66%的A类本金金额的A类票据持有人,(ii)如果截至该确定日期没有未偿付的A类票据,则持有超过66%的B类本金金额的B类票据持有人,以及(iii)如果截至该确定日期没有未偿付的A类票据或B类票据,则持有超过66%的C类本金金额的C类票据持有人。
“法律要求”或“法律要求”是指,就任何人或其任何财产(其附属公司除外)而言,该人或其任何财产(其附属公司除外)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公司章程和细则、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或管理文件,以及任何法律、条约、规则或条例,或任何仲裁员或政府当局的裁定,在每种情况下,适用于或对该人或其任何财产(其附属公司除外)具有约束力,或该人或其任何财产(其附属公司除外)受其约束,不论是国家、州或地方。
“准备金账户抵押品”是指相对于发行人准备金账户的发行人账户抵押品。
“准备金账户亏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该日期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超过该日期可动用准备金账户金额的部分(如有)。
“准备金账户利息提取短缺”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4(a)条(发行人准备金账户提取)规定的含义。
“准备金账户法定最终提取不足”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4(a)条(发行人准备金账户提取)规定的含义。
“准备金账户本金提取不足”具有发行人融资协议第5.4(a)条(发行人准备金账户提取)规定的含义。
“准备金账户盈余”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在其任何存款生效以及在该日期提取和释放后)超过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离职分期付款买方”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6条(分期付款买方终止和离职)中规定的含义。
“退租承租人”具有各主租约第26条(承租人终止及退租)规定的含义。
“受限贷款人”是:
| (a) | 属于不合格当事人定义的人员;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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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赫兹确定(合理行事)为赫兹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竞争对手的任何其他人前提是该等人士已(i)在发行人向行政代理人、每名资助代理人、每名承诺票据购买者及每名管道投资者(a "受限制贷款人通知书"),及(ii)行政代理人(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第9.1(e)条根据所有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已书面确认该人应为受限制贷款人及进一步规定(a)如果行政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20个营业日内拒绝(合理行事)关于通知中所指明的人是Hertz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竞争对手的断言,则该通知中所指明的人不得是受限制的贷款人;(b)如果行政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后20个营业日内未提供此种确认或拒绝,则该通知中所指明的人应是受限制的贷款人。 |
“保留持有人”是指HHN2。
“循环期”是指自(包括)交割日起至(i)A类票据承诺终止日期和(ii)快速摊销期开始之(以较早者为准)的期间。
「风险保留函件」指发行人、保留持有人、Hertz及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之间订立的风险保留函件,原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经于2019年11月8日及2020年12月23日修订及重述,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标普”是指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这是麦格劳-希尔公司旗下的一个部门。
“销售协议”是指车队公司与制造商或经销商(视情况而定)之间的特定销售安排(不是制造商计划),据此,该车队公司购买车辆。
“SECN”意为《FCA手册》的证券化原始资料手册。
“第二次修订日期”指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的有关某些发行人层面相关文件的修订和重述契据中定义的第二次修订日期。
“登记股份质押第二排位契据”指由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和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授予的发行人登记股份质押第二排位契据。
“可换股票据质押第二顺位契据”指发行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由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授予的可换股票据质押第二顺位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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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补充荷兰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其中包括)荷兰担保受托人和荷兰车队公司订立的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二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第二份补充法国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二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由(其中包括)法国担保受托人和法国车队公司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第二份补充德国担保信托契据”指(其中包括)德国担保受托人和德国车队公司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第二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
「第二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据」指(其中包括)发行人担保受托人及发行人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列或补充的日期为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二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
“第二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其中包括)西班牙担保受托人和西班牙车队公司订立的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二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
“担保”是指,就任何人而言,由该人持有、拥有或正在购买或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资产或其他权利的任何权益,为任何义务的支付或履行提供担保,并应包括有条件的出卖人或出租人的任何抵押、留置、质押、产权负担、押记、保留的担保所有权,或任何种类的其他担保权益,无论是根据担保协议、抵押、租赁、信托契据、动产抵押、转让、质押、保留或担保所有权、融资或类似声明、或通知或依法产生,司法程序或其他情况;但上述规定不应包括在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租赁给Hertz的任何第三方客户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车辆的任何权益或权利,该权益或权利可确保支付或履行该第三方客户的任何义务。
“Security Agent 2010”意为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企业和投资银行。
“证券受托人”是指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比利时证券受托人、荷兰证券受托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德国证券受托人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以及,上述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一起称为“证券受托人”)中的任何一个。
“高级信贷便利”是指:
| (a) | 根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信贷协议提供的高级有担保资产循环贷款和定期贷款融资,由Hertz连同Hertz的若干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其不时订约方的若干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巴克莱银行 PLC(作为行政代理人和抵押品代理人)、农业信贷公司和投资银行(作为银团代理人)以及美国银行、蒙特利尔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花旗银行、N.A.、高盛美国银行、摩根大通 Bank,N.A.和加拿大皇家银行(作为联合文件代理人,及其他金融机构不时参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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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继赫兹2021年第11章生效日期之后: |
| (一) | 根据退出循环信贷协议提供的1,500,000,000美元的退出循环信贷融资(每一项均在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中定义);以及 |
| (二) | 根据退出定期贷款信贷协议(每项定义见赫兹2021年第11章计划)提供的1,300,000,000美元的退出定期贷款融资;和 |
| (c) | 上述(a)和(b)子条款所述融资的任何再融资、后续或替代循环信贷或定期贷款融资或融资。 |
“优先利息瀑布短缺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a)根据发行人融资协议在该付款日期的第5.3(a)至(d)条(发行人利息收取账户中的资金应用)应付金额的总和(不考虑资金的可用性)超过(b)(i)付款日期的可用利息金额与截至该付款日期的利息期的总和,以及(ii)以发行人准备金账户的收益存入发行人利息收取账户的所有存款总额的超出部分(如有),每份信用证及每份发行人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在每种情况下均自紧接前一付款日起作出;但根据前款(b)项(ii)计算的金额应按备考基准计算,并在该付款日从发行人本金收款账户中提取的任何款项存入发行人利息收款账户生效前计算。
“服务车辆”是指不打算作为日常租赁业务的一部分出租给OPCO客户的任何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车辆:
| (a) | 运营公司用于其客户或车辆的运输;和 |
| (b) | 在员工个人活动或与租赁业务相关的活动中提供给员工。 |
“服务者”指荷兰服务者、法国服务者、德国服务者、西班牙服务者和/或意大利舰队服务者(如适用)中的每一个。
“服务器默认”:
| (a) | 就分期销售管理人或比利时OPCO而言,指分期销售管理人违约;和 |
| (b) | 否则,具有第9.6条(服务器默认)的荷兰总租赁、法国总租赁、德国总租赁和西班牙总租赁,或就意大利舰队服务商而言,具有第6.2条(服务器默认)的《意大利舰队服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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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者记录”:
| (a) | 就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指比利时车辆记录; |
| (b) | 就意大利而言,具有第2.13条(意大利舰队服役人员记录和意大利舰队服役人员报告)的《意大利舰队服役协议》;以及 |
| (c) | 否则,具有第6.8条(服务者记录和服务者报告)的每一主租约。 |
“服务商报告”:
| (a) | 就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指比利时车辆报告; |
| (b) | 就意大利而言,具有第2.13条(意大利舰队服役人员记录和意大利舰队服役人员报告)的《意大利舰队服役协议》;以及 |
| (c) | 否则,具有第6.8条(服务者记录和服务者报告)的每一主租约。 |
“服务标准”:
| (a) | 指,就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及比利时总车队购买协议而言,分期付款管理人标准;及 |
| (b) | 否则,是指以一种迅速、勤奋和技巧进行的服务。合理谨慎的人将在类似情况下行使,并认为: |
| (一) | 作为一个整体(i)在日常机动车辆租赁、车队租赁和/或设备租赁或租赁行业中是通常和习惯的,或(ii)在任何此类行业中不是通常和习惯的范围内,反映了变化的情况、做法、技术、战术、战略或实施方法,并且在每种情况下,是任何服务商或其关联公司在该服务商是租赁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将采取的行为,并且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适用的出租人产生租赁重大不利影响; |
| (二) | 就任何出租人或任何承租人而言,将使适用的服务人能够促使该出租人或该承租人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该出租人或该承租人(如适用)在适用的总租赁下的所有责任及义务;及 |
| (三) | 就任何出租人或任何承租人而言,导致适用的服务人、该出租人和/或该承租人继续遵守法律的所有要求,除非未能保持这种遵守将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对该出租人的租赁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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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修订日期”指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或前后的有关某些发行人层面相关文件的修订契据所定义的第七次修订日期。
“签署日期”指2018年9月25日。
“第六次修订日期”是指发行人修订和重述契据中定义的第六次修订日期。
“西班牙集中超额量”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西班牙AAA成分截至该日期的总量超过截至该日期的西班牙AAA最大数量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但须遵守集中超额量计算公约。
「西班牙修订及重述协议」指(其中包括)西班牙车队公司、西班牙营运公司及西班牙证券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修订及重述协议。
“特定成本条款”是指发行人融资协议的条款3.5(增加或减少的成本等)、3.6(资金损失)、3.7(增加的资本成本)和/或3.8(税收)。
“指定办事处”是指,就注册处处长或任何车队注册处处长或意大利付款代理而言,根据发行人票据框架协议或相关车队票据框架协议(如适用)通知的任何办事处。
“SR2024”是指英国《2024年证券化条例》(SI2024/102)。
「次级发行人可换股票据」指票据(定义见次级发行人可换股票据购买协议)。
“次级发行人可转换票据购买协议”指发行人发行的、日期为发行人与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B.V.签署日期或前后的有关100,000欧元、12.00%的次级可转换票据购买协议。
“次级发行人债”是指:
| (a) | 次级票据; |
| (b) | 次级发行人可转换票据;及 |
| (c) | 优先证书。 |
“违约的次级票据事件”具有发行人次级融资协议第1.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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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票据”是指发行人根据发行人次级融资协议发行的次级可变融资票据。
“次级票据持有人”是指HHN2。
“次级利用请求”具有发行人次级融资协议第1.1条规定的含义。
“次级服务商”具有每份主租约第6.7条(次级服务商)中规定的含义,但意大利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它具有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第2.11条(次级服务商)中规定的含义,比利时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它应指委托人。
任何人的“附属公司”指任何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其在选举董事、经理或受托人时有权(不考虑任何意外情况的发生)投票的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包括合伙权益)的总投票权的50%以上由(i)该人或(ii)该人的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补充”指对比利时票据框架协议、荷兰票据框架协议、法国融资协议、西班牙票据框架协议或德国票据框架协议(如适用)的补充,遵守(如适用)荷兰票据框架协议第12条、法国融资协议、西班牙票据框架协议、比利时票据框架协议或德国票据框架协议(如适用)的条款。
“补充协议”是指:
| (a) | 就德国FleetCo和德国OPCO而言,就德国FleetCo、德国OPCO和一家供应商之间的原始买卖和回购协议将订立的各项补充协议;及 |
| (b) | 就荷兰B FleetCo而言,比利时OPCO就荷兰B FleetCo、比利时OPCO和一家供应商之间的原始买卖和回购协议将订立的各项补充协议。 |
“补充安全文件”是指以下每一份文件:
| (a) | 第一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 |
| (b) | 第一份补充荷兰证券信托契约; |
| (c) | 第一份补充法国证券信托契约; |
| (d) | 第一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 |
| (e) | 第一份德国证券信托补充契约; |
| (f) | 第二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 |
| (g) | 第二份荷兰担保信托补充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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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第二份补充法国担保信托契约; |
| (一) | 第二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 |
| (j) | 第二份德国证券信托补充契约; |
| (k) | 第三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 |
| (l) | 第三份荷兰担保信托补充契约; |
| (m) | 第三份补充法国担保信托契约; |
| (n) | 第三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 |
| (o) | 第三份德国证券信托补充契约; |
| (p) | 记名股票质押第二顺位契据; |
| (q) | 可换股票据质押第二顺位契据; |
| (r) | 记名股票质押第三顺位契据; |
| (s) | 可换股票据质押第三顺位契据; |
| (t) | 荷兰式记名股票质押第二顺位契据; |
| (u) | 荷兰式非占有式车辆质押第二顺位契据; |
| (五) | 荷兰第二顺位应收账款质押; |
| (w) | 荷兰式记名股票质押第三顺位契据; |
| (x) | 荷兰式第三级车辆非占有式质押契据; |
| (y) | 荷兰第三大应收账款质押; |
| (z) | 排名第二的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 |
| (AA) | 排名第二的法国进行中业务质押协议; |
| (BB) | 排名第二的法国股票质押协议; |
| (CC) | 排名第二的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 |
| (dd) | 排名第二的法国车辆质押协议; |
| (ee) | 排名第三的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 |
| (ff) | 排名第三的法国进行中业务质押协议; |
| (gg) | 排名第三的法国股票质押协议; |
| (hh) | 排名第三的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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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排名第三的法国车辆质押协议 |
| (jj) | 第二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 |
| (千方) | 第三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 |
| (ll) | 第四档可换股票据质押契据; |
| (mm) | 记名股票质押第四顺位契据; |
| (nn) | 荷兰式四级车辆非占有式质押契据; |
| (oo) | 荷兰式记名股票质押第四顺位契据; |
| (pp) | 荷兰第四大应收账款质押; |
| (qq) | 荷兰式记名股票质押第五顺位契据; |
| (rr) | 排名第四的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 |
| (ss) | 排名第四的法国进行中业务质押协议; |
| (TT) | 排名第四的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 |
| (uu) | 排名第四的法国股票质押协议; |
| (vv) | 排名第四的法国车辆质押协议;和 |
| (WW) | 第四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 |
“供应商”:
| (a) | 就比利时主车队购买协议而言,具有比利时主车队购买协议(a)背诵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或 |
| (b) | 就德国主舰队购买协议而言,具有德国主舰队购买协议(a)中所述该术语所赋予的含义。 |
“T2”是指欧元体系运行的实时毛额结算系统,或任何后继系统;
“TARGET日”是指T2开放以欧元结算的任何一天;
“税项”或“税项”是指任何性质的税项、征费、关税、附加税、评估或其他费用(包括与任何未能支付或任何延迟支付相同费用有关的任何罚款或利息)。
“税务当局”是指在世界任何地方行使财政、税收、海关或消费税职能的任何政府、州或市政府或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其他当局、机构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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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税”是指从相关文件项下的付款中扣除或预扣税款。
「契税契据」指(其中包括)发行人、FleetCOS、OpCOS、证券化公司股东(定义见契据)、次级票据持有人、FCT、FCT管理公司及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契据,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期限”:
| (a) | 就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及管理协议而言,具有第3.2条(比利时Master分期付款出售期限)的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及 |
| (b) | 否则,具有第3.2条所指明的涵义(任期)的每一主租约。 |
“TCA”是指爱尔兰《1997年税收合并法案》(经修订)。
“THC”意为赫兹公司。
“THC保证和赔偿”指日期为赫兹公司授予发行人证券受托人的第三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保证和赔偿。
“第三次修订日期”指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的某些发行人层面相关文件的修订和重述契据中定义的第三次修订日期。
“第三方提供商”是指Cars2Click或行政代理人同意的其他同等、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提供商,根据所要求的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或提供可供法国车队公司、德国车队公司、西班牙车队公司、荷兰B车队公司和荷兰车队公司Autovista使用的市场价值,然后由Cars2Click提供。
“登记股份质押第三排位契据”指由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和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授予的发行人登记股份质押第三排位契据。
「可换股票据质押第三排位契据」指发行人日期为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可换股票据质押第三排位契据,由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授予。
“第三份补充荷兰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其中包括)荷兰担保受托人和荷兰车队公司订立的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三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第三份补充法国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其中包括)法国担保受托人和法国FleetCo订立的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的第三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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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补充德国证券信托契据」指日期为(其中包括)德国证券受托人及德国车队公司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列或补充的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三份补充证券信托契据。
「第三份补充发行人担保信托契据」指(其中包括)发行人担保受托人及发行人于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列或补充的第三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
“第三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其中包括)西班牙担保受托人和西班牙车队公司订立的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三份补充担保信托契据,并经不时进一步修订、重述或补充。
“Top 2 Non-Investment Grade Manufacturers”是指,就FleetCo而言,这两家制造商被此类FleetCo指定为此类制造商。
“过户日期”具有发行人备份管理协议第4.1条规定的含义。
“受让承租人”:
| (a) | 指,就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而言,受让分期付款买方;及 |
| (b) | 否则,具有第2.2(b)条所指明的涵义(租赁内转让)的每一主租约。 |
“转让人承租人”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转让方分期付款买方;及 |
| (b) | 否则,具有第2.2(b)条所指明的涵义(租赁内转让)的每一主租约。 |
“国债交易”是指与防范任何汇率或价格波动或受益于任何汇率或价格波动有关的任何衍生交易。
“信托契约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
“折返日期”是指,就属于程序车辆的任何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制造商或其代理人根据其制造商程序接受返还该租赁车辆或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日期。
“英国资产报告”是指当时由SECN 12.2.1R(7)要求并按照SECN 12.2.1R(7)要求的月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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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投资者报告”是指当时由SECN 12.3.1R要求并根据SECN 12.3.1R提交的月度报告。
“英国PRA”意为英国央行的审慎监管局。
“英国保留要求法”意指英国证券化框架。
“英国证券化框架”系指SR2024、SECN和PRA证券化规则,连同FSMA的相关规定。
“英国透明度规则”是指SECN 6、SECN 11(包括其附件)和SECN 12(包括其附件)。
“终极母实体”是指:
| (a) | 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其他实体的控股权益的实体,而不是由对其拥有控股权益的另一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实体;或 |
| (b) | 上述‘集团’定义(b)段所指集团的主要实体。 |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是指美国公认的会计原则,用于与租赁车辆和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相关的所有计算。
“美国风险保留规则”是指17 C.F.R.条款246。
“增值税”是指:
| (a) | 根据理事会2006年11月28日关于增值税共同制度的指令(欧共体指令2006/112)和理事会1977年5月17日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流转税的法律的第六号指令征收的任何税款(但须减损)——增值税共同制度:统一的评估基础(欧共体指令77/388);和 |
| (b) | 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税种,不论是在欧盟成员国征收,以取代(a)段或其他地方提及的此类税种,或在此之外征收。 |
就各车队公司而言,“应付增值税”是指,在计算时,就该车队公司的每个增值税周而言,该车队公司在紧接的前一个增值税周的星期五归属于前一个增值税周的销项税额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与已售车辆有关的销项税额和与车辆销售无关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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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每个车队公司相关的“应收增值税”是指,在计算时,与该车队公司的每个增值税周相关,在紧接的前一个增值税周的星期五的金额总和:
| (a) | 构成该车队公司的进项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与所购车辆有关的金额及与所购车辆无关的金额;及 |
| (b) | 就其而言,FleetCo有权获得有关税务当局的信贷或还款;及 |
| (c) | 该车队公司在上一个增值税周内已支付的款项,但出现在与该车队公司购买车辆有关的发票中(或以其他方式构成该车队公司应付的较大金额的一部分)的任何此类款项,只有在该发票的余额(或该较大金额的余额)也已支付时,才应被视为已为这些目的支付。 |
“增值税周”是指从周一开始到周日结束的七(7)天期间。
“车辆”是指乘用车、厢式货车、小型客车或轻型卡车。
“车辆集中超额量”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意大利集中超额量、(ii)截至该日期的西班牙集中超额量(如有)、(iii)截至该日期的非计划车辆集中超额量(如有)、(iv)截至该日期的轻型卡车集中超额量(如有)和(v)(直至并包括非RCC到期日)不符合RCC的合格车辆集中超额量(如有)的总和。
“车辆资助日期”具有各主租约第3.1(a)条(车辆租赁开始日期)规定的含义,并在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3.1(a)条(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中规定。
“车辆租赁开始日期”: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及 |
| (b) | 否则,具有第3.1(a)条所指明的涵义(车辆租赁开始日期)的每一主租约。 |
“车辆租赁到期日”
| (a) | 就分期付款卖方及任何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指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到期日;及 |
| (b) | 否则,具有第3.1(b)条所指明的涵义(租赁车辆的车辆期限)的每一主租约。 |
“车辆采购协议”是指车队公司、比利时OPCO或德国OPCO向制造商、经销商或拍卖卖方购买车辆所依据的协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计划、销售协议以及新的销售和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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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期限”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3.1(b)条(租赁车辆的车辆期限)中规定和第3.1(b)条(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车辆期限)中规定的含义。
“维也纳MTF”是指由Wiener B ö rse AG运营的维也纳多边贸易设施。
“VIN”是指车辆识别号码。
“有表决权股份”是指,就任何人而言,在选举董事进入该人的董事会或同等理事机构时,有权普遍投票的股本股份。
「豁免协议」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并经不时修订的豁免协议,最近一次修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加权平均行使利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利率上限的加权平均行使利率,根据利率上限名义时间表中给定月份的名义金额进行加权。
| 1.2 | 荷兰定义 |
“荷兰式AAA成分”是指:
| (a) | 荷兰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b) | 荷兰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 (c)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 (d)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金额; |
| (e)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
| (f) | 荷兰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g)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h) | 荷兰主租赁项下的合资格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 |
| (一) | 荷兰应收增值税净额;和 |
| (j) | 荷兰Fleetco的剩余AAA金额。 |
“荷兰式AAA选择部分”是指除符合条件的到期未支付租赁付款金额之外的每个荷兰式AAA部分。
- 131 -
“荷兰式加速通知”具有荷兰担保信托契约第6.3款(荷兰式加速通知)赋予的含义。
“荷兰账户银行”指法国巴黎银行荷兰分行或(视情况而定)随后将根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条款被指定为荷兰账户银行的任何其他可接受银行。
“荷兰账户授权”是指根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不时修订的与荷兰账户有关的签字机关。
“Dutch Accounts”是指以Dutch FleetCo名义建立和维护的账户。
「荷兰行政协议」指Dutch FleetCo、荷兰管理人及荷兰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荷兰行政协议。
“荷兰管理人”指Hertz Automobielen Nederland B.V.,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me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根据荷兰法律注册成立并存在,公司所在地为荷兰阿姆斯特丹,注册地址为Scorpius 120,2132 LR Hoofddorp,Netherlands,在商会贸易登记处登记,编号为34049337。
“荷兰管理人违约”具有《荷兰行政协议》第9.2款(协议期限;解除荷兰管理人)规定的含义。
“Dutch Advance”具有《荷兰融资协议》第2.3(a)条赋予“Advance”的含义。
“Dutch Aggregate Asset Amount”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Dutch FleetCo而言,等于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
| (a) | 截至该日期所有荷兰合格车辆的合计账面净值; |
| (b) | 截至该日期的所有荷兰制造商应收款项总额; |
| (c) | 截至该日期有关荷兰主租赁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及 |
| (d) | 截至该日期的荷兰应收增值税净额。 |
「荷兰后备管理协议」指Dutch FleetCo、荷兰管理人、荷兰后备管理人及荷兰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荷兰后备管理协议。
“荷兰式备用管理员”是指TMF行政服务B.V。
- 132 -
“荷兰后援服务费”具有荷兰后援管理协议第5.1(a)款(补偿)赋予的含义。
“荷兰式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荷兰式AAA Select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荷兰式承付费用”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没有重复,总和为:
| (a) | Dutch FleetCo根据荷兰主租赁在该付款日期应付给Dutch Servicer的荷兰式每月服务费; |
| (b) | Dutch FleetCo就荷兰票据产生的所有合理自付费用和开支; |
| (c) | Dutch FleetCo根据荷兰相关文件应付的所有费用、开支和其他金额; |
| (d) | 截至紧接前一付款日期(在有关该付款日期的所有分配生效后)仍未支付的任何应计荷兰式承付费用; |
| (e) | 承载费用的荷兰百分比;和 |
| (f) | 发行人最低利润金额荷兰百分比的十二分之一。 |
“荷兰A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荷兰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荷兰AAA精选成分的荷兰A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荷兰AAA精选成分的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荷兰AAA精选成分的A类MTM/DT预付率调整;以及(b)零。
“荷兰式A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A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133 -
| 荷兰AAA成分 | 荷兰A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 荷兰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77.00% | |
| 荷兰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7.00%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61.75%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61.75%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 | |
| 荷兰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荷兰合格车辆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荷兰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4.75% | |
| -转租给法国的荷兰合格车辆: | 64.75%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64.75%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64.75% |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荷兰合格车辆: | 64.75%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比利时: | 64.75%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荷兰合格车辆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荷兰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1.75% | |
| -转租给法国的荷兰合格车辆: | 61.75%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61.75%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61.50% |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荷兰合格车辆: | 61.75%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比利时: | 61.75% | |
| 荷兰应收增值税净额 | 94.75% | |
| 剩余AAA金额 | 0% |
- 134 -
“荷兰式A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荷兰式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荷兰式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荷兰式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荷兰式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荷兰式AAA选择成分与该荷兰式AAA选择成分的荷兰式A类调整预付率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荷兰式B类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荷兰式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荷兰式AAA精选成分的荷兰式B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荷兰式AAA精选成分的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荷兰式AAA精选成分的B类MTM/DT预付率调整;以及(b)零。
“荷兰式B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荷兰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B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135 -
| 荷兰AAA成分 | 荷兰B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 荷兰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78.25% | |
| 荷兰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8.25%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67.00%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67.00%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 荷兰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荷兰合格车辆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荷兰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9.50% | |
| -转租给法国的荷兰合格车辆: | 69.5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69.5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69.50% |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荷兰合格车辆: | 69.5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比利时: | 69.50%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荷兰合格车辆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荷兰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7.00% | |
| -转租给法国的荷兰合格车辆: | 67.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67.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66.25% |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荷兰合格车辆: | 67.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比利时: | 67.00% | |
| 荷兰应收增值税净额 | 95.00% |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 136 -
“荷兰式B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荷兰式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荷兰式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荷兰式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荷兰式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荷兰式AAA选择成分和荷兰B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荷兰式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荷兰式C类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荷兰式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荷兰式AAA精选成分的荷兰式C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荷兰式AAA精选成分的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荷兰式AAA精选成分的C类MTM/DT预付率调整;以及(b)零。
“荷兰式C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荷兰式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C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137 -
| 荷兰AAA成分 | 荷兰C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 荷兰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82.25% | |
| 荷兰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2.25%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78.00%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8.00%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 荷兰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荷兰合格车辆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荷兰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8.00% | |
| -转租给法国的荷兰合格车辆: | 78.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78.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78.00% |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荷兰合格车辆: | 78.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比利时: | 78.00% | |
|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荷兰合格车辆根据荷兰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荷兰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8.00% | |
| -转租给法国的荷兰合格车辆: | 78.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78.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78.00% |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荷兰合格车辆: | 78.00% | |
| -荷兰合格车辆转租给比利时: | 78.00% | |
| 荷兰应收增值税净额 | 95.50% |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 138 -
“荷兰式C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等值百分比,其分子为荷兰式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荷兰式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荷兰式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荷兰式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荷兰式AAA选择成分与荷兰式C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荷兰式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的金额。
“荷兰抵押品”是指不时成为或被表述为荷兰证券标的的所有资产。
“荷兰托收账户”是指以荷兰车队公司名义存放荷兰托收的托收账户。
“荷兰收款账户储备账本”是指荷兰收款账户中如此命名的账本。
“荷兰收款”是指对荷兰抵押品或就其进行的所有付款。
“荷兰式承诺终止日期”是指2048年10月1日。
“Dutch Daily Collection Report”具有《荷兰融资协议》第5.1(a)款(Daily Collection Reports)规定的含义。
“荷兰式每日利息分配”是指,在每个荷兰式存款日期,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荷兰交易账户的荷兰式利息收款总额。
“荷兰式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对于利息期内的任何一天,金额等于:
| (a) | (i)该计息期的荷兰票据利率与(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荷兰票据本金金额的乘积;除以 |
| (b) | 30. |
“荷兰式每日本金分配”是指,在每个荷兰式存款日期,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荷兰交易账户的荷兰本金收款总额。
“荷兰式减少”具有《荷兰融资协议》第2.4款(荷兰票据本金减少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荷兰式车辆非占有式质押契据”指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车辆非占有式质押契据,由Dutch FleetCo作为出质人就Dutch Vehicles和Dutch Security受托人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
- 139 -
“荷兰式应收款项质押契据”指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应收款项质押契据,由Dutch 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荷兰证券受托人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
“荷兰式存款日期”具有《荷兰融资协议》第7.1款(关于荷兰式票据的分配)中规定的含义。
“荷兰合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荷兰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荷兰车辆拥有的每辆投资级非程序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荷兰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投资级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就荷兰车辆应付给荷兰车队公司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荷兰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荷兰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荷兰车辆拥有的每辆投资级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就荷兰车辆应付给Dutch FleetCo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低)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就荷兰车辆应付给荷兰车队公司的所有制造商应收款项之和。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荷兰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荷兰车辆拥有的每辆非投资级非程序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
“荷兰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荷兰车队公司就荷兰车辆拥有且处置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的每辆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和每辆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荷兰合格车辆”是指荷兰车队公司就荷兰车辆拥有的合格车辆。
“荷兰式强制执行通知”具有荷兰担保信托契约第6.1款(荷兰式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含义。
“荷兰融资协议”指Dutch FleetCo、荷兰票据持有人和荷兰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VFN发行融资协议。
- 140 -
“荷兰第五排登记股份质押契据”指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的荷兰FleetCo登记股份质押第五排契据,由Dutch FleetCo、Dutch OpCo及Dutch Security Trustee订立。
“Dutch FleetCo”是指St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其官方所在地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其办事处位于荷兰Scorpius 120,2132 LR Hoofddorp,在荷兰商会贸易登记处注册,编号为34275100。
「 Dutch FleetCo Corporate Services Agreement 」指Dutch FleetCo与Dutch FleetCo Corporate Services Provider于签署日期或前后签署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公司服务协议。
“Dutch FleetCo Corporate Services Fee Letter”具有《Dutch FleetCo Corporate Services Agreement》第1.1子条款赋予的含义。
“Dutch FleetCo Corporate Services Provider”指Intertrust Management B.V。
“荷兰式车辆非占有式质押第四排位契据”指日期为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车辆非占有式质押第四排位契据,由Dutch FleetCo作为出质人就Dutch Vehicles和荷兰证券受托人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荷兰式记名股份质押第四排位契据”指Dutch FleetCo、Sturgroep Holland B.V.与荷兰证券受托人于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Dutch FleetCo记名股份质押第四排位契据。
“荷兰式第四级应收款项质押”指日期为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四级应收款项质押契据,由荷兰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荷兰证券受托人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
“荷兰式初始本金金额”是指101,650,000.00欧元。
“Dutch Interest Collections”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代表根据Dutch Master Lease支付的每月可变租金的所有Dutch Collections加上在该日期可供分配的Dutch Collection账户中的许可投资所赚取的任何金额,以及Dutch FleetCo从任何相关文件中收到的任何赔偿金额。
“荷兰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具有《荷兰融资协议》第10.1款赋予的含义。
“荷兰法定最终付款日期”是指荷兰承诺终止日期的一周年。
- 141 -
「荷兰式清算协调协议」指Dutch FleetCo、荷兰清算协调人及荷兰证券受托人(其中包括)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的清算协调协议。
“Dutch Liquidation Coordinator”是指Interpath(France)SAS。
“Dutch Manufacturer Receivables”是指仅就Dutch Vehicles拖欠Dutch FleetCo的制造商应收款项。
「荷兰主租赁」指荷兰主租赁和服务协议,日期为(其中包括)作为根据该协议的出租人的Dutch FleetCo与作为承租人和服务人的Dutch OpCo之间的签署日期或前后,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荷兰主租赁付款违约”是指发生荷兰主租赁第9.1.1款所述的任何事件。
“荷兰式最高本金金额”是指425,00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停止后,425,000,000欧元,前提是该金额可根据荷兰票据持有人与荷兰FleetCo之间的书面协议不时增加或减少,前提是此类减少不得导致荷兰式最高本金金额低于荷兰式票据本金金额。
“荷兰最低利润金额”是指按年计算,相当于5%的金额。(5%)根据荷兰主租赁应付的荷兰服务费作为当地公认会计准则税前利润。
“荷兰月度管理费”具有荷兰行政协议第4条(补偿)规定的含义。
“荷兰月抵押凭证”具有《荷兰融资协议》第5.1(d)款(荷兰月抵押凭证)规定的含义。
“荷兰式月息”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
| (a) | 与该支付日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荷兰式每日利息金额;加 |
| (b) | (a)段所述与先前利息期间有关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付款项(连同本段(b)中要求按荷兰票据利率支付的此类未付款项的利息)。 |
“荷兰月服务证书”具有《荷兰设施协定》第5.1(c)款(月服务证书)规定的含义。
“荷兰式每月服务费”具有荷兰主租赁第6.6条(服务商的每月费用)中规定的含义。
- 142 -
「荷兰式票据框架协议」指Dutch FleetCo与荷兰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票据框架协议。
“荷兰应收增值税净额”是指欠荷兰车队公司的应收增值税净额。
“荷兰票据本金金额”是指,在就任何日期使用时,等于以下结果的金额:(i)荷兰初始本金金额,加上(ii)荷兰票据持有人在该日期或之前出资的所有荷兰预付款部分的本金金额,减去(iii)根据荷兰融资协议向该荷兰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无论是根据荷兰式减少、赎回或其他方式)。
“荷兰票据利率”是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由发行人合理酌情决定的利率,反映(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应付的账面费用的荷兰百分比和(i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的利息成本中归属于Dutch FleetCo的比例(基于荷兰A类混合预付率、荷兰B类混合预付率和荷兰C类混合预付率)。
“荷兰式票据登记册”具有《荷兰式票据框架协议》第2.6款(荷兰式票据登记册)规定的含义。
“荷兰式票据回购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荷兰式票据本金金额加上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届时到期并应支付给荷兰票据持有人的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之和。
“荷兰票据持有人”是指发行人。
“荷兰票据”是指荷兰车队公司根据荷兰票据框架协议和荷兰融资协议发行的每份可变融资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
“荷兰OPCO”指Hertz Automobielen Nederland B.V.,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me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根据荷兰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公司所在地为荷兰阿姆斯特丹,注册地址为Scorpius 120,2132 LR Hoofddorp,Netherlands,在荷兰商会贸易登记处登记,编号为34049337。
“荷兰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零头,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荷兰票据本金金额,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荷兰票据本金金额、法国融资本金金额、德国票据本金金额、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和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之和。
“荷兰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荷兰租赁公司摊销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 143 -
“荷兰前任管理员工作产品”具有荷兰备份管理协议第6.4(Reliance on Prior Work Product)子条款赋予的含义。
“荷兰本金藏品”是指除荷兰利息藏品之外的任何荷兰藏品。
“荷兰付款优先权”是指荷兰融资协议第7.3(荷兰利息收款的适用)和第7.4(荷兰本金收款的适用)条款所载荷兰相关文件项下适用于荷兰FleetCo所欠付款的付款优先权。
“荷兰合格票据持有人”是指:
| (a) | 荷兰票据或比利时票据的持有人,根据本协议和票据可以在不受荷兰根据荷兰国内法规定的税收扣除的情况下进行付款;或 |
| (b) | a荷兰条约记事人。 |
“荷兰书记官长”是指荷兰行政长官。
“荷兰相关文件行动”具有荷兰设施协议第9.24(c)款(荷兰相关文件和制造商计划下的行动)中规定的含义。
“荷兰相关文件”指,统称为荷兰式融资协议、荷兰式FleetCo企业服务费信函、荷兰式FleetCo企业服务协议、荷兰式票据框架协议、荷兰式管理协议、荷兰式备用管理协议、荷兰式清算协调协议、荷兰式担保文件、荷兰式主租赁、契据的税务契约、THC担保和赔偿以及与发行或购买荷兰式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
“荷兰式重复陈述”指荷兰融资协议第8条(陈述和保证)中所载的荷兰FleetCo的陈述和保证,但以下情况除外:(i)第8.3款(无同意);(ii)第8.12款(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所有权);(iii)第8.20款(印花税);(iv)第8.21款(大写);(v)第8.22款(无分派);及(vi)第8.23款(实益拥有人)。
“荷兰式回购日期”具有荷兰融资协议第11.1款(荷兰票据的可选回购)规定的含义。
“荷兰式法定储备金预付款”是指荷兰证券受托人(根据法定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和荷兰清算协调员之间商定并通知发行人和荷兰车队公司的金额。
“Dutch Reserve Advance”具有《荷兰融资协议》第2.3(a)条赋予“Reserve Advance”的含义。
- 144 -
“荷兰式记名股份质押第二顺位契据”指由Dutch FleetCo、Sturgroep Holland B.V.及荷兰证券受托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Dutch FleetCo记名股份质押第二顺位契据。
“荷兰式车辆非占有式质押第二排位契据”指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车辆非占有式质押第二排位契据,由Dutch FleetCo作为出质人就Dutch Vehicles和Dutch Security Trustee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荷兰第二顺位应收款项质押”指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二顺位应收款项质押契据,由荷兰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荷兰证券受托人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
“荷兰担保债务”是指荷兰FleetCo公司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以任何方式对荷兰有担保当事人到期、欠付或发生的债务、负债和义务的总和:
| (a) | 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偶然的;或者 |
| (b) | 无论是当前到期还是未来某个时间到期, |
根据荷兰相关文件和荷兰票据产生的,无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产生的,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确定的,以及荷兰有担保当事人是否应一直是相关交易的原始当事人,且以任何货币计价。
“荷兰有担保方”是指荷兰担保信托契约附表1所列的每一方(荷兰有担保方)。
“荷兰证券”是指根据荷兰证券文件授予荷兰证券受托人的担保权益。
“荷兰式担保文件”是指荷兰式担保信托契约、第一份补充荷兰式担保信托契约、第二份补充荷兰式担保信托契约、第三份补充荷兰式担保信托契约、荷兰式非占有式车辆质押契约、荷兰式应收款质押契约、荷兰式股份质押契约、荷兰式登记股份质押契约第二份、荷兰式非占有式车辆质押契约、荷兰式第二份应收款质押契约、荷兰式第三份登记股份质押契约、荷兰式第三份非占有式车辆质押契约、荷兰式第三份应收款质押契约,荷兰式第四级记名股票质押契约、荷兰式第四级车辆非占有式质押契约、荷兰式第四级应收款质押契约和荷兰式第五级记名股票质押契约。
“荷兰担保信托契据”指发行人担保受托人、荷兰担保受托人、Dutch FleetCo和其中指定的荷兰有担保方之间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担保信托契据。
- 145 -
“荷兰证券受托人”是指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Dutch Servicer”是指Hertz Automobielen Nederland B.V.,作为荷兰主租赁下的服务商。
“荷兰服务费”是指每年240,000欧元或荷兰服务商根据根据荷兰主租赁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通知出租人和荷兰担保受托人的其他调整金额。
「 Dutch Shares Pledge 」指Dutch FleetCo、Sturgroep Holland B.V.及Dutch Security Trustee于交割日或其前后订立的Dutch FleetCo记名股份质押契据。
“荷兰式补充文件”是指租赁车辆购置时间表、租赁内承租人转让时间表以及荷兰主租赁所附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此类时间表和文件与租赁车辆相关或以其他方式与荷兰抵押品相关和/或构成荷兰抵押品的范围。
“荷兰式登记股份质押第三排位契据”指由Dutch FleetCo、Sturgroep Holland B.V.及荷兰证券受托人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Dutch FleetCo登记股份质押第三排位契据。
“荷兰式车辆非占有式质押第三排位契据”指日期为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车辆非占有式质押第三排位契据,由Dutch FleetCo作为出质人就Dutch Vehicles和Dutch Security Trustee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荷兰第三排位应收款项质押」指日期为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第三排位应收款项质押契据,由Dutch 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荷兰证券受托人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
“荷兰交易账户”是指根据荷兰融资协议第7条(申请和分配)进行提款的以Dutch FleetCo名义的交易账户。
“荷兰式转让日期”具有荷兰后备管理协议第4.1款(行政义务转让)规定的含义。
“荷兰条约票据持有人”是指荷兰票据或比利时票据的持有人,该持有人:
| (a) | 为《条约》的目的被视为《条约》国家的居民; |
- 146 -
| (b) | 不通过与该持有人参与票据有效关联的常设机构在荷兰开展业务;和 |
| (c) | 满足该条约国居民根据双重征税协议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以获得荷兰就根据本协议和票据的预付款应付给该持有人的利息征收的全部豁免税款。 |
“荷兰车辆文件”是指荷兰车辆的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代码(tenaamstellingscode))、钥匙和备用钥匙。
“Dutch Vehicles”指Dutch FleetCo拥有并根据荷兰主租赁(为免生疑问,该租赁不包括任何比利时车辆和西班牙车辆)租赁的所有车辆。
“RDW”意为荷兰车辆管理局(Rijksdienst voor het wegverkeer)。
“RDW登记册”是指《交通法规法》(Wegenverkeerswet 1994)第42条所指的登记册。
“RTL协议”具有荷兰主租赁条款5.1.5(b)(ii)中给出的含义。
“RTL登记册”是指登记册Tenaamstelling LeasemaatSchappijen,即由RDW维护的二级登记册。
“条约国家”是指与荷兰签订双重征税协议(“条约”)的司法管辖区,该协议规定完全免除荷兰对利息征收的税款。
| 1.3 | 法语定义 |
“AMF”是指金融市场管理局。
“FCT”是指法国共同证券化基金(Fonds commun de titrisation),名为FCT Yellow Car,由FCT Management Company和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S.A.)(以其作为FCT初始托管人的身份)在FCT成立之日成立。
「 FCT接纳书」指FCT托管人于2024年6月26日或前后签署的有关FCT的接纳书。
「 FCT账户」指以FCT名义在FCT账户银行开立的独立欧元计价银行账户,其详情载于FCT账户银行协议第4.2款(FCT账户的开立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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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T账户银行”指法国巴黎银行(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或(视情况而定)任何其他可接受的银行,其随后将根据FCT条例和FCT账户银行协议的条款被指定为FCT账户银行。
“FCT账户银行协议”指FCT与FCT账户银行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与FCT账户有关的账户银行协议。
“FCT账户银行终止事件”具有FCT账户银行协议第7.5款(终止任命)中规定的含义。
“FCT可用现金”具有FCT条例第13条(FCT的资产)赋予的含义。
“FCT承诺终止日期”是指2048年10月1日。
“FCT托管人”指法国巴黎银行(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以其根据FCT托管协议、FCT接受函和FCT条例对FCT资产的托管人(d é positaire)的身份,或(视情况而定)随后将根据FCT托管协议、FCT接受函和FCT条例的条款被指定为托管人的任何其他机构。
“FCT Custodian Agreement”指FCT Custodian与FCT Management Company于2020年3月25日经不时修订的Custodian Agreement(convention d é positaire)。
“FCT成立日期”具有《FCT条例》说明A中赋予的含义。
“FCT融资费”具有FCT条例第27条(FCT费用)赋予的含义。
“FCT增加请求”具有FCT Note购买协议第5.1款(FCT增加请求)赋予的含义。
“FCT管理公司”指Eurotitrisation,一家根据法国法律注册成立的soci é t é anonyme,正式获得授权为编号为GP14000029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soci é t é de gestion de portefeuille),授权管理另类投资基金,其注册办事处位于12 rue James Watt 93200,Saint-Denis,France,在Bobigny的贸易和公司注册处(Registre du Commerce et des Societes de Bobigny)注册,编号为B 352458368,或视情况而定,随后将根据FCT法规条款被任命为管理公司的任何其他机构。
“FCT Management Company Conventions”具有FCT Note购买协议第14条(FCT Management Company Conventions)赋予的含义。
“FCT Management Company Representations”具有FCT Note购买协议第13.1子条款(FCT Management Company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赋予的含义。
- 148 -
“FCT最低要求售价”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向FCT提供充足资金的法国设施应收账款的任何收购方应付给FCT的购买价格,连同FCT暂时可用的现金(如有),用于在任何确定日期支付FCT票据持有人和FCT剩余单位持有人应支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金额的所有应付款项,并在任何确定日期偿还FCT作为一方的法国相关文件项下FCT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FCT票据”是指FCT根据FCT票据购买协议于截止日期向作为FCT票据持有人的发行人发行的可变融资票据。
“FCT票据持有人”是指,就FCT票据而言,FCT票据的发行人或该FCT票据的后续持有人在FCT登记册中以其名义注册该FCT票据。
“FCT票据持有人可用承诺”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FCT票据持有人总承诺减去截至该日期未偿还的FCT本金金额。
“FCT票据持有人陈述”具有FCT票据购买协议第13.2款(FCT票据持有人陈述和保证)中赋予的含义。
“FCT票据持有人总承诺”是指与FCT票据购买协议附表7(承诺)中FCT票据持有人名称对面所列数字相等的金额,因为该金额可能会根据FCT票据购买协议第3条(FCT票据持有人承诺的增加和减少)不时增加或减少。
“FCT Note条件”是指,FCT Note购买协议附表2(FCT Note条件)中所载的FCT Note条件,同样可能根据FCT Note购买协议和FCT法规的规定不时修改。
“FCT票据增加”是指,就任何请求增加未偿还的FCT本金金额而言,发行人根据FCT票据购买协议第5.1子条款(FCT增加请求)向FCT提供的金额。
「 FCT票据购买协议」指发行人(作为票据持有人)与代表FCT的FCT管理公司(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有关FCT票据的票据购买协议。
“FCT票据利率”是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由发行人合理酌情决定的利率,反映(i)发行人在该利息期应付的账面费用的法国百分比和(ii)发行人在该利息期的利息成本中归属于法国FleetCo的比例(基于法国A类混合预付率、法国B类混合预付率和法国C类混合预付率)。
- 149 -
“FCT当事人”是指FCT管理公司、FCT托管人和FCT服务商。
「 FCT付款代理协议」指FCT与作为FCT付款代理的法国巴黎银行(其中包括)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付款代理协议(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FCT付款代理”具有FCT付款代理协议中赋予的含义。
“FCT未偿本金金额”是指,在任何一天,就FCT票据购买协议而言,FCT票据的初始本金金额加上任何FCT票据的总金额增加减去FCT作出或将作出的任何赎回FCT票据的总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在该日或之前(因为该金额可能由FCT注册官不时在FCT登记册中向上或向下写入,为反映任何FCT票据增加或赎回FCT票据而作出此类调整)。
“FCT优先付款顺序”是指FCT条例第24条(优先付款顺序)中规定的优先付款顺序。
“FCT Register”具有FCT Note购买协议第17.1子条款(FCT Note的FCT Register)赋予的含义。
“FCT Registrar”是指法国巴黎银行(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FCT条例”指FCT管理公司与BNP Paribas S.A.(以其作为FCT初始托管人的身份)于2008年6月10日根据不时修订和/或补充的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的第L. 214-24、I.-和II.-、L.214-166-1至L.214-175、L.214-175-1至L.214-175-7、L.214-180至L.214-186、L.231-7和R.214-217至D.214-240条初步订立的FCT条例,包括在生效时间或前后修订和重述的条例,自生效时间起,托管人应为法国巴黎银行。
“FCT剩余单位”指FCT于2008年7月24日发行的在签署日持有如下的一百(100)个剩余单位:发行人的九十九(99)个和HHN2的一个(1)个。
“FCT服务商”是指法国贷款人或可能根据FCT转让和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被FCT管理公司指定为FCT服务商的此类后续服务商。
“FCT法定审计师”是指德勤,以其根据FCT条例作为FCT法定审计师的身份,或(视情况而定)随后将根据FCT条例条款被任命为法定审计师的任何其他机构。
“FCT补充转让契据”是指实质上以FCT转让和服务协议时间表形式的转让契据(acte de cession de cr é ances),将在法国贷款人向FCT管理公司截止日期后的任何转让日期(定义见FCT转让和服务协议)交付,根据FCT转让和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以FCT的名义并代表FCT行事。
- 150 -
“FCT转让和服务协议”指FCT管理公司、法国安全受托人、FCT托管人和FCT服务商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转让和服务协议。
“FCT转让契据”是指(i)FCT转让和服务协议附表形式的转让契据(acte de cession de cr é ances),将由法国贷款人根据FCT转让和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以FCT的名义并代表FCT在截止日期交付给FCT管理公司,或(ii)任何FCT补充转让契据。
“外国税”是指根据爱尔兰以外领土的法律对利润或收益应征收的任何税款,其性质类似于爱尔兰所得税、公司税(包括受控外国公司费用)或资本利得税(“国内税”),但不包括预扣税,前提是此类税款在已征收的地方可予退还。
“排名第四的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七次修订日期的排名第四的银行账户质押协议。
“排名第四的法国持续经营业务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七次修订日期的排名第四的持续经营业务质押协议(convention de nantissement de fonds de commerce)。
“第四级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七次修订日期的第四级应收款质押协议。
“排名第四的法国股份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石油交易公司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就车队公司的股份签订的排名第四的法国股份质押协议。
“第四级法国车辆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车队公司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七次修订日期的第四级车辆质押协议。
“法国AAA成分”是指:
| (a) | 法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b) | 法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账款金额; |
| (c)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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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金额; |
| (e)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
| (f) | 法国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g)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h) | 法国主租赁项下的合资格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 |
| (一) | 法国应收增值税净额;和 |
| (j) | 法国FleetCo的剩余AAA金额。 |
“法国AAA选择部分”是指除符合条件的到期未支付租赁付款金额之外的每个法国AAA部分。
“法国加速通知”具有法国担保信托契约第6.3款(法国加速通知)赋予的含义。
“法国账户银行”指法国巴黎银行或(视情况而定)任何其他可接受的银行,其随后将根据法国账户银行协议的条款被指定为法国账户银行。
“法国账户银行协议”指法国FleetCo、法国账户银行、法国证券受托人和法国管理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账户银行协议。
“法国账户授权”是指根据法国账户银行协议不时修订的与法国账户有关的签字机关。
“法国账户”是指以法国FleetCo公司名义设立和维护的账户。
「法国行政协议」指法国FleetCo、法国行政长官及法国保安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法国行政协议。
“法国管理人”指Hertz France S.A.S.,一家根据法国法律注册为soci é t é par actions simplifi é e的公司,在凡尔赛商业和公司注册处注册,注册号为377839667,其注册办事处位于Immeuble Diagonale Sud 6 Avenue Gustave Eiffel B â timent A1,78180 Montigny Le Bretonneux,France。
“法国行政长官违约”具有《法国行政协议》第9.2款(协议期限;解除法国行政长官职务)规定的含义。
- 152 -
“法国管理人终止通知”具有法国账户银行协议第1.3条款(法国后备管理人)赋予的含义。
“法国总资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法国FleetCo而言,等于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
| (a) | 截至该日期所有法国合格车辆的总账面净值; |
| (b) | 截至该日期的所有法国制造商应收款项总额; |
| (c) | 截至该日期法国主租赁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及 |
| (d) | 截至该日期的法国应收增值税净额。 |
“法国后备管理协议”指法国FleetCo、法国管理人、法国后备管理人和法国安全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法国后备管理协议。
“法文后备管理员”是指TMF行政服务B.V.。
“法国后援服务费”具有法国后援管理协议第6.1(a)款(补偿)赋予的含义。
“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法国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French 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法国AAA Select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法文承付费用”是指,对于任何付款日期,不重复,总和为:
| (a) | 法国FleetCo根据法国主租赁在该付款日期应付给法国服务商的法国月服务费; |
| (b) | 法国FleetCo与法国设施有关的所有合理自付费用和开支; |
| (c) | 法国FleetCo在法国相关文件项下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开支和其他金额(包括为免生疑问而支付的FCT融资费); |
| (d) | 截至紧接前一个付款日期(在有关该付款日期的所有分配生效后)仍未支付的任何应计法国承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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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法国承运费用百分比(前提是发行人已就此类承运费用向法国FleetCo交付发票);以及 |
| (f) | 发行人最低利润金额法国百分之十二分之一。 |
“法国A类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法国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法国AAA成分的法国A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法国AAA精选成分的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法国AAA精选成分的A类MTM/DT预付率调整;以及(b)零。
“法国A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法国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法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法国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法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A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法国人AAA组分 | 法国人A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法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85.75% |
| 法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5.75%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71.25%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1.25%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 |
| 法国合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的法国合格车辆,则以下法国A类基准预付率应适用于此类分租车辆: | 74.75% |
- 154 -
| 法国人AAA组分 | 法国人A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转租给荷兰的法国合格车辆: | 64.75%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法国合格车辆: | 71.75% |
| -转租给德国的法国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法国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法国合格车辆: | 73.00%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的法国合格车辆,则以下法国A类基准预付率应适用于此类分租车辆: | 71.25% |
| -转租给荷兰的法国合格车辆: | 61.75%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法国合格车辆: | 67.50% |
| -转租给德国的法国合格车辆: | 61.5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法国合格车辆: | 66.5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法国合格车辆: | 71.00% |
| 法国应收增值税净额 | 97.00% |
| 剩余AAA金额 | 0% |
“法国A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法国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法国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法国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法国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法国AAA选择成分与法国A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法国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 155 -
“法国B类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法国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法国AAA成分的法国B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法国AAA精选成分的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法国AAA精选成分的B类MTM/DT预付率调整;以及(b)零。
“法国B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法国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法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法国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法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B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法国人AAA组分 | 法国人B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法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87.25% |
| 法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7.25%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76.00%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6.00%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法国合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的法国合格车辆,则以下法国A类基准预付率应适用于此类分租车辆: | 78.75% |
| -转租给荷兰的法国合格车辆: | 69.5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法国合格车辆: | 76.25% |
| -转租给德国的法国合格车辆: | 73.00% |
- 156 -
| 法国人AAA组分 | 法国人B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转租给意大利的法国合格车辆: | 73.2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法国合格车辆: | 77.00%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的法国合格车辆,则以下法国A类基准预付率应适用于此类分租车辆: | 76.25% |
| -转租给荷兰的法国合格车辆: | 67.0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法国合格车辆: | 72.75% |
| -转租给德国的法国合格车辆: | 66.25% |
| -转租给意大利的法国合格车辆: | 71.2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法国合格车辆: | 75.50% |
| 法国应收增值税净额 | 97.25%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法国B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法国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法国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法国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法国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法国AAA选择成分与法国B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法国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法国C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法国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法国AAA成分的法国C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法国AAA精选成分的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法国AAA精选成分的C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 157 -
“法国C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法国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法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法国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法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C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法国人AAA组分 | 法国人C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法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90.75% |
| 法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90.75%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90.75%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90.75%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法国合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的法国合格车辆,则以下法国A类基准预付率应适用于此类分租车辆: | 90.75% |
| -转租给荷兰的法国合格车辆: | 78.0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法国合格车辆: | 84.15% |
| -转租给德国的法国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意大利的法国合格车辆: | 82.2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法国合格车辆: | 90.00% |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法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的法国合格车辆,则以下法国A类基准预付率应适用于此类分租车辆: | 90.75% |
- 158 -
| 法国人AAA组分 | 法国人C类基线预付款 率 |
| -转租给荷兰的法国合格车辆: | 78.0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法国合格车辆: | 84.15% |
| -转租给德国的法国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意大利的法国合格车辆: | 82.2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法国合格车辆: | 90.00% |
| 法国应收增值税净额 | 97.75%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法国C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法国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法国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法国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法国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法国AAA选择成分与法国C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法国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法国抵押品”是指不时成为或被表述为法国证券标的的所有资产。
“法国收款账户”是指以法国FleetCo公司名义存放法国收款和法国设施应收款货款的收款账户。
“法国收款账户储备账本”是指法国收款账户中如此命名的分类账。
“法国收款”是指对法国抵押品或就其进行的所有付款。
“法国承诺终止日期”是指2048年10月1日。
- 159 -
“法国每日收款报告”具有《法国设施协定》第6.1(a)款(Daily Collection Reports)规定的含义。
“法国每日利息分配”是指,在每个法国存款日期,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法国收款账户的法国利息收款总额。
“法国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在一个利息期内的任何一天,金额等于:
| (a) | (i)该计息期的法国融资预付率和(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法国融资本金的乘积;除以 |
| (b) | 30. |
“法国每日本金分配”是指,在每个法国存款日期,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法国交易账户的法国本金收款总额。
“法国减少”具有《法国融资协议》第2.4款(法国融资本金部分提前偿还程序)规定的含义。
“法国存款日期”具有《法国融资协议》第8.1款(分配)规定的含义。
“法国合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处置日期尚未发生的法国车队公司拥有的每辆投资级非程序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法国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投资级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给法国FleetCo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法国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法国车队公司拥有的每辆投资级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给法国FleetCo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低)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给法国FleetCo的所有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处置日期尚未发生的法国车队公司拥有的每辆非投资级非程序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
- 160 -
“法国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每个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和每个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在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在每种情况下,由法国车队公司拥有,并且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
“法国合格车辆”是指法国车队公司拥有的合格车辆。
“法国强制执行通知”具有法国担保信托契约第6.1款(法国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含义。
“法国融资”是指法国贷款人根据法国融资协议的相关条款向法国FleetCo提供的循环信贷融资。
“法国融资垫款”是指法国FleetCo公司根据法国融资协议的相关条款不时向法国贷款人借入的每笔垫款。
“法国融资预付率”是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由发行人合理酌情决定的利率,反映发行人在该利息期应付的利息和账面费用总额的法国百分比,基于该利息期的每日平均法国A类混合预付率和每日平均法国融资本金金额。
「法国融资协议」指法国FleetCo、法国贷款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及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的循环信贷融资协议。
“法国融资本金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根据法国融资协议,在该日期任何法国融资预付款的未偿本金金额。
“法国应收融资款项”是指:
| (a) | 因法国贷款人作为法国FleetCo债权人的权利而产生的每一笔和任何应收款(无论是否存在(cr é ances n é es)、未来(Cr é ances期货)或有条件(Cr é ances conditionnelles))就法国车队公司根据《法国融资协议》提取或将提取的法国融资垫款而言,根据并根据《法国融资协议》的相关条款,增加其任何及所有应计利息的金额;及 |
| (b) | 因法国贷款人作为法国FleetCo债权人的权利而产生的每笔和任何应收款,无论是否存在(cr é ances n é es)、未来(Cr é ances期货)或有条件(Cr é ances conditionnelles)已产生或将产生于法国融资协议,且不被定性为上文(a)中提及的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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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nch FleetCo”是指RAC Finance S.A.S.,一家根据法国法律注册为soci é t é par actions simplifi é e的公司,在凡尔赛商业和公司注册处注册,注册号为487581498,其注册办事处位于Immeuble Diagonale Sud 6 Avenue Gustave Eiffel B â timent A1,78180,Montigny-le-Bretonneux,487581498 RCS Versailles。
“法国FleetCo企业服务提供商”是指TMF France Management Sarl和TMF France SAS。
“French Interest Collections”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代表法国主租赁项下每月可变租金支付的所有法国收款加上法国收款账户中在该日期可供分配的许可投资所赚取的任何金额,以及法国车队公司从任何相关文件中收到的任何赔偿金额。
“法国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具有《法国融资协议》第11.1款(摊销事件)赋予的含义。
“法国法定最后付款日”是指法国承诺终止日期满一周年。
“法国贷款人”是指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S.A.)作为法国融资协议项下贷款人的身份。
“法国承租人”是指Hertz France S.A.S。
“法国出租人”是指RAC Finance S.A.S。
「法国清算协调协议」指法国FleetCo、法国清算协调人及法国证券受托人(其中包括)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的清算协调协议。
“法国清算协调员”是指Interpath(France)SAS。
「法国管理服务协议」指法国FleetCo、法国OPCO及法国FleetCo企业服务供应商于签署日期或前后签署的管理服务协议(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法国制造商应收账款”是指拖欠法国FleetCo的制造商应收账款。
「法国总租赁」指法国总租赁及服务协议,日期为(其中包括)根据该协议作为出租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承租人及服务人的法国OPCO之间的签署日期或前后(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法国主租赁延期协议”指,就法国主租赁而言,由出租人与承租人(s)根据该协议签立的协议,该协议规定,就根据法国主租赁订立的相关租赁而言,法国主租赁预定的到期日将自该协议日期起再延长五(5)个历月。
- 162 -
“法国主租赁付款违约”是指发生法国主租赁第9.1.1款所述的任何事件。
“法国主租赁计划的到期日”是指,就根据法国主租赁租赁租赁的任何租赁车辆而言,在以下五(5)个日历月后的日期:
| (a) | 该租赁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 |
| (b) | 最近的法国主租赁延期协议就该租赁车辆生效的日期。 |
“法国最高本金金额”是指1,467,75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后,为1,250,000,000欧元;此外,前提是根据法国贷款人与法国FleetCo之间的书面协议,该金额可能会不时增加或减少,前提是此类减少不得导致法国最高本金金额低于法国融资本金金额。
“法国最低利润金额”是指,按年计算,相当于5%的金额。(5%)根据法国主租赁应付的法国服务费作为当地公认会计准则税前利润。
“法国每月管理费”具有《法国行政协定》第4条(补偿)规定的含义。
“法国月度抵押凭证”具有《法国融资协议》第6.1(d)款(法国月度抵押凭证)规定的含义。
“法国每月利息”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
| (a) | 与该支付日期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法国每日利息金额;加 |
| (b) | (a)段所述与先前利息期间有关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支付的款项(连同本段(b)中要求按法国融资预付率支付的此类未支付款项的利息)。 |
“法国月服务证书”具有法国设施协定第6.1(c)款(月服务证书)规定的含义。
“法国月服务费”具有法国主租赁第6.6条(服务人月费)规定的含义。
“法国应收增值税净额”是指欠法国FleetCo公司的应收增值税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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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持续经营质押协议”指法国FleetCo与法国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法国商业公约de nantissement de fonds de commerce。
“法国OPCO”是指Hertz France S.A.S。
“法国支付方向协议”指法国FleetCo、法国服务商、法国开户银行、FCT票据持有人、发行人管理人、FCT和FCT服务商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支付方向协议。
“法国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零头,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法国融资本金,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荷兰票据本金、法国融资本金、德国票据本金、西班牙票据本金、意大利票据本金和比利时票据本金之和。
“法国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法国租赁公司摊销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法国前任管理员工作产品”具有法国备份管理协议第6.4(Reliance on Prior Work Product)子条款赋予的含义。
“法国本金藏品”是指除法国利息藏品之外的任何法国藏品。
“法国优先受付权”是指法国融资协议第8.3(法国利息催收的适用)和第8.4(法国本金催收的适用)条所载法国相关文件项下适用于法国FleetCo公司所欠款项的优先受付权。
“法国合格票据持有人”是指FCT票据的任何持有人,其在FCT票据支付利息时,任一情况为:
| (a) | 满足法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便该付款不受(或视情况而定,可豁免)任何法国预扣税,特别是,不是居民或成立的人,也不接受在“不合作的国家或领土”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开立的银行账户的付款(Etat ou territoire non-coop é ratif)载于法国第238-0 a条所指的清单Code g é n é ral des imp ô ts,因此该等名单可予修订;或 |
| (b) | 是根据有效的双重征税协议(仅在完成任何必要的程序手续的情况下)有权收取FCT票据下的所有付款而无需为税款或因税款而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扣的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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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指法国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法国担保受托人订立的法国相关文件项下有关法国FleetCo所欠应收款的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法国相关文件行动”具有法国设施协定第10.23(c)款(法国相关文件和制造商计划下的行动)规定的含义。
“法国相关文件”指统称法国融资协议、法国管理协议、法国后备管理协议、法国清算协调协议、法国账户银行协议、法国担保文件、法国主租赁、法国支付方向协议、FCT票据购买协议、FCT账户银行协议、FCT条例、FCT接受函、FCT付款代理协议、FCT转让和服务协议、契据税契、THC担保和赔偿以及与法国融资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
“法国重复陈述”指法国融资协议第9条(陈述和保证)所载法国FleetCo的陈述和保证,但以下情况除外:(i)第9.3款(无同意);(ii)第9.12款(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所有权);(iii)第9.19款(印花税);(iv)第9.20款(大写);(v)第9.21款(无分派);及(vi)第9.22款(拥有人)。
“法国规定的准备金预付款”是指法国证券受托人(根据规定的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和法国清算协调员之间商定并通知发行人和法国车队公司的金额。
“French Reserve Advance”具有法国融资协议条款2.3(a)(垫款)中赋予“Reserve Advance”的含义。
“法国担保债务”是指法国FleetCo公司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以任何方式对法国担保受托人到期、欠付或发生的债务、负债和义务的总和:
| (a) | 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偶然的;或者 |
| (b) | 无论是当前到期还是未来某个时间到期, |
根据法国相关文件和法国融资产生,无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产生,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确定地,以及法国证券受托人是否应一直是相关交易的原始当事方,且以任何货币计价。
“法国担保方”是指法国担保信托契据附表1所列的每一方当事人(法国担保方)。
“法国证券账户”具有法国账户银行协议附表1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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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证券”是指根据法国证券文件授予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担保权益。
“法国担保文件”指法国担保信托契约、第一份补充法国担保信托契约、第二份补充法国担保信托契约、第三份补充法国担保信托契约、法国车辆质押协议、法国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法国持续经营业务质押协议、法国股票质押、第二名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第二名法国持续经营业务质押协议、第二名法国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第二名法国股票质押文件、第二名法国车辆质押协议,排名第三的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排名第三的法国进行中业务质押协议、排名第三的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排名第三的法国股份质押文件、排名第三的法国车辆质押协议、排名第四的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排名第四的法国进行中业务质押协议、排名第四的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排名第四的法国股份质押协议、排名第四的法国车辆质押协议。
“法国担保信托契约”指发行人担保受托人、法国担保受托人、法国FleetCo、FCT、FCT服务商和其中指定的法国有担保方之间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担保信托契约(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法国证券受托人”是指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French Servicer”是指Hertz France S.A.S.,作为法国主租赁下的服务商。
“法国服务费”是指每年400,000欧元或法国服务商根据根据法国主租赁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通知出租人的其他调整金额。
「法国股份质押」指作为出质人的Hertz France S.A.S.与法国FleetCo及法国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的法国股份质押协议。
“法国补充文件”是指租赁车辆购置明细表、租赁内承租人转让明细表以及法国主租赁所附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此类明细表和文件与租赁车辆相关或以其他方式与法国抵押品相关和/或构成法国抵押品的范围。
“法国第三方持有人”指Hertz France S.A.S。
“法国交易账户”是指法国FleetCo公司名下的交易账户,根据《法国融资协议》第8条(申请和分配)进行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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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转移日期”具有法国《后援管理协定》第4.1款(行政义务转移)规定的含义。
“法国车辆质押协议”指法国FleetCo作为出质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和法国第三方持有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法国车辆质押协议。
“法国车辆”是指法国车队公司拥有并根据法国主租赁租赁的所有车辆。
“法国车辆文件”是指法国车辆的登记文件、钥匙和备用钥匙。
“包括”是指:
| (a) | 被视为由收款人产生或应计,如果收款人: |
| (一) | 须征收国内税或外国税(视属何情况而定),但不包括任何只有在汇入受款人注册、成立或创设的地区,或(如不同)在受款人有其有效管理地的地区时才可征收的金额; |
| (二) | 是指根据其所设地区的法律,一般适用于该地区的利润或收益的免税的养老基金、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
| (三) | 在不征收外国税的领土或领土的一部分设立;或 |
| (四) | 在不征收一般适用于企业从该领土以外来源应收款项在该领土产生的利润或收益的税项的领土上设立,或 |
| (b) | 受制于氟氯化碳收费或爱尔兰以外地区法律规定的与爱尔兰氟氯化碳收费类似的收费, |
但在以下情况下,与付款有关的相应金额不应被视为上文(a)(i)段下的包括在内:
| (a) | 根据票据持有人属地的法律,收取外国税款的金额须根据该等法律对该金额所涉及的利息或分配的定性方式计算的任何减少额;或 |
| (b) | 与付款相关的相应金额不包括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 |
“INSEE”是指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所。
“第二等级法国银行账户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的第二等级银行账户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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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级法国持续经营业务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的第二等级持续经营业务质押协议(convention de nantissement de fonds de commerce)。
“第二顺位法国应收款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的第二顺位应收款质押协议。
“第二顺位法国股份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OP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就车队公司的股份签订的第二顺位法国股份质押协议。
“第二顺位法方股份质押文件”是指第二顺位法方股份质押声明和第二顺位法方股份质押协议。
“第二顺位法方质押声明”是指法国FleetCo作为出质人就第二顺位法方股份质押协议签署的第二顺位质押声明(declaration de nantissement)。
“第二等级法国车辆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车队公司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的第二等级车辆质押协议。
“法国第三大银行账户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期为第六次修订日期的第三大银行账户质押协议。
“第三等级法国持续经营业务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订的第三等级持续经营业务质押协议(convention de nantissement de fonds de commerce)。
“法国第三排位应收款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Fleet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订的第三排位应收款质押协议。
“第三级法国股份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OPCO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就车队公司的股份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署的第三级法国股份质押协议。
“第三名法方股份质押文件”是指第三名法方股份质押声明和第三名法方股份质押协议。
- 168 -
“法国第三排位质押声明”是指法国FleetCo公司作为出质人就法国第三排位股票质押协议签署的第三排位质押声明(declaration de nantissement)。
“第三级法国车辆质押协议”是指作为出质人的法国车队公司与作为法国证券受托人的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订的第三级车辆质押协议。
| 1.4 | 德国定义 |
「车棚服务供应商」指与德国OPCO签约的每个车棚服务供应商,以便在此类车辆交付至德国OPCO从第三方房东租用的场所之前,为货运承运人从制造商/经销商交付的每辆相关车辆提供车棚;
“第四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是指德国FleetCo与德国证券受托人于第七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署的第四份账户质押协议。
“德国AAA成分”是指:
| (a) | 德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b) | 德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 (c) | 德国合格非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d)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金额; |
| (e)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 (f) | 德国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g)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h) | 德国主租赁项下的合资格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及 |
| (一) | 德国FleetCo的剩余AAA金额。 |
“德国AAA选择部分”是指除符合条件的到期未支付租赁付款金额之外的每个德国AAA部分。
“德国加速通知”具有德国担保信托契约第6.3分条(德国加速通知)赋予的含义。
“德国账户银行”指法国巴黎银行都柏林分行或(视情况而定)随后将根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条款被指定为德国账户银行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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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账户授权”是指根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不时修订的与德国账户有关的签字机关。
“德国账户质押协议”是指德国FleetCo与德国证券受托机构之间的账户质押协议。
“德国账户”是指以德国FleetCo公司名义建立和维护的账户。
“德国行政协议”指德国FleetCo、德国管理人和德国安全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德国行政协议。
“德国行政长官”是指Hertz Europe Limited作为德国行政协议项下的德国行政长官。
“德国行政长官违约”具有《德国行政协议》第9.2款(协议期限;解除德国行政长官职务)规定的含义。
“德国垫款”具有德国融资协议第2.3(a)条(垫款)中赋予“垫款”的含义。
“德国总资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德国车队公司而言,等于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
| (a) | 截至该日期所有德国合格车辆的总账面净值; |
| (b) | 截至该日期的所有德国制造商应收款项总额;和 |
| (c) | 截至该日期就德国主租赁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 |
“德国备份管理协议”指德国FleetCo、德国管理人、德国备份管理机构和德国安全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德国备份管理协议。
“德国后备管理员”是指TMF行政服务B.V.。
“德国后援服务费”具有德国后援管理协议第6.1(a)款(补偿)赋予的含义。
“德国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德国AAA Select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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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携带费用”是指,对于任何付款日期,没有重复,总和为:
| (a) | 德国FleetCo根据德国主租约于该付款日向德国服务商支付的德国月服务费; |
| (b) | 德国FleetCo就德国票据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自付费用和开支; |
| (c) | 德国FleetCo在德国相关文件项下应付的所有费用、开支及其他款项; |
| (d) | 截至紧接前一个付款日期(在就该付款日期实施所有分配后)仍未支付的任何应计德国承付费用; |
| (e) | 载费的德国百分比;和 |
| (f) | 发行人最低利润金额德国百分之十二分之一。 |
“德国A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德国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德国AAA成分的德国A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德国AAA精选成分的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德国AAA精选成分的A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德国A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德国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德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德国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德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A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德国AAA成分 | 德国A类基线 预付率 |
| 德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75.75% |
| 德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5.75%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61.75%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6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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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AAA成分 | 德国A类基线 预付率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 |
| 德国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德国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德国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9.00% |
| -转租给法国的德国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德国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荷兰的德国合格车辆: | 64.75% |
| -转租给意大利的德国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德国合格车辆: | 69.00%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德国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德国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1.50% |
| -转租给法国的德国合格车辆: | 61.5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德国合格车辆: | 61.50% |
| -转租给荷兰的德国合格车辆: | 61.5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德国合格车辆: | 61.5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德国合格车辆: | 61.50%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 172 -
“德国A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德国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德国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德国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德国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德国AAA选择成分与德国A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德国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德国B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德国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德国AAA成分的德国B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德国AAA精选成分的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德国AAA精选成分的B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德国B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德国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德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德国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德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B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德国AAA成分 | 德国B类基线 预付率 |
| 德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77.50% |
| 德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7.50%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66.50%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66.50%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德国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德国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德国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3.00% |
- 173 -
| 德国AAA成分 | 德国B类基线 预付率 |
| -转租给法国的德国合格车辆: | 73.0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德国合格车辆: | 73.00% |
| -转租给荷兰的德国合格车辆: | 69.5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德国合格车辆: | 73.0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德国合格车辆: | 73.00%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德国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德国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6.25% |
| -转租给法国的德国合格车辆: | 66.25% |
| -转租给西班牙的德国合格车辆: | 66.25% |
| -转租给荷兰的德国合格车辆: | 66.25% |
| -转租给意大利的德国合格车辆: | 66.2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德国合格车辆: | 66.25%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德国B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德国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德国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德国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德国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德国AAA选择成分与德国B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德国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 174 -
“德国C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德国AAA选择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德国AAA成分的德国C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德国AAA选择成分的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德国AAA选择成分的C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德国C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德国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德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德国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德国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C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德国AAA成分 | 德国C类基线 预付率 |
| 德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82.50% |
| 德国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2.50%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81.75%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1.75%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德国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德国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德国A类基准预付费率: | 81.75% |
| -转租给法国的德国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西班牙的德国合格车辆: | 81.75% |
- 175 -
| 德国AAA成分 | 德国C类基线 预付率 |
| -转租给荷兰的德国合格车辆: | 78.0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德国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德国合格车辆: | 81.75% |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根据德国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德国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德国A类基准预付费率: | 81.75% |
| -转租给法国的德国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西班牙的德国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荷兰的德国合格车辆: | 78.0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德国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德国合格车辆: | 81.75%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德国C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一个分数的等值百分比,其分子为德国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德国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德国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德国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德国AAA选择成分与德国C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德国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德国抵押品”是指不时成为或被表述为德国证券标的的所有资产。
- 176 -
“德国收款账户(爱尔兰分行)”是指以德国FleetCo公司名义在法国巴黎银行爱尔兰都柏林分行开立的收款账户,将若干德国收款存入该账户。
“德国收款账户”具有《德国融资协议》第6.1(a)款(设立德国收款账户)赋予的含义。
“德国收款账户储备分类账”是指德国收款账户中如此命名的分类账。
“德国收款”是指对德国抵押品或就其进行的所有付款。
“德国承诺终止日期”是指2048年10月1日。
“德国每日收款报告”具有德国设施协定第5.1(a)款(Daily Collection Reports)规定的含义。
“德国每日利息分配”是指,在每个德国存款日,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德国交易账户的德国利息收款总额。
“德国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对于一个利息期内的任何一天,金额等于:
| (a) | (i)该计息期的德国票据利率和(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德国票据本金金额的乘积;除以 |
| (b) | 30. |
“德国每日本金分配”是指,在每个德国存款日期,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德国交易账户的德国本金收款总额。
“德国减少”具有《德国融资协议》第2.4子条款(德国票据本金减少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德国存款日期”具有德国融资协议第7.1款(关于德国票据的分配)中规定的含义。
“德国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德国车队公司拥有的每辆投资级非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但截至该日期处置日期尚未发生。
“德国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投资级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给德国FleetCo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德国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处置日期尚未发生的德国车队公司拥有的每辆投资级计划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
- 177 -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给德国FleetCo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低)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德国FleetCo的所有制造商应收款项之和。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处置日期尚未发生的德国车队公司拥有的每辆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
“德国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每个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和每个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在每种情况下,由德国车队公司拥有且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德国合格车辆”是指德国车队公司拥有的合格车辆。
“德国强制执行通知”具有德国担保信托契约第6.1款(德国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含义。
“德国融资协议”指德国FleetCo、德国票据持有人和德国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VFN发行融资协议。
“German FleetCo”指Hertz Fleet Limited,注册号为412465,是一家在爱尔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在爱尔兰,其注册办事处位于爱尔兰都柏林Swords,Co.的Swords Business Park的Hertz Europe Service Centre。
“德国FleetCo企业服务协议”指德国FleetCo与德国FleetCo企业服务提供商于2018年9月13日或前后签署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企业服务协议。
“德国FleetCo企业服务提供商”是指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
“德国FleetCo爱尔兰账户质押协议”指作为出质人的德国FleetCo与德国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爱尔兰银行账户质押协议(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 178 -
“德国FleetCo股份质押”指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B.V.于交割日或其前后将德国FleetCo登记股份质押的契据。
“德国初始本金金额”是指219,090,850.28欧元。
“德国利息收款”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代表德国主租赁项下每月可变租金付款的所有德国收款加上德国收款账户中在该日期可供分配的许可投资所赚取的任何金额,以及德国车队公司从任何相关文件中收到的任何赔偿金额。
“德国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具有德国融资协议第10.1(p)(i)款赋予的含义。
“德国法定最后付款日”是指德国承诺终止日期的一周年。
“德国承租人”是指Hertz AutoVermietung GmbH。
“德国出租人”是指赫兹舰队有限公司。
「德国清算协调协议」指(其中包括)德国FleetCo、德国清算协调人及德国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清算协调协议。
“德国清算协调员”是指Interpath(法国)SAS。
“德国制造商应收账款”是指拖欠德国FleetCo的制造商应收账款。
“德国主车队购买协议”指德国车队公司、德国欧普科公司和德国安全受托人之间的德国主车队购买协议,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德国主租赁”指(其中包括)作为其项下出租人的德国FleetCo与作为承租人和服务商的德国OpCo之间的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德国主租赁和服务协议,该协议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德国主租赁付款违约”是指发生德国主租赁第9.1.1款(违约事件)所述的任何事件。
“德国最高本金金额”是指1,467,75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后,为1,250,000,000欧元;此外,前提是根据德国票据持有人与德国FleetCo之间的书面协议,该金额可能会不时增加或减少,前提是此类减少不得导致德国最高本金金额低于德国票据本金金额。
- 179 -
“德国最低利润金额”意味着每年1万欧元。
“德国月度管理费”具有德国行政协议第4条(补偿)规定的含义。
“德国月度抵押品证明”具有德国融资协议第5.1(d)款(德国月度抵押品证明)中规定的含义。
“德国每月利息”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
| (a) | 与该支付日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德国每日利息金额;加 |
| (b) | (a)段所述与先前利息期间有关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付款项(连同本段(b)中要求按德国票据利率支付的此类未付款项的利息)。 |
“德国每月服务证书”具有德国设施协定第5.1(c)款(每月服务证书)规定的含义。
“德国月服务费”具有德国主租赁第6.6(a)条(服务商月费)规定的含义。
“德国票据”是指德国FleetCo根据德国票据框架协议和德国融资协议发行的每份可变融资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
「德国票据框架协议」指德国FleetCo与德国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及补充的票据框架协议。
“德国票据持有人”是指发行人。
“德国票据本金金额”在就任何日期使用时,是指等于以下结果的金额:(i)德国初始本金金额,加上(ii)德国票据持有人在该日期或之前出资的所有德国预付款部分的本金金额,减去(iii)根据德国融资协议向该德国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无论是根据德国减少、赎回或其他方式)。
“德国票据利率”是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由发行人合理酌情决定的利率,反映了(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应付的账面费用的德国百分比和(i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的利息成本中归属于德国FleetCo的比例(基于德国A类混合预付率、德国B类混合预付率和德国C类混合预付率)。
“德国票据登记册”具有《德国票据框架协议》第2.6款(德国票据登记册)规定的含义。
- 180 -
“德国票据回购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德国票据本金金额加上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当时到期并应支付给德国票据持有人的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之和。
“德国OPCO”指Hertz AutoVermietung GmbH,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地方法院(AMtsgericht)商业登记处(HandelsRegister)注册号为52255,是一家在德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在德国,注册办事处位于德国Kelsterbach,地址为Grenzweg 2,65451。
“德国平行债务”具有德国平行债务协议第3.2款(平行债务)赋予的含义。
“德国平行债务协议”指德国FleetCo公司与德国证券受托人为根据德国法律设定有效担保权益而订立的日期为签署日期的平行债务协议,该协议可不时予以修订、重述、补充。
“德国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德国票据本金金额,分母为荷兰票据本金金额、法国融资本金金额、德国票据本金金额、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和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之和,在每种情况下均为截至该日期。
“德国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德国租赁公司摊销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德国前任管理员工作产品”具有德国备份管理协议第6.4(Reliance on Prior Work Product)子条款赋予的含义。
“德国本金藏品”是指除德国利息藏品之外的任何德国藏品。
“德国付款优先权”是指德国融资协议第7.3(德国利息收款的适用)和第7.4(德国本金收款的适用)条款所载德国相关文件项下适用于德国FleetCo所欠款项的付款优先权。
“德国应收款转让协议”指德国FleetCo公司与德国证券受托人之间订立的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应收款转让协议,该协议可能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
“德国书记官长”是指德国行政长官。
“德国相关文件行动”具有德国设施协定第9.24(c)款(德国相关文件和制造商计划下的行动)规定的含义。
- 181 -
“德国相关文件”指统称德国融资协议、德国票据框架协议、德国管理协议、德国备份管理协议、德国清算协调协议、德国担保文件、德国主租赁、德国主车队购买协议、德国车队公司服务协议、税务契据契约、THC担保和赔偿以及与发行或购买德国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
“德国重复陈述”指德国融资协议第8条(陈述和保证)中所载的德国FleetCo的陈述和保证,但以下情况除外:(i)第8.3款(无同意);(ii)第8.12款(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所有权);(iii)第8.20款(印花税);(iv)第8.21款(大写);(v)第8.22款(无分派);及(vi)第8.23款(实益拥有人)。
“德国回购日期”具有德国融资协议第11.1款(德国票据的可选赎回)规定的含义。
“德国法定储备预付款”是指德国证券受托人(根据法定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和德国清算协调员之间商定并通知发行人和德国车队公司的金额。
“German Reserve Advance”具有德国融资协议条款2.3(a)(垫款)中赋予“Reserve Advance”的含义。
“德国担保债务”是指德国FleetCo公司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对德国担保当事人到期、欠付或发生的债务、负债和义务的总和:
| (a) | 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偶然的;或者 |
| (b) | 无论是当前到期还是未来某个时间到期, |
根据德国相关文件和德国票据产生的,无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产生的,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确定的,以及德国有担保方是否应一直是相关交易的原始当事方,且以任何货币计价。
“德国担保方”是指德国担保信托契约附表1所列的每一方(FleetCo担保方)。
“德国证券”是指根据德国证券文件授予德国证券受托人的担保权益。
“德国担保文件”指德国担保信托契约、第一份德国担保信托补充契约、第二份德国担保信托补充契约、第三份德国担保信托补充契约、德国账户质押协议、第二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第三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第四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德国平行债务协议、德国担保转让协议、德国FleetCo股份质押、德国FleetCo爱尔兰账户质押协议和德国应收款转让协议。
- 182 -
「德国证券转让协议」指德国FleetCo与德国证券受托人订立的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证券转让协议,该协议可能经不时修订、重述及补充。
“德国担保信托契据”指发行人担保受托人、德国担保受托人、德国FleetCo和其中指定的德国担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担保信托契据,可不时予以修订、重述和补充。
“德国证券受托人”是指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德国服务商”是指Hertz AutoVermietung GmbH,作为德国主租约下的服务商。
“德国补充文件”是指租赁车辆购置明细表、租赁内承租人转让明细表以及德国主租赁所附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此类明细表和文件与租赁车辆相关或以其他方式与德国抵押品相关和/或构成德国抵押品的范围。
“德国交易账户”是指根据德国设施协议第7条(申请和分配)进行提款的以德国FleetCo名义的交易账户。
“德国转移日期”具有德国后援管理协议第4.1款(行政义务转移)规定的含义。
“德国车辆文件”是指,就程序车辆和非程序车辆而言,无线电代码/备用钥匙、保修/维修手册、德国车辆证书I(Zulassungsbescheinigung Teil I –“KFZ-Schein”)、德国车辆证书II(Zulassungbescheinigung Teil II –“KFZ-Brief”)、制造商/经销商的发票和所有权转让要约。
“德国车辆”是指德国车队公司拥有的所有车辆。
“初始购买价格”就车辆而言,是指德国OPCO就德国OPCO购买该车辆而向供应商支付的购买价格或相关车辆采购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对价。
“新买卖及回购协议”指经相关补充协议(包括规定的合同标准)修订并根据相关补充协议修订的每份原始买卖及回购协议。
“原始销售及回购协议”指供应商与德国欧普柯订立的任何车辆采购协议,据此,供应商已同意向德国欧普柯销售某些车辆,并随后在某些情况下向德国欧普柯回购该等车辆。
“购买要约”具有德国主车队购买协议第2.1款赋予的含义。
- 183 -
“相关权利”是指,就任何相关车辆而言,其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车辆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任何保证或保证的任何利益权利,但不包括每份补充协议第2.6款中规定的与批量回扣和折扣有关的任何权利。
“规定纳税期限”是指发行人扣除相关款项的纳税期限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开始的纳税期限。
“第二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是指德国FleetCo与德国证券受托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署的第二份账户质押协议。
“所有权转让要约”具有德国主车队购买协议第3.4款中给出的含义。
“第三份德国账户质押协议”是指德国FleetCo与德国证券受托人于第六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签署的第三份账户质押协议。
| 1.5 | 西班牙定义 |
“西班牙AAA成分”是指:
| (a) | 西班牙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b) | 西班牙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账款金额; |
| (c)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d)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 |
| (e)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
| (f) |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g)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h) | 西班牙主租约项下的合资格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 |
| (一) | 西班牙应收增值税净额;和 |
| (j) | 西班牙FleetCo的剩余AAA金额。 |
“西班牙AAA选择部分”是指符合条件的到期未支付租赁付款金额以外的每个西班牙AAA部分。
“西班牙加速通知”具有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第6.3分条(西班牙加速通知)赋予的含义。
- 184 -
“西班牙开户银行”是指法国巴黎银行西班牙分行或(视情况而定)随后将被指定为西班牙开户银行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银行。
“西班牙账户确认函”是指西班牙账户银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和西班牙FleetCo在签署日期或前后签署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补充的关于西班牙账户的确认函。
“西班牙账户授权”是指与西班牙账户有关的签名当局,不时修订。
“西班牙账户”是指以西班牙FleetCo公司名义设立和维护的账户。
“西班牙行政协议”指西班牙车队公司、西班牙管理人和西班牙担保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补充的西班牙行政协议。
“西班牙管理人”指Hertz de Espa ñ a,S.L.,一家根据西班牙王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calle Jacinto Benavente 2,Edificio B,3th planta,Las Rozas,Madrid(Spain),西班牙税号为B-28121549。
“西班牙管理人违约”具有《西班牙行政协议》第9.2款(协议期限;解除西班牙管理人)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垫款”与《西班牙融资协议》第2.3(a)条(垫款)中赋予“垫款”的含义相同。
“西班牙总资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西班牙车队公司而言,等于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
| (a) | 截至该日期所有西班牙合格车辆的总账面净值; |
| (b) | 截至该日期的所有西班牙制造商应收款项总额; |
| (c) | 截至该日期有关西班牙主租约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及 |
| (d) | 截至该日期的西班牙应收增值税净额。 |
“西班牙备份管理协议”指西班牙FleetCo、西班牙管理人、西班牙备份管理人和西班牙安全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补充的西班牙备份管理协议。
“西班牙备份管理员”是指TMF行政服务B.V.。
- 185 -
“西班牙后援服务费”具有西班牙后援管理协议第6.1(a)款(赔偿)赋予的含义。
“西班牙银行账户质押协议”是指西班牙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西班牙证券受托人之间就在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银行账户所产生的信贷权利进行公开质押的公开契约,该契约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批准和/或补充。
“西班牙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西班牙AAA Select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西班牙随身费用”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没有重复,总和为:
| (a) | Spanish FleetCo根据西班牙主租约在该支付日期应付给西班牙服务商的西班牙月度服务费; |
| (b) | 西班牙FleetCo就西班牙票据所产生的所有合理的自付费用和开支; |
| (c) | 西班牙车队公司根据西班牙相关文件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开支和其他款项; |
| (d) | 截至紧接前一个付款日期(在有关该付款日期的所有分配生效后)仍未支付的任何应计西班牙承付费用; |
| (e) | 携带费用的西班牙百分比;和 |
| (f) | 发行人最低利润金额西班牙百分比的十二分之一。 |
“西班牙A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西班牙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西班牙AAA成分的西班牙A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西班牙AAA精选成分的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西班牙AAA精选成分的A类MTM/DT预付率调整;以及(b)零。
“西班牙A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根据西班牙主租赁和服务协议第5.2.2(d)和5.2.2(e)条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此类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A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FLEETCO):
- 186 -
| 西班牙AAA成分 | 西班牙A类基线 预付率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79.50%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9.50%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67.50%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西班牙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西班牙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西班牙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1.75% |
| -转租给法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1.75% |
| -转租给德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荷兰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4.75%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1.75%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西班牙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西班牙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西班牙A级基线预付费率: | 67.50% |
| -转租给法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7.50% |
| -转租给德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1.50% |
- 187 -
| 西班牙AAA成分 | 西班牙A类基线 预付率 |
| -转租给荷兰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1.75%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6.5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7.50% |
| 西班牙应收增值税净额, | 95.50% |
| 剩余AAA金额 | 0% |
“西班牙A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西班牙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西班牙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西班牙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西班牙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西班牙AAA选择成分和西班牙A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西班牙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西班牙B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西班牙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西班牙AAA成分的西班牙B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西班牙AAA精选成分的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西班牙AAA精选成分的B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西班牙B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西班牙主租赁和服务协议第5.2.2(d)和5.2.2(e)条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此类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B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在将其转租的Fleetco):
| 西班牙AAA成分 | 西班牙B类基线 预付率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81.00% |
- 188 -
| 西班牙AAA成分 | 西班牙B类基线 预付率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1.00%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72.75%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西班牙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西班牙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西班牙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6.25% |
| -转租给法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6.25% |
| -转租给德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3.00% |
| -转租给荷兰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9.5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3.2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6.25%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西班牙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西班牙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西班牙A级基线预付费率: | 72.75% |
| -转租给法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2.75% |
| -转租给德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6.25% |
| -转租给荷兰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67.00% |
- 189 -
| 西班牙AAA成分 | 西班牙B类基线 预付率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1.2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2.75% |
| 西班牙应收增值税净额, | 95.75%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西班牙B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西班牙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西班牙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西班牙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西班牙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西班牙AAA选择成分和西班牙B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西班牙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西班牙C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西班牙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西班牙AAA成分的西班牙C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西班牙AAA精选成分的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西班牙AAA精选成分的C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西班牙C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根据西班牙主租赁和服务协议第5.2.2(d)和5.2.2(e)条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相关的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此类西班牙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C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西班牙AAA成分 | 西班牙C类基线 预付率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85.50%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5.50% |
- 190 -
| 西班牙AAA成分 | 西班牙C类基线 预付率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84.15%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西班牙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西班牙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西班牙A类基准预付费率: | 84.15% |
| -转租给法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84.15% |
| -转租给德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荷兰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8.0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82.2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84.15% |
|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西班牙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分租相关西班牙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分租车辆适用以下西班牙A级基线预付费率: | 84.15% |
| -转租给法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84.15% |
| -转租给德国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荷兰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78.00% |
| -转租给意大利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82.25% |
- 191 -
| 西班牙AAA成分 | 西班牙C类基线 预付率 |
| -转租给比利时的西班牙合格车辆: | 84.15% |
| 西班牙应收增值税净额, | 96.00%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西班牙C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等值百分比,其分子为西班牙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西班牙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西班牙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西班牙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西班牙AAA选择成分和西班牙C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西班牙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西班牙抵押品”是指不时成为或被表述为西班牙证券标的的所有资产。
“西班牙收款账户”是指以西班牙FleetCo公司名义存放西班牙收款的收款账户。
“西班牙收款账户储备账本”是指在西班牙收款账户中如此命名的分类账。
“西班牙收款”是指西班牙抵押品上或有关该抵押品的所有付款。
“西班牙承诺终止日期”是指2048年10月1日。
“西班牙每日收款报告”具有《西班牙融资协议》第5.1(a)款(Daily Collection Reports)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每日利息分配”是指,在每个西班牙存款日,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西班牙交易账户的西班牙利息收款总额。
“西班牙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在一个利息期内的任何一天,金额等于:
| (a) | (i)该计息期的西班牙票据利率和(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的乘积;除以 |
| (b) | 30. |
- 192 -
“西班牙每日本金分配”是指,在每个西班牙存款日期,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西班牙交易账户的西班牙本金收款总额。
“西班牙减少”具有《西班牙融资协议》第2.4(a)款(西班牙票据本金减少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交存日期”具有《西班牙融资协议》第7.1款(有关西班牙票据的分配)中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西班牙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西班牙车辆拥有的每辆投资级非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投资级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就西班牙车辆应付给西班牙车队公司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西班牙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西班牙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西班牙车辆拥有的每辆投资级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就西班牙车辆应付给西班牙车队公司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就西班牙车辆应付给西班牙车队公司的所有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西班牙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西班牙车辆拥有的每辆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
“西班牙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每辆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和每辆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在每种情况下,西班牙车队公司就西班牙车辆拥有且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车辆。
“西班牙合格车辆”是指西班牙车队公司就西班牙车辆拥有的合格车辆。
“西班牙强制执行通知”具有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第6.1款(西班牙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含义。
- 193 -
“西班牙融资协议”指西班牙FleetCo、西班牙票据持有人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VFN发行融资协议,并可不时予以修订、重述和补充。
“Spanish FleetCo”是指St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通过其西班牙分支机构St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Sucsal En Espa ñ a行事,其注册办事处位于calle Jacinto Benavente,2,Edificio B,3th planta,Las Rozas de Madrid,Madrid(Spain),并在马德里商业登记处根据第M-672439卷,第37748册,对开本1进行了注册。
“西班牙初始本金金额”是指178,226,305.33欧元。
“西班牙利息收款”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代表根据西班牙主租赁支付的每月可变租金的所有西班牙收款加上西班牙收款账户中在该日期可供分配的许可投资所赚取的任何金额,以及西班牙车队公司从任何相关文件中收到的任何赔偿金额。
“西班牙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具有《西班牙融资协议》第10.1(o)(i)款赋予的含义。
“西班牙承租人”是指Hertz de Espa ñ a,S.L。
“西班牙法定最后付款日”是指西班牙承诺终止日期的一周年。
「西班牙清算协调协议」指(其中包括)西班牙FleetCo、西班牙清算协调人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补充的清算协调协议。
“西班牙清算协调员”是指Interpath(France)SAS。
“西班牙制造商应收款”是指仅就西班牙车辆拖欠西班牙FleetCo的制造商应收款。
“西班牙主租赁”指西班牙主租赁和服务协议,日期为(其中包括)作为其项下出租人的西班牙FleetCo与作为承租人和服务人的西班牙OPCO之间的签署日期或前后,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和补充。
“西班牙主租约付款违约”是指西班牙主租约第9.1.1款(违约事件)所述的任何事件的发生。
“西班牙最高本金金额”是指1,467,75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停止后,1,250,000,000欧元;此外,前提是根据西班牙票据持有人与西班牙FleetCo之间的书面协议,该金额可能会不时增加或减少,前提是此类减少不得导致西班牙最高本金金额低于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
- 194 -
“西班牙最低利润金额”是指,按年计算,相当于5%的金额。(5%)根据西班牙主租赁应付的西班牙服务费,作为当地公认会计原则的税前利润。
“西班牙月度管理费”具有西班牙行政协议第4条(补偿)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每月抵押品证明”具有西班牙融资协议第5.1(d)款(每月抵押品证明)中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每月利息”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
| (a) | 与该支付日期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西班牙每日利息金额;加上 |
| (b) | (a)段所述与先前利息期间有关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付款项(连同本段(b)中要求按西班牙票据利率支付的此类未付款项的利息)。 |
“西班牙每月服务证书”具有西班牙设施协定第5.1(c)款(每月服务证书)中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每月服务费”具有西班牙主租约第6.6(a)条(服务人月费)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票据框架协议」指西班牙FleetCo与西班牙证券受托人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及补充的票据框架协议。
“西班牙应收增值税净额”是指欠西班牙FleetCo的应收增值税净额。
“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在就任何日期使用时,是指等于以下结果的金额:(i)西班牙初始本金金额,加上(ii)西班牙票据持有人在该日期或之前出资的所有西班牙预付款部分的本金金额,减去(iii)根据西班牙融资协议向该西班牙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无论是根据西班牙减少、赎回或其他方式)。
“西班牙票据利率”是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由发行人合理酌情决定的利率,反映(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应付的账面费用的西班牙百分比和(i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的利息成本中归属于西班牙FleetCo的比例(基于西班牙A类混合预付率、西班牙B类混合预付率和西班牙C类混合预付率)。
“西班牙票据登记册”具有《西班牙票据框架协议》第2.6款(西班牙票据登记册)规定的含义。
- 195 -
“西班牙票据回购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西班牙票据本金加上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届时到期并应支付给西班牙票据持有人的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之和。
“西班牙票据持有人”是指发行人。
“西班牙票据”是指西班牙车队公司根据《西班牙票据框架协议》和《西班牙融资协议》发行的每份可变融资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
“Spanish OpCo”指Hertz de Espa ñ a,S.L.,一家根据西班牙王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calle Jacinto Benavente 2,Edificio B,3th planta,Las Rozas,Madrid(Spain),西班牙税号为B-28121549。
“西班牙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零头,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荷兰票据本金金额、法国融资本金金额、德国票据本金金额、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和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之和。
“西班牙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西班牙租赁公司摊销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西班牙前任管理员工作产品”具有西班牙备份管理协议第6.4(Reliance on Prior Work Product)子条款赋予的含义。
“西班牙债权质押”是指西班牙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西班牙证券受托人签署日期或前后,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批准、延长和/或补充的债权质押公开契据。
“西班牙对增值税应收款的质押”是指西班牙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西班牙担保受托人签署日期或前后以及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批准、延长和/或补充的对增值税应收款产生的债权的公开质押契约。
“西班牙本金藏品”是指除西班牙利息藏品之外的任何西班牙藏品。
“西班牙优先受付权”是指根据西班牙融资协议第7.3(西班牙利息收款的适用)和第7.4(西班牙本金收款的适用)条款规定的西班牙相关文件,适用于西班牙FleetCo公司所欠款项的优先受付权。
“西班牙书记官长”是指西班牙行政长官。
- 196 -
“西班牙相关文件行动”具有西班牙设施协定第9.24(c)款(西班牙相关文件和制造商计划下的行动)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相关文件”指统称西班牙融资协议、西班牙票据框架协议、西班牙管理协议、西班牙备份管理协议、西班牙清算协调协议、西班牙担保文件、西班牙主租赁、西班牙第三方控股协议、西班牙转让协议、契诺税务契据、THC担保和赔偿以及与发行或购买西班牙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
“西班牙重复陈述”指西班牙融资协议第8条(陈述和保证)所载西班牙FleetCo的陈述和保证,但以下情况除外:(i)第8.3款(无同意);(ii)第8.12款(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所有权);(iii)第8.19款(印花税);(iv)第8.20款(大写);(v)第8.21款(无分派);及(vi)第8.22款(实益拥有人)。
“西班牙回购日期”具有西班牙融资协议第11.1款(西班牙票据的可选赎回)赋予的含义。
“西班牙所需储备金预付款”是指西班牙证券受托人(根据所需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和西班牙清算协调员之间商定并通知发行人和西班牙车队公司的金额。
“西班牙储备垫款”具有西班牙融资协议第2.3(a)条(垫款)中赋予“储备垫款”的含义。
“西班牙担保债务”是指西班牙FleetCo公司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对西班牙担保当事人到期、欠付或发生的债务、负债和义务的总和:
| (a) | 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偶然的;或者 |
| (b) | 无论是当前到期还是未来某个时间到期, |
根据西班牙相关文件和西班牙票据产生的,无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产生的,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确定的,以及西班牙有担保当事人是否应一直是相关交易的原始当事人,且以任何货币计价。
“西班牙担保方”是指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附表1所列的每一方(西班牙担保方)。
“西班牙担保”是指根据西班牙担保文件授予西班牙担保受托人的担保权益。
“西班牙担保文件”指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第一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第二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第三份补充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西班牙车辆质押协议、西班牙银行账户质押协议、西班牙对债权质押、西班牙对增值税应收款项质押、西班牙第三方持有协议和荷兰股份质押。
- 197 -
“西班牙担保信托契据”指日期为发行人担保受托人、西班牙担保受托人、西班牙FleetCo和其中指定的西班牙担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签署日期或前后的担保信托契据,并可不时予以修订、重述和补充。
“西班牙证券受托人”是指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西班牙服务商”是指Hertz de Espa ñ a,S.L.,作为西班牙主租约下的服务商。
“西班牙服务费”是指每年400,000欧元或西班牙服务商根据根据西班牙主租约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通知出租人的其他调整金额。
“西班牙补充文件”是指租赁车辆购置明细表、租赁内承租人转让明细表以及西班牙主租约所附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此类明细表和文件与租赁车辆相关或以其他方式与西班牙抵押品相关和/或构成西班牙抵押品的范围。
“西班牙第三方持有人”指Hertz de Espa ñ a,S.L。
“西班牙第三方持有协议”指西班牙证券受托人与西班牙第三方持有人订立的日期为签署日期或前后的西班牙第三方持有协议,并可不时予以修订、重述、补充。
“西班牙交易账户”是指根据《西班牙融资协议》第7条(申请和分配)进行提款的以西班牙FleetCo名义的交易账户。
“西班牙转让协议”指西班牙第三方持有人与西班牙FleetCo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补充的买卖协议。
“西班牙移交日期”具有西班牙后援管理协议第4.1款(行政义务移交)规定的含义。
“西班牙车辆质押协议”指西班牙车队公司作为出质人、西班牙证券受托人和西班牙第三方持有人之间于签署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批准、延长和/或补充的西班牙车辆质押协议。
“西班牙车辆文件”是指西班牙车辆的登记文件、钥匙和备用钥匙。
- 198 -
“西班牙车辆”指西班牙车队公司拥有并根据西班牙主租约租赁的所有车辆(为免生疑问,该租赁不包括任何荷兰车辆和比利时车辆)。
| 1.6 | 意大利定义 |
“CONSOB”是指法国证券交易所委员会(Commissione Nazionale per le Societ à e la Borsa)。
“Banca Finint”指Banca Finanziaria Internazionale S.P.A.、breviter Banca Finint S.P.A.,一家根据意大利共和国法律作为股份有限公司(societ à per azioni)注册成立的银行,其注册办事处位于via V. Alfieri,1,31015 Conegliano(TV),Italy,股本91,743,007.00欧元,已全部缴足,税号和注册登记在Treviso-Belluno No. 04040580963的公司名册中,VAT Group“Gruppo IVA FinINT S.P.A。”– VAT No. 04977190265,根据《综合银行法》第13条根据第5580号登记在意大利银行持有的银行登记册中,并登记在意大利银行作为Banca Finanziaria Internazionale Banking Group母公司、“Fondo Interbancario di Tutela dei Depositi”和“Fondo Nazionale di Garanzia”成员持有的银行集团登记册中。
“综合银行法”是指意大利1993年9月1日第385号立法法令,经不时修订和补充。
“综合金融法案”指意大利1998年2月24日第58号立法法令,经不时修订和补充。
“DU证书”是指单一登记和产权证书(Documento Unico di Circolazione e di Propriet à del veicolo)。
“到期信息”具有意大利主服务协议第4.4(b)条(信息到期和由意大利车队服务商管理)规定的含义。
“错误”具有意大利备份管理协议第6.4条(对先前工作产品的依赖)中规定的含义。
“欧盟破产条例”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5年5月20日关于破产程序的条例(EU)2015/848,经不时修订和补充。
“Euroclear”是指Euroclear Bank S.A./N.V。
“EUWA”是指《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经《2020年欧洲(退出协议)法案》修订)。
“车队报告日期”是指:
| (a) | 在违约的租赁事件或违约的分期出售事件之前,每个确定日期;和 |
| (b) | 以下: |
| (一) | 违约的租赁事件或违约的分期出售事件;和/或 |
- 199 -
| (二) | 标普给予Hertz Corporation Inc.的长期评级为B-或更低,穆迪为B3或更低,惠誉为B-或更低, |
并且在相同的情况下,每个日历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意大利清算协调员与意大利OPCO可能商定的其他日期。
“Further Italian Vehicles”指意大利车队公司根据意大利车队转让协议的规定从意大利车队卖方购买的进一步意大利车辆,以及不时从制造商以及(其中包括)经销商和/或拍卖卖方出售的其他车辆。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指经不时修订和补充的条例(EU)2016/679。
“Initial Italian Vehicles”指意大利车队公司根据意大利车队转让协议所载条款按公平条款从意大利车队卖方购买的初始意大利车辆。
“初始认购价格”具有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第2.2条(第五次修订日期意大利票据的认购和融资)中规定的含义。
“保险分配指令”是指经修订的指令2016/97/EU。
“意大利AAA成分”是指:
| (a) | 意大利合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b) | 意大利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账款金额; |
| (c) | 意大利合格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 (d) | 意大利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金额; |
| (e) | 意大利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
| (f) | 意大利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g) | 意大利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h) | 意大利主租赁项下的合资格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以及 |
| (一) | 意大利应收增值税净额。 |
“意大利AAA选择部分”是指除符合条件的到期未支付租赁付款金额之外的每个意大利AAA部分。
- 200 -
“意大利加速通知”具有意大利条件13.2(b)(意大利票据持有人在摊销事件或某些其他违约事件时的权利)中赋予的含义。
「意大利开户银行」指Banca Nazionale del Lavoro S.P.A.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其后将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及支付协议的条款获委任为意大利开户银行的任何其他可接受银行。
“意大利账户银行账户”是指意大利收款账户、意大利交易账户和配额资本账户。
“意大利账户银行授权”是指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不时修订的与意大利账户银行账户有关的签字机构。
“意大利账户授权”是指意大利账户银行授权和意大利支付账户银行授权的合称。
“意大利账户”是指意大利账户银行账户和意大利支付账户。
“意大利行政协议”指(其中包括)意大利车队公司、意大利管理人和意大利记账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意大利行政协议。
“Italian Administrator”指Hertz Fleet Italiana S.r.l.,一家在意大利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 à a responsabilit à limitata),注册办事处位于via Galileo Galilei,2 – 39100 Bolzano,股本已缴足,最高相当于10,000欧元,增值税号、税号和在Bolzano n.09536331003的公司登记册上的注册号码。
“意大利管理人违约”具有《意大利行政协议》第9.2款(协议期限;解除意大利管理人)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预先请求”具有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第2.4(a)(iv)条赋予的含义。
“意大利总资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意大利车队公司而言,等于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
| (a) | 截至该日期所有意大利合格车辆的合计账面净值; |
| (b) | 截至该日期的所有意大利制造商应收款项总额; |
| (c) | 截至该日期有关意大利主租赁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及 |
| (d) | 截至该日期的意大利应收增值税净额。 |
- 201 -
“意大利修订及重述契据”指(其中包括)发行人、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修订及重述契据。
“意大利后备管理协议”指(其中包括)意大利车队公司、意大利管理人、意大利后备管理人和意大利记事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意大利后备管理协议。
“意大利后备管理员”是指TMF行政服务B.V.。
“意大利后援服务费”具有意大利后援管理协议第6.1(a)款(补偿)赋予的含义。
“意大利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意大利AAA Select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意大利计算代理”指Hertz Fleet Italiana S.r.l.或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暂时担任意大利计算代理的任何其他人。
“意大利计算代理月度报告”是指意大利计算代理将在每个意大利计算日期编制和交付的报告,详细说明意大利FleetCo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在该支付日期到期的任何付款。
“意大利计算日期”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在该付款日期之前2(2)个工作日的日期。
“义大利承付费用”是指,对于任何付款日期,不重复,总和为:
| (a) | 意大利车队公司根据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于该付款日期向意大利车队服务商支付的意大利月度服务费; |
| (b) | 意大利FleetCo就意大利票据产生的所有合理自付费用和开支; |
| (c) | 意大利FleetCo在意大利相关文件项下应付的所有费用、开支及其他款项; |
| (d) | 截至紧接前一付款日期(在有关该付款日期的所有分配生效后)仍未支付的任何应计意大利承付费用; |
| (e) | 承运费用的意大利百分比;和 |
| (f) | 发行人最低利润金额意大利百分比的十二分之一, |
- 202 -
为免生疑问,其中不包括任何意大利FleetCo费用。
“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指(其中包括)IFM SPV S.R.L.作为意大利FleetCo和International Fleet Financing No.2 B.V.作为意大利票据持有人之间订立的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日期为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意大利民法典”是指根据1941年3月16日第262号皇家法令(Approvazione del testo del Codice civile)(经修订)颁布的《意大利公民法典》。
“意大利A类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意大利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意大利A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A类MTM/DT预付率调整;以及(b)零。
“意大利A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车队公司的车辆相关的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此种意大利AAA Select成分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A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成分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义大利语AAA组分 | 义大利语A类基线 预付率 |
| 义大利语合资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78.25% |
| 义大利语合资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8.25%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66.75% |
| 义大利语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66.75%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相关意大利合格车辆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意大利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9.00% |
- 203 -
| 义大利语AAA组分 | 义大利语A类基线 预付率 |
| -转租给法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德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9.00% |
| -转租给荷兰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4.7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9.00%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别非程序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意大利合格车辆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意大利A类基准预付费率: | 66.50% |
| -转租给法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6.50%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6.50% |
| -转租给德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1.50% |
| -转租给荷兰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1.75%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6.50% |
| 意大利应收增值税净额 | 94.75%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意大利A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意大利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意大利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 204 -
“意大利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意大利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意大利AAA选择成分与意大利A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意大利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意大利B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意大利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意大利B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B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意大利B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车队公司的车辆相关的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此种意大利AAA Select成分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B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成分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义大利语AAA组分 | 义大利语乙类基线 预付率 |
| 义大利语合资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79.50% |
| 义大利语合资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9.50%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71.50% |
| 义大利语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71.50%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相关意大利合格车辆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意大利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3.25% |
| -转租给法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3.25% |
- 205 -
| 义大利语AAA组分 | 义大利语乙类基线 预付率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3.25% |
| -转租给德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3.00% |
| -转租给荷兰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9.5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3.25%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别非程序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意大利合格车辆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意大利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1.25% |
| -转租给法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1.25%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1.25% |
| -转租给德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6.25% |
| -转租给荷兰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67.0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1.25% |
| 意大利应收增值税净额 | 95.00%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意大利B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意大利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意大利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意大利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意大利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意大利AAA选择成分与意大利B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意大利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 206 -
“意大利C类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意大利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意大利C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意大利AAA精选成分的C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意大利C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与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从另一法域转租给车队公司的车辆相关的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意大利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C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义大利语AAA组分 | 义大利语C类基线 预付率 |
| 义大利语合资格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82.25% |
| 义大利语合资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2.25%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82.25% |
| 义大利语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82.25%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前提是,如果相关意大利合格车辆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意大利A类基准预付费率: | 82.25% |
| -转租给法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82.25%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82.25% |
| -转租给德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81.75% |
- 207 -
| 义大利语AAA组分 | 义大利语C类基线 预付率 |
| -转租给荷兰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8.0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82.25% |
| 义大利语符合条件的非投资级别非程序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意大利合格车辆根据意大利主租赁条款5.2.2(d)和5.2.2(e)进行转租,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意大利A类基准预付费率: | 82.25% |
| -转租给法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82.25% |
| -转租给西班牙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82.25% |
| -转租给德国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81.75% |
| -转租给荷兰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78.00% |
| -转租给比利时的意大利合格车辆: | 82.25% |
| 意大利应收增值税净额 | 95.50%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意大利C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意大利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意大利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意大利C类混合预支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意大利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意大利AAA选择成分与意大利C类调整后预支率相对于该意大利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意大利抵押品”是指根据意大利证券化法不时被隔离或被表述为隔离的所有意大利资产。
“意大利收款账户”是指以意大利FleetCo公司名义存放意大利收款的收款账户。
- 208 -
“意大利收款账户储备账本”是指意大利收款账户中如此命名的账本。
“意大利收款”是指意大利抵押品上或与其有关的所有付款,包括但不限于:
| (a) | 根据意大利抵押品到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及其相关拍卖交易商根据其制造商计划就意大利车辆到期的款项,但不包括除外付款; |
| (b) | 代表向第三方(制造商或其拍卖经销商除外)销售车辆所得收益的所有金额; |
| (c) | 与意大利FleetCo有关的意大利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已发生且仍在继续的,与意大利车辆有关的所有保险收益和保修金,除外付款除外; |
| (d) | 根据意大利主租赁应付给意大利FleetCo的所有款项;和 |
| (e) | 所有来自任何其他来源的意大利藏品不时直接支付到意大利藏品账户。 |
尽管有上述任何不包括的付款,并且除非意大利租赁公司与意大利车队公司有关的摊销事件已经发生并且仍在继续,有关意大利车辆的保险收益和保修金不应被要求存入意大利收款账户,并可由意大利车队公司持有或支付给意大利营运公司。意大利FleetCo同意,如果意大利FleetCo以意大利收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收到任何意大利收款,则该等款项、票据、现金和其他收益将不会由意大利FleetCo与其任何其他资金或财产(如有)混合,而是分开单独持有,并由意大利FleetCo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
“意大利承诺终止日期”是指2048年10月1日。
“意大利条件”是指意大利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条件。
“意大利危机和破产法”是指经修订、补充和不时实施的2019年1月12日第14号立法法令。
“意大利每日收款报告”具有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第6.2.1款(意大利每日收款报告)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在一个利息期内的任何一天,金额等于:
| (a) | (i)该计息期的意大利票据利率和(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意大利票据本金的乘积;除以 |
| (b) | 30. |
- 209 -
“Italian Data Processor”意为意大利Master Servicer。
“意大利减少”具有意大利条件9.2(a)(意大利减少的定期赎回)中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第239号法令”是指意大利1996年4月1日第239号立法法令,不时修订。
“意大利销售契据”具有意大利机队转让协议第2.3.1条(销售契据)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意大利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意大利车辆拥有的每辆投资级非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意大利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投资级制造商就意大利车辆应付给意大利车队公司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意大利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意大利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意大利车辆拥有的每辆投资级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意大利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就意大利车辆应付给意大利车队公司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意大利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就意大利车辆应付给意大利车队公司的所有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意大利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意大利车队公司就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意大利车辆拥有的每辆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
“意大利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每个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和每个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的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在每种情况下,意大利车队公司就意大利车辆拥有且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车辆。
“意大利合格车辆”是指意大利车队公司就意大利车辆拥有的合格车辆。
- 210 -
“Italian FleetCo”指IFM SPV S.r.l.,一家根据意大利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 à a limitata),根据意大利证券化法,其注册办事处位于via Galileo Galilei 2,39100 Bolzano(BZ),意大利,缴足配额资本10,000欧元,财务代码和注册号为Bolzano公司注册号为03185110214,正在根据意大利银行2017年6月7日的决议注册加入意大利银行持有的elenco delle societ à veicolo,并将根据意大利证券化法第7条和第7.2条实现证券化交易作为其公司目标。
「 Italian FleetCo Corporate Services Agreement 」指Italian FleetCo与Italian FleetCo Corporate Services Provider于2022年12月7日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公司服务协议。
“意大利FleetCo企业服务提供商”意为Banca Finint。
“Italian FleetCo Expenses”是指意大利FleetCo须向任何第三方债权人(意大利记账人和其他意大利FleetCo债权人除外)支付的与意大利证券化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书面费用、成本、开支和税款和/或为维护意大利FleetCo的存在、维持其良好信誉或遵守适用法律而需支付的费用、成本、开支和税款。
“Italian FleetCo’s Rights”具有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第2.3条(行使Italian FleetCo’s Rights)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车队卖方回购车辆”是指意大利车队公司从意大利车队卖方购买的任何车辆,制造商或其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已同意在规定的回购期限内回购此类车辆。
“Italian Fleet Seller”指Hertz Fleet Italiana S.r.l.,一家在意大利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 à a responsabilit à limitata),注册办事处位于via Galileo Galilei,2 – 39100 Bolzano,股本已缴足,最高相当于10,000欧元,增值税号、税号和在Bolzano n. 09536331003公司名册上的注册号码。
“Italian Fleet Servicer”指Hertz Fleet Italiana S.r.l.,一家在意大利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 à a responsabilit à limitata),注册办事处位于via Galileo Galilei,2 – 39100 Bolzano,股本已缴足,金额相当于10,000欧元,增值税号、税号和在Bolzano公司注册登记处的编号n.09536331003。
“意大利舰队服务商报告”具有意大利舰队服务协议第2.1 3.3条(意大利舰队服务商记录和意大利舰队服务商报告)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指(其中包括)意大利车队公司、意大利车队服务商和意大利总服务商于2022年12月7日签署的车队服务协议,该协议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 211 -
“意大利车队转让协议”指意大利车队卖方与意大利车队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签订的意大利车队转让协议,以及意大利车队公司根据其中所载条款接受的所有进一步要约,每一项分别为车队转让协议。
“意大利信息备忘录”是指根据意大利证券化法第2条就发行意大利票据而编制的“prospetto informativo”。
“意大利初始本金金额”是指325,000,000欧元。
“意大利破产程序”是指破产(fallimento)或任何其他破产程序(procedura concorsuale),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前与债权人的安排(accordi di ristrutturazione dei debiti e/o concordato preventivo)、强制行政清算(liquidazione coatta amministrativa)和处于破产状态的大公司的特别管理(amministrazione straordinaria delle grandi imprese in stato di insolvenza)。
“意大利债权人间协议”指日期为(其中包括)意大利FleetCo、意大利票据持有人和其他意大利FleetCo债权人之间的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债权人间协议,并可能不时予以修订、重述或补充。
“意大利利息收款”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代表意大利主租赁项下每月可变租金付款的所有意大利收款加上意大利收款账户中在该日期可供分配的许可投资所赚取的任何金额,以及意大利FleetCo从任何相关文件中收到的任何赔偿金额。
“意大利利息优先受付权”是指意大利条件7.1(意大利利息优先受付权)中规定的优先受付权。
“意大利联合监管”是指意大利银行和CONSOB于2018年8月13日联合发布的由CONSOB和意大利银行(命名为“Disciplina dei servizi di gestione accentrata,di liquidazione,dei sistemi di garanzia e delle relative societ à di gestione”)发布的包含托管、清算和结算规则的监管法规,并不时进行修订。
“意大利劳工和社会保障法”是指管辖与劳工有关的事项和与雇主义务有关的任何法规,为免生疑问,还包括(i)支付社会保障缴款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保险并履行健康和安全义务,以及(ii)支付工资津贴和应付雇员的所有其他金额,包括在执行服务时累积的那部分TFR(trattamento di fine rapporto)。
“意大利劳工索赔”是指针对意大利车队服务商和/或其任何子车队服务商和/或其任何子车队服务商和/或其任何子车队服务商的任何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在适用劳工和社会保障法方面提出(即提出、发起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的任何索赔(不包括恶意或基于轻率理由提出的索赔)或诉讼或社会保障或保险缺陷评估,只要任何此类索赔可能对意大利车队公司造成赔偿责任。
- 212 -
“意大利劳工付款”是指意大利车队服务商和/或其任何子车队服务商和/或其任何子车队服务商的任何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在适用劳工和社会保障法时应支付的任何和所有款项,前提是未能支付任何此类金额可能会对意大利车队公司造成责任。
“意大利租赁公司摊销事件”具有意大利条件13.1(意大利租赁公司摊销事件)中赋予的含义。
“意大利法定最后付款日”是指意大利承诺终止日期的一周年。
“意大利承租人”指Hertz Italiana S.r.l.,一家在意大利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 à a responsabilit à limitata),注册办事处位于Via del Casale Cavallari,204 – 00145 Rome,股本已缴足相当于1,635,000欧元,增值税号、税号和在Rome公司注册登记处登记号码n.00433120581,但须根据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的意大利民法典第2497条进行指导和协调活动(soggetta all'attivit à di direzione e coordinamento)。
「义大利清算协调协议」指(其中包括)义大利车队公司、义大利营运公司、义大利清算协调人及义大利票据持有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的清算协调协议。
“意大利清算协调员”是指Interpath(France)SAS。
“意大利制造商应收款”是指仅就意大利车辆而欠意大利FleetCo的制造商应收款。
“意大利主租赁”指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的意大利主租赁协议,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意大利FleetCo与作为承租人的意大利OPCO之间以及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协议。
“意大利主租赁延期协议”指,就意大利主租赁而言,由出租人与承租人(s)根据该协议签立的协议,该协议规定,就根据意大利主租赁订立的相关租赁而言,意大利主租赁的预定到期日将自该协议日期起再延长五(5)个历月。
“意大利主租赁付款违约”是指发生意大利主租赁第9.1.1款所述的任何事件。
“意大利主租赁计划的到期日”指,就根据意大利主租赁租赁的任何租赁车辆而言,在以下五(5)个日历月后的日期:
| (a) | 该租赁车辆的车辆租赁开始日期;或 |
| (b) | 最近的意大利主租赁延期协议就该租赁车辆生效的日期。 |
- 213 -
“意大利总服务商”指Banca Finint,以其根据意大利总服务协议作为总服务商的身份,以及将根据意大利总服务协议和意大利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总服务商的任何其他替代实体。
“意大利主服务器终止事件”具有意大利主服务协议第11.1条(意大利主服务器终止事件)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总服务商费用函”具有意大利总服务协议第7.1条(意大利总服务商费用)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总服务商协议”指(其中包括)意大利FleetCo和Banca Finnit以意大利总服务商身份于2022年12月7日签署的总服务商协议,该协议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意大利最高本金金额”是指1,100,00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后,为915,000,000欧元;此外,前提是根据意大利票据持有人与意大利FleetCo之间的书面协议,该金额可能会不时增加或减少,前提是此类减少不得导致意大利最高本金金额低于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
“意大利最低利润金额”是指,按年计算,相当于5%的金额。(5%)根据意大利主租赁应付的意大利服务费作为当地公认会计准则税前利润。
“意大利月度管理费”具有意大利行政协议第4条(补偿)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月度抵押品证明”具有意大利债权人间协议第10.3(d)条(报告和说明)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每月利息”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
| (a) | 与该支付日期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意大利每日利息金额;加上 |
| (b) | (a)段中描述的与先前利息期间有关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支付的金额。 |
“意大利月度服务证明”具有意大利债权人间协议条款10.3i(报告和说明)中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月度服务费”具有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第2.9条(意大利车队服务商的月度费用)中规定的含义。
- 214 -
“意大利应收增值税净额”是指:
| (a) | 在任何时候,意大利车队公司都没有选择加入意大利增值税结算制度下的增值税合并安排,即在意大利车队公司没有选择加入意大利增值税结算制度下的增值税合并安排期间产生的欠意大利车队公司的应收增值税净额;和 |
| (b) | 在任何时候,意大利车队公司都已选择根据意大利增值税结算制度加入增值税合并安排,金额等于(i)零和(ii)应收增值税减去应付增值税中的较低者,但前提是(ii)可能是负数,如果(ii)是负数,则应从意大利总资产金额中减去该金额。 |
“意大利票据因数”是指,在任何意大利计算日,就每一笔意大利票据而言,其分子等于该意大利票据在该意大利计算日的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在考虑了与该意大利票据有关的紧接前一个利息期内作出的任何预付款或意大利减额后)且其分母等于该意大利票据的意大利票据名义金额的零头。
“意大利票据持有人”是指发行人。
“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是指,就任何日期而言,就意大利票据而言,金额等于:(i)意大利初始本金金额,加上(ii)意大利票据持有人在该日期或之前根据意大利票据提供资金的所有预付款的本金金额,减去(iii)在该日期或之前就意大利票据支付的本金金额(无论是根据意大利减少、赎回或其他方式)。
“意大利票据名义金额”是指意大利票据的名义金额(最高为1,100,000,000欧元)。
「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指意大利FleetCo与意大利票据持有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的票据购买协议。
“意大利票据利率”是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由发行人合理酌情决定的利率,反映(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应付的账面费用的意大利百分比和(i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的利息成本中归属于意大利FleetCo的比例(基于意大利A类混合预付率、意大利B类混合预付率和意大利C类混合预付率)。
“意大利票据回购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意大利票据本金加上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届时到期并应支付给意大利票据持有人的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之和。
“意大利票据”指意大利FleetCo根据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发行的最多1,100,000,000欧元的意大利票据。
- 215 -
“意大利义务”是指意大利车队公司由意大利票据和意大利相关文件产生或产生的所有义务。
“Italian OpCo”指Hertz Italiana S.r.l.,一家在意大利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 à a responsabilit à limitata),注册办事处位于Via del Casale Cavallari,204 – 00145 Rome,股本已缴足相当于1,635,000欧元,增值税号、税号和在Rome公司注册登记处登记号码n.00433120581,但须根据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的意大利民法典第2497条进行指导和协调活动(soggetta all'attivit à di direzione e coordinamento)。
「意大利营运公司档案」指所有相关文件及纪录的正本及/或任何副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媒介,包括与意大利营运公司(作为意大利承租人)根据意大利主租赁进行的活动有关的所有电脑磁带、档案及光盘。
“意大利OPCO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具有意大利清算协调协议第9.4.2(b)条(关于收回和清算的讨论)赋予的含义。
“意大利普通预付款”具有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第2.4(a)条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支付账户”是指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第3.4.5条(进入意大利支付账户)和第3.4.6条(从意大利支付账户)进行提款的以意大利FleetCo名义的交易账户。
“意大利支付账户银行”指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法国巴黎银行、意大利分行或目前担任意大利支付账户银行的任何其他人。
“意大利支付账户银行授权”是指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不时修订的与意大利支付账户有关的签字机构。
「意大利付款代理」指法国巴黎银行、意大利分行或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及付款协议暂时担任意大利付款代理的任何其他人。
“意大利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分母为荷兰票据本金金额、法国融资本金金额、德国票据本金金额、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和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均为截至该日期。
“意大利潜在租赁公司摊销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意大利租赁公司摊销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 216 -
“意大利前任管理员工作产品”具有意大利备份管理协议第6.4(Reliance on Prior Work Product)子条款赋予的含义。
“Italian Principal Collections”是指:
| (a) | 除意大利利息藏品外的任何意大利藏品; |
| (b) | 在任何付款日,根据意大利利息优先付款的第(6)项,在全额支付意大利利息优先付款的第1至第5项之后,意大利交易账户上剩余的任何意大利利息收款;和 |
| (c) | 在意大利法定最后付款日,意大利收款账户准备金分类账中记录的任何金额。 |
“意大利本金优先受偿权”是指意大利条件7.2(意大利本金优先受偿权)规定的受偿权优先受偿权。
“意大利支付优先权”是指意大利支付利息优先权和意大利支付本金优先权中的任何一种。
「义大利私隐法典」指2003年6月30日第196号立法法令及不时整合修订的《私隐条例》。
“意大利隐私法”指2003年6月30日第196号立法法令和《隐私条例》,经整合并不时修订。
“意大利隐私条例”是指2016年4月2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条例(EU)2016/679,不时整合和补充。
“意大利配额持有人质押协议”指意大利OPCO、HHN2和意大利票据持有人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就意大利FleetCo的注册配额订立的质押,据此,意大利OPCO和HHN2作为出质人将为意大利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就意大利FleetCo的全部配额资本授予意大利法律质押,并作为履行意大利OPCO和HHN2自身在意大利配额持有人协议和某些其他意大利相关文件下的直接义务的担保。
“意大利配额持有者”是指Hertz Italiana S.r.l.和HHN2。
「意大利配额持有人协议」指于第五次修订日期或前后,意大利车队公司与意大利配额持有人之间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配额持有人协议。
“意大利第285条”是指意大利银行2013年9月17日第285号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和/或取代。
“意大利相关文件行动”具有意大利债权人间协议第10.8(c)款(意大利相关文件和制造商计划下的行动)规定的含义。
- 217 -
“意大利相关文件”指,统称为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意大利信息备忘录、意大利债权人间协议、意大利FleetCo企业服务协议、意大利车队转让协议、意大利车队服务总协议、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意大利管理协议、意大利后备管理协议、意大利清算协调协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意大利配额持有人协议、意大利主租赁、意大利条款和条件、意大利配额持有人质押协议、意大利增值税合并协议、契税契税,THC担保和赔偿以及与发行或购买意大利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
「义大利重复陈述」指义大利票据购买协议第8条(陈述及保证)所载义大利FleetCo的陈述及保证,但以下情况除外:(i)第8.3款(无同意);(ii)第8.12款(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所有权);(iii)第8.20款(印花税);(iv)第8.21款(大写);(v)第8.22款(无分派);及(vi)第8.23款(实益拥有人)。
“意大利法定储备金预付款”是指意大利票据持有人(根据法定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与意大利清算协调员之间商定并通知发行人和意大利车队公司的金额。
“意大利储备预付款”具有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第2.4(a)条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道路法规”是指1992年4月30日第285号立法法令,被称为“Nuovo codice della strada”,经不时修订和补充。
“意大利证券化法”是指1999年4月30日的意大利第130号法律,经不时修订和/或补充。
“意大利证券”指有利于意大利票据持有人的意大利隔离资产以及根据意大利证券文件授予意大利票据持有人的任何担保权益。
“意大利安全文件”是指意大利配额持有人质押协议。
“意大利证券化”是指意大利车队公司根据意大利相关文件的执行和《意大利证券化法》第7条和第7.2条的规定,通过发行意大利票据并订立此类发行意大利票据的相关安排而进行的交易。
“意大利隔离资产”是指意大利车队公司通过发行意大利票据进行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意大利车队公司对意大利抵押品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与其有关的任何收款和收益,以及意大利车队公司的其他债权。
“意大利服务费”是指意大利车队服务商根据根据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每年向出租人和意大利记账人通知的700,000欧元或此类其他调整金额。
- 218 -
“意大利监管条例”是指意大利银行发布的、经不时修订和补充的对银行的监管指示。
“意大利补充文件”是指租赁车辆购置时间表、租赁内承租人转让时间表以及意大利主租赁所附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此类时间表和文件与租赁车辆相关或以其他方式与意大利抵押品相关和/或构成意大利抵押品的范围。
「意大利条款及条件」指意大利票据购买协议附表3(条款及条件)格式的意大利票据的条款及条件,任何提及特定编号的「意大利条款及条件」均须就意大利票据作出相应解释。
“意大利交易账户”是指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第3.4条(进出意大利账户的付款)进行提款的意大利FleetCo公司名下的交易账户。
“意大利转让日期”具有意大利后备管理协议第4.1款(行政义务转让)规定的含义。
“意大利转让完善手续”具有意大利机队服务协议第2.3条(转让完善手续:PRA、官方公报和公司注册表)赋予的含义。
“意大利增值税合并协议”指意大利车队卖方、意大利FleetCo和意大利OPCO于2023年4月18日就根据意大利增值税结算制度的增值税借方和贷方的集团结算订立的意大利增值税合并协议,由意大利OPCO作为合并实体,由意大利FleetCo加入,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意大利增值税结算制度”是指意大利1972年10月26日第633号总统令第73(3)条和意大利财政部1979年12月13日令(经不时修订)规定的制度。
“意大利车辆文件”是指意大利车辆的登记文件、钥匙和备用钥匙。
“意大利车辆”指意大利车队公司拥有并根据意大利主租赁租赁的所有车辆。
“清算服务”具有意大利清算协调协议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本地代理”是指Asia S.r.l。
“MiFID II”是指金融工具市场指令(2004/39/EC)。
- 219 -
“Monte Titoli”是指Monte Titoli S.P.A.,一家股份有限公司(societ à per azioni),其注册办事处位于Piazza degli Affari,6,20123 Milan,Italy,以及Monte Titoli S.P.A.的任何继任者。
“Monte Titoli账户持有人”是指有权代表其客户在Monte Titoli持有账户的任何授权金融中介机构,包括Euroclear和Clearstream批准的任何存款银行。
“Motorizzazione Civile”意为意大利司机和车辆许可机构。
“要约”具有意大利车队转让协议第2.2.1条(买卖更多意大利车辆)赋予的含义。
“可选赎回通知”具有意大利条款和条件9.2(a)(意大利减少的定期赎回)中规定的含义。
“其他意大利FleetCo债权人”指意大利总服务商、意大利车队服务商、意大利车队卖方、意大利计算代理、意大利FleetCo企业服务提供商、意大利付款代理、意大利支付账户银行、意大利账户银行、意大利承租人、意大利管理人、意大利备用管理人和意大利清算协调员。
“参与成员国”是指根据欧盟有关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立法,以欧元为法定货币的任何欧盟成员国。
“个人数据”具有2016年4月27日第679号条例(欧盟)规定的含义。
“隐私条例”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6年4月27日的条例(EU)2016/679,经整合并不时修订。
“PRA”意为Pubblico Registro Automobilistico。
“隐私法责任人”具有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第2.8.2条(数据保护和隐私法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产品治理规则”是指欧盟授权指令2017/593下的MIFID产品治理规则第9(8)条关于制造商相互责任的要求。
“购买价格”具有第3.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购买价格)的意大利舰队转让协议。
“合格资产管理人”具有意大利车队服务协议第3.1.1条(组织;权力;资格)规定的含义。
“配额资本账户”是指根据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第3.2条(在意大利账户银行和意大利支付账户银行的账户)开立的以意大利FleetCo名义的配额资本账户。
- 220 -
“285号条例”是指意大利银行2013年9月17日第285号条例。
“STA”意为意大利汽车司机办公室(Sportello Telematico dell’Automobilista)。
“终止代理人”具有意大利现金分配、管理和支付协议第16.7.2条(代理人辞职)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透明度条款”是指经不时修订的2003年3月4日《禁止酷刑委员会决议》和“Disposizioni sulla trasparanza delle operazioni e dei servizi bancari e finanziari”中规定的透明度条款。Correttezza delle relazioni tra intermediari e clienti”由意大利银行发行并不时修订。
| 1.7 | 比利时定义 |
“追加分期付款买方”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序言中规定的含义。
“Affiliate Joinder in分期付款销售”具有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12.1条规定的含义。
“基本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信息”是指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1(d)条在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购置时间表中规定的以下条款: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希望由分期付款卖方向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提供的车辆清单,以作为“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进行分期付款销售,并且,就每辆此类车辆而言:
| (a) | 车辆识别号码(VIN); |
| (b) | 品牌、型号、型号年份 |
| (c) | 要求的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 |
| (d) | 销售价格(含增值税); |
| (e) | 每辆车销售时的行驶里程;以及 |
| (f) | 就已在比利时注册的车辆而言,每辆车在比利时的首次注册年份; |
“比利时AAA成分”是指:
| (a) | 比利时投资等级计划车辆金额; |
| (b) | 比利时合格投资等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 (c)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别计划车辆金额; |
| (d)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金额; |
| (e)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
- 221 -
| (f) | 比利时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g)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 (h) | 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项下的合格到期未支付分期付款金额; |
| (一) | 荷兰B FleetCo的剩余AAA金额;和 |
| (j) | 比利时应收增值税净额。 |
“比利时AAA Select Component”是指除符合条件的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之外的每一比利时AAA成分。
“比利时加速通知”具有比利时担保信托契据第6.3款(比利时加速通知)赋予的含义。
“比利时账户银行”指法国巴黎银行荷兰分行或(视情况而定)随后将根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条款被指定为比利时账户银行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银行。
“比利时账户授权”是指根据国际账户银行协议不时修订的与比利时账户有关的签字机关。
“比利时账户”是指以荷兰B FleetCo名义设立和维护的账户。
「比利时行政协议」指Dutch B FleetCo、比利时管理人及比利时证券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比利时行政协议。
“比利时管理人”是指Hertz Belgium BV,一家根据比利时法律组建的私人有限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soci é t é à responsabilit é limit é e),其注册办事处位于Excelsiorlaan 20,1930 Zaventem,Belgium,企业编号0401.678.879,RPM/RPR Brussels,其身份为比利时行政协议下的比利时管理人。
“比利时管理人违约”具有《比利时行政协议》第9.2款(协议期限;解除比利时管理人职务)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垫款”具有《比利时融资协议》第2.3(a)条(垫款)中赋予“垫款”的含义。
“比利时总资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荷兰B FleetCo而言,等于以下各项之和的金额:
| (a) | 截至该日期所有比利时合格车辆的总账面净值; |
| (b) | 截至该日期所有比利时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额; |
- 222 -
| (c) | 截至该日期有关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及管理协议的到期未付分期付款金额;及 |
| (d) | 截至该日期的比利时应收增值税净额。 |
「比利时后备管理协议」指Dutch B FleetCo、比利时管理人、比利时后备管理人及比利时保安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的比利时后备管理协议。
“比利时后备管理员”是指TMF行政服务B.V。
「比利时后备车辆质押协议」指比利时OPCO作为出质人与荷兰B FleetCo作为质权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的比利时后备车辆质押协议。
“比利时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比利时AAA Select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比利时携带费用”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没有重复,总和为:
| (a) | [保留]; |
| (b) | 荷兰B FleetCo就比利时票据产生的所有合理自付费用和开支; |
| (c) | 荷兰B FleetCo根据比利时相关文件应付的所有费用、开支和其他金额; |
| (d) | 截至紧接前一个付款日期(在有关该付款日期的所有分配生效后)仍未支付的任何应计比利时承付费用; |
| (e) | 比利时在承运费用中所占百分比;以及 |
| (f) | 发行人最低利润金额比利时百分比的十二分之一。 |
“比利时A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比利时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比利时AAA成分的比利时A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比利时AAA精选成分的A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比利时AAA精选成分的A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 223 -
“比利时A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涉及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A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比利时AAA成分 | 比利时A类基线 预付率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等级方案车辆金额 | 76.00%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等级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76.00%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别方案车辆金额 | 71.25%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高)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71.25%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低)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0%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转租相关比利时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比利时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3.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法国: | 73.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71.7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荷兰: | 64.7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意大利: | 69.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69.00%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比利时合格车辆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进行转租,则以下比利时A级基准预付费率应适用于此类转租车辆: | 71.00% |
- 224 -
| 比利时AAA成分 | 比利时A类基线 预付率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法国: | 71.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67.5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荷兰: | 61.7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意大利: | 66.5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61.50% | |
| 比利时应收增值税净额 | 97.00% | |
| 剩余AAA金额 | 0% |
“比利时A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比利时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比利时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比利时A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比利时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比利时AAA选择成分与比利时A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比利时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比利时B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比利时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比利时AAA成分的比利时B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比利时AAA精选成分的B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比利时AAA精选成分的B类MTM/DT预付率调整;以及(b)零。
- 225 -
“比利时B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涉及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B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比利时AAA成分 | 比利时B类基线 预付率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等级方案车辆金额 | 77.75%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等级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77.75%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别方案车辆金额 | 75.75%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高)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75.75%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低)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转租相关比利时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比利时A类基准预付费率: | 77.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法国: | 77.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76.2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荷兰: | 69.5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意大利: | 73.2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73.00%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比利时合格车辆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进行转租,则以下比利时A级基准预付费率应适用于此类转租车辆: | 75.50% |
- 226 -
| 比利时AAA成分 | 比利时B类基线 预付率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法国: | 75.5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72.7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荷兰: | 67.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意大利: | 71.2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66.25% | |
| 比利时应收增值税净额 | 97.25% |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比利时B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比利时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比利时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比利时B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比利时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比利时AAA选择成分与比利时B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比利时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比利时C类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比利时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a)(i)该比利时AAA成分的比利时C类基准预付率减去(ii)该比利时AAA精选成分的C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减去(iii)该比利时AAA精选成分的C类MTM/DT预付率调整中的较大者;以及(b)零。
- 227 -
“比利时C类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而言,下表中与该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前提是,对于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涉及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从另一法域转租给Fleetco的车辆,该百分比应为(i)下表中与该比利时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和(ii)表中与Fleetco C类基准预付率相关的Fleetco AAA Select组件相对的百分比中的较低者):
| 比利时AAA成分 | 比利时C类基线预付率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等级方案车辆金额 | 90.00%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等级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90.00%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别方案车辆金额 | 90.00%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高)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90.00%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低)方案应收款项金额 | 0.00% | |
| 比利时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转租相关比利时合格车辆,则应对此类转租车辆适用以下比利时A类基准预付费率: | 90.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法国: | 90.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84.1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荷兰: | 78.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意大利: | 82.2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81.75% | |
|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条件是,如果相关比利时合格车辆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5.2.2(d)和5.2.2(e)条进行转租,则以下比利时A级基准预付费率应适用于此类转租车辆: | 90.00% |
- 228 -
| 比利时AAA成分 | 比利时C类基线 预付率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法国: | 90.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西班牙: | 84.1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荷兰: | 78.00%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意大利: | 82.25% | |
| -比利时合格车辆转租给德国 | 81.75% | |
| 比利时应收增值税净额 | 97.75% | |
| 剩余AAA金额 | 0.00% |
“比利时C类混合预付率”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为比利时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比利时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
“比利时C类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比利时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比利时AAA选择成分与比利时C类调整后预付率相对于该比利时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比利时抵押品”是指不时成为或被表述为比利时证券标的的所有资产。
“比利时收款账户”是指比利时收款应存入荷兰B FleetCo公司名下的收款账户。
“比利时收款账户储备账本”是指比利时收款账户中如此命名的账本。
“比利时收款”是指比利时抵押品上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付款。
“比利时承诺终止日期”是指2048年10月1日。
“比利时每日收款报告”具有《比利时设施协定》第5.1(a)款(Daily Collection Reports)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每日利息分配”是指,在每个比利时存款日,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比利时交易账户的比利时利息收款总额。
- 229 -
“比利时每日利息金额”是指,在一个利息期内的任何一天,金额等于:
| (a) | (i)该计息期的比利时票据利率与(ii)截至该日期营业结束时的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的乘积;除以 |
| (b) | 30. |
“比利时每日本金分配”是指,在每个比利时存款日期,相当于在该日期存入比利时交易账户的比利时本金收款总额的金额。
“比利时减少”具有《比利时融资协议》第2.4款(减少比利时票据本金的程序)中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存款日期”具有《比利时融资协议》第7.1款(关于比利时票据的分配)中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荷兰B FleetCo拥有的每辆投资级非计划车辆在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但截至该日期处置日期尚未发生。
“比利时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投资级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荷兰B FleetCo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比利时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荷兰B FleetCo拥有的每辆投资级计划车辆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其处置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荷兰B FleetCo的所有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非投资级(低)制造商截至该日期应付荷兰B FleetCo的所有制造商应收款项之和。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荷兰B FleetCo拥有的每辆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但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
“比利时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每个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和每个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的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在每种情况下,荷兰B FleetCo拥有且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车辆。
- 230 -
“比利时合格车辆”是指荷兰B FleetCo拥有的合格车辆。
“比利时强制执行通知”具有比利时担保信托契约第6.1款(比利时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融资协议”指荷兰B FleetCo、比利时票据持有人和比利时证券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VFN发行融资协议。
“比利时车队卖方回购车辆”是指荷兰B车队公司从比利时运营公司购买的任何车辆,相关制造商或该制造商的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已同意在未包括所需合同标准的车辆采购协议规定的回购期间内回购该车辆。
“比利时初始本金金额”是指荷兰B FleetCo接受的首次购买要约中规定的所有车辆的购买价格(包括增值税)的总和。
“比利时初始采购价格”就车辆而言,是指比利时OPCO就相关车辆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比利时OPCO购买该车辆而应付供应商的购买价格或其他对价,该金额应包括任何增值税。
“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指Hertz Belgium BV,一家根据比利时法律组建的私人有限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soci é t é à responsabilit é limit é e),注册办事处位于Excelsiorlaan 20,1930 Zaventem,Belgium,企业编号0401.678.879,RPM/RPR Brussels。
“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摊销事件”具有比利时融资协议第10.1(o)款赋予的含义。
“比利时利息收款”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代表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项下每月可变分期付款的所有比利时收款加上比利时收款账户中在该日期可供分配的许可投资所赚取的任何金额,以及荷兰B FleetCo从任何相关文件中收到的任何赔偿金额。
“比利时法定最后付款日”是指比利时承诺终止日期的一周年。
“比利时清算协调协议”指荷兰B FleetCo、比利时清算协调员和比利时证券受托人(其中包括)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清算协调协议。
“比利时清算协调员”是指Interpath(France)SAS。
- 231 -
“比利时制造商应收款”是指,如果比利时OPCO作为缔约方的车辆采购协议满足规定的合同标准,则制造商应收荷兰B FleetCo的款项。
“比利时主车队购买协议”指荷兰B FleetCo、比利时OPCo和比利时安全受托人之间的比利时主车队购买协议,日期为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可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比利时主分期付款违约”是指发生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9.1.1款(违约事件)所述的任何事件。
“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指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日期为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经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由(其中包括)荷兰B FleetCo(作为其下的分期付款卖方)与比利时OpCo(作为分期付款买方)签署。
“比利时最高本金金额”是指350,000,000欧元,和/或在2022年流动性提款后,为350,000,000欧元;此外,前提是根据比利时票据持有人与荷兰B FleetCo之间的书面协议,该金额可能会不时增加或减少,前提是此类减少不得导致比利时最高本金金额低于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
“比利时最低利润金额”是指每年10,000欧元。
“比利时月度管理费”具有《比利时行政协定》第4条(补偿)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每月抵押证书”具有比利时融资协议第5.1(d)款(比利时每月抵押证书)中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每月利息”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
| (a) | 与该支付日相关的利息期内每一天的比利时每日利息金额;加上 |
| (b) | (a)段所述与先前利息期间有关的所有先前到期和未付款项(连同本段(b)中要求按比利时票据利率支付的此类未付款项的利息)。 |
“比利时每月服务证书”具有《比利时设施协定》第5.1(c)款(每月服务证书)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国家质押登记簿”是指《比利时质押法》第26条所指的质押登记簿。
“比利时应收增值税净额”是指欠荷兰B FleetCo的应收增值税净额。
- 232 -
「比利时票据框架协议」指荷兰B FleetCo与比利时证券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票据框架协议,并可不时予以修订、重述及补充。
“比利时票据发行日期”指荷兰B FleetCo根据比利时总车队购买协议第3.1条(现有比利时车队中的车辆)有义务向比利时OpCo支付与首次购买要约有关的车辆购买价款的日期。
“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在就任何日期使用时,是指等于以下结果的金额:(i)比利时初始本金金额,加上(ii)比利时票据持有人在该日期或之前出资的所有比利时预付款部分的本金金额,减去(iii)根据比利时融资协议向该比利时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无论是根据比利时的减少、赎回或其他方式)。
“比利时票据利率”是指,就任何计息期而言,由发行人合理酌情决定的利率,反映(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应付的账面费用的比利时百分比和(ii)发行人在该计息期的利息成本中归属于荷兰B FleetCo的比例(基于比利时A类混合预付率、比利时B类混合预付率和比利时C类混合预付率)。
“比利时票据登记簿”具有《比利时票据框架协议》第2.6款(比利时票据登记簿)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票据回购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加上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届时到期并应支付给比利时票据持有人的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之和。
“比利时票据持有人”是指发行人。
“比利时票据”是指荷兰B FleetCo根据《比利时票据框架协议》和《比利时融资协议》发行的每份可变融资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
“比利时OPCO”指Hertz Belgium BV,一家根据比利时法律组建的私人有限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soci é t é à responsabilit é limit é e),注册办事处位于Excelsiorlaan 20,1930 Zaventem,Belgium,企业编号0401.678.879,RPM/RPR Brussels。
“比利时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其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荷兰票据本金金额、法国融资本金金额、德国票据本金金额、西班牙票据本金金额、意大利票据本金金额和比利时票据本金金额之和。
“比利时质押法”系指旧比利时民法典(2013年7月11日修订旧比利时民法典有关动产担保权益的法律插入旧比利时民法典,并不时修订)的标题XVII(des Suret é s r é elles mobili è res/Zakelijke zekerheden op roerende goederen)。
- 233 -
“比利时潜在分期付款买方摊销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摊销事件的任何事件或事件。
“比利时前任管理员工作产品”具有比利时备份管理协议第6.4款(对先前工作产品的依赖)赋予的含义。
“比利时本金藏品”是指除比利时利息藏品之外的任何比利时藏品。
“比利时付款优先权”是指适用于Dutch B FleetCo根据比利时融资协议第7.3(比利时利息收款的适用)和第7.4(比利时本金收款的适用)规定的比利时相关文件所欠款项的付款优先权。
“比利时应收款项质押协议”指日期为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应收款项质押契据,由荷兰B 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比利时证券受托人订立,并可不时修订、重列或补充。
“比利时书记官长”是指比利时行政长官。
“比利时相关文件行动”具有《比利时设施协定》第9.24(c)款(比利时相关文件和制造商计划下的行动)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相关文件”指,统称为比利时融资协议、比利时票据框架协议、比利时管理协议、比利时后备管理协议、比利时清算协调协议、比利时担保文件、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比利时总车队购买协议、荷兰车队公司服务协议、契据的税务契约、THC担保和赔偿以及与发行或购买比利时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
“比利时重复陈述”指比利时融资协议第8条(陈述和保证)所载荷兰B FleetCo的陈述和保证,但以下情况除外:(i)第8.3款(无同意);(ii)第8.12款(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所有权);(iii)第8.20款(印花税);(iv)第8.21款(大写);(v)第8.22款(无分派);及(vi)第8.23款(受益所有人)。
“比利时回购日期”具有比利时融资协议第11.1款(比利时票据的可选赎回)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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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所需储备金预付款”是指比利时证券受托人(根据所需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与比利时清算协调员之间商定并通知发行人和荷兰B FleetCo的金额。
“比利时储备垫款”具有比利时融资协议第2.3(a)条(垫款)中赋予“储备垫款”的含义。
“比利时有担保债务”是指荷兰B FleetCo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到期、欠下或招致比利时有担保当事人的债务、负债和义务的总和:
| (a) | 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偶然的;或者 |
| (b) | 无论是当前到期还是未来某个时间到期, |
根据比利时相关文件和比利时票据产生的,无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产生的,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确定的,以及比利时有担保当事人是否应一直是相关交易的原始当事人,且以任何货币计价。
“比利时担保方”是指比利时担保信托契据附表1所列的每一方(FleetCo担保方)。
“比利时证券”指根据比利时证券文件授予比利时证券受托人的担保权益。
“比利时担保文件”是指比利时担保信托契约、比利时车辆质押协议、比利时备用车辆质押协议和比利时应收款项质押协议。
“比利时担保信托契据”指发行人担保受托人、比利时担保受托人、荷兰B FleetCo和其中指定的比利时有担保方之间订立的日期为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的担保信托契据,该日期可不时修订、重述、补充。
“比利时证券受托人”是指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比利时补充文件”是指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购置时间表、分期付款内销售转让时间表以及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所附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在每种情况下,这些时间表和文件仅限于与租赁车辆相关或以其他方式与比利时抵押品相关和/或构成比利时抵押品的范围内。
“比利时交易账户”是指荷兰B FleetCo公司名下根据比利时融资协议第7条(申请和分配)进行提款的交易账户。
“比利时转移日期”具有比利时后备管理协议第4.1款(行政义务转移)规定的含义。
“比利时车辆文件”是指就方案车辆和非方案车辆而言,服务手册、合格证明(gelijkvormWIMEIDSATTest/certificate de conformit é)和车辆登记请求(aanvraag tot inschrijving van een voertuig/demande d‘immatriculation d’un v é hicule)或视情况可能是登记证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certificat d'immatriculation/inschrijvingsbewi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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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车辆质押协议”指荷兰B FleetCo作为出质人与比利时证券受托人于第八次修订日期或前后订立的比利时车辆质押协议,该协议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比利时车辆记录”:
| (a) | 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及管理协议》第6.8条规定的涵义;及 |
| (b) | 具有比利时主船队购买协议第8条规定的含义。 |
“比利时车辆报告”:
| (a) | 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及管理协议》第6.8条规定的涵义;及 |
| (b) | 具有比利时主船队购买协议第8条规定的含义。 |
“比利时车辆”指荷兰B FleetCo拥有的所有车辆,这些车辆须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为免生疑问,该协议不包括任何荷兰车辆和西班牙车辆)进行分期销售。
「车棚服务供应商」指与比利时OPCO签约的每一家车棚服务供应商,以便在此类车辆交付至比利时OPCO从第三方房东租用的场所之前,为货运承运人从制造商/经销商交付的每一辆相关车辆提供车棚。
“Dutch B FleetCo”指St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其官方所在地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其办事处位于荷兰Scorpius 120,2132 LR Hoofddorp,在荷兰商会贸易登记处登记,编号为34275100。
“现有比利时车队”是指在第八次修正日期之前由比利时OPCO购买并交付给比利时OPCO并由比利时OPCO在第八次修正日期占有(但用于在第八次修正日期向第三方出租任何此类车辆)的所有车辆,但比利时OPCO一般用于其自身目的(不用于出租给第三方的目的)的任何车辆除外。
“分期付款调整”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4条(分期付款和收费)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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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管理人标准”是指以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及时性、勤勉和技巧执行的行为,并且:
| (a) | 作为一个整体,(i)是日常机动车辆租赁、车队租赁和/或设备租赁或租赁行业的通常和习惯,或(ii)在任何此类行业的不常见和习惯的范围内,反映了变化的情况、做法、技术、战术、战略或实施方法,并且在每种情况下,是比利时运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比利时运营公司是分期销售车辆的所有者时将采取的行为,并且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分期销售卖方产生分期销售重大不利影响; |
| (b) | 关于比利时OPCO,分期付款卖方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将使比利时OPCO能够,或促使分期付款卖方或其本身作为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比利时OPCO、分期付款卖方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如适用)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和比利时总车队购买协议;以及 |
| (c) | 关于比利时OPCO,分期付款卖方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促使比利时OPCO、分期付款卖方或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继续遵守法律的所有要求,除非未能保持这种遵守将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对分期付款卖方的分期付款销售重大不利影响。 |
“分期付款买方离职通知”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6条(分期付款买方终止和离职)中规定的含义。
“分期付款买方离职通知生效日期”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6条(分期付款买方终止和离职)中规定的含义。
“分期付款销售管理人”指比利时OPCO和根据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12条作为分期付款销售管理人加入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的任何其他实体。
“分期付款销售管理人违约”具有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9.6条规定的含义。
“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3.2条规定的含义。
“分期付款销售违约事件”具有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9.1条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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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销售到期日”具有比利时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总协议第3.2条规定的含义。
“分期出售利息支付赤字”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等于超出部分的金额(如有),(a)本应存入发行人利息收取账户的发行人利息收取总额如果根据主租约和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规定自但不包括前一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已支付的所有每月可变租金和每月可变分期付款均已全额支付(b)自但不包括前一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已收到存入发行人利息收款账户的发行人利息收款总额。
“分期付款销售材料不利影响”是指,就适用于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或比利时总车队购买协议任何一方的任何事件、事件或条件而言:
| (a) | 对该方履行其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比利时总车队购买协议或适用的车队安全文件; |
| (b) | 对适用的分期付款卖方在分期付款销售车辆中的实益所有权权益或对分期付款卖方就构成FleetCo抵押品的任何后购财产提供担保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c) | 对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或比利时总车队购买协议;或 |
| (d) | 对FleetCo担保品受托人在适用的FleetCo担保品上的留置权的有效性、完善性或优先权的重大不利影响(此种FleetCo担保品的非重要部分除外),但在每种情况下,对因存在许可担保而产生的任何优先权的重大不利影响除外。 |
“分期出售支付赤字”是指分期出售利息支付赤字或分期出售本金支付赤字。
“分期出售本金支付赤字”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a)该付款日期的每月租赁本金支付赤字和(b)该付款日期的租赁本金支付结转赤字之和。
“分期付款销售车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根据比利时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总协议第2.1(d)条接受的每辆汽车,以及(ii)截至该日期,自该车辆最近一次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以来,该车辆的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到期日尚未发生;但前提是,仅就最终基本分期付款的计算和支付而言,任何非程序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任何程序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任何伤亡付款金额,任何提前计划退货付款金额、任何VLCD前计划车辆折旧金额、任何计划车辆折旧假设校准金额、任何重新指定为计划金额或任何重新指定为非计划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就任何满足前(i)条的车辆而言,该车辆应被视为‘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尽管发生了与此相关的该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到期日),直至该最终基本分期付款、非计划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计划车辆特别违约付款金额、伤亡付款金额、提前计划退货付款金额、VLCD前计划车辆折旧金额,方案车辆折旧假设校准金额、重新指定为方案金额或重新指定为非方案金额(如适用)已由该车辆的比利时分期付款购买者支付(截至该车辆分期付款销售与之相关的到期日),为免生疑问,比利时分期付款购买者均不得就任何该等车辆支付一次以上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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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购置时间表”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1条规定的含义。
“分期付款销售转让时间表”具有比利时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2(b)条规定的含义。
“最大分期付款销售终止日期”指,就任何分期付款销售车辆而言,(x)该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就该分期付款销售车辆发生的月份后48个月的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和(y)该车辆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车型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后72个月的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中较早者。
“每月基本分期付款”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4.2条规定的含义。
“每月可变分期付款”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4.5条规定的含义。
“原始销售及回购协议”指供应商与比利时OPCO订立的任何车辆采购协议,据此,供应商已同意向比利时OPCO出售某些车辆,并随后在某些情况下向比利时OPCO回购该等车辆。
“逾期分期付款”是指,就任何分期付款销售付款赤字和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而言,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和比利时分期付款买方根据适用该分期付款销售付款赤字的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应付的任何分期付款或其他金额的付款,该付款发生在该分期付款销售付款赤字发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或之前,且该付款是对该分期付款销售付款赤字的清偿(全部或部分)。
“许可分期付款购买者”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12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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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要约”具有比利时主车队购买协议第2.1款赋予的含义。
“相关权利”是指,就任何相关车辆而言,其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车辆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任何保证或保证的任何利益权利。
“离职分期付款买方”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6条(分期付款买方终止和离职)中规定的含义。
“受让分期付款买方”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2(b)条(分期付款内销售转让)中规定的含义。
“转让人分期付款买方”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第2.2(b)条(分期付款内销售转让)中规定的含义。
“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具有比利时总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协议3.1(a)(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开始日期)中规定的含义。
“车辆分期付款销售到期日”具有比利时分期付款销售和管理总协议3.1(b)(分期付款销售车辆的车辆期限)中规定的术语所赋予的含义。
| 2. | 释义与建构原则 |
| 2.1 | 知识 |
在任何相关文件中提述“实际知情”或“在某人知悉的范围内”或“在某人所知、所知和所信的范围内”或就任何事项作出的任何类似表述,应被视为提述该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知悉情况,连同该等人在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本可掌握的知悉情况。
根据发行人证券信托契约、比利时证券信托契约、荷兰证券信托契约、法国证券信托契约、德国证券信托契约和西班牙证券信托契约的规定,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比利时证券受托人、荷兰证券受托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德国证券受托人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对某些事件的认识,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比利时证券受托人、荷兰证券受托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德国证券受托人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被视为在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比利时证券受托人、荷兰证券受托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德国证券受托人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视情况而定)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比利时证券受托人、荷兰证券受托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德国证券受托人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的相关实体(视情况而定)之前不知道任何事情,对相关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行政或管理负有日常责任,实际了解足以确定该事项的事实。
- 240 -
| 2.2 | 释义 |
任何相关文件中的任何提及:
| (一) | a "相关文件”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是对该相关文件的引用,或经修订、更新、补充、延长、重述或替换的其他协议或文书; |
| (二) | 一个“资产”包括现在和未来的储备和财产; |
| (三) | “继续”,是指,就清算事件、摊销事件、发行人管理人违约、FleetCo管理人违约、制造商违约事件、分期出售事件违约、租赁事件违约、次级票据事件违约、比利时主分期付款违约、荷兰主租赁付款违约、法国主租赁付款违约、德国主租赁付款违约、西班牙主租赁付款违约、意大利主租赁付款违约、意大利主服务商终止事件或任何潜在的摊销事件而言,该等情况或事件已发生且未得到补救或豁免; |
| (四) | “包括”应解释为提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便出现在“包括”应被视为不是一份详尽的清单,而是应被视为一份具有代表性的清单,列出构成“包括”; |
| (五) | a "法律"应被解释为任何政府、超国家、地方政府、法定或监管机构或法院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或习惯法)、法规、宪法、法令、判决、条约、条例、指示、附例法律、命令或任何其他立法措施,在每种情况下,经全部或部分修订、编纂、重新制定或取代,并不时生效; |
| (六) | a "月”是指从一个日历月的某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日历月的数值对应日结束的期间,但以下情况除外: |
| (A) | 如任何该等数字上相对应的日子并非营业日,则该期间须于下一个历月发生的紧接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如无,则须于紧接前一个营业日结束;及 |
| (b) | 如果下一个日历月没有数字对应日,则该期间应在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束, |
并对“月份”的提述作相应解释;
- 241 -
| (七) | “校长”应酌情包括保费; |
| (八) | “偿还”, “赎回”和“支付”应分别包括其他两项和“已偿还”, “应偿还”和“还款”, “已赎回”, “可赎回”和“赎回”和“已付款”, “应付款项”和“付款”应作相应解释; |
| (九) | a "继任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应解释为包括该一方当事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以及根据该一方当事人的公司注册地或住所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承担了该一方当事人根据任何文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或根据该等法律已将该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的任何人; |
| (x) | a "全资附属公司"任何公司或法团,须解释为提述除其他公司或法团及其他公司或法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或代表该其他公司或法团或其全资附属公司行事的人外并无其他成员的任何公司或法团; |
| (十一) | “欧元”, “欧元”, “欧元”或“€”是指欧盟官方货币; |
| (十二) | “英镑”, “英镑”, “英镑”或“£”是指英国官方货币; |
| (十三) | “日期”是指相关文件的原始日期;而 |
| (十四) | a人包括该人的许可继承人和受让人。任何相关文件中涉及荷兰实体的任何提及: |
| (A) | 授权的必要行动(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 |
| (1) | 为遵守《荷兰劳动委员会法》而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Wet op de ondernemingsraden);及 |
| (2) | 获得无条件的积极建议(顾问)自各主管劳资委员会; |
| (b) | 清盘、行政管理或解散包括荷兰实体为: |
| (1) | 宣布破产(费利埃特·韦克拉德); |
| (2) | 溶解(翁邦登); |
| (c) | 暂停包括surseance van betaling并授予暂停包括意外发生Verleend; |
- 242 -
| (D) | 清算人包括馆长; |
| (e) | 管理员包括bewindvoerder; |
| (f) | 接管人或行政接管人不包括馆长或bewindvoerder;和 |
| (g) | 附件包括一个贝斯拉格. |
| (十五) | 任何相关文件中涉及西班牙实体的任何提及: |
| (A) | 清盘、管理或解散包括但不限于破产(concurso de acreedores,不管是否被认为是自愿的-志愿者-或强制-必要-)、根据重铸西班牙破产法第583条向主管法院发出的任何通知、申请破产(“solicitud de concurso”)、宣布破产程序的法院决议(“auto de declaraci ó n de concurso”)、清算、再融资协议(集体再融资协议或根据《西班牙破产法》恢复版本第598条及以下条款和第609条及以下条款作出的任何安排(Texto Refundido de la Ley Concursal),经5月5日第1/2020号皇家立法法令批准并不时修订)、暂停或暂停付款、受控管理(intervenci ó n administrativa o judicial)、与债权人的一般和解(“convenio judicial con acreedores”)、重组或影响债权人一般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根据7月2日批准《西班牙公司企业法》综合文本的皇家立法法令第1/2010号标题X条款进行的清盘(Real Decreto Legislativo 1/2010 de 2 de Julio por el que se aprueba el texto refundido de la Ley de Sociedades de Capital)不时修订; |
| (b) | “清盘”、“行政”或“解散”包括但不限于disoluci ó n,liquidaci ó n,procedimiento concursal或任何其他类似程序; |
| (c) | 接管人、行政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保管人、扣留人、保管人或类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同意,administrador concursal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任何其他人; |
| (D) | 债权人程序是指被执行人扣押(禁运ejecutivo)或音乐学院附属物(预防性禁运);及 |
| (e) | “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包括处于资不抵债或concurso,或哪种现金状况不能使他们面对当前的付款义务;或无法或承认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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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任何相关文件中的任何提及,如果涉及德国实体,“破产”是指该人处于流动性不足的情况(Zahlungsunfhigkeit)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7条,超债务(贝尔舒尔东)根据第19条德国破产法或未决的非流动性(Drohende Zahlungsunfhigkeit)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8条。 |
| (十七) | 任何相关文件中的任何提及,如果涉及法国实体: |
| (A) | “资不抵债”是指就居住在法国或在法国拥有其主要利益中心(因为2015年5月20日关于破产程序(重铸)的条例(EU)2015/848第3(1)条中使用了该术语)的任何实体而言,即: |
| (1) | 该人处于暂停付款的状况(停止付款)法国《商法典》第L.631-1条含义内的; |
| (2) | 该人以书面承认其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声明其资不抵债;或 |
| (3) | 该人一般暂停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或宣布其这样做的意图。 |
| (b) | “破产程序”是指: |
| (1) | 对于居住在法国或在法国拥有其主要利益中心的任何实体(因为2015年5月20日关于破产程序(重铸)的条例(EU)2015/848第3(1)条中使用了该术语),就暂停付款、解散、开启程序而言,采取任何公司行动、法律程序或其他程序或步骤; |
| (2) | a "临时任务”, “proc é dure de conciliation”, “sauvegarde程序”, “proc é dure de sauvegarde acc é l é r é e”, “proc é dure de sauvegarde financi è re acc é l é r é e”, “proc é dure de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proc é dure de liquidation judiciaire”如下“LIVRE VI"法国《商业法典》;或 |
| (3) | a proc é dure d’alerte根据《商法典》第L.234-1条。 |
- 244 -
| (十八) | 任何相关文件中的任何提及,如涉及比利时实体或上下文有此要求,均指: |
| (A) | “重大过失”是指zware fout/faute lourde而“故意不当行为”是指opzettelijke fout/faute intentionnelle; |
| (b) | “比利时民法典”是指比利时Burgerlijk Wetboek/Code Civil,经不时修订或更换; |
| (c) | “旧比利时民法典”意指比利时(oud)Burgerlijk Wetboek/(ancien)Code Civil,经不时修订; |
| (D) | “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或“破产程序”包括任何openbare of besloten gerechtelijke reorganisatie/r é organization judiciaire publique ou priv é e,minnelijk akkoord buiten gerechtelijke reorganisatie/accord amiable hors r é organisation judiciaire,overdracht onder gerechtelijk gezag/transfert sous autorit é judiciaire,besloten voorbereiding van het faillissement/pr é paration priv é e d'une faillisite,faillissement/faillisite,gerechtelijke vereffening/liquidation judic以及债权人之间的任何其他一致意见(Samenloop van schuldeisers/concours des cr é anciers); |
| (e) | “暂停支付”、“暂停任何债务”或“重组”包括任何openbare of besloten gerechtelijke reorganisatie/r é organization judiciaire publique ou priv é e及任何其他基于Boek XX Wetboek Economisch Recht/Livre XX du Code de Droit é conomique; |
| (f) | “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是指处于停止支付状态的人(Staking van betaling/cessation de paiements); |
| (g) | “开始与其一个或多个债权人进行谈判,以期重新安排其任何债务”包括为达成和解协议而进行的任何谈判(Minnelijk akkoord/accord amiable)与其一名或多名债权人根据Boek XX Wetboek Economisch Recht/Livre XX du Code de Droit é conomique; |
| (h) | “组成”、“妥协”、“指派”或类似安排包括Minnelijk akkoord buiten gerechtelijke reorganisatie/accord amiable hors r é organization judiciaire or any openbare of besloten gerechtelijke reorganisatie/r é organization judiciaire publique ou priv é e视情况而定; |
- 245 -
| (一) | “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受让人”、“受托人”、“托管人”、“扣押人”或类似人员包括任何curator/curateur,vereffenaar/liquidateur,gedelegeerd rechter/juge d é l é gu é,gerechtsmandataris/mandataire de justice,rechter-commissaris/juge commissaire,gerechtelijke deskundige/expert judiciaire,voorlopig bewindvoerder/administrateur provisoire,gerechtelijk bewindvoerder/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mandataris ad hoc/mandataire ad hoc,vereffeningsdeskundige/practic如适用,以及任何Sekwester/s é questre; |
| (J) | “清盘”、“行政”或“解散”包括任何Vereffening/Liquidation,ontbinding/dissolution,faillissement/faillite and sluiting van een onderneming/fermeture d’entreprise; |
| (k) | “扣押”“扣押”“危难”“执行”或类似程序包括任何uitvoerend beslag/saisie-ex é cution和Bewarend beslag/saisie conservatoire;和 |
| (l) | “证券”包括抵押(hypotheek/hypoth è que)、质押(pand/gage)、以担保方式转让(Overdracht ten titel van zekerheid/transfert à titre de garantie),任何其他真实的担保权益(zakelijke zekerheid/s Suret é r é elle)、批出按揭的授权(hypothecair mandaat/mandat hypoth é caire)、质押或任何其他真实的保证人、特权(voorrecht/privil è ge)及保留所有权安排(eigendomsvoorbehoud/r é serve de propri é t é和retentierecht/droit de r é tention). |
| 2.3 | 其他协议 |
凡提述总定义及构造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均须解释为提述总定义及构造协议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该等其他协议或文件可能已经或可能不时修订、修改、更改、更新、补充或取代。
| 2.4 | 规约和条约 |
对规约或条约的任何提述应被解释为对该规约或条约的提述,因为该规约或条约可能已经或可能不时得到修正,或在规约的情况下重新颁布。
| 2.5 | 日程安排 |
相关文件的任何附表、附件或附件构成该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与该附表、附件或附件的规定在该相关文件的正文中所列相同的效力和效力。凡提述相关文件,均应包括任何该等附表、附件或附件。
- 246 -
| 2.6 | 标题 |
条款、部分、附表、段落和条款标题以及任何目录仅供参考,不影响任何相关文件的构造,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限制任何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 2.7 | 条款 |
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相关文件中提及:
| (一) | a "条款"须解释为提述该文件的条款; |
| (二) | a "子条款"须解释为提述该文件的子条款; |
| (三) | a "部分"须解释为提述该文件的一部份; |
| (四) | a "日程表"须解释为提述该文件的附表; |
| (五) | a "段落"须解释为提述该文件附表的一段;及 |
| (六) | “本协议”或“这份契约"(视属何情况而定)须解释为提述该文件连同其任何附表。 |
| 2.8 | 数 |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导入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2.9 | 时间的本质;时间的一天 |
任何文件规定的任何日期或期间,可经适用各方相互协议延期或延长,但对于原先确定或如此延期或延长的任何日期或期间,时间至关重要。除非另有说明,对一天中任何时间的引用均指伦敦的此类时间。
| 2.10 | 拼写约定 |
为免生疑问,任何输入美式英语拼写品种的词语,其含义和法律效力与曾使用英式英语拼写品种的含义和法律效力相同。
- 247 -
| 2.11 | 有效性 |
如果相关文件或相关文件的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义务受制于或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强制性原则,则在遵守该法律所需的范围内,遵守该义务和/或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被视为受该强制性原则的约束(或被放弃)。
尽管有任何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任何时候解除或更改本主定义和构造协议都不需要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的同意。
| 3. | 共同条款 |
| 3.1 | 保释金的合同承认 |
| (一) | 尽管有任何相关文件的任何其他条款或各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谅解,各方均承认并接受任何一方根据相关文件或与相关文件有关而对任何其他方承担的任何责任可能会受到相关解决机构的保释诉讼,并承认并接受受以下影响的约束: |
| (A) | 与任何此类责任有关的任何保释诉讼,包括(但不限于): |
| (1) | 与任何该等负债有关的本金或未偿还到期款项(包括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的全部或部分减少; |
| (2) | 将任何该等负债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可向其发行或授予的股份或其他所有权文书;及 |
| (3) | 任何该等法律责任的取消;及 |
| (b) | 任何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其范围是使与任何此类责任有关的任何保释诉讼生效所必需的。 |
| (二) | 在本条例草案第3.1条: |
“第55条BRRD”是指第2014/59/EU号指令第55条,为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恢复和解决建立了框架。
“纾困行动”是指行使任何减记和转换权力。
“纾困立法”是指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已实施或在任何时候实施欧盟纾困立法时间表中不时描述的相关实施法律或法规BRRD第55条。
- 248 -
“EEA成员国”是指欧盟的任何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欧盟纾困立法时间表”是指这样描述并由贷款市场协会(或任何继任者)不时发布的文件。
“解算权”是指有权行使任何减记和转换权力的任何机构。
“减记和转换权力”是指:就不时在欧盟纾困立法时间表中描述的任何纾困立法而言,在欧盟纾困立法时间表中描述的与该纾困立法相关的权力。
| 3.2 | 指令链 |
每名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每名FleetCo证券受托人及每名A类票据持有人同意,如任何相关文件要求FleetCo证券受托人就任何事项获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指示(或允许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指示FleetCo证券受托人),而就该事项而言,发行人证券受托人随后须获A类票据持有人指示(或A类票据持有人将获准就该事项指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A类票据持有人可直接向相关FleetCo证券受托人提供指示,方式为书面通知复制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并确认他们在此事项上代表必要的必要票据持有人。凡该等指示由A类票据持有人提供,FleetCo证券受托人有权依赖该等指示,犹如该指示是由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提供的,且无须就该指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进一步查询。
| 3.3 | 非呈请–发行人 |
尽管本文或发行人作为一方的任何发行人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只有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可以根据一般法律或发行人证券信托契约寻求可用的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本协议,发行人证券或发行人票据和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就本协议直接对发行人进行诉讼(除非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在成为有义务按照发行人相关文件的条款进行诉讼后未能或忽视这样做)。HHN2和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各自在此同意并向发行人和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各自确认,直至法定最终付款日期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即:
| (a) | 其无权采取或联合任何人采取针对发行人的任何步骤,以获取发行人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但送达受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条款约束的书面要求除外);和 |
- 249 -
| (b) | 其或代表其的任何人均不得发起或与任何人一起发起与发行人有关的破产事件或任命任何破产官员,但发行人证券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发行人相关文件和发行人证券文件并根据这些文件采取任何行动。 |
| 3.4 | 非请愿– Dutch FleetCo |
尽管本文或荷兰FleetCo为缔约方的任何比利时相关文件、荷兰相关文件或西班牙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不影响第3.5条(非请愿-西班牙FleetCo)和第3.9条(非请愿-荷兰B FleetCo)的情况下,只有荷兰证券受托人可以寻求根据一般法律或荷兰担保信托契约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本协议、荷兰证券或荷兰票据,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就本协议直接对荷兰FleetCo提起诉讼(除非荷兰证券受托人,已成为有义务按照荷兰相关文件的条款进行,未能或忽视这样做)。HHN2特此同意并向荷兰FleetCo和荷兰证券受托人各自确认,直至法定最终付款日期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即:
| (a) | 其无权采取或联合任何人针对荷兰车队公司采取任何步骤,以获取荷兰车队公司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但送达受荷兰担保信托契约条款约束的书面要求除外);和 |
| (b) | 其或代表其的任何人均不得发起或与任何人一起发起与发行人有关的破产事件或任命任何破产官员,但荷兰证券受托人有权根据并根据相关的荷兰相关文件和荷兰证券文件采取任何行动。 |
| 3.5 | 非请愿– Spanish FleetCo |
尽管本文或西班牙FleetCo为缔约方的任何比利时相关文件、荷兰相关文件或西班牙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不影响第3.4条(非呈请– Dutch FleetCo)和第3.9条(非呈请– Dutch B FleetCo)的情况下,只有西班牙担保受托人可以寻求根据一般法律或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本协议、西班牙担保或西班牙票据,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就本协议直接对西班牙FleetCo提起诉讼(除非西班牙担保受托人,已成为有义务按照西班牙相关文件的条款进行,未能或忽视这样做)。HHN2特此同意并向西班牙FleetCo和西班牙证券受托人各自确认,直至法定最终付款日期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即:
| (a) | 它无权采取或联合任何人对西班牙车队公司采取任何步骤,目的是获得西班牙车队公司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但送达受西班牙担保信托契约条款约束的书面要求除外);和 |
- 250 -
| (b) | 它或代表它的任何人均不得发起或与任何人一起发起与西班牙FleetCo有关的破产事件或任命任何破产官员,但条件是,西班牙担保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的西班牙相关文件和西班牙担保文件并根据这些文件采取任何行动。 |
| 3.6 | Non-petition – German FleetCo |
尽管本文或德国FleetCo作为一方的任何德国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只有德国证券受托人可以根据一般法律或德国证券信托契约寻求可用的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本协议,德国证券或德国票据和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就本协议直接对德国FleetCo提起诉讼(除非德国证券受托人在成为有义务按照发行人相关文件的条款进行诉讼后未能或忽视这样做)。HHN2特此同意并向德国FleetCo和德国安全受托人各自确认,直至法定最终付款日期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即:
| (a) | 其无权采取或联合任何人对德国FleetCo采取任何步骤,以获取德国FleetCo应付的任何款项(但送达受德国担保信托契约条款约束的书面要求除外);和 |
| (b) | 它或代表它的任何人均不得发起或与任何人一起发起与德国FleetCo有关的破产事件或任命任何破产官员,但条件是,德国担保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的德国相关文件和德国担保文件并根据这些文件采取任何行动。 |
| 3.7 | 非请愿–法国FleetCo |
尽管本文或法国FleetCo作为当事方的任何法国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只有法国证券受托人可以根据一般法律或法国证券信托契约寻求可用的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本协议、法国证券或FCT票据,而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就本协议直接对法国FleetCo提起诉讼(除非法国证券受托人在成为有义务按照法国相关文件的条款进行诉讼后,未能或忽视这样做)。HHN2特此同意并向法国FleetCo和法国安全受托人各自确认,直至法定最终付款日期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即:
| (a) | 其无权采取或联合任何人对法国FleetCo采取任何步骤,以获取应从法国FleetCo支付的任何款项(但送达受法国担保信托契约条款约束的书面要求除外);和 |
| (b) | 它或代表它的任何人均不得发起或与任何人一起发起与法国FleetCo有关的破产事件或任命任何破产官员,但条件是,法国担保受托人有权根据和按照相关的法国相关文件和法国担保文件采取任何行动。 |
- 251 -
| 3.8 | 非请愿–意大利FleetCo |
尽管本文或意大利FleetCo作为一方的任何意大利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只有意大利票据持有人(根据发行人相关文件的条款)根据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其指示已根据意大利条款和条件、意大利票据账户担保契约和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的条款获得)的指示,可以寻求根据一般法律或根据发行人担保信托契约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本协议、意大利票据账户担保契约,意大利证券或意大利票据和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就本协议直接对意大利车队公司提起诉讼(除非意大利票据持有人在成为有义务按照意大利相关文件的条款提起诉讼后,未能或忽视这样做)。HHN2特此同意并向意大利FleetCo、意大利票据持有人和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各自确认,直至法定最终付款日期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即:
| (a) | 它无权采取或联合任何人对意大利车队公司采取任何步骤,以获取意大利车队公司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但送达受意大利法律条款约束的书面要求除外);和 |
| (b) | 它或代表它的任何人均不得发起或与任何人一起发起与意大利车队公司有关的破产事件或任命任何破产官员,但条件是,意大利票据持有人(根据意大利条款和条件的条款并按照发行人担保受托人的指示行事)有权根据和按照相关的意大利相关文件采取任何行动。 |
| 3.9 | 非呈请– Dutch B FleetCo |
尽管本文或荷兰B FleetCo为缔约方的任何荷兰相关文件、西班牙相关文件或比利时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不影响第3.4条(非呈请–荷兰FleetCo)和第3.5条(非呈请–西班牙FleetCo)的情况下,只有比利时担保受托人可以寻求根据一般法律或比利时担保信托契约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本协议、比利时担保或比利时票据,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就本协议直接对荷兰B FleetCo提起诉讼(除非比利时担保受托人,已成为有义务按照比利时相关文件的条款进行,未能或忽视这样做)。HHN2特此同意并向荷兰B FleetCo和比利时证券受托人各自确认,直至法定最终付款日期后一年零一天的日期,即:
| (a) | 其无权采取或联合任何人针对荷兰B FleetCo采取任何步骤,以获取荷兰B FleetCo应付的任何款项(但送达受比利时担保信托契约条款约束的书面要求除外);和 |
| (b) | 它或代表它的任何人均不得发起或与任何人一起发起与发行人有关的破产事件或任命任何破产官员,但比利时担保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的比利时相关文件和比利时担保文件并根据这些文件采取任何行动。 |
- 252 -
| 3.10 | 非呈请– Gresham Receivables(No. 32)UK Limited |
尽管在此或在Gresham Receivables(No. 32)UK Limited(“Gresham”)被表述为一方的任何发行人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协议的每一方在此同意并承认Gresham,在Gresham发行的所有票据和商业票据(或作为与Gresham的管道安排的一部分发行票据和商业票据的人)已全部赎回且Gresham的所有义务已全部赎回且Gresham的所有义务之后的两年零一天之前,其或代表其的任何人均不得发起或与任何人一起发起与Gresham有关的破产事件或任命任何破产官员根据该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计划或其设立的任何其他票据计划或与之相关而产生或招致的负债(不论实际或或有的)已悉数解除。
| 3.11 | 有限追索权– Gresham Receivables(No. 32)UK Limited |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协议各方同意并承认Gresham:
| (a) | 它将仅对Gresham应付或欠它的任何金额、索赔或义务(“索赔“)根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计划(the”方案文件"),其中Gresham是受制于并根据其条款的一部分,并且在与其有关的所有其他先前排名索赔已全部满足和解除之后; |
| (b) | 在根据相关方案文件对Gresham的资产设定的担保权益强制执行后申请资金后,在遵守并按照其中规定的有关资金申请的规定的情况下,Gresham将没有可用于支付其在该等文件和本协议下的义务的资产,但根据方案文件规定的除外,因此任何债权将在任何短缺的范围内消灭;和 |
| (c) | Gresham在方案文件和本协议下的义务将不是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或由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担保。 |
| 3.12 | 公司义务– Gresham Receivables(No. 32)UK Limited |
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不得根据本协议所载Gresham的任何义务、契诺或协议,通过强制执行任何评估或通过任何程序,凭借任何法规或其他方式,对Gresham的任何股东、成员、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进行追索;明确同意并理解本协议是Gresham的公司义务,不得对Gresham的股东、成员、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机构本身附加或承担任何个人责任,或其中任何一方根据或由于本协议所载或由此默示的Gresham的任何义务、契诺或协议,以及Gresham在法律上或根据每一该等股东、成员、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法规或章程违反任何该等义务、契诺或协议的任何和所有个人责任,现明确免除,作为执行本协议的对价条件。
- 253 -
| 3.13 | 非呈请– Matchpoint Finance Plc |
每一方同意,在(i)任何系列的最近到期商业票据票据(如MatchPoint的方案文件(定义见下文)中规定)或(ii)MatchPoint的最近到期中期票据(如有)全额支付后的两(2)年和一天内,不得对Matchpoint Finance plc(“Matchpoint”)提起或与任何人一起提起任何破产、审查、重组、安排、破产或清算程序,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破产或类似法律下的其他程序。本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和MatchPoint作为当事方的每一份相关文件终止后继续有效。
| 3.14 | 有限追索权– Matchpoint Finance Plc |
Matchpoint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仅是Matchpoint的公司义务,根据方案文件仅在可用资金范围内支付。对于MatchPoint根据本协议所欠的任何款项的支付,或MatchPoint向MatchPoint的任何雇员、董事、高级职员、成员、经理或关联公司支付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费用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针对MatchPoint的任何其他义务或索赔,均无追索权;但前提是,上述规定不应免除任何此类个人或实体因其实施的欺诈行为或不作为而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各方同意,MatchPoint仅在MatchPoint根据其20,000,000,000欧元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方案(“方案文件”)的方案文件有可用于此目的的资金的情况下,才应对其可能对MatchPoint提出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并且在根据方案文件申请此类资金后任何此类索赔仍未得到支付的情况下,此类索赔应予消灭。本条款3.14的规定将在本协议终止和MatchPoint作为当事方的每一份相关文件终止后继续有效。
| 3.15 | 有限追索权和非呈请–管理和增强的Tap(Magenta)Funding S.T。 |
本协议各方(替代VFN票据持有人除外)自行行事,在此承认并同意:
| (a) | 替换VFN票据持有人根据本协议应付或欠任何一方的所有款项应由替换VFN票据持有人根据优先顺序支付,但前提是替换VFN票据持有人需要优先支付的所有债务以及根据优先顺序同等支付的所有金额的按比例金额已全额支付、解除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
- 254 -
| (b) | 它无权采取任何会导致优先顺序不被遵守的步骤或程序; |
| (c) | 不得对替换VFN票据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或程序,以追回替换VFN票据持有人根据本协议应向其支付的任何款项; |
| (d) | 根据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第L. 214-175-III条,它可能对替换VFN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但须遵守分隔优先权令和任何法定付款优先权;和 |
| (e) | 根据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第L.214-175-III条,无论是隔间还是Managed and Enhanced Tap(Magenta)Funding S.T.都不受法国《商法典》第六册有关破产程序的规定的约束。 |
哪里:
“优先顺序”是指以下优先顺序,在优先顺序中排名较低的项目全部付清之前,不得应用任何金额:
| i. | 首先:在一个按比例和pari passu根据,(i)向ABCP方案账户(如共同条款协议中所定义)转移所需支付或提供的金额按比例由计算代理(定义见共同条款协议)确定的分配给替换VFN票据持有人的ABCP计划费用(定义见共同条款协议)的份额,以及(ii)支付或规定替换VFN票据持有人订立的任何交易特定流动性便利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费用; |
| ii. | 其次:对以下按比例及同等权益基准的付款或拨备: |
| 1. | 向ABCP计划账户转移所需的金额,以根据计算代理确定的由Managed and Enhanced Tap(Magenta)Funding S.T.发行的CP票据(定义见共同条款协议)下的到期金额(无论是利息资本还是贴现)进行融资,以对替换VFN票据持有人进行再融资; |
| 2. | 更换后的VFN票据持有人支付适用的VFN的认购价款; |
| 3. | 根据交易特定流动性便利(定义见共同条款协议)向替换VFN票据持有人提供的任何预付款的本金和利息金额的支付,这些款项应于该日支付,并在ABCP方案主框架协议(定义见共同条款协议)第6.2.1或6.2.2条规定的情况下提取;和 |
- 255 -
| 4. | 就合资格资产的回购价格(如通用条款协议中定义)而言,根据回购协议(如通用条款协议中定义)到期的回购交易对手的金额(如有)(因为这些条款在通用条款协议中定义)。 |
| iii. | 第三,:根据替代VFN票据持有人订立的任何交易特定流动性融资协议支付或提供任何增加的成本; |
| iv. | 第四:在替代VFN票据持有人清算之日以外的任何日期,任何盈余资金应支付至ABCP计划账户;和 |
| v. | 第五届:在更换的VFN票据持有人清算之日,任何盈余资金应分配给股东。 |
“共同条款协议”指Managed and Enhanced Tap(MAGENTA)Funding S.T.、Eurotitrisation和Natixis S.A.于2010年3月12日订立的题为“定义、解释和共同条款协议”的协议,并经不时修订。
“交易特定流动性融资协议”是指接受高级票据持有人(该术语在融资协议中定义)作为流动性银行与Natixis S.A.签订的融资协议,金额为117,300,000欧元。
| 3.16 | 非呈请– Sunderland Receivables S.A。 |
各方同意,不得对Sunderland Receivables S.A.(“Sunderland”)提起或联合任何人提起任何破产、审查、重组、安排、无力偿债或清算程序,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破产法或类似法律下的其他程序,期限为两(2)年零一天后:(i)发行人根据相关文件发行的任何系列最近到期的商业票据;或(ii)Sunderland最近到期的中期票据(如有)全额支付。
| 3.17 | 有限追索权– Sunderland Receivables S.A。 |
Sunderland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仅分别为Sunderland的公司义务,仅根据发行人根据相关文件发行的任何系列商业票据票据的可用资金支付。对于Sunderland根据本协议或任何相关文件所欠的任何款项的支付,或Sunderland就本协议或因本协议或任何相关文件而产生或基于本协议或任何相关文件而产生或针对Sunderland的任何其他义务或索赔或针对Sunderland的任何其他义务或索赔,分别针对Sunderland的任何雇员、董事、高级职员、成员、经理或关联公司,均无追索权;但前提是,上述规定不应免除任何此类个人或实体因其实施的欺诈行为或不作为而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每一方同意,Sunderland应对其可能对Sunderland提出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仅限于Sunderland根据发行人根据相关文件发行的任何系列的商业票据票据票据有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并且在根据发行人根据相关文件发行的任何系列的商业票据票据票据申请这些资金后任何此类索赔仍未得到支付的情况下,此类索赔应予消灭。
- 256 -
| 3.18 | 通告 |
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信,不论依据任何相关文件或出于该相关文件所附带的任何其他目的,均应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通过头等邮件(挂号或认证,要求回执)、电子邮件、传真(发行人安全受托人或任何FleetCo安全受托人的情况除外)或隔夜航空快递保证次日送达下列相关地址:
发行人和FCT票据持有人:
| 国际船队融资NO.2 B.V。 | ||
| 地址: | 四楼 | |
| 3乔治码头 | ||
| 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 | ||
| 都柏林1,爱尔兰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荷兰运营公司、荷兰承租人、荷兰管理人和荷兰服务商:
| HERTZ AUTOMOBIELN NEDERLAND B.V。 | ||
| 地址: | 天蝎座120, | |
| 2132 LR Hoofddorp | ||
| 荷兰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布林-戴维斯/法尔古尼-巴奇 | |
荷兰FleetCo和荷兰出租人:
| St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 | ||
| 地址: | 天蝎座120, | |
| 2132 LR Hoofddorp | ||
| 荷兰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Bryn Davies/Falguni Bagchi/Henk van den Helder(附一份至[*])和 | |
- 257 -
[*]
附抄送董事会:
| INTERTRUST MANAGEMENT B.V。 | ||
| 地址: | Basisweg 10, | |
| 1043 AP阿姆斯特丹 | ||
| 荷兰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克里斯蒂娜·阿达莫维奇 | |
| 法国运营公司、法国承租人、法国管理人和法国服务商: | ||
| HERTZ FRANCE S.A.S。 | ||
| 地址: | Immeuble Diagonale Sud 6 Avenue Gustave Eiffel B â timent A1 | |
| 78 180 Montigny Le Bretonneux | ||
| 法国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布林-戴维斯/法尔古尼-巴奇 | |
| 法国FleetCo和法国出租人: | ||
| RAC Finance S.A.S。 | ||
| 地址: | Immeuble Diagonale Sud 6 Avenue Gustave Eiffel B â timent A1 | |
| 78 180,Montigny-le-Bretonneux | ||
| 487581498 RCS凡尔赛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布林-戴维斯/法尔古尼-巴奇 | |
| 附一份至: | ||
| TMF France Management SARL,总裁 | ||
| 关注: | Alina Jouot Guralnik夫人 | |
| 电子邮件: | [*] | |
| 西班牙运营公司、西班牙承租人、西班牙管理人和西班牙服务商: | ||
| HERTZ DE ESPANA SLU | ||
| 地址: | Calle Jacinto Benavente,2,Edificio B,3th Planta | |
| Las Rozas de Madrid,马德里 | ||
| 西班牙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Nuria Serrano G ó mez/Bryn Davies/Falguni Bagchi | |
| 西班牙FleetCo和西班牙出租人: | ||
| St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SUURSAL EN ESPA ñ a | ||
| 地址: | Calle Jacinto Benavente,2,Edificio B,3th Planta | |
| Las Rozas de Madrid,马德里 | ||
| 西班牙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Maria José Porrero Valor/Bryn Davies/Falguni Bagchi | |
- 258 -
| 附抄送董事会: | ||
| INTERTRUST MANAGEMENT B.V。 | ||
| 地址: | Basisweg 10, | |
| 1043 AP阿姆斯特丹 | ||
| 荷兰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克里斯蒂娜·阿达莫维奇 | |
| 德国FleetCo和德国出租人: | ||
| HERTZ FLEET LIMITED | ||
| 地址: | 赫兹欧洲服务中心 | |
| Swords商业园,Swords,Co. Dublin | ||
| 爱尔兰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布林-戴维斯/法尔古尼-巴奇 | |
| 附一份至: | ||
| [*] | ||
| 注意:董事 | ||
| 德国OpCo、德国承租人和德国服务商: | ||
| HERTZ AUTOVERMIETNG GMBH | ||
| 地址: | Grenzweg 2,65451 Kelsterbach, | |
| 德国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布林-戴维斯/法尔古尼-巴奇 | |
| 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和FleetCo证券受托人: | ||
| 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 ||
| 地址: | 哈伍德大道10号 | |
| 伦敦NW1 6AA | ||
| 英国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比利时OpCo、比利时分期付款采购商和比利时管理人: | ||
| HERTZ BELGIUM BV | ||
| 地址: | Excelsiorlaan 20,1930 Zaventem,比利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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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 格伦·雅各布斯/布林·卡弗斯-戴维斯/法尔古尼·巴奇/穆罕默德·托卡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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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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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2 LR Hoofddor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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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3 AP阿姆斯特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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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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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CT管理公司: | ||
| EUROTITRISA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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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200圣丹尼斯 | ||
| 法国 | ||
| 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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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 Contr ô le D é positaire法国 | |
| FCT注册官: | ||
| BNP PARIBAS S.A.(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 ||
| 地址: | 9 rue du d é barcad è re | |
| 93500潘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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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 注册官代理 | |
| FCT付款代理: | ||
| BNP PARIBAS S.A.(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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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付款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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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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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地址:L – 2085卢森堡)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企业信托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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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C: | [*] | |
| 关注: | 证券服务–企业信托服务 | |
| 意大利OPCO和意大利承租人: | ||
| Hertz Italiana S.R.L。 | ||
| 地址: | Via del Casale Cavallari | |
| 204 – 00145罗马(人民币)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丹妮拉·德·阿格诺利 | |
| 意大利FleetCo和意大利出租人: | ||
| IFM SPV S.R.L。 | ||
| 地址: | 通过伽利略伽利莱 | |
| 39100 Bolzano(BZ),意大利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法定代表人 | |
| 意大利脚卖家、意大利行政长官和意大利车队服务商 | ||
| HERTZ FLEET ITALIANA S.R.L。 | ||
| 地址: | 通过伽利略伽利莱 | |
| 2-39100 Bolzano(BZ)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阿尔巴纳·科什库 | |
- 261 -
| 发行人管理人、比利时管理人和德国管理人: | ||
| 赫兹欧洲有限公司 | ||
| 地址: | Hertz House,11 Vine Street | |
| UxBridge UB8 1QE | ||
| 英国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布林-戴维斯/法尔古尼-巴奇 | |
| 发行人备份管理员、荷兰备份管理员、法国备份管理员、德国备份管理员、西班牙备份管理员、意大利备份管理员和比利时备份管理员: | ||
| TMF行政服务公司B.V。 | ||
| 地址: | Herikerbergweg 238,Luna Arena | |
| 1101厘米阿姆斯特丹 | ||
| 荷兰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董事总经理 | |
| TMF SARL | ||
| TMF法国管理层SARL | ||
| 地址: | 圣乔治街3-5号 | |
| 75009巴黎 | ||
| 法国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Alina Jouot Guralnik夫人 | |
| TMF SAS | ||
| TMF法国SAS | ||
| 地址: | 圣乔治街3-5号 | |
| 75009巴黎 | ||
| 法国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Alina Jouot Guralnik夫人 | |
| 荷兰清算协调员、法国清算协调员、德国清算协调员、西班牙清算协调员、意大利清算协调员和比利时清算协调员: | ||
| Interpath(法国)SAS | ||
| 地址: | 18 rue Godot de Mauroy | |
| 75009巴黎 | ||
| 法国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
| 关注: | Barema Bocoum/Pascal Bonnet/Stephanie Durand | |
- 262 -
| FCT开户行: | ||
| BNP PARIBAS S.A.(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 ||
| 地址: | 9 rue du d é barcad è re | |
| 93500潘廷 | ||
| 电子邮件: | [*] | |
| 电子邮件: | [*] | |
| 赫兹 | ||
| 赫兹公司 | ||
| 地址: | 威廉姆斯路8501号 | |
| 佛罗里达州埃斯特罗33928 | ||
| 电话: | [*] | |
| 关注: | 司库 | |
| 附副本至(将不构成通知): | ||
| 赫兹公司 | ||
| 地址: | 威廉姆斯路8501号 | |
| 佛罗里达州埃斯特罗33928 | ||
| 关注: | 总法律顾问 | |
| HIL | ||
| 赫兹国际有限公司 | ||
| 威廉姆斯路8501号 | ||
| 埃斯特罗FL 33928 | ||
| 关注: | M. David Galainena | |
| 电子邮件: | [*] | |
| 次级票据持有人、次级票据注册处处长、可换股票据持有人、优先凭证持有人: | ||
| 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 | ||
| 地址: | 天蝎座120, | |
| 2132 LR Hoofddorp | ||
| 荷兰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Bryn Davies/Falguni Bagchi/Mohammad Torkamanzehi | |
| 荷兰账户银行和比利时账户银行: | ||
| 法国巴黎银行荷兰分行。 | ||
| 地址: | Herengracht 595,1017 CE荷兰阿姆斯特丹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Robbert Dooijes(高级现金管理官) | |
| 法国开户银行: | ||
|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址: | D é fense Entreprises代办中心 | |
| 85-93 Rue des 3 Fontanot,92000 Nanterre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Kmar LaIB小姐 | |
- 263 -
| 发行人账户银行和德国账户银行(爱尔兰分行): | ||
| BNP Paribas S.A.,都柏林分行 | ||
| 地址: | Termini,3 Arkle Road,Sandyford,Dublin D18 T6T7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法国巴黎银行都柏林分行法律团队/Caroline Carty | |
| 西班牙开户银行: | ||
| BNP Paribas S.A.,西班牙分行 | ||
| 地址: | C/Emilio Vargas,4 – 28043马德里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承包部:Fernando Sousa先生/Eloy D í ez先生 | |
| 意大利开户银行: | ||
| BANCA NAZIONALE DEL LAVORO S.P.A。 | ||
| 地址: | Piazza Lina Bo Bardi n.3,20124,意大利米兰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卢卡·托马西 | |
| 意大利FleetCo企业服务提供商和意大利Master Servicer | ||
| BANCA FINANZIARIA INTERNAZIONALE S.P.A。 | ||
| 地址: | Via Vittorio Alfieri 1 – 31015 Conegliano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董事总经理 | |
| 意大利票据托管人 | ||
| BNP Paribas S.A.,都柏林分行 | ||
| 地址: | Termini,3 Arkle Road,Sandyford,Dublin D18 T6T7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法国巴黎银行都柏林分行法律团队/Caroline Carty | |
| A类管道投资者和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 | ||
| MATCHPOINT金融公司 | ||
| 地址: | 夏洛特之家 | |
| 沙勒蒙街 | ||
| 都柏林2 | ||
| D02 NV26 | ||
| 爱尔兰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董事 | |
- 264 -
| 附一份给管理员: | ||
| 法国巴黎银行伦敦分行 | ||
| 地址: | 哈伍德大道10号 | |
| 伦敦NW1 6AA | ||
| 英国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A类资助代理: | ||
|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址: | 法国巴黎银行-CIB-全球资本市场 | |
| 5 bld Haussmann 75009巴黎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 | |
|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资金代理: | ||
| 德意志银行伦敦分行 | ||
| 地址: | 21 Moorfields | |
| 伦敦EC2Y 9DB | ||
| 英国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Harlan Rothman/Natasha Bharucha/Bhanuj Gautam | |
|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资金代理: | ||
| Barclays Bank plc | ||
| 地址: | 1 Churchill Place,Canary Wharf,London E14 5HP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Federico Esposito/郭富城/Gordon Beck | |
- 265 -
| A类管道投资者 | ||
| Sunderland Receivables S.A。 | ||
| 地址: | 28大道F.W. Raiffeisen | |
| 2411卢森堡, | ||
| 卢森堡大公国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董事 | |
| 附一份至: | ||
| Barclays Bank plc | ||
| 地址: | 1 Churchill Place,Canary Wharf,London E14 5HP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Federico Esposito/郭富城/Gordon Beck | |
|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资金代理: | ||
| 欧洲大陆汇丰银行 | ||
| 地址: | 38,Kl é ber大道 | |
| 75116巴黎, | ||
| 法国 | ||
| 电话: | [*] | |
| 传真: | 不适用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纪尧姆·布埃特/爱德华·德内里埃 | |
|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管道投资者: | ||
| 管理和增强的TAP(MAGENTA)Funding S.T。 | ||
| 地址: | 127 rue Amelot | |
| 75011巴黎 | ||
| 法国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Sophie TUIL/Nicolas CHRISTOPHOROV | |
| A类资助代理 | ||
| NATIXIS S.A。 | ||
| 地址: | 7长廊Germaine Sablon | |
| 75013巴黎 | ||
| 法国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Caroline PEDREGNO/Fr é d é rique PERRIER | |
- 266 -
|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资金代理: | ||
| 加拿大皇家银行伦敦分行 | ||
| 地址: | 100主教门 | |
| 伦敦EC2N 4AA | ||
| 电话: | [*] | |
| 传真: | 不适用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证券化金融 | |
| 和 | ||
| Royal Bank Of Canada | ||
| 地址: | 韦西街200号 | |
| 纽约州纽约102818098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证券化金融 | |
| 附一份至: | ||
| 加拿大皇家银行资本市场 | ||
| 地址: | 两个小瀑布中心 | |
| 森特维尔路2571号,212套房 | ||
| Wilmington,DE19808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证券化金融 | |
| 并附上一份副本至: | ||
| 加拿大皇家银行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管道投资者: | ||
| GRESHAM Receivables(NO.32)UK LIMITED | ||
| 地址: | C/O 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London)Limited | |
| 三楼 | ||
| 1 King’s Arms Yard | ||
| 伦敦,EC2R 7AF | ||
| 英国 | ||
| 电话: | [*] | |
| 传真: | 不适用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董事 | |
- 267 -
A类资助代理:
劳埃德银行PLC
| 地址: | 老布罗德街33号 | |
| 伦敦,EC2N 1HZ,英国 | ||
| 电话: | [*] | |
| 传真: | 不适用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Michael Hodgson/Vincent Fernandes/Akash Reghunath/Edward Leng/Diana Turner/Selina Ko/Donatella Tijani/Han Nguyen |
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资金代理:
美国银行欧洲指定活动公司
| 地址: | 二公园广场 | |
| 哈奇街 | ||
| 都柏林2 | ||
| 爱尔兰 | ||
| 关注: | Manuel Weller、Andrei Gozia、Hans-Peter Schoenewolf和Sonja Kappeler | |
| 电话: | [*] | |
| 电子邮件: | [*] | |
| 操作。 | [*] | |
| 贷款查询: | [*] |
A类承诺票据购买人、A类出资代理人、B类承诺票据购买人、B类出资代理人和A类行政代理人:
农业信贷公司和投资银行
| 地址: | 12 Place des Etats-Unis | |
| CS70052 | ||
| 92547 Montrouge Cedex | ||
| 法国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MO Securitization CACIB/Carole D’HAEYERE-Stephane BOITEUX |
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Dublin)Limited:
| 地址: | 四楼 | |
| 3乔治码头 | ||
| 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 | ||
| 都柏林1,爱尔兰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268 -
Hertz Funding France Trust受托人
APEX集团受托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 | 国际金融公司5 | |
| 圣赫利尔 | ||
| 球衣 | ||
| JE1 1ST | ||
| 海峡群岛 |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
| 电子邮件: | [*] | |
| 关注: | [*] |
且任何一方通过通知另一方可为后续通知或通信指定额外或不同的地址。
任何通知或通讯:(i)亲自发出的,须当作在该通知送达之日送达;(ii)以第一类邮件发出的,须当作在该通知邮寄之日起五(5)天后送达;(iii)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达的(发行人担保受托人或任何FleetCo担保受托人除外)须当作在该通知送达之日送达;及(iv)以隔夜航空快递送达的,须当作在该日期后一个营业日送达该通知送达该隔夜快递员,但在任何特定日期或某一天商业银行和外汇市场未在收件人所在地结算付款的日期的下午4时(在适用的收件人所在地)之后收到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应视为已收到,并应自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起生效。
本协议各方均承认,对于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的任何通知、通信、请求、指示或要求,互联网无法保证所传输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也无法保证此类数据被处理的时间段。因此,注册官不应对因使用互联网而引起的任何操作事故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 3.19 | 过程的服务 |
发行人、次级票据持有人、荷兰B FleetCo、比利时OPCO、荷兰FleetCo、荷兰OPCO、法国FleetCo、法国OPCO、FCT、德国FleetCo、德国OPCO、西班牙FleetCo、西班牙OPCO、意大利FleetCo和意大利OPCO各自同意,因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程序可能送达的程序是通过交付给Hertz House,11 Vine Street,Uxbridge,Middlesex UB8 1QE的Hertz Europe Limited,如果一方对加工代理的任命不再有效,每一此类当事人应立即在英格兰指定另一人作为其与本协议有关的流程代理人,并将该任命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相关文件的该当事人未能指定该进一步的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可为此目的指定另一名代理人。发行人、从属票据持有人、荷兰B FleetCo、比利时OPCO、荷兰FleetCo、荷兰OPCO、法国FleetCo、法国OPCO、FCT、德国FleetCo、德国OPCO、西班牙FleetCo、西班牙OPCO、意大利FleetCo、意大利FleetCo和意大利OPCO各自进一步同意,程序送达代理人未能将此种程序通知相关文件的该方将不会使有关程序无效。
- 269 -
| 4. | 修正和豁免 |
| 4.1 | 在符合以下第4.2款和第4.3款的规定下,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可在仅征得发行人、发行管理人、发行人担保受托人和FleetCo担保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订或放弃,任何此类修订或放弃将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 4.2 | 对协议任何一方(票据持有人、承诺的票据购买者、管道投资者和资金代理除外)产生不利影响的修订或豁免,未经每一此类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同意,不得实施。 |
| 4.3 | 发行人只有在按照附件二第2款先收到必要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按照第4.1款给予同意(修正)的发行人融资协议。 |
| 4.4 | 除发行人融资协议附件2明文规定的情况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同意、指示和磋商权利(无论如何行使)仅在A类票据尚未发行时由A类票据持有人行使、在其指示下行使并为其利益而行使。任何相关文件中对“票据持有人”的任何提及或“票据持有人”的同意门槛,包括一致同意,均应作相应解释,但尽管有上述规定,B类票据持有人和C类票据持有人的同意仍应通过相关指令链,被要求修改或放弃相关清算协调人以每项相关清算协调协议所设想的方式最大化处置收益的义务。为免生疑问,相关清算协调人最大化处置收益的责任应理解为已考虑到当时的市场条件,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清算协调人施加推迟任何处置以实现更高价格或价值的义务,并且不应赋予B类票据持有人或C类票据持有人指示任何清算协调人推迟(或要求推迟)任何处置以实现更高价格或价值的权利。 |
| 5. | 法国法律相关文件下的强制执行 |
除非法国相关法律相关文件另有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44条,任何法国法律相关文件的当事人同意,在行使其在本法国法律相关文件下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补救办法之前,不得将任何正式通知(mise en demeure)送达另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就任何付款义务而言,该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应在该付款义务到期应付时付款,且不得在此方面事先送达正式付款通知。
- 270 -
| 6. | 荷兰律师权 |
如果在荷兰注册成立的实体由一名或多名律师代表签署、执行或交付本协议或此处提及或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文件、协议或契据,则相关授权书表示受荷兰法律管辖,并在此明确承认并被其他各方接受,此类法律应管辖该律师或律师的权力的存在和范围及其行使的效果。
- 271 -
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已安排各自的高级官员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天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在此获得正式授权。
国际机队融资No.2 B.V。
作为发行人、荷兰票据持有人、FCT票据持有人、德国票据持有人、西班牙票据持有人、意大利票据持有人和比利时票据持有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标题:授权代表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72 -
HERTZ AUTOMOBIELEN NEDERLAND B.V.,
作为荷兰运营公司、荷兰承租人、荷兰管理人和荷兰服务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73 -
STUURGROEP FLEET(NETHERLANDS)B.V。
作为Dutch FleetCo、Dutch B FleetCo、Dutch Lessor以及通过其西班牙分支机构代理Spanish FleetCo和Spanish Lessor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74 -
HERTZ FRANCE S.A.S。
作为法国运营公司、法国承租人、法国管理人和法国服务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75 -
RAC Finance S.A.S.,
作为法国FleetCo和法国出租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76 -
Hertz Italiana S.R.L.,
作为意大利Opco和意大利承租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77 -
IFM SPV S.R.L.,
作为意大利FleetCo和意大利出租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78 -
HERTZ BELGIUM BV
作为比利时分期付款采购人、比利时OPCO和比利时管理人
由其正式授权的签字人行事: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79 -
Hertz Fleet Italiana S.R.L.,
作为意大利车队卖方、意大利行政长官和意大利车队服务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0 -
HERTZ DE ESPANA SLU
作为西班牙运营公司、西班牙承租人、西班牙管理人和西班牙服务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1 -
HERTZ AUTOVERMIETNG GMBH
作为德国OPCO、德国承租人和德国服务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2 -
签署并代表HERTZ FLEET LIMITED
作为德国FleetCo和德国出租人,
| 由其依法指定的代理律师: | |||
| (姓名) | (律师签字)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3 -
EUROTITRISATION S.A。
作为FCT管理公司并代表FCT YELLOW CAR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4 -
BNP PARIBAS S.A.(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作为FCT托管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5 -
BNP PARIBAS S.A.(通过其证券服务业务行事)
作为FCT注册商、FCT开户行、FCT付款代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6 -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FCT服务商和法国贷款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7 -
法国巴黎银行,卢森堡分行
作为注册官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8 -
赫兹欧洲有限公司
担任发行人管理人和德国管理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89 -
TMF行政服务公司B.V。
作为发行人后备管理人、荷兰后备管理人、法国后备管理人、德国后备管理人、西班牙后备管理人和意大利后备管理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0 -
InterPath(法国)SAS
担任比利时清算协调员、荷兰清算协调员、法国清算协调员、德国清算协调员、西班牙清算协调员和意大利清算协调员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1 -
签署并代表
法国巴黎银行信托公司英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证券受托人、荷兰证券受托人、法国证券受托人、德国证券受托人、西班牙证券受托人和比利时证券受托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2 -
赫兹公司
作为THC和担保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3 -
赫兹国际有限公司
作为HIL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4 -
HERTZ HOLDINGS NETHERLANDS 2 B.V。
作为附属票据持有人及附属票据注册处处长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5 -
签署并代表MATCHPOINT FINANCE PUBLIC LIMITED Company
作为A类管道投资者和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
| 由其依法指定的代理律师: | ||
| (Matchpoint Finance Public Limited Company由其代理律师) |
||
| 当着:- | ||
| (见证人签名) | ||
| (见证人的地址) | ||
| (证人职业)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6 -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A类资金代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7 -
德意志银行伦敦分行
作为A类资金代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8 -
德意志银行伦敦分行
作为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299 -
Barclays Bank plc
作为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资金代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0 -
Sunderland Receivables S.A。
作为A类管道投资者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董事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1 -
欧洲大陆汇丰银行
作为A类资金代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2 -
管理和增强的TAP(MAGENTA)Funding S.T。
作为A类管道投资者和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3 -
NATIXIS S.A。
作为A类资金代理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4 -
Royal Bank Of Canada
作为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资金代理
签署并代表
Royal Bank Of Canada
由其授权签署人
| 签名: | ||
| 授权签字人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授权签字人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5 -
劳埃德银行PLC
| 作为A类资金代理 | ) |
| 由其正式授权的签字人行事: | ) |
| 姓名: | |
| 姓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6 -
美国银行欧洲指定活动公司
作为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资金代理
| 签名: | ||
| 获授权签署人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7 -
农业信贷公司和投资银行
作为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A类出资代理人和行政代理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8 -
BNP Paribas S.A.,都柏林分行
作为发行人账户银行和德国账户银行(爱尔兰分行)
| 签名: | ||
| 打印名称: | ||
| 职位: | ||
| 签名: | ||
| 打印名称: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09 -
BNP Paribas S.A.,都柏林分行
作为意大利票据托管人
| 签名: | ||
| 打印名称: | ||
| 职位: | ||
| 签名: | ||
| 打印名称: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0 -
法国巴黎银行荷兰分行
作为荷兰账户银行和比利时账户银行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1 -
法国巴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法国账户银行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2 -
BANCA NAZIONALE DEL LAVORO S.P.A。
作为意大利账户银行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3 -
APEX集团受托服务有限公司
作为Hertz Funding法国信托和证券化公司股东的受托人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4 -
TMF法国管理层SARL
作为TMF Sarl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5 -
TMF法国SAS
作为TMF SAS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6 -
法国巴黎银行,意大利分行
作为意大利支付代理和意大利支付账户银行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7 -
BANCA FINANZIARIA INTERNAZIONALE S.P.A。
BANCA FINANZIARIA INTERNAZIONALE S.P.A。
作为意大利FleetCo企业服务提供商和意大利Master Servicer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8 -
GRESHAM Receivables(NO.32)UK LIMITED
作为A类承诺票据购买者和A类管道投资者
| 已执行作为一个契据由 | ) | |
| GRESHAM Receivables(NO.32)UK LIMITED | ) | |
| 按其正式授权行事 | ) | |
| 律师: | ) |
| 姓名: | |
| 在有: | |
| 证人签名及姓名 |
*本协议不是由双方单独签署的,而是由双方根据单独签署的对注册人不重要的行政协议达成的,并作为附表列入。
- 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