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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公司章程
KT Corporation

1997年10月1日通过
1997年12月8日修订
1998年9月18日
1999年3月19日
2000年3月24日
2001年3月21日
2002年3月22日
2002年8月20日
2003年3月14日
2004年3月12日
2005年3月11日
2005年8月19日
2006年3月10日
2007年3月16日
2009年1月14日
2009年3月27日
2010年3月12日
2011年3月11日
2012年3月16日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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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7日
2016年3月25日
2017年3月24日
2018年3月23日
2019年3月29日
2020年3月30日
2021年3月29日
2022年3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
2024年3月28日
2025年3月31日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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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姓名)公司名称应为“Chusik Hoesa KT”,英文应写为“K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KT”)。

第2条。(目的)韩国电信的目标是从事以下商业活动:

1.信息和通信业务
2.新媒体业务及互联网多媒体广播业务
3.开发和销售软件和内容
4.信息通信设备的销售和分销
5.信息通信设备、装置或设施的测试和检查
6.广告业务
7.通过电话、邮购或网络开展零售业务
8.IT设施建设业务、电气建设业务和消防设施业务
9.房地产和房屋业务
10.电子银行及金融业务
11.教育学习服务业务
12.安全服务业务(机械系统监控服务、设施安全服务等)
13.与第1至12项所述活动有关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教育、培训和推广、海外业务以及进出口、制造和分销
14.基于频率的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
15.增值电信业务
16.制作、提供(放映)和发行音乐唱片、音乐录影带、电影、视频和游戏等内容
17.预付费电子支付工具的发行与管理、支付网关服务等电子金融相关业务
18.与第14至17项所述活动有关的设备和设施的销售和租赁
19.与第14至18项所述活动有关的任何境外业务或进出口业务
20.旅游
21.(已删除)
22.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能源发电业务、电气系统设计及电气安全管理业务及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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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健康信息学业务
24.制造用于军事目的的通信设备、装置或设施
25.能源考试业务、能源服务公司(ESCO)业务、用能相关业务的其他R
26.业务设施管理及业务支援服务
27.信息安全&认证服务相关业务
28.管理咨询公司的活动
29.仓储
30.一般建筑业务
31.专业化设计业务
32.货运业务、货物运输中介业务
33.医疗器械制造、销售
34.(已删除)
35.设施租赁业务
36.知识产权的管理、许可、其他处置
37.与实现上述目标有关或为实现上述目标所必需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活动或业务。

第3条。(办公地点)韩国电信总公司(“总公司”)应设在首尔或京畿道。韩国电信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在现场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

第4条。(公示方式)KT的公告应在公司网站(https://www.kt.com)上提供,但前提是,如果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这样做,公司应在大韩民国首尔出版的任何日报上发布公告。


第二章。股票份额

第5条。(法定资本金额)
KT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应为十亿股。

第6条。(股票票面价值和股份种类及权利电子登记须在股票及认购权凭证上注明)
(1)KT发行的每股面值为5,000韩元。股份种类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均为记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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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凭证、认购权凭证上拟注明的权利,应当以电子方式登记在电子登记处电子登记册上,而不是予以发行。
第7条。(于注册成立时须发行的股份)
KT在注册成立时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95,675,369股。

第8条。(优先股数量及说明)
(1)KT将发行的优先股总数最多为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1/4),即无投票权。

(2)优先股的股息金额应不低于发行时董事会确定的面值的每年百分之九(9)。

(3)如果普通股的股息超过优先股的股息,超出的股息金额也应支付给优先股持有人,与适用于普通股的费率相称。

(4)如任何财政年度的优先股股息未予支付,则该等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从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应付股息中优先收取普通股持有人的累计未付股息。

第9条。(优先购买权)
(1)当KT发行新股时,KT的股东有权按其现有持股比例认购该等新股。

(2)尽管有上文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向KT股东以外的人发行新股:

1.当新股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FSCMA”)第4条和第119条以公开发售方式发行或由承销商认购时;
2.当KT的员工持股协会成员根据FSCMA第165-7条拥有优先认购权时;
3.当新股根据FSCMA第165-16条以存托凭证代表
4.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发行新增股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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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股发行时,是为了完成战略联盟、境外资金诱导、其他资金筹集需求、引进新技术、改善财务结构等具体经营目的。
6.当根据FSCMA第165-6条,董事会决议通过一般公开发售发行新股时。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拟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和未发行的KT总数的百分之十(10%);或
7.当公司存在筹集资金的迫切需要时,可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发行新股(2001年3月21日颁布)。

(三)尚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发生零碎股份的股份的处置方式,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4)尽管有上文第(1)款的规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取得股份的股东,无权就该等股份认购新股份。

第10条。(股票期权)
(1)韩国电信可根据《韩国商法典》第340-2条和第542-3条,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向对韩国电信的建立、管理或技术创新作出贡献或有能力作出贡献的高级职员和雇员授予股票期权,但以下任一情况的高级职员或雇员除外,其范围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15%),条件是,KT可通过董事会决议授予股票期权,该决议获得办公室三分之二(2/3)董事的赞成票,但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1%)。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但书后半部分的规定比照:

1.KT的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指《韩国商法典》第542-8条第2-5款规定的关联人。本条同样适用);但任何已成为KT高级人员并因此成为关联人的人均被排除在外(包括未全职受聘于关联公司担任董事或审计师的此类高级人员)。
2.主要股东(指《韩国商法典》第542-8条第(2-6)款规定的主要股东。以下亦同)及其关联人;但凡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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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因此成为关联人被排除在外(包括未在关联公司全职担任董事或审计师的此类高级管理人员)。
3.任何通过行使其股票期权而成为KT主要股东的人。
(2)第(1)款的但书不适用于KT的董事,而根据第(1)款的但书授予股票期权,须经授予股票期权后举行的股东大会批准。

(3)将通过行使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股票期权向其发行的股份(如果KT以现金或股份支付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指作为此类计算基础的股份)应为记名形式的普通股。

(4)KT获授予股票期权的高级职员和雇员人数不得超过在职高级职员和雇员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九(99%)。授予一名高级职员或员工的股票期权不得超过已发行在外股票总数的百分之十(10%)。

(5)股票期权的每股行权价格不低于《韩国商法典》规定的价格。

(六)除有关法律另有规定外,股票期权的行权期由另行协议确定,但行权期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通过授予该股票期权权利的决议之日起满二(2)年之日起不超过七(7)年。

(7)KT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通过董事会决议取消授予股票期权:

1.当KT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通过授予此类股票期权权利的决议之日起两(2)年内自愿从其办公室退休;
2.当KT的相关官员或雇员因其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对KT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雇时;或
3.授出该等股票期权协议约定的注销事项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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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等额分红)KT对公司截至分红基准日前发行的所有股份(包括可转债转换的股份),无论发行日期如何,均等分配股利。

第12条。(转让代理)
(1)KT可委任转让代理人在股东名册上记项。

(二)转让代理人,转让代理人的场所和经营范围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13条。虚空

第14条。(记录日期)
(1)KT应让每年12月31日进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在普通股东大会上行使其权利。

(2)韩国电信可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必要时,让在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日期进入股东名册的股东行使其权利。KT应在该日期的2周前宣布董事会确定的日期。


第三章。债券

第15条。(发行可转债)
(1)KT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发行可转换债券,但如此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总面值不得超过2万亿(2,000,000,000,000)韩元。但在第9条第(2)款任何一项规定的情况下,可向股东以外的人发行可转换债券。

(2)董事会可决定第(1)款所指的可换股债券可予发行,条件是可换股债券的一部分将只附带换股权。

(3)可转债转股时发行的股份类型为普通股。换股价格,应相当于或高于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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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价值,由发行时董事会确定。

(4)可行使转换权的期间应自相关可转换债券发行日期后的FSCMA规定日期开始,并于紧接其赎回日期前的日期结束。不过,董事会可在上述期限内,经其决议,根据相关法律调整转股期。

(5)若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KT在转换前支付已到付款时间的利息。

第16条。(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债券)
(1)KT可向股东以外的人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债券,但如此发行的附认股权证的债券的总面值不得超过2万亿(2,000,000,000,000)韩元。但只有在第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向股东以外的人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债券。

(2)附认股权证债券持有人可认购的新股数量由董事会确定,但该等新股的最高数量不得超过附认股权证债券的总面值。

(3)认股权证行使时发行的股份种类为普通股。发行价格,应当相当于或者超过股票面值,由董事会在发行时确定。

(4)可行使认股权证的期间,须自有关债券附认股权证发行日期后的FSCMA所列日期开始,并于紧接其赎回日期前的日期结束。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上述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调整转股期。

第16-2条。(债券和认购权证上需注明的权利电子登记)
债券、认购权证上拟标明的权利,应当以电子方式登记在电子登记处电子登记册上,而不是发行。

第17条。(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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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应就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但可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将包括债券金额和类型在内的细节的确定转授给代表董事。

(二)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比照到发行债券。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18条。(召开股东大会)
(一)普通股东大会应在第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日期后三(3)个月内召开,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代表董事可根据董事会决议随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适用第(二十九)款第(二)项比照在代表董事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2)股东大会通知,须在股东大会所定日期的两(2)个星期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每名股东发出指明时间、地点及目的的通知。但是,对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1/100)以下的股东的这种通知,可以在《首尔新闻》、《每日经济新闻》和《韩国经济日报》上以两次或两次以上出现的会议公告的形式发出,也可以在金融监管局或韩国交易所运营的数据分析、检索和转让系统(“DART”)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以代替第2款中的书面通知。

(三)股东大会应在总公司所在地、首尔或邻近地点召开。

(4)KT应以混合形式召开股东大会,据此,部分股东可以在不亲自出席会议地点的情况下,从远程以电子方式参与决议。

第19条。(主席)股东大会由代表董事主持;但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比照在代表董事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第20条。(主席维持秩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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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席须暂停或取消任何以言论或行为故意扰乱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的人的提议或命令该人离开股东大会。

(二)董事长认为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有必要的,董事长可以限制股东提案的时间和次数。
第21条。(代理投票)
(一)股东可以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
(2)第(1)款所述的代理人必须在股东大会开幕前向KT提交授权书或电子文件。

第22条。(决议通过方式)股东大会决议,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过半数票赞成,且该过半数票也至少代表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1/4),则应予以通过。
但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的,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过半数票同意,可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22-2条(书面行使表决权)
(一)股东可以书面行使表决权,无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2)如有上述第(1)款的情形,KT应发送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连同股东行使表决权所需的书面文件和参考资料。

(3)希望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应在第(2)款规定的书面文件中输入必要事项,并在紧接为会议设定的日期之前的日期之前提交给KT。

第23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情况,议事情况及其决议的详细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会议记录须有董事长和出席董事的姓名和印章或签名,并保存在总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章、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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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董事人数)KT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十(10)名。包括代表董事在内的内部董事不得超过二(2)名,独立董事不得超过八(8)名。

第25条。(选举代表董事及董事等)
(1)代表董事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考虑以下标准建议的具备首席执行官能力的人员中任命。

1.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升企业价值;
2.沟通技巧,确保利益相关方对内对外的信任,建立合作管理环境;
3.基于全球视角建立未来商业前景并引发高管和员工自愿参与的领导能力;以及
4.了解行业变化和相关行业、市场、技术的专业专长,以有效应对此类变化。

(2)代表董事的任命需要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五分之三(3/5)的赞成票通过的决议;但前提是该等票数至少应占KT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1/4)。然而,如正重新委任代表董事,则代表董事须根据下文第(3)款由股东大会决议委任。

(3)罢免代表董事需要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2/3)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决议;但前提是该等票数至少应占KT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1/3)。

(4)除代表董事外的内部董事,应在股东大会上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经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代表董事推荐的管理人员中选出。代表董事经董事会同意,可向股东大会提议罢免任何内部董事,即使在其任期内,当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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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除代表董事外的内部董事不得参与董事会的决议:

1.因身体和/或精神障碍不能履行职务期限不少于一(1)年;或
2.因管理能力不足导致他/她的企业管理成果显著不佳。

(5)尽管有上文第(4)款的规定,如董事会已推荐代表董事候选人,则经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应在股东大会上按代表董事候选人推荐的方式选出该内部董事;但如该代表董事候选人未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为代表董事,则其推荐的内部董事候选人资格即为无效。

(六)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在考虑以下标准后,从具备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并由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依据第四十二条推荐的人员中选举产生:

1.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或相关产业技术方面具有充分的实践背景或专业知识;
2.他/她作为独立董事不受特殊利益约束,能够为KT及其股东的利益公平履行职责;
3.具有适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道德和责任感;
4.他/她能够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忠实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

(7)任何属于以下任何类别的人不得成为KT的董事,一旦KT的任何当选董事属于以下任何类别,该董事应被解职:
1.因自身过错或经营责任在最近三(3)年内从其所任单位退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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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人,且该等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或者决定不执行该等有期徒刑未满三(3)年的;或者
3.现处于暂缓宣告、暂缓执行或者被判处缓刑,且缓刑期满未满二(2)年的人员。

(8)任何符合以下任何取消资格标准的人不得成为KT的独立董事,任何当选的独立董事如符合以下任何取消资格标准,则应被解雇:
1.与KT的主要业务领域相竞争而控制一家公司的《垄断监管和公平贸易法案》(“MRFTA”)中定义的同一人及其关联方(但是,关于此处使用的KT竞争对手的定义,如果该公司从事与KT相同的业务并且属于KT的同一企业集团,则该公司不被视为与KT存在竞争。这在下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2.(已删除)
3.(已删除)
4.任何属于韩国商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消资格标准的人

第26条。(已删除)

第27条。(董事任期)
(1)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3)年;但考虑到专业经验和董事会组成的多样性,每位董事的任期可能会有不同的确定。但是,如果任期在该任期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截止日期之前届满,则任期应延长至该股东大会截止日期。

(2)独立董事的合计任期不超过六(6)年。但是,如果根据第1款的但书确定延长任期,这一点不适用。

第28条。(补选董事)
(1)如董事职位出现任何空缺,则须在股东大会上选出一名董事填补该空缺,但除非该空缺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或业务管理出现困难,否则不得作出该空缺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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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

第29条。(代表董事及董事的职责)
(1)代表董事应代表KT,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业务,并管理KT的所有业务。

(2)内部董事应协助代表董事并履行其职责。代表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由内部董事履行代表董事职责。但如遇代表董事及内部董事均未能履行职责,将按《办公室规例》规定的命令履行职责。

(3)(删除)

(4)如董事知悉任何可能对KT造成重大损害的事件,该董事应立即向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30条。(董事职责)
(1)董事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KT及其股东的利益忠实履行职责。

(二)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平、平等地对待全体股东。

(3)董事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任期内和任期后获得的任何KT商业秘密。

第31条。(董事薪酬及遣散津贴)
(一)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该报酬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支付。

(二)代表董事和内部董事的薪酬标准、支付方式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3)代表董事和内部董事不得参与上文第(2)款规定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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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遣散津贴应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KT关于支付高级职员遣散津贴的规定支付。

(五)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可以报销。

第32条。(已删除)

第33条。(代表董事候选人遴选)
(一)董事会通过审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确定选举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标准。

(2)(删除)

(三)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发现并组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代表董事候选人组。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根据上文第(1)款确定的审查标准,通过审查代表董事候选人,选出一(1)名代表董事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报告审查结果。

(4)董事会应确认最终的代表董事候选人,并向股东大会推荐该人。

(5)董事会在确认代表董事候选人时,应与这些候选人协商并决定包括管理目标在内的聘用合同条款。

(六)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推荐代表董事候选人并同时提交聘用合同草案。

(7)代表董事和内部董事不得参与董事会根据上文第(5)款确定包括管理目标在内的雇佣合同条款的决议。

(八)董事会可以决定本条未规定的事关代表董事的任命和连续任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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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与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聘用合同执行)
(1)当根据上述第33条第(6)款提交的雇佣合同草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时,KT应与代表董事候选人订立该雇佣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主席应代表KT签署雇佣合同。

(2)董事会可进行绩效审查,以确定新任代表董事是否已履行第(1)款规定的雇佣合同规定的职责或为此目的聘请专业评估机构。
(3)董事会根据上文第(2)款规定的绩效审查结果,确定新任代表董事未能实现管理目标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议解聘代表董事。

(四)管理目标应包括增收、盈利能力提升、投资计划等相关经营目标并每年在董事会会议上确定,以实现董事会批准的代表董事办公期内管理计划的目标。如果可能,可以在数字基础上建立这样的管理目标。

(5)上文第2款规定的绩效审查,应由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进行,或可由董事会委托给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但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可在任何会计年度进行绩效审查。

(六)董事会应当将上述第二款规定的业绩审核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七)代表董事和内部董事不得出席第(二)至第(四)款规定的议程决议的董事会会议。

第35条。(管理人员)
(1)为了高效运作,KT应设有包括内部董事在内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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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员由董事会确定的职位组成。

(3)不担任KT内部董事职务的管理人员的人数和薪酬由董事会决定。上述管理人员的离职津贴应根据KT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关于支付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津贴的规定支付。

(4)不担任KT内部董事职务的管理人员应由KT代表董事选举产生,其任期不超过三(3)年。

(5)有关管理人员各自职责的一切事宜,由代表董事决定。

第36条。(顾问等)
代表董事可聘用一名顾问或委任一名顾问委员会,以接收有关KT业务运作的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董事会

第37条。(组织运作)
(1)董事会应由董事组成,并应解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与KT执行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这些事项由一名董事作为议程提交。

(二)董事会会议由每位董事召集。但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确定由董事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不适用。
(3)其余董事可要求根据上文第2款指定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但指定董事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以由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会议。

(4)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有关通知须在为该会议订定的日期前至少三(3)天发给每名董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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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全体董事同意,可省略上述程序。

(五)董事会运作所必需的事项,由《董事会章程》规定。

(六)为董事会的高效管理,可以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自我评价,对其详细事项,包括评价方法等,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38条。(决议和代表团)
(一)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由在任的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并经出席的董事过半数同意票通过。然而,关于出售KT任何附属公司股权伴随转让管理权的决议,即为超过100亿(10,000,000,000)韩元的附属公司股权,应以在任董事三分之二(2/3)的赞成票通过,关于罢免代表董事的决议应以在任独立董事三分之二(2/3)的赞成票通过。

(2)董事会可将其部分权力转授给代表董事。

第39条。(主席)
(一)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决议从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二)董事长任期一(1)年。

第40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的进行和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会议记录上应当有董事长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印章或者签名,并保存在总公司。

第41条。(董事会内各委员会)
(1)董事会可根据其决议设立受其控制的专家委员会,以便就提交董事会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议或作出决定。

1.(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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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G(企业管治)委员会(“CG委员会”);
3.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及
5.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委员会。

(2)任何必要事宜,包括有关上文第1段所述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组成、权力或运作的事宜,须由董事会决议厘定。

第41-2条。(CG委员会)
(1)CG委员会由四(4)名独立董事组成。

(2)CG委员会应审议和决定与公司公司治理有关的总体事项。

(3)具体问题,如CG委员会的运作,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42条。(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
(一)董事会设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审议决定如下:
1.发现、组建、培养代表董事候选人;
2.选出并审议代表董事候选人组别;
3.推选代表董事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
4.发现并构成独立董事候选人;
5.遴选和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组别;
6.在股东大会上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
7.董事会转授的与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由委员以决议方式聘任委员会主席。

(三)在代表董事、董事候选人的遴选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不能参加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关于该审查、选举、推荐的审议或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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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审计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3)名独立董事组成。

(2)审计委员会应对KT的会计账簿和记录以及其业务运营的其他方面进行审计。

(三)审计委员会组织运作的其他详细事项,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4)在股东大会选出董事后,应从该等董事中选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两(2)人为董事,他们将与其他董事分开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44条。(经理人会议)
(1)韩国电信可召开管理人员会议,以审议和解决董事会转授的事项。

(二)以上第1款规定的管理人员会议组织运作所必需的事项,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七章。会计

第45条。(财政年度)韩国电信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46条。(编制、提交和维护财务报表等)
(1)KT的代表董事应在普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六(6)周编制以下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和每个财政年度的业务报告,并在董事会批准后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1.一份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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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法典及强制执行条例所界定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管理表现的其他文件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2)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1)周向代表董事提交审计报告。

(3)代表董事须将第(1)款所列的每份文件连同业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存放于总公司,为期五(5)年,自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一星期起算。这些文件的核证副本应在各自的分支机构保存三(3)年。

(4)代表董事应将第(1)款所列各项文件提交普通股东大会,并请求批准。关于业务报告,他/她应向普通股东大会报告其内容。

(5)第(1)款所列文件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代表董事应毫不迟延地就资产负债表及其独立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向社会公告。

第47条。(利润处置)KT各会计年度未分配留存收益按以下顺序处置:

1.法定准备金;
2.其他法定准备金;
3.以留存收益拨付方式摊销;
4.股息;及
5.自愿储备。

第四十八条(退股)
根据FSCMA第(165-3)条,KT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在股东应占利润范围内退股。

第48-2条。(库存股持有处置方案的批复)
如果KT打算持有或处置其库存股,KT应编制持有和处置该库存股的计划,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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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条(交叉持股收购其他公司股票)
KT以出售或交换库存股的方式取得其他公司的股票进行交叉持股时,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49条。(支付股息)
(1)股息可以以现金、股份或其他财产支付。

(2)在股票分红的情况下,如果KT发行了几种类型的股票,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配发不同类型的股票。

(三)股票或者其他财产分红的,可以现金方式为持有股票数量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股东支付股利。

(4)(删除)

(五)第(1)款所指的红利,支付给截至董事会决议确定之日在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或登记质权人。公司决定确定符合分红条件的股东的日期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的两周前公告。

(6)如在宣布有关股息之日起五(5)年内未行使股息权利,则该股息权利即告消灭,而该等无人认领的股息应属于KT。

第49-2条。(季度股息)
(1)公司可藉董事会决议,于财政年度开始之第三个月、第六个月及第九个月结束后的四十五(45)天内,以现金厘定季度股息。

(二)第(1)款所指的股息,支付给截至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或登记质权人。

(三)公司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的两周前公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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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事项,包括第(1)款所述季度股息的金额限制和支付时间表,均应遵守包括《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在内的相关法律。

(五)第(1)款所指的股息,适用第四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50条。(人员身份保障)
(1)KT的任何雇员不得收到解雇、停职、减少赔偿、训斥和其他不利命令,无任何正当理由。

(二)公司职工退休年龄由《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和适龄就业促进法》规定。

第51条。(公布管理信息)
韩国电信应公开任何和所有被认为是促进管理透明度所必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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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本章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条。(第一届会长、常务理事任期)虽有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本章程执行后召开的股东大会拟选的第一届总裁和常务董事任期延长至该届任期届满后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结束。

第3条。(第一届非常务董事任期)(1)根据特别法增编第(3)条,由临时非常务董事推荐委员会推荐的非常务董事候选人应分为三组,即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分别由一人、二人和三人组成。

(二)虽有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第一组非常务董事的任期至一(1)年后召开的第一次普通股东大会结束时届满。第二组和第三组非常务董事的任期分别在两(2)年和三(3)年后召开的第一次普通股东大会结束时届满。

第4条。(常务董事任期特别规定继任执行干事任期)如果在本公司章程执行日期之前当选的前执行干事在本章程执行后当选为KT的第一届常务董事,其任期可缩短至本公司章程执行日期之前执行干事的剩余任期。


增编(1997年12月8日)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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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1998年9月18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2条。(外国人收购KT股份暂行办法)本章程第(3)款、第(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人在本公司章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之日之前取得KT任何股份的情形。对此,如此取得的股份数量应纳入上文第(10)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最高合计持股上限。


增编(1999年3月19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2条。(暂行办法)在满足特别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各项要求之前,《商法典》第(382-2)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不适用。


增编(2000年3月24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1年3月21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2年3月22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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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2002年8月20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修改的决议之日起生效。但第41-3条的修订条文自本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强制执行后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翌日起生效。

第2条。(关于审计人员的暂行办法)(1)经修订的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7条和第40条关于审计师的规定在审计委员会成立时仍然无效。

(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所称“审计师”,在审计委员会成立时分别解释为“审计委员会”。

第3条。(关于增加外部董事人数的暂行办法)
虽有第二十六条的修正规定,由按照此前AOI设立的股东委员会推荐的外部董事候选人,视同由外部董事推荐委员会推荐,上述增聘的外部董事任期至2005年普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增编(2003年3月14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4年3月12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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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5年8月19日)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增编(2006年3月10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7年3月16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09年3月27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修改后生效。

第2条。(暂行办法)在本章程修订日期为“总裁(sajang)”的人将成为“总裁(hwejang)”,在适用第32(1)-2条时,修订日期之前的“前总裁(sajang)”将被解释为“前总裁(hwejang)”。


增编(2010年3月12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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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2年3月16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尽管有上述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增编(2013年3月15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5年3月27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6年3月25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7年3月24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18年3月23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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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2019年3月29日)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尽管有上述规定,第6条第2款、第13条、第16-2条和第17条自《股票、债券等电子登记法》生效之日起,自2019年9月16日起生效。


增编(2020年3月30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2条。(过渡性措施)
1于本公司章程生效时确认的总裁候选人,根据以往的公司章程,应视为经本公司章程确认的代表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或董事会内部各委员会依据以前的《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和报告,在本《公司章程》生效时与股东大会有关,应视为按照本《公司章程》作出。


增编(2021年3月29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22年3月31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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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修改的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23年3月31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修改的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23年6月30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修改的决议之日起生效。

增编(2024年3月28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修改的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2条。(股权登记日过渡性措施,以确定将获得股息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不适用于本公司章程强制执行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股息。

增编(2025年3月31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修改的决议之日起生效。但经修正的第49-2条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增编(2026年3月31日)

第1条。(强制执行日期)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修订的决议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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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过,第24、25、27、31、38、39、41-2、42、43条的修正条款自2026年7月23日起生效,第18、21、22条的修正条款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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