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则424(b)(5)提交
注册号:333-289656
前景补充
(至日期为2025年9月2日的招股章程)
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发行金额为13,500,000美元
根据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章程以及与这些投资者于2025年11月28日签订的证券购买协议,我们向某些投资者(统称“投资者”)发售30,000,000股每股面值0.05美元的普通股(“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EJH”。我们由非关联公司持有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总市值约为50,690,419.80美元,这是根据非关联公司持有的已发行和流通的49,696,490股普通股以及2025年11月14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报告的收盘价1.02美元(本备案日期前六十天内的最高收盘价)计算得出的。根据F-3表格的一般指示I.B.5,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我们的公众持股量保持在75,000,000美元以下,我们都不会在任何12个月期间在公开首次发行中出售价值超过我们公众持股量三分之一以上的普通股。在截至并包括本备案日期的前12个历月期间,我们没有根据F-3表格的一般指示I.B.5出售任何证券。
2025年11月28日,公司与投资者订立证券购买协议,以每股0.45美元的购买价格出售合计30,000,000股普通股,总收益为13,500,000美元。公司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一般营运资金和增长资本用途,不得将该等所得款项用于:(a)赎回任何普通股或普通股等价物,(b)解决任何未决诉讼,(c)清偿公司债务的任何部分(公司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贸易应付款项和先前惯例除外),或(d)违反FCPA或OFAC规定。
我们是适用的美国证券法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有资格获得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
| 每股 | 合计 | |||||||
| 发行价格 | $ | 0.45 | $ | 13,500,000 | ||||
我们直接向投资者出售通过本招股说明书补充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证券。有关这些安排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第S-18页开始的“分配计划”。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包括损失你全部投资的风险。请参阅S-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在此次发行中购买证券的投资者购买的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E-HOME HOUSEHOLD Service HOLDINGS LIMITED(“E-HOME”或“公司”)的证券,而不是E-HOME在中国开展实质性业务运营的子公司的证券。
E-Home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由于易居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也称为“中国”,为本报告的目的,不包括台湾和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几乎所有业务,并通过易居的子公司,特别是易居(平潭)家居服务有限公司和福州邦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4年和2025年6月30日止年度产生收入。
如本年报所用,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e家”指的是一家控股公司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并指“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公司”是指易居集团及其合并子公司,包括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e家快服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易居集团(平潭)家居服务有限公司、福州邦昌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永恒鑫电器有限公司、福建幸福怡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丹阳福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创赢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唯知行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福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
在中国开展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存在重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美关系或中国或美国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的运营。中国政府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更多控制。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运营结构是合法的,并且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是允许的,但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采取不同的立场,并不允许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易居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近期启动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就规范在华经营行为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我们不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直接受到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除了向新的海外上市规则提交文件的要求,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垄断行为,并且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收集用户数据或涉及网络安全或国家安全问题。
我们还于2021年10月解散了VIE结构,因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不涉及任何类型的限制性行业对外投资。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如果未来此类结构在中国失效,我们可能面临与我们之前的VIE结构相关的处罚的风险微乎其微。目前,中国没有可能对采用VIE结构的中国实体实施处罚的现有规则或法规,VIE结构已经解散。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新增境外上市规则五项解释性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新规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完成向证监会备案并上报相关信息,如:a)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b)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境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其资产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完成发行或上市且也在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2023年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的3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i)控制权变更;(ii)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iii)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或(iv)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上市新规规定了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报备义务或报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约的还可能禁止相关责任人进入证券市场。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向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其中还规定,(一)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二)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新法律及指引并无影响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市场上市及交易的能力,但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向证监会提出的备案要求除外。公司自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以来未就其先前的发行完成向证监会备案,且未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的要求,将导致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的罚款和其他处罚。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由中国网信办(“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商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密码局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经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要求,个人信息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空间运营者,欲在境外上市的,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确定该公司的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对该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我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家电服务和家政服务,其经营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存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包括公司未能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向投资者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并可能影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的那样,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中国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易居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寻求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但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的备案要求除外,易居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有关此次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不确定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以及(如有)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和法规将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此外,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PCAOB的报告还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个别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已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并投票决定撤销此前的2021年认定报告,相反。我们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Enrome 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并未在报告中被确定为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确定的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5日空出。2022年12月29日,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立法被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发行人的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前的时间段相应缩短。然而,HFCA法案和相关法规目前并不影响公司,因为公司的审计师Enrome LLP受到PCAOB的检查,而易居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其中国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供PCAOB检查。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未进行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交易受到HFCA法案和相关法规的禁止,并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如果我们的证券无法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的退市将严重损害您在您希望这样做时出售或购买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且与潜在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美国和中国的新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普通股的能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证券的市场价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监管审查的加强侧重于在美国有重要中国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这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尽管我们的审计师受到PCAOB的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易居之家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易居之家的证券摘牌。此外,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立法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话。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制定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规定如何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资金。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向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派发股息或分派。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任何分红计划。从海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和E-Home WFOE。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购买任何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风险因素”中描述的风险,以及我们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提交的文件中描述的风险。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州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或随附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2025年11月28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
目 录
前景补充
| 前瞻性陈述 | S-ii | |
| 关于这个Prospectus补充 | S-四 | |
| 前景补充摘要 | S-1 | |
| 提供 | S-8 | |
| 风险因素 | S-9 | |
| 收益用途 | S-16 | |
| 股息政策 | S-16 | |
| 我们提供的证券说明 | S-17 | |
| 分配计划 | S-18 | |
| 法律事项 | S-19 | |
| 专家 | S-19 | |
| 按参考纳入某些资料 | S-19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S-20 |
前景
| 关于这个前景 | 二、 | |
| 前瞻性陈述 | 三、 | |
| 前景摘要 | 1 | |
| 风险因素 | 9 | |
| 收益用途 | 16 | |
| 资本化和负债 | 16 | |
| 股本说明 | 17 | |
| 债务证券说明 | 20 | |
| 认股权证说明 | 28 | |
| 权利说明 | 29 | |
| 单位说明 | 30 | |
| 税收 | 30 | |
| 分配计划 | 31 | |
| 发行和发行费用 | 33 | |
| 法律事项 | 33 | |
| 专家 | 33 | |
| 赔偿 | 34 | |
| 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 | 34 | |
| 按参考纳入某些资料 | 35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35 |
S-i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或包含《证券法》第27A条和经修订的1934年《交易法》第21E条或《交易法》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是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此外,构成前瞻性陈述的其他书面或口头陈述是基于当前对我们经营所在行业和市场的预期、估计和预测,并且可能由我们或代表我们作出陈述。“应该”、“可能”、“可能”、“预期”、“预期”、“打算”、“计划”、“相信”、“寻求”、“估计”等词语,这些词语的变体和类似表达旨在识别此类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不是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涉及某些难以预测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有许多重要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此类前瞻性陈述所表明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我们在“风险因素”下描述了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在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更新我们对此类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的描述。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基于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这些信念和假设基于做出陈述时管理层可以获得的信息。我们提醒您,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暗示或预测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你应该小心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特别提及有关增长战略、财务结果、产品和服务开发、竞争实力、知识产权、诉讼、并购、市场接受或继续接受服务、会计估计、融资活动、正在进行的合同义务和销售努力的前瞻性陈述。除联邦证券法、SEC规则和条例、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外,我们没有任何意图或义务在本招股说明书分发后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假设变化或其他原因。
这些前瞻性陈述仅提供我们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日期的估计和假设,并受制于许多重大的已知和未知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因此,请注意不要过分依赖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仅代表作出这些陈述的日期。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概述的因素:
| ● | 我们维护、扩展和数字化整合全国合作伙伴服务门店和个人清洁工/技术人员网络的能力,他们的绩效和保留不在我们的直接控制范围内。 |
| ● | 我们在分散的家庭服务市场中执行和吸收战略收购的能力,以及在不转移管理层注意力或稀释利润率的情况下实现预期的经营协同效应的能力。 |
| ● | 我们对中国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者信心持续增长的依赖。 |
| ● | 我们有能力扩展更新的业务线——老年护理服务、智能社区解决方案和智能家居商品的销售——同时保持服务质量和品牌声誉。 |
| ● | 我们有能力在劳动力市场紧张和工资通胀上升的情况下招聘、培训和留住足够的合格一线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
| ● | 我们对第三方技术平台(例如微信)和我们自己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依赖;任何重大服务中断、网络攻击、数据隐私泄露或未能遵守不断演变的中国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审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都可能扰乱运营或导致严厉处罚。 |
| ● | 我们面临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加强监管审查的风险——包括获得证监会备案/批准、遵守新的中国海外上市规则或满足PCAOB检查要求的任何要求——这可能会增加合规成本或损害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机会。 |
S-ii
| ● | 我们有能力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额外的营运资金,为扩张、技术升级和潜在收购的现金对价提供资金。 |
| ● | 我们有能力在不过度扩展行政、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系统的情况下管理快速增长,特别是考虑到我们的历史净亏损和反向股份分割历史。 |
| ● | 中国法律、税收政策、劳动法规或政府干预家庭服务部门的变化可能会施加新的许可、资本或运营要求、限制股息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
| ● | 我们面临的声誉损害、现场事故引起的法律索赔或监管罚款、不充分的背景调查、服务质量问题或针对我们的合作伙伴供应商的消费者权利投诉。 |
| ● | 我们有能力保护和强制执行我们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品牌,并在我们推出新的数字产品和智能家居产品时避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
上述内容并不代表此处包含的前瞻性陈述或我们面临的风险因素可能涵盖的事项的详尽清单。前瞻性陈述必然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多种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包括在“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包含或纳入的其他地方所述的因素。所有可归属于我们或代表我们行事的人的书面和口头前瞻性陈述,其全部内容均受到上述和本招股说明书通篇所载的警示性陈述的明确限定。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您应该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我们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文件以及我们作为本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的文件,本招股说明书完全是其中的一部分,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目前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打算公开更新或修改此处包含的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因为任何新信息、未来事件、变化的情况或其他原因。
S-iii
这份文件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其中描述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具体条款,并对随附的招股章程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章程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进行了补充和更新。第二部分是随附的日期为2025年9月2日的招股章程,包含在F-3表格(编号333-289656)的注册声明中,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其中提供了更一般的信息,其中一些信息可能不适用于本次发行。
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提供了本次发行我们的普通股的具体条款以及与我们和我们的财务状况有关的其他事项。如本招股章程补充说明与所附招股章程说明有差异,应以本招股章程补充说明中的信息为准。
你们应仅依赖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随附的招股章程或就本次发行提供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所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其他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就不应该依赖它。您应假定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随附的招股章程和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出现的信息仅在其各自日期是准确的,无论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随附的招股章程或任何其他发售材料的交付时间,或任何普通股的出售时间。自这些日期以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我们没有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或随附的招股章程均不构成要约或代表我们认购和购买任何普通股的邀请,且不得用于或与任何人的要约或招揽有关,在此类要约或招揽未获授权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向向向其提出此类要约或招揽为非法的任何人。
对您而言,在做出投资决定时,阅读并考虑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所有信息非常重要。
在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随附的招股章程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提述: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e家”或“我公司”是指开曼群岛公司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合并业务;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随附的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
| ● | “普通股”是指我们每股面值0.05美元的普通股;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SEC”致证券交易委员会;和 |
| ●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任何表格中确定为总金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的所有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S-四
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摘要重点介绍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其他地方包含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的选定信息,并不包含您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应考虑的所有信息。在作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补充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部分以及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等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
公司概况
我们是一家位于中国福州的家庭服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网站和微信平台“e家快服”(“e家”)提供综合家居服务,业务遍及中国21个省份。目前,这些服务主要包括家电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对于我们的家电服务,我们与提供技术人员的个人和服务商店合作,交付现场服务。我们与中国提供这些服务的1700多名个人和服务商店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对于我们的家政服务,我们主要与作为独立承包商的个人服务提供商合作。我们目前有2800多名清洁工提供我们的家政或护理服务。我们的线上平台整合了这些线下服务商,这有助于他们获得更大的客户群,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一站式家居服务。
2015年7月,我们从家电建材外包后市场服务商成功转型为家电服务运营商。2018年1月,我们在将服务组合从家电的配送、安装、维修、保养扩展到家电的交付、安装、维修、保养、家居搬家、房屋清洁后,正式成为综合家居服务商。此外,我们已推出并正在积极推广我们的养老服务。我们计划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包括智能社区服务,以及智能家居辅助商品的销售。我们目前有大约527名员工支持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家庭综合服务的重点将根据不同的季节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调整。我们的家电服务大多在山东、河南、湖南三省进行,而我们的家政、养老服务主要在福建、山东、广西三省进行。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5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收到了超过1,087,093份和1,176,394份服务订单。我们相信,订购的所有服务均已成功交付。
我们主要通过线上接单和线下提供服务来经营业务。我们的在线平台包括我们的网站和微信平台。客户在线订购服务并完成支付。我司系统自动将订单匹配到相应服务商后,服务商接收订单,安排技师/清洁工上门服务。我们致力于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提高我们平台运营的效率,这最终将改善客户体验。服务交付后,客户可以在平台上传评价,我们的客服团队会跟进客户,得到他们的反馈。
我们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营销我们的品牌和服务。线上营销主要通过微信活动进行。线下服务主要由社区、机构、培训机构、事务所的客户通过点对点营销进行推广。我们还致力于提供优质服务,以获得强大的口碑推荐,并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注册会员数量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526万名和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约445万名增加至超过572万名。注册会员是那些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并提供个人资料的客户,包括他们的电话号码或微信用户ID。我们服务的大部分订单来自我们的注册会员;因此,我们认为注册会员的数量是我们运营的一个关键指标。
S-1
我们投入巨资扩大和升级我们的业务。2017年,我们收购了福建幸福一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67%的股权和福州永恒鑫电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支持我们的综合家庭服务的扩展和我们的服务商的培训。2021年,我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福建幸福一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33%的股权(其中67%之前由我们拥有)。于2022年6月14日及2022年7月8日,我们及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易居香港与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及中润的唯一股东Ling Chen女士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Chen女士同意向易居香港转让中润55%及20%的股权。2022年7月30日,我司董事会通过向林建英收购创盈及其子公司100%的股权。截至本报告日,上述收购事项已完成交割。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以总代价人民币1,087,500元(约合151,285美元)出售了我们在中润的75%股权。该交易已于2024年11月30日完成,届时中润不再是我们的子公司,并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取消合并。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整体收入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约5047万美元(重新分类)减少至约4940万美元,略减约106万美元,或2.11%。我们的持续经营净亏损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914万美元(重新分类)减少至约591万美元,净亏损减少约1323万美元,降幅为69.13%。我们还确认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已终止销售医药产品业务的处置收益(税后净额)2,827,017美元。
由于中国经济和消费者支出疲软,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整体收入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约6595万美元(重新分类)减少至约5047万美元(重新分类),减少约23.48%,净亏损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3624万美元减少至约1947万美元,净亏损减少约46.28%。
公司于2023年4月对公司普通股进行了1(1)比10(10)的反向股票分割。公司于2023年9月再次对公司普通股进行1(1)比10(10)的反向股票分割。公司于2024年2月对公司普通股进行了1(1)比5(5)的反向股票分割。2024年9月,公司对公司普通股进行了一(1)-换十-(10)的反向股票分割。2025年5月,公司对公司普通股进行了一(1)-换五十-(50)的反向股票分割。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对股份和每股数据的引用已被追溯重述,以反映这些反向股票分割。
S-2
公司Structure
易居在中国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主要通过中国和香港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提供的证券的投资者并非购买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的股权,而是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
我们所有的业务运营都是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的。下面的图表展示了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
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你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易居中国运营实体的股权。请您特别注意,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在中国相关的重大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中美关系,或中国或美国的法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易居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的运营。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和规则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更多控制。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导致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权利地位的不确定性,并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运营结构是合法的,并且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是允许的,但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采取不同的立场,并不允许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所提供的易居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面临的风险以及由于这种结构而导致的发行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的“风险因素——与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3
中国政府近期启动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就规范在华经营行为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我们不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直接受到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除了向新的海外上市规则提交文件的要求,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垄断行为,并且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收集用户数据或涉及网络安全或国家安全问题。
我们还于2021年10月解散了VIE结构,因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不涉及任何类型的限制性行业对外投资。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如果未来此类结构在中国失效,我们可能面临与我们之前的VIE结构相关的处罚的风险微乎其微。目前,中国没有可能对采用VIE结构的中国实体实施处罚的现有规则或法规,VIE结构已经解散。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新增境外上市规则五项解释性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新规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完成向证监会备案并上报相关信息,如:a)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b)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境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其资产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完成发行或上市且也在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2023年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的3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i)控制权变更;(ii)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iii)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或(iv)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上市新规规定了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报备义务或报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约的还可能禁止相关责任人进入证券市场。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向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其中还规定,(一)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二)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新法律及指引并无影响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市场上市及交易的能力,但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向证监会提出的备案要求除外。公司自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以来未就其先前的发行完成向证监会备案,且未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的要求,将导致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的罚款和其他处罚。
S-4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由中国网信办(“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商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密码局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经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要求,个人信息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空间运营者,欲在境外上市的,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确定该公司的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对该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我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家电服务和家政服务,其经营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存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包括公司未能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向投资者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并可能影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的那样,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中国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易居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寻求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但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的备案要求除外,易居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有关此次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不确定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以及(如有)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和法规将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近期发展
2025年3月资本重组
2025年3月6日,公司在2024年11月26日举行的会议上获得股东批准并随后于2025年2月25日获得开曼群岛大法院的确认后,完成了资本重组。资本重组包括将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面值从每股10.00美元减至0.00 1美元,对公司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进行细分,以及采纳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因此,公司法定股本变为1,000,020,000美元,分为(x)1,00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和(y)1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面值0.002美元的优先股。
2025年3月私募
2025年3月10日,公司与签署页上确定的某些购买者订立证券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同意以私募方式向购买者出售75,000,000股公司普通股,购买价格为每股0.20美元,总价为15,000,000美元。该私募于2025年3月14日发行结束。
2025年3月注册直接发行
2025年3月20日,公司与签署页上确定的某些购买者订立了证券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同意以注册直接发行100,000,000股公司普通股的方式向购买者出售,购买价格为每股0.30美元,每股总价为30,000,000美元。股份由公司根据其于2022年8月17日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生效的F-3表格(档案编号333-259464)的货架登记声明、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的基本招股章程及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发售。注册直接发行已于2025年3月24日截止。
S-5
2025年5月反向拆分
于2025年5月30日,公司按1比50的比例将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相应增加至每股面值0.05美元的已发行及授权普通股进行股份合并,并将股份合并产生的已发行合并股份零碎四舍五入。该公司的普通股于2025年5月30日开始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进行合并后交易,交易代码为“EJH”。此次股份合并主要是为了遵守与公司普通股每股最低买入价相关的纳斯达克市场规则5550(a)(2)。
2025年8月发售
于2025年8月8日,公司与其签署页所指明的若干买方订立证券购买协议。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公司同意以注册直接发售的方式向买方出售合计16,000,000股公司普通股,价格为每股1.10美元,扣除发行费用前,公司的总收益为17,600,000美元。股份由公司根据其于F-3表格(档案编号:333-259464)上的货架登记声明发售,该声明已于2022年8月17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生效,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的基本招股章程及日期为2025年8月8日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此次发行于2025年8月12日结束。
企业信息
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我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东百中心B座东塔18楼e家350001。我们的电话是(+ 86)591-87590668。
E-Home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KY1-1002,大开曼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海港广场4楼。易居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我们的网站可以在www.ej111.com上找到。本网站的信息不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年度报告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任何信息。您不应将我们网站上的信息视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任何信息。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证券会带来很大程度的风险。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在决定是否购买普通股之前,您应仔细考虑以下列出的所有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随附的招股说明书和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包含的其他信息。以下任何风险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风险,以及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原始投资。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 | 由于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我们如何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可能会以您不同意的方式使用收益。 |
| ● | 证券分析师可能不会覆盖我们的普通股,这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
S-6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施加了重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管。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 |
| ● | 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公司的任何发行和某些事件都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提交备案,而我们目前没有遵守这些规则;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和处罚。 |
| ● | 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未来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指导方针,可能会产生重大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
| ● | 监管审查的加强侧重于在美国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这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尽管我们的审计师受到PCAOB的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易居之家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HFCA法案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易居之家的证券摘牌。此外,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立法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
| ● |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高度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造成重大损失。 |
| ● |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分红,你必须依靠股票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
| ● |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
| ● |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
| ● |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依赖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豁免。这可能会给我们的证券持有人提供较少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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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 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 提供的证券 | 30,000,000股普通股 | |
| 已发行普通股 紧接发售前 |
50,003,859股普通股 | |
| 发行后已发行普通股 | 80,003,859股普通股 | |
| 每股发售价 | 每股0.45美元 | |
| 所得款项用途 |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主要用于营运资金和增长资本用途。见本招募说明书补充第S-16页“所得款项用途”。 | |
| 转让代理和注册商 | VStock Transfer,LLC | |
| 上市 |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EJH”。 |
| 风险因素 |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有关因素的讨论,在决定投资我们的证券前,您应仔细考虑,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第S-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标题下所包含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以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其他文件。 |
此次发行后的已发行普通股数量基于截至2025年11月28日的已发行普通股50,003,859股(经调整以反映2025年5月的股份合并)。
S-8
以下是应与本招股说明书补充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或通过引用纳入的其他信息一起仔细考虑的某些风险的摘要。您应仔细考虑通过引用纳入我们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风险因素,以及通过引用纳入的其他文件以及本招股说明书补充和随附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由我们随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文件更新。如果以下任何事件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前景或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下面描述的风险并不是我们面临的唯一风险。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也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可能导致贵方投资的完全损失。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由于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我们如何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可能会以您不同意的方式使用收益。
我们的管理层在应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方面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你们将依赖我们管理层对这些净收益用途的判断,而作为你们投资决策的一部分,你们将没有机会影响收益的使用方式。有可能净收益将以不会为我们带来有利或任何回报的方式进行投资。我们的管理层未能有效使用这些资金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证券分析师可能不会覆盖我们的普通股,这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我们对独立分析师没有任何控制权。我们目前没有也可能永远不会获得独立证券和行业分析师的研究覆盖。如果没有独立的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开始覆盖我们,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将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我们获得独立的证券或行业分析师覆盖,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普通股评级、改变他们对我们普通股的看法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股价很可能会下跌。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对我们普通股的需求可能会减少,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和交易量下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施加了重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是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进行的,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中国。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
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体不尽相同。中国政府推行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适用于我们的税收法规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进行转移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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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管。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了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这些法规或政策可能要求我们寻求中国当局的许可以继续经营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最近发表的声明表明,政府有意加强对拟在外国市场进行的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的发行以及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的监管,例如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
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未来任何中国、美国或其他对在中国有广泛业务的公司的融资或其他活动施加限制的规则和法规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政府的关系恶化,中国政府可能会干预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和业务,我们的证券价值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公司的任何发行和某些事件都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提交备案,而我们目前没有遵守这一规则;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和处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新规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完成向相关证监会备案并上报相关信息,如:a)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b)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境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其资产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完成发行或上市且也在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2023年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未来进行新发行之前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i)控制权变更;(ii)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iii)上市地位变更或上市板块转让;或(iv)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上市新规规定了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报备义务或报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约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基于他们对与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相关的现行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当我们进行任何海外发行或属于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其他情况时,我们将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公司自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以来,未就其先前的发行完成向证监会的备案,未遵守规则的备案要求,这将使公司因违反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而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鉴于目前的中国监管环境,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其他许可或批准,以及即使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未获得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
易居并非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自身没有实质性运营的控股公司,易居通过其中国运营子公司开展业务,特别是易居平潭、福州邦昌、福建创赢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中国子公司。因此,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并受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管辖。
S-10
中国政府宣布计划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2021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
| ● | 对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监管趋严,并修订相关规定,明确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 |
| ● | 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以及中国企业境外股权募资和上市的监管;以及 |
| ● | 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
由于《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近期出台,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将被修改或颁布,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这样的公司产生潜在影响,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除其他外,易居通过在海外发行股本证券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新增境外上市规则五条解释性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新规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完成向证监会备案并上报相关信息,如:a)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b)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境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其资产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完成发行或上市且也在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2023年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未来进行新发行之前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i)控制权变更;(ii)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iii)上市地位变更或上市板块转让;或(iv)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上市新规规定了违规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报备义务或报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规的还可能禁止相关责任人进入证券市场。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向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其中还规定,(i)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实体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ii)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这些新的法律和准则没有影响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和交易的能力,但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要求除外。公司自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以来未就其先前的发行完成向证监会的备案,且未遵守规则的要求,将因违反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而使公司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
S-11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由中国网信办(“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商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密码局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经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要求拥有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空间运营者,欲在境外上市的,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确定该公司的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对该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我们应在本次新发行完成前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本次新发行的此类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或延迟我们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家电服务和家政服务,其经营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不存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然而,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向投资者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并可能影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
此外,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涉及投资者特有的风险,您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中国运营实体的股权。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运营结构是合法的,并且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是允许的,但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采取不同的立场,并不允许我们的运营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易居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未来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指导方针,可能会产生重大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监管部门已实施并正在考虑有关数据保护的进一步立法和监管提案。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出于数据保护目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行,并禁止中国境内的实体未经中国政府事先批准,将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转让给外国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数据安全法规定了被认定违反数据保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最高500万元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吊销经营许可或执照等。
此外,《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运营过程中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存储在中国,法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施加了更高的监管和额外的安全义务。根据中国网信办和中国其他一些监管机构于2020年4月颁布并于2020年6月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在购买确实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未完成或延迟完成网络安全审查程序的行为,都可能阻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使用或提供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并可能导致最高十倍于此类网络产品和服务购买价格的罚款。中国政府最近对几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运营的多款移动应用程序发起了网络安全审查,并禁止这些应用程序在审查期间注册新用户。根据2020年6月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我们不认为我们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
S-12
中国国家安全法涵盖各类国家安全,包括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到拥有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经营者,如果经营者有意将其证券在外国上市。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需要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以评估数据处理活动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的实体范围将扩大,包括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所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所有数据处理商。此外,此类审查将重点关注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输出到中国境外,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此类列名后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潜在风险。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中关于拥有在外国上市的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安全审查要求不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因为在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之前,我们已成为一家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众公司。但是,对于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CAC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可能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我们认为,易居或其任何子公司不构成《网络数据安全条例》所建议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后者被定义为提供信息发布、社交网络、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和在线音频/视频服务的平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通过微信平台访问某些客户,但它们本身均不是在线平台运营商,也不要求它们中的任何一家就其运营获得ICP许可证。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一套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面的数据隐私和保护要求,并将数据保护合规义务扩大到涵盖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以及为向中国境内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分析和评估其行为而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境内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处理符合中国网络空间监管机构设定的数量门槛的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个人信息处理实体,还需在中国境内存储在中国境内产生或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通过中国网络空间监管机构对此类个人信息的任何输出进行的安全评估。最后,《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对严重违法行为处以最高5000万元人民币或上一年年收入5%的巨额罚款,也可由主管部门责令暂停任何相关活动。我们可以在提供服务时获得有关客户的某些信息,并可能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新的监管要求。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向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其中还规定,(i)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实体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ii)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家电服务和家政服务,其经营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不存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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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规章、规章的解释、适用和执行情况不时演变,其范围可能通过新的立法、对现有立法的修正或执行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遵守《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数据安全法》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提供服务的成本,需要对我们的运营进行重大改变,甚至阻止我们在我们目前运营或未来可能运营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某些服务。尽管我们努力遵守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但我们的做法或服务可能无法满足《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或相关实施条例对我们施加的所有要求。我们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或法规或与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相关的任何其他义务,或导致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发布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数据的任何安全损害,或认为或指控已发生上述任何类型的失败或妥协,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新的和现有的交易对手与我们签订合同,或导致中国政府当局的调查、罚款、暂停或其他处罚以及私人索赔或诉讼,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我们的做法没有受到法律质疑,对隐私问题的看法,无论是否有效,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数据安全法》和中国政府最近的行动造成的法律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以优惠条件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参与我们在美国市场的任何证券发行。
监管审查的加强侧重于在美国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这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尽管我们的审计师受到PCAOB的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易居之家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HFCA法案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易居之家的证券摘牌。此外,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立法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受到投资者、财经评论员和SEC等监管机构的强烈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大部分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欺诈指控。
近年来,作为美国加大监管对获取审计信息的关注的一部分,美国于2020年12月颁布了《HFCA法案》。HFCA法案包括要求SEC识别审计报告由审计师编写的发行人,即PCAOB由于审计师当地司法管辖区的非美国当局施加的限制而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HFCA法案还要求PCAOB认定名单上的上市公司证明它们不是由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并在其提交给SEC的文件中进行某些额外披露。此外,如果一家美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在法律生效后连续三年未受到PCAOB的“不检查”检查,SEC将被要求禁止该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或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2年12月29日,《综合拨款法案》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检查。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实施HFCA法案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年度报告的注册人,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其被认定的每一年的年度报告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如果注册人根据其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则注册人必须在其涵盖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备案中遵守提交或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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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决定(“决定”),他们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
因此,如果E-Home被SEC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将在遵守E-Home被认定的每一年的年度报告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方面产生额外费用。若e家被PCAOB认定为连续两年“不检查”,其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由于无法获得PCAOB的检查,PCAOB无法全面评估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对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与受PCAOB检查的中国和香港以外的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我们的审计师Enrome 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并且在报告中未被确定为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确定的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5日空出。Enrome LLP接受PCAOB的检查,E-Home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其中国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供PCAOB检查。
尽管有上述规定,未来,如果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未进行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交易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并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如果我们的证券无法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的退市将严重损害您在您希望这样做时出售或购买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且与潜在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美国和中国的新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普通股的能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证券的市场和市场价格。
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方面的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并因此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根据本招股章程提供证券的实体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通过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运营实体进行的。此外,我们还面临与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贬值,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近期,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如何应对,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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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估计,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将约为13,070,000美元。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营运资金和增长资本目的,并且不会将这些收益用于:(a)赎回任何普通股或普通股等价物,(b)解决任何未决诉讼,(c)清偿公司债务的任何部分(公司正常业务过程和先前惯例中支付贸易应付款项除外),或(d)违反《外国腐败行为法》或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的规定。截至本招股章程补充之日,我们无法确切说明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对我们的所有特定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在运用这些收益方面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
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预计,我们将保留任何收益,以支持运营并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现金股息。与我们的股息政策有关的任何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未来收益、资本要求、财务状况、未来前景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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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有关普通股的描述,包括所附的权利和义务,请参阅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5年20-F表格”)项目10.B,该表格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对普通股的描述基于并通过引用对我们经修订的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公司章程细则(“AOA”)以及我们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的对AOA或股本的任何其他变更进行了限定。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随附的招股章程中的描述并不旨在成为公司第五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所有条文的摘要。您应该阅读公司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经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我们在2025年20-F表格和6-K表格报告中披露的反向股票分割和其他信息,这些信息通过引用并入本文。见“通过引用纳入某些信息”。
截至2025年11月28日,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020,000美元,分为(x)20,000,000,000股指定为每股面值0.05美元的普通股和(y)10,000,000股指定为每股面值或面值0.002美元的优先股,其中50,003,859股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
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发售普通股
2025年11月28日,我们与本次发行的某些投资者直接签订了证券购买协议,据此,我们同意出售,投资者同意以每股普通股0.45美元的价格购买30,000,000股普通股,总收益约为13,500,000美元。在证券购买协议中,我们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作出了某些陈述和保证。此次发行预计将于2025年12月3日或前后结束,但须满足惯例成交条件。
这是证券购买协议的重要条款的简要摘要,并不旨在完整地陈述其条款和条件。证券购买协议的形式将提交给SEC,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第S-20页的“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
S-17
我们正在提交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以涵盖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并受证券购买协议中的条件和限制购买普通股的购买者的最多30,000,000股普通股的要约和销售。
我们在此发售的普通股由公司直接出售给购买者,而不是通过配售代理、承销商或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
于2025年11月28日,我们与若干买方订立证券购买协议,内容涉及根据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发售股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提交一份我们与作为当前6-K表格报告证据的每个购买者之间的证券购买协议表格的副本。我们目前预计,在此发售的所有30,000,000股普通股的销售将于2025年12月3日或前后完成。
我们估计此次发行的总费用将约为430,000美元。根据证券购买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截止日期,我们将向购买者发行我们的普通股,在扣除发行费用之前,我们将获得约13,500,000美元的总收益。
我们与购买者就本次发行的证券的价格进行了协商。在确定价格时考虑的因素包括我们普通股的近期市场价格、本次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我们所竞争行业的历史和前景、我们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以及我们对未来收入的前景。
我们并无就出售发售的普通股订立任何包销协议、安排或谅解。本次发行拟仅通过向购买者交付本招股说明书补充、随附的招股说明书和证券购买协议的方式进行。我们只会将股份出售予与我们订立证券购买协议的买方。
我们将支付与注册此处提供的普通股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
S-18
除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发售的普通股的有效性将由Conyers Dill & Pearman传递。与美国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其他法律事项将由Lucosky Brookman LLP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为我们传递。Lucosky Brookman LLP可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Conyers Dill & Pearman,就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
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两年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已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Enrome LLP审计,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根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提供的该报告而纳入。
SEC允许我们将向其提交的信息“通过引用纳入”这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向您披露有关我们和我们的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方法是向您推荐向SEC单独提交的另一份文件,而不必重复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的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一部分,我们向SEC提交的后续信息将自动更新并取代这些信息。我们通过引用将下列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以及我们未来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纳入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但“提供”给SEC的信息不被视为已提交且未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除非下文另有说明),直至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的证券发行终止:
| ● | 日发布的《公司年度报告》表格20-F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于2025年10月30日向SEC提交; | |
| ● | 该公司向SEC提供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关于表格6-K的报告2025年11月7日,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4日,和2025年7月16日. | |
| ● | 表格上登记声明所载易居普通股的说明8-A12B 根据《交易法》第12(b)节于2021年4月30日提交,包括此后为更新此类描述而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 |
我们还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日期之后和通过本招股说明书补充终止证券发行之前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的任何未来20-F表格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该期间向SEC提供的任何外国私人发行人在表格6-K上的任何未来报告,这些报告中确定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
在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日期之后以及在通过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终止发行证券之日前,我们向SEC提交的任何报告将自动更新,并在适用情况下取代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包含或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的任何信息。这意味着,您必须查看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所有SEC文件,以确定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通过引用纳入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陈述是否已被修改或取代。除非通过引用明确纳入,否则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通过引用纳入向SEC提供但未向SEC提交的信息。
经口头或书面要求,我们将向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随附招股章程交付予的任何人(包括任何实益拥有人)免费提供一份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随附招股章程但未随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一起交付的任何文件的副本(除非文件说明其其中一项展品已并入文件本身)。如有此类要求,请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东百中心B座东座18楼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50001,联系电话+ 86-591-8759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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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说明书补充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是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3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该注册声明登记了易居在本协议下可能提供和出售的证券。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随附的招股章程构成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随同提交的证物或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文件中列出的所有信息。有关我们和特此提供的证券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注册声明、随其提交的证据以及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文件。本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募说明书中包含的关于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的任何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的陈述不一定是完整的,并且在每种情况下,我们都会向您推荐作为证据提交的注册声明的此类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和6-K表格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报告。
SEC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有关发行人的报告和其他信息,比如我们,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该网站的地址是www.sec.gov。除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外,我们网站(www.ej111.com)上的信息不是也不应该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一部分,也不会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文件。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易居根据《交易法》豁免(其中包括)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易居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豁免《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此外,根据《交易法》,E-Home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S-20
前景

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88,239,631
普通股
债务证券
认股权证
单位
权利
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的开曼群岛豁免控股公司,可在一次或多次发行中不时发售、发行和出售其每股面值0.05美元的普通股(“普通股”)、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权利或单位,最高不超过388,239,631美元或任何其他货币、货币单位或一种或多种复合货币的等值货币或其等值货币。这些证券可在一次或多次发行中以任意组合方式出售。
纵观本招股章程,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e家”均指控股公司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并提述“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公司”是指易居集团及其合并子公司,包括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e家快服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易居集团(平潭)家居服务有限公司、福州邦昌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永恒鑫电器有限公司、福建幸福怡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丹阳福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创赢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微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福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
本招股章程描述了可能适用于这些证券的一些一般条款以及可能提供这些证券的一般方式。任何拟发售证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可能发售证券的具体方式,将在本招股章程的补充文件中描述或通过引用纳入本招股章程。投资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及任何补充资料。每份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将说明由此提供的证券是否将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上市或报价。
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或纳入的资料,仅于本招股章程或该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如适用)日期准确,而不论本招股章程或任何证券出售的交付时间为何。
易居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EJH”。2025年8月26日,根据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报告,这些普通股的收盘价为每股1.33美元。
根据F-3表格的一般指示I.B.5.,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非关联公司持有的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的总市值保持在7500万美元以下,我们都不会在任何12个月期间出售价值超过我们普通股总市值三分之一的首次发行中在此涵盖的证券。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的总市值或公众持股量为58,892,505美元,这是根据非关联公司持有的19,696,490股普通股和每股普通股价格2.99美元计算得出的,这是我们的普通股于2025年7月14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收盘价。截至本协议日期,在截至本协议日期的前12个完整日历月内,我们没有根据F-3表格的一般指示I.B.5提供或出售任何证券。
易居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承销商管理或共同管理的承销团、通过代理或直接向购买者发售证券。每次发行证券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该次发行的分配计划。有关发售证券的分销的一般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分销计划”。
投资易居证券,风险程度较高。我们促请你方在作出任何投资该等证券的决定前,审慎考虑自本招股章程第9页开始、于任何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任何相关的自由写作招股章程,以及于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文件、任何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任何相关的自由写作招股章程中的风险因素。
在此次发行中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是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易居的证券,而不是易居在中国开展实质性业务运营的子公司的证券。
E-Home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由于易居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通过易居的子公司,特别是易居(平潭)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易居平潭”)、福州邦昌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创赢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也称“中国”,就本招股说明书而言,不包括台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我们的所有业务。
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你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易居中国运营实体的股权。请您特别注意,与我们在中国的几乎所有业务运营相关的重大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美关系或中国或美国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易居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的运营。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更多控制。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新的境外上市规则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控股公司/发行人在将适用本次发行的境外市场上市后,就任何境外证券发行完成向证监会备案并报告相关信息。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并导致公司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运营结构是合法的,并且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是允许的,但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采取不同的立场,不允许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所提供的易居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施加影响。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更多控制。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以及随附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
中国政府近期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我们不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直接受到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除了向新的海外上市规则提交文件的要求,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垄断行为,并且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收集用户数据或涉及网络安全或国家安全问题。
我们还于2021年10月解散了VIE结构,因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不涉及任何类型的对外投资限制性行业。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如果未来此类结构在中国失效,我们可能面临与我们之前的VIE结构相关的处罚的风险微乎其微。目前中国没有可能对采用VIE结构的中国实体实施处罚的现有规则或条例,该结构已被解散。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新增境外上市规则五条解释性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新规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完成向证监会备案并上报相关信息,如:a)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b)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境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其资产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完成发行或上市且也在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2023年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一)控制权变更;(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三)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或(四)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上市新规规定了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报备义务或报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约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向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其中还规定,(i)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ii)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外,这些新法律和指引并未影响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和交易的能力。正如我们的中国律师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 根据本招股章程进行的发售将受制于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但由于新规则仅要求公司于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日期前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故新规则仅要求公司于新的海外发售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因此发售并不取决于是否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自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以来,公司未就其先前的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也未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的规定,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将导致罚款和其他处罚。此外,我们应在本次新发行完成前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本次新发行的此类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或延迟我们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由中国网信办(“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商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密码局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经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要求拥有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空间运营者,欲在境外上市的,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确定任何公司的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对该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家电服务和家政服务,其经营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存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包括公司未能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向投资者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并可能影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的那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易居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此次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但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的备案要求除外,易居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就此次发行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不确定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以及(如有)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和法规将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见招股书“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此外,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PCAOB的报告还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个别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已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准入,并投票决定撤销此前的2021年认定报告,相反。我们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Enrome 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在报告中未被确定为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确定的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5日空出。2022年12月29日,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立法被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发行人的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前的时间段相应缩短。然而,HFCA法案和相关法规目前并不影响公司,因为公司的审计师Enrome LLP接受PCAOB的检查,并且易居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其中国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供PCAOB检查。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没有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交易受到HFCA法案和相关法规的禁止,并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如果我们的证券无法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的退市将严重损害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证券时的能力,并且与潜在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美国和中国的新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普通股的能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证券的市场价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监管审查的加强侧重于在美国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这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尽管我们的审计师受到PCAOB的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易居之家的证券交易可能会受到HFCA法案的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易居之家的证券摘牌。此外,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立法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话”。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制定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规定如何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资金。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向包括美国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派发股息或分派。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任何分红计划。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所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和WFOE(定义见下文)。
我们促请你方在作出任何投资本公司证券的决定前,仔细考虑自本招股章程第9页、任何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任何相关的自由写作招股章程中开始的风险因素,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章程的文件、任何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任何相关的自由写作招股章程中的风险因素。
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州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传递本招募说明书的充分性或准确性。任何相反的陈述均属刑事犯罪
本招募说明书的日期为2025年9月2日
目 录
| 关于这个前景 | 二、 | |
| 前瞻性陈述 | 三、 | |
| 前景摘要 | 1 | |
| 风险因素 | 9 | |
| 收益用途 | 16 | |
| 资本化和负债 | 16 | |
| 股本说明 | 17 | |
| 债务证券说明 | 20 | |
| 认股权证说明 | 28 | |
| 权利说明 | 29 | |
| 单位说明 | 30 | |
| 税收 | 30 | |
| 分配计划 | 31 | |
| 发行和发行费用 | 33 | |
| 法律事项 | 33 | |
| 专家 | 33 | |
| 赔偿 | 34 | |
| 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 | 34 | |
| 按参考纳入某些资料 | 35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35 |
i
这份招股说明书是易居科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该注册声明采用了“货架”注册流程。根据这一货架注册流程,易居可在一次或多次发行中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证券,总金额不超过388,239,631美元(或等值的外币或复合货币)。
本招股说明书为您提供可能发售的证券的一般说明。易居每次提供证券时,都会向您提供本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文件,其中将描述其提供的证券的具体金额、价格和条款。招股说明书补充还可能增加、更新或变更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本招股章程连同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及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包括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资料,以及下文“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下描述的附加信息。
您应仅依赖本招股章程及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或额外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不应该依赖它。我们对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其他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准确,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本招股章程所述的任何证券出售。本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您不应假设本招股章程及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的信息在文件正面所列日期之后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或我们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任何信息在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日期之后的任何日期都是正确的。自这些日期以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二、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或包含《证券法》第27A条和经修订的1934年《交易法》第21E条或《交易法》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是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此外,构成前瞻性陈述的其他书面或口头陈述是基于当前对我们经营所在行业和市场的预期、估计和预测,并且可能由我们或代表我们作出陈述。“应该”、“可能”、“可能”、“预期”、“预期”、“打算”、“计划”、“相信”、“寻求”、“估计”等词语,这些词语的变体和类似表达旨在识别此类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不是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涉及某些难以预测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有许多重要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此类前瞻性陈述所表明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我们在“风险因素”下描述了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在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更新我们对此类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的描述。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基于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这些信念和假设基于做出陈述时管理层可以获得的信息。我们提醒您,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暗示或预测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你应该小心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特别提及有关增长战略、财务结果、产品和服务开发、竞争实力、知识产权、诉讼、并购、市场接受或继续接受服务、会计估计、融资活动、正在进行的合同义务和销售努力的前瞻性陈述。除联邦证券法、SEC规则和条例、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外,我们没有任何意图或义务在本招股说明书分发后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假设变化或其他原因。
三、
本摘要重点介绍了在其他地方更详细介绍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选定信息。它并不包含所有可能对你和你的投资决策很重要的信息。在投资易居在本协议项下发售的证券前,您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包括本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的章节以及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和我们的其他定期报告。
公司概况
我们是一家位于中国福州的家庭服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网站和微信平台“e家快服”(“e家”)提供综合家居服务,业务遍及中国21个省份。目前,这些服务主要包括家电服务、家政服务和养老服务。对于我们的家电服务,我们与提供技师上门服务的个人和服务门店合作。我们与中国提供这些服务的1800多名个人和服务商店建立了合作关系。对于我们的家政服务,我们主要与作为独立承包商的个人服务提供商合作。我们目前有2800多名清洁工提供我们的家政或护理服务。我们的线上平台整合了这些线下服务商,这有助于他们获得更大的客户群,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一站式家居服务。
2015年7月,我们从家电建材外包后市场服务商成功转型为家电服务运营商。2018年1月,我们将服务组合从家电的配送、安装、维修和保养扩展到家电的交付、安装、维修和保养、家居搬家和房屋清洁后,正式成为一家综合家居服务提供商。此外,我们已推出并正在积极推广我们的养老服务。我们计划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包括智能社区服务,以及智能家居辅助商品的销售。我们目前有大约528名员工来支持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家庭综合服务的重点将根据不同的季节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调整。我们的大部分家电服务在山东、河南和湖南三省进行,而我们的家政和护理服务主要在福建、山东和广西三省进行。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收到了超过1,319,141份和1,087,093份服务订单。我们相信,订购的所有服务均已成功交付。
我们经营业务主要是通过线上接单,线下提供服务。我们的在线平台包括我们的网站和微信平台。客户在线订购服务并完成支付。我司系统自动将订单匹配到相应服务商后,服务商接收订单,安排技师/清洁工上门服务。我们致力于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提高我们平台运营的效率,这最终将改善客户体验。服务交付后,客户可以在平台上传评价,我们的客服团队会跟进客户,得到他们的反馈。
我们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营销我们的品牌和服务。线上营销主要通过微信活动进行。线下服务主要由来自社区、机构、培训机构和公司的客户通过点对点营销进行推广。我们还致力于提供优质服务,以获得强大的口碑推荐,并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注册会员数量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445万名和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约360万名增加至超过526万名。注册会员是那些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并提供个人资料的客户,包括他们的电话号码或微信用户ID。我们服务的大部分订单来自我们的注册会员;因此,我们认为注册会员的数量是我们运营的一个关键指标。
1
易居评弹为以下附属公司的控股公司:(i)于2004年10月12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永恒鑫电气有限公司的100%股权;(ii)于2015年1月19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幸福怡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及(iii)于2021年6月23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丹阳市福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易居评弹还持有福州福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福茂”)20%的股权,此前名为福州医研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16年8月12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易居评弹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向特定个人转让福州福茂47%股权的登记,将其在福州福茂的持股比例从67%降至20%。2022年12月23日,易居评弹将持有的福州福茂剩余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公司Structure
我们所有的业务运营都是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的。下面的图表展示了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2020年12月18日颁布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三年不能接受PCAOB的全面检查,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交易。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了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的潜在交易禁令时间从三年缩短至两年,从而缩短了如果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满足PCAOB检查要求,我们的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Enrome 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并且在报告中未被确定为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确定的公司,该确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然而,如果未来确定PCAOB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或者如果我们未来的审计报告是由未被PCAOB完全检查的审计师编写的,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或者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交易。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2
监管许可和发展
运营我们业务的权限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11月1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在不受中国外国投资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开展业务。
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均无需为其运营获得超出常规业务许可的额外许可或许可。我们在中国的每一家子公司都必须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局的正规营业执照。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均已就其各自的业务范围取得有效的业务许可证,没有任何该等许可证的申请被拒绝。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易居及其中国附属公司不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CAC”)或任何其他实体的许可要求所规限,以批准其中国附属公司的运营。
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权限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易居及其中国附属公司无须取得任何中国当局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许可,亦未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该等许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达佳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我们认为,易居及其子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售和发行证券均无需获得任何中国机构的批准,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券委员会、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机构就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发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中国有关海外上市所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的监管发展。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行政规定和办法旨在建立统一监管体系,促进跨境监管合作。该办法规定了境内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后续发行股票向证监会备案的备案程序。发行人须在该等发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后续发行。
虽然不确定行政条文和措施何时生效或是否会按提议生效,但我们的中国律师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如果这些结构未来在中国失效,我们可能面临与我们之前的VIE结构相关的处罚的风险微乎其微。目前中国没有可能对采用VIE结构的中国实体实施处罚的现有规则或条例,后者后来被解散。根据证监会官员此后为记者举行的问答,证监会将坚持不追溯适用法律的原则,通过要求发行人完成注册手续,首先将重点放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发行的发行人上。其他发行人将被给予充分的过渡期。证监会官员还注意到,行政规定和办法草案所设想的监管体系对IPO和后续发行进行了区分,以兼顾海外资本市场快速、高效的特点,减少对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活动的影响。如果行政规定和本办法以现行形式颁布,我们预计将在规定的过渡期内,通过我们的WFOE,就易居在纳斯达克上市以及在行政规定和本办法生效后发生的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必要的注册备案。
3
此外,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易居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无需就易居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或在纳斯达克交易普通股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许可或批准。易居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就易居可能根据本招股章程及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进行的发售获得或被拒绝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许可。然而,依赖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就与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发表的意见仍然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中国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AC,可能无法得出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相同的结论。
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需要获得本次发行的批准,或者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随后颁布任何解释或实施规则,要求我们就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批准,易居可能无法进行本次发行,并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不利行动或制裁。在任何此类情况下,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限制,或施加罚款和处罚,或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以及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规则,要求我们就任何发行获得他们的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及时获得批准、授权或完成所需的程序或其他要求,或根本无法向您保证,或在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建立时获得对必要要求的豁免。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和/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所发售证券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网络安全审查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并基于他们对2021年7月发布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读,易居或其任何中国子公司无需向CAC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因为易居的普通股在2月15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生效日期之前已在纳斯达克上市,2022及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拟境外上市用户个人信息超过100万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必须向CAC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不应适用于易到家或其任何子公司。此外,我们认为,根据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易居或其任何子公司不构成网络平台运营商。但是,对于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CAC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
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拟授权CAC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至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境外上市证券的。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需要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以评估数据处理活动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的实体范围将扩大,包括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所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所有数据处理商。此类审查将重点关注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输出到中国境外,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中国境外上市后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潜在风险。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中关于拥有在外国上市的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安全审查要求不适用于易居天下或其任何子公司,因为在该措施生效之前,易居天下已成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众公司。但是,对于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CAC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
4
此外,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接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1年12月13日。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对如何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的一般法律要求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遵循的原则是,国家根据数据分类、多层次保护方案进行规范。我们认为,易居或其任何子公司不构成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所建议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后者被定义为提供信息发布、社交网络、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音/视频服务的平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通过微信平台访问某些客户,但它们本身均不是在线平台运营商,也不要求它们中的任何一家就其运营获得ICP许可证。然而,由于预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将得到加强实施,因此无法保证不会进一步修订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不会颁布其他法律或法规以使我们或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或其他合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应对这种增强的监管要求方面可能会面临挑战。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到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中国新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未来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指南可能会产生重大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第11页。
通过我们组织转移现金
控股公司Structure
我们的股权结构是直接控股结构,即在美国上市的开曼群岛实体易居,通过易居HK控制易居平潭和福州邦昌等中国运营实体。详见“第四项公司信息-A.公司历史与发展-公司Structure”。
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及其他资产划转
截至2022年6月30日、2023年和2024年的财政年度,易居向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供了0美元、0美元和0美元的出资。截至2022年6月30日、2023年和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易居向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供了39695120美元、30072414美元和6625136美元的贷款,并分别收到了0美元、0美元和0美元的还款。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易居与公司附属公司之间并无现金以外的资产转移,亦无附属公司向开曼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
易居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可能依赖其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易居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支付其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其他义务所需的资金。迄今为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向我们位于中国大陆以外的子公司,即E-Home HK或开曼群岛控股公司E-Home派发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
在我们的直接控股结构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从易居到其中国子公司的跨境资金转移。外国投资者购买易居正在发售的证券的资金可以通过易居香港汇给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具体而言,允许易居以股东贷款或出资的形式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中国政府登记、批准和备案要求。根据中国法规,易居对其中国子公司的出资能力没有数量限制。然而,中国附属公司仅可向易居香港采购股东贷款,但以其各自注册资本与中国对外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所记录的总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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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投资者的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税收后果
截至本报告日期,易居及其任何子公司均未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或进行分配。我们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促进我们在中国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
根据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我们就易居证券向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收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减少。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税务协议,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是,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交易或安排以享受优惠税务待遇为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因此,无法保证降低的5%预扣率将适用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这笔预扣税将减少我们可能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金额。
对我们将现金转出中国内地和香港的Ability的限制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易居支付股息的能力。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兑美元贬值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汇出外汇的更严格审查程序。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汇款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的运营所产生的现金的能力,包括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
目前,除了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外,我们没有自己的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来规定资金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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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我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东百中心B座东塔18楼e家350001。我们的电话是(+ 86)591-87590668。
E-Home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KY1-1002,大开曼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海港广场4楼。E-Home在美国的process service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我们的网站可以在www.ej111.com上找到。我们网站上的信息并未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任何信息。您不应将我们网站上的信息视为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补充、任何免费编写的招股说明书或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任何信息的一部分。
风险因素汇总
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业绩问题或无法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
| ● | 如果我们未能保留现有或吸引新客户或服务供应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与现有和新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并蒙受损失。 |
| ● |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或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进行施加影响。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美国和中国法规的变化或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任何这样的变化都可能很快发生,而且很少引起注意。 |
| ● | 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公司的任何发行和某些事件都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提交备案,而我们目前不遵守这些规则,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和处罚。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于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未来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指南,可能会产生重大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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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根据拟议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
| ● | 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外汇汇兑损失,并可能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
| ● | 由于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并且我们的大多数高级职员和董事居住在美国境外,因此在保护您的利益和行使您作为股东的权利方面,您可能会面临困难。 |
| ● | 监管审查的加强侧重于在美国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这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尽管我们的审计师受到PCAOB的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易居之家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易居之家的证券摘牌。此外,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立法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话。 |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高度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造成重大损失。 |
| ● |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分红,你必须依靠股票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
| ● |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
| ● |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
| ● |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依赖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豁免。这可能会给我们的证券持有人提供较少的保护。 |
8
投资易居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我们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经营,在这种环境中,有许多因素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也可能导致所提供证券的价值下降。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因此,很难预测。在就投资易居的证券作出决定之前,您应仔细考虑我们最近向SEC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标题为“风险因素”的章节中讨论的风险因素,该报告已向SEC提交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以及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免费编写的招股说明书,以及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含的所有其他信息。如果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的任何风险或不确定性或任何额外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易居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以下披露旨在强调、更新或补充公司公开文件中阐述的先前披露的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应与公司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确定的任何其他风险因素一起仔细考虑。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进行施加影响。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是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进行的,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中国。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
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体不尽相同。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适用于我们的税收法规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进行转移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管。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了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这些法规或政策可能要求我们寻求中国当局的许可以继续经营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最近发表的声明表明,政府有意加强对将在外国市场进行的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的发行以及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的监管,例如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居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
由于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设在中国,未来任何中国、美国或其他对在中国有广泛业务的公司的筹资或其他活动施加限制的规则和法规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政府的关系恶化,中国政府可能会干预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和业务,以及我们的证券价值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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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产生影响。
易居并非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易居作为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任何材料运营,通过其中国运营子公司开展业务,特别是易居平潭、福州邦昌、福建创赢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中国子公司。因此,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并受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管辖。
中国政府宣布计划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2021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
| ● | 收紧对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和分类信息管理的监管,以及修订相关法规,明确海外上市中国公司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 |
| ● | 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以及中国企业境外股权募资和上市的监管;以及 |
| ● | 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
由于《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近期出台,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将被修改或颁布,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这样的公司产生潜在影响,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除其他外,易居通过在海外发行股本证券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新增境外上市规则五条解释性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新规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完成向证监会备案并上报相关信息,如:a)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b)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境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其资产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完成发行或上市且也在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2023年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一)控制权变更;(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三)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或(四)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上市新规规定了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报备义务或报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约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向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其中还规定,(i)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ii)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截至本招股章程补充之日,这些新的法律和准则并未影响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和交易的能力,但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要求除外。正如我们的中国律师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 根据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进行的发售将受制于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但由于新规则仅要求公司于海外发售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因为公司已于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日期前在海外交易所上市,因此发售并不取决于是否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自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以来,公司未就其先前的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也未遵守规则的要求,这些要求将使公司因违反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而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此外,我们应在本次新发行完成前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本次新发行的此类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或延迟我们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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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由中国网信办(“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商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密码局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经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要求拥有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空间运营者,欲在境外上市的,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确定任何公司的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对该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我们应在本次新发行完成前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本次新发行的此类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或延迟我们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家电服务和家政服务,其经营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存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和资料。然而,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向投资者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并可能影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
此外,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涉及投资者特有的风险,您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中国运营实体的股权。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运营结构是合法的,并且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是允许的,但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采取不同的立场,并不允许我们的运营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所提供的易居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未来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指南可能会产生重大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监管部门已实施并正在考虑有关数据保护的进一步立法和监管提案。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出于数据保护目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行,并禁止中国境内的实体未经中国政府事先批准,将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转让给外国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数据安全法规定了被认定违反数据保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最高500万元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吊销经营许可或执照等。
此外,《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运营过程中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存储在中国,法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规定了更严格的监管和额外的安全义务。根据中国网信办和中国其他一些监管机构于2020年4月颁布并于2020年6月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在购买确实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程序的任何未完成或延迟完成,都可能妨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或提供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并可能导致最高十倍于此类网络产品和服务购买价格的罚款。中国政府最近对几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运营的多款移动应用程序发起了网络安全审查,并禁止这些应用程序在审查期间注册新用户。根据2020年6月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我们不认为我们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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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涵盖各类国家安全,包括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至拥有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经营者拟在境外上市证券的。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需要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以评估数据处理活动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的实体范围将扩大,包括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所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所有数据处理商。此外,此类审查将重点关注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输出出中国,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此类列名后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潜在风险。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中关于拥有在外国上市的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安全审查要求不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因为在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之前,我们已成为一家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众公司。但是,对于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CAC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相同的结论。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可能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我们认为,易居或其任何子公司不构成《网络数据安全条例》所建议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后者被定义为提供信息发布、社交网络、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和在线音/视频服务的平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通过微信平台访问某些客户,但它们本身均不是在线平台运营商,也不要求它们中的任何一家就其运营获得ICP许可证。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一套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面的数据隐私和保护要求,并将数据保护合规义务扩大到涵盖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以及为向中国境内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对其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而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境内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处理达到中国网络空间监管机构设定的数量门槛的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个人信息处理实体,还需在中国境内存储在中国境内产生或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通过中国网络空间监管机构对此类个人信息的任何输出进行的安全评估。最后,《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对严重违法行为处以最高5000万元人民币或上一年度年收入5%的巨额罚款,也可由主管部门责令暂停任何相关活动。我们可以在提供服务时获得客户的某些信息,并可能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新的监管要求。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向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其中还规定,(i)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ii)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家电服务和家政服务,其经营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不存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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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规章和条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不时演变,其范围可能不断变化,通过新的立法、对现有立法的修正或执行方面的变化。遵守《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数据安全法》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提供服务的成本,需要对我们的运营进行重大改变,甚至阻止我们在我们目前运营或未来可能运营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某些服务。尽管我们努力遵守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但我们的做法或服务可能无法满足《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或相关实施条例对我们施加的所有要求。我们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或法规或与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义务,或导致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发布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数据的任何安全损害,或认为或指控已发生上述任何类型的失败或妥协,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新的和现有的交易对手与我们签订合同,或导致中国政府当局的调查、罚款、暂停或其他处罚以及私人索赔或诉讼,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我们的做法没有受到法律质疑,对隐私问题的看法,无论是否有效,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数据安全法》和中国政府最近的行动造成的法律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以优惠条件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参与我们在美国市场的任何证券发行。
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公司的任何发行和某些事件都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提交备案。我们目前没有遵守这一规则,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和处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新规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完成向相关证监会备案并上报相关信息,如:a)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b)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境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其资产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完成发行或上市且也在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2023年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一)控制权变更;(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三)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或(四)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上市新规规定了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报备义务或报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导致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约的还可能禁止相关责任人进入证券市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基于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有关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的理解,告知我们,当我们进行任何海外发行或属于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其他情况时,我们将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自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生效以来,公司尚未就其过往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也未遵守规则的备案要求,这将使公司因违反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而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鉴于目前的中国监管环境,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时间和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其他许可或批准尚不确定,即使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未获得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而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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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审查的加强侧重于在美国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这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尽管我们的审计师受到PCAOB的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易居之家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易居之家的证券摘牌。此外,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立法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话。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受到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SEC等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大部分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在许多情况下,还有欺诈指控。
近年来,作为美国加大监管对获取审计信息的关注的一部分,美国于2020年12月颁布了《HFCA法案》。HFCA法案包括要求SEC识别审计报告由审计师编写的发行人,即PCAOB由于审计师当地司法管辖区的非美国当局施加的限制而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HFCA法案还要求PCAOB认定名单上的上市公司证明它们不是由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并在其提交给SEC的文件中进行某些额外披露。此外,如果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在法律生效后连续三年“不接受检查”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被要求禁止该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或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2年12月29日,《综合拨款法案》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检查。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实施HFCA法案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年度报告的注册人,该注册人的审计报告由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且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其被认定的每一年的年度报告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如果注册人根据其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则注册人必须遵守其涵盖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提交中的提交或披露要求。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决定(“决定”),他们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
因此,如果E-Home被SEC确定为SEC确定的发行人,我们将在遵守E-Home被确定的每一年的年度报告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方面产生额外费用。若e家被PCAOB认定为连续两年“不检查”,其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由于无法获得PCAOB的检查,PCAOB无法全面评估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对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与受PCAOB检查的中国和香港以外的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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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我们的审计师Enrome 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并且在报告中未被确定为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确定的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5日空出。Enrome LLP接受PCAOB的检查,包括中国子公司在内的易居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供PCAOB检查。
尽管有上述规定,未来,如果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未进行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交易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并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如果我们的证券无法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的退市将严重损害您在您希望这样做时出售或购买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且与潜在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美国和中国的新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普通股的能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证券的市场和市场价格。
有关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并因此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根据本招股章程提供证券的实体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通过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运营实体进行的。此外,我们还面临与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贬值,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近期,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如何应对,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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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任何与特定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所述外,我们目前打算将根据本招股章程出售易居证券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为易居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增长提供资金,主要是营运资金,并用于一般公司用途。
我们还可能将易居中国子公司所得款项净额的一部分用于收购或投资于我们认为将提高公司价值的技术、产品和/或业务。根据未来事件和其他商业环境的变化,我们可能会在晚些时候确定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不同的目的。因此,易居管理层将在分配所得款项净额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投资者将依赖管理层关于任何出售证券所得款项的应用的判断。有关使用本招股章程涵盖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净额的额外资料,可载于与特定发售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
我们的资本化和债务将在本招股说明书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或在随后提交给SEC并具体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6-K表格报告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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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管辖,我们在下文将其称为《公司法》。
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020,000美元,分为(x)20,000,000,000股指定为每股面值0.05美元的普通股和(y)10,000,000股指定为每股面值或面值0.002美元的优先股。截至2025年8月26日,共有20,003,859股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
以下是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
此处使用且未在此处定义的定义术语应具有公司年度报告表格20-F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普通股
一般
我们所有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公司法》和第五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
投票权
就普通股有权投票的所有事项而言,在任何举手表决的股东大会上,每一位亲自出席、由公司代表或由代理人出席的股东都有一票表决权,并且在投票表决中,每一位如此出席的股东对他们作为持有人的每一股缴足股款的股份都有一票表决权。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会议主席可以善意地允许纯粹涉及程序或行政事项的决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股东大会所投普通股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需要获得不少于股东大会所投票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
普通股转让
除本公司第五条经修订及重述的章程(如适用)所载的限制外,本公司任何股东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向其不认可的人转让任何普通股(并非缴足股款的股份),或根据任何雇员股份激励计划发行的任何股份,而由此施加的转让限制仍然存在,并且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也可拒绝登记向四名以上共同持有人转让任何股份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并非缴足股款的股份)的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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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及 | |
| ● | 与转账有关的任何费用均已支付给我们。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清算
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返还资本时,可供普通股持有人之间分配的资产应按比例在普通股持有人之间分配。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
关于普通股的催缴和没收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不时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普通股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人的选择,以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包括资本外)发行股票,条款可予赎回。
股份的权利变动
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因此,如果没有该类别所有股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都不能被有害地改变。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以过半数召集。我们的任何股东大会的召开都需要至少十(10)个整日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两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所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然而,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为我们的股东提供了根据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查阅我们的股东名单和接收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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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变动
我们可能会不时以普通决议:
| ● | 增加股本的金额,按决议规定的类别和数额分成股份; |
| ●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
| ● | 将我们的股份分为若干类别,并在不影响先前授予现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利的情况下,分别附加任何优惠、递延、合资格或特别权利、特权、条件或在我们未在股东大会上作出任何此类决定的情况下由董事决定的此类限制; |
| ● |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较少的股份;或 |
| ●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
我们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豁免公司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以下列出的豁免和特权除外:
| ● | 获豁免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 ● | 豁免公司的会员名册不开放查阅; |
| ● | 获豁免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获豁免公司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
| ● | 获豁免公司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此种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获豁免公司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
| ● | 豁免公司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 |
| ● | 获豁免公司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及。 |
| ● | 可申请注册为经济特区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可能会不时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来代替纳斯达克市场规则。
累积投票。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不规定累积投票。
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特别决议或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决议进行修订。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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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易居可能发行的债务证券的一般条款摘要,并不打算是完整的。如果发行债务证券,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并说明下文所述的一般条款和规定如何适用于该系列债务证券。此处介绍的条款,连同相关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的条款,将是对债务证券的重要条款的描述。还应阅读发行债务证券所依据的契约。我们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适用于不同类型债务证券的契约表格,作为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的证据。所有大写术语都具有契约中规定的含义。
易居可能会不时发行债务证券,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将包括高级债务、高级次级债务或次级债务。我们将次级债务证券和高级次级债务证券统称为次级证券。易居可能提供的债务证券将根据易居与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确定的作为受托人的实体之间的契约发行。债务证券,不论是高级、高级次级或次级,均可作为可转换债务证券或可交换债务证券发行。以下是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注册声明的证物而提交的契约的重要条款摘要。
当您阅读本节时,请记住,就每一系列债务证券而言,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述的您的债务证券的具体条款将予以补充,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可能会修改或替换下文摘要中所述的一般条款。我们在本节中所作的陈述可能不适用于贵方的债务证券。潜在投资者应依赖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的信息,而不是依赖以下信息,只要该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的信息与以下信息存在差异。
契约的一般条款
契约并不限制易居可能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数量。它规定,易居可发行债务证券,最高可达易居可能授权的本金金额,并可采用其可能指定的任何货币或货币单位。易居可以在未来根据与该系列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具有与该系列相同的CUSIP编号增加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而无需征得任何系列持有人的同意。除契约中包含的对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限制外,契约条款不包含旨在为任何债务证券持有人提供保护以防止我们的运营、财务状况或涉及我们的交易发生变化的任何契约或其他条款。
易居可能会将根据契约发行的债务证券作为“贴现证券”发行,这意味着它们可能会以低于其规定本金金额的折扣出售。这些债务证券,以及其他不折价发行的债务证券,由于利息支付和其他特点,可能会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发行“原始发行折扣”,即OID。适用于以原始发行折扣发行的债务证券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将在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进行更详细的描述。
我们发行的一系列债务证券的适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其中包括)所发售债务证券的以下条款:
| ● | 系列债务证券的名称及授权面额; |
| ● | 系列债务证券本金总额的任何限制; |
| ● | 该等债务证券是否会以完全记名形式发行而不附带息票,或以仅附带息票的本金登记形式发行或以不记名形式附带息票发行; |
| ● | 是否以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的形式发行,以及债务证券本金的全部或部分是否以此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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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行债务证券的价格; |
| ● | 支付本金的一个或多个日期; |
| ● | 支付本金、溢价或利息(如有)的地点和方式,以及可能出示债务证券以供转让和(如适用)转换或交换的地点; |
| ● | 利率,以及产生利息的日期(如有的话),以及应付利息的日期和期限; |
| ● | 有权(如有的话)延长付息期限和展期期限; |
| ● | 易居公司赎回或购买该债务证券的权利或义务; |
| ● | 任何偿债基金或其他规定将使易居有义务回购或以其他方式赎回部分或全部债务证券; |
| ● | 转换或交换条款(如有),包括转换或交换价格或汇率及其调整; |
| ● | 支付本金或利息的一种或多种货币; |
| ● | 适用于以低于其规定本金金额的折扣发行的任何债务证券的条款; |
| ● | 条款(如有),根据该条款,任何债务证券的排名将低于易居的任何其他债务; |
| ● | 如果与契约中规定的规定不同,债务证券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撤销; |
| ● | 如果本金或利息的支付金额将通过参考指数或公式确定,或基于债务证券声明应支付的货币或货币以外的硬币或货币,则确定这些金额的方式以及计算代理人(如有); |
| ● | 有关为债务证券提供的任何抵押品的条文(如有的话); |
| ● | 如果不是债务证券发行时的全部本金金额,则因易居的债务违约而在加速到期时应付的本金金额部分; |
| ● | 与债务证券有关的补充、修改或删除本招募说明书所述的违约事件及契诺; |
| ● | 任何有担保债务证券的任何证券的性质和条款;和 |
| ● | 任何债务证券的任何其他特定条款。 |
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将为任何债务证券的持有人以及任何债务证券将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提供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高级债务证券
优先债务证券的本金、溢价和利息(如有)的支付将与易居的所有其他有担保/无担保和非次级债务的排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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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次级债务证券
高级次级债务证券的本金、溢价和利息(如有)的支付将在受付权上低于我们所有非次级债务(包括高级债务证券和任何信贷融资)的先前全额支付。我们将在与任何高级次级债务证券有关的适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说明证券的次级条款以及截至最近实际可行日期的未偿债务总额,按其条款将优先于高级次级债务证券。我们还将在此类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对增发优先债的补充限制,如果有的话。
次级债务证券
次级债务证券的本金、溢价和利息(如有)的支付,将在受付权上处于次级和次级,以全额支付易居的所有优先债务,包括易居的优先债务证券和优先次级债务证券。我们将在与任何次级债务证券有关的适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说明证券的次级条款以及截至最近实际可行日期的未偿债务总额,按其条款将优先于次级债务证券。我们还将在此类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对增发优先债的补充限制(如有)。
转换或交换权利
债务证券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本登记声明中登记的其他证券,包括,例如,易居的股本证券。转换或交换的条款和条件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说明。这些条款将包括(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 | 转换或交换价格; |
| ● | 转换或兑换期; |
| ● | 关于易居或持有人转换或交换债务证券的能力的规定; |
| ● | 需要调整转换或交换价格的事件;和 |
| ● | 在e-Home事件中影响转换或交换的条文’s赎回债务证券。 |
合并、合并或出售
我们不能与任何人合并或合并,也不能将我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转让或出租给任何人,我们也不能允许任何其他人与我们合并或合并,除非(1)我们将是持续的公司或(2)我们的资产被转让或出租给的继承公司或个人是根据美国、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并且它明确承担我们在债务证券和契约下的义务。此外,我们无法完成此类交易,除非在完成交易后立即发生,没有发生契约项下的违约事件,以及在通知或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后将成为契约项下的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应已发生且仍在继续。当我们的资产被转让或出租给的人已经承担了我们在债务证券和契约下的义务时,我们将被解除我们在债务证券和契约下的所有义务,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
本契约不适用于任何资本重组交易、美国控制权变更或高杠杆交易,除非交易或控制权变更的结构包括合并或合并或转让或租赁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
违约事件
除非另有说明,在契约中使用的术语“违约事件”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 | 未支付到期应付之日后30日的利息; |
| ● | 未能就任何债务证券在到期时、在到期时、在任何赎回时、通过申报或其他方式支付本金或溢价(如有); |
| ● | 到期未缴纳偿债基金; |
| ● | 通知要求履行后60日未履行其他契诺; |
| ● | 与我们有关的破产、无力偿债或重组事件;或 |
| ● | 适用人员证书、易居董事会决议或易居发行一系列债务证券所依据的补充契约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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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系列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不一定构成根据契约发行的任何其他系列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
如任何系列优先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仍在继续,则该系列的受托人或该系列未偿债务证券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藉书面通知宣布该系列所有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和利息立即到期应付;但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如该违约事件就契约项下的多于一个系列的优先债务证券发生且仍在继续,则该系列的受托人或所有该等系列同等排名的优先债务证券的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或,如任何该等优先债务证券为贴现证券,则该系列条款可能指明的本金部分),作为一个类别投票,可就所有该等同等排名的系列而非该等系列任何一种优先债务证券的债务证券持有人作出加速声明。
如果与任何系列次级证券有关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则该系列的受托人或该系列未偿债务证券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通过书面通知宣布该系列所有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和利息立即到期应付;但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如就契约项下的多于一个系列的次级证券发生该等违约事件并仍在继续,则该系列的受托人或所有该等系列同等排名的次级证券的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或,如任何该等次级证券为贴现证券,则该系列条款中可能指明的本金部分),作为一个类别投票,可以对所有系列的同等排名作出加速声明,而不是对该系列任何一种次级证券的债务证券持有人作出加速声明。所有受影响的同等排名系列的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可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撤销并废止上述任何涉及该系列的声明和后果。
如果与美国破产、无力偿债或重组事件有关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那么所有未偿还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以及任何应计利息将自动立即到期应付,而无需受托人或任何持有人作出任何声明或其他行为。
该契约对债务证券持有人对我们提起的诉讼施加了限制。除支付逾期本金或利息的诉讼外,任何系列债务证券持有人均不得根据契约对我们提起任何诉讼,除非:
| ● | 持有人此前已向受托人发出违约和该违约延续的书面通知; |
| ● | 受影响的同等排名系列的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已要求受托人提起诉讼; |
| ● | 请求持有人已就提起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向受托人提供合理赔偿; |
| ● | 受托人未在提出请求后60天内提起诉讼;和 |
| ● | 受托人未收到受影响系列同等排名的未偿债务证券本金多数持有人的不一致指示。 |
E-Home将被要求每年向受托人提交一份证书,该证书由E-Home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说明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知道我们在履行、遵守或履行契约的任何条件或契约方面有任何违约行为。
注册环球证券及簿记系统
系列的债务证券可以全部或部分以记账式形式发行,并可以由一种或多种完全注册的全球证券或以未注册的形式有或没有息票代表。易居将把任何已登记的全球证券存放于存托人或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确定并以该存托人或代名人名义登记的存托人的代名人处。在这种情况下,易居将发行一种或多种已登记的全球证券,其金额等于将发行并由该已登记的全球证券或证券代表的该系列所有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这意味着,e家将不会向每位持有人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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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且直至其全部或部分交换为最终注册形式的债务证券,已注册的全球证券不得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 ● | 由该等已登记全球证券的保存人向其代名人; |
| ● | 由保存人的代名人向保存人或保存人的另一代名人提出;或 |
| ● | 由保存人或其代名人向保存人的继任人或继任人的代名人提出。 |
有关一系列债务证券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存管安排的具体条款,其中涉及由已登记的全球证券所代表的该系列的任何部分。我们预计,以下规定将适用于注册债务证券的所有存管安排:
| ● | 已登记全球证券实益权益的所有权将限于在该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存托人处拥有账户的人,这些人被称为“参与者”,或可能通过参与者持有权益的人; |
| ● | 在注册全球证券发行时,注册全球证券的存托人将在其记账式登记和转让系统上将参与者实益拥有的注册全球证券所代表的债务证券的各自本金金额记入参与者的账户; |
| ● | 任何交易商、承销商或代理人参与分销已注册的全球证券所代表的债务证券,将指定要记入的账户;和 |
| ● | 此类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实益权益的所有权将显示在、且此类所有权权益的转移将仅通过、由保存人为参与者的利益而对此类已登记全球证券保持的记录以及通过参与者持有的人的利益而对参与者的记录进行。 |
一些州的法律可能要求特定的证券购买者以最终形式对证券进行实物交割。这些法律可能会限制这些人拥有、转让或质押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受益权益的能力。
只要注册全球证券的保存人或其代名人是该注册全球证券的注册拥有人,则保存人或该代名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就契约下的所有目的而言,将被视为注册全球证券所代表的债务证券的唯一拥有人或持有人。除下述情况外,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实益权益所有人:
| ● | 将无权将已登记的全球证券所代表的债务证券登记在其名下; |
| ● | 将不会收到或有权收到最终形式的债务证券的实物交割;和 |
| ● | 将不被视为相关契约下债务证券的所有者或持有人。 |
因此,拥有已登记全球证券实益权益的每个人必须依赖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存托人的程序,如果该人不是参与者,则必须依赖该人拥有其权益的参与者的程序,以行使持有人在契约下的任何权利。
我们的理解是,根据现有行业惯例,如果我们要求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或者如果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实益权益所有人希望给予或采取持有人根据契约有权给予或采取的任何行动,则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存托人将授权持有相关实益权益的参与者给予或采取该行动,而参与者将授权通过参与者拥有的实益拥有人给予或采取该行动,或将根据通过他们持有的实益拥有人的指示采取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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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向作为已登记全球证券的登记所有人的存托人或其代名人(视情况而定)支付以存托人或其代名人名义登记的已登记全球证券所代表的债务证券的本金和溢价(如有)以及利息(如有)。我们、受托人或我们的任何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均不会对与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权益有关的记录的任何方面或就其作出的付款或对维护、监督或审查与实益所有权权益有关的任何记录负责或承担责任。
我们预计,由已登记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任何债务证券的存托人在收到有关已登记全球证券的任何本金和溢价(如有)以及利息(如有)的任何付款后,将立即向参与者的账户贷记与其各自在已登记全球证券中的受益权益成比例的付款,如存托人的记录所示。我们还预计,长期客户指示和惯例将规范参与者向通过参与者持有的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受益权益所有者的付款,就像现在以不记名形式或以“街道名称”注册的为客户账户持有的证券一样。我们还预计,这些付款中的任何一笔都将由参与者负责。
如果已注册的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任何债务证券的存托人在任何时候不愿意或无法继续作为存托人或不再是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清算机构,易居将指定一名合格的继任存托人。如果未能在90天内指定合格的继任存托人,易居将以最终形式发行债务证券,以换取已注册的全球证券。此外,易居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不拥有由一个或多个已注册的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任何系列债务证券。届时,易居将以最终形式发行该系列的债务证券,以换取代表债务证券的所有已注册全球证券。受托人将根据其参与者的指示,将以最终形式发行的任何债务证券以交换已登记的全球证券的名义登记为保存人,保存人应指示受托人。
易居还可能以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的形式发行系列不记名债务证券,简称“不记名全球证券”。与不记名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一系列债务证券有关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将描述适用的条款和程序。这些将包括存托安排的具体条款以及以最终形式发行债务证券以换取不记名全球证券的任何具体程序,与不记名全球证券所代表的系列成比例。
解除、失责及契约失责
我们可以如下所述履行或减少我们在契约下的义务。
我们可能会在六十(60)天内解除对尚未交付受托人注销且已到期应付或按其条款将到期应付或预定赎回的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的义务。我们可以通过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存入现金或美国政府债务作为信托资金,其金额经证明足以在到期时(无论是在到期时、在赎回时还是在其他情况下)支付债务证券的本金、溢价和利息(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来实现解除。
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我们还可以随时履行我们对任何系列债务证券持有人的任何和所有义务,我们将其称为撤销。我们还可能免除任何未偿还系列债务证券的任何契诺和契约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并且我们可能会忽略遵守这些契诺而不会根据信托声明产生违约事件,我们将其称为契约失效。除其他外,我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实现败诉和盟约败诉:
| ● | 我们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存入现金或美国政府债务,作为信托基金,其金额经证明足以在到期时支付,或在赎回时支付该系列所有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溢价和利息(如有); |
| ● | 我们向受托人提供一家国家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意见,大意是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将不会因撤销或契约撤销而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入、收益或损失,并且撤销或契约撤销将不会以其他方式改变持有人对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本金、溢价和利息(如有)付款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处理;和 |
| ● | 就次级债务证券而言,不存在任何事件或条件,基于适用于该系列的从属条款,将阻止我们在上述不可撤销存款日期或在存款日期后第91天结束期间的任何时间就任何适用的次级债务证券支付本金、溢价和利息(如有)。 |
25
在我们撤销的情况下,我们提供的意见必须基于美国国税局发布的裁决,或在契约日期之后发生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变更,因为根据在该日期有效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
虽然易居可按前两款所述履行或减少其在契约项下的义务,但易居不得(其中包括)免除其登记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转让或交换、更换任何临时、残缺、毁坏、遗失或被盗系列债务证券或就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维持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责任。
修改义齿
契约规定,E-Home和受托人可以在未经债务证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订立补充契约,以:
| ● | 为任何债务证券提供担保,并提供解除或替代证券的条款和条件; |
| ● | 证明继承公司承担我们的义务; |
| ● | 增加保护债务证券持有人的契约; |
| ● | 添加任何额外的违约事件; |
| ● | 纠正义齿中的任何歧义或纠正任何不一致或缺陷; |
| ● | 增加、更改或取消契约的任何条款,其方式只有在没有未清偿的债务担保有权享有修改将适用的条款的利益时才会生效; |
| ● | 确立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形式或条款; |
| ● | 消除契约条款与1939年《信托契约法》之间的任何冲突; |
| ● | 为继任受托人接受委任而提供的证据及订定条文,并为由多于一名受托人管理信托而增加或更改契约的任何规定所需;及 |
| ● | 就契约下产生的事项或问题作出不会与契约的任何条款不一致的任何其他条款,只要新条款不会对修改前创建的任何系列的任何未偿债务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契约还规定,易居和受托人可在所有系列优先债务证券或同等排名的次级证券(视情况而定)的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同意下,然后作为一个类别投票,在契约中添加任何条款或以任何方式更改该条款的条款,或以任何方式消除或修改该契约的条款,或以任何方式修改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然而,未经受此影响的每项未偿债务证券持有人的同意,易居和受托人不得:
| ● | 延长任何债务证券的最终期限; |
| ● | 减少本金或溢价(如有); |
| ● | 降低利率或延长付息时间; |
| ● | 减少赎回时应付的任何金额或损害或影响债务证券持有人可选择的任何赎回权; |
| ● | 变更本金、溢价或利息(如有)的支付币种; |
| ● | 降低任何以原始发行折扣发行的、在加速时应付或在破产中可证明的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 |
| ● | 更改有关契约有关非以美元计值的债务证券的条文; |
| ● | 损害对任何债务证券到期的任何付款的强制执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
| ● | 如适用,对持有人转换或交换债务证券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或 |
| ● | 降低任何一系列债务证券持有人的百分比,这些持有人需要对契约进行任何修改获得同意。 |
26
契约规定,任何及所有受影响的同等排名系列的当时未偿还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可藉通知有关受托人,代表任何及所有该等同等排名系列的债务证券持有人,放弃任何违约及其在契约下的后果,但以下情况除外:
| ● | 非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该等债务证券的利息、溢价(如有的话)或本金的支付持续违约;或 |
| ● | 未经受影响的每一系列的每一未偿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同意,不得修改或修订的契约或契约条款方面的违约。 |
关于受托人
契约规定,契约下可能有不止一个受托人,每个受托人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债务证券。如果不同系列的债务证券有不同的受托人,则每个受托人将是独立于任何其他受托人根据该契约管理的信托之外的契约下信托的受托人。
除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另有说明外,受托人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由该受托人仅就其作为契约项下受托人的一个或多个系列债务证券采取。契约下的任何受托人可以辞职或被从一个或多个系列债务证券中除名。一系列债务证券的所有本金、溢价和利息(如有)的支付,以及所有登记、转让、交换、认证和交付,将由受托人在受托人指定的办公室为该系列进行。
如果受托人成为我们的债权人,契约对受托人就任何此类债权作为担保或其他债权获得债权付款或对收到的财产变现的权利设置了限制。受托人可以从事其他交易。然而,如果它获得了与债务证券有关的任何职责有关的任何冲突利益,它必须消除冲突或辞去受托人的职务。
任何及所有当时未偿还的同等排名的受影响系列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将有权指示进行任何程序的时间、方法和地点,以便就适用的系列债务证券行使受托人可用的任何补救措施,但该指示须:
| ● | 不会与任何法治或相关契约发生冲突; |
| ● | 不会不当损害债务证券另一持有人的权利;及 |
| ● | 不会涉及任何受托人的个人责任。 |
契约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事件,而不是被治愈并为任何受托人所知,受托人必须使用与审慎的人在行使受托人权力时处理其自身事务时所使用的同等程度的谨慎。受托人将没有义务应债务证券的任何持有人的要求行使其在契约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他们已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满意的担保和弥偿。
没有法人、股东、高级职员或董事的个人责任
不得根据或根据本契约的任何义务、契诺或协议,或根据本契约的任何债务担保,或根据本契约的任何债务担保,或根据本契约或根据本契约的任何债务担保,或根据本契约或根据本契约或根据本契约的任何债务担保,或根据本契约或根据本契约的任何债务担保,或就本契约提出的任何申索或就本契约提出的其他申索,不得直接或透过本公司或任何继承法团的任何法人、股东、高级人员或董事,不论是否凭藉任何章程、法规或法律规则,或通过强制执行任何评估或处罚或其他方式;经明确理解,本契约和根据本协议发布的义务完全是公司的公司义务,并且不应对公司或任何继承公司或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注册人、股东、高级职员或董事本身附加或正在或将承担任何此类个人责任。
管治法
契约和债务证券将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纽约州法律解释。
27
易居可发行认股权证,用于购买一个或多个系列的普通股和/或债务证券。易居可以独立或与普通股和/或债务证券一起发行认股权证,认股权证可以附加于这些证券或与这些证券分开交易。各系列认股权证将根据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述的认股权证协议发行。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或条款清单将描述由此提呈的认股权证的条款、与该等认股权证有关的任何认股权证协议及认股权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 | 认股权证的所有权; |
| ● | 认股权证的发行价格(如有的话); |
| ● | 任何一次可行使的认股权证的最低或最高金额; |
| ● | 发行价格(如有的话)和行权价格的支付货币或货币单位; |
| ● | 提供该等认股权证的证券数目(如有的话)及每份证券提供该等认股权证的数目; |
| ● | 该等认股权证及相关证券(如有)可分别转让的日期(如有)及之后; |
| ● | 每份认股权证在行使时可购买的证券数量和在行使时可购买证券的价格,以及可能对证券数量进行调整的事件或条件; |
| ● | 行使该等认股权证的权利开始之日及该等权利届满之日; |
| ● | 将导致认股权证被视为自动行使的情形(如有); |
| ● | 与该等认股权证有关的任何重大风险因素(如有); |
| ● | 任何认股权证代理人的身份;及 |
| ● | 认股权证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 |
在行使任何认股权证之前,此类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将不享有在此类行使时可购买的证券持有人的任何权利,包括收取股息的权利或对此类基础证券的投票权。认股权证的潜在购买者应了解,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会计和其他考虑因素可能适用于认股权证等工具。
28
易居可以发行购买普通股、债务证券或其他证券的权利。权利可以独立发行,也可以与任何其他已提供的证券一起发行,并且可以或不可以由购买或接受权利的人转让。就任何供股而言,易居可与一名或多名承销商或其他人士订立备用包销或其他安排,据此,该等承销商或其他人士将购买在该供股后仍未获认购的任何发售证券。每一系列权利将根据我们与一家或多家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代理人订立的单独权利代理协议发行,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该协议。权利代理人将仅作为我们与权利有关的代理人,不为或与任何权利证书持有人或权利的受益所有人承担任何义务或代理或信托关系。
与易居发售的任何权利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包括与发售有关的具体条款,其中包括:
| ● | 确定有权获得权利分配的证券持有人的日期; |
| ● | 行使权利时发行的权利总数和可购买的证券总额; |
| ● | 权利的行权价格; |
| ● | 供股完成的条件; |
| ● | 行使权利开始之日和权利到期之日; |
| ● | 该等认购权的可转让范围; |
| ● | 如适用,讨论适用于发行或行使此类认购权的重大开曼群岛或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
| ● | 权利的任何其他条款,包括与交换和行使权利有关的条款、程序和限制; |
| ● | 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包括未认购证券的超额认购特权;和 |
| ● | 易居就供股订立的任何备用包销协议或其他安排的重要条款。 |
每项权利将使权利持有人有权以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的行使价以现金购买本金金额的证券。可随时行使权利,直至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到期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到期日收市后,所有未行使的权利将作废。
如果行使的权利少于在任何供股中发行的所有权利,易居可以向或通过代理人、承销商或交易商,或通过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所述的此类方法的组合,包括根据备用安排,直接向其证券持有人以外的人发售任何未获认购的证券。
29
易居可以任意组合方式发行由本招股章程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其他证券组成的单位。每个单位将被发行,以便该单位的持有人也是该单位所包括的每一种证券的持有人。因此,一个单位的持有人将拥有每一种包含的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行单位所依据的单位协议可以规定,该单位所包含的证券不得在指定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或任何时间单独持有或转让。
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可能会描述:
| ● | 单位和组成单位的证券的名称和条款,包括这些证券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持有或转让; |
| ● | 有关单位或组成单位的证券的发行、支付、结算、转让或交换的任何规定;及 |
| ● | 理事单位协议的任何附加条款。 |
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任何单位的条款。上述描述及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有关单位的任何描述并不旨在是完整的,而是受制于并通过参考单位协议以及(如适用)与该等单位有关的抵押品安排及存管安排而在整体上有所限定。
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讨论了可能与易居证券的潜在投资者相关的某些税务考虑因素。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还可能包含与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涵盖的证券有关的某些重大税务考虑因素的信息。在购买易居的任何证券之前,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30
易居可不时以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或以任何组合方式)出售本招募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
| ● | 直接面向投资者,包括通过私下协商交易、特定的竞价、拍卖或其他过程; |
| ● | 通过代理商向投资者; |
| ● | 直接给代理商; |
| ● | 向或通过承销商或交易商; |
| ● | 在《证券法》第415(a)(4)条所指的“场内”发售中,向或通过做市商或向交易所现有交易市场或其他方式发售; |
| ● | 通过任何此类销售方式的组合;或 |
| ● | 通过适用法律允许并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描述的任何其他方法。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载列发行条款和分配方法,并将确定任何担任与发行有关的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的公司,包括: |
| ● | 任何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
| ● | 证券的购买价格和出售给我们的收益(如有); |
| ● | 承销商可以向易居购买额外证券的任何超额配股权; |
| ● | 任何承销折扣和其他构成对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商的补偿的项目; |
| ● | 任何公开发行价格、允许或重新允许或支付给交易商的任何折扣或优惠;和 |
| ● |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提供的证券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 |
如果在出售中使用了承销商,承销商将为自己的账户获得所发售的证券,并可能在一项或多项交易中不时将其转售,包括协议交易,以固定的公开发行价格或出售时确定的不同价格。所发售的证券可以通过由一个或多个主承销商代表的承销团或由一个或多个承销商在没有辛迪加的情况下向公众发售。除非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承销商购买任何系列证券的义务将受制于某些先决条件,并且承销商将有义务购买所有该系列证券(如果有任何购买)。只有在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确定的承销商才被视为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承销商。任何承销发行都可能是在尽最大努力或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
31
就出售易居的证券而言,承销商或代理人可能会从我们那里获得补偿(以折扣、优惠或佣金的形式),或者从他们可能作为代理人的证券购买者那里获得补偿。承销商可以向或通过交易商出售证券,此类交易商可以从承销商处获得折扣、优惠或佣金和/或从其可能代理的购买者处获得佣金等形式的补偿。参与分销此类证券的承销商、交易商和代理商可被视为《证券法》中定义的“承销商”,任何允许的折扣或支付的佣金,以及他们实现的转售证券的任何利润可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任何可能被视为承销商的人都将被识别,并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从我们那里获得的补偿。对任何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商的最高赔偿将不会超过任何适用的金融业监管机构限制。
承销商和代理人可能有权就某些民事责任(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获得我们的赔偿,或就承销商或代理人可能被要求就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的贡献。承销商和代理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是我们的客户、与我们进行交易或为我们提供服务。
除非相关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每一系列证券将是新发的,没有设立交易市场,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普通股除外。根据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出售的任何普通股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须收到正式的发行通知。我们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上市任何系列的债务证券,但我们没有义务这样做。一个或多个承销商可能会在该证券上做市,但这类承销商没有义务这样做,可以随时停止任何做市,恕不另行通知。无法就任何所发售证券的流动性或交易市场作出保证。
出售普通股给我们的总收益将是购买普通股的价格减去折扣或佣金,如果有的话。我们保留接受并与我们的代理人不时一起拒绝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出的任何购买普通股的提议的权利。
为促进普通股的发售,某些参与发售的人士可能会从事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普通股价格的交易。这可能包括超额配售或卖空,这涉及参与发售的人出售的股份多于向其出售的股份。在这些情况下,这些人将通过在公开市场进行购买或行使他们的超额配股权(如果有的话)来回补此类超额配售或空头头寸。此外,这些人可能会通过在公开市场上投标或购买股份或施加惩罚性出价来稳定或维持普通股的价格,据此,如果他们出售的股份因稳定价格交易而被回购,则可能会收回允许参与此次发行的交易商的出售特许权。这些交易的效果可能是将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稳定或维持在高于公开市场可能普遍存在的水平。这些交易可能随时停止。
32
下表列出与出售及分销正在登记的证券有关的各项开支。我们将承担如下所示的所有费用。
| 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费 | $ | 45,930 | ||
| 印刷费用 | *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 | |||
| 会计费及开支 | * | |||
| 转让代理费用及开支 | * | |||
| 杂项 | * | |||
| 合计 | $ | * |
| * | 证券金额和发行数量无法确定,目前无法估算费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载列就任何证券发售应付的估计费用总额。 |
除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的任何证券的有效性将由Conyers Dill & Pearman传递。Lucosky Brookman LLP将为我们转交与美国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其他法律事项。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福建大家律师事务所为我们传递。Lucosky Brookman LLP可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Conyers Dill & Pearman,就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
如果与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法律事项由法律顾问传递给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人,该法律顾问将在与任何此类发售有关的适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
本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已依据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Enrome LLP的报告如此纳入本招股章程,该报告是根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授权而授予的。本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乃参照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而纳入本招股章程内,乃根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TPS Thayer,LLC的报告而如此纳入,该报告是根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及审计专家的授权而授予的。
33
只要我们根据易居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或其他规定,可能允许我们对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我们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果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提出的赔偿要求由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人就所发售的证券提出,除非我们的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性先例解决,否则我们将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我们的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该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E-Home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E-Home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提供专业和支持服务。然而,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少。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e家的章程文件中没有规定,e家、e家的管理人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需要接受仲裁。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对我们或这些人实施程序送达,或执行在美国法院对我们或他们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您也可能难以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Conyers Dill & Pearman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
Conyers Dill & Pearman通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法院将承认为有效的判决,在美国法院获得的针对我公司的最终和最终的最终判决,根据该判决,应支付一笔款项(不包括就多项损害赔偿而应支付的一笔款项,税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控或与罚款或其他处罚有关的指控),或在某些情况下,针对非金钱救济的个人判决,并将据此作出判决,前提是(a)此类法院对受该判决约束的各方具有适当管辖权,(b)此类法院不违反开曼群岛的自然正义规则,(c)此类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d)判决的执行不会违反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e)在开曼群岛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没有提交与诉讼有关的新的可受理证据,以及(f)适当遵守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正确程序。
We have appointed Cogency Global Inc.,122 East 42nd街,18号第Floor,New York,NY 10168,as E-Home’s agent may be served on any action against us according to the securitie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34
SEC允许我们将向其提交的信息“通过引用纳入”这份招股说明书。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向您披露有关我们和我们的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方法是向您推荐另一份单独提交给SEC的文件,而不必重复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我们向SEC提交的后续信息将自动更新并取代这些信息。我们通过引用将下列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以及我们未来根据《交易法》第13(a)、13(c)或15(d)条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纳入本招股说明书,但“提供”给SEC的信息不被视为已提交且未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除非下文另有说明),直至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的证券发行终止:
| ● | 日发布的《公司年度报告》表格20-F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于2024年10月29日向SEC提交; | |
| ● | 公司向SEC提交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关于表格6-K的报告2024年11月27日,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24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9日 2025年8月4日,和2025年8月12日;和 | |
| ● | 日的登记声明中对易居普通股的说明表格8-A12B 根据《交易法》第12(b)节于2021年4月30日提交,包括此后为更新此类描述而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 |
我们还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和通过本招股说明书终止证券发行之前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的任何未来20-F表格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该期间向SEC提供的任何外国私人发行人在表格6-K上的任何未来报告,这些报告中确定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
我们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至以本招股章程方式进行的证券发售终止日期前向SEC提交的任何报告将自动更新,并在适用情况下取代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任何信息。这意味着,您必须查看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所有SEC文件,以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或通过引用纳入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陈述是否已被修改或取代。除非以引用方式明确纳入,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以引用方式纳入向SEC提供但未向SEC提交的信息。
经口头或书面要求,我们将免费向任何获交付本招股章程的人(包括任何实益拥有人)提供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但未随招股章程一并交付的任何文件的副本(除非文件说明其其中一项展品已并入文件本身,否则该等文件的展品除外)。如有此类要求,请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东百中心B座东座18楼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50001,联系电话+ 86-591-87590668。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以表格20-F和其他信息向SEC提交年度报告。我们还以表格6-K为掩护向SEC提供要求在我们的母国公开、向我们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提交并由我们向我们的股东分发的重要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除其他外,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SEC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有关发行人的报告和信息声明以及其他信息,例如我们,这些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该网站的地址是www.sec.gov。
这份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是我们向SEC提交的F-3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的所有信息。如上文所述,您可以通过SEC的网站查看注册声明的副本。确立所发售证券条款的文件的表格正在或可能作为证据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有关这些文件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的陈述均为摘要,每份陈述均通过参考其所指文件在所有方面进行限定。有关事项的更完整说明,请以实际文件为准。
35

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股普通股
前景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