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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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提交的注册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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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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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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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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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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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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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Shell公司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过渡时期
委员会档案编号:001-3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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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的确切名称在其章程中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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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将登记员姓名翻译成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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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或组织的司法管辖权) |
海淀南路19号时代赛博大厦5F 北京市海淀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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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Yil ü(Oscar)Chen,首席财务官 海淀南路19号时代赛博大厦5F 北京市海淀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10-8262-5755 邮箱:ir@rong360.com |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地址) |
根据该法第12(b)条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每一类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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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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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注册交易所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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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于交易,但仅限于与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
根据该法第12(g)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请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发行人各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发行普通股424,447,98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为327,976,185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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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界定的知名、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否
如果本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登记人是否无需提交报告。
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加速文件管理器☐ |
非加速文件管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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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勾选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15 U.S.C. §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向其管理层提交了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所列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是否属于需要对登记人的任何执行官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追回期间收到的基于奖励的补偿进行追回分析的重述。☐
请用复选标记表明登记人在编制本备案文件所列财务报表时采用了哪种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TERM0 |
如果在回答上一个问题时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示登记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TERM0项目17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如《交易法》第12b-2条所界定)。
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参与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发证券之后,用复选标记表明登记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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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说明
我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标准进行审计。正如我们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10月29日和2022年4月29日提交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解释性说明中所披露的,我们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已重列。我们之前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审计意见)包含在我们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不应被依赖。我们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重述”)进行了重述,导致我们之前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发生了某些变化。
我们没有修改,也不打算修改我们之前提交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或我们2018年每个季度的季度财务业绩,作为我们之前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当前6-K表格报告的附件。我们之前在2018年和2019年提交或提供的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将被2021年4月30日提交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适用信息所取代。
二
简介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并仅为本年度报告的目的:
| ● | “ADS”指的是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一股代表20股A类普通股。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的所有ADS和每ADS数据均追溯自2020年10月30日起生效的ADS与A类普通股比率(“ADS比率”)从两股ADS到五股A类普通股,再到一股ADS到20股A类普通股; |
| ● | “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A类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B类普通股”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重组”指的是我们在2018年完成的公司重组,目的是强化我们作为独立开放平台的定位(更多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作为重组的一部分,重组前由RONG360经营的除数字借贷业务以外的所有业务均由RONG360转让给我们; |
| ● | “RONG360”指RONG360 Inc.,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其子公司及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但在重组前,不包括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其子公司及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 |
| ● |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VIE”指可变利益实体,“VIE”指北京荣点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DD”)、北京卡特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TN”)、北京光科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GKZX”)和北京天邑创世科技有限公司(“TCT”);以及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指的是融360|简普科技公司,一家开曼群岛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我们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对重组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描述不包括重组前由RONG360运营并在重组后继续由RONG360运营的数字借贷业务。 |
对于金融服务提供者,我们通常将每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视为一个提供者。例如,全国性银行在省和地方各级有多个法律实体,每个实体对产品特点和信贷政策拥有自主权。因此,我们将每个法律实体视为一个金融服务提供者。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因为我们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为方便读者阅读,本年度报告载有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成美元的文件。本年度报告中的人民币兑换美元是根据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计算的。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和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按6.89 72元人民币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该汇率于2022年12月30日生效,载于美联储理事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我们不表示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按以下所述的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会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
中国大陆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行管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管制人民币兑换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对外贸易。
1
前瞻性陈述
这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除关于当前或历史事实的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或其他类似的表达方式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陈述: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我们的收入、成本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
| ● | 我们对我们的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任何传染病,特别是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的预期; |
| ● | 我们行业的前景和竞争,以及 |
| ● | 与我们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条例,及其未来的发展。 |
你应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但有一项谅解,即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有很大的不同,甚至更糟。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用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因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而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还包含我们从行业出版物和第三方市场情报提供者生成的报告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和估计,包括中国金融服务市场的规模、增长率和其他相关数据。虽然我们没有独立核实这些数据,但我们认为这些出版物和报告是可靠的。本年度报告所载的市场数据涉及若干假设、估计和限制。中国的金融服务市场及其组成部分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增长。这些市场不能以预期的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如果市场数据所依据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此外,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在“项目3”中所述的因素,对我们的未来业绩和我们所经营行业的未来业绩的预测、假设和估计必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关键信息——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本年度报告中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前瞻性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你应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并已提交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这份年度报告是其中的一部分,你应完全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有重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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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的Structure和与VIE的合同安排
简普科技公司不是中国的一家运营公司,而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我们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对外商直接投资增值电信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我们通过北京荣点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DD”)、北京卡特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TN”)、北京光科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GKZX”)和北京天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TCT”)在中国大陆经营此类业务或可能经营某些其他业务,这些业务也受到外国投资限制,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统称为“VIE”,并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及其各自的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VIE的业务运营。在中国内地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商直接投资运营公司的情况下,这种结构被用来为投资者提供外资对中国公司的投资机会。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VIE贡献的收入(不包括公司间收入)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9.4%、18.1%和18.5%。本年度报告中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指的是开曼群岛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年度报告中对重组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描述不包括重组前由RONG360运营并在重组后继续运营的数字借贷业务。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的股权,他们在VIE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他们可能永远不会在中国直接持有VIE的股权。
我们在VIE中没有任何股权,与VIE的合同协议并不等同于其业务的股权。我们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独家商业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授权书。特别是,通过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VIE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独家选择权,以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以及VIE的全部或部分资产。通过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将其在VIE的所有股权质押,以保证其和VIE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根据授权书,VIE的股东指定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作为他们的实际代理人,行使VIE的所有股东权利。通过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拥有向VIE提供VIE业务所需的技术、咨询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并有权收取VIE的服务费作为回报。尽管缺乏股权所有权,但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者,这不类似于母子公司关系,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这是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10,合并的要求。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的合同安排”。
3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而且我们可能会为执行这些安排的条款而承担大量费用。此外,这些协议尚未在中国法庭上得到检验。见"项目3。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控制我们的很大一部分业务,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方面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尚不确定中国大陆是否会通过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通过,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大陆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一定的酌处权,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时采取行动。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大陆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严重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表现。中国内地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在“项目3”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进行的,我们受制于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政府最近发布声明,并在某些领域采取了监管行动,例如在某些行业使用可变利益实体、批准、备案或其他有关离岸发行的行政要求、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中国内地政府在监管我们的业务方面的重要权力,以及对中国境内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和VIE开展业务的能力和/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实施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规定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内地政府对我们业务运作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变化。”
例如,2021年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我们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合规提出了额外的挑战。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CAC)和其他几个中国大陆政府机构于2021年12月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及CAC于2021年11月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草案》),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施加了潜在的额外限制。如果《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未来实施规则和《规章草案》的已颁布版本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发行者批准网络安全审查和采取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将面临这些额外程序能否及时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或暂停我们的违规业务,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以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情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一定数量的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和其他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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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证券试行管理办法》(简称《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相关五项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权益类证券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明确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范围,并规定(其中包括)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前已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当在进行后续发行权益性证券、二次上市、非公开交易或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义务,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并在发生并公开披露根据该规定所规定的任何特定情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遵守相关报告要求。任何未来的产品或我们进行的同等活动都可能受到此类报告要求的约束。我们不能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提出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寻求海外发行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监管。由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是新颁布的,其解释、实施和执行均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任何未来海外发行或上市或类似活动的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VIE和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运营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大陆监管机构的处罚,可能包括警告和1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我们的海外发行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内地其他政府部门提交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能否或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
此外,中国内地监管机构颁布了新的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并加强了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最近颁布的法律、条例和准则将如何实施,以及这些法律、条例和准则是否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影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此类法规和当局的要求。如果有关当局提出任何不遵守规定的问题,并判定我们不符合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
来自中国内地法律制度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上述与中国内地法律执行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条例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如果这些风险成为现实,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在中国做生意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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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公司结构中的主要实体:

注:
| (1) | VIE包括RDD、KTN、GKZX和TCT。RDD的股东以及他们各自在RDD的股权以及与我们公司的关系是(i)陆佳彦(40%),我们的董事和联合创始人;(ii)叶慧晶(40%),我们的一位联合创始人的家庭成员;(iii)刘曹峰(20%),我们的首席技术官和联合创始人。KTN的股东和他们各自在KTN的股份以及与我们公司的关系是(i)Hui Li(60%),我们的雇员;和(ii)刘炀(40%),我们的雇员。GKZX的股东和他们各自在GKZX的股份以及与我们公司的关系是(i)我们的雇员Zhiang Zhu(5%)和(ii)我们的雇员Deyou Zhou(95%)。GKZX的股权结构在2021年和2022年都进行了更新,并在GKZX股权转让完成的同时,终止了我们与GKZX当时的前股东签订的、为我们提供对GKZX有效控制权的先前合同安排,并与GKZX当时的股东签订了一套条款相同的新合同安排。TCT的股东和他们各自在TCT的股权以及与我们公司的关系是(i)我们的员工Hu Xiaoqing(51%);和(ii)我们的员工Yuenxuan Gao(49%)。VIE的主要子公司包括RDD的子公司上海安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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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及经营VIE及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所需的中国内地当局的许可
由于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法规,外资在中国内地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提供服务方面受到限制,我们依赖与VIE之一的RDD的合同安排来提供此类服务。RDD已于2017年7月获得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即ICP许可证。对这些安排有效性的任何质疑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包括吊销这些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ICP许可证或其他经营许可证,损害我们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大陆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相关行业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
此外,我们通过持有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上海安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业务在中国内地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即将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内地保险业拥有广泛的监督和监管权力,近年来一直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也不时颁布和实施。如果发现保险经纪业务经营中的违规事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整改措施,或者受到其他行政处罚。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内地对互联网相关企业、公司和我们正在或将要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此外,对于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i)未收到中国内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任何要求,(ii)未收到中国内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通过CAC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要求,以及(iii)未收到或未被中国内地任何主管部门拒绝此类必要许可。与此同时,中国内地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境外发行和/或境外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机构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
中国内地政府将如何监管外资在中国内地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保险经纪业务经营、海外证券发行和海外上市,以及相关法规的解释和实施,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VIE(i)没有收到或保持所需的许可或批准,或没有完成所需的备案,(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批准或备案,或(iii)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时需要获得或履行此类许可、批准或备案,但我们未能及时获得或履行此类必要的批准、许可或备案,或根本没有,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的许可,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也可能受到很大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的证券的价值可能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更详细的资料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我们的海外发行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内地其他政府部门提交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能否或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
7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SEC认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美国存托凭证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撤销了其在2021年12月16日做出的决定,并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因此,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认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有权全面检查和调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一家总部设在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提交给SEC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不能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限制。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享受此类检查的好处”和“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未来可能会被禁止在HFCAA下在美国交易。美国存托凭证的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本组织的现金流
简普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VIE支付的服务费。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现有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将来为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融360|简普科技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只能从其留存收益(如果有的话)中向简普科技公司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大陆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必须向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拨款,或可能向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红利分配,除非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净资产转移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股息汇出中国境外,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查。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分别为8380万元人民币、1.333亿元人民币和1.423亿元人民币(合2060万美元)。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简普科技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在大陆的子公司提供资金,也只能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简普科技公司分别向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发放了未偿还本金6590万元人民币、零和4040万元人民币(合590万美元)的贷款,并分别收到了零、2510万元人民币和5190万元人民币(合750万美元)的还款。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VIE分别收到9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和零人民币,作为资本投资(以贷款的形式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名义股东提供)或作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贷款。VIE可根据合同安排通过支付服务费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没有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服务费。
简普科技公司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也没有任何目前的计划,在可预见的将来支付我们的普通股的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经营和扩大我们的业务。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关于开曼群岛、中国大陆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对我国ADS投资的考虑,见"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在中国大陆境内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一)我们有应纳税所得,(二)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税收计算(1) |
|
|
假设税前收益(2) |
|
100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收益税(3) |
|
(25)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
75 |
% |
按10%的标准税率扣缴税款(4) |
|
(7.5) |
%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
67.5 |
% |
注意事项:
(1) |
为了这个例子的目的,税收计算已被简化。在不考虑时间差异的情况下,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等于中国大陆的应纳税所得额。 |
(2) |
根据与VIE的合同安排条款,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以就向VIE提供的服务向VIE收取费用。这些服务费应确认为VIE的费用,相应金额应确认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服务收入,并在合并时予以消除。就所得税而言,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所支付的服务费由VIE确认为税收减免,由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
(3) |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在中国大陆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然而,这种费率是有资格的,是临时性的,在今后支付分配款时可能无法提供。为了这个假设例子的目的,上表反映了一个最高税率设想,在这种设想下,全额法定税率将是有效的。 |
(4)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在香港或与中国内地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接受资格审查。为了这一假设例子的目的,上表假定了适用全额预扣税款的最大征税情形。 |
9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分配给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这些子公司在税收中性的合同安排下。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服务费(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的,并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VIE可以将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不可扣除地转移给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这将导致此类转移对VIE来说是不可扣除的费用,但对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来说仍然是应纳税的收入。这样的转移和相关的税收负担将使我们的税后收入减少到税前收入的大约50.6%。我们的管理层认为,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10
与VIE有关的财务资料
下表列出了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作为VIE主要受益人的全资子公司(“VIE主要受益人”)、其不是VIE主要受益人的其他子公司(“其他子公司”)以及我们在列报日期合并的VIE及其子公司的简明合并财务状况表。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他们的 |
消除 |
合并 |
||||||||
|
父母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财务状况综合一览表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9,518 |
|
269,148 |
24,332 |
33,541 |
|
— |
|
346,539 |
||
限制现金和定期存款 |
|
— |
|
297,634 |
— |
— |
|
— |
|
297,634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120,287 |
24,967 |
44,411 |
|
— |
|
189,665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3,818 |
|
(41,368) |
— |
27,703 |
|
— |
|
153 |
||
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1) |
|
— |
|
34,685 |
99,638 |
6,895 |
|
(141,218)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1,629 |
|
18,823 |
14,697 |
11,388 |
|
— |
46,537 |
|||
流动资产总额 |
|
34,965 |
|
699,209 |
163,634 |
123,938 |
|
(141,218) |
|
880,528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227 |
2,323 |
10,028 |
|
— |
|
12,578 |
||
无形资产,净值 |
|
1,460 |
|
2,640 |
454 |
13,785 |
|
— |
|
18,339 |
||
限制现金和定期存款 |
|
25,879 |
|
— |
9,180 |
5,000 |
|
— |
|
40,059 |
||
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1) |
1,347,219 |
— |
39,906 |
— |
(1,387,125)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5,866 |
930 |
3,962 |
|
— |
|
10,758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1,374,558 |
|
8,733 |
52,793 |
32,775 |
|
(1,387,125) |
|
81,734 |
||
总资产 |
|
1,409,523 |
|
707,942 |
216,427 |
156,713 |
|
(1,528,343) |
|
962,262 |
||
LIABILITIES AND SHAREHOLDERS’EQUITY |
|
|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
|
||||
短期借款 |
|
— |
|
85,556 |
167,925 |
— |
|
— |
|
253,481 |
||
应付账款 |
|
606 |
|
22,466 |
54,221 |
19,436 |
|
— |
|
96,729 |
||
客户预付款 |
|
— |
|
2,505 |
42,850 |
1,565 |
|
— |
|
46,920 |
||
应缴税款 |
|
— |
|
475 |
717 |
8,470 |
|
— |
|
9,662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12,828 |
706 |
|
— |
|
13,534 |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1) |
|
— |
|
6,895 |
3,527 |
130,796 |
|
(141,218) |
— |
|||
子公司的赤字/(投资)(2) |
|
924,085 |
|
131,707 |
(6,413) |
— |
|
(1,049,379) |
— |
|||
VIE中的赤字(3) |
— |
— |
14,613 |
— |
(14,613)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742 |
|
28,532 |
51,453 |
6,144 |
|
— |
|
88,871 |
||
流动负债合计 |
|
927,433 |
|
278,136 |
341,721 |
167,117 |
|
(1,205,210) |
|
509,197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215 |
— |
3,429 |
|
— |
|
3,644 |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1) |
39,906 |
1,347,219 |
— |
— |
(1,387,125)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12,316 |
|
— |
— |
780 |
|
— |
|
13,096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52,222 |
|
1,347,434 |
— |
4,209 |
|
(1,387,125) |
|
16,740 |
||
负债总额 |
|
979,655 |
|
1,625,570 |
341,721 |
171,326 |
|
(2,592,335) |
|
525,937 |
||
简普股东权益合计/(亏损) |
|
429,868 |
|
(924,085) |
(125,294) |
(14,613) |
|
1,063,992 |
429,868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
6,457 |
— |
— |
|
— |
|
6,457 |
||
股东权益总额/(赤字) |
|
429,868 |
|
(917,628) |
(125,294) |
(14,613) |
|
1,063,992 |
|
436,325 |
||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额/(赤字) |
|
1,409,523 |
|
707,942 |
216,427 |
156,713 |
|
(1,528,343) |
|
962,262 |
||
11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他们的 |
消除 |
合并 |
||||||||
|
父母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财务状况综合一览表 |
|
|
|
|
|
|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952 |
|
380,887 |
|
45,655 |
|
16,439 |
|
— |
|
444,933 |
定期存款 |
|
— |
|
— |
|
10,000 |
|
— |
|
— |
|
10,000 |
限制现金和定期存款 |
|
— |
|
234,601 |
|
— |
|
— |
|
— |
|
234,601 |
短期投资 |
|
— |
|
— |
|
35,950 |
|
— |
|
— |
|
35,950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106,815 |
|
26,344 |
|
42,006 |
|
— |
|
175,165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0,779 |
|
(40,139) |
|
— |
|
29,500 |
|
— |
|
140 |
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1) |
|
— |
|
20,896 |
|
47,562 |
|
— |
|
(68,458)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1,152 |
|
16,268 |
|
28,898 |
|
7,148 |
|
— |
|
53,466 |
流动资产总额 |
|
13,883 |
|
719,328 |
|
194,409 |
|
95,093 |
|
(68,458) |
|
954,255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295 |
|
2,179 |
|
10,143 |
|
— |
|
12,617 |
无形资产,净值 |
|
1,063 |
|
5,419 |
|
256 |
|
14,937 |
|
— |
|
21,675 |
商誉 |
|
— |
|
10,236 |
|
— |
|
— |
|
— |
|
10,236 |
限制现金和定期存款 |
|
23,293 |
|
— |
|
8,973 |
|
5,000 |
|
— |
|
37,266 |
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1) |
|
1,245,224 |
|
— |
|
56,903 |
|
— |
|
(1,302,127)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13,625 |
|
10,112 |
|
10,103 |
|
33 |
|
— |
|
33,873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1,283,205 |
|
26,062 |
|
78,414 |
|
30,113 |
|
(1,302,127) |
|
115,667 |
总资产 |
|
1,297,088 |
|
745,390 |
|
272,823 |
|
125,206 |
|
(1,370,585) |
|
1,069,922 |
|
|
|
|
|
|
|
|
|
|
|
||
LIABILITIES,MEZZANINE EQUITY AND SHAREHOLDERS’EQUITY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短期借款 |
|
— |
|
— |
|
181,853 |
|
— |
|
— |
|
181,853 |
应付账款 |
|
717 |
|
22,558 |
|
50,649 |
|
29,858 |
|
— |
|
103,782 |
客户预付款 |
|
— |
|
2,491 |
|
43,060 |
|
1,670 |
|
— |
|
47,221 |
应缴税款 |
|
— |
|
62 |
|
1,002 |
|
13,606 |
|
— |
|
14,670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26,923 |
|
2,347 |
|
— |
|
29,270 |
应付子公司和VIE款项(1) |
|
— |
|
50,230 |
|
4,576 |
|
13,652 |
|
(68,458) |
|
— |
子公司的赤字/(投资)(2) |
|
723,803 |
|
99,666 |
|
(16,503) |
|
— |
|
(806,966) |
|
— |
VIE中的赤字(3) |
|
— |
|
— |
|
5,106 |
|
— |
|
(5,106)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895 |
|
27,179 |
|
57,983 |
|
65,464 |
|
— |
|
152,521 |
流动负债合计 |
|
726,415 |
|
202,186 |
|
354,649 |
|
126,597 |
|
(880,530) |
|
529,317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834 |
|
— |
|
3,715 |
|
— |
|
4,549 |
应付子公司和VIE款项(1) |
|
56,903 |
|
1,245,224 |
|
— |
|
— |
|
(1,302,127)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12,265 |
|
2 |
|
1,337 |
|
— |
|
— |
|
13,60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69,168 |
|
1,246,060 |
|
1,337 |
|
3,715 |
|
(1,302,127) |
|
18,153 |
负债总额 |
|
795,583 |
|
1,448,246 |
|
355,986 |
|
130,312 |
|
(2,182,657) |
|
547,470 |
夹层股权: |
|
|
|
|
|
|
||||||
可赎回非控制权益 |
|
— |
|
1,689 |
|
— |
|
— |
|
— |
|
1,689 |
简普股东权益合计/(亏损) |
|
501,505 |
|
(723,803) |
|
(83,163) |
|
(5,106) |
|
812,072 |
|
501,505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
19,258 |
|
— |
|
— |
|
— |
|
19,258 |
股东权益总额/(赤字) |
|
501,505 |
|
(704,545) |
|
(83,163) |
|
(5,106) |
|
812,072 |
|
520,763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赤字) |
|
1,297,088 |
|
745,390 |
|
272,823 |
|
125,206 |
|
(1,370,585) |
|
1,069,922 |
12
下表列出了融360|简普科技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其他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简明合并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他们的 |
消除 |
合并 |
||||||||
|
父母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业务结果简明综合附表 |
||||||||||||
第三方收入 |
|
— |
|
493,639 |
|
313,454 |
|
182,582 |
|
— |
|
989,675 |
公司间收入(4) |
|
— |
|
11,319 |
|
180,074 |
|
262,936 |
|
(454,329) |
|
— |
第三方费用和开支 |
|
(13,079) |
|
(262,163) |
|
(417,674) |
|
(448,782) |
|
— |
|
(1,141,698) |
公司间成本和费用(5) |
|
— |
|
(266,602) |
|
(159,449) |
|
(28,278) |
|
454,329 |
|
— |
子公司亏损(6) |
|
(120,953) |
|
(111,373) |
|
(10,090) |
|
— |
|
242,416 |
|
— |
VIE造成的损失(7) |
|
— |
|
— |
|
(26,084) |
|
— |
|
26,084 |
|
— |
其他 |
|
9,725 |
|
3,651 |
|
(1,694) |
|
5,172 |
|
— |
|
16,854 |
所得税前亏损 |
|
(124,307) |
|
(131,529) |
|
(121,463) |
|
(26,370) |
|
268,500 |
|
(135,169) |
所得税优惠 |
|
— |
|
632 |
|
— |
|
286 |
|
— |
|
918 |
净损失 |
|
(124,307) |
|
(130,897) |
|
(121,463) |
|
(26,084) |
|
268,500 |
|
(134,251)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9,944) |
|
— |
|
— |
|
— |
|
(9,944) |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应占全面亏损总额 |
(124,307) |
(120,953) |
(121,463) |
(26,084) |
268,500 |
(124,307) |
||||||
增加夹层股本 |
— |
(7,353) |
— |
— |
— |
(7,353) |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净亏损 |
|
(124,307) |
|
(128,306) |
|
(121,463) |
|
(26,084) |
|
268,500 |
|
(131,660)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他们的 |
消除 |
合并 |
||||||||
|
父母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业务结果简明综合附表 |
||||||||||||
第三方收入 |
|
— |
|
406,082 |
|
253,427 |
|
145,538 |
|
— |
|
805,047 |
公司间收入(4) |
|
— |
|
15,560 |
|
285,740 |
|
266,617 |
|
(567,917) |
|
— |
第三方费用和开支 |
|
(22,424) |
|
(196,934) |
|
(401,197) |
|
(442,995) |
|
— |
|
(1,063,550) |
公司间成本和费用(5) |
|
— |
|
(268,058) |
|
(266,617) |
|
(33,242) |
|
567,917 |
|
— |
子公司亏损(6) |
|
(178,242) |
|
(193,920) |
|
(3,813) |
|
— |
|
375,975 |
|
— |
VIE造成的损失(7) |
|
— |
|
— |
|
(62,494) |
|
— |
|
62,494 |
|
— |
其他 |
|
881 |
|
54,422 |
|
(2,779) |
|
1,303 |
|
— |
|
53,827 |
所得税前亏损 |
|
(199,785) |
|
(182,848) |
|
(197,733) |
|
(62,779) |
|
438,469 |
|
(204,676) |
所得税优惠 |
|
— |
|
297 |
|
— |
|
285 |
|
— |
|
582 |
净损失 |
|
(199,785) |
|
(182,551) |
|
(197,733) |
|
(62,494) |
|
438,469 |
|
(204,094)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4,309) |
|
— |
|
— |
|
— |
|
(4,309)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净亏损 |
|
(199,785) |
|
(178,242) |
|
(197,733) |
|
(62,494) |
|
438,469 |
|
(199,785) |
1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他们的 |
消除 |
合并 |
||||||||
|
父母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业务结果简明综合附表 |
||||||||||||
第三方收入 |
|
— |
|
282,379 |
|
248,601 |
|
54,782 |
|
— |
|
585,762 |
公司间收入(4) |
|
— |
|
5,948 |
|
205,148 |
|
230,809 |
|
(441,905) |
|
— |
第三方费用和开支 |
|
(37,874) |
|
(153,595) |
|
(389,787) |
|
(326,883) |
|
— |
|
(908,139) |
公司间成本和费用(5) |
|
— |
|
(189,431) |
|
(218,974) |
|
(33,500) |
|
441,905 |
|
— |
子公司亏损(6) |
|
(272,791) |
|
(230,778) |
|
(3,504) |
|
— |
|
507,073 |
|
— |
VIE造成的损失(7) |
|
— |
|
— |
|
(72,261) |
|
— |
|
72,261 |
|
— |
其他 |
|
6,518 |
|
4,288 |
|
(3,505) |
|
1,647 |
|
— |
|
8,948 |
所得税前亏损 |
|
(304,147) |
|
(281,189) |
|
(234,282) |
|
(73,145) |
|
579,334 |
|
(313,429) |
所得税优惠 |
|
— |
|
399 |
|
— |
|
884 |
|
— |
|
1,283 |
净损失 |
|
(304,147) |
|
(280,790) |
|
(234,282) |
|
(72,261) |
|
579,334 |
|
(312,146)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7,999) |
|
— |
|
— |
|
— |
|
(7,999)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净亏损 |
|
(304,147) |
|
(272,791) |
|
(234,282) |
|
(72,261) |
|
579,334 |
|
(304,147)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他们的 |
消除 |
合并 |
||||||||
|
父母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现金流量合并附表 |
||||||||||||
集团以外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14,635) |
|
240,009 |
|
45,420 |
|
(425,389) |
|
— |
|
(154,595) |
集团内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8) |
|
— |
|
(314,725) |
|
(128,240) |
|
442,965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14,635) |
|
(74,716) |
|
(82,820) |
|
17,576 |
|
— |
|
(154,595) |
短期投资到期收益 |
|
— |
|
32,101 |
|
— |
|
— |
|
— |
|
32,101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30,000) |
|
— |
|
— |
|
— |
|
(30,000) |
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 |
|
— |
|
(212) |
|
(1,594) |
|
— |
|
— |
|
(1,806) |
出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
— |
|
53 |
|
138 |
|
— |
|
— |
|
191 |
购买受限制的定期存款 |
|
— |
|
(45,486) |
|
— |
|
— |
|
— |
|
(45,486) |
从其他附属公司偿还的贷款(9) |
|
51,919 |
|
— |
|
— |
|
— |
|
(51,919) |
|
— |
向子公司和VIE提供的投资和贷款(10) |
|
(40,362) |
|
(59,808) |
|
— |
|
— |
|
100,170 |
|
— |
分拆子公司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扣除已处置现金 |
19,005 |
(30,453) |
16,996 |
(474) |
— |
5,074 |
||||||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30,562 |
|
(133,805) |
|
15,540 |
|
(474) |
|
48,251 |
|
(39,926) |
收取业主所提供的贷款(11) |
|
— |
|
40,362 |
|
— |
|
— |
|
(40,362) |
|
— |
偿还发放给业主的贷款(9) |
|
— |
|
(51,919) |
|
— |
|
— |
|
51,919 |
|
— |
作为投资或增资收到的款项(12) |
|
— |
|
— |
|
59,808 |
|
— |
|
(59,808) |
|
— |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 |
|
143 |
|
— |
|
— |
|
— |
|
— |
|
143 |
短期借款收益 |
|
— |
|
85,556 |
|
167,925 |
|
— |
|
— |
|
253,481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 |
|
(181,853) |
|
— |
|
— |
|
(181,853) |
购买非控股股东持有的额外股份 |
|
— |
|
(8,702) |
|
— |
|
— |
|
— |
|
(8,702)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43 |
|
65,297 |
|
45,880 |
|
— |
|
(48,251) |
|
63,069 |
1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他们的 |
消除 |
合并 |
||||||||
|
父母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现金流量合并附表 |
|
|
|
|
|
|
|
|
|
|
|
|
集团以外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28,745) |
|
233,884 |
|
(43,497) |
|
(456,230) |
|
— |
|
(294,588) |
集团内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8) |
|
— |
|
(287,666) |
|
(142,663) |
|
430,329 |
|
— |
|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28,745) |
|
(53,782) |
|
(186,160) |
|
(25,901) |
|
— |
|
(294,588) |
短期投资和限制投资到期收益 |
|
— |
|
— |
|
153,650 |
|
9,620 |
|
— |
|
163,270 |
购买短期投资和限制投资 |
|
— |
|
— |
|
(169,600) |
|
(20) |
|
— |
|
(169,620) |
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 |
|
— |
|
(212) |
|
(2,818) |
|
(112) |
|
— |
|
(3,142) |
出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
— |
|
59 |
|
15 |
|
56 |
|
— |
|
130 |
为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
|
(3,000) |
|
— |
|
— |
|
— |
|
(3,000) |
收到的长期投资现金 |
|
— |
|
59,559 |
|
— |
|
1,000 |
|
— |
|
60,559 |
定期存款的存放 |
|
— |
|
— |
|
(10,000) |
|
— |
|
— |
|
(10,000) |
转入受限制定期存款 |
|
— |
|
(1,688) |
|
— |
|
— |
|
— |
|
(1,688) |
从其他附属公司偿还的贷款(9) |
|
25,094 |
|
— |
|
— |
|
— |
|
(25,094) |
|
— |
向子公司和VIE提供的投资和贷款(10) |
|
— |
|
(65,172) |
|
— |
|
— |
|
65,172 |
|
— |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25,094 |
|
(10,454) |
|
(28,753) |
|
10,544 |
|
40,078 |
|
36,509 |
收取业主所提供的贷款(11) |
|
— |
|
— |
|
— |
|
1,000 |
|
(1,000) |
|
— |
偿还发放给业主的贷款(9) |
|
— |
|
(25,094) |
|
— |
|
— |
|
25,094 |
|
— |
作为投资或增资收到的款项(12) |
|
— |
|
— |
|
64,172 |
|
— |
|
(64,172) |
|
— |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 |
|
4 |
|
— |
|
— |
|
— |
|
— |
|
4 |
短期借款收益 |
|
— |
|
— |
|
297,542 |
|
— |
|
— |
|
297,542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 |
|
(274,166) |
|
— |
|
— |
|
(274,166)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4 |
|
(25,094) |
|
87,548 |
|
1,000 |
|
(40,078) |
|
23,380 |
15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其他 |
受益人 |
他们的 |
消除 |
合并 |
||||||||
|
父母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现金流量合并附表 |
|
|
|
|
|
|
|
|
|
|
|
|
集团以外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71,787) |
|
136,189 |
|
226,759 |
|
(398,659) |
|
— |
|
(107,498) |
集团内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8) |
|
— |
|
(107,296) |
|
(301,584) |
|
408,880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71,787) |
|
28,893 |
|
(74,825) |
|
10,221 |
|
— |
|
(107,498) |
短期投资和限制投资到期收益 |
|
— |
|
20,000 |
|
15,000 |
|
13,600 |
|
— |
|
48,600 |
购买短期投资和限制投资 |
|
— |
|
(20,000) |
|
(20,000) |
|
— |
|
— |
|
(40,000) |
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 |
|
(1,260) |
|
(778) |
|
(1,370) |
|
(723) |
|
— |
|
(4,131) |
出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
— |
|
— |
|
6,675 |
|
1,071 |
|
— |
|
7,746 |
为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
|
(861) |
|
— |
|
— |
|
— |
|
(861) |
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扣除取得的现金 |
|
— |
|
— |
|
(2,760) |
|
(10,484) |
|
— |
|
(13,244) |
转入受限制定期存款 |
|
— |
|
(89,375) |
|
— |
|
— |
|
— |
|
(89,375) |
向子公司和VIE提供的投资和贷款(10) |
|
(65,907) |
|
— |
|
(29,600) |
|
— |
|
95,507 |
|
— |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67,167) |
|
(91,014) |
|
(32,055) |
|
3,464 |
|
95,507 |
|
(91,265) |
收取业主所提供的贷款(11) |
|
— |
|
65,907 |
|
— |
|
— |
|
(65,907) |
|
— |
作为投资或增资收到的款项(12) |
|
— |
|
20,000 |
|
— |
|
9,600 |
|
(29,600) |
|
— |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 |
|
120 |
|
— |
|
— |
|
— |
|
— |
|
120 |
短期借款收益 |
|
— |
|
— |
|
208,477 |
|
— |
|
— |
|
208,477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 |
|
(110,000) |
|
— |
|
— |
|
(110,000)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20 |
|
85,907 |
|
98,477 |
|
9,600 |
|
(95,507) |
|
98,597 |
注意事项:
(1) |
它表示融360|简普科技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其他子公司以及我们合并的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的消除。 |
(2) |
它代表消除了融360|简普科技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以及我们合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的赤字或投资。 |
(3) |
这意味着VIE的主要受益者消除了对VIE及其附属机构的赤字或投资。 |
(4) |
1)VIE向VIE的主要受益人提供的主要是信用卡推荐业务的营销服务;2)VIE及其子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和其他子公司由于基础设施共享而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外包在合并一级被取消。 |
(5) |
与公司间收入相对应的公司间成本和费用在合并层面被消除。 |
(6) |
它是指消除简普科技公司从其他子公司和VIE的主要受益人获得的损失,在其他子公司和VIE一级的主要受益人确认的净损失。 |
(7) |
这意味着消除了VIE和VIE主要受益人的损失增加,在VIE和VIE主要受益人一级确认的净损失。 |
(8) |
VIE的主要受益人和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向VIE支付的现金,主要用于VIE提供的营销服务和VIE提供的其他营运资金。VIE的主要受益人和我们的其他子公司不向VIE收取服务费。 |
16
(9) |
从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向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偿还的贷款 |
(10) |
简普科技公司作为投资或增资支付给VIE主要受益人及其他子公司的现金。 |
(11) |
从简普科技公司向VIE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
(12) |
简普科技公司对VIE、VIE和我们其他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的投资或资本。 |
17
| a. | [保留] |
我们精选的综合财务数据
以下选定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亏损报表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来自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的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我们从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选取的数据,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的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这些报表未包括在本年度报告中。你应该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有关的说明以及“项目5”来阅读这些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业务和财务审查与展望",载于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今后各期的预期结果。
|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单位:千,每股、每股和每ADS数据除外) |
|||||||||||
综合损失精选综合报表: |
|
|
|
|
|
|
|
|
|
|
|
|
收入: |
|
|
|
|
|
|
|
|
|
|
|
|
推荐服务: |
||||||||||||
贷款(1) |
|
1,015,407 |
|
666,307 |
|
109,814 |
|
167,483 |
|
258,069 |
|
37,416 |
信用卡 |
|
689,822 |
|
585,993 |
|
294,567 |
|
407,759 |
|
473,673 |
|
68,676 |
推荐服务共计 |
|
1,705,229 |
|
1,252,300 |
|
404,381 |
|
575,242 |
|
731,742 |
|
106,092 |
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2) |
|
106,597 |
|
134,927 |
|
144,227 |
|
130,408 |
|
96,917 |
|
14,052 |
营销和其他服务(3) |
|
110,050 |
|
48,500 |
|
37,154 |
|
99,397 |
|
161,016 |
|
23,345 |
总收入 |
|
1,921,876 |
|
1,435,727 |
|
585,762 |
|
805,047 |
|
989,675 |
|
143,489 |
费用和开支 |
|
|
|
|
|
|
|
|
|
|
|
|
推广和购置费用(4) |
(1,403,307) |
(1,025,975) |
(379,380) |
(562,081) |
(693,272) |
(100,515) |
||||||
业务费用(4) |
(87,618) |
(99,784) |
(91,910) |
(88,049) |
(83,995) |
(12,178) |
||||||
服务费用共计 |
(1,490,925) |
(1,125,759) |
(471,290) |
(650,130) |
(777,267) |
(112,693) |
||||||
销售和营销费用(4)(5) |
|
(189,966) |
|
(207,555) |
|
(128,600) |
(143,460) |
|
(134,308) |
|
(19,473) |
|
研究和开发费用 |
|
(241,270) |
|
(272,343) |
|
(154,775) |
|
(132,427) |
|
(113,965) |
|
(16,523)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78,371) |
|
(100,896) |
|
(136,581) |
|
(137,533) |
|
(102,831) |
|
(14,909) |
企业收购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 |
|
— |
|
(254,683) |
|
(16,893) |
|
— |
|
(13,327) |
|
(1,932) |
处罚 |
|
— |
|
(30,000) |
|
— |
|
— |
|
— |
|
— |
业务损失 |
|
(178,656) |
|
(555,509) |
|
(322,377) |
|
(258,503) |
|
(152,023) |
|
(22,041) |
净利息收入/(支出) |
|
5,037 |
|
5,100 |
|
(2,290) |
|
(4,193) |
|
(3,724) |
|
(540) |
其他,净额 |
|
9,360 |
|
11,785 |
|
11,238 |
|
58,020 |
|
20,578 |
|
2,984 |
所得税前亏损 |
|
(164,259) |
|
(538,624) |
|
(313,429) |
|
(204,676) |
|
(135,169) |
|
(19,597) |
所得税优惠 |
|
4,473 |
|
8,005 |
|
1,283 |
|
582 |
|
918 |
|
133 |
净损失 |
|
(159,786) |
|
(530,619) |
|
(312,146) |
|
(204,094) |
|
(134,251) |
|
(19,464)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收入/(亏损) |
|
4,829 |
|
(78,859) |
|
(7,999) |
|
(4,309) |
|
(9,944) |
|
(1,442) |
归属于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的净亏损 |
(164,615) |
(451,760) |
(304,147) |
(199,785) |
(124,307) |
(18,022) |
||||||
增加夹层股本 |
— |
— |
— |
— |
(7,353) |
(1,066) |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净亏损 |
|
(164,615) |
|
(451,760) |
|
(304,147) |
|
(199,785) |
|
(131,660) |
|
(19,088) |
其他综合(亏损)/收入,净额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数 |
|
59,658 |
|
14,685 |
|
(52,185) |
|
(16,453) |
|
53,349 |
|
7,735 |
其他综合收入/(损失)共计) |
|
59,658 |
|
14,685 |
|
(52,185) |
|
(16,453) |
|
53,349 |
|
7,735 |
综合损失共计 |
|
(100,128) |
|
(515,934) |
|
(364,331) |
|
(220,547) |
|
(80,902) |
|
(11,729)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综合收益/(亏损)总额 |
|
5,568 |
|
(78,732) |
|
(8,878) |
|
(4,341) |
|
(9,955) |
|
(1,443) |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应占全面亏损总额 |
(105,696) |
(437,202) |
(355,453) |
(216,206) |
(70,947) |
(10,286) |
||||||
增加夹层股本 |
— |
— |
— |
— |
(7,353) |
(1,066) |
||||||
简普股东应占全面亏损总额 |
|
(105,696) |
|
(437,202) |
|
(355,453) |
|
(216,206) |
|
(78,300) |
|
(11,352)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每股净亏损 |
|
|
|
|
|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
(0.39) |
|
(1.07) |
|
(0.72) |
|
(0.47) |
|
(0.31) |
|
(0.05) |
每ADS净亏损(6)归属于简普股东 |
|
|
|
|
|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
(7.89) |
|
(21.48) |
|
(14.38) |
|
(9.43) |
|
(6.21) |
|
(0.90) |
加权平均股数(7) |
|
|
|
|
|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
417,315,644 |
|
420,575,827 |
|
423,096,353 |
|
423,661,496 |
|
424,031,623 |
|
424,031,623 |
18
注意事项:
| (1) | 包括截至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1.055亿元人民币、32.0百万元人民币、4.8百万元人民币、0.5百万元人民币和0.9百万元人民币(0.1百万美元)。 |
| (2) | 包括截至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340万元、人民币690万元、人民币360万元、人民币430万元和人民币480万元(合70万美元)。 |
| (3) | 从2022年开始,我们将收入流广告、营销和其他服务的描述更新为营销和其他服务,以提供更相关和更清晰的信息。我们还更新了比较期间的收入说明,以符合当前的分类。 |
| (4) | 从2021年开始,考虑到业务发展,我们在财务报表中添加了一个名为推广和收购成本的项目,并将之前的收入成本和销售和营销费用项目重新分类。推广和获取费用主要包括与用户流量获取有关的支出和对商业伙伴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的奖励,这些支出从销售和营销费用中重新分类,以及与营销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营销费用,包括支付给个别保险经纪人的佣金,这些费用从收入成本中重新分类。重新分类后的业务费用主要包括与平台维护有关的费用,包括数据获取费用、带宽和服务器托管费用、呼叫中心外包费用、在线支付处理费、折旧、工资和其他相关业务费用。重新分类后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与营销活动有关的营销费用、工资成本和参与销售和营销活动的员工的相关费用,以及我们外包的呼叫中心业务部分的费用。前几年的业务费用、促销和购置费用以及销售和营销费用也作了追溯重新分类。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销售和营销费用重新分类至推广和购置成本的金额分别为12.964亿元人民币、9.918亿元人民币和3.531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收入成本重新分类至推广和购置成本的金额分别为1.069亿元、3420万元和2630万元。推广和收购成本包括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成本分别为5180万元人民币、2110万元人民币、零元人民币和20万元人民币(0.03亿美元)。 |
| (5) | 包括截至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费用分别为零、零、0.2百万元、0.1百万元和零。 |
| (6) | 每股美国存托凭证代表20股A类普通股。向RONG360公司发行普通股的情况已追溯反映在本报告所述的所有期间。 |
| (7) | 授权1,500,000,000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发行428,063,797股(包括325,592,002股A类普通股和102,471,795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415,246,557股(包括312,774,762股A类普通股和102,471,795股B类普通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发行430,463,797股(包括333,992,002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422,683,735股(包括326,211,940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发行B类普通股96,471,795股,已发行423,627,480股(包括327,155,685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发行430,463,797股(包括333,992,002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423,677,480股(包括327,205,685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以及430,463,797股(包括333,992,002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分别为96,471,795股和424,447,980股(包括327,976,185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 |
19
|
截至12月31日, |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以千计) |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270,001 |
|
694,910 |
|
549,979 |
|
444,933 |
|
346,539 |
|
50,243 |
定期存款 |
|
— |
|
— |
|
— |
|
10,000 |
|
— |
|
— |
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投资 |
142,411 |
249,770 |
391,425 |
234,601 |
297,634 |
43,153 |
||||||
短期投资 |
|
78,462 |
|
— |
|
20,000 |
|
35,950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1) |
|
444,199 |
|
345,525 |
|
240,124 |
|
175,165 |
|
189,665 |
|
27,499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7,082 |
|
872 |
|
140 |
|
153 |
|
22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160,131 |
|
118,423 |
|
66,295 |
|
53,466 |
|
46,537 |
|
6,747 |
流动资产总额 |
|
2,095,204 |
|
1,415,710 |
|
1,268,695 |
|
954,255 |
|
880,528 |
|
127,664 |
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投资 |
|
— |
|
124,407 |
|
34,581 |
|
37,266 |
|
40,059 |
|
5,808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349,931 |
|
246,011 |
|
135,039 |
|
115,667 |
|
81,734 |
11,851 |
|
总资产 |
|
2,445,135 |
|
1,661,721 |
|
1,403,734 |
|
1,069,922 |
|
962,262 |
|
139,515 |
短期借款 |
|
130,000 |
|
60,000 |
158,477 |
|
181,853 |
|
253,481 |
|
36,751 |
|
应付账款(2) |
|
201,543 |
|
184,318 |
|
185,904 |
|
103,782 |
|
96,729 |
|
14,024 |
客户预付款 |
|
115,597 |
|
44,000 |
|
54,275 |
|
47,221 |
|
46,920 |
|
6,803 |
应缴税款 |
|
39,446 |
|
22,168 |
|
24,059 |
|
14,670 |
|
9,662 |
|
1,401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72,750 |
|
34,310 |
|
9,495 |
|
29,270 |
|
13,534 |
|
1,962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44,478 |
|
224,018 |
|
220,866 |
|
152,521 |
|
88,871 |
|
12,885 |
流动负债合计 |
|
703,814 |
|
568,814 |
|
653,076 |
|
529,317 |
|
509,197 |
|
73,826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37,403 |
|
20,946 |
|
25,020 |
|
18,153 |
|
16,740 |
|
2,428 |
负债总额 |
|
741,217 |
|
589,760 |
|
678,096 |
|
547,470 |
|
525,937 |
|
76,254 |
夹层股权 |
|
— |
|
5,556 |
|
1,455 |
|
1,689 |
|
— |
|
— |
股东权益总额 |
|
1,703,918 |
|
1,066,405 |
|
724,183 |
|
520,763 |
|
436,325 |
|
63,261 |
注意事项:
(1) |
包括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通过关联方开出的账单金额分别为1.35亿元、350万元、零、440万元和零。 |
(2) |
包括截至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通过关联方开出的零、零、零、240万元人民币和570万元人民币(合80万美元)的账单。 |
我们在2018年完成了一次公司重组(“重组”,详见“第4项”。公司信息——答:公司的历史和发展”),以加强我们作为独立开放平台的定位。作为重组的一部分,重组之前由RONG360运营的所有业务(数字借贷业务除外)均从RONG360转移至我们。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 c. | 提出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20
|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摘要
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涉及重大风险。我们的业务面临许多风险,包括可能阻碍我们实现业务目标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下文将更全面地讨论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方面有关的风险:
与我们业务有关的风险
| ● | 我们蒙受了重大损失,今后可能继续蒙受损失; |
| ● | 我们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在线和移动消费市场的有限经营历史使我们难以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
| ● | 我们在为我们的平台产生和获取用户流量以及将流量转化为我们的用户基础方面面临挑战; |
| ● | 未能与金融服务供应商保持关系或发展新的关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向用户匹配和推荐的金融产品可能不会有效,这将导致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双方的不满; |
| ● | 如果我们不能对用户对金融产品偏好的变化作出反应,并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令人满意的用户体验,我们将无法维持和扩大我们的用户基础,或有效地将我们的用户转变为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客户; |
| ● | 我们可能无法确保我们平台上产品信息的准确性和金融产品的真实性; |
| ● | 我们可能无法开发和创新我们的平台和产品; |
| ● |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竞争;以及 |
| ● | 我们对金融服务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控制有限。 |
与我们公司Structure有关的风险
| ●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主要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VIE进行,我们与这些子公司保持着合同安排。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的股权,并且在VIE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如果中国大陆政府发现我们与VIE的合同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大陆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严重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表现。 |
| ● | 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对我们的很大一部分业务行使控制权,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以及 |
| ● |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21
与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查、重述合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审查,这需要管理层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产生了大量法律和其他费用,并导致一些员工被解雇; |
| ● | 与重述及检讨有关或产生的事项,包括负面宣传及来自我们的客户及合作伙伴的潜在关注,已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并可能继续造成不利影响;及 |
| ● | 如果我们不能纠正我们的重大缺陷,并建立和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准确报告财务结果或防止欺诈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投资者信心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 ● | 中国内地政府在监管我们业务方面的重要权威,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和美国存托凭证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内地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作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中国内地法律制度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在中国内地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我们的海外发行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内地其他政府部门提交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能否或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中国政府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任何行为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我们的海外发行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中国内地其他政府部门的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 |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员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员,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享受这种检查的好处。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以及 |
22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未来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进行HFCAA交易。美国存托股的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未来可能会被禁止在HFCAA下在美国交易。美国存托凭证的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 ● | 如果我们不能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持续上市要求,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可能会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前景和流动性以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以及 |
| ● |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一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称PFIC,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以及未来纳税年度成为PFIC,这可能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
与我们业务有关的风险
我们蒙受了重大损失,今后可能继续蒙受损失。
我们过去蒙受了重大损失。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我们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3.121亿元、人民币2.041亿元和人民币1.343亿元(合1950万美元),经营亏损分别为人民币3.224亿元、人民币2.585亿元和人民币1.520亿元(合2200万美元)。此外,我们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运营现金分别为1.075亿元人民币、2.946亿元人民币和1.546亿元人民币(2240万美元)。我们实现盈利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管理推广和收购成本的能力,这分别占我们2020、2021和2022年总收入的64.8%、69.8%和70.1%。我们打算管理和进一步降低我们的推广和采购成本占总收入的比例,但不能保证我们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实现盈利的能力也受到总收入增长能力的影响,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总收入分别为5.858亿元人民币、8.050亿元人民币和9.897亿元人民币(1.435亿美元)。2020年至2021年总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推荐服务收入的恢复,主要是由于推荐服务的信用卡量增加和我们平台上的贷款申请数量增加,以及营销和其他服务的收入,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保险经纪服务和其他新业务的举措的增长。2021-2022年总收入的增长主要归因于推荐服务收入的进一步回升,这主要是由于信用卡数量的增长以及贷款申请数量和我们平台上每笔贷款申请的平均费用的增加,以及营销和其他服务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保险经纪服务的增长和其他新业务的举措。我们的增长可能会因为一些可能的原因而放缓,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包括消费者支出减少、竞争加剧、我们的整体市场或行业增长下降、替代商业模式的出现以及规则、法规、政府政策或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前景,因为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经验来处理在迅速变化的市场中经营的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我们将来可能继续遭受损失。
23
我们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在线和移动消费市场的运营历史有限,因此很难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因此很难评估我们未来的前景和盈利能力。我们在2012年第一季度推出了提供贷款产品推荐服务的在线平台,并在2013年第三季度推出了信用卡推荐服务。2019年第四季度,我们通过推出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了平台上的金融产品类型。我们在2015年第二季度推出了我们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并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丰富了我们基于软件即服务(“SaaS”)的解决方案和提供基于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从2018年开始,我们将足迹扩展到了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包括香港和东南亚。在2021年第一季度,我们通过利用我们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和推荐能力,进一步扩展到非金融产品类别。我们在中国的在线和移动消费市场开展业务,该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这一市场参与者的商业模式继续发展。管理该行业的监管框架也仍在演变,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是不确定的。该行业的其他参与者,包括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可能难以将我们的平台、服务和解决方案与竞争对手的平台、服务和解决方案区分开来。随着行业和我们业务的发展,我们可能会修改我们的业务模式或改变我们的平台、服务和解决方案。这些变化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结果,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贵方应根据我们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未来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我们有能力:
| ● | 扩大我们的用户基础,增加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活动; |
| ● | 向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多样化和有特色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
| ● | 加强我们的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能力; |
| ● | 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 |
| ● | 维护可靠、安全、高性能和可扩展的技术基础设施;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能的员工; |
| ● | 预测和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技术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 |
| ● | 驾驭一个不断变化和复杂的监管环境。 |
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4
我们在为我们的平台生成和获取用户流量以及将流量转化为我们的用户基础方面面临挑战。
我们平台的大部分用户流量来自第三方渠道,而不是直接访问我们的移动应用或网站。我们还越来越多地利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作为有效和高效的用户获取工具。我们在2018年第三季度引入了一个名为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的合作系统,通过该系统,我们的用户可以注册为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通过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向他们的社交联系人推荐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我们的激励政策获得奖励。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自成立以来在用户获取方面非常有效,特别是在向新用户推荐我们平台上的信用卡产品方面。2022年,我们平台上大约60%的信用卡量来自通过我们的商业伙伴向其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下的社交联系人推荐获得的用户。尽管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取得了初步成功,但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提高对我们品牌的认识,并使我们的商业模式获得广泛接受,以增加对我们平台的直接访问。我们在品牌推广和营销活动以及用户流量获取方面花费了大量费用,并投入了大量资源,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这样做。我们能否将用户流量转化为用户基础并留住用户基础,取决于用户对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金融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的满意度,以及对我们平台内容的信任。如果我们不能应对这些挑战,我们的业务、财务表现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与金融服务供应商保持关系或发展新的关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关系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过去,某些金融服务供应商占了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2020年,我们最大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是股份制银行,占我们总收入的14%;2021年,我们最大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是股份制银行,占我们总收入的14%;2022年,我们最大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是股份制银行,占我们总收入的11%。我们与这些金融服务提供商保持一定距离,并根据我们的业务需求和市场状况,每年与它们谈判一项合作协议。虽然我们不断寻求使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多样化,但我们不能保证集中度会进一步下降。我们能否吸引用户加入我们的平台,维持和扩大我们的用户基础,取决于金融服务供应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金融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我们还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并与他们合作,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内容,为我们的数据分析模型获取数据。我们与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安排通常不是排他性的,他们可能与我们的竞争对手有类似的安排。如果金融服务提供商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满意,他们可能会终止与我们的关系,转而使用我们的竞争对手。此外,近年来,我们看到金融服务提供商越来越依赖自身的在线和技术能力来为在线和移动用户提供服务。不能保证我们能够以商业上理想的条件与我们现有的金融服务供应商保持关系。我们也可能无法与更多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建立新的关系。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表现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用户匹配和推荐金融产品可能不会有效,这将导致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不满。
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可能无法为用户匹配合适的金融产品。我们的搜索和推荐引擎可能无法正常运行。我们的用户、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提供给我们的数据可能不准确或不是最新的。如果用户是推荐的金融产品,但最终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批准,他们可能会认为我们的平台在匹配方面效率低下。与此同时,金融服务提供商可能对我们不满意,因为我们没有有效地帮助他们获取用户。在用户获得金融产品后,用户可能对金融产品的条款和条件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能难以向用户收取还款。当交易在我们的平台上启动时,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将他们的不满和随后的困难与我们的平台联系起来。因此,用户可能不愿继续使用我们的平台,而金融服务提供商可能不愿继续与我们合作。因此,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表现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5
如果我们不能因应用户对金融产品偏好的变化,并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令人满意的用户体验,我们将无法维持和扩大我们的用户基础,或有效地将我们的用户转变为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客户。
我们相信我们的用户基础是我们业务的基石。我们维持和扩大用户基础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为用户匹配和推荐合适的金融产品的能力、我们策划过程的有效性,以及我们提供相关和及时的内容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的能力。如果我们不能对用户偏好的变化作出反应,不能提供令人满意和可区分的用户体验,用户和潜在用户可能会转向竞争平台,或直接从其供应商那里获得金融产品。因此,用户对我们平台的访问和用户活动将下降,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吸引力将下降,我们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确保我们平台上产品信息的准确性和金融产品的真实性。
我们平台的接受度和受欢迎程度是以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和信息的可靠性为前提的。我们依赖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金融产品的真实性以及相关金融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虽然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信息总体上是可靠的,但不能保证这种可靠性在未来能够保持。请参阅“——我们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控制有限。”如果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或其代理人提供不真实的金融产品或不完整、误导、不准确或欺诈的信息,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和潜在用户的信任。此外,如果我们的用户购买了他们在我们的平台上发现的金融产品,他们遭受了损失,他们可能会责怪我们,并试图让我们为他们的损失负责。我们的声誉可能受到损害,我们的平台用户流量可能减少,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开发和创新我们的平台和产品。
我们的网上平台对用户的吸引力,以及我们以科技为基础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对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吸引力,取决于我们的创新能力。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必须继续开发和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及内容。我们还必须继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平台接口和技术基础设施。这些努力可能要求我们在内部开发或许可日益复杂的技术。此外,如果我们不能更新或修改我们自己的技术,竞争对手开发和引进的新内容、服务、解决方案和技术可能会使我们的内容、服务和解决方案过时。开发新的内容、服务、解决方案和技术并将其纳入我们现有的平台和基础设施可能既昂贵又费时。此外,任何新的特性和功能都可能无法获得市场接受。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采用新技术,或者为此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和及时地开发、引进、获取或纳入新的特性、功能或技术,我们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竞争。
中国零售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新的竞争者随时可能出现。我们可能无法与任何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竞争用户和/或金融服务提供商。我们作为一个开放平台与其他公司竞争,这些公司也寻求将自己定位为既服务于用户又服务于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开放平台。我们还与在线平台竞争与大型互联网公司有关联的金融产品,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和在线支付公司。其中一些互联网公司也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他们的金融产品,因此他们既与我们竞争,也与我们合作。此外,我们与金融服务供应商竞争的程度是,他们在自己的平台上提供或列出金融产品,尽管其中一些金融服务供应商也可能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或列出金融产品。这些金融服务供应商可能会停止使用我们的平台,以提高其自身平台的竞争力。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比我们大得多的品牌认知度,并拥有更多的财务、营销和研究资源。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推出具有更具吸引力的产品、内容和功能的平台,或具有我们无法匹敌的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或更高性能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此外,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有更多的资源来开发或获取新技术,并对用户和/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不断变化的要求作出更快的反应。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竞争,我们的业务、财务表现和前景将受到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26
我们对金融服务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控制有限。
当用户通过我们的平台访问金融产品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我们至少对这些产品的质量负有部分责任,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在发现、申请、批准和贷款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继续与我们的平台互动。虽然我们已制定标准,在金融服务供应商或其代理人在我们的平台上列出他们的产品之前,对他们进行筛选,包括加入金融服务供应商或他们的代理人、检查他们的产品和在整个合作过程中进行定期检查的标准,以及采取内部措施处理用户的投诉,并在一定程度上,在我们向用户提出建议时,根据过去的用户经验对金融产品进行排名,但我们对金融产品的质量和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控制有限。如果用户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不满意,我们没有任何手段直接针对用户的投诉作出改进。由于我们平台上有大量的金融产品,以及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网络的广泛,我们很难在任何特定时间监测和确保我们平台上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如果用户对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不满意,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表现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例如,2019年3月,每年3月15日播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节目央视《315之夜》(CCTV Report)报道,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公司平台上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存在不当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针对《央视报道》,我们及时主动暂停各大移动应用商店进一步下载我们的移动应用,直至2019年8月,在此期间,我们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了全面的内部审查,针对我们平台上任何可能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当行为,确定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在我们的内部流程方面实施了某些自我强加的改进,包括入职程序和对我们平台上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持续监测和监督,以及我们的风险控制流程,以更好地保护用户不参与超出行业标准范围的金融产品。我们也一直在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合作,制定一套全行业的标准或最佳做法,以进一步促进金融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为数字金融平台、企业责任和金融产品标准确定指导方针。我们还加强了与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关系,定期与这些媒体进行深入讨论,以便更好地了解我们的业务。此外,我们也一直致力于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更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为他们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文学和反欺诈信息,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信贷市场状况和竞争格局的影响。
中国信贷市场状况的变化通常会影响金融产品的需求和供应,进而影响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流量和用户活动,以及金融服务提供商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需求。市场上可获得的金融产品的范围、定价和条款,部分是由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由于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我们无法确保它们在任何时候都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和偏好。在利率上升的环境下,我们的用户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资金。在利率下降的环境下,借款人可能会选择用价格较低的金融产品为他们的贷款再融资,而这些产品可能不在我们的平台上。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能够通过调整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列表及时应对利率波动。
信贷危机或信贷市场的长期低迷可能严重影响我们的经营环境。信贷危机或信贷市场长期低迷可能导致信贷准则收紧、流动性受限、信贷表现恶化和止赎活动增加。由于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对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服务收取的费用,而不是基于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交易量的减少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大幅下降,即使我们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不承担信用风险。此外,金融和信贷危机可能伴随或引发宏观经济环境的衰退,这可能导致贷款活动在较长时期内普遍减少。如果发生信贷危机,特别是在中国的信贷市场,我们的业务、财务表现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7
与中国内地在线消费金融相关的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或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业务可能受中国大陆有关金融服务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中国内地政府管理快速发展的新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监管框架正在快速发展,并可能进一步变化和解读。在线消费金融市场是我们平台促成的交易的来源。例如,202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包括组建新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直属国务院,对整个金融业(证券除外)进行监管。新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将建立在银监会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某些职能将移交给新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此外,还将改革地方金融监管机制。由于上述改革仍在进行中,而新的国家金融管理总局尚未正式成立,因此,这些改革对我们未来业务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内地政府可能会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未来也可能会对在线和移动消费市场采取严格的监管框架,并对市场参与者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许可要求)。对我们来说,遵守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如果我们的做法被认为违反了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面临禁令,包括停止非法活动的命令,并可能受到相关政府当局确定的其他处罚。例如,2019年6月,我们收到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原因是我们的一家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投放了一则广告,原因是该广告未能提供与其内容中所列的预期财务回报相关的适当风险提示标签。此外,我们平台上的大量金融服务供应商在网上和移动消费市场运营,因此,新的政府法律法规、更严格地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甚至对我们金融服务供应商的此类发展的猜测,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相关法律法规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如果我们平台上的任何金融产品或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实践被视为违反任何新的或现有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一定数量的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我们可以在向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他们提供的某些个人和其他敏感数据。我们还向使用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由用户或第三方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某些个人信息,并征得相关同意。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在交易数据和我们平台上的其他活动方面面临一些挑战,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有关的问题;以及 |
| ● | 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储存、转移、披露和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管理当局和政府当局就这些数据提出的任何要求。 |
总体而言,我们预计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将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更多关注和关注,并在未来吸引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8
中国大陆在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监管和执行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此外,中国大陆的不同监管机构,包括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CAC、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的标准和应用实施了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见"项目4。有关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的法规。”以下是中国大陆最近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例子:
数据安全
| ● | 2021年6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数据安全法》,并于2021年9月生效。除其他外,《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与数据有关的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2021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关键行业或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其损坏、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2021年12月,CAC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之前的条例。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如果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网络平台运营者,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任何当局都没有发布任何详细的规则或实施规则,我们也没有被任何政府当局告知我们是一个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此外,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中国内地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我们是否会被视为关键的资讯基础设施营运商,是不确定的。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除我们已履行的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外的义务。 |
| ● |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如果转移涉及(一)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三)自去年1月1日以来已提供10万人的个人数据或1万人的敏感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或(四)CAC要求的其他情况。根据《CAC》的官方解释,《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适用于(一)数据处理者在境外传输和存储在中国大陆运营期间产生的数据,以及(二)访问或使用数据处理者收集和生成的、由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存储在中国大陆的数据。此外,在这些措施生效之前违反《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进行的任何跨境数据转移活动都必须在2023年3月之前得到纠正。由于这些措施最近生效,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作和证券价值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
29
个人资料及私隐
| ●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自2021年2月7日起施行,禁止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强制手段收集用户信息。 |
| ● | 2021年8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并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我们会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中国大陆政府当局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以系统的方式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提高了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保护要求,该法的许多具体要求仍有待CAC、其他监管机构和法院在实践中予以澄清。我们可能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法规。 |
许多与数据有关的立法是相对较新的,其中的某些概念仍有待监管机构解释。如果我们拥有的任何数据属于需要加强审查的数据类别,我们可能被要求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来保护和管理这些数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和条例草案仍不清楚相关要求是否适用于已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在现阶段,我们无法预测《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和《规章草案》的影响,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事态发展。如果《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和已颁布的《规章草案》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发行者批准网络安全审查和采取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将面临这些额外程序能否及时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违规操作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相关应用程序存储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维持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或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尚未参与CAC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安全审查进行的任何正式调查。
一般而言,遵守现有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大陆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并给我们带来额外费用,迫使我们改变我们的业务实践,对我们的业务表现和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已采取相关措施保护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隐私和重大方面的保护,我们没有受到中国大陆任何主管监管机构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隐私和保护方面的罚款或其他重大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在所有重大方面,我们都遵守了上述CAC颁布的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隐私和保护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将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VIE将在所有方面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因此可能会被命令纠正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非法的行为,这些纠正或终止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表现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世界各地的监管当局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一些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这些立法和监管建议如果获得通过,以及对其不确定的解释和适用,除了可能被罚款外,还可能导致一项命令,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数据做法和政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其中包括对接收或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个人数据的公司的运营要求。GDPR规定了适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新要求,赋予个人新的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的数据泄露行为进行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GDPR获得财务或非财务损失方面的赔偿。虽然我们不在欧洲经济区开展任何业务,但如果欧洲经济区的居民访问我们的平台并输入受保护的信息,我们可能会受到GDPR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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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有关个人征信业务的法律法规仍处于初始阶段,可能会进一步修改和解释。如果我们被视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并违反中国内地有关个人征信业务的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政府已通过多项监管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13年生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收集、组织、存储、处理个人“与资信有关的信息”以及向他人提供信息的活动,“征信机构”是指正式设立的以征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这些规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2013年生效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的主体资格标准、征信业务的规则和要求以及征信机构的经营标准。根据本条例和办法,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任何单位未经批准直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将受到包括停业、没收与个人征信业务有关的收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和刑事责任等处罚。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起施行,规定“资信相关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信息,以及根据依法收集的上述信息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其他信息,“征信业务”是指收集、整理、存储、并处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向用户提供这些信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与该征信机构协作收集、审查、处理和分析信用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另外,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实际提供信用报告功能服务”的主体,也适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未经必要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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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组织、处理和分析用户提供的信息以及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提供的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包含用户的某些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使用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其中的一部分。由于目前对个人征信业务的监管规定未作进一步解读,同时《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与资信有关的信息”和“个人征信业务”的确切定义和范围尚不明确。因此,由于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以及在较小程度上我们的贷款推荐业务,我们不确定是否会被视为从事个人信用报告业务。如果我们开展的业务被监管机构视为个人征信业务,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主管监管机构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或改变我们的业务模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寻求与持牌征信机构的合作。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找到持牌征信机构进行合作,我们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了个人征信服务的适用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刑事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务院征信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8年2月和2020年12月向两家在人民银行指导下注册成立的机构发放了个人征信业务牌照,我们一直在积极推进与这些持牌征信机构的合作,并开始逐步将我们的业务迁移到与持牌征信机构的合作框架中。然而,鉴于此种业务调整的进展取决于第三方的合作,包括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和持牌征信机构,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十八个月过渡期内完成此种业务调整。此外,与持牌信用报告机构的合作可能成本高昂,并给我们带来额外费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经营业绩。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受到任何与个人征信业务直接相关的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的重大罚款或其他处罚。此外,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制于其他与征信业务有关的规则和要求,或有关当局未来颁布的新规则和要求(包括批准或许可证制度)。遵守现有和未来的规则和条例可能代价高昂,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任何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监管批准。如果我们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推荐服务,这可能构成提供中介服务,我们与这些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协议可能被视为《中国民法典》规定的中介合同。
根据《中国民法典》,如果中间人故意隐瞒与拟议交易的达成有关的任何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客户利益受到损害,中间人不得要求收取服务费,并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我们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推荐服务,这可能构成提供中介服务,因此,如果我们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向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识别从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收到的虚假信息并进而向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信息,我们可能会根据《中国民法典》对作为中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不应就金融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就金融服务提供者向使用者提供的金融产品而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要我们没有故意隐瞒任何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亦不被发现有过失。然而,由于在金融产品推荐服务方面缺乏详细的法规和指引,以及中国内地政府当局未来可能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产品推荐服务,中国内地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对金融产品推荐服务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保证中国内地政府当局会同意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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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平台上的任何金融产品或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实践被视为违反任何新的或现有的中国大陆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金融产品和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业务在中国大陆受到监管。由于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以及我们为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与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合作,我们可能会间接受到中国内地金融法规的约束。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纠风办和网贷纠风办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即141号文,2017年12月8日,网贷纠风办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风险整改检查验收的通知》,即57号文,均对金融服务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此外,2018年3月,互联网金融纠风办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资产管理整改并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或称29号文,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含理财计划)的做法提出了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如要求取得必要的许可、禁止代销或任何变相提供代销服务,不完全符合适用法律的任何金融资产交易所提供的任何资产管理产品的互联网平台。如果我们平台上的任何金融产品被认为违反了中国大陆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有责任在我们的平台上列出该产品或协助提供该产品,即使我们不是其提供者。
2019年9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不规范行为的通知》,即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6月的银保监会《194号通知》,明确要求第三方合作伙伴停止误导销售、不当催收行为、强行搭售行为,不得对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重复收费,不得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此外,2020年7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即《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银行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满足与风险体系管理、风险数据和模型管理、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和贷款管理相关的管理要求,银行通过第三方合作伙伴向目标客户推荐互联网贷款产品的,要求银行充分披露贷款人、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安排明示位置的还本付息等信息,保障客户知情和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剥夺消费者以违约支票、强制捆绑等方式表达意愿的权利。2023年3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非法借贷中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国内地有关部门要组织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非法借贷中介专项整治排查,选择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引导机构规范与借贷中介合作。与我方合作的第三方代理人如被发现违反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我们平台上的一些金融服务提供商是银行或它们的代理人。如果我们与这些银行或其代理人的合作未能严格遵守银监会《194号通知》、《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通知》或其他适用法律,这些银行或其代理人可能无法继续与我们合作,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任何金融服务供应商或其代理人被视为违反中国大陆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因我们提供的服务或解决方案而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可能不得不从我们的平台上删除金融产品,或终止与金融服务提供商或其代理的关系。尽管我们实施了内部控制程序,审查和检查我们平台上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及其产品,以确保它们符合相关规定,包括金融服务提供商或其代理入职的标准,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检查其产品和定期检查,以及处理用户投诉的内部措施,因为我们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或其代理提供的服务的控制有限,如果我们平台上的任何金融产品被视为违反任何法律、规则或条例,或者,如果我们被认为在筛选金融服务提供商或我们平台上的产品时没有适当履行注意义务,我们可能会面临监管警告、更正令、谴责、罚款和刑事责任等。因此,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表现和前景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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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9年3月,有报道称,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存在不当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利。针对这类报告,我们已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和改善我们对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监测和监督,以及我们对平台上用户的保护。请参阅“——我们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控制有限。”虽然我们执行严格的标准,在金融服务供应商的产品在我们的平台上市之前对其进行筛选,但我们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金融产品的质量和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在任何时候都不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且未来可能再次发生关于第三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类似负面报道,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我们可以从用户、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获得数据。我们将这些多个数据源与我们的数据建模和分析能力进行综合,从而驱动我们的产品推荐引擎。中国现有的借款人信用风险信息可能不完整或不可靠。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并投入使用了一个全国性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仍相对不发达。我们、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可获得的信息有限。我们无法确保我们使用的各种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低质量和不准确的数据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匹配能力、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从而对我们的声誉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发现或防止员工或第三方的不当行为。
我们的雇员的不当行为,例如未经授权的商业交易、贿赂、腐败和违反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或顾问或其他第三方的不当行为,例如违反法律,可能难以发现或防止。它可能使我们遭受政府当局的经济损失和制裁,同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也可能削弱我们有效吸引潜在用户、培养客户忠诚度、以优惠条件获得融资以及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能力。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和内部控制程序旨在监测我们的业务和总体遵守情况。然而,不能保证我们能够迅速或根本查明不遵守情事或非法活动。
从历史上看,我们发现了一些员工和第三方的不当行为,对此我们采取了内部审查和补救措施。请参阅“——与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查、重述合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我们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审查,这需要管理层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导致大量法律和其他费用,并导致一些员工被解雇。”
通过我们的平台或使用RONG360品牌进行的欺诈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我们平台的使用减少。
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受到欺诈活动的影响,或据称以RONG360的品牌名称进行欺诈,有时是通过复杂的计划或串通。我们自己的某些雇员可能会腐败,并参与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我们的资源、技术、欺诈检测工具和风险管理系统可能不足以准确发现和及时预防欺诈和不当行为。例如,我们在2020年发现,某些第三方使用电话或社交网络通信,冒充RONG360客服,骗取用户的接线押金或服务费,或诱骗用户扫描并下载我们的RONG360应用程序的仿冒版本,这两种做法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欺诈活动数量的大幅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遭受损失,并减少用户访问我们平台的机会和用户在我们平台上的活动。我们可能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来防止和减少欺诈,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我们预计,我们将继续受到声称以RONG360品牌进行的欺诈活动的索赔,并可能因此产生额外的费用和开支。高调的欺诈活动甚至可能导致监管干预,并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开支和成本。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声誉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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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随着我们继续致力于管理和发展我们的业务,将继续对我们的管理、业务和财政资源提出重大要求。我们在扩大业务、数据和技术、销售和营销以及一般和行政职能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我们预计,随着我们获得更多的用户,启动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和建设更多的技术基础设施,我们的费用将在未来继续增加。持续的增长还可能使我们在保持平台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发展和改进我们的业务、财务、法律和管理控制以及加强我们的报告制度和程序方面的能力受到限制。我们的开支可能比我们的收入增长得更快,我们的开支可能比我们预期的要多。我们可能会扩展到我们不熟悉的新产品类别和与这些产品相关的相关用户数据,从而使我们更难预测用户的需求和偏好以及管理产品和相关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质量。我们也可能扩展到新的地理区域,在这些区域,我们没有与当地法规或监管机构打交道的经验,或者当地市场条件对我们的业务模式不利。管理我们的增长将需要大量支出和分配宝贵的管理资源。如果我们不能在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达到必要的效率水平,我们的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就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业务有赖于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于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特别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和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执行官。虽然我们向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不能向你们保证,我们能够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虽然我们与我们的管理层订立了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不会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如果我们的现任或前任官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费用和开支,以便在中国执行这些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
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支持我们业务所需的合格和有技能的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持续能力。在中国,对高技能的销售和营销、技术、风险管理和财务人员的竞争极为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的薪酬和薪金结构相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保留这些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雇员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用条件。此外,我们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培训我们的员工,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不能留住我们的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新员工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为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下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有关我们、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品牌、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我们在中国使用“RONG360”品牌和商品名称运营我们的平台。对我们的声誉至关重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有能力:
| ● | 有效地将用户与金融服务提供商进行匹配; |
| ● | 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及时和准确的内容; |
| ● | 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 |
| ● | 创新和改进我们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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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效管理和解决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以及 |
| ● | 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 |
任何有关本公司的上述或其他方面的负面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品牌、管理、业务、法律合规、财务状况或前景,无论是否有价值,都可能严重损害本公司的声誉,并损害本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此外,对我们的金融服务供应商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2019年3月,有报道称,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存在不当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利。请参阅“——我们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控制有限。”虽然我们迅速回应了媒体的负面曝光,以解决用户的担忧,并已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和改进我们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监督和我们对平台上用户的保护,但媒体曝光对我们的声誉和“RONG360”品牌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2019年6月,我们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70万元,原因是我们的一家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投放了一则广告,原因是该广告未能提供与其内容中所列的预期财务回报相关的适当风险提示标签。此外,2019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我司为多家互联网企业之一,存在未经用户事先同意或未经用户误导或不明确同意而不正当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并要求我司进行相应整改。我们已采取必要措施,整顿和改善我们的个人资料及资料保护制度。这些事件对我们的声誉和“RONG360”品牌产生了负面影响。此类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有赖于进一步接受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作为传播金融产品和内容的有效平台。
近年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作为金融产品和内容的平台,在中国越来越受欢迎。然而,某些放款人,特别是传统金融机构,以及许多用户在网上处理金融产品和内容的经验有限,一些用户可能对使用网上平台持保留意见。例如,用户可能不认为在线内容是金融产品信息的可靠来源。一些金融服务提供商可能不相信在线平台在风险评估和信用管理方面是安全的。另一些人可能发现,在线平台在推广和提供他们的产品和服务时并不有效,尤其是面向低线城市或农村地区的目标客户。如果我们不能让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了解我们的平台以及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价值,我们的增长将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财务表现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作为金融产品和内容的有效和高效平台的进一步接受,也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包括围绕在线和移动消费金融的负面宣传,以及中国内地政府采取的限制性监管措施。如果在线和移动网络不能得到市场的充分接受,我们的增长前景、业务成果和财务状况就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高度技术性的软件,如果其中包含未被发现的错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软件。此外,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软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我们所依赖的软件已经包含,并且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或错误。某些错误可能只有在代码被释放供外部或内部使用后才会被发现。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的错误或其他设计缺陷可能会给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带来负面体验,延迟推出新功能或增强功能,导致错误或损害我们保护数据或知识产权的能力。在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发现的任何错误、错误或缺陷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用户或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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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进行的,这些运营商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控制和监管。我们主要依靠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通过本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以托管我们的服务器。如果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固定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我们使用替代网络或服务的机会有限。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加的流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将能够满足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
此外,我们对电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成本没有控制。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财务表现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用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平台或计算机系统服务的任何重大中断,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都可能降低我们平台和解决方案的吸引力,并导致用户或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流失。
如果平台中断和物理数据丢失,我们的平台和解决方案的性能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平台、解决方案和基础技术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以及我们留住现有用户和吸引新用户及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系统硬件托管在位于北京的租赁设施中,由我们的IT员工操作。我们还在同一设施中维护一个实时备份系统,并在同样位于北京的另一个设施中维护一个远程备份系统。我们的行动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保护我们的系统不受自然灾害、电力或电信故障、空气质量问题、环境条件、计算机病毒或企图损害我们的系统、犯罪行为和类似事件的损害或中断。如果我们在北京的租赁设施出现服务中断或损坏,我们的服务可能会出现中断和延误,并可能在安排新设施方面产生额外费用。
我们的平台或解决方案的可用性的任何中断或延迟,无论是由于第三方或我们的错误、自然灾害或安全漏洞,无论是偶然的还是故意的,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与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关系。此外,如果发生损坏或中断,我们的保险单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我们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虽然我们定期进行故障排除演习和灾后恢复演习,但我们的灾后恢复计划尚未在实际灾害情况下得到检验,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在发生中断时恢复所有数据和服务。这些因素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转移我们员工的注意力,并使我们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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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违反我们安全措施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都可能对我们的数据库产生不利影响,减少我们服务的使用,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名称。
我们处理和存储的海量数据使我们或托管我们服务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目标,并可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破坏的攻击。虽然我们已采取步骤保护我们的数据库,但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遭到破坏。由于用于破坏或未经授权进入系统的技术经常发生变化,而且通常只有在对目标发动攻击时才被承认,我们可能无法预见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的访问我们的平台都可能导致机密信息被窃取并用于犯罪目的。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获取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与信息丢失、耗时和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有关的责任。如果安全措施因第三方行动、员工失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或者如果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中的设计缺陷被暴露和利用,我们与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的安全稳定,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虽然我们采取了全面措施,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条例和标准,但不能保证这些措施将是有效的。如果我们被监管机构发现未能遵守《中国网络安全法》,我们将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益、吊销执照、取消备案、关闭我们的平台甚至刑事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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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软件注册、商标、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结合,包括与我们的雇员和其他人签订的保密和非竞争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商业概况——知识产权。”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这些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不能保证(i)我们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注册申请将获批准,(ii)任何知识产权将得到充分保护,或(iii)此类知识产权不会受到第三方的质疑或被司法当局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例如,我们在当前和未来的业务运营中,正在使用、并将继续使用或可能需要使用某些商标,包括“融360”的标识和字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等商标在中国内地第36类(金融相关)和第42类(互联网和计算机相关)的注册申请,并被商标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进一步驳回。其后,我们就上述驳回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向审核委员会提出行政诉讼。我们在其中一项行政诉讼中胜诉,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对该决定提出了上诉。我们在其他三项行政诉讼中败诉,并对这些决定提出了上诉。2021年6月,我们与奇虎科技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放弃以对方名义注册的争议商标所附带的所有程序性和实质性权利,并同意相应撤销上述与此类商标有关的诉讼。奇虎科技同意不对我们的相关注册商标发起任何异议,包括“RONG360”和“
“在第36类和移动应用下,我们同意不对奇虎科技在第36类下注册和使用相关360品牌商标提出任何异议或挑战,并同意这些商标与我们的永久共存。”我们不能保证将来在其他类似的诉讼或争端中成功地胜诉或为自己辩护或达成令我们满意的解决办法。此外,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和扩展,我们可能需要注册其他商标或知识产权。如果这些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无法注册,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使用这些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行业的技术变革速度很快,我们的部分业务依赖第三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或继续以合理的条件从这些第三方获得许可和技术,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许可和技术。
在我们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是不够的。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补救措施来应对任何此类违反。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大陆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种诉讼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政资源。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会在这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如果我们的雇员或顾问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在有关的专门知识和发明的权利方面产生争议。任何未能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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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不能确定我们的业务或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不时受到与他人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可能侵犯了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可寻求在中国大陆、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例如,2019年4月,奇虎科技在北京一家法院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一名关联方提起诉讼,指控我们使用RONG360品牌和商号侵犯了其360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向我们寻求各种补救措施。2021年6月,我们与奇虎科技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奇虎科技同意撤销对我们的诉讼,放弃我们注册的争议商标附带的所有程序性和实质性权利,并同意不对我们的相关注册商标提出任何异议,包括“RONG360”和“
”的第36类和移动应用。然而,我们不能保证在今后的其他类似诉讼或争端中,我们将成功地胜诉或为自己辩护,或达成令我们满意的解决办法。对于任何针对我们的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抽出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它们的是非曲直如何。
此外,中国大陆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仍在不断变化和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大陆的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者可能会被禁止使用这些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重组和由RONG360运营的数字借贷业务相关的风险。
2018年7月31日,RONG360完成了将其持有的普通股按RONG360股权结构的比例分配给RONG360现有股东的股份,从而完成了重组,以加强我们作为独立开放平台的定位。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组织Structure。如果我们在重组后不能提高平台的质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RONG360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既经营我们目前的业务,也经营数字贷款业务。在重组之前由RONG360运营的所有业务(除数字借贷业务外)作为重组的一部分转移给我们后,我们以“融360”品牌运营我们的业务,而数字借贷业务由RONG360以单独品牌运营。然而,数字贷款业务可能被视为我们业务的一部分,这可能使我们面临声誉和监管风险。数字借贷业务和RONG360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品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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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数字借贷业务的信贷决策和风险管理模式与我们业务的信贷决策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是独立和独立的,但如果我们的用户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不这么认为,他们可能会对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失去信心。根据信息服务合作协议,数字贷款业务预计将成为我们平台上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其条款和条件与我们与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类似。此外,数字借贷业务将通过一项为期十二个月的过渡服务协议,从我们获得业务、行政、人力资源、法律、会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支持,经双方同意,有效期已经延长。如果用户或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认为我们与数字借贷业务或RONG360的安排不符合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我们作为独立开放平台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虽然预期RONG360将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团队,但我们的某些董事和执行干事可能会继续向RONG360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当这些人面临着对我们和数字借贷业务可能产生不同影响的决策时,这些关系可能会产生或似乎会产生利益冲突。可能出现我们和RONG360都认为有吸引力的商业机会,这将补充我们各自的业务。数字借贷业务可能希望抓住机会本身,这将阻碍我们利用这些机会。此外,我们可能会在聘用新员工方面与数字贷款业务竞争,特别是在信贷决策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方面。我们可能无法解决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冲突。
我们可能需要承担与我们平台上的广告相关的责任。
由于我们的收入中有一小部分是通过向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广告服务而产生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并不断改进这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管理制度。我们必须定期检查、审查、核实和登记那些选择在我们的平台上投放广告的人的真实身份、地址和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我们必须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和更新档案。在发布任何广告之前,我们必须对照相关广告证书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并确保内容与证书相符。此外,我们必须有熟悉广告条例的人员审查广告。虽然我们在发布前有一个审查程序,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可以完全消除含有被认为不适当或误导内容的广告。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中国大陆有关广告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暂停发布、没收与这些广告相关的收入、征收罚款以及暂停或终止我们的广告服务,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例如,2019年6月,我们收到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原因是我们的一家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投放了一则广告,原因是该广告未能提供与其内容中所列的预期财务回报相关的适当风险提示标签。广告在其他方面不具误导性,可被我们的用户和金融服务供应商视为影响公正的搜索结果。因此,对我们平台的信任可能会下降,用户可能会停止使用我们的平台。
我们可能对平台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信息或内容承担责任,这些信息或内容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大陆政府已通过了有关互联网接入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互联网出版商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损害中国民族尊严、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暴力或残暴内容,或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等性质的内容。如果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吊销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关闭有关网站和承担刑事责任。过去,不遵守这些要求导致某些网站关闭。网站运营者也可能对网站上显示或链接的被审查信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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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规定,规定网站运营者对其网站上显示的内容以及用户和其他使用其系统的人的行为承担潜在责任,包括对违反中国大陆禁止传播被视为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责任。公安部有权命令任何地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自行决定屏蔽任何互联网网站。公安部不时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它认为会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国家保密局也有权屏蔽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不符合网络信息传播中国家秘密保护有关规定的任何网站。此外,我们被要求向有关政府当局报告任何可疑内容,并接受计算机安全检查。如果我们未能实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我们的网站可能会被关闭,我们的业务和ICP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
根据2022年8月1日CAC颁布、最近一次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App的提供者应当对展示的信息和内容负责,不得产生、传播非法信息,应当自觉防范和抵制非法、有害信息。要采取警告、限制发布、暂停更新和关闭账户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违法内容。《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度,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内容核查管理机制,履行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义务。此外,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不得因用户拒绝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而禁止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我们已实施内部控制程序,对移动应用程序上的信息和内容进行筛选,以确保遵守这些规定。然而,不能保证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到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所有信息或内容在任何时候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我们的移动应用被发现违反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服务或将我们的移动应用从相关移动应用商店下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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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虚假金融信息;(二)扭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或者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三)教唆他人实施商业欺诈或者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四)捏造证券、基金、期货的事件或者新闻,(五)宣传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此外,还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内部服务标准,包括内容审查标准。由于缺乏对这些措施的详细解释,我们是否应被视为受这些措施监管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仍存在不确定性。2019年12月15日,CAC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生态治理规定》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的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的服务平台和网络信息的用户提出了要求。其中,《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将网络信息分为“鼓励类”、“禁止类”和“防范、抵制类”。鼓励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制作、复制、发布鼓励类的网络信息,禁止制作、复制、发布禁止类的网络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禁止类的不良信息。此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加强信息内容管理,一旦发现违禁信息或防范抵制信息,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生态治理年度报告,包括网络信息生态治理情况、网络信息生态治理负责人绩效和社会评价等信息。我们已积极实施内部控制政策,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的信息和内容进行筛选,以确保其符合《金融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生态治理规定》的规定。然而,我们不能保证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所有信息或内容在任何时候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被认定违反《金融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生态治理规定》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问询、公开谴责、整改,或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甚至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我们还可能卷入与第三方的法律纠纷,不同意我们平台上的内容。例如,一家从我们的报告中获得低评级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声称我们参与了不公平竞争。虽然这一诉讼被法院驳回,随后被原告撤回,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来会成功地为自己辩护,以应对类似的诉讼。此外,这类诉讼可能造成巨大的费用,并使我们的管理和财政资源被挪用。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成本和业务中断。
中国保险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相关保险产品有限。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或一般第三方责任保险,也不保有财产保险或产品责任保险。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和在中国提供的保险产品,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是合理的,并且与中国同类行业中类似规模的其他公司的做法一致,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成功地根据我们目前的保单索赔我们的损失。如果我们发生了保险单未涵盖的任何损失,或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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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和未来对资产、技术和业务的投资和收购可能会失败,并可能导致股权和收益被稀释和管理层注意力的重大转移。
我们拥有并可能进一步投资于或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资产、技术和业务。这可能包括有机会扩大我们的服务范围,加强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和数据分析能力。我们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产生我们期望的结果。此外,投资和收购可能导致大量现金的使用、股本证券的潜在稀释性发行、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大量摊销费用、管理层注意力的重大转移以及被收购企业潜在未知负债的风险。此外,确定和完成投资和收购以及将收购的业务整合到我们的业务中的成本可能很高,整合收购的业务可能会破坏我们现有的业务活动。如果我们的投资和收购不成功,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例如,2019年9月,Databook Tech Ltd.、其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Databook”)的业务被暂停,主管当局对Databook及其某些雇员进行了与信息收集或使用的合规性有关的调查。关于Databook的业务暂停,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记录了商誉、无形资产和归属于Databook的其他资产的全部减值,总额为人民币2.547亿元。调查于2021年1月结束。Databook被处以没收收益人民币3,000万元和罚款人民币3,000万元,于2021年1月支付总额人民币6,000万元,并于2019年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Databook的某些雇员被控刑事责任;除Databook外,我们公司和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都没有参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Databook净资产(主要由受限现金和理财产品组成,由应付账款、应付税款和应计负债抵消)为人民币1650万元。2022年6月,我们与Databook的其他少数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因此我们成为Databook的少数股东,不再拥有对Databook的控制权。此外,我们和一家为支持我们在中国和海外的业务增长而收购的VIE的某些实体受到了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其实际财务表现大大低于收购时的预测,预计这些业务的发展将会放缓。因此,我们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分别录得归属于这些实体的商誉减值1260万元、零和1020万元。新冠疫情可能对这些实体未来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另见“—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疾病爆发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我们可能会决定处置表现不佳的实体,因此,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的收入可能会进一步减少。
我们在拓展国际业务和业务方面可能面临挑战,我们在国际市场上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受到法律、监管、政治和经济风险的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着将我们的业务和业务扩展到全球新的地理市场的挑战和风险。新的地理市场可能有竞争条件、用户偏好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模式,比我们现有的市场更难预测或满足。在某些市场中,我们的运营经验相对较少,可能不会受益于任何率先进入市场的优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成功。我们还可能面临保护主义政策,除其他外,这些政策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业务战略的能力,并使我们相对于国内公司处于竞争劣势。本地公司可能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因为它们对本地用户有更多的了解和关注,以及它们更成熟的本地品牌,这要求我们通过加大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投资,在该市场建立品牌知名度。国际扩张也可能需要大量资本投资,这可能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对目前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增加我们目前业务的复杂性。除经营所在国家的法律外,我们还受中国大陆法律的约束。如果我们的任何海外业务或我们的联营公司或代理商违反此类法律,我们可能会受到制裁或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如果我们未能解决某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我们可能会面临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问题:
| ● | 缺乏对我们平台的接受,以及将我们的产品本地化以迎合当地口味的挑战; |
| ● | 未能吸引和留住具有国际视野、能够有效管理和经营当地企业的能干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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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确定适当的当地商业伙伴以及与他们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方面面临的挑战; |
| ● | 国际支付系统和物流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
| ● | 维护包括技术基础设施在内的高效和统一的内部系统以及实现这些系统的定制和与我们技术平台其他部分的集成方面的挑战; |
| ● | 在复制或调整我们公司的政策和程序以适应不同于中国的经营环境方面的挑战; |
| ● | 限制我们利用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认为对其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技术的能力的国家安全政策; |
| ● | 需要增加资源来管理我们所有国际业务的监管合规; |
| ● | 遵守隐私法和数据安全法以及不同法律体系的合规成本; |
| ● | 加强对不同法域之间数据转让的限制和障碍; |
| ● | 与遵约义务和不遵约的后果有关的不同、复杂和可能不利的海关、进出口法律、税收规则和条例或其他贸易壁垒或限制,以及这些领域的任何新发展; |
| ● | 当地市场的经营许可或认证要求; |
| ● | 汇率波动;以及 |
| ● | 特定国家或区域的政治不稳定和一般经济或政治状况,包括领土或贸易争端、战争和恐怖主义。 |
未能管理这些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对我们在海外拓展业务和业务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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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新业务和新服务的扩展可能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和更多的风险,如果这些新业务和新服务不成功,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我们可能会利用我们庞大的用户基础和技术驱动的开放平台来创造额外的收入流,并通过我们开发新的业务或服务产品,不时地进入新的业务或扩大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各种服务。扩展到新的业务或服务,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可能会带来与我们目前遇到的不同的运营、营销和合规风险和挑战。例如,在2019年第四季度,我们在完成对中国一家保险经纪公司的收购后,将保险产品引入我们的平台。在2021年第一季度,我们利用我们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和推荐能力扩展到非金融产品类别。由于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以及发展新的业务和服务,需要大量的时间、财政和其他资源,并涉及重大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成功地执行我们的战略,推出或发展这些新的业务和服务,或达到预期的效益。我们在开发和实施新技术方面也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技术困难,因此可能产生大量费用或服务中断,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当我们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时,我们可能会面临其他挑战。我们不熟悉新的产品和服务,也缺乏与这些产品和服务有关的用户数据,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预测用户的需求和偏好。这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加入、监测和监督新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和非金融服务提供商,我们可能会遇到更多客户对他们及其产品的投诉,并因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产品而面临代价高昂的调查或诉讼,这将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以及我们的财务业绩。新的业务领域还可能使我们不得不遵守新的复杂法规、更高的合规成本以及在不遵守情况下的严重后果。此外,我们在新类别的金融和非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可能没有多少议价能力,我们可能无法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非金融服务提供者谈判优惠条件。我们可能需要积极定价以获得市场份额或在新的产品服务类别中保持竞争力。我们可能难以在新的金融和非金融产品服务类别中实现盈利,我们的利润率(如果有的话)可能低于我们的预期,这将对我们的整体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应对这些新的挑战,并继续提供卓越的优质服务。如果我们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可能无法有效地竞争。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收回我们在引入这些新业务和服务产品方面的投资。
我们可能无法在需要时、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将足以满足我们目前和预期的一般公司用途的需求,至少在未来12个月。然而,我们需要继续投资于设施、硬件、软件和技术系统,并通过利用银行借款和经营现金流入的资金来留住人才以保持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和我们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我们无法保证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筹集更多的资本,或者在必要时筹集更多的资本,特别是如果我们的经营业绩令人失望的话。如果我们不能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利用意料之外的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就会受到很大限制。如果我们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筹集更多资金,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大大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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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对中国和全球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否会导致经济长期低迷仍是未知数,特别是考虑到近期多个国家和地区爆发疫情,以及疫苗接种计划带来的不确定性。甚至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就一直面临挑战。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逐步放缓,这一趋势可能会持续下去。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乌克兰战争和对俄罗斯实施广泛的经济制裁可能会推高能源价格,扰乱全球市场。人们对中东、欧洲和非洲的动乱和恐怖主义威胁感到关切。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关闭在华业务或撤出在华投资,从而退出中国市场,以及其他经济影响。特别是,美国和中国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规章和关税方面的关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预期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十分敏感。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而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减少或延迟在我们这里的支出,而我们可能难以足够快地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或者根本无法抵消现有客户减少支出的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向任何客户提供信贷,而客户由于经济放缓而遇到财务困难,我们可能难以从客户那里收取款项。
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几起推定的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未来可能会卷入更多诉讼,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5月,我们与原告在一起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中达成的和解最终获得法院命令的批准,根据该命令,我们的保险公司支付了总计750万美元。2022年9月,法院批准了我们的动议,驳回原告在另一宗推定证券集体诉讼中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允许对其进行修改。2022年11月,该诉讼的主要原告提交了第二份修改后的诉状。有关这些诉讼的更多细节,请参见“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我们目前无法估计与解决第二起诉讼有关的可能结果或损失或可能的损失范围。如果我们对这起诉讼的最初辩护不成功,我们不能保证在上诉中胜诉。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来不会被起诉或卷入其他诉讼。第二起诉讼或任何未来诉讼的任何不利结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或部分抗辩费用,或这些事项可能引起的任何责任。任何诉讼过程都可能产生大量费用,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也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有关的赔偿要求,我们无法预测赔偿要求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结果产生的影响。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突发事件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中国,特别是北京的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运营平台和提供服务及解决方案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雇员受到健康流行病的影响,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任何雇员被怀疑患有任何可传播的健康流行病,我们的业务运作可能会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雇员被隔离和/或我们的办公室被适度关闭。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任何健康流行病都会损害中国的整体经济。我们的总部位于北京,我们的大部分管理层和员工目前都居住在这里。我们的大多数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都托管在位于北京的设施中。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到北京,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出现重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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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从2020年1月开始,新冠疫情的爆发对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造成了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结果因此受到不利影响。2020年初,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各地的许多公司办公室暂时关闭。鉴于在此期间严格执行隔离措施,我们和我们的某些业务合作伙伴实施了临时调整工作计划,允许员工在家工作,并采取了远程协作。我们进行了业务调整,以保持我们一直以来为用户、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的高质量服务,同时我们努力将新冠疫情的影响降至最低,并推进我们的业务举措。然而,由于我们与金融服务合作伙伴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面对面的沟通,我们与他们的合作受到了中国和北京的隔离措施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2020年和2022年的几个月里。贷款推荐服务收入从2019年至2020年下降83.5%,信用卡推荐服务收入从2019年至2020年下降49.7%,部分原因是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在2020年和2021年也受到了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这类服务的收入从2019年到2020年仅增长了6.9%,从2020年到2021年则下降了9.6%。2022年,贷款和信用卡推荐服务的收入已从2020年的暴跌中逐渐恢复,而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仍受到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的收入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下降了25.7%。此外,我们在2019年第四季度完成对中国一家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收购后推出的保险经纪服务,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也受到了负面影响,因为由于中国严格的检疫措施和新冠疫情的其他负面影响,保险经纪业务也严重依赖我们的经纪人与潜在用户之间的面对面交流,因此无法按原计划快速扩张。此外,全球新冠疫情和相关的无法全球旅行对我们在东南亚,特别是在印度尼西亚的推荐服务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对我们原计划自2020年初以来在海外进一步扩展服务的进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和一家为支持我们在中国和海外的业务增长而收购的VIE的某些实体受到了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其实际财务表现大大低于收购时的预测,预计这些业务的发展将会放缓。自那以来,中国境内的许多隔离措施已经放松,我们与我们的商业伙伴一起,已逐渐恢复正常运营。我们的业务运营总体上已从新冠疫情的影响中恢复,但由于在2021年和2022年继续对人与人之间的互动采取隔离措施以及限制全球旅行,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经纪服务和海外服务及相关扩张计划继续受到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分别录得归属于这些实体的商誉减值1260万元、零和1020万元。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扩展计划和财务表现的这种负面影响,可能会在当前和未来几年持续下去。
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已导致并可能加剧全球经济困境,新冠疫情爆发的持续时间和影响程度目前高度不确定。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新冠疫情不会进一步升级,或对我们的业务结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动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从2022年底开始修改零新冠病毒政策,大部分旅行限制和检疫要求在2022年12月取消。在此期间,许多城市的病例激增,对我们和我们的商业伙伴的运营造成了干扰,而病毒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考虑到政策的变化。这一大流行病对我们今后行动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高度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未来事态发展,包括新冠疫情爆发的频率、持续时间和程度、具有不同特征的新变种的出现、遏制或治疗病例的努力的有效性,以及未来可能针对这些事态发展采取的行动。中国可能会经历国内消费下降、失业率上升、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的严重中断和更大的经济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即使在商业条件开始恢复正常之后,我们平台上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也需要时间从大流行病的经济影响中恢复过来。因此,新冠疫情可能继续对我们当前和未来几年的业务、财务状况和业务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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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公司Structure有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大陆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外资在相关行业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
外资对互联网企业的所有权,如在线信息的传播,受到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根据2021年12月27日颁布、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准入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境外投资者不得持有像我们这样从事互联网信息提供业务的增值电信服务商超过50%的股权。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内地的法律法规,我们通过VIE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或可能开展某些其他业务,但须遵守外国投资限制或禁令。我们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些安排并不等同于VIE业务的股权。尽管缺乏股权,但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人,这不类似于母子公司关系,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这是ASC主题810,合并的要求。关于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见"项目4。公司信息——组织Structure。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的股权,在VIE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如果中国大陆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外资在相关行业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或被要求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业务,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进而将影响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的能力,这为我们2022年的收入贡献了18.5%(不包括公司间收入),从而将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如果我们不能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资产和进行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业务的VIE的资产行使合同控制权,我们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大陆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严重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表现。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大伙伴认为:(一)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资全资子公司和VIE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我们的外资全资子公司、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是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我们无法保证中国大陆的监管机构和法院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界定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解释和执行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外国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将如何影响VIE的结构和业务运作仍不清楚。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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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VIE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大陆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VIE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构将有一定的酌处权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
| ● | 吊销这些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交易,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屏蔽我们的网站,或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施加限制或苛刻的条件; |
| ● | 施加罚款,没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业务,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将影响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的能力;或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IPO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并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任何这些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大陆可能会引入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以施加额外的要求,对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构成额外的挑战。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VIE活动,和/或我们无法从VIE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这些实体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
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控制我们的很大一部分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来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很大一部分业务。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很大一部分业务。关于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见"项目4。公司信息——组织Structure。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也可能不履行他们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如果我们直接拥有这些VIE,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VIE的董事会进行改革,而董事会又可以在管理和业务层面实施改革,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合同安排,如果VIE及其股东不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将依赖中国大陆法律对违约的法律补救。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法律补救办法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费用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这些安排。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大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程序解决。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对于如何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和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这种仲裁的最终结果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大陆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就仲裁结果向法院提出上诉,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大陆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迟。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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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RDD由我们首席执行官的指定家族成员Ye Daqing(David)先生持有40%的股份,由我们的董事和联合创始人陆佳彦持有40%的股份,由我们的首席技术官和联合创始人刘曹峰持有20%的股份。其他VIE的所有者包括简普的员工、我们联合创始人的家庭成员、我们联合创始人的一个关联公司,以及一家由被收购子公司的创始人控制的投资控股公司。他们可能与我们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不利于我们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不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款项。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所有股东都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者这些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对于某些管理层成员,我们依赖他们遵守开曼群岛和中国大陆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要求他们本着诚信和他们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原则行事,不利用他们的职位谋取个人利益。目前,中国大陆法律没有任何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方针来解决中国大陆法律与开曼群岛法律之间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任何冲突。如果我们不能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在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认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在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大陆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大陆的每一家企业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报告。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任何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它们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内地的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外资全资子公司、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从而导致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减税,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
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VIE为中国内地税收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可能反过来增加它们的纳税义务,而不会减少相关子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税收支出。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要求相关VIE的股东根据合同协议以名义或无价值转让其在此类VIE中的股权,这种转让可能被视为一种赠与,并使中国大陆的相关子公司需要缴纳中国大陆的所得税。此外,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的条例,对经调整但未缴税款的VIE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VIE的税务责任增加,或它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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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实体破产或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我们可能失去使用VIE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这些实体持有某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如果任何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制于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和VIE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的清算程序,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妨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查、重述合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审查,这需要管理层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产生了大量法律和其他费用,并导致一些员工被解雇。
正如先前于2020年6月和2021年2月所宣布,并在我们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10月29日和2022年4月29日提交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和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那样,我们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顾问的协助下,一直在对与公司信用卡业务部门(“信用卡业务部门”)与第三方业务实体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某些事项进行内部审查(“审查”)。审查已经完成,发现某些交易涉及第三方代理(包括上游代理和下游供应商),关系未披露,一些交易缺乏商业实质(“可疑交易”)。因此,合并财务报表虚报或不准确地记录了某些收入及相关费用和开支。有证据表明,信用卡业务部门的某些雇员可能知道或可能参与了某些可疑交易,这些交易导致向这些雇员虚增销售佣金。关于有问题的交易,审查发现某些雇员不适当地修改了提供给我们的外部审计员的证明文件。我们之前在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报告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多报收入总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而之前在6-K表格中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多报收入总额为人民币1.64亿元,分别约占我们之前报告的这些年度总收入的4.5%和10.1%,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对多报成本和费用以及潜在信用损失准备金的调整分别约为人民币9000万元和人民币1.3亿元,导致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利润影响最小,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亏损增加人民币3400万元。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独立审查。”
我们承担了与审查有关的大量费用,我们的管理团队为审查投入了大量时间。此外,在2021年2月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一项推定证券集体诉讼中,我们和我们的某些官员被列为被告(Guttentag诉简普科技公司等人(案件名称后来改为Enrique Africa诉简普科技公司等人),案件编号21-cv-01419)。原告声称,在总结和实质上,我们自2018年第一季度以来披露的某些信息包含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的重大错误陈述和遗漏,违反了联邦证券法。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我们及我们的现任及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可能会因覆核或重述而受到其他诉讼申索及监管查询、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规管。无论上述已提起诉讼的结果如何,无论可能提起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可能启动的任何监管调查、调查或程序,它们都可能会消耗我们大量的内部资源,并导致额外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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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我们的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签订了赔偿协议,我们的公司章程要求我们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赔偿,这些董事和高级职员由于是或曾经是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而成为任何受到威胁的、待决的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一方。虽然我们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是我们认为适合我们业务的,但我们的保险范围可能不包括可能对我们或我们的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的所有索赔,并且我们可能无法继续以合理的成本获得保险。因此,我们可能面临大量无保险责任,包括根据我们的赔偿义务,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重述及检讨有关或产生的事项,包括负面宣传及来自我们的客户及合作伙伴的潜在关注,已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并可能继续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成为负面宣传的对象,重点是我们2018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财务报表的重述和我们2019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财务报表的调整,这些都是之前通过6-K表格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我们可能会受到客户、合作伙伴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的负面反应的不利影响。令人关切的问题包括,我们是否认为需要作出努力来解决我们的会计和控制环境问题,以及我们是否有能力长期为客户提供服务。持续的负面宣传和客户的潜在担忧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纠正我们的重大缺陷,并建立和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准确报告财务结果或防止欺诈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投资者信心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证券法律,我们必须履行报告义务。美国证交会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通过了相关规定,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有关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由于我们是“非加速申报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然而,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和审计我们2021年底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的标准,发现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在查明物质弱点之后,我们已采取措施纠正物质弱点。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对某些补救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评估,我们确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质性弱点仍然存在。由于仍然存在重大缺陷,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有效。
之前发现并在2022年12月31日继续存在的重大缺陷,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有能力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有适当的了解,无法设计和实施正式的期末财务报告政策和程序,解决复杂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技术会计问题,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交会规定的财务报告要求编制和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我们已经实施并正在继续实施一系列措施,以解决已发现的重大缺陷。详情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继续执行这些措施,以有效地纠正我们的物质弱点,或者我们今后不会发现更多的物质弱点或缺陷。
如果不能纠正重大缺陷或不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不准确,也可能损害我们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及时提交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今后我们财务报表中的任何重大错报都可能使我们的投资者对我们所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无效的内部控制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使我们可能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或受到其他监管调查和民事或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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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中国内地政府对我们业务运作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美国存托凭证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大陆政府对我们的业务有很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它可以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是政府认为适当的,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和政策立场。中国内地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经营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我们公司的投资者和我们的业务面临潜在的不确定性,因为中国大陆政府采取的行动影响了我们的业务。
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中国过去几十年的立法努力大大加强了对中国大陆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仍在快速发展,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继续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业务。这类新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不会被视为违反中国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可能会限制或限制我们,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不确定性,包括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未能对中国内地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在中国大陆,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耗费大量时间,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由于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很难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妨碍我们执行已签订的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可能会颁布相关法律、规则和法规,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在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和遵守中国内地证券法方面施加额外的重大义务和责任。另请参阅" —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生成和处理一定数量的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和其他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不确定这些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及其解释和实施是否或如何影响我们,但除其他外,我们的能力和我们的子公司通过在海外发行股本证券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在中国,很大一部分生产性资产仍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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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显著增长,但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我们的海外发行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内地其他政府部门提交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能否或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
2021年7月6日,中国内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相关五条指引,要求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权益类证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明确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范围,并规定(其中包括)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和上市证券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当在进行股权证券后续发行、二次上市、非公开交易或者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义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信息,并在发生并公开披露根据该规定所规定的任何具体情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遵守相关报告要求。由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是新发布的,其解释、实施和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关于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上市活动,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完成所需的申报或其他监管程序,或者根本不能保证。
此外,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的规则或条例将不会对我们施加额外的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的网络安全审查,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必要程序是不确定的,任何此类批准或必要程序都可能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有关批准或完成有关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的离岸发行,或如果我们获得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内地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内地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内地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海外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内地,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内地其他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在股票结算和交割前停止海外发行,或让我们采取行动。因此,如果投资者在预期结算和交付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此外,有关该等监管规定的任何不确定因素或负面宣传,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及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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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员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员,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享受这种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的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师是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师,也是在PCAOB注册的公司。我们的审计师须遵守美国法律,根据这些法律,PCAOB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而PCAOB在该地区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因此,我们和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对中国境内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接受PCAOB检查的境外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撤销了其在2021年12月16日做出的决定,并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但是,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一家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所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设在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未来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进行HFCAA交易。美国存托股的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根据HFCAA,如果SEC认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那么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美国存托凭证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此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因此,在我们以20-F表格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认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一家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美国存托股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不能确定我们是否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市场是否会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交易将严重损害你方出售或购买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能力,而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筹集资本的能力,或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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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以及这些条例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
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中国公司都采用了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以便在中国大陆目前受到外国投资限制的行业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和许可。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讨论草案,即2015年《外商投资法草案》。根据该草案,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也将被视为外商投资实体。201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以往规范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的。《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在确定一家公司是否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没有引入“控制”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是否被视为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但《外商投资法》有包罗万象的规定,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的定义纳入其中,随着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出台更多关于《外商投资法》解释和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不排除《外商投资法》2015年草案中所述的“控制”概念可能体现在,或者我们采用的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可能被任何此类未来的法律、法规和规则视为外国投资的一种方法。此外,在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并于2021年1月18日生效。根据《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措施》,对军事、国防相关领域或军事设施附近地点的投资,或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某些关键部门资产的投资,如关键农产品、能源和资源、设备制造、基础设施、运输、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和技术部门,必须事先得到指定政府当局的批准。虽然《外国投资担保审查办法》没有明确界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但我们不能排除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可能被视为实际控制的一种形式,因此需要得到主管政府当局的批准。截至本年度报告提交之日,报告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关于VIE结构是否可被视为未来外国投资的一种方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合并后的VIE根据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们或VIE经营的任何业务将被列入外国投资的“负面清单”,因此受到外国投资限制或禁止,我们根据此类法律、法规和规则需要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今后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发生变化的, 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以便更好地控制VIE;然而,我们可能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不能完成。如果不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这些或其他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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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内地对互联网相关业务以及我们和VIE正在或将要从事的公司和其他业务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政府对互联网行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包括外资所有权以及对互联网行业公司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与外国投资有关的监管”和“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与增值电信服务相关的监管。”这些法律和条例是相对较新和不断变化的,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和条例。
由于外资在中国内地提供增值电讯服务,包括互联网资讯提供服务的业务受到限制,我们依赖与VIE之一的RDD的合约安排提供这类服务。RDD已获得ICP许可证。对这些安排有效性的任何质疑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我们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不确定的是,除了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这些VIE是否需要获得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虽然我们相信我们或这些VIE并没有被明确要求为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获得单独的许可证,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或这些VIE将来不会被要求申请这种许可证。
中国内地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内地互联网企业(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平台涉及金融服务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运营及运营后监管,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金融活动的经营、金融信息中介的提供和交易撮合服务,依法实行录入管理。由于《平台经济指导意见》未作进一步解释,我们是否会被视为提供《平台经济指导意见》规定的“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并被纳入管理尚不确定。因此,我们不能向贵方保证,我们和VIE已获得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许可证或获得新的许可证,我们也不能向贵方保证,我们和VIE今后不会被有关政府当局要求获得其他批准或执照。如果我们或VIE被要求获得任何新的批准或许可,我们或VIE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
作为一个平台,我们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创新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以更好地增强我们的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能力。例如,我们在2018年第三季度推出了我们的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其中我们引入了一个与我们的用户合作的系统,这些用户可以注册为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在我们的平台上开展金融产品推荐服务(见“项目4。公司信息—— B.业务概览——我们的开放平台——我们的用户——营销和用户获取”)。我们利用我们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和推荐能力,从2021年第一季度开始扩展到非金融产品类别。鉴于中国内地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以及我们对我们平台上的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控制有限,可能无法有效监控他们的活动,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或我们的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活动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如果我们的任何做法或我们的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活动被认为违反了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我们可能会被命令停止此类活动,并可能受到相关政府机构确定的其他处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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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通过上海安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业务在中国内地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即将并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拥有监管中国内地保险业的广泛权力,近年来一直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也不时出台和实施。我们面临着这些新的法律、条例和监管要求带来的挑战,以及在解释和适用方面的重大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以适应监管环境的任何重大变化,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保险经纪业务的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可能会在此过程中失去部分或全部竞争优势。此外,中国银监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可能会不时对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进行各种检查和检查,包括财务报告、税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等广泛的方面。如果发现保险经纪业务经营中的违规事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整改措施,或者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如果我们的保险经纪牌照因任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我们将无法继续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需要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有关适用于中国大陆的股息分配法规的详细讨论,请参见“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将来代表它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它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内地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的子公司根据他们目前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调整他们的应税收入,这将对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认定我们或VIE欠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任何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内地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这种归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内地股东或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将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很大,有时是不可预测的。人民币对美元和其他货币的价值受到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不能保证人民币将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中国大陆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价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和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我们的成本和费用,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数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对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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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中国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外汇损失可能会被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条例放大,这些条例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内地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利用境外发行的收益向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的资本贡献,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利用我们的IPO和同时进行的私募的收益,通过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贡献来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符合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管理——外汇管理。”中国内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所得净额所转换的人民币为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在中国内地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公司,或在中国内地设立新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能力。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涉及我们未来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的资本。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从海外发行中获得或预期将获得的收益以及为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展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你方投资的价值。
中国大陆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行管制,在某些情况下,还对人民币汇出大陆实行管制。根据中国大陆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利润分配、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资本支出,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见"项目4。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管理——外汇管理。”
自2016年以来,中国内地政府再次收紧了外汇政策,并加强了对主要境外资本流动的审查。为了监管资本账户下的跨境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中国内地政府也可能会自行决定,在未来限制在经常账户交易中使用外币。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结算的。如果外汇管制制度使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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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活动有关的中国内地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使我们或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居民受益所有人面临中国内地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外管局要求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境外实体时,必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这类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注册信息。见"项目4。本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规定—外汇管理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规定。”
如果我们的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利润和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我们向中国内地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如果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注册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内地法律规定的规避适用外汇限制的责任。所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我们所知的中国大陆居民,均已完成初始外汇登记。
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强迫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注册要求。因此,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的所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都是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他们已经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批准。这些股东或实益拥有人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或我们不修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并购规则》和其他一些中国内地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内地企业规定了必要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在中国通过收购实现增长。
中国内地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定了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除《反垄断法》本身外,还包括2006年中国内地六家监管机构通过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和2011年颁布的《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大陆国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反垄断法》要求,在触发某些阈值的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外,《证券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问题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引发“国家安全”问题的并购,均须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并禁止任何绕过安全审查的企图,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安排安排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性的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有关条例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商务部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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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能遵守中国内地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的行为,可能会使中国内地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见"项目4。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法规。”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内地居民董事,雇员和顾问谁参与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受这些规定的约束。如果我们或这些中国内地常驻董事、雇员和顾问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这些董事、雇员和顾问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对董事、高管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如果我们在中国内地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内地股东或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内地以外设立并在中国内地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目和财产进行全面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名为“82号文”的通知,为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些具体标准。尽管82号文仅适用于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中国内地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但该通知中提出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的总体立场。根据82号文,由中国大陆企业或中国大陆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由于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将被视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并且仅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i)负责日常运作的高级管理团队的主要地点在中国大陆;(ii)与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大陆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大陆;(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大陆。
我们相信,我们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实体,就中国内地税务而言,没有一家是中国内地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决定,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认定我们是中国内地居民企业,我们的全球收入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将必须遵守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内地税,非中国内地企业的税率为10%,非中国内地个人的税率为20%(在每一种情况下,受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的规定约束),如果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内地。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大陆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你在美国存托凭证上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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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的税务安排,我们在中国内地的附属公司透过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我们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大陆“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该外国投资者的注册地与中国大陆签订了税收优惠协议。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收入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拥有中国内地企业不少于25%的股份,该预扣税率可降至5%。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颁布国家税务总局9号文,自2018年4月起生效,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确定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其中列出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具体情况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它明确排除了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被视为“受益所有人”的可能性。此外,2020年1月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办法的公告》,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报告和材料。根据其他有关税收法规,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 A.经营成果—税收—中国大陆。”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让我们的子公司将其收益分配到海外,我们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我们在中国的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在中国内地经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因此,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留存收益没有预提所得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关于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的决定不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质疑,或者我们将能够向相关税务机关完成必要的申报,并就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享受5%的预扣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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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在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权、归属于非中国大陆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资产或非中国大陆公司在中国拥有的不动产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公报》,即SAT公报7。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源头预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该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规定的某些规则。公报37进一步详细说明了非居民企业收入的扣缴办法。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大陆居民企业中的股权),如果该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则可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因此,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直接持有人转让中国大陆应税资产所得的收益,需缴纳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一项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时,考虑了以下因素:相关离岸企业的股权价值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为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相关离岸企业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该离岸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子公司是否具有以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的真实商业性质;现有业务模式持续多长时间相关离岸企业的组织结构已经存在;直接转让中国大陆应税资产安排的可复制性;这种间接转让的税务情况及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中国大陆机构或营业地间接境外转移资产所得收益,纳入中国大陆机构或营业地企业所得税申报,适用25%的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税率。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非居民企业的中国大陆机构或营业地无关联的,适用10%的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须享受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对转让款负有扣缴义务。付款人未扣缴足够税款的,转让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转让人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转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转让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如期缴纳税款。SAT公告7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票的情况,如果股票是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获得的。
我们在适用SAT Bulletin 37和SAT Bulletin 7方面面临不确定因素,包括与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有关的报告和其他义务,例如海外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在交易中,我们可能需要承担申报义务或作为转让方纳税,或作为受让人承担预扣义务。如果非中国内地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们的股份,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进行申报。我们可能被要求分配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AT公告37和SAT公告7,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规则,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规则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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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股东在保护他们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我们的股东和美国当局对我们提起诉讼的能力在我们经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可能是有限的。
受司法管辖限制和其他各种因素的限制,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某些外国司法管辖区,美国当局对公司进行调查和采取执法行动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在中国大陆,提供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一定的法律和其他障碍。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内地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此外,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等多家中国内地监管机构颁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外主管机构请求中国内地境内公司对境外发行上市事项进行检查、调查或者取证,或者向为该等中国内地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国内地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调查或者取证的,调查取证应当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下进行,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内地其他主管部门将根据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中国内地境内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主管机构的检查、调查或者提供检查、调查所要求的文件、资料之前,应当先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内地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未经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外方提供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因此,海外证券监管机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内地进行调查或取证活动,以及提供信息的潜在障碍,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你在保护你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的。”
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保管人或授权用户可能不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中国大陆有关市场监管行政当局登记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为了确保我们的印章和印章的使用,我们制定了使用这些印章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印章和印章将被使用,负责人员将通过我们的办公室自动化系统提交申请,申请将由授权员工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进行验证和批准。此外,为了维护印章的人身安全,我们一般将其存放在只有授权雇员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虽然我们监察这些获授权的雇员,但这些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员工可能会滥用职权,例如,签订未经我们批准的合同,或试图获得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或其子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任何员工出于任何原因获取、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和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
最近围绕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可能会增加对我们的监管审查,并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围绕在中国有业务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对这些公司的股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多家基于股票的研究机构发布了关于中国公司的报告,其中包括它们的公司治理实践、关联方交易、销售实践和财务报表,这些都导致了国家交易所的特别调查和股票停牌。对我们的任何类似审查,无论其是否有价值,都可能导致管理资源和精力的转移、为抵御谣言而辩护的潜在成本、ADS交易价格的下跌和波动,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费的增加,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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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有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不能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持续上市要求,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可能会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前景和流动性以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目前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根据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802.01C节,如果一种证券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的平均收盘价低于1美元,则该公司将被视为低于合规标准。一旦收到通知,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适用补救期内将其股价和平均股价恢复到1美元以上。如果公司在补救期内任何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至少为1.00美元,在截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30个交易日期间的平均收盘价至少为1.00美元,则公司可以在补救期内的任何时间恢复合规。如果在补救期届满时,补救期最后一个交易日的1.00美元收盘价和截至补救期最后一个交易日的30个交易日的1.00美元平均收盘价均未达到,纽交所将启动停牌和退市程序。此外,我们了解到,纽约证交所有一项政策,如果证券的市价跌至0.16美元或以下,将立即暂停交易并启动退市程序。我们收到了纽约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13日的信函,并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了进一步的电子邮件,通知我们:(一)由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我们低于合规标准;(二)我们恢复合规的适用补救期将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根据纽约证交所的信函和电子邮件,我们将美国存托凭证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从之前的两股美国存托凭证与五股A类普通股的比率,改为新的1股美国存托凭证与20股A类普通股的比率,自2020年10月30日起生效。
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将继续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例如,根据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802.01B节,如果我们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的全球平均市值低于1500万美元,纽约证交所将立即启动停牌和退市程序;我们将没有任何机会恢复合规,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将被退市。因此,如果我们未能满足持续上市的要求,纽约证交所将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启动停牌和退市程序。如果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投资的流动性和价值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自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于2017年11月16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波动很大,而且可能波动很大。这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造成的,例如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些公司的证券已在美国上市。许多中国大陆公司已在美国股市上市或正在上市。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与IPO相关的价格下跌。这些中国内地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
除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因我们自身业务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服务和扩展的公告; |
| ● | 有关中国互联网或金融服务业的新政策、规则或条例的公告; |
| ● | 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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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我们、我们的服务、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职; |
| ● | 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 |
| ● | 诉讼、政府调查或其他法律或监管程序; |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
| ● | 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的一般经济或政治状况。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在美国,我们已被列为推定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未来我们可能会卷入更多的集体诉讼。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以了解有关过去诉讼的详细信息。这类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这些诉讼进行辩护,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声誉,并可能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本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金,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如果(1)该年度至少75%的总收入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者(2)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基于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可归属于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根据我们资产的性质和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存款和投资),以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的PFIC,除非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为产生收益而持有的资产,否则我们很可能成为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在任何纳税年度,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此类美国持有者通常将受到报告要求的约束,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者。见"项目10。附加信息——税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卖空者使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指出售出卖人并不拥有的证券,而是从第三方借入的证券,目的是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票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希望在购买中支付的金额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表或安排发表对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过去,这些空头攻击导致了市场上的股票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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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大部分业务都在中国,一直是卖空的对象。许多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的指控上,这些指控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完善或不遵守这些政策,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目前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美国证交会执法行动的影响。
我们将来可能会成为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在任何此类指控之后,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不稳定,并出现负面宣传。如果和当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时,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尽管我们会坚决抵制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业务增长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也可能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缩水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具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你方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控制权变更交易。
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我们采用了双重股权结构,使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A类普通股股东有权每股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股东则有权根据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每股投十票。我们在IPO中出售了以美国存托凭证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创始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并非该创始人关联的人时,或在任何B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拥有权由创始人变更为任何并非该创始人关联的人时,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并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外,如果创始人实益拥有的股份合计占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低于5%(5%),则每一股B类普通股应自动重新指定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公司不得再发行B类普通股。当创始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执行人员时,该创始人实益拥有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应自动重新指定为一股A类普通股。
2018年7月31日,RONG360完成了将其持有的普通股按RONG360股权结构的比例分配给RONG360现有股东的股份,从而完成了重组,以加强我们作为独立开放平台的定位。截至2023年2月28日,大庆(David)Ye先生、陆佳彦先生、刘曹峰先生和庄辰超先生持有B类普通股,并实益拥有我公司约76.5%的总投票权。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我们B类普通股的持有者将对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们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由于采用这种双重股权结构,我们可能会产生基于股权的补偿费用。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阻碍、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在出售我们公司的交易中获得股票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可能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而A类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可能认为这些交易是有益的。此外,由于采用这种双重股权结构,我们可能会产生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
68
我们不能保证任何股票回购计划会完全完成,也不能保证任何股票回购计划会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票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我们的董事会过去已经批准了股票回购计划,将来可能还会批准更多的股票回购计划。我们不能保证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股票回购计划能够完全完成或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票回购计划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并增加波动性,可能会被暂停或终止,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下降。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也会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建议作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表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评级,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如果其中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不再报道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由于我们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依赖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作为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并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要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未来的价格升值。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美国存托股将升值,甚至不能维持你购买美国存托股时的价格。你在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上的投资可能不会获得回报,你甚至可能会损失你在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上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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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载有反收购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者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载有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促使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股东失去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的机会,从而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我们提议的双层投票结构赋予了B类普通股不成比例的投票权。此外,我们的董事会将有权在无需股东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其名称、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的参与权、选择权或特别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美国存托凭证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管理层的解除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者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并且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由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经修订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受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于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与美国法律相比)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开曼群岛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对开曼群岛法院不具有约束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除外,只要这些裁决是从开曼群岛法院上诉的)。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责任并不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所规定的那样明确。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的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有更完善的公司法体系和司法解释体系。此外,如果股东希望在开曼群岛以外地区对公司提起诉讼,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开曼群岛法院也不太可能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对美国不利的判决,或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施加刑事责任。尽管开曼群岛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并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非刑事判决,但开曼群岛不承认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而不对案情进行重审。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被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除外)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征求与代理权竞争有关的其他股东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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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是我国的母国,其某些公司治理做法与在美国等其他法域注册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节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多数独立董事。《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12(a)节要求每家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每年向纽交所证明,他或她不知道该公司有任何违反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行为。《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2.00条要求上市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目前遵循本国的做法来代替这些要求。我们也可能继续依赖这些和其他豁免,可供外国私人发行者在未来。因此,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我们的股东得到的保护可能比他们得到的保护更少。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作出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所有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大多数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你认为你的权利受到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或其他方面的侵犯,你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地提起了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大陆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我们的资产、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或他们的资产执行判决。
由于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我们的成本增加了,而且未来的成本可能会继续增加。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承担了大量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这是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所没有的。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及随后由证交会和纽约证交所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这些规则和条例增加了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和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例如,与私营公司相比,我们需要更多的独立董事,并且必须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政策。此外,我们产生了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预计将继续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以及美国证交会和纽约证交所的其他规则和条例。
我们在美国的两起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未来我们可能会卷入更多的集体诉讼。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这类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要求我们为这些诉讼进行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被要求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约束。
由于根据《交易法》,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中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商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 ● |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或8-K表格的当前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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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登记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求的规定;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责任;以及 |
| ● | FD条例规定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像美国国内发行人需要向SEC提交的信息那样广泛和及时。因此,如果你投资于美国国内的发行商,你可能得不到同样的保护或信息。
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
作为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您将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对基础的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你必须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在收到你的投票指示后,保存人将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你撤回相关股份,否则你将不能直接行使对相关股份的投票权。根据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召开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为14天。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你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来撤回你的美国存托凭证的相关股份,以便你就任何具体事项投票。如果我们请求你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你即将进行的表决,并将安排向你递交我们的表决材料。我们不能向你保证你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你能指示保存人投票表决你的股份。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能执行表决指示或他们执行你的表决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你可能无法行使你的投票权,而且如果你的ADS的基础股票没有按你的要求投票,你可能没有法律补救。
如果你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保管人将给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人,让你方的美国存托凭证的A类普通股投票,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你方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存托凭证的存托协议,如果您不投票,存托机构将委托我们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您的美国存托凭证的A类普通股,除非:
| ● | 我们未能及时向保存人提供会议通知和相关表决材料;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在会议上将对某一事项进行表决的问题上存在重大反对意见; |
| ● | 拟在会议上表决的事项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
| ● | 会议的表决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你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你就不能阻止你的美国存托凭证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的普通股股东不受这个全权委托代理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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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收取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你也不得收取任何价值,如果向你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保管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它或保管人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上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你将收到这些分配的比例为A类普通股的数量,你的ADS代表。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销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保存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分销的证券包括根据《证券法》需要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则这种分销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这种财产。根据美国证券法,我们没有义务登记通过此类分配获得的任何美国存托凭证、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将美国存托凭证、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分配给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价值大幅下降。
由于不能参与配股发行,你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购买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免于对所有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否则存托人将不向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分配权利。保存人可以(但无需)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可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使注册声明生效。因此,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因此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你可能会受到转让你的ADS的限制。
贵方的美国存托凭证可在保存人的账簿上转让。但是,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任何时候或不时关闭其账簿。保存人可能会不时出于若干原因关闭其账簿,包括与公司事件有关,例如供股,在此期间,保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留一定数量的ADS持有人一段特定时期。保存人还可在紧急情况下以及在周末和公共假日关闭其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或在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规定,或根据保存人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由于任何其他理由而宜这样做的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我们的ADS的转让。
项目4。关于公司的资料
| a. | 公司的历史和发展 |
我们于2011年开始运营,当时北京荣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为我们的平台的推出做准备。大庆(David)Ye先生,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陆佳彦先生,我们的董事,刘曹峰先生,我们的首席技术官和庄辰超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
RONG360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该业务的离岸控股公司。RONG360公司于2012年成立了RONG360(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其中间控股公司。随后,RONG360(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成立了两家全资子公司:北京荣联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荣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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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RONG360公司通过与北京荣联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从而获得了北京荣世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并成为该公司的主要受益人。由于中国大陆法律对互联网企业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RONG360公司依靠这些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了很大一部分业务。
2012年第一季度,我们通过引入贷款推荐服务开始运营我们的平台。随后,我们在2013年第三季度推出了信用卡推荐服务,并在2014年第二季度推出了理财信息服务。我们在2015年第二季度推出了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并在2016年开发了基于SaaS的端到端解决方案。
除了作为重组的一部分转让给我们的现有业务外,RONG360从2015年开始运营数字贷款业务,通过对这些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信贷决策,并为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融资提供便利,向借款人提供自己的消费信贷产品。
2017年6月1日,RONG360公司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融360|简普科技公司。2017年6月19日,简普科技在香港成立全资子公司简普(香港)有限公司。RDD成立于2017年3月3日,是北京荣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荣联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RONG360(Hong Kong)Limited于2017年8月21日成立北京荣启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RQN成立后,RQN立即与RDD及其当时唯一的股东北京荣世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可变利益实体安排。
根据与重组有关的一系列协议,与我们当前业务有关的所有经营资产和负债,即RONG360在重组前经营的除数字贷款业务以外的所有业务,均已转移至新集团。具体而言,北京荣联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订立协议将其相关资产和负债转让给RQN,北京荣联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订立协议将其相关资产和负债转让给RDD。RONG360公司以出资形式向我方提供了1.5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营运资金。
北京荣联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RONG360(Hong Kong)Limited持有的RQN全部股权转让给简普(香港)有限公司。因此,RQN由简普(香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北京荣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三名个人股东转让其在RDD的股权。
在此之后,简普科技公司是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简普(香港)有限公司是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简普(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RQN。
2017年11月16日,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开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代码为“JT”。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发行中筹集了约2.049亿美元(约相当于13.580亿元人民币)的净收益。2020年10月30日,我们将美国存托凭证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ADS比率”)从两股美国存托凭证与五股A类普通股的比率,改为一股美国存托凭证与20股A类普通股的比率。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的所有美国存托凭证和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数据均追溯适用于1股美国存托凭证对20股A类普通股的美国存托凭证比率。
2018年7月31日,RONG360完成了将其持有的普通股按RONG360股权结构的比例分配给RONG360现有股东的股份,从而完成了重组,以加强我们作为独立开放平台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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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至今,我们设立并收购了多家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以支持我们在中国和海外的业务增长。我们在2019年底完成保险经纪牌照收购后,引入了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通过在2020年收购Newsky Wisdom Treasure(Beijing)Co.,Ltd.(简称“Newsky Wisdom”)50.5%的股权,我们一直在向我们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基于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此外,我们于2019年收购了一家香港独立数字媒体平台的多数股权,并于2020年和2021年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了三项金融市场、信用评分和验证技术方面的注册。我们还利用我们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和推荐能力,从2021年第一季度开始扩展到非金融产品类别。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C.组织Structure。”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赛博大厦5F。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10-8262-5755。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Sertus Incorporations(Cayman)Limited,Sertus Chambers,Governors Square,Suite # 5-204,23 Lime Tree Bay Avenue,P.O. Box 2547,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流程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是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我们的网站是ir.jianpu.ai。
SEC有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使用其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
见"项目5。运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用于讨论我们的资本支出。
业务概况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发现和推荐金融产品的独立开放平台。我们以方便、高效和安全的方式将用户与金融服务提供商联系起来。通过利用我们的专有技术,我们为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搜索结果和推荐,以满足每个用户的特定财务需求和个人资料。我们还使拥有销售和营销解决方案的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通过综合渠道更有效地接触和服务其目标客户,并通过向他们提供量身定制的数据、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来提高他们的竞争力。我们致力于维持一个独立的开放平台,使我们能够不偏不倚地满足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需求。
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我们可以获得用户、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在各自同意下提供的数据。我们的数据分析和专有技术使我们能够进行广泛的分析,并向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这些功能为用户提供产品推荐,并为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信用分析、信用核保、欺诈检测和预防支持。我们的专有技术使我们能够为用户匹配适当的金融产品,并帮助金融服务提供商更好地定位和服务用户。我们一直在利用人工智能(AI)、数据科学和分析、云计算、机器学习和其他技术,不断提高我们的高级匹配能力。
我们的用户可以方便地访问我们平台上的各种金融产品,包括信用卡、贷款、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我们能够从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具有不同运营要求和地理覆盖范围的广泛产品中,找出并推荐最适合每个用户具体财务状况的产品。用户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轻松比较不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金融产品的条款和条件。由于中国消费者对市场上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缺乏了解,我们使他们能够在我们的平台上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包括短视频、在线文章、社交网络、离线小册子和讲义,获取广泛的信息和内容。我们的内容为用户提供教育和宝贵信息,使他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金融决策,成为金融机构的参考点,并被媒体和其他机构广泛报道。
在我们的平台上,一个庞大而多样的金融服务提供商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由于中国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只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开展业务,或在每个城市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并根据本地化的业务战略和运营要求,我们投入了十多年的时间从头开始建设我们稳定而强大的网络。我们向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销售和营销解决方案,帮助他们通过综合渠道获得客户,并为他们提供数据和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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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或其代理和/或销售代表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我们根据每次行动成本或每次成功成本为贷款和信用卡产品的推荐服务收取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为保险产品经纪服务收取的佣金,作为保险费的预先商定的百分比。我们还为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服务及解决方案和软件即服务,或基于SaaS的解决方案。
我们在2012年第一季度推出了提供贷款产品推荐服务的在线平台,并在2013年第三季度推出了信用卡推荐服务。2019年第四季度,我们通过推出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了平台上的金融产品类型。我们在2015年第二季度推出了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并在2019年和2020年丰富了基于SaaS的模块并提供了基于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从2019年开始,我们还开始将足迹扩展到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包括2019年的香港和东南亚。在2021年第一季度,我们通过利用我们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和推荐能力,进一步扩展到非金融产品类别。
我们的开放平台
我们在中国经营一个独立的开放平台,用于发现和推荐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包括信用卡、贷款产品、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除了将用户与金融产品匹配之外,我们还在我们的平台上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广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包括销售和营销解决方案以及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此外,我们以多种形式提供有关金融产品、行业洞察、金融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泛专业内容,包括短视频、在线文章以及线下小册子和讲义。
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
我们的平台有不同种类的金融和其他产品,包括信用卡,贷款,保险产品和其他产品。我们平台上的所有金融产品都是由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和销售的。根据我们与相关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安排,金融产品的应用程序可能托管在我们的平台上,或提交给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平台。
信用卡产品
我们在2013年第三季度在我们的平台上推出了信用卡推荐服务。我们为信用卡发行商或其代理商所提供的信用卡产品提供推荐服务。信用卡产品有很大的不同,包括发卡机构、支付网络、信用等级、信用卡联盟、忠诚计划和特殊用途。由于大规模定制,消费者可能很难浏览大量的信用卡产品,并确定适合他们需要的产品。我们相信,我们的推荐引擎使用户能够以高效的方式发现合适的信用卡产品。我们的平台提供来自主要发行商的信用卡优惠,以及针对不同用户群体和生活方式的流行信用卡。除了普通信用卡,我们的平台还提供旅游名片、女性生活卡、为网上购物定制的卡片和虚拟信用卡等特色主题卡的推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还与50多家在中国接受在线申请的信用卡发卡机构进行了合作,其中包括某些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和城市商业银行。我们的信用卡推荐服务收入通常是根据每次成功的成本来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成功通常被定义为信用卡的发行,而在其他情况下,成功则取决于信用卡的申请完成或首次使用,这取决于发卡机构的政策。我们的信用卡推荐服务收入占我们2022年总收入的48%,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在2022年的信用卡数量约为420万张,这是我们衡量我们产生收入的信用卡数量的指标。
我们在2019年完成收购香港一家专注于金融服务领域的独立数字媒体平台55%的股权后,开始在香港提供信用卡推荐服务。我们在2022年第四季度进一步从少数股东手中收购了股权,目前我们持有这家被收购公司8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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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产品
我们在2012年第一季度推出了带有贷款推荐服务的平台。我们平台上的大部分贷款产品都是消费贷款,涵盖了各种各样的个人消费需求和其他个人开支。我们亦有中小型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小型企业的一般业务用途,例如开办或扩大业务、购买存货或应付日常开支。
我们与一大批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直接合作,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通过其在中国的授权合作伙伴、代理商和/或销售代表间接合作。
2019年底,我们开始在东南亚提供贷款推荐服务。我们将我们在中国的成功经验和成熟的商业模式应用到海外市场,并在2022年与数十家金融服务提供商合作。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我们根据每笔费用为贷款产品提供推荐服务的,而每笔费用通常取决于用户在我们平台上完成贷款申请的情况。我们也有一小部分贷款推荐服务收入是根据事先商定的由金融服务供应商承保的贷款本金百分比记录的。
保险产品
为了使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类别多样化,我们在2019年第四季度完成了对中国一家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收购后,以安国保险经纪品牌引入了保险经纪服务。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团队,并分销由我们合作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各种保险产品。我们销售的保险产品可分为两大类: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以及非人寿保险产品。2022年,我们的保险经纪服务产生的收入占总收入的7%。
我们与在我们平台上注册的个人经纪人一起,向我们的用户分销由在中国经营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产品。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广泛的独立保险产品分销网络,在中国16个省份拥有约2,200名经纪人。我们不承担我们分销的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我们的服务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补偿的,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的一个百分比。
我们为我们的个体经纪人提供智能的业务工具、有效的用户获取渠道、专业的职业培训和全面的客户服务。我们的技术平台能够实现智能交易管理,帮助我们的个人经纪人找到最符合用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并简化和加快交易流程。以我们的技术平台为基础的分销和服务网络为我们和我们的个人经纪人提供了一个与我们的用户互动和服务的有效渠道。
其他产品
我们在2014年第二季度将财富管理信息服务引入我们的平台。与贷款和信用卡不同,我们的用户是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而不是借款人,因此我们向他们提供有关产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提供产品的不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相对信用风险的信息。虽然用户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获得理财产品的信息,但我们故意选择不在我们的平台上托管这些产品的购买,部分原因是监管的不确定性、用户的潜在投资风险以及对我们品牌的潜在影响。我们有意避免将我们在平台上提供的内容和信息货币化。我们在2021年第一季度扩展到非金融产品类别,并向电子商务市场、电信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商家提供用户获取、产品推广和其他营销活动方面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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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用户
我们的用户主要是个人消费者,虽然他们也包括许多独资经营者和中小型企业。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高效地浏览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通过我们的搜索和推荐引擎,我们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为他们匹配和推荐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的发现和推荐过程
用户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发现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和特定于这类金融产品的各种术语。对于每位用户,我们的平台将根据用户的个人资料和金融需求以及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产品标准,针对确定性、速度、便利性和条款,生成一套公正的建议。我们的推荐引擎使用一个复杂的算法对产品进行排名,该算法考虑了许多因素,包括申请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术语的竞争力以及其他用户过去是否对金融服务提供商感到满意。
申请及批准程序
申请过程取决于金融产品的类型和用户选择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申请批准时间因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和金融产品的条款而异。
我们的平台对金融产品的审批流程有三种不同的模式。
| ● | 在线审批。对于大多数信用卡申请和一些贷款申请,我们生成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点击率。我们把用户直接引到他们的网站。申请、决策和审批流程在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在线平台上完成。 |
| ● | 离线批准。对于传统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贷款产品,用户的申请通常会被提交给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贷款销售代表,后者通常会在线下联系用户,解释完成申请还需要采取哪些其他步骤。然后,用户依靠贷款销售代表协助完成其余的申请和批准过程。 |
| ● | 端到端批准。对于一些贷款产品,我们的平台在金融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支持用户,包括提交申请和相关文件,收到批准通知和付款。 |
用户服务中心
我们的用户服务中心通过自动化程序和服务代表的组合,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实时帮助。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社交媒体平台与我们的用户服务中心联系。我们的用户服务代表帮助用户了解金融产品,跟踪金融产品的应用情况,并收集用户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体验反馈。如果用户似乎对产品感兴趣,但没有完成申请就离开了我们的平台,我们的用户服务中心可能会联系用户收集反馈,鼓励用户提交申请,甚至帮助用户填写申请表。我们招聘具有丰富经验的用户服务代表,为用户的金融产品查询提供支持。每名代表都必须完成由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就金融产品知识和沟通技巧进行的强制性培训。虽然我们已将一些用户服务外包出去,但我们已通过我们自己的雇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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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和用户获取
我们采用各种营销方法来推广我们的平台和获取用户。多年来,我们成功地扩展了我们的流量获取渠道,覆盖了线上、线下、主流媒体和基于社会人口统计的私人流量来源。除了内容驱动的自然流量,我们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营销,包括在线、移动和社交媒体平台。我们的营销团队与我们的销售和业务发展团队密切合作,并利用我们专有的数据分析能力进行具有成本效益的营销。我们的在线第三方营销渠道包括搜索引擎、新闻推送、社交网络平台和应用商店,我们产生流量获取费用。我们的营销渠道还包括来自我们的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的商业伙伴以及个人保险经纪人。我们的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促进了广泛的分销和服务网络,使我们能够负责任地推广金融产品并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用户。
我们利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作为有效和高效的用户获取和参与工具。我们在2018年第三季度引入了一个名为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的合作系统,通过该系统,我们的用户可以注册为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通过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向他们的社交联系人推荐我们平台上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我们的激励政策获得奖励。
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在用户获取和参与方面非常有效,在向新用户推荐我们平台上的信用卡产品方面尤其有影响力。2022年,我们平台上大约60%的信用卡量是由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贡献的。
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降低了我们的总客户获取成本,同时在线广告的成本不断增加。由于我们久经考验的品牌声誉和经营历史,我们能够有效地吸引潜在用户并发展客户忠诚度。未来,我们将继续通过我们的开放平台招募和留住业务合作伙伴,并为他们进行产品和合规培训,以确保高效和合规的客户获取实践。随着我们扩展到其他金融产品类别和新业务,我们计划继续利用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来获取用户。
从2021年第一季度开始,我们利用我们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和推荐能力扩展到非金融产品类别。2022年,营销及其他服务收入较2021年增长62%,验证了我们在品类扩张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功。随着我们扩展到其他金融产品类别和新业务,我们计划继续利用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来获取用户。
目录
我们的平台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丰富和专业的内容,作为推动用户参与和培养用户忠诚度的一种方式。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有大量关于各种金融产品的信息,我们使用户能够比较和对比不同产品类别内和不同的产品。我们还提供有关个人财务、财富管理、财务规划、欺诈预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题的各种第三方信息。此外,我们有一个专门的团队为我们的平台创建额外的内容,供学术机构、行业专家和政府机构使用。例如,我们发布了一系列与按揭、消费贷款、消费金融行业等相关的报告和分析。内容以多种形式提供,包括短视频、Vlog、卡通、在线文章和线下小册子和讲义,我们通过第三方联合内容网络分发我们的内容,包括央视、新华财经、中国新闻、人民网、雅虎财经等,以及腾讯的微信社交媒体平台、葵花网的视频平台、字节跳动的新闻和短视频平台。我们相信,我们的内容库吸引了现有和潜在用户到我们的平台,并补充了我们吸引用户流量的其他渠道。
金融服务供应商
我们与一大批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直接合作,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通过其在中国的授权合作伙伴、代理商和/或销售代表间接合作。通过合作,金融服务提供商和/或其授权合作伙伴和代理商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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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信用卡发行银行建立了非常牢固的合作关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已与中国50多家接受在线申请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合作,其中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和城市商业银行。自2018年以来,我们还扩大了我们的信用卡合作伙伴网络并使其多样化,以包括更多银行的当地分行和授权合作伙伴。凭借多年的贷款推荐服务经验,我们吸引了提供贷款产品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提供商,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它们的代理人和/或销售代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保险产品类型包括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
利用我们的专有技术,我们能够准确绘制客户资料,并为金融服务提供商筛选最合适的客户。我们还在我们的平台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了无缝连接,客户的信息和分析可以通过双方同意的标准从双方获取和评估,从而形成一个高效的流程。
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利用我们在金融行业的专有技术和经验,我们始终致力于使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更好地接触和服务有金融需求的用户,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并实现更高的运营效率。
销售和营销解决方案及其他营销服务
我们的平台为金融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客户提供高效和有效的销售和营销解决方案。我们根据用户提供的信息或在其明确许可下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对用户进行初步筛选。我们检查可疑活动的模式或信息不一致或似乎是捏造的。我们将来自用户的信息与来自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的数据进行综合,以建立用户资料。这使我们能够为用户匹配金融产品,并将其分配给金融服务提供商。
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
我们在2015年推出了我们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我们利用我们的大数据技术,为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一站式、高成本效益和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通过与用户、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获得了对各种信息的授权访问。
我们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从简单到高度集成:
| ● | 数据解决方案.我们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数据产品,通过利用我们能够获得的信息,增强他们的数据和风险管理能力。 |
| ● | 建模解决方案.在下一层,我们提供量身定制的建模解决方案,供金融服务提供商用于分析数据。该建模方案可应用于信用评估和信用决策。 |
| ● | 总体解决方案.我们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可以完全集成到金融服务提供商自己的系统中,并作为端到端解决方案使用。我们的目标是为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包括产品设计、用户获取、市场营销、风险管理和用户服务在内的综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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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aaS和系统的解决方案
我们在2016年开发了基于SaaS的端到端解决方案,使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将其整个服务流程迁移到我们的平台上,而不仅仅是在应用程序的早期阶段将用户引入金融机构的平台。我们在2020年进一步更新了我们的SaaS模块,使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方便地全面管理收购效率、借款人筛选和评估。作为一个技术赋能的数字平台,我们能够提供其他实用的SaaS模块,这些模块可以融入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运营程序,我们对他们的流程和需求有深入的了解。2019年,我们开始向东南亚的海外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我们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提供端到端的综合解决方案,为普惠金融业务赋能。
包括银行在内的一些传统金融服务提供商不具备通过在线和移动渠道获取和服务客户的技术基础设施。通过收购Newsky Wisdom,我们提供基于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帮助我们的银行合作伙伴建立和提升数字能力,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更多有金融需求的消费者。
此外,我们还开发并向省级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一套新的基于SaaS的产品,帮助它们评估、监测和应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监管风险。
筛选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金融产品
我们根据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许可状况、其产品是否适合我们的用户、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信誉、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客户服务质量、金融产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因素来筛选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金融产品。筛选金融产品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审查和核实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资格。我们对他们的营业执照、产品资质证书和他们在行业中的声誉进行审查,并对他们的金融产品的市场接受度进行查询。作为我们内部控制程序的一部分,我们对金融服务供应商进行我们自己的尽职调查,并根据我们的核查结果维持一个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白名单。我们通常与金融服务供应商订立固定条款的框架协议,如果关系继续令人满意,则定期续签。从2019年开始,我们加强了对现有金融服务供应商合作伙伴的管理。例如,我们在与现有金融服务供应商合作期间,定期对其进行抽查和筛选,以确保其金融产品持续适合我们的用户,包括重新审查其营业执照、产品资质证书和当前业务运营状况,并对不合规的金融服务供应商保持黑名单。我们亦不断监察每项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用户反馈,以及其他相关的公共社会指标,以确保我们能迅速识别及处理有风险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供应商。
销售和业务发展
我们建立了一支在金融服务和互联网行业拥有丰富经验的销售和业务发展团队。该团队致力于与金融服务提供商建立长期关系,了解和预测他们的需求,并确定他们采用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机会。随着我们加强与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关系,更多地了解他们的战略和政策,我们有机会追加销售和交叉销售额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并提供我们的综合解决方案。我们的销售和业务发展团队与金融服务提供商密切合作,不断深入了解行业的竞争动态和新的市场机会。这些见解有助于我们的其他部门开发新的解决方案和技术,并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新的内容和功能。
我们在北京的总部、上海和深圳的地区办事处以及中国的十几个二线城市都有销售和业务发展人员。我们地区办事处的销售和业务发展人员专注于迎合和了解当地市场需求,这有助于我们总部的其他团队与中国不同地区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保持同步。这使我们的销售和业务发展团队能够与总部的研发团队和运营团队密切合作,以保持一致的销售和业务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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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技术
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主要依靠专有软件和系统,在较小程度上依靠我们修改和纳入的第三方软件。我们的先进技术对于支持我们基于发现和推荐的金融产品开放平台至关重要。
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我们可以获得用户、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在各自同意下获得的数据。我们的数据建模和分析能力为用户提供产品建议和分析,并为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信贷承保和欺诈检测与预防提供支持。
我们致力于在我们的业务和业务中保护用户数据,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条例进行数据脱敏。我们使用加密存储敏感数据,包括数据丢失预防解决方案。我们的网络配置了多层保护,以保护我们的数据库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我们使用复杂的安全协议进行应用程序之间的通信。我们通过例行检查和及时升级,不断改进和加强我们的数据和系统安全。
数据分析和遵守
数据来源。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注册和通过我们的平台申请金融产品时,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我们提供信息。我们已授权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有关申请、批准和信贷表现的数据。在获得用户许可的数据方面,我们还与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合作。
基础设施、建模和算法支持。我们的大数据基础设施和算法很好地支持了我们大数据模型的实时决策和快速迭代。我们的数据平台可以从多源数据中提取多维特征,以一种高效率和安全的方式支持建模。我们使用一个图形数据库来支持计算数十亿个关于社交网络关系的数据项。我们采用流计算框架来支持实时更新我们的数据和模型。因此,我们的大数据模型可以在用户上传或更新其申请材料后的毫秒内完成决策。
合规和用户隐私保护。我们一贯努力遵守中国大陆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并致力于数据加密和安全存储,以保护我们的用户隐私。我们获得了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的卓信(高级信息安全)大数据计划的认证,该计划准备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治理生态系统,帮助企业提高数据安全能力。我们的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已获得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第三级的认可。此外,我们还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安全专业人员单位,为了保障在役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们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服务器安全、应用程序安全、数据安全和安全策略方面建立了全方位的网络安全操作。在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我们始终采用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驱动的机制,以确保数据安全和合规。
搜索和推荐技术
高级搜索引擎。基于我们对金融产品特点和用户需求的深刻理解,我们开发了先进的搜索引擎。我们的搜索引擎能够通过用户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识别用户的搜索意图,并通过实时索引技术在毫秒内生成个性化的搜索结果。基于对用户搜索行为的实时强化学习,搜索引擎可以对搜索结果排序进行智能调整,支持现有搜索结果中的二次搜索。我们相信,我们先进的搜索引擎满足我们的用户的先进和复杂的搜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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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智能推荐系统。我们的个性化智能推荐系统旨在帮助用户提高金融产品应用的成功率,帮助金融服务提供商提高金融产品的批准率,并降低分销金融产品的整体服务成本。我们通过机器学习建立了我们的推荐模型,通过综合来自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各种数据,包括用户资料、用户应用历史和用户批准反馈的加密数据。该模型可以预测用户申请每种金融产品的成功率,并估算用户可以获得的信用额度。这使我们能够向用户提供准确和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推荐。
品牌认知度
“RONG360”品牌是中国公认的金融产品智能移动平台。我们计划在中国继续使用“RONG360”品牌作为我们的平台。我们的吉祥物Rong Bulls有八种颜色,代表了我们为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的多样性。
我们采用各种营销方法来宣传我们作为一个可靠、智能和可访问的平台的形象。见"项目4。公司信息-B.业务概览——我们的开放平台——我们的用户——营销和用户获取。”
我们是中国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关村现代信息消费应用产业技术联盟的常务会员。我们也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北京中关村高科技企业协会和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的会员。我们还获得了多个表彰我们业务的奖项,例如由《中国银行家》授予的久负盛名的“2021年十大金融科技创新奖”、2021年的“大数据平台安全专业认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授予的2022年数据安全合规最佳实践奖和由哈佛商业评论Ram Charan管理实践奖授予的2022年“创新创业实践奖”。
竞争
我们是一个开放和独立的平台,我们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其他公司,它们也寻求将自己定位为连接金融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开放平台,主要是贷款和信用卡推荐业务。我们还与大型互联网公司的附属平台竞争,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和在线支付公司。其中一些互联网公司也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他们的金融产品,为我们提供用户流量,因此他们既与我们竞争,也与我们合作。此外,我们与金融服务供应商竞争的程度是,他们在自己的平台上提供或列出金融产品,尽管其中一些金融服务供应商也可能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或列出金融产品。
季节性
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在过去每个季度都有波动,部分原因是金融产品需求的季节性变化。通常情况下,我们的收入在今年第一季度是最低的,部分原因是中国春节假期期间借款活动减少,而在第四季度是最高的。然而,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过去所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不能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例如,在2019年第一季度,我们的收入最高,随后每个季度的收入都有所下降,这主要是由于贷款产品推荐服务的收入持续下降,这是由于信贷收紧导致我们平台上可用的金融产品数量持续下降。此外,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冠疫情的爆发打乱了我们以前经历的惯常季节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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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力求通过版权、商业秘密、商标和保密协议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技术,包括我们的专有技术基础设施和核心软件系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或拥有254项软件或艺术品注册版权、200个注册域名(包括rong360.com)和91个注册商标(包括“融360”)的合法使用权。
我们打算大力保护我们的技术和所有权,但不能保证我们的努力会成功。即使我们的努力取得了成功,我们也可能在捍卫我们的权利方面付出巨大的代价。第三方可能会不时对我方提起诉讼,指控我方侵犯其专有权利,或宣布我方不侵犯其知识产权。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会使我们的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保险
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或一般第三方责任保险,也不保有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或关键人物保险。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和在中国提供的保险产品,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是合理的,并与中国同类行业中其他类似规模的公司的做法一致。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条例。
与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有关的条例
中国大陆政府制定了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任何不当收集活动滥用或未经授权泄露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中国大陆的互联网信息是受到管制和限制的。中国大陆法律对以下任何行为施加刑事处罚:(一)不正当地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二)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三)泄露国家机密;(四)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五)侵犯知识产权。此外,公安部还颁布措施,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措施的,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中国大陆的网络安全和互联网安全也受到监管和限制。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国家安全法》,该法于同日生效,取代了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家应当确保重要领域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可控。此外,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家应当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机构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国家安全法》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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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颁布并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营安全稳定,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网络安全法》强调,任何利用网络的个人和组织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非法活动。《网络安全法》还重申了以前在其他现行法律和条例,包括上述法律和条例中规定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某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任何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和要求的行为,都可能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此外,2022年9月12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增强了违反现行《网络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整合统一了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规定。由于这一修正案在现阶段仅为征求公众意见而发布,因此在颁布时间表、最终内容、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15日,CAC发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如果其服务包括为公众提供表达意见的渠道或有能力动员公众参与具体活动的功能。除其他事项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对服务中涉及的新技术的合法性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地方主管网信管理局和公安机关。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数据安全法》,并于2021年9月生效。《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安全法》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实行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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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相关科技产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设施和信息系统,如果损坏、发生故障或者发生相关数据泄露的。根据本条例,上述重要行业和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即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关于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则,并组织识别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该行业和领域的关键和核心业务的重要性;(二)此类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如果被破坏或发生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或发生相关数据泄露;(iii)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相关影响。此外,条例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除其他外:(一)当识别结果可能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变化而受到影响时,及时向主管保护当局报告;(二)同时规划、建造或投入使用安全保护措施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三)在合并、分立或解散时,及时向主管保护当局报告,并根据主管保护当局的要求处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此外,条例重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优先购买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购买此类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条例通过安全审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可以责令整改,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责任。
2021年12月28日,CAC与其他中国大陆政府机构一起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取代了之前的版本,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根据这些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或网络平台运营商的数据处理活动将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此外,任何拥有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在线平台运营商都必须在海外上市前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如果主管政府当局认为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也可对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第10条还规定了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评估国家安全风险的某些一般因素,包括:(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到非法控制或受到干扰或破坏的风险;(二)产品或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损害;(三)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度和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原因造成供应中断的风险,贸易和其他因素;(iv)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v)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损坏、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到海外的风险;(v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用于上市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viii)可能危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其他因素,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然而,对于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的确切范围仍存在不确定性,中国大陆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措施时可能拥有酌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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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相关经营者应提交(i)申请函,(ii)分析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报告,(iii)购买文件、协议、合同草案、首次公开发行或类似活动的申请文件草案,以及(iv)其他必要材料。如果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它应在向运营商发出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初步审查完成后,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提出审查结论建议,并将审查结论建议送交网络安全审查机制成员和有关当局征求意见。这些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和这些主管部门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则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经营者,否则,案件将经过特别审查程序。特别审查程序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在更长时间内完成。
2022年7月22日,CAC发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要求任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接收者提供在中国内地境内作业过程中收集、生成的重要数据或者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由于这些措施最近生效,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作和证券价值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2021年11月14日,CAC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讨论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取得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合并、重组或者分立,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ii)处理逾百万用户个人资料的数据处理商在海外上市;(iii)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香港上市;或(iv)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草案还规定,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的,应当向国家网信办和主管部门报告。此外,草案还要求,处理重要数据或者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自评或者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地方CAC分局。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上述草案尚未正式获得通过,其颁布时间表、最终内容、解释和实施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2011年工信部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它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法、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在提供其服务所需的范围内收集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还必须妥善维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一旦出现信息泄露或可能泄露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一旦发生严重信息泄露,应立即向电信监管机构报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合法、合理、必要,并限于特定目的、方式和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并进一步禁止泄露、篡改或销毁任何此类信息,或向其他方出售或提供此类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遭到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损坏或丢失。违反本法律、法规的,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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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和201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网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二)未经公民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与公民有关的信息(除非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追踪到特定人员,也无法恢复);(三)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违反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四)通过购买、在违反适用的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接受或交换此类信息。此外,根据2019年10月21日发布、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及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或者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导致泄露位置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不少于500条;(二)导致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不少于5000条,可能影响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交易信息和其他用户信息;(iii)导致披露不少于50,000条除第(i)和(ii)项所列信息以外的用户信息;(iv)导致披露数量不符合第(i)、(ii)和(iii)项所列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后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用户信息;(v)导致死亡、重伤、精神障碍或绑架他人,或其他严重后果;(六)造成物质经济损失;(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此外,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刑事案件适用刑事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详细规定了便利办理(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的程序。
2019年11月28日,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认定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有关措施的通知》,旨在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导,并进一步阐述构成不适当收集活动和通过应用程序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形式,包括:(一)未公布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二)未明确解释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方法和范围;(iii)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iv)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且超出必要原则的个人信息;(v)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vi)未提供依法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的功能或未发布投诉和举报方式等信息。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合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或者传送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购买、出售、提供、泄露或者篡改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明确说明处理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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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不包括匿名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送、提供、披露、删除个人信息等。除在中国大陆境内处理个人信息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中国大陆境外处理个人信息:(一)为向中国大陆境内的个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二)分析或评估境内个人的活动;(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允许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一)取得个人同意;(二)订立和履行个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或者依照劳动相关规章制度和依法订立或订立的集体合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或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个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五)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披露的个人信息或其他依法披露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该法强调,个人有权撤回其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同意,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撤回其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除非为提供产品或服务而必须处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醒目的方式,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如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以下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类型、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的方法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此外,法律规定,利用个人信息作出自动决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确保决策的透明度以及结果的公平和公正,不得在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对个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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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一般规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引入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是指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极易导致自然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或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卫生、财务账户、行踪等信息,以及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足够必要性的情况下,才能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特别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和处理不超过国家网信办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存储在中国内地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确有必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办组织的安全评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办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理者,可处以整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应用程序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有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新颁布的,对其解释和实施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或详细的规则或条例,我们仍面临不确定性,如何解释或实施这部法律将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外国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关于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的三部主要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实施细则》引入了透明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投资,也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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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管理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市场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进入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公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公布。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国投资将获得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应当符合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同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列出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的具体产业、领域和地区。现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活动的行业准入许可要求分为两类,即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并于2021年12月27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准入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发改委、商务部于2022年10月26日颁布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2年版)。除非受到中国内地其他法律的特别限制,否则未列入这两个目录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允许”外国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当地对应方办理。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须取得许可的行业或领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发放许可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适用于中国内地境内投资者的同等条件和程序,对该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步骤和期限等方面对该外国投资者作出歧视性要求。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上述投资信息及时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对增值电讯服务的外国投资限制
根据国务院最近于2022年4月7日修订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2021年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对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对外开放的电信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在增值电信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特别是,自2022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取消了前一版规定的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主要外国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增值电信行业经营记录和经营经验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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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增值电讯服务有关的规例
最近于2016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管理电信服务的主要条例。根据《电信条例》,电信服务供应商必须在开始经营之前获得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将“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区分开来。增值电信服务的定义是通过公共网络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作为《电信条例》的附件印发了一份目录,将电信服务分为基本服务或增值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又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服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最新更新于2019年6月的现行目录将在线信息服务归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颁布、最近于2017年7月修订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种类、取得许可证的资格和程序以及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措施,增值电信服务的商业运营商必须首先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省级对应部门的许可证,否则该运营商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来自主管行政当局的责令改正和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如果出现严重违规行为,运营商的网站可能会被勒令关闭。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电信条例》所附现行目录中的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最近一次更新是在2019年6月。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即《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如果运营商仅在非商业基础上提供互联网信息,则不需要ICP许可证。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ICP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以续期。
VIE之一的RDD已于2017年7月获得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颁发的提供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许可证。
除《电信条例》和上文讨论的其他条例外,《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移动互联网应用上的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规范,CAC于2022年8月1日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信息服务提供者须遵守这些规定的要求,包括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和负责信息安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度,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内容核查管理机制,履行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义务。此外,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不得因用户拒绝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而禁止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与互联网广告及网上广告有关的规例
中国内地政府主要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包括在线广告在内的广告进行监管。2021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概述了广告业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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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的广告法律法规要求广告商、广告服务商和广告发布者确保其制作或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并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例如,广告不得包含“州级”、“最高等级”、“最佳”或其他类似词语。此外,如果在发布前需要对某些类别的广告进行政府特别审查,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有义务核实是否进行了这种审查并获得了相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正在利用其服务传播非法广告,则必须防止这种传播。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24日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代现行有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其他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广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分销商必须为广告主检查、核实和记录真实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并保持定期更新的广告记录。此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必须审查广告商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发布广告之前对照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内容与证明文件不一致或者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经营者、经销商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服务。以弹窗等形式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醒目地标明关闭标志,并保证只有一次点击关闭广告。禁止下列情形:(a)没有关闭标志或定时关闭广告;(b)关闭标志虚假、难以辨认或难以定位等,对关闭广告造成障碍;(c)关闭广告的点击次数超过两次;(d)在浏览同一页面或同一文件的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出现弹出式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e)影响一键关闭的其他行为。采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算法推荐服务的相关规则和广告投放记录记录在广告文件中。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等形式进行产品和服务宣传的,应当明确标明“广告”。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推广商品或者服务的,视为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此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非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要求,其中包括:(a)监测和调查通过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发现违法广告的,要采取通知更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b)建立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的有效机制,设立便民投诉举报入口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c)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阻碍或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在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时,应当在下一级核实链接中与前端广告有关的内容。由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是新通过的,其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命令停止传播广告和命令发布纠正误导信息的广告。严重违规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强制违规者终止其广告经营,甚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分销商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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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经纪业务有关的规管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颁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5年6月颁布、最近于2015年4月修订的《中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1月12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督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为符合申请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收取佣金。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取得保险中介许可证。
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2月1日颁布、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保险经纪监管规定》,也是中国内地保险经纪行业监管和法律框架中的重要法规。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高级管理人员、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可行的经营模式、经营前提等方面满足法定要求。保险经纪公司不得超出保险人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一)为投保人起草保险计划,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投保人或受益人理赔;(三)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四)向委托方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经纪业务。此外,2015年修订的《中国保险法》取消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批。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开始执业前,其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办理执业登记。每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只能通过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保险经纪公司违反《保险经纪规定》的,可以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整改、吊销许可证等在内的处罚,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阻止保险经纪公司再次申请行政审批。
2019年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方案的通知》,旨在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乱象。整改计划主要规定了三项重点工作:(一)确定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二)认真调查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合规情况;(三)与保险机构合作,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业务的整改。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并根据以下因素重点进行整改:(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通过编造代理业务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恶意获取保险收益;(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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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网络保险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网络保险办法规定了适用于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基本业务规则,以及适用于各类保险机构及其业务经营的具体业务规则。具体而言,《网络保险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者其他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保险理赔服务,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其险种不得超过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和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合作或者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向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信息系统报送其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合作销售渠道及相关变更信息。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此外,要求保险机构按照《网络保险办法》进行整改,在《网络保险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完成系统建设、营销、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的整改,并在实施后6个月内完成其他业务经营问题的整改,在实施后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对违反《网络保险办法》的保险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2021年10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管理,其中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运营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点的个人保险产品进行网络销售,加强销售过程管理,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与反洗钱有关的条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6年10月31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殊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关防范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全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银保监会2010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9月13日发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银保监会组织、协调、指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险中介机构股权投资及股权结构变动应符合中国内地反洗钱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的相关要求。根据《保险业反洗钱议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保单实名制,按照客户资料齐全、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情况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钱内控水平。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禁止非法来源资金投资。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新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改组或改革后的机构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反洗钱标准,包括(一)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和教育、审计、保密、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便利监测和检查及行政调查的规程;(二)反洗钱专用员额和职务说明、人员配备和培训;(三)根据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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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大陆政府颁布了多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软件所有人、被许可人和受让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或者国家版权局地方分局办理软件权利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这种登记不是强制性的,但我们鼓励软件所有人、被许可人和受让人通过登记程序,享受对已登记软件权利的更好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对注册商标给予十年的保护期。中国的域名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负责。中国内地的域名注册是在“先申请先注册”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完成申请程序后,域名申请人将成为域名持有人。
与就业有关的条例
2008年生效并于2012年12月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雇主与雇员签订书面合同,限制使用临时工,并旨在为雇员提供长期工作保障。
用人单位必须为在中国大陆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伤害保险。雇主还必须为其雇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外币兑换条例
中国大陆外汇管理的主要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根据中国大陆的外汇管理规定,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用于支付资本账户项目,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将投资和投资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证券,则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59号文,对现行外汇手续进行了重大修订和简化。根据59号文,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的开立、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取得的人民币收益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付外汇利润和股息不再需要外管局核准或核查,同一实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2013年,外管局明确规定,外管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直接投资的管理必须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必须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内地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2015年2月,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第13号通知。实体和个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外国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而不是向外汇局申请批准。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在外管局的监督下直接审查申请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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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19号文取代了外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改进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或《142号文》,以及外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部分地区结算管理办法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或《36号文》。19号文允许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经营实际需要自行结算外汇资本,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的程序,并取消了142号文规定的某些其他限制。然而,19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外汇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以及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重申了19号文的部分规定。16号文规定,外汇资本金、外债发行收益和汇出境外上市收益适用酌情结汇,外汇兑换的相应人民币资本金可用于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或偿还公司间贷款(包括第三方垫款)。然而,16号文在实践中的解释和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19号文或16号文可能会延迟或限制我们使用境外发行的收益向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追加出资,任何违反这些通知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201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告》,即《通告3》,对境内实体向境外实体汇出利润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一)银行必须通过审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原件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核查交易是否真实;(二)境内实体在汇出利润前,必须保留收入,以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根据第3号文,国内实体必须详细解释资本来源和如何使用资本,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和其他证据,作为对外投资登记程序的一部分。
2019年10月23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28号文,同日起施行。28号文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中国内地进行股权投资,但前提是此类投资不违反有效的外商投资特别准入管理办法(负面清单),且标的投资项目真实、合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不事先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的情况下,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等资本项目下的收入在境内支付,前提是资金用途真实,符合资本项目下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2014年,外管局发布了《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对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寻求境外投融资或在中国内地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进行了规范。根据外管局37号文,“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为寻求境外融资或进行境外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实体,利用合法的在岸或离岸资产或权益,“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中国内地直接投资,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规定,中国内地居民或单位在向特殊目的载体出资前,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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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前向特殊目的载体提供合法境内或境外权益或资产但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登记其在特殊目的载体中的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如果注册的特殊目的载体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中国大陆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的变更)、投资金额的增减、股份的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则需要对注册进行修订。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或者虚假陈述或者不披露对以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可能导致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股利和其他分配,如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以及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流入,并可能使相关的中国内地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内地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外管局于2012年2月发布了《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股票期权规则》,取代了外管局2007年3月发布的规定。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上市公司参与股票激励计划时,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作为中国内地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内地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内地子公司,也可以是中国内地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参与者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等手续。此外,如果股票激励计划或中国大陆代理人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任何重大变化,中国大陆代理人必须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国家外管局登记。中国内地代理人必须代表有权行使员工股票期权的中国内地居民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一个年度配额,用于支付与中国内地居民行使员工股票期权相关的外币。中国内地居民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外汇收益和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先汇入中国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内地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中国内地居民。
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中国内地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内地的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有关股息分配的规例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与税务有关的规例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 A.经营成果——税收——中国大陆”和“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内地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内地股东或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和“——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安排,就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98
与并购和海外发行相关的法规
2006年8月8日,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六家中国内地监管机构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从而将境内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经营该资产的,或者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资产,通过注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营该资产的,应当符合《并购规则》的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内地企业或个人控制的、为海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机构,在其证券在海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此外,中国内地部分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并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境内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相关五项适用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境内公司境外发行及上市的权益性证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明确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范围,并规定(其中包括)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前已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当在进行股本证券后续发行、二次上市、非公开交易或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义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并在发生并公开披露根据该规定所规定的任何特定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遵守相关报告要求,包括(一)控制权变更;(二)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的调查或制裁;(三)上市地位变更或上市板块转让;(四)自愿或强制退市。此外,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超出申报文件所述业务范围的,发行人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办理。对违反本规定或者措施的,中国大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24日与中国内地其他政府机构共同颁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修订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进行境外发行上市的,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者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文件、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中国大陆公司应当先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机关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泄露该等文件、资料,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中国大陆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国家适用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中国内地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文件、资料时,还应当提供关于特定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书面陈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根据修订后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中国内地境内公司对其境外发行上市或者其为中国内地境内公司承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商进行检查、调查或者取证的,必须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下进行检查、调查和取证,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99
| c. | 组织Structure |
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公司结构中的主要实体:

注:
| (1) | VIE包括RDD、KTN、GKZX和TCT。RDD的股东以及他们各自在RDD的股权以及与我们公司的关系是(i)陆佳彦(40%),我们的董事和联合创始人;(ii)叶慧晶(40%),我们的一位联合创始人的家庭成员;(iii)刘曹峰(20%),我们的首席技术官和联合创始人。KTN的股东和他们各自在KTN的股份以及与我们公司的关系是(i)Hui Li(60%),我们的雇员;和(ii)刘炀(40%),我们的雇员。GKZX的股东和他们各自在GKZX的股份以及与我们公司的关系是(i)我们的雇员Zhiang Zhu(5%)和(ii)我们的雇员Deyou Zhou(95%)。GKZX的股权结构在2021年和2022年都进行了更新,并在GKZX股权转让完成的同时,终止了我们与GKZX当时的前股东签订的、为我们提供对GKZX有效控制权的先前合同安排,并与GKZX当时的股东签订了一套条款相同的新合同安排。TCT的股东和他们各自在TCT的股权以及与我们公司的关系是(i)我们的员工Hu Xiaoqing(51%);和(ii)我们的员工Yuenxuan Gao(49%)。VIE的主要子公司包括RDD的子公司上海安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通过我们的直接拥有的子公司进行的。然而,由于中国内地对外资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的法律限制,我们经营这类业务,并可能通过VIE经营某些在中国内地也受外资限制的其他业务。这些VIE还聘用了我们研发团队的一部分。此外,RDD还获得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即ICP许可证。
100
与VIE的合同安排
我们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独家商业合作协议。尽管缺乏股权,但由于下述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人,这不类似于母子公司关系,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这是ASC主题810,合并的要求。
以下是RQN或北京荣三六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适用)、适用的VIE和适用的VIE的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安排的摘要。
允许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的协议
排他性购买选择协议。根据RQN或R360(如适用)、适用的VIE和适用的VIE的股东之间的每一项排他性购买选择权协议,适用的VIE的每一名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RQN或R360(如适用)一项排他性购买选择权,或由其指定的人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以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东股权。此外,适用的VIE授予RQN或R360(如适用)一项独家选择权,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由其指定的人自行决定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价格为此类资产的账面净值,或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以较高者为准。未经RQN或R360(如适用)的事先书面同意,适用的VIE不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其资产、订立任何价值超过特定金额的重大合同(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执行的合同除外)、任免任何董事、向股东分配股息、保证其存续、修改其组织章程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未经适用的RQN或R360事先书面同意,适用的VIE的股东同意,不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VIE的股权,或对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每份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每一适用VIE的所有股权和每一适用VIE拥有的所有资产转让或转让给RQN或R360(如适用)或其指定代表。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RQN或R360(如适用)、适用的VIE和适用的VIE的股东之间的每一份股权质押协议,适用的VIE的每一位股东将其在VIE的所有股权质押,以保证其和VIE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适用的排他性购买选择权协议和适用的股东授权书。如果适用的VIE或其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RQN或R360(如适用)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适用VIE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的期限内,他们不会处置质押的股权或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他们还同意RQN或R360(如适用)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权利不会因股东、其继承人或其指定的人的法律行动而受到损害。在每笔股权质押协议的期限内,RQN或R360(如适用)有权收取质押股权所分配的全部股息和利润。在适用的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义务之前,股权质押将一直有效。我们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登记了各VIE的股权质押情况。
授权书。每个VIE的每个股东都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根据授权书,VIE的每个股东将指定RQN或R360(如适用)作为他们的实际代理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就适用VIE的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任命或罢免董事和执行官,以及根据适用的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和适用的股权质押协议处置股东在适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每个VIE股东的授权书将继续有效,有效期不限,除非RQN或R360(如适用)以书面形式发出相反的指示。
101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定
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根据RQN或R360(如适用)与适用的VIE之间的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RQN或R360(如适用)拥有向适用的VIE提供VIE业务所需的技术、咨询和其他服务的排他性权利。作为回报,RQN或R360(如适用)有权从适用的VIE收取服务费。RQN或R360(如适用)有权按月收取服务费,金额相当于RQN或R360(如适用)确认的适用VIE的全部净收入,可由RQN或R360(如适用)自行决定调整。RQN或R360(如适用)拥有因履行适用的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而产生的排他性知识产权。除经RQN或R360事先书面同意(如适用)外,适用的VIE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咨询或服务,也不得就适用的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所设想的事项与任何第三方合作,除非RQN或R360(如适用)指定其他方为适用的VIE提供咨询或服务。RQN或R360(如适用)与适用的VIE之间的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将继续有效,除非RQN或R360(如适用)单方面终止。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大伙伴认为:
| ● | VIE和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外资子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或法规;和 |
| ● | 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VIE和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的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或法规是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或法规。 |
然而,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中国内地监管当局未来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上述意见相反或不同的观点。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大陆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相关行业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和“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存在不确定性。”
|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我们的总部设在北京的中关村科技中心。我们的研发设施以及管理和运营设施位于我们的总部和北京的另外两个地点。我们在北京的总部以及上海和深圳的地区办事处都有销售和业务发展人员。我们目前在北京租赁约2,100平方米的办公空间,在上海租赁约360平方米的办公空间,在深圳租赁约200平方米的办公空间,在中国其他城市租赁约1,600平方米的办公空间。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意见
没有。
102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这些讨论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在“项目3”下列出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中20-F表格的其他部分。
| a. | 经营业绩 |
概述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发现和推荐金融产品的独立开放平台。我们以方便、高效和安全的方式将用户与金融服务提供商联系起来。通过利用我们的专有技术,我们为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搜索结果和推荐,以满足每个用户的特定财务需求和个人资料。我们还使拥有销售和营销解决方案的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通过综合渠道更有效地接触和服务其目标客户,并通过向他们提供量身定制的数据、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来提高他们的竞争力。我们致力于维持一个独立的开放平台,使我们能够不偏不倚地满足用户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需求。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或他们的代理人收取的费用,我们对贷款和信用卡产品的推荐服务是基于每个行动的成本或每个成功的成本。我们还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在较小程度上,我们从保险经纪服务和其他新业务计划中获得收入。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中国经济和行业趋势
近年来,中国消费贷款的增长受到了消费需求普遍上升和信贷意愿增强的支撑。随着中国新兴的中产阶级享受到更多的可支配收入,消费者的需求也在增加,而在经济相对稳定、就业前景良好的环境下,中国消费者更愿意举债。随着中国互联网人口的快速增长,金融服务提供商一直在寻找在线渠道,以接触那些以前服务不足的人群,包括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移动设备上网的年轻一代潜在客户。中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也迅速增长,因为中小企业显著增长,更多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始关注中小企业贷款。我们业务的增长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这些趋势的持续。
匹配和建议的有效性
我们为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推荐服务的收入和增长主要取决于我们的匹配和推荐能力的有效性。我们依靠我们的数据洞察力和专有技术,有效地为用户匹配最适合其需求的金融产品,并提高其应用程序的成功率,以吸引用户使用我们的平台。反过来,我们的用户基础使我们能够为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通过在线和移动渠道更有效地接触和服务他们的目标客户。由于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为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推荐服务,我们必须不断增强我们的数据洞察力,并加强我们的专有技术,以提高我们的匹配和推荐能力。
103
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合作
我们于2012年推出了在线平台,提供销售和营销解决方案,并于2015年推出了风险管理服务和解决方案,并于2020年开始提供保险经纪服务。通过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合作,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发展了我们可以向他们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这些服务和解决方案通常需要我们的团队和系统与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进行某种程度的合作和整合,这提高了它们的效率,也给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留在我们平台上的额外激励。我们提供了一系列需要不同程度的合作和一体化的解决方案。要使这一趋势继续下去,我们必须继续加强我们的行业洞察力,并开发专有技术,使我们的新的和现有的解决方案对金融服务提供商更具吸引力。
扩大我们的用户基础和用户活动
虽然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但他们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帮助他们接触和服务其目标客户的能力。因此,我们平台上用户群的规模和特点对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由于我们已经建立了我们的平台,我们已经产生了大量的费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用于营销活动和用户获取,并且随着我们的发展,我们预计将继续产生大量的费用。为了实现盈利,我们必须能够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保留和扩大我们的用户基础和用户活动。
我们平台的营运杠杆
我们在建立我们的平台和发展数据分析和技术能力方面花费了大量费用。我们的商业模式具有高度可扩展性,我们的平台旨在支持我们的持续增长。虽然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的支出绝对值将会增加,但我们也预计,随着我们利用我们的平台并实现更多的规模经济,它们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将会下降。人事成本一直是我们总成本和支出中仅次于营销费用的最大组成部分,因此,要保持和改善我们平台的运营杠杆,我们必须能够在不过度增加人事成本的情况下发展我们的业务。
有效竞争的Ability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取决于我们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市场中有效竞争的能力。我们主要与其他公司竞争,这些公司也寻求将自己定位为既服务于用户又服务于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开放平台。我们还与与大型互联网公司有关联的平台竞争,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和在线支付公司。其中一些互联网公司也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他们的金融产品,因此他们既与我们竞争,也与我们合作。此外,我们与金融服务供应商竞争的程度是,他们在自己的平台上提供或列出金融产品,其中一些金融服务供应商也可能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金融产品。消费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新的竞争者随时可能出现。我们必须继续创新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使金融服务提供者感到有吸引力。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预测金融服务提供者和用户需求的能力。
中国内地的监管环境
中国内地政府管理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监管框架正在迅速演变,并可能进一步变化和不确定的解读。我们的业务以及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都受到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关于隐私以及个人可识别信息和数据的存储、共享、使用、披露和保护,有许多法律。此外,中国内地政府还通过了多项监管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定。这些规定和措施要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由于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尚不确定。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104
如果中国大陆政府对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或我们与之合作的其他合作伙伴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该市场的增长可能会放缓,这可能会进一步影响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与金融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如果他们对我们施加特定的要求(包括许可要求),我们可能很难遵守这些要求或付出高昂的代价。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监管规定的采用方式可能有利于相互竞争的商业模式,或使在线消费金融行业整体处于不利地位。
新冠疫情对本港业务的影响
从2020年1月开始,新冠疫情的爆发对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造成了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因此受到不利影响。2020年初,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各地的许多公司办公室暂时关闭。鉴于在此期间严格执行隔离措施,我们和我们的某些业务合作伙伴实施了临时调整工作计划,允许员工在家工作,并采取了远程协作。我们进行了业务调整,以保持我们一直以来为用户、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的高质量服务,同时我们努力将新冠疫情的影响降至最低,并推进我们的业务举措。然而,由于我们与金融服务合作伙伴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面对面的沟通,我们与他们的合作受到了中国的隔离措施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2020年的几个月里。贷款推荐服务收入从2019年至2020年下降83.5%,信用卡推荐服务收入从2019年至2020年下降49.7%,部分原因是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在2020年和2021年也受到了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这类服务的收入从2019年到2020年仅增长了6.9%,从2020年到2021年则下降了9.6%。2022年,贷款和信用卡推荐服务的收入已从2020年的暴跌中逐渐恢复,而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仍受到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的收入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下降了25.7%。此外,我们在2019年第四季度完成对中国一家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收购后推出的保险经纪服务,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也受到了负面影响,因为由于中国严格的检疫措施和新冠疫情的其他负面影响,保险经纪业务也严重依赖我们的经纪人与潜在用户之间的面对面交流,因此无法按原计划快速扩张。此外,全球新冠疫情和相关的无法全球旅行对我们在东南亚,特别是在印度尼西亚的推荐服务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对原计划自2020年初以来进一步扩展我们在海外的服务的进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和一家为支持我们在中国和海外的业务增长而收购的VIE的某些实体受到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其实际财务表现大大低于收购时的预测,预计这些业务的发展将会放缓。自那以来,中国境内的许多隔离措施都已放松,我们与我们的商业伙伴一起,已逐渐恢复正常运营。我们的业务运营总体上已从新冠疫情的影响中恢复,但由于在2021年和2022年继续对人与人之间的互动采取隔离措施以及限制全球旅行,我们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经纪服务和海外服务及相关扩张计划继续受到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分别录得归属于这些实体的商誉减值1260万元、零和1020万元。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扩展计划和财务表现的这种负面影响,可能在当前和未来几年继续存在。
105
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已导致并可能加剧全球经济困境,目前极不确定新冠疫情爆发的持续时间和影响程度。我们不能保证新冠疫情不会进一步升级或对我们的业务结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动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从2022年底开始修改零新冠病毒政策,大部分旅行限制和检疫要求在2022年12月取消。在此期间,许多城市的病例激增,对我们和我们的商业伙伴的运营造成了干扰,而病毒的未来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考虑到政策的变化。这一大流行病对我们今后行动成果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高度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未来事态发展,包括新冠疫情爆发的频率、持续时间和程度、具有不同特征的新变种的出现、遏制或治疗病例的努力的有效性,以及未来可能针对这些事态发展采取的行动。中国可能会经历国内消费下降、失业率上升、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的严重中断和更大的经济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即使在商业条件开始恢复正常之后,我们平台上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也需要时间从大流行病的经济影响中恢复过来。因此,新冠疫情可能继续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业务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新冠疫情的发展,进一步评估其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将影响降至最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限制性现金和定期存款为6.842亿元人民币(9920万美元),营运资金约为3.713亿元人民币(5380万美元)。有关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和短期投资构成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疾病爆发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业务成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我们的收入来自信用卡和贷款的推荐服务、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以及向金融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客户提供的营销和其他服务。
下表列出所列期间我们总收入的绝对数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推荐服务: |
||||||||||||||
贷款 |
|
109,814 |
|
18.7 |
|
167,483 |
|
20.8 |
|
258,069 |
|
37,416 |
|
26.1 |
信用卡 |
|
294,567 |
|
50.3 |
|
407,759 |
|
50.7 |
|
473,673 |
|
68,676 |
|
47.9 |
推荐服务共计 |
|
404,381 |
|
69.0 |
|
575,242 |
|
71.5 |
|
731,742 |
|
106,092 |
|
74.0 |
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 |
|
144,227 |
|
24.6 |
|
130,408 |
|
16.2 |
|
96,917 |
|
14,052 |
|
9.8 |
营销和其他服务 |
|
37,154 |
|
6.4 |
|
99,397 |
|
12.3 |
|
161,016 |
|
23,345 |
|
16.2 |
总收入 |
|
585,762 |
|
100.0 |
|
805,047 |
|
100.0 |
|
989,675 |
|
143,489 |
|
100.0 |
推荐服务。
我们对信用卡产品的推荐服务收取的费用是按成功成本计算的,成功通常被定义为信用卡的发行,在其他情况下则是完成申请或首次使用信用卡,这取决于信用卡发行者的政策。受银行信贷收紧和新冠疫情影响,2019年至2020年信用卡推荐收入下降。2021年和2022年,信用卡推荐服务的收入都从2020年的暴跌中复苏。
106
我们对贷款产品的推荐服务收取的费用,要么是按每笔费用计算的,这通常取决于用户是否完成了贷款申请,要么是根据事先商定的由金融服务提供商承保的贷款本金百分比收取的费用。由于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宏观放缓,以及与不断变化的监管框架相关的在线贷款市场调整,2020年贷款推荐服务收入大幅下降。2021年和2022年,国内市场的推荐贷款收入均从2020年的暴跌中恢复,而海外市场的推荐贷款收入较上年有所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新冠疫情对我们海外业务和扩张的负面影响。
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
我们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这些服务提供商整合数据,并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可定制的自动数据和建模解决方案和服务,以便利他们主要为贷款产品申请人进行风险管理。我们在2019年将服务扩展到海外市场,并在2020年通过收购Newsky Wisdom引入基于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
营销和其他服务。
营销和其他服务主要包括保险经纪服务和其他营销服务。我们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单,这些服务是在2020年推出的。其他营销服务主要包括向电信服务供应商、电子商务市场和其他商家提供的用户获取、产品推广和其他营销活动方面的营销解决方案和服务。
费用和开支
我们的成本和费用包括推广和收购成本、运营成本、销售和营销费用、研发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商誉减值和从业务收购中获得的无形资产。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费用和开支,包括绝对数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2020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推广和购置费用 |
(379,380) |
(64.8) |
(562,081) |
(69.8) |
(693,272) |
(100,515) |
(70.1) |
|||||||
业务费用 |
(91,910) |
(15.7) |
(88,049) |
(10.9) |
(83,995) |
(12,178) |
(8.5) |
|||||||
服务费用共计 |
(471,290) |
(80.5) |
(650,130) |
(80.7) |
(777,267) |
(112,693) |
(78.6)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28,600) |
|
(21.9) |
|
(143,460) |
|
(17.8) |
(134,308) |
|
(19,473) |
|
(13.6) |
|
研究和开发费用 |
|
(154,775) |
|
(26.4) |
|
(132,427) |
|
(16.4) |
(113,965) |
|
(16,523) |
|
(11.5)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36,581) |
|
(23.3) |
|
(137,533) |
|
(17.1) |
(102,831) |
|
(14,909) |
|
(10.4) |
|
企业收购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 |
|
(16,893) |
|
(2.9) |
|
— |
|
— |
(13,327) |
|
(1,932) |
|
(1.3) |
|
总费用和支出 |
|
(908,139) |
|
(155.0) |
|
(1,063,550) |
|
(132.0) |
(1,141,698) |
|
(165,530) |
|
(115.4) |
|
107
推广和购置费用
从2021年开始,考虑到业务发展,我们在财务报表中添加了一个名为推广和收购成本的项目,并将之前的收入成本和销售和营销费用项目重新分类。推广和获取费用主要包括与用户流量获取有关的支出和对商业伙伴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的奖励,这些支出从销售和营销费用中重新分类,以及与营销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营销费用,包括支付给个别保险经纪人的佣金,这些费用从收入成本中重新分类。为便于比较,2020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的推广和购置费用已追溯重新分类。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销售和营销费用重新分类至推广和收购成本的金额为人民币3.531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收入成本重新分类至推广和购置成本的金额为2630万元人民币。我们预计,随着业务恢复增长,2023年我们的推广和收购成本绝对值将增加。
业务费用
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与平台维护相关的成本,包括数据获取成本、带宽和服务器托管成本、呼叫中心外包成本、在线支付处理费、折旧、工资和其他相关运营成本。从2021年开始,与营销和其他服务有关的直接营销费用,包括以前记入收入成本的付给个别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已重新归类为推广和购置费用。为便于比较,2020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的业务费用已追溯重新分类。随着业务恢复增长,我们预计2023年我们的服务成本绝对值将增加。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与营销活动有关的营销费用、工资成本和参与销售和营销活动的员工的相关费用,以及我们外包的呼叫中心业务部分的费用。从2021年开始,流量获取和对商业伙伴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的奖励被重新归类为推广和获取成本。为便于比较,已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销售和营销费用进行了追溯重新分类。我们把所有的销售和营销费用都记为已发生的费用。随着业务恢复增长,我们预计2023年的销售和营销费用绝对值将会增加。
研究和开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参与开发和改进我们的平台以及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员工的工资成本和相关费用。我们把所有的研发费用都按发生的费用支出。我们预计2023年的研发费用将保持相对稳定。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费用和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有关费用,包括财务、法律和人力资源,以及与这些职能有关的专业费用。我们预计,随着业务恢复增长,2023年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的绝对值将会增加。
企业收购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对收购业务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的减值主要反映了被收购子公司的商誉和无形资产的减值。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因业务收购而产生任何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于被收购子公司Newsky Wisdom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我们对从业务收购中获得的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了减值。
108
税收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其他可能对我们有实质性影响的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简普(香港)有限公司须就2018年4月1日前在香港取得的应课税收入按16.5%的税率缴纳香港利得税。自2018年4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两级利得税制度生效,首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税率为8.25%,而任何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税率为16.5%。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中国大陆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根据中国大陆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VIE,根据中国大陆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全球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实体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必须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我们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扣除的增值税。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这些企业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他们符合特殊豁免条件。如果简普(香港)有限公司满足《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则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将适用5%的预扣税率。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安排获得某些利益。”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它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内地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内地股东或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关键会计估计数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一)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二)合理可能逐期发生的估计变动,或使用我们在本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管理层已与我们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讨论了这些重要会计估计的制定和选择。此外,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一些项目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上文定义的关键项目。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所用估计数的变动可能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09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信贷损失准备金
对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我们根据对各种因素的评估,包括客户违约的可能性、由此产生的违约损失(包括估计的回收率)、宏观经济变量和其他可能影响我们从客户收款能力的因素,对信用损失准备金的预期信用和可收回性趋势作出估计。我们根据信用风险特征估计备抵,并根据历史损失经验确定一定的预期损失率,并根据对包括当前和未来经济状况在内的相关可观察数据的影响的判断进行调整。
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我们在一般和管理费用中记录了200万元人民币(合30万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为3340万元人民币(480万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如下:
|
|
预期 |
|
预期 |
||
原件 |
信用损失 |
信贷损失 |
||||
金额 |
率 |
规定 |
||||
应收账款(1) |
|
222,531 |
|
14.77 |
% |
(32,866) |
其他应收款 |
|
11,376 |
|
4.25 |
% |
(484) |
注:
(1)信贷损失备抵包括自2019年结转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2310万元人民币的特定备抵。
如果我们对损失严重程度和回收率的估计以及宏观经济因素的假设减少/增加5%,而所有其他估计保持不变,将不会对我们的综合业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股票补偿
我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包括公司的购股权和以RONG360的相关股份授予的购股权。RONG360没有上市,也没有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该等购股权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由二项期权定价模型确定,预计将在相应的归属期内计入费用。本文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了RONG360的标的股权公允价值。管理层做出了重大的估计和假设,包括每股公允价值、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预期波动性、预期期限、股息收益率以及缺乏适销性的折让。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期权的公允价值和股份补偿费用的确认产生重大影响。
以下是我们在二项期权定价模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
每股公允价值。我们采用了折现现金流量法来确定基础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公允价值越高,期权的公允价值越高。
折扣率。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与我们预期潜在市场参与者将使用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一致。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对企业股权和债务持有人预期的总体风险调整税前收益率的估计。折现率越高,每股公允价值越低。
无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是根据期权估值日以美元计价的美国国债到期收益率估算的。无风险利率越高,期权的公允价值越低。
预期波动。授予日和每个期权估值日的预期波动率是根据时间跨度接近期权预期期限的可比同行公司历史股价内含的每日收益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预期波动率越高,期权的公允价值越低。
110
预期任期。预期期限是期权的合同期限。预期期限越长,期权的公允价值越高。
股息收益率。RONG360从未就其股本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股息。股息率越高,期权的公允价值越低。
因缺乏适销性而打折(“DLOM”)。它是通过Finnerty的Average-Strike看跌期权模式来量化的。在这种期权定价方法中,假定看跌期权是在私人持有的股票可以卖出之前以股票的平均价格成交的,将看跌期权的成本作为确定DLOM的依据。DLOM越高,期权的公允价值越低。
关于股份授标公允价值确定的假设和投入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本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8。
列报依据和合并原则
列报依据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编制这些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数额的估计和判断,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在持续的基础上,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作出估计,这些假设的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获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下文列出了反映我们最重要的估计和判断的会计政策,以及我们认为对充分理解和评价其合并财务报表最为关键的会计政策。
非控制性权益
对于我们的合并子公司和VIE,非控制性权益被确认为反映其权益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我们作为控股股东的部分。非控制性权益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中被列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并在我们的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单独披露,以区别权益与我们的权益。
当我们保留对我们的子公司或VIE的控股权益时,我们所有权权益的变化应作为股权交易入账。因此,不会在综合净收入/(亏损)或综合收入/(亏损)中确认任何收益或亏损。非控制性权益的账面金额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子公司或VIE所有权权益的变化。已收或已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调整非控股权益的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将在归属于我们的权益中确认。
111
收入确认
我们经营一个发现和推荐金融产品的平台,包括信用卡、贷款产品、保险产品和各种金融服务提供商和非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其他产品。我们的平台包括我们的网站、移动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使用户能够浏览和搜索产品信息,并启动一个在线应用程序。我们的收入来自信用卡和贷款产品的推荐服务、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以及营销和其他服务。2018年1月1日,我们采用了ASC主题606,即客户合同收入(简称ASC 606),采用了修改后的回溯法。自2018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报告期的收入列于ASC606项下,而以往各期的收入未作调整,继续列于ASC主题605项下。采用ASC 606对截至2018年1月1日的期初累计亏损余额的累积影响不大,因此未作调整。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们采用了ASC主题606,客户合同收入(简称ASC 606),根据该主题,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下的履约义务得到履行,且承诺的服务已转移给客户时,我们确认收入,其金额为一实体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并扣除增值税。
对于涉及多项履约义务的服务安排,交易价格根据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相对独立售价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在所述期间,我们主要使用在类似情况下向类似客户单独出售服务时收取的价格来确定相对的单独销售价格。
我们把折扣和退货津贴作为可变的考虑因素。我们考虑对可变对价的约束,并仅在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随后得到解决时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逆转的情况下确认收入。推荐服务的客户有权在有限情况下,即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或申请人被列入金融服务提供商维护的黑名单等情况下,在推荐送达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无效推荐的退货。退货津贴是根据给予客户退货的历史经验估计的。
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与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我们没有重要的合同资产,因为我们通常有无条件的权利获得付款,因为收入是确认的,或者时间上的差异是不重要的。应收帐款是指我们已履行履约义务并有无条件获得付款权利的款项。未实现收入包括在期末收到的与未履行履约义务有关的付款,包括在我们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客户预付款”中。由于我们的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履约义务在一年内完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初客户预收账款余额中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60万元和人民币810万元。
推荐服务
信用卡
我们为信用卡发行商或其代理商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信用卡产品提供推荐服务。个人用户可以选择和申请信用卡,并向信用卡发卡机构或其代理人提交申请。我们不参与信用卡的审批或发放过程。在用户完成信用卡的申请、发放或首次使用后,向客户,即信用卡发卡机构或其代理人收取服务费(统称为“每次成功费用”)。收入在所有收入确认标准得到满足时确认,这通常是在客户向我们确认卡的申请、发放或首次使用的数量时。
112
贷款
我们为金融服务供应商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贷款产品提供推荐服务,并协助金融服务供应商或其贷款销售代表确定合格的个人用户或借款人。我们认为金融服务供应商,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它们的贷款销售代表是我们的客户,并主要根据合格用户的申请数量从客户那里收取服务费。收入在所有收入确认标准都得到满足时确认,其中大部分是在用户应用程序交付给客户时确认。向金融服务提供者收取的每一项建议的价格要么是服务合同预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要么是客户在投标系统中预先设定的价格,要么是根据金融服务提供者预先约定的贷款本金百分比收取的金额。在用户或借款人向客户提交推荐产品的申请后,我们不保留任何进一步的义务。
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
我们提供大数据风险管理服务,整合数据并向客户,即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可定制的自动数据和建模解决方案和服务,以促进他们的风险管理,主要是为贷款产品申请人。我们还提供基于SaaS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使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方便地全面管理收购效率、借款人筛选和评估。来自上述服务的收入在所有收入确认标准得到满足时确认,这通常是在向客户提供事先商定的固定价格的查询结果时。通过收购Newsky Wisdom,我们提供基于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帮助我们的银行合作伙伴建立和提升数字能力,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更多有金融需求的消费者。这类服务包括系统研发服务和维护服务。我们在服务完成后确认研究和开发服务的收入。系统维护服务的收入在合同条款内按比例确认。
营销和其他服务
营销和其他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保险经纪服务和其他营销服务的收入。保险经纪收入是从保险经纪服务中赚取的佣金,根据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的百分比确定。保险经纪服务收入在签署的保险单已经到位,并且由于我们已经履行了代表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单的履约义务,保费可以从被保险人处收取时确认。经纪佣金由保险公司支付,其依据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其他营销服务的收入是向客户(包括电信服务供应商、电子商务市场和其他商家)收取的服务费,用于获取用户、产品推广和其他营销活动方面的营销解决方案和服务。收入在符合所有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这通常是在提供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服务时确认。
对于与第三方平台有关的服务安排,我们通过评估ASC 606中列出的所有指标,考虑是否应按毛额或净额报告收入,并确定我们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对于我们在服务作为委托人转移给客户之前控制服务的安排,由于我们是主要承付人,受库存风险的影响,并在确定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收入按我们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总额入账。否则,收入按净额入账。
股权激励费用和标的股权估值
所有授予雇员或非雇员的股票奖励,包括限制性普通股和股票期权,均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在规定的服务期(即归属期)内使用直线归属法确认仅包含服务条件的裁定赔偿额,并使用分级归属法确认其他裁定赔偿额(扣除估计没收)。
113
我们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使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估计公允价值受到基础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以及有关一些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这些变量包括基础普通股在预期奖励期限内的预期价值波动、实际和预计的股票期权行使行为、无风险利率和任何预期股息。没有市场报价的基础普通股是根据收益法估值的。确定基础普通股的估计公允价值需要作出复杂和主观的判断,因为它们的财务和经营历史有限,具有独特的业务风险,而且与它们类似的中国公司的公开信息有限。
没收是在赠款时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则在以后各期加以修订。我们使用历史数据来估计归属前期权的没收情况,并仅记录预期归属的奖励的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
对于以履约条件授予的购股权,在认为很可能出现履约条件时记录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首次公开发行是业绩条件的,满足服务条件的期权的累计股份补偿费用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时入账。我们重新评估在每个报告期间有业绩条件的奖励的归属概率,并根据我们的概率评估调整补偿费用。我们认识到,在变化的报告期间,我们在概率评估中对变化进行了累积追赶调整。
修改定义为基于股票的奖励(“修改后的奖励”)的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与经修订的裁定赔偿额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符合原有的归属条件或新的归属条件,则予以确认。裁定赔偿额的确认赔偿费用总额至少等于授予日裁定赔偿额的公允价值,除非在修改之日,原裁定赔偿额的业绩或服务条件预计无法得到满足。增加的赔偿费用等于修改后立即修改的裁决书的公允价值超过修改前原始裁决书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对于在修改之日已经归属的股票期权,我们立即将增量价值确认为补偿费用。对于截至修改之日仍未归属的股票期权,增加的补偿费用在这些股票期权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
我们授予数字借贷业务员工的基于股票的奖励,在重组后,之前由RONG360运营并继续由RONG360执行,应被确认为我们向股东支付的视同股息,其公允价值在授予日确定。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的详细信息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8。
商誉
商誉是指由于收购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VIE的权益而获得的可识别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超出的购买价格。我们每年或更频繁地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当发生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变化时。商誉减值损失按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但以分配给该报告单位的商誉总额为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了1260万元、零和1020万元的商誉减值损失。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我们对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只要有事件或情况变化(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金额可能无法完全收回。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我们通过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资产的使用及其最终处置预期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减值。如果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总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我们将根据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人民币430万元、零和人民币2090万元。
114
企业合并
我们根据ASC主题805,企业合并,采用采购会计法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购买会计法要求将转让的对价分配给资产,包括我们收购的可单独识别的资产和负债,基于其估计的公允价值。收购中转让的对价按所给予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发行的权益工具、或有对价和截至收购之日的所有合同或有事项在交换之日的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按其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考虑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范围。(一)收购成本、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总额超过(二)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收益。
对所购可辨认资产、承担的负债和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作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终值、现金流量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于确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我们根据相关活动当前业务模式的内在风险和行业比较来确定使用的贴现率。终值基于资产的预期寿命、预测寿命周期和该期间的预测现金流量。
115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业务结果的总表,包括绝对数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这些资料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一并阅读。任何时期的业务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未来任何时期的预期结果。
|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2020 |
|
2021 |
|
2022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推荐服务: |
|
|
|
|
|
|
|
|
|
|
|
|
|
|
贷款(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4757元、488元和903元) |
|
109,814 |
|
18.7 |
|
167,483 |
|
20.8 |
|
258,069 |
|
37,416 |
|
26.1 |
信用卡 |
|
294,567 |
|
50.3 |
|
407,759 |
|
50.7 |
|
473,673 |
|
68,676 |
|
47.9 |
推荐服务共计 |
|
404,381 |
|
69.0 |
|
575,242 |
|
71.5 |
|
731,742 |
|
106,092 |
|
74.0 |
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626元、人民币4,282元和人民币4,803元) |
|
144,227 |
|
24.6 |
|
130,408 |
|
16.2 |
|
96,917 |
|
14,052 |
|
9.8 |
营销和其他服务(1) |
|
37,154 |
|
6.4 |
|
99,397 |
|
12.3 |
|
161,016 |
|
23,345 |
|
16.2 |
总收入 |
|
585,762 |
|
100.0 |
|
805,047 |
|
100.0 |
|
989,675 |
|
143,489 |
|
100.0 |
费用和支出 |
|
|
|
|
|
|
|
|
|
|
|
|
|
|
推广和购置费用(2)(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成本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207元) |
(379,380) |
(64.8) |
(562,081) |
(69.8) |
(693,272) |
(100,515) |
(70.1) |
|||||||
业务费用(2)(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102元、人民币883元和人民币386元) |
(91,910) |
(15.7) |
(88,049) |
(10.9) |
(83,995) |
(12,178) |
(8.5) |
|||||||
服务费用共计 |
(471,290) |
(80.5) |
(650,130) |
(80.7) |
(777,267) |
(112,693) |
(78.6) |
|||||||
销售和营销费用(2)(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支出分别为206元、124元和0元) |
|
(128,600) |
|
(21.9) |
(143,460) |
|
(17.8) |
|
(134,308) |
|
(19,473) |
|
(13.6) |
|
研发费用(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费用分别为1480元、685元和871元) |
|
(154,775) |
|
(26.4) |
|
(132,427) |
|
(16.4) |
|
(113,965) |
|
(16,523) |
|
(11.5)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36,581) |
|
(23.3) |
|
(137,533) |
|
(17.1) |
|
(102,831) |
|
(14,909) |
|
(10.4) |
企业收购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 |
|
(16,893) |
|
(2.9) |
|
— |
|
— |
|
(13,327) |
|
(1,932) |
|
(1.3) |
业务损失 |
|
(322,377) |
|
(55.0) |
|
(258,503) |
|
(32.0) |
|
(152,023) |
|
(22,041) |
|
(15.4) |
净利息支出 |
|
(2,290) |
|
(0.4) |
|
(4,193) |
|
(0.5) |
|
(3,724) |
|
(540) |
|
(0.4) |
其他,净额 |
|
11,238 |
|
1.9 |
|
58,020 |
|
7.2 |
|
20,578 |
|
2,984 |
|
2.1 |
所得税前亏损 |
|
(313,429) |
|
(53.5) |
|
(204,676) |
|
(25.3) |
|
(135,169) |
|
(19,597) |
|
(13.7) |
所得税优惠 |
|
1,283 |
|
0.2 |
|
582 |
|
0.1 |
|
918 |
|
133 |
|
0.1 |
净损失 |
|
(312,146) |
|
(53.3) |
|
(204,094) |
|
(25.2) |
|
(134,251) |
|
(19,464) |
|
(13.6)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亏损 |
|
(7,999) |
|
(1.4) |
(4,309) |
|
(0.5) |
|
(9,944) |
|
(1,442) |
|
(1.0) |
|
归属于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的净亏损 |
(304,147) |
(51.9) |
(199,785) |
(24.7) |
(124,307) |
(18,022) |
(12.6) |
|||||||
增加夹层股本 |
— |
— |
— |
— |
(7,353) |
(1,066) |
(0.7) |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净亏损 |
|
(304,147) |
|
(51.9) |
|
(199,785) |
|
(24.7) |
|
(131,660) |
|
(19,088) |
|
(13.3) |
注:
(1) |
从2022年开始,我们将收入流广告、营销和其他服务的描述更新为营销和其他服务,以提供更相关和更清晰的信息。我们还更新了比较期间的收入说明,以符合当前的分类。 |
116
(2) |
从2021年开始,考虑到业务发展,我们在财务报表中添加了一个名为推广和收购成本的项目,并将之前的收入成本和销售和营销费用项目重新分类。推广和获取费用主要包括与用户流量获取有关的支出和对商业伙伴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的奖励,这些支出从销售和营销费用中重新分类,以及与营销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营销费用,包括支付给个别保险经纪人的佣金,这些费用从收入成本中重新分类。重新分类后的业务费用主要包括与平台维护有关的费用,包括数据获取费用、带宽和服务器托管费用、呼叫中心外包费用、在线支付处理费、折旧、工资和其他相关业务费用。重新分类后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与营销活动相关的营销费用、工资成本和参与销售和营销活动的员工的相关费用,以及我们外包的呼叫中心业务部分的费用。以往各期的业务费用、促销和购置费用以及销售和营销费用也已追溯重新分类。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销售和营销费用重新分类至推广和收购成本的金额为人民币3.531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收入成本重新分类至推广和购置成本的金额为2630万元人民币。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总收入。我们的总收入从2021年的人民币8.050亿元增长22.9%至2022年的人民币9.897亿元(合1.43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贷款产品推荐服务和信用卡推荐服务的收入以及营销和其他服务的收入进一步回升,但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的收入减少部分抵消了这一影响。
| ● | 推荐服务收入增加 由于信用卡产品和贷款产品的推荐服务收入增加,从2021年的人民币5.752亿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7.317亿元(1.061亿美元),增幅为27.2%。 |
| ● | 信用卡推荐服务收入增长16.2%,从2021年的4.078亿元人民币增至2022年的4.737亿元人民币(合6870万美元)。2022年推荐服务的信用卡量约为420万张,较2021年增长约12.7%。2022年,每张信用卡的推荐服务平均费用为113.6元人民币(合16.5美元),而2021年为109.8元人民币。 |
| ● | 贷款推荐服务收入从2021年的1.675亿元人民币增长54.1%至2022年的2.581亿元人民币(合37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内平台上的贷款申请数量和每笔贷款申请的平均费用均有所增加,但部分被海外市场产生的贷款推荐收入贡献减少所抵消。2022年,我们平台上的贷款申请数量约为1770万,较2021年增长约30.1%。2022年海外市场贷款推荐收入占贷款推荐总收入的比例为1%,低于2021年的7.6%。正如“项目5”所讨论的,全球新冠疫情和相关的无法全球旅行对我们的海外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业务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A.业务成果——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的影响"。 |
| ● | 来自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的收入从2021年的1.304亿元人民币下降25.7%至2022年的9690万元人民币(合14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了我们与客户的合作以及产品调整。 |
| ● | 营销和其他服务收入增长62.0%,从2021年的人民币9,940万元增至2022年的人民币1.6 10亿元(合2,33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保险经纪服务和其他新业务计划的增长。 |
推广和购置费用。我们的推广和收购成本从2021年的5.62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22年的6.933亿元人民币(1.005亿美元),增幅为23.3%。这一增长与我们从推荐服务和营销及其他服务中获得的收入增长是一致的。
117
业务费用。我们的运营成本从2021年的8,800万元人民币下降4.5%至2022年的8,400万元人民币(合1,22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折旧费用从2021年的450万元人民币减少到2022年的50万元人民币(10万美元),以及工资成本从2021年的350万元人民币减少到2022年的210万元人民币(30万美元),部分被呼叫中心外包成本从2021年的1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022年的260万元人民币(40万美元)所抵消。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1年的1.435亿元人民币降至2022年的1.343亿元人民币(合1950万美元),降幅为6.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支出从2021年的人民币1.018亿元减少到2022年的人民币8450万元(合1230万美元),租金支出从2021年的人民币940万元减少到2022年的人民币760万元(合110万美元),差旅支出从2021年的人民币350万元减少到2022年的人民币240万元(合3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持续努力优化成本,部分被客户服务相关支出从2021年的人民币110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2580万元(合370万美元)所抵消。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1年的1.324亿元人民币下降13.9%至2022年的1.14亿元人民币(合16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持续努力优化成本,导致工资支出从2021年的1.191亿元人民币下降至2022年的1.025亿元人民币(合1490万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1年的人民币1.375亿元下降到2022年的人民币1.028亿元(合1490万美元),降幅为25.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专业费用从2021年的人民币3960万元减少到2022年的人民币2530万元(370万美元),股权激励费用从2021年的人民币1540万元减少到2022年的人民币380万元(60万美元),以及工资成本从2021年的人民币5980万元减少到2022年的人民币5160万元(75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持续努力优化成本,部分被信用损失费用从2021年的负人民币8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200万元(30万美元)所抵消。
商誉和从企业收购中获得的无形资产的减值。在2022财年,我们的商誉和从业务收购中获得的无形资产减值为1330万元人民币(190万美元),这是对被收购子公司Newsky Wisdom的商誉和无形资产的减值。2021年无此类减值损失。
其他的,网。我们的其他净额为2022财政年度的收益人民币2060万元(300万美元),比上一年的人民币5800万元减少了64.5%。我们确认了1,200万元人民币(170万美元)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收益,以及因剥离其一家子公司而产生的2,310万元人民币(330万美元)的投资收益1以及2022财年的投资减值损失1780万元人民币(260万美元);而我们在上一年确认了对Conflux Global的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5110万元人民币,Conflux Global是一家分散的应用程序区块链解决方案提供商。详情请参阅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6。
净损失。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2年净亏损人民币1.343亿元(合1950万美元),而2021年净亏损为人民币2.041亿元。
1 |
2022年6月,我们的子公司之一Databook Tech Ltd(“Databook”)向其股东进行了现金分配,我们通过现金分配获得了一部分现金。Databook还向一名少数股东增发了股票,并将我们在Databook的董事会席位改为一名董事。因此,我们成为Databook的少数股东,不再控制Databook。2022年实现投资收益人民币2,310万元。 |
118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总收入。我们的总收入从2020年的5.858亿元人民币增长37.4%至2021年的8.050亿元人民币,主要是由于推荐服务和营销及其他服务的收入增加,但被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的收入减少部分抵消。
| ● | 推荐服务收入增长42.2%,从2020年的4.044亿元人民币增至2021年的5.752亿元人民币,原因是贷款产品和信用卡产品的推荐服务收入增加。 |
| ● | 信用卡推荐服务收入增长38.4%,从2020年的人民币2.946亿元增至2021年的人民币4.078亿元。2021年推荐服务的信用卡量约为370万张,较2020年增长约32.1%,主要是由于从2020年的暴跌中复苏。2021年,每张信用卡的推荐服务平均费用为109.8元人民币,而2020年为106.8元人民币。 |
| ● | 贷款推荐服务收入从2020年的1.098亿元人民币增长52.6%至2021年的1.675亿元人民币,主要是由于我们平台上的贷款申请数量增加,但被每笔贷款申请的平均费用下降部分抵消。2021年,我们平台在中国大陆的贷款申请数量约为1360万,较2020年增长约94.3%,主要是由于从2020年的暴跌中复苏。来自海外市场的贷款推荐收入占2021年贷款推荐总收入的7.6%,低于2020年的14.3%。正如“项目5”所讨论的那样,全球新冠疫情和相关的无法全球旅行对我们的海外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答:经营成果——新冠疫情对我们经营的影响。” |
| ● | 来自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的收入从2020年的1.442亿元人民币下降9.6%至2021年的1.304亿元人民币,主要是由于2021年付费客户数量减少。 |
| ● | 营销和其他服务收入增长167.2%,由2020年的人民币3,720万元增至2021年的人民币9,940万元,主要是由于保险经纪服务的增长和其他新业务的举措。 |
推广和购置费用。我们的推广和收购成本从2020年的人民币3.794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人民币5.621亿元,增幅为48.2%。这一增长与我们的推荐服务和营销及其他服务在2021年的增长是一致的。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通过社交媒体和合作伙伴计划向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推广奖励从2020年的2.24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21年的3.24亿元人民币,以及支付给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从2020年的16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021年的4080万元人民币。
业务费用。我们的营运成本从2020年的人民币9,190万元下降4.2%至2021年的人民币8,80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折旧费用从2020年的人民币1,060万元减少到2021年的人民币450万元,带宽和服务器托管费用从2020年的人民币670万元减少到2021年的人民币470万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0年的人民币1.286亿元增长11.6%至2021年的人民币1.435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包括股权激励费用在内的工资成本增加,从2020年的906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021年的1.013亿元人民币。
研究和开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0年的人民币1.548亿元下降14.5%至2021年的人民币1.324亿元,主要是由于包括股权激励费用在内的工资成本从2020年的人民币1.372亿元下降至2021年的人民币1.214亿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0年的人民币1.366亿元增加0.7%至2021年的人民币1.375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包括股权激励费用在内的工资支出增加,从2020年的3680万元增加到2021年的7520万元,但被专业费用从2020年的6830万元减少到2021年的3960万元以及信用损失费用从2020年的1310万元减少到2021年的负80万元部分抵消。股权激励费用从2020年的负240万元变为2021年的1540万元,主要是由于2020年股权激励费用转回。
119
其他的,网。我们的其他净额由2020年的人民币1,120万元增加417.9%至2021年的人民币5,80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对Conflux Global的投资实现了511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收益,Conflux Global是一家去中心化应用区块链解决方案提供商。
净损失。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1年净亏损2.041亿元人民币,而在2020年净亏损3.121亿元人民币。
最近的会计公告
该集团自2022年1月1日起采用的会计准则对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通货膨胀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没有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12月、2021年12月和2022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分别为0.2%、1.3%和2.0%。虽然我们过去并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影响,但我们不能保证将来不会受到中国通胀率上升的影响。
|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各期间的现金流量总表: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2020 |
2021 |
2022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以千计) |
|||||||
合并现金流量数据摘要: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07,498) |
|
(294,588) |
|
(154,595) |
|
(22,416)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91,265) |
|
36,509 |
|
(39,926) |
|
(5,789)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98,597 |
|
23,380 |
|
63,069 |
|
9,144 |
汇率变动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及限制现金的影响 |
|
(34,031) |
|
(10,580) |
|
33,265 |
|
4,825 |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及限制现金净减少额 |
|
(134,197) |
|
(245,279) |
|
(98,187) |
|
(14,236)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 |
|
833,382 |
|
699,185 |
|
453,906 |
|
65,810 |
包括: |
|
|
|
|
|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694,910 |
|
549,979 |
|
444,933 |
|
64,509 |
年初限制现金 |
|
138,472 |
|
149,206 |
|
8,973 |
|
1,301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 |
|
699,185 |
|
453,906 |
|
355,719 |
|
51,574 |
包括: |
|
|
|
|
|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549,979 |
|
444,933 |
|
346,539 |
|
50,243 |
年底受限制现金 |
|
149,206 |
|
8,973 |
|
9,180 |
|
1,331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6.992亿元、人民币4.539亿元和人民币3.557亿元(合5160万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是库存现金、定期存款和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投资,不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提取或使用的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我们的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1.492亿元、人民币900万元和人民币920万元(合130万美元)。限制现金是指在提取或用于当前业务方面受到限制的现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持有,其中大部分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持有。我们存放在金融机构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在适用的法律和一般做法要求的范围内,由这些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所采用的相关存款保险提供保险。
120
中国大陆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行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和限制对外贸易来实现的。我们未来的大部分收入可能是人民币。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只要符合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以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因此,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以按照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资本支出,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大陆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
此外,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净资产转移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分别为8380万元人民币、1.333亿元人民币和1.423亿元人民币(合2060万美元)。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将足以满足我们目前和预期的一般公司用途的需求,至少在未来12个月。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银行贷款(包括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5所述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某些子公司可获得的剩余信贷额度)和营运现金流入来满足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以满足我们对一般公司用途的预期需求。在首次公开发行后,我们通常会通过额外的资本和融资来提高我们的流动性状况或增加我们未来投资的现金储备。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负债的发生将导致固定债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业务的经营契约。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在利用我们从IPO中获得的收益时,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在中国大陆建立新的子公司,并向这些在中国大陆的新子公司提供资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的离岸实体。然而,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这些用途大多须符合适用的批准或注册要求。例如:
| ● |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出资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登记,并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登记;以及 |
| ● | 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为它们的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 |
见"项目4。有关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汇有关的法规。”
简普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开展业务。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简普科技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在大陆的子公司提供资金,也只能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简普科技公司分别向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发放了未偿还本金6590万元人民币、零和4040万元人民币(合590万美元)的贷款,并分别收到了零、2510万元人民币和5190万元人民币(合750万美元)的还款。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VIE分别收到9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和零人民币,作为资本投资(以贷款的形式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名义股东提供)或作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贷款。VIE可根据合同安排通过支付服务费将现金转移到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除现金以外,没有任何资产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均未向简普科技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或其他分配,也未向美国投资者进行股息或其他分配。见"项目3。关键信息——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121
我们目前没有分配收益或结算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欠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的款项的计划。鉴于目前的财务状况和预期的未来现金需求,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经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我们打算在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VIE在未来得到进一步加强后,结清对母公司的欠款。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借款分别为1.819亿元人民币和2.535亿元人民币(3680万美元)。我们的短期借款期限少于12个月,是指以人民币计值的银行贷款,固定年利率介乎3.7%至4.05%,并以简普(香港)有限公司的短期定期存款作抵押。我们在使用这些短期借款方面受到某些限制,根据这些限制,短期借款只应用于日常业务经营。短期借款方面不存在任何契约。
业务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546亿元人民币(2240万美元),而同期净亏损为1.343亿元人民币(1950万美元)。经营资产和负债的主要变动主要包括:(一)由于业务增长,应收账款增加1,680万元人民币(240万美元);(二)由于与RONG360的交易,应付关联方款项减少1,570万元人民币(230万美元);(三)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减少1,070万元人民币(16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继续努力优化成本,导致经营费用减少。影响我们2022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之间差额的主要非现金项目是投资收益2340万元人民币(3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一家子公司被分拆合并,部分被投资减值损失1780万元人民币(260万美元)和商誉减值损失1330万元人民币(190万美元)抵消。
截至2021年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946亿元,而同期为净亏损人民币2.041亿元。经营资产和负债的主要变动包括:(一)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减少6,830万元,原因是我们的子公司Databook为2021年1月完成的调查支付了6,000万元;(二)应收账款增加3,570万元,原因是我们的建议有所增加,保险经纪及其他营销服务;及(iii)与RONG360的交易导致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1,980万元,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1,960万元,原因是与我们的业务扩张相关的推广和收购成本增加。影响2021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差额的主要非现金项目为人民币5110万元的投资收益,部分被人民币1740万元的股权激励费用和人民币1110万元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所抵消。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75亿元,而同期为净亏损人民币3.121亿元。经营资产和负债的主要变动是应收账款减少9,870万元,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6,180万元,但因应付关联方款项减少2,480万元而部分抵销。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应付关联方款项减少的原因是优化了收款和付款周期。影响2020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现金净额差额的主要非现金项目为折旧和摊销费用人民币1,860万元、减值损失人民币1,690万元和信用损失准备金人民币1,310万元。
投资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3990万元人民币(5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购买限制性定期存款产生的现金净流出4550万元人民币(660万美元),部分被我们一家子公司的拆分产生的现金净流入510万元人民币(7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650万元,主要是由于长期投资收到的现金流入人民币6,060万元,部分被人民币1,000万元的定期存款流出以及人民币640万元的短期投资和限制性投资净流出所抵消。从长期投资收到的现金主要是由于对Conflux Global的投资实现了收益。
12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130万元,其中包括转入受限制定期存款的人民币8940万元,以确保我们的短期借款,以及由于短期投资和受限制投资到期而产生的净流入人民币860万元。
融资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6310万元人民币(910万美元),其中包括我们为资助和促进业务增长而产生的7160万元人民币(1040万美元)短期借款的现金流入净额,部分被购买非控股股东所持额外股份产生的现金流出870万元人民币(13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340万元,其中包括现金流入净额人民币2,340万元的短期借款。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860万元,其中包括为支持业务复苏和进一步增长而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人民币9850万元的短期借款。
所需材料现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以后任何过渡期间,我们的物质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和经营租赁承诺。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我们的资本支出在2020年为410万元人民币,2021年为310万元人民币,2022年为180万元人民币(30万美元)。
我们的经营租赁承诺是我们办公场所的租赁。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经营租赁协议:
|
小于 |
|||||||||||||||||||
合计 |
1年 |
1 – 3年 |
3 – 5年 |
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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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以千计) |
||||||||||||||||||||
经营租赁承付款 |
|
5,991 |
|
869 |
|
5,198 |
|
754 |
|
793 |
|
115 |
|
— |
|
— |
|
— |
|
— |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银行贷款和业务现金流入来满足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预期增长的需要。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未合并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此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票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该实体为该实体提供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此外,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和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123
控股公司Structure
简普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在中国大陆的VIE开展业务。因此,融360|简普科技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现有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未来代表它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它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只能从其留存收益(如果有的话)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大陆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在大陆的每一家子公司和VIE必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果有的话),用于为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储备基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储备金和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实体的法定盈余基金利润分配分别约为零、人民币10万元和零。所列任何期间均未为其他储备基金拨款。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内地,须经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没有支付股息,在产生累积利润和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支付股息。
硅谷银行存款
我们知道,硅谷银行(简称SVB)于2023年3月10日被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关闭,并指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为接管人。为了保护有保险的储户,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创建了圣克拉拉存款保险国家银行。根据FDIC的新闻稿,作为接管人的FDIC将保留SVB的所有资产,以供日后处置。2023年3月12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和美国财政部针对SVB的失败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这份联合声明表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为储户在SVB持有的100%存款(包括未投保的金额)提供直接保护,自2023年3月13日起,储户将可以使用他们的所有资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在SVB U.S. Branch的现金存款为330万美元,约占我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限制性现金和定期存款总额的3.4%。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在SVB U.S. Branch有10万美元的现金存款。我们其余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制的现金和定期存款分布在多个大型金融机构。
我们保持着强劲的现金状况。尽管SVB已经关闭,但我们仍然相信,我们现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将足以满足未来12个月及以后的营运资金、资本支出和已知合同债务所需的大量现金。我们的正常业务运作没有受到干扰。
| c. | 研究与发展,专利和许可证,等等。 |
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数据和技术”和“项目4。公司信息——商业概况——知识产权。”
| 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不知道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可能对我们的净销售额或收入、持续经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能反映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 e. | 关键会计估计数 |
关于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答:经营成果——关键会计估计。”
124
项目6。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关本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的资料。
董事和执行干事 |
|
年龄 |
|
职位/职务 |
大庆(David)Ye |
50 |
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陆佳彦 |
47 |
联合创始人兼董事 |
||
刘曹峰 |
40 |
联合创始人、董事和首席技术官 |
||
庄辰超 |
47 |
联合创始人兼董事 |
||
Yil ü(奥斯卡)陈 |
48 |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
||
丁包李廷斌 |
55 |
独立董事 |
||
Xiaoyan Zhang |
46 |
独立董事 |
||
Kuang-Yu(Jeff)Liao |
63 |
独立董事 |
大庆(David)Ye先生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他是RONG360的联合创始人,自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长。叶先生在中国和美国的互联网商业和消费金融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方面拥有20年的经验。在创建我们公司之前,他曾于2009年至2011年担任贝宝中国市场营销主管,2007年至2009年担任纽约美国运通公司风险信息银行集团数字营销能力总监,2004年至2007年担任美国在线公司营销分析高级经理。叶先生的职业生涯始于1998年,在第一资本金融公司的风险战略和分析团队担任风险数据分析师,后来在全球信用保证与咨询团队担任信用风险经理,并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在Capital One的Under Served Markets集团的收购营销团队管理统计学家和数据分析师。叶先生在中国湖南大学获得工程学学士学位,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获得金融学硕士学位。他是清华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学院的EMBA候选人。
陆佳彦先生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他于2017年10月至2022年6月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他是RONG360的联合创始人,自2015年8月起担任该公司董事。陆先生曾于2007年至2011年担任宁波银行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分行副总经理和营运副总经理。卢先生曾于2004年至2007年担任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大中华区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并于2002年至2004年担任渣打银行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卢先生于1997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国际金融学士学位,并于2002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MBA学位。
刘曹峰先生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兼首席技术官。他是RONG360的联合创始人。在创立本公司之前,刘先生曾于2008年至2011年在百度公司担任研发经理,于2006年至2008年在酷讯网络担任高级研发经理,于2004年至2006年在tq.com担任架构师。刘先生于2004年获得南昌航空大学电子工程学士学位。他是清华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学院的EMBA候选人。
庄辰超先生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他是RONG360的联合创始人。庄先生是中国科技私募股权公司斑马全球资本的联合创始人和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庄先生于2011年6月至2016年1月担任去哪儿网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在那里,他和他的团队将去哪儿从一家小型科技初创公司发展成为一家领先的在线旅游公司。在联合创办去哪儿网之前,2001年至2005年期间,庄先生在华盛顿特区的世界银行担任系统架构师。在搬到华盛顿特区之前,庄先生是中国领先的体育门户网站沙为网的首席技术官。庄先生于1998年获得北京大学电气工程专业的理学学士学位。
125
Yil ü(Oscar)Chen先生自2019年5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是RONG360公司的首席财务官。陈先生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担任佳网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陈先生曾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担任复星金珠资本执行董事,于2006年至2014年担任高盛高华证券执行董事,于2005年至2006年担任长江法国巴黎银行百富勤副总裁,于2000年至2005年担任中国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并于1997年至2000年担任毕马威审计经理助理。陈先生于1997年获得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业管理学士学位。
李廷斌先生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李先生目前还担任NIO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NIO;香港交易所代码:9866;新加坡交易所代码:NIO)和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EDU;香港交易所代码:9901)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和独立非执行董事。从2002年4月至2022年6月,李先生担任网易公司的董事,该公司的前身是NetEase.com,Inc.,该公司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股票代码:NTES)和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9999)上市。2002年4月至2007年6月任NetEase.com公司首席财务官,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任财务总监。在加入网易之前,李先生在毕马威香港办事处工作了十多年。此外,从2013年8月至2022年6月,李先生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中国金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1636)的董事会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的会员。
Xiaoyan Zhang博士自2018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张博士目前是清华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学院副院长兼金融学讲座教授。张艺谋的研究重点是金融科技、国际金融、实证资产定价和应用计量经济学。在加入清华大学之前,张艺谋曾在普渡大学克兰纳特管理学院担任杜克房地产金融学讲座教授。在2010年加入克兰纳特学院之前,张博士曾于2002年至2010年在康奈尔大学约翰逊管理学院担任金融学助理教授。2014年,张艺谋被评为全球“40岁以下40强”商学院教授之一。张博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她还在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澳新银行担任独立董事。张博士在北京大学获得国际经济学学士学位,在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获得金融哲学博士学位。
Kuang-yu(Jeff)Liao先生自2018年11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廖先生在大中华区的在线支付、电子商务和消费金融领域拥有30年的运营和高级管理经验。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他担任Apple Pay亚洲主管。在加入Apple Pay Asia之前的十年里,廖亦凡在全球科技公司担任过多个高级管理职位,包括Visa中国区主管、eBay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PayPal中国区主管和渣打银行中国区总经理。在此之前,他还在香港和台湾的GE Capital、花旗公司和美国运通担任要职。目前,廖先生是自在客网的独立董事,该公司是一家私营公司,经营着一个酒店服务在线市场。廖先生于1982年在台湾清华大学获得化学工程学士学位,并于1987年在圣何塞州立大学获得材料科学研究生学位。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高级行政人员订立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因故终止高级行政人员的雇用,但不因该人员的某些行为而获得报酬,例如被裁定犯有任何犯罪行为、任何严重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任何严重、故意、严重疏忽或持续违反任何雇佣协议规定的行为,或从事任何可能使继续雇用该人员对我们公司不利的行为。就雇佣协议而言,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将签订一份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保密协议,并同意以任何方式持有与本公司产品相关的所有信息、技术诀窍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软件和计算机公式、设计、规格、图纸、数据、手册和说明以及所有客户和供应商名单、销售和财务信息、业务计划和预测、所有技术解决方案和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永远严格保密。每名高级职员亦会同意,我们将拥有该高级职员在其受雇期间所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
126
我们还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他们因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他们作出赔偿。
| b. | Compensation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执行人员支付了总计约810万元人民币(合120万美元)的现金和福利。我们不向非执行董事支付薪酬。有关向我们的管理人员和董事授予的股权激励,请参阅“——股权激励计划”。我们并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款项,以向我们的行政人员及董事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的福利。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必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
股票激励计划
RONG360公司于2012年11月通过了2012年股票计划,即RONG360 2012年计划。我们通过了一项股票激励计划,即全球股票计划,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时生效,将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业务的成功联系起来。我们的全球股票计划与RONG360 2012计划基本相同,根据全球股票计划,我们可以发行不超过26,905,189股股票。
2017年10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优秀的员工,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或《2017年计划》,可供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结束时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总数的2%,加上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的2017年计划期间,公司头五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每年增加的股票数量,数额相当于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日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总数的2%(不包括为未来行使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归属而保留的已发行股票),并在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2017年计划期间,每年增加公司未来五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数额相当于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日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总数的1.5%(不包括为未来期权行使和限制性股票单位归属而保留的已发行股票)。
2022年6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全球股票计划的第1号修正案。我们修改了全球股票计划的第6(e)节,将期权的期限从十年改为十二年。全球份额计划的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我们承担了根据RONG360 2012计划发放的所有未兑现的股票激励奖励,并根据全球股票计划管理假定的奖励。截至2023年2月28日,根据全球股票计划向董事、员工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士授予了总计23,474,169份奖励(其中8,476,889份可行使),包括从RONG360 2012年股票计划继承的股票奖励,根据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向董事、管理层高管和员工授予了总计47,854,081份奖励(其中18,610,369份可行使)。
以下各段概述了经修订的全球股份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我们的全球股票计划允许奖励股票购买权和期权。
计划管理。我们的全球股票计划由我们的董事会或由我们的董事会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视情况而定)有充分的权力和酌处权采取其认为对计划的管理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行动。
授标协议。根据我们的全球股票计划授予的奖励由股票购买协议或股票期权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行使价。计划管理人根据我们的全球股票计划中规定的条件确定每个奖励的购买价格或行使价格。
127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雇员、非雇员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然而,我们可能只授予我们的员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激励股票期权。
奖项的期限。根据我们的全球股票计划授予的每份期权的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二年。根据我们的全球股份计划授予的股份购买权的期限在相关的股份购买协议中规定。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决定归属时间表,这在购股协议或购股权协议中规定。
转让限制。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否则接受人不得以遗嘱、世系和分配法律或受益人指定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选择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根据购股权授予的股份的转让限制,购股权在购股协议中规定。
终止。我们的全球股份计划将在(i)我们的董事会通过我们的全球股份计划之日或(ii)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我们的股东也批准的我们的全球股份计划下的奖励池的最近一次增加之日起十年后终止,前提是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终止该计划,但在某些情况下须经股东批准。
以下各段描述了2017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7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或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负责管理2017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将决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个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赠款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来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受赠人的雇佣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以向我们公司的雇员、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然而,我们可能只授予我们的员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激励股票期权。
归属时间表。一般而言,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标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选择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个授标的执行价格,这在授标协议中说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期权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则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失效。不过,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补助金发放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否则受赠人不得以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2017年计划的终止和修正。除非提前终止,2017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修改或终止该计划。但是,除非接受方同意,否则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128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2月28日,根据全球股份计划和2017年计划授予我们的董事、执行干事和其他受赠人的未行使期权的总数:
|
普通股 |
|
|
|
||||
基础 |
||||||||
优秀 |
行使价 |
|||||||
姓名 |
选项 |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 |
||||
大庆(David)Ye |
|
* |
|
0.01 |
|
2017年12月、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20年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 |
|
2027年12月、2029年12月、2031年12月和2032年1月、2032年12月和2033年1月 |
陆佳彦 |
|
* |
|
0.01 |
|
2017年12月、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 |
|
2027年12月、2029年12月、2031年12月、2032年1月、2032年12月和2033年1月 |
刘曹峰 |
|
* |
|
0.01 |
|
2017年12月、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 |
|
2027年12月、2029年12月、2031年12月、2032年1月、2032年12月和2033年1月 |
Yil ü(奥斯卡)陈 |
|
6,785,736 |
|
0.01-0.21 |
|
2017年4月、2017年12月、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 |
|
2027年4月、2027年12月、2029年12月、2031年12月、2032年1月、2032年12月和2033年1月 |
丁包李廷斌 |
|
* |
|
0.01 |
|
2017年11月、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 |
|
2027年11月、2029年12月、2031年12月和2032年1月、2032年12月和2033年1月 |
Xiaoyan Zhang |
|
* |
|
0.01 |
|
2018年2月、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 |
|
2028年2月、2029年12月、2031年12月和2032年1月、2032年12月和2033年1月 |
Kuang-Yu(Jeff)Liao |
|
* |
|
0.01 |
|
2018年11月、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 |
|
2028年11月、2029年12月、2031年12月和2032年1月、2032年12月和2033年1月 |
其他受赠方 |
|
24,012,433 |
|
0.00035-0.80 |
|
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 |
|
2021年10月至2033年1月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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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07,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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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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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百分之一。 |
| c. | 董事会惯例 |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八名成员组成。董事不需要持有我们公司的任何股份就有资格担任董事。董事可就他或她对任何合约、拟议合约或安排有实质利益的合约或安排投票。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业务、财产及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债务的担保。
董事会各委员会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纽约证交所的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者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开曼群岛是我国的母国,其某些公司治理做法可能与纽约证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有很大不同。例如,《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都不要求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我们可以把非独立董事作为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节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多数独立董事。我们目前遵循本国的做法来代替这一要求。我们也可能会继续依赖这一豁免以及未来外国私人发行者可获得的其他豁免。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一个审计委员会、一个薪酬委员会和一个提名委员会。我们为三个委员会中的每一个都通过了一份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如下。
129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Ting Bun 李廷斌、Xiaoyan Zhang和Kuang-Yu(Jeff)Liao组成,并由Lee先生担任主席。Lee先生、Zhang女士和Liao先生符合《纽约证交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已经确定,李先生符合美国证交会适用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选择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批准该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从事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
| ● |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根据《证券法》,审查和批准S-K条例第404项所界定的所有拟议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 | 审查有关我们的内部控制是否充分的主要问题,以及鉴于重大控制缺陷而采取的任何特别审计步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
赔偿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Xiaoyan Zhang、丁包李廷斌和廖匡宇(Jeff)组成,由张女士担任主席。Zhang女士、Lee先生和Liao先生符合《纽约证交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行政总裁不得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检讨行政人员的整体薪酬方案,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检讨非雇员董事的薪酬,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
| ● | 定期审查和批准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以及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
提名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委员会由Liao Kuang-Yu(Jeff)Liao、Ting Bun 李廷斌和Xiaoyan Zhang组成,由Liao先生担任主席。廖先生、张女士和李先生符合《纽约证交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决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当选为董事会成员,或被任命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
130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的组成,包括独立性、年龄、技能、经验和为我们提供的服务等特点; |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名单;以及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的遵守。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和诚信行事的义务,以实现我们的最大利益。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在类似情况下一个相当谨慎的人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他们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负的责任被违反,我们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责任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要求损害赔偿。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任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不需要每年举行董事选举,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在股东或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将其免职之前,我们的董事不会任职。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或(ii)被本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则该董事将自动被免职。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在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管理人员都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很难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人提起诉讼,或执行在美国法院对我们或他们作出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就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接受诉讼服务。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告知我们,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一项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这一点存在不确定性,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还告知我们,在美国任何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以普通法承认和执行,而无需重新审查根本争端的是非曲直,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提起诉讼,但此种判决(一)是外国法院根据开曼群岛冲突法律规则对被告拥有管辖权的判决,(二)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iii)并非就罚款或税项或罚款或类似的财政或收入义务而提出的已结算款项,或在某些情况下,并非就个人而言的非金钱宽免而提出的,而(v)并非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取得,亦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131
但是,如果开曼群岛法院认定美国法院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判决引起了支付惩罚性或惩罚性付款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就此种判决是刑罚性质还是惩罚性质作出裁决,因此尚不确定美国法院的此种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
我们目前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大多位于中国内地或香港,对这些人执行责任和执行判决将更加困难。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顾问告知我们,中国大陆的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各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大陆法院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惠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大陆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书面互惠形式,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大陆法院将逐案审查和确定互惠原则的适用性,程序的长度是不确定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大陆的法院如果判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大陆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将不执行该判决。因此,中国大陆的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判决,是不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外国股东能够与中国大陆建立足够的联系,使中国大陆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他们可以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对中国大陆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很难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在中国大陆对我们提起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的,而美国股东仅凭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就很难建立与中国大陆的联系,让中国大陆的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除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外,寻求在中国大陆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外国股东可能会产生对股东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法律和其他费用。股东可能会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通过承认和执行程序,这对股东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但并不能保证最终成功。
| d. | 雇员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696名、708名和586名员工。下表列出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按职能分类的雇员人数:
截至12月31日, |
||||||
功能: |
|
2020 |
|
2021 |
|
2022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282 |
|
303 |
|
248 |
研究与开发 |
|
287 |
|
246 |
|
189 |
业务 |
|
50 |
|
68 |
|
48 |
一般行政 |
|
77 |
|
91 |
|
101 |
合计 |
|
696 |
|
708 |
|
586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在北京有486名员工,在上海有18名员工,在深圳有5名员工,在中国其他地方和海外还有77名员工。
132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由市、省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住房、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缴款,最高限额由当地政府不时规定。
我们与员工签订标准的保密和雇佣协议。与我们的关键人员签订的合同通常包括一项标准的竞业禁止契约,禁止该雇员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直接或间接与我们竞争,前提是我们在限制期内每月支付相当于人民币5000元的补偿。
我们的员工成立了工会。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和工会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
| e. | 股权 |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2月28日按转换后计算的我国普通股实益所有权的资料: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一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或更多的普通股。 |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已发行的424,447,980股普通股,包括(i)327,976,185股A类普通股;(ii)96,471,795股B类普通股。
133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美国证交会的规则和条例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计算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但是,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A类 |
|
B级 |
|
普通共计 |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
% |
|
普通 |
普通 |
股份为 |
普通 |
合计 |
||||||
股份 |
股份 |
转换基准 |
股份 |
投票权 |
||||||
董事和执行干事:* * |
|
|
|
|
|
|
|
|
|
|
大庆(David)Ye(1) |
|
6,852,707 |
|
29,254,625 |
|
36,107,332 |
|
8.5 |
|
23.1 |
陆佳彦(2) |
|
2,852,707 |
|
28,738,439 |
|
31,591,146 |
|
7.4 |
|
22.4 |
刘曹峰(3) |
|
2,687,587 |
|
11,377,901 |
|
14,065,488 |
|
3.3 |
|
9.0 |
庄辰超(4) |
|
13,875,000 |
|
27,100,830 |
|
40,975,830 |
|
9.7 |
|
22.0 |
Yil ü(奥斯卡)陈(5) |
|
5,852,706 |
|
— |
|
5,852,706 |
|
1.4 |
|
0.5 |
李廷斌(6) |
|
* |
|
— |
|
* |
|
* |
|
* |
Xiaoyan Zhang |
|
* |
|
— |
|
* |
|
* |
|
* |
Kuang-yu(Jeff)Liao(7) |
|
* |
|
— |
|
* |
|
* |
|
* |
所有董事和执行干事作为一个整体 |
|
32,940,707 |
|
96,471,795 |
|
129,412,502 |
|
29.7 |
|
76.5 |
主要股东: |
|
|
|
|
|
|
|
|||
JYLu控股有限公司。(2) |
|
— |
|
28,738,439 |
|
28,738,439 |
|
6.8 |
|
22.2 |
太阳之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 |
|
2,125,000 |
|
27,100,830 |
|
29,225,830 |
|
6.9 |
|
21.1 |
附属于红杉的投资基金(8) |
|
62,337,346 |
|
— |
|
62,337,346 |
|
14.7 |
|
4.8 |
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L.P.和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A,L.P。(9) |
|
41,247,573 |
|
— |
|
41,247,573 |
|
9.7 |
|
3.2 |
Sailing Capital Overseas Investments Fund,LP(10) |
|
32,569,064 |
|
— |
|
32,569,064 |
|
7.7 |
|
2.5 |
摩根士丹利(11) |
|
27,337,840 |
|
— |
|
27,337,840 |
|
6.4 |
|
2.1 |
Article Light有限公司(12) |
|
26,536,229 |
|
— |
|
26,536,229 |
|
6.3 |
|
2.1 |
† |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每股有权就所有提交他们表决的事项投十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就所有提交股东表决的事项共同投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持有人在任何时间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 |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赛博大厦5F。 |
(1) |
指(i)1,035,720股美国存托凭证形式的A类普通股;(ii)LEFT BK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7,663,915股B类普通股;(iii)4,000,000股A类普通股;(iv)Mount Bonnell Limited持有的11,590,710股B类普通股;(v)1,816,987股A类普通股,可在2023年2月28日日期后60天内行使期权和受限制股份归属后发行。BK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叶大清先生全资拥有。Mount Bonnell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叶简明的妻子黄大伟全资拥有。这些实体的注册办事处均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ortola Road Town,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Geneva Place。 |
(2) |
指(i)1,035,720股美国存托凭证形式的A类普通股;(ii)JYLu Holding Ltd.持有的28,738,439股B类普通股;(iii)1,816,987股A类普通股,可在2023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并归属限制性股票后发行。JYLu Holding Ltd.是一家由陆佳彦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Tortola Road Town,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Geneva Place。 |
134
(3) |
指(i)870,600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ii)11,377,901股CFLIU Holdings Ltd.持有的B类普通股;(iii)1,816,987股A类普通股,可在2023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并归属限制性股票后发行。CFLIU Holdings Ltd.是一家由刘曹峰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市Road Town,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Geneva Place。 |
(4) |
指(i)27,100,830股B类普通股;(ii)2,125,000股A类普通股,由庄辰超先生家族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Sun Flow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td.持有;(iii)11,750,000股A类普通股,由庄辰超先生家族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Lucky Fis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持有。这些实体的注册办事处均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ortola Road Town,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Geneva Place。庄先生的营业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平安国际金融中心A-901,邮编100027。 |
(5) |
指(i)Maple Evergreen Limited持有的1,035,720股美国存托凭证形式的A类普通股和(ii)4,816,986股A类普通股,可在2023年2月28日日期后60天内行使期权并将受限制股份归属后发行。Maple Evergreen Limited是一家由Yil ü(Oscar)Chen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Sea Meadow House,P.O. Box 116,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6) |
Ting Bun 李廷斌先生的营业地址是香港九龙游乐园石竹道4号。 |
(7) |
Kuang-Yu(Jeff)Liao先生的营业地址为台湾台北市103巷2段内湖路8号9楼。 |
(8) |
代表(i)红杉资本CV IV Holdco,Ltd.持有的55,952,470股A类普通股和(ii)红杉资本中国广发控股公司III-A,Ltd.持有的6,384,876股A类普通股。红杉资本CV IV Holdco,Ltd.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由红杉资本CV IV Senior Holdco,Ltd.全资拥有,红杉资本CV IV Senior Holdco,Ltd.由Sequoia Capital China Venture Fund IV,L.P.全资拥有,其普通合伙人是SC China Venture IV Management,L.P. Sequoia Capital China GF Holdco III-A,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由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III,L.P.全资拥有,该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是SC China Growth III Management,L.P. SC China Holding Limited担任SC China Venture IV Management,L.P.和SC China Growth III Management,L.P.各自的普通合伙人。SC China Holding Limited由苏格兰民族党中国企业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该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唯一董事是南沈鹏。Sequoia Capital CV IV Holdco,Ltd.和Sequoia Capital China GF Holdco III-A,Ltd.的营业地址分别为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地址: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 |
(9) |
指(i)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L.P.持有的40,659,873股A类普通股和(ii)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A,L.P.持有的5,560,287股A类普通股。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L.P.和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A,L.P.持有的普通股的投票权和决定权由其普通合伙人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 GP,LLC控制。宓群先生和Ronald Cao先生是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 GP,LLC的董事总经理,共同持有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 GP,LLC的所有股东投票权。米先生否认对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L.P.和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A,L.P.所持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他在其中的金钱利益除外。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L.P.、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A,L.P.和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 GP,LLC的营业地址分别为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233号铂业大厦2105室200020。 |
135
(10) |
指(i)Torch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td.持有的29,661,224股A类普通股;(ii)Rosy Parade Limited持有的2,737,580股A类普通股;(iii)MJM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的312,500股A类普通股。Torch International Ltd.是开曼群岛有限合伙企业Sailing Capital Overseas Investments Fund,LP的直接控股子公司。MJM International Limited和Rosy Parade Limited是Torch International Ltd.的附属公司。由于Sailing Capital Overseas Investments Fund,LP与Torch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td.、Rosy Parade Limited和MJM International Limited、Sailing Capital Overseas Investments Fund的关系,LP可被视为对Torch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td.、Rosy Parade Limited和MJM International Limited直接持有的A类普通股拥有实益所有权。Torch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td.、Rosy Parade Limited或MJM International Limited均无权指示Sailing Capital Overseas Investments Fund、LP投票或处置A类普通股。James Xiao 刘东是Sailing Capital Overseas Investments Fund,LP的普通合伙人。赛领资本海外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2006-08号单位。 |
(11) |
基于2023年2月9日摩根士丹利提交的13G/A表格。系指摩根士丹利的全资子公司摩根士丹利资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或可能被视为实益拥有的27,337,840股A类普通股。摩根士丹利和摩根士丹利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地址分别是1585Broadway New York,NY 10036,USA。 |
(12) |
指Article Light Limited持有的26,536,229股A类普通股,该公司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Ritter House 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Article Light Limited由Yunfeng Fund II,L.P.控制,其控制人为Yu Feng先生。于峰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一号3206套房。 |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3年2月28日,我们的224,512,830股普通股由美国的一个记录持有人持有,这是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我们的ADS计划的保管人。在美国,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实益拥有人的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创纪录持有人的数量多得多。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股东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股东每股有权投十票。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会在日后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 f. |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
不适用。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a. | 主要股东 |
请参阅"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 b. | 关联交易 |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见"项目4。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的合同安排。
136
与我们股东的协议
2018年7月31日,RONG360完成了将其持有的普通股按RONG360股权结构的比例分配给RONG360现有股东的股份,从而完成了重组,以加强我们作为独立开放平台的定位。股份分配完成后,RONG360不再是我们的母公司。我们期望与这些股东订立登记权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可登记股份的持有人将有权享有登记权,包括要求登记权和附带登记权。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
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权激励计划。
与RONG360的协议
我们与RONG360就我们与RONG360之间的各种持续关系签订了过渡服务协议。根据过渡服务协议,我们将在协议生效后最初12个月的过渡期内,经双方同意延长过渡期,向RONG360提供各种整体支持服务,包括业务、行政、人力资源、法律、会计和内部控制支持。为根据过渡服务协定提供的业务服务支付的价格将根据提供这种服务的实际费用计算。为其他服务支付的价格是过渡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固定数额。
RONG360在过渡期间向我们提供了与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相关的员工、业务合同和其他业务资源方面的支持。此外,在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从RONG360转让给我们的登记程序完成之前,RONG360授予我们使用这些权利的许可。
关联交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为RONG360的贷款推荐服务创造了9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为RONG360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创造了48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并向RONG360收取了6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包括与运营、行政、人力资源、法律、会计和内部控制相关的费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RONG360向我们收取了20万元人民币的推广和收购费用,以及9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费用,包括与系统开发相关的费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付RONG360款项为人民币760万元,反映了上述关联交易及RONG360与我方之间的相关结算和预付款。
另一个关联方是我们的股权投资方,我们在2021年3月获得了35%的权益,并向我们收取了2022年交付的4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服务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有人民币580万元的应付关联方款项,我们于2018年10月从关联方获得了KTN的合同控制权。余额主要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未付对价,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相比有所减少,因为关联方代我们收取了一些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尚未转移给我们。关联方在2020年9月之前由我们的两位创始人所有,现在由我们的一位创始人控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还有应收其他关联方款项10万元。
137
| c. | 专家和律师的利益 |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中,我们不时受到法律诉讼和索赔的制约。2018年10月25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我们、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其他人提起了一项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Panther Partners Inc.诉简普科技 Inc.等人(案件编号:18-cv-09848)。本案原告在内容和内容上声称,我们公司就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所作的某些披露和声明包含重大的错误陈述和遗漏,违反了1933年的《证券法》。2020年9月27日,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驳回请求。2021年11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以750万美元和解诉讼,并附加其他条件。2021年12月30日,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初步批准了双方提出的和解方案,该方案的大部分费用将由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承担。2022年5月12日,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最终批准了拟议的和解,根据该命令,我们的保险公司已支付了总额为750万美元的款项,该诉讼已结案。
2021年2月17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我们和我们的某些官员提起了另一项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Guttentag诉简普科技公司等人(案件编号:21-cv-01419)。本案原告声称,从总体上和实质上讲,我们公司自2018年第一季度以来的某些披露包含重大的错误陈述和遗漏,违反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2021年7月20日,主要原告提交了一份修正后的集体诉讼:Enrique Africa诉简普科技公司等人(案件编号:21-cv-01419)。2021年9月3日,我们提出了驳回请求的动议。9月28日,法院批准了我们的动议,驳回所有要求,并允许修改。2022年11月28日,主要原告提交了第二份修改后的诉状。2023年1月27日,我们提出动议,驳回第二次修正申诉。关于第二次修正申诉的情况介绍预计将于2023年4月完成。否则,本案仍处于初步阶段,我们无法预测这起集体诉讼的时机、结果或后果。我们将继续大力捍卫这一行动。
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成本,并占用我们的资源,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有关针对我们的未决案件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几起推定的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未来可能卷入更多诉讼,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独立审查
正如我们之前在2021年2月披露的那样,审计委员会聘请Paul Hastings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法律顾问,协助审查与信用卡业务部门与第三方商业实体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某些事项。审计委员会还得到了来自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专家的协助,该会计师事务所不是我们的外部审计师,而是在保罗•哈斯廷的指导下工作的。
审查已经完成。审查涉及审计委员会和上述专业顾问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必要和充分的程序,以调查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来自多个公司雇员的文件和数据(例如审查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文件和通信);与公司雇员和相关第三方进行面谈;分析和测试我们的相关交易、账簿和记录。我们与《审查报告》合作。
138
调查结果摘要
以下是审查的主要结果摘要。除非另有说明,审查结果一般涵盖2017至2019财政年度。
审查发现,某些交易涉及有未披露关系的第三方代理(包括上游代理和下游供应商)和一些有问题的交易。因此,合并财务报表虚报或不准确地记录了某些收入及相关费用和开支。有证据表明,信用卡业务部门的某些雇员可能知道或可能参与了某些可疑交易,这些交易导致向这些雇员虚增销售佣金。关于有问题的交易,审查发现,某些雇员不适当地修改了提供给我们外聘审计员的证明文件。
除了一名已被解雇的业务部门主管雇员外,审查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监督信用卡业务部门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参与了任何可疑交易。
财务影响评估
我们之前在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报告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多报收入总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而之前在6-K表格中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多报收入总额为人民币1.64亿元,分别约占我们之前报告的这些年度总收入的4.5%和10.1%,在2018年和2019年财政年度,对多报成本和费用以及潜在信用损失准备金的调整分别约为人民币9000万元和人民币1.3亿元,导致2018财年净利润影响最小,2019财年净亏损增加3400万元。
我们的2018财年合并财务报表已相应重述;之前发布的2018财年已审计财务报表和2019年4月23日提交的20-F表审计报告不再可靠。
回应覆核的补救措施
根据审计委员会和上述专业顾问的意见,我们针对审查制定了一项补救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被发现从事不当行为的雇员采取纪律行动,包括终止雇用;(二)终止与高风险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三)酌情调整我们的内部结构和报告渠道;(四)加强我们的内部政策和控制(包括纠正已查明的重大弱点和控制缺陷),以及财务报告职能,(v)对其他业务单位进行后续审查,这些单位可能与信用卡业务单位发现的内部控制漏洞相似,并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采取进一步的补救行动;(vi)就审查结果中涉及的问题对我们的雇员进行额外培训。我们在2021年实施并完成了所有这些补救措施。
股息政策
我们之前没有宣布或支付过现金股息,我们也没有计划在近期就我们的股票或美国存托凭证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经营和扩大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中国内地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39
我们的董事会有酌情权决定是否派发股息,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其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我们的ADS持有者支付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者相同的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协议支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 b. | 重大变化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和上市
| a. | 发售及上市详情 |
有关我们的主办市场和交易标志,请参见“C.市场”。我们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其中B类普通股与A类普通股拥有不同的投票权。B类普通股各有权获得十票,而A类普通股各有权获得一票。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b. | 分配计划 |
不适用。
| c. | 市场 |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自2017年11月16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10月30日,我们将美国存托股份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ADS比率”)从两股美国存托股份与五股A类普通股的比率,改为一股美国存托股份与20股A类普通股的比率。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的所有美国存托凭证和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数据均追溯适用于1股美国存托凭证对20股A类普通股的美国存托凭证比率。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交易代码为“JT”。
|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 e. | 稀释 |
不适用。
|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 a. | 股本 |
不适用。
140
|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
以下是本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公司法》中与本公司股份的重要条款有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
下面的讨论主要涉及普通股和普通股股东的权利。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将不被视为我们的股东,他们将被要求交出他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以便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注销和退出持有这些股份的存托机构,以便直接行使股东对这些股份的权利。保存人将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同意按照这些ADS持有人的非全权书面指示,投票表决或安排投票表决这些ADS所代表的股份的数额。
获豁免公司
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的任何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规定与普通居民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以下所列的豁免和特权除外:
| ● | 获豁免的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 ● | 获豁免的公司无须开放其会员登记册以供查阅; |
| ● | 获豁免的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获豁免的公司不得发行面值、可转让或无记名股票;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就未来征收的任何税项取得保证(此种保证通常为20年或30年);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在另一法域继续注册,并可在开曼群岛撤销注册; |
| ● | 获豁免公司可注册为获豁免的限期公司;及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普通股
一般
我们所有尚未发行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不可评税。我们的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以自由持有他们的普通股并投票。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数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息只能从利润和股票溢价中支付。除非我们的董事在股息支付后立即决定,我们将能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我们有可合法用于此目的的资金,否则不得宣布和支付股息。
141
会员登记册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存一份成员登记册,登记册上必须有:
| ● |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说明,以及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已付或同意被视为已付的数额;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成员登记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初步证据(即成员登记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除非被反驳)。登记在成员登记册上的股东被视为对与其姓名相对应的股份拥有法定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在无充分因由的情况下被记入或遗漏于会员名册内,或如在将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事实记入名册时有失责或出现不必要的延误,则受委屈的人或会员或任何会员或公司本身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性,则可拒绝该申请,发出命令,要求更正登记册。
普通股类别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拥有相同的权利,但投票权和转换权除外。每股A类普通股股东有权就所有须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事项投一(1)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股东有权就所有须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事项投十(10)票。我们的普通股是以记名形式发行的,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
转换
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随时将其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创始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并非该创始人的关联公司的人时,或在任何B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拥有权从一名创始人变更为任何并非该创始人的关联公司的人时,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外,如果创始人实益拥有的股份合计占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低于5%(5%),则每一股B类普通股应自动重新指定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公司不得再发行B类普通股。当创始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执行人员时,该创始人实益拥有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应自动重新指定为一股A类普通股。
142
投票权
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在我们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收到通知、出席、发言和投票。A类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1)票,而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就所有提交他们表决的事项,每股有权投十(10)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就所有提交股东表决的事项共同投票。在任何大会上,须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提交该会议表决的决议,但主席要求(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宣布举手表决结果时)进行投票表决的除外。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普通股所附投票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股东大会可以是年度股东大会,也可以是股东特别会议。特别决议要求获得不少于大会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由我们公司的所有股东签署一致的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和股东提案
作为一家被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公司法》没有规定我们必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次会议,而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然而,根据纽约证交所的规定,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开曼群岛法律和交易所规定的会议都不要求每年选举董事。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要求召开大会的有限权利,而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持有不少于所有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所附票据的三分之一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在这种情况下,董事有义务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并在该会议上将所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没有规定我们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股东召集的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缴足有表决权的股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如属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的召开至少需要提前十天通知。
普通股的转让
在符合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限制下,任何股东均可透过通常或普通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股款或我们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亦可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转让,除非:
| ● | 转让书已递交我方,并附有与之有关的普通股的证明书,以及我方董事会为证明转让人有权进行转让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 |
| ● | 转让文书只涉及一类股份;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须有适当的盖章; |
143
| ● | 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普通股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不超过四人; |
| ● | 转让的普通股已全额支付或没有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或 |
| ● | 向该公司支付董事不时要求的较少款额。 |
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转让登记,在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通知规定后,可在管理局决定的时间及期间(不超过任何一年的整整三十(30)天)暂停办理。
清算
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返还资本时,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资产将按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我们将分配这些资产,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会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各自所持股份的未付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组织备忘录载有一项声明,即我们的成员的责任是如此有限。
普通股的追缴及普通股的没收
本公司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之前至少14个历日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支付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被要求支付但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普通股
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股东的选择,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特别决议所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股份,这些股份可以赎回。我们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条件是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经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与股东达成协议,或者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的。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们公司的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也可以从为赎回或回购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如果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可以从资本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此类股份不得被赎回或回购(a)除非已全部缴足;(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除了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以外没有未发行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本公司可接受无偿交出任何已缴足股款的股份。
股份权利的变更
如在任何时间,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股份的股东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的股东在另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批准,通过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二而予以更改。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得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但是,我们将向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44
资本变动
我们的股东可不时藉普通决议:
| ● | 按决议所规定的类别和数额将股本增加,并将其分成股份; |
| ●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成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的股份; |
| ● |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份; |
| ● |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较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所定数额为少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所支付的款额与未支付的款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将与就减少的股份所产生的股份所占的比例相同;或 |
| ● | 在决议通过之日,注销任何人尚未取得或同意取得的任何股份,并将我们的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 |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准备金。
| c. | 材料合同 |
除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和“项目4”所述以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重要合同。关于公司的资料,"第7项。主要股东和关联方交易”,或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的其他部分。
| d. | 外汇管制 |
见"项目4。有关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汇有关的法规。”
| e. | 税收 |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大陆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概述是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并不涉及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税收。此外,对开曼群岛的股息支付不征收预扣税。在开曼群岛,除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权益的公司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转让不需缴纳印花税。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在开曼群岛,就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需要缴税,向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从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处置中获得的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145
中国内地税务
虽然我们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内地税务而言,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的企业,在中国大陆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只是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所在地界定为“对企业的经营、生产、人员、账目和财产实行全面、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根据对事实和情况的审查,我们不认为简普科技公司或简普(香港)有限公司应被视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然而,《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如果简普科技公司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非中国大陆企业投资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所获得的任何收益,以及我们向这些投资者支付的任何利息或股息,均需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大陆所得税。如投资者为非中国内地个人,适用的中国内地所得税率为20%。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内地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内地股东或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下面的讨论是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或该法的规定,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者(定义如下)对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这一讨论是以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为基础的,该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对于下文所述的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没有向美国国税局或国税局寻求裁决,也不能保证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讨论并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和替代性最低税收考虑,不涉及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3.8%的联邦医疗保险税,也不涉及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状况的人可能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恤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交易商; |
| ● | 选择使用按市值计价的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对替代性最低税负有责任的人; |
146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购买其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 |
| ● | 将持有其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推定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以支付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投资者; |
| ● | 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10%或更多股份(通过投票或价值)的人;或 |
| ● | 合伙企业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应纳税的其他实体,或通过这些实体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人,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制于与下文讨论的规则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 |
我们敦促每位美国股东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总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 |
| ● | 信托(A)的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并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在其他情况下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促请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一般预期美国存托凭证持有者将被视为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的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对待。因此,A类普通股用于美国存托凭证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147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构成,或(ii)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基于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为此,现金和可随时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并考虑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等。如果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按价值计算)的股份,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相应份额,并从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相应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清楚,但我们将这些VIE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所有,因为我们控制着它们的管理决定,并有权享受与这些实体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
根据我们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存款和投资),以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是PFIC,除非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为产生积极收益而持有的资产。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则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讨论的PFIC规则一般将适用于该美国持有者在该纳税年度,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某些选择,否则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我们也将在未来几年适用。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私人股本投资公司,但你方未作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你方可就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如适用)作出“视同出售”的选择,以避免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制度的某些不利影响。如果作出上述选择,你方将被视为已按公允市场价值出售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你所持有的A类普通股,而此类被视为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后,只要我们在下一个课税年度没有成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你方的美国存托凭证或作出该选择的A类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的股份,而你方从我们获得的任何“超额分配”,或从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不受下述规则的约束。处理视同出售选举的规则非常复杂。每个美国持有者应就作出视同出售选择的可能性和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股息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从我们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大陆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在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如果是A类普通股,或者在美国存托凭证的情况下,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决定我们的收入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都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股息”。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所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
148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股东将按照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纳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i)用于支付股息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可以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内地税法被视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内地所得税协定的好处,(ii)在支付股息的应课税年度或前一应课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持有人(如下文所述),(iii)某些持有期的规定得到满足,以及(iv)这些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没有义务就实质上相似或相关财产的头寸支付相关款项。为此目的,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存托凭证一般被认为可以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只要美国存托凭证继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可以随时交易,尽管在这方面不能保证。然而,如上所述,在2020年4月,我们收到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信函,通知我们,我们没有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某些持续上市标准,如果我们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未能及时恢复合规,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可能会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并且不能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我们从美国存托凭证获得的股息一般不能作为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此外,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你应该咨询你的税务顾问,了解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是否有较低的税率。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或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大陆所得税协定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这些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票是否由美国存托凭证代表,也无论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是否可以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都将有资格享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税率,如上段所述。
就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而言,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的收入。如果就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向您支付的股息适用中国大陆预扣税,根据美国-中国大陆所得税协定,如果满足某些要求,您可能可以获得较低的中国大陆预扣税税率。此外,在某些条件和限制下,根据美国和中国大陆之间的所得税协定,中国大陆对股息不能退还的预扣税款可能会被视为外国税款,可以抵减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如果你不选择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你可以申请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而扣除这种预扣,但仅限于在你选择这样做的一年内,所有可抵免的外国所得税。你应该咨询你的税务顾问关于任何中国内地税收的信誉。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促请美国股东就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在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股息降低幅度咨询其税务顾问。
149
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一般是资本收益或损失。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的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股东一般有资格享受减税优惠。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可能受到限制。美国持有者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通常将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大陆所得税协定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大陆对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收益征税,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大陆所得税协定优惠的美国持有者可以选择将这些收益视为中国大陆的来源收入。然而,根据最近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大陆所得税协定的好处,或者不选择适用美国-中国大陆所得税协定,那么该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申请外国税收抵免,该税收抵免产生于中国大陆对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征收的任何税收。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关于任何中国大陆税收的可信性。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促请美国股东在其特定情况下,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税务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者通常会对(i)我们向美国持有者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者的任何分配,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所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如果更短,美国股东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期限),以及(ii)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股东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者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
| ● | 分配给前一个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适用的最高税率(视情况而定)征税;以及 |
| ● | 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针对前一个纳税年度(PFIC之前的年度除外)的应缴税款征收。 |
如果我们是PFIC,在任何纳税年度,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以及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为适用本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者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我们敦促美国持有者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的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150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办法,PFIC的“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作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在每一应税年度将我们是PFIC的美国存托凭证在该应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等美国存托凭证的调整后税基的部分(如有的话)列为普通收入,以及(ii)在每一该等应税年度将美国存托凭证的调整后税基超过该等美国存托凭证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的话)作为普通亏损予以扣除,但是,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以前由于按市值计算的选举而被列入收入的数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人在美国存托凭证中调整后的税基将被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者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那么在我们不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时期内,该持有者将不需要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然而,如上所述,2020年4月,我们收到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信函,通知我们,我们没有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某些持续上市标准,如果我们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未能及时恢复合规,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可能会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见"项目3。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如上文所述,如果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并且没有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市,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就不会被视为“可上市股票”,美国持有者也没有资格就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者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者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以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导致的先前收入净额为限。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只适用于“可交易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定期交易”)至少有15天在符合条件的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所定义的其他市场上交易的股票(非最低数量)。我们认为,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应被视为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交易,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应被视为定期交易,但在这方面我们不能保证。
因为,作为一个技术问题,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者可能继续受PFIC规则的约束,该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如果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这些投资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为美国持有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税收待遇不同于(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上文所述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投资委员会的一般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你应该咨询你的税务顾问关于拥有和处置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我们敦促美国股东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可能适用的报告要求,以及如果我们被视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持有和处置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所产生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包括可能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举,以及无法进行将我们视为合格的选举基金的选举。
| f. | 股息及付款代理 |
不适用。
| g. | 专家发言 |
不适用。
151
| h. | 展示文件 |
我们必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必须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来说,我们每年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20-F表格提交年度报告。SEC在www.sec.gov上有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声明和信息声明,以及关于使用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美国存托凭证的保管人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审查和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提供的所有股东会议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保存人将向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信函,并应我们的要求,将保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的信息邮寄给所有美国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
| i. | 附属信息 |
不适用。
| j. | 呈交证券持有人的周年报告 |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和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的。我们认为,我们目前没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贵方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将以美元进行交易。
将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很大,有时是不可预测的。很难预测市场力量、中国大陆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如何影响未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
如果我们的业务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数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数额产生负面影响。
利率风险
我们并没有因市场利率的变动而面对重大风险,亦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
152
我们预计利率上升或下降不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除非有关利率变化方向和时间的不确定性对经济中借贷活动的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的业务依赖于中国信贷市场的健康运作,我们不能保证在信贷危机或信贷市场长期不确定的情况下,我们不会面临重大风险。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信贷市场状况和竞争格局的影响。”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我们将从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中获得的净收益进行投资。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入可能低于预期。
项目12。股票以外证券的说明
|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 d. | 美国存托股份 |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
作为ADS持有人,您将需要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对于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应支付的任何适用费用、开支、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
服务 |
|
费用 |
|
· 根据股票股息或其他免费股票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向其发行美国存托凭证的任何人或就美国存托凭证分配进行分配的任何人 |
发行每份美国存托凭证最高0.05美元 |
|
|
· 取消美国存托凭证,包括终止存款协议 |
每份ADS最高注销0.05美元 |
|
|
· 现金红利的分配 |
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
|
· 现金应享权利(现金红利除外)和/或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应享权利的现金收益的分配 |
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
|
·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
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
|
· 分销非美国存托凭证的证券或购买额外美国存托凭证的权利 |
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
|
· 存管服务 |
在开户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最高不超过0.05美元 |
153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应支付的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例如:
| ● | A类普通股在开曼群岛的转让和登记费用,由登记官和转让代理人就A类普通股收取(即A类普通股的出入金)。 |
| ● |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所产生的费用。 |
| ● | 电缆费、电传费和传真费以及交付证券的费用。 |
| ● | 证券转让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或预扣税(即A类普通股存入或退出存入时)。 |
| ● | 与A类普通股的交付或服务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 与遵守适用于A类普通股、存款证券、美国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外汇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规定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 任何有关的适用费用及罚款。 |
发行和注销美国存托凭证时应支付的存托费用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将美国存托凭证交付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向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时应支付的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管银行在适用的美国存托凭证登记日向美国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收取。
现金分配应支付的存管费一般从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对于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票股利、权利),开户银行在分配的同时向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登记的美国存托凭证(无论是直接登记的凭证式或非凭证式),开户银行向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发送适用的记录日期发票。就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DTC)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而言,开户银行通常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在其DTC账户持有美国存托凭证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费用。将客户的美国存托凭证存放在DTC账户中的经纪商和托管人,向客户的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
在拒绝支付存托费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至收到付款为止,或可从向ADS持有人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费的数额。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保存人已同意根据我们和保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偿还与建立和维持ADR计划有关的某些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保存人收到了约470万美元的此类补偿。
154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股息拖欠和违约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没有。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评价
在包括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内的管理层的监督和参与下,我们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对《交易法》第13a-15(e)条规定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保持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原因是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见下文“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未能有效地实现它们所要达到的目标。
尽管管理层评估称,由于下文所述的重大缺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但我们认为,本年度报告20-F表格中的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正确地反映了我们所涉财政年度的财务状况、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的规定,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持对财务报告的适当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一)维护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我们的资产的交易和处置;(二)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便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我们的收支只是按照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三)提供合理的保证,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收购,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我们的资产。
所有内部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得多么好,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因此,即使那些被确定为有效的系统也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只能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供合理的保证。此外,对今后各期的任何成效评估的预测都可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节和美国证交会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根据我们在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下的评估,由于下文所述的重大缺陷,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报告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155
我们之前发现了一个重大缺陷,该缺陷在2022年12月31日继续存在。根据美国PCAOB制定的标准,“重大缺陷”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公司年度或中期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所发现的重大缺陷涉及缺乏足够的有能力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有适当的了解,无法设计和实施正式的期末财务报告政策和程序,解决复杂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技术会计问题,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交会规定的财务报告要求编制和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
我们已经实施并将继续实施一些补救措施,以解决这一重大缺陷:
(一) |
我们聘用了更多具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交会报告要求工作经验的合格财务和会计人员,以加强我们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报告和内部控制团队; |
(二) |
我们已经确立并将继续保持会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人员的明确角色和职责,以解决会计和财务报告问题; |
(三) |
我们已经实施并将继续进一步加快和简化我们的报告流程,发展我们的合规流程,包括建立一个全面的政策和程序手册,以便及早发现、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问题,特别是对于非经常性和复杂的交易,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交会的报告要求;以及 |
(四) |
我们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实施一个持续的计划,为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提供充分和适当的培训,特别是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交会报告要求相关的培训。 |
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继续执行这些措施,有效地纠正我们的物质弱点,或者我们今后不会发现任何其他的物质弱点。有关内部控制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查、重述合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弥补自身的重大缺陷,建立并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准确报告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投资者信心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这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不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认证报告,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所允许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见"项目6.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董事会惯例。”
156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7年10月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和顾问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在网站www.jianpu.ai上张贴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附属公司、我们的首席审计师或会计师在2021年和2022年的收费总额。在下文所示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主要审计员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
截至12月31日, |
|||
2021 |
|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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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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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1) |
|
1,695 |
|
1,595 |
注:
| (1) | “审计费用”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总额。 |
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和附属购买者购买股票
没有。
项目16F。变更注册人的核证账户
不适用。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纽约证交所的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者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开曼群岛是我国的母国,其某些公司治理做法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有很大不同。《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节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多数独立董事。《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12(a)节要求每家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每年向纽交所证明,他或她不知道该公司有任何违反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行为。《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2.00条要求上市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目前遵循本国的做法来代替这些要求。我们也可能继续依赖这些和其他豁免,可供外国私人发行者在未来。因此,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我们的股东得到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得到的保护更少。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根据《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157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防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此认定的约束。
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简普科技公司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因此,在我们提交本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认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据我们所知,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政府实体拥有简普科技公司的任何股份。
据我们所知,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没有中国大陆政府实体拥有VIE或VIE子公司的任何股份。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中国大陆的政府实体在简普科技或任何VIE或VIE的子公司中没有控股财务权益。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简普科技董事会成员或我们的经营实体,包括VIE和VIE的子公司,均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官员。
简普科技或VIE或VIE的子公司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或同等组织文件)均未包含中国共产党的任何章程。
158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其子公司和VIE的合并财务报表载于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159
附件 |
|
文件说明 |
|---|---|---|
4.10 |
||
4.11 |
全球股票计划第1号修正案(参考2022年7月8日提交的S-8表格(档案编号:001-226610)的附件 10.3并入本文) |
|
4.12* |
注册人、小慧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魔力蚂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荣启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已执行数据本框架协议。 |
|
8.1* |
||
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参考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221056)的附件 99.1) |
|
12.1* |
||
12.2* |
||
13.1** |
||
13.2** |
||
15.1* |
||
15.2* |
||
101.印新群岛* |
内联XBRL实例文档 |
|
101.SCH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模式文档 |
|
101.CAL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实验室*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预*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
以表格20-F与本年度报告一并提交 |
** |
以表格20-F提供本年度报告 |
160
签名
登记人在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 |
||
签名: |
/s/Daqing(David)Ye |
|
姓名: |
大庆(David)Ye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3年4月26日 |
||
16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致融360|简普科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简普科技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综合亏损、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合并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基础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对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进行审计,以便对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有合理的把握。本公司没有被要求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也没有受聘进行审计。作为审计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评估合并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价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中产生的事项,已通报或要求通报审计委员会,(一)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事项,(二)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通报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意见,我们也不会通过通报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之相关的账目或披露事项单独提出意见。
应收账款信贷损失备抵
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j)和6所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毛额为2.225亿元,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备抵为3290万元。信贷损失备抵是管理层在考虑过去的收款经验、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的经济状况(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客户收款趋势的变化后对预期信贷损失的估计。管理层估计备抵的方法是,根据客户的相关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归入资金池,并根据历史损失经验确定每个资金池的预期损失率,并根据对包括当前和未来经济状况在内的相关可观察数据影响的判断进行调整。
我们之所以认为履行与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金有关的程序是一个关键的审计事项,主要考虑因素是管理层在估计信用损失准备金时作出的重大判断,这进而导致审计师在履行程序和评估所获得的审计证据方面具有高度的判断力、主观性和努力。审计工作还包括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参与。
F-2
处理这一事项涉及在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时履行程序和评价审计证据。除其他外,这些程序包括测试管理层估算信贷损失备抵的程序,方法是:(一)评价管理层信贷损失估计所用模型和方法的适当性;(二)测试模型所用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相关性;(三)评价管理层为估计每个应收账款池的信贷损失备抵而作出的重大假设和判断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重大假设和判断的合理性,包括根据类似的风险特征和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性,评价应收账款组合的合理性。这些程序还包括让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协助执行程序和评价从这些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
/s/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 Tian LLP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2023年4月26日
自2016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或其前身的审计师。
F-3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所有数额均以千为单位)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说明2(f)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44,933 |
346,539 |
50,243 |
|||
定期存款 |
10,000 |
— |
— |
|||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 |
234,601 |
297,634 |
43,153 |
|||
短期投资 |
35,950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通过关联方开出的账单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59元和零) |
|
175,165 |
|
189,665 |
|
27,499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40 |
|
153 |
|
22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53,466 |
|
46,537 |
|
6,747 |
流动资产总额 |
|
954,255 |
|
880,528 |
|
127,664 |
非流动资产: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12,617 |
|
12,578 |
|
1,824 |
无形资产,净值 |
21,675 |
18,339 |
2,659 |
|||
商誉 |
10,236 |
— |
— |
|||
限制现金和定期存款 |
37,266 |
40,059 |
5,808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33,873 |
|
10,758 |
|
1,56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115,667 |
|
81,734 |
|
11,851 |
总资产 |
|
1,069,922 |
|
962,262 |
|
139,515 |
LIABILITIES,MEZZANINE EQUITY AND SHAREHOLDERS’EQUITY |
|
|
|
|||
流动负债: |
|
|
|
|||
短期借款 |
181,853 |
253,481 |
36,751 |
|||
应付账款(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通过关联方结算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384元和5,652元;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9,858元和人民币19,436元。附注1(f)) |
|
103,782 |
|
96,729 |
|
14,024 |
客户预付款(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1,670元和1,565元)。附注1(f)) |
|
47,221 |
|
46,920 |
|
6,803 |
应纳税额(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13,606元人民币和8,470元人民币)。附注1(f)) |
|
14,670 |
|
9,662 |
|
1,401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29,270 |
13,534 |
1,962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65,464元人民币和6,144元人民币)。附注1(f)) |
|
152,521 |
|
88,871 |
|
12,885 |
流动负债合计 |
|
529,317 |
|
509,197 |
|
73,826 |
非流动负债: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549 |
3,644 |
528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3,604 |
13,096 |
1,900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8,153 |
16,740 |
2,428 |
|||
负债总额 |
|
547,470 |
|
525,937 |
|
76,254 |
承付款项和意外开支(附注23) |
|
|
|
|||
夹层股权: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
|
1,689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发行430,463,797股(包括333,992,002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423,677,480股(包括327,205,685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发行430,463,797股(包括333,992,002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424,447,980股(包括327,976,185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 |
286 |
286 |
41 |
|||
库存股票,按成本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分别持有6,786,317股和6,015,817股) |
(88,130) |
(77,499) |
(11,236) |
|||
额外实收资本 |
1,902,587 |
1,891,266 |
274,208 |
|||
累计损失 |
(1,299,846) |
(1,424,153) |
(206,483) |
|||
法定储备金 |
2,027 |
2,027 |
294 |
|||
累计其他综合收入/(损失) |
(15,419) |
37,941 |
5,501 |
|||
简普股东权益合计 |
|
501,505 |
|
429,868 |
|
62,325 |
非控制性权益 |
19,258 |
6,457 |
936 |
|||
股东权益总额 |
520,763 |
436,325 |
63,261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 |
|
1,069,922 |
|
962,262 |
|
139,515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
综合损失综合报表
(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所有数额均以千为单位)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说明2(f) |
|||||||
收入: |
|
|
|
|||||
推荐服务: |
|
|
|
|||||
贷款(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4757元、488元和903元) |
109,814 |
167,483 |
258,069 |
37,416 |
||||
信用卡 |
294,567 |
407,759 |
473,673 |
68,676 |
||||
推荐服务共计 |
404,381 |
575,242 |
731,742 |
106,092 |
||||
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626元、人民币4,282元和人民币4,803元) |
144,227 |
130,408 |
96,917 |
14,052 |
||||
营销和其他服务(1) |
37,154 |
99,397 |
161,016 |
23,345 |
||||
总收入 |
|
585,762 |
805,047 |
989,675 |
143,489 |
|||
费用和支出 |
|
|
|
|
|
|
|
|
推广和购置费用(2)(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成本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207元) |
(379,380) |
(562,081) |
(693,272) |
(100,515) |
||||
业务费用(2)(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102元、人民币883元和人民币386元) |
(91,910) |
(88,049) |
(83,995) |
(12,178) |
||||
服务费用共计 |
(471,290) |
(650,130) |
(777,267) |
(112,693) |
||||
销售和营销费用(2)(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支出分别为206元、124元和0元) |
|
(128,600) |
|
(143,460) |
|
(134,308) |
(19,473) |
|
研发费用(包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480元、人民币685元和人民币871元) |
|
(154,775) |
|
(132,427) |
|
(113,965) |
(16,523)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36,581) |
|
(137,533) |
(102,831) |
(14,909) |
||
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 |
(16,893) |
— |
(13,327) |
(1,932) |
||||
业务损失 |
|
(322,377) |
|
(258,503) |
|
(152,023) |
(22,041) |
|
净利息支出 |
(2,290) |
(4,193) |
(3,724) |
(540) |
||||
其他,净额 |
|
11,238 |
|
58,020 |
|
20,578 |
2,984 |
|
所得税前亏损 |
|
(313,429) |
|
(204,676) |
|
(135,169) |
(19,597) |
|
所得税优惠 |
|
1,283 |
|
582 |
|
918 |
133 |
|
净损失 |
|
(312,146) |
|
(204,094) |
|
(134,251) |
(19,464)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亏损 |
(7,999) |
(4,309) |
(9,944) |
(1,442) |
||||
归属于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的净亏损 |
(304,147) |
(199,785) |
(124,307) |
(18,022) |
||||
增加夹层股本 |
— |
— |
(7,353) |
(1,066) |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净亏损 |
(304,147) |
(199,785) |
(131,660) |
(19,088) |
||||
其他综合收入/(损失)净额 |
||||||||
外币折算调整数 |
|
(52,185) |
|
(16,453) |
|
53,349 |
7,735 |
|
其他综合收入/(损失)共计) |
(52,185) |
(16,453) |
53,349 |
7,735 |
||||
综合损失共计 |
(364,331) |
(220,547) |
(80,902) |
(11,729)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全面亏损总额 |
(8,878) |
(4,341) |
(9,955) |
(1,443) |
||||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应占全面亏损总额 |
(355,453) |
(216,206) |
(70,947) |
(10,286) |
||||
增加夹层股本 |
— |
— |
(7,353) |
(1,066) |
||||
简普股东应占全面亏损总额 |
|
(355,453) |
|
(216,206) |
|
(78,300) |
(11,352) |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每股净亏损 |
|
|
|
|||||
基本和稀释 |
|
(0.72) |
|
(0.47) |
|
(0.31) |
(0.05) |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每股美国存托凭证净亏损(3) |
||||||||
基本和稀释 |
(14.38) |
(9.43) |
(6.21) |
(0.90) |
||||
加权平均股数 |
|
|
|
|||||
基本和稀释 |
|
423,096,353 |
|
423,661,496 |
|
424,031,623 |
424,031,623 |
|
注意事项:
| (1) | 从2022年开始,集团更新了对集团收入流广告、营销和其他服务的描述,将其描述为营销和其他服务,以提供更相关和更明确的信息。该集团还更新了比较期间的收入说明,以符合当前的分类。 |
F-5
| (2) | 从2021年开始,集团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了一个财务报表细列项目,名为推广和采购成本,并将以前的收入成本和销售及营销费用细列项目重新分类。推广和获取费用主要包括与用户流量获取有关的支出和对商业伙伴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的奖励,这些支出从销售和营销费用中重新分类,以及与营销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营销费用,包括支付给个别保险经纪人的佣金,这些费用从收入成本中重新分类。重新分类后的业务费用主要包括与平台维护有关的费用,包括数据获取费用、带宽和服务器托管费用、呼叫中心外包费用、折旧、工资和其他相关业务费用。经重新分类后,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与营销活动有关的营销费用、工资费用和参与销售和营销活动的雇员的相关费用,以及集团外包的呼叫中心业务部分的费用。前几年的业务费用、促销和购置费用以及销售和营销费用也作了追溯重新分类。从销售和营销费用重新分类至推广和购置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
|
| (3) |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将美国存托凭证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简称“ADS比率”)从五股A类普通股至每股美国存托股份相当于20股A类普通股。除另有说明外,这些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ADS和每ADS数据都是在考虑到ADS比率变动的影响后编制的,并作了相应的追溯调整。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综合报表
(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所有数额均以千为单位)
累计其他 |
合计 |
|||||||||||||||||||
普通股 |
库存股票 |
额外付费 |
法定 |
综合 |
累计 |
非控制性 |
股东’ |
|||||||||||||
|
股票 |
|
金额 |
|
股票 |
|
金额 |
|
在资本 |
|
储备金 |
|
收入/(损失) |
|
损失 |
|
利益 |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430,463,797 |
286 |
(7,780,062) |
(102,222) |
1,902,105 |
1,900 |
52,308 |
(792,985) |
5,013 |
1,066,405 |
||||||||||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 |
— |
— |
— |
— |
— |
— |
— |
(2,802) |
— |
(2,802) |
||||||||||
股份补偿(附注18) |
— |
— |
— |
— |
(4,329) |
— |
— |
— |
— |
(4,329) |
||||||||||
净损失 |
— |
— |
— |
— |
— |
— |
— |
(304,147) |
(4,046) |
(308,193) |
||||||||||
行使股份奖励(附注18) |
— |
— |
943,745 |
13,367 |
(11,825) |
— |
— |
— |
— |
1,542 |
||||||||||
货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51,306) |
— |
(731) |
(52,037) |
||||||||||
企业合并产生的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 |
— |
23,597 |
23,597 |
||||||||||
对非平台业务雇员的股份奖励(附注18) |
— |
— |
— |
— |
171 |
— |
— |
— |
— |
171 |
||||||||||
与向非平台业务雇员的股份奖励有关的股东股息(附注18) |
— |
— |
— |
— |
(171) |
— |
— |
— |
— |
(171) |
||||||||||
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430,463,797 |
286 |
(6,836,317) |
(88,855) |
1,885,951 |
1,900 |
1,002 |
(1,099,934) |
23,833 |
724,183 |
||||||||||
股份补偿(附注18) |
— |
— |
— |
— |
17,357 |
— |
— |
— |
— |
17,357 |
||||||||||
净损失 |
— |
— |
— |
— |
— |
— |
— |
(199,785) |
(4,403) |
(204,188) |
||||||||||
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
127 |
— |
(127) |
— |
— |
||||||||||
行使股份奖励(附注18) |
— |
— |
50,000 |
725 |
(721) |
— |
— |
— |
— |
4 |
||||||||||
货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16,421) |
— |
(172) |
(16,593) |
||||||||||
对非平台业务雇员的股份奖励(附注18) |
— |
— |
— |
— |
42 |
— |
— |
— |
— |
42 |
||||||||||
与向非平台业务雇员的股份奖励有关的股东股息(附注18) |
— |
— |
— |
— |
(42) |
— |
— |
— |
— |
(42) |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430,463,797 |
286 |
(6,786,317) |
(88,130) |
1,902,587 |
2,027 |
(15,419) |
(1,299,846) |
19,258 |
520,763 |
||||||||||
股份补偿(附注18) |
— |
— |
— |
— |
6,578 |
— |
— |
— |
— |
6,578 |
||||||||||
净损失 |
— |
— |
— |
— |
— |
— |
— |
(124,307) |
(10,181) |
(134,488) |
||||||||||
行使股份奖励(附注18) |
— |
— |
770,500 |
10,631 |
(10,488) |
— |
— |
— |
— |
143 |
||||||||||
货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53,360 |
— |
(11) |
53,349 |
||||||||||
对非平台业务雇员的股份奖励(附注18) |
— |
— |
— |
— |
17 |
— |
— |
— |
— |
17 |
||||||||||
与向非平台业务雇员的股份奖励有关的股东股息(附注18) |
— |
— |
— |
— |
(17) |
— |
— |
— |
— |
(17) |
||||||||||
增加夹层股本 |
— |
— |
— |
— |
(7,353) |
— |
— |
— |
— |
(7,353) |
||||||||||
以子公司股份结算的股份补偿 |
— |
— |
— |
— |
(58) |
— |
— |
— |
58 |
— |
||||||||||
子公司的解除合并 |
— |
— |
— |
— |
— |
— |
— |
— |
(3,244) |
(3,244)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股东行使认沽期权 |
— |
— |
— |
— |
— |
— |
— |
— |
577 |
577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430,463,797 |
286 |
(6,015,817) |
(77,499) |
1,891,266 |
2,027 |
37,941 |
(1,424,153) |
6,457 |
436,325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所有数额均以千为单位)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说明2(f)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净损失 |
|
(312,146) |
|
(204,094) |
|
(134,251) |
(19,464) |
|
为将净亏损与业务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对账而作出的调整: |
|
|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18,634 |
|
11,112 |
|
4,457 |
646 |
|
股份补偿费用 |
|
(4,329) |
|
17,357 |
|
6,578 |
954 |
|
信贷损失准备金 |
|
13,065 |
|
(824) |
|
1,976 |
286 |
|
其他流动资产准备金 |
— |
1,232 |
2,724 |
395 |
||||
投资收益 |
— |
(51,142) |
(23,386) |
(3,391) |
||||
投资减值损失 |
— |
— |
17,798 |
2,580 |
||||
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 |
16,893 |
— |
13,327 |
1,932 |
||||
外汇损益 |
3,997 |
1,299 |
(139) |
(20) |
||||
递延所得税 |
(1,648) |
(585) |
(918) |
(133)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收益) |
(773) |
42 |
(173) |
(25) |
||||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98,718 |
|
(35,692) |
|
(16,793) |
(2,435)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6,768 |
|
732 |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61,829 |
|
9,383 |
|
3,413 |
49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1,659) |
|
8,308 |
|
4,368 |
633 |
|
应付账款 |
|
664 |
|
19,567 |
|
(6,293) |
(912)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8,089 |
|
(7,054) |
|
(350) |
(51)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24,815) |
19,775 |
(15,736) |
(2,282) |
||||
应缴税款 |
|
1,768 |
|
(9,389) |
|
(245) |
(36)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715 |
|
(68,345) |
|
(10,722) |
(1,555)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4,732 |
(6,270) |
(230) |
(33)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07,498) |
|
(294,588) |
|
(154,595) |
(22,41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短期投资到期收益 |
48,600 |
163,270 |
32,101 |
4,654 |
||||
购买短期投资 |
(40,000) |
(169,620) |
(30,000) |
(4,350) |
||||
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 |
|
(4,131) |
|
(3,142) |
|
(1,806) |
(262) |
|
出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7,746 |
130 |
191 |
28 |
||||
为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
(861) |
(3,000) |
— |
— |
||||
长期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60,559 |
— |
— |
||||
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扣除取得的现金(附注8) |
(13,244) |
— |
— |
— |
||||
定期存款的存放 |
— |
(10,000) |
— |
— |
||||
购买受限制的定期存款 |
(89,375) |
(1,688) |
(45,486) |
(6,595) |
||||
分拆子公司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扣除处置的现金 |
— |
— |
5,074 |
736 |
||||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91,265) |
|
36,509 |
|
(39,926) |
(5,78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短期借款收益 |
208,477 |
297,542 |
253,481 |
36,751 |
||||
偿还短期借款 |
(110,000) |
(274,166) |
(181,853) |
(26,366) |
||||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 |
120 |
4 |
143 |
21 |
||||
购买非控股股东持有的额外股份 |
— |
— |
(8,702) |
(1,262)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98,597 |
|
23,380 |
|
63,069 |
9,144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及限制现金的影响 |
|
(34,031) |
|
(10,580) |
|
33,265 |
4,825 |
|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及限制现金净减少额 |
|
(134,197) |
|
(245,279) |
|
(98,187) |
(14,236)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 |
|
833,382 |
|
699,185 |
|
453,906 |
65,810 |
|
包括: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694,910 |
549,979 |
444,933 |
64,509 |
||||
年初限制现金 |
138,472 |
149,206 |
8,973 |
1,301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 |
|
699,185 |
|
453,906 |
|
355,719 |
51,574 |
|
包括: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549,979 |
444,933 |
346,539 |
50,243 |
||||
年底受限制现金 |
149,206 |
8,973 |
9,180 |
1,331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量信息: |
||||||||
为所得税费用支付的现金 |
350 |
5,296 |
— |
— |
||||
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 |
5,630 |
5,877 |
8,337 |
1,209 |
||||
非现金投资和筹资活动: |
||||||||
就授予非平台业务雇员的股份奖励向RONG360支付的视为股息(附注18) |
171 |
42 |
17 |
2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份额和每股数据或另有说明外,所有数额均以千为单位)
1.业务和重组的性质
(a)业务性质
融360|简普科技公司(“简普”或“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VIE”)开展业务。简普及其子公司和VIE被统称为“集团”。该集团主要从事其提供金融产品在线发现和推荐服务的平台的运营。个人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金融产品,包括贷款、信用卡、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专家组向个人用户推荐金融产品,并协助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用户的金融需求和概况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产品供应和风险偏好,确定具有特定特征的用户(“推荐服务”)。该集团还主要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营销和其他服务。所有这些服务统称为“平台业务”。集团的主要业务和地理市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b)2017年重组
简普是一家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涉及RONG360的集团重组(“重组”)。简普是集团的控股公司,由RONG360于2017年6月作为全资子公司成立。
在重组之前,平台业务由多家子公司和RONG360的一个VIE开展。根据集团各实体和RONG360集团各实体于2017年8月和9月就重组事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与平台业务相关的所有经营资产和负债均作为出资转移至集团,集团当时存在的子公司和VIE的所有权结构已确立。在所有经营资产和负债转移之后,与平台业务有关的关键雇员、业务合同和业务转移到了集团。重组于2017年10月底完成。
自重组以来,集团各实体与RONG360集团各实体就集团与RONG360集团各实体之间的各种持续关系签订了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协议,集团各实体向RONG360集团各实体提供各种整体支助服务,包括业务、行政、人力资源、法律、会计和内部控制支助。
除平台业务外,RONG360还经营数字借贷业务(“非平台业务”),重组后,该业务继续由RONG360通过其相关子公司和VIE开展。
(c)合并原则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其子公司和VIE的财务报表,简普是这些报表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合并后,简普集团内所有重大的公司内部结余和交易均已消除。关于整合VIE的讨论见附注1(d)(e)(f)—— VIE。
F-9
(d)主要附属机构、VIE和VIE的附属机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合并VIE及VIE子公司情况如下:
|
|
|
|
百分比 |
|
|||
直接或 |
||||||||
间接 |
||||||||
日期 |
地点 |
经济 |
||||||
|
公司 |
|
公司 |
|
利息 |
|
主要活动 |
|
公司: |
|
|
|
|
|
|
|
|
简浦 |
|
2017年6月1日 |
|
开曼群岛 |
|
|
|
投资控股 |
本公司主要附属公司: |
|
|
|
|
|
|
|
|
简普(香港)有限公司(“简普HK”) |
|
2017年6月19日 |
|
香港 |
|
100 |
% |
投资控股 |
北京荣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2017年8月21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100 |
% |
平台业务 |
北京荣三柳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11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00 |
% |
平台业务 |
|||
CC资讯有限公司 |
2019年8月收购 |
香港 |
85.00 |
% |
平台业务 |
|||
上海诚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9年2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00 |
% |
平台业务 |
|||
Newsky智慧宝藏(北京)有限公司(“Newsky Wisdom”) |
2020年4月1日购置(注8)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50.50 |
% |
平台业务 |
|||
没有股权所有权的主要VIE合并: |
|
|
|
|
|
|
|
|
北京荣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2017年3月3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100 |
% |
平台业务 |
北京卡特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TN”) |
|
2018年10月收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100 |
% |
平台业务 |
北京光科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9年7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00 |
% |
平台业务 |
|||
VIE的主要子公司: |
||||||||
上海安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国”) |
|
2019年12月收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100 |
% |
平台业务 |
(e)可变利益实体
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直接投资于增值电信服务公司施加限制和条件,本集团通过若干中国境内公司在中国经营某些业务,这些公司的股权由公司某些管理层成员、创始人的家庭成员或作为名义股东的现任雇员持有。本集团透过若干中国附属公司,通过与该等中国境内公司及其名义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取得对该等中国境内公司的控制权。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国所有权施加限制和条件,代持股东是实体的合法所有者。然而,该等名义股东的权利已透过该等合约安排转移至本集团的有关中国附属公司。这些合同安排包括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独家商业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授权书。管理层的结论是,通过合同安排,本集团的相关中国子公司有权指导对这些中国国内公司的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活动,承担这些中国国内公司的风险,并享有通常与这些中国国内公司的所有权相关的回报。因此,这些中国境内公司是本集团相关中国子公司的VIE,本公司是这些子公司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因此,本集团合并了这些中国境内公司的财务报表。
F-10
以下是公司子公司与VIE及其名义股东订立的合同安排摘要:
| ● | 排他性购买选择权协议 |
VIE的名义股东已授予本公司相关中国子公司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行使时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名义股东购买其在这些实体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独家且不可撤销的选择权。VIE的名义股东已同意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授予独家且不可撤销的选择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所购资产的账面净值与中国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两者中较高者的价格购买VIE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本公司在中国的相关子公司可随时行使此类选择权。此外,VIE及其名义股东已同意,未经本公司相关中国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VIE的任何资产或股权,或宣派任何股息。
| ● | 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 |
本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与VIE签订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VIE聘请本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作为其技术服务和商业咨询服务的独家供应商。VIE应向本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由本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自行决定。本公司在中国的相关子公司对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所有权利、所有权、权益和知识产权享有排他性和专有性的权利和利益。在协议期限内,VIE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咨询和/或服务,未经本公司在中国的相关子公司事先同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 ● | 股权质押协议 |
根据相关股权质押协议,VIE的名义股东已将其在VIE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本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作为VIE应付本公司相关中国子公司的所有款项的抵押品,并为VIE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和授权书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名义股东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转让股权质押协议中的股权、权利和义务,不得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可能对公司相关中国子公司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质押。本公司在中国的相关子公司有权转让或转让全部或部分质押的股权。如发生违约,本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作为质权人,将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本公司相关中国子公司的未付服务费及其他款项,并/或处置质押股权。
| ● | 授权书 |
根据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本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由每一名名义股东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中国法律和相关章程规定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全部或部分名义股东的股权,并指定和任命董事、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份授权书将在指定股东继续为VIE股东期间继续有效,除非公司的相关中国子公司以书面形式发出不利指示。每名代名人股东已放弃根据每份授权书授权予本公司有关中国附属公司的所有权利。
F-11
(f)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
管理层认为,与VIE和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代持股东也是本集团创始人的管理层成员或家庭成员或本集团现有雇员,因此在寻求违反合同安排的行为方面没有当前利益。然而,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合同安排的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集团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VIE的名义股东减少他们在集团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可能会与集团的利益产生分歧,这可能会增加他们寻求违反合同安排行事的风险。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并未明确界定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法》和《实施细则》是相对较新的,在解释和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尚不清楚《外国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将如何影响集团的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和业务运作。集团控制VIE的能力还取决于授权书,即集团的子公司必须就VIE中需要股东批准的所有事项进行表决。如上所述,专家组认为这些授权书在法律上是可以执行的,但其效力可能不如直接股权所有权。此外,如果发现本集团的公司结构以及本集团在中国开展业务所依据的与VIE的合同安排违反了中国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本集团的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可以:
| ● | 撤销或拒绝授予或更新集团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证; |
| ● | 限制或禁止本集团子公司与VIE之间的关联交易; |
| ● | 对专家组认为难以或不可能遵守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收入或其他要求; |
| ● | 要求该集团改变、终止或限制其业务; |
| ● | 限制或禁止集团为其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以及; |
| ● | 对本集团采取其他可能对本集团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实施任何这些限制或行动都可能对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可能无法经营或控制VIE,这可能导致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的VIE被取消合并。管理层认为,根据目前的事实和情况,专家组丧失这种能力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该集团的业务依赖于VIE履行其与该集团的合同安排。这些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由这些协议引起的争议预计将在中国通过仲裁作出裁决。管理层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每项合同安排均构成此类合同安排各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然而,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及其对合同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影响,由中国主管部门酌情决定,因此,无法保证中国有关部门将在每项合同安排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方面采取与本集团相同的立场。同时,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继续快速发展,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本集团在VIE或VIE的名义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安排下的义务时为执行合同安排提供的法律保护。此外,VIE的指定股东是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创始人的家庭成员或现任雇员。
F-12
VIE的股东是公司的某些名义股东。公司与VIE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因此带来的好处取决于这些个人执行合同。未来公司与VIE之间的所有权利益可能不一致。鉴于VIE的重要性和重要性,如果不执行这些合同,将对公司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集团的业务依赖于VIE履行其与集团的合同协议,而公司控制VIE的能力也取决于VIE的股东授权对VIE中需要股东批准的所有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公司认为,关于授权行使股东投票权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本公司不再能够控制和合并VIE的可能性很小。
以下VIE的财务信息已列入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说明2(f)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6,439 |
33,541 |
4,863 |
|||
应收账款净额 |
42,006 |
44,411 |
6,439 |
|||
应收本集团附属公司以外关联方款项 |
29,500 |
27,703 |
4,017 |
|||
应收集团子公司款项* |
— |
6,895 |
1,000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7,148 |
|
11,388 |
|
1,651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10,143 |
|
10,028 |
|
1,454 |
无形资产,净值 |
14,937 |
13,785 |
1,999 |
|||
限制定期存款-非流动 |
5,000 |
5,000 |
72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3 |
3,962 |
573 |
|||
总资产 |
|
125,206 |
|
156,713 |
|
22,721 |
应付账款 |
|
29,858 |
|
19,436 |
|
2,818 |
客户预付款 |
|
1,670 |
|
1,565 |
|
227 |
应缴税款 |
|
13,606 |
|
8,470 |
|
1,228 |
应付集团附属公司款项* |
13,652 |
130,796 |
18,964 |
|||
应付本集团附属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款项 |
2,347 |
706 |
102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65,464 |
|
6,144 |
|
89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715 |
3,429 |
497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780 |
113 |
|||
负债总额 |
|
130,312 |
|
171,326 |
|
24,840 |
| * | 在编制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时通过合并消除了这些余额。 |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说明2(f) |
||||||||
收入: |
||||||||
第三方收入 |
54,782 |
145,538 |
182,582 |
26,472 |
||||
公司间收入* |
230,809 |
266,617 |
262,936 |
38,122 |
||||
总收入 |
285,591 |
412,155 |
445,518 |
64,594 |
||||
第三方费用和开支 |
|
(326,883) |
(442,995) |
(448,782) |
(65,067) |
|||
公司间费用和开支* |
|
(33,500) |
(33,242) |
|
(28,278) |
|
(4,100) |
|
总费用和支出 |
(360,383) |
(476,237) |
(477,060) |
(69,167) |
||||
其他 |
1,647 |
1,303 |
5,172 |
750 |
||||
所得税前亏损 |
(73,145) |
(62,779) |
(26,370) |
(3,823) |
||||
所得税优惠 |
884 |
285 |
286 |
41 |
||||
净损失 |
(72,261) |
(62,494) |
(26,084) |
(3,782) |
||||
| * | 通过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合并,这些交易被消除。 |
F-13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说明2(f)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使用的现金净额 |
(398,659) |
(456,230) |
(425,389) |
(61,675) |
||||
与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
408,880 |
430,329 |
442,965 |
64,224 |
||||
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0,221 |
(25,901) |
17,576 |
2,549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
3,464 |
10,544 |
— |
— |
||||
分拆子公司产生的现金流出,扣除已处置现金 |
— |
— |
(474) |
(69)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3,464 |
10,544 |
(474) |
(6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与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
9,600 |
1,000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9,600 |
1,000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净增/(减)额 |
23,285 |
(14,357) |
17,102 |
2,480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 |
7,511 |
30,796 |
16,439 |
2,383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0,796 |
16,439 |
33,541 |
4,863 |
||||
(g)新冠疫情的影响
中国从2022年底开始修改零新冠病毒政策,大部分旅行限制和检疫要求在2022年12月取消。在此期间,许多城市的病例激增,对我们和我们的商业伙伴的运营造成了干扰,而病毒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考虑到政策的变化。这一大流行病对我们今后行动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高度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未来事态发展,包括新冠疫情爆发的频率、持续时间和程度、具有不同特征的新变种的出现、遏制或治疗病例的努力的有效性,以及未来可能针对这些事态发展采取的行动。中国可能会经历国内消费下降、失业率上升、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的严重中断和更大的经济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即使在商业条件开始恢复正常之后,我们平台上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也需要时间从大流行病的经济影响中恢复过来。因此,新冠疫情可能继续对我们当前和未来几年的业务、财务状况和业务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a)列报依据
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编制这些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和收入及支出数额的估计和判断。在持续的基础上,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作出估计,这些假设的结果构成对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下文列出了反映该集团最重要的估计和判断的会计政策,以及该集团认为对充分理解和评价其合并财务报表最为关键的会计政策。
(b)非控制性权益
对于本公司的合并子公司,非控制性权益被确认为反映其权益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部分。非控制性权益在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权益一节中被列为单独的细列项目,并在集团的综合全面损失报表中单独披露,以区别权益与集团权益。
当公司保留其子公司或VIE的控股权时,公司所有权权益的变化应作为股权交易入账。因此,不会在综合净亏损或综合亏损中确认任何收益或亏损。非控股权益的账面金额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其在子公司或VIE的所有权权益的变化。已收或已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调整非控股权益的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将在归属于公司的权益中确认。
F-14
(c)可赎回的非控制性权益
对于公司的合并子公司和VIE,可赎回的非控制性权益被确认为夹层权益。如果非控制性权益在有条件的事件发生时或有可能被赎回,而该事件不完全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则非控制性权益根据ASC 480被归类为夹层权益。一家子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在2019年的一项业务收购中被授予一项或有看跌期权(见附注8(b)),根据该期权,在不完全由公司控制的某些情况下,非控股股东可以将其所有股份出售给公司。公司将此种非控制性权益与嵌入的看跌期权确认为夹层权益,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赎回的可能性,公司在赎回成为可能时记录夹层权益的增加。
将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调整为其赎回价值的增值过程是在根据ASC 810,合并归属子公司的净收益或亏损之后进行的。赎回价值是根据与非控股股东商定的条款计算的。2022年,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股东行使了看跌期权,此后公司再无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余额分别为1,689元人民币和零,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夹层权益增值分别为零、零和7,353元人民币(1,066美元)。
(d)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本集团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到资产负债表日报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报告期间报告的收入和支出。集团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会计估计数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补偿费用的估值和确认、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长期资产和商誉减值的评估、信用损失备抵(详见附注2(j))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
(e)外币折算
本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简称“人民币”)。本公司及本集团在香港(“HK”)及新加坡注册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US $”)。集团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确定其功能货币为人民币。本公司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子公司一般使用各自的当地货币作为其功能货币。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830《外币事项》规定的标准确定相应的功能货币。
以功能货币以外的外币计价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折算为功能货币。以非记账本位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重新计量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交易产生的汇兑损益记入综合损失表。
本集团非中国实体的财务报表由各自的记账本位币换算成人民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本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采用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收入、费用、损益按相关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由此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数记入综合全面损失报表的其他综合收益/(损失),累计外币折算调整数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损失)的一部分在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列报。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中的外币折算调整总额分别为亏损人民币52,185元、16,453元和收入人民币53,349元。
F-15
(f)方便翻译
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全面亏损报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人民币换算为美元,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按照1.00美元= 6.89 72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这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中午买入汇率。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2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g)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定期存款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指库存现金、定期存款和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原始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根据中国现行的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以外币支付经常账户款项,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资本支出,则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定期存款是指存放于银行的原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h)受限制的现金和定期存款
限制提取或用于经常业务的现金和定期存款分别被归类为限制现金和限制定期存款。
如果预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取消限制,则相关资产被归类为流动资产。否则,它们被归类为非流动资产。
(一)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浮动利率理财产品或在某些金融机构无担保本金的理财产品。根据ASC第825号《金融工具》,对于参照基础资产的表现实行浮动利率的金融产品,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日选择了公允价值法,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投资收益反映在综合损失报表中,并列入“其他净额”。公允价值是根据各报告期末金融机构提供的类似产品的报价估算的。本集团将这些投入归类为第2级公允价值计量。
(j)应收账款净额
记入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统称为“应收款”)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历史账面金额扣除核销和信贷损失备抵后的净额列报。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专家组定期审查应收账款,并在个别结余的可收回性有疑问时予以备抵。在评价个别应收帐款余额的可收回性时,专家组考虑了若干因素,包括余额的账龄、客户的付款历史、当前的信誉和当前的经济趋势。应收账款余额在所有催收工作用尽后予以核销。
自2020年1月1日起,本集团采用了ASU2016-13,“金融工具——信贷损失(专题326),金融工具信贷损失的计量”(“ASC专题326”),以预期损失方法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信贷损失,取代现有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该集团的应收款项属于ASC专题326的范围。为估计预期的信贷损失,专家组考虑了以往的收款经验、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的经济状况(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专家组客户收款趋势的变化。本集团已查明其客户的相关信用风险特征以及相关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其中包括本集团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规模、类型或这些特征的组合。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已归入资金池。对于每个资金池,专家组根据历史损失经验确定预期损失率,并根据对包括当前和未来经济状况在内的相关可观察数据影响的判断进行调整。这是根据专家组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每个季度进行评估的。该集团采用了经修订的追溯办法,累积效应是,在最初采用这一指导意见时,信贷损失准备金增加了约280万元人民币,其中应收账款的预期损失金额为110万元人民币。
F-16
(k)长期投资
本集团计量权益法投资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收益,同时采用《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01。对于没有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该集团选择按成本减去减值并加上或减去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的后续调整数(“替代计量办法”)记录这些投资。根据这一衡量备选办法,只要同一发行者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化,就必须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出变动。专家组作出合理努力,查明已知或可合理了解的价格变动。
本集团对这些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的经济和市场状况、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公司特有信息。专家组在确定公允价值时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包括基于专家组最佳估计的市场方法和收入方法,而最佳估计是通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最近几轮融资的定价、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流动性因素和选择可比公司等信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确定,特别是对收入模式仍不明确的私营公司的投资,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以确定适当的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数和假设的变动可能影响投资公允价值的计算。如果这一评估表明存在减值,集团将估计投资的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集团将减记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将相应费用记入综合全面损失报表。集团于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分别确认长期投资减值亏损为零、零及人民币1,480万元(详情请参阅附注12)。
(l)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减值(如果有的话)列报。折旧按资产估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计算如下:
|
估计使用寿命 |
|
办公室家具和设备 |
|
|
计算机设备 |
|
|
服务器和网络设备 |
|
|
车辆 |
|
|
建筑 |
|
|
租赁改进 |
|
租期或租赁物改良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维修和保养费用在发生时记入费用,而延长财产和设备使用寿命的更新和改进费用作为相关资产的增加额资本化。退休、出售和处置资产的记录方式是从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中扣除成本和累计折旧,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反映在综合损失表中。
(m)无形资产,净值
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如果符合“合同-法律”或“可分离性”标准,则确认为与商誉分离的资产。购置的无形资产在购置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和减值(如有)列账。所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均采用直线法在估计经济寿命内摊销。
本集团通过第三方托管服务提供商持有的加密资产包括Conflux Token,这些资产在成本模式下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本集团拥有所持加密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聘请第三方托管服务提供商安全地存储这些资产。该集团持有的加密资产被认为是无限期的,不需要摊销。因此,它们不需要摊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它们可能受损,则更频繁地进行测试。
F-17
按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以直线法计算摊销如下:
|
估计使用寿命 |
|
技术 |
|
8.5年 |
客户关系 |
|
3~5.5年 |
竞业禁止协议 |
|
5.5年 |
Software |
|
|
品牌 |
8~10年 |
|
积压 |
|
|
许可证 |
|
|
(n)企业合并
本集团按照ASC主题805,企业合并,采用采购会计法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购买会计法要求将转让的对价分配给资产,包括集团所购的可单独识别的资产和负债,以其估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收购中转让的对价按所给予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发行的权益工具、或有对价和截至收购日的所有合同或有事项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按其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考虑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范围。(一)收购成本、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总额超过(二)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收益。
对所购可辨认资产、承担的负债和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作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终值、现金流量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于确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本集团根据相关活动目前的业务模式和行业比较所固有的风险确定所使用的贴现率。终值基于资产的预期寿命、预测寿命周期和该期间的预测现金流量。
(o)商誉
商誉是指由于本公司收购其子公司和综合VIE的权益而从被收购实体取得的可识别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超出的购买对价。商誉不进行摊销,但在报告单位一级,在年底前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事件或情况变化,很可能使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年度测试之间进行减值测试。根据ASC 350-20-35,专家组可选择在必要时先应用定性评估,然后应用定量评估,还是直接应用定量评估。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较大,该集团将绕过定性评估,或根据定性评估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定量减值测试是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进行比较。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商誉不受损害。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则应按超出部分的数额确认减值损失,但以分配给该报告单位的商誉总额为限。
采用商誉减值测试需要管理层作出重大判断,包括确定报告单位、将资产和负债分配给报告单位、将商誉分配给报告单位以及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估计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判断包括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定适当的贴现率和作出其他假设。这些估计数和假设的变动可能对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商誉减值损失12,565元和10,236元(详见附注11)。
F-18
(p)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金额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本集团对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资产的使用及其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估计数进行比较来评估减值。如果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总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则集团根据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详见附注9----无形资产,净值和附注12----长期投资。
(q)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专家组考虑了它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在为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采用的假设。
会计准则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会计准则规定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投入水平:
第1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可观察的、基于市场的投入,但报价除外。
第3级——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估值方法不可观察的投入。
会计准则介绍了计量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三种主要方法:(1)市场法;(2)收益法和(3)成本法。市场方法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入法使用估值技术将未来金额转换为单一现值金额。衡量的依据是当前市场对这些未来数额的预期所显示的价值。费用办法是根据目前替换一项资产所需的数额计算的。
如果计量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财务模型中使用的重要投入在当前市场上变得不可观察或可观察,则转入或转出公允价值等级分类。这些转移自发生期间开始时起即被视为有效。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内,本集团没有将任何资产或负债转入或转出第2级和第3级。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如下: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公允价值 |
活跃报价 |
重要的其他 |
重大 |
|||||
截至12月31日, |
相同资产市场 |
可观测输入 |
不可观察的输入 |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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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
(一级) |
|
(2级) |
|
(第3级)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定期存款 |
10,000 |
— |
10,000 |
— |
||||
短期投资(附注2(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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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理财产品 |
|
35,9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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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0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存在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本集团的金融工具,包括应收或应收关联方款项、应收账款、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负债,不按公允价值计量,但为披露目的估计了公允价值,由于其短期性质,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近。
F-19
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同一发行方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计提减值损失或按可观察价格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则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计量备选方案下按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相关投入被归类为第3级公允价值计量。有关估值技术的更多细节,请参阅附注2(k)。
本集团的非金融资产,如商誉、无形资产以及财产和设备,只有在被确定为减值的情况下,才按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用于计量商誉估计公允价值的输入值被归类为第3级公允价值计量,因为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重要性,例如历史财务信息和关于未来增长率和贴现率的假设,这些输入值需要重要的判断和公司特定信息。
(r)收入确认
该集团的收入来自推荐服务、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营销和其他服务。
根据ASC 606,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得到履行,并且承诺的服务已转移给客户时,集团确认收入,金额为某一实体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这些货物或服务,并扣除增值税。
对于涉及多项履约义务的服务安排,交易价格根据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相对独立售价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就所列期间而言,本集团主要使用在类似情况下向类似客户单独出售服务时所收取的价格来确定相对的单独售价。
该集团将折扣和退货备抵作为可变对价入账。本公司考虑对可变对价的限制,并仅在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随后得到解决时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逆转的情况下确认收入。推荐服务的客户有权在有限的情况下,即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或申请人被列入金融服务提供商维护的黑名单等情况下,在推荐送达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无效推荐的退货。退货津贴是根据给予客户退货的历史经验估计的。
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与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本集团没有重要的合同资产,因为它一般在确认收入或时间差异不重要时有无条件获得付款的权利。应收账款是指集团已履行履约义务并拥有无条件受付权的金额。未实现收入包括与期末未履行履约义务有关的已收付款,包括在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客户预付款”中。由于该集团的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履约义务在一年内履行完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初客户预付款余额中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160万元和810万元。
推荐服务:
(一)信用卡:
本集团为信用卡发行者或其代理人在其平台上提供的信用卡产品提供推荐服务。个人用户可以选择和申请信用卡,并向信用卡发卡机构或其代理人提交申请。本集团不参与信用卡的审批或发放过程。在用户完成信用卡的申请、发放或首次使用后,向客户,即信用卡发卡机构或其代理人收取服务费(统称为“每次成功费用”)。收入在所有收入确认标准得到满足时确认,这通常是在客户向本集团确认卡的申请、发放或首次使用次数时确认。
F-20
(二)贷款:
该小组就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平台上提供的贷款产品提供建议服务,并协助金融服务提供者或其贷款销售代表确定合格的个人用户或借款人。专家组认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新兴技术金融服务提供者或其贷款销售代表,都是专家组的客户,并主要根据合格用户的申请数量从客户那里收取服务费。向金融服务提供者收取的每项建议的价格要么是服务合同预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要么是客户在招标系统中预先设定的价格,要么是根据金融服务提供者预先约定的贷款本金百分比收取的金额。收入在所有收入确认标准得到满足时确认,这通常是在用户申请被交付给客户或客户确认所承保的贷款本金金额时确认。在用户或借款人向客户提交推荐产品的申请后,本集团不再保留任何进一步的义务。
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
该集团向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大数据风险管理服务,整合数据并向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可定制的自动数据和建模解决方案和服务,以便利其主要为贷款产品申请人进行风险管理。该集团还提供基于SaaS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使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方便地全面管理购置效率、借款人筛选和评估。上述服务的收入在符合所有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这通常是在以事先商定的固定价格向客户提供查询结果时。通过收购Newsky Wisdom,该集团提供了基于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帮助银行合作伙伴建立和提升数字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更多有金融需求的终端用户。这类服务包括系统研发服务和维护服务。本集团在研究和开发服务完成后确认收入。系统维护服务的收入在合同条款内按比例确认。
营销和其他服务
营销和其他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保险经纪服务和其他营销服务的收入。保险经纪收入是从保险经纪服务中赚取的佣金,根据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的百分比确定。保险经纪服务收入在已签署的保险单到位且保险费可从被保险人收取时确认,因为本集团已履行其代表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单的履约义务。经纪佣金由保险公司支付,其依据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其他营销服务的收入是向包括电信服务供应商、电子商务市场和其他商家在内的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于获取用户、产品推广和其他营销活动方面的营销解决方案和服务。收入在符合所有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这通常是在提供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服务时确认。
对于与第三方平台或供应商的服务安排,专家组通过评估ASC 606中规定的所有指标,考虑是否应按毛额或净额报告收入,并确定专家组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作为代理人。对于集团在服务作为委托人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服务的安排,由于集团是主要承付人,受库存风险影响,并在确定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收入按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总额入账。否则,收入按净额入账。
(s)推广和购置费用
从2021年开始,公司新增加了一个财务报表项目,作为推广和收购成本。推广和获取费用主要包括与流量获取有关的支出、在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给商业伙伴的奖励,以及与营销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营销费用,包括支付给个别保险经纪人的佣金,这些费用在2021年之前列入销售和营销费用和收入成本。为便于比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推广和购置费用已追溯重新分类。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销售和营销费用重新分类至推广和购置成本的金额为人民币353,119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收入成本重新分类至推广和购置成本的金额为人民币26,261元。
F-21
(t)业务费用
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与平台维护相关的成本,包括数据获取成本、带宽和服务器托管成本、呼叫中心外包成本、折旧、工资和其他相关运营成本。与营销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营销费用,包括以前记入收入成本的支付给个别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在2021年重新归类为推广和购置费用。为便于比较,2020年业务费用已追溯重新分类。
(u)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与营销活动有关的营销费用、工资费用和参与销售和营销活动的雇员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集团外包的呼叫中心业务部分的费用。从2021年开始,社交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的流量获取和对商业伙伴推广的奖励被重新归类为推广和获取成本。为便于比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已追溯重新分类。
广告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销售和营销费用中确认的广告支出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578元、人民币3,731元和人民币2,643元。
(五)研究和开发费用
研究和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参与开发和改进平台、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雇员的薪金费用和相关费用。所有研究和开发费用均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自成立以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数额并不重要,因此,所有开发费用都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w)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从事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薪金费用和有关费用,包括财务、法律和人力资源,以及与这些职能有关的专业费用。
(x)股份补偿
所有授予雇员或非雇员的股票奖励,包括限制性普通股和股票期权,均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在规定的服务期(即归属期)内使用直线归属法确认仅包含服务条件的裁定赔偿额,并使用分级归属法确认其他裁定赔偿额(扣除估计没收)。
本集团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估计购股权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使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基于股份的奖励的估计公允价值受到基础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以及有关一些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这些变量包括基础普通股在预期奖励期限内的预期价值波动、实际和预计的股票期权行使行为、无风险利率和任何预期股息。没有市场报价的基础普通股是根据收益法估值的。确定基础普通股的估计公允价值需要复杂和主观的判断,因为它们的财务和经营历史有限,具有独特的业务风险,而且与它们类似的中国公司的公开信息有限。
没收是在赠款时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则在以后各期加以修订。该集团使用历史数据来估计归属前期权的没收情况,并仅记录预期归属的奖励的股份补偿费用。
对于以履约条件授予的购股权,在认为很可能出现履约条件时记录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该集团在每个报告期重新评估有业绩条件的裁定赔偿额归属的可能性,并根据其可能性评估调整赔偿费用。专家组确认,在报告所述期间,对其可能性评估中的变化进行了一次累计追补调整。
F-22
修改的定义是基于股票的奖励(“修改后的奖励”)的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与经修订的裁定赔偿额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符合原有的归属条件或新的归属条件,即予以确认。裁定赔偿额的确认赔偿费用总额至少等于授予日裁定赔偿额的公允价值,除非在修改之日,原裁定赔偿额的业绩或服务条件预计无法得到满足。增加的赔偿费用等于修改后立即修改的裁决书的公允价值超过修改前原始裁决书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对于截至修改之日已归属的股票期权,集团立即将增量价值确认为补偿费用。对于截至修改之日仍未归属的股票期权,增加的补偿费用在这些股票期权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
本公司授予非平台业务员工的股份奖励应按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本集团向其股东发放的视同股息。
(y)所得税
现行所得税是根据有关税务管辖区的条例规定的。本集团采用负债会计方法核算所得税。根据这一方法,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财务报表账面值与现有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预期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生效的法定税率确定的。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税款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则集团记录一项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税款资产的数额。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的影响在变动期间的综合全面损失报表中确认。所得税负债按单独的报税表计算,如同本集团在重组前已提交单独的报税表一样。
为评估不确定的税务状况,专家组对税务状况计量和财务报表确认采用了更有可能的阈值和两步法。在两步法下,第一步是通过确定现有证据的权重是否表明更有可能维持这一地位,包括解决相关的上诉或诉讼程序(如果有的话),来评估应予承认的税务状况。第二步是将税收优惠衡量为在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超过50%的最大金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不存在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z)租赁
根据ASU2016-02,专家组确定一项安排在开始时是否是或包含租赁。确定一项安排是租赁还是包含租赁,是从一开始就通过评估该安排是否传达了使用某一已确定资产的权利以及本集团是否从该资产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并有能力指导该资产的使用来确定的。该集团的经营租赁主要用于办公空间。集团选择对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合同适用短期租赁计量和确认豁免,因此短期租赁不记入集团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剩余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专家组只考虑在租赁开始时固定和可确定的付款。
在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时,集团采用随时可确定的隐含利率,或在开始日期根据现有资料确定的增量借款率。某些租约包括续租选择和/或终止选择。如果本集团有理由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则将续租选择权列入租赁期,而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只有在本集团有理由确定不行使这些选择权时才列入租赁期。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入账。
(aa)综合损失
综合损失的定义是本集团在一段时期内因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而发生的权益变动,但不包括股东投资和分配给股东的交易。所列期间的综合损失包括净损失和外币折算调整数。
F-23
(ab)分部报告
集团的首席业务决策者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在作出关于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整体业绩的决定时审查综合业绩,因此,集团只有一个可报告分部。专家组不为内部报告的目的区分市场或部门。集团的长期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集团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来自中国。因此,没有列出地域部分。
(ac)法定储备金
本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和VIE须向某些不可分配的储备基金拨款。
根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本集团注册为全资外国企业的子公司必须从其年度税后利润(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中拨出储备金,包括普通储备基金、企业扩张基金以及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普通准备金的拨款额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年度税后利润的10%。普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的,无需拨付。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的拨款由公司自行决定。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集团注册为中国境内公司的VIE必须从其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年度税后利润中拨出不可分配储备基金,包括法定盈余基金和酌情盈余基金。法定盈余基金的拨款必须是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年度税后利润的10%。法定盈余资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无需拨款。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拨出任意盈余基金。
普通公积金、企业发展基金、法定盈余基金和任意盈余基金的使用,仅限于弥补亏损或增加相应公司的注册资本。职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是一种负债性质,仅限于向职工支付特别奖金和为全体职工的集体福利提供资金。这些准备金不允许以现金股利、贷款或垫款的形式转移给公司,也不能进行分配,除非是在清算时。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法定盈余基金利润分配分别为零、人民币127元和零。在列报的任何期间均未为其他储备基金拨款。
3.最近的会计公告
该集团自2022年1月1日起采用的会计准则对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4.集中和风险
(a)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有一家、两家和一家客户占本集团总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应收账款净额中分别有一家和一家客户占比超过10%。
年度 |
|
||||||
结束 |
|
||||||
|
12月31日, |
||||||
收入 |
|
2020 |
|
2021 |
|
2022 |
|
客户A |
* |
14 |
% |
* |
|||
客户B |
14 |
% |
11 |
% |
11 |
% |
|
F-24
截至 |
|
||||
12月31日,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2021 |
|
2022 |
|
客户A |
|
20 |
% |
* |
|
客户C |
|
* |
10 |
% |
|
有零、零和零供应商,例如广告代理商,它们分别占集团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成本和费用的10%以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一家供应商分别占集团应付账款的10%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
|
||||
12月31日, |
|
||||
应付账款 |
|
2021 |
|
2022 |
|
供应商I |
|
15 |
% |
15 |
% |
| * | 这一期间的百分比低于10%。 |
(b)信贷风险
本集团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应收其客户、关联方和其他方款项。此类资产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是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专家组认为,应收关联方款项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应收客户款项在中国通常是无担保的,本集团对其客户进行的信用评估以及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测过程降低了与之相关的信用风险。
(c)外汇风险
该集团的经营交易主要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人民币的价值受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影响。在中国,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本集团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管理机构办理,这些机构需要提供某些证明文件才能进行汇款。
5.限制现金和定期存款
截至 |
||||
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当前: |
||||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 |
|
234,601 |
|
297,634 |
合计 |
|
234,601 |
|
297,634 |
非当前: |
||||
限制现金 |
|
8,973 |
|
9,180 |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 |
|
28,293 |
|
30,879 |
合计 |
|
37,266 |
|
40,059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银行的短期定期存款分别为人民币2.346亿元和人民币2.976亿元,以保证短期银行借款的信用额度(见附注15)。
其他受限制的现金和定期存款主要包括在其ADR存托银行作为抵押品的370万美元存款,以及在保管账户中用于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要求的存款,并根据其各自的期限归类为非流动资产。
F-25
6.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
截至 |
||||
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应收账款 |
206,771 |
222,531 |
||
减:信贷损失备抵 |
|
(31,606) |
|
(32,866) |
应收账款净额 |
|
175,165 |
|
|
应收帐款是不计息的,一般期限在1至30天之间。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符合特定信贷要求的合格长期客户。
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变动情况如下:
年度 |
||||||
结束 |
||||||
12月31日,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年初余额 |
(23,785) |
(33,465) |
(31,606) |
|||
通过ASC的影响326 |
(1,095) |
— |
— |
|||
增补 |
|
(14,235) |
(5,741) |
|
(4,019) |
|
逆转 |
— |
6,779 |
1,776 |
|||
注销 |
|
5,650 |
821 |
|
983 |
|
年末余额 |
|
(33,465) |
(31,606) |
|
(32,866) |
|
信贷损失准备金包括自2019年结转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具体准备金分别为2330万元人民币和2310万元人民币。
7.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截至 |
||||
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预付广告费、租金及其他 |
31,605 |
31,658 |
||
存款 |
|
6,466 |
4,554 |
|
工作人员预付款 |
|
1,571 |
3,041 |
|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 |
|
13,801 |
4,268 |
|
应收利息 |
23 |
3,016 |
||
合计 |
|
53,466 |
46,537 |
|
F-26
8.企业合并
(a)Newsky Wisdom
于2020年4月,集团完成收购Newsky Wisdom Treasure(Beijing)Co.,Ltd. 50.5%的股权,Newsky Wisdom Treasure(Beijing)Co.,Ltd.是一家中国注册公司,在中国从事基于系统的解决方案,独立于集团的其他业务运营。被收购的公司提供一整套产品和服务,帮助金融服务提供商增强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能力。为该交易支付的现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包括现金对价人民币2,380万元和用于盈利安排的金融资产人民币120万元。采购价格分配如下:
|
金额 |
|
人民币 |
||
已付现金 |
|
25,000 |
减:为盈利安排购置的金融资产 |
|
1,179 |
现金对价 |
|
23,821 |
非控制性权益 |
|
23,349 |
合计 |
|
47,170 |
摊销 |
||||
|
金额 |
|
年 |
|
人民币 |
年份 |
|||
Newsky Wisdom在收购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240 |
|
— |
其他营运资金 |
|
28,914 |
|
— |
取得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
|
— |
|
— |
Software |
|
1,000 |
|
|
客户关系 |
|
2,200 |
|
|
品牌 |
|
2,800 |
|
|
积压 |
|
800 |
|
|
商誉 |
|
10,236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1,020) |
|
— |
合计 |
|
47,170 |
|
— |
商誉主要代表合并后业务的预期协同效应,这将提高提供相关服务的竞争力和能力,以及集结的员工队伍及其在该行业的知识和经验。2022年,Newsky Wisdom的财务表现显著低于收购时的预期,因为其业务发展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延迟。因此,本集团对该报告单位进行了定量减值测试,并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对纽斯基智慧的商誉计提了共计人民币10236元的全额减值。收购Newsky Wisdom产生的商誉已全部减值,并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记入商誉减值和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减值。
集团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亏损报表所包括的Newsky Wisdom的总收入和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3,592元和人民币6,028元。
所收购的业务对本集团而言并不重要,因此未就本集团业务合并的业务结果摘要提出形式上的财务资料。
(b)其他购置
2022年,本集团支付950万港元(合人民币870万元)作为现金对价,收购一家香港小型商业公司额外30%的股权,该公司自2019年第三季度起由本公司控制55%的股权。
F-27
9.无形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包括下列各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
|
加权- |
|
|
|
|
||||
平均 |
毛额 |
网 |
||||||||
摊销 |
携带 |
累计 |
减值 |
携带 |
||||||
期间 |
金额 |
摊销 |
金额 |
金额 |
||||||
|
年份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客户关系 |
|
3-5.5 |
|
3,540 |
|
(1,971) |
|
(1,569) |
|
— |
Software |
|
|
|
4,836 |
|
(4,144) |
|
(167) |
|
525 |
品牌 |
|
8-10 |
|
5,033 |
|
(1,630) |
|
(2,100) |
|
1,303 |
积压 |
|
|
800 |
|
(800) |
|
— |
|
— |
|
许可证 |
|
|
22,340 |
|
(3,954) |
|
(3,600) |
|
14,786 |
|
加密资产 |
— |
|
4,010 |
|
— |
|
(2,285) |
|
1,725 |
|
合计 |
|
40,559 |
|
(12,499) |
|
(9,721) |
|
18,339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
加权- |
||||||||||
平均 |
毛额 |
网 |
||||||||
摊销 |
携带 |
累计 |
减值 |
携带 |
||||||
|
期间 |
|
金额 |
|
摊销 |
|
金额 |
|
金额 |
|
|
年份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技术 |
|
|
71,000 |
|
(11,137) |
|
(59,863) |
|
— |
|
客户关系 |
|
3-5.5 |
|
26,326 |
|
(7,059) |
|
(18,030) |
|
1,237 |
竞业禁止协议 |
|
|
|
28,900 |
|
(7,006) |
|
(21,894) |
|
— |
Software |
|
|
|
5,743 |
|
(4,157) |
|
(833) |
|
753 |
品牌 |
|
8-10 |
4,844 |
(1,086) |
— |
3,758 |
||||
积压 |
|
|
800 |
(793) |
— |
7 |
||||
许可证 |
|
|
22,226 |
(2,706) |
(3,600) |
15,920 |
||||
合计 |
|
|
|
159,839 |
|
(33,944) |
|
(104,220) |
|
21,675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209元、人民币3,619元和人民币2,657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人民币4,328元、零元和5,377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现有无形资产相关的未来五年及以后每年的预期摊销费用如下:
|
金额 |
|
人民币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6 |
|
|
2027 |
|
|
此后 |
|
|
|
|
F-28
10.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截至 |
||||
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办公室家具和设备 |
1,984 |
1,886 |
||
计算机设备 |
|
9,243 |
|
6,993 |
服务器和网络设备 |
|
31,977 |
|
31,591 |
租赁改进 |
|
10,010 |
|
10,423 |
车辆 |
685 |
57 |
||
建筑 |
12,512 |
12,512 |
||
合计 |
|
66,411 |
|
63,462 |
累计折旧 |
|
(52,597) |
|
(50,884) |
减值 |
(1,197)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12,617 |
|
12,578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产和设备减值损失分别为零、零和零。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14,425元、7,493元和1,800元。
11.商誉
商誉账面金额变动情况如下:
|
金额 |
|
人民币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10,236 |
与Newsky Wisdom有关的减值(见附注8) |
(10,236)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12.长期投资
截至 |
||||
12月31日, |
||||
|
|
2021 |
|
2022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股权投资 |
|
|
|
5,190 |
这些长期投资已列入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长期投资主要包括对私有公司的股权投资如下。
2018年,集团以现金2,137美元对价投资Firestorm Holdings Limited(“Firestorm”)的优先股,Firestorm在印度尼西亚运营一个发现和推荐金融产品的开放平台。2022年,Firestorm的财务表现显著恶化,这主要归因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因此,本集团对该长期投资进行了定量减值测试,并确认Firestorm的全部减值为2,137美元(14,751元人民币)。
2021年,本集团以现金5000元人民币投资Infinlinx Technology Limited(简称“Infinlinx”)优先股。Infinlinx是印度尼西亚的一家客户服务提供商。本集团采用权益会计法对此项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2022年,本集团确认该项投资收益为人民币19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和人民币5,190元。
F-29
13.租约
本集团拥有办公楼的经营租约,租期从一年内至三年左右。本集团并无融资租赁。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经营租赁情况摘要如下:
|
金额 |
||
人民币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4,894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3,697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780 |
|
经营租赁负债共计 |
|
4,477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4.75 |
%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租赁负债----流动负债和租赁负债----非流动负债分别列入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金额 |
|
人民币 |
||
经营租赁费用 |
|
9,204 |
短期租赁费用 |
|
4,748 |
租赁费用共计* * |
|
13,952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8,749 |
|
以使用权资产换取新的经营租赁负债 |
|
4,225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赁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5,078元、人民币16,456元和人民币13,952元。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不可撤销经营租赁项下经营租赁负债到期情况汇总如下:
|
金额 |
|
人民币 |
||
2023 |
|
3,834 |
2024 |
|
793 |
2025 |
— |
|
未来最低付款总额 |
|
4,627 |
减:利息 |
|
(150) |
经营租赁负债现值 |
|
4,477 |
F-30
14.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
截至 |
||||
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应计工资 |
56,463 |
45,283 |
||
与Databook有关的客户预付款(见附注16) |
47,703 |
— |
||
企业合并的应付代价 |
1,333 |
1,333 |
||
经营租赁负债 |
7,893 |
3,697 |
||
应计费用 |
|
13,261 |
|
9,818 |
应付雇员出售股份所得款项 |
504 |
294 |
||
其他 |
|
25,364 |
|
28,446 |
合计 |
|
152,521 |
|
88,871 |
15.短期借款
2021年,两家中国子公司获得由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发放并以短期定期存款作抵押的固定年利率人民币240.0百万元的贷款融资。2022年6月27日,三家中国子公司与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将3亿元人民币信贷额度的贷款融资期限延长至2024年6月27日,并以简普香港4,270万美元的短期定期存款作抵押。这些短期定期存款作为限制定期存款入账(见附注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使用了部分授信额度,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819亿元和2.535亿元。这些借款均以人民币计价,一年内偿还。
16.其他,净额
其他净额包括:
|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2020 |
2021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投资收益(1) |
— |
51,142 |
23,386 |
|||
投资减值损失(2) |
|
— |
|
— |
|
(17,798) |
增值税税收优惠 |
|
5,287 |
|
4,436 |
|
11,956 |
其他 |
|
5,951 |
|
2,442 |
|
3,034 |
合计 |
|
11,238 |
|
58,020 |
|
20,578 |
(1)2022年,投资收益主要来自Databook Tech Ltd(“Databook”)的分拆带来的投资收益人民币2,310万元。2022年,公司子公司之一Databook向股东进行了现金分配,公司通过现金分配获得了部分现金。与此同时,Databook还向一名小股东增发了股票,并将公司在Databook的董事会席位改为一名董事。因此,本公司成为Databook的少数股东,不再对Databook拥有控制权。
2018年,本集团以现金2,000美元(合12,745元人民币)投资Conflux Global(“Conflux”)的优先股,Conflux Global是一家去中心化的应用程序区块链解决方案提供商。Conflux是一家去中心化应用区块链解决方案提供商。所投资的这些优先股不被视为实质上的普通股,也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而这些公允价值是使用替代计量方法核算的。2021年,本集团处置了66.7%的投资,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的“其他,净额”中实现投资收益人民币51.1百万元。
(2)2022年,投资减值损失主要为长期投资减值14,751元(附注12)及Conflux投资减值3,047元(因市场波动)。
F-31
17.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本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利得缴税。此外,开曼群岛不对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于2018年4月1日前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收入按16.5%的税率缴付香港利得税。自2018年4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两级利得税制度生效,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税率为8.25%,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税率为16.5%。在香港,向股东支付股息不需缴纳预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公司按25%的统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某些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实体(“HNTE”)给予优惠税收待遇。本集团若干中国附属公司已取得HNTE的证书,因此有资格享受为期三年的15%的优惠税率,条件是他们在此期间符合HNTE的资格。管理层期望,在这些期间,有关的年度报税能够满足利用这一优惠税收待遇的所有标准。因此,对这些实体适用15%的优惠税率,集团在中国的其他子公司和VIE在所有呈报期间均适用25%的统一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收而言,应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应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只是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所在地界定为“对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进行实质上的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所在地”。基于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审查,本集团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其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一家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如果公司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居民企业,公司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所得税优惠的构成:
|
年度 |
|||||
结束 |
||||||
12月31日,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当期所得税 |
|
365 |
3 |
|
— |
|
递延所得税 |
|
(1,648) |
(585) |
|
(918) |
|
合计 |
|
(1,283) |
(582) |
|
(918)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所得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率之间的差异调节如下:
年度 |
|
||||||
结束 |
|
||||||
12月31日, |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
法定EIT税率 |
25.00 |
% |
25.00 |
% |
25.00 |
% |
|
税收优惠待遇的税务影响 |
(3.65) |
% |
(3.00) |
% |
(10.99) |
% |
|
永久差额的税务影响 |
|
2.78 |
% |
5.87 |
% |
9.95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23.72) |
% |
(27.58) |
% |
(23.28) |
% |
实际所得税率 |
|
0.41 |
% |
0.29 |
% |
0.68 |
% |
F-32
下表列出了税收优惠的影响:
年度 |
||||||
结束 |
||||||
12月31日, |
||||||
2020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税收优惠待遇的税务影响 |
|
11,440 |
|
6,140 |
|
14,855 |
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影响 |
|
0.03 |
|
0.01 |
|
0.04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构成:
中国子公司和VIE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转回期间的已颁布税率计量。本集团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由以下部分组成: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客户预付款 |
11,747 |
3,535 |
||
应计薪金和费用 |
1,705 |
|
235 |
|
信贷损失备抵 |
7,116 |
|
7,412 |
|
减值资产备抵 |
1,988 |
593 |
||
业务损失结转净额 |
202,061 |
|
235,751 |
|
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用 |
2,827 |
|
2,827 |
|
无形资产摊销 |
1,737 |
2,128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共计 |
229,181 |
|
252,481 |
|
减:估价津贴 |
(229,181) |
|
(252,48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净额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1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 |
4,549 |
3,644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4,549 |
|
3,644 |
当本集团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很可能不会使用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估值备抵。在作出这一决定时,专家组评估了各种因素,包括专家组的经营历史、累计亏损、是否存在应税暂时性差异和转回期。
本集团认为,鉴于本集团预计其广告费用在可预见的将来将超过扣除限额,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用今后很可能不会使用。为此类广告费用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提供了全额估值备抵。此外,专家组认为,某些实体的累计经营亏损和其他递延所得税资产今后很可能不会得到利用,因为这些实体自成立以来已发生了所得税方面的累计经营亏损净额。因此,为这些递延税项资产提供了估值备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提供的估值备抵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29,181元和人民币252,481元。
估值备抵变动:
|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年初余额 |
|
115,143 |
249,347 |
|
229,181 |
|
增补 |
|
153,830 |
69,282 |
|
46,643 |
|
逆转 |
|
(19,626) |
(89,448) |
|
(23,343) |
|
年末余额 |
|
249,347 |
229,181 |
|
252,481 |
|
F-33
18.股份补偿费用
下表列出了每个有关账户所列的股份报酬费用:
年度 |
||||||||
结束 |
||||||||
12月31日,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业务费用 |
|
(186) |
|
218 |
|
94 |
|
14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295 |
|
(543) |
|
872 |
|
126 |
研究和开发费用 |
|
(1,999) |
|
2,250 |
|
1,793 |
|
260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439) |
|
15,432 |
|
3,819 |
|
554 |
合计 |
|
(4,329) |
|
17,357 |
|
6,578 |
|
954 |
| (a) | RONG360和Global Share计划之2012年股票计划 |
在重组之前,所有的期权和限制性普通股都是由RONG360根据其2012年股票计划以其自身的基础股票授予的。RONG360的2012年股票计划规定向RONG360及其子公司和VIE的合格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和其他基于股权的奖励。从2013年起,RONG360向员工授予了多批分层归属起始日期的股票期权。根据2012年股票计划授予的期权必须满足四年或七年的服务条件,并满足首次公开发行的业绩条件。服务条件要求在指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一个周年日授予四分之一的奖励,其余的奖励在剩余的归属期内按季度等额分期授予。只有在达到首次公开发行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在满足服务条件的情况下,授予方才有权获得行使期权的基础股票。授予的期权通常在相应的归属开始日起十年后到期。
公司采用了全球股票计划,其条款与RONG360的2012年股票计划基本相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生效。根据全球购股计划,本公司承担了根据RONG360 2012年购股计划发行的本公司相关股份对应的所有未行使购股权。根据2012年股份计划,每一份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与RONG360的基础股份均已转换为本公司的一份股票期权(即平台业务)和RONG360的其他子公司的一份股票期权(即非平台业务),以使员工在转换前后保持公平的地位。没有因转换而记录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费用的显著增加。
除上述全球股票计划转换的期权外,本集团还根据该计划向符合条件的雇员或非雇员授予了新的期权。授予的期权受服务条件限制,服务条件要求奖励在一至七年的归属期内分期授予。授予的期权通常在授权函中所述的相应归属开始日起十年后到期。
2022年6月,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全球股份计划第1号修正案》。公司修订了《公司全球股票计划》第6(e)节,将期权期限从十年改为十二年。全球份额计划的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F-34
根据简普环球购股计划授出的购股权活动与本集团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份补偿开支有关的活动摘要如下:
加权 |
聚合 |
加权平均 |
||||||
平均 |
内在 |
剩余 |
||||||
数目 |
行权价格 |
价值 |
契约性 |
|||||
|
股份 |
|
美元/股 |
|
美元 |
|
年 |
|
截至2020年1月1日 |
|
8,280,229 |
|
0.25 |
|
2,829 |
|
|
年内没收 |
(111,244) |
0.50 |
— |
— |
||||
年内行使 |
(663,508) |
0.33 |
— |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7,505,477 |
0.28 |
176 |
|
||||
年内没收 |
|
(45,227) |
|
0.29 |
|
— |
|
— |
年内行使 |
|
— |
|
— |
—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
7,460,250 |
|
0.24 |
26 |
|
||
年内没收 |
|
(420) |
|
0.56 |
— |
— |
||
年内行使 |
|
(99,500) |
|
0.05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
54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简普全球股票计划授予的期权与股份补偿费用相关的公允价值如下,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没有授予期权:
年度 |
||||
结束 |
||||
12月31日, |
||||
|
2018 |
|
2019 |
|
美元 |
美元 |
|||
加权平均授予日每股期权的公允价值 |
2.46 |
0.86 |
||
授予期权的合计授予日公允价值 |
4,776 |
17 |
||
根据简普全球股票计划授予的每份期权的估计公允价值是在授予日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估计的,假设如下:
年度 |
||||
结束 |
||||
|
12月31日, |
|||
|
2018 |
|
2019 |
|
每年无风险利率 |
|
2.40% ~ 3.05% |
1.78% ~ 2.60% |
|
预期任期(年) |
|
|
|
|
预期波动 |
|
53% ~ 54% |
51% ~ 58% |
|
预期股息收益率 |
|
— |
— |
|
本集团根据期权估值日以美元计价的美国国债到期收益率估算无风险利率。预期期限是期权的合同期限。授予日和每个期权估值日的预期波动是根据时间跨度接近期权预期期限的可比同行公司历史股价内含的每日收益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本集团从未就其股本宣派或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本集团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亦不会派发任何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雇员及非雇员根据环球股份计划持有7,360,330份本公司购股权,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份期权0.24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3.55年,其中7,359,910份期权可行使,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份期权0.24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3.55年。预计将授予420份股票期权,加权平均行使价格为每份期权0.01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6.00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期将归属的未行使期权、可行使期权和购股权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54美元、54美元和0.03美元。不存在未确认的股份补偿费用。
F-3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关联方员工在全球购股计划下因非平台业务持有本公司1,251,302份股票期权,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份期权0.44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4.64年,其中1,116,979份期权可行使,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份期权0.43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4.50年。预计将授予126,544份股票期权,加权平均行使价格为每份期权0.56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5.75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期将归属的未行使期权、可行使期权和购股权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6美元、6美元和0美元。就非平台业务向集团关联方员工授予的购股权被视为公司向其股东发放的股息,因为这些员工不向公司提供服务。股票奖励是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为视同股息的金额分别为零、零和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员工持有17,409,383份非平台业务标的股票的股票期权。授予该等奖励的条件是满足向本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务条件并将非平台业务上市。与2012年RONG360股票计划中的股份奖励有关的费用由本公司确认为股东贡献,因为该奖励最终将由RONG360结算。按照ASC 815-10-55-46至55-48的规定,这笔赔偿金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入账,并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费用将在必要的服务期内在综合损益表中确认,并相应记入额外的实收资本。裁决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记录在综合损益表中,直至相关裁决的结算之日。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的股份补偿开支为人民币706元,乃由于非平台业务的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增加而确认的有关向集团雇员授出非平台业务的相关股份的购股权。
(b)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
2017年10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简称“2017年计划”)。2017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基于股票的奖励。可供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结束时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总数的2%,加上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根据批准的增加计划每年增加的股票数量。
集团根据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向合资格雇员及非雇员授出多批分层归属起始日期的购股权。授予雇员的期权受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的限制。服务条件要求四分之一的奖励在指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一个周年日归属,其余的奖励在剩余的归属期内按季度等额归属,或四分之一在归属开始日期立即归属,其余的在剩余的归属期内按季度等额归属。每个季度对满足业绩条件的可能性进行一次评价。
在2019年第四季度,本集团评估了与具有业绩条件的未行使期权相关的各项基本业绩条件,并确定2017年授予的6,214,370份股票期权不太可能达到与2020年相关的业绩条件。因此,本集团转回了所有先前确认的与这些奖励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96,831元,并修改了这些购股权的业绩条件,使其与2019年的业绩挂钩,经评估,2019年的业绩很可能实现。根据ASC 718,这种修改是一种类型III的修改,因为在修改之日预计不会满足原始条件。经修订业绩条件的6,214,370份购股权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合计授予日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5,838元。集团在2019年第四季度将增量价值确认为已获奖励的股份补偿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7,225元。根据2020年的实际业绩,管理层评估认为,这些具有业绩条件的备选方案的业绩目标不太可能实现,因此,集团在2020年第四季度转回了所有先前确认的与这些奖励有关的股份补偿费用。在2021年7月,这些购股权的履约条件被修改,并被评估为很可能实现,但集团在2021年下半年将增量价值确认为以股份为基础的既得奖励补偿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934元。
授予非雇员的期权须符合一项服务条件,其归属期为一至四年。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零的期权在归属开始日立即归属,其余的奖励在剩余的归属期内按季度或年度等额分期归属。授予的期权通常在授权函所述的相应归属开始日起十年内到期。
F-36
根据简普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授出的购股权活动与本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份补偿开支有关的活动摘要如下:
|
|
加权 |
|
聚合 |
|
加权平均 |
||
平均 |
内在 |
剩余 |
||||||
数目 |
行权价格 |
价值 |
契约性 |
|||||
股份 |
美元/股 |
美元 |
年 |
|||||
截至2020年1月1日 |
17,389,885 |
0.01 |
10,190 |
|
||||
年内批出 |
3,863,034 |
0.01 |
— |
— |
||||
年内没收 |
(2,044,547) |
0.01 |
— |
— |
||||
年内行使 |
(275,315) |
0.01 |
— |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
18,933,057 |
|
0.01 |
|
2,688 |
|
|
年内批出 |
|
8,210,850 |
|
0.01 |
|
— |
|
— |
年内没收 |
(1,655,252) |
0.01 |
— |
— |
||||
年内行使 |
(50,000) |
0.01 |
—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25,438,655 |
0.01 |
1,056 |
|
||||
年内批出 |
8,320,522 |
0.01 |
— |
— |
||||
年内没收 |
(714,450) |
0.01 |
— |
— |
||||
年内行使 |
(603,464) |
0.01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32,441,263 |
0.01 |
2,255 |
|
每份期权授予的估计公允价值是基于同日本公司基础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授出32,441,263份股票期权,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份期权0.01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7.65年,其中16,561,902份期权可行使,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份期权0.01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6.34年。预计将授予15,492,127份股票期权,加权平均行使价格为每份期权0.01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9.00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期将归属的未行使期权、可行使期权和购股权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2,255美元、1,151美元和1,077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公司授予的购股权相关的已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312元、14,959元和5,628元。有4,133元人民币的未确认股权激励费用,预计将在2.92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886,844份购股权由本集团关联方员工根据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持有的非平台业务,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份期权0.01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6.99年,其中591,556份期权可行使,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份期权0.01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6.18年。预计将授予280,874份股票期权,加权平均行使价格为每份期权0.01美元,加权平均剩余合同年限为8.57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期将归属的未行使期权、可行使期权和购股权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62美元、41美元和20美元。授予非平台业务雇员的购股权被视为公司向其股东发放的股息,因为这些雇员不向公司提供服务。股票奖励是根据截至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为视同股息的金额分别为171元、42元和17元。
19.普通股
公司成立后,公司拥有1,000,000,000股授权股票、1股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股份430,463,797股,其中A类普通股333,992,002股,B类普通股96,471,795股。A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一票,B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十票。每一股B类普通股可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不能转换为B类普通股。
F-37
20.每股亏损
每股基本净亏损是根据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稀释后的每股净亏损是根据该期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具有稀释作用的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由于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享有相同的股息和其他权利,但B类普通股在一对一基础上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和转换权除外,因此这两类普通股在综合亏损报表和每股净亏损的计算中合并列报。
每一年的每股普通股基本和摊薄净亏损列报如下:
|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
2020 |
2021 |
2022 |
2022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以千为单位, |
(以千为单位, |
(以千为单位, |
(以千为单位, |
|||||
除了 |
除了 |
除了 |
除了 |
|||||
分享 |
分享 |
分享 |
分享 |
|||||
和每 |
和每 |
和每 |
和每 |
|||||
共享数据) |
共享数据) |
共享数据) |
共享数据) |
|||||
分子: |
|
|
||||||
归属于简普股东的净亏损 |
(304,147) |
(199,785) |
|
(131,660) |
|
(19,088) |
||
每股基本和摊薄净亏损的分子 |
(304,147) |
(199,785) |
|
(131,660) |
|
(19,088) |
||
分母: |
|
|
||||||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423,096,353 |
423,661,496 |
|
424,031,623 |
|
424,031,623 |
||
每股基本和摊薄净亏损的分母 |
423,096,353 |
423,661,496 |
|
424,031,623 |
|
424,031,623 |
||
每股普通股净亏损: |
|
|
||||||
基本和稀释 |
(0.72) |
(0.47) |
|
(0.31) |
|
(0.05) |
||
稀释后的每股净亏损是使用相应年度内已发行普通股和具有稀释作用的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潜在普通股被排除在稀释后每股净亏损的计算之外,因为这样做将在所列的所有期间都具有反稀释性。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不计入稀释后每股净亏损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为28,873,176份、35,400,672份和42,337,559份。
21.关联方交易
以下列出了列报年份内该集团的重大关联方交易: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0 |
|
2021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360阿根廷比索所产生贷款的推荐服务收入(a) |
4,757 |
488 |
903 |
|||
RONG360产生的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收入(a) |
3,626 |
4,282 |
4,803 |
|||
管理费用记入RONG360(b) |
2,000 |
2,000 |
6,000 |
|||
RONG360(c)收取的销售和营销费用) |
(206) |
(124) |
— |
|||
RONG360(d)收取的推广和采购费用) |
— |
— |
(207) |
|||
RONG360(e)收取的研究和开发费用) |
(1,480) |
(685) |
(871) |
|||
关联方C(g)收取的数据获取费用) |
(2,102) |
— |
— |
|||
关联方收取的客户服务费用D(h) |
— |
(883) |
(386) |
|||
F-38
以下列出关联方未清余额:
截至 |
||||
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应付RONG360(i)款) |
(21,686) |
(7,642) |
||
应付关联方B款(f) |
|
(7,551) |
|
(5,815) |
应收其他关联方款项(j) |
|
107 |
|
76 |
| (a) | RONG360的业务包括重组前的平台业务部门和非平台业务部门,因此,集团前身业务,即平台业务和RONG360的非平台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入账。股份分派后,由于RONG360与本公司存在若干相同的主要股东,RONG360仍被视为本集团的关联方。该集团向RONG360的非平台业务部门提供贷款推荐服务、大数据和基于系统的风险管理服务,相关服务费的标准费率与向第三方客户收取的费率相同。 |
| (b) | 重组后,分配给RONG360的行政费用包括归属于RONG360非平台业务部门的各种费用,包括与根据过渡服务安排提供的业务、行政、人力资源、法律、会计和内部控制支助有关的费用(见附注1(b))。 |
| (c) | RONG360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本集团收取销售和营销费用,用于向本集团提供广告和营销服务。 |
| (d) | RONG360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向集团提供推广及收购服务而向集团收取推广及收购费用。 |
| (e) | RONG360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集团提供研发服务而收取集团研发费用。 |
| (f) | 本集团于2018年10月从关联方B(2020年9月前为本公司两名创始人所有,后由本公司一名创始人控制)取得KTN的合同控制权。余额主要为未付对价。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减少的原因是关联方乙方代本集团收取了部分应收款项,这些款项尚未转给本集团。 |
| (g) | 本集团投资并拥有
|
| (h) | 2021年,本集团投资并拥有
|
| (一) | 余额减少反映了上述关联方交易以及RONG360与该集团之间的相关结算和预付款。 |
| (j) | 余额为应付关联方D款项和应付其他关联方款项的净额。 |
22.雇员福利
本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根据该计划向雇员提供某些养老金福利、医疗、雇员住房基金和其他福利。中国的劳动法规要求本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金额。该集团对缴款以外的福利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发生时计入费用的此类雇员福利费用总额分别约为37,553元、59,289元和52,903元。
F-39
23.承诺与或有事项
短期租赁承付款
该集团根据不可撤销的短期经营租赁协议租赁了办公房地。根据不可撤销的短期经营租赁协议,今后的最低租赁付款总额如下:
|
截至 |
|
12月31日, |
||
2022 |
||
人民币 |
||
一年内 |
1,365 |
|
合计 |
1,365 |
资本和其他承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没有重大资本和其他承付款。
意外情况
在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公司不时受到法律诉讼和索赔的制约。2018年10月25日,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针对公司、公司的某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提起了一项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Panther Partners Inc.诉简普科技 Inc.等人(案件编号:18-cv-09848)。本案的原告在内容和内容上声称,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作的某些披露和陈述包含重大的错误陈述和遗漏,违反了1933年的《证券法》。2020年9月27日,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驳回请求。2021年11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以750万美元和解诉讼,并附带其他条件。2021年12月30日,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初步批准了双方提出的和解方案,该方案的大部分费用将由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承担。2022年5月12日,法院发布命令,最终批准拟议的和解,根据该命令,本公司的保险公司已支付总额750万美元,该诉讼已结案。
2021年2月17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某些高级职员提起了另一项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Guttentag诉简普科技公司等人(案件编号:21-cv-01419)。本案原告声称,公司自2018年第一季度以来的某些披露内容存在重大错误陈述和遗漏,违反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2021年7月20日,主要原告提交了一份修正后的集体诉讼:Enrique Africa诉简普科技公司等人(案件编号:21-cv-01419)。2021年9月3日,该公司提出了驳回申请的动议。9月28日,法院批准了该公司的动议,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并准予修改。2022年11月28日,主要原告提交了第二份修改后的诉状。2023年1月27日,公司提出动议,驳回第二次修正申诉。关于第二次修正申诉的简报预计将于2023年4月完成。否则,本案仍处于初步阶段,公司无法预测该集体诉讼的时间、结果或后果。公司将继续积极抗辩。
此外,专家组不时受到法律诉讼、调查和与其业务开展有关的索赔要求的制约。对于这些法律诉讼,专家组目前无法估计可能的损失或可能的损失范围(如果有的话),但专家组认为,这些法律诉讼单独或总体上一旦最终解决,对专家组的财务状况、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很小。
24.后续事件
本集团对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的后续事件进行了评估,即财务报表发布之日,未发现需要确认或披露的重大事件或交易。
F-40
25.受限制的净资产
集团支付红利的能力主要取决于集团从其子公司获得资金分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集团的子公司和在中国注册成立的VIE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业务结果与集团子公司和VIE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结果不同。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法定公积金应当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在支付股息前每年拨出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税后净利润的10%作为普通公积金或法定盈余基金,本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将其部分净资产转移至本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
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第4-08(e)(3)条“财务报表一般说明”,本集团对其合并子公司和VIE的受限净资产(“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受限制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423亿元,占本集团合并净资产总额的33.09%。
26.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
本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是根据美国证交会S-X条例第5-04条和第12-04条编制的,采用与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相同的会计政策,但本公司对其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各附属公司于呈报年度内并无向本公司派发任何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被压缩和省略。脚注披露载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补充资料,因此,这些报表不是报告实体的普通用途财务报表,应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并阅读。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除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的以外,本公司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或担保。
F-41
简明资产负债表(单位:千,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截至12月31日, |
|||||
2021 |
|
2022 |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说明2(f)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952 |
|
19,518 |
|
2,830 |
应收本集团附属公司以外关联方款项 |
|
10,779 |
|
13,818 |
|
2,003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1,152 |
|
1,629 |
|
236 |
流动资产总额 |
|
13,883 |
|
34,965 |
|
5,069 |
非流动资产: |
||||||
无形资产,净值 |
|
1,063 |
|
1,460 |
|
212 |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 |
|
23,293 |
|
25,879 |
|
3,752 |
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 |
|
1,245,224 |
1,347,219 |
195,328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3,625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1,283,205 |
|
1,374,558 |
|
199,292 |
总资产 |
|
1,297,088 |
|
1,409,523 |
|
204,361 |
LIABILITIES,MEZZANINE EQUITY AND SHAREHOLDERS’EQUITY |
||||||
流动负债: |
||||||
应付账款 |
|
717 |
|
606 |
|
88 |
子公司和VIE的赤字 |
|
723,803 |
|
924,085 |
|
133,980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895 |
|
2,742 |
|
398 |
流动负债合计 |
|
726,415 |
|
927,433 |
|
134,466 |
非流动负债: |
||||||
应付子公司和VIE款项 |
56,903 |
39,906 |
5,786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12,265 |
|
12,316 |
|
1,78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69,168 |
|
52,222 |
|
7,570 |
负债总额 |
|
795,583 |
|
979,655 |
|
142,036 |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发行430,463,797股(包括333,992,002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423,677,480股(包括327,205,685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发行430,463,797股(包括333,992,002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424,447,980股(包括327,976,185股A类普通股和96,471,795股B类普通股)。 |
|
286 |
|
286 |
|
41 |
库存股票,按成本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分别持有6,786,317股和6,015,817股) |
|
(88,130) |
|
(77,499) |
|
(11,236) |
额外实收资本 |
|
1,902,587 |
|
1,891,266 |
|
274,208 |
累计损失 |
|
(1,299,846) |
|
(1,424,153) |
|
(206,483) |
法定储备金 |
|
2,027 |
|
2,027 |
|
294 |
累计其他综合收入/(损失) |
|
(15,419) |
|
37,941 |
|
5,501 |
股东权益总额 |
|
501,505 |
|
429,868 |
|
62,325 |
负债和股东权益共计 |
|
1,297,088 |
|
1,409,523 |
|
204,361 |
F-42
综合损失简表(千)
|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2020 |
2021 |
2022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说明2(f) |
||||||||
营业费用: |
(37,874) |
(22,424) |
(13,079) |
(1,896) |
||||
一般和行政 |
|
(37,874) |
|
(22,424) |
|
(13,079) |
|
(1,896) |
业务损失 |
|
(37,874) |
|
(22,424) |
|
(13,079) |
|
(1,896) |
子公司和VIE的损失 |
|
(272,791) |
|
(178,242) |
|
(120,953) |
|
(17,537) |
其他,净额 |
|
6,518 |
|
881 |
|
9,725 |
|
1,410 |
所得税前亏损 |
|
(304,147) |
|
(199,785) |
|
(124,307) |
|
(18,023) |
净损失 |
|
(304,147) |
|
(199,785) |
|
(124,307) |
|
(18,023) |
现金流量表(千)
|
在截至12月31日的一年里, |
|||||||
2020 |
2021 |
2022 |
2022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说明2(f)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71,787) |
(28,745) |
(14,635) |
(2,122) |
||||
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 |
|
(1,260) |
|
— |
|
— |
|
— |
分拆子公司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
|
— |
|
19,005 |
|
2,755 |
向子公司和VIE提供的投资和贷款 |
(65,907) |
— |
(40,362) |
(5,852) |
||||
附属公司偿还贷款 |
|
— |
|
25,094 |
|
51,919 |
|
7,528 |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67,167) |
|
25,094 |
|
30,562 |
|
4,431 |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 |
|
120 |
|
4 |
|
143 |
|
21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20 |
|
4 |
|
143 |
|
21 |
F-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