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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35 4 rcon-20250630xex10d35.htm EX-10.35

附件 10.35

金都工业园区专项基金贷款协议

本协议于2025年10月13日(「生效日期」)订立。

之间:

(一)研控恒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大街1号院1号楼6层602室(以下简称“甲方”);

(二)广西金都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广西玉林市玉工公路新桥镇阳港段西段3号地块办公室(以下简称“乙方”)。

Whereas:

(a)乙方负责广西某工业园区项目(“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b)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向乙方提供贷款。

兹议定如下:

1.贷款用途

1.1

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亿元人民币(100,000,000日元)专项用于该项目。甲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以贷款形式提供的金额借给乙方。

1.2

本项目拟供乙方建设现代化厂房使用,规划建筑面积约52204平方米。

1.3

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推广、日常管理等工作。


1.4

各方同意通过资源整合,实现产业园的高效开发和长期盈利。合作期限为二十(20)年,自生效之日起算。

2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

2.1

甲方应按要求将贷款本金汇入乙方共同指定账户,资金应单独用于征地、基础设施开发、前期招商(“授权用途”)。除非甲方书面明确授权,不得使用授权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2.2

乙方应于每季度5日前向甲方提交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供月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授权使用情况的证明凭证。

2.3

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合规性进行审查。乙方应全力配合。

3贷款期限和利息

3.1

利息:

3.1.1

年利率:4.5%;

3.1.2

封闭期(第1年– 3年):不付息。封闭期内应计利息按年化4.5%计息。这笔利息不得在每年年末资本化为贷款本金(即按单利计算);

3.1.3

正常经营期(第4-10年):第1-3年应计利息于第4年Q1全额支付;第4年开始按季度付息(每季度第1个月到期)。

3.1.4

稳定经营期(第20年):甲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要求提前还款。

3.2

期限:自资金到账之日起20年。到期全额本金(第20年)

3.3

鉴于甲方在执行本协议前已将资金拨付给乙方,乙方同意支付资金使用成本作为年利率


资金使用期间的1%。乙方应于本协议执行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前述利息。

4土地抵押

4.1

乙方以其项目用地(证号:【***])来担保债务。

4.2

乙方签字时应提供有效的土地评估报告。

4.3

乙方保证该土地:

4.3.1

有明确的产权,无产权负担;

4.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售、出租、处置。

4.4

全额还款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抵押。

4.5

抵押期内甲方应持有土地证原件。

5违约负债

5.1

逾期付息> 60天:逾期金额按日0.05%处罚。

5.2

连续两个季度违约:甲方可能强制执行抵押或加速还贷。

6项承诺

6.1

甲方承诺:

6.1.1

按约定发放贷款;

6.1.2

查阅项目信息(资金使用证明/施工进度);

6.1.3

不得干预乙方的日常经营。

6.2

乙方承诺:

6.2.1

严格按第二条用途使用资金;

6.2.2

遵守资金监管;


6.2.3

及时提交报告/凭证;

6.2.4

自费以清廉产权完成抵押登记。

7有效性、退出和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智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2

封闭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还本付息,前提是甲方至少提前三十(3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双方应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资金结算。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向甲方偿还本息。

7.3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8杂项

8.1

除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

8.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

本文未涉及的事项可通过双方签署的附加协议予以补充。

9Execution and Counterparts

本协议正本二(2)份,双方各执一(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签署及盖章页

甲方:研控恒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广西金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