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35
金都工业园区专项基金贷款协议
本协议于2025年10月13日(「生效日期」)订立。
之间:
(一)研控恒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大街1号院1号楼6层602室(以下简称“甲方”);
和
(二)广西金都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广西玉林市玉工公路新桥镇阳港段西段3号地块办公室(以下简称“乙方”)。
Whereas:
(a)乙方负责广西某工业园区项目(“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b)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向乙方提供贷款。
兹议定如下:
1.贷款用途
1.1 |
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亿元人民币(100,000,000日元)专项用于该项目。甲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以贷款形式提供的金额借给乙方。 |
1.2 |
本项目拟供乙方建设现代化厂房使用,规划建筑面积约52204平方米。 |
1.3 |
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推广、日常管理等工作。 |
1.4 |
各方同意通过资源整合,实现产业园的高效开发和长期盈利。合作期限为二十(20)年,自生效之日起算。 |
2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
2.1 |
甲方应按要求将贷款本金汇入乙方共同指定账户,资金应单独用于征地、基础设施开发、前期招商(“授权用途”)。除非甲方书面明确授权,不得使用授权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
2.2 |
乙方应于每季度5日前向甲方提交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供月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授权使用情况的证明凭证。 |
2.3 |
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合规性进行审查。乙方应全力配合。 |
3贷款期限和利息
3.1 |
利息: |
3.1.1 |
年利率:4.5%; |
3.1.2 |
封闭期(第1年– 3年):不付息。封闭期内应计利息按年化4.5%计息。这笔利息不得在每年年末资本化为贷款本金(即按单利计算); |
3.1.3 |
正常经营期(第4-10年):第1-3年应计利息于第4年Q1全额支付;第4年开始按季度付息(每季度第1个月到期)。 |
3.1.4 |
稳定经营期(第20年):甲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要求提前还款。 |
3.2 |
期限:自资金到账之日起20年。到期全额本金(第20年) |
3.3 |
鉴于甲方在执行本协议前已将资金拨付给乙方,乙方同意支付资金使用成本作为年利率 |
资金使用期间的1%。乙方应于本协议执行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前述利息。
4土地抵押
4.1 |
乙方以其项目用地(证号:【***])来担保债务。 |
4.2 |
乙方签字时应提供有效的土地评估报告。 |
4.3 |
乙方保证该土地: |
4.3.1 |
有明确的产权,无产权负担; |
4.3.2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售、出租、处置。 |
4.4 |
全额还款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抵押。 |
4.5 |
抵押期内甲方应持有土地证原件。 |
5违约负债
5.1 |
逾期付息> 60天:逾期金额按日0.05%处罚。 |
5.2 |
连续两个季度违约:甲方可能强制执行抵押或加速还贷。 |
6项承诺
6.1 |
甲方承诺: |
6.1.1 |
按约定发放贷款; |
6.1.2 |
查阅项目信息(资金使用证明/施工进度); |
6.1.3 |
不得干预乙方的日常经营。 |
6.2 |
乙方承诺: |
6.2.1 |
严格按第二条用途使用资金; |
6.2.2 |
遵守资金监管; |
6.2.3 |
及时提交报告/凭证; |
6.2.4 |
自费以清廉产权完成抵押登记。 |
7有效性、退出和争议解决
7.1 |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智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7.2 |
封闭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还本付息,前提是甲方至少提前三十(3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双方应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资金结算。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向甲方偿还本息。 |
7.3 |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8杂项
8.1 |
除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 |
8.2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8.3 |
本文未涉及的事项可通过双方签署的附加协议予以补充。 |
9Execution and Counterparts
本协议正本二(2)份,双方各执一(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签署及盖章页
甲方:研控恒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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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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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广西金都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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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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