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18 U.S.C.第1350条作出的证明,如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以下签署人兹证明,比特数字公司(“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该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比特数字公司 | ||
| 日期:2026年5月15日 | 签名: | /s/bryan ng |
| Bryan Ng | ||
| 首席财务官 | ||
已向比特数字公司提供了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并将由比特数字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