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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8-K

 

本期报告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

 

报告日期(最早报告事件的日期):2024年3月20日

 

BIMI控股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特拉华州   001-34890   02-0563302
(州或其他司法管辖
注册成立)
  (委员会文件编号)   (IRS雇主
识别号)

 

第五大道725号,15楼,15-01

纽约NY

  10022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邮编)

 

注册人的电话号码,包括区号:2125420028

 

 
(前名称或前地址,如自上次报告后更改)

 

如果表格8-K的提交旨在同时满足注册人在以下任何规定下的提交义务,请选中下面的相应框:

 

根据《证券法》第425条规定的书面通信(17 CFR 230.425)

 

根据《交易法》(17 CFR 240.14a-12)规则14a-12征集材料

 

根据《交易法》(17 CFR 240.14d-2(b))规则14d-2(b)进行的启动前通信

 

根据《交易法》(17 CFR 240.13e-4(c))规则13e-4(c)进行的启动前通信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证券:

 

各类名称   交易代码(s)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普通股,面值0.00 1美元   BIMI   The 纳斯达克 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本章第230.405条)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2条(本章第240.12b-2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项目8.01。其他活动

 

2023年7月21日,中国居民Wenfa Zhuo在中国法院对BIMI控股公司(“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重庆冠赞科技有限公司(“冠赞”)、公司前首席运营官兼董事Xiaoping Wang以及冠赞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洲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据称未支付的与公司收购冠赞有关的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的介绍费。根据原告的请求,中国法院附加了一块位于中国重庆的不动产(“附属不动产”),由冠赞拥有。由于该等扣押,冠赞未能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续签一笔以所附不动产作抵押并于2023年12月20日到期的商业贷款。银行于2024年3月20日通知Guanzan,如果银行未在三天内收到全额支付金额为人民币4,938,978.67元(约合705,000美元)的贷款本息,银行将对Guanzan提起诉讼,并暂停Guanzan在银行的所有账户。

 

冠赞打算在诉讼中大力辩护,并探索与银行和解的方案。

 

1

 

 

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注册人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报告并在此获得正式授权。

 

日期:2024年3月28日 BIMI控股公司。
   
  签名: /s/Symington W. Smith
  姓名: Symington W.Smith
  职位: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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