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1.1
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
每一位签署人特此证明:
1.该受托人已审阅LUB清盘信托(“清盘信托”)表格10-K的年度报告;
2.根据该受托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根据作出此类陈述的情况,遗漏陈述作出此类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对于本报告所述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这些受托人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载的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的净资产和根据清算信托会计基础计算的净资产变动;
4.清算信托的受托人负责为清算信托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界定)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界定),并具有: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清算信托,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清算信托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得出的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清算信托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果是年度报告,则为清算信托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对清算信托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对清算信托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以及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清算信托的受托人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理由可能对清算信托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大,涉及管理层或在清算信托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
|
|
|
|
|
|
|
|
|
| 日期:2023年3月28日 |
签名: |
Gerald Bodzy |
| |
|
Gerald Bodzy,受托人 |
| |
|
|
|
签名: |
John Garilli |
|
|
John Garilli,受托人 |
|
|
|
|
签名: |
Joe C. Mckinney |
|
|
Joe C. McKinney,受托人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的要求,已向LUB清算信托提供了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正本,并将由LUB清算信托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