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劲量控股公司(“公司”)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我,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John J. Drabik,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证明,据我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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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John J. Drabik |
| John J. Drabik |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