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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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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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iso4217:欧元
xbrli:纯
xbrli:股
TME:客户
iso4217:人民币
iso4217:美元
iso4217:人民币
xbrli:股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或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38751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注册人的确切名称在其章程中指明)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科济中三大道科兴科学园D栋3单元,
南山区高新园区,
深圳,518057,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首席财务官胡敏女士,TERM1财务总监
科济中三大道科兴科学园D栋3单元,
南山区高科技园,
深圳,518057,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755-86013388
邮箱:ir@tencentmusic.com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条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交易代码(s)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美国存托股,每份ADS代表
TME
纽约证券交易所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83美元
1698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3,147,809,000股普通股,包括1,482,859,752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83美元,以及1,664,949,248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83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没有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加速披露公司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没有☐
介绍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并仅为本年度报告之目的: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
•
「公司章程」指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不时修订;
•
“北京共色”指VIE之一北京共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酷我”指VIE之一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商勤”指VIE之一的北京商勤文化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裕中”指VIE之一的北京裕中娱乐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至正”指VIE之一北京至正音乐文化有限公司;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当本年度报告提及中国通过的特定法律法规时,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集团」指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其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或VIE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
•
“广西和县”指VIE之一广西和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广西青色”指VIE之一广西青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酷狗”指VIE之一广州酷狗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香港上市规则」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物联”是指物联网、连接设备的集体网络和便利设备与云之间以及设备本身之间通信的技术;
•
“MCSC”指中国音乐著作权学会,版权管理集体组织;
•
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在任何特定时期的“月ARPPU”是指(i)该时期相关服务的收入除以(ii)该时期相关服务的付费用户数量的月平均值;
•
“普通股”指我们每股面值0.000083美元的普通股;
•
某一特定时期的“付费比例”,以付费用户数量占该时期MAU的百分比来衡量;
•
我们在线音乐服务的“付费用户”(i)在任何特定季度是指截至该季度每个月最后一天订阅套餐保持活跃的用户数量的平均值;(ii)在任何特定年度是指该年度四个季度的付费用户总数的平均值;在特定时期内仅购买数字音乐单曲和专辑的用户数量不包括在该时期我们在线音乐服务的付费用户数量的计算中,因为这类用户的购买模式反映了特定的发布,可能会因时期而波动;
•
“出版权”是指就本年度报告而言的音乐和非音乐作品的版权;
•
“前海代正”指VIE之一深圳前海代正音乐文化有限公司;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
“深圳蓝人”指我们于2021年3月收购的深圳蓝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极致音乐”指VIE之一深圳极致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Spotify”指Spotify Technology S.A.,我们的主要股东之一;
•
“腾讯关联公司”是指非自然人的实体,腾讯直接或间接(i)行使或控制其总投票权的30%或以上,或(ii)控制该实体的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多数成员的组成;
•
“可变利益实体”或“VIE”是指我们通过某些合同安排有权对其管理层、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控制并有权确认和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中国实体,其中我们拥有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可能的最低价格购买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这使我们能够在会计目的上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在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VIE合并条件的范围内;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是指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或,如果文意需要,其前身)及其子公司;
•
“WOFEs”或“外国全资企业”指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关于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MAU数据:
▪
就我们的每项产品而言,特定月份的“MAUs”或“移动MAUs”衡量为在该月份至少访问一次此类产品的唯一移动和某些物联网设备的数量(视情况而定);
▪
任何特定时期的“MAU”是指该时期MAU总和的月平均值;同样,任何特定时期的“移动MAU”是指该时期移动MAU总和的月平均值;
▪
本年度报告中介绍的特定月份我们在线音乐服务的“MAU”是指我们音乐产品的移动和某些物联网MAU的总和,包括 QQ音乐 , 酷狗音乐 和 酷我音乐 ,为当月;同一设备重复接入不同服务不排除计算;
▪
我们的MAU是使用公司内部数据计算的,将每个可区分的用户帐户或设备视为单独的MAU,即使某些用户可能使用多个用户帐户或设备访问我们的服务,并且多个用户可能使用同一用户帐户或设备访问我们的服务。
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包括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损益表、综合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所有的收入都以人民币计价。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还包含某些外币金额的美元翻译,以方便读者阅读。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人民币兑美元的换算均为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这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列出的2025年12月31日中午买入汇率。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中国监管机构对外汇储备实施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成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对外贸易来实现的。
我们于2018年12月14日完成了ADS的首次公开发行。这两只ADS各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TME”。2022年9月,我们以介绍方式完成了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的第二上市。于2022年9月21日,我司A类普通股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买卖,买卖单位为每手100股A类普通股,股份代号为“1698”,股份简称为“TME-SW”。
前瞻性信息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这些声明是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E条或《交易法》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并根据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定义。除历史事实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陈述:
•
我们有能力保留和吸引我们的用户群,并扩大我们的音乐和音频娱乐内容产品;
•
我们有能力留住和增长我们的付费用户,并推动他们在我们服务上的支出;
•
我们的收入、内容相关成本和营业利润率的预期变化;
•
中国和全球的总体经济、政治、人口和商业状况;和
我们要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结合“项目3”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陈述。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义务。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文件,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合同安排及公司Structure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它本身不从事运营,而是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开展运营。VIE持有关键经营许可证,向客户提供某些关键服务,并与某些主要供应商订立合同。由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于从事增值电信服务、互联网文化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及若干其他业务的公司,集团以这种方式经营业务。因此,我们依赖与VIE的某些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很大一部分业务。与VIE订立的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指导对VIE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VIE结构用于向投资者提供对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的外国投资的风险敞口,而中国法律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于中国的此类运营公司。这些合同安排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或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债务转让和抵消协议、投票信托协议或授权书、配偶同意(视情况而定)。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并能够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本年报中,“我们”、“我们”、“我们公司”、“我们的”或“TME”指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而“集团”指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其附属公司及VIE及其各自附属公司。
下图说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集团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重要附属公司及VIE。
注意事项:
(1)
广州酷狗的股东及其各自持股情况及与我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i)深圳市腾讯睿见投资有限公司(99.6096%),为腾讯控制的实体;(ii)前海岱正(0.33 19%);(iii)深圳市利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0.0586%),为腾讯控制的实体。广州酷狗运营 酷狗音乐 和 酷狗直播 .
(2)
北京酷我的股东及其各自的持股情况和与我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i)林芝力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1.64%),腾讯控制的实体;(ii)前海岱正(38.36%)。北京酷我运营 酷我音乐 和 酷我直播 .
(3)
北京公设的股东及其各自持股比例分别为杨奇虎先生(20%)、顾德军先生(20%)、邢晨女士(20%)、罗月婷女士(20%)和梁运恒先生(20%)。
(4)
北京商勤的合伙人为北京公设(0.0005%)(普通合伙人)、杨奇虎先生(19.9 999%)、顾德军先生(19.9 999%)、邢晨女士(19.9 999%)、罗月婷女士(19.9 999%)和梁运恒先生(19.9 999%)。
(5)
北京渝中的合伙人为北京共色(0.0005%)(普通合伙人)、杨奇虎先生(19.9 999%)、顾德军先生(19.9 999%)、邢晨女士(19.9 999%)、罗月婷女士(19.9 999%)和梁运恒先生(19.9 999%)。
(6)
北京至正的股东为北京商勤(50%)和北京宇中(50%)。
在2023、2024和2025年,VIE产生的收入金额分别占我们总净营收的96.5%、95.7%和93.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的总资产分别相当于截至同日我们合并总资产的21.1%和20.6%。需要注意的是,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购买的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而不是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发行的股本证券。更具体地说,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将不会直接或间接持有VIE的任何所有权权益,因为投资者将只与中国境内的运营实体存在合同关系。此类投资者或控股公司本身均不拥有VIE的股权所有权、直接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控制VIE。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中国居民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持有VIE的股权。我们在某些名义股东或合伙人拥有的VIE中没有任何股权。任何该等代名人股东或合伙人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约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于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VIE的股东或合伙人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并自愿清算VIE,或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进行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或
否则将受益于VIE及其股东或VIE合作伙伴持有的资产,这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时可能面临更高的挑战、风险和成本,因为与这些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有关的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也没有在法庭上得到检验。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或以其他方式显着改变集团的公司结构。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面临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某些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从而严重影响我们合并VIE的财务业绩和集团整体财务业绩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有效执行我们对在中国开展集团大部分业务的VIE的资产和运营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详见“— 3.D.风险因素—与集团企业Structure相关的风险”讨论。
此外,由于集团以中国为基地并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集团面临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及不确定性。中国监管机构拥有重要权力,可以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影响。例如,我们面临与监管机构批准离岸发行、反垄断监管行动、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相关的风险,以及PCAOB是否能够继续令人满意地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不确定性。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集团的运营施加影响,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监管机构最近发布了对我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进一步发布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任何此类行动,一旦被中国监管机构采取,都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资金和其他资产的转移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而不是出资的方式将资金汇入VIE。VIE主要使用运营和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其运营提供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已通过一家中间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累计出资人民币12.43亿元(折合1.78亿美元),并作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的长期投资入账。这些资金已被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用于其运营。截至2025年12月31日,VIE欠WOFE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49.30亿元(7.05亿美元)。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内容制作、销售和营销、研发以及一般和行政职能维持了一定的人员,以支持VIE的运营。在2023、2024和2025年,VIE分别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转移了人民币166,100百万元、人民币188,200百万元和人民币20,252百万元(合28.96亿美元),作为支付服务费(“服务费”)。2023、2024和2025年,WOFE向VIE的公司间资金转移分别为4900万元人民币、1.49亿元人民币和14亿元人民币(2亿美元),用于财务管理目的。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对于VIE根据VIE协议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任何金额,除非中国税务机关另有要求,我们能够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无限制地结算这些金额,前提是VIE有足够的资金这样做。2024年5月11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可以选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年宣派和分配现金股息。有关我们的股息政策和历史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8项。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尽管我们维持现金股息政策,但在任何特定年度作出股息分配的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未来运营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因素酌情决定。我们的利润可能会被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再投资到他们的中国业务中。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子公司和未计提预扣税的VIE的未分配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7,247百万元(24.66亿美元),未确认的税项负债为人民币17,25百万元(2.47亿美元)。见“项目8。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为便于说明,下表反映了在中国境内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税收场景
法定税率和标准税率
假设税前收益
100%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
(25)%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75%
按10%的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7.5)%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67.5%
注意: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FIE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形。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收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费用,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我们有其他税收筹划策略可以在税收中性的基础上进行部署。
如果所有税务筹划策略失败,VIE可以作为最后手段,就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对收益的双重征税:一项在VIE层面(针对不可扣除的费用)和一项在中国子公司层面(针对转让时的推定收益)。这样的转移和相关的税收负担将使我们的税后收入减少到税前收入的大约50.6%。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简明合并附表
下表列出了所列期间VIE和其他实体的业务概要报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VIE及其 合并 子公司
WOFEs
子公司 (除 WOFEs)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百万元人民币)
收入
-
26,770
15,846
1,889
(16,753
)
a
27,752
收入成本
-
(23,023
)
(8,487
)
(874)
14,427
a
(17,957
)
毛利
-
3,747
7,359
1,015
(2,326
)
9,795
营业利润/(亏损)
40
(131
)
5,265
903
(18
)
6,059
(亏损)/所得税前利润
(66
)
(115
)
5,341
906
(21
)
6,045
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
5,267
-
(318
)
4,476
(9,425
)
-
本年度盈利/(亏损)
5,220
(302
)
4,480
5,267
(9,445
)
5,22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VIE及其 合并 子公司
WOFEs
子公司 (除 WOFEs)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百万元人民币)
收入
-
27,180
19,903
1,991
(20,673
)
a
28,401
收入成本
-
(25,573
)
(9,625
)
(821)
19,643
a
(16,376
)
毛利
-
1,607
10,278
1,170
(1,030
)
12,025
营业利润/(亏损)
165
(584
)
7,674
1,474
(19
)
8,710
所得税前利润/(亏损)
58
(578
)
7,781
1,470
(19
)
8,712
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
7,036
-
(738
)
6,018
(12,316
)
-
本年度盈利/(亏损)
7,113
(723
)
6,018
7,036
(12,335
)
7,109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VIE及其 合并 子公司
WOFEs
子公司 (除 WOFEs)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百万元人民币)
收入
-
30,804
23,951
2,617
(24,470
)
a
32,902
收入成本
-
(30,088
)
(11,247
)
(1,476)
24,444
a
(18,367
)
毛利
-
716
12,704
1,141
(26
)
14,535
营业(亏损)/利润
(83
)
(402
)
9,909
3,997
(57
)
13,364
(亏损)/所得税前利润
(181
)
(503
)
9,908
4,012
41
13,277
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
11,474
-
(701
)
7,911
(18,684
)
-
本年度盈利/(亏损)
11,311
(698
)
7,911
11,473
(18,644
)
11,353
下表列示截至列报日期的VIE和其他实体的资产负债表汇总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家长
VIE及其合并子公司
WOFEs
子公司(WOFEs除外)
消除调整
合并总数
(百万元人民币)
物业、厂房及设备
非流动资产
对子公司的投资
51,534
-
-
28,103
(79,637
)
b
-
VIE的净资产
-
-
10,436
-
(10,436
)
b
-
无形资产和商誉
14,166
5,306
1,752
472
-
21,696
使用权益入账的投资
方法
-
504
598
3,567
-
4,66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通过其他
综合收益
-
-
-
14,498
-
14,498
预付款项、存款和其他资产
-
113
312
-
-
425
定期存款
-
30
10,389
-
-
10,419
其他
-
1,250
2,726
217
-
4,193
65,700
7,203
26,213
46,857
(90,073
)
55,900
流动资产
应收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4,028
7,076
4,980
2,053
(18,137
)
c
-
预付款项、存款和其他资产
263
762
2,499
269
-
3,793
定期存款
4,672
50
5,520
3,757
-
13,999
受限制现金
-
10
1
-
-
1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82
697
4,825
7,160
-
13,164
其他
-
3,242
315
20
-
3,577
9,445
11,837
18,140
13,259
(18,137
)
34,544
总资产
75,145
19,040
44,353
60,116
(108,210
)
90,444
负债
非流动负债
应付票据
3,572
-
-
-
-
3,572
其他
‐
344
252
-
-
596
3,572
344
252
-
-
4,168
流动负债
应付票据
2,154
-
-
-
-
2,154
应付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1,362
1,270
9,343
6,056
(18,031
)
c
-
递延收入
-
3,025
50
31
(10
)
3,096
其他
194
2,728
6,181
2,197
-
11,300
3,710
7,023
15,574
8,284
(18,041
)
16,550
负债总额
7,282
7,367
15,826
8,284
(18,041
)
20,718
总股本
67,863
11,673
28,527
51,832
(90,169
)
69,726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家长
VIE及其合并子公司
WOFEs
子公司(WOFEs除外)
消除调整
合并总数
(百万元人民币)
物业、厂房及设备
非流动资产
对子公司的投资
66,057
-
30,691
(96,748
)
b
-
VIE的净资产
-
-
9,728
-
(9,728
)
b
-
无形资产和商誉
14,166
7,041
1,732
481
-
23,420
使用权益入账的投资
方法
-
490
82
1,087
-
1,65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通过其他
综合收益
-
-
-
26,231
-
26,231
预付款项、存款和其他资产
-
68
275
22
-
365
定期存款
-
1,610
12,200
-
-
13,810
其他
23
1,470
2,903
183
-
4,579
80,246
10,679
26,920
58,695
(106,476
)
70,064
流动资产
-
应收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4,601
4,265
4,472
169
(13,507)
c
-
预付款项、存款和其他资产
17
793
2,985
388
-
4,183
定期存款
-
332
3,979
11,452
-
15,763
受限制现金
-
14
1
-
-
1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98
1,606
4,707
1,659
-
8,470
其他
-
3,478
281
268
-
4,027
5,116
10,488
16,425
13,936
(13,507
)
32,458
总资产
85,362
21,167
43,345
72,631
(119,983
)
102,522
负债
非流动负债
应付票据
3,497
-
-
-
-
3,497
其他
-
1,048
244
94
-
1,386
3,497
1,048
244
94
-
4,883
流动负债
应付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1,366
1,336
5,805
4,966
(13,473
)
c
-
递延收入
-
3,455
53
36
(5
)
3,539
其他
214
3,378
6,061
1,407
(10
)
11,050
1,580
8,169
11,919
6,409
(13,488
)
14,589
负债总额
5,077
9,217
12,163
6,503
(13,488
)
19,472
总股本
80,285
11,950
31,182
66,128
(106,495
)
83,050
下表列出了所列期间VIE和其他实体的现金流量汇总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VIE及其合并子公司
WOFEs
子公司(WOFEs除外)
消除调整
合并总数
(百万元人民币)
经营现金流入净额
活动
217
518
6,258
344
-
7,337
包括:公司间服务费
-
(16,610
)
16,610
-
-
d
-
投资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净额
活动
307
(430
)
(2,742)
312
690
(1,863)
包括:公司间预付款
(812
)
(47
)
(22
)
171
710
e
-
贷款偿还从VIE到WOFEs
-
-
20
-
(20
)
e
-
净现金(流出)/流入来自
融资活动
(1,393
)
(40
)
(223
)
808
(690)
(1,538)
包括:公司间预付款
-
69
(171
)
812
(710)
e
-
贷款偿还从VIE到WOFEs
-
(20
)
-
-
20
e
-
现金净额(减少)/增加额及
现金等价物
(869
)
48
3,293
1,464
-
3,9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
年度人物
891
490
7,933
241
-
9,555
现金及现金汇兑差额
等价物
(1
)
-
-
77
-
7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
年
21
538
11,226
1,782
-
13,56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VIE及其合并子公司
WOFEs
子公司(WOFEs除外)
消除调整
合并总数
(百万元人民币)
经营现金流入净额
活动
200
406
9,116
553
-
10,275
包括:公司间服务费
-
(18,820
)
18,820
-
-
d
-
投资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净额
活动
3,856
(323
)
(5,633
)
7,523
(12,241
)
(6,818
)
包括:公司间预付款
3,776
(20)
(3,579
)
-
(177
)
e
-
净现金(流出)/流入来自
融资活动
(3,594
)
77
(9,926
)
(2,628
)
12,241
(3,830
)
包括:公司间预付款
-
149
20
(129
)
(40
)
e
-
现金净增加/(减少)及
现金等价物
462
160
(6,443
)
5,448
-
(373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
这一年
21
538
11,226
1,782
-
13,567
现金及现金汇兑差额
等价物
(1
)
(1
)
-
(28
)
-
(3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
年
482
697
4,783
7,202
-
13,16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VIE及其合并子公司
WOFEs
子公司(WOFEs除外)
消除调整
合并总数
(百万元人民币)
经营现金流入净额
活动
474
3,107
6,530
120
-
10,231
包括:公司间服务费
-
(20,252
)
20,252
-
-
d
-
投资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净额
活动
1,873
(3,578
)
(4,012
)
(10,178
)
5,668
(10,227
)
包括:公司间预付款
(2,893
)
(114
)
(1,605
)
(2,131
)
6,743
e
-
从WOFE到VIE的贷款
-
-
(1,495
)
-
1,495
e
-
贷款偿还从VIE到
WOFEs
-
-
11
-
(11
)
e
-
净现金(流出)/流入来自
融资活动
(2,324
)
1,380
(2,594)
4,557
(5,668)
(4,649
)
包括:公司间预付款
2,130
(84
)
114
4,583
(6,743
)
e
-
从WOFE到VIE的贷款
-
1,495
-
-
(1,495
)
e
-
贷款偿还从VIE到
WOFEs
-
(11
)
-
-
11
e
-
现金净增加/(减少)及
现金等价物
23
909
(76
)
(5,501
)
-
(4,64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
这一年
482
697
4,783
7,202
-
13,164
现金及现金汇兑差额
等价物
(7)
-
-
(42)
-
(4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
年
498
1,606
4,707
1,659
-
8,470
对于剔除调整:
a)
代表腾讯音乐娱乐集团、VIE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间的服务费用,这些费用在合并层面已消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VIE收取服务费的公司间收入和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53.12亿元、人民币1902.6亿元和人民币2266.0亿元(合32.40亿美元)。
c)
代表消除腾讯音乐娱乐集团、VIE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平衡。
d)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VIE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间已发生的现金流量代表在合并层面已消除的公司间服务费。在2023、2024和2025年,VIE分别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转移了人民币166.10亿元、人民币188.20亿元和人民币202.52亿元(28.96亿美元)作为服务费,这些费用在合并层面被消除。
e)
表示消除腾讯音乐娱乐集团、VIE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垫款和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合并层面消除的从WOFE到/从VIE的公司间垫款分别为人民币6900万元、人民币1.49亿元和人民币8400万元(120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WOFE向VIE/从VIE支付的贷款分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零和人民币14.84亿元(2.12亿美元)。
外汇限制和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向其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如有)以及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境外净资产转让给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方面受到某些限制。特别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股息可能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分配利润是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净利润,减去任何弥补累计亏损和法定准备金拨款以及需要作出的其他准备金。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在弥补过往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以拨出一定的法定准备金
资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没有足够的可分配利润来向我们支付股息。
此外,如果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利润分配和贸易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项目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银行的批准或登记。中国监管部门可能会不时采取措施,限制经常账户或资本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支付股息给我们的离岸中介控股公司或最终母公司,因此,我们的股东或ADS持有人。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颁布新的法规或政策,这可能会进一步限制人民币汇入或汇出中国。鉴于现有的限制或将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或未来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履行其各自以外币计价的付款义务,包括将股息汇出中国境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则管辖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
关于对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第10项。附加信息— 10.E.税收。”
近期监管动态
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
中国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强了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管。根据全国人大于2023年3月10日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数据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管理。国家数据局负责(其中包括)推进数据相关基础性机构发展,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应用,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数字化。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及其他几个中国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境外挂牌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条例》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
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又称《跨境数据流动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数据处理者在下列情况下向境外转移信息的,需接受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或重大数据时,(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运营者向境外转移重大数据时,或截至当年1月1日累计转移个人信息超百万条(不含个人敏感信息)或超万条个人敏感信息时。《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还概述了特定条件下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的数据出口安全评估豁免,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截至当年1月1日累计转移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不足10万人时。
2025年2月12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即《合规审计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合规审计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合规审核办法进一步规定,除其他外,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经办人,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
2025年9月11日,CAC发布了《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网络经营者通过网络在中国境内建设、运营网络或者提供服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该办法进行报告。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修正案,国家支持AI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AI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AI应用和健康发展。此外,这项修正案还增加了对各种网络安全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公布《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CAC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迫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也不得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办理未成年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而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由个人信息经办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办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CAC等主管部门报告审计信息。2025年12月29日,CAC发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结果报送公告》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经办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结果。
有关欧盟、英国和美国与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相关的监管发展的信息,如果我们将业务扩展到这些司法管辖区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我们产生影响,请参阅“—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遵守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的义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义务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迫使我们对我们的业务做出不利的改变。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都可能导致负面宣传、法律诉讼、暂停或中断运营、增加运营成本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保持了全面和严格的数据保护计划,并实施了全面和严格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措施,旨在确保我们遵守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法律法规。
中国监管部门要求我司证券上市的备案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公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寻求在境外发售或上市其证券,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此外,根据《试行办法》,在某些情况下,禁止中国境内公司的证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
此外,在2023年2月17日为《试行办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澄清,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视为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不要求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确认,对于寻求VIE架构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完成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
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对于未来的任何发行或任何其他受《试行办法》下的备案要求约束的融资活动,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 3.D.风险因素—与集团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有要求,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
直播带货规定
中国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强对直播带货业务的监管。2020年11月12日,NRTA颁布《关于加强直播网秀和直播电商管理的通告》或78号文,对部分直播商家在实名登记、用户虚拟送礼消费限制、未成年人虚拟送礼限制、直播审核人员要求和内容标注要求等方面提出要求。继78号文之后,中国监管部门加大了对直播带货业务的审查力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性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多项法规。
尤其是在2022年5月7日,CAC联合其他三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直播带货、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或《直播意见》,在加强实名登记、限制未成年人虚拟赠送、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等方面,对直播平台再次提出要求。根据《直播意见》,禁止网络平台仅以收到用户的虚拟礼物金额对直播表演者进行排名、介绍或推荐,也不得以向直播表演者发送的虚拟礼物金额对用户进行排名。根据《直播意见》,目前在这些网络平台上可查到的任何此类排名,将被责令在2022年6月7日前下架。
上述直播带货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继续演变,其对我们的业务和长期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随着中国监管机构加强对直播业务和更广泛的以音乐为中心的社交娱乐行业的监管,我们的社交娱乐服务未来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致力于定期更新我们的增长战略,以遵守不断变化的法规。另见“—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对直播平台和表演者加强监管监督和审查的不利影响。”
反垄断执法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加强了对《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包括在并购和不正当竞争的背景下。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通过了《反垄断法》系列修正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加强了对互联网平台的规范,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金优势、平台规则等手段从事垄断行为;还全面升级对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将经营者拟集中情况告知反垄断机构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恢复集中前的原状,并处以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集中对排除、限制竞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对经营者处以最高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反垄断法》附属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垄断协议禁止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禁止规定》、《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四部规章,均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随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于2025年12月9日修订公布,《关于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8日修订公布,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除其他外,详细阐述了《反垄断法》下的具体要求,优化了监管和执法程序,并对相关当事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下认定“控制”和“实施集中”的考虑因素,并详细阐述了关于中止审查的实施细则。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门槛,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有关经营者进行申报。它们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规定,经2024年1月22日最新修订,对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作了调整,因为,在上一会计年度,(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2024年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制定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准则,又称反垄断准则。《反垄断准则》引入了合规激励机制,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垄断行为时考虑经营者建立和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通过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投诉处理、监督等相关流程,加强了对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市场监管总局还于2025年2月19日发布了《经营者非法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同日生效并规定,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非法集中行为,最高罚款不超过500万元。按本规定计算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罚款金额确定为500万元。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非法集中的,最高罚款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2月28日进一步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审查标准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程序要求,包括审查处理的适用时限。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数字市场、数据使用和平台行为的监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通过欺骗性或技术规避手段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即使此类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并限制利用数据、算法或平台规则扰乱竞争对手的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数字标识符、误导性搜索做法、捏造交易和虚假评论。还通过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和阻碍调查的处罚和责任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数据驱动平台经营者的合规风险。
中国公司法
所有在中国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公司(包括国际投资机构)均受《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随后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3年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即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公司法,进一步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和解散、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资本制度,并强化了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i)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资金维持方面加重义务;(ii)寻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只需向其他股东提供书面通知,具体说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此类股东和其他股东可以在任何第三方买方按该等条款收购股权之前购买股权的时间限制;(iii)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董事会人数不详的董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会计事项;(iv)股东利用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控制权,企图通过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和侵犯债权人权利,各涉及公司对任一主体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的影响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AA规定,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此外,如果PCAOB确定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在美国市场(包括NYSE)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HFCAA禁止。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HFCAAA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26日,我们被SEC根据HFCAAA最终认定为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由PCAOB就提交我们的2021年20-F表格进行检查或完全调查。PCAOB过去无法进行检查也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此类检查的好处。2022年12月15日,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PCAOB相应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决定。因此,我们认为,除非PCAOB做出新的决定,否则我们不会面临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个因素,包括围绕中美关系的不确定性。预计PCAOB未来将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PCAOB是根据
HFCAA将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作为“证监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会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而我们继续使用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我们将在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被确定为HFCA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市场交易。有关HFCAAA颁布相关风险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HFCAAA可能禁止我们的证券交易,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两年,则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
3.A.保留
3.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3.C。要约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3.D.风险因素
请在下面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特别是,由于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中国公司,您应该特别注意标题为“第3项”的小节。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集团企业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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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预测用户偏好以提供迎合用户需求的内容,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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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内容产品的内容依赖第三方许可,我们与这些内容提供商的关系的任何不利变化或损失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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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没有就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一小部分内容获得某些版权的完整许可。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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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允许用户生成的内容上传到我们的平台上。如果用户未就此类上传内容获得所有必要的版权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潜在的争议和责任。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6页。
•
关于我们侵犯或侵犯知识产权的断言或指控,即使不属实,也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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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许可协议很复杂,对我们施加了许多义务,并可能使我们的业务运营变得困难。此类协议条款的任何违反或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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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某些音乐和长音频内容许可协议要求的最低保证可能会限制我们的经营灵活性,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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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识别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的版权所有权所需的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我们从版权所有者获得必要或商业上可行的许可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导致我们不得不从我们的平台上删除内容,并可能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版权侵权索赔和控制内容相关成本的困难。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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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音乐版权方将其全部或部分音乐作品从MCSC撤回至MCSC未从相关版权方获得许可授权的程度,我们可能不得不与这些版权方订立直接许可协议,这可能既耗时又昂贵,我们可能无法与一些版权方达成协议,或者可能不得不支付比我们目前支付的更高的费率。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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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我们的货币化努力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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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义务的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迫使我们对我们的业务做出不利的改变。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都可能导致负面宣传、法律诉讼、暂停或中断运营、增加运营成本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详见本年度报告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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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全球经济面临的挑战,包括任何长期低迷,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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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战略交易或收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4页。
与我们与腾讯的关系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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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再能够从与腾讯的业务合作中受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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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的市场地位、品牌认知度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用户群、营销努力和我们的品牌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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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控股股东腾讯已经并将继续有效控制我们公司的股东行动的结果。腾讯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和ADS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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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与腾讯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腾讯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解决此类冲突。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7页。
与集团企业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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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为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中国监管机构未来的潜在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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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或其股东或合作伙伴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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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未来在境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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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集团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仍存在不确定性。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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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或合作伙伴的合同安排来处理集团的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2页。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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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法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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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保管人或授权用户可能不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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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有运营商运营和维护的。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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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HFCAAA,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被禁止,如果PCAOB确定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2页。
与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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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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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4页。
•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影响公司事务,为我们的某些股东提供实质性影响,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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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或感知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5页。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未能预测用户偏好以提供迎合用户需求的内容,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能否吸引和留住用户、推动用户参与并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继续提供有吸引力的内容,包括歌曲、播放列表、视频、长篇音频、歌词、直播表演和卡拉OK相关内容。如果用户偏好发生演变,曾经深受用户欢迎的内容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有吸引力。我们业务的成功依赖于我们预测用户偏好和行业动态变化的能力,并以及时、适当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应对这些变化。如果我们未能迎合用户的品味和偏好,或未能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我们可能会遭受用户流量和参与度减少的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努力产生内容获取的创造性想法,并寻找高质量的内容,包括流行、主流内容和长尾内容。采购有吸引力的内容可能具有挑战性、昂贵且耗时。我们已经并打算继续在内容获取和制作方面投入大量资源。然而,我们可能无法成功获取有吸引力的内容或收回我们的内容获取和制作投资。我们内容质量的任何恶化、未能预测用户偏好、无法获得有吸引力的内容,或用户对我们现有内容产品的任何负面反馈,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内容产品的内容依赖于第三方许可,我们与这些内容提供商的关系的任何不利变化或损失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音乐和长音频产品的很大一部分是从我们的内容合作伙伴那里获得许可的,这些合作伙伴包括中国和国际上领先的出版商和唱片公司,我们已与它们签订了发行和许可协议。无法保证我们目前可获得的许可将在未来继续以版税税率和有利、商业上合理或根本没有的条款提供。
这些许可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和其他条款可能会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例如我们的议价能力变化、行业变化或法律或监管环境的变化。如果我们的内容合作伙伴不再愿意或无法按照我们可接受的条款向我们授权内容,我们的内容产品的广度或质量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或者我们的内容获取成本可能会增加。同样,提高版税税率或更改我们许可的其他条款可能会对我们内容产品的广度和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也无法保证我们拥有平台上可用内容的所有许可,因为我们需要从许多版权所有者那里获得许可,其中一些是未知的,并且存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法律的不确定性
到何时以及是否需要特定的许可证。此外,版权所有者(尤其是有抱负的艺术家)、其代理人或立法或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或试图要求我们与新定义的版权所有者群体签订额外的许可协议,并向其支付版税,其中一些可能难以或无法识别。
即使我们能够与内容合作伙伴签订许可协议,我们也不能保证此类协议将继续无限期续签。这类协议也有可能永远不会续签。不续签或终止我们的一项或多项许可协议、以较不利的条款续签许可协议、我们与内容提供商关系的任何恶化或我们的内容提供商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之间签订许可协议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没有就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一小部分内容获得某些版权的完整许可。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确保在互联网上提供音乐或长篇音频内容的权利,或为我们的用户从我们的平台下载或流式传输音乐或长篇音频,或提供其他相关的在线音乐或长篇音频服务,我们必须就其中一项或多项版权从适当的版权所有者获得许可,包括内容发布和记录权等。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知识产权法规—著作权。”
我们可能没有在任何特定时间为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一小部分内容的基础版权提供完整的许可。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第三方声称我们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与此类内容有关的版权。部分内容是用户或表演者自愿上传的,我们无法获得此类内容的完整版权许可主要是因为尽管我们主动寻找此类版权所有者,但仍无法准确识别相关版权所有者。见“—我们允许用户生成的内容上传到我们的平台。如果用户没有获得与此类上传内容相关的所有必要版权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潜在的争议和责任。”
此外,关于我们从包括MCSC在内的某些内容合作伙伴许可的音乐作品和歌词,不保证这些内容合作伙伴有权许可我们的协议涵盖的所有音乐内容的基础版权。我们分别于2025年4月和11月与MCSC订立了两项协议,11月的协议作为对4月协议的进一步补充和澄清。根据这些协议,对于MCSC未被明确授权再授权给我们的任何音乐作品和歌词,MCSC已承诺解决此类纠纷,并赔偿相关版权所有者因第三方权利所有者在我们的平台上使用其内容而对我们提出的侵权索赔,如果侵权发生在我们之前与MCSC签订的框架协议到期后。尽管MCSC作出了此类承诺,但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因获得MCSC许可的内容而受到第三方的潜在版权侵权索赔。
我们允许用户生成的内容上传到我们的平台上。如果用户没有获得与此类上传内容相关的所有必要的版权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潜在的争议和责任。
我们允许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上传用户生成的内容,这使我们面临与第三方版权相关的潜在纠纷和责任。当用户在我们的平台注册时,他们同意我们的标准协议,根据该协议,他们同意不传播任何侵犯第三方版权的内容。
历史上,我们允许用户匿名上传内容,多年来积累了大量内容,包括用户最初上传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平台的用户生成的内容,这些用户可能没有从最终权利持有人那里获得适当和完整的版权许可。鉴于此类内容的数量较大、用户上传的方式以及自最初上传以来的时间推移,我们一般无法准确识别和核实上传或提供此类内容的个人用户或表演者、此类内容的版权状况以及本应获得版权许可的适当版权所有者。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用户上传作品或链接其他服务或内容提供存储空间的在线服务提供商,在各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追究著作权侵权责任,包括在线服务提供商知道或应合理知道在其平台上上传或链接的相关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且在线服务提供商从此类侵权活动中获利的情况。例如,在线服务提供者在得到合法权利人的适当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断开连接,将承担责任。
作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我们采取了一套全面的措施,以降低在没有适当许可或必要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开发或提供任何内容的可能性。此类措施包括(i)要求用户承认并同意他们不会上传或执行可能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ii)制定程序阻止我们黑名单上的用户上传或分发内容;(iii)尽最大合理努力寻求许可
自相关版权人一经认定并核实,对取得标签及其他版权人许可的作品采取合同保护措施;及(iv)实施“通知及撤下”政策,有资格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安全港豁免。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表示,只要这些措施,特别是“通知和删除”程序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得到充分和适当的实施,并且在我们不积极参与侵权活动的情况下,我们未能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完整版权许可,这本身并不构成违反现行中国版权法。然而,这些措施可能无法有效防止未经授权发布和使用第三方的版权内容或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具体地说,用户的此类确认和协议可能无法对向我们提出索赔的第三方执行。此外,原告可能无法找到生成侵犯原告版权内容的用户,可以选择起诉我们。此外,在我们平台上上传侵权内容的个人用户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就任何此类索赔向我们进行全额赔偿(如果有的话)。此外,此类措施可能会失败,或被法院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视为不充分。如果我们没有资格获得安全港豁免,我们可能会与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我们可能不得不改变我们的政策或采取新的措施来获得资格并保留安全港豁免的资格,这可能是昂贵的,并降低我们的平台对用户的吸引力。
关于我们侵犯或侵犯知识产权的断言或指控,即使不属实,也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第三方,包括艺人、版权人和其他网络音乐、长篇音频等平台,已经主张,并可能在未来主张,我们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他们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随着我们在中国和全球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对我们提出知识产权索赔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我们采用了强大的筛选流程,以过滤或禁用对潜在侵权内容的访问。我们还采取程序,使版权所有者能够向我们提供涉嫌侵权的通知和证据,并且通常愿意就在我们平台上分发的作品订立许可协议,以补偿版权所有者。另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览—内容监控。”然而,鉴于我们平台上可用的内容数量,无法识别并及时删除所有可能存在的涉嫌侵权内容。如果第三方认为我们平台上提供的某些内容侵犯了他们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他们可能会对我们采取行动。此外,虽然我们使用基于位置的控制和技术来防止我们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和内容按照与我们的内容合作伙伴的某些许可协议的要求在中国境外访问,但这些控制和技术可能会被违反,我们平台上可用的内容可能会从此类访问受到限制的地理位置访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承担潜在的责任,无论我们是否涉及任何过失和/或疏忽。
由于我们平台上可用的内容,我们一直因侵犯第三方版权的指控而卷入诉讼。我们可能会在中国以及全球范围内卷入类似的诉讼和纠纷或受到侵权、盗用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因为我们可能会继续寻求扩大我们的国际足迹。如果我们被迫对任何侵权或挪用索赔进行抗辩,无论这些索赔是否有根据、是否庭外和解,或被判定对我们有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来为此类索赔进行抗辩。此外,纠纷的不利结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迫使我们调整我们的业务做法,或要求我们支付重大损害赔偿,停止提供我们之前提供的内容,订立潜在不利的许可协议以获得使用必要内容或技术的权利,使我们受到刑事处罚,和/或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
我们还将我们的一些授权内容分发给其他平台。我们与这类第三方平台的协议通常要求他们遵守许可条款和适用的版权法律法规。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分发许可内容的第三方平台将遵守我们的许可安排条款或所有适用的版权法律法规。如果此类平台发生任何违约或违规行为,我们可能会向版权所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因此受到法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像我们这样的音乐、长篇音频、互联网、科技和媒体公司也经常因为侵权、盗用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而受到诉讼。这些行业的其他公司可能拥有比我们更大的知识产权组合,这可能使我们成为诉讼的目标,因为我们可能无法对起诉我们侵犯知识产权的当事人提出反诉。此外,我们可能会不时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知识产权索赔方面的风险。很难预测第三方知识产权主张或此类主张引起的任何侵权或盗用索赔是否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的许可协议很复杂,对我们施加了许多义务,并可能使我们的业务运营变得困难。此类协议条款的任何违反或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许多许可协议很复杂,并对我们施加了许多义务,包括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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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复杂的版税结构计算和付款,这些结构涉及许多变量,包括产生的收入和用户群的规模,这需要跟踪我们平台上的内容使用情况,这些内容可能具有此类计算所需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元数据;
我们的许多许可协议授予许可机构对我们遵守此类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进行审计的权利。如果我们严重违反此类义务或我们的任何许可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我们在此类许可协议下的权利可能会被终止,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某些音乐和长音频内容许可协议要求的最低保证可能会限制我们的经营灵活性,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某些音乐和长音频内容许可协议要求我们向版权所有者做出最低限度的保证,这可能与我们的用户数量或在我们的平台上使用或分发的内容数量挂钩。因此,我们维持盈利能力和经营杠杆的能力部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通过增加向用户销售我们的音乐和长格式音频服务来增加我们的收入,以保持健康的毛利率。我们包含最低保证的许可协议的期限通常在一到三年之间,但我们的付费用户可能会随时取消他们的订阅。如果我们继续向版权所有者做出最低限度的保证,如果我们的付费用户增长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或者我们的销售或收入在我们的许可协议期限内没有像预期那样快速增长甚至下降,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收入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可能因此类最低保证而受到不利影响。此外,这些固定付款可能会限制我们在规划或应对业务和经营所在市场变化方面的灵活性。
我们依靠对每个内容合作伙伴控制的可授权内容的市场份额的估计,以及我们自己的用户增长和预测收入,来预测这些最低保证是否可以从我们在许可协议期限内产生的实际内容获取成本中获得补偿。如果我们的实际收入和/或市场份额相对于我们的预期表现不佳,导致内容获取成本不超过此类最低保证,我们的利润率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识别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的版权所有权所需的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我们从版权所有者获得必要或商业上可行的许可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导致我们不得不从我们的平台上删除内容,并可能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版权侵权索赔和控制内容相关成本的困难。
我们的音乐和长音频内容所依据的其出版权和录音权的全面和准确的版权所有者信息有时对我们来说是无法获得的,或者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原因,我们很难获得,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可能获得。例如,此类权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能会隐瞒此类信息,特别是关于用户生成的内容或有抱负的艺术家提供的内容。如果我们无法识别我们平台上提供的音乐或长篇音频内容的全面和准确的版权所有者信息,例如识别哪些作曲家、出版商或集体版权组织拥有、管理、许可或再许可音乐或长篇音频作品,或者如果我们无法确定哪些音乐或长篇音频作品对应于特定的录音,我们可能很难(i)确定向谁支付版税或从谁获得许可的适当版权所有者,或(ii)确定我们获得的许可范围是否涵盖特定的音乐或长篇音频作品。这也可能导致难以遵守与这些权利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的义务。
如果我们没有从版权所有者那里获得必要且商业上可行的许可,无论是由于无法识别或核实适当的版权所有者,还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可能会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可能导致索赔金钱损失、监管罚款和处罚,或减少我们平台上用户可用的内容,这将对我们保留和扩大用户群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为我们的付费音乐和长音频服务吸引付费用户,并从我们的内容库中产生收入。任何这样的无能也可能让我们卷入昂贵和旷日持久的版权纠纷。
如果音乐版权方将其全部或部分音乐作品从MCSC撤回至MCSC未从相关版权方获得许可授权的程度,我们可能不得不与这些版权方订立直接许可协议,这可能是耗时和昂贵的,我们可能无法与一些版权方达成协议,或者可能不得不支付比我们目前支付的更高的费率。
我们分别于2025年4月和11月与MCSC订立了两项协议,11月的协议作为对4月协议的进一步补充和澄清。根据这些协议,我们获得了MCSC关于我们音乐内容库的很大一部分的音乐作曲和歌词的许可。我们不能保证中国的作曲家和作词人不会从MCSC撤回他们的全部或部分音乐作品。如果MCSC未获得相关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授权,包括版权所有者选择不由MCSC代理的情况,我们获得有利许可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的内容许可成本可能会增加,我们可能会因版权侵权而承担责任。如果我们无法就从MCSC撤回其全部或部分音乐作品的任何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内容达成协议,或者如果我们必须以高于MCSC为使用音乐作品设定的费率与这些音乐版权所有者订立直接许可协议,我们提供音乐内容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我们的服务成本可能会显着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围绕我们的货币化努力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投入了大量努力,通过增加我们的付费用户数量和培养我们的用户为内容付费的意愿,将我们的内容和用户群货币化。我们目前的收入来自(i)在线音乐服务,以及(ii)社交娱乐服务和其他。在战略层面,我们计划继续优化现有的货币化策略,并探索新的货币化机会。然而,如果这些努力未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结果,我们可能无法增加甚至维持我们的收入增长。例如,我们的直播服务的大部分收入来自虚拟礼物的销售。我们的直播服务提供免费访问现场音乐表演和其他音乐内容,用户可以选择为表演者和其他用户购买虚拟礼物。存在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充分理解或满足用户对直播带货和我们其他服务的需求和偏好,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货币化努力的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中国监管机构最近加强了对直播业务的审查和监管,这也可能对我们的货币化机会产生负面影响。见“——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对直播平台和表演者加强监管监督和审查的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超级VIP(SVIP)订阅提供了跨各种设备和场景的整体聆听体验,还有额外的好处,例如增强的音效选项、直接访问数字专辑以及线下演出的优先预订。尽管我们不断努力创新我们的变现策略,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探索新的变现模式或增强我们的付费用户转化的尝试一定会成功。
为了增加我们的付费用户数量并培养我们的用户为内容付费的意愿,我们将需要应对多项挑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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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提供始终如一的高质量和用户友好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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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出用户愿意付费的新的、有吸引力的产品、服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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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建立我们与内容提供商和其他行业合作伙伴的关系。
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这些挑战,特别是如果我们未能提供高质量的内容和优越的用户体验来满足用户的偏好和需求,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增加我们的付费用户数量并培养我们的用户为内容付费的意愿,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强大的品牌,任何未能维护、保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都可能损害我们保留或扩大用户群和广告客户的能力。
我们依靠我们的强势品牌,主要是QQ音乐、酷狗、酷我、WeSing和Lazy Audio,来保持我们的市场领先地位。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继续向用户提供全面、高质量的内容和服务的能力,这可能并不总是成功的。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在线音乐和音频娱乐市场保持领先地位的能力,这可能是困难和昂贵的。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保持我们强大的品牌,我们的声誉和商业前景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品牌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未能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我们服务的加载时间变慢、我们提供的内容质量或广度下降、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政策。此外,如果我们的内容合作伙伴未能保持高标准,我们的品牌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跟上行业趋势或技术发展,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线音乐和音频娱乐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并受到持续的技术变革的影响。我们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跟上新的发展和创新所带来的技术和用户行为的变化。例如,当我们在包括车载系统在内的各种移动系统和设备上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时,我们依赖于我们的服务与广泛使用的移动操作系统(如Android、iOS和Harmony OS)无缝协作,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如果此类移动操作系统或设备的任何变化降低了我们服务的功能或对竞争性服务给予优惠待遇,我们服务的使用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正在将AI技术融入我们的产品中,以增强音乐内容的分发和推广以及创作和制作,这要求我们紧跟行业趋势和快速的技术进步。不这样做可能会使我们的产品过时并降低其吸引力,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负面影响。技术创新还可能需要在产品开发以及修改产品、服务或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大量资本支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获得融资来支付此类支出。见“—我们需要大量资金来资助我们的内容收购、用户收购和技术投资。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和及时地调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适应这些变化,我们可能会遭受用户流量和用户群减少的影响,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互联网、音乐娱乐和长音频行业受到广泛监管。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或未能对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作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行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许可要求。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版权局、工信部、NRTA和CAC等多个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行业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管。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除了要遵守中国监管部门颁布和执行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遵循中国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指引。这类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引涵盖了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版权、互联网文化、网络出版行业和网络音像制品服务等多个方面,包括进入这类行业、许可经营活动范围、各类经营活动的许可和许可以及外商投资进入这类行业等。经营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文化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音像制品、其他相关增值电信服务,均需取得各类监管审批、许可和许可。如果我们未能获得并维持我们和VIE业务所需的批准、许可或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处罚和运营中断,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被任何监管机构收紧,或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指南被引入以施加额外的监管批准、许可、许可和要求,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或腾讯音乐深圳运营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QQ音乐和在线卡拉OK业务WESING,使用我们的母公司腾讯控制的实体拥有的www.qq.com的子域,该实体持有有效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或ICP许可证。腾讯音乐深圳并于2025年7月25日取得域名www.tencentmusic.com和www.qqmusic.com的ICP许可证。在腾讯音乐深圳ICP许可证上注册的域名与QQ音乐和WeSing使用的域名是分开的,并且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腾讯音乐深圳没有因未能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该等许可证而受到任何法律或监管处罚。由于腾讯音乐深圳运营QQ音乐和WeSing,可能需要音频和视频服务许可,或AVSP。腾讯音乐深圳目前将这两个平台作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www.qq.com的子域进行运营,
其持有www.qq.com域的有效AVSP,由我们的母公司腾讯控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腾讯音乐深圳未因未能获得该等牌照而受到任何法律或监管处罚。在运营我们的QQ音乐和WeSing平台需要在自己名下获得AVSP的情况下,腾讯音乐深圳可能没有资格获得AVSP,因为现行中国法律法规要求AVSP的申请人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实体。腾讯音乐深圳市目前持有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即ICO许可证,用于开展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但是,此类ICO许可证上注册的域名不是QQ音乐和WeSing使用的域名,这两个域名是由腾讯音乐深圳作为www.qq.com的子域运营的,这是一个由我们的母公司腾讯控制的实体拥有的域名,腾讯在自己的名下保持有效的ICO许可证。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腾讯音乐深圳未因未能以自身名义取得该等牌照而受到任何法律或监管处罚。
深圳蓝人,经营懒人音响的实体已于2020年9月被广东省广播电视管理局列为广东省网络音视频行业试点机构,并已取得NRTA的同意函。深圳蓝人通过懒人音频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已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即网络视听系统完成备案。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深圳蓝人未因缺乏AVSP而受到任何法律或监管处罚。
此外,腾讯音乐深圳、广州酷狗、北京酷我、深圳蓝人通过互联网发布音乐或有声作品,可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这些实体打算在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有资格时申请在线出版服务许可证。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这些实体均未因未能获得在线出版服务许可证而受到任何法律或监管处罚。然而,无法保证此类申请最终会及时获得批准,或者根本不会获得批准。
如果任何腾讯音乐深圳、广州酷狗、北京酷我、深圳蓝人或我们的任何其他子公司或VIE或VIE的子公司被发现违反中国有关许可和许可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法律和监管处罚,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无法以相同方式或根本无法继续运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演变,互联网、音乐娱乐和长音频行业不同方面的监管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独家许可和分许可安排。根据国家版权局官网发布的文章,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与包括我们在内的多家音乐产业主体举行会议,鼓励相关产业主体“避免获取独家音乐版权”,并表示也不得从事涉及“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的活动。此外,国家版权局于2022年1月6日与多家音乐产业主体举行会议,强调相关产业主体除特定情形外,不得执行独家音乐版权协议,并应制定内部版权管理制度。2021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腾讯2016年收购CMC一事向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我们将实施整改计划,除其他事项外,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终止独家音乐版权许可安排。为遵守该决定,腾讯和我们已终止与上游版权所有者的排他性,但须遵守该决定中规定的某些有限例外情况。我们始终如一地遵守监管要求,不断努力完善我们的竞争合规工作。虽然我们正在寻求与上游版权持有者的非排他性合作,但无法保证我们曾经独家获得的所有许可将继续以版税税率和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此外,终止独家版权许可安排可能会以有利于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的方式降低竞争壁垒。中国的任何此类不利监管发展或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我们的历史或当前许可安排令人反感,我们可能会受到法律和监管处罚和/或不得不以可能导致大量成本的方式重新审视和修改此类安排,我们提供内容的能力和我们的竞争优势可能会受到损害。此类事件可能对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一个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的市场中运营。
我们业务的许多方面都是独特的、不断发展的和相对未经证实的。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主要取决于受广泛因素影响的在线音乐和音频娱乐行业、直播行业以及中国长篇音频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增长。例如,内容质量、用户体验、技术创新、互联网和基于互联网的服务的发展、监管环境和宏观经济环境是影响我们的业务和前景的重要因素。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相对较新且发展迅速,并受到重大挑战。此外,我们的持续增长部分取决于我们应对互联网行业不断变化的能力,包括快速的技术演进、客户需求的持续转变、新产品和服务的频繁推出以及新的行业标准和做法的不断出现。发展和
整合新的内容、产品、服务或基础设施可能既昂贵又耗时,这些努力可能不会产生我们期望实现的收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这些方面取得任何成功,或者我们所经营的行业将继续像过去一样快速增长。如果在线音乐、直播或作为娱乐形式的长音频由于不断变化的社会趋势和用户偏好而失去受欢迎程度,或者如果中国的这些行业未能像预期的那样快速增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运营。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给竞争对手。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运营。我们主要与中国其他在线音乐服务提供商和音频娱乐提供商竞争用户及其时间和支出。我们还面临来自各种形式的在线内容产品的普遍竞争,包括其他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长短视频、卡拉OK服务、直播、广播服务、文学和游戏。特别是,我们正面临着来自其他新兴内容形式产品的日益明显的竞争,这些产品近年来迅速增长,例如直播和用户生成的短视频。
我们与竞争对手的竞争基于多个因素,例如内容的多样性和质量、产品功能、社交互动功能、用户体验质量、品牌知名度和声誉,以及我们持续吸引、激励和留住直播表演者及其代理机构的能力。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能够比我们更快地响应技术创新或用户需求和偏好的变化,获得更具吸引力和多样性的内容,并在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方面采取更有效的行动。此外,他们可能会与内容提供商建立更有利的关系,并向其用户提供与我们的产品相竞争的内容。如果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获得更大的市场认可或能够提供比我们更具吸引力的内容产品,我们的用户流量和市场份额可能会减少,这可能会导致用户流失,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有才华和受欢迎的直播表演者、卡拉OK歌手和其他关键意见领袖,以保持我们的社交娱乐服务的吸引力和参与水平。
我们用户群的参与度以及我们平台上提供的社交娱乐内容的质量与我们的直播表演者、卡拉OK歌手和其他关键意见领袖的受欢迎程度和表现密切相关。
关于我们的直播服务,我们依靠直播表演者来吸引用户流量并推动用户参与,并与他们和/或他们的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无法保证这些直播表演者不会违反这些合作协议,例如,在与我们竞争的在线平台上表演,或者我们将能够在到期时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续签此类协议,或者根本不会。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我们的直播服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除了我们最受欢迎的直播表演者之外,我们必须继续吸引和留住有才华和受欢迎的卡拉OK歌手和其他关键意见领袖,以保持和增加我们的社交娱乐内容产品,并确保我们用户社区的可持续增长。我们必须识别和获取潜在的流行卡拉OK歌手和其他关键意见领袖,并为他们提供充足的资源。然而,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我们能够继续保持对这类受欢迎的卡拉OK歌手和其他关键意见领袖的同等吸引力。
如果我们无法再维持与我们的直播表演者、卡拉OK歌手和其他关键意见领袖的关系或他们的吸引力下降,我们的平台的受欢迎程度可能会下降,我们的用户数量可能会减少,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多家人才机构合作,以管理和招聘我们的直播表演者,我们关系中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人才机构合作,在我们的平台上管理、组织和招聘直播表演者。由于我们是一个开放平台,欢迎所有直播表演者在我们的平台上注册,与人才机构的合作大大提高了我们在以更有条理和更有条理的方式发现、支持和管理直播表演者以及将业余直播表演者转变为全职表演者方面的运营效率。
我们与表演者及其人才中介机构分享在表演者直播期间销售虚拟礼物产生的部分收入。如果我们不能平衡我们、直播表演者和人才机构之间的利益,提供对直播表演者和人才机构有吸引力的收入分享机制,我们可能无法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其他平台向人才机构提供更好的收入分成激励,这类人才机构可能会选择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在其他平台上直播的直播表演者身上,或者鼓励他们的直播表演者
花更多时间在这些其他平台上表演,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直播表演者和用户的不当行为以及他们滥用我们的平台,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完全控制用户在我们平台上的使用或行为方式,无论是通过直播、评论还是其他形式的分享或交流。我们面临的风险是,我们的平台可能会被直播表演者或用户滥用或滥用。我们有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以审查和监控我们用户之间的直播和其他形式的社交互动,并将关闭非法或不适当的流。然而,我们可能无法识别所有此类流和内容或阻止所有此类内容被发布。
此外,我们对直播表演者和用户的实时行为的控制有限。如果此类行为与我们的平台相关联,我们保护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和公众对我们品牌的看法可能会因滥用我们的平台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针对通过我们的平台进行的非法或不适当活动的指控或媒体对我们的任何负面报道,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进行干预,并就不遵守中国有关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我们的责任,并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收入和罚款或其他制裁,例如要求我们限制或停止某些功能和服务。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在我们平台上表演的直播表演者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
禁止跨平台直播表演者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直播表演者或用户产生的所有内容都是合法的和不侵权的,我们也不能保证直播表演者的在线表演和/或其他使用音乐作品得到相应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授权。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音乐和社交娱乐业务特定方面的适用可能会不断演变,如果我们的直播表演者或用户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我们是否会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很难预测。此外,如果我们被新法规或法院判决认定为共同责任,我们可能不得不改变我们的政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对直播平台和表演者加强监管监督和审查的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强对直播带货业务的监管。2020年11月,NRTA颁布了《关于加强直播网秀和直播电商管理的通告》或78号文,对部分直播商家在实名注册、用户虚拟送礼消费限制、未成年人虚拟送礼限制、直播审核人员要求和内容标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要求。2021年2月,CAC会同其他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直播带货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即3号文。根据3号文,要求互联网流媒体平台对用户每次赠送给表演者的每一件虚拟礼物的最高购买价格和虚拟礼物的最高价值设置适当上限,直播表演者在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威胁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信息的活动。此外,直播带货表演者不得在平台内或跨平台从事非法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
我们收入的一部分来自用户向表演者的虚拟礼物支付。因此,中国当局未来对虚拟礼物的销售、交换或流通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降低这些付款。这一减少可能会对我们的直播表演者的参与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用户流失,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从2023年第二季度开始,我们对直播功能进行了主动调整,强制执行更严格的合规程序,并引入了各种服务改进和风险管理策略。因此,这些调整导致用户对我们的直播服务的参与度下降,以及我们的社交娱乐产品的收入下降。此外,《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订)于2024年4月26日生效,其中规定,除其他外,禁止直播服务提供者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在线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且必须获得
在允许16至18岁未成年人注册直播发布者账号前,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核实未成年人身份。此外,2021年12月,中国其他平台的某些直播电商网红因逃税被国家税务总局罚款,这表明中国税务机关加大力度加强直播业务的税务管理。2022年3月25日,CAC、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性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直播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备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发布者身份、直播账号和收取利润银行账号信息、收入类型和盈利信息等。2022年5月7日,CAC会同其他三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或《直播意见》,在加强实名登记、限制未成年人虚拟赠送、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等方面对直播平台再次提出要求。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已根据这些新要求对直播服务的相关方面进行了实质性调整,但无法保证相关中国监管机构不会对我们的运营施加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发现我们运营的任何方面不完全符合这些监管要求。尽管由于直播意见的实施记录有限以及我们快速调整运营的能力,我们目前无法准确量化其财务影响,但加强对中国直播业务的监管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盈利能力,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我们依靠商业秘密、保密政策、保密等合同安排和专利、版权、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但我们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或阻止竞争对手、前雇员或其他第三方对我们的知识产权的侵权或其他盗用。
我们已经提交,并可能在未来提交,关于我们的某些创新的专利申请。然而,这些创新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此外,考虑到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成本、努力和风险,我们可能会选择不为一些创新寻求专利保护。此外,我们的专利申请可能不会导致获得授权的专利,所获得的保护范围可能不足或已发布的专利可能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我们也不能保证我们现在或未来的任何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不会失效或被作废、规避、质疑或放弃。
未来可能需要在监管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或诉讼,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并确定我们权利的有效性和范围。我们在此类诉讼和诉讼中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的努力可能是无效的,并可能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时间的转移,每一项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
虽然我们通常要求可能参与知识产权开发的员工和承包商执行将此类知识产权转让给我们的协议,但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执行或执行与开发我们视为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每一方的此类协议。此外,这类协议可能会被违反。我们可能被迫向违约的第三方提出索赔,或为他们可能向我们提出的与此类知识产权所有权相关的索赔进行辩护。
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可能会被监管机构发现有异议,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和其他监管或行政行为。
作为一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我们受中国有关通过互联网分发音乐、音乐视频、长音频和其他形式内容的法规的约束。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本条例禁止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和互联网出版商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内容,其中包括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或淫秽、迷信、恐怖、可怕、冒犯、欺诈或诽谤的内容。特别是,监管部门一直在收紧对线上和移动直播和视频服务提供的内容的监管,尤其是那些被认为“低俗”的内容。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罚款、吊销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暂停相关平台和声誉损害。此外,这些法律法规须经中国监管机构解释,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下确定哪些类型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我们因提供被中国监管机构认为具有异议的内容而承担责任。
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可能会因其网络平台上显示或链接的内容受到某些限制而承担责任。我们允许我们的用户上传用户生成的内容,例如音乐、视频、音频、评论、评论和其他形式的内容。我们还让选定的专业制作人能够通过我们的官方向用户提供他们的内容
音乐账户,并允许他们高度控制通过我们的音乐账户提供的内容。虽然我们已制定内部规则和程序来监控我们平台上用户生成的内容,但由于此类内容数量庞大,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识别非法或不适当的内容,或可能被中国监管机构以其他方式发现令人反感的内容。此外,我们可能无法让我们的规则和程序跟上中国监管机构对内容显示要求的变化。未能识别和阻止非法或不当内容在我们的平台上显示可能会导致法律和行政责任、政府制裁、罚款、执照和/或许可证丢失或声誉损害。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我们平台上显示的任何内容令人反感,他们可能会要求我们限制或消除此类内容在我们平台上的传播。过去,我们不时被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删除或限制某些被认为不适当或敏感的内容。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因我们的内容受到实质性处罚,但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我们平台上的任何内容令人反感并对我们进行处罚或在未来对我们采取其他行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另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览—内容监控。”
我们面临与不断演变的人工智能法规、潜在的侵权索赔以及监管合规成本增加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正在将人工智能纳入我们产品的各个部分。例如,我们整合了DeepSeek大语言模型(LLM)的先进能力,为用户和创作者在歌曲创作方面赋能,创造了更加量身定制、更具包容性的体验。此外,我们与腾讯元宝合作,在QQ音乐和酷狗音乐内部引入了一体机AI代理,支持广泛的智能功能,包括启用AI驱动的歌曲搜索、分析用户保存的曲库、生成个性化播放列表、推荐歌曲和提供音乐相关知识帮助。我们还推出了Lengjing,这是一个一站式AI驱动的音乐视频创作平台,支持多种视觉风格,旨在增强曲库MV覆盖和艺人推广。此外,我们专有的大语言模型支持生成符合用户选择歌词的情绪和艺术背景的AI背景图像。该功能目前提供多个视觉样式模板,并继续扩展其支持的样式范围。
然而,与大多数新兴技术一样,人工智能也有其自身的一系列风险和挑战,这些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影响其采用和我们的业务。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存在缺陷,所使用的数据可能不完整或有偏差。我们或其他人的不适当或有争议的数据做法可能会限制对我们的AI增强型产品和内容的接受。某些人工智能应用可能会引发道德问题。如果我们的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因其对人权、隐私、就业或其他社会事务的影响而引起争议,我们将面临声誉损害或法律影响的风险。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潜在风险。人工智能技术仍有可能无法按预期进展或带来预期收益,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产品的接受度和受欢迎程度。
此外,围绕AIGC产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不确定性。使用AIGC工具还可能导致潜在的版权和人格权侵权以及其他法律挑战。如果我们无法获得使用AI工具所需的权限或许可——无论是因为我们无法识别权利人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用户获得金钱索赔、罚款、处罚或更少的内容。关于生成人工智能的监管和法律框架正在迅速发展,可能无法完全解决其研究、开发和使用的每个方面。中国政府当局已加快为算法和深度合成等生成AI相关技术制定法律。2022年11月25日,CAC、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或《深度合成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深度合成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具体而言,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维护算法机制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2023年7月10日,CAC等七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暂行办法》,即《AIGC办法》,为生成式AI服务提供商设定了合规标准。AIGC办法要求生成型AI服务商对其制作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他人身心健康,不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此外,影响公众舆论或能够动员社会的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接受安全评估,并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遵循注册或更新其算法的程序。不遵守AIGC办法可能会使生成AI服务的提供者受到处罚,包括警告、公开谴责、整改令和暂停提供相关服务。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器,加强对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网络数据安全风险。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案,
国家支持AI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数据资源训练、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AI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AI应用和健康发展。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还比较新,在解释和实施方面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是否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我们无法完成所有必要的备案和/或评估,或者如果我们与任何第三方就知识产权或数据安全发生任何争议,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未决或未来的诉讼或监管程序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并可能在未来受到竞争对手、个人或其他实体对我们提起的诉讼,以及基于知识产权侵权、反垄断/竞争或有关内容获取、分发或在我们的音乐、社交娱乐和长音频平台上发生的其他活动的监管合规等索赔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我们无法预测这类诉讼或监管行动的结果,这可能不会成功或对我们有利。针对我们、我们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的诉讼和/或监管调查可能会引起进一步的监管审查,产生损害我们声誉的负面宣传,并破坏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群、与内容合作伙伴的关系以及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对直播平台和表演者加强监管监督和审查的不利影响。”除了相关成本外,管理和辩护诉讼和监管程序可以显着转移我们管理层对经营我们业务的注意力。我们还可能需要支付损害赔偿金或以大量现金解决诉讼或监管程序,或被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对我们现有的业务模式进行实质性改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160起与我们平台上针对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涉嫌侵犯版权相关的未决诉讼,请求的损害赔偿总额约为人民币1.871亿元(约合2680万美元)。虽然我们不认为任何此类诉讼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在针对我们的法律诉讼中出现不利裁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大量金钱损失或调整我们的商业行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以及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可能会在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过去,随着整体市场和特定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时期,经常会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在潜在的股东集体诉讼中,我们以及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并可能在未来被列为被告。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我们的抗辩中胜诉或在上诉中推翻任何不利的判决,我们可能会决定以不利的条款解决诉讼。我们可能无法估计与解决此类诉讼相关的潜在损失(如果有的话)。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这些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都可能导致支付巨额金钱损失或罚款,或改变我们的商业惯例,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或部分抗辩费用,或这些事项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诉讼过程可能会占用我们很大一部分现金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索赔,我们无法预测赔偿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的影响。
如果我们优先考虑创新和长期用户参与而不是短期财务业绩,我们可能无法产生符合投资者预期的运营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股价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正在增长并变得更加复杂,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快速开发和推出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这一业务战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用户或合作伙伴很难接受的意外结果或决定。我们可能会选择一些行动,比如大力投资于内容创作和创新,如果我们认为这会改善用户体验并有利于我们的长期财务业绩,那么这些行动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短期收益。例如,我们正在寻求与我们的内容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包括与腾讯生态系统内的其他公司在泛娱乐领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将继续大量投资于内部制作或与内容合作伙伴合作制作受欢迎的、引领趋势的内容,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此外,随着我们品牌知名度的提高,我们可能会继续拓展新的市场和地理位置。这些决定可能不会产生我们预期的长期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用户增长和参与、我们与合作伙伴的关系以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平台相关的隐私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用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并使我们面临法律处罚和责任。
我们收集、处理和存储有关我们的用户、业务合作伙伴和员工的大量数据,包括涉及我们用户的个人和交易数据,这些数据仅限于实现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服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虽然我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这些数据,但并不能保证这些措施一定会成功。用于未经授权访问数据和系统、禁用或降低服务或破坏系统的技术正在不断发展,我们可能无法预测、阻止或阻止此类技术或以其他方式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未经授权访问此类数据或我们的系统。
与所有互联网服务一样,我们的服务可能容易受到软件漏洞、计算机病毒、互联网蠕虫、入侵、网络钓鱼攻击、试图以拒绝服务的方式使服务器超载,以及未经授权使用我们和第三方计算机系统的类似攻击和中断,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系统中断、延迟或关闭,并导致关键数据丢失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数据或用户的数据。
计算机恶意软件、病毒以及计算机黑客和网络钓鱼攻击在我们的行业变得更加普遍,过去在我们的系统上发生过,我们未来可能会经历不同程度的网络攻击,包括黑客攻击或试图入侵我们的用户账户,并将我们的用户流量重定向到其他互联网平台。我们用来促进与其他互联网平台互动的任何功能都有可能增加黑客可能对我们的用户账户的访问范围。此外,我们使用第三方系统和数字服务会带来额外的风险。这些外部平台可能没有我们的安全和数据保护标准,增加了数据泄露和未经授权访问敏感信息的可能性。这些第三方系统中的任何安全漏洞都可能直接影响我们服务的完整性,导致潜在的数据丢失或暴露。此外,我们的服务与第三方平台的互连性会放大网络攻击的风险。当我们将我们的系统与外部服务集成时,攻击者获得未经授权访问的途径就会扩大。这种集成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复杂的攻击,其目的不仅是利用我们系统内的漏洞,还包括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漏洞。
尽管很难确定任何特定的中断或攻击可能直接导致哪些损害(如果有的话),但我们未能保持我们的产品和技术基础设施的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用性,使我们的用户满意,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留住现有用户和吸引新用户的能力。尽管我们有旨在保护我们的数据和用户数据、防止数据丢失、禁用我们平台上不受欢迎的账户和活动以及防止或检测安全漏洞的系统和流程,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措施将提供绝对的安全性。我们在防范网络攻击方面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如果我们的系统或第三方的系统发生实际或感知到的安全漏洞,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大量资源来减轻安全漏洞并解决与任何此类漏洞相关的事项,包括通知用户或监管机构。
遵守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义务的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迫使我们对我们的业务做出不利的改变。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都可能导致负面宣传、法律诉讼、暂停或中断运营、增加运营成本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受制于与数据安全和隐私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和其他处理的限制以及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或未经授权销毁、使用、修改、获取、披露、发布或转移个人数据的要求。
中国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强了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管。根据全国人大于2023年3月10日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数据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管理。国家数据局负责(其中包括)推进数据相关基础性机构发展,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应用,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数字化。
于2017年6月生效并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创立了中国首个针对“网络运营者”的国家级数据保护制度,其中可能包括中国境内所有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组织。具体而言,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中国采用多级保护方案,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网络不受干扰、中断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
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数据安全法在数据保护方面建立分层制度
它们的重要性。被归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将由监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要求予以更高等级的保护处理。具体而言,中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处理“重要数据”的经营者需指定“数据安全员”和“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安全。此外,这类运营商被要求定期评估其数据活动的风险,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已经或预计将在《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数据安全法》或《中国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下或之外通过许多法规、指南和其他措施。例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即《CII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由中国国务院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CII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即CII,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灭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要求监管特定行业的监管机构制定详细的指导意见,对各自行业的CII进行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CIO必须通过履行一定的规定义务,承担起保护CII安全的责任。例如,要求CIO开展网络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评估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及时整改一次。此外,每个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并确定各自行业或部门的CIO。对经营者是否归入CIO的最终认定,应当告知经营者。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发布有关实施此类法规的详细规则或指南,我们也没有被任何监管机构确定为CIO。此外,目前监管制度下CIO的确切范围仍不清楚。因此,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是否会被视为CIO尚不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并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则,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以及中国大陆境外的某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向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在中国境内对自然人行为进行分析评估的活动。
此外,2021年12月,CAC等几届管理局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并取代和取代了自2020年6月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相关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CIO或者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将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至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如果该等运营者有意将其证券在外国上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详细阐述了评估国家安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非法出境的风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数据在列名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与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的风险。请参阅“—与集团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就未来向境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此外,如果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条例》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然而,《网络数据条例》没有就如何确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解释,我们是否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仍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2月6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APP服务能力的通知》,即《移动互联网APP通知》。移动互联网APP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移动互联网APP服务能力,重申要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服务生态。具体来看,《移动互联网APP通知》强调,除其他外,规范装卸活动、优化服务体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响应用户诉求和
落实手机APP开发者和运营者的责任。然而,由于此类通知相对较新,其在实践中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其对我们的业务和长期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又称《跨境数据流动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数据处理者在下列情况下向境外转移信息的,需接受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或重大数据时,(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运营者向境外转移重大数据时,或截至当年1月1日累计转移个人信息超百万条(不含个人敏感信息)或超万条个人敏感信息时。《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还概述了特定条件下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的数据出口安全评估豁免,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截至当年1月1日累计转移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不足10万人时。
2025年2月12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即《合规审计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合规审计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合规审核办法进一步规定,除其他外,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经办人,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
我们认为,据我们所知,除本年度报告所披露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外,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不违反任何现行有效的上述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一直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合理措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公告、规定和检查要求。然而,由于中国的这些法律法规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以及此类法律法规的任何加强和仔细审查的执法行动,都可能大大增加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本,限制其使用或采用,或要求对我们的运营做出某些改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上述这些新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并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违法并受到罚款和其他监管制裁的行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此类法律、法规、公告和规定的不断演变的解释或任何未来的监管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和VIE产生和处理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施加额外的限制或义务。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中国监管机构通过的额外法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针对这些额外的法规、法律和政策,我们和VIE可能会在我们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政策中应用更严格的社会和道德标准。如果我们需要改变我们和VIE的业务模式或做法以适应这些公告和规定以及未来的法规、法律和政策,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此外,如果我们将业务扩展到欧洲,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能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包括欧盟(“EU”)《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或英国(“UK”)《通用数据保护条例》(“UK GDPR”),它们对个人数据的收集、控制、使用、共享、披露和其他处理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包括有义务在适用的个人数据泄露的严格时间段内通知相关数据保护当局和受影响的个人。不遵守GDPR或英国GDPR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和其他责任,包括最高2000万欧元(或英国GDPR下的1750万英镑)的罚款或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额的4%,以较高者为准。此外,作为我们数据处理者(即代表我们处理个人数据)的服务提供商违反GDPR或英国GDPR的任何行为也可能意味着我们将受到这些罚款,并被要求遵守上述通知义务。虽然英国GDPR目前规定了与GDPR基本相同的义务,但英国GDPR不会自动纳入未来GDPR的变化(这需要由英国政府具体纳入),这造成了平行制度不同和相关不确定性的风险。欧洲经济区(“EEA”)的法律发展也造成了处理和从EEA和英国向所谓第三国转移个人数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遵守GDPR、英国GDPR和其他适用的监管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或要求我们以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或改变我们的做法。
此外,如果我们将业务扩展到美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能会受到许多联邦、州和地方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共享、使用、保留、披露、保护、转移和其他处理。例如,在联邦一级,《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禁止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延伸至隐私和数据安全做法)。在
在州一级,经2020年《加州隐私权法案》(统称“CCPA”)修订的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广泛的定义,并为加州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隐私权和保护,包括选择不分享和出售其个人信息的权利。许多其他州也已经颁布或正在考虑颁布与CCPA有相似之处的综合性州级隐私和数据安全法。此外,美国所有50个州的法律都要求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向因数据泄露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消费者提供通知。美国国会也在讨论一项新的综合联邦数据隐私法。如果我们将业务扩展到美国,我们可能需要花费相当多的资源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此外,虽然我们努力发布和突出展示准确、全面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其他义务的隐私政策,但我们无法确保我们的隐私政策和有关我们做法的其他声明足以保护我们免受与隐私和数据安全有关的索赔、诉讼、责任或负面宣传。尽管我们努力遵守我们的隐私政策,但我们有时可能没有这样做或被指控没有这样做。如果我们关于我们使用、收集、披露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公开声明,无论是通过我们的隐私政策、我们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新闻声明或其他方式作出的,被指控具有欺骗性、不公平或歪曲我们的实际做法,我们可能会受到潜在的政府或法律调查或行动。
有关隐私和数据安全的监管要求正在不断发展,这使得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变得不确定。我们或VIE或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在维护个人数据安全或遵守适用的隐私或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条款、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方面的任何失败或被认为失败,可能会导致民事或监管责任,包括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运营的强制执行令、诉讼或负面宣传,并可能要求我们或VIE在回应和抗辩指控和索赔方面花费大量资源。此外,声称或指控我们和/或VIE未能充分保护个人数据,或以其他方式违反适用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条款、行业标准或其他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以及用户或合作伙伴对我们和/或VIE失去信心,可能导致我们和/或VIE失去用户、广告商、内容提供商、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和收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
我们的业务扩张使我们面临增加和额外的业务、法律、财务、声誉和竞争风险。
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我们继续扩展我们的产品,并探索新的、创新的方式来吸引和吸引用户,例如现场表演、音乐会和票务服务。我们的业务扩张涉及众多风险和挑战,包括增加资本要求、新的竞争对手、声誉风险、使用新兴和先进技术、法律和监管限制,以及发展新的战略关系的需要等。实施我们的扩张战略还可能需要对我们现有的业务模式和成本结构进行额外的改变,对我们的基础设施进行修改,并使我们面临新的监管、法律和声誉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需要我们目前可能没有的额外专业知识。例如,我们推动AI生成内容的商业化,并积极为用户提供交互式AI功能。虽然人工智能提供了创新能力,但它也带来了与技术故障、意想不到的运营挑战以及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以保持竞争力和有效性相关的风险。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和数字内容分发的快速演变的监管格局可能会施加新的合规要求或限制。版权、数据保护法律和人工智能监管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因此需要对我们的平台和运营实践进行重大调整。由于用户可能会使用AI创作音乐并通过我们的平台分发,因此围绕AI生成或AI增强内容的所有权和版权可能存在复杂性。AI生成或AI增强的作品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和内容货币化方面的挑战。另请参阅“-我们面临与不断演变的人工智能法规、潜在的侵权索赔以及监管合规成本增加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此外,我们提供与艺术家相关的商品,包括由各种艺术家设计、代言或灵感的多样化产品,例如品牌服装、海报和艺术版画,以及配饰。这些产品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某些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发现产品有缺陷、有害或不符合消费者安全标准,我们与艺术家相关的商品可能会面临产品责任索赔。艺术家相关商品的价值和吸引力与相关艺术家的公众形象和知名度密切相关,任何涉及这些艺术家的负面宣传,例如涉及法律问题、丑闻行为或有争议的声明,都可能显着降低商品的可取性。
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从这些新的战略雄心中获得足够的收入,以抵消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地将新业务货币化并产生收入,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与此类扩张相关的众多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面临的挑战,包括任何长期低迷,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及其对中国和全球经济的近期或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东、欧洲和非洲的动乱和恐怖主义威胁一直令人担忧,包括持续的俄乌战争和反复出现的以色列-哈马斯冲突,涉及乌克兰、叙利亚和朝鲜的冲突,以及美国最近对伊朗和委内瑞拉的军事行动以及可能对墨西哥和格陵兰的军事行动。俄乌战争在欧洲和世界各地造成并继续加剧重大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随后,North Atlantic条约组织和欧盟国家、美国及其他某些国家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实施的经贸制裁继续冲击着目标国和市场的经济状况。
近年来,对美中关系和贸易争端的担忧不断。虽然这些紧张局势没有直接影响我们的业务,但长期的贸易争端可能会扰乱全球经济状况,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此外,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关于对外投资的最终规则,自2025年1月2日起生效,该规则限制或要求告知美国人对涉及半导体、量子技术和人工智能的中国实体的某些投资。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目前不受这些限制,但我们业务的未来发展或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此类指定,这可能会对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5年2月21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布了一份名为《美国优先投资政策》(“美国优先投资政策”)的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为投资监管提供指导。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包括指示,除其他外,(i)确定是否为HFCAA覆盖的公司维持适当的财务审计标准,以及(ii)审查“外国对手公司”在美国交易所交易所使用的可变利益实体和子公司结构,以及对这些公司欺诈行为的指控,以保护美国投资者。最近,在2025年5月,美国共和党高级官员要求SEC考虑,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是否应该因未能保护美国投资者而被退市。
由于全球金融低迷,我们还面临与更广泛的金融市场相关的风险。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因破产、欺诈或资不抵债等问题而倒闭或倒闭,我们将面临损失存款的风险。这些失败可能会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并损害更广泛的经济。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挑战和不确定性是否会得到解决或解决,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在长期内影响全球政治和经济状况。
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虽然中国经济增长保持相对稳定,但鉴于各种不确定性,可能很难预测其长期发展。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高技能人才。如果我们无法吸引、留住和激励足够多的人,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相信,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高级管理层以及足够数量的经验丰富和技术熟练的员工的持续能力。符合条件的个人需求量很大,特别是在互联网内容和娱乐行业,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来吸引和留住他们。此外,我们使用基于股份的奖励来吸引有才华的员工,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价值下降,我们可能会在招聘和留住合格员工方面遇到困难。
特别是,我们无法确保我们将能够保留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主要执行官的服务。失去任何关键管理层或高管都可能具有高度破坏性,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未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个加入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我们可能会失去关键的商业机密、技术诀窍和其他宝贵资源。尽管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执行官与我们有竞业禁止协议,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他们将遵守此类协议或我们将能够有效地执行此类协议。
遵守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或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不得不获得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改变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
自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针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增长实施了有关虚拟货币发行和使用的监管规定。
2009年6月,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即《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知》,广义上将虚拟货币定义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由游戏用户以一定汇率兑换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保存在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格式存储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中并以特定数字单位为代表的虚拟兑换工具。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以网络预付游戏卡、预付金额或互联网游戏积分等多种形式为代表,不包括玩网络游戏获得的游戏道具。此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告对“发行企业”和“交易企业”进行了定义,并规定单个企业不得同时经营这两类业务。进一步禁止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抽奖、赌博或抽奖等随机抽取方式,向支付现金或虚拟货币的用户发放虚拟礼物或虚拟货币。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
尽管“虚拟货币”一词在直播行业被广泛使用,但我们不认为我们向用户发行的虚拟货币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函下的虚拟货币定义,因为我们不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并且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的,我们的服务不构成适用的中国法规下的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因为所提供的数字代币或信用不可转让、不可交易,在平台之外没有货币价值,仅用于访问或增强应用内功能——不启用任何形式的兑换、赎回、或用户之间或向第三方的价值转移。然而,鉴于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我们在内的互联网平台不会因第三方的活动而承担责任,包括我们的用户。随着文化和旅游部自2019年5月起退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对于哪个主管部门将对该行业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这种不确定性进一步加深。2023年12月22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网络游戏办法草案,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效期至2024年1月22日。网络游戏办法草案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主体的设立、管理、监管,以及对游戏过度使用、高消费的限制、未成年人保护等作出规定。根据网络游戏办法草案,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将负责全国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网络游戏办法草案将于何时制定尚无时间表。它何时颁布、其最终细节以及如何解读和实施都存在不确定性,而最终将由哪些主管部门负责网络游戏的治理也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中国监管机构不会采取更严格的行动,将上述网络游戏相关法规的适用性扩大至非网络游戏行业,或不会采取与我们相反的观点或将我们涉及虚拟货币的业务运营的任何其他方面视为虚拟货币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使此类交易受制于中国网络游戏监管制度。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我们平台上的任何转让或交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或如果我们的平台被视为从事与第三方滥用有关的非法或不适当活动,我们可能被视为从事发行虚拟货币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以使此类虚拟货币能够进行交易。中国法律禁止同时从事这两种活动。我们可能被要求停止我们的虚拟货币发行活动或此类被视为“交易服务”活动,并可能受到某些处罚,包括强制性纠正措施和罚款。上述任何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有关虚拟货币的新法律、法规、政策或指南出台,对我们施加额外的监管批准、许可、许可和要求,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批准或许可或改变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大量资金来资助我们的内容收购、用户收购和技术投资。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运营我们的在线平台需要在获取内容、用户和技术方面进行大量、持续的投资。获得音乐、长音频和其他类型数字内容的许可可能代价高昂。从历史上看,我们主要通过经营现金流、证券发行和股东捐款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我们预计未来将继续需要大量资金来支付内容许可和技术创新的成本,这需要我们获得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与以下相关的不确定性:
虽然我们努力使我们的资本来源多样化,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这些努力一定会成功。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可能无法实施我们的增长战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吸引更多广告商加入我们的平台,或广告商不太愿意与我们一起做广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广告收入取决于中国在线广告行业的整体增长,以及广告商作为广告支出的一部分持续部署在线广告的意愿。此外,广告商可能会选择更成熟的中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或搜索引擎,而不是我们的平台。如果在线广告市场没有继续增长,或者如果我们无法获得并保持该市场的足够份额,我们增加广告收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优化用户体验和满意度的关键和长期优先事项可能会限制我们大幅增加广告收入的能力。如果我们优先考虑用户体验的理念对我们与广告商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没有带来我们所期望的长期利益,我们的业务成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吸引或留住直接广告商或广告代理商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的负面影响。作为在线音乐和音频娱乐平台,我们受制于中国有关在线广告的多项法规。例如,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即工信部通知。工信部通知规定,互联网企业应当在其APP的水花广告中设置明显有效的关闭键。此外,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工信部开展了一系列监管活动,为改善线上平台用户体验,对splash广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包括限制使用splash广告重定向用户流量、允许用户跳过splash广告等。此类限制普遍影响了中国网络平台上飞溅广告的广告效果,进而导致我们的广告收入减少。2023年2月25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即《互联网广告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办法》除其他外,强调了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实践中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继续演变,其对我们的业务和长期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会继续扩大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产品,以将我们庞大的用户群货币化。无法保证此类新的广告举措会被用户很好地接受。如果我们的用户发现我们的任何新广告方式或格式大幅降低了他们的用户体验,他们可能不会选择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吸引或留住直接的广告商或广告代理商。如果我们未能保留和加强我们与这些广告商或第三方广告代理商的业务关系,我们可能会遭受广告商的损失,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留住现有的广告商和广告代理商或吸引新的直接广告商和广告代理商或我们目前的任何广告方法或促销活动变得不那么有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指标受到衡量方面固有挑战的影响,这些指标中真实或感知的不准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我们的业务。
我们定期审查MAU、付费用户数量、ARPPU和其他指标,以评估增长趋势、衡量我们的业绩并做出战略决策。这些指标是使用我们的内部数据计算的,未经独立第三方验证。虽然这些数字是基于我们认为对适用的衡量期间我们的用户基础的合理估计,但在衡量我们的服务如何在中国大量人口中使用方面存在固有的挑战。例如,在我们的平台注册了多个账户和设备的个人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用户数量被夸大。我们还面临与人为操纵数据相关的风险,例如我们平台上的流计数。这些指标中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都可能导致不那么知情的业务决策和运营效率低下。例如,如果我们的用户群被我们跟踪的MAU和其他用户参与度指标夸大了,我们可能无法做出扩大用户群和实现增长战略所需的正确战略选择。
我们面临付款处理风险。
我们的用户通过各种在线支付解决方案为我们的会员服务、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虚拟礼物以及我们提供的任何其他音乐和长篇音频相关服务或商品付费。我们依赖第三方来处理这类付款。这些支付方式的受理和处理受一定的规则和规定的约束,需要支付交换费和其他费用。如果支付处理费增加,支付网络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从处理商收到付款的延迟和/或有关支付处理的规则或条例发生变化,我们提供卓越用户体验的能力,包括便利的支付选项,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收入、运营费用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扩大用户群的能力部分取决于用户能否访问我们的服务,这可能会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第三方干扰的影响。
访问我们的服务可能会受到用户通过互联网访问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基于客户端的桌面应用程序或其他用户界面的能力限制的影响。公司、专业组织和监管机构可以作为竞争策略或其他原因,例如安全或保密问题,或监管或合规原因,阻止访问互联网或我们的在线平台。在任何这些情况下,用户可能无法访问我们的服务,用户参与和我们服务的货币化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通过第三方运营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车载应用商店提供我们的应用程序。这些第三方中的一些现在是,还有一些将来可能成为,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停止允许或支持通过应用商店访问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增加访问成本或以使我们的应用程序不那么受欢迎或更难访问的方式更改访问条款。此外,由于向用户提供访问我们服务的移动设备并非由我们制造和销售,我们无法保证此类设备的性能可靠,这些设备与我们的服务之间的任何错误连接都可能导致用户对我们的不满。因此,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媒体的负面报道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对我们或我们的业务、股东、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员工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这种负面宣传可能与多种事项有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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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由我们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不当行为或其他不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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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或我们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员工的虚假或恶意指控或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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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我们和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的版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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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们或我们的相关方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而导致的监管调查或处罚。
除传统媒体外,中国越来越多地使用社交媒体平台和类似设备,包括即时通讯应用,如微信、社交媒体网站和其他基于互联网的通信形式,为个人提供与广大用户和其他感兴趣的人接触的机会。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几乎是即时的,因此,我们没有机会进行补救或纠正。信息,无论准确与否,都能广泛而迅速地传播。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在这些平台上发布关于我们公司、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员工的信息。与任何此类负面宣传或不正确信息相关的风险无法完全消除或减轻,并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
未来的战略交易或收购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能会与各种第三方进行战略交易和收购,包括合资或股权投资,以不时推进我们的业务目的。例如,在2025年6月10日,我们根据Ximalaya、协议中指定的某些其他方以及我们于2025年6月10日签署的合并协议和计划(“合并协议”),宣布了对喜马拉雅控股(“Ximalaya”)的拟议收购。
这些交易可能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相关的风险、第三方不履行义务和其他阻碍或阻止交易完成的潜在事件,以及建立新战略联盟的费用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监控或控制这些第三方的行为的能力可能有限,如果这些战略第三方中的任何一个因与其业务相关的事件而遭受负面宣传或损害其声誉,我们也可能因我们与任何此类第三方的关联而遭受负面宣传或损害我们的声誉。
此外,当适当的机会出现时,我们可能会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产品、技术或业务。除了可能的股东批准外,这类交易还可能需要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登记和许可,以及遵守不同法域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这可能导致此类交易的成本增加、延迟、附加条件或被拒绝。此外,过去和
未来的收购和随后的新资产和业务的整合需要我们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整合,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预期的财务收益。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额外的运营和合规风险,并且可能无法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结果。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发生重大商誉减值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包括潜在的诉讼风险。此外,识别和完成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此外,我们的股权被投资方可能会因我们可能无法控制的因素产生重大损失,例如经济衰退、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关闭,其中一部分将由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担。任何此类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司平台上展示的广告,可能会受到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我们有义务监控在我们平台上显示的广告内容,以确保此类内容真实、准确,广告的格式及其呈现方式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网络广告服务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我们的广告收入、停止传播广告的命令以及发布更正误导性信息的公告的命令。遵守有关广告格式及其呈现方式的适用法律法规也可能对我们的广告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大部分广告都是由第三方提供给我们的。虽然我们实施了自动监控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在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广告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广告中包含的所有内容都是广告法律法规要求的真实和准确,特别是考虑到此类法律法规的解释应用和执行可能会不断演变。此外,广告商可能会通过非法技术,逃避我们的内容监控程序,在我们的平台上展示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广告。我们的系统和程序无法充分和及时地发现此类规避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处罚或行政制裁。
编程错误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体验和市场对我们内容的接受度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或我们平台上的内容可能包含对我们的用户体验和市场对我们内容的接受度产生不利影响的编程错误。我们不时收到与编程错误有关的用户反馈。虽然我们通常已经能够及时解决此类错误,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检测和解决所有这些编程错误。编程错误或缺陷可能会对用户体验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用户不订阅我们的服务,或导致我们的广告客户减少使用我们的服务,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份激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增加,并对我们的现有股东造成股权稀释。
我们使用基于公允价值的方法核算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补偿成本,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我们的综合综合收益表中确认费用。根据我们目前于2024年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以及该计划管理人可能决定的其他类型的奖励。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我们被授权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228,775,377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授予33,085,726个RSU和购买总计21,682,148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这些期权尚未发行,但须满足该计划下的某些业绩标准。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记录了人民币6.7亿元、人民币5.96亿元和人民币6.69亿元(约合960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授予股份奖励。因此,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就股份奖励发行额外股份可能会稀释我们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对我们公司的信心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此类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
报告,其中载有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此外,当一家公司符合SEC的标准时,独立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告该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我们的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将不会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弱点。此外,由于内部控制对财务报告的固有限制,包括可能串通或管理不当超越控制,可能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由于错误或欺诈导致的重大错报。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此外,我们已经并预计将继续产生相当大的成本,并使用大量管理时间和其他资源,以努力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其他要求,这可能会显着转移我们管理层对经营我们业务的注意力。
日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成本或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未能遵守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全球各国政府和公共倡导团体越来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这使得我们的业务对ESG问题以及与环境保护和其他ESG相关事项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更加敏感。投资者倡导团体、某些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其他有影响力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ESG实践,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其投资的影响和社会成本。无论哪个行业,投资者和监管当局对ESG和类似事项的更多关注可能会阻碍获得资本,因为投资者可能会因评估公司的ESG实践而决定重新分配资本或不承诺资本。与ESG相关的社会趋势和政治政策的任何ESG关注或问题或潜在变化都可能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或要求我们以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我们的做法。如果我们不适应或遵守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ESG事项不断变化的期望和标准,或者被认为没有对ESG问题日益增长的关注做出适当回应,无论是否有法律要求这样做,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和全球面临与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挑战相关的风险。
中国和全球的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挑战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这些类型的事件可能会对受影响地区的用户活动和我们的当地运营(如果有的话)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根据严重程度在中国或全球范围内产生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冠状病毒或新冠疫情的爆发,使我们采取了具体的预防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新冠疫情对我们的员工、用户、艺术家和商业伙伴的风险,包括暂时要求我们的员工远程工作,取消或推迟赞助的线下活动和活动,从而损害了我们在这些时期的效率和生产力,并要求我们承担额外的成本,减缓我们的品牌和营销努力,并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出现短期波动。中国于2022年底开始修改新冠疫情政策,大部分旅行和其他公共卫生限制于2022年12月取消。如果再次发生像新冠肺炎这样的全球健康危机,可能会损害全球的经济和金融市场,并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与腾讯的关系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不再能够从与腾讯的业务合作中受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最终控股股东和战略合作伙伴腾讯是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我们的业务显著受益于腾讯在中国的品牌名称和强大的市场地位。此外,我们还受益于通过腾讯广泛的社交网络分发我们的内容,这为腾讯的大量用户提供了访问我们内容的途径。我们还与腾讯在其他多个领域开展合作,例如用户流量获取、广告、技术和IT基础设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受益于我们与腾讯及其子公司的合作。如果我们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或根本无法维持与腾讯的合作关系,我们将需要寻找其他业务合作伙伴来提供分销渠道、推广服务以及IT和支付服务等服务,我们可能会失去关键战略资产的使用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腾讯的市场地位、品牌认知度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用户群、营销努力和我们的品牌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显著受惠,并预期将继续显著受惠于腾讯强大的品牌认知度、广泛的用户基础,以及其内容生态系统,这提升了我们的声誉和可信度。如果腾讯失去其市场地位,我们通过与腾讯的关联进行的营销工作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与腾讯相关的任何负面宣传或与腾讯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或遵守法律或监管要求有关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用户流量和参与度以及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控股股东腾讯已经并将继续有效控制我们公司的股东行动的结果。腾讯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和ADS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
截至2026年3月31日,腾讯实益拥有我们10.8%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和98.5%的已发行B类普通股,合计占我们总投票权的93.6%(使用腾讯于2023年2月10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第3号修正案中报告的实益所有权信息计算)。腾讯的投票权使其有权控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公司章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股东批准的某些行动,包括批准合并和其他业务合并、修改我们的公司章程、根据任何股份激励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以私募方式发行大量我们的普通股。
腾讯的投票控制可能会导致发生可能不利于您作为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的交易,并可能阻止对您有利的交易。例如,腾讯的投票控制权可能会阻止涉及我们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包括您作为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人可能会以其他方式获得A类普通股和/或ADS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的交易。此外,腾讯未被禁止向第三方出售我们的控股权,并且可能在未经贵方批准且不提供购买贵方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规定的情况下这样做。如果腾讯被收购,否则发生控制权变更或进行公司重组,收购人、继任者或其他第三方可能有权行使腾讯的投票控制权和合同权利,并可能以与目前腾讯的方式可能有很大差异的方式这样做。
我们可能与腾讯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腾讯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解决此类冲突。
腾讯和我们之间可能会在与我们现有关系相关的多个领域出现利益冲突。我们确定的潜在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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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腾讯的协议 .我们维持一份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的主业务合作协议。腾讯可能会利用其对我们的控制权来阻止我们在腾讯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向其提出法律索赔,尽管我们在主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以及我们可能不时与腾讯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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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会的分配 .未来可能会出现我们和腾讯都感兴趣的业务机会,这些机会可能会补充我们各自的业务。腾讯持有大量商业利益,其中一些可能直接或间接与我们竞争。腾讯可能会自己决定抓住这些机会,这会阻止我们利用这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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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和保留 .我们可能会在招聘员工方面与腾讯展开竞争,尤其是计算机程序员、工程师、销售等有互联网行业经验或感兴趣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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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我们公司的股份 .腾讯可能会决定将其持有的我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之一之一,从而使该第三方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事务具有实质性影响力。这样的出售可能有悖于我们的雇员或我们的其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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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腾讯竞争对手发展业务关系 .我们与腾讯竞争对手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为公司和我们的其他股东或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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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我们的某些董事也是腾讯的员工。当这些人面临对腾讯和我们可能产生不同影响的决定时,这些关系可能会产生,或者看起来会产生利益冲突。
在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我们对腾讯的财务贡献并不重大,腾讯可能会不时做出其认为符合其整体业务最佳利益的战略决策,这可能与我们自己做出的决策不同。腾讯有关我们或我们业务的决定可能有利于腾讯,因此有利于腾讯股东,这可能不一定与我们的利益和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此外,腾讯可能会做出决策,或遭遇不利趋势,这可能会扰乱或中断我们与腾讯的合作或我们对腾讯用户群的访问。虽然我们现在是一家独立的公众公司,并且我们有一个审计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负责审议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但我们可能无法解决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即使我们这样做,该解决方案对我们的好处可能低于我们与非控股股东打交道的情况。
与集团企业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有关为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中国监管机构未来的潜在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
外商在华投资增值电信服务业和互联网文化服务业受到广泛监管,受到诸多限制。根据商务部、发改委于2024年9月6日公布并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入境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或《负面清单》,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境外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超过50%的股权。2022年3月29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等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不再要求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删除主要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验的要求。然而,由于尚未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措施,如何解读和实施仍存不确定性。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此类监管发展并不会使我们的ICP许可证失效或要求我们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修改我们当前的合同安排。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互联网文化业务(音乐除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公司。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外商投资条例。”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目前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据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资格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少数例外情况除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线出版业务、互联网文化业务(音乐除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为确保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集团通过VIE及其各自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开展该等业务活动。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与VIE及其股东或合作伙伴(视情况而定)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i)指导对VIE的经济绩效产生最重大影响的VIE活动,(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IFRS合并了它们的财务业绩。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各自股东或合作伙伴的合同安排”,以了解更多详情。
如果监管机构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其对增值电信服务、互联网文化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及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的限制,或者如果监管机构另有发现我们、VIE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或缺乏经营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的广泛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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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交易,终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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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罚款、没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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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的整合能力,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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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融资活动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
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以施加额外要求,对集团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构成额外挑战。如果任何这些事件导致我们无法指导VIE的活动或我们未能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和/或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的VIE的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该实体,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VIE或其股东或合作伙伴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外资在中国的某些业务中的股权所有权,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或合作伙伴(视情况而定)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我们的关联实体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的任何关联实体,包括VIE及其股东或合作伙伴(视情况而定),可能会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VIE的股东或合伙人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并自愿清算VIE,或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被处置,我们可能无法进行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我们的关联实体持有的资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VIE及其股东或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VIE及其股东或合作伙伴是否会履行这些合同协议。他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协议方面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利益或我们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如果他们的利益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分歧,可能会潜在地增加他们可能寻求违反这些合同安排行事的风险。如果VIE或其股东或合作伙伴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合同补救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些措施将是充分的或有效的。我们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协议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对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很少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裁决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导对VIE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VIE活动,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任何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寻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资产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如果根据并购规则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并且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将使我们受到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此外,《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
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以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尽管此类意见并未明确“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该试行办法,直接或间接寻求在境外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中国境内公司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具体而言,任何发行人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将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任何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中国境内公司入账;(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或其通常居住地(s)位于中国大陆。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是否间接的认定,应当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此外,根据《试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中国境内公司的证券境外发行上市,(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有明确规定禁止的;(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证券发行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有贪污、贿赂、贪污、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的;(iv)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目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明确结论;或(v)中国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此外,在2023年2月17日为《试行办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澄清,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视为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如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不要求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确认,对于寻求VIE架构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完成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对于未来的任何发行、任何其他融资活动或受《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约束的其他情况,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颁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档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档案规则》,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可能指在境内注册成立的进行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可能指进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经营实体),应当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档案规则》,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这类境内企业不得泄露任何国家机密和政府机构工作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此外,中国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此外,中国境内公司如计划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任何其他文件和资料,一旦泄露,将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应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文件、资料的,在处理该等文件、资料时,应当遵守适用的国家保密规定,同时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司按照《档案规则》落实要求的书面说明。此外,中国境内公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等主体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者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文件、资料的,应当根据《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他法律法规和《档案规则》,在该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签订保密协议。《档案规则》还规定,中国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和境外监管机构及个人在内的任何实体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等中国其他几个监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CIO,或者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二)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发行人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在该发行人申请将其证券在外国上市前,(iii)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如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将如何解释和执行,以及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的证券在海外的上市地位需要事先批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不进行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上市地位。如果我们继续进行任何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上市地位,而没有获得这些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我们在发布上述参考意见之前完成的发行可能采用的任何新的批准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此外,如有任何新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批准、备案和/或其他行政程序须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取得或完成,以供我们未来建议在海外发行或上市证券或维持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上市地位,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任何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备案及其他相关监管程序的情况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集团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部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中国《外国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中国《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包罗万象的条款,使得外商投资按照其定义,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所界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而没有进一步阐述“其他方式”的含义。国务院2019年12月12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条例实施条例》,即FIL解释,也没有对这类“其他手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根据FIL解释,如果有关一方声称投资协议是针对负面清单禁止行业的投资,或者是针对负面清单限制行业的投资,并且违反了其中规定的限制,则该主张无效,法院应予以支持。它为未来由中国主管立法机构颁布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外国投资形式的立法留下了余地。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以及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结果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境外证券发行上市适用监管规则指引No.2》或《指引No.2》作为《试行办法》的配套指引之一,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文件,除其他事项外,应当载明:(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规定是否允许发行人的业务、许可或资格不以合同安排方式进行控制;(二)以合同安排方式控制的境内经营实体是否受制于对外投资的任何限制或禁止的行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2023年2月17日召开的《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澄清,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完成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工作。此类规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以及
当我们利用合同安排经营某些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业务时,集团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反现行的外国投资规则。此外,如果国务院规定的未来立法强制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集团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或合作伙伴的合同安排为集团的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已依赖并预期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或合作伙伴(视情况而定)的合约安排,以及VIE的若干附属公司在中国经营集团的业务。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这些VIE及其各自的股东或合作伙伴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VIE及其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基本上构成了我们2023、2024和2025年的全部收入。
如果我们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使属于公司的VIE的董事会发生变化,而这反过来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化,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并行使我们作为管理合伙人的权利,以使属于合伙企业的VIE的管理层和高管发生变化。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VIE及其各自的股东或合作伙伴履行各自在合同下的义务来指导VIE的活动,这些活动对VIE的经济绩效影响最为显着。VIE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行为可能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存在于我们打算通过与VIE及其各自股东或合作伙伴的合同安排运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见“— VIE或其股东或合作伙伴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或合作伙伴的合同安排在控制我们的业务运营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
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对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导对VIE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VIE活动,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
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按适用规定对VIE征收滞纳金等处罚。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或合作伙伴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或合作伙伴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或合作伙伴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或合作伙伴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这些股东或合作伙伴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或合作伙伴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这些股东或合作伙伴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不确定性。
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VIE持有的许可证、许可证和资产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从中受益。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VIE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许可证和许可证,包括ICP许可证、AVSP和ICO许可证。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包含具体规定VIE的股东或合作伙伴有义务确保VIE的有效存在并限制VIE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条款。然而,如果VIE的股东或合伙人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并自愿清算任何VIE,或任何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未经我们同意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设押,我们可能无法进行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或以其他方式从VIE持有的资产中受益,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合同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在业务中的重要资产或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任何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其股东或合伙人或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VIE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有关执法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979年,中国开始颁布全面规范经济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特别是,中国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此外,作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受中国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中国法律制度持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的相关性以及我们执行合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的判断。此外,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被第三方利用,通过无端或轻率的法律行动或威胁,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得付款或利益。此外,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监管机构对我们的业务进行了重大监督,并可能在监管机构认为适合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的情况下影响我们的运营。监管部门最近公布了影响我们行业和业务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进一步发布可能进一步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此外,监管部门最近也发布了新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对境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像我们这样的中资公司的外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一旦被监管当局采取,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所有方面遵守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并且
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暂停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违法的行为或服务,并受到重大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重大损害。
此外,中国有关提供在线音乐和音频内容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遵守适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并避免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任何不合规的活动,但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在未来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在线音乐和音频内容的提供。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与提供在线音乐和音频内容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此外,在线音乐和音频内容市场的发展可能会导致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限制或限制像我们这样的在线音乐和音频娱乐平台,这可能会对集团的业务和运营以及ADS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保管人或授权用户可能不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中国相关市场监管行政当局登记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
为了确保我们的印章和印章的使用,我们建立了使用这些印章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印章和印章有意使用,负责人员将通过我们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申请,申请将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由授权员工进行验证和批准。此外,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授权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虽然我们监控这类授权雇员,但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员工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例如,通过签订未经我们批准的合同或寻求获得我们其中一家子公司或VIE的控制权。如果任何员工出于任何原因获得、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并从我们的运营中转移管理层。
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有运营商运营和维护的。
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在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进行维护。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受到限制。中国的互联网流量在过去几年经历了显着增长。我们的平台定期为大量用户提供服务。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将能够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如果我们无法相应增加我们的在线内容和服务交付能力,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增加我们的互联网流量,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采用可能会受到阻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一般无法控制电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此外,中国监管机构通过强加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监管机构还通过分配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经济状况、中国监管机构颁布的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监管机构实施了各种措施,以鼓励经济增长和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有关资本投资的法规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监管机构实施了某些措施,包括调整利率,以防止经济或特定部门过热或混乱发展。这些措施可能会影响中国的经济活动。中国经济任何潜在的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并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对中国互联网传播信息的监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我们网站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
中国监管机构通过了有关通过互联网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的监管规定。根据本条例,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出版商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性等内容。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被吊销,相关网站被关闭。网站经营者还可能对网站上显示或链接的此类信息承担责任。如果我们的网站被发现违反任何此类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我们的运营或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以及我们需要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除外部融资外,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所需的资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分配能力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应付给其任何外国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此类外国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此类资产的净值后)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该外国企业投资者的注册地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降低的预扣税税率。
为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兑美元贬值,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汇出外汇用于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例如,中国央行于2016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央行306号文,其中规定,境内企业向与其有股权关系的离岸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贷款,不得超过境内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30%,后于2021年1月5日调整为50%。中国央行306号文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提供离岸贷款的能力。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继续加强其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规定以及对货币兑换的监管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融资活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资金转移,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受中国法规的约束。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经中国商务部在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并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登记。我司中国子公司取得的任何对外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或满足外管局28号文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向VIE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都必须在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如果有的话),这与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有关。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使用融资活动收益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我们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额没有法定限制,前提是中国子公司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关于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i)如果相关中国子公司采用传统的外汇管理机制,或现行外债机制,则贷款的未偿还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中国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及(ii)如果相关中国子公司采用第9号通知外债机制,则贷款的未偿还金额不得超过相关中国子公司净资产的350%。
此外,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外管局28号文,据此,我司在试点地区设立的中国子公司,即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省,无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办理每笔外债登记,但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相关中国子公司净资产200%金额的外债登记。经此类登记后,我们的相关中国子公司将被允许在登记金额内采购国外贷款并完成资金汇入和汇出、直接向银行购买和结算外币的手续,并被要求根据适用法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据此,便利跨境融资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新的独特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企业和14个省以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等值1000万美元的限额内自主举借外债,其他省以内的这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等值500万美元的限额内举借外债。但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颁布起,经过一年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机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开关于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采用何种机制的任何进一步的规则、条例、通知或通告。不确定未来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将采用哪种机制,以及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哪些法定限制。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在现行外债机制和第9号通知外债机制之间进行灵活选择。然而,如果更严格的外债机制成为强制性规定,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或VIE提供贷款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某些概念“总投资额”是否仍将适用作出规定,但尚未有中国法律法规正式颁布废除现行外债机制。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下结汇有关政策的通知》修订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管局19号文,即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的外管局16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但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外汇资本金转换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并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该人民币资金向关联企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贷款,除非其经营范围另有许可。因此,我们被要求在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我们从融资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所转换的人民币资金。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从我们的融资活动所得款项净额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为VIE或其各自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设立新的综合VIE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即使外管局28号文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不具备投资业务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满足其中规定的某些要求的情况下,利用和转换其外汇资本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但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监管机构改变了长达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随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2016年第四季度,在美元飙升和中国资本持续外流的背景下,人民币出现了明显贬值。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会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融资活动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
外汇管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的监管当局对人民币的可兑换实施外汇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我们收到的几乎所有收入都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账户项目的支付,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公司支付股息。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相应监管机构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或登记,以使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随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演变,未来可能会进一步限制经常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事先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
中国《反垄断法》要求,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和/或全球市场的营业额超过一定门槛且买方将获得
由于企业合并而对目标的控制或决定性影响。经国务院2008年发布并于2018年9月和2024年1月修订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定》进一步明确,这类门槛包括:(一)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二)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时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而且,根据某些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对其被告知的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通过,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门槛,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执法机关可以要求有关经营者进行申报。
特别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加强了执法力度。2018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一个新的监管机构成立,除其他外,分别从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相关部门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自成立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执法授权通知》,授予其省级分支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反垄断执法的权限。2024年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又称《反垄断指南》。《反垄断准则》引入了合规激励机制,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垄断行为时考虑经营者建立和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通过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投诉处理、监督等相关流程,加强了对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市场监管总局还于2025年2月19日发布了《经营者非法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同日生效并规定,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非法集中行为,最高罚款不超过500万元。按本规定计算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罚款金额确定为500万元。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非法集中的,最高罚款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2月28日进一步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审查标准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程序要求,包括审查处理的适用时限。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数字市场、数据使用和平台行为的监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通过欺骗性或技术规避手段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即使此类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并限制利用数据、算法或平台规则扰乱竞争对手的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数字标识符、误导性搜索做法、捏造交易和虚假评论。它还通过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和阻碍调查的处罚和责任来加强执法,增加了数据驱动平台运营者的合规风险。
2021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即《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旨在完善网络平台反垄断行政管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作为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律法规对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合规指导而运作。然而,考虑到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的解释和实施方面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在满足其要求和对我们的政策和做法进行必要的改变方面面临挑战,并可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和费用。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监管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成立,负责制定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实施反垄断执法,承担企业在国外应诉的反垄断行动指导等。
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腾讯2016年收购CMC一事向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我们将实施整改计划,除其他事项外,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终止独家音乐版权许可安排。我们还将停止任何安排,如果我们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向版权所有者提供高额的提前许可付款并寻求优惠的许可条款。腾讯和我们已终止与相关上游版权所有者的所有现有独家音乐版权许可安排,但须遵守该决定中规定的某些有限例外情况,我们将寻求与上游版权所有者的非独家合作。
我们始终如一地遵守监管要求,不断努力完善我们的竞争合规工作。鉴于与《中国反垄断法》的解释、实施和执行有关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认为涉及我们的任何其他过去和未来的收购或投资已触发反垄断审查的备案要求。如果我们因未提交集中通知和要求复核或其他原因而被发现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我们或我们的母公司可能会受到罚款,导致禁止集中的交易部分可能会被勒令解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资产、业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集中前状态,并处以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的罚款,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该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对经营者处以最高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反垄断法》附属的四部规章,分别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均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随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于2025年12月9日修订公布,《关于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8日修订公布,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除其他外,详细阐述了《反垄断法》下的具体要求,优化了监管和执法程序,并对相关当事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下认定“控制”和“实施集中”的考虑因素,并详细阐述了关于中止审查的实施细则。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门槛,但有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备案。由于上述法律法规较新,此类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2011年3月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而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规则》明确,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行为,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工具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该境外实体以该等中国居民或实体在境内企业或境外资产或权益中合法拥有的资产或股权为目的。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运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适用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规定。”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SAFE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我们已通知所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并被我们称为中国居民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完成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SAFE注册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所有股东或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注册或批准,这是外管局法规要求的。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一直在不断演变,目前还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相关监管部门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同时,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居民的雇员,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并获得我们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可以按照外管局2012年颁布的《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告,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若干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合格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该代理人应为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或该境内公司指定的能够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并完成若干其他手续。合格的境内代理人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并须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备。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我们的董事、我们的执行官和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获得股份奖励的员工受本条例的约束,未能完成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使上述各方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规定—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通函。根据本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雇员如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受限制股份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未能缴纳或我们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其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中国其他监管机构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规定—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额外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的潜在义务的负面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为集团员工的利益向指定监管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监管机构可能会审查雇主是否已充分支付必要的法定雇员福利,未能充分支付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和VIE历来未能及时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此外,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和VIE聘请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为其部分员工进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并且无法保证此类第三方机构将及时全额缴款,或根本不缴款。如果中国有关部门认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应进行补充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因未能为集团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而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或VIE可能需要承担国内和其他税务义务,我们可能会被归类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据我们所知,我们的大多数管理层成员目前都在中国,因此目前尚不清楚税务居民规则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案例。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收入,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属于企业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实现的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属于个人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从源头上扣留),前提是此类股息或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最终纳税认定不确定、需要判断的交易。我们或VIE不时受到国内外税务机关的审查和审计,未来或追溯适用不断变化的税法、法规、解释、行政惯例和原则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务责任。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SAT 7号文将税务管辖范围扩大至涉及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离岸转让转让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SAT 7号文引入了集团内部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AT 7号文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 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的,称为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AT 7号文或SAT 37号文,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7号文或SAT 37号文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SAT 7号文或SAT 37号文,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被禁止,如果PCAOB确定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
我们出具本年度报告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根据美国法律要求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美国法律和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机构位于中国,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的审计师更难评估。因此,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
近年来,美国监管当局持续对在中国有重大业务的美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监督面临挑战表示担忧。最近,作为美国持续关注获取审计和目前受国家法律特别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其他信息的监管重点的一部分,美国于2020年12月颁布了HFCAA。如果PCAOB确定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可能会根据HFCAA禁止在美国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我们的证券。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HFCAAA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或2021年的认定,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26日,我们被SEC根据HFCAAA最终认定为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由PCAOB就提交我们的2021年20-F表格进行检查或完全调查。PCAOB过去无法进行检查也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此类检查的好处。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PCAOB相应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决定。因此,我们认为,除非PCAOB做出新的决定,否则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最近,在2025年2月21日,美国总统川普发布了
美国优先投资政策,为投资监管提供指导。该政策包括指示,除其他外,确定是否为HFCAA覆盖的公司维持适当的财务审计标准。
然而,美国会计委员会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美国会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这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个因素,包括围绕中美关系的不确定性。预计PCAOB未来将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根据HFCAAA,PCAOB被要求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做出决定。作为“证监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会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其不再拥有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而我们继续使用此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我们将在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被确定为HFCA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的证券在美国市场的交易将被禁止。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希望出售或购买ADS时的能力。此外,此类交易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EC对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
2012年12月,SEC对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指控这些公司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和SEC的相关规则和规定,没有向SEC提供这些公司关于某些在美国公开交易的中国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
2014年1月22日,主持此事的行政法法官作出初步裁决,认为每家公司都违反了SEC的业务规则,没有向SEC出示审计文件和其他文件。最初的裁决对每家公司进行了谴责,并禁止它们在SEC执业六个月。
2015年2月6日,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同意向SEC提出谴责和支付罚款,以解决争端,避免暂停其在SEC执业和审计美股上市公司的能力。和解要求这些公司遵循详细的程序,并寻求通过证监会向SEC提供查阅中国公司审计文件的途径。根据和解条款,针对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程序在和解进入四年后被视为有偏见地被驳回。四年大关发生在2019年2月6日。虽然我们无法预测SEC是否会进一步质疑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方面遵守美国法律,或者这种质疑的结果是否会导致SEC施加暂停等处罚,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新的或额外的补救措施的约束,我们按照SEC要求提交财务报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认定我们没有按照SEC的要求及时提交财务报表,最终可能会导致ADS从纽交所退市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终止我们普通股的注册,或两者兼而有之,这将大幅减少或有效终止ADS在美国的交易。
与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改变我们证券的上市地点,包括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中的任何一家退市,您可能会失去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制度所提供的股东保护机制。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我们受到各种上市标准和要求的约束,这些标准和要求旨在保护您作为我们公司股东的权利,但须遵守某些适用的允许的例外情况。如果我们选择改变我们证券的上市地点,包括从任一交易所退市,您可能会失去根据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制度提供的股东保护措施。特别是,我公司将考虑与可能被认为不可取或不可行的情况有关的各种因素,例如上市场所当时的监管环境,以及因继续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产生的额外合规成本是否会对我公司进一步促进其利益、实现其愿景或实施某些业务计划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美国存托股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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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运营成本和费用、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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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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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我们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我们的内容产品、我们的商业模式、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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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此外,总体而言,股票市场,特别是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的市场价格经历了波动,这种波动往往与这类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券自近年来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显着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这些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价格的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评级,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影响公司事务,为我们的某些股东提供实质性影响,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采用了双重类别的投票结构,使得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名持有人
有权获得每股15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i)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并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或(ii)任何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发生变更,而任何并非该B类普通股的注册持有人关联的人因此成为该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每一股该B类普通股将自动并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股东可以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B类普通股的情形没有限制。
截至2026年3月31日,腾讯实益拥有我们10.8%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和98.5%的已发行B类普通股,合计持有我们总投票权的93.6%。由于这种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腾讯将完全控制提交股东表决的事项的结果,并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包括有关合并、合并、清算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的决定。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此外,腾讯未来可能会提高其投票权和/或股份所有权的集中度,除其他后果外,这可能会降低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流动性。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数量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市场负面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我们可能会成为未来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任何此类指控之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出现不稳定时期,并出现负面宣传。如果以及当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时,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任何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大降低或变得一文不值。
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或可感知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出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此外,如果我们的股东持有的任何股份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将导致这些股份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成为《证券法》规定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出售这些注册股票,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出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下降。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你们可能不会依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股息分配(如果有的话)作为投资回报的主要来源。
于2024年5月11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现金股息政策,据此,我们可以选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年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然而,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保留充分的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
账户,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现金流、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的回报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将升值,甚至维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购买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人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他们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的公司章程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公司章程包含限制他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从事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罢免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股东在保护其利益方面可能面临困难,他们通过美国或香港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公司章程、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或香港发达。根据美国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一般对小股东负有一定的信托责任;股东行动必须善意采取,控股股东明显不合理的行动可能被宣布为无效。相比之下,与少数股东利益相关的开曼群岛法律在所有情况下可能都不如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保护少数股东的法律那样具有保护性。此外,开曼群岛公司股东可能衍生起诉该公司的情形,以及该公司可能拥有的程序和抗辩,可能导致开曼群岛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在美国组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或香港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我们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股东通过的特别决议以及我们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除外)或获得这些公司成员登记册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我们的股东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的任何必要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此外,我们的董事有权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根据香港法律或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这将需要股东批准。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未经股东批准,可以实施出售该公司的任何资产、财产、部分业务或证券。我们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创建和发行新类别或系列股票的能力可能会产生延迟、阻止或阻止控制权变更的效果,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包括以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要约收购我们的普通股。此外,我们的公司章程是特定于我们的,包括某些
可能有别于香港一般做法的条文,例如(i)董事有权创设优先股,(ii)董事有权取消股东大会,(iii)由我公司实益拥有的我公司股份不得在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且不得计算在任何特定时间厘定我们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及(iv)我们董事会业务的交易所需法定人数可由董事厘定,除非如此厘定,法定人数应为当时在任董事的过半数和闽江任命的过半数董事。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在保护其利益方面可能会面临比他们作为在美国或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多的困难。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中国对提供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有法律和其他限制。例如,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中国当局正寻求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例如,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与PCAOB签署了《礼宾声明》,为PCAOB全面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迈出了开放准入的第一步。随后在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尽管做出了这些努力,但海外证券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或取证活动的能力仍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此外,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档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档案规则》允许境外监管机构和境外主管部门要求境内公司就其境外发行和上市进行检查、调查或取证,或要求参与这些过程的境内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进行检查、调查或取证。这将通过跨境监管合作进行,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协助。境内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应首先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配合境外监管机构的任何检查或调查,或提供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就他们可能因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存款协议而对我们或存托人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这一豁免的陪审团审判,法院将不得不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确定该豁免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或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后者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时,一般会考虑当事人是否明知、明知、自愿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将会如此。建议投资者在投资ADS之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则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导致提出索赔的成本增加、获得信息的机会受限以及该持有人与我们之间的其他资源不平衡,或限制该持有人在该持有人认为有利的司法法院提起索赔的能力。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可能只能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
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一陪审团审判豁免,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间接行使附加于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如果我们要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无法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使您能够撤回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便您能够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在记录日期之前撤回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凡有任何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根据我们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如果保存人在投票材料中规定的特定期限内未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则保存人应视为您已指示保存人根据我们现有的存款协议向我公司指定的人提供全权委托代理。这意味着,如果ADS基础股票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ADS基础股票的投票方式,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我国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可能会对美国存托凭证和我国A类普通股的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某些代理咨询公司已经宣布了一些政策,建议在具有不平等投票权的多类别股份结构的上市公司中投票反对董事,这可能会影响指数提供商对纳入标普 500等指数的资格标准。此外,多家代理咨询公司已宣布反对使用多类结构。因此,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可能会阻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代表A类普通股的ADS被纳入这类指数,并可能导致代理咨询公司发布关于我们公司治理实践的负面评论,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导致我们改变我们的资本结构。任何此类被排除在指数之外的情况都可能导致ADS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市场不那么活跃。代理咨询公司批评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或资本结构的任何行动或出版物也可能对ADS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美国以外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国民和居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如果这些股东认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侵犯,或其他情况。即使这些股东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他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我们受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已遵循并打算遵循开曼群岛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要求,即上市公司必须具备:(i)独立董事占多数;(ii)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iii)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由于我们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我们的股东可能获得的保护低于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然而,美国证券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地位以及我们目前有权获得的豁免。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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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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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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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证券1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就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提交公开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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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条例下关于重大非公开信息选择性披露规则的规则。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但是,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的信息将不如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那么广泛和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2025年6月4日,SEC发布了一份概念新闻稿,就美国证券法对外国私人发行人定义的潜在修订征求公众意见。概念发布考虑了当前的标准,例如美国所有权的门槛、投票控制、董事会组成和营业地,是否适当地捕捉到了当今的全球市场现实。SEC正在评估是否有必要进行更新,以确保一致适用《交易法》下的披露和报告要求,并解决外国私人发行人和国内发行人之间的潜在差异。如果SEC修改了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定义,而我们不再有资格成为一个,我们将受到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相同报告和披露要求的约束。这一变化将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负担,包括需要以美国国内表格提交定期报告,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遵守美国代理征集规则,并遵守更广泛的高管薪酬和受益所有权披露义务。任何此类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丧失都可能导致更高的合规成本、增加行政复杂性,并对我们的投资者关系和市场看法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
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以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腾讯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这个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可以选择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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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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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我们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决定或推荐的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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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我们的董事提名人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挑选或推荐的规则。
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等保护。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是指(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的平均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按季度确定)由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组成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股份价值至少25%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持有另一家公司资产的按比例份额,并直接获得另一家公司收入的按比例份额。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在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时产生的某些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收益。出于这些目的,现金通常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其价值可参照公司市值和负债之和超过其资产价值的部分确定)一般被定性为活跃资产,只要它可归属于产生活跃收入的活动。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估计价值,我们认为有理由认为我们在2025纳税年度不是PFIC。然而,我们没有获得对我们的资产的估值,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分类的意见,以达到PFIC规则的目的,因此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实际上不是2025应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是一个事实决定,只有在该年度结束后才能作出,并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全年资产的平均价值。我们持有大量现金和金融投资,尽管情况仍然如此,但我们的PFIC状况主要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平均价值。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市值,而我们的市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因此,即使我们在2025年的纳税年度不是PFIC,如果我们的市值下降或波动,我们可能会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的全资子公司、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VIE不被视为由我们拥有,则我们可能成为或成为PFIC。由于这些原因,存在一种风险(根据市场情况,这种风险可能很大),即我们将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是美国投资者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投资者通常会受到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包括增加处置收益和“超额分配”的纳税义务,以及额外的报告要求。即使我们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不再是PFIC,这种情况通常也会继续存在,除非进行某些选举。见“第10项。附加信息— 10.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ADS持有者可能会因无法参与配股发行而遭遇持股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ADS持有人可能会受到转让其ADS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在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保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者登记
转让我们的ADS一般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者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这样做是可取的任何时候。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增加的成本。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重大会计、法律和其他费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纽交所实施的规则,都有关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实践的详细要求,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第404条。遵守这些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则和规定增加了我们的会计、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使某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由于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也产生了额外的成本。我们的管理层将被要求投入大量时间和注意力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义务和其他合规事项。我们无法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的报告和其他合规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压力。过去,美国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经常在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该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征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同时须遵守香港及纽交所上市及监管规定。港交所和纽交所的交易时间、交易特点(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层次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不一样,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美国资本市场特有情况导致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香港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由于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ADS的历史市场价格可能并不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上市后的交易表现。
我们的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存托凭证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的发行。任何ADS持有人亦可根据存放协议的条款交出ADS,并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如果大量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港交所和纽交所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A类普通股和ADS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任何出售,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分别在其上交易的纽交所和港交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A类普通股的存入以换取ADS或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退出。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A类普通股兑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包括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注销ADS、派发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份额分配ADS
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分配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A类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买卖ADS或存入ADS设施或从ADS设施提款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我们于2022年9月在香港以介绍方式进行第二上市,我们在香港建立了会员分支名册,即香港股份登记册。我们在港交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包括可能从ADS融资中退出的A类普通股,将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而这些A类普通股在港交所的交易将被征收香港印花税。为便利ADS设施的入金和出金以及纽交所和港交所之间的交易,我们将以ADS为代表的大部分A类普通股从我们在开曼群岛维持的会员名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票名册。
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任何人进行任何买卖香港股票,即须在香港注册转让的股票,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印花税目前定为转让股份的代价或价值两者中较大者的0.20%的总税率,买卖双方各须支付0.10%。
据我们所知,香港印花税在实践中并未对在美国和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的ADS交易或ADS融资的存款或提款征收,这些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包括基础ADS的普通股)已保留在其香港股票登记册中。然而,目前尚不清楚,根据香港法律,这些双重上市公司的ADS交易或在ADS融资中的存款或提款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基础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如果香港印花税被主管当局确定适用于ADS的交易或在ADS设施中的存款或提款,则交易价格和贵方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4.A.公司历史与发展
推出QQ音乐、酷狗、酷我、WeSing和Lazy 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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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音乐 :2003年, QQ ,腾讯运营的社交网络,推出了在线音乐服务。2005年, QQ音乐 开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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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狗 :2004年, 酷狗音乐 推出了。2006年2月,广州酷狗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或称广州酷狗,在中国注册成立,并开始运营 酷狗音乐 .2012年9月,广州酷狗开始提供直播带货服务,通过 繁星直播 ,更名为 酷狗直播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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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我 :2005年12月,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即北京酷我在中国注册成立,并开始运营 酷我音乐 .北京酷我及其当时的股东随后与Yeelion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Beijing)Co.,Ltd.或Yeelion Online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Yeelion Online通过这些安排获得了对北京酷我的有效控制权。2013年3月,北京酷我推出 酷我直播 提供直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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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ing :2014年9月, WeSing 开始提供在线卡拉OK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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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人音频 :我们推出了 酷我长汀 ,我们的长篇音频应用,于2020年4月。2021年4月,我们整合了 酷我长汀 与 懒人音频 ,由我们于2021年3月收购的深圳蓝人运营的中国成熟音频平台,并重新塑造品牌形象 懒人音频 (原品牌为 蓝人长汀 相关期间)。
CMC收购广州酷狗及北京酷我
2012年6月,中国音乐集团(China Music Corporation,简称CMC)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通过一系列交易,CMC获得了对广州酷狗和北京酷我各自的有效控制,并成为其在中国经营几乎所有在线音乐娱乐服务的主要受益人。
腾讯在线音乐业务与CMC的结合
在2016年7月之前,腾讯持有CMC约15.8%的股权。2016年7月,腾讯通过一系列交易获得了CMC的控制权,据此,腾讯将其在中国的几乎所有在线音乐业务(主要包括QQ音乐和WeSing)注入CMC,作为对价CMC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份。该等交易完成后,腾讯拥有CMC约61.6%的股权,CMC成为腾讯的合并附属公司。2016年12月,CMC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即TME。Ocean Music Hong Kong Limited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TME香港;Ocean Interactive(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腾讯音乐。
首次公开发行
2018年12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其中我们和某些售股股东以ADS的形式发售和出售了总计164,000,000股A类普通股。2018年12月12日,美国存托凭证在纽交所开始交易,代码为“TME”。我们已按照IPO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方式使用了IPO的所有净收益,包括内容收购、战略投资以及其他运营和投资目的。
发行优先无抵押票据
2020年9月,我们完成了本金总额为8亿美元的优先无抵押票据的公开发行,其中包括3亿美元2025年到期的1.375%票据和5亿美元2030年到期的2.000%票据。这些票据已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25年到期的票据已全部偿还。
与UMG的交易
2020年3月,我们加入了由腾讯牵头的财团,从其母公司Vivendi S.A.手中收购环球音乐集团(UMG)10%的股权。我们投资了财团10%的股权。2020年12月,财团行使看涨期权,以与上述交易相同的企业价值从Vivendi S.A.收购UMG额外10%的股权,该收购已于2021年1月完成。2025年3月,财团通过实物分配方式完成了将财团持有的UMG股份转让给其成员。分配后,我们直接持有UMG 2%的股权。
收购深圳蓝人
2021年1月,我们订立最终协议,收购深圳蓝人的100%股权,后者经营中国成熟的音频平台Lazy Audio,总对价为人民币27亿元,主要以现金支付,外加对深圳蓝人管理团队的某些收购后奖励。深圳蓝人成立于2012年,通过其综合音频平台Lazy Audio向客户提供有声书、中国喜剧、播客和其他广播节目形式的娱乐服务。它通过不同渠道获利,包括按标题付费、内容订阅付费和广告。Lazy Audio已发展成为一个蓬勃发展的社区,拥有强大的用户互动和参与度,为中国各地的音频用户提供卓越的内容和服务。我们对深圳蓝人的收购已于2021年3月完成。2021年4月,我们将酷我长汀与Lazy Audio整合,并重新塑造品牌Lazy Audio(在相关期间曾品牌为蓝人长汀)。
港交所上市
2022年9月,我们以介绍方式完成了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的第二上市。于2022年9月21日,我司A类普通股开始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买卖,买卖单位为每手100股A类普通股,股份代号为“1698”,股份简称为“TME-SW”。由于没有发售和出售任何额外的A类普通股,我们没有通过介绍方式从第二上市中获得任何收益。港交所主板上市的A类普通股与纽交所上市的ADS完全可互换。
建议收购喜玛拉雅
2025年6月,我们宣布根据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的合并协议提议收购喜马拉雅控股(“喜马拉雅”)。喜马拉雅是国内领先的在线音频平台之一。交易完成后,喜马拉雅将成为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此次交易的完成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其他惯例条件。收盘时,喜马拉雅现有的股权,包括ESOP(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将被注销,以换取有权在没有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某些条件和调整,获得(1)12.6亿美元现金,(2)我们的A类普通股,最多占截止收盘前特定日期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1986%,以及(3)
根据合并协议,将分批向创始人股东发行最多不超过该股份总数0.37%的额外A类普通股。喜马拉雅还将就该交易进行某些业务重组。
企业信息
我司企业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三大道科兴科学园D栋3单元,邮编518057。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755-8601-338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SEC还维护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此类信息也可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网站上找到,网址为https://ir.tencentmusic.com。
4.B.业务概览
我们是谁
音乐是一种普遍的激情。不管我们是谁,从哪里来,我们都有自己喜欢的歌曲、专辑或艺人。音乐在深刻的个人层面上将我们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引人入胜、社交和愉快的体验将人们聚集在一起。我们正在开创人们享受在线音乐的方式,多年来已成长为一个综合平台,提供广泛的以音乐为中心的服务,包括社交娱乐服务、音乐会和艺术家商品。
我们的使命是用音乐和科技创造无尽的可能性。通过技术赋能的产品创新,我们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多元、更具吸引力的音乐体验,并在音乐创作、制作、发行的旅程中为音乐人和合作伙伴提供更大的支持。
我们提供一体化的在线娱乐体验,供人们围绕音乐发现、聆听、唱歌、观看、表演和社交。为了给我们的用户带来更多样化的体验,我们扩展了我们的平台,包括长格式音频服务,并通过现场表演、艺术家商品和其他音乐消费形式将我们的产品延伸到线下。通过将我们的生态系统围绕内容和优质IP,我们创造了一种无缝的线上和线下体验,这些体验具有视觉性、沉浸感、互动性、社交吸引力和趣味性。
正如我们重视用户一样,我们也尊重那些创造内容的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拥护版权保护,并不懈努力,以广泛的受众外联和宝贵的资源和技术支持我们的内容合作伙伴。通过数年
努力,我们帮助推动中国音乐娱乐产业更可持续发展。我们的规模、技术、对版权保护的承诺,以及推广原创作品的能力,使我们成为音乐人和内容所有者的首选合作伙伴。
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MAU计,我们是中国最大的在线音乐娱乐平台。
我们提供的
TME平台是一个一体化的音乐和音频娱乐目的地,允许用户以多种方式与范围广泛的音乐和音频内容无缝互动,包括发现、收听、唱歌、观看、表演和社交。我们采用双引擎内容和平台战略,不断丰富我们平台上的内容产品,同时赋能内容创作和分发,并提供引人注目的用户体验。通过我们充满活力的社区、技术以及视觉和互动功能,我们努力提升我们的用户体验、参与度和保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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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音乐服务 ,主要是我们的 QQ音乐 , 酷狗音乐 和 酷我音乐 ,使用户能够以个性化的方式发现、欣赏和分享音乐。我们为音乐发现提供广泛的功能,包括智能推荐、音乐排行榜、播放列表、官方音乐账号和数字发行。我们还提供包括有声书、播客和脱口秀在内的全面长篇音频内容,以及包括音乐视频、现场表演和短视频在内的面向音乐的视频内容。此外,我们提供多元化的音乐相关服务,使用户能够通过我们的平台购买数字专辑、实体专辑和其他与艺术家相关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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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娱乐服务 允许我们的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唱歌、观看和社交。我们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在线卡拉OK服务 WeSing ,这使用户能够从我们庞大的卡拉OK歌曲库中跟着唱,并以音频或视频格式与朋友分享他们的表演。我们还主要通过“直播”标签提供以音乐为中心的直播服务 QQ音乐 , 酷狗音乐 , 酷我音乐 , WeSing , 酷狗直播 和 酷我直播 ,为表演者和用户提供一个互动的在线舞台,以展示他们的才华,并与多元化的观众群互动。我们还在我们的社交娱乐服务范围内提供会员和广告服务。
我们的平台—独一无二的线上音乐娱乐体验
我们有四大APP —— 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WeSing ——通过这些APP,我们提供在线音乐和社交娱乐服务,以满足中国海量受众多样化的音乐娱乐需求。我们还提供Lazy Audio,这是我们专用的长格式音频应用程序,作为我们以音乐为中心的旗舰移动应用程序的有效补充。这些APP由于专注于不同的内容类别,面向多元化的受众群体,因此互补性很强。多年来,我们有目的地将它们打造为服务于中国各地广泛的用户群体,提供适合他们差异化品味和偏好的内容策划和推荐。
我们在内容分享、用户参与、技术开发和支持以及货币化方面采取整体方式运营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和社交娱乐服务。在线音乐服务和社交娱乐服务都是我们提供的独特且高度互动的在线音乐娱乐体验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从内容库的角度来看,QQ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是实质性的整合,因为它们共享我们统一的广泛内容库的访问权限。
除了我们的主要应用程序,我们还提供一系列服务和举措,旨在通过多样化的音乐形式和媒体吸引用户和内容创作者。这些努力有助于我们更广泛的音乐娱乐生态系统,使我们有别于同行。例如,我们提供腾讯音乐人平台,这是一项为选定的有抱负的音乐人提供的在线服务,旨在向尽可能广泛的受众展示他们的才华、激情和原创作品,以及TME直播。有关腾讯音乐人平台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的内容—我们的内容策略—培养有抱负的艺人”。我们还通过整合AI工具,例如AI音乐伴侣、AI生成的歌词卡片功能以及AI驱动的无缝多模式歌曲转换功能,增强用户的音乐发现之旅,以提供更个性化和更具吸引力的体验。这些服务和举措还通过提高制作效率和扩大机会,支持我们不断增长的内容创作者网络,包括老牌和新兴艺术家。通过使用户能够以创新的方式和在各种用例中听、唱、看和分享音乐,它们极大地补充了我们的主要音乐应用程序,并构成了为所有用户提供一站式体验的一体化音乐和音频娱乐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线音乐服务
我们主要通过QQ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提供在线音乐服务,每一种服务都吸引了大量狂热的用户群。我们特意打造了这些APP,为中国各地不同的用户群体提供适合他们差异化口味和偏好的音乐服务。通过QQ音乐,我们提供全面的音乐库和广泛的面向音乐的视频内容,重点为中国大都市的年轻音乐爱好者提供流行艺术家和领先的热门歌曲。酷狗
音乐提供了一套广泛的娱乐功能,具有大众市场焦点和在更广泛地区的强大用户渗透率。酷我音乐专注于车载音乐服务,旨在利用不断增长的智能汽车领域的潜力。在保持内容策展和推荐重点互补的同时,QQ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在我们全面的内容库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整合。我们还运营JOOX,这是一款流行的音乐应用程序,可在香港、泰国、马来西亚和东南亚其他市场使用。它提供泰语、马来语、粤语等多种语言的歌曲,专注于为不同国家的年轻用户提供新鲜、潮流、丰富的音乐内容。JOOX凭借其庞大的曲库和用户友好的功能,成为海外音乐爱好者的首选APP。我们还运营Bodian Music、Kugou Concept等轻量子品牌,以迎合休闲听众。
用户可以在这些应用程序上使用基本功能,包括流媒体,而无需登录。要购买订阅套餐并享受额外功能,例如创建个人播放列表,用户需要登录QQ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这需要有微信或QQ账号,或者手机号码。我们构建了多层次的会员,包括广告会员、标准会员、SVIP会员。受益于与音乐厂牌、艺术家的深化合作以及新的、高价值福利的推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SVIP订阅人数超过2000万。有关音乐订阅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如何产生收入—在线音乐服务—音乐订阅”
我们通过发现和个性化,让用户的音乐之旅变得简单而有趣。这些努力,加上我们提供优质在线内容和体验的能力,继续推动用户参与和用户为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付费的意愿。在2025年第四季度,我们在线音乐服务的付费用户数量已经达到1.27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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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音乐播放器 .我们提供各种功能来增强用户体验,例如音质优化、shuffle播放、昼夜模式和音乐缓存。我们还开发了各种适合不同歌曲、用例、情绪和输出设备的音频设置。我们基于云的服务使用户能够在不同的设备上同步他们的播放列表。用户可以选择多种专有音效,以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音乐品味和偏好。例如,我们为我们的SVIP会员提供优质的音频质量和各种音效选项。我们不断升级自主研发的音质系列,包括 QQ音乐音频 系列和 酷狗毒蛇 系列,提供更清晰、更沉浸式的声音体验。此外,我们还引入了多种音效,如Viper外部放大增强音效,在使用外部扬声器时智能优化声音深度和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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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赋能体验。 通过AI技术,不断提升用户的收听体验。我们的AI驱动音频效果 分析音频以匹配歌曲与最合适的音频设置,确保最佳的音频流表现。此外,我们的AI语音提取功能允许用户通过单击将原始人声和器乐曲目分开,这样用户就可以与自己喜欢的艺术家一起唱歌,或者享受卡拉OK会议的仅器乐模式。此外,我们的AI试听和AI表演者功能允许用户通过为歌曲选择不同的音色和乐器安排来定制他们的聆听体验,也只需单击一下,从而实现AI生成的音乐表演变化,并允许用户在播放期间创建个性化的音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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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页 .用户拥有自己的定制主页,他们可以在其中管理自己的播放列表,并访问最近下载和/或流式传输的音乐内容。它还提供了各种功能,例如关注艺术家、购买订阅包、跟踪活动数据和更改app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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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 .用户可以通过我们强大的搜索引擎发现音乐内容。他们可以跨播放列表、音乐排行榜、艺术家和流派搜索音乐内容。我们屡获殊荣的歌曲识别工具允许用户发现随机听到的音乐曲目,而无需知道一个关键词。上 QQ音乐 ,我们还推出了一款AI助手,由自主研发的MuseV虚拟人视频模型提供支持,支持文字语音聊天和模糊搜索,帮助用户发现想要的歌曲并探索音乐琐事。此外,我们将DeepSeek集成到AI助手、评论板块、推荐页面等用户触点中,让用户可以毫不费力地访问有趣的音乐信息,接收风格多样的歌曲评论,享受更个性化的音乐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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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推荐 .通过我们的算法,智能检测用户不断变化的音乐品味,然后我们向用户推荐音乐,作为他们搜索的一部分,以及通过日常歌曲、新歌曲、音乐收音机和用户喜欢的歌曲,基于他们听的内容。利用深度学习和数据分析,我们增加了来自这些建议的流的百分比。随着我们不断增长的内容库,我们正在深化
我们对音乐和用户偏好的理解。通过开发专用推荐中间平台,完善我们的标记系统,不断增强我们的音乐推荐能力,提升用户的音乐发现体验。例如,我们自主研发的多模态大模型可以深入分析和识别音频特征,促进更精准地推荐优质内容,帮助用户更轻松地发现自己喜欢的歌曲,并推动整体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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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排行榜 .作为我们致力于促进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我们努力建立包容和专业的音乐排行榜,准确评估和反映中国的音乐产业。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创建了 TME走势图 ,这是由我们的数据驱动支持的 TME UNI图表 和我们的专家评审为基础的 TME波图 .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强大的音乐评级基础设施,符合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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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播放列表 .我们提供精选的播放列表,涵盖广泛的类型、主题、语言和情绪。我们还通过增加都市、电子舞曲(“EDM”)、动画、漫画和游戏以及中国古风等类型来适应年轻音乐用户的偏好。我们广泛的播放列表产品包括由我们的音乐编辑团队创建的精选播放列表、机器生成的播放列表和用户生成的播放列表。我们还鼓励用户创建自己的播放列表进行分享,从而进一步放大他们在我们在线音乐社区中的曝光率。我们的交互式播放列表可以由多个用户共同构建和编辑,让用户在突破时间和地点障碍的同时,将聆听与社交互动动态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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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音乐账号 .用户可以订阅他们最喜欢的官方音乐账号,这些账号由老牌和有抱负的艺术家、专栏作家和其他音乐行业关键意见领袖运营。通过其官方音乐账号,所有者可以上传和分享歌曲、视频、文学、照片等面向音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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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朋友之间的互动 .我们的平台提供卓越而独特的社交音乐体验。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分享他们的歌曲或播放列表 威信 或 QQ 和其他主要社交平台。此外,我们还升级了同步收听功能in QQ音乐 鼓励朋友之间的互动。在听歌的同时,用户可以通过发帖和交流评论的方式,与听同一首歌的其他人进行互动。他们还可以制作自己的歌词海报,分享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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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用户和艺术家之间的互动和联系 .在2025年第二季度,我们推出了 泡泡 上 QQ音乐 ,与DearU合作。这是一个互动社区,允许用户直接与艺术家互动,以培养更深入、更多的个人联系。直通 泡泡 ,不仅有来自SM、JYP、CUBE等多个K-pop厂牌的艺人,也有来自国内厂牌的音乐人,包括胡夏、NexT1DE、R.E.D,我们不断促进用户与艺人之间的互动,加深联系。我们还实施了产品增强功能,例如AI驱动的应用内翻译和语音转文字功能,这有助于改善用户体验和用户留存。在2025年第四季度,我们推出了 韦弗斯DM 上 QQ音乐 ,与HYBE合作,扩大可用艺术家的范围,并使粉丝能够建立联系。此外,我们推出了与艺术家关键里程碑相关的新互动徽章,以增强社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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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用户与有共同兴趣的人建立联系 .我们致力于帮助人们以对音乐的共同热情与他人建立联系。从欣赏自己喜爱的艺术家的最新单曲和专辑到直接与知名音乐家互动,我们不仅在朋友和家人之间建立联系,而且在更广泛的音乐社区内也建立联系。例如,在2025年第四季度,我们组织了韩国知名音乐团体NCT WISH和Super Junior参与的猜歌活动,排名靠前的参与者有资格获得签名海报和限量版徽章等奖励。此外,我们还推出了一系列庆祝周杰伦出道25周年的纪念活动,突出其职业生涯中的关键里程碑,并鼓励用户与朋友分享精选内容,一起重温他的音乐。这些举措帮助用户与热爱音乐的朋友保持联系,并分享他们的音乐发现。最终,这些联系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增强了我们的音乐发现和推荐能力。
我们的长篇音频产品
我们提供广泛、多样的长篇音频内容产品,涵盖有声书、播客、相声和脱口秀等广泛的精选类型和细分领域。为了努力扩展和多样化我们的长格式音频内容,我们丰富了我们的播客生态系统,并加强了我们与热门IP的联合内容运营。我们一直在扩展我们的长篇音频内容,包括更多基于小说IP和自制儿童文学的有声书。此外,我们还增强了文本到声音(TTS)技术,以促进和补充播客内容制作。
社交娱乐服务
随着用户越来越多地在我们的平台上寻找超越听音乐的各种娱乐,我们为用户提供简单而有趣的唱歌、观看和社交方式,无论是与朋友、一群朋友,还是我们平台上的其他用户。我们以音乐为中心的社交娱乐服务包括在线卡拉OK社交社区和音乐表演和活动的直播。
在线卡拉OK社交社区
卡拉OK在中国是一种流行的音乐欣赏方式,无论是在周末聚会、家庭活动还是简单的社交聚会上。这就是启发我们引入我们的在线卡拉OK社交社区的原因,让用户更容易唱歌,和朋友一起玩乐。我们的网络卡拉OK社交社区是一个平台,让想要一个简单的舞台的用户分享他们对音乐和歌唱的热爱,或是作为明日之星展开事业的跳板。
我们主要通过中国领先的在线卡拉OK社交社区WeSing以及酷狗音乐上的“Sing”功能提供在线卡拉OK服务。我们目前提供数百万首涵盖广泛流派的卡拉OK歌曲,我们将继续审查和更新我们的卡拉OK歌曲库,以保持其新鲜、当前和流行。这些年来,我们不断将WeSing打造成一个以唱歌为核心的社交娱乐平台。我们的重点是通过在社交中展示唱歌的力量来吸引用户,以有意义的方式庆祝和支持我们的社区,并创造工具,提供更个性化和愉快的唱歌体验。我们目前要求用户使用他们的电话号码或Weixin或QQ账户注册并访问WeSing上的服务和功能,因为WeSing主要被用户用于通过音乐与他们在Weixin或QQ上的朋友进行社交。WeSing与Weixin或QQ的这种联动,反过来也丰富了腾讯的内容生态系统,为Weixin或QQ用户提供了访问我们内容的便捷途径。作为我们国际扩张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为国际用户带来了我们优质的在线卡拉OK服务。
用户可以从我们庞大的卡拉OK歌曲库中跟着唱,并以音频或视频格式与Weixin或QQ上连接的用户分享他们的表演。用户录制的卡拉OK歌曲显著增强了我们用户生成的威星音乐内容库。
WeSing具有旨在推动用户参与、社交互动和娱乐的功能和特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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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特色 .用户可以以音频和视频格式录制自己的卡拉OK歌曲。他们不仅可以单独演唱,还可以与明星或其他用户二重唱,然后制作一首完整的歌曲与朋友分享。用户还会收到系统生成的对其表现的评估,这有助于他们继续改进自己的演唱。此外,用户可能会编辑带有大量特殊视听效果选择的卡拉OK歌曲录音,或者在线下迷你KTV展位录制歌曲并在线分享表演。为让广大用户更容易接触到演唱功能,提升录音表现和线上演唱体验,我们不断升级录音录像工具,包括多流派混音、自动调音和快唱,让用户创作和发布录音变得更简单有趣。 WeSing 还开创了业界的语音合成技术,允许音乐新秀根据自己的声音创建虚拟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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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卡拉OK房 .用户可以创建虚拟卡拉OK室,随时随地邀请朋友或他人参加线上卡拉OK派对。在一个唱歌的房间里,用户可以通过语音和文字聊天、发送虚拟礼物和举行大多数点赞和礼物的唱歌互动。另外 ,WeSing的 多人唱房,提供视频和音频两种格式,不断增强平台上的实时交互场景。我们的 朋友卡拉OK房 还能让家人朋友唱歌、聊天、玩耍和社交,把线下K歌体验带到线上,让我们的用户享受实时社交。 WeSing 在线卡拉OK室还提供更广泛的在线演唱体验套件,包括从独奏和二重唱到小型和大型团体的不同派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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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歌唱团体 .用户可以发现并加入一个更大的共享共同音乐兴趣的在线唱歌群体。线上歌唱团体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式来创建线上音乐社区,结识新的志同道合的朋友,提高他们的歌唱表现并在线上享受有趣的社交。此外,我们举办由知名艺术家参与的现场合唱活动,为用户提供了与他们的音乐偶像直接互动的独特机会。我们还推出了以点播人声伴奏为特色的线上服务模式。这有效地调动了平台上具有潜在商业化机会的卡拉OK明星,以奖励他们的歌唱天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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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表演 .用户可以通过互动直播会话串流自己的演唱表演,用户可以通过聊天和赠送虚拟礼物的方式与他人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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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 .虽然用户可以免费访问我们的基本卡拉OK功能,但他们也可以购买虚拟礼物,送给他们最喜欢的歌手,并订阅带有增值功能的会员资格,例如更高的配乐分辨率、额外的app主题和访问唱歌教程节目。我们还引入了AIGC赋能的送礼功能,允许用户发送定制的虚拟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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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内容丰富 . 我们在推荐页面上使用全屏视频进行用户界面设计,让内容浏览更具沉浸感和吸引力。我们还增强了推荐算法,以获得更大的内容曝光和交互体验。反过来,这种技术改进激励了用户发布更多内容,为用户在平台上创建、发布和分享内容产生了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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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创作 .我们不断普及音乐创作流程内 WeSing ,鼓励更多用户成为内容创作者。我们还为用户提供了用于视频录制的虚拟舞台背景和头像,以及通过简单地用由提供的半成品视频录制他们的声音来创建个性化短视频的选项 WeSing .
音乐演出现场直播
与录制的内容相比,现场音乐表演提供了实时互动。它们可以是令人兴奋的、令人振奋的和引人入胜的。这激励我们为表演者提供一个表达自我、分享创作作品的场所,并让观众享受完全不同的、互动式的音乐娱乐体验。
我们主要通过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WeSing、酷狗直播和酷我直播的“直播”标签提供音乐表演直播。在我们的核心音乐应用程序中内置这些多个直播平台,使我们能够有机地吸引我们每个音乐应用程序的海量在线音乐用户群到我们的直播产品中,并无缝地满足他们对视觉和互动内容的多样化社交娱乐需求。专业艺术家和其他表演者都可以将他们的演唱和其他表演流式传输给广大的在线观众,培育一个充满活力的在线社交音乐娱乐社区。
我们为用户提供了使用他们的微信、QQ账号和手机号码注册和访问我们的直播服务的选项。
我们的直播平台为直播表演者和观众共同创造、发现、社交和玩乐培养了一个引人入胜的互动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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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音乐为核心的直播内容 .我们的直播内容以专业艺术家和其他表演者共同演唱、乐器演奏和DJ表演等广泛的表演类别为特色。我们的大多数直播用户也使用我们的在线音乐或在线卡拉OK服务。我们的数据分析技术使我们能够根据用户在我们平台上收听或演唱的内容,提供相关直播内容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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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活动和才艺表演 .为了进一步使我们的直播内容产品多样化,我们在我们的直播平台上提供由专业艺术家表演的虚拟音乐会以及音乐活动和粉丝见面会,让我们的用户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他们喜爱的艺术家并与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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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能 .我们的社交功能让每个人都成为节目的一部分。表演者和用户以各种形式进行互动,例如语音和文字聊天、视频聊天、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评分以及发送虚拟礼物。我们还创新了AIGC赋能的虚拟礼物,以促进用户和表演者之间更引领潮流的互动。在直播会话期间的任何时间,用户都可以选择关注自己喜爱的表演者,以接收未来表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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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才培养 .我们相信,我们的直播业务,结合我们在艺人孵化方面的专长,为我们的音乐人成长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支持。借助我们在支持新锐人才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正在为独立音乐人打开新的大门,让他们作为直播明星大放异彩。
我们鼓励我们的直播表演者在我们的平台上唱歌和参与其他音乐表演。我们平台上的直播表演者包括专业艺术家和有抱负的表演者,以及想要分享自己音乐的普通人。我们寻求与直播表演者建立并保持稳定、互利的关系。作为我们内容战略的一部分,我们通过提供培训和宣传帮助来支持有前途的直播带货,以提高他们的曝光率,更有效地与观众互动,并提升他们的行业形象。
我们的内容—全面的内容生态系统
我们致力于构建一个全面的内容生态系统,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我们的差异化内容库涵盖了用户喜爱的跨类型和格式的内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超过3亿首音乐和音轨的综合内容库。除了流媒体,我们在音乐消费方面始终走在前列。通过与艺术家和音乐厂牌发展密切的合作关系,我们沿着整个音乐价值链为用户提供各种受欢迎的内容,包括数字和实体专辑、线上和线下音乐会,以及与艺术家相关的商品。
多样的内容库
我们提供多样化的专业以及用户生成的各种格式的录制和直播内容。我们的内容一般涵盖五种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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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和世界各地的知名和有抱负的艺术家演唱的歌曲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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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面的原创内容制作体系为支撑,利用我们的技术能力和对音乐的深刻理解以及内外部资源,对音乐进行系统的创作、评估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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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最新热门歌曲、网络热门歌曲、时间最爱和电影配乐等多种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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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广泛的音乐类型,包括流行、摇滚、独立、嘻哈、R & B、古典、爵士和多种语言的电子音乐,包括普通话、粤语、英语、韩语和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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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听力习惯、设定和心情分类,比如锻炼、旅行、学习和工作、放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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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覆盖都市、EDM、动画、漫画和游戏等广泛类型以及中国古风,适应年轻音乐用户的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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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音乐表演 .专业艺术家与有抱负的和其他表演者实时流式传输音乐和其他表演给我们的在线观众。这些直播流让用户可以体验和欣赏现场音乐表演,并以多种方式与表演者互动。此外,我们为更多知名艺术家提供更专业组织的线上和线下音乐会和音乐活动的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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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的视频和音频 .各种录制的以音乐为导向的视频内容,如专业和用户生成的全长音乐视频、短视频、幕后花絮、艺术家访谈、以音乐为重点的综艺节目和音乐颁奖晚会,以及涵盖儿童、教育、历史和人文等多个主题的有声读物、播客和脱口秀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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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歌曲 .数百万的在线卡拉OK歌曲和相关的用户评论,这进一步扩展了我们的音乐内容产品的广度,增强了我们的用户体验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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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和文章 .我们通过一个庞大的关于音乐和艺术家的评论和文章库来补充我们的音乐内容产品。我们在文章中放置特色音乐的链接,为用户提供更多内容选择。
我们的内容策略
与音乐厂牌和领先的行业参与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目前,我们主要为广泛的观众群授权国内和国际主要音乐厂牌的热门歌曲和优质内容。我们从音乐厂牌获得许可的所有曲目通常可通过我们的在线音乐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并且在我们与许可方的许可协议条款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社交娱乐和物联网产品,除非在某些情况下,艺术家或版权所有者要求我们根据特定订阅包或以特定格式发布他们的内容。见“—内容来源安排。”
多年来,我们与广泛的音乐厂牌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包括跨越各种音乐流派的国内和国际主要厂牌,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观众的多样化音乐偏好。例如,我们在2025年与索尼音乐娱乐、华纳音乐集团以及Bin-music续签了合同,以增强我们永恒和经典的音乐产品。我们还扩展了与英皇娱乐集团和摇滚唱片的合作,以沉浸式杜比全景声音效进一步提升了我们的音乐库。在其他音乐类型方面,我们通过与Dream Music Group合作,扩大了我们的目录,提供了更广泛的流行中国说唱选择,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参与度和用户的积极反馈。我们还看到韩语、英语和日语曲目越来越受欢迎。在这方面,我们与韩国顶级厂牌Starship Entertainment和YG Entertainment续签了合同,保持了我们在韩国内容方面的领先地位,并与日本顶级ACG厂牌KADOKAWA Corporation扩展了合作伙伴关系,增加了包括热门动漫主题曲在内的数千首曲目,进一步扩大了音乐爱好者的流派覆盖范围。
我们还加深了与音乐厂牌和艺术家的合作,以丰富我们的SVIP产品。例如,我们与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签订的新的多年合同为SVIP会员引入了360 Reality Audio声音特权,培养了更身临其境的聆听体验。SVIP用户还有机会在我们的平台上提前获得K-pop偶像G-DRAGON和BLACKPINK巡回演唱会的门票,在乐迷中引发了极大的热议。近期的另一大亮点是,任命丁瑞安、鞠婧怡、王开瑞为QQ音乐SVIP品牌大使,刘宇宁为酷狗音乐首位品牌大使,JC-T为我们的多平台SVIP家族品牌大使,搭配限量版实物和虚拟礼物,提振了SVIP订阅。
此外,我们还与全球领先的音乐排行榜、杂志和社交媒体平台合作,以提高中国艺术家和歌曲在国内和国际上的曝光率。2025年,我们进一步深化了与Billboard的战略协作。包括QQ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等用户在TME平台上的每一场演出,都为自己喜爱的歌曲在公告牌全球200强等全球榜单上的表现贡献力量,将中国音乐推向世界,将中国流行音乐带到全球舞台。2025年12月与Kakao Entertainment、LINE MUSIC等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共同推出“K-pop艺人榜”。将在Melon上推出的新图表将客观反映参与音乐服务的用户活动和平台数据,计划于2026年上半年正式推出。
增强内部原创内容开发能力
我们持续投入原创内容制作,以满足用户对多样化音乐娱乐形式的需求。我们建立了一套综合的原创内容制作能力,利用内外部资源,我们先进的技术和对音乐的深刻理解,创造出引人入胜、多样的音乐产品。此外,我们还提供了各种推广工具,以帮助艺术家有效地接触他们的目标受众并攀登人气排行榜。比如,2025年,我们与央视新闻合作,为酷狗大陆榜第一、QQ音乐大陆榜第四的周申制作《至时》。我们的中秋主题热播剧,由肖战连年演绎,在17个国家和地区上榜,单日社交媒体播放量超1亿。
我们还一直与行业参与者、艺术家和其他合作伙伴密切合作,以创造和制作更具差异化的内容,并在游戏、电影、文学和漫画类别中共同制作排行榜榜首的歌曲。例如,我们与陈楚生合作为广受好评的电影The LYCHEE ROAD开发了主题曲,登顶多个音乐排行榜,并获得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好评。我们制造热门OST的能力也在继续加强。在第四季度,我们为腾讯视频的热播剧《Shine on Me》制作了定制的14首曲目OST套件,该剧在该剧播出期间荣登多个音乐排行榜榜首。
此外,我们正在利用我们的一站式AI音乐制作平台来支持音乐创作过程。凭借曲目细化和AI生成的人声演示等功能,我们帮助创作者加速制作,并使他们能够制作出在不同听众偏好中引起共鸣的热门歌曲,显着丰富了我们的内容产品。我们对原创内容开发的承诺已转化为高质量的自制和联合制作内容,引起音乐爱好者的共鸣。
培养有抱负的艺术家
我们不只是老牌艺人的平台,也是发现和培养新兴音乐人才的平台。我们通过在内容策划、营销、推广、变现和职业培训等领域为新一代有抱负的艺术家提供机会,以实现他们的歌唱和表演抱负。我们很自豪能够推动许多在我们平台上开始事业的音乐新星的歌唱事业。我们还与音乐厂牌密切合作,在我们的平台上识别和培养有抱负的艺术家。
腾讯音乐人平台是我们为精选的有志音乐人提供的在线服务,为尽可能广泛的受众展示他们的才华、激情和原创作品。借力平台,我们致力于培养独立艺术家,为他们配备广泛的资源。这包括从歌曲制作、全球推广、艺人发展、激励计划、演出机会、版权指导,到职业培训,使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潜力,与粉丝互动,并通过创作获利。截至2025年底,我们从腾讯音乐人平台累计为近1,000名艺人和团体促成了超过1,500场线下演出机会,以我们的专有IP CITY LIVE和BUFF LIVE为特色,取得了巨大成功。
通过我们的腾讯音乐人平台培育原创作品,丰富独立音乐人生态,也导致了我们的内容差异化。我们成功地支持了由独立艺术家创作的不同类型的原创歌曲。其中一些歌曲获得了显着的影响力和认可,引起了不同受众的共鸣,并为我们平台上蓬勃发展的音乐生态系统做出了贡献。比如,我们在短视频平台推广向思思的单曲《Why Not Wait for the Wind》后,它迅速火了——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一波用户生成内容,并在我们的平台上突破了2000万流。
培育用户内容创作
为了进一步扩展我们内容产品的广度,我们允许用户以卡拉OK歌曲、直播表演、短视频和长视频等形式上传面向音乐的内容。这种用户生成的音乐内容进一步吸引了用户,增强了他们作为内容创作者和观众的体验。
我们使用我们的数据分析技术来推荐卡拉OK歌手和直播表演者产生的内容,以帮助增加他们的曝光率。
此外,我们在内容产品中增加了额外的视频和长格式音频格式,并继续推出社交媒体计划和我们的应用程序的额外精简版,以吸引更广泛的用户群体。我们还通过不断改进我们的音乐内容标记流程和推荐能力,以及分析我们平台的数据存储库,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音乐品味和偏好,为用户开发了享受个性化内容的创新方式。我们相信,所有这些举措作为战略性、长期投资,将改善我们的用户体验,吸引更多用户为我们平台上更多用户生成的内容做出贡献,推动持续增长和货币化的良性循环。
探索创新内容形式
我们不断创新用户喜爱的全新内容形式。随着对现场活动的兴趣激增,我们也在扩大线下演出的足迹。我们利用TME直播打造全新的音乐场景,让我们通过多层面的形式,把握住来自现场音乐表演的崛起机遇。2025年,我们成功举办了多场大型国际音乐会和活动,将触角延伸至境外,挖掘国际市场机遇。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通过推出TMElive国际音乐奖(TIMA)扩大了我们专有的音乐会IP组合,庆祝国际艺术家的成就并提高我们的行业影响力。首届TIMA展示了来自中国和多个亚洲国家的22位备受赞誉的艺术家和团体——包括BILKIN、PP KRIT、AESPA和SMTR25的表演,在两天内吸引了超过20,000名与会者。与此同时,我们的年度旗舰腾讯音乐娱乐大奖(TMEA)2025吸引了35位艺术家和团体,吸引了超过10,000名与会者,并实现了非凡的在线参与。除了我们的专有旗舰IP,我们还成功举办了韩国头部艺术家G-DRAGON自2017年以来的首次大型巡演,G-DRAGON 2025 World TOUR [ ü bermensch ],跨越八个城市,吸引了超过26万人参加,实现了强劲的门票销售,展示了我们在提供世界级娱乐体验方面的实力。我们还成功地为许多知名艺术家举办了音乐会,比如Will Pan和Jane Zhang。
这些非凡的事件为我们赢得了国内外的品牌认可,为我们持续规模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们进一步构建我们的演出管道,我们相信将会有更多令人兴奋的机会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大规模和沉浸式的现场音乐体验。
除了线下体验,我们还扩展了与艺术家相关的商品产品,以引发新的音乐消费浪潮,并加深粉丝参与度。通过与艺术家合作,我们提供定制的艺术家相关商品和收藏品以及实体和数字发行,从而增强整体粉丝体验并支持音乐IP的多元化变现。例如,我们与Ed Sheeran合作,为他的新专辑Play制作了一张KIT专辑,标志着
我们与这种混合音乐形式的顶级西方艺术家的首次合作。我们还提供了收藏品以及实体发行,以提高参与度和销量,从Esther Yu的豪华专辑Spicy Honey到Lay Zhang的“GRANDLINE·BUNDLESS”巡回特别纪念礼盒和LUHAN的SEASON4 ASIA Tour纪念专辑等以巡回为灵感的物品。其他亮点还包括《Times》的Teens为《Beyond Utopia》进行了为期10天的抢先预售,该专辑在2025年实体专辑畅销榜上升至第1位。我们还与G-DRAGON合作,在中国大陆预售官方荧光棒等产品。对于购买了他的数字专辑的粉丝,我们提供了购买中国限定特别版商品的特权,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销售业绩。
内容来源安排
内容是我们平台的基础。我们从以下主要权利持有人处获得许可并向其支付版税,以获得我们平台上提供的绝大多数音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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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广泛的音乐厂牌和其他版权所有者建立了强大的合作伙伴关系。我们主要根据国内和国际音乐厂牌的一年至三年的条款许可音乐录制权和/或音乐内容的音乐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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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许可费和收入分享激励版税向音乐厂牌支付许可音乐内容的费用。在这种收费安排下,许可费和奖励版税的金额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内容类型、表演者的受欢迎程度以及我们与许可方的关系。许可证下的付款一般在许可证的整个存续期内分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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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音乐厂牌和音乐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协议是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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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协议将具体说明我们是否有权对我们从音乐厂牌和版权所有者处获得的内容进行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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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音乐厂牌和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协议一般在期限结束时到期,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例如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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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个人艺术家或其代理机构签订许可协议,并在某些情况下委托内容创作协议,以便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更广泛和更多样化的内容产品。更多信息见“—我们的内容策略—培养有抱负的艺术家” 腾讯音乐人平台 ,一项旨在培养有抱负的个人艺术家的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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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向个人艺术家支付基于表演的授权费用。我们也可能向某些个人艺人预付款项和/或支付固定的内容费用,这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他们的历史表现和在用户中的受欢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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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个人艺术家之间的授权协议要么是不超过三年的独家协议,要么是非独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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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与特定个人艺术家的合同条款,我们可能会将相关个人艺术家的内容转授权给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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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艺术家与我们之间的协议一般在期限结束时到期,通常为三年,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例如实质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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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直播表演者(及其人才代理机构,如适用)的用户产生的内容受收入分享安排的覆盖,根据该安排,他们有权获得虚拟礼物销售产生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该收入可归因于他们在我们的直播平台上的表现。向直播表演者(以及他们的人才中介,如果适用)支付的费用通常会定期结算。我们一般寻求将收入分成比例维持在我们认为与业内同行相当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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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直播表演者(以及他们的人才中介,如果适用)的协议将规定他们必须满足某些质量和数量要求,才能有权获得他们的收入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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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表演者(及其人才代理机构,如适用)拥有他们创建的直播内容的知识产权,我们被允许根据我们的协议在我们的平台上使用此类内容。此外,在我们平台上上传用户生成内容的用户通常同意授予我们此类内容的相关版权。有关我们对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知识产权—版权”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允许用户生成的内容在我们的平台上上传。如果用户没有获得与此类上传内容相关的所有必要的版权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潜在的争议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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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直播表演者或其代理机构的协议要么是排他性的,要么是非排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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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直播表演者(及其人才代理机构,如适用)的协议通常在任期结束时到期,通常为一至三年,除非根据某些事件中的相关规定提前终止,例如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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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SC .我们分别于2025年4月和11月与MCSC订立了两项协议,11月的协议作为对4月协议的进一步补充和澄清。这些协议旨在确保我们与音乐厂牌和音乐版权所有者的现有许可协议尚未涵盖的音乐作品和作为我们音乐内容基础的歌词的版权。根据这些协议,我们被授予通过互联网分发由MCSC管理的音乐作品和歌词的权利。作为回报,我们向MCSC支付许可费,相当于指定的预付款加上许可音乐内容产生的收入的百分比(扣除某些成本)。MCSC还同意,如果发生涉及本协议涵盖的音乐内容的任何版权纠纷或索赔,包括自我们之前与MCSC的框架协议到期以来发生的那些纠纷或索赔,他们将负责与第三方权利人进行谈判或进行赔偿。
与腾讯生态系统的合作
我们致力于利用与腾讯的协同效应,不断丰富与更广泛的腾讯生态系统的合作,以提供新颖的音乐娱乐体验和内容。2025年,我们战略性地利用我们在游戏、电视、电影IP和艺人方面的广泛资源优势,提升我们自产内容的制作、推广和成功。
我们已将腾讯元宝,一款能够深度思考的多功能AI助手,整合到我们的平台中。元宝应用程序支持我们的音乐内容的应用内播放,从而将我们的内容产品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受众。同时,元宝也嵌入QQ音乐,让用户可以直接在评论区内与元宝互动,进行提问和讨论。这种整合增强了用户的参与和活跃度,并为我们提供了对用户偏好和需求的额外洞察,从而提高了内容分发效率。此外,元宝作为跨越音乐内容消费生命周期的智能助手融入QQ音乐,使用户能够通过简单的语音命令完成跨功能、多步骤的任务。例如,基于用户偏好,元宝AI助手可以促进音乐发现,并提供直接访问数字专辑购买和艺术家相关商品,支持更高效的内容变现和转化。
我们继续扩大与Weixin的合作,探索新的音乐内容分发途径,旨在为海量的Weixin用户带来卓越的音乐体验。我们在Weixin上添加了音乐收听功能,让Weixin用户可以访问我们庞大且不断增长的内容库。这一举措扩大了我们的受众范围,同时也增加了与有才华的音乐家的接触。我们还与维信视频账号共同构建独立的音乐人生态系统,支持和促进这些有抱负的音乐人的事业成长。我们还在微信视频账号中提供了歌曲识别功能,可以自动识别来自微信视频账号的视频背景音乐,将用户引导至QQ音乐收听,并允许用户将此类音乐设置为自己的微信铃声或在自己的视频中使用。此外,我们加深了与微信频道的合作,共同推广和分发音乐内容。借助这一合作关系,歌曲《禅赋》实现了峰值日播放量超600万,有效放大了腾讯生态中热门歌曲的推广和发现。
我们继续与腾讯游戏、腾讯视频和腾讯生态系统的其他成员在我们的内容创作和产品方面合作。例如,我们与腾讯游戏合作,共同制作了王者荣耀10周年主题曲《明日图谱》,由林俊杰出演。这首歌的成功在发布后的两周内获得了超过6亿次的社交媒体提及,成为今年最具影响力的游戏配乐之一。又如,我们邀请当红艺人刘宇宁、周申为腾讯视频重磅电视剧《The LYCHEE ROAD》进行原声带表演,进一步加强了音乐与视频平台的融合。
我们如何产生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i)在线音乐服务和(ii)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
在线音乐服务
我们从在线音乐服务产生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73.25亿元、人民币217.42亿元和人民币267.26亿元(38.22亿美元),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收入的62.4%、76.6%和81.2%。
音乐订阅
我们为用户提供跨音乐平台的订阅套餐,包括QQ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以访问我们的内容。订阅包以不同的价格提供,为用户提供不同的功能和特权组合。我们构建了多层次的会员,包括广告会员、标准会员、SVIP会员。订阅广告会员的用户可以通过每天观看一定数量的广告视频,同时支付较低的月费,享受标准订阅套餐的一定优惠。订阅我们标准订阅套餐的用户将获得每月固定数量的下载我们的音乐内容产品和访问某些付费流媒体内容的权限。除了标准订阅包中包含的基本福利外,订阅我们SVIP包的用户还会获得各种附加功能和特权,例如个性化的app主题和头像设计、星光卡、DTS音效、更高的音质包括QQMUSIC AUDIO系列或酷狗Viper系列,以及允许用户在纯声乐播放和纯乐器伴奏以及专门的艺术家与粉丝互动活动之间轻松切换的Vocal Switch功能。我们预计未来将推出额外福利和更多订阅套餐,为用户提供更多专属特权和功能,这将有助于提高用户参与度,增加向付费用户的转化,并增强我们平台上的用户留存。
广告服务
我们为各平台的广告商提供各种广告服务,并不断优化我们的广告服务组合。我们的广告产品主要包括当用户打开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时自动出现的全屏显示广告、各种大小的行业标准横幅广告以及我们平台界面上的展示位置。此外,我们提供了一种广告支持模式,使用户能够消费不同类型的广告,以换取各种好处。这包括免费访问精选音乐内容,这通常需要付费,以及通过与广告互动获得奖励。此外,我们为各类品牌广告主提供赞助广告,为他们提供广泛多样的目标受众。
其他音乐服务
我们为用户提供订阅套餐,以访问我们的长格式音频内容。我们平台上的付费用户可在订阅期间无限制地访问某些受欢迎且精心策划的音频内容。我们还向我们的付费用户提供各种其他特权和福利,包括优先访问某些音频内容和有声读物的折扣。
我们还提供IP相关服务和其他服务,包括线下演出、艺人管理服务、数字专辑销售、定制艺人相关商品销售以及内容授权,以补充我们的订阅服务。这些服务使我们能够通过以更丰富的内容体验面向更大的市场,从音乐IP中释放更大的价值。
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
我们的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4.27亿元、人民币66.59亿元和人民币61.76亿元(8.83亿美元),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收入的37.6%、23.4%和18.8%。
用户被我们的在线卡拉OK和视频和音频直播平台所吸引,主要是通过我们的在线卡拉OK歌手和直播表演者的音乐表演。我们从在线卡拉OK和直播服务中获得的收入主要来自虚拟礼物的销售和消费,包括消耗性、基于时间的和耐用的虚拟物品。消耗性虚拟物品主要是作为观众送给网络卡拉OK歌手和直播带货表演者的礼物,作为他们对表演表示支持和赞赏的一种方式。直播期间,当这些礼物送到歌手或表演者手中时,屏幕上会显示特殊的视觉物品,例如钻戒或汽车。如果用户喜欢表演者上传的录音,还可以向在线卡拉OK表演者发送虚拟礼物。我们还为用户提供了购买虚拟物品的选项,这些虚拟物品在一段时间内为他们提供了某些特权或被认可的状态,例如在用户的个人资料页面上显示一定时间的徽章。虽然购买和使用这些虚拟礼物并不是使用我们产品中的功能的先决条件,但它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参与在线卡拉OK和直播的方式,从而推动了用户的参与度和忠诚度。
除了虚拟礼物销售,我们还通过销售高级会员和其他变现模式,从在线卡拉OK和直播服务中获得收入。对于在线卡拉OK,用户可以订阅会员资格,包括更高的配乐分辨率和访问声乐教程的视频剪辑。在我们的平台上产生的收入将与我们的卡拉OK歌手和直播表演者或其代理商共享,通常基于虚拟礼物销售产生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归因于他们的业绩。此外,与我们在线音乐应用程序上展示的广告类似,我们在我们的社交娱乐平台上提供各种广告服务。
品牌、营销和销售
我们营销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品牌,包括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WeSing、Lazy Audio,并扩展我们的音乐娱乐生态系统,以连接更多的用户、艺术家和内容提供商。我们的营销支出主要分配给内容推广和用户获取计划。我们的目标是提供一流的音乐娱乐内容和服务,以便产生强大的口碑推荐并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
我们主要依靠口碑推荐,并受益于我们强大的品牌来吸引用户到我们的平台。我们还在线上和线下进行多样化的营销活动,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具体来说,我们的营销活动通过搜索引擎营销和社交媒体增加平台流量。此外,我们主办或参与各种形式的音乐相关活动和活动,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例如与知名艺术家合作、歌唱比赛、电视和互联网音乐才艺表演、音乐节、校园活动、艺术家巡演和粉丝活动,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还通过校内竞赛、毕业典礼等线上线下活动,不断深入学校和高校校园。
我们继续实施新技术,引入新功能和工具,以及改善用户体验,以鼓励用户更频繁和更长时间访问我们的平台,最终提高我们在平台上的变现效率。我们还使用通过我们的平台界面部署的直接营销工具,将我们的用户转化为付费用户。
内容监测
我们致力于遵守有关通过互联网提供内容的适用法律法规。我们已经建立了程序来监控和删除我们平台上的不适当或非法内容。我们的内容监控团队审查文本、图像和视频以确保合规,并有系统定期过滤和筛选我们的平台。我们开发了有效的版权侵权监测系统,检测其他平台或我们用户的潜在版权侵权行为。我们还采取了多种公开举报渠道,对违法或不当内容进行识别和下架。我们的法律团队也可能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追究内容创作者对任何非法或不适当内容的责任。
我们专注于对用户生成内容的监测和筛选。我们要求直播表演者和用户实名注册,将内容上传到我们的平台,并要求他们同意不违反任何第三方权利或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分发内容。我们要求用户和直播表演者遵守我们的服务条款,该条款严格禁止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不适当的内容。我们的服务条款详细规定了禁止的内容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挑衅性或煽动性语言、全面或部分裸露、性暗示语言和肢体动作、针对其他用户的辱骂性语言或行为、暴力行为和威胁,以及促进或促进非法交易或活动的信息。我们还使用人和机器筛选相结合的方式对我们平台上交付的现场表演进行监控,以便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识别和删除任何非法或不适当的内容,以及任何侵犯其他方知识产权的内容。用户还可以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中使用“报告”功能报告任何违反我们服务条款的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由于现场表演是用户生成的内容,为了利用版权侵权安全港,根据中国版权法律法规,我们被要求对此类内容实施“通知和删除”政策,这降低了因在我们的平台上分发侵权内容而被追究版权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见“—知识产权—版权。”
由于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内容数量庞大,我们可能无法始终及时识别出违法、不当或可能被监管机构发现有异议的内容。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可能会被监管机构发现有异议,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和其他监管或行政行动。”
技术和数据能力
技术
我们专注于不断改进我们的技术,以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并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创新和改进我们的技术,以帮助用户发现和享受内容,并帮助艺术家找到他们的目标受众并实现更大的价值。
我们有一个庞大的数据集,我们投入大量资源来分析数据,以便获得对我们用户的音乐娱乐和社交行为的有用洞察。我们相信,我们的技术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响应用户偏好,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并进一步将我们的服务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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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和发现引擎 .我们通过使用我们强大的音乐搜索和发现引擎,以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为基础,为用户提供优质且有趣的音乐娱乐体验。这些引擎不仅可以帮助用户轻松发现和欣赏音乐内容,还可以帮助艺术家触达目标受众,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在TME平台,我们不仅允许用户在我们的海量文库中以高精度和相关性搜索他们想要的音乐内容,还可以使用先进的专有技术来策划和分发适合他们特定品味和兴趣的音乐内容。
我们开发了三项核心技术,进一步增强了内容发现和用户参与度。首先,我们的歌曲识别技术,由先进的音频指纹技术提供支持,在嘈杂的环境中表现出非凡的鲁棒性,尽管受到语音或强烈背景噪音的干扰,仍能准确识别歌曲。这使用户能够发现随机听到的音乐音轨,而无需知道一个关键字即可开始搜索。二是不断细化掩模、蜂鸣样本的下一代识别技术。这些升级带来了准确率和召回率的突破性改进,为用户提供了更精确、更无缝的音乐识别体验。第三,在推荐场景中,我们融入了琴舞音乐音频表示模式,将优质内容更精准地推广给用户。
这些技术进步,结合类似流派、类型和艺术家的音乐智能推荐,为用户提供了优越和愉快的音乐发现体验,有效提高了用户忠诚度。我们一直在不断提高内容管理的效率以及搜索和发现引擎的准确性,我们认为这导致了日均流媒体和用户参与度的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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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体验增强 .我们提供更好的音质和多种音效的广泛选择,以增强我们用户的聆听体验。我们屡获殊荣的专有音频设置, 酷狗蝰蛇3D ,以及 QQ音乐音频 和 WeSing超级语音 音频设置,不仅为用户带来卓越的音质和一流的聆听体验,还为他们培育了一个庞大的、不断增长的在线社区,以分享用户对我们音效的反馈。2025年,我们推出了多个联名DTS音效,并通过引入Viper Ultra Sound 2.0和Viper HiFi音质,继续优化我们的音频质量产品,展示了我们在增强音频质量和音效技术方面的投资。此外,QQ音乐还引入了TME CONNECT,这是一种无线高保真音频传输技术,它利用Wi-Fi的高带宽来克服与蓝牙传输相关的比特率限制。这项技术在中国首次实现了在线音乐流媒体平台上的大师品质、无损无线音频传输,支持高品质的真实音频体验。这些增强功能的目的是优化声音的清晰度和表现力,并继续为高质量的音乐流媒体设置新标准。此外,我们为在我们平台上录制视频的用户提供各种特殊的视觉效果和相机滤镜。 酷狗音乐 还首创了VIPER HiFi音质和一键音频增强2.0。通过提供卓越的音频保真度和更大的扬声器音量,我们让用户可以轻松地将他们的智能手机转变为便携式扬声器。此外,我们还引入了Automix智能歌曲过渡功能和升级的One丨Tap DJ 2.0,增加了包括越南打击乐在内的四种风格鲜明的音乐,搭配专用播放器,营造出身临其境的聆听体验。我们还为AirPods推出了专用的音频效果,使用户无需升级设备即可享受更新机型的高级音频性能。此外,我们开发了无麦克风卡拉OK技术,并将其应用于多个车型,使用户无需手持麦克风即可在车内自由唱卡拉OK。我们还推出了音频可视化功能,以增强沉浸式视听体验,包括动态调整播放的音乐座舱
基于车辆数据并与舱内硬件集成,以及抒情效果和智能灯光进一步提升音乐享受。
我们也在利用AI技术,不断提升用户的收听体验。我们的AI驱动的音频效果分析音频,以匹配歌曲与最合适的音频设置,以创建最佳的音频流表现。此外,我们的AI语音提取功能允许用户通过单击将原始人声和器乐曲目分开,这样他们就可以与自己喜欢的艺术家一起唱歌,或者在卡拉OK环节享受仅限器乐的模式。我们还升级了语音提取技术,配备了业界首创的AI Chorus功能。用户现在可以随时随地插入现场演唱会伴唱体验,不用再像往常那样大惊小怪。此外,我们推出了基于多轨处理和语音跟踪的AI驱动的多声道音频效果,通过空间混音传递5.1环绕声。该解决方案支持TV和车载平台,允许用户定制赛道定位和预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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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技术的创新用例 .随着我们扩展用例导致更广泛的受众范围,我们仍然专注于利用人工智能为音乐创作赋能并提升用户体验。我们的语音合成技术,比如 灵隐引擎 ,将AI能力与用户生成的内容相结合,允许用户使用AI以多种语言表演歌曲,并创建具有独特声调的曲目。此外,我们的AI技术使用户能够与他们最喜欢的名人进行二重唱。我们的语音合成技术还可以使用温暖的普通话和粤语声音来解读歌曲,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音乐,同时提供陪伴感。此外,与腾讯合作 元宝 ,我们在内部推出了一体机AI代理 QQ音乐 和 酷狗音乐 它支持广泛的智能功能,包括启用AI驱动的歌曲搜索、分析用户保存的音乐库、生成个性化播放列表、推荐歌曲以及提供与音乐相关的知识帮助。供电 元宝 , QQ音乐 AI Agent已发展成为系统级中枢,允许用户使用自然语言命令处理复杂、多步骤的任务。例如,除了音乐发现,AI代理提供直接访问数字专辑和商品购买,创造推动转化的无缝“意图到行动”体验。我们还推出了Lengjing,这是一个一站式AI驱动的音乐视频创作平台,支持多种视觉风格,旨在增强曲库MV覆盖和艺人推广。冷镜通过优化内容识别,提升节奏对齐和节拍同步,显著增强了AI生成音乐视频的视觉冲击力。我们利用我们的 缪斯 支持两个主要应用的多模态AI技术框架。首个应用程序在音乐播放器中集成了AI驱动的数字头像,可实现实时对话交互、歌曲演绎和交互式舞蹈功能,增强音乐播放期间的用户参与度。第二个应用,通过横向模式播放器实现,利用AI驱动的动画歌词、大幅面专辑图稿展示、同步视觉效果,提供沉浸式视听体验,将兼容设备转变为类似唱片播放器的界面,并增强整体音乐聆听体验。
数据安全和隐私
我们认为,数据安全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我们采用并实施了全面的内部规则和政策,以管理我们如何使用和共享个人信息,以及一套健全的协议、技术和系统,以确保此类信息不会被不当访问或披露。具体而言,我们在各平台建立了隐私政策,就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我们如何使用、共享和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用户在适用法律下的隐私权提供指导。特别是,我们只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以使我们能够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提供我们的服务。所有用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之前,必须承认用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我们的隐私政策。
从内部政策角度来看,我们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全平台政策和程序来指导我们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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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收集 .我们仅在收到用户同意后,在我们的产品功能和服务所需的范围内收集用户数据。例如,我们收集某些基本信息,例如 QQ 或 威信 账号或电话,供用户账号注册和验证之用。为了使精准的内容策划和分发能够提供高超的音乐发现体验,我们可能会访问和分析用户在我们平台上的播放列表和收听历史。如果用户购买了任何付费的音乐和音频内容,或与音乐相关的商品,用户需要提供一定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和地址,以促进交易。我们通知用户,我们从他们那里收集的数据的类型、潜在用途、数据保存的持续时间和用户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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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使用情况 .我们在隐私政策中充分披露了我们从用户那里收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潜在用途。如果我们需要将个人信息和数据用于隐私政策中披露以外的目的,我们将通知用户并征求他们的明确同意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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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 .我们限制对以“需要知道”为基础存储用户和内部数据的服务器的访问。我们还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系统,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公众或第三方以任何未经授权的方式访问或使用我们的数据。此外,我们对用户数据实施全面的数据屏蔽,目的是抵御潜在的黑客攻击或安全攻击。此外,我们还采用了事件响应计划,该计划提供了一种定义明确、有组织的方法,用于处理对服务器和数据的任何潜在威胁,以及在数据泄露涉及个人信息时采取适当行动。我们为员工提供全集团范围的定期培训,重点关注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网络安全意识主题,包括保护数据免受丢失、修改、泄露或盗窃的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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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和保留 .我们要求,我们在中国收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在中国境内存储和保存。虽然我们只保留用户数据以启用我们的产品功能和服务,但用户可以选择删除他们在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时产生的个人信息,例如收听历史和播放列表。一旦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终止,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销毁或匿名化我们在合理期限内收集的用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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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 .除我们的隐私政策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外,禁止传输我们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与用户一起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和数据。对于由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包括腾讯及其联营公司和我们)共同提供的某些服务,我们可能会在必要的范围内与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共享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以使我们的服务和改善用户体验。我们采取广泛的预防措施,以确保传输给我们业务合作伙伴的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这些措施可能包括(i)要求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根据我们的标准、要求和协议处理我们传输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包括提供相同级别的保护;(ii)要求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在传输任何数据之前提供书面保密承诺;(iii)获得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的内部批准;(iv)要求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退回或删除我们在服务终止后传输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以及(v)保留审查日志以备将来检查。
知识产权
版权
我们致力于版权保护,我们努力在改善中国音乐和音频版权环境方面继续发挥领导作用。
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内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版权。一旦获得许可,我们会密切监控我们平台上的版权内容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因此试图及时发现并补救我们平台上的第三方版权侵权行为。我们还从我们与内容创作者或许可人之间的协议中寻求额外的合同保护。例如,我们通常要求许可人在许可协议中声明他们拥有许可内容的合法权利,并要求他们赔偿因任何侵权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索赔而产生的损失。关于用户生成的内容,我们还依赖中国版权法律法规对在线存储服务提供商的安全港条款,我们已采取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我们因在我们的平台上分发用户生成的内容而可能因版权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此类措施包括(i)要求用户承认并同意他们不会上传或执行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ii)限制我们黑名单上的用户上传或分发内容;(iii)在相关版权所有者被识别和验证后,尽最大合理努力向其寻求许可,并对标签和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的作品采取合同保护;(iv)实施“通知和删除”政策,以有资格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安全港豁免。据中国法律顾问称,只要这些措施,特别是“通知和删除”程序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得到充分和适当的实施,并且在我们不积极参与侵权活动的情况下,我们未能就用户生成的内容获得完整的版权许可,这本身并不构成违反现行中国版权法。
我们还积极对侵犯我们内容权利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维权,采用人机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检测其他平台未经授权使用版权内容的情况。更具体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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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在我们先进的音视频指纹技术和海量数据库的支持下,我们能够持续筛选和识别中国第三方平台上显示的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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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 .当我们的系统在第三方平台识别到对我们内容的侵权使用时,我们的系统会自动向我们的法律和版权保护人员生成警报邮件,该邮件会及时向侵权平台送达下架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在撤下之后
注意,我们的法律和版权保护人员将审查相关证据并启动下架程序,确保侵权内容及时下架,也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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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一旦送达下架通知或启动法律程序,我们的版权系统就会开始跟踪相关平台,检查侵权内容是否已被及时下架。
其他知识产权
除了我们内容的版权,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以及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的组合,来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共申请专利5,530项,其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海外授权专利3,513项。集团的其中一项专利获得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认定,集团的其中一项专利获得第二十二届中国外观设计奖认定,集团的两项专利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认定,集团的两项专利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认定,集团的其中一项专利获得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认定,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此外,集团的其中一项专利获第八届广东省专利银奖,集团的其中一项专利获第九届广东省专利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在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第七届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大赛中,集团的两项专利分别荣获银奖和转化应用奖。集团的三项专利亦于2020年、2021年及2023年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科学技术专利奖。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共申请商标6544件,其中4570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境外注册。集团亦已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注册741项软件著作权。集团“绿狗”(酷狗)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集团“我的音乐”(酷我音乐)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尽管集团努力保护自己不受侵犯或盗用其知识产权,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集团的知识产权,从而侵犯集团的权利。如果集团未能及时保护或捍卫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或盗用,集团的业务可能受到损害。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本集团主要透过我们的附属公司及于中国的VIE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除“第三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的互联网、音乐娱乐和长格式音频行业受到广泛监管。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必要的许可或许可,或未能对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作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已从中国监管机构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这些许可和许可对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VSP、ICO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商业表演许可证。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
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和许可,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或VIE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要求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或VIE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则相关的中国子公司或VIE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必要的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即使获得此类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可能会使相关中国子公司或VIE承担罚款和其他监管、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中国子公司或VIE可能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命令暂停相关运营,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并可能需要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就未来在海外市场的任何发行和上市进行。截至本年度报告出具之日,我们未受到CAC作出的任何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未能就任何未来的境外发行或上市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其他审查或备案程序,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限制或延迟我们未来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ADS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中国监管机构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集团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就未来在境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
竞争
我们主要与中国其他在线音乐和音频娱乐提供商竞争用户的时间和注意力。此外,我们还面临来自各种在线内容产品的更广泛竞争,包括其他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长短视频、卡拉OK服务、直播、广播服务、文学和游戏。我们基于几个因素进行竞争,例如内容的质量和多样性、产品功能、社交互动功能、用户体验质量、品牌认知度和美誉度。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资金、营销或技术资源,这可能使他们能够更快地响应技术创新或用户需求和偏好的变化,许可更有吸引力的内容,并比我们投入更多的资源用于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有关与竞争相关的风险的讨论,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运营。如果我们不能成功竞争,我们可能会把市场份额输给竞争对手。”
保险
为解决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风险,我们维持我们认为适合我们业务的保险范围,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关键人物人寿保险和工作场所保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足以满足我们的业务运营。
环境、社会和治理
我们通过主动管理已识别的风险并将可持续价值创造融入我们的运营和产品开发,从而实施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原则。ESG是我们增长理念的核心要素,支持我们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的能力,同时拥抱多样性并服务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我们通过在战略规划中考虑ESG因素、定期进行重要性评估、制定和审查ESG政策以及监测ESG绩效来加强ESG治理。我们的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协调ESG相关信息披露,并酌情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由商业领袖和各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的ESG工作组支持ESG举措的实施。在这一治理框架的指导下,我们继续将ESG考虑因素融入我们的产品、服务和社区倡议中。
我们致力于在整个产品体验中解决不同用户群体的多样化需求。我们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从设计和开发到内容创建和平台治理——嵌入了针对次要保护、无障碍设计标准和用户福祉举措的措施,以确保用户能够安全、无缝地访问音乐服务。例如,QQ音乐为儿童引入了听力保护模式,利用AI和用户洞察优化音频输出,在保留音乐和音频内容丰富性的同时,创造更舒适的聆听体验。同时,WeSing升级了大字体模式,以更好地服务更广泛的用户,采用率超过50%。除了这些功能,我们继续构建一个治疗性音乐生态系统,通过精选内容、与专业组织的合作以及平台功能和音频技术的整合,支持睡眠改善、情绪调节和缓解压力。
除了产品和平台开发,我们的目标是与我们的员工、用户、艺术家和商业伙伴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社区,并通过各种举措争取长期的环境可持续性。2025年4月,我们推出了
连续第九年为孤独症提供音乐关怀倡议。“音乐之形”音乐关爱倡议融合音乐、绘画、公益力量,呼吁全社会关注自闭症,关爱自闭症社区。该倡议的慈善宣传歌曲“Nemophilist”由Deer爵士演唱。此外,我们于2018年与陈一丹基金会合作成立音乐花园空间,旨在为少数民族儿童和来自偏远地区的儿童提供一系列音乐教育,同时也为这些地区的当地教师提供音乐培训。2025年“音乐花园空间”夏令营主题“自然旋律,山野童声”活动期间,我们于8月25日至28日在四川新北川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音乐艺术教育活动。我们汇集了艺术家志愿者和职工志愿者,在边远山区给孩子们讲授基本乐器课、音乐鉴赏课和表演课,并与其他课程一起,让这些孩子们得到更加多元化、更加全面的音乐艺术教育。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已连续三年发布独立的ESG报告。该报告介绍了公司在公司治理、产品责任、员工事务、环境管理和社区参与方面的ESG进展,概述了我们的整体ESG绩效。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于2026年发布的2025年ESG报告。
许可证、许可和监管批准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集团持有的物料许可证及许可证清单:
执照/许可证
持有人
到期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类型: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仅限商务电子商务),不包括归类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文化和音像节目,不包括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和即时信息交互服务)
广州酷狗
2031年3月3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类型:国内固网数据传输业务(北京、浙江、广东);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设服务器机房位于北京、宁波、广州);国内互联网协议虚拟专网业务(北京、浙江、广东);互联网接入服务(北京、浙江、广东);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全国))
广州酷狗
2028年6月21日
ICO牌照
广州酷狗
2028年5月28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州酷狗
2026年10月21日
商业演出许可证
广州酷狗
2026年9月30日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广州酷狗
2030年4月30日
AVSP
广州酷狗
2028年2月20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类型: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和即时信息交互服务)
北京酷我
2031年1月29日
AVSP
北京酷我
2028年1月29日
ICO牌照
北京酷我
2027年6月27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北京酷我
2027年9月8日
商业演出许可证
北京酷我
2026年12月25日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北京酷我
2031年1月20日
ICO牌照
腾讯音乐深圳
2027年7月16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类型:线上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服务(仅限业务电子商务),不含互联网金融
腾讯音乐深圳
2030年7月25日
执照/许可证
持有人
到期日
分类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服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文化,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和即时信息交互服务)
商业演出许可证
腾讯音乐深圳
2027年10月9日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腾讯音乐深圳
2026年5月31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类型: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文化、出版,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即时信息交互服务)
深圳蓝人
2029年9月17日
ICO牌照
深圳蓝人
2026年9月5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深圳蓝人
2027年8月26日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深圳蓝人
2026年5月31日
商业演出许可证
石印连
2027年11月16日
条例
集团在其业务的多个方面均受多项中国法律、规则及条例的约束。以下是与集团在中国境内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主要中国法律法规的摘要。
外商投资条例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通过的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中国将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行业属于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类别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
商务部、发改委于2024年9月6日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入境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即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规定,任何中国境内企业从事负面清单禁止类行业,应取得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境外上市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境外投资者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适用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发改委设立工作机制办公室,即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由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此类措施还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i)投资于新的在岸项目或与其他投资者建立外商独资的在岸企业或合资企业;(ii)通过并购获得在岸企业的股权或资产;(iii)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外商对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的投资,如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等导致取得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在开展投资前向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什么可能构成“通过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或“事实上的控制”,在这些措施下没有明确定义,可以进行广义解释。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很可能被视为基于适用于此类措施中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的条款的事实上的控制。未进行备案可能会使该境外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受到整改,该境外投资者将在相关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中被负面记录,进而使该投资者受到相关规则规定的联合处罚。如果这类投资者不进行或拒绝进行此类整改,将责令其处置股权或资产,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复投资实施前的状态,并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集团在中国的业务性质主要是增值电信服务和互联网文化服务,这是负面清单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或禁止。集团通过VIE开展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经营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条例
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于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即《电信条例》,为中国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中国境内的商业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在其开始运营之前获得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应机构的运营许可。
《电信条例》将中国所有电信业务归类为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作为《电信条例》附件印发、最近于2019年6月6日更新的《电信业务目录》或《电信目录》,将增值电信服务进一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增值电信服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通过有线网络、移动网络或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II类增值电信服务。
根据工信部于2009年3月1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7月3日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法》或《电信许可办法》,经批准的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其增值电信服务许可、增值税许可证中的规范开展业务。电信许可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经营不同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VATS许可种类,以及取得此类VATS许可的资质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1年1月8日、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向互联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中国境内提供商业性互联网内容服务之前,取得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的有权监管机构颁发的VATS许可证,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或《ICP许可证》。
根据工信部2020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进行中和邮政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不再发放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查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电信经营许可,需向工信部提交相关外商投资材料。
2023年7月21日,工信部发布《移动互联网APP备案通知》。该通知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和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APP主办人,不得通过APP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集团从事的业务活动为《电信条例》及《电信目录》所界定的增值电信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腾讯音乐深圳、深圳蓝人、广州酷狗、北京酷我均持有有效的ICP许可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的互联网、音乐娱乐和长格式音频行业受到广泛监管。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或未能对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增值电信服务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
外商对华电信企业直接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该规定于2001年12月11日公布,2008年9月10日、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修订。条例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应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外国投资者最多可获得此类合营企业50%的股权。此外,其中所定义的主要外国投资者须展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此外,满足这些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工信部和商务部的批准,或其授权的当地同行,后者在授予此类批准时保留相当大的酌处权。2022年3月29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等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不再要求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删除了对主要外国投资者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方面表现出良好的往绩和经验以及经商务部审查的要求。然而,由于尚未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措施,如何解读和实施仍存不确定性。
2006年7月13日,信息产业部(现称工信部),即PMI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告》,即PMI通告。MII通告禁止境内电信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任何境外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或设施,用于其在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此外,根据MII通告,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和注册商标应由该运营商(或其股东)合法拥有。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未遵守MII通告中的要求,且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在期限内纠正此类不合规行为,MII或其当地对应机构有酌情权对此类许可证持有人采取措施,包括吊销其VATS许可证。
关于通过互联网传输音视频节目的规定
2007年12月20日,MII和国家广电总局(简称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即《视听节目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8月28日进行了修订。《视听节目规定》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定义为制作、编辑、整合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视听节目,并向第三方提供视听节目上传、传输服务。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必须取得音视频服务许可,即AVSP。AVSP的申请人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除非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在《视听节目规定》生效前已取得AVSP。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服务。根据《视听节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主体提供的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危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等违法内容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已播出的任何音像节目的完整拷贝,至少保留60天。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使用的电影、电视节目和其他媒体内容,应当符合适用的广播电影电视频道节目传输管理规定。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相关服务的主体,应当立即下架违法违规的视听节目,做好相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落实其他监管要求。
广电总局2010年3月17日颁布、2017年3月10日修订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类别,即视听节目类别,将互联网视听节目分为四类:(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形式开展;(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a)时政新闻视听节目复播服务;(b)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c)艺术、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视听节目制作(不含采访)和播出服务;(d)网络电影/话剧制作和播出服务;(e)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聚合播出服务;(f)艺术、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视听节目聚合播出服务;(g)共同社会组织的文化活动、体育赛事或其他组织活动的现场视听播出服务;(III)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a)网络视听内容聚合服务,(b)互联网用户上传的视听节目的转播服务;(IV)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a)广播或电视节目频道的转播;(b)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转播;及(c)网络直播视听节目的转播。
2015年7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SAPPRFT,现称NRTA)发布《关于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增项审查有关问题的通告》,或《移动视听节目通告》。移动音视频节目通告规定,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视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一种。经批准提供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实体,可以使用移动WAP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但该等实体经营的节目类型应当在其AVSP规定的许可范围内,上述移动应用程序应当向国家广电总局备案。2019年11月18日,CAC、文化和旅游部、NRTA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互联网音视频信息服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音视频信息服务规定将“互联网音视频信息服务”定义为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与音视频信息制作、上传和传输有关的服务。提供互联网视听信息服务的实体必须获得相关许可,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并被要求根据用户的组织代码、中国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等对其身份进行认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酷我和广州酷狗各自持有有效的AVSP且腾讯音乐深圳和深圳蓝人可能需要获得AVSP。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的互联网、音乐娱乐和长格式音频行业受到广泛监管。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或未能对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网络直播的规定
2016年11月4日,CAC发布了《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即《网络直播规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直播条例》规定,网络直播服务商和网络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必须取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相关许可,只能在该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所有在线直播服务提供商(无论是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都必须采取一定的行动来运营其服务,包括建立监测直播内容的平台。
根据文化部2016年12月2日颁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表演业务经营管理办法》,从事网络表演业务经营的网络表演经营主体,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网络表演。网络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其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
2020年11月12日,NRTA颁布了《关于加强直播网秀和直播电商管理的通告》或78号文,其中对提供线上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提出了注册要求,以及对某些直播业务的实名注册要求、用户虚拟送礼消费限制、未成年人虚拟送礼限制、直播审核人员要求和内容标注要求等。2021年2月9日,CAC会同其他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直播带货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即3号文。根据3号文,要求互联网流媒体平台对用户每次赠送给表演者的每一件虚拟礼物的最高购买价格和虚拟礼物的最高价值设置适当的上限,直播表演者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威胁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或
传播淫秽信息,此外,直播演艺人员不得在平台内或跨平台从事非法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变相赌博,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
2022年3月25日,CAC、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性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直播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发布者身份、直播账号和收取利润的银行账户信息、收入类型和盈利信息等信息。
2022年5月7日,CAC联合其他三家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或《直播意见》,其中迭代了直播平台在加强实名登记、禁止未成年人虚拟赠送、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网络音乐条例
2006年11月20日,文化部发布了《网络音乐发展管理的若干意见》,即《网络音乐意见》,并于同日起施行。《网络音乐意见》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互联网音乐产品提供商必须取得ICO许可证。2015年10月23日,文化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网络音乐内容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互联网音乐经营主体应当按季度向全国性行政平台报告其内容自行监测活动的具体情况。
2010、2011年,文化部通过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音乐产品市场秩序整治网络音乐网站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2010年查处网络音乐网站违法行为的通告》等一系列关于网络音乐行业的通告,大大加强了对网络音乐产品的规范。此外,文化部于2011年1月7日发布《关于清退非法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其中明确,从事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主体,将受到文化部的相关处罚或处分:(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提供网络音乐产品或相关服务;(二)进口未经文化部审查的网络音乐产品;(三)提供未经文化部备案的国内开发的网络音乐产品。
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停止传输网络音乐服务商未经许可的音乐产品的通告》,其中要求:(i)2015年7月31日前网络音乐服务商平台上未经许可的音乐产品全部下架,(ii)国家版权局对2015年7月31日后继续传输未经许可的音乐产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查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条例
2004年7月19日,广电总局公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即《广播电视节目条例》,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2025年6月3日修订。根据《广播电视节目条例》,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主体,必须取得广电总局或省级对口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此类证照持有人必须在证照规定的核定范围内严格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蓝人、广州酷狗、北京酷我各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条例》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有效许可证。
出版条例
中国的出版活动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前称SAPPRFT)监管和规范。2016年2月4日,国家信息和通信管理局、工信部联合颁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即《网络出版条例》,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网络出版条例》将“网络出版物”定义为经编辑、制作或加工后通过互联网出版并提供给公众的数字作品,包括(a)原创数字作品,如图片、地图、游戏和漫画;(b)内容与在线发布前通常在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线下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类型一致的数字作品;(c)通过选择汇编的网络数据库形式的数字作品,安排和汇编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d)SAPPRFT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网上从事前述经销
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出版物。根据《网络出版条例》,通过互联网发行网络出版物的互联网经营者必须获得国家信息和通信管理局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016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联合颁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即《出版物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出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拟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的,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国务院公布并于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明确,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广州酷狗、北京酷我、腾讯音乐深圳、深圳蓝人各可能被要求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的互联网、音乐娱乐和长格式音频行业受到广泛监管。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或未能对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文化活动条例
根据文化部2003年5月10日颁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或《互联网文化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包括:(一)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或播放互联网文化产品(如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和文化产品以某种技术手段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二)在互联网上发行或出版文化产品;(三)展览、比赛及其他有关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类似活动。互联网文化条款进一步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和非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主体,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ICO许可证,非商业性文化主体只需在相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60天内报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可以责令该实体停止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以行政警告、最高3万元罚款等处罚。此外,除网络音乐服务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服务。
目前,广州酷狗、北京酷我、腾讯音乐深圳、深圳蓝人各持有一张有效的ICO牌照。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的互联网、音乐娱乐和长格式音频行业受到广泛监管。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或未能对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
2007年1月25日,公安部、文化部、MII和GAPP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和禁止通过网络博彩进行赌博的通告》,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产生了影响。为限制涉及网络赌博的网络游戏,同时解决虚拟货币可能被用于洗钱或非法贸易的担忧,通告(a)禁止网络游戏运营商就游戏输赢收取虚拟货币形式的佣金;(b)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猜谜和投注游戏中使用虚拟货币进行限制;(c)禁止将虚拟货币转换为真实货币或财产;(d)禁止允许游戏玩家向其他玩家转移虚拟货币的服务。
2007年2月,十四个中国监管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加强网吧和网络游戏监管的通告。根据通告,人行有权监管虚拟货币,包括:(a)对网络游戏运营商可发行的虚拟货币总量和个人可购买的虚拟货币数量设置限制;(b)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只能用于购买网络游戏内的虚拟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购买有形或实物产品;(c)要求赎回虚拟货币的价格不得超过各自的原始购买价格;(d)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告》,即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告要求(a)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预付卡或预付费或预付卡积分形式),或(b)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企业,通过其省级分支机构向文化部申请批准。禁止为网络游戏发行虚拟货币的商家提供交易虚拟货币的服务,反之亦然。任何未向文化部提交必要批准申请的公司将受到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改正行动和罚款。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告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是指在游戏用户中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平台服务的业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告进一步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遵守商务部发布的相关电子商务规定。根据商务部2007年3月6日发布的《网络交易指导意见(暂行)》,网络平台服务是通过服务商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向网络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服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告对(其中包括)商家可以发行的虚拟货币数量、用户记录的保留期限、虚拟货币的功能以及在线服务终止时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返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禁止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抽奖、赌博等随机抽取方式向玩家发放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玩家直接支付现金或虚拟货币。禁止游戏运营商以法定货币购买以外的任何方式向游戏玩家发行虚拟货币。要求任何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商家,采取技术措施,限制不同游戏玩家账户之间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转账。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宣布不再承担网络游戏产业监管职责。2023年12月22日,《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网络游戏办法草案》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1月22日。网络游戏办法草案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主体的设立、管理、监管,以及对游戏过度使用、高消费的限制、未成年人保护等作出规定,旨在完善网络游戏治理。根据网络游戏办法草案,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将负责全国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网络游戏办法草案将于何时制定尚无时间表。它何时颁布、其最终细节以及如何解读和实施都存在不确定性,而最终将由哪些主管部门负责网络游戏治理也存在不确定性。
2020年11月,NRTA发布《关于加强直播网秀和直播电商管理的通告》,要求直播带货平台通过采取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对表演者和为表演者购买虚拟礼物的观众,采取并切实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未通过实名登记的观众不得购买虚拟礼品。直播带货平台应屏蔽任何允许未成年人为表演者购买任何虚拟礼物的机制。平台应当对每次、每日、每月购买虚拟礼物的最高金额设置限制。此外,直播带货平台不得采取鼓励观众非理性购买虚拟礼物的运营策略。
我们向我们平台上的用户发行不同的虚拟货币和预付代币,供他们购买各种虚拟礼物,用于直播或网络游戏平台;但我们认为,我们的服务不构成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因为我们不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我们的用户之间不得转让或交易虚拟货币,而我们发行的那些虚拟货币和预付代币在平台之外没有货币价值,仅用于访问或增强应用内功能——不启用任何形式的兑换、赎回,或用户之间或向第三方的价值转移。
商业演出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于1997年8月11日由国务院公布,最近一次修订,自2020年11月29日起立即施行。根据本规定,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合法从事营业性演出,应当配备符合其表演业务的专职表演者和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合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和相关业务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经批准,颁发演出许可证。任何人或任何实体未经批准从事商业性演出活动,除被责令停止行为外,还可能受到处罚。这类处罚可能包括没收演出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至10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13日由文化和旅游部颁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据此,演出经纪人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证书后,方可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5月13日立即生效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或《营业性演出规则》进一步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规则提出申请。目前,广州酷狗、北京酷我、腾讯音乐深圳、深圳蓝人各自持有有效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视听领域的经纪活动,NRTA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或《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除其他外,(一)经纪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前,应当征得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二)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任何官方粉丝团、粉丝俱乐部的日常账户维护和监管,不得指定任何未成年人担任该等账户的组长或负责人。
2023年9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即营业性演出通知。根据营业性演出通告,除其他外,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出票、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份身份证件只有一张票,购票人和入场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当一致。此外,演出主办方、演出门票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擅自进入和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网络广告服务条例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0月26日和2021年4月29日进一步修订。广告法增加了广告服务提供者的潜在法律责任,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广告法对广告规定了某些内容要求,其中包括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最高级措辞、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涉及淫秽、迷信、暴力、歧视或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容。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称SAMR)发布了《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国家工商总局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和上汽暂行办法要求,网络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互联网弹窗广告必须在显著位置展示“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弹窗。国家工商总局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网络广告必须标明“广告”,以便消费者与非广告信息区分开来。此外,国家工商总局暂行办法要求,除其他外,赞助搜索广告应当与正常研究结果显著区分,禁止未经收件人许可,通过邮件发送广告或广告链接,或以欺骗方式诱导互联网用户点击广告。
2023年2月25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简称《互联网广告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国家工商总局暂行办法。根据《互联网广告办法》,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受理、登记、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并对广告主的姓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相关档案应当自广告发布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要求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立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评员或者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工作。以算法推荐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该算法推荐的相关规则和记录纳入广告备案。此外,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在包括弹窗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广告中设置明显的按钮,确保此类广告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办法进一步明确,产品销售者或者服务商通过网络直播推广产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互联网广告办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继续演变,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的长期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2021年11月1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即工信部通知。工信部通知规定,互联网企业应当在其APP的水花广告中设置明显有效的关闭键。2022年9月9日,《互联网弹窗信息通知服务管理规定》由CAC、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其中要求,splash广告应当经过内容符合性审查,并应具有可辨识性、显著标识为“广告”,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此外,飞溅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互联网安全条例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经2009年8月27日修正,其中规定,除其他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下列活动,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a)不正当进入与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和技术有关的任何计算机信息网络;(b)传播谣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进行诽谤或者其他有害信息;(c)通过互联网窃取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情报或者军事机密;(d)传播虚假或者不适当商业信息;或者(e)侵犯知识产权。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接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月8日进行修订,其中禁止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发布《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至少60天的记录备份功能。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a)设置技术措施,将用户登记的信息记录和保存;(b)记录和保存用户申请的互联网网址和内网网址之间的相应关系;(c)记录和跟进网运行情况,并具有安全审计职能。
2010年1月21日,工信部颁布了《通信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包括电信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商在内的所有通信网络运营商将各自的通信网络划分为单元。单位类别按照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分类。此外,通信网络运营商必须向工信部或当地对口单位备案其通信网络的划分和评级。通信网络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未按照主管部门命令适当整改的,可由工信部或地方对应部门责令整改或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自同日起施行。国民保障集团法规定,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网络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对外商投资、关键技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活动等进行审查。2020年4月13日,CAC等十二个中国监管部门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其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安全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监管部门确定的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是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及服务器、海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及应用、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等可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28日修正。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分类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包括:(a)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指令,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b)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c)采取技术措施,监测和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d)采取数据分类等措施,以及重要数据的备份和加密;(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数据安全法从重要性方面确立了数据保护的分层制度。被归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将由监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要求予以更高等级的保护处理。具体而言,中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处理“重要数据”的经营者需指定“数据安全员”和“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安全。此外,这类运营商被要求定期评估其数据活动的风险,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转移和涉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跨境信息提供规范机制,依法、对等原则完善跨境审计监管合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或《CII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CII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即CII,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灭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要求监管特定行业的监管机构制定详细的指导意见,对各自行业的CII进行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CIO必须通过履行一定的规定义务,承担起保护CII安全的责任。例如,要求CIO开展网络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评估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及时整改一次。此外,每个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并确定各自行业或部门的CIO。对经营者是否归入CIO的最终认定,应当告知经营者。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条例》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然而,《网络数据条例》没有就如何确定什么“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解释,我们是否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仍存在不确定性。
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及其他几个中国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境外挂牌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有关监管部门认为相关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对相关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
隐私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9日,工信部颁布《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事先同意收集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手段、内容范围、目的。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被保全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实际或者潜在的材料泄露情况。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强调,要保护含有个人身份信息和其他隐私数据的电子信息。该决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制定并发布有关收集和使用电子个人信息的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损坏或丢失。
2013年7月,工信部颁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即《网络信息保护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以增强和加强对互联网上用户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保护。《网络信息保护条例》要求互联网经营者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私密性和保密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任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义务,且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将因(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因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iii)犯罪活动证据严重丢失;或(iv)其他严重情形,而任何个人或实体(a)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b)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在严重情况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28日修正。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并公开其数据收集使用规则,明确表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数据的人的同意。
根据2013年4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和201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活动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网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二)未经该公民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与公民有关的信息(信息经处理、无法追溯到特定人员且不可追回的除外);(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适用的规章制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四)通过购买、违反适用规则和规定接受或交换此类信息。
2019年1月23日,中央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行动的通报》。根据本通告,(i)禁止App营运商收集与该营运商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任何个人信息;(ii)信息收集及使用政策应以简单明了的方式提出,且该等政策应由用户自愿同意;及(iii)不应通过以默认或捆绑条款胁迫用户或将同意作为服务的条件来获得用户的授权。违反这类规则的App运营者,可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停相关业务、终止经营整改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许可证。这样的监管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得到了强调。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进一步说明了APP经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某些常见违法行为,包括“未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该APP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该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再者,CAC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其中包括)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的,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规则和用户协议,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合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除其他外,(一)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征得个人同意,(二)使用个人敏感信息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将使用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通知个人,以及(三)个人信息经办人因业务需要或者其他需要向中国境外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的,通过国家网络空间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2023年2月6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APP服务能力的通知》,即《移动互联网APP通知》。移动互联网APP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移动互联网APP服务能力,重申要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服务生态。具体而言,《移动互联网APP通知》强调,除其他外,规范装卸活动,
服务体验优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回应用户诉求和落实手机APP开发运营方责任。
2025年2月12日,CAC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凡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经办人,应当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此外,对于个人信息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AC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个人信息经办人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办理活动进行合规性审计:(一)其个人信息办理活动涉及个人权益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安全措施严重缺乏等较大风险的;(二)其个人信息办理活动可能侵害多人权益的;或者(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泄露、篡改的,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敏感信息的灭失、损毁。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公布《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CAC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迫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也不得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办理未成年人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而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由个人信息经办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在办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CAC等主管部门报告审计信息。2025年12月29日,CAC发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结果报送公告》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经办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结果。
关于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规定:(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自身提供网络服务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服务从事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其应当采取删除内容、甄别、断链等必要行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行动的,对所遭受的额外伤害或者损害,与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用户通过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未采取必要行动的,与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算法和人工智能的规定
2021年9月17日,CAC等八家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公布关于加强与算法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算法安全责任制和技术伦理审查制度,健全算法安全管理组织,加强风险防控和潜在危险排查治理,提高应对算法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企业也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算法应用产生的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2021年12月31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或《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i)履行算法安全责任,(ii)建立健全算法机制审查、技术伦理审查、用户登记、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和互联网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iii)制定并披露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该服务(一)从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或者(二)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2022年11月25日,CAC、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或《深度合成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深度合成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具体而言,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维护算法机制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的互联网、音乐娱乐和长格式音频行业受到广泛监管。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或未能对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7月10日,CAC等七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暂行办法》,即《AIGC办法》,该办法对生成式AI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合规要求。AIGC办法规定,除其他外,任何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此外,具有舆论属性或具有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算法备案、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不遵守《AIGC办法》可能会使生成AI服务的提供者受到处罚,包括警告、公开谴责、整改令和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器,加强对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修正案,国家支持AI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AI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AI应用和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条例
版权所有
中国制定了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国也是一些保护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并于1992年10月成为《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
1990年通过并分别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或《版权法》及其2002年通过并于2011年和2013年修订的实施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出版,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音乐作品。版权一般会授予作者,或在作品为租用而制作的情况下,授予作者的雇主。著作权人享有个人和经济权利。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被命名为作品作者的权利、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而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此外,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物设计的权利、制作者对其视频或音频作品的权利、广播或电视台对其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权利,均归为与版权相关的利益,受版权法保护。对于一首音乐作品,可能涉及作词人和作曲家的版权,在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统称为“音乐出版权”,以及唱片制作人和表演者的版权相关权益,在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可统称为“音乐录制权”。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其作品附带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济权利。许可可以在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基础上进行。除少数例外情况外,独占许可或者著作权转让应当以书面合同为凭证。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侵权人要承担停止侵权活动、向著作权人致歉和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多种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应当根据著作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计算。
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了由国家版权局及其地方对应机构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
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即《软件著作权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协议进行了规范。国家版权局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主管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同时符合国务院1991年6月4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3年1月30日的《软件著作权办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授予登记证书。
2005年4月29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研究院联合颁布、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相关版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收到合法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解除或者禁止访问侵权内容的补救行动。如果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通知后,故意传输侵权内容或未采取补救行动,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活动、被当局没收侵权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或支付罚款。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根据本条例,书面作品或录音、录像方面的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存储、搜索或链接服务侵犯其权利的,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与此类作品或录音的链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其服务的接受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以便利该接受者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和音像内容的,不对因任何指称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前提是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所谓权利人的通知后已删除相关作品、表演和音像内容,且满足若干其他条件,包括(i)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已明确表示为其服务的接受者提供该信息存储空间及其名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联系人信息和网络地址已公开;(ii)接受者提供的作品、表演和音视频内容未被篡改;(iii)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其服务的接受者提供的作品、表演和音视频内容侵权;(iv)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直接从其服务的接受者提供的作品、表演和音视频内容中获得经济利益。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颁布并于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侵权诉讼请求原告提出初步证据证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作品、表演或者音视频产品的情况下,该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提供的不超过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该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将不被视为侵权。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对著作权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国家版权局
版权法规定,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持有人可以授权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行使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经授权,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持有人行使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并作为当事人参与涉及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法院或仲裁程序。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即《集体管理条例》。集体管理条例明确,允许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i)与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使用者订立许可协议,(ii)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iii)向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持有者支付使用费,(iv)参与与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有关的法院或仲裁程序。依照《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履行
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摄制权、播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管理集体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在中国境内的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有相互代理合同的境外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授权在中国境内的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管理在中国境内的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上述相互代理合同系指中国境内集体版权管理组织与境外同业相互授权在各自母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集体版权管理的合同。1992年,国家版权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学会。
集体管理条例还规定,擅自设立集体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分支机构,擅自开展集体版权管理活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予以取缔,没收相关违法所得,同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
根据1982年通过、最近一次于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以及国务院2002年通过、随后于2014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连续延续十年。商标许可协议应当向商标局备案。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根据《中国商标法》,如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将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并可处以罚款;假冒商品将予以没收。侵权方还可能对权利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将等于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或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对商标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专利
在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管理,统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随后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正。此外,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专利法实施细则》,分别于2002年、2010年和2023年修订,据此,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外观设计必须与现行外观设计或其组合有明显区别。不能为智力活动的科学发现、规则和方法、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动植物品种或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专利的有效期为发明二十年,实用新型十年,外观设计十五年,自申请日起算。除法律具体规定的特定情况外,任何第三方使用者使用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否则使用将构成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侵犯。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域名
在中国,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主要由工信部监管,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监管。2017年8月24日,工信部颁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04年11月5日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该办法采用“先备案”的规则,为申请人分配域名,并规定工信部对全国范围内的域名服务进行监管,公示中国的域名
系统。2019年6月18日,CNNIC发布通告,授权CNNIC认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裁决。2018年1月1日,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在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中使用域名的通知》生效,其中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要求,对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核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人员提供接入服务。
税收条例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19年4月23日和2024年12月6日修订,或统称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须在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组建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但已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或无此类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如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或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则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6年1月29日修订的《HNTE认可管理办法》,对于每一个被认可为HNTE的实体,其HNTE地位的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其在该期间持续满足HNTE的资格。北京酷我、艺联在线及TME深圳已获相关政府当局确认为HNTE,因此有资格享受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15%的优惠税率。集团附属公司广州繁星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繁星”)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确认为HNTE,因此有资格获得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15%的优惠税率。广州世印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世印联”)于2022年12月首次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HNTE,因此有资格获得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15%的优惠税率。它于2025年12月被相关政府当局第二次确认为HNTE,因此将有资格获得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2026年和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或SE有权从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的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税率。时印联获SE资格,并有权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止年度减按12.5%的税率。
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有权获得其他税务优惠,主要包括位于中国若干地区的若干附属公司在满足有关当地政府的若干要求时适用的15%的优惠税率。
此外,集团若干附属公司须就若干减按5%至9%的税率而受其他税务优惠待遇。
2021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第二支柱示范规则,使司法管辖区能够颁布国内税法,以实施全球商定的共同做法。这些规则适用于在测试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年营收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可能包括该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腾讯。作为腾讯的部分拥有的母公司实体,根据支柱二示范规则,集团可能需要就实际税率低于最低15%的司法管辖区的利润补缴税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主要于中国内地及香港经营业务。第二支柱立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当前税务风险并不重要。虽然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内地尚未颁布或实质上颁布第二支柱立法,但估计如该等立法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生效,集团的所得税将不会有重大差异。集团将继续评估第二支柱税务风险,并据此评估对其综合财务报表的影响。关于递延所得税会计,根据2023年5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的规定,本集团对确认和披露与第二支柱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适用了例外情况。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17年11月19日。《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随后于2008年12月15日和2011年10月28日修订,或《增值税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令》,即第691号令。根据《增值税细则》和第691号令,在中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货物进口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7%、11%和6%,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通知,此前分别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将分别适用16%和10%的较低增值税税率。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据此,此前分别适用16%和10%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将分别适用13%和9%的较低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法规定,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3%、9%和6%,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为3%。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及VIE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6%、9%或13%。
股息预扣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向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通常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前提是该等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该双重避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项下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可减至5%。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告》或国家税务总局第81号通告,如果相关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该等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几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给予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这类因素。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任何申请人如有意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应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向相关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间接转让税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于2017年10月和12月部分废止。根据SAT 7号文,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中国应税资产的直接转让,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的特征包括,除其他外,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
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有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证明。根据SAT 7号文,付款人未扣缴任何或足额税款的,转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款。逾期支付适用的税款将使转让方承担违约利息。SAT 7号文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而这些股份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获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2018年6月15日修订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问题的通告》或SAT 37号文,对非居民企业预扣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义务等相关实施规则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尽管如此,SAT 7号文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SAT 7号文可能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的离岸交易或出售我们的股份或我们的离岸子公司的股份,其中涉及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通则
中国外汇兑换的核心法规是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最近于2008年8月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条例》或《外汇条例》。根据《外汇条例》,利润分配、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并将兑换后的外币汇至中国境外以支付偿还外币计价贷款等资本费用,或如果外币要以增资或外币贷款等资本项目汇入中国,则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或登记。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于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5月4日、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12月30日进一步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将人民币收益再投资于中国境内,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和红利不再需要外管局的批准或核查。
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适用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部分废止。外管局13号文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审批要求,简化涉汇登记程序,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不再由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外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12月30日部分废止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酌情结汇外汇资本金,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的程序。
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或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ii)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持有收益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申请办理与对外投资、对外汇出资金有关的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2025年9月12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日生效。通知进一步简化资本项下外汇管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境内再投资的部分登记要求,允许前期费用和境内再投资资金直接通过银行汇出,无需事先登记或变更登记。它还允许直接对外投资所得的外汇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并直接转入相关资本账户。此外,
通知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增加外债额度,简化相关登记手续,包括取消对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合同登记阶段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要求。
离岸投资
2014年7月4日起施行的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汇局37号文,规范了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或SPV在境内寻求境外投融资或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根据37号文,SPV是指中国居民为寻求境外股权融资或进行境外投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使用合法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SPV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要求,在向SPV供款前,中国居民或实体须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和外管局13号文,中国居民或实体可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注册,而不是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成立SPV。
如果离岸公司的资本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包括此类中国居民的个人股东变更、SPV名称和运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等,也需要该中国居民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合格银行备案。未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对往返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未披露,可能导致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被禁止,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也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2012年外管局7号文。根据外管局7号文,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员工、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通过合格的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该代理人既可以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也可以是该境内公司指定的其他可能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内机构,并完成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程序。此外,如股权激励计划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中国代理人或其他重大变化,中国代理人须就股权激励计划修改外管局登记。中国代理人必须代表这些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个人,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与这些个人行使员工购股权相关的外币支付年度额度。该等个人因出售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及分配的股息而获得的外汇收入及其他任何收入,应全额汇入境外上市公司中国子公司或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开立和管理的外币集合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该等个人。
集团及集团的行政人员及其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获授予奖励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雇员须受本规例规限。我们的中国期权持有人或受限制股东未能完成其外管局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和这些员工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截至本年报日期,集团已就其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完成外管局7号文登记。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知。根据这些通知,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购股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要求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员工行使购股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制裁。
外国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境外投资者作为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属于外债,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本条例及细则,以外债形式向中国实体提供的股东贷款,无须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但该等外债必须在该外债合同订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根据本条例和细则,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差额,或者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余额的差额。
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第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的一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采用现行有效外债管理机制,或现行外债机制,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或《外债机制》规定的机制。人行9号通知规定,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企业的未偿跨境融资(提取的未偿余额,这里和下面)采用风险加权法,或风险加权法计算,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即: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企业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2025年1月13日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为1.75。因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中国企业的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为其净资产的350%,即净资产限额。企业订立跨境融资协议后,应在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案,但不迟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或外管局于2019年10月23日颁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外管局28号文,我司在试点地区设立的中国子公司,指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省,无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其每笔外债但须按相关中国子公司净资产的200%金额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债登记。经此类登记后,我们的相关中国子公司将被允许在登记金额内采购国外贷款并完成资金汇入和汇出、直接向银行购买和结算外币的手续,并被要求根据适用法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据此,便利跨境融资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新奇特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专精特企业和14个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等值1000万美元的限额内自主举借外债,其他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等值500万美元的限额内举借外债。但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如果我们通过股东贷款向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则该等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余额,并且在适用现行外债机制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该等贷款,或此类贷款余额适用风险加权法和净资产限额等情形下,如适用第9号通知外债机制,我们需在外管局信息系统中对贷款进行备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1日起,经过一年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在评估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总体执行情况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机制。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未来将采用何种机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何种法定限制的任何进一步的规则、条例、通知或通知。尽管《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某些概念“总投资额”是否仍将适用,但中国尚未正式颁布法律法规废除现行外债机制。
外债
2023年1月5日,发改委公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注册管理办法》,即《外债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就外债办法而言,中长期外债是指期限在
一年,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由中国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境外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在借入外债前,应当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取得审查登记证明。未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的,不得借用外债。根据外债办法,审查登记手续的要求也适用于境内企业间接借用中长期外债。外债办法还规定,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以境外注册企业的名义,以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借用商业贷款的,视为境内企业在境外间接借用外债。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就业
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8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进一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于2012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由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中国有关就业和劳动事项的主要法规。根据上述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当地标准,并应及时支付给雇员。此外,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还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超过一定时限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
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社会保险法》,连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任何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缴纳。
根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和2019年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须在指定的行政中心办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用于缴存职工住房基金和在中国境内为职工缴纳住房基金缴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基金供款的,可以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供款。
反垄断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即《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或者《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获得通过,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进行以下垄断行为:
•
订立垄断协议,是指消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或一致做法。例如,确定或更改货物价格的协议、限制货物的产量或销售量、确定货物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等,除非此类协议满足其中规定的特定豁免,例如改进技术或增加中小型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对这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从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到10%不等,未履行意向垄断协议的,处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的罚款);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以不公平的高价出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贸易方进行贸易。具体而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使用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
从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这类违规行为的处分包括: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从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到10%不等);以及
•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有特定备案门槛(即在上一会计年度内,(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ii)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各有8亿元以上的营业额)被触发,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清理反垄断备案前不得实施集中。
2018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一个新的监管机构成立,除其他外,分别从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相关部门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市场监管总局自成立以来,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反垄断执法授权通知》,授权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分支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反垄断执法,并于2020年9月11日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适用于《反垄断法》下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成立,负责制定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实施反垄断执法,承担企业在国外应诉反垄断行动的指导等。根据2019年1月4日颁布生效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或《反垄断知识产权指南》,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知识产权指引》,分析经营者是否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对其他形式的产权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并遵循《中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二)应当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点;(三)不得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相关行为对效率的积极影响创新应逐案考虑。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局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即《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主要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五个方面。《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
禁止平台达成垄断协议。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任何协议、决定或者其他一致行为。“其他一致行动”是指承诺人未明确订立协议或决定,而是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其他方式实际协调的行为,但相关承诺人基于其独立意思表示而进行的价格跟随和其他平行行为除外;
(二)
禁止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和
(三)
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方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制与交易对手方交易、无正当理由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款、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方等。
此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还强化互联网平台关联交易反垄断并购审查,保障市场竞争。
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反垄断法》附属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垄断协议禁止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禁止规定》、《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四部规章,均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随后,2025年12月9日修订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12月18日修订公布了《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均为
于2026年2月1日生效。这些规定除其他外,详细阐述了《反垄断法》下的具体要求,优化了监管和执法程序,并对相关当事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下认定“控制”和“实施集中”的考虑因素,并详细阐述了关于中止审查的实施细则。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门槛,但有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备案。2024年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又称《反垄断指南》。《反垄断准则》引入了合规激励机制,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垄断行为时考虑经营者建立和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2024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通过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投诉处理、监督等相关流程,加强了对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于2025年2月19日发布了《经营者非法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同日生效并规定,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非法集中行为,最高罚款不超过500万元。按本规定计算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罚款金额确定为500万元。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非法集中的,最高罚款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2月28日进一步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审查标准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程序要求,包括审查处理的适用时限。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数字市场、数据使用和平台行为的监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通过欺骗性或技术规避手段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即使此类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并限制利用数据、算法或平台规则扰乱竞争对手的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数字标识符、误导性搜索做法、捏造交易和虚假评论。它还通过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和阻碍调查的处罚和责任来加强执法,增加了数据驱动平台运营者的合规风险。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仍存不确定性。
关于并购和海外上市的规定
2006年,中国证监会等6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吸收合并境内企业规定》或《并购规则》。并购规则旨在(其中包括)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并通过收购该等中国公司或个人持有的中国境内权益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通知,明确规定了寻求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境外上市的离岸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向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需要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
并购规则还规定了可能使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更加耗时和复杂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在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外,商务部2011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附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寻求在境外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并将相关信息报
证监会。具体地说,任何发行人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将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任何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中国境内公司入账;(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或其通常居住地(s)位于中国大陆。中国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重大内容弄虚作假的,该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整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试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中国境内公司的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的,(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证券发行上市;(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有贪污、贿赂、贪污、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的;(iv)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明确结论;或(v)中国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颁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档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档案规则》,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可能指在境内注册成立的进行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可能指进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经营实体),应当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档案规则》,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这类境内企业不得泄露任何国家机密和政府机构工作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此外,中国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此外,中国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任何其他文件和资料,如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应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文件、资料的,在处理该等文件、资料时,应当遵守适用的国家保密规定,同时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司按照《档案规则》落实要求的书面说明。此外,中国境内公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等主体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者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文件、资料的,应当根据《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他法律法规和《档案规则》,在该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签订保密协议。《档案规则》还规定,中国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和境外监管机构及个人在内的任何实体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4.C。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集团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重要附属公司及VIE。
注意事项:
(1)
广州酷狗的股东及其各自持股情况及与我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i)深圳市腾讯睿见投资有限公司(99.6096%),为腾讯控制的实体;(ii)前海岱正(0.33 19%);(iii)深圳市利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0.0586%),为腾讯控制的实体。广州酷狗运营 酷狗音乐 和 酷狗直播 .
(2)
北京酷我的股东及其各自的持股情况和与我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i)林芝力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1.64%),腾讯控制的实体;(ii)前海岱正(38.36%)。北京酷我运营 酷我音乐 和 酷我直播 .
(3)
北京公设的股东及其各自持股比例分别为杨奇虎先生(20%)、顾德军先生(20%)、邢晨女士(20%)、罗月婷女士(20%)和梁运恒先生(20%)。
(4)
北京商勤的合伙人为北京公设(0.0005%)(普通合伙人)、杨奇虎先生(19.9 999%)、顾德军先生(19.9 999%)、邢晨女士(19.9 999%)、罗月婷女士(19.9 999%)和梁运恒先生(19.9 999%)。
(5)
北京渝中的合伙人为北京共色(0.0005%)(普通合伙人)、杨奇虎先生(19.9 999%)、顾德军先生(19.9 999%)、邢晨女士(19.9 999%)、罗月婷女士(19.9 999%)和梁运恒先生(19.9 999%)。
(6)
北京至正的股东为北京商勤(50%)和北京宇中(50%)。
与VIE及其各自股东或合作伙伴的合同安排
目前,集团几乎所有的用户和业务运营都位于中国,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任何重大海外扩张的计划,因为我们的主要关注点是中国在线音乐和音频娱乐市场,我们认为该市场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和有吸引力的货币化机会。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互联网文化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入境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规定,除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或呼叫中心服务提供者外,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50%以上的股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要求,在中国境内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在境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经验,并保持良好的业绩记录。2022年3月29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等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因此,不再要求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采用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删除了主要外国投资者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方面表现出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的要求。2024年4月8日,工信部颁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增值电信服务对外开放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在获准开展试点的地区,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交付网络(CDN)、互联网服务商(ISP)、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和信息服务中包含的交付服务(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音视频、互联网文化经营)的外资股比限制,以及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将被移除。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从事某些网络和文化相关业务的公司。见“— 4.B.业务概况—条例—外商投资条例。”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包括北京腾讯音乐和Yeelion Online等,均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上述中国法律法规,集团主要通过VIE及其各自在中国的附属公司,根据一系列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并能够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VIE或其各自的股东或合作伙伴未能履行其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并且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将是有效的。有关与我们的VIE结构相关的这些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集团企业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以下是Yeelion Online、北京酷我和北京酷我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摘要。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与各VIE及其各自的股东或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安排与下文讨论的相应合同安排基本相似。此外,VIE的某些股东或合伙人的配偶也签署了配偶同意书,其关键条款概述如下。
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VIE及我们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的股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及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VIE及其各自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安排有效且对该等安排的每一方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对每一方强制执行。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建立运营我们的增值电信服务、互联网文化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及相关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对此类业务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在内的严厉处罚。有关该等合约安排及集团的公司架构的风险说明,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集团企业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艺联在线、北京酷我及北京酷我股东于2022年12月5日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北京酷我股东将其于北京酷我的全部股权质押予艺联在线,以保证北京酷我及其股东履行其在适用情况下的义务(如适用)排
期权协议、排他性技术服务协议和投票信托协议。如果北京酷我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Yeelion Online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或出售质押股权的权利。未经艺联在线事先书面同意,京酷我股东不得转让质押股权,不得在质押股权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新的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北京商琴的合伙人与北京腾讯音乐及北京商琴订立一系列财产份额质押协议,据此,北京商琴的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北京商琴的全部财产份额质押给北京腾讯音乐。同样,北京渝中的合伙人与北京腾讯音乐及北京渝中订立一系列财产份额质押协议,据此,北京渝中的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北京渝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质押给北京腾讯音乐。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Yeelion Online、北京酷我及北京酷我的股东于2022年12月5日签署的独家期权协议,北京酷我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Yeelion Online或其指定人士一项独家期权,以酌情决定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各方商定的价格购买北京酷我的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未经艺联在线事先书面同意,京酷我股东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不得对其在京酷我的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益。此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北京酷我不可撤销地授予Yeelion Online或其指定方一项独家选择权,可酌情购买北京酷我持有或有权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独家技术服务协议或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Yeelion Online与北京酷我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的独家技术服务协议,Yeelion Online或其指定人士拥有向北京酷我提供特定业务支持、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的唯一和独家权利。北京酷我同意接受此类服务,且未经Yeelion Online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协议期限内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北京酷我同意向Yeelion Online支付指定服务费,该费用相当于北京酷我每年净营业收入的90%,连同就所提供的其他特设服务收取的其他服务费。
根据北京共色、北京商勤、北京裕中、北京至正、广西和贤(前称西藏启明)、深圳极致音乐、广西青色或前海代正与我们各自及我们适用的附属公司之间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的附属公司没有就向每个该等VIE提供的服务收取特定数量或百分比的服务费。相反,服务费可由北京公社、北京商勤、北京裕中、北京至正、广西和贤(前称西藏启明)、深圳极致音乐、广西青色或前海代正及我们各自适用的附属公司在考虑所提供服务的复杂性、所消耗的时间和所涉及的工作人员的资历等因素后商定。
贷款协议
根据Yeelion Online与若干其他方最初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的贷款协议,以及Yeelion Online与其中指名的其他方随后订立的若干其他相关协议,Yeelion Online作为借款人向前海代正提供贷款的唯一目的是收购北京酷我的股权。Yeelion Online拥有确定还款方式的全权酌情决定权,包括要求借款人将其在北京酷我的股权转让给Yeelion Online或其指定人员。
投票信托协议或授权书
根据Yeelion Online、北京酷我及北京酷我的股东于2022年12月5日签署的投票信托协议,北京酷我的股东各自不可撤销地授予Yeelion Online或Yeelion Online指定为其实际代理人的任何人通过签发投票代理代表其就北京酷我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
配偶同意
VIE的某些个人股东或合伙人的配偶各自签署了配偶同意书。根据配偶同意书,签署人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批准由其配偶执行上述股权质押协议、专属期权协议和投票代理(如适用),且其配偶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修改或终止该等协议。此外,配偶确认,他或她对其配偶持有的适用VIE中的股权没有任何权利,未来也不会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果配偶因任何原因获得其配偶所持有的适用VIE的任何股权,他或她同意受制于并签署与其配偶订立的合同安排基本相似的任何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不时修订。
4.D.物业、厂房及设备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深圳。我们还在北京、广州和中国其他一些城市设有办事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计约10.6万平方米。这些设施目前可容纳我们的管理总部、我们的大部分产品开发、内容获取和管理、销售和营销,以及一般和行政活动。我们的主要IT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内容交付网络(CDN)。
我们租赁了我们目前占用的几乎所有设施。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租赁的设施足以满足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的需求。
此外,于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于中国广州及深圳合共拥有1.65万平方米物业。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讨论连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在“项目3”下阐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5.A.经营成果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中国音乐和音频娱乐行业的几个一般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中国音乐和音频娱乐行业的竞争,以及中国和全球的总体经济、政治、人口和商业状况等。任何这些一般情况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服务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本身并不从事营运,而是透过其中国附属公司进行营运,以及透过与VIE订立的若干合约安排进行VIE。尽管《外商投资法》并未明确将此类合同安排划分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此类法对“外商投资”的定义较为宽泛,包含了包罗万象的规定,使得外商投资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界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未进一步阐述“其他方式”的含义。由于我们采用与VIE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业务,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以及集团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发现违反现行的外国投资规则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如果未来的立法强制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集团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以及集团将VIE的业绩合并到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集团企业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对于中国《外国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集团当前企业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具体因素
我们吸引庞大用户群并进一步提高其参与水平的能力
我们主要通过会员销售、广告服务和虚拟礼物产生收入,这与我们的用户群规模和用户参与程度密切相关。鉴于我们的MAU基数已经很大,我们的战略越来越侧重于提高用户参与度。
我们维持和扩大付费用户群以及进一步提高参与度的能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我们的能力,其中包括(i)扩大和多样化我们的内容产品,(ii)提供创新功能和引人注目的用户体验,(iii)鼓励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使用多种服务,(iv)增强用户互动和社区功能,以及(v)加强我们的品牌声誉。
我们采取整体方法来运营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和社交娱乐服务,以无缝整合这两种服务。我们利用我们强大的产品功能、内容推荐和技术能力,为用户创造有凝聚力的体验。通过在统一平台内整合收听和其他交互功能,我们鼓励用户跨服务迁移,并增加用户交互的深度和频率。我们的推荐算法和技术基础设施还支持无缝的跨服务参与,使用户能够发现互补的内容和功能。这种综合方法支持用户保留,加深我们与用户的互动,并不断增强我们服务的用户互动。
我们强化变现能力,驱动有质量增长的能力
我们的运营结果取决于我们通过维持付费用户的增长、提高每个付费用户的支出以及其他多样化的货币化方法,从我们庞大的用户群中深化货币化的能力。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线音乐服务在所示期间的某些运营指标—— MAU、付费用户、付费比率和每月ARPPU。这些数字没有经过调整,以消除同一用户在任何特定时期内重复访问不同产品和服务(如果有的话)的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MAU(百万)
589
570
547
付费用户(百万)
100.9
117.6
125.1
支付比例
17.1
%
20.6
%
22.9
%
每月ARPPU(1)(人民币)
10.0
10.8
11.8
注意事项:
(1)
用于计算在线音乐服务每月ARPPU的收入仅包括订阅收入。所示期间的订阅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209.6亿元、人民币152.27亿元和人民币176.60亿元(25.25亿美元)。
随着中国音乐消费习惯的不断成熟,用户现在更加开放,愿意为版权音乐及其相关服务付费。凭借对用户价值的深度承诺,我们构建了一个全面、多层次的会员体系,为不同需求和偏好的用户提供各种选择。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如何产生收入—在线音乐服务—音乐订阅。”我们通过不断的技术和产品创新,不断塑造音乐消费趋势,激发用户探索更广泛的音乐流派,发掘艺术家。在差异化、扩张性内容特权的推动下,我们在线音乐服务的付费用户数量在2025年第四季度达到了1.274亿。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打算继续专注于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的货币化,例如音乐订阅、广告服务和其他新的增长业务。
同时,我们致力于为我们的核心用户提供社交娱乐服务,这是我们音乐娱乐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利用先进技术,例如大型语言模型(LLM),并促进不断创新,我们的目标是提供更具互动性的产品,并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引人入胜的体验。
我们继续将用户群货币化的能力受到几个因素的影响,例如我们增强用户参与度的能力、我们培养用户对在线音乐服务和社交娱乐服务的付费意愿的能力,以及我们将更多的货币化模式融入我们平台整体用户体验的能力。我们的用户群货币化也受到我们优化定价策略的能力以及通过利用我们全面的内容产品、庞大的用户群以及与音乐厂牌和其他内容提供商的牢固关系来探索新的货币化机会的能力的影响。随着我们探索额外的货币化机会,例如扩大我们与艺术家相关的商品和线下演出的收入贡献,我们的收入成本可能会增加,尤其是在推出新的货币化举措的早期爬坡阶段,对毛利率的潜在影响有限。我们的货币化能力还可能受到影响中国经济的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其音乐和音频娱乐行业。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和全球面临与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挑战相关的风险。”
我们继续提供多样化、有吸引力和相关内容的能力
我们相信,用户被我们的平台所吸引,并选择为我们提供的多样化和有吸引力的内容为我们的服务付费。因此,我们将内容战略的重点放在提供满足用户口味和偏好的广泛内容上,以及改进我们的平台,包括我们的策展和推荐能力。
我们目前在中国有一个全面的内容库,涵盖广泛的内容形式,包括歌曲、卡拉OK歌曲、音乐表演的直播、录制的视频和音频内容,以及评论和文章。我们的持续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跟上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偏好和娱乐行业的动态。我们寻求确定引领潮流和潜在受欢迎的内容,这反过来又使我们能够提供更全面的产品。
我们打算继续投资并丰富我们的内容组合。我们将持续投入原创内容制作,满足用户对多样化音乐娱乐形式的需求。我们还将继续为我们的独立音乐人提供有用的工具和合作机会,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潜力,同时使我们的内容产品与众不同。
我们提高内容支出回报的能力
我们提高内容支出回报的能力取决于我们识别新内容和有效将内容货币化的能力,同时保持我们对版权保护的承诺。
我们的服务成本主要包括:(i)支付给音乐厂牌和其他内容合作伙伴的版税以及我们用于支持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和社交娱乐服务的内容的内部制作成本;(ii)与表演者和/或其人才机构以及主要与我们的社交娱乐服务相关的其他内容提供商共享的收入。服务成本历来占我们收入成本的大部分,因为我们在构建和丰富我们的授权内容组合以及吸引表演者在我们的平台上表演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我们维持盈利的能力也可能受到我们根据许可协议向许可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的影响。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的内容—内容采购安排”,以获取有关我们许可内容的定价结构的更多信息。
我们致力于保护音乐版权,我们在中国音乐版权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使我们成为国内和国际各大音乐厂牌和其他内容合作伙伴的首选合作伙伴。这帮助我们与内容合作伙伴保持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反过来又使我们能够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取内容,从音乐IP中释放更大的价值,为艺术家创造新的机会并应对更大的市场。
我们相信,我们与内容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以及我们多样化的变现模式使我们能够在不损害我们对版权保护的承诺的情况下维持并提高内容支出的回报。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我们的收入来自(i)在线音乐服务;以及(ii)社交娱乐服务和其他。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收入细分,以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表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百万,百分比除外)
收入
在线音乐服务
17,325
62.4
21,742
76.6
26,726
3,822
81.2
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
10,427
37.6
6,659
23.4
6,176
883
18.8
总收入
27,752
100.0
28,401
100.0
32,902
4,705
100.0
在线音乐服务。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产生的收入主要来自音乐订阅,即销售具有各种特权的订阅套餐。我们构建了多层次的会员,包括广告会员、标准会员、SVIP会员。2023、2024和2025年,音乐订阅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209.6亿元、人民币152.27亿元和人民币176.60亿元(25.25亿美元)。随着我们继续扩大在线音乐服务,我们成功地实现了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并扩大了我们的其他非订阅收入。例如,我们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在线音乐收入:(i)提供展示和基于表演的广告解决方案,其定价安排基于各种因素,包括广告的形式和大小、赞助水平和内容的受欢迎程度,(ii)线下演出和艺术家管理服务;(iii)内容许可;(iv)销售与艺术家相关的商品;(v)提供长篇音频相关服务,包括访问我们的音频内容的订阅包;(vi)数字专辑的销售。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来自在线音乐服务的收入将在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方面都有所增长。
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我们通过直播、在线卡拉OK和某些其他服务产生我们的社交娱乐和其他服务收入。我们主要通过销售虚拟礼物从直播和在线卡拉OK服务中获得收入,这些收入的一部分通常根据商定的百分比与内容创作者分享,包括直播表演者及其经纪人。我们还通过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展示和基于效果的广告解决方案以及向我们的用户出售高级会员资格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收入。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来自社交娱乐服务和其他方面的收入将保持可观。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加强了对直播平台和表演者的监管监督和审查。”我们正在努力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和向互动产品等社交娱乐新领域的扩展来增加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的首席运营决策者已确定我们只有一个可报告分部。
收入成本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收入成本的构成部分,以绝对金额和占收入总成本的百分比表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百万,百分比除外)
收入成本
服务成本
14,176
78.9
11,974
73.1
11,349
1,623
61.8
其他收入成本
3,781
21.1
4,402
26.9
7,018
1,004
38.2
总收入成本
17,957
100.0
16,376
100.0
18,367
2,626
100.0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服务成本,主要包括(i)内容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音乐厂牌和其他内容合作伙伴的版税以及我们的内部制作成本。这些费用用于支持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和社交娱乐服务;(ii)根据与我们的社交娱乐服务相关的收入分享安排支付给内容创作者的费用,包括直播表演者、其代理机构和在我们平台上表演的其他用户;(iii)主要与服务器、云服务相关的内容交付成本以及支付给电信运营商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商的带宽成本,这些成本用于支持我们的在线音乐服务和社交娱乐服务。
其他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与线下演出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线下活动的组织和制作成本;(ii)广告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广告代理商的佣金和其他广告成本;(iii)支付渠道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在线支付网关的费用;(iv)员工福利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支持我们平台运营的员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v)与艺术家相关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vi)其他成本。
我们致力于持续投资于优质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内容对于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吸引用户和推动我们的在线音乐和社交娱乐服务的货币化至关重要。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收入成本将随着收入增长而在绝对额上增加。具体而言,随着我们不断拓宽版权内容产品并增加原创内容创作,我们预计内容成本将会上升。同时,持续的成本控制举措和成本效率管理将有助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提高我们服务成本的回报。
营业费用
我们正在进行的努力是提高我们运营费用的成本效益。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的运营费用的细分,以绝对金额和占总运营费用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百万,百分比除外)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897
17.9
865
18.5
941
135
19.4
一般及行政开支(1)
4,121
82.1
3,811
81.5
3,916
560
80.6
总营业费用
5,018
100.0
4,676
100.0
4,857
695
100.0
注意:
(1)
包括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25.25亿元、人民币22.80亿元和人民币23.17亿元(3.31亿美元)的研发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i)内容推广费用和渠道支出;以及(ii)支付给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我们将保持以ROI为重点的方法,并寻求不断提高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的成本效益,同时逐步增加我们在具有持续增长前景的领域的投资。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i)研发费用,包括支付给我们研发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ii)支付给我们的一般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iii)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以及(iv)与法律、会计和其他专业服务相关的费用和开支。我们将继续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同时不断投资于研发,以扩大我们在产品和技术创新方面的竞争优势。
其他收益,净额
我们的其他收益,净额主要包括视同处置收益、投资股息和政府补助以及退税。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其他收益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3亿元、人民币1.65亿元和人民币26.32亿元(3.76亿美元)。
税收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人民币8.25亿元、人民币16.03亿元和人民币19.24亿元(2.75亿美元)。我们在不同的管辖范围内要缴纳不同税率的所得税。以下概述影响我们在开曼群岛、香港和中国适用税率的主要因素。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对开曼群岛的收入或资本收益不征税。此外,在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包括我们的全资子公司腾讯音乐 Entertainment Hong Kong Limited,就其在香港经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统一税率缴纳香港利得税。根据香港现行税法,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对其境外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且在香港对汇出股息不征收预扣税。来自腾讯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息无需缴付香港利得税。
中国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CIT”)法,外国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现有的税收优惠待遇除外,包括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HNTE”)“软件企业”(“SE”)和“关键软件企业”(“KSE”)的企业以及在某些特殊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HNTE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SE有权从第一个盈利年度结束时开始的前两年免征所得税,随后三年减半税率且符合条件的KSE有资格享受10%的优惠税率。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在中国的VIE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根据相关的中国所得税法,其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普遍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适用特殊优惠税率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
北京酷我、艺联在线及TME深圳已获相关政府当局认定为HNTE,因此有资格享受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15%的优惠税率。集团附属公司广州繁星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繁星”)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确认为HNTE,因此有资格获得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15%的优惠税率。广州世印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世印联”)于2022年12月首次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HNTE,因此有资格享受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15%的优惠税率。它于2025年12月被相关政府当局第二次确认为HNTE,因此将有资格获得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2026年和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5%的优惠税率。
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有权获得其他税务优惠,主要包括位于中国若干地区的若干附属公司在满足有关当地政府的若干要求时适用的15%的优惠税率。
此外,集团若干附属公司须就若干减按5%至9%的税率而受其他税务优惠待遇。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通过腾讯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规定,中国实体为所得税目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通过与中国签订的适用税收协定予以减免。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在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股份的情况下,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函》或SAT 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除其他外,才能适用降低的预扣税率:(i)它必须是一家公司;(ii)它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的股权百分比和投票权;以及(iii)它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的该规定百分比。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或VIE可能需要承担国内和其他税务义务,我们可能会被归类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你们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第二支柱示范规则,使司法管辖区能够颁布国内税法,以实施全球商定的共同做法。这些规则适用于在测试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年营收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可能包括该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腾讯。因此,根据支柱二示范规则,在实际税率低于最低15%的司法管辖区,本集团可能须就利润补缴税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主要于中国内地及香港经营业务。第二支柱立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行税务风险并不重要。虽然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内地尚未颁布或实质上颁布第二支柱立法,但估计如该等立法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生效,集团的所得税将不会有重大差异。集团将继续评估第二支柱税务风险,并据此评估对其综合财务报表的影响。关于递延所得税会计,根据2023年5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的规定,本集团已将例外情况应用于确认和披露与第二支柱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经营成果
下表汇总了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以及所列期间总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百万,百分比除外)
收入
在线音乐服务
17,325
62.4
21,742
76.6
26,726
3,822
81.2
社交娱乐服务
和其他
10,427
37.6
6,659
23.4
6,176
883
18.8
总收入
27,752
100.0
28,401
100.0
32,902
4,705
100.0
收入成本(1)
(17,957
)
(64.7
)
(16,376
)
(57.7
)
(18,367
)
(2,626
)
(55.8
)
毛利
9,795
35.3
12,025
42.3
14,535
2,078
44.2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
费用(1)
(897
)
(3.2
)
(865
)
(3.0
)
(941
)
(135
)
(2.9
)
一般和行政
费用(1)
(4,121
)
(14.8
)
(3,811
)
(13.4
)
(3,916
)
(560
)
(11.9
)
总营业费用
(5,018
)
(18.1
)
(4,676
)
(16.5
)
(4,857
)
(695
)
(14.8
)
利息收入
1,052
3.8
1,196
4.2
1,054
151
3.2
其他收益,净额
230
0.8
165
0.6
2,632
376
8.0
营业利润
6,059
21.8
8,710
30.7
13,364
1,911
40.6
应占投资净利润
采用权益法核算
127
0.5
96
0.3
42
6
0.1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百万,百分比除外)
财务成本(2)
(141
)
(0.5
)
(94
)
(0.3
)
(129
)
(18
)
(0.4
)
所得税前利润
6,045
21.8
8,712
30.7
13,277
1,899
40.4
所得税费用
(825
)
(3.0
)
(1,603
)
(5.6
)
(1,924
)
(275
)
(5.8
)
年内溢利
5,220
18.8
7,109
25.0
11,353
1,623
34.5
注意: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百万)
收入成本
57
68
91
13
销售和营销费用
36
30
33
5
一般和行政费用
577
498
545
78
合计
670
596
669
96
(2)
财务成本主要包括我们发行的票据和租赁负债的利息,以及汇兑损益净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84.01亿元增长15.8%至2025年的人民币329.02亿元(约合47.05亿美元)。
在线音乐服务
我们在线音乐服务产生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17.42亿元增长22.9%至2025年的人民币267.26亿元(合38.22亿美元),主要受2025年音乐订阅收入增长24.33亿元(合3.48亿美元)的推动,线下演出和艺术家管理服务收入增长以及广告服务收入增长9.23亿元(合1.32亿美元)的补充。艺术家相关商品收入的增加也促进了在线音乐服务收入的增长。
我们的音乐订阅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5,227百万元增长16.0%至2025年的人民币17,660百万元(25.25亿美元)。快速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不断扩大会员特权,例如线下演出抢先体验、艺术家相关商品,以及广泛的优质产品。广告收入的同比增长主要是由于更多样化的产品组合和创新的广告形式,例如广告支持模式。
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
我们在社交娱乐服务和其他方面产生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66.59亿元下降7.3%至2025年的人民币61.76亿元(8.83亿美元)。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对某些直播互动功能进行了调整,并实施了更严格的合规程序。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63.7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83.67亿元(26.26亿美元),增长了12.2%,这主要是由于与线下演出相关的成本、与艺术家相关的商品成本以及广告成本增加。同时,服务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19.74亿元下降5.2%至2025年的人民币113.49亿元(合16.23亿美元)。社交娱乐服务收入下降导致收入分成费用下降,这是服务成本整体下降的主要原因,而我们的版税内容成本同比增长。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120.25亿元增长20.9%至2025年的人民币145.35亿元(合20.78亿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4年的42.3%增加到2025年的44.2%。毛利率的这一增长是
主要是由于音乐订阅和广告服务的收入增加,以及社交娱乐服务的收入分成比例降低,部分被线下演出和艺术家相关商品的收入增加所抵消。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46.76亿元增长3.9%至2025年的人民币48.57亿元(6.95亿美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8.65亿元增长8.8%至2025年的人民币9.41亿元(1.35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更高的内容推广费用和渠道支出。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38.11亿元增长2.8%至2025年的人民币39.16亿元(5.6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员工相关费用的增长。
利息收入
2025年,我们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0.54亿元(1.51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1.96亿元。
其他收益,净额
2025年,我们的其他收益净额为人民币26.32亿元(3.76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65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视同处置一家联营公司的收益为人民币23.73亿元(3.39亿美元)。
营业利润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本年度的营业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87.10亿元增长53.4%至2025年的人民币133.64亿元(合19.11亿美元)。营业利润率从2024年的30.7%增至2025年的40.6%。
财务成本
2025年,我们的财务成本为人民币1.29亿元(180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940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5年确认的汇兑损失相对于2024年的汇兑收益,这是汇率波动产生的。
所得税费用
我们在2024年和2025年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6.03亿元和人民币19.24亿元(2.75亿美元)。所得税费用增加主要是税前利润增长所致。
年内溢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本年度的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71.09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13.53亿元(约合16.23亿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有关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的详细说明,请参阅“项目5。经营及财务回顾及展望— 5.A.经营业绩—经营业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这是我们于2025年4月2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
我们使用年度调整后利润,这是一种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用于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以及财务和经营决策目的。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当年利润有助于确定我们业务的潜在趋势,否则这些趋势可能会因我们计入当年利润的某些费用的影响而失真。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年度利润为我们的经营业绩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增强了对我们过去的整体理解
业绩和未来前景,并允许我们的管理层在财务和运营决策中使用的关键指标具有更大的可见性。
不应孤立地考虑当年的调整后利润或将其解释为替代营业利润、当年利润或任何其他业绩衡量标准或作为我们经营业绩的指标。我们鼓励投资者审查当年的调整后利润以及与其最直接可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衡量标准的对账情况。此处提供的年度调整后利润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提供的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进行比较。其他公司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计算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从而限制了它们作为我们数据的比较衡量标准的有用性。我们鼓励投资者和其他人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于单一的财务指标。
本年度经调整利润指不包括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投资收益/亏损、可回售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所得税影响的本年度利润。下表列出了我们当年的利润与所示年份的调整后利润的对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百万,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年内溢利
5,220
7,109
11,353
1,623
调整项:
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
来自收购(1)
445
440
386
55
股份补偿
736
681
680
97
投资(收益)/损失(2)
(7
)
110
(2,285
)
(327
)
所得税影响(3)
(171
)
(204
)
(210
)
(30
)
本年度经调整利润(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
量度)
6,223
8,136
9,924
1,419
归因于:
公司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权益持有人
5,923
7,671
9,588
1,371
非控股权益
300
465
336
48
A类和B类的IFRS每股收益
普通股
基本
1.58
2.15
3.60
0.52
摊薄
1.55
2.12
3.56
0.51
A类和B类的每股收益
普通股(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
基本
1.90
2.49
3.13
0.45
摊薄
1.87
2.45
3.08
0.44
每股A类和B类收益中使用的股票
普通份额计算
基本
3,121,653,686
3,084,230,029
3,067,255,442
3,067,255,442
摊薄
3,168,386,031
3,130,861,720
3,108,803,728
3,108,803,728
IFRS每股ADS收益(2 A类股等于
1个ADS)
基本
3.15
4.31
7.21
1.03
摊薄
3.11
4.24
7.11
1.02
每股ADS收益(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金融
措施)(4)
基本
3.79
4.97
6.25
0.89
摊薄
3.74
4.90
6.17
0.88
每股ADS收益计算中使用的ADS
基本
1,560,826,843
1,542,115,015
1,533,627,721
1,533,627,721
摊薄
1,584,193,016
1,565,430,860
1,554,401,864
1,554,401,864
注意事项:
(1)
指企业收购或合并产生的可辨认资产摊销,包括域名、商标、版权、供应商资源、企业客户关系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无形资产,以及音乐内容的公允价值调整(即在合同期内摊销金额的音乐内容访问权所获得的已签署合同)。
(2)
包括视同出售/出售投资的净亏损/收益、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投资的减值准备以及与投资的股权交易有关的其他费用。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有关最近会计公告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2。
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我们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一直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84.7亿元(合12.11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高流动性投资,购买时的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定期存款为人民币295.73亿元(42.29亿美元)。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和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的预期现金需求,包括我们对营运资本和资本支出的现金需求,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
2019年12月17日,我们宣布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2019年12月15日开始的十二个月期间内,根据SEC相关规则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4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2019年股票回购计划”)。2021年3月28日,我们宣布了另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根据SEC相关规则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10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1年股票回购计划”)。2023年3月21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了另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2023年3月开始的两年期间内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5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2025年3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2025年3月21日开始的两年期间内回购最多10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包括以ADS的形式(“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在2019年股票回购计划下从公开市场回购的ADS总额约为1900万美元,在2021年股票回购计划下约为10亿美元,在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下为5亿美元。我们可能会视市场情况回购额外股份。
于2020年9月3日,发行合共3亿美元于2025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 2025年票据」),年利率为1.375%,及合共5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 2030年票据」),年利率为2.000%。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一般公司用途。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2030年票据仍未偿还。我们不受这些票据下的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与这些票据相关的1400万美元利息。
于2026年第一季度,集团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与数家银行订立贷款融资协议,据此已提取本金额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为360天至5年,利息按季或每半年支付,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最优惠利率或固定利率为基础。该融资的净收益将用于一般公司用途。
我们打算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中为我们未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提供资金。然而,由于不断变化的商业条件或其他未来发展,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如果我们现有的现金不足以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债务或股本证券或获得额外的信贷便利。可能无法获得我们需要的金额或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的融资,如果有的话。增发股本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务证券,将稀释我们的每股收益。债务的发生将把现金用于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以偿还债务,并可能导致经营和财务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和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中国的VIE开展业务。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当局的批准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只能通过委托贷款向VIE提供人民币资金。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对货币兑换的监管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融资活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14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现金的能力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各种限制。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以及我们需要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
我们或VIE可能需要承担国内和其他税务义务,我们可能会被归类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所示期间的综合现金流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百万)
部分合并现金流数据: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7,337
10,275
10,231
1,463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863
)
(6,818
)
(10,227
)
(1,462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1,538
)
(3,830
)
(4,649
)
(66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
3,936
(373
)
(4,645
)
(664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555
13,567
13,164
1,88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汇兑差额
76
(30
)
(49
)
(7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3,567
13,164
8,470
1,211
以下各段载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详细现金流量分析。有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详细现金流分析,请参阅我们于2025年4月2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2.31亿元(约合14.63亿美元)。我们的所得税前利润人民币132.77亿元(18.99亿美元)与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净收益人民币23.81亿元(3.40亿美元);(ii)支付的所得税人民币18.21亿元(2.60亿美元);(iii)应付账款减少人民币7.83亿元(1.12亿美元);(iv)应收账款和其他经营资产增加人民币7.71亿元(1.1亿美元);部分被(i)折旧和摊销人民币13.75亿元(1.97亿美元)所抵消;(ii)非现金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6.69亿元(9600万美元);(iii)其他经营负债增加人民币5.38亿元(约合7700万美元)。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2.27亿元(约合14.62亿美元),这主要归因于(i)投放初始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人民币178.80亿元(25.57亿美元);(ii)投放短期投资人民币38.00亿元(5.43亿美元);(iii)支付以权益法核算的收购投资款项人民币18.41亿元(2.63亿美元);(iv)支付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收购投资款项人民币12.44亿元(1.78亿美元);(v)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净额人民币10.56亿元(1.51亿美元);(vi)购买人民币8.83亿元(1.26亿美元)的无形资产;部分被(i)从初始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到期收到人民币1.259亿元(18.00亿美元);(ii)从短期投资收到人民币38.51亿元(5.51亿美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2025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6.49亿元(6.6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i)偿还了人民币21.31亿元(3.05亿美元)的应付票据;(ii)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了人民币19.81亿元(2.83亿美元)的股息;以及(iii)支付了人民币3.9亿元(5600万美元)的回购普通股。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任何后续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承诺、股票回购、2030年票据下的长期债务义务以及股息支付。2030年票据代表与发行本金总额为5亿美元、年利率为2.000%的优先票据有关的本金金额及利息的未来最高承诺,该票据将于2030年9月3日到期。
我们期望通过我们现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来满足我们当前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我们预计将继续进行现金支出,以支持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增长。我们还可能使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汇出的收益来满足我们的在岸和离岸资本需求。
资本支出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与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有关。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1.64亿元和人民币10.32亿元和人民币11.88亿元(1.7亿美元)。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业务的预期增长。
承诺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承诺。
各期到期付款
合计
不到1年
1 – 3年
3 – 5年
5年以上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美元
(百万)
经营承诺(1)
121
17
118
17
3
0
-
-
-
-
内容版税(2)
2,591
371
2,288
327
302
43
1
0
-
-
资本承诺(3)
605
87
392
56
203
29
10
1
-
-
投资承诺(4)
50
7
50
7
-
-
-
-
-
-
注意事项:
(1)
代表我们未来在不可撤销经营安排下的最低承诺,主要涉及线下演出服务和其他服务。
(2)
表示截至相应期间结束时有效的与许可协议相关的最低特许权使用费。尚在谈判中、尚未签署的合同不在本承诺之列。
除上述所披露的承诺外,集团已根据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的合并协议,建议收购喜马拉雅控股,而该公司乃中国领先的在线音频平台之一。收购的代价包括(i)现金12.6亿美元,(ii)公司的A类普通股,最多占截止收盘前特定日期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1986%,以及(iii)额外的A类普通股,最多占合并协议中定义的“创始人股东”分批发行的股份总数的0.37%。收购的完成取决于相关监管批准和某些其他完成条件。
股份回购
我们的股份回购可能会视市场情况不时通过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根据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股票回购计划,我们从公开市场回购ADS的总代价分别约为1.75亿美元、2.61亿美元和6400万美元。2023年3月21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从2023年3月开始的两年期内回购最多5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包括以ADS的形式。2025年3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5年3月21日开始的两年期内回购最多10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包括以ADS的形式。我们一般以现有现金为股份回购提供资金,并可能视市场情况进行额外股份回购。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衍生合约与我们的股票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并且没有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表外安排。
控股公司Structure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经营业务。集团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而这又取决于中国的VIE根据某些合同安排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各自股东或合作伙伴的合同安排。”2023、2024和2025年,从VIE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6,100百万元、人民币188,200百万元和人民币20,252百万元(28.96亿美元)。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此类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增加。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根据中国公司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中国的VIE必须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不可分配的储备基金,包括(i)法定盈余基金和(ii)任意盈余基金。对法定盈余基金的拨款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0%。法定盈余资金达到我们中国子公司和VIE注册资本的50%的,不需要拨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酌情拨付任意盈余基金。
作为一家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从我们的离岸筹资活动收益中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并且仅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在每种情况下均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规定以及对货币兑换的监管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融资活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使用其自身的留存收益(而不是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VIE提供的委托贷款或向此类VIE的名义股东提供的直接贷款向VIE提供财务支持,这些贷款将作为注资贡献给合并可变实体。向名义股东提供的此类直接贷款将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VIE的股本予以消除。2025年,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仅产生了我们总收入的极少部分,因为我们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受到中国法律的外国投资限制,因此只能通过VIE进行。相比之下,我们的大部分资产由我们的离岸注册实体和全资中国子公司持有,主要以商誉和现金形式存在,不会产生收入。
有关VIE对集团的财务贡献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资金和其他资产的转移”和“第3项。关键信息——简明合并时间表。”
5.C。研究与开发
我们一直专注于并将继续投资于我们的技术系统,该系统支持我们在线平台的所有关键方面,旨在优化可扩展性和灵活性。
我们的研发费用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25.25亿元、人民币22.80亿元和人民币23.17亿元(3.31亿美元)。
5.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5.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这些财务报表要求我们进行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
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重大会计政策及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见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附注4。
我们认为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最重大影响的关键会计估计如下所述。
非金融资产的可收回性
我们每年测试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商誉和其他非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物业、厂房和设备、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使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均进行减值审查。可收回金额乃根据使用价值计算或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厘定。这些计算需要使用判断和估计。
我们需要在资产减值方面作出判断,特别是在评估:(i)是否发生了可能表明相关资产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ii)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能够得到可收回金额的支持,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成本和根据该资产在业务中的持续使用情况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中的较高者;(iii)选择最合适的估值技术,例如市场法、收益法,以及多种方法的组合,包括调整后的净资产法;以及(iv)在所采用的估值模型中应用的适当关键假设,包括贴现现金流和市场法。改变我们在评估减值时选择的假设,包括现金流预测中的收入增长率和税前贴现率假设,以及采用市场法选择可比公司,可能会对减值测试中使用的净现值产生重大影响,并因此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如果所应用的关键假设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需要在损益表中计提减值费用。
所得税
我们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都要缴纳所得税。在确定所得税的全球拨备时需要作出重大判断。如果这些事项的最终税务结果与最初记录的金额不同,则此类差异将影响作出此类确定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和我们普通股的估值
与TME激励计划相关的股份补偿
我们采用了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2017年期权计划、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统称“TME激励计划”)四种股权激励方案。根据TME激励计划授予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股权奖励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归属期内确认为费用,扣除估计没收,在归属期内,即满足所有指定的归属条件并计入权益的期间。没收是在授予时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则在以后各期进行修订。
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
采用二项式模型计量根据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于采纳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后,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项下尚未行使的期权已全部转入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且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2017年期权计划及2017年受限制股份计划
二项式模型用于计量根据2017年期权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于采纳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后,2017年期权计划及2017年受限制股份计划项下尚未行使的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均已转让予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2017年期权计划及2017年受限制股份计划,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于2024年5月通过了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预留228,775,377股普通股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任何符合条件的员工、董事、非职工董事、顾问。
公允价值的确定受到股价以及有关若干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这些变量包括预期股价波动、预期没收率、无风险利率、合同期限和预期股息。
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假设列示如下。
授予
2023
2024
2025
无风险利率
3.46%-3.83%
4.23%-4.31%
4.48%-4.65%
预期股息率
0%
0-0.12%
0.13%-0.23%
预期波动幅度
60%
60%
60%
行使倍数
2.2-2.8
2.2-2.8
2.2-2.8
契约生活
10年
10年
10年
在我们于2018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我们的公开交易ADS的市场价格被用作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指标,用于记录与根据2017年期权计划、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和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相关的基于股份的薪酬。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6.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3月31日有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年龄
职位/职称
彭迦信
52
执行主席
Zhu Liang
50
董事、首席执行官
胡敏
54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James Gordon Mitchell
52
董事
Brent Richard Irvin
53
董事
伟业曾
58
董事
Edith Manling Ngan
61
独立董事
麦佑基
65
独立董事
Jeanette Kim Yum Chan
67
独立董事
Tsai Chun Pan
51
集团副总裁、内容合作业务负责人
彭迦信自2021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执行主席。他自2014年5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并于2016年7月至2021年4月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庞总负责制定我们的长期战略,董事会和公司的整体协调和管理,并担任内容生态业务负责人。庞先生于2008年加入腾讯(HKEX:0700),并于2013年被任命为腾讯公司副总裁。他在腾讯内部的多个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在线游戏、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在加入腾讯之前,庞先生曾任职于多家电信、互联网和媒体行业的上市公司,例如电讯盈科有限公司(HKEX:0008)。庞先生是一位互联网行业领导者,拥有超过25年的经验,他获得了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数学(荣誉)、工商管理和信息系统学士学位。
Zhu Liang自2021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成员,负责监督我们的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WeSing和长音频业务。在此任命之前,梁先生于2003年加入腾讯(HKEX:0700),自2016年起担任腾讯公司副总裁。在担任该职务之前,梁先生曾于2014年至2016年担任QQ音乐总经理。梁先生于2003年获得天津大学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博士学位。
胡敏自2016年7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自2024年3月以来,她一直是我们的董事会成员。胡女士负责我们的财务和企业IT职能。在加入公司之前,胡女士曾于2007年至2016年在腾讯业务集团担任多个控制人职务,包括互动娱乐集团、移动互联网集团、社交网络集团和技术与工程集团。胡女士在财务管理、资本运作、运营管理、并购重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等方面拥有20多年的综合经验。胡女士是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澳洲会计师公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会员,以及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胡女士获得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业外贸学士学位和中国北京交通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学位。胡女士已于2022年6月7日取得香港上市规则第3.09D条所提述的法律意见,胡女士已确认其理解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义务。
James Gordon Mitchell自2018年12月起担任我行董事会成员。Mitchell先生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HKEX:0700)的首席战略官兼高级执行副总裁,自2011年7月起任职。Mitchell先生是某些上市公司的董事,包括环球音乐集团(EURONEXT:UMG)、Frontier Developments PLC(AIM:FDEV),以及多家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曾任中国文学有限公司(港交所:0772)董事会主席及非执行董事。在加入腾讯之前,Mitchell先生是高盛萨克斯的董事总经理。他获得了牛津大学的学位,并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证书。
Brent Richard Irvin自2016年7月起担任我司董事会成员。Irvin先生于2010年1月加入腾讯,目前担任公司副总裁和腾讯总法律顾问。他也是腾讯美国总裁,负责腾讯美国办事处的运营。欧文先生还担任斯坦福法学院访客委员会的成员。Irvin先生亦自2018年3月起担任同程旅游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0780)的非执行董事。在此之前,欧文先生曾于2003年至2009年在硅谷担任公司律师,先是在Shearman & Sterling,后来在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Irvin先生于1994年获得卡尔顿学院历史学学士学位,1995年获得耶鲁大学亚洲研究硕士学位,2003年获得斯坦福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伟业曾自2025年2月起担任本局董事会成员。曾荫权于2014年加入腾讯控股有限公司(HKEX:0700),目前担任其财务总监。曾荫权现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联营公司易鑫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02858)的非执行董事。曾荫权的职业生涯始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随后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多家公司担任高级财务职务,包括首席财务官或集团财务总监,并担任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曾先生是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也是澳洲会计师公会的会员。他拥有会计学文学士(荣誉)学位。曾荫权在审计、会计、投资者关系和企业融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组和并购活动。曾荫权已于2025年2月27日取得香港上市规则第3.09D条所提述的法律意见,而曾荫权已确认明白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义务。
Edith Manling Ngan自2018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并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为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Ngan女士目前自2020年12月起担任蓝月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6993)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2年5月起担任亚洲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662)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2年6月起担任太古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019和0087)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外,她还在多个政府咨询委员会和私人董事会任职。Ngan女士在斯坦福大学获得工业工程和工程管理学士学位,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HKICPA)和香港董事协会(HKIOD)的研究员。
麦佑基自2020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并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为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主席。Mak先生主要负责监督并向董事会提供独立判断。麦先生亦为Tong Tong AI Social Group Limited的独立董事及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的董事,而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是Sir Run 邵逸夫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麦先生此前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包括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和环球
数创控股有限公司。他还曾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担任董事,并曾在毕马威多个办公室任职。麦先生是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和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他亦是香港投资者关系协会资深会员及香港投资证券学会会员。MK先生获得英国伯明翰大学化学工程学士学位。
Jeanette Kim Yum Chan自2022年9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并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且是我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Chan女士自2019年以来一直在全球跨境支付公司Airwallex(Cayman)Limited(“Airwallex”)工作,目前是Airwallex集团的首席法律、合规和风险官。在加入Airwallex之前,她曾在Paul,Weiss,Rifkind,Wharton & Garrison LLP担任中国业务的管理合伙人,这是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她的业务专注于跨境并购和私募股权投资,重点是合资企业交易以及1986年至2019年亚太地区的电信、IT和媒体市场。陈女士有资格在纽约州、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和香港执业,并且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非执业律师。她于1980年获得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文学士学位,1983年5月获得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6月获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Tsai Chun Pan目前担任我们的副总裁,负责我们内容合作业务的整体策略和日常管理。潘先生在娱乐和音乐行业拥有多年的管理经验,是中国数字音乐行业经验丰富的专家。在加入我们之前,潘先生于2014年成立了Ultimate Music,开创了数字音乐B2B商业模式,并与智能手机、智能音箱、新能源汽车等智能终端三大核心领域的头部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在创立Ultimate Music之前,潘先生曾于2005年至2013年在诺基亚大中华区担任娱乐服务主管。潘先生于1999年毕业于伦敦大学东亚研究(日本研究)学士学位,后于2000年获得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市场营销管理硕士学位。
6.B.赔偿
Compensation
2025年,我们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4800万元(700万美元)的现金薪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我们的董事会可以确定支付给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审查和批准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结构。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有一段特定的任期,在当前任期结束前,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在某些事件中,我们可以随时因故终止执行官的雇佣,而无需提前通知。我们可能会通过提前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一定的补偿来终止执行官的雇佣。行政人员可随时发出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其雇用。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除非我们明确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期间和之后的所有时间,严格保密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机密信息,否则将持有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机密信息。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最后受雇日期后的两年内受某些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权激励计划
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在2024年5月通过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即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激励和奖励那些有望为我们的成功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其他个人在最高水平上表现并促进我们和股东的最佳利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可供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228,775,377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共有54,767,874股普通股的股权奖励尚未发行。
以下各段对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进行了总结。
奖项类型。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单位或RSU,或委员会(定义见下文)不时确定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由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委员会”)管理,除非我们的董事会另有决定。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委员会的职能,并重新承担以前授予委员会的所有权力和权力。
资格。我们的员工、董事、顾问都有资格参加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委员会应确定每项奖励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归属时间表、将授予的期权或股份数量、行权价格和结算时的付款方式。
控制权变更时的裁决处理。如果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未完成的奖励应以合并或重组的适用协议为准。此类协议可能会规定,但不限于由存续公司或其母公司承担未偿奖励、由我们(如果我们是存续公司)继续执行、加速归属或在有或没有考虑的情况下取消这些奖励,在所有情况下均无需参与者同意。
防止稀释。如果我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被拆分、宣布以我们的股份支付股息、宣布以股份以外的形式支付股息的金额对我们的股份价格有重大影响、将我们的已发行股份合并或合并(通过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为较少数量的股份、资本重组、分拆或类似情况发生,委员会应作出适当调整以保护参与者免受稀释。
转让限制。根据裁决发行的任何股份应受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回购权、优先购买权和其他转让限制的约束。除可能普遍适用于股份持有人的任何限制外,还应适用此类限制,并且还应在必要的范围内遵守适用法律。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会被要求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发行零碎股份。
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修订、中止或终止。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自计划生效之日起10周年日起终止,并可在任何更早的日期、任何时间、任何理由终止。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任何该等终止,或其任何修订,均不会减损先前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修订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则要求我们的股东批准的范围内。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未行使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其他股权奖励下的A类普通股数量。
普通
股份
底层
股权奖励
获批(1)
行权价格
(美元/股)(1)
授出日期(1)
到期日期(1)
彭迦信
3,276,594
1.93至7.14 11
2017年6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各日期
2027年6月16日至2032年3月15日各日期
Zhu Liang
3,939,734
1.93至7.605
2021年5月15日至2025年1月23日各日期
2031年5月15日至2035年1月23日的各种日期
胡敏
2,896,898
1.93至7.14 11
2017年12月20日至2023年3月15日各日期
2027年12月20日至2033年3月15日各日期
James Gordon Mitchell
-
-
-
-
Brent Richard Irvin
-
-
-
-
伟业曾
-
-
-
-
Edith Manling Ngan
8,152
0
2025年12月15日
-
麦佑基
6,808
0
2025年11月15日
-
Jeanette Kim Yum Chan
6,310
0
2025年10月15日
-
Tsai Chun Pan
408,942
1.93至5.255
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各日期
2032年3月15日至2034年3月15日的各种日期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10,543,438
0至7.605
2017年6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各日期
2027年6月16日至2035年1月23日各日期
注意事项:
(1)根据各报告人于2026年3月18日提交的相关表格3。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外的员工作为一个整体持有购买9,542,078股普通股的期权,行使价从每股0.2664美元到每股10.645美元不等。
有关我们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奖励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的讨论,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5.E.关键会计估计—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和我们普通股的估值—与TME激励计划相关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6.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所指的三名独立董事,即Edith Manling Ngan女士、麦佑基先生和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纽交所的《公司治理规则》一般要求,发行人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然而,纽交所的《公司治理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务上遵循“母国惯例”。我们依赖这一“母国惯例”的例外,并没有大多数独立董事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我们亦已确定,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Edith Manling Ngan女士、麦佑基先生及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各自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资格。
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感兴趣,须在我们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大意是其为任何指明公司或商号的成员、股东、董事、合伙人、高级人员或雇员,并须被视为在与该公司或商号的任何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就就就就其拥有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进行表决而言,该一般通知须视为足够的权益声明,而在该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拟议合约或安排投票,即使他或她可能对其中感兴趣,如他或她这样做,他或她的投票应被计算在内,并且他或她可在审议任何此类合约或拟议合约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中,但须遵守适用法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对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单独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一切权力,借
款项,以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并在借款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其他证券,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没有任何董事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担任董事时的利益。
我们的某些董事也是腾讯的员工。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与腾讯关系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与腾讯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腾讯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解决此类冲突。”
董事会的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成立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我们通过了每个委员会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麦佑基先生、Edith Manling Ngan女士和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组成,并由麦佑基先生担任主席。曾伟业先生担任无表决权的观察员。我们认定,Edith Manling Ngan女士、麦佑基先生和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各自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Edith Manling Ngan女士、麦佑基先生和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各自符合“审计委员会合并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我们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在考虑其对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业绩评估后,审查并建议我会批准、委任、续聘或罢免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批准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和聘用条款,并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取得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告,说明与其独立性和质量控制程序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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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与管理层的任何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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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是否应披露任何重大信息,以及有关会计和审计原则和惯例的问题;
•
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包括将与腾讯实体达成的交易,但须经我们的董事会根据委员会章程的条款进一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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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建议将财务报表纳入我们的季度和中期收益发布,并向我们的董事会提出纳入我们的年度报告的建议;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特殊步骤;
•
至少每年一次,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并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年度绩效评价;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或负责内部审计职能的其他人员)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开会;
•
监测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情况,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并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此类遵守情况;和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James Gordon Mitchell先生和Edith Manling Ngan女士组成,并由James Gordon Mitchell先生担任主席。我们认定,Edith Manling Ngan女士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协商,监督管理层继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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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年审查和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执行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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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审查和批准我公司的高管薪酬和福利政策,包括任何激励性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其他类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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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年一次,领导我们的董事会进行自我评估,以确定其及其委员会是否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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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和重新评估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和
我们将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不会设立常设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尽管我们打算在法律或纽交所规则要求时组建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由于没有常设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没有一个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章程。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要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这种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公司章程,以及根据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i)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ii)宣派股息,(iii)委任高级职员并确定其任期和职责,以及(iv)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该等股份登记于我们的会员名册。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官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我们的董事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任命的。董事会还可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其余董事的简单多数投赞成票,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每名董事不受任期限制,任期至其继任者就任时或直至其去世、以普通决议辞职或免职或经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其他董事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以较早者为准)为止。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我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我公司辞职;(iv)被法律或《纽交所公司治理规则》禁止担任董事;或(v)根据我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款被免职。
6.D.雇员
我们的员工有爱心、有才华、有创意、开放。我们的员工热爱音乐,并开发技术,让人们以创新的方式与音乐互动。我们认为,创造力和创新是我们企业文化的核心,这使我们能够吸引非常有才华的专业人士。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5,185名、5,353名和5,690名全职员工。基本上我们所有的员工都在中国。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全职雇员人数。
功能
雇员人数
研究与开发
2,339
内容管理与运营
1,912
销售与市场营销
580
管理和行政
859
合计
5,690
我们与全职员工订立雇佣合同,其中包含标准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除了工资和福利,我们为全职员工提供基于绩效的奖金,并为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提供基于佣金的薪酬。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参加由市和省政府为我们在中国的全职员工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须不时按该等雇员的薪金、奖金及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我们的中国全职雇员的雇员福利计划作出供款,最高限额为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过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
6.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实益拥有权的资料,详情如下: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我们采取了双重类别的普通股结构。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3,147,809,000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1,482,859,752股A类普通股和1,664,949,248股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本年度报告日期后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截至2026年3月31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A类普通股
B类普通股
普通股总数
百分比
总投票权**
数
%
数
%
数
%
董事和高管
官员↓
彭迦信
6,316,106
0.4
-
-
6,316,106
0.1
0.0
Zhu Liang
4,488,132
0.3
-
-
4,488,132
0.1
0.0
胡敏
4,475,368
0.3
-
-
4,475,368
0.0
0.0
James Gordon Mitchell
29,912
0.0
-
-
29,912
0.0
0.0
Brent Richard Irvin
2,800
0.0
-
-
2,800
0.0
0.0
伟业曾
-
-
-
-
-
-
-
Edith Manling Ngan
104,988
0.0
-
-
104,988
0.0
0.0
麦佑基
100,266
0.0
-
-
100,266
0.0
0.0
Jeanette Kim Yum Chan
71,822
0.0
-
-
71,822
0.0
0.0
Tsai Chun Pan
8,571,714
0.6
-
-
8,571,714
0.3
0.0
所有董事和执行官
作为一个群体
24,161,108
1.6
-
-
24,161,108
0.8
0.1
主要股东:
腾讯(1)
159,996,879
10.8
1,640,456,882
98.5
1,800,453,761
57.2
93.6
Spotify(2)
282,830,698
19.1
-
-
282,830,698
9.0
1.1
注意事项:
*对于本表所包括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i)3,147,809,000股之和,即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已发行普通股数量(包括1,482,859,752股A类普通股和1,664,949,248股B类普通股),以及(ii)该个人或团体持有的可在本年度报告日期后60天内行使的基础购股权的普通股数量。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普通股的投票权。
†除Zhu Liang先生、James Gordon Mitchell先生、Brent Richard Irvin先生、TERM2先生、Wai Yip Tsang先生、Edith Manling Ngan女士、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科集众三大道科兴科学园D栋3单元,邮编518057。Zhu Liang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高新大厦。James Gordon Mitchell先生、Brent Richard Irvin先生的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邮编518057。Wai Yip Tsang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邮编518057。Edith Manling Ngan女士的营业地址为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吴一孙书院硕士院。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的营业地址为1 Wallich St,# 20-01 and # 33-03,Guoco Tower,Singapore 078881。
(1)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为(i)Min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的1,640,456,882股B类普通股的总和,该公司由腾讯实益拥有和控制;(ii)141,415,349股A类普通股,或Spotify AB持有的记录在案的A类普通股的50%;根据Spotify投资者协议和腾讯投票承诺,Spotify AB持有的这141,415,349股记录在案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归属于腾讯,因此,腾讯被视为实益拥有该等普通股(根据Spotify投资者协议,Spotify已给予腾讯对我们由Spotify及其关联公司实益拥有的证券进行投票的唯一和排他性权利,而根据腾讯投票承诺,腾讯有义务按非Spotify股东投票赞成和反对的比例,向Spotify投票50%受上述代理约束的证券);(iii)我公司若干少数股东持有的记录在案的合计18,581,530股A类普通股;这些普通股的投票权归属于腾讯,因此腾讯可能被视为实益拥有这些A类普通股。腾讯放弃对受腾讯投票承诺约束的上述证券以及少数股东以记录方式持有的上述18,581,530股普通股的金钱所有权。腾讯上述实益所有权信息基于腾讯于2023年2月10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第3号修正案。腾讯被视为在Min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登记在册的上述1,640,456,882股B类普通股中拥有经济权益,约占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2.1%。Min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 Centre,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2)
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数量代表Spotify AB持有的282,830,698股A类普通股,Spotify AB是一家在瑞典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由Spotify Technology S.A.(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SPOT)实益拥有和控制。有关Spotify AB就此类普通股授予的投票代理的描述,请参见上文附注(2)。Spotify AB的注册地址是Regeringsgatan 19,111153 Stockholm,Sweden .
截至2026年3月31日,据我们所知,在我们的开曼群岛股票登记册上登记的我们的A类已发行普通股的三名持有人位于美国。这三名股东合计持有在册的A类已发行普通股共计18,581,147股。
6.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没有。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7.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E.持股。”
7.B.关联交易
与腾讯的交易
腾讯业务合作
我们与腾讯的主业务合作协议始于2016年7月,当时腾讯收购了CMC,该协议于2018年7月12日到期。我们随后与腾讯订立新的主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于执行时生效。这份协议于2023年8月续签。
共同投资Spotify
2017年12月,(i)我们向Spotify AB(Spotify Technology S.A.或Spotify的全资子公司)发行282,830,698股普通股,以及(ii)Spotify作为交换,向TME香港发行8,552,440股普通股(在将Spotify的普通股进行40比1的股份分割后)。关于收购我们的普通股,Spotify同意自2017年12月15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我们的普通股,但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述的有限例外情况除外。在我们投资Spotify后,我们立即持有Spotify约2.5%的股权。
就我们对Spotify的投资而言,于2017年12月15日,Spotify、TME、TME香港、腾讯及腾讯的全资附属公司(连同TME、TME香港及腾讯,“腾讯投资者”)及若干Spotify各方订立投资者协议,据此,Spotify的联合创始人拥有对腾讯投资者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实益拥有的任何Spotify证券的唯一和排他性投票权,由其全权酌情决定。
共同投资UMG
2020年3月,我们加入了由腾讯牵头的财团,从其母公司Vivendi S.A.手中收购环球音乐集团(UMG)10%的股权。我们投资了财团10%的股权。2020年12月,财团行使看涨期权,以与上述交易相同的企业价值从Vivendi S.A.收购UMG额外10%的股权,该收购已于2021年1月完成。2025年3月,财团通过实物分配方式完成了将财团持有的UMG股份转让给其成员。分配后,我们直接持有UMG 2%的股权。
与阅文战略合作
2020年3月,我们与母公司腾讯旗下的阅文签署了为期五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一合作安排,我们被授予全球许可,以网络文学作品的有声书的形式制作衍生内容,而中国文学有权或许可改编,并有权再许可,以及分销中国文学投资组合中的现有有声书的能力。2025年2月,我们又与阅文续签了三年的战略合作关系。
收购深圳蓝人
2021年1月,我们通过我们的一家中国实体订立最终协议,收购深圳蓝人的100%股权,后者运营着中国成熟的音频平台Lazy Audio,总对价为人民币27亿元,主要以现金支付,外加对深圳蓝人管理团队的某些收购后以股权结算的奖励。当时
深圳蓝人的股东包括阅文,阅文是我们的母公司腾讯的子公司,深圳蓝人的管理团队和其他财务投资者。我们对深圳蓝人的收购已于2021年3月完成。
共同投资GMM音乐
2024年6月,我们与腾讯共同收购海外娱乐公司GMM Music Public Company Limited(“GMM Music”)10%的股份,总对价为4500万美元现金外加TME一项海外业务的某些股权。
订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用于描述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与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其他关联交易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不时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和订立安排,均不被视为重大事项。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主要关联方及其与我们的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集团的关系
腾讯及其除集团控制的实体以外的附属公司
(“腾讯集团”)
集团的主要拥有人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重大关联方交易。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百万)
收入
向腾讯集团提供在线音乐服务(1)
172
188
324
46
向公司的联营公司和联营公司提供在线音乐服务
腾讯集团的
397
365
501
72
社交娱乐服务和其他向腾讯集团,the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55
43
75
11
费用
对腾讯集团的服务成本
752
732
725
104
对公司联营公司及腾讯联营公司的服务成本
集团
713
592
1,399
200
对腾讯集团的其他成本及开支(二)
1,269
1,086
1,240
177
公司联营公司的其他成本及开支及
腾讯集团联营公司
31
127
241
34
注意事项:
(1)
主要包括根据业务合作协议向腾讯集团提供的在线广告和订阅收入。
(2)
主要包括腾讯集团对我们通过腾讯集团销售的广告服务收取的广告费。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与我们关联方的余额。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百万)
应收关联方款项中包括:
腾讯集团
1,824
2,343
2,249
322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21
52
60
9
包括在预付款项、存款和其他资产中
相关方:
腾讯集团
54
48
78
11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121
139
981
140
计入应付关联方款项:
腾讯集团
667
702
595
85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269
234
232
33
计入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腾讯集团
491
117
90
13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2
1
26
4
未结余额无抵押,可按要求支付。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百万)
短期雇员福利
68
51
48
7
股份补偿
95
78
87
12
合计
163
129
135
19
7.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8.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诉讼
集团一直并可能成为其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与侵犯版权、商业纠纷和竞争有关的事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160起与我们平台上针对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涉嫌侵犯版权有关的未决诉讼,请求的损害赔偿总额约为人民币1.871亿元(约合2680万美元)。本集团目前不是任何该等法律或行政程序的当事方,而我们亦不知悉任何该等法律或行政程序的威胁,而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该等法律或行政程序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或经营业绩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决或未来的诉讼或监管程序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8年12月6日,我们获悉一名名为Hanwei Guo先生(“索赔人”)的个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提起仲裁(“仲裁”)。仲裁指定曾担任本公司联席总裁兼董事的谢国民先生、CMC以及CMC的某些关联公司为被申请人。此外,2018年12月5日,索赔人向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和请愿书,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1782条(“发现请愿书”)将Discovery命令用于外国诉讼,据此,他寻求允许将传票送达,以便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中各自为承销商的德意志银行 Securities Inc.、J.P. Morgan Securities LLC、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 & Smith Incorporated和摩根士丹利 & Co. LLC上出示文件,以供在仲裁中使用。我们和承销商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向地区法院提出异议的方式反对索赔人的Discovery呈请。2019年2月25日,发现呈请被地区法院驳回。2019年3月27日,索赔人就Discovery呈请被驳回一事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了上诉通知。2020年7月8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地区法院驳回索赔人的请求。2021年4月,贸仲委进入仲裁裁决书。该裁决驳回了索赔人的几乎所有索赔,包括针对CMC的索赔,但谢先生应向索赔人支付金额为人民币6.61亿元的损害赔偿。谢先生随后在法庭上申请撤销贸仲委的裁决。贸仲委经法院通知,已于2022年9月30日决定重新仲裁,并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新的裁决(“重新仲裁裁决”)。重新仲裁裁决与2021年4月发布的裁决基本一致。2023年12月1日,谢先生进一步当庭申请撤销重新仲裁裁决,法院于2025年4月29日最终驳回。因此,重新仲裁裁决仍然有效,根据该裁决,我们没有责任或损害赔偿需要支付。由于重新仲裁裁决不受任何进一步质疑,仲裁已全面结束。
2024年6月,网易云音乐公司连同其一些关联公司(统称“网易”)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们和我们的一些关联公司提起诉讼,声称与我们在中国市场的音乐许可做法等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索赔。关于这些指控,网易要求赔偿大量损失和某些禁令救济等。我们对所有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并针对网易的索赔进行有力的辩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该案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待审。我们目前无法估计与解决此类诉讼相关的潜在损失(如果有的话)。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决或未来的诉讼或监管程序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卷入法律诉讼。过去,该公司及其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两起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两项诉讼均以有利于公司的方式解决,其中一项诉讼被原告自愿终止,另一项因驳回动议而被驳回。与对我们的诉讼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可能被列为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股息政策
于2024年5月11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可以选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年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同日,我们董事会宣布,截至2024年5月31日收盘时,向普通股和ADS记录持有人派发2023财年的现金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685美元,或每股ADS 0.1370美元,总额为
现金分红约2.1亿美元。2025年3月17日,对于2024财年,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截至2025年4月3日收盘时普通股和ADS记录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9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18美元,股息支付总额约为2.75亿美元。2026年3月17日,对于2025财年,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截至2026年4月2日收盘时普通股和ADS记录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12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24美元,股息支付总额约为3.68亿美元。
尽管我们的现金股息政策,我们的董事会保留是否分配股息的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上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上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外汇管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8.B.重大变化
除本报告另有披露外,自本报告所载年度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9.A.要约及上市详情
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自2018年12月12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TME”。”每份ADS代表两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83美元。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2年9月15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1698”。
9.B.分配计划
不适用。
9.C。市场
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自2018年12月12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TME”。”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2年9月15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1698”。
9.D.出售股东
不适用。
9.E.稀释
不适用。
9.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10.A.股本
不适用。
10.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以下我们称之为《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
我们在此提交本年度报告我们现行的第七条公司章程。我们的股东于2022年12月30日以特别决议通过了我们的第七条公司章程。
以下是我们第七届《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因为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
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第3条,我们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普通股
一般。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份。我国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自由持有和转让其普通股。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我们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准备金中。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除非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在支付后立即我们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的债务,并且我们有可合法用于此目的的资金,否则不得宣布和支付股息。
转换。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当(i)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予并非该持有人的个人或实体(就闽江作为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而言,“关联人”指腾讯或腾讯关联人),或(ii)任何非关联人的任何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发生变更(就闽江作为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而言,“关联公司”是指腾讯或腾讯关联公司)的此类B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成为此类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每一股此类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股东可以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B类普通股的情形没有限制。
投票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就股东在任何该等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对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对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享有15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规定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持有我公司股本中不少于三分之一表决权(按每股一票表决权)的股东组成。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规定,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外,每届股东大会均为特别股东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以过半数票召集,或应于存放要求书之日持有合计不少于截至该日我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总票数的十分之一(1/10)的股东的要求,以每股一票为基础,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这样的会议,并在这样的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但是,我们的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我们的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或不是由这些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我们的股东周年大会须提前不少于21日的书面通知,而任何股东特别大会须以不少于14日的书面通知召开。通知不包括送达或当作送达之日及发出之日。
股东须于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案,须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简单过半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案(a)就(i)任何修订《公司章程》,或(ii)公司自愿清盘或清盘,要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多数票的赞成票,(b)就任何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上述(a)中指明的事项除外),要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票。
转让普通股。在以下本公司章程的限制下,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均可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向我们支付指定证券交易所(定义见公司章程)可能决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的费用。
我公司董事会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向我公司提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日历月内,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各发送拒绝办理的通知。
在遵守《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定义见《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但始终不得暂停转让登记或我们的会员名册在任何日历年度关闭超过30个日历日。
清算。在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应在我们的股东之间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但须从有到期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则应对这些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尽可能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在任何清算事件中,向普通股持有人分配任何资产或资本都是一样的。
要求发行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在规定的付款时间至少14个日历日前向股东送达的通知中,不时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退还普通股。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其持有人的选择,按照我们的董事会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此类股份可予赎回的条款。我们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包括可赎回股份),前提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我们的公司章程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们的利润或为此类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如果我们能够在支付后立即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我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i)除非已全额缴清,(ii)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iii)如果我们已开始清算。此外,我们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可在有关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的不少于四分之三(3/4)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下,在符合当时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作出重大不利更改或废除,或经出席该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不少于该类别股份的四分之三(3/4)多数的持有人在另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批准。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其他外,不得因与该现有类别的股份建立、配发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的股份同等或之后的其他股份,或因我们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被视为对该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构成重大不利的变更或取消。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公司章程和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我们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
增发股票。我们的公司章程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
我们的章程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反收购条款。我们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以及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我们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居民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30年);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股东的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10.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本年度报告所述以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重大合约。
10.D.外汇管制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10.E.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A类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香港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讨论不涉及与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在讨论涉及中国税法事项的范围内,代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了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后执行的文书的印花税外,没有可能对我们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税项。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香港税务
关于我们于2022年9月在香港以介绍方式第二上市,我们已建立香港股份登记册。买卖我们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普通股将须征收香港印花税。印花税按我们转让的普通股对价的0.1%或(如果更高)价值的从价税率向卖方和买方各收取。换句话说,我们的普通股的典型买卖交易目前总共需要支付0.2%。如任何转让作为自愿处分在生之间进行,每份转让文书(如有需要)须征收5.00港元及我们转让的普通股价值的0.2%的关税。此外,每份转账工具(如有需要)须征收固定税额港币5.00元。为便利纽交所和港交所之间的ADS普通股转换和交易,我们还将部分已发行普通股从我们的开曼股份登记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目前尚不清楚,根据香港法律,买卖或转换ADS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基础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请参阅“风险因素——与美国存托凭证或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或在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融资中的存款或提款存在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一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进行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SAT 82号文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某些离岸注册企业,如果以下人员位于或居住在中国,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a)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b)财务和人事决策机构;(c)关键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d)拥有表决权的半数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我公司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其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因此,我们不认为我公司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或为中国税务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例如,将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征收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从源头上扣缴)。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或VIE可能需要承担国内和其他税务义务,我们可能会被归类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你们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联邦所得税
以下是下文描述的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对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但本讨论并不旨在全面描述可能与特定个人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决定相关的所有税务考虑。
本讨论仅适用于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资本资产的美国持有人。此外,它没有描述根据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可能相关的所有税收后果,包括任何最低税、对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缴款税以及适用于受特殊规则约束的美国持有人的税收后果,例如:
•
采用按市值计价的税务核算方法的证券交易商或交易商;
•
作为跨式、转换交易、综合交易或类似交易的一部分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实体及其合作伙伴;
•
免税实体,包括“个人退休账户”或“罗斯I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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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代表我们投票权或价值10%或更多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根据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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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境外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就拥有和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法典”)、行政声明、司法裁决、最终、临时和拟议的财政部条例,以及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条约”),所有这些都是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如本文所用,“美国持有人”是指,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和
•
公司,或作为公司应课税的其他实体,在美国、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或
•
遗产或信托,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一般来说,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拥有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所有者。因此,如果美国持有人将ADS交换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则不会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
美国持有人应就在其特定情况下拥有和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一般而言,非美国公司是指(i)其毛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平均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按季度确定)由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组成的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股份价值至少25%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持有另一家公司资产的按比例份额,并直接获得另一家公司收入的按比例份额。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在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时产生的某些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收益。出于这些目的,现金通常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其价值可参照公司市值和负债之和超过其资产价值的部分确定)一般被定性为活跃资产,只要它可归属于产生活跃收入的活动。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估计价值,我们认为有理由认为我们在2025纳税年度不是PFIC。然而,我们没有获得对我们的资产的估值,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分类的意见,以达到PFIC规则的目的,因此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实际上不是2025应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是一个事实决定,只有在该年度结束后才能作出,并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全年资产的平均价值。我们持有大量现金和金融投资,尽管情况仍然如此,但我们的PFIC状况主要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平均价值。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市值,而我们的市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因此,即使我们在2025年的纳税年度不是PFIC,如果我们的市值下降或波动,我们可能会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的全资子公司、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VIE不被视为由我们拥有,则我们可能成为或成为PFIC。由于这些原因,存在一种风险(根据市场情况,这种风险可能很大),即我们将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我们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股权的任何子公司、VIE或其他公司也是PFIC(任何此类实体,“较低级别PFIC”),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每个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按比例(按价值)的数量,并将根据以下段落中描述的规则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i)较低级别PFIC的某些分配和(ii)较低级别股份的处置
PFIC,在每种情况下,就好像美国持有人直接拥有这些股份,即使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收益。
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该美国持有人在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某些质押)中确认的收益将在该美国持有人的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分配给销售或处置的纳税年度以及我们成为PFIC之前的任何一年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分配给彼此的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酌情按该应纳税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将就每一该等年度产生的纳税义务征收利息。此外,如果美国持有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就其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分配超过前三年或美国持有人持有期内收到的ADS或A类普通股年度分配平均数的125%,以较短者为准,则超额分配将以同样方式征税。此外,如果我们是PFIC(或者,就特定美国持有人而言,被视为PFIC)在我们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则下文就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持有人的股息所述的优惠税率将不适用。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我们一般会在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课税年度继续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人的PFIC,即使我们不再满足PFIC身份的门槛要求。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是PFIC,但在随后几年不再是PFIC,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是否有可能做出“视同出售”的选择,这将使他们能够在某些情况下消除持续的PFIC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视同出售的任何收益将根据上述PFIC规则征税。
或者,如果我们是PFIC,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如适用)在“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美国持有人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这将导致不同于前一段所述的PFIC的一般税务处理的税务处理。ADS或A类普通股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有15日在合格交易所交易数量超过最低数量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日历年度,将被视为“定期交易”。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将ADS或A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其调整后的计税基础的任何部分确认为普通收入,并将就ADS或A类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其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任何超出部分(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包括的收入净额)确认普通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选择,美国持有人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确认的收入或损失金额。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包括的收入净额,任何超额损失被视为资本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分配将被视为下文“——分配征税”下讨论的内容。美国持有者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在其特定情况下进行按市值计价选举的可得性和可取性。美国持有者应注意,《守则》、财政部条例或其他官方指南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有权对其股票不定期交易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即使美国持有人就ADS或A类普通股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上段所述适用于PFIC所有权的一般规则仍可继续适用于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人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可以获得这些信息,可能会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税务后果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拥有任何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者通常将被要求就我们和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提交美国国税局(“IRS”)表格8621的年度报告,通常是美国持有者该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以确定我们是否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以及PFIC规则可能适用于他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有权。
分配的税收
以下以上文“—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为准。
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分配,不包括ADS或A类普通股的某些按比例分配,将被视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股息。因为我们不维持美国联邦所得税下的收益和利润计算
原则,预计分配一般将作为股息报告给美国持有人。根据《守则》,股息将不符合美国公司通常可以获得的股息收到的扣除条件。根据适用的限制,并且如果我们不是分配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不被视为相关美国持有人的PFIC),则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ADS持有人的股息可能会按优惠税率征税。美国ADS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应就这些优惠税率的普遍可用性以及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股息将包含在美国持有人的收入中,日期为美国持有人,或者在ADS的情况下,存托人的收据。以外币支付的任何股息收入的金额将是参考收款日有效的即期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而不论该支付是否在该日期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转换为美元,美国持有者一般不应被要求就收到的金额确认外币损益。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后兑换成美元,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
出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股息将被视为外国来源的收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中所述,我们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股息收入的金额将包括就中国税收预扣的任何金额。根据根据美国持有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的适用限制,以及下文关于某些财政部规定的讨论,从股息支付中预扣的中国税款(在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的情况下,税率不超过《条约》规定的适用税率)可抵减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例如,财政部法规规定,在没有选择适用适用的所得税条约的好处的情况下,为了使外国所得税具有可贷记性,相关的外国所得税规则必须符合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而我们尚未确定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是否符合这些要求。美国国税局已发布通知,为在撤回或修改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导发布日期(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导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提供上述财政部条例某些条款的减免。美国持有人应就中国税收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可信性咨询其税务顾问。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在计算其应税收入时扣除此类中国税款,而不是要求抵免,但须遵守适用的限制。扣除非美国税收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选举适用于在该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所有其他可贷记的非美国税收。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
以下以上文“—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为准。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中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出售或处置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所处置的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每种情况下以美元确定。如果在出售或处置时,美国持有人已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则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确认的长期资本收益可能会被征收低于普通收入适用税率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中所述,出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根据《守则》,美国人的资本收益通常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然而,有资格获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外国来源收入,并就此类处置收益的任何中国税收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根据财政部的某些规定,美国持有人通常将无法就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的中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除非美国持有人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并选择适用这些利益。正如上文在“-对分配征税”中所讨论的,美国国税局已发布通知,为在撤回或修改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导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导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提供免于财政部规定的某些条款(包括前一句所述的限制)的救济。然而,即使这些财政部规定没有禁止美国持有人就处置收益的中国税收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外国税收抵免规则下的其他限制可能会阻止或限制美国持有人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如果美国持有人无法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中国对处置收益征收的任何税款可能要么可以扣除,要么减少处置实现的金额。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交易征收的香港印花税(见上文“—香港税务”)将不会抵减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然而,这种税收可能会减少美国持有人在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实现的金额。管理外国税收抵免和非美国税收可抵扣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就对处置收益征收任何非美国税的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条约的资源配置规则、关于基于条约的返回头寸的任何报告要求以及在其特定情况下对处置收益征收的任何非美国税的可信赖性或可扣除性(包括任何适用的限制)。
信息报备和备份扣留
在美国境内或通过某些与美国相关的金融中介机构支付股息和销售收益可能会受到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的约束,除非(i)美国持有人是一家公司或其他“豁免收款人”(并在需要时确定该状态)或(ii)在备用预扣的情况下,美国持有人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证明其不受备用预扣的约束。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备用预扣款项的金额将被允许作为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额,并可能使其有权获得退款,前提是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
10.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10.G.专家声明
不适用。
10.H。展示文件
我们之前向SEC提交了一份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7656)的登记声明,经修订,以登记我们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A类普通股。我们还向SEC提交了F-6表格(文件编号333-228610)的相关注册声明,以注册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SEC还维护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我们将向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0.I.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10.J.给证券持有人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利率风险
除了初始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外,我们没有其他重要的生息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利率变动风险来自于我们于2020年9月发行的应付票据,该票据按固定利率列账,不会使我们面临现金流利率风险。因此,我们预计利率变化不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外汇风险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不得自由兑换为外币进行资本项目交易。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2005年7月,中国监管机构改变了几十年来人民币与美元币值挂钩的政策,随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消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2023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3%,2024年对美元贬值约3%,2025年对美元升值约4%。此外,自2016年10月1日起,人民币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并不能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会减少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偿还我们的未偿债务,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减少我们可用的美元金额。
我们根据各报告期末对美元和人民币产生的各敞口的净敞口进行了敏感性分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美元及人民币外汇汇率的合理变动对集团税后利润的影响并不重大,因此并无就外汇风险呈列敏感性分析的量化影响。
通胀风险
自我们成立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没有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12月、2024年12月和2025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化百分比分别为下降0.3%、上升0.1%和上升0.8%。虽然我们过去自成立以来没有受到通货膨胀的实质性影响,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来不会受到中国更高的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12.A.债务证券
不适用。
12.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12.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2.D.美国存托股票
存取股份或ADS持有人须支付:
为:
•
每100份ADS(或100份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
发行ADS,包括为提现目的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注销ADS而产生的发行,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
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股票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分配给存管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分配(包括权利)由存管人分配给ADS持有人
•
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转让和登记股份
•
电缆和传真传输(在押金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基础ADS的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其行事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存托人可以通过从任何应付现金分配(或通过出售部分证券或其他可分配财产)中扣除的方式向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的ADS持有人收取其任何费用。保存人一般可以拒绝提供吸引费用的服务,直到其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得到支付。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我们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入。存托人在履行其在存款协议下的职责时,可以使用由存托人拥有或附属的经纪人、交易商、外币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赚取或分享费用、价差或佣金。
存托人可以自己或通过其任何关联机构兑换货币,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其自己账户的委托人,而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作为代理人、顾问、经纪人或受托人,并赚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其将为自己账户保留的交易价差。收益基于(其中包括)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货币兑换的汇率与存托人或其关联机构在为自己的账户购买或出售外币时收到的汇率之间的差额。存托人不表示根据存款协议在任何货币兑换中使用或获得的汇率将是当时可以获得的最优惠的汇率,或确定该汇率的方法将对ADS持有人最有利,但须遵守存托人在存款协议下的义务。用于确定货币兑换所用汇率的方法可应要求提供。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对股东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涉及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7656)上的登记声明,包括其中包含的年度报告,其中登记了164,000,000股A类普通股,代表82,000,000股ADS,并于2018年12月11日由SEC宣布生效,用于我们于2018年12月结束的首次公开发行。摩根士丹利 & Co. LLC、高盛 Sachs(Asia)L.L.C.、J.P. Morgan Securities LLC、德意志银行 Securities Inc.和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 & Smith Incorporated为承销商代表。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了总计约5.09亿美元的净收益,并从同时向腾讯进行的私募配售中获得了180万美元的额外净收益,以实现其保证权利分配。
从2018年12月11日,即F-1表格上的登记声明被SEC宣布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我公司账户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总费用约为4560万美元,其中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折扣和佣金4260万美元,以及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其他成本和费用约300万美元。交易费用均不包括支付给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或以上的人或我们的关联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概无直接或间接支付予我们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或以上的人士或我们的关联公司。
从2018年12月11日,即F-1表格上的登记声明被SEC宣布生效之日起,到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已按照IPO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方式使用了IPO的所有净收益,包括用于内容收购、战略投资以及其他运营和投资目的。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第13a-15(c)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的框架对我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已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2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表格20-F的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没有发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兼我们的审计委员会主席麦佑基先生、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Edith Manling Ngan女士和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各自具备SEC规则所指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并具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指的财务复杂性。麦佑基先生、Edith Manling Ngan女士和Jeanette Kim Yum Chan女士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控制人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我们已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我们于2018年10月2日向SEC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7656)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提交,并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副本发布在我们的网站https://ir.tencentmusic.com上。兹承诺在收到任何人的书面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免费向该人提供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副本。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核数师费
下表列出了与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单位:千)
服务
审计费用(1)
16,500
17,000
17,000
其他费用(2)
490
-
1,604
合计
16,990
17,000
18,604
注意事项:
(1)
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或审查我们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总费用。
(2)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服务的收费,而不是在“审计费用”下报告的服务。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上述审计服务和审计相关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2021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1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10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1年股份回购计划的上半年获批准在自2021年3月29日开始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履行,而下半年则获批准在自2021年12月15日开始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履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已完成10亿美元的2021年股票回购计划,并从公开市场回购了约1.338亿股ADS。2023年3月21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3年3月开始的两年期内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5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5年3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5年3月21日开始的两年期内回购最多10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包括以ADS的形式。
项目16F。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不适用。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我们受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目前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开曼群岛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要求,即上市公司必须具备:(i)独立董事占多数;(ii)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就我们未来选择遵循母国惯例的程度而言,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他们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享受的要少。”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购买、出售和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证券采取了内幕交易政策。内幕交易政策副本作为本年度报告的证物备案。
项目16K。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是我国整体安全管理实践的组成部分。多年来,我们制定了一套内部规则和流程,用于处理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并促进公司内部不同职能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些规则和流程除其他外,包括评估网络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确定其来源、实施保护措施以及让管理层和我们的董事会随时了解重大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的步骤。根据我们的需求,我们要么与第三方安全专家合作进行风险评估和系统增强,要么依靠我们的内部团队进行这些关键评估。
在2025年,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对我们的业务战略、运营结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网络安全威胁。然而,尽管我们做出了努力,但我们无法消除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所有风险,或者提供我们没有经历过未被发现的网络安全事件的保证。有关这些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项目关键信息-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我们的平台相关的隐私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用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并使我们面临法律处罚和责任”,见本年度报告第27页。
我们的高级执行官负责监督一个专门的内部网络安全团队,负责监督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该团队在管理我们的网络安全工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识别和评估风险,以及制定应对和减轻这些风险的战略。这个团队的成员定期收到专注于网络安全的人员的详细报告,以指导他们在预防、检测和管理安全事件方面的决策。我们的网络安全团队和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和管理方面技术水平很高,其中很多都是经验丰富的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和具有多年经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我们专职的网络安全人员定期向我们的网络安全团队、管理层和董事会更新我们的整体网络安全实践、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和缓解战略,并定期提供网络安全报告,其中包括对我们的网络安全战略的外部评估、网络安全的发展以及我们的网络安全实践和缓解战略的更新等主题。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末。
项目19。展览
*随此归档
**特此提供
↓依据修订后的条例S-K第601项,该展品的部分内容已被省略。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签名:
/s/Zhu Liang
姓名:
Zhu Liang
职位:
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6年4月17日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董事会及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相关合并利润表、全面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 Commission(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第15项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报表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本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商誉减值评估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9、4(b)及16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综合商誉余额为人民币205.21亿元。管理层每年或在有迹象表明账面价值可能减值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为进行减值测试,管理层将其商誉分配给相关现金产生单位(“现金产生单位”),并将这些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与其各自的账面金额进行比较。管理层根据(i)其各自的使用价值(“VIU”)和(ii)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两者中较高者确定这些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VIU是根据预期从各自现金产生单位得出的贴现现金流计算得出的。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采用市场法确定。管理层对现金流预测和选择可比上市公司的市场法进行了与收入增长率和税前贴现率相关的重大判断和关键假设。
我们确定履行商誉减值评估相关程序是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管理层在确定相关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时作出的重大判断。这反过来又导致了在执行程序和评估管理层的关键假设方面的高度审计判断和努力,包括现金流预测的收入增长率和税前贴现率,以及选择可比上市公司的市场法。此外,审计工作还涉及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执行这些程序并评估所获得的审计证据。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了解和测试与管理层商誉减值评估相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对确定公司现金产生单位可收回金额的控制措施。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i)评估管理层减值评估中使用的估值模型的适当性;(ii)通过考虑现金产生单位的当前和过去表现以及与相关行业预测和市场发展的一致性,评估管理层根据VIU法编制的贴现现金流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例如收入增长率和税前贴现率,以及市场法中使用的可比公司的企业价值与收入的比率;(iii)测试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模型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的相关性;(iv)通过将上一期间的估计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对VIU法下管理层贴现现金流预测中使用的重大判断和关键假设进行追溯审查,以确定管理层的重大判断和关键假设是否表明管理层方面可能存在偏见。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现金流模型的适当性以及某些重大判断和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包括管理层现金流预测中使用的税前贴现率以及为市场法选择可比公众公司。
/s/普华永道中国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
2026年4月17日
我们自2018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合并损益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注意事项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在线音乐服务收入
17,325
21,742
26,726
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收入
10,427
6,659
6,176
总收入
5
27,752
28,401
32,902
收入成本
(17,957
)
(16,376
)
(18,367
)
毛利
9,795
12,025
14,535
销售和营销费用
(897
)
(865
)
(941
)
一般和行政费用
(4,121
)
(3,811
)
(3,916
)
总营业费用
(5,018
)
(4,676
)
(4,857
)
利息收入
6
1,052
1,196
1,054
其他收益,净额
7
230
165
2,632
营业利润
6,059
8,710
13,364
占投资净利润的份额使用 权益法
17
127
96
42
财务费用
9
(141
)
(94
)
(129
)
所得税前利润
6,045
8,712
13,277
所得税费用
10(a)
(825
)
(1,603
)
(1,924
)
年内溢利
5,220
7,109
11,353
归因于:
公司股权持有人
4,920
6,644
11,056
非控股权益
300
465
297
5,220
7,109
11,353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收益 股份
11
基本
1.58
2.15
3.60
摊薄
1.55
2.12
3.56
每股ADS收益(2 A类股等于1 ADS)
基本
3.15
4.31
7.21
摊薄
3.11
4.24
7.11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综合收益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年内溢利
5,220
7,109
11,353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
后续不会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3,270
7,786
4,094
货币换算差异
214
235
(516
)
后续可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货币换算差异
(21
)
(115
)
(306
)
应占联营公司其他全面收益/(亏损)
4
112
(38
)
年度综合收益总额
8,687
15,127
14,587
归因于:
公司股权持有人
8,387
14,662
14,290
非控股权益
300
465
297
8,687
15,127
14,587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注意事项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物业、厂房及设备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2
803
1,201
土地使用权
13
2,364
2,290
使用权资产
14
295
287
无形资产
15
2,049
2,899
商誉
16
19,647
20,521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17
4,669
1,65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8(a)
14,498
26,231
其他投资
18(b)
309
303
预付款项、存款和其他资产
19
425
36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b)
422
498
定期存款
21(a)
10,419
13,810
55,900
70,064
流动资产
库存
23
41
应收账款
20
3,508
3,903
预付款项、存款和其他资产
19
3,793
4,183
其他投资
18(b)
46
83
定期存款
21(a)
13,999
15,763
受限制现金
21(b)
11
1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1(c)
13,164
8,470
34,544
32,458
总资产
90,444
102,522
股权
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
股本
22
2
2
额外实收资本
22
29,035
29,919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持有的股份
22
(520
)
(801
)
库存股
22
(550
)
(664
)
其他储备
23
19,845
22,450
留存收益
20,051
29,381
67,863
80,287
非控股权益
1,863
2,763
总股本
69,726
83,050
负债
非流动负债
应付票据
25
3,572
3,497
其他应付款和其他负债
26
-
379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b)
198
504
租赁负债
219
200
递延收入
27
179
303
4,168
4,883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6,879
6,284
其他应付款和其他负债
26
3,381
3,558
应付票据
25
2,154
-
当期税项负债
934
1,092
租赁负债
106
116
递延收入
27
3,096
3,539
16,550
14,589
负债总额
20,718
19,472
总权益和负债
90,444
102,522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合并权益变动表
归属于公司权益持有人
分享 资本
额外 实缴 资本
所持股份 为份额 奖项 方案
财政部 股份
其他 储备金
保留 收益
合计
非- 控制 利益
合计 股权
注意事项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2023年1月1日余额
2
36,456
(202
)
(6,349
)
6,140
12,052
48,099
1,028
49,127
年内溢利
-
-
-
-
-
4,920
4,920
300
5,220
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
-
-
3,270
-
3,270
-
3,270
应占其他综合收益 联营公司
-
-
-
-
4
-
4
-
4
货币换算差异
-
-
-
-
193
-
193
-
193
年度综合收益总额
-
-
-
-
3,467
4,920
8,387
300
8,687
与权益持有人的交易: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
22,23
-
120
-
602
(662
)
-
60
-
60
业务产生的非控制性权益 组合
-
-
-
-
71
-
71
17
88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雇员的价值 服务
23,24
-
-
-
-
649
-
649
-
649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持有的股份
22
-
-
(100
)
-
-
-
(100
)
-
(100
)
回购股份
-
-
-
(1,249
)
-
-
(1,249
)
-
(1,249
)
对非全资拥有的额外投资 子公司
-
-
-
-
(10
)
-
(10
)
(8
)
(18
)
法定储备金拨款
-
-
-
-
3
(3
)
-
-
-
向非控股权益派发股息
-
-
-
-
-
-
-
(42
)
(42
)
与权益持有人的交易总额 当年作为权益持有人的能力
-
120
(100
)
(647
)
51
(3
)
(579
)
(33
)
(612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2
36,576
(302
)
(6,996
)
9,658
16,969
55,907
1,295
57,202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合并权益变动表(续)
归属于公司权益持有人
分享 资本
额外 实缴 资本
所持股份 为份额 奖项 方案
财政部 股份
其他 储备金
保留 收益
合计
非- 控制 利益
合计 股权
注意事项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2024年1月1日余额
2
36,576
(302
)
(6,996
)
9,658
16,969
55,907
1,295
57,202
年内溢利
-
-
-
-
-
6,644
6,644
465
7,109
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
-
-
7,786
-
7,786
-
7,786
应占其他综合收益 联营公司
-
-
-
-
112
-
112
-
112
货币换算差异
-
-
-
-
120
-
120
-
120
年度综合收益总额
-
-
-
-
8,018
6,644
14,662
465
15,127
留存收益资本化a 集团重组下的附属公司
-
-
-
-
2,042
(2,042
)
-
-
-
与权益持有人的交易: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
22,23
-
108
-
650
(599
)
-
159
-
159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雇员的价值 服务
23,24
-
-
-
-
596
-
596
-
596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持有的股份
22
-
-
(218
)
-
-
-
(218
)
-
(218
)
回购股份
-
-
-
(1,853
)
-
-
(1,853
)
-
(1,853
)
股份注销
-
(7,649
)
-
7,649
-
-
-
-
-
向公司股东派发股息
-
-
-
-
-
(1,508
)
(1,508
)
-
(1,508
)
业务产生的非控制性权益 组合
-
-
-
-
105
-
105
51
156
来自非控股的出资 利益
-
-
-
-
13
-
13
109
122
出售非全资附属公司
-
-
-
-
-
-
-
11
11
向非控股权益派发股息
-
-
-
-
-
-
-
(68
)
(68
)
法定储备金拨款
-
-
-
-
12
(12
)
-
-
-
与权益持有人的交易总额 当年作为权益持有人的能力
-
(7,541
)
(218
)
6,446
127
(1,520
)
(2,706
)
103
(2,603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2
29,035
(520
)
(550
)
19,845
20,051
67,863
1,863
69,726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合并权益变动表(续)
归属于公司权益持有人
分享 资本
额外 实缴 资本
所持股份 为份额 奖项 方案
财政部 股份
其他 储备金
保留 收益
合计
非- 控制 利益
合计 股权
注意事项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2025年1月1日余额
2
29,035
(520
)
(550
)
19,845
20,051
67,863
1,863
69,726
年内溢利
-
-
-
-
-
11,056
11,056
297
11,35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通过其他综合收益
-
-
-
-
4,094
-
4,094
-
4,094
应占联营公司其他全面亏损
-
-
-
-
(38
)
-
(38
)
-
(38
)
货币换算差异
-
-
-
-
(822
)
-
(822
)
-
(822
)
年度综合收益总额
-
-
-
-
3,234
11,056
14,290
297
14,587
与权益持有人的交易: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
22,23
-
884
-
348
(693
)
-
539
-
539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雇员的价值 服务
23,24
-
-
-
-
669
-
669
-
669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持有的股份
22
-
-
(281
)
-
-
-
(281
)
-
(281
)
回购股份
-
-
-
(462
)
-
-
(462
)
-
(462
)
向公司股东派发股息
-
-
-
-
-
(1,974
)
(1,974
)
-
(1,974
)
业务产生的非控制性权益 组合
-
-
-
-
15
-
15
552
567
向非控股权益派发股息
-
-
-
-
-
-
-
(54
)
(54
)
视为处置
-
-
-
-
(147
)
259
112
-
112
就看跌期权确认金融负债 企业合并的选择权
-
-
-
-
(379
)
-
(379
)
-
(379
)
与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
-
-
-
-
(105
)
-
(105
)
105
-
法定储备金拨款
-
-
-
-
11
(11
)
-
-
-
与权益持有人的交易总额 当年作为权益持有人的能力
-
884
(281
)
(114
)
(629
)
(1,726
)
(1,866
)
603
(1,263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2
29,919
(801
)
(664
)
22,450
29,381
80,287
2,763
83,050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注意事项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产生的现金
29(a)
7,455
10,717
10,812
收到的利息
707
913
1,240
缴纳的所得税
(825
)
(1,355
)
(1,82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净额
7,337
10,275
10,23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净额
(9
)
(34
)
(1,056
)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165
)
(319
)
(305
)
购买无形资产
(456
)
(713
)
(883
)
购买土地使用权
(543
)
-
-
短期投资的配售
-
(12,000
)
(3,800
)
短期投资收款
-
12,035
3,851
首期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配售
(13,663
)
(24,458
)
(17,880
)
初始期限超过三个期限的定期存款到期收款 月份
12,828
18,851
12,590
处置附属公司的付款
-
(25
)
-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处置收益
59
18
40
以权益入账的收购投资款项 方法
(15
)
(234
)
(1,841
)
作为金融资产入账的收购投资款项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
(10
)
(22
)
(39
)
按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收购投资款项 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
(1,244
)
支付给第三方的贷款
(70
)
(11
)
-
向第三方偿还贷款的收款
46
20
-
收到的股息
126
61
332
联营公司减资
7
-
-
其他投资活动
2
13
8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净额
(1,863
)
(6,818
)
(10,22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57
156
430
收购非全资拥有的非控股权益的付款 子公司
(23
)
(21
)
-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扣留的股份
22
(100
)
(217
)
(281
)
回购普通股的付款
(1,249
)
(1,925
)
(390
)
支付予公司股东的股息
-
(1,508
)
(1,981
)
支付给非控股权益的股息
(42
)
(68
)
(54
)
非全资增发股权所得款项 子公司
52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
-
6
1
利息付款
(117
)
(119
)
(119
)
租赁付款的主要要素
14
(116
)
(134
)
(124
)
偿还应付票据
-
-
(2,131
)
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
(1,538
)
(3,830
)
(4,64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
3,936
(373
)
(4,645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555
13,567
13,16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汇兑差额
76
(30
)
(49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3,567
13,164
8,470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公司”或“TME”)前身为中国音乐集团(“CMC”),于2012年6月6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10年修订)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本公司由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控股,该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美国存托股票(“ADS”)自2018年12月12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A类普通股已于2022年9月15日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每份ADS代表两股普通股,仍主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交易。港交所主板上市的A类普通股与纽交所上市的ADS完全可互换。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其控制的结构化实体(“可变利益实体”或“VIE”)及其附属公司(“VIE的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集团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经营在线音乐娱乐平台以提供音乐流媒体、在线卡拉OK及直播流媒体服务。公司本身并无进行任何实质性营运,但透过其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进行其主要业务营运。
2016年7月,腾讯通过一系列交易获得公司控制权,据此,腾讯将其在中国内地的几乎所有在线音乐业务(“腾讯音乐业务”)注入公司,以换取公司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份(“合并”)。该等交易完成后,公司成为腾讯的附属公司,并于2016年12月更名为现名。该合并作为反向收购入账,根据该反向收购,腾讯音乐业务被视为收购方,因此,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已作为腾讯音乐业务财务报表的延续呈列。
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资拥有提供互联网业务的公司,其中包括集团提供的活动和服务。集团透过公司、其全资附属公司(“WOFEs”)、由集团授权的个人(“名义股东”)合法拥有的VIE(统称“合同安排”)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安排(“结构性合同”)在中国经营业务。结构化合同包括专属技术服务协议、专属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专属购买选择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书协议。
根据合约安排,公司有权控制VIE的管理层、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风险敞口或权利因其参与VIE而获得可变回报,并有能力利用其对VIE的权力影响回报的金额。因此,所有这些VIE均作为公司的合并结构化实体入账,其财务报表已由公司合并。
结构性合约在呈列的各年度内一直有效,结构性合约的主要条款并无变动。结构性合约的主要条款进一步说明如下:
根据授权书协议,VIE的股东各自不可撤销地授予WOFEs或WOFEs书面指定为其实际代理人的任何个人投票权,代表他们就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VIE的组织章程需要股东批准的VIE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的权利。只要股东继续持有VIE的股权,本协议的期限将保持有效。
根据WOFEs与VIE之间的独家技术服务协议或独家业务合作协议,WOFEs或其指定方拥有提供业务支持、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以换取服务费,服务费占VIE净营业收入的90%,以及就所提供的其他临时服务收取的其他服务费。WOFE拥有改变收费率的自由裁量权。在协议期限内,未经WOFE事先书面同意,VIE不得聘请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协议所定义的任何此类服务。
根据WOFE与VIE股东的贷款协议,WOFE向VIE股东提供无息贷款仅用于认购VIE的新注册资本。WOFE拥有确定还款方式的唯一酌情权,包括要求股东根据下文提及的独家购股选择权中指明的条款将其在VIE中的股权份额转让给WOFE。
根据WOFE、VIE及其股东之间的排他性购买选择权协议,VIE的股东授予WOFE或其指定方的排他性不可撤销选择权,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其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价格等于VIE注册资本的比例。未经WOFE或其指定方同意,VIE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股权。独家购买期权协议在期权获行使前保持有效。
根据WOFE、VIE及其股东之间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将其在VIE的全部股权质押给WOFE,以保证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授权书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果VIE和/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合同义务,WOF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出售质押股权的权利。未经WOFE事先书面同意,VIE股东不得转让或转让质押的股权权益,或设置或允许任何损害WOFE利益的产权负担。
在本协议期限内,WOFEs有权获得就质押股权支付的全部股息和利润。股权质押自在当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完成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至VIE及其股东解除其在合同安排项下的全部义务为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重要子公司、VIE、VIE子公司情况如下:
地点 合并
日期 注册成立 或收购
股权 利息 举行 (直接或 间接)
主要活动
子公司
腾讯音乐娱乐鸿 Kong Limited(“TME香港”)
香港
2016年7月*
100
%
投资控股及音乐相关服务
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腾讯音乐”)
中国
2016年7月*
100
%
技术支持和咨询 服务
Yeelion在线网络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Yeelion 在线”)
中国
2016年7月*
100
%
技术支持和咨询 服务
腾讯音乐娱乐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TME Tech深圳”)
中国
2017年2月
100
%
技术支持和咨询 服务
广州世印联软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时音连”)
中国
2019年10月
100
%
技术支持和咨询 服务
可变利益实体
广州酷狗电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酷狗”)
中国
2016年7月*
100
%
在线音乐和娱乐相关 服务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酷我”)
中国
2016年7月*
100
%
在线音乐和娱乐相关 服务
可变利益子公司 实体
腾讯音乐娱乐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TME 深圳”)
中国
2016年7月*
100
%
在线音乐和娱乐相关 服务
深圳蓝人在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蓝人”)
中国
2021年3月
100
%
音频平台
*代表集团于2016年7月12日收购的实体。
与VIE相关的风险
公司管理层认为,上述合同安排导致公司,WOFE有权指导对VIE影响最大的活动,包括任命关键管理层、制定经营政策、施加财务控制以及自行决定将利润或资产转移出VIE。公司有权指导VIE的活动,可以将资产从其控制的VIE中转出。因此,公司认为,除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及VIE的中国法定储备分别合共人民币1,198.3亿元及人民币1,161.2亿元外,任何VIE中均不存在仅可用于清偿VIE义务的资产。
目前没有可能要求公司向VIE提供额外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由于公司主要通过VIE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公司未来可能会酌情提供此类支持,这可能会使公司蒙受损失。由于在中国组织的VIE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债权人对VIE的负债没有追索权,并且WOFE没有义务承担这些VIE的负债。
公司根据其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确定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明朗因素可能限制集团执行合约安排的能力。
2015年1月19日,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发布了一项拟议的中国法律,即FIE法草案,该法律似乎将可被视为外国投资企业或FIE的实体范围内的合并VIE包括在内,这些实体将受到中国现行法律对某些行业类别的外国投资的限制。具体而言,FIE法草案引入了“实际控制”概念,用于确定一个实体是否被视为FIE。除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股权进行控制外,FIE法草案将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纳入了“实际控制”的定义。FIE法草案包含的条款将豁免最终控股股东为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实体或为中国公民的个人的外国投资企业实体的定义。对于在受限制或禁止的行业经营、不受根据中国法律组织的实体或作为中国公民的个人控制的现有实体,可能采取何种类型的强制执行行动,FIE法草案没有提及。如果FIE法草案中包含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和禁止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和执行,公司使用合同安排的能力以及公司通过这些安排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限制。
该公司控制VIE的能力还取决于根据授权协议向WOFE提供的权利,以就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如上所述,公司认为这些授权书协议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但它们可能不如直接股权所有权有效。此外,如果发现集团的公司结构或公司或WOFEs、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违反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可以:
•
要求集团重组业务、重新申请必要的牌照或搬迁其业务、员工和资产;
•
对集团采取其他可能对集团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以下为集团VIE及VIE子公司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报表金额及余额。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流动资产总额
11,837
10,488
非流动资产合计
7,203
10,679
总资产
19,040
21,167
流动负债合计
(7,023
)
(8,169
)
非流动负债合计
(344
)
(1,048
)
负债总额
(7,367
)
(9,217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总收入
26,770
27,180
30,804
净亏损
(302
)
(723
)
(698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净额
518
406
3,107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净额
(430
)
(323
)
(3,578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流入净额
(40
)
77
1,38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8
160
90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
490
538
6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汇兑差额
-
(1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
538
697
1,606
上述合并财务报表金额和余额包括已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的公司间往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VIE的资产总额主要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定金及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的负债总额主要为应付账款、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集团VIE持有的确认创收资产包括通过业务合并、预付内容版税和服务器获得的无形资产。
集团VIE持有的未确认的创收资产主要包括集团经营业务所依赖的内部产生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商标。
编制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载列如下。除非另有说明,这些政策一直适用于所有提出的年份。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编制。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历史成本惯例编制,并经其他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重估而作出修订。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需要使用某些重要的会计估计。它还要求管理层在应用集团会计政策的过程中行使其判断力。涉及更高程度的判断或复杂性的领域,或假设和估计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在附注4中披露。
2.2.
通过的会计准则的新的和修订以及最近的会计公告
集团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首次采纳以下准则及修订:
采纳该修订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有关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若干修订已刊发,对2025年12月31日报告期间并非强制性,且集团并未提早采纳。于批准该等综合财务报表之日,本集团仍在评估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这些修订和改进的影响。集团将继续评估这些新的和经修订的标准的影响.。
年度生效 开始的时期 在或之后
对IFRS 9和IFRS 7的修订
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
2026年1月1日
对IFRS 9和IFRS 7的修订
参考自然依赖电力的合同
2026年1月1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年度改进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年度改进-第11卷
2026年1月1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
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
2027年1月1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
未进行公开问责的子公司:披露事项
2027年1月1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的修订
未进行公开问责的子公司:披露事项
2027年1月1日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修订
转换为恶性通货膨胀的列报货币
2027年1月1日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关于财务报表不确定性的披露—说明性例子
2027年1月1日
附属公司为集团拥有控制权的所有实体(包括上文附注1.2所述的VIE)。当集团因参与该实体而面临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并有能力通过其指导该实体活动的权力影响这些回报时,集团即控制该实体。附属公司自控制权转移至集团之日起全面合并。从停止控制之日起,它们就被取消合并。
公司间交易、集团公司之间交易的余额和未实现收益予以抵销。未实现损失也将被消除,除非交易提供了转让资产减值的证据。附属公司的会计政策已于必要时作出更改,以确保与集团所采纳的政策保持一致。
业绩中的非控股权益及附属公司的权益分别于综合损益表、全面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及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
联营公司是指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所有实体,一般但不一定伴随持股20%至50%的表决权。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初始按成本确认后,采用权益会计法(见下文(d))入账。
根据每个投资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合营安排的投资被分类为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集团已评估其合营安排的性质,并确定其为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权益采用权益法核算(见下文(d)),初始按成本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后。
在权益会计法下,投资初始按成本确认,其后调整,以确认本集团应占被投资方的收购后利润或亏损计入损益,以及本集团应占被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已收或应收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的股息确认为投资账面值的减少。
当本集团在一项权益核算投资中分担的损失等于或超过其在该实体的权益,包括任何其他无担保长期应收款时,本集团不确认进一步的损失,除非它已承担义务或代表另一实体支付了款项。
本集团与其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之间交易的未实现收益在本集团对这些实体的权益范围内予以抵销。未实现损失也将被消除,除非交易提供了转让资产减值的证据。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已在必要时进行变更,以确保与本集团所采用的政策保持一致。
每当有迹象显示账面值可能发生减值时,均根据附注2.11所述政策对权益入账投资的账面值进行减值测试。
除下文所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外的所有企业合并,无论是否取得权益工具或其他资产,均采用取得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为收购一间附属公司而转让的代价包括:
•
或有对价安排产生的任何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以及承担的负债和或有负债,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均按其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本集团在逐项收购的基础上确认被收购实体的任何非控制性权益,无论是按公允价值还是按非控制性权益在被收购实体可辨认净资产中的比例份额。
购置相关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超额:
超出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
如果分阶段实现企业合并,则收购人先前持有的被收购人股权的收购日账面价值在收购日重新计量为公允价值。此类重新计量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均在损益中确认。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本集团对同一控制下实体之间的企业合并采用前身会计核算。对于前任会计:
•
被收购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按前身账面价值列报。无需公允价值计量。
•
所给予的对价与被收购实体在交易之日的资产和负债的总账面价值之间的任何差额均计入留存收益中的权益或单独的准备金。
本集团不会重述被收购实体的任何资产和负债。被收购实体的资产和负债从控制方的角度使用前身的金额进行合并。没有记录新的商誉。投资成本与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合并准备金计入权益。
本集团选择仅自同一控制下实体之间的业务合并发生之日起纳入被收购实体的业绩。因此,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反映被收购实体在交易发生前一期间的业绩。上一年度的相应金额也不重列。
经营分部的报告方式与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内部报告一致,主要经营决策者负责分配资源和评估经营分部的业绩并作出战略决策。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他们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整体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经营业绩。
出于内部报告和管理层经营审查的目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和管理人员不会将集团的业务按产品或服务线进行隔离。因此,集团只有一个经营分部。此外,集团并不为了内部报告的目的而区分市场或分部。由于集团的资产及负债基本上位于中国,基本上所有收入均在中国赚取,而基本上所有开支均在中国产生,故并无列报地域分部。
集团各实体财务报表所列项目均使用该实体经营所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功能货币”)计量。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美元”)。由于集团的主要业务均在中国境内,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综合财务报表。
外币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因结算该等交易及按年终汇率换算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及负债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一般在损益表中确认。
与借款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损益表中列报,列于财务成本内。所有其他汇兑损益均在财务成本内按净额在损益表中列报。
具有与列报货币不同的记账本位币的境外经营活动(均未使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体的货币)的结果和财务状况,按如下方式折算为列报货币:
•
列报的每份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按该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汇率换算
•
各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的收入和支出按平均汇率换算(除非这不是交易日通行汇率累积影响的合理近似值,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和支出按交易日换算),并且
•
所有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均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合并时,因折算对外国实体的任何净投资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当出售国外业务或偿还构成净投资一部分的任何借款时,相关汇兑差额将重新分类至损益,作为出售损益的一部分。
收购国外业务产生的商誉和公允价值调整作为国外业务的资产和负债处理,按期末汇率折算。产生的货币折算差额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历史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历史成本包括直接归属于购置物品的支出。
后续成本仅在与该项目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才酌情计入该资产的账面值或确认为单独资产。任何作为单独资产入账的组成部分的账面值在被替换时终止确认。所有其他维修和保养在其发生的报告期内计入损益。
折旧是使用直线法分配其成本或重估金额,扣除其残值,在其估计可使用年限内计算,或在租赁资产改良和某些租赁厂房和设备的情况下,按以下较短租赁期限计算:
服务器和网络设备
3 – 5年
办公家具、设备及其他
3 – 5年
租赁权改善
租赁物改良及租期的预期年限较短者
资产的剩余价值和使用寿命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复核,并酌情进行调整。
在建工程指在建及待安装建筑物,按成本减累计减值亏损(如有)列账。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摊销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在建工程在相关资产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不计提折旧准备。在建工程在完工并可供使用时转入物业、厂房及设备。
如果资产的账面值高于其估计可收回金额,则资产的账面值立即减记至其可收回金额(附注2.11)。
出售收益及亏损乃通过比较所得款项与账面值厘定。这些都包含在损益表中。
土地使用权先期支付取得土地长期权益。该款项按成本列账,在租赁剩余期间按直线法计入综合损益表。
商誉不摊销,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并按成本减累计减值损失列账。处置实体的损益包括与所出售实体相关的商誉账面值。
商誉分配给现金产生单位以进行减值测试。分配给预期将从产生商誉的业务合并中受益的现金产生单位或现金产生单位组。为内部管理目的监测商誉的最低级别,低于经营分部,确定单位或单位组。
单独取得的域名、商标和互联网音频/视频节目传输许可以历史成本列示。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这些资产在取得日按公允价值确认。域名、商标和互联网音频/视频节目传输许可使用年限有限,按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后列账。摊销采用直线法分摊这些资产的成本并在其各自不超过12年的可使用年限内计算。这些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为预期可供本集团使用的期间,本集团管理层在估计可使用年限时也考虑了以往的经验。
单独获得的内容和版权以历史成本显示。集团还制作或/并与外部各方签订合同,以制作内容在其平台上展示。制作内容包括直接制作成本、制作间接费用和获取成本。本集团仅在满足以下标准时才将内部开发内容确认为无形资产:存在完成该无形资产的技术可行性,存在完成该无形资产的意图和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的能力,该无形资产将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有足够的资源可用于完成开发并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且有能力可靠地计量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期间的支出。资本化的内部制作内容和单独获得的内容及版权在5年内按预计可使用年限摊销。
在非同一控制下交易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初始按收购日的公允价值确认,随后按初始确认的金额减去累计摊销和减值损失(如有)后的金额列账。摊销采用直线法分摊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到以下预计使用寿命:
企业客户关系
3-9年
供应商资源和艺术家合同
5-10年
竞业禁止协议
4-10年
版权
3-10年
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它们可能发生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就对其他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本集团商誉的减值审查由管理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于12月31日进行。资产账面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和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为评估减值,资产按有可单独识别的现金流入的最低层级分组,这些现金流入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来自其他资产或资产组(CGU)的现金流入。除商誉外发生减值的非金融资产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减值可能转回的审查。
本集团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计量类别:
•
以公允价值(通过其他综合收益、或通过损益)进行后续计量的,并
分类取决于实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的合同条款。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损益要么计入损益,要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持作交易的权益工具投资,这将取决于集团在初始确认时是否做出不可撤销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投资。
集团仅在其管理这些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变化时才对债务投资进行重新分类。
金融资产的购买和出售按交易日确认,即本集团承诺购买或出售该资产的日期。金融资产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届满或已转移且本集团已转移所有权上实质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一项金融资产,如该金融资产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则以直接归属于收购该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计入损益。
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资产,在确定其现金流是否仅为本息支付时,会被整体考虑。
债务工具
债务工具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取决于本集团管理该资产的业务模式和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本集团将债务工具分为三类:
•
摊余成本: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果这些现金流量仅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这些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终止确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直接在损益中确认,并与汇兑损益一起在“其他收益,净额”中列报。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中作为单独的项目列报。
•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为收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和出售该金融资产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果该资产的现金流量仅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账面值的变动透过其他全面收益入账,惟确认减值亏损或转回、利息收入及汇兑损益则在损益中确认除外。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时,先前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的累计收益或损失从权益重新分类至损益,并在“其他收益,净额”中确认。这些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汇兑损益和减值损失或转回以“其他收益,净额”列报。
•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不符合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标准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务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在损益中确认,并在其产生期间以“其他收益,净额”列报。
权益工具
本集团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股权投资。本集团管理层选择将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损益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的,终止确认投资后不存在公允价值损益后续重分类至损益的情形。此类投资的股息继续在损益中确认,并在集团收取付款的权利确立时以“其他收益,净额”列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适用情况下在损益表的“其他收益,净额”中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及减值损失转回)不与其他公允价值变动单独列报。
本集团前瞻性地评估与其以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预期信用损失。所应用的减值方法取决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
对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本集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允许的简化方法,该方法要求自初始确认应收账款起确认预期存续期损失。
存款和其他应收款减值按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取决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着增加。存款或应收款项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减值按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冲销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净额的情形是公司目前具有法定可执行权的冲销已确认金额的情形,且存在以净额结算或变现资产与清偿负债同时进行的意向。公司亦订立了不符合抵销标准但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破产或合同终止)抵销相关金额的安排。
应收账款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收客户的款项。应收账款一般在30至90天内到期结算,因此全部归为流动类。
为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在金融机构的通知存款以及原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下的其他短期存款。
普通股被归类为权益类。
直接归属于发行新股或期权的增量成本在权益中显示为收益的扣除税后净额。
集团公司购买公司权益工具的,所支付的对价,包括任何可直接归属的增量成本,作为库存股从归属于公司权益持有人的权益中扣除,直至股份注销或补发。倘该等股份随后获重新发行,则所收取的任何代价(扣除任何可直接归属的增量交易成本)均计入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
这些金额是指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向集团提供的尚未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负债。这些金额是无抵押的,通常在确认后1年内支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列报为流动负债,除非在报告期后12个月内未到期付款。
集团非控股权益的认沽期权是集团授予的金融工具,允许持有人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将其于集团若干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方式回售给集团。倘集团并无无条件权利避免根据看跌期权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则一项金融负债按根据看跌期权行使时估计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在综合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项及其他负债”项下初步确认。其后,若本集团修订其付款估计,本集团将调整金融负债的账面值,以反映实际及经修订的估计现金流出。本集团将按金融工具原实际利率按经修订的预计未来现金流出现值重新计算账面值,调整将在综合权益变动表中确认。在看跌期权到期未行权的情况下,终止确认负债并相应调整权益。
看跌期权负债为非流动负债,除非该看跌期权在报告期间结束后的12个月内首先成为可行权。
本集团发行的借款(包括应付票据)初始按公允价值确认,扣除已发生的交易成本。其后按摊余成本列账。所得款项(扣除交易成本)与赎回价值之间的任何差额按其条款以实际利率法在综合损益表中确认。
就设立贷款便利而支付的费用,在很可能部分或全部提取贷款便利的范围内,确认为贷款便利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费用被推迟到发生回撤。在没有证据表明很可能会提取部分或全部融资的情况下,该费用被资本化为流动性服务的预付款,并在与其相关的融资期限内摊销。应付票据分类为流动负债,除非集团有权在报告期间结束后至少12个月内推迟清偿该负债。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和建造的一般和特定财务费用,这些资产是必然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出售的状态的资产,这些费用被添加到这些资产的成本中,直到这些资产基本上可以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出售的状态。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财务成本资本化。
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或抵免额是根据归属于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以及未使用的税收损失调整后的各辖区适用所得税率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
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经营和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家颁布或实质上颁布的税法计算的。管理层定期评估在纳税申报表中就适用的税收法规可能受到解释的情况采取的立场。它根据预期向税务机关支付的金额酌情制定了准备金。
就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值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负债法全额计提递延所得税。然而,递延税项负债如产生于商誉的初始确认,则不予以确认。递延所得税产生于初始确认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且在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核算也不影响应税损益,且不产生相等的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也不进行会计处理。递延所得税采用截至报告期末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并预计在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变现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清偿时适用的税率(和法律)确定。
递延所得税资产只有在很可能有未来应课税金额可用于利用这些暂时性差异和损失时才予以确认。
对于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且该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境外经营投资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具有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法定可执行权且递延所得税余额涉及同一税务机关时予以抵销。当期税收资产和税收负债在主体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抵销权且拟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的情况下予以抵销。
在厘定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金额时,集团会考虑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税项、利息或罚款。这一评估依赖于估计和假设,可能涉及对未来事件的一系列判断。可能出现新的信息,导致集团改变其对现有税务负债是否充足的判断。税务负债的此类变化将影响作出此类确定期间的税务费用。
雇员享有年假的权利在雇员累积时予以确认。对截至报告期末因雇员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年假估计负债计提了准备金。员工的病假和产假权利直到休假时间才被确认。
本集团参与各种可供所有相关雇员使用的界定供款退休福利计划。这些计划通常通过向政府或受托管理基金建立的计划付款来提供资金。定额供款计划是指集团根据强制性、契约性或自愿性的基础将供款支付到单独基金中的养老金计划。如果基金没有持有足够的资产向所有雇员支付本期和前期与雇员服务相关的福利,本集团没有支付进一步缴款的法律或推定义务。集团对界定供款计划的供款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而不因在完全归属供款之前离开计划的雇员没收的供款而减少。
集团经营多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补偿计划(包括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根据该计划,集团接受雇员提供的服务作为权益工具(包括集团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代价。授予本集团员工的股份奖励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归属期内确认为费用,归属期为满足所有规定的归属条件的期间,与本公司权益工具相关的,作为“股份补偿准备金”计入权益。
就授出购股权而言,须予支出的总金额乃参考采用二项式模型(「二项式模型」)授出购股权的公平值厘定。公允价值的确定受股价以及有关若干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包括预期股价波动、预期没收率、无风险利率、合同期限和预期股息。就授出奖励股份而言,拟开支总额乃参考授出日期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厘定。
没收是在授予时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则在以后各期进行修订。
涉及本集团向员工以外的任何一方发行的复合金融工具的股份安排,包括债务部分(即对方以现金要求付款的权利)和权益部分(即对方以权益工具而非现金要求结算的权利),本集团在收到货物或服务之日以收到的货物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与债务部分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该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部分。如果是本集团向员工发行的复合金融工具,本集团首先计量债务部分的公允价值,然后计量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考虑到交易对手必须丧失收取现金的权利才能收取该权益工具。复合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两个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之和。债务部分将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入账;权益部分将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入账。
法律索赔和服务保证的拨备是在集团因过去事件而产生现时的法律或推定义务、很可能需要资源流出以清偿该义务且金额能够可靠估计时确认的。未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拨备。
在存在若干类似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将债务类别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确定在结算中需要流出的可能性。即使同一类债务中包括的任何一个项目发生外流的可能性可能很小,也承认一项准备金。
拨备按管理层对报告期末结清现债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现值计量。用于确定现值的贴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对货币时间价值和负债特有风险评估的税前利率。因时间推移而增加的拨备确认为利息费用。
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提供在线音乐和社交娱乐服务,例如订阅、广告、线下演出、定制艺术家相关商品销售和虚拟礼物销售。当本集团对客户有多项履约义务时,交易价格按相对单独售价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本集团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确定独立售价;但如无法直接观察到独立售价,则采用估算技术。就每项履约义务而言,当服务或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或作为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服务和货物的控制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
在线音乐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来自订阅、广告、线下演出、销售定制艺术家相关商品以及在集团在线音乐平台上销售数字音乐单曲和专辑的收入。
集团向用户提供具有不同功能和特权组合的订阅套餐。例如,订阅基本订阅套餐的用户每月获得固定数量的非累积下载量和付费流媒体内容的访问权限,订阅高级会员的用户可以获得某些附加功能和特权,订阅超级VIP会员的用户可以获得各种引人注目的特权,例如获得某些音频内容、更高音质等。这些套餐的订阅费是按时间计算的,是从订阅者那里预先收取的。以时间为基础的认购条款从一个月到十二个月不等。订阅费的收取初步记为递延收入。本集团通过在整个订阅期间提供服务来履行其各项履约义务,大部分订阅收入相应地随时间确认。
集团还向其用户提供购买某些新数字音乐单曲和专辑的早期发行访问权。这些单曲和专辑只能通过集团的平台下载和流式传输。这类音乐单曲和专辑将在一般为三个月的初始推出期后提供给所有用户访问。集团认为,其在其平台内提供对新推出的单曲和专辑的早期访问,而不是向用户提供功能性知识产权。因此,履行了提供早期访问的履约义务,并相应地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
上述服务可由用户通过线上支付渠道或通过各类第三方平台直接支付。本集团根据下文(c)所述标准按毛额基准记录收入,并将网上支付渠道或第三方平台征收的服务费(“渠道费用”)确认为确认相关收入的同期收入成本。
广告收入主要通过集团平台上的展示广告(“展示广告”)产生。签订广告合同,以确定根据每次展示成本(“CPD”)或每千人成本(“CPM”)安排提供的固定价格和广告服务。在可收回性得到合理保证的情况下,在约定期限内属于展示广告的CPD安排产生的广告收入,在展示的合同期内根据基于时间的进度计量按比例确认为履约义务在该期间内平均支出,而CPM安排产生的收入则根据广告展示的次数确认。集团按参考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厘定的相对独立售价基准,将收入分配予每项履约责任。
集团亦与第三方广告代理商或腾讯控制的实体订立合约,后者代表集团与广告商进行谈判及订立合约。集团与这些广告代理商分享集团从广告商获得的部分收入。根据根据下文(c)所述标准作出的评估,按毛额或净额确认收入。如果通过这些广告代理商获得的广告收入按毛额入账,则汇给广告代理商的部分,包括以佣金形式提供的任何现金奖励,将记为收入成本。如果通过这些广告代理商获得的广告收入按净额入账,则相关的现金奖励,以根据数量和业绩向任何广告代理商支付/应付的佣金的形式,作为收入的减少入账,基于预期业绩。
线下演出的收入主要通过出售门票产生,并在音乐会活动发生时确认。销售定制艺术家相关商品的收入在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
集团免费向用户提供虚拟礼物,或在集团的线上卡拉OK及直播平台向用户出售虚拟礼物。虚拟礼物按集团预先厘定的不同指定价格出售予用户。利用出售予用户的每项虚拟礼物被视为履约义务,而集团按相对独立售价基准分配收益予每项履约义务,该基准乃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厘定。
虚拟礼物分为消耗性、基于时间的和耐用的。消耗性物品是在购买和使用时消耗的,而基于时间的物品可以使用一段固定的时间。在虚拟礼物被立即消费后或在规定期限后基于时间的物品后,集团对用户没有进一步的义务。在线卡拉OK和在线直播平台上销售消耗性虚拟礼物的收入在虚拟物品被消费时立即确认,或者在基于时间的虚拟物品的情况下,在物品的使用寿命内按比例确认,一般不超过一年。鉴于集团有维持在其平台上运营的虚拟礼物的隐性义务,集团确认销售耐用虚拟礼物在其估计寿命不超过六个月的收入,该收入由管理层根据集团用户关系期的历史数据得出的预期服务期确定。
集团可能会与表演者分享来自在线卡拉OK和直播流媒体平台上销售虚拟礼物的部分收入。虚拟礼物销售的收入按毛额入账,与表演者分摊的部分记为收入成本,因为集团认为自己是与集团一起销售虚拟礼物的主要承付人,拥有确定价格的自由度;以及确定规格或更改虚拟礼物的权利。
集团还通过销售高级会员,为付费用户提供某些特权,从在线卡拉OK和直播服务中获得收入。这些套餐的费用是基于时间的,从一个月到十二个月不等,并从各自的订户处预先收取。订阅费的收取初步记为递延收入。集团通过在订阅期内提供服务来履行履约义务,并在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收入。
集团还从其社交娱乐平台产生广告收入,确认广告收入的政策见上文附注2.23(a)。
集团按毛额或净额报告收入,视乎集团是在交易中担任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决定是否按毛额或净额呈报集团的收入是基于对各种因素作出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是否(i)是安排中的主要承付人;(ii)在确定售价方面具有自由度;(iii)更改产品或执行部分服务;(iv)参与确定产品和服务规格。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义务,而本集团已从该客户收到一笔对价(或应付一笔对价金额)。
合同成本包括获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和履行合同的成本。合同成本采用与各自收入确认模式一致的方法进行摊销。本集团已应用实务变通,在发生时将与取得合同有关的合同成本确认为费用,否则摊销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由于集团的履约义务预计持续时间为一年或更短,因此集团不披露有关剩余履约义务的信息。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服务成本、广告代理费、与线下演出相关的成本、渠道费、其运营人员的工资福利(包括相关的股份报酬)及其他。
服务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音乐内容提供商的版税、与在线卡拉OK和直播平台上的表演者的收入分成,以及主要由服务器、云服务和带宽成本组成的内容交付成本。与音乐内容提供商的付费安排主要按照预先确定的收入分成比例计算,该比例是根据内容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某些安排要求集团预先支付不可收回的特许权使用费。集团在相关合约期内按直线法支出不可收回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合约期内的收入分成预计超过不可收回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时计提额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成本。
销售及营销开支主要包括为集团的在线音乐平台进行品牌推广及获取用户流量的广告开支、我们的销售及营销人员的工资及佣金(包括相关的股份薪酬)。广告费用包含在“销售和营销”中,并在收到服务时计入费用。
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管理及行政人员及研发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包括相关的股份薪酬)、与我们研发团队使用的设施及设备有关的租金及折旧开支、专业服务开支、无形资产摊销及其他一般公司开支。集团在发生时将研发相关成本确认为费用,因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成本金额并不重要。
租赁在租赁资产可供本集团使用之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相应负债。
合同可能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本集团根据租赁及非租赁部分的相对独立价格,将合同中的对价分配给其。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按现值基准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包括下列租赁付款的净现值:
•
固定付款(包括实质上的固定付款),减去任何应收租赁奖励
•
以指数或费率为基础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初始使用起始日的指数或费率计量
•
购买期权的行使价格,前提是集团合理确定将行使该期权,以及
•
支付终止租赁的罚款,前提是租赁期限反映集团行使该选择权。
根据合理确定的延期选择支付的租赁付款也包括在负债的计量中。
租赁付款使用租赁内含利率进行折现。如果该利率不能轻易确定,这在集团的租赁中通常是这样,则使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即个别承租人在类似的经济环境中以类似的条款、担保和条件借入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相似的资产所需的资金而必须支付的利率。
确定增量借款利率,集团:
•
在可能的情况下,以个人承租人近期收到的第三方融资为起点,进行调整以反映自收到第三方融资以来融资条件的变化
•
对集团持有的没有近期第三方融资的租赁使用累积方式,从根据信用风险调整的无风险利率开始,并
•
对租约进行特定的调整,例如期限、国家、货币和安全性。
本集团面临基于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未来可能增加的风险,这些费用在其生效前不计入租赁负债。当基于指数或费率的租赁付款额调整生效时,租赁负债将根据使用权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
租赁付款在本金和融资成本之间分配。融资成本在租赁期内计入损益表,以便对每个期间的负债余额产生固定的定期利率。
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计量,包括以下各项:
•
在开始日期或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
使用权资产一般按资产使用寿命和租赁期限两者中较短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如果本集团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则使用权资产在标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折旧。大厦及其他的租期一般分别少于六年及少于两年。
与设备和车辆短期租赁以及所有低值资产租赁相关的付款按直线法在损益中确认为费用。短期租赁是指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低估值资产包括IT设备和办公家具小件。
集团的活动使其面临多种金融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和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力求尽量减少对集团财务表现的潜在不利影响。风险管理由集团高级管理层进行。
本集团面临各种货币风险所产生的外汇风险,主要是与美元有关。当未来的商业交易或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以非本集团附属公司各自功能货币的货币计值时,就会产生外汇风险。本公司及其大部分海外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而在中国经营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本集团目前没有对以外币进行的交易进行对冲,而是通过定期审查本集团的外汇净敞口来管理其外汇风险。
于2025年12月31日,集团因美元及人民币而产生的外汇风险的货币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400万元(2024年:人民币1800万元)及人民币1.28亿元(2024年:人民币2500万元),集团因美元及人民币而产生的外汇风险的货币负债分别为人民币900万元(2024年:人民币100万元)及人民币12.17亿元(2024年:人民币11.67亿元)。
本集团根据每个报告期末美元和人民币产生的每个风险敞口的净敞口进行敏感性分析。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美元及人民币汇率的合理变动对集团的税后利润的影响并不重大,因此并无就外汇风险呈列敏感性分析的量化影响。
由于集团持有的投资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类为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金融资产及其他投资,因此集团面临价格风险。本集团并无面临商品价格风险。
敏感性分析根据各报告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其他投资的权益价格风险敞口确定。倘集团所持有的有关工具的权益价格曾高/低5%,则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其他全面收益将分别高/低约人民币7.25亿元及人民币13.12亿元,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内溢利将分别高/低约人民币1300万元及人民币1100万元。
除初始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受限制现金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外,集团并无其他重大生息资产。
集团的利率变动风险可归因于其于2020年9月发行的应付票据(附注25),该票据按固定利率列账,不会使集团面临现金流利率风险。因此,公司董事预计利率变动不会对集团的财务表现造成任何重大影响。
本集团面临与其存放于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现金及现金存款(包括定期存款),以及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有关的信贷风险。该等金融资产各类别的账面值代表集团相对于相应类别金融资产的最大信贷风险敞口。
集团已制定政策,确保向交易对手授予信用条款,包括内容分许可的客户、广告代理、第三方平台以及腾讯旗下的实体,并拥有适当的信用记录,集团亦对这些交易对手进行定期信用评估。管理层预计不会因这些交易对手的不履约而产生任何重大损失。
内容转授权和第三方平台的客户是信誉良好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根据历史结算记录和以往经验,定期对广告代理机构的信用质量进行评估。
此外,存款只存放在信誉良好的国内或国际金融机构。近期没有与这些金融机构相关的违约历史。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单一外部客户对集团收入的贡献超过10%。
本集团采用IFRS 9允许的简化方法,该方法要求从资产的初始确认开始确认预期存续期损失。拨备矩阵是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预期存续期内的历史观察违约率确定的,并针对前瞻性估计进行调整。根据12个月期间的应收账款付款概况更新历史观察违约率,并在年底分析前瞻性估计的变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针对应收账款总额计提的损失准备并不重大,因此,未列报拨备矩阵。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的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若。
集团的目标是维持充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应付到期的财务责任。管理层根据预期现金流量并考虑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情况,监测集团流动性需求的滚动预测。
于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主要对外借款为于2020年9月发行的高级无抵押票据,详情披露于附注25。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未来十二个月、1年以上但在5年内和5年以上的应付票据及相关利息支出的合同未贴现现金流量分别为人民币7000万元(24财年:人民币22.58亿元)、人民币37.95亿元(24财年:人民币2.88亿元)和零(24财年:人民币36.66亿元)。
除上述情况外,本集团的大部分金融负债包括租赁负债、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应计费用。除应付账款按合同约定在12个月内到期结算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未来十二个月、1年以上但在5年内和5年以上应付租赁负债的合同未折现现金流量分别为人民币1.18亿元(24财年:人民币1.25亿元)、人民币2.09亿元(24财年:
人民币2.23亿元)和人民币600万元(24财年:人民币90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未来十二个月、1年以上但在5年内和5年以上的其他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的合同未折现现金流量分别为人民币35.58亿元(24财年:人民币33.81亿元)、人民币3.93亿元(24财年:无)和人民币1.58亿元(24财年:无)。
集团在管理资本方面的目标是保障集团持续经营的能力,支持集团的可持续增长,以便为股东提供回报,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利益,并保持最佳资本结构,以长期提升股东价值。
为维持或调整资本结构,集团可能会调整向股东支付的股息金额、向股东返还资本、发行新股或出售资产以减少债务。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由于集团拥有净现金状况,公司董事认为集团的资本结构风险不大。
下表按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输入水平分析了本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此类投入在公允价值等级中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
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未调整)(第一级);
•
对资产或负债可直接(即作为价格)或间接(即从价格得出)(第2级)观察到的除第1级所列报价以外的输入;和
•
不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的资产或负债输入(即不可观察输入)(第3级)。
于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金融工具包括综合资产负债表内按第一级层级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附注18(a)),金额为人民币26,217百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人民币14,498百万元),按第三级层级计量且其变动计入金额为人民币14,0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无),而按第三级公允价值层级计量且其变动计入金额为人民币38,600百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人民币35,500百万元)的其他投资(附注18(b))。
活跃市场交易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参照报告期末市场报价确定。如果交易所、交易商、经纪商、行业集团、定价服务机构或监管机构随时定期提供报价,并且这些价格代表在公平基础上实际和经常发生的市场交易,则该市场被视为活跃。市场报价已经包含了市场对经济环境变化的假设,例如利率和通胀上升,以及ESG风险导致的变化。这些工具被列入第1级。
非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这些估值技术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可观察市场数据,并尽可能少地依赖实体的具体估计。如果评估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所需的所有重要投入都是可观察的,则该工具被列入第2级。如果一项或多项重要投入不是基于可观察的市场数据,则该工具被列入第3级。
集团有一个人员团队,为财务报告目的对这些第3级工具进行估值。该团队采用各种估值技术来确定集团第3级工具的公允价值。外部估值专家也可能参与进来,必要时进行咨询。
第3级工具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分类为其他投资的对未上市公司的投资。由于这些工具不在活跃市场交易,其公允价值已使用各种适用的估值技术确定,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交易法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发生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第1级、第2级和第3级之间的转移。使用第3级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变动,代表其他投资(附注18(b))。
编制财务报表需要使用会计估计,根据定义,这种估计可能很少等于实际结果。管理层在应用集团会计政策方面也需要进行判断。
估计和判断是不断评估的。它们基于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包括对可能对实体产生财务影响且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未来事件的预期。
如附注1.2所披露,集团对VIE行使控制权,并有权通过合同安排确认并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集团认为,尽管集团并不持有VIE的直接股权,但集团仍控制VIE,因为集团对VIE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权力,并通过合同安排从VIE的业务活动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所有这些VIE均作为受控结构化实体入账,其财务报表也已由公司合并。
本集团每年测试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商誉和其他非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物业、厂房和设备、使用权资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以及使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均进行减值审查。可收回金额乃根据使用价值计算或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厘定。这些计算需要使用判断和估计。
需要管理层在资产减值领域作出判断,特别是在评估:(i)是否发生了可能表明相关资产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ii)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能够得到可收回金额的支持,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成本和根据该资产在业务中的持续使用情况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中的较高者;(iii)选择最合适的估值技术,例如市场法、收益法,以及多种方法的组合;(iv)在所采用的估值模型中应用的适当关键假设,包括贴现现金流和市场法。改变管理层在评估减值时选择的假设,包括现金流量预测中采用的收入增长率和税前折现率假设,以及采用市场法选择可比公司,可能会对减值测试中使用的净现值产生重大影响,并因此影响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如果所应用的关键假设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需要在损益表中计提减值费用。
本集团参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员工进行权益结算交易的成本。公允价值是使用一个模型估计的,该模型需要确定适当的投入。集团须估计于期权及获授股份各自归属期结束时将留在集团内的承授人的预期年度百分比(“预期留存率”),以确定将于综合损益表中列支的股份补偿开支金额。用于估计股份支付交易公允价值的假设和模型在附注24中披露。
本集团须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缴纳所得税。在确定全球范围的所得税拨备时需要有重大判断。如果这些事项的最终税务结果与最初记录的金额不同,则此类差异将影响作出此类确定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只有在控制存在的情况下才需要巩固。集团在拥有以下所有情况时控制被投资方:(i)对被投资方的权力;(ii)因参与被投资方而获得可变回报的风险或权利;及(iii)有能力利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集团的回报金额。权力产生于可以直接通过投票权或在合同安排中变得复杂的权利。可变回报通常包括财务收益和风险,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还包括集团特有的运营价值。本集团在评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时,不能孤立地考虑这三个因素。在控制因素不明显的情况下,在评估中应用重大判断,这是基于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的整体分析。
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控制权的三个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变化,本集团被要求重新评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音乐订阅套餐贡献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209.6亿元、人民币152.27亿元及人民币176.60亿元,其中大部分已随时间确认。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服务贡献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0.03亿元、人民币39.78亿元及人民币49.29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线音乐服务的大部分收入按时间确认,社交娱乐服务的大部分收入按时间点确认。
由于集团的履约义务预计持续时间为一年或以下,因此集团不披露有关剩余履约义务的信息。
合同负债详情在附注27中披露。
利息收入主要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包括银行存款余额和定期存款。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视同出售的收益(附注i)
-
-
2,373
投资分红
15
17
173
政府补助及退税(附注二)
195
90
59
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
12
49
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净收益/(亏损)
12
(50
)
8
联营公司投资减值准备(附注17)
(23
)
(64
)
(82
)
企业合并产生的分步收购收益/(亏损)
4
29
(6
)
其他(注三)
27
131
58
230
165
2,632
注i:于2024年12月31日,集团持有由腾讯牵头的财团的10%股权,而财团持有环球音乐集团(“UMG”)的20%股权。凭借集团对联合体行使重大影响的能力,集团将该投资作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进行核算。2025年3月,财团通过实物分配方式完成了将财团持有的UMG股份转让给其成员。分派后,集团直接持有UMG 2%股权,集团指定投资为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金融资产。按权益法入账的视同处置投资收益金额为人民币23.73亿元,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
注二:不存在与这些补贴相关的未达成条件或或有事项。
注三: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500万元、人民币1.1亿元及人民币5,700万元的ADS服务费分摊计入其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服务成本(注一)
14,176
11,974
11,349
广告代理费
790
1,015
1,225
雇员福利开支(附注二及附注三)
3,990
3,819
4,127
推广及广告开支
603
611
672
注意事项:
(一)
服务成本主要包括版税的内容成本、支付给内容创作者的收入分成费用以及主要由服务器、云服务和带宽成本组成的内容交付成本。
(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为研发目的发生的费用约为人民币
2,525
百万,人民币
2,280
百万和人民币
2,317
万元,其中职工福利费用为人民币
2,303
百万,人民币
2,084
百万和人民币
2,144
分别为百万。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任何材料开发费用资本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工资、薪金和奖金
2,562
2,539
2,720
福利、医疗等费用
566
491
519
股份补偿费用
670
596
669
对养老金计划的缴款
192
193
219
3,990
3,819
4,127
集团对退休金计划的大部分供款与中国本地雇员有关。中国子公司的所有当地员工均参加在中国设立的员工社会保障计划,该计划涵盖养老金、医疗和其他福利福利。这些计划由政府当局组织和管理。除向该等社会保障计划作出的供款外,集团并无欠雇员的其他重大承诺。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社保计划规定的应由集团内各公司承担的保费及福利福利供款部分,主要根据职工基本工资的百分比确定,并受一定的上限和上限限制。这些缴款支付给各自的劳动和社会福利主管部门,并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利息及相关费用
124
124
122
汇兑损失/(收益)
17
(30
)
7
141
94
129
所得税费用是根据管理层对本财政年度预期所得税率的最佳了解而确认的。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一旦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根据香港现行税法,TME香港须就其在香港经营产生的应课税收入按16.5%征收香港利得税。来自TME香港的股息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CIT”)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除外,包括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HNTE”)和“软件企业”(“SE”)的企业以及在某些特殊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HNTE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合格的SE有权从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减免前两年的所得税,并在接下来的三年减免一半的税率。
北京酷我、艺联在线及TME技术深圳已获相关政府当局认定为HNTE,并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享有15%的优惠税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附属公司广州繁星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繁星”)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HNTE,并有权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广州世印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世印联”)获得SE资格,并有权获得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12.5%的减税税率。世银联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HNTE,并有权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有权获得其他税务优惠,主要包括位于中国若干地区的若干附属公司在满足有关当地政府的若干要求时适用的15%的优惠税率。
此外,集团若干附属公司须就若干减按5%至9%的税率而受其他税务优惠待遇。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实体向其任何外国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自2008年1月1日及以后的收益股息需缴纳10%的预扣税。如果有税收协定或安排优惠,将适用较低的税率。根据中国与香港的税务安排,中国实体支付的股息的预扣税率降低为5%,前提是香港投资者符合中国相关税务法规规定的要求,例如受益人所有者测试。
经合组织于2021年12月发布了第二支柱示范规则,大意是一个司法管辖区可以颁布国内税法(“第二支柱立法”),以全球商定的共同方法实施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第二支柱立法适用于第二支柱示范规则范围内的跨国集团成员(即在紧接所测试会计年度之前的四个会计年度中至少有两个会计年度的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合理预期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将落入该范围。作为腾讯的部分拥有的母公司实体(“POPE”),只要支柱二示范规则在司法管辖基础上确定的有效税率低于15%的最低税率,它就会对集团在司法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利润征收补足税。
于2025年12月31日,集团主要于中国内地及香港经营业务。第二支柱立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当前税务风险并不重要。虽然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内地尚未颁布或实质上颁布第二支柱立法,但估计如该等立法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生效,集团的所得税将不会有重大差异。集团将继续评估第二支柱税务风险,并据此评估对其综合财务报表的影响。关于递延所得税会计,根据2023年5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的规定,本集团已将例外情况应用于确认和披露与第二支柱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集团所得税费用分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当期所得税
814
1,668
1,969
递延所得税(附注b)
11
(65
)
(45
)
所得税费用总额
825
1,603
1,924
集团所得税前溢利的税项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25%的税率(即集团主要附属公司在享受税务优惠待遇前的税率)所产生的理论金额不同,具体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所得税前利润
6,045
8,712
13,277
按25%税率计算的税
1,511
2,178
3,319
适用于不同子公司的不同税率的影响 集团
(34
)
(84
)
(227
)
优惠税率对若干附属公司应课税利润的影响
(888
)
(932
)
(1,234
)
不能用于税收目的的费用扣除
187
39
93
收入不征税
(1
)
(61
)
(486
)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2
69
43
利用以前未确认的税收资产
(45
)
(52
)
(55
)
对汇出或预期汇出的收益预扣税款由 子公司
75
440
441
其他
(12
)
6
30
825
1,603
1,924
集团的除税前利润包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人民币’百万
2024 人民币’百万
2025 人民币’百万
非中国
311
578
2,950
中国
5,734
8,134
10,327
6,045
8,712
13,277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递延税项资产包括暂时性差异,归因于:
预付款及其他投资
158
195
递延收入
29
43
应计项目
185
199
租赁负债
61
65
其他
50
55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483
557
根据抵销准备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61
)
(59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422
498
递延税项负债包括暂时性差异,归因于:
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
173
386
使用权资产
58
59
子公司预计汇出的收益预扣税
-
86
其他
28
32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259
563
根据抵销拨备抵销递延税项负债
(61
)
(59
)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198
504
递延所得税的收回: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超过12个月后恢复
29
63
12个月内收回
454
494
483
557
根据抵销准备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61
)
(59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422
498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超过12个月后恢复
113
365
12个月内收回
146
198
259
563
根据抵销拨备抵销递延税项负债
(61
)
(59
)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198
504
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情况如下:
预付账款 和其他 投资
延期 收入
应计项目
租赁 负债
其他
合计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截至2024年1月1日
144
17
177
76
13
427
贷记/(收费)至 利润表
14
12
8
(15
)
37
5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58
29
185
61
50
483
计入收入 声明
37
14
14
4
5
7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195
43
199
65
55
557
本集团仅在很可能有未来应课税金额可用于利用该等税项亏损时,才对累计税项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管理层将继续评估在未来报告期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分别未就累计税项亏损5.43亿元及5.61亿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0.93亿元及0.9亿元。这些税收损失将于2026年至2035年到期。
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情况如下:
无形 物业、厂房及设备
使用权 物业、厂房及设备
扣缴 税收 收益 预计 由汇出 子公司
其他
合计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截至2024年1月1日
167
72
75
-
314
(贷记)/计入收入 声明
(23
)
(14
)
-
28
(9
)
已缴纳的预扣税款
-
-
(75
)
-
(75
)
企业合并
29
-
-
-
29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73
58
-
28
259
(贷记)/计入收入 声明
(62
)
1
86
4
29
企业合并
275
-
-
-
27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386
59
86
32
563
每股基本盈利(“EPS”)的计算方法为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对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根据库存股法(共同构成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的稀释性证券的影响进行调整,包括与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的基于股份的奖励。包括股票期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在内的具有潜在稀释性的证券,如果被纳入具有反稀释性,则已被排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之外。收益(分子)不做调整。
下表列出基本及摊薄每股盈利的计算方法: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收益
归属于公司权益持有人的净利润
4,920
6,644
11,056
股份数量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股份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用于计算基本 每股收益
3,121,653,686
3,084,230,029
3,067,255,442
稀释效应-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调整
46,732,345
46,631,691
41,548,286
用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股份
3,168,386,031
3,130,861,720
3,108,803,728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A类和B类普通股的基本每股收益
1.58
2.15
3.60
A类和B类普通股的稀释每股收益
1.55
2.12
3.56
每股ADS基本收益
3.15
4.31
7.21
每股ADS摊薄收益
3.11
4.24
7.11
注:一份ADS代表公司两股A类普通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加权平均基准,某些具有反稀释性并被排除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之外的购股权和某些受限制股份单位并不重要。
服务器和 网络 设备
租赁权 改进
在建工程
办公室 家具, 设备 和其他
合计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截至2024年1月1日
成本
335
168
341
96
940
累计折旧
(285
)
(98
)
-
(67
)
(450
)
账面净额
50
70
341
29
49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期初账面净额
50
70
341
29
490
从建设转入 Progress
-
1
(1
)
-
-
新增
4
9
378
22
413
处置
(6
)
(32
)
-
(1
)
(39
)
折旧费
(20
)
(24
)
-
(17
)
(61
)
期末账面净额
28
24
718
33
80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成本
219
135
718
102
1,174
累计折旧
(191
)
(111
)
-
(69
)
(371
)
账面净额
28
24
718
33
80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期初账面净额
28
24
718
33
803
从建设转入 Progress
-
4
(4
)
-
-
新增
3
23
387
43
456
处置
(2
)
-
-
(7
)
(9
)
折旧费
(11
)
(21
)
-
(17
)
(49
)
期末账面净额
18
30
1,101
52
1,201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成本
81
124
1,101
139
1,445
累计折旧
(63
)
(94
)
-
(87
)
(244
)
账面净额
18
30
1,101
52
1,201
集团使用该设施为建筑物的建造发出付款保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使用与建筑物的建造有关的人民币8,600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折旧计入综合损益表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收入成本
37
20
10
一般和行政费用
45
41
39
82
61
49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1月1日账面净额
2,437
2,364
摊销费用
(73
)
(74
)
12月31日账面净额
2,364
2,290
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就中国内地租期介乎30至40年的土地预付的经营租赁付款。
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如下:
建筑物
人民币’百万
2024年1月1日账面净额
367
新租约开始
69
折旧费
(118
)
处置
(23
)
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额
295
新租约开始
104
折旧费
(108
)
处置
(4
)
2025年12月31日账面净额
287
租赁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计入融资成本)和与短期租赁相关的费用(计入收支成本)如下: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18
17
13
与短期租赁有关的费用(包括在收入成本和 费用)
71
53
4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赁融资活动现金流出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32亿元、人民币1.52亿元及人民币1.34亿元,包括租赁付款本金约人民币1.16亿元、人民币1.34亿元及人民币1.24亿元,以及支付的相关利息分别约人民币1600万元、人民币1800万元及人民币1000万元。
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赁现金流出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4亿元、人民币2.05亿元、人民币1.83亿元。
本集团将租赁视为资产和负债整体关联的单一交易,在开始时没有净暂时性差异。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结算负债及递延税项并不重大的租赁资产摊销产生暂时性差异净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低价值项目的租赁并不重要,也没有可变租赁付款的租赁。
领域 名字, 商标 和 互联网 音频/视频 程序 传输 许可证 人民币’百万
版权 人民币’百万
供应商 资源 人民币’百万
企业 客户 关系 人民币’百万
竞业禁止 协议 人民币’百万
其他 人民币’百万
合计 人民币’百万
截至2024年1月1日
成本
1,650
3,275
337
244
176
413
6,095
累计摊销
(934
)
(2,140
)
(334
)
(207
)
(156
)
(292
)
(4,063
)
账面净额
716
1,135
3
37
20
121
2,032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期初账面净额
716
1,135
3
37
20
121
2,032
新增
-
678
-
-
-
6
684
企业合并
-
146
-
-
-
-
146
处置
-
(13
)
-
-
-
(1
)
(14
)
摊销费用
(143
)
(590
)
(1
)
(9
)
(6
)
(50
)
(799
)
期末账面净额
573
1,356
2
28
14
76
2,049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成本
1,650
4,099
337
244
176
417
6,923
累计摊销
(1,077
)
(2,743
)
(335
)
(216
)
(162
)
(341
)
(4,874
)
账面净额
573
1,356
2
28
14
76
2,049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5
期初账面净额
573
1,356
2
28
14
76
2,049
新增
-
960
-
-
-
12
972
企业合并
-
388
-
-
73
684
1,145
处置
-
(45
)
(1
)
-
-
(3
)
(49
)
摊销费用
(143
)
(970
)
-
(6
)
(9
)
(90
)
(1,218
)
期末账面净额
430
1,689
1
22
78
679
2,899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成本
1,650
5,544
316
40
93
928
8,571
累计摊销
(1,220
)
(3,855
)
(315
)
(18
)
(15
)
(249
)
(5,672
)
账面净额
430
1,689
1
22
78
679
2,89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摊销计入综合损益表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收入成本
578
597
999
销售和营销费用
10
10
5
一般和行政费用
193
192
214
781
799
1,218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1月1日
19,542
19,647
企业合并
105
874
截至12月31日
19,647
20,521
就商誉减值测试而言,商誉分配至集团经营分部水平以下的现金产生单位组别。商誉约人民币178亿元,主要来自于2016年的合并(注1.1)和收购的长格式音频公司,分配给相关的在线音乐和社交娱乐业务。余下商誉与收购的若干其他业务有关。
集团通过比较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值,于各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为其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与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除一项海外业务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外,集团对所有商誉减值评估均采用使用价值。
对于上述在线音乐和社交娱乐运营,使用贴现现金流的使用价值是根据平均年复合收入增长不超过7%(2024年:不超过9%)的五年财务预测加上按估计终端增长率不超过3%(2024年:不超过3%)外推的超出预测期现金流相关的终端价值计算得出的。采用不超过15%的税前贴现率(2024年:不超过16%),反映了对与集团经营所在行业相关的时间价值和特定风险的评估。对于其他业务,使用现金流折现计算在用价值,一般是基于年均收入复合增长不超过11%(2024年:不超过11%)的五年财务预测加上不超过3%的预计终端增长率(2024年:不超过3%)。采用不超过19%(2024年:不超过20%)的税前贴现率,反映了对与集团经营所在行业相关的时间价值和特定风险的评估。就海外业务所采用的市场法而言,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主要根据几家可比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与收入的比率(范围:0.8x – 5.7x)确定,其中公允价值根据附注3.3所载原则确定为第3级。根据行业相似性、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财务风险等因素选择可比公众公司。
管理层利用了他们在行业中的经验,并根据过去的表现以及他们对未来业务和市场发展的预期提供了预测。
由于对其各自账面值进行减值审查而产生重大净空,管理层并未确定可能导致上述现金产生单位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账面值超过其各自可收回金额的关键假设的合理可能变化。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减值。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对联营公司的投资
4,590
1,572
对合资企业的投资
79
87
4,669
1,659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应占利润/(亏损):
联营公司
129
99
45
合资企业
(2
)
(3
)
(3
)
127
96
42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变动分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1月1日
4,274
4,669
新增
356
1,846
企业合并
-
2
利润份额,净额
96
42
应占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112
(38
)
视同出售(附注7)
-
(4,506
)
处置
(3
)
(52
)
作为企业合并入账的阶梯式收购
(45
)
(22
)
减值准备(注)
(64
)
(82
)
货币换算差异
58
(30
)
股息收入
(115
)
(170
)
截至12月31日
4,669
1,659
注意:
在评估是否有任何迹象表明投资可能受损时,会考虑联营公司的外部和内部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市值。本集团对有减值指标的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投资各自的可收回金额参照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与使用价值两者中较高者确定。
关于使用使用中价值的可收回金额,折现现金流量计算是基于管理层估计的现金流量预测,而这些现金流量预测采用的关键假设包括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和贴现率。关于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的可收回金额,该金额是参考各自的市场价格或使用某些关键估值假设计算得出,包括选择可比公司、近期市场交易和缺乏适销性的流动性折扣。
集团对一间联营公司的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可收回金额分别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减值拨备人民币6,400万元及人民币8,200万元,而其可收回金额乃使用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厘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不存在与本集团权益相关的重大或有负债。
(a)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上市证券的股权投资及非上市证券的股权投资如下表所示。上市股本证券的投资主要为其对Spotify Technology S.A.(“Spotify”)和UMG的投资。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对上市实体的股权投资
14,498
26,217
对非上市实体的股权投资
-
14
14,498
26,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变动分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1月1日
6,540
14,498
新增
-
8,271
公允价值变动
7,786
4,094
货币换算差异
172
(632
)
截至12月31日
14,498
26,231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其他投资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投资的变动分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1月1日
344
355
新增
31
40
公允价值变动
(23
)
(2
)
处置
-
(1
)
货币换算差异
3
(6
)
截至12月31日
355
386
其中有:
当前
46
83
非现行
309
303
355
386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计入非流动资产
预付内容版税
323
267
其他
102
98
425
365
计入流动资产
预付内容版税
1,662
2,117
应收利息
976
840
预付推广及其他费用
767
756
预付供应商定金和其他应收款
190
198
可收回增值税
77
98
应收腾讯款项(附注32(b))
48
78
其他
73
96
3,793
4,183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应收账款
3,530
3,931
减:预期信用损失损失准备
(22
)
(28
)
应收账款,净额
3,508
3,903
基于发票日期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最长3个月
3,102
3,495
3至6个月
217
318
6个月以上
211
118
3,530
3,93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损失准备与期初损失准备对账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1月1日
77
22
损益表中确认的损失准备准备
17
6
年内核销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72
)
-
截至12月31日
22
28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定期存款以人民币及美元计值。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初始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的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若。
于2025年12月31日,于银行持有的受限制现金人民币1,5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人民币1,100万元)主要以人民币计值,代表用作某些诉讼担保的受限制存款。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银行现金
12,310
8,169
三个月内初始期限的定期存款
854
301
13,164
8,470
数量 已发行 股份*
分享 资本 人民币’百万
额外 实缴 资本 人民币’百万
股份 持有 股份奖励 方案 人民币’百万
财政部 股份 人民币’百万
余额2023年1月1日
(面值0.000083美元;面值4,800,000,000 股授权)
3,432,154,262
2
36,456
(202
)
(6,349
)
雇员股份奖励计划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附注一)
-
-
120
-
602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持有的股份(附注二)
-
-
-
(100
)
-
回购普通股(附注三)
-
-
-
-
(1,249
)
股份注销
(1
)
-
-
-
-
余额2023年12月31日
(面值0.000083美元;面值4,800,000,000 股授权)
3,432,154,261
2
36,576
(302
)
(6,996
)
雇员股份奖励计划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附注一)
-
-
108
-
650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持有的股份(附注二)
-
-
-
(218
)
-
回购普通股(附注三)
-
-
-
-
(1,853
)
股份注销
(334,345,253
)
-
(7,649
)
-
7,649
余额2024年12月31日
(面值0.000083美元;面值4,800,000,000 股授权)
3,097,809,008
2
29,035
(520
)
(550
)
雇员股份奖励计划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附注一)
-
-
884
-
348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持有的股份(附注二)
-
-
-
(281
)
-
回购普通股(附注三)
-
-
-
-
(462
)
为股份奖励计划而配发及发行的股份
50,000,000
-
-
-
-
股份注销
(8
)
-
-
-
-
余额2025年12月31日
(面值0.000083美元;面值4,800,000,000 股授权)
3,147,809,000
2
29,919
(801
)
(664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股份分析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数量 已发行 股份
分享 资本 人民币’百万
数量 已发行 股份
分享 资本 人民币’百万
A类普通股
1,432,859,756
1
1,482,859,752
1
B类普通股
1,664,949,252
1
1,664,949,248
1
3,097,809,008
2
3,147,809,000
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所有已发行股份均已缴足。
(一)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转让
24,532,300
,
25,873,230
和
10,070,368
A类普通股分别由库存股授予承授人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
(二)
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股份计划信托购买及扣留
3,319,513
,
4,724,753
和
3,892,390
公司A类普通股,金额约为人民币
100
百万,人民币
218
百万和人民币
281
万元,已从股权中扣除。
于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股份计划信托分别持有15,973,760股及48,550,176股A类普通股。该等股份包括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指定用于向参与者授出奖励股份的股份,以及已由股份计划信托购买及扣留的股份。
2023年3月,公司董事会授权一项新的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在自2023年3月20日起的24个月期间内以ADS形式回购最多5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根据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分别从公开市场回购25,272,973份、25,497,797份及5,943,751份ADS,总代价分别约为1.75亿美元、2.61亿美元及6,400万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12.49亿元、人民币18.53亿元及人民币4.62亿元)现金。
2025年3月17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在2025年3月21日开始的两年期内回购最多10亿美元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包括以ADS的形式。根据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没有股份被回购。
公司将回购的普通股按成本法核算为库存股,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入账。
以股份为基础 Compensation 储备 人民币’百万
贡献 从终极 持有 公司 人民币’百万
中国 法定 储备 人民币’百万
国外 货币 翻译 储备 人民币’百万
公允价值 储备 人民币’百万
其他 人民币’百万
其他合计 储备金 人民币’百万
截至2023年1月1日
1,707
463
216
(36
)
(1,051
)
4,841
6,140
货币换算差异
-
-
-
193
-
-
193
财务公允价值变动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通过 其他综合收益
-
-
-
-
3,270
-
3,270
占其他综合 联营公司收入
-
-
-
-
-
4
4
股份补偿
649
-
-
-
-
-
649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
(662
)
-
-
-
-
-
(662
)
额外投资于一项非- 全资附属公司
-
-
-
-
-
(10
)
(10
)
对中国的利润拨款 法定准备金
-
-
3
-
-
-
3
产生的非控制性权益 来自企业合并
-
-
-
-
-
71
7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694
463
219
157
2,219
4,906
9,658
留存收益资本化 集团旗下附属公司 重组
-
-
-
-
-
2,042
2,042
货币换算差异
-
-
-
120
-
-
120
财务公允价值变动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通过 其他综合收益
-
-
-
-
7,786
-
7,786
占其他综合 联营公司的收入
-
-
-
-
-
112
112
股份补偿
596
-
-
-
-
-
596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
(599
)
-
-
-
-
-
(599
)
来自非- 控股权益
-
-
-
-
-
13
13
对中国的利润拨款 法定准备金
-
-
12
-
-
-
12
产生的非控制性权益 来自企业合并
-
-
-
-
-
105
10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691
463
231
277
10,005
7,178
19,845
货币换算差异
-
-
-
(822
)
-
-
(822
)
财务公允价值变动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通过 其他综合收益
-
-
-
-
4,094
-
4,094
占其他综合 联营公司的收入
-
-
-
-
-
(38
)
(38
)
股份补偿
669
-
-
-
-
-
669
行使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
(693
)
-
-
-
-
-
(693
)
对中国的利润拨款 法定准备金
-
-
11
-
-
-
11
视为处置
-
-
(147
)
(147
)
金融负债的确认 看跌期权的尊重从 企业合并
-
-
-
-
-
(379
)
(379
)
非控制性权益产生自 企业合并
15
15
与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
(105
)
-
-
-
-
-
(105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1,562
463
242
(545
)
14,099
6,629
22,450
集团已采纳四项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计划,分别为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2017年期权计划及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于采纳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后,先前计划下尚未行使的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已全部转入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先前计划不再有效。
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于合并前的2014年10月经公司当时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已预留96,704,847股普通股,以发行予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任何合资格雇员、董事、非雇员董事、顾问。只有当期权持有人在每个归属日期继续受雇或提供服务时,期权才能行使。任何已发行股票期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授予日起十年。
部分获授期权遵循第一类归属时间表,其中四分之一(1/4)应于授出日期一周年归属并成为可行使,八分之一(1/8)应于其后每半年周年归属并成为可行使。部分获授期权遵循第二类归属时间表,其中四分之一(1/4)应于授予日一周年归属,十六分之一(1/16)应于其后每三个月归属。根据第二类归属时间表,在公司完成IPO或公司无故终止期权持有人雇佣协议的情况下,归属时间表应以一年的期限加速(这意味着整个归属时间表应从四年缩短为三年)。对于第三类归属时间表,所有期权应在授予日的一周年归属,并在公司完成IPO的情况下。
期权持有人可随时选择在到期日前行使任何部分或全部既得期权。
数量
加权- 平均 行权价格
加权- 平均 授予日 公允价值
选项
(美元)
(美元)
截至2023年1月1日
1,412,772
0.22
1.93
已锻炼
(479,788
)
0.25
1.90
没收
(21,920
)
0.27
1.9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911,064
0.20
1.9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911,064
0.20
1.9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可行使
911,064
0.20
1.9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911,064
0.20
1.95
已锻炼
(155,342
)
0.24
1.91
调入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
(755,722
)
0.19
1.9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
-
-
-
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等购股权获行使时的股份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每股3.92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27.86元)及每股5.35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39.07元)。
(二)
2017年受限制股份计划及2017年期权计划
继合并完成后,公司已预留若干普通股,以发行予转让予集团的任何从事腾讯音乐业务的合资格雇员。
根据2017年受限制股份计划项下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协议,视乎承授人于适用的归属日期继续为集团提供服务,部分受限制股份单位遵循第一类归属时间表,其中四分之一(1/4)须于授出日期后十八个月归属,及之后每年四分之一(1/4)归属。部分获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须遵循第二个归属时间表,其中一半(1/2)须于授出日期后六个月归属,另一半则须于其后六个月归属。其他获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须遵循第三个归属时间表,该时间表于其授予日按同等基准划分为一半、一至三档及一至四档的范围,而该等档将于其后每一年变得可行使。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RSU数量变动如下:
获授股份数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截至1月1日未偿还
59,463,350
50,725,492
-
已获批
20,502,878
2,479,451
-
既得
(23,885,214
)
(8,312,976
)
-
没收
(5,355,522
)
(1,225,042
)
-
调入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
-
(43,666,925
)
-
截至12月31日未偿还
50,725,492
-
-
预期于12月31日归属
45,097,852
-
-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是根据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计算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出的受限制股份的加权平均公允价值分别为每股3.78美元(相当于每股约人民币26.83元)及每股5.15美元(相当于每股约人民币37.62元)。
授出的购股权一般须遵守董事会于授出时厘定的四批归属时间表。根据授予协议的规定,其中四分之一(1/4)应分别在授予日期后九个月或十八个月归属,其中四分之一(1/4)应在其后每年归属。
数量 选项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美元)
加权- 平均 授予 日期公平 价值 (美元)
截至2023年1月1日
48,104,542
3.65
1.89
已获批
1,958,914
3.81
2.18
已锻炼
(3,851,238
)
2.16
1.42
没收
(2,398,792
)
4.49
2.1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3,813,426
3.74
1.9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42,189,736
3.77
1.9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可行使
21,062,538
4.65
2.4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归属
22,750,888
2.90
1.47
截至2024年1月1日
43,813,426
3.74
1.93
已获批
837,458
5.26
3.07
已锻炼
(5,265,754
)
2.81
1.46
没收
(718,272
)
2.53
1.33
调入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
(38,666,858
)
3.92
2.0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等购股权获行使时的股份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每股3.96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28.08元)及每股6.66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48.58元)。
公司于2024年5月通过了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已预留228,775,377股普通股,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任何符合条件的员工、董事、非职工董事、顾问。在采纳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后,先前计划下的未行使期权和RSU全部转入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先前计划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RSU数量变动如下:
获授股份数目
获授股份数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截至1月1日未偿还
-
38,249,608
自2017年受限制股份计划转
43,666,925
-
已获批
10,389,949
11,834,582
既得
(14,163,058
)
(15,164,488
)
没收
(1,644,208
)
(2,370,976
)
截至12月31日未偿还
38,249,608
32,548,726
预期于12月31日归属
34,023,770
28,962,286
受限制股份的公允价值乃根据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计算。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出的受限制股份的加权平均公允价值分别为每股7.13美元(相当于每股约人民币52.01元)及每股9.24美元(相当于每股约人民币64.65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购股权数目变动如下:
数量 选项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美元)
加权- 平均 授予 日期公平 价值 (美元)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
从其他计划转来的
39,422,580
3.85
2.02
已获批
483,372
7.50
4.08
已锻炼
(2,372,196
)
3.14
1.75
没收
(778,380
)
5.30
2.3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36,755,376
3.92
2.0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35,878,888
3.94
2.0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行使
23,228,552
4.44
2.3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归属
13,526,824
3.02
1.61
截至2025年1月1日
36,755,376
3.92
2.06
已获批
3,230,414
6.55
3.82
已锻炼
(16,221,854
)
4.65
2.29
没收
(1,928,084
)
4.38
2.41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1,835,852
3.72
2.12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21,326,552
3.71
2.12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
13,714,136
3.50
2.01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归属
8,121,716
4.09
2.31
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等购股权获行使时的股份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每股6.17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45.02元)及每股10.08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70.50元)。
购股权的公允价值于各授出日期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值。
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中使用的假设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无风险利率
3.46%-3.83%
4.23%-4.31%
4.48%-4.65%
预期股息率
0%
0%-0.12%
0.13%-0.23%
预期波动
60%
60%
60%
行使倍数
2.2-2.8
2.2-2.8
2.2-2.8
契约生活
10年
10年
10年
年末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有以下到期日和行权价格:
12月31日,
12月31日,
到期日
行权价格
2024
2025
自授出期权日期起计10年
0.000076美元
188,180
-
0.27美元
858,468
380,740
1.93美元
11,487,364
8,027,128
美元2.24~美元2.32
6,967,848
4,124,428
美元3.32~美元3.82
1,871,798
909,652
4.24美元
254,952
204,952
美元5.26~5.29美元
4,601,652
2,519,978
5.53美元
-
2,424,808
美元6.20~美元6.37
3,227,830
529,400
美元7.05~美元7.61
7,128,204
1,997,160
9.53美元
169,080
169,080
10.65美元
-
548,526
合计
36,755,376
21,835,852
年末未行使期权的加权平均剩余合同期限:
6.33
5.99
集团须估计于期权及获授股份归属期结束时将留在集团内的承授人的预期年度百分比(“预期留存率”),以确定计入综合损益表的股份补偿开支金额。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预期留存率评估为87%-95 %。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计入非流动负债
3,572
3,497
计入流动负债
2,154
-
5,726
3,497
于2020年9月,公司发行了两期本金总额为8亿美元的优先无抵押票据,详情如下。
校长 金额 (百万美元)
携带 金额在 12月31日, 2024 (人民币’百万元)
携带 金额在 12月31日, 2025 (人民币’百万元)
息率 (每年)
到期
2025年票据
300
2,154
-
1.375
%
2025
2030年笔记
500
3,572
3,497
2.000
%
2030
800
5,726
3,497
公司发行的应付票据初始按公允价值确认,后续按摊余成本列账。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付票据的公允价值分别为7.13亿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51.28亿元)及4.52亿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31.76亿元)。应付票据公允价值以报告期末市场报价为基础。
从2021年3月开始,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拖欠每年和每年的利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付票据已付利息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1亿元、人民币1.01亿元及人民币1.01亿元。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计入非流动负债
非控股权益的认沽期权负债
-
379
计入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注)
2,299
2,453
客户垫款
335
208
其他税务负债
175
281
应付在建工程款
77
160
应付腾讯集团(附注32(b))
117
90
其他存款
32
25
应付投资款
20
1
递延收入
4
-
其他
322
340
3,381
3,558
注:应计费用主要包括工资和福利、广告和营销、短期租赁租金和其他经营费用。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非现行
179
303
当前
3,096
3,539
3,275
3,842
递延收入主要指与客户就会员订阅、基于时间的虚拟礼物、内容转授权以及数字音乐单曲和专辑预付的服务费有关的合同负债,而相关服务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尚未提供。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结转合同负债相关的确认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1.70亿元、人民币28.54亿元和人民币30.96亿元。
分配给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尚未披露,因为该集团几乎所有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或更短。
2025年4月,公司订立最终协议,分阶段收购中国一家音乐内容公司92%的股权。代价包括固定金额人民币11.9亿元及按批次划分的可变金额。可变金额将根据被收购方未来的经营和财务表现确定。因此,在收购日确认了一项看跌负债,按估计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计量。看跌负债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于2025年12月31日,认沽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3.79亿元(附注26)。
由于收购,预计公司将增加其在中国音乐行业的影响力。收购产生的商誉归因于中国音乐市场覆盖范围的增加。确认的商誉预计无法进行所得税抵扣。
于收购日期,非控股权益的公平值为人民币5.1亿元。收购日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包括无形资产11.31亿元、商誉8.06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1.51亿元、其他各类资产0.54亿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67亿元和承担的其他各类负债1.75亿元。
被收购方在收购后为集团贡献的收入和业绩微不足道。倘收购事项发生于2025年1月1日,则集团于该年度的收入及业绩不会有重大差异。
交易成本并不重大,并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综合损益表中计入一般及行政开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收购公司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8100万元。收购后被收购附属公司贡献的收入及业绩对集团而言微不足道。倘该等收购事项发生于2025年1月1日,则集团于该年度的收入及业绩不会有重大差异。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所得税前利润
6,045
8,712
13,277
调整:
折旧及摊销
1,004
978
1,375
长期投资减值
23
64
82
预期信贷损失的损失准备(附注20)
17
17
6
非现金雇员福利费用–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注8)
649
596
669
投资公允价值收益(附注7)
-
(12
)
(49
)
与权益投资有关的净(收益)/亏损(附注7)
(12
)
50
(2,381
)
股息收入(附注7)
(15
)
(17
)
(173
)
业务产生的升阶收购(收益)/亏损 组合(注7)
(4
)
(29
)
6
应占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溢利(附注17)
(127
)
(96
)
(42
)
利息收入
(1,052
)
(1,196
)
(1,054
)
利息支出
124
124
122
净汇差
17
(30
)
7
应收账款增加
(204
)
(539
)
(355
)
库存减少/(增加)
7
(15
)
(17
)
其他经营资产减少/(增加)
85
72
(416
)
应付账款增加/(减少)
52
1,845
(783
)
其他经营负债增加
846
193
538
经营产生的现金
7,455
10,717
10,812
筹资活动负债变动的调节主要涉及已分别在合并现金流量表附注14和附注25中披露的租赁负债和应付票据。
本集团持有以下金融工具:
金融 物业、厂房及设备 按摊销 成本
金融 物业、厂房及设备 按公允价值 直通 损益
金融 物业、厂房及设备 按公允价值 通过其他 综合 收入
合计
金融资产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附注20)
3,508
-
-
3,508
其他应收款(附注19)
1,379
-
-
1,379
定期存款(附注21(a))
24,418
-
-
24,418
受限制现金(附注21(b))
11
-
-
1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附注21(c))
13,164
-
-
13,164
其他投资(附注18(b))
-
355
-
35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通过其他 综合收益(附注18(a))
-
-
14,498
14,498
42,480
355
14,498
57,33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附注20)
3,903
-
-
3,903
其他应收款(附注19)
1,263
-
-
1,263
定期存款(附注21(a))
29,573
-
-
29,573
受限制现金(附注21(b))
15
-
-
1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附注21(c))
8,470
-
-
8,470
其他投资(附注18(b))
-
386
-
386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通过其他 综合收益(附注18(a))
-
-
26,231
26,231
43,224
386
26,231
69,841
负债在 摊余成本
金融负债
人民币’百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应付票据(附注25)
5,726
应付账款
6,879
其他应付款和其他负债(注)
1,263
租赁负债
325
14,19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应付票据(附注25)
3,497
应付账款
6,284
其他应付款和其他负债(注)
1,853
租赁负债
316
11,950
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负债不包括从客户和其他收到的预付款、员工成本和福利应计、其他税收负债、政府补助和递延收入。
下表汇总了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未来最低承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一年内
晚于一年但 不迟于五年
合计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经营承诺(附注一)
192
5
197
内容版税(注二)
2,772
246
3,018
资本承诺(附注三)
412
259
671
投资承诺(附注四)
168
-
168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年内
晚于一年但 不迟于五年
合计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经营承诺(附注一)
118
3
121
内容版税(注二)
2,288
303
2,591
资本承诺(附注三)
392
213
605
投资承诺(附注四)
50
-
50
注i:经营承诺为集团不可撤销经营安排下的未来最低承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承诺主要涉及线下演出及其他服务。
注二:内容版税为集团于年底订立的与许可协议相关的最低版税付款。
注三:资本承诺指与建造建筑物相关的最低付款。
附注四:投资承诺指收购若干实体股权的承诺。
除上述所披露的承诺外,集团已根据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的合并协议,建议收购喜马拉雅控股,而该公司乃中国领先的在线音频平台之一。收购的代价包括(i)现金12.6亿美元,(ii)公司的A类普通股,最多占截止收盘前特定日期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1986%,以及(iii)额外的A类普通股,最多占合并协议中定义的“创始人股东”分批发行的股份总数的0.37%。收购的完成取决于相关监管批准和某些其他完成条件。
下表列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主要关联方及其与本集团的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集团的关系
腾讯及其除集团控制的实体以外的附属公司(“腾讯集团”)
公司的主要拥有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收入
向腾讯集团提供在线音乐服务(注i)
172
188
324
向公司的联营公司提供在线音乐服务和 腾讯集团联营公司
397
365
501
社交娱乐服务及其他向腾讯集团、 公司的联系人及腾讯集团的联系人
55
43
75
费用
对腾讯集团的服务成本
752
732
725
对公司联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服务成本 腾讯集团
713
592
1,399
腾讯集团的其他成本及开支(附注二)
1,269
1,086
1,240
公司联营公司的其他成本及开支及 腾讯集团联营公司
31
127
241
注i:主要包括根据业务合作协议向腾讯集团提供的在线广告和订阅收入,该协议已于2023年8月续签。
注二:主要包括腾讯集团就我们通过腾讯集团销售的广告服务收取的广告费。
该等关联交易均按各相关方约定的价格和条款进行。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应收关联方款项中包括:
腾讯集团(注)
2,343
2,249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52
60
列入关联方预付款项、存款和其他资产:
腾讯集团
48
78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139
981
计入应付关联方款项:
腾讯集团
702
595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234
232
计入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腾讯集团
117
90
公司的联营公司及腾讯集团的联营公司
1
26
注:余额主要产生于根据2023年8月续签的业务合作协议通过腾讯集团多种支付渠道收取的用户款项。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短期雇员福利
68
51
48
股份补偿
95
78
87
163
129
13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涉及多项有待各法院审理或以其他方式未获解决的索偿。这些索赔主要涉及涉嫌侵犯版权,要求的损害赔偿总额约为人民币1.87亿元。这些索赔的不利结果可能包括损害赔偿,还可能导致、甚至迫使公司的商业惯例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集团已于2025年12月31日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账款”中计提若干应计项目,并将相关成本确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费用。应计损失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和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庭外和解,但与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发生的案件有关。所有这些金额都不重要。集团正就若干案件提出上诉。然而,未决诉讼的最终时间和结果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公司无法估计在早期阶段的诉讼程序的合理可能损失或合理可能损失的范围,或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缺乏针对特定行业投诉的明确或一致的法律解释的情况下。尽管无法确定地预测未了结的诉讼和索赔的结果,但公司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至少不存在就该等损失或有事项发生重大损失或超过应计费用的重大损失的合理可能性。尽管管理层认为所有未决索赔(包括已主张和未主张的索赔)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如果这些法律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在同一报告期内以超出管理层预期的金额解决了对公司不利的情况,公司特定报告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公司股东宣派及派付的股息分别为人民币1,508百万元及人民币1,974百万元。
2026年3月17日,对于2025财年,公司董事会宣布向截至2026年4月2日收盘时普通股和ADS记录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12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24美元。将支付的现金股息总额约为3.68亿美元,预计将分别于2026年4月20日或前后以及2026年4月23日或前后为普通股股东和ADS股东支付。这一拟议股息未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为应付股息。
于2026年第一季度,集团全资附属公司与多家银行订立贷款融资协议。截至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批准日期,已提取本金额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为360天至5年,利息按季或每半年支付,利率基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最优惠利率或固定利率。该融资的净收益将用于一般公司用途。该后续事件不属于调整事件,因为它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并且不提供2025年12月31日存在的条件的证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4月17日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