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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d62648dex51.htm EX-5.1 EX-5.1

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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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Graham Corporation

佛罗伦萨大街20号

纽约州巴达维亚14020

 

  回复:

表格S-3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担任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其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表格S-3的注册声明及其将于本协议日期提交的证据(“注册声明”),涉及最多599,808股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10美元)的转售登记。本意见是应贵方要求提供给贵方的,以使贵方能够履行S-K条例第601(b)(5)项有关提交注册声明的规定。

就本意见而言,经贵方许可,我们在每种情况下均作出了以下假设,且均未经独立核实:(i)除公司外的所有相关各方对所有文件的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ii)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的真实性;(iii)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公司记录、证书和其他文书(“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iv)复印、电子、认证、符合,向我们提交的记录的传真和其他副本符合原始记录;(v)所有执行文件的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vi)所有文件均为除公司以外的每一方当事人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对这些当事人强制执行,并且没有任何此类文件被口头或书面修改或终止;(vii)公职人员的证书和可比文件中所载的陈述,公司的高级职员和代表以及我们为本意见的目的所依赖的其他人是真实和正确的。关于本意见的所有事实材料问题,我们均依赖(未经独立核实)公司高级职员和代表的证书或类似文件。

基于、受制于及受限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有关股份已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

 

1600 BAUSCH & LOMB Place ROCHESTER,NY 14604-2711电话:585.23 2.6500传真:585.23 2.21 52

 

纽约州罗切斯特•纽约州布法罗•纽约州奥尔巴尼•纽约州科宁•纽约州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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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ham Corporation

2026年4月30日

第2页

我们对除现行有效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适用条款之外的任何法律的效力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意见函按照律师定期给出、律师定期向意见接受者提供有关、所载类型意见的习惯做法编写。

本意见函仅涉及在此明确提及的特定法律问题,您不应从本函中所述的任何事项中推断出任何未在此明确提及的意见。

我们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在注册声明所载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这家公司。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本意见自本函件之日起向贵方提出,我们不承担就本函件所列事项可能涉及的情形或法律在本函件之日后发生的任何变更告知贵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义务,即使该变更可能会影响本函中的法律分析或法律结论或其他事项。

 

非常真正属于你,

/s/Harter Secrest & Emery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