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
All these presents,underlying签署人兹组成并指定丨C3.ai,Inc.(“公司”)的Thomas M. Siebel、Hitesh Lath和Andrew Thomases,以及Cooley LLP的Eric Jensen各自单独签署,作为以下签署人的真实、合法的律师和代理人:
(1)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及其下的规则(“交易法”),以以下签署人的名义和作为高级职员、董事和/或公司注册类别证券的10%以上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准备、执行并代表以下签署人,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表格3、4和5(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以及与此相关的联合备案协议);
(2)
为并代表以下签署人执行任何和所有可能必要或可取的行为,以编制和执行任何此类表格3、4或5,编制和执行对其的任何修订或修订,以及与此相关的联合备案协议,并向SEC和任何证券交易所、自律协会或类似机构提交此类表格;和
(3)
采取与上述有关的任何类型的任何其他行动,而该等其他行动在该事实上的律师看来,可能对以下签署人有利、符合其最佳利益或法律要求,但据了解,该事实上的律师根据本授权书代表以下签署人签立的文件应采用该等形式,并应包含该事实上的律师在该事实上的律师酌情决定下可能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下列签署人特此授予每一名该等事实上的律师充分的权力和授权,以在行使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时,完全按照以下签署人在亲自出席时可能或可能做的所有意图和目的,作出和执行任何必要、必要或适当的行为和事情,并具有完全的替代或撤销权力,特此批准和确认该等事实上的律师或该等事实上的代理人的替代人或替代人的所有行为和事情,凭藉本授权书及本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及权力而合法地作出或促使作出。以下签署人承认,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及其替代人应以下签署人的请求以此种身份任职,并不承担,公司也不承担以下签署人遵守《交易法》第16条的任何责任。
本授权书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a)以下签署人不再被要求就以下签署人持有和交易公司发行的证券提交表格3、4和5,(b)以下签署人以签署书面形式向公司和上述事实上的律师或(c)就任何事实上的律师单独作出撤销,直至该事实上的律师不再受雇于公司或受雇于Cooley LLP的合伙人或代表公司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如适用)。
下列签署人已促使本授权书自2024年10月4日起执行。
作者:/s/John E. Hyten
姓名:
John E. Hy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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