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美客多,Inc.(“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Ariel Szarfsztejn,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1)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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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iel Szarfszte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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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Szarfszte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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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
2026年5月8日
上述证明仅根据18 U.S.C. 1350随本报告提供,并非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证明、确认或采用签名的其他文件,已提供给公司,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