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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权协议

本登记权利协议(本“协议”)由特拉华州公司(“收购方”)和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Fortis Advisors LLC(“证券持有人代表”)于2025年10月2日以本协议项下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和实际代理人的身份(定义见下文)订立并于2025年10月2日订立。

简历

尽管如此,收购方、Violin Acquisition Sub,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和Acquiror的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Vector Atomic,Inc.(一家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公司”)和证券持有人代表是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的某些合并协议和计划(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或修改,“合并协议”)的当事方,据此,根据其条款和条件,Merger Sub将与公司合并并入公司,Merger Sub的独立公司存在将终止,而公司将继续作为存续公司(“合并”)。

鉴于作为公司愿意完成合并及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的条件和诱因,公司已要求收购人订立本协议。

然而,为促使公司完成合并及合并协议所拟进行的其他交易,收购人愿意订立本协议。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各方的契诺和其他约定,并为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现确认并接受其收到和充分性,本协议各方特此约定如下:

1.定义。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合并协议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各自含义。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和根据本协议,以下大写术语应具有以下各自的含义:

(a)“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b)“S-3表格”是指SEC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3表格上的登记声明,因为该表格在本协议日期生效,或SEC自本协议日期及之后根据《证券法》颁布的任何后续或替代的登记声明表格,在类似允许通过引用收购方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纳入或纳入实质性信息的任何此类情况下。

(c)“持有人”是指根据合并协议向其发行收购人普通股股份的股东或根据本协议第6条向其转让根据本协议授予的登记权的受让人。

   

 

(d)就每名持有人而言,“可注册证券”是指(i)根据合并协议向该持有人发行的收购人普通股的股份数目,为免生疑问,其中应包括调整托管股份和弥偿托管股份,以及(ii)就上述第(i)条所指的股份或作为交换或替代股份而作为股息或其他分配而发行的任何收购人普通股,而就所有持有人而言,则是他们作为一个集团持有的可注册证券的总和;但前提是,收购人普通股的股份,包括调整托管股份和赔偿托管股份,特定持有人持有的应在根据《证券法》宣布有关出售此类证券的登记声明生效后不再是可登记证券(x),并且此类证券应已根据登记声明和本协议第2节或(y)处置,此时该持有人有资格在无需登记的情况下出售此类证券,并且根据《证券法》第144条,不受数量或出售方式限制的任何限制。

(e)“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f)“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发售登记及销售可注册证券。

(a)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收购人应在交割后九十(90)天内,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表格S-3(或当时有效的任何类似规定)(或如果表格S-3无法用于登记根据合并协议将发行的收购人普通股股份的转售,则在另一适当表格上)(“登记声明”)提交登记声明,登记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转售;但前提是,收购人将任何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列入注册声明的义务,应明确以收购人事先收到第7条规定的有关该持有人的所有信息和材料以及采取该持有人合理要求采取的所有行动为条件。代替提交此类注册声明,收购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0条并在交易结束后的九十(90)天内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涵盖所有可注册证券的转售),该补充文件包含在已由收购人提交的有效注册声明中的招股说明书。

(b)尽管有第2(a)条或第2(c)条的规定:(i)(a)根据收购方的证券交易政策,收购方无须在任何交易“停电”期间提交第2(a)条设想的登记声明,(b)如果收购方在其合理的善意判断中确定,根据登记声明对可登记证券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处置将要求收购方公开披露被收购方没有其他义务披露或无法合理获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则收购方无须提交第2(a)条设想的登记声明,(c)如果收购方在根据收购方当时有效的注册声明全球暂停销售收购方普通股时或在根据SEC规则不允许提交新的注册声明期间未能履行第2(a)节规定的义务,则不应被视为收购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或合并协议项下的义务,但前提是,如果收购方根据本条(b)延迟提交注册声明,则其应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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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导致收购方延迟提交的情况失效或到期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此类注册声明;(ii)如果收购方未收到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或审计师的其他必要同意,以将该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纳入注册声明,则在收购方收到第2(a)节所设想的此类同意之前,收购方不得被要求提交注册声明,前提是收购方已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获得此类同意。

(c)收购方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i)在注册声明未在向SEC提交时自动生效的情况下,促使注册声明在向SEC提交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宣布生效(并应在收到SEC不会审查注册声明或任何SEC评论已得到SEC满意的解决的通知后的第二(2)个工作日结束前要求SEC加速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并保持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a)登记声明所包括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已售出之日,(b)每名持有人均有资格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出售所有可登记证券,而不受适用法律对出售数量或方式的任何限制(而不是根据持有人的股票发行协议对数量的限制),或(c)交割六个月周年;(ii)为遵守《证券法》关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登记声明中所包括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规定,编制并向SEC提交对登记声明的修订以及与之相关的招股说明书的修订或补充,可能是必要的;(iii)向每个持有人提供任何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以及任何经修订或补充的招股章程)按照《证券法》的要求,作为每一持有人为实现该持有人根据《证券法》提出和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发售和销售的合理要求,但仅限于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要求收购人使注册声明保持有效时;(iv)根据每一持有人合理要求的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蓝天法律对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进行注册或限定资格,但前提是,(v)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如收购人没有资格经营业务或在其他情况下不受送达程序的一般同意的规限,则无须就该等事宜或作为条件要求收购人有资格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办理业务或提交送达程序的一般同意书);及(v)在每名持有人接获该等通知后,立即通知每名持有人登记声明及其每项生效后修订已生效或已宣布生效的日期及时间,或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任何招股说明书的修订或补充应已向SEC提交。

3.根据注册声明暂停发售及销售可注册证券。在登记声明生效日期起计及之后的任何时间,收购人可根据登记声明限制可登记证券的要约及出售或其他处分,而持有人将不能根据该声明要约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可登记证券,通过向可注册证券的所有持有人交付书面通知(“暂停通知”)(此种交付应在合并协议签字页为每一该等持有人列出的该持有人的地址),说明延迟要约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注册证券是必要的,因为收购人在其合理的善意判断中已确定要约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注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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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将要求收购人公开披露与收购人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收购人善意地认为,当时披露这些信息并不符合收购人的最佳利益;但条件是,收购人不得在任何一(1)年期间内根据本第3条暂停可注册证券的要约和销售或其他处置合计超过六十(60)天。在构成任何暂停通知基础的事实和情况停止或终止后,收购人应在必要的范围内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修改注册声明和/或修改或补充其中包含的相关招股说明书,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所有其他行动,以允许可注册证券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处置尽快重新开始,并在该等要约和出售或根据注册声明对可注册证券的其他处置可能重新开始时迅速以书面通知所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持有人收到暂停通知后,应立即暂停使用登记声明及其中所载的任何招股章程或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章程要约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登记证券,且在收到收购人根据上句发出的可重新开始要约及出售可登记证券或构成其一部分的通知前,不得根据登记声明或其中所载的任何招股章程要约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应当对收购人送达中止通知的事实保密。收购人不得根据《证券法》为自己的账户或在任何此类暂停期间由其他人持有的收购人的任何股本证券进行登记。收购人未经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该持有人披露与停牌通知相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4.费用支出。与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注册有关的所有自付费用,包括所有SEC费用、蓝天注册和备案费用、纽约证券交易所通知和备案费用、印刷费用和开支、转让代理人和注册商的费用和开支以及收购方外部法律顾问和独立会计师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应由收购方支付。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收购人不应对任何持有人的销售费用负责,包括(i)承销折扣,(ii)销售佣金,(iii)承销商、经纪人、交易商经理和类似证券行业专业人士的费用、佣金和开支,(iv)适用于出售可注册证券的股票转让税,以及(v)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为任何持有人支付的费用和支出,每一项费用应由持有人按其拥有的可注册证券的比例负责。

5.赔偿。

(a)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购人应就根据本协议已进行登记、资格或合规的每一持有人、其每一名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成员和雇员以及《证券法》第15条含义内的其他代理人和代表,以及控制该持有人的每一人(每一人,“持有人受赔偿方”),就所有损失、损害和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诉讼),包括因解决任何已开始或威胁的任何诉讼而招致的任何上述情况,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由于或基于注册声明、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章程或其中所包括的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指称不实陈述)而产生或基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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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的修订或补充,对任何此类注册、资格或合规发生意外,或基于任何遗漏(或指称的遗漏)在其中陈述要求在其中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或收购方违反根据《证券法》、《交易法》或适用于收购方的州证券法颁布的与任何此类注册、资格或合规有关的任何规则或条例,且收购方应补偿每一持有人受赔方因调查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和任何其他费用,准备或抗辩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索赔或诉讼;但条件是,在每种情况下,不应要求收购人对任何持有人受赔偿方进行赔偿、使其免受损害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但仅限于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产生于或基于(i)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不作为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不作为,这些陈述或不作为是根据任何持有人受赔偿方或其代表提供的书面信息作出的,以获取其中专门使用的信息,或(ii)任何持有人获弥偿方未能遵守其根据本协议订立的契诺及协议。

(b)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持有人持有的可登记证券包括在正在进行此类登记、资格或合规的证券中,则该持有人应赔偿并使收购人、其每一位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其他代理人和代表、《证券法》第15条所指的控制收购人的每一个人、收购人的法律顾问和独立会计师,以及彼此的持有人、每一位此类持有人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其他代理人和代表,以及根据《证券法》第15条的含义控制这类其他持有人的每个人(每个人都是“收购方受偿方”),从或针对因注册声明、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中包括的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被指控的不真实陈述)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或补充而引起或基于任何此类注册、资格或合规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行动),或任何遗漏(或指称的遗漏)在其中陈述要求在其中陈述的重要事实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或该持有人违反根据《证券法》、《交易法》或适用于该持有人的州证券法颁布的与任何此类注册、资格或合规性有关的任何规则或条例,且该持有人应向每一收购获赔方偿还其在调查或抗辩与此相关的任何此类诉讼、索赔或诉讼方面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任何其他费用,在每种情况下,但仅限于此类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被指称遗漏)是在该登记陈述、招股章程、发售通函或其他文件中依据并符合该持有人向收购人提供的专门用于其中的书面信息作出的;但条件是,任何持有人应赔偿的总金额应限于该持有人收到的可登记证券的价值,但该持有人实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除外。

(c)根据本条有权获得赔偿的每一方(“被赔偿方”),须在该受赔偿方就根据本协议可寻求赔偿的任何诉讼、申索或诉讼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向被要求提供赔偿的一方(“赔偿方”)发出通知,并须准许赔偿方承担任何该等诉讼、申索或诉讼的抗辩;但须就该等申索或诉讼进行抗辩的赔偿方的大律师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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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偿方(其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延迟或附加条件)批准,且受偿方可参加此类抗辩,费用由该方承担(包括自费聘请自己的律师),并应合理请求,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悉由受偿方承担其抗辩的任何程序的所有进展;但,此外,任何受赔偿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发出通知,不应解除赔偿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除非但仅限于赔偿方针对此类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的能力因未能发出此类通知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任何弥偿方,在任何该等诉讼的抗辩中,除经每一获弥偿方同意外,不得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作出任何和解,而该等判决或和解的无条件条款并不包括申索人或原告就该等诉讼、申索或诉讼向获弥偿方提供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d)如果本第5条要求赔偿方所提供的赔偿对于任何可赔偿的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或费用而言无法或不足以使被赔偿方免受损害,则赔偿方须就导致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或费用的行动,按反映被赔偿方和赔偿方相对过错的适当比例,分摊被赔偿方已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公平考虑。赔偿一方和被赔偿一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有关的任何行动,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是否由该赔偿一方或被赔偿一方作出或与其提供的信息有关,以及当事人纠正或阻止该行动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机会等因素确定。一方当事人因上述损失、索赔、损害、责任和费用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应视为包括该当事人因任何调查或诉讼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或开支。收购人和持有人一致认为,如果根据第5(d)节的分摊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而这种分配方法没有考虑到本第5(d)节先前规定中提到的公平考虑,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

(e)收购人和每一持有人根据本条第5款承担的义务,应在任何持有人允许转让任何可注册证券、完成根据本协议向SEC提交的注册声明中的任何可注册证券的发售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以及本协议的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与本条第5款标的相关的任何诉讼时效届满。

6.登记权转让的限制。持有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每一持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人,除非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转让是(a)如果持有人是自然人,根据(i)通过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转让可注册证券或(ii)为持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利益为遗产规划目的而设立的信托,(b)如果持有人不是自然人,则转让给其合伙人、成员、股东或子公司,或(c)经收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持有人应就未转让的任何可登记证券保留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在本协议项下允许的权利转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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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必须向收购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该等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转让该等登记权所涉及的可登记证券,以及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书的副本,其形式和实质合理地令收购人满意,该受让人据此承担其转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同意自己受此约束。如紧接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后,受让人对可登记证券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处分不受《证券法》的限制,则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7.holder提供的信息。拟列入登记声明的可登记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应向收购人提供根据适用法律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登记、资格或合规性可能需要的有关该持有人、该持有人所持有的可登记证券以及该持有人提出的要约和出售或其他分配的信息,以便允许收购人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关于根据《证券法》登记该持有人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所有适用要求,和/或作为收购方合理要求。持有人根据登记声明对可登记证券进行任何处置后,该持有人应向收购人交付一份转让通知,证明此类处置并确认遵守与此相关的《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

8.报告。在不违反本协议第2节的情况下,在本协议期限内,收购方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及时向SEC提交《证券法》和《交易法》要求收购方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其他文件。

9.延迟登记。任何持有人均无权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实施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而采取任何行动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延迟任何登记。

10.现有注册声明。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并且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下,收购人可以通过指定先前已向SEC提交或生效的登记声明(视情况而定)作为履行该义务的相关登记声明来履行本协议项下提交登记声明或使登记声明生效的任何义务,所有对任何此类义务的提及均应作相应解释;但前提是,此类先前提交的登记声明可能会、并且正在修订,或者在适用的证券法的约束下,补充增加可注册证券的数量,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持有人识别为出售股东。在本协议提及其他登记声明的提交或有效性的范围内,由特定时间或在特定时间提交,且收购方已将先前提交或有效的登记声明指定为相关登记声明,而不是随后提交此类登记声明或使此类登记声明生效,根据前一句,此类引用应被解释为提及此类指定登记声明,并按前一句所设想的方式进行了修订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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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144的要求。为向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提供根据《证券法》和SEC的其他规则和条例颁布的规则144和规则144A的好处,这些规则和条例可允许持有人在任何时候向公众出售收购方的证券而无需注册,收购方承诺,它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a)及时提交其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及其下通过的规则和条例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其他文件(如有),(b)如无需提交该等报告,则随时提供遵守第144条规则和第144A条规则所需的信息(如可在根据《证券法》转售可登记证券方面获得),以及(c)采取任何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或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所有这些都在不时要求的范围内,以使该持有人能够在(i)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和规则144A规定的豁免(如果可在可注册证券的转售方面获得)的限制范围内出售可注册证券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注册,因为这些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ii)SEC现在存在或以后通过的任何其他规则或条例。

12.交易限制。该持有人在任何交易日出售的收购人普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x)该持有人出售收购人普通股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在所有国家证券交易所和/或通过注册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报告的收购人普通股日均报告交易量的10%和(y)向该持有人发行的可注册证券的10%。

13.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交付给任何一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遵照合并协议第12.2节的规定发出和发出,如果是发给持有人,则应发送至合并协议该持有人签字页上每个该持有人姓名对面所列的该持有人的地址。

14.本协议的修订。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收购人和证券持有人代表可根据各自签署的书面文书随时修改本协议。

15.管辖法律。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或双方在本协议或任何相关协议的谈判、管理、履行和执行中的行为(“相关事项”)而产生、与本协议有关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诉讼、索赔、事项、程序或反索赔(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均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不影响任何选择或冲突的法律规定、规则,将导致适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原则(无论是特拉华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原则)。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免生疑问,如果相关协议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法律,则本条第15款不适用于任何相关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该相关协议中的此种管辖法律规定加以控制。

16.管辖权;送达程序。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或在该法院对该诉讼、诉讼或程序不具有标的管辖权的情况下(但仅限于该情况下),服从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对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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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有关协议或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在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效地这样做的最大范围内,本协议各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以动议、作为抗辩或其他方式主张他们不受任何此类法院管辖的任何主张,他们现在或以后可能对在任何此类法院提起的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以及在任何此类法院提起的任何此类法律程序已在不方便的法院提起的任何主张。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通过挂号信或挂号信或隔夜快递服务(预付邮资)将其副本邮寄至合并协议第12.2节规定的其地址的方式送达上述任何法院的程序,该送达于该等邮寄十(10)天后生效。

17.放弃陪审团审判。本协议中的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与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产生或有关的任何行动、程序或反索赔(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有关的陪审团审判的所有权利。

18.全部协议。本协议、本协议所述相关协议以及本协议各方之间的文件和文书及其他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和谅解,并不旨在授予任何其他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19.可切除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成为或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完全有效,并且对其他人或情况适用该条款将被解释为合理地实现本协议各方的意图。双方还同意以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取代本协议的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该条款将尽可能实现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经济、商业和其他目的。

20.继任者和分配人。在符合第6节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的规定应对双方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21.具体表现及其他补救措施。

(a)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另一方或另一方发生任何违约或威胁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或任何相关协议(视情况而定)所载的任何契诺、义务或其他协议的任何持有人或证券持有人代表,(i)每一方均有权在没有任何实际损害的证据(以及除其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的情况下,获得一项具体履行令或任务令,以强制执行该契诺的遵守和履行,义务或其他协议以及禁止或限制此类违约或威胁违约的禁令,以及(ii)不得要求本协议任何一方提供或邮寄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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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任何该等命令或强制令有关或与任何相关行动或法律程序有关的抵押品。

(b)本文中明确授予本协议一方的任何和所有补救措施,应被视为与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累加在一起,而不是排除在此之外,或通过法律或公平方式授予该一方,并且本协议一方行使任何一种补救措施并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22.建筑规则。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的谈判、准备和执行过程中均有大律师的代理,因此,就本协议而言,本协议所附的每份附表和每份附件特此放弃适用任何法律或施工规则,该法律或施工规则规定,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歧义应被解释为对起草该协议或文件的一方不利。

23.同行。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均视为一份或多份同一协议,并应在各方已签署一份或多份对应方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据了解,各方不必签署同一对应方。以PDF格式的电子传输方式交换完全执行的协议(对应方或其他形式),应足以使各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具有约束力。

24.终止。本协议应在(i)合并协议终止、(ii)每个持有人有资格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出售所有可登记证券而不受适用法律规定的数量或出售方式的任何限制(而不是根据持有人的股票发行协议对数量的限制)和(iii)交割后一(1)年的最早时间终止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和效力。为明确起见,第5节和第11节通过本第24节规定的义务将在本协议的任何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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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本协议。

 

  IONQ,INC。  
       
     
  签名: Niccolo de Masi  
    姓名: Niccolo de Masi  
    职位: 首席执行官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FORTIS Advisors LLC,仅以证券持有人代表身份  
       
  签名: /s/瑞安·西姆金  
  姓名: 瑞恩·西姆金  
  职位: 董事总经理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