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2.2
根据认证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i.Albert So证明:
1.本人已于Bonso Electronics InternationalInc.(「本公司」)之20-F表格内审阅本年报;
2.据我所知,鉴于所作陈述的情况,本年度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不陈述做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在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并无误导;
3.据我所知,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本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并为公司提供: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
b.设计这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使这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些评估提出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和
D.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在本报告中予以披露。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和公司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已向公司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一)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2021年8月16日 | ||
| 作者: | Albert So | |
| Albert So,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和秘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