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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K 1 d75492d6k.htm 表格6-K 表格6-K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6-K

外国私营发行人的报告

根据第13a-16条或第15d-16条规则

1934年证券交易法

2026年5月

委员会文件编号 001-34919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一丁目1-2 100-0005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以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以表格的名义提交或将提交年度报告20-F或形式40-F:    表格20-F    表格40-F ☐

关于表格6-K的这份报告应被视为通过引用纳入构成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INC.关于表格F-3的登记说明(档案编号:333-276219)的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并自提供本报告之日起成为此类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但前提是不被随后提交或提供的文件或报告所取代。


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注册人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报告,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
  通过:  

/s/Kunihito Takaichi

    姓名:   高市邦仁
    职位:  

执行官兼总经理,

财务会计部。

日期:2026年5月13日


本文件已翻译自日文原件,仅供参考。本翻译文件与日文原件如有出入,以原件为准。三井住友金融,Inc.对本次翻译或因翻译产生的直接、间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6年5月13日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

证券代码:8316

SMFG董事会关于股东提案的意见

关于定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第24次普通股东大会议程,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公司”)收到一份文件,说明一名股东拟行使其股东提案权。公司特此公告,在今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决议反对股东提案。

 

1.

提议股东

该提案已由一名股东提出。

*由于提议的股东是个人,所以不透露姓名。

 

2.

股东提案

请参阅附录。

 

3.

董事会关于股东提案的意见及其理由

 

  (1)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反对这一股东提议。

 

  (2)

反对的理由

公司的基本资本政策是通过平衡提高股东回报和为增长而投资来实现股东价值的可持续增长,前提是确保财务稳健。在股东回报方面,分红是公司的主要做法,同时公司也灵活、及时地实施对自身股份的回购。

公司将回购自有股份视为提高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的关键股东回报衡量标准。在考虑和实施此类回购时,考虑到市场环境、公司财务表现、股价、资本状况以及投资增长机会的迅速灵活的管理层决策至关重要。


据此,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实施对自身股份的回购。公司认为这一框架是合理和适当的。此外,公司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并实施灵活的自有股份回购,最高可达《公司法》和我国《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的可分配金额,并及时予以披露。

该股东提案寻求要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确定有关股份回购的基本政策、可收购的股份总数、收购总价以及可收购股份的期限。如果如该股东提案所设想的那样,股份回购仅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公司可能无法及时实施股份回购,这将损害我们资本政策的灵活性,并可能损害公司的企业价值。

基于上述理由,董事会反对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附录)

股东提案

(以下“提案详情”和“提案理由”为提议股东提交的表格中描述的原文的英文翻译。)

对《公司章程》的部分修订(关于收购公司自有股份的权限分配的修订)

提案详情

现行公司章程第八条修改如下。

(收购公司自有股份)

第8条。除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以有价值的方式取得自己的股份时,股东大会应通过决议确定有关取得公司自有股份的基本政策、拟取得的股份类别、可取得的股份总数、取得的总价款、取得股份的期限等。

(二)董事会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灵活确定收购公司自有股份的时机、方式等具体事项。

提案理由

在4月份公布的新中期管理计划纲要中,公司表示,将提升股东价值,提高资本效率,优先将资源配置到关键战略领域。然而,对于在金融行业运营的公司而言,回购自己的股票可能会影响财务稳健性、增长投资、股东回报,以及未来作为金融中介的能力。公司最近几次回购自己的股份,似乎并不局限于补充措施,其实施框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以现有公司章程第八条为基础。股东回报通过股份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与股息不同,不直接向股东分配,其实施的方式和时间由公司自行决定。此外,在设定CET1比率目标时不能立即消除股东参与。本议案不拒绝公司自身股份的股份回购,也不拒绝其灵活执行,而是将具体事项委托给董事会,同时寻求股东大会参与基本政策和回购框架,同时考虑到《公司法》的意图。因此,从适当分配关键资本分配、问责和股东监督方面的权力的角度来看,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