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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ef20073365 _ ex5-1.htm 图表5.1
附件 5.1

赫氏公司
斯坦福广场二号
特雷瑟大道281号,16楼
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06901

2026年5月18日

赫氏公司
斯坦福广场二号
特雷瑟大道281号
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06901

回复:
表格S-8上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我是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的执行副总裁、首席法律和可持续发展官以及赫氏公司的秘书,并担任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8表格注册声明(“注册声明”)的准备工作有关的法律顾问。登记声明涉及将根据赫氏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计划”)的条款不时发行的3,015,000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股份”)。

本人已研究计划、注册声明、经修订的公司重述的法团注册证书、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及我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以发表本意见。

在提出下述意见时,我已假定作为原件提交给我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所有签字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的所有文件与正本原件的一致性。我还承担了所有自然人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目的的法律行为能力。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根据该计划最初将向参与者发行的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当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对价发行时,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限于目前有效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本人特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1向委员会备案。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因此不承认我属于该法案第7条或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的规则或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Gail E. Lehman
 
   
Gail E. Lehman
 
执行副总裁、首席法律和可持续发展官、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