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1

2021年2月3日
脑再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商业大厦11楼
礼顿路33-35号
香港高士威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开曼群岛公司(“公司”)脑再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美国法律顾问,参与拟公开发行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公司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声明”)提交的F-1表注册声明草案(连同对其的修订以及与此类发行相关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补充,“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
我们已经检查了注册声明和其他此类文件、证书和记录,并审查了此类法律问题,因为我们认为就我们的以下意见而言是必要和适当的。
在发表以下意见时,我们假设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所有签名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我们还承担了所有自然人出于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目的的法律行为能力,并且对于除公司以外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或文书的所有各方,这些各方具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公司或其他方式)来执行,交付和履行此类协议或文书,此类协议或文书已获得所有必要行动(公司或其他方式)的正式授权,由此类各方签署和交付,并且此类协议或文书是此类各方的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义务。对于我们认为重要的事实问题,我们依赖于公司高管的事实陈述和事实陈述。
基于并受本文所述的限制、资格、例外和假设的约束,我们认为注册声明中的陈述,标题为“税收-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分享,”在所有重大方面,构成对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准确总结,这些后果预计对根据注册声明持有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此类声明中规定的条件,并且在此类声明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提出任何具体法律结论的范围内,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否则它们代表我们的意见。
该意见是根据S-K条例第601项给出的,作为我们对税务问题的意见。所有此类声明均基于截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此外,无法保证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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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Third Avenue,Suite 2800,New York,NY 10022 |办公室:(212)530-2210 |传真:(212)202-6380
我们上面表达的意见仅限于美国的联邦税法。如果在此日期之后法律或事实发生任何变化,我们不承担修改或补充本意见书的义务;但是,如果我们在注册声明中提出的意见将被修改,如果需要在注册声明生效之日在所有重要方面保持准确。
我们在此同意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提交,在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税收”和“法律事项”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称,以及在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此意见的讨论。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我们属于该法案第7节或根据该法案颁布的SEC规则或条例要求同意的人的类别。
| 非常真实的你, | |
| /s/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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