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与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号
10-K表格
(标记一个)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编制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编制的过渡报告 ☐
在从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的过渡期间
委员会文件编号:001-32898
(注册人根据其章程规定的正式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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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
(I.R.S.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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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或组织形式 | 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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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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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 | (邮政编码) |
(86) (411)-3918-5985
(注册人的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根据该法第12(b)条注册的股票:
| 每节课的名称 | 交易代码 | 每个已注册交换机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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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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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案》第12(g)条注册的股份:无
请用复选标记来表示该注册人是否为《证券法》第405条中定义的知名、经验丰富的发行人。是 ☐ 否 ☒
请用勾号表示:该注册人是否无需根据法案第13条或第15(d)条提交相关报告。是 ☐ 否 ☒
请用勾号表示:
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已按照S-T规则第405条的要求,成功提交了所有必要的交互式数据文件(或者,在更短的时间内,是否完成了此类文件的提交)。是 ☒ 否 ☐
请用复选标记来表示该注册企业是大型加速申报企业、加速申报企业、非加速申报企业、小型报告企业,还是新兴成长企业。有关“大型加速申报企业”、“加速申报企业”、“小型报告企业”以及“新兴成长企业”的定义,请参阅《证券交易法》第12b-2条的规定。
| 大型加速文件传输工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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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非加速型存储设备 | ☐ | 规模较小的报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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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成长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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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家新兴成长型企业,请在该框内打勾表示,注册人选择不遵守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所规定的新或修订后的财务会计标准,从而不延长过渡期。☐
请用勾号表示:注册人是否已由负责编制或发布审计报告的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其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报告和证明?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b)款的规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应为美国法典第15编第7262条(b)款所指的公认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证券是根据《法案》第12(b)条进行注册的,请用勾号表示:提交的文件中所包含的注册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所存在的错误的修正。☐
请用勾号表示:在这些错误修正中,是否有某些是需要重新进行核算的修正?这些修正涉及根据§240.10D-1(b)条款,对相关注册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期间所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重新核算。☐
请用勾号表示:该注册公司是否为空壳公司(根据《法案》第12b-2条的定义)。是 ☐ 否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注册人最近一个财务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方持有的注册人普通股票的总市值约为9,110万美元(按每股1.18美元的收盘价计算)。所有担任高管、董事的人员,以及持有注册人普通股票10%或以上份额的人士所持有的股票均未被计入计算中,因为这些人士可能被视为注册人的关联方。不过,这种关联方地位的认定并不必然对其他用途具有决定性意义。
截至2026年3月25日,该注册实体所拥有的普通股总数为88,645,836股。
通过引用方式纳入的文件
没有。
CBAK能源技术公司
10-K表格上的年度报告
目录
| 项目1。 | 商业 | 1 |
| 项目1A。 | 风险因素 | 15 |
| 项目1B。 | 尚未解决的员工意见/反馈 | 36 |
| 项目1C。 | 网络安全 | 36 |
| 项目2。 | 属性/特征 | 37 |
| 项目3。 | 法律程序 | 37 |
| 项目4。 | 安全生产信息披露 | 37 |
| 第二部分 | 38 | |
| 项目5。 | 注册人普通股权益的交易市场、相关股东事务以及发行方对股权证券的购买行为 | 38 |
| 项目6。 | [预留] | 38 |
| 项目7。 |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 39 |
| 项目7A。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与定性披露信息 | 54 |
| 项目8。 | 财务报表及补充数据 | F-1 |
| 项目9。 | 与会计师在会计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产生的分歧与变化 | 55 |
| 项目9A。 | 控制与程序 | 55 |
| 项目9B。 | 其他信息 | 56 |
| 项目9C。 | 关于那些禁止进行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相关信息 | 56 |
| 第三部分 | 57 | |
| 项目10。 | 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治理 | 57 |
| 项目11。 | 高管薪酬 | 62 |
| 项目12。 | 某些实际受益人以及管理层的相关股份持有情况及其安全权益问题 | 65 |
| 项目13。 | 特定关系及相关交易,以及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 68 |
| 项目14。 | 主会计:费用与服务相关的工作 | 70 |
| 第四部分 | 71 | |
| 项目15。 | 展品、财务报表附表 | 71 |
| 项目16。 | 10-K表格摘要 | 73 |
我
引言说明
术语使用说明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者为了本报告的目的,否则本报告中出现的以下引用内容:
| ● | “BAK Asia”的业务归属于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中国BAK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
| ● | “CBAK Power”业务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大连CBAK电池有限公司负责经营。 | |
| ● | “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公司”、“我们”、“本单位”和“我们的”指代的是CBAK能源技术公司旗下的所有业务,该公司是一家位于内华达州的 corporations,同时还包括其合并后的子公司们。 |
| ● | “证券交易法”指的是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 | |
| ● | “EUR”指的是欧元区的官方货币——欧元。 |
| ● | “Hitrans”是我们持有73.46%股份的中国子公司——浙江Hitrans锂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我们拥有Hitrans注册资本的73.46%,相当于已缴资本总额的79.64%。 |
| ● | “南京BFD”指的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南京BFD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3年2月24日之前被称为南京大信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
| ● | “NCM”指的是镍、钴、锰的混合物。 | |
| ● | “R&D”指的是研究与开发工作; |
| ● | “RMB”指的是人民币,即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SEC”指的是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 “证券法”指的是1933年制定的证券法,以及随后进行的修订版。 |
| ● | “美元”、“$”和“US$”都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二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本报告中的声明属于《证券法》第27A条和《证券交易法》第21E条所定义的“前瞻性声明”。这类前瞻性声明涉及已知或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实际财务或运营成果、表现或成就与这些前瞻性声明中所描述的有所不同。报告中的前瞻性声明通常基于我们对未来结果、表现或成就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基于当前状况以及相关公司及其所在行业的最近情况。可以通过使用诸如“可能”、“将会”、“可以”、“应该”、“预计”、“相信”、“估计”、“预期”、“打算”、“继续”、“潜力”、“机会”等类似词汇,或者这些词汇的变体、否定形式或其他类似表述来识别这些前瞻性声明。
我们敦促读者仔细审查并考虑我们在本报告以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提供的各项信息。这些报告旨在向相关方说明可能影响我们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的各种风险与因素。不过,新的风险随时可能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更无法判断某些因素或这些因素的组合是否会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未来的预测存在重大差异。本报告中包含的前瞻性声明仅适用于本文签署之日,我们并不有义务更新、修改或补充这些声明以反映我们的预期或未来事件的变化。
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CBAK能源技术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美国内华达州的控股公司,自身并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的业务活动。我们的业务是通过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来进行的。这种架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因为您可能永远无法直接持有这些子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进行大部分业务运营存在显著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及不确定性。中国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影响像我们这样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是否接受外国投资或是否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例如,我们面临着与中国的监管审批相关的风险,比如离岸融资的审批问题、反垄断监管措施、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问题,以及美国的法规问题——比如美国公共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我们审计师的检查不足问题。这些问题将在下文“关于追究外国公司责任的法案”部分以及“项目1A.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分析中详细讨论。此外,中国政府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运作,以实现其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政府会不时发布新的政策,这些政策可能会对我们所在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不能排除未来政府可能还会发布更多相关政策的可能性,而这些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一旦中国政府采取此类行动,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变得毫无价值。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民法体系,以成文法律为基础。与普通法体系不同,虽然可以引用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参考,但这些判决的判例价值有限。中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体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而且这些法规往往需要由中国的监管机构或法院进行大量解释。尤其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相关判决数量有限、不具备判例效力,再加上这些法规通常赋予相关监管机构较大的执行权,因此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显得不一致且难以预测。因此,未来的运营情况有可能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及内部规章,其中一些政策或规章并未及时公布,甚至根本就不公开,这些规定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在违规行为发生之后才意识到自己违反了这些政策或规章。
iii
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发布了许多关于中国境内企业运营管理的公告。这些措施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采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监管、出台新的措施以扩大网络安全审查的覆盖范围,以及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并未直接受到这些监管措施或公告的影响。因为我们没有实施任何垄断行为,也从未采用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而且我们的业务并不涉及任何受限制的行业,也不涉及网络安全相关事务。
如需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第16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方式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其对我们业务的监管和决策权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状况以及股票价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与中国法律体系相关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此外,中国的规章制度可能会迅速发生变化。”第1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和中国的法规变化,或是美国与中国之间的关系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融资能力以及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此类变化可能很快发生,而且几乎没有预兆。”第19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关于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与执行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案》
2021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了相关规则(即“最终规则”),以实施《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案》。该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识别出那些向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年度报告但因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非美国当局的立场而难以得到PCAOB全面核查的发行人,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此外,该法案还规定:如果自2021年以来,PCAOB连续三年无法对某家发行人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那么证券交易委员会应禁止该发行人在美国注册的证券在美国任何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快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案》;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包含与《加快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案》相同的条款,并修改了《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发行人审计师连续两年未能接受PCAOB核查的情况下,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任何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通知SEC其未能完全审查或调查那些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其中包括我们的前审计机构Centurion ZD CPA & Co。2022年5月,在提交2021年度Form 10-K年报后,SEC正式将我们列为HFCAA规定的“被认定的发行机构”。2022年12月15日,PCAOB撤销了2021年12月16日的决定,并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完全审查或调查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移除。因此,在2023年4月14日提交2022年度Form 10-K年报后,我们不再被认定为“被认定的发行机构”,预计在提交本次Form 10-K年报后也不会如此。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能够完全审查或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地的审计事务所。如果PCAOB在未来认定无法完全审查或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事务所,而我们仍继续使用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会计事务所来编制并向SEC提交财务报表,那么我们在相关年度的Form 10-K年报提交后就会被视为“被认定的发行机构”。我们目前的审计机构ARK Pro CPA & Co的总部位于香港。无法保证未来某个年度我们不会被视为“被认定的发行机构”,如果这种情况连续发生两年,我们将受到HFCAA规定的交易限制。
如需更多信息,请参考第15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历史记录,PCAOB一直无法对我们在中国的前审计师进行审计监督。过去,PCAOB未能对前审计师进行审计监督,这导致我们的投资者无法享受到此类监督带来的好处。如果PCAOB在未来无法完全对在中国的审计师进行审计或调查,那么根据HFCAA的规定,我们的普通股可能将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我们普通股的退市,或者退市风险的存在,可能会对我们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四
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票发行需要获得中国相关部门的许可。
除了常规的营业执照之外,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还需要获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我们相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经从相关中国政府部门获得了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没有任何一项许可被拒绝。然而,我们无法保证中国的子公司能够始终及时更新或续签所需的许可证,也无法确保这些许可证足以支持我们当前及未来的业务运营。如果中国的子公司未能获得所需的许可或批准,或者错误地认为不需要这些许可,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未来需要获得这些许可,那么我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法律制裁,甚至被迫暂停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运营。这些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关于我们之前发行的证券,根据当前中国法律法规,在提交本年度报告之时,我们认为本公司及在中国的子公司无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的许可;同时,也无需经过中国网络管理机构的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我们并未收到任何来自中国相关机构的许可要求或拒绝许可的通知。我们无法保证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观点。截至本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受到中国网络管理机构进行的任何网络安全审查,也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处罚措施。
不过,中国国务院已表示打算加强对在海外进行证券发行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试点办法》和《上市指南》,旨在规范中国国内公司在外国的证券发行活动。同年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及国家档案局共同修订了《关于加强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保密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该修订版规定于2023年3月31日与《试点办法》一同生效。
尽管《试行办法》、《上市指引》以及修订后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3月起开始实施,但关于海外证券发行及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与执行方式,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尽管如此,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并未发现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必须获得中国相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同时,我们也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任何有权对我们业务进行监管的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措施。
如需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第16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海外业务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我们的股票价格下跌甚至消失。
v
通过我们的组织的现金及资产流动情况
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仅被允许通过贷款或资本投入的方式,将海外融资所得资金用于资助在中国的子公司。在2025年和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年中,我们分别向中国的子公司提供了730万美元和240万美元的资本投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作为纽瓦克发行人的CBAK能源技术公司,已累计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了1.483亿美元的资本投入,这些投入均被我们视为长期投资。
在2021年11月被我们收购之前,Hitrans曾两次宣布分红。2020年1月,Hitrans为2018年和2019年度发布了分红计划。当时向股东浙江美都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2,958,048美元的股息。对于其他股东而言,2020年共宣布了2,480,944美元的股息,其中1,250,181美元已在收购完成后被免除,剩余金额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仍未支付。2018年3月,Hitrans为2017年度宣布了1,333,135美元的股息,其中533,254美元于2018年7月支付,其余799,881美元则于2019年支付。除了上述股息之外,我们及在中国的子公司此前并未宣布或支付过任何现金股息或实物股息,未来也没有计划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目前,我们打算将大部分甚至全部可用资金用于运营和扩展业务。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进行公司间资金转移以及外汇交易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如果我们的现金位于中国境内或由中国实体持有,由于中国政府对现金转移的限制,这些资金可能无法用于向投资者分配股息,或者用于在中国境外的其他用途。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行为进行管制,在某些情况下,还限制了中国大陆居民将货币汇出境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欧元和美元获取收入。只要满足相关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且遵循中国的会计标准和规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能从累积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息。如果中国的外汇管制制度要求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外汇需求,那么我们可能无法用外币向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的贷款需要得到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并且金额上也有一定限制;我们还可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投入。中国政府对离岸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贷款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对外币兑换也实施严格控制,这些因素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利用资金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资本投入。这种情况可能会对中国子公司的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和融资能力,甚至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我们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之间进行公司间资金转移的能力。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第16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公司的业务运作方式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其对公司业务的监管和决策权可能导致公司的运营状况及股票价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与中国法律体系相关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此外,中国的规章制度可能会迅速发生变化。”同样,第21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的贷款及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可能会限制或阻止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其境内的子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资本投入或贷款。
风险因素总结
投资我们的证券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以下是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重要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的简要说明。这些因素在本文的“第1A项:风险因素”部分中有更详细的介绍。相关内容请参阅10-K年度报告。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方式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其对我们业务的监督和干预可能会显著地影响我们的运营状况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与中国法律体系相关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对我们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中国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往往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发生变化。 |
vi
| ● | 中国政府在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或开展相关业务时,加强了监管力度。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下降甚至变得毫无价值。 |
| ● | 美国和中国的法规变化,或者美国与中国之间的关系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成果、融资能力以及证券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这类变化可能很快发生,而且几乎没有预兆。 |
| ● | 关于中国法律、规章和法规的解释与执行,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
| ● | CBAK能源技术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美国内华达州的控股公司,自身并无重大业务运营。该公司依赖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资金来满足自身的现金需求。 |
| ● | 投资者在向中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件、执行外国判决或依据美国法律(包括联邦证券法及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或其管理层提起民事诉讼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
| ● | 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对我们有能力继续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公司表示严重怀疑。 |
| ● | 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固有的风险,我们努力开发和销售新产品的努力可能会失败。 |
| ● | 如果我们未能跟上技术飞速发展的步伐,也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那么我们的产品就有可能变得过时,市场竞争力也会下降,最终导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夺走。 |
| ● | 维持我们的研发活动和制造业务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我们无法继续开展这些活动,那么将对我们的市场份额和收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
| ● | 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电池制造商以及正极材料与前驱体生产商的激烈竞争,而这些企业中的许多拥有更为丰富的资源。 |
| ● | 我们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少数几个客户,这些客户来自多个大洲,包括国际客户。这种依赖性预计会持续下去。 |
| ● | 我们在国际范围内销售产品时面临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出现在非洲等新市场中。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那么就会影响我们拓展海外业务的能力。 |
| ● | 我们向非洲市场的扩张带来了诸多运营、监管、政治和经济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
七
| ● |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轻型电动车、电动车辆、能源存储设备等方面的需求增长。这些领域包括住宅能源供应系统、不间断电源应用以及其他高功率电力设备的需求。 |
| ● | 我们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那些使用我们产品的终端设备的制造商能否接受我们的产品。如果这些制造商无法认可我们的产品,那么将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
| ● | 我们与关联方进行了一些交易,这些交易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对我们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虽然我们的某些子公司都配备了产品责任保险,但我们并没有为所有业务活动都投保全面的产品责任保险,以覆盖所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索赔。我们的产品出现缺陷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收入下降、意外支出增加以及市场份额的丧失。 |
| ● | 我们的客户并没有长期采购承诺,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在各个时期出现显著的不确定性和波动。 |
| ● |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技术和系统来支持我们的生产、供应链管理、支付处理、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核心业务活动。这些系统的任何故障、不足或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品牌形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独立的公共会计事务所共同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如果这些缺陷得不到解决,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财务结果,也无法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这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以及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
| ● | 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其中许多因素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
| ● | 卖空者所使用的手段可能会降低CBAK能源技术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
| ● | 在本报告以及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报告中提到的其他风险,包括那些在“”部分中提到的风险。项目1A:风险因素“以下。”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的法院是否会采取这样的措施: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些判决是基于美国或任何州的相关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条款而作出的,这些判决是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高管们所作出的;或者 |
| ● | 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各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这些诉讼都是基于美国的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相关法律,而针对我们本人或我们的董事、高管提出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可以依据中国与判决作出国的条约规定,或者基于司法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然而,中国与美国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或互惠协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外国法院认为某份外国判决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那么中国法院不会执行该判决。因此,目前尚不清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基于何种理由能够执行由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外国股东能够证明自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足够的联系,使得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且满足其他程序要求(例如原告必须对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存在具体的请求权、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那么他们就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仅凭借持有我们的普通股股份,外国股东很难证明自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足够的联系。
八
第一部分
项目1:业务相关事宜。
我们的业务概述
我们是一家专注于生产高功率锂电池和钠电池的制造商,这些电池主要应用于轻型电动车、电动车辆、能源存储系统(如住宅供电系统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以及其他高功率领域。我们的主要产品包括高功率锂电池和钠电池,以及电池组产品。此外,在2021年11月完成对Hitrans公司81.56%股权收购后(此时Hitrans的持股比例降至73.46%,占注册资本的79.64%),我们还开始开发和制造NCM前驱体和正极材料。Hitrans是中国领先的 ternary 前驱体和正极材料制造商,其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动工具、高端数码产品以及储能系统等领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财务与运营信息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报告:(i) 高功率锂电池和钠电池单元的生产;(ii) 用于高功率锂电池单元的材料的制造与销售。
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我们的收入分别为1.952亿美元和1.766亿美元。而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我们则出现了1040万美元的净亏损,而2024年同期则实现了960万美元的净利润。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赤字为1.338亿美元,而净资产则达到了1.095亿美元。
制造能力的扩展
我们拥有三个主要的新能源电池制造中心,分别位于南京、大连和商丘,负责生产锂电池和钠电池。此外,还在绍兴设有专门生产前驱体和正极材料的工厂。
2020年6月,我们的全资子公司BAK Asia与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高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框架投资协议。根据协议,我们计划在高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一些锂电池项目,这些项目的总生产能力预计在建成后可达每年约20吉瓦时(“南京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经从高淳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得了6100万元人民币的政府补贴(约合870万美元)。我们计划利用这一年约20吉瓦时的生产能力,来生产适用于轻型电动车、电动车辆以及储能领域的锂电池或钠电池。公司预计通过两个阶段的建设来实现南京项目的产能扩展。在第一阶段,我们已在2021年前完成了工厂的租赁手续以及内部设施建设,拥有两条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线专门用于生产型号为32140的锂电池,另一条则具有多用途性,可以生产型号为32140的锂电池或钠电池。第一阶段完工后的工厂总面积约为27,173平方米,两条生产线也已投入运行。当两条生产线都用于生产锂电池时,第一阶段的实际生产能力可达每年1.5吉瓦时。第二阶段是我们长期的扩展计划,旨在再增加三座大型制造工厂,使年度生产能力增加18吉瓦时。我们计划在第二阶段的首座大型制造工厂上增加两条生产线。截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的前两条生产线已开始大规模生产。目前正处于投产阶段,我们预计到2027年初,这两条生产线将达到满负荷运转状态,从而将南京项目的总生产能力提升至4.5吉瓦时。南京项目的实施得益于强劲的客户需求以及订单量的激增。目前,第一阶段的两条生产线已经满负荷运转,而新阶段的两条生产线则已被全部分配用于处理待定的生产订单。
虽然我们南京工厂生产的32140型电池的需求持续增长且保持稳定,但我们同时也在积极优化大连工厂的产品布局。历史上,大连工厂生产的26650型电池在欧美市场拥有很强的竞争力。不过,自2006年首次推出的26650型电池已经接近使用寿命终点,导致其市场份额逐渐下降。因此,我们已将资金投入从26650型电池的生产线转移出来,转而投入新的40135型电池的生产线建设。该生产线的设计产能为2.3吉瓦时。大规模生产预计将在2025年开始。一旦生产线达到满负荷运转状态,大连工厂的总生产能力预计将在2027年初达到3.3吉瓦时。我们已经为40135型电池获得了大量订单,预计这一转型将成为大连工厂实现满负荷运转后的重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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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Hitrans的工厂拥有年产13,000公吨的NCM前体材料和13,000公吨的NCM阴极材料的生产能力。其中,有10,000公吨的阴极材料是通过租赁的工厂生产的。为了扩展我们的基础设施,Hitrans正在建设一座新的、年产10,000公吨的阴极材料制造厂,该工厂预计于2026年9月完工,并将在2027年上半年开始全面运营。此外,Hitrans还已建成一座新的前体材料制造厂,其生产能力可达37,000公吨,该工厂预计在2027年开始生产。
新型电池模型的研发
我们的电池产品组合包括多种锂离子电池型号,如26650、26700、32140和40135,以及一款先进的钠离子电池——32140。这些锂离子电池具有可调节的功率规格,因此非常适合用于轻型电动车、家用电源系统以及不间断电源的能量存储领域。同时,我们的钠离子电池在极端环境下表现出显著的竞争优势,其低温耐受性极佳,且充电速度也非常快。内部测试表明,32140钠离子电池在-40°C的环境下仍能保持85%的容量,并且可以在10分钟内充至90%的容量。
为了保持我们的竞争优势,我们的研发团队正在致力于开发一系列更大尺寸的圆柱形电池产品,例如60115型、60135型和60150型电池。较大尺寸的圆柱形电池通常在较低的制造成本下就能提供更好的性能。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我们还可以生产这些型号的钠电池版本。
收购一家原材料制造商
2021年7月20日,本公司中国全资子公司CBAK Power与浙江驰腾锂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CBAK Power同意收购浙江驰腾锂电池技术有限公司81.56%的注册资本权益(占注册资本的75.57%)。此次收购于2021年11月26日完成。
CBAK Power已支付约4074万元人民币(640万美元)的现金,从Hitrans的管理层手中购得Hitrans持有股份中的21.56%权益(占已缴资本总额的21.18%)。此外,CBAK Power还与Hitrans签署了一项贷款协议,向Hitrans提供约1.31亿元人民币(2060万美元)的贷款(“Hitrans贷款”)。为此,CBAK Power向绍兴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支付了约1.31亿元人民币,以解除对Zhejiang Meidu Graphene Technology Co., Ltd.持有的Hitrans 60%权益的冻结措施。这一冻结是由于Hitrans未能按时支付与土地使用权、工厂、设备、排污许可以及其他资产相关的款项而导致的。作为交换,CBAK Power将1.18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分配给Ye先生,用于收购Hitrans持有的60%权益(占已缴资本总额的54.39%)。Ye先生作为中介,先是从Meidu Graphene手中购得了Hitrans持有的75.57%权益。在获得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后,Hitrans应在两个月内向Ye先生偿还至少7000万元人民币,剩余4800万元人民币则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同时还需支付350万人民币的利息。如果贷款在到期前偿还,利息金额可减免100万人民币。Hitrans应以每年6%的利率向CBAK Power偿还剩余的1.3亿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22年1月29日,Hitrans已向Ye先生偿还了1.18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本金和350万人民币的利息。
在此次收购之前,CBAK Power与杭州朱钟达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框架投资协议(即“意向书”),双方约定可能进行对Hitrans的收购。作为意向书项下担保,CBAK Power向朱钟达新支付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然而,在2021年7月27日,朱钟达新已向CBAK Power返还了7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对于剩余的300万元人民币,朱钟达新拒绝退还,声称这笔款项是因其协助完成收购而需支付的合理风险溢价。CBAK Power认为这一说法毫无根据,并已对朱钟达新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未收回的3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5年12月31日,CBAK Power仍未从朱钟达新那里收回这300万元人民币。
作为此次收购的一部分,Hitrans已经获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在收购完成后,CBAK Power成为Hitrans的最大股东,持有Hitrans注册资本的81.56%(占已缴资本总额的75.57%)。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BAK Power有义务按照Hitrans的章程规定,对Hitrans已认缴但尚未缴付的注册资本部分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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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Hitrans召开了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4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4400万元人民币,并接受了绍兴海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提供的2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此外还有海俊武先生提供的18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根据这一决议,管理股东提供的投资中,有1000万元人民币将计入Hitrans的注册资本,其余9000万元人民币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要求管理股东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完成上述投资;截至2022年9月30日,已收到相当于管理股东投资金额25%的1000万元人民币。剩余25%和50%的投资分别需在2022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之前到位。截至2025年12月31日,25%的管理股东投资已按时收到。目前,绍兴海记企业与海俊武先生正在与Hitrans的其他股东协商,将剩余未支付部分的付款期限延长至2029年5月31日。此外,2022年,CBAK电力公司向Hitrans额外注入了6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其中6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增加注册资本,5400万元人民币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022年12月8日,CBAK Power与五位投资者签订了协议,将这些投资者合计持有的CBAK Power在Hitrans公司中的6.8%股权转让给他们。在这五位投资者中,有四位各自投入了500万元人民币,分别获得1.2%的股权;第五位投资者则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获得了2.3%的股权。在2024年3月27日的内部重组之后,我们的全资子公司CBAK New Energy从CBAK Power手中购得了Hitrans公司中全部的67.33%股权。2025年11月,CBAK New Energy又与New Era Group Zhejiang New Energy Materials Co., Ltd.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额外获得了Hitrans公司中6.1%的股权,总代价为2107万元人民币。随着这笔交易在2025年12月完成,我们持有Hitrans公司的股权从67.33%增加到了73.46%,占已缴资本总额的79.64%。
我们产品的最终应用趋势
我们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都取决于终端应用制造商是否愿意使用我们的产品。我们的目标市场包括轻型电动车、电动车辆、储能设备(如住宅能源供应系统及不间断电源应用),以及其他高功率电力设备。不过,来自特定终端应用的收入因政府政策、技术变革、行业标准的变化以及客户需求和偏好等多种因素而有所波动。在收购Hitrans之后,我们扩大了目标市场范围,为电池制造商提供阴极材料及相关前驱物供应服务。
近年来,我们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用于轻型电动汽车、住宅能源供应系统以及不间断电源设备中的电池销售。我们制造的圆柱形锂离子电池具有极高的安全性与能量密度,非常适合那些需要卓越机械强度与高效热管理功能的轻型电动汽车。此外,其高度可适应的外形设计以及固有的结构稳定性,使其成为满足高要求能源存储应用的理想选择——比如便携式发电站和住宅能源系统等领域,在这些领域,可靠性与安全性是绝对重要的因素。因此,近年来我们的主要客户主要来自这些行业,而且鉴于市场对我们的电池需求不断增长,我们预计这一趋势将持续下去。
自2025年起,我们的南京BFD子公司开始从事专门的电池组集成业务。我们通过将单个电池组装成完整的、即插即用的电池系统,从而直接服务于终端用户,而无需通过中间整合商进行任何环节。目前,这些制造的电池组主要被用于非洲市场的轻型电动车电池更换基础设施中。
我们的公司历史与组织结构
CBAK能源技术公司于1999年10月4日在内华达州注册成立。该公司的普通股曾在2005年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06年5月31日,CBAK能源技术公司获得了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许可,其股票开始在“CBAK”代码下进行交易。自2018年11月30日起,该公司普通股的交易代码由“CBAK”变更为“CBAT”。自2019年6月21日起,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普通股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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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主要通过以下几家子公司来开展业务:(i) CBAK Power;(ii) 南京CBAK(详见下文说明);(iii) CBAK商丘(详见下文说明);(iv) 南京BFD;以及(v) Hitrans。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均在此列出:
| ● | CBAK能源投资控股公司(简称“CBAK能源投资”),是我们完全拥有的子公司。该公司在2024年2月26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能源投资尚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 ● | CBAK Energy Lithium Battery Holdings Co., Ltd.(简称“CBAK Energy Lithium Holdings”)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初始名称为“Hitrans Holdings”。2024年2月29日,该公司的名称变更为“CBAK Energy Lithium Battery Holdings Co., Ltd”。 |
| ● | 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并未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 ● | CBAK Energy C.A.公司(“CBAK Energy California”)是我们全资拥有的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成立。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 Energy California并未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BAK亚洲及其子公司
| ● | BAK Asia,或称中国BAK Asia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于2013年7月9日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 |
| ● | CBAK Power,即大连CBAK电源电池有限公司,由BAK Asia完全控股,位于中国大连。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7日,专注于高功率锂电池的研发与制造工作。 |
| ● | CBAK Shanqiu或CBAK New Energy( Shangqiu)有限公司,由CBAK Power完全控股,位于中国商丘市。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25日,专注于高功率锂电池的研发与制造领域。 |
| ● | 大连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CBAK能源”)由BAK亚洲完全控股,位于中国大连,成立于2019年11月21日。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能源尚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 ● | CBAK能源锂电池马来西亚有限公司(CBAK Lithium Battery Malaysia),由BAK亚洲完全控股,位于马来西亚。该公司成立于2025年4月30日。截至本报告发布时,CBAK锂电池马来西亚尚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Hitrans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 ● | Hitrans Holdings有限公司是一家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最初名为“CBAK能源技术公司”。该公司在2024年2月29日更名为Hitrans Holdings有限公司。Hitrans Holdings拥有香港Hitrans公司100%的股权。 |
| ● | 香港Hitrans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由Hitrans控股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最初名为“香港Nacell控股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3月28日更名为“香港Hitrans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香港Hitrans并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 ● | 大连CBAK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CBAK新能源”)由BAK投资集团完全控股,位于中国大连。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4日,此前名为大连CBAK贸易有限公司,直至2023年12月12日为止。2023年12月26日,该公司从BAK亚洲分公司转归BAK投资集团管辖。2024年3月5日,CBAK新能源再次从BAK投资集团迁至香港Hitrans公司管辖范围。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新能源尚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 ● | 浙江Hitrans锂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由CBAK Power持股73.46%,公司位于中国绍兴市上虞区,成立于2015年12月16日。该公司主要从事NCM锂电池用正极材料及前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
| ● | 绍兴海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海盛”)由Hitrans完全控股,位于中国绍兴市上虞区。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9日,主要从事阴极材料贸易业务。 |
| ● | 安徽源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是Hitrans的全资子公司,位于中国安徽省阜阳市。该公司成立于2025年1月9日,主要专注于NCM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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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
| ● | BAK Investments或BAK Asia Investments Limited,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 |
| ● | CBAK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由位于中国南京的BAK投资集团完全控股,成立于2020年7月31日。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南京尚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 ● | 南京CBAK或南京CBAK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CBAK南京全资控股,位于中国南京。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6日,专注于大型圆柱形锂电池的研发与制造。 |
| ● | 南京BFD或南京BFD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CBAK南京全资控股,成立于2020年11月9日。该公司最初以“南京大信”为名,于2023年3月8日更名为现名。目前,南京BFD的主要业务集中在电池组的研发与制造方面。而此前该公司所从事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与制造业务,已逐渐不再作为公司的核心业务。 |
| ● | 深圳CBAK钠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CBAK深圳”),是BAK投资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位于中国深圳。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10月29日,专注于钠电池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
| ● | CBAK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简称“CBAK苏州”),由南京BFD持股90%,位于中国苏州,成立于2018年5月4日。该公司主要专注于新能源高功率电池组的研发与制造业务。目前,CBAK苏州并未雇佣任何当地员工。由于租赁协议在2019年10月到期,CBAK苏州已停止使用其注册地址内的设施。该公司的一些业务已转移至我们在大连的子公司处理,而CBAK苏州剩余的资产则暂时存放在我们在大连的设施中。我们计划尽快解散CBAK苏州公司。 |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活动都是通过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来进行的。下面的图表展示了我们当前的公司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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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
2025年9月23日,该公司与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CBAT Cayman”)签署了一份合并协议。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豁免企业,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这份协议,该公司将合并成为CBAT Cayman公司的一部分,而CBAT Cayman公司将继续作为存续企业存在(即所谓的“迁址合并”)。当这一合并完成后,CBAT Cayman公司将无缝接管该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合同权利及义务。此外,该公司每颗已发行普通股都将被注销,并换取CBAT Cayman公司的一股普通股份。
2026年3月18日,该公司召开了一次特别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批准了此次搬迁合并计划。
公司将注册地从内华达州变更至开曼群岛,这一举措有望带来以下好处:(1) 从长远来看,能够降低公司的运营、行政、法律和会计成本——因为CBAT Cayman有望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并因此免于遵守某些法律条款;(2) 使公司的法人结构更符合其国际业务战略,同时也能与那些在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大部分业务位于中国的知名发行人的法人结构保持一致性。公司预计将在2026年上半年完成此次迁址合并事宜,完成后有望在2026年6月30日成为合格的“外国私人发行人”。
完成此次迁址合并所需的唯一政府或监管审批手续,就是遵守美国联邦及州级证券法规以及内华达州的公司法(包括向内华达州州务卿提交合并协议文件)。此外,还需要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合并计划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确认,此次迁址合并以及CBAT Cayman所发行的普通股无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程序。此次迁址合并的完成条件之一是,CBAT Cayman的普通股必须获得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许可,同时必须满足其他标准条件。公司预计,这些普通股将继续以“CBAT”作为股票代码进行交易。
此次重组被视作一种合法的组织变更,在交易前后,最终的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化。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将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记录,这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换行为。在重组完成后,CBAT Cayman将作为该公司的继任者,继续按照《国内税收法》第7874条的规定,被视为一家美国公司,从而免于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公司希望此次重组能够符合《国内税收法》第368(a)条所规定的法定合并条件。如果确实符合这一条件,那么公司的股东无需因此次重组而承担任何联邦所得税方面的负担。
我们的产品
我们的圆柱形锂电池采用磷酸铁锂(LFP)材料制造而成。虽然LFP电池的能量密度低于使用镍钴锰酸锂材料的电池,但在循环寿命和安全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此外,我们还提供采用LiMO₂材料的圆柱形钠电池,这些电池专为应对极低温度环境和快速充电需求而设计。
我们目前正在生产以下电池产品,这些电池可以应用于多种领域:
| 电池类型 | 终止申请* | |
| 圆柱形锂电池(LFP) | 轻型电动车 | |
| 圆柱形钠电池 | 电动汽车 | |
| 能源存储技术,包括住宅能源供应系统和不间断电源系统 |
2021年11月29日,我们宣布已完成对Hitrans公司81.56%股权的收购。此次收购完成后,我们的持股比例降至73.46%,而相应的注册资本则降至79.64%(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缴资本比例为79.64%)。自那时起,我们开始从事高功率锂电池所使用的材料的制造与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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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类型 | 终止申请* | |
| 阴极 | 高功率NCM锂电池 | |
| 前兆/先兆 | NCM阴极材料 |
这些前体材料通常由镍盐、钴盐和锰盐制成,被用于制造正极材料。而正极材料则是制造锂离子电池所必需的关键原材料。
销售与市场营销
目前,我们电池业务部门的商业策略由大连和南京的营销部门负责执行。这些团队已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并正在积极拓展全球市场,努力在欧洲、北美、非洲、东南亚和南亚地区建立强大的国际分销渠道。
我们的原材料生产部门——Hitrans,将其营销重点放在国内中国市场,尤其专注于中国南方和东部地区的市场。我们的目标客户是NCM锂产业中的相关企业。
我们还开展各种营销活动,比如参加各类行业会议和展览会,以推广我们的产品和品牌。我们认为这些活动有助于在行业关键参与者中提升我们的产品和品牌的知名度。
供应商
在制造锂离子电池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电极材料、钢壳、盖层、隔膜以及电解质等。我们材料业务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则包括石墨、磷酸铁和磷酸锂等。这些原材料的成本是决定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从中国各地的多个供应商处采购这些原材料。我们希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寻找其他替代的原材料供应商,并逐步增加对替代原材料的使用。
我们的目标是为每一种关键原材料都确保有多个供应来源,这样即使某个供应商出现供应问题,也不会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此外,我们还会不断努力与新的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确保材料的稳定供应,并在供应链中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更好地协商价格,降低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知识产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CBAK Power在中国拥有171项专利,这些专利的有效期介于2026年至2042年之间。在这171项专利中,有两项是由BAK Asia从第三方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购得的,并已作为资本投入CBAK Power。截至2025年12月31日,CBAK Energy在中国拥有9项专利,这些专利的有效期介于2030年至2040年之间;南京CBAK拥有54项专利,这些专利的有效期介于2031年至2044年之间;南京BFD拥有49项专利,这些专利的有效期介于2028年至2042年之间;而Hitrans则拥有28项专利,这些专利的有效期介于2028年至2045年之间。
我们已经注册了以下互联网和WAP域名:www.cbak.com.cn。
我们的产品以及制造过程的各个关键阶段所涉及的技术,都是未经专利保护的专有技术。我们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已经签署了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及之后,对与顾客相关的所有信息、方法、商业机密等严格保密。同时,他们还将自己在任职期间所开发的发明、技术和设计成果移交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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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制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设有一个内部部门,该部门由律师、工程师、信息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员等专业人士组成,他们负责处理与我们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我们还制定了一系列内部规定以进一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虽然我们的知识产权对我们业务运营来说非常重要,但我们认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的到期并不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季节性
季节性因素并未对我们的业务或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由于我们的电池单元和电池材料产品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因此近期市场上对产品的需求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季节性波动。在中国这个重要的国家节日——春节期间,我们产品的市场需求通常会有所下降。
客户
目前,我们高功率锂电池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Anker Innovations、Spiro Mobility、Scania(在Scania收购了Northvolt的业务部门后,我们成为其直接供应商;Northvolt此前是我们的主要客户,后来更名为Bucida)、Ather Energy、深圳ACE电池、DAT Bike以及Inverted Energy。我们相信,随着我们逐步扩大高功率电池的生产规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我们的收入和市场份额将会进一步增长。
销售地理学
我们的收入来自国内和国际客户,但这两类客户的贡献比例每年都会有所变化。下表列出了过去两个财政年度中,按客户所在地划分的总收入情况:
| 已结束的财政年度 | ||||||||||||||||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占净资产的百分比 | 占净资产的百分比 | |||||||||||||||
| 金额 | 收入 | 金额 | 收入 | |||||||||||||
| (以美国美元计,百分比除外) | ||||||||||||||||
| 中国大陆 | $ | 147,280,627 | 75 | $ | 98,925,752 | 56 | ||||||||||
| 欧洲 | 7,526,077 | 4 | 65,746,989 | 37 | ||||||||||||
| 印度 | 16,551,510 | 9 | 8,051,905 | 5 | ||||||||||||
| 非洲 | 17,037,599 | 9 | – | – | ||||||||||||
| 其他人 | 6,793,493 | 3 | 3,889,963 | 2 | ||||||||||||
| 总计 | $ | 195,189,306 | 100 | $ | 176,614,609 | 100 | ||||||||||
竞争
我们面临着来自中国国内那些生产高功率锂电池以及原材料企业的激烈竞争。以下表格列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电池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这些竞争对手的信息按电池型号和原材料类型进行了分类:
| 产品类型 | 参赛者 | |||
| 26650/26700型号电池 | 中国 | 山东金能电池;EVPS技术;长寿命电池 | ||
| 型号32140 | 中国 | 戈顿高科技公司;EVE电池 | ||
| 型号40135 | 中国 | EVE电池;强大的力量;含氟化物产品 | ||
| 电池组 | 中国 | 格林韦;安帕塞 | ||
| 阴极与前驱体 | 中国 | 北京易阿斯普林;罗恩贝科技;华友钴业 |
我们相信,凭借我们在电池制造技术方面的先进能力和研发能力,我们能够更有优势地与竞争对手竞争。与其他中国电池制造商相比,我们认为我们的产品质量在一致性和安全性方面具有更高的水平,这使我们能够更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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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
中国在先进电动汽车及新型储能技术方面的发展,催生了对下一代先进锂电池、钠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研发需求。这些电池的关键材料必须具备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长寿命以及低成本的特点。此外,培养该领域的技术人才也至关重要。
我们已通过成立一个集中式的研发机构,对创新体系进行了战略性的重组。这个新成立的研发机构将大连和南京两地的研发人员紧密结合起来,完全整合了BAK天津在技术研发、设备投入以及专利技术方面的资源。凭借BAK天津丰富的研发经验——早在2006年12月便成功开发了适用于电动车辆和储能应用的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我们的研发能力现在得到了全面整合。此外,为了支持未来的扩展需求,我们目前正在投资建设一个规模更大的下一代研发中心,这将是我们在第二阶段南京项目中的重点举措。
我们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了32140型和40135型锂离子电池,这些电池已成为全球最优质的大型圆柱形电池之一。此外,我们的研发团队还成功开发了32140型钠电池,使我们成为世界上少数能够大规模生产钠离子电池的厂商之一。我们的钠电池可以在极低温度下使用,并且具有快速充电的能力。实际测试数据显示,在-40℃的条件下,32140型钠电池仍能保持85%的容量,而充电10分钟即可使电池容量达到90%。
为了维护并提升我们在市场上的地位,我们正在不断扩大圆柱形电池产品的系列化布局,引入新一代大尺寸型号,如60115、60135和60150等。这些新型产品具有远高于前几代产品的能量容量。这种结构上的创新不仅提升了生产效率,还降低了单位生产成本,同时提高了整体性能。这些产品专为满足LEV和储能领域日益增长的需求而设计。
除了致力于开发成本更低、能量密度更高的新型电池之外,我们还专注于研发高镍低钴材料,这类材料具有极高的能量密度、低成本以及广泛的应用前景。我们在绍兴拥有一家先进的研发中心,专门从事电池材料的研发工作。此外,我们还投入了大量研发资源来开发单晶高压产品以及能够支持15C放电速率的高倍率材料。
人力资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约1,739名员工,所有这些员工均为全职员工。下表列出了各职能类别下的员工数量:
| 功能/作用 | 数字 | |||
| 生产 | 1,067 | |||
| 研究与开发 | 379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46 | |||
| 行政与管理工作 | 247 | |||
| 总计 | 1,739 | |||
我们的员工并未加入任何劳动组织,也不受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因此,我们从未发生过任何停工的情况。
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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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取的信息
我们会在我们的投资者关系网站http://ir.cbak.com.cn上免费提供各类报告,包括《10-K年度报告》、《10-Q季度报告》、《8-K当前报告》,以及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在提交给SEC之后,我们会尽快将其以电子方式发布在网站上。SEC拥有一个网站,上面有我们的各种报告、代理权声明以及其他符合SEC要求的文件。SEC的网站地址是www.sec.gov。我们网站上提供的信息并非我们向SEC提交的任何报告的内容。
规章制度
公司法
在中国大陆,企业实体的设立、运营和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该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2月审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实施,此后又在1999年12月、2004年8月、2005年10月、2013年12月、2018年10月和2023年12月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司法》,公司通常被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公司法》也适用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有其他特殊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应优先适用。
外资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该法律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法》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关于该法律的实施规定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根据法律法规,支持企业的政策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12月27日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负面清单中禁止外资投资的领域。在负面清单所列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负面清单中关于股权比例、高级管理层等内容的特殊管理措施。如果外国投资者或拥有外资的企业投资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则必须按照境内外投资一致的原则进行注册。同时,《外商投资法》还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及外资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由SAMR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根据此通知,SAMR负责企业登记工作,申请人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资企业登记。登记机构将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核。
《外资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由商务部于2019年12月19日审议通过,并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根据这一办法,当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时,该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商务部门提交相关投资信息。
我们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均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因此,这些子公司可以正常开展业务,无需受到中国相关投资法律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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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
版权所有
中国已经制定了涵盖知识产权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包括商标权和版权等方面的规定。中国是主要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签署国,自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直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律于1991年6月生效,随后在2001年、2010年和2020年分别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版权保护范围扩展至互联网相关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作品以及软件产品。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还实行了一种自愿注册制度。
为了进一步实施国务院在2001年12月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后在2011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因此,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程序》,其中详细规定了软件版权登记的各项程序和要求。
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2年8月颁布,并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同时负责处理国内的商标纠纷问题。已注册的商标自注册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注册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到期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注册人未能及时申请续展,可以额外获得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注册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申请续展,那么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续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仍为十年。2014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版,其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审查的相关要求。
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颁布、随后在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分别进行的修订,《专利法》规定,一项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对于发明而言,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而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则為十年,这些期限从申请之日起计算。
域名
2012年5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域名注册实施规则》,明确了域名注册的详细流程。2017年8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互联网域名管理规范》,即《域名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包括顶级域名“.cn”在内的各种域名的注册进行了规范。
与外汇相关的法规
根据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法规》,人民币可以用于日常账户的兑换,包括股息分配、利息支付、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是,对于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贷款、投资回拨以及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则不得进行外汇兑换,除非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先批准,并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华直接投资所需办理外汇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与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进行了明确和简化,包括外汇登记、账户开设与使用、资金收付以及外汇结算等事宜。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事宜的通告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第37号通告,中国公民在通过海外特殊目的机构进行投资或融资活动之前,必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外,一旦完成初始登记后,中国公民还需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海外特殊目的机构的任何重大变更情况,包括海外特殊目的机构的股东变更、名称调整、运营期限的变化,以及注册资本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事宜。违反这些登记程序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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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SAFE第13号公告,该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现在,国内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以及海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都由银行直接办理,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则通过银行对这类外汇登记业务进行间接监管。
与股息分配相关的法规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和《外资投资法》,我们的所有中国子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每年都必须将其税后利润的10%用于设立共同储备金。如果共同储备金的余额已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这些子公司可以暂停提取税后利润。这些储备金不得作为现金分红分配。此外,根据于2008年1月生效的《外国企业投资法》,对中国外资企业向其非“居民”海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为20%。而在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投资法实施条例》中,这一税率降低至10%。不过,如果中国与相关外国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税收协定,那么可能会适用较低的预提税率;例如,对于持有外国投资企业至少25%股权的新加坡公司来说,预提税率可能为5%。同时,还需要满足中国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与海外上市相关的法规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家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必须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监管,同时加强对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行为的监督。将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体系的建设,以应对以中国概念命名的海外上市公司的风险与问题,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等相关事项。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两项文件目前仅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限截止于2022年1月23日。
关于海外上市的《管理规定与措施》(以下简称“海外上市规则草案”)明确规定了文件提交的具体要求,包括统一的监管管理、加强监管协调以及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那些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内地企业,如果其业务涉及需要接受监管的领域,就必须履行相关的安全审查程序。而那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则被禁止在海外上市。
不过,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及配套的五个指导方针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实施。这些试点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导方针是基于《境外上市规则草案》而制定的正式法规。虽然《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仍处于草案阶段,但实际上已被这些试点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导方针所取代。试点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导方针重申了《境外上市规则草案》中的基本原则,并对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提出了几乎相同的要求。根据试点管理办法,欲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或上市证券的境内企业,必须在提交首次公开募股或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手续。如果境内企业未能完成必要的备案手续,或者隐瞒任何重要事实、伪造文件内容,那么该企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此外,该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人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行政安排的通知》,在《境外上市试点办法》生效日期(即2023年3月31日)之前已经进行境外证券发行的境内公司,将被视为现有发行人。这些现有发行人无需立即完成申报手续,但后续的任何证券发行都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未来,相关的指导意见、试点办法以及任何实施细则的出台,都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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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8月,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六家中国监管机构共同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并购管理办法》,该法规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根据这项法规,如果由中国公司、个人或中国公民所成立的海外公司拟收购任何与中国公民有业务往来的国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此类收购必须提交给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批。此外,为了进行海外上市而设立的、且由中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海外特殊目的机构,在计划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证券之前,也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根据当前中国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企业结构和安排并不受并购规则的影响。然而,关于在海外上市情况下如何解读或实施这些并购规则,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具体实施细则的影响。
与就业相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生效,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于2008年1月生效,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改。这两部法律都要求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书面劳动合同,限制临时工人的使用,并旨在为员工提供长期的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工资给员工,建立劳动安全和工作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和标准,并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200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补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限制派遣员工的数量,使其不超过其员工总数的一定比例。2014年1月,印度劳工部发布了《劳动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14年3月生效。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雇员总数的10%。
中国政府不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的法律与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临时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的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基金在内的各项福利计划。如果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企业可能会面临各种罚款和法律制裁,并且还需要向当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缴纳额外的费用。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并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
由于我们的生产活动在中国进行,因此我们必须遵守中国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包括关于空气排放、废水处理、固体废物管理和噪音控制的规定。适用于我们的主要环境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我们致力于遵守这些环境法律法规。在建设生产设施的同时,我们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以便对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我们在大连的工厂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承包商负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某些关键材料,如二氧化钴、电解质和分离剂,已被证明不会对员工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造成危害。我们并未受到任何环境监管机构的处罚或调查,也并未因违反任何环境法律或法规而面临任何索赔或法律诉讼。目前,我们并未了解到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索赔、诉讼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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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税收的法规
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颁布,并于2018年12月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法,外国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都需缴纳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率,除非针对特定行业和项目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需缴纳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定中,“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能够对企业业务、生产、人员、财务及资产实施全面和实质性控制的机构。
2009年4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简称“59号通知”。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简称“698号通知”。这两份通知自2008年1月起开始实施。201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收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24号通知”,该通知自2011年4月起生效。通过颁布和实施这些通知,中国税务机关对非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SAT第7号公告。该公告取代了原《关于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而《关于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仍保持有效。SAT第7号公告引入了一种与旧规定截然不同的新税收制度。该公告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关于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间接转让行为,还涵盖了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通过离岸方式将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到中国境内的交易行为。此外,SAT第7号公告对外国中间控股公司股权的转让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与《关于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比,SAT第7号公告在评估合理商业目的方面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准,并引入了适用于内部集团重组的“安全港”条款。不过,该公告也给间接转让行为的双方带来了挑战,因为它们需要确定该交易是否应缴纳中国税,并相应地申报或预扣中国税。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即SAT第37号公告,该公告于2018年6月进行了修订。SAT第37号公告取代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并对《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SAT第37号公告旨在明确上述制度的实施细节,其中包括对股权转让收入及税务基础的定义、计算预扣税额时所使用的外汇汇率,以及预扣义务的生效日期等。具体来说,SAT第37号公告规定,如果非中国居民企业以分期方式获得需缴纳源泉扣缴税的转让收入,那么这些分期收入可以先被视为之前投资的回收款项。在收回所有投资成本后,才需要计算并预扣相应的税款。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并于1994年1月1日生效。此后该条例还经历了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版)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随后在2008年12月15日和2011年10月28日进行了修订。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议。根据这些法规、规章和决议,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销售、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货物进口的企业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有关政策的公告》。销售收入指的是扣除增值税后的商品标价价值。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至13%。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服务增值税附加扣除政策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从应缴税款中额外扣除当期可抵扣增值税金额的15%。对于上述提供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纳税人,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和《关于明确生活服务增值税附加扣除政策的公告》,可抵扣增值税的额外扣除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附加扣除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i) 生产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可以额外扣除当期可抵扣增值税金额的5%,以抵消应纳税所得额;(ii) 生活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可以额外扣除当期可抵扣增值税金额的10%,以抵消应纳税所得额。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实施,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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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收返还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海关部门于2024年12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出口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第15号),该政策将持续实施至2025年。中国政府对特定类别商品的出口税收减免实施了分阶段减少措施。根据该政策,包括光伏产品、锂离子电池以及某些非金属矿物制品在内的部分产品的出口税收减免税率从13%降至9%。此外,铝、铜以及经过化学处理的油和脂的出口税收减免则被完全取消。
经过这些调整之后,2026年1月,财政部和SAT宣布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结构,以遏制工业产能过剩问题。自2026年4月1日起,光伏产品的出口增值税退税将被取消(降至0%),而电池产品的退税则降至6%。预计在2027年1月之前,这一退税政策将完全取消。这些改革标志着向高质量增长的战略转变,可能会影响到出口商品的净成本,具体取决于企业能否将这些成本转嫁给国际客户。
项目1A:风险因素。
在中国开展业务所涉及的风险
根据历史记录,PCAOB一直无法对我们之前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以评估其为我们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靠。由于PCAOB过去未能对我国的审计机构开展任何审计调查,我们的投资者一直无法享受到此类监督带来的好处。如果PCAOB在未来无法对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或调查,那么根据HFCAA的规定,我们的普通股可能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股票的退市,或者面临退市的威胁,可能会严重损害您的投资价值。
我们目前的审计机构ARK Pro CPA & Co,以及之前的审计机构Centurion ZD CPA & Co,都是独立注册的公共会计事务所,它们负责出具本年度报告中所包含的审计报告。这些机构在作为美国境内公开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时,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PCAOB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这些机构是否遵守相关的专业标准。无论是目前的审计机构还是之前的审计机构,都位于香港地区。在2022年之前,PCAOB一直无法对香港地区的审计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因此,直到2022年之前,我们以及我们的普通股投资者都无法享受到PCAOB的检查服务。过去,由于PCAOB无法对香港地区的审计机构进行检查,因此很难像对受PCAOB检查的审计机构那样,来评估这些独立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撤销了2021年12月16日的决定,并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移除。然而,如果PCAOB未来认定自己无法再完全检查或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会计事务所来出具关于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那么我们以及我们的普通股投资者将再次无法享受到PCAOB的检查服务。这可能会让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审计程序的有效性、所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财务报表的质量产生怀疑。
根据《HFCAA》修正案的规定,如果SEC认定我们提交的审计报告是由一家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检查的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那么SEC将禁止我们在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中买卖我们的普通股。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通知SEC其未能完全审查或调查那些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而我们的审计对象也面临同样的困境。2022年5月,在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纳入HFCAA的管辖范围。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完全审查或调查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移除。因此,在2023年4月14日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后,我们已不再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预计在2025年12月31日提交下一次年度报告后,我们同样也不会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调查和审计中国大陆及香港等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PCAOB未来认定自己无法再完全调查和审计中国大陆及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出具关于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那么在相关财年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中,我们将被认定为“PCAOB认定的发行方”。根据《HFCAA》修正案的规定,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PCAOB认定的发行方”,那么我们的证券将不得在美国的全国证券交易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种禁止交易的情况会严重影响您在我们希望时出售或购买我们普通股的能力,而退市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会对 chúng tôi的股票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还会严重影响我们获得融资的能力,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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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方式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其对我们业务的监督和干预可能会显著地影响我们的运营状况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价值。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与中国法律体系相关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对我们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中国的相关规则和条例也会迅速发生变化。
虽然我们的产品越来越多地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包括欧洲、北美、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地区,但目前我们所有的业务都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形势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在许多方面都与大多数发达国家不同,比如政府的干预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以及对外汇的管理和资源配置方式等。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经济增长并指导资源的分配。这些措施可能对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但也可能对我们造成负面影响。政府对于资本投资的管控,以及适用于我们的税收法规的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过,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外国资本在中国投资,并且对于与军事和国家安全无关的领域,也持开放的态度,愿意引入自由市场经济机制。
近年来,中国政府发布了多项新政策,这些政策对教育、互联网等某些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无法排除未来政府可能还会出台更多相关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这些法规或政策可能会要求我们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获得中国当局的许可,才能继续在中国开展业务。这种情况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打算加强对在中国设有重要业务部门的公司在海外市场的上市监管,同时也会对外国投资进入像我们这样的中国上市公司实施更严格的监管。一旦中国政府采取此类措施,将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发行证券的能力,从而导致这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甚至变得毫无价值。
例如,在2021年7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新的指导方针,涉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如何在中国境外进行融资,包括通过VIE结构进行融资的情况。鉴于此情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在中国境内寻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证券的公司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虽然我们从未采用过VIE结构,且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也不属于中国法规规定的任何受限行业,但任何未来针对在中国有广泛业务活动的公司的融资或其他活动制定的规则和法规,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中国的商业环境因国内或国际投资状况的恶化而受到影响,或者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关系出现恶化,中国政府可能会干预我们的经营活动,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在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或开展相关业务时,加强了监管力度。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下降甚至变得毫无价值。
中国政府表示打算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对在海外进行的融资活动以及外国对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的监管。例如,在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必须加强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监管,同时加强对中国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过程的监督。此外,还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如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体系,以应对中国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统称为《境外上市管理规则》,现正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至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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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关于国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备案的规定》(以下简称“CSRC备案规定”)。该规定指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发布了《国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五项配套指南(以下简称“上市指南”),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试点管理办法和上市指南》。其中,《试点管理办法和上市指南》明确规定,中国国内企业在境外进行的证券发行与上市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 (i) | 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申报报告和法律意见。这些材料必须包含真实、准确且完整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发行人股东的详细信息。如果申报文件完整且符合所有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上公布申报结果。如果申报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发行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和修改工作。 |
| (ii) | 遵守有关中国境内外国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行业监管以及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破坏中国的国内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也不得侵犯中国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iii) | 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来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政府机构的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在涉及中国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的过程中,向海外各方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资料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
| (iv) | 此类交易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国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国家安全规定。发行人必须履行其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如果拟进行的海外上市需要经过国家安全审查,那么在向海外相关机构或交易平台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必须依法完成相应的安全审查程序。 |
《试点措施》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中国境内的企业若希望向海外市场发行或上市证券(根据《试点措施》的定义,这些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其他在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海外市场上发行的股权类证券),必须在其提交海外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
《试行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境内的公司试图在海外市场间接发行和上市证券,那么发行人必须指定一个主要的境内运营实体,该实体作为负责的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试行办法》指出,如果发行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此类海外上市被视为“间接上市”:(1)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其任何一项营业收入、总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中有50%以上是由中国境内的公司构成的;(2)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者负责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中国公民或居住在中国境内。关于来自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是否包含在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说明。判断中国境内的公司是否进行了间接上市,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准;《上市指南》还规定,如果不符合条件I的发行人根据相关的非中国法规申请在海外市场发行和上市证券,并且需要披露主要与中国相关的风险因素,那么证券公司和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确定发行人是否应根据《试行办法》提交相关文件。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一旦发行人已在海外市场发行并上市证券,那么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发行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i) 控制权变更、(ii) 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当局对发行人的调查或处罚、(iii) 上市状态的变更或上市板块的转移,以及(iv) 自愿或强制退市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指出,从2023年3月31日起,那些已在海外发行并上市的中国国内企业,如果符合《试点办法》中规定的申报要求,将被视为“现有企业”。这些现有企业无需立即完成申报手续;而是可以在未来遇到需要申报的情况时,根据《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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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须知》中所定义的“已上市企业”。因此,我们未来在境内或境外发行证券时,可能需要遵循《试点办法》中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备案要求。
如果国内公司未能完成申报程序,或者隐瞒任何重要信息或伪造申报文件中的关键信息,那么此类公司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要求整改、警告以及罚款等。此外,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这些监管机构还可能限制该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严重限制或阻止我们发行新证券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分红能力,延迟或限制未来融资活动所得收益的汇回中国,或者采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我们业务、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前景的措施,进而对我们的普通股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及中国国家档案局共同修订了《关于加强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保密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该规定最初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保密局、中国国家档案局于2009年发布。修订后的规定被命名为《关于国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保密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并于2023年3月31日与相关试行办法一并生效。修订后的规定中的一个重要修改是,其适用范围扩大至间接的境外发行和上市行为,这与试行办法的要求是一致的。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第一,如果国内公司打算通过其在境外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个人或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供应商以及境外监管机构)公开披露或提供任何包含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文件和资料,那么该公司必须依法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同级保密管理部门;第二,如果国内公司打算通过其在境外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个人或机构公开披露或提供任何其他可能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文件和资料,那么该公司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如果我们公司或其中国子公司未能遵守修订后的规定以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中的保密管理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会被有关当局依法追究责任,如果涉嫌犯罪,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调查。
尽管《试行办法》、《上市指引》以及《修订条款》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经生效,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们无法保证,在必要时能够按时完成相关申报手续并完全遵守新的规定。中国政府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外国境内证券发行活动的监管力度,而这种措施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能力,甚至导致这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
美国和中国的法规变化,或者美国与中国之间的关系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成果、融资能力以及证券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这类变化可能很快发生,而且几乎没有预兆。
美国政府,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发表了一些声明并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举措影响了美国及国际关系,同时也对那些与美国或中国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产生了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声明主要针对那些在中国有重大业务的公司,比如我们公司。例如,在2021年7月30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加里·金斯勒发布了一份关于近期中国局势变化对投资者保护影响的声明。该声明指出,金斯勒要求委员会工作人员对那些在中国有重大业务的公司的提交文件进行额外的审查。该声明还提到了具有VIE结构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我们从未采用过VIE结构,也不属于任何受中国外国所有权限制的行业。不过,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仍有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针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声明,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日表示:“我们认为,中国和美国的监管机构应当继续以相互尊重与合作的原则进行沟通,妥善解决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相关的监管问题,从而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并为市场创造良好的规则环境。”中国证监会承诺将继续与包括投资者、企业和相关当局在内的各方密切合作,进一步促进政策的透明性和确定性,并强调“始终愿意支持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在国际或国内市场上市”。如果出台新的立法、行政命令、法律或法规,或者由于中美关系的紧张局势,美国政府或中国政府采取报复性措施,又或者中国政府加强对在美国进行的证券发行的监管,这些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证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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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日,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以及一份关于拟议中的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ANPRM”)。该文件为针对中国的对外投资管制提供了概念框架。在此基础上,美国财政部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了关于涉及中国的美国对外投资的规定,这些规定大致遵循了ANPRM的框架。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最终规则,以实施2023年8月9日的行政命令。该最终规则自2025年1月2日起生效。该规则针对的是与“受关注国家”相关的个人或实体的投资,其中包括中国。该规则对涉及三类特定活动的公司的各种投资实施了禁止投资和报告要求:第一类是先进的微芯片和微电子学领域;第二类是量子计算领域;第三类是人工智能系统领域。参与这些活动的个人被定义为“受关注的外国人士”。根据最终规则,美国个人的投资行为属于“受覆盖交易”,包括股权收购、某些债务融资、合资企业,以及作为非美国实体共同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进行的投资。不过,最终规则排除了一些投资类型,例如在国家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募证券投资。该规则旨在加强美国政府对于涉及中国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的监管力度,这可能会给中国企业的跨境合作、投资及融资机会带来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自己并不属于最终规则所定义的“受关注的外国人士”。然而,如果我们被认定为从事相关活动的“受关注外国人士”,那么最终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向美国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能力,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自2025年初以来,美国和中国对相互之间的进口商品实施了新的或更高的关税,两国还宣布了进一步的关税增额。如果美国或中国继续实施此类关税,或者美国或中国出台更多的贸易限制措施,那么由此产生的贸易壁垒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任何涉及贸易限制、关税、配额、制裁等的政策或措施,都可能导致成本上升、供应商面临困难,以及整个世界经济受到冲击。这些因素反过来又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无法预知,美国或中国政府在类似政策上的行动或其他政策举措,是否会以及如何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此外,美国和中国之间在政治、商业、经济和贸易关系方面的变化,包括在当前美国政府领导下可能出现的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引发中国消费者对于西方品牌的负面看法,从而对我们的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关于中国法律、规章和法规的解释与执行,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我们所有的业务活动均在中国大陆进行,并受中国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同样需要遵守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民法体系,以成文法为基础。与普通法体系不同,虽然可以引用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参考,但其法律效力有限。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一系列关于经济事务的法律法规。过去四十年中,这些法律的实施显著增强了对中国各种形式外国投资的保护。不过,中国尚未建立起完全整合的法律体系,最近制定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或者可能会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大量解释权的影响。特别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而且相关判决数量有限且不具备强制性效力,再加上这些法律法规往往赋予相关监管机构较大的执行权限,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不一致和不可预测的情况。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及内部规定,其中一些政策规定并未及时公布,甚至根本就没有公布,因此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这样一来,我们可能在违规行为发生之后才意识到自己违反了这些政策规定。在中国,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都可能耗时较长,从而导致巨大的成本支出以及资源和管理精力的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收购需要遵循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在中国通过收购或合并来寻求发展的难度增加。
2006年8月8日,中国国务院下属的六个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这些规定中包含了一些条款,要求为境外上市目的而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必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的批准。2006年9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境外企业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上市的审批流程。然而,关于这些规定对境外特殊目的载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些规定还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预计会使得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活动变得更加繁琐和复杂。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控制某家中国境内企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商务部;或者,当由中国企业或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海外公司收购国内关联公司时,也必须获得商务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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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在2008年8月发布的、并于2018年9月进行了修订的《关于企业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前期报告规则”),通过合并、收购或合同安排等方式使一个市场参与者能够控制或对另一个市场参与者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业务整合行为,必须在达到相关阈值时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此类整合行为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另外,中国商务部于2011年9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并购安全审查实施办法规定》明确规定,涉及“国家防御和安全”问题的外国投资者并购行为,以及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国内企业的、引发“国家安全”问题的并购行为,都必须经过中国商会的严格审查。该法规还禁止任何试图通过信托、委托或合同控制安排等方式规避安全审查的行为。
如果我们在中国收购其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那么完成这些交易的过程可能会非常耗时。此外,所需的各种审批流程,包括获得中国商务部의 허가 등,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这些交易。这将会影响我们拓展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CBAK能源技术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美国内华达州的控股公司,自身并无重大业务运营。该公司依赖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资金来满足自身的现金需求。
CBAK能源技术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来进行的。CBAK能源技术公司依靠其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资金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这些资金用于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分红、偿还债务以及支付运营费用。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公司只能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规定计算出的累计利润中提取部分用于支付股息。根据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每家子公司每年都必须根据其会计准则和规定,将税后利润的至少10%存入法定一般储备金中,直到该储备金的余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储备金中的资金不得以现金股息、贷款或预付款的形式分配给CBAK能源技术公司。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自行承担债务,那么相关的债务条款可能会限制它们向CBAK能源技术公司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款的能力,从而对其可用现金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分红及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受到中国外汇政策的限制。例如,为了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持续的资本外流以及人民币对美元的贬值趋势,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在中国境内的公司汇出外币用于海外收购、支付股息或偿还股东贷款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审核。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因此未来我们的子公司的分红及其他分配活动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将外币汇出中国的行为进行了管制。因此,如果我们需要获取并汇出外币来支付股息的话,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事实上,我们从未向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股东们支付过任何股息,未来也并无支付股息的计划。目前,我们打算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运营和扩展业务,而不是将其用于分红。
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我们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证券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证券价值会受到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这些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影响,而我们的销售可能会以这些其他货币进行结算。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升值或贬值都会影响到我们以美元计价的财务业绩,而无需考虑我们的业务或经营状况是否发生任何变化。汇率的波动还会影响到我们发放的股息的价值,因为这些股息需要兑换成美元;同样,我们也需要注意未来以美元计价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及其价值。
虽然历史上在中国我们可以进行有限的对冲交易来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但最近我们开始实施风险管理策略。2025年,我们的两家运营企业——CBAK电力公司和南京CBAK公司——分别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外币远期合约和期权互换协议,以缓解这些风险。此外,Hitrans还签订了大宗商品合约,以应对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不过,这些对冲交易的可用性和效果可能仍然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完全对冲所有风险。另外,使用这些衍生工具还会带来新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潜在的保证金要求,以及这些工具可能无法完美满足我们实际的外币需求等问题。如果这些对冲策略效果不佳,或者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政策限制我们兑换人民币的能力,导致外币兑换损失加剧,那么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您的投资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投资者在向中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件、执行外国判决或依据美国法律(包括联邦证券法及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或其管理层提起民事诉讼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目前所有的业务活动都在中国进行。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中国公民或居民。这些人员所拥有的资产,要么全部位于美国境外,要么大部分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可能无法在美国或其他中国以外的地区向这些人送达法律文件。另外,还存在不确定性,即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针对我们或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美国法院的判决;同时,这些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基于美国或其各州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条款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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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离岸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的贷款以及直接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同时,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也可能限制或阻止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其境内的子公司提供进一步的资本投入或贷款。因此,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可能无法向其境内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
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海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允许,可以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资本出资。然而,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限制,并且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当局进行登记。此外,对其中国子公司的资本出资也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完成对外国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所需的各项登记手续,并需向中国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于2015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外汇结算管理政策的通知》,即第19号公告,该公告取代了之前的《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支付与结算管理的相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某些资本账户外汇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根据第19号公告,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表示的注册资本中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向第三方转让的银行贷款。虽然第19号公告允许将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表示的注册资本中转换而来的人民币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它同时重申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表示的注册资本中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业务范围的活动。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是否会在实际中允许此类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还于2016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账户外汇结算管理政策的通知》,即第16号公告,该公告再次强调了第19号公告中的一些规定,但将禁止将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表示的注册资本中转换而来的人民币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禁令,改为禁止将此类资金用于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违反第19号和第16号公告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第19号和第16号公告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向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转移任何外币资本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离岸控股公司对在中国境内的实体进行贷款或直接投资时,需要完成一系列政府审批程序。我们无法保证能够及时完成这些必要的注册手续或获得政府的批准。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在需要时及时向中国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如果未能完成这些注册手续或获得批准,那么我们使用外币以及为在中国的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将会严重损害我们的流动能力以及扩展业务的能力。
如果我们的中国籍股东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境内居民投资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那么这些股东可能会面临个人责任,我们获得中国公司的机会也会受到限制,向中国子公司注入资本的能力也会受到影响,同时中国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也可能受到限制,从而对我们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投资、融资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往返投资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第37号通知”)。该通知取代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第75号通知。第37号通知要求,中国境内的居民在直接或间接控制海外实体进行海外投资与融资活动时,必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这些境内居民在法律上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属于国内企业或海外资产/权益,这些资产或权益在第37号通知中被称为“特殊目的载体”。
我们已经通知了所有我们知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公司的实际受益人,要求他们履行注册义务。然而,我们可能无法知晓所有此类居民的完整身份信息。此外,我们无法控制这些受益人的身份,也无法保证所有这样的居民受益人都会遵守《第37号通知》的规定。如果这些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受益人未能按照《第37号通知》的要求及时注册或修改其安全局登记信息,或者未来出现的类似受益人也未能遵守该通知中的注册程序,那么这些受益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罚款和法律责任。此外,未能注册或修改注册信息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或者使我们无法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或其他收益,甚至可能被安全局处以处罚。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这样的认定很可能会导致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籍股东面临不利的税务后果。
2007年3月1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1月28日,中国国务院又颁布了该法律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这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待遇可以与中国本土企业相当。《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将“实际管理”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运营、人员管理、财务核算以及资产拥有方面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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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将在中国企业控制的海外公司视为居民企业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用情况,以及非中国企业或集团控制的海外实体的相关规定。根据该通知,如果一家位于海外司法管辖区的企业由中国企业或集团控制,且满足以下条件,则该企业将被认定为“非本土注册的居民企业”:(i) 负责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居住或工作在中国;(ii) 财务或人事决策由中国的机构或个人做出或批准;(iii) 企业的重大资产、账簿、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均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及(iv) 至少一半拥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长期居住在中国。作为居民企业的企业需就其全球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非中国股东支付股息时缴纳10%的预提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月发布了《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确定居民企业的相关问题的公告》,以提供更多关于执行第82号通知的指导。该公告还规定,根据通知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实体,应向其主要国内投资者注册地的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身份认定申请。自该实体被确定为“居民企业”之日起,过去几年中来自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的任何股息、利润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都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征税。
根据中国税务当局的规定,我们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为“居民企业”,那么我们将面临一系列不利的税务后果。首先,我们需对全球应税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需履行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义务。这意味着,诸如融资所得利息以及非中国来源的收入都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尽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从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可以被视为“免税收入”,但我们无法保证这些股息不会被征收10%的预提税。因为负责征收预提税的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尚未发布关于向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实体汇款的相关指南。最后,未来关于“居民企业”分类的法规变更可能导致我们向非中国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非中国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份而获得的收益也需缴纳10%的预提税。如果我们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那么我们在美国和中国的税收都将需要缴纳,而且中国的税收可能无法作为抵免项来减少美国的税负。
我们以及我们的股东面临着一些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与间接转让股权相关。具体来说,包括向非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转让股权,或者将非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进行转让。
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取代了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该通知部分取代了并补充了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资产所得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资产所得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那么这种转移可以被视为直接转移资产。因此,这种间接转移所带来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该通知,所谓“应税资产”包括位于中国的机构资产、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以及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如果非居民企业作为直接受让方从转让方手中取得这些资产,那么该受让方也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相关离岸企业的股权价值是否主要来自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是对中国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或者其收入是否主要来自中国;相关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持有应税资产的情况是否符合实际业务需求及风险承担情况;商业模式和组织的存续时间;通过转让应税资产来进行交易的可行性;以及这种间接转移涉及的税收状况及相关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对于非居民企业通过公开股票市场进行资产转移的情况,《关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所得应计入被转让机构或营业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并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的资产是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或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且这些资产与非居民企业的机构或营业场所无关,则适用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需遵守相关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负责支付转让款项的方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7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扣缴的税款。而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转让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将导致转让方承担滞纳金。无论是《关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还是《关于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都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股票市场购买股票的情况。
关于是否适用第37号公告或之前的第7号公告,目前存在不确定性。在涉及中国境内应税资产的各种交易时,包括海外重组、出售海外子公司股份或投资等,我们面临着报告及相关义务的难题。如果本公司是这些交易的转让方,根据第37号公告和第7号公告,可能需要履行申报义务或缴纳相关税费;而如果本公司是受让方,则可能需要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对于非中国籍企业投资者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要求协助进行相关申报工作。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遵守上述公告的规定,或者要求那些向我们转让应税资产的各方也遵守这些规定,甚至需要证明本公司不应受到这些规定的征税影响。所有这些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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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面临《外国腐败行为法》和中国反腐败法律的约束,任何表明我们违反了这些法律的认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必须遵守《反贿赂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美国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为了获取或保持业务关系,向外国政府、其官员或政党进行不正当的支付或提供贿赂。我们的业务活动主要在中国进行,与第三方也存在着各种合作协议。中国严格禁止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行为。然而,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中的员工、顾问、销售代理或分销商可能会做出未经授权的支付或提供贿赂的行为,尽管他们可能并不总是在我们的控制之下。我们的目标是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员工从事此类行为。不过,现有的防护措施以及未来可能实施的改进措施可能并不十分有效,因此,我们的子公司中的员工仍有可能违反相关法规。违反《反贿赂法》或中国反腐败法律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或民事处罚,同时我们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美国政府可能会要求我们的子公司对投资或收购的公司所犯下的违法行为负责。
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对我们有能力继续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公司表示严重怀疑。
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在他们对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中增加了一段说明性文字,指出这些财务报表是在假设我们仍将作为持续经营实体来运营的前提下编制的。正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中所描述的,我们在2025年12月31日时面临着营运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持续的净亏损而积累了赤字,同时还有大量短期债务即将到期,这些债务在一年内就会需要偿还。这些情况让我们对是否能够继续作为持续经营实体存在产生了重大疑虑。我们计划提高盈利能力,重新安排银行贷款的还款时间,并通过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更多资金以满足日常现金需求。然而,我们无法保证能够成功实施这些计划,或者能够以合理的条件获得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已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并未包含因这种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任何调整措施。
对Hitrans的控制性收购并未完全带来预期的好处,因为其财务表现一直面临挑战,难以达到最初的期望。不过,Hitrans的运营业绩在2025年第三季度出现了转折点,此后便呈现出了恢复的趋势。此外,Hitrans仍然具有战略价值,包括市场影响力以及与我们现有业务之间的潜在协同效应。我们将继续利用Hitrans的能力,探索各种机会以进一步提升其对我们整体业务的贡献。
我们在2021年11月完成了对Hitrans公司81.56%注册资本权益的收购,这一比例相当于已缴资本总额的75.57%。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于Hitrans公司的后续股权融资以及我们出售了部分股权,我们的持股比例降至73.46%,即已缴资本总额的79.64%。我们已经全额支付了所认购的Hitrans公司的注册资本。
虽然Hitrans在收购之后收入有所下降,但自2025年下半年开始,其业绩逐渐稳定并呈现上升趋势。阴极材料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年的4000万美元,增加到2025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年的8920万美元。
收购通常会带来一些风险,例如:需要整合和管理被收购的企业及其产品;对资源、系统、流程和控制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可能会干扰我们当前的业务运作;与被收购公司相关的潜在未知或难以量化的负债问题;以及管理层的注意力会被分散,无法专注于其他业务事务。此次收购需要我们从前期的股权融资中投入大量资金,同时也导致了一些一次性成本和开支。如果我们无法保持Hitrans近期良好的发展势头,那么我们的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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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截止的年度中,对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分别确认了50万美元和零美元。这些减值费用是由于这些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Hitrans公司用于生产锂电池材料的生产设施的市场价值所导致的。在2022年12月31日截止的年度中,我们还因Hitrans部门的业绩不佳而确认了160万美元的商誉减值损失。如果未来还有关于Hitrans公司的收购或其他收购活动所带来的商誉或其他无形资产的进一步减值情况,那么这些减值因素可能会显著降低我们的净利润。
如果我们所经营业务的运营环境以及关键的经济和商业假设发生显著变化,那么我们可能会面临额外的减值损失。
对财产、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可识别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是我们日常运营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基于多种假设,反映了我们在特定时间点的最佳估计,但这些估计可能会随着测试日期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我们的业务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关于产品售价、材料成本、市场增长和通货膨胀率等关键经济与商业因素,都会显著影响减值测试的结果。基于这些假设的估计结果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在评估潜在减值时使用的各种因素和假设的变动,不仅会影响减值的存在性和规模,还会影响减值确认的时间。未来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被评估资产的经济前景的波动,也可能导致减值费用的产生。任何重大的资产减值都将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及时开发出新产品,且这些产品的利润率也不理想的话,那么我们可能就无法有效进行竞争了。
电池行业在产品的生命周期、设计以及应用技术方面的创新速度方面一直非常突出。我们一直在持续进行研发投资,以实现更多的创新。不过,新产品的成功开发与推出过程中,面临着客户接受度不确定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应对竞争对手的潜在竞争,さらには现有产品销量可能会受到威胁的风险。此外,我们能否不断创造新的产品和产品线扩展方案,以及能否持续维护现有产品的销售情况,都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顺利实现这些目标。
| ● | 开展并资助相关的研究与技术创新工作; |
| ● | 获得并维护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 |
| ● | 获得政府的相关批准和注册手续; |
| ● | 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 |
| ● | 成功预测客户的需求和偏好。 |
未能成功开发并推出新的产品可能会阻碍我们业务的增长。而新产品开发或推出的任何延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如果竞争对手推出新的或改进后的产品,且其性能明显优于我们的产品,或者他们开发出能够以更低成本生产产品的制造技术,那么我们可能无法在这些受这些变化影响的市场领域中保持竞争优势。
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固有的风险,我们努力开发和销售新产品的努力可能会失败。
在2020年6月,我们的全资子公司BAK Asia与高春EDZ签署了一份框架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计划在高春EDZ的支持下开发一些锂电池项目,这些项目的总生产能力预计可达每年约20吉瓦时。有关我们与高春EDZ合作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业务部分——制造能力的扩展”章节。我们已经投产了两条生产32140型大型圆柱形无盖电池的生产线,实际生产能力为每年1.5吉瓦时。这种电池可用于轻型电动车、电动车辆以及能量存储领域。此外,我们在2023年6月还宣布成功实现了32140型钠离子圆柱电池的大规模生产,这使我们成为世界上少数能够大规模生产钠离子电池的企业之一。目前,我们正在南京工厂继续扩大两条新的32140型生产线产能,同时在大连工厂也正在建设一条新的大型40135型生产线。与此同时,我们还在不断推动创新,加快下一代圆柱形电池系列的开发,包括60115型、60135型和60150型电池。
此外,我们已逐步停止了轻型电动车业务的开发。在2020年,我们开始着手开发轻型电动车项目。同年11月9日,我们成立了新的子公司——南京BFD,正式名称为南京大信,以继续推进轻型电动车业务的发展。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这一新业务线的发展并未取得预期成效。由南京BFD全资拥有的江苏大信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成立,主要专注于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与制造工作;该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被撤销。自2023年起,南京BFD不再从事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制造业务,而是转向钠离子电池的研发与制造领域。从2025年开始,南京BFD的主要业务重心转移到了电池组的组装上。该业务部门致力于将各个独立电池单元整合成可供终端用户使用的完整电池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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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单个电池组件组装成完整的、即插即用的电池系统,我们试图绕过中间整合环节,直接为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目前,这些制造的电池组主要被用于非洲地区的轻型电动汽车电池更换基础设施中。然而,电池组集成业务要求我们具备新的能力:系统集成能力、电池组零部件的供应链管理、组装系统的质量保证,以及与终端用户的直接沟通。所有这些环节都存在执行风险。此外,我们最初将重点放在非洲地区的电池更换基础设施上,这带来了一些特定于该市场的风险,比如有限的基础设施、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政治不稳定、货币波动,以及在新的地理区域建立可靠的分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所面临的挑战。
由于该行业的高度竞争性质,我们无法保证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会很高,也无法确保未来的业务项目不会失败。该公司一直从事于那些新产品频繁推出且产品线不断扩展的行业,而这样的产品推广通常需要大量的投资和支持。公司能否准确理解终端用户的需求和偏好,是保持其产品竞争力并保持提升的关键。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出,以及现有产品和品线的改进,都需要大量的研究和开发成本。如果新产品或改进后的产品未能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公司可能会损失这些投入。新产品开发和营销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包括产品开发或推出的延迟、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性能问题、影响正在开发中的新产品的法规变化,以及关键原材料的供应问题。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新产品和产品线扩展未能达到预期的市场接受度,从而导致额外的成本支出,甚至使公司无法成为市场上的领先者。随着公司继续专注于产品的创新与改进,如果公司无法有效开发和推出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产品线扩展方案,那么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运营成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跟上技术飞速发展的步伐,也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那么我们的产品就有可能变得过时,市场竞争力也会下降,最终导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夺走。
基于锂的电池市场以及电池材料行业都面临着技术不断变化、行业标准不断发展的状况,这些情况很难预测。此外,新产品和型号的频繁推出也缩短了产品的生命周期,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变得过时或无法销售。我们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并预见未来的标准,这将是我们保持和提升竞争力的关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且计划继续投入更多资源。目前,我们在中国的大连、南京和绍兴等地拥有研发设施,拥有约379名研发人员,以及超过9,151平方米的研发空间。
不过,研发活动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在将研究成果商业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实际困难。因此,我们对研发基础设施的大量投资可能无法取得预期成果。另一方面,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改进他们的技术,甚至实现技术突破,从而让我们的产品变得过时或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因此,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推出新的、改进的产品来应对快速的技术变革和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我们就有可能失去市场份额,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维持我们的研发活动和制造业务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如果我们无法继续开展这些活动,那么将对我们的市场份额和收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我们分别承担了约4460万美元和1720万美元的资本支出。由于不可预见的费用、监管变化以及其他影响我们业务的因素,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多的资本支出。如果我们无法或未能在合适的条件下获得足够的资金,或者无法持续维持足够的生产能力,那么我们可能会失去一些客户,进而对我们的市场份额以及收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电池制造商以及正极材料与前驱体生产商的激烈竞争,而这些企业中的许多拥有更为丰富的资源。
用于住宅能源存储、不间断电源系统、电动汽车及轻型电动车领域的电池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技术变革频繁,行业标准也不断演变。我们预计竞争将会更加激烈。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平均售价下降,进而使毛利率降低。我们目前正面临来自传统可充电电池制造商的竞争,例如铅酸电池制造商,以及其他锂离子电池制造商,还有那些致力于开发新技术电池的厂商。目前,高性能锂电池的生产商还包括Gotion Hi-tech、EVE Battery、山东Goldencell、EVPS、Power Long Battery、Great Power、Do-Fluoride、Greenway和Ampace等公司。
这些现有竞争对手在财务、人员、技术、制造、营销、销售等方面都拥有比我们更为强大的资源。因此,这些竞争对手更能够迅速应对市场机会、新兴技术以及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正在开发各种电池技术,如锂聚合物电池、柱状电池、圆柱形电池以及燃料电池等,这些技术有望与我们现有的产品系列竞争。此外,一些从事固体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研发的公司已经成功开发出原型产品,并正在建设商业规模的生产设施。我们的竞争对手有可能推出具有更优性能的新产品,而这些新产品很可能会获得市场的认可。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能够成功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可能就无法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未来的发展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阴极材料和前驱体的市场正在迅速变化。技术以及产品标准的快速变化可能会使得我们的阴极材料和前驱体产品失去竞争力,甚至被淘汰——如果我们无法继续提升这些产品的性能的话。那些在某一或多个性能方面优于我们产品的竞争对手技术,也有可能被开发出来并成功推向市场。我们注意到,有一些公司,比如北京Easpring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和宁波Ronbay锂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与我们的技术类似的电池化学技术;这些公司可能已经推出了或未来可能会推出与我们产品直接竞争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未来某个时候,可能会在某一或多个性能方面超越我们的产品。因此,这些产品可以作为我们产品的更便宜替代品提供给客户,或者给我们的产品带来更大的定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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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少数几个客户,这些客户来自多个大洲,包括国际客户。这种依赖性预计会持续下去。
我们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少数几个客户。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这两个日期,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占了我们总收入的66.1%和37.1%。依赖少数几个客户可能导致我们难以获得有竞争力的价格,而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重要客户停止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们就有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风险。
目前,我们高功率锂电池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Anker Innovations、Spiro Mobility、Bucida、Ather Energy、深圳ACE电池、DAT Bike以及Inverted Energy等公司。这些客户大多位于欧洲、非洲以及南亚和东南亚等多个国际市场中,并在这些市场开展重要的业务活动。因此,我们的收入不仅会受到客户集中风险的影响,还会受到相关国际客户的财务状况、市场状况及监管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例如,如果这些主要客户出现财务困难、运营中断或战略调整等情况,都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业绩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我们依赖的是在多个国际地区开展业务的客户,因此我们还面临着额外的风险,比如外国经济状况的变化、贸易限制、制裁措施以及地缘政治不稳定等因素对客户需求的影响。
我们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会有少数客户为我们带来相当大的销售份额。能够与这些重要客户保持紧密的关系,对我们业务的成长和盈利能力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在某个特定时期无法将这些重要客户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客户拉入我们的销售范围,或者某个大客户购买的数量减少、推迟订单或不再与我们进行新的交易,或者我们无法找到更多的关键客户,那么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业务表现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除了我们自己的生产环节外,我们还依赖一些电池供应商来满足客户的订单需求。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与这些供应商的关系,或者失去他们的服务,而找不到合适的替代供应商,那么我们的运营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我们的一部分收入来自将一些客户的订单外包给其他供应商来生产那些我们自身无法生产的电池型号。如果与这些供应商的业务关系出现负面变化,或者它们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者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那么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这些供应商也有权单方面终止对我们的电池供应,或者提高价格。因此,我们无法确保从供应商处持续获得质量合格且价格合理的高功率锂电池供应。另一方面,我们可能无法在商业上可接受的时间内,以合适的条件找到替代制造商来取代他们。我们甚至可能被迫违约,从而影响到我们的收入,进而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与客户的关系,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前景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继续与某些合同材料供应商保持并加强合作关系,那么这将会对我们履行客户订单的能力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将其部分电池材料产品的生产外包给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的第三方供应商。如果与这家供应商的关系出现负面变化,或者该供应商的运营受到干扰,那么我们就无法满足客户对电池材料产品的需求。这将对我们的收入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与客户的关系,从而严重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前景。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轻型电动车、电动车辆、能源存储设备等方面的需求增长。这些领域包括住宅能源供应系统、不间断电源应用以及其他高功率电力设备的需求。
由于电池单元和电池材料的需求与高功率电力设备的市场需求直接相关,因此,高速发展的高功率电力设备市场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鉴于未来几年内对高功率电力设备的需求预计会不断增加,比如电动汽车、轻型电动车辆以及用于家庭能源供应和不间断电源系统的设备等,我们已经在南京建立了新的制造设施,并投入了资金用于收购的电池材料业务的研究开发。不过,我们主要目标的市场——尤其是中国境内市场——可能无法达到我们预期的成长水平。如果这些市场的增长未能达到我们的预期,那么我们可能会面临过剩的生产能力问题,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来维持我们的盈利能力。
我们在国际范围内销售产品时面临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出现在非洲等新市场中。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那么就会影响我们拓展海外业务的能力。
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这两个日期之前,我们来自中国大陆以外的销售额分别占我们总销售额的44%和25%。我们认为海外市场是我们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一直在积极寻求扩大海外客户群的机会。目前,我们的电池业务战略由大连和南京的营销部门共同推动。由于我们已经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这些团队正在积极拓展全球业务,努力在欧洲、北美、东南亚、南亚和非洲地区建立强大的国际分销渠道。此外,我们的南京BFD子公司已经开始从事针对非洲市场的电池组整合业务。
我们产品的市场营销、国际分销和销售过程会面临多种风险,包括:
| ● | 货币汇率的波动; |
| ● | 在吸引并留住那些熟悉海外市场且能够在该领域有效运作的分销商方面存在困难; |
| ● | 在不同国家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所需的成本不断增加; |
| ● | 满足我们产品所面向的海外市场中的各种商业和法律要求所带来的困难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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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法获得、维护或执行知识产权; |
| ● | 贸易壁垒,如出口要求、关税、税收以及其他各种限制和费用。这些因素可能会提高我们产品的价格,从而让我们在某些国家中的竞争力下降; |
| ● | 地缘政治不稳定、武装冲突、恐怖主义、制裁以及贸易限制等因素,这些都可能影响我们或我们的客户所经营的市场的正常运作。其中,中东地区的持续冲突以及相关的全球贸易和物流中断问题尤为严重;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
| ● | 新兴市场特有的运营和后勤挑战包括基础设施限制、政治不稳定、难以预测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以及建立有效的分销、服务和支持网络方面的困难。 |
我们向新的地理市场扩张的举动,尤其是电池组产品在非洲市场的推广,以及我们在欧洲、北美、南亚和东南亚地区的客户基础不断扩展,都增加了我们面临这些风险的可能性。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那么我们的国际业务拓展能力、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都可能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我们向非洲市场的扩张带来了诸多运营、监管、政治和经济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的南京BFD子公司已经开始了针对非洲市场的电池组集成业务。所生产的电池组主要应用于该地区轻型电动车的电池更换系统。到2025年,我们来自非洲市场的收入预计将达到总收入的9%。由于这是我们在非洲市场的首次尝试,因此面临着许多与在该地区运营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与以往经营的市场相比,非洲许多国家在交通、物流、能源和电信基础设施方面存在不足。这些不足可能会影响到我们可靠地交付产品的能力,影响供应链的稳定性,以及支持产品所需电池更换设施的建设。此外,许多非洲国家在电动汽车、电池技术、能量存储等相关领域的监管环境尚处于发展阶段,这些法规可能会迅速或不可预测地发生变化,从而带来诸如许可要求、产品责任标准、环保要求以及进出口管制方面的不确定性。另外,非洲某些国家目前正面临政治不稳定、社会动荡、武装冲突、恐怖主义威胁、政府征用、制裁措施,以及政府领导层或政策的突然变动等问题。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破坏我们的运营,威胁员工的安全,损坏或摧毁我们的资产,进而影响我们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在非洲市场建立可靠的分销渠道和售后服务网络面临着诸多挑战。目前,我们派遣来自中国子公司的员工前往多个非洲国家,以提供当地的售后服务。这些员工由中国的子公司雇用并支付薪酬,但他们需要定期返回中国,这给我们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包括招聘和留住合格员工的困难、遵守多个非洲国家的相关移民和劳动法规范、面临健康与安全风险,以及管理分散在各地的外籍员工所带来的后勤复杂性。我们在多个非洲国家的业务还受到各种法律和监管要求的约束,例如美国的《反贿赂法》以及中国相关的反贿赂法规、出口控制规定、贸易制裁、税法以及转让定价规则等。任何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民事或刑事责任、声誉损害,甚至影响我们的业务运作。
我们在非洲市场的运营经验有限,对相关市场的了解也较为不足。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当地及国际知名企业的竞争,这些企业更熟悉当地市场状况,拥有更为完善的分销网络。无法保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能够在非洲市场上获得持续的认可。如果上述风险真的发生,那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发展前景都可能受到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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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那些使用我们产品的终端设备的制造商能否接受我们的产品。如果这些制造商无法认可我们的产品,那么将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随着我们逐渐进入轻型电动车、电动车辆、储能设备等领域,包括住宅能源供应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等高功率电力设备的市场,我们的未来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终端应用制造商是否愿意使用包含我们产品的电池。为了获得市场的认可,我们必须不断研发出更可靠、更具成本效益的电池单元和电池材料,以符合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2025年,我们在轻型电动车和电动车辆领域的收入约为3720万美元。同年,我们的正极材料及相关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了8920万美元。不过,我们无法保证市场对我们的产品需求不会下降。
即使某家制造商决定使用包含我们产品的电池,该制造商仍可能无法成功销售其产品。由于市场接受度不足或其他原因,该制造商可能无法成功销售产品,这将对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前景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为该制造商可能不再从我们这里订购新产品。如果我们无法达到预期的销售额,我们就无法获得足够的利润来弥补我们在扩大生产能力或开发新技术方面所付出的成本,也无法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成果以及未来的成功前景都将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与关联方进行了一些交易,这些交易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对我们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公开上市公司,我们无法控制或预测股东之间对于本公司股票的转让行为,也无法决定我们的供应商、客户或其相关人士是否能够获得或处置我们的股票。在2025年12月,有一位股东持有了我们超过10%的普通股权益。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本年度报告中的第12项“某些实际所有人的股权结构以及管理层及相关股东情况”。据我们所知,这位新股东是持有我们超过10%普通股权益的最大股东,其名为Gimli集团有限公司。该股东是某些产品供应商和客户的控股股东的家族成员,同时还在其中一家供应商中持有股权。尽管这位股东及其关联实体在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之前就已经与我们有着合作关系,但这些关系在未来商业交易中可能会引发潜在的利益冲突。此外,我们未来可能会与Gimli集团有限公司或其相关人士进行更多的交易。此类交易可能会引发利益冲突,因为这些实体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和那些与我们无关联的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尤其是在涉及与这些实体之间的采购、销售及其他交易时。在行使合同中的救济措施时,也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例如在遇到违约情况时。
所有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都遵循我们的内部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防范利益冲突以及需要获得关联方批准的相关交易。我们认为,此类交易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且体现了正常的定价原则。然而,我们无法保证第三方——包括监管机构、审计机构或投资者——不会质疑我们的评估结果,或者认为这些交易并非基于正常的市场原则进行。此外,我们也无法确保任何现有的或未来的主要股东不会对其在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决策上施加重大影响,比如董事的选举以及重大企业交易的审批等方面。任何此类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销售合同来准确规划生产计划,这可能导致产品库存过多或产品短缺的情况发生。
我们的电池单元销售合同通常包含一份非强制性的三个月预测,用于确定客户可能从我们这里购买的产品数量。而关于电池材料的销售合同则通常包含一份非强制性的两个月预测。我们通常需要15到30天的时间来生产电池单元产品,而生产电池材料产品则需要25天的时间,以便满足客户的订单需求。为了按时交付产品,我们会根据这一预测、过去与客户的合作经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生产规模、时间安排、采购需求、设施要求以及人员配置等事宜。不过,客户最终下达的采购订单可能会与我们的预估有所不同。如果实际采购订单与预估有很大差异,我们可能会面临产品库存过多或产品短缺的问题。产品库存过多可能导致无利可图的销售情况,或者需要报废部分产品,因为我们的产品容易过时且价格下降。在短时间内生产额外的产品以弥补产品短缺的情况可能会很困难,这会使我们无法完成客户的订单。无论哪种情况,我们的经营业绩都会随着时间而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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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产品组合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任何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与预期结果存在显著差距。
如果我们的产品、客户或地域分布与预期有很大差异,那么我们的整体盈利能力可能会低于预期。不同产品、客户和地域市场的利润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如果在任何特定时期,这些方面的组合出现显著变化,那么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低于预期。
我们产品的制造或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事故,这可能导致严重的生产中断、延误或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由于锂基电池具有极高的能量密度,因此这类电池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包括引发火灾的风险。虽然我们在电池的研究、开发、制造以及运输过程中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来降低安全风险,但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仍有可能发生事故。无论是发生在生产设施中的事故,还是因使用我们的产品而导致的事故,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生产中断、延误,或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
我们可能无法大幅增加生产规模,以维持成本竞争力。
我们认为,我们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提供产品——通过全面运转的生产线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保持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定价策略,这是我们过去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同样也将对未来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我们相信这是我们在竞争中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之一。我们需要将制造产量提高到一定程度,从而通过规模经济显著降低产品的单位成本。不过,我们提高制造产量的能力仍然受到诸多限制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 ● | 需要筹集大量额外资金来购买原材料或建设新的制造设施,而这些资金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甚至根本无法获得; |
| ● |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出现了延误和成本超支的情况。其中许多因素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比如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设备供应商方面的问题; |
| ● | 相关政府机构推迟或拒绝提供必要的批准; |
| ● | 这会分散管理层的大量注意力以及其他资源;而且…… |
| ● | 未能有效实施我们的扩张计划。 |
如果由于上述任何风险因素,我们无法增加生产规模,那么我们就可能无法保持竞争优势,也无法实现预期的增长目标。此外,即使我们能够扩大生产规模,也可能无法吸引足够的客户购买我们的产品,从而无法支撑如此大的生产增长。
由于我们提供的电池产品附带了各种保修服务,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成本负担。
关于电池产品的销售,我们通常提供为期六个月至五年的质量保证服务,涵盖产品故障或制造缺陷的情况。对于电池单元,质量保证期为六至二十四个月;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模块,质量保证期为十二至二十七个月;而对于电动汽车的电池模块,质量保证期为三至五年(如果行驶里程达到120,000公里或200,000公里,则保质期提前终止)。从2025年开始,我们还将为电池组产品提供质量保证服务,通常采用“2+1年”的模式,根据使用时间或电池循环次数来计算质量保证期限。在某些协议中,我们负责有缺陷产品的更换、物流处理以及人工成本承担工作。如果产品缺陷率超过规定的阈值,我们可能需要进行产品召回处理。此外,如果我们的产品导致安全相关事故,我们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我们对这些潜在的保修费用进行了预留准备,这一预留金额是基于对历史保修问题的分析得出的。不过,不能保证未来的保修索赔情况会与过去相同,如果保修索赔数量出现显著增长,那么我们的预留资金可能会不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虽然我们的某些子公司都配备了产品责任保险,但我们并没有为所有业务活动都投保全面的产品责任保险,以覆盖所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索赔。我们的产品出现缺陷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收入下降、意外支出增加以及市场份额的丧失。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配备了产品责任保险,但我们并未为所有业务活动都投保全面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应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类索赔。因此,如果我们的产品未能获得保险覆盖,或者保险赔偿金额不足,那么产品的缺陷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收入下降、意外支出增加以及市场份额的丧失。此外,如果我们生产的任何产品存在可靠性、质量或兼容性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不得不接受退货、更换产品、退款或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大量资金来弥补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而这将会对我们的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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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保险并不涵盖所有设施可能遭受的损坏或损失。
目前,我们的大连工厂中的某些建筑已经投保了保险。我们正在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以争取为其余财产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如果在购买足够保障的保险之前,我们的任何设施遭受损失或损害,那么我们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都可能受到严重负面影响。此外,我们的子公司Hitrans也为其部分财产和库存提供了保险保障。
然而,此类保险可能无法充分弥补我们的损失,也无法应对因财产损失而导致的客户流失问题,或者无法承担足以维持我们持续运营所需的赔偿金额。如果损失超过保险赔偿范围,我们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运营,这可能会威胁到我们的生存能力。此外,保险费用较高,获取保险可能较为困难,而且未来或许无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保险服务,甚至根本无法获得保险。保险费用的显著上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第三方来提供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如果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这些原材料和零部件,那么我们的生产和发货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可能导致我们违反与客户的销售合同。
我们采购一些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来自中国的国内供应商,这些材料包括电解质、电极材料以及电池单元产品所需的分离剂。此外,我们还从中国国内供应商处采购石墨、磷酸铁和磷酸锂等原料。我们通常是根据采购订单来采购这些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在没有长期稳定的合同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合理的价格从现有供应商或替代供应商处获得足够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如果我们无法及时获得这些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充足供应,将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生产和发货进度,甚至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履行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此外,如果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足够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还将对我们的收入和毛利率产生负面影响。
原材料的价格波动以及供应状况的不稳定,尤其是镍、钴、锰、碳酸锂、六氟磷酸锂和磷酸铁锂等材料的短缺,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成本增加或运输延误,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影响,尤其是镍、钴、锰、碳酸锂、六氟磷酸锂和锂铁磷酸盐等材料的成本增加。这些材料是我们电池产品、电池材料产品以及其他产品部件中的主要成本组成部分。而镍、钴、锰、碳酸锂、六氟磷酸锂和锂铁磷酸盐的价格并不稳定。
虽然我们并不依赖单一供应商来供应任何原材料,但我们通常是通过单独的下单或短期合同来采购原材料,而不是通过长期合同进行采购。因此,在需求持续增加或激增的情况下,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可能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
此外,我们的电池单元产品历史上一直无法完全通过向客户收取更高的价格或提高生产效率来抵消原材料成本上升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如果一种或多种原材料、零部件的成本出现大幅上涨,或者我们无法成功实施价格上涨/附加费用以缓解这些成本增加带来的影响,那么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的客户并没有长期采购承诺,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在各个时期出现显著的不确定性和波动。
我们的客户并没有给我们长期采购承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通常为期一年或更短。此外,这些合同中某些重要条款,如产品价格和产品数量,可以在每次采购订单中自行确定。这些合同还允许各方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合同价格。因此,如果我们的客户拥有比我们更强的议价能力,或者市场状况对他们有利,那么我们可能无法享受到价格下降的保护或上涨的收益。另外,我们的客户可能决定不再以过去相同的频率与我们进行采购交易。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变化,未来可能会出现显著波动。
遵守环保法规可能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就有可能导致负面舆论的谴责,进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作为一家制造商,我们必须遵守中国相关的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包括关于废气排放、废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规定。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运营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环境法规的要求,但由于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法规可能会变得更加严格。因此,如果中国政府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法规,我们将不得不承担额外的成本和开支来遵守新的法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有效遵守当前或未来的环境法规,就可能面临严重的负面后果,甚至被迫支付巨额罚款、暂停或终止业务运营。不遵守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对我们企业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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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技术和系统来支持我们的生产、供应链管理、支付处理、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核心业务活动。这些系统的任何故障、不足或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品牌形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技术系统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如果信息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运行异常,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损失、损害,甚至影响到我们的业务、运营或品牌形象。为了继续运作并提升效率,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和扩展我们的运营与财务系统、交易处理机制以及内部管控体系。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过渡性问题,并产生额外的巨大开支。如果信息系统无法有效运行,或者在升级或替换系统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系统安全性受到威胁,那么就会严重影响我们的制造流程、产品交付、交易处理、财务核算与报告工作的准确性,进而降低运营的效率,影响我们对收益和现金流的预测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修复这些问题。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我们的部分系统被托管在第三方数据中心中。这些数据中心可能会受到网络攻击或其他技术问题的威胁,还可能遭遇入侵、破坏或故意的破坏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或保护数据的安全。我们的某些系统并未实现完全的冗余备份,因此我们的灾难恢复计划无法涵盖所有潜在问题。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故意破坏或其他预期中的问题,我们的运营可能会遭受长时间的中断。无论是系统的错误或漏洞、系统本身的损坏或故障,还是托管我们数据的第三方数据中心出现问题时,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我们目前及未来可能会实施新的系统以提高效率并提升盈利能力。然而,在实施任何新系统或改变现有流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过渡性问题,并且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这些问题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系统安全风险问题,以及内部运营或信息技术系统的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外部人员,如经验丰富的计算机程序员、黑客,以及内部用户(包括拥有授权访问权限的员工和非员工),都可能试图破坏我们的系统或导致网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运行中断。我们会收集并存储关于员工、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信息,并有时会依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来维护或处理这些数据,以确保这些数据的安全性。然而,如果这些信息遭到泄露,我们可能会面临政府的调查和执法行动、罚款处罚、诉讼纠纷等各种问题,进而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都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系统故障、无法及时更新易受攻击的系统等问题,我们还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或业务中断。我们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或漏洞时,可能会导致机密信息、专有信息或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的访问,进而影响到我们的正常运营,甚至损坏我们的网络和系统。最近,越来越多的公司公开了自身安全漏洞的情况,其中一些攻击手段相当复杂且针对性很强。
虽然我们会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网络、系统、应用程序和数据,但无论是我们还是我们的服务提供商,都可能无法完全预见、防御或及时应对此类威胁。这些威胁包括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病毒、社会工程手段(如网络钓鱼或其他诈骗行为)、勒索攻击、账户窃取攻击、服务拒绝攻击、供应链攻击、计算机和网络漏洞,以及那些拥有访问我们数据的权限的人员的疏忽或不当行为。此外,我们从第三方购买或许可使用的先进硬件、操作系统软件及应用程序可能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其中包括各种“漏洞”及其他可能干扰系统安全与运行的故障。为了解决这些安全问题、清除病毒或漏洞,或者应对与外包服务相关的任何问题,我们可能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成本。而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工作可能会带来服务中断、延迟或停止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生产、供应链、销售、财务报告等关键职能,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中国政府以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向用户通报某些类型的安全事件或数据泄露情况。然而,这类信息披露可能会引发负面舆论。此外,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行业内的企业发生安全漏洞,同样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损害我们的声誉。随着公众、行业以及政府对于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多的指导方针或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对业务系统和服务进行改进,以进一步提升数据安全性,但这可能会导致净收入下降、支出增加以及运营复杂性提升。任何安全方面的失误或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纠纷,造成重大的法律和财务负担,甚至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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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并未购买任何保险来承担因安全漏洞而引发的任何索赔或费用。此外,我们无法向投资者保证,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措施是否真的具有可执行性、是否足够有效,也无法确保我们能够避免此类责任带来的损失。如果责任需要由保险来承担的话,那么这将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从而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如果有的话),或者导致净亏损的增加。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存在诸多风险,包括保密性问题、产生不准确或有缺陷的输出结果,以及潜在的监管风险。这些风险都可能对我们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许多技术创新一样,人工智能也带来了巨大的潜力,但同时也存在风险和挑战,这些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对我们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其员工所拥有的敏感、机密信息,可能因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而被泄露或公开。任何输入到第三方生成式人工智能或机器学习平台中的信息,都可能被他人获取,包括用于训练第三方生成式人工智能或机器学习模型的信息。此外,当生成式人工智能或机器学习模型处理个人信息并基于这些数据进行推理时,这些模型可能会泄露其他敏感、机密信息。而且,生成式人工智能或机器学习模型可能会产生不完整、不准确或有缺陷的输出结果,其中一些结果可能看似正确。由于这些问题,这些模型可能导致我们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给我们带来不良后果,包括声誉损害、客户流失以及法律责任问题。此外,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监管环境尚不确定,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修改和维护业务实践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具体所需的工作量目前尚无法确定。已有多个司法区域提出了或实施了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在使用人工智能方面的能力,导致需要承担监管罚款或处罚,或者迫使我们改变业务模式。如果我们无法使用人工智能,或者使用受到限制,那么我们的业务效率可能会降低,甚至处于竞争劣势。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持续努力。如果他们离开我们,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我们的未来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员工的持续贡献。尤其需要我们首席执行官胡志光先生和财务总监李杰伟先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我们的任何一位高层管理人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在其现任职位上工作,我们可能会面临类似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会逐步累积。此外,如果我们目前或过去的高层管理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或创建新的企业,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供应商、技术知识以及关键人才。我们的每位高管都与我们签订了雇佣合同,其中包含了反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然而,如果我们的现任或前任高管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鉴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很难预测这些条款在中国境内的执行程度。
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能够吸引、培养并留住具备高超技能的员工以及关键人才。
由于我们的业务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特点,因此我们必须吸引、培训并留住一支由技术精湛的员工和其他关键人员组成的强大团队。鉴于该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吸引和留住这些具备高超技能的员工及其他关键人员以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我们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薪资和提供更好的福利。不过,我们培训和整合新员工的能力可能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培训或留住足够数量的具备高超技能的员工及其他关键人员,那么这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们经历了显著的管理层变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控制风险,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能力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自2019年以来,我们的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了多次变动,其中包括财务总监的多次更换。这些已经发生的以及潜在的变动,再加上它们发生在经济或金融危机期间这一短暂的时间窗口,都增加了控制失灵的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信息披露机制的运行出现故障。控制失灵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新的管理团队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充分熟悉我们的业务情况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效地制定并实施我们的战略计划。关键管理职位的频繁变动可能会进一步损害我们的财务表现和经营成果。此外,重组还可能使得管理层无法专注于日常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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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独立的公共会计事务所共同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如果这些缺陷得不到解决,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财务结果,也无法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这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以及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实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Form 10-K”中附上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我们的管理层报告已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第9A项内容中。此外,由于我们在2023年成为“加速申报企业”,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也被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我们的管理层发现,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重大缺陷:(i)我们没有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来评估关键文件和协议的会计处理及披露情况;(ii)我们没有具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熟练技能的会计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与公司财务报告要求相一致的、符合美国通用会计原则的会计知识和技术经验。所谓“重大缺陷”,指的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的某种或某些缺陷,这种缺陷使得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较高,而这些错报可能无法被及时发现或预防。我们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弥补这些缺陷,并且计划继续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我们定期为财务人员提供有关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培训,同时也定期向财务人员传授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相关知识。然而,这些措施可能无法完全解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解决任何控制缺陷,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出现不准确之处,同时也会影响到我们及时遵守相关财务报告要求及相关法规的能力。此外,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于防止欺诈行为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未来前景,以及我们的股票交易价格,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地缘政治的不稳定局势,包括中东地区的武装冲突以及涉及伊朗的相关军事行动,可能会破坏全球供应链的正常运行,导致成本上升,并对我们的业务和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运营以及服务的市场都面临着地缘政治不稳定的风险。近期发生的事件,包括与伊朗相关的军事行动以及中东地区的武装冲突,都加剧了全球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以多种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中东的武装冲突可能会扰乱全球航运路线,尤其是红海和苏伊士运河的航运通道。这将导致运输产品和原材料的过程出现延误并增加成本。此外,由于地缘政治冲突而实施的国际制裁、出口管制或贸易限制措施,可能会限制我们与某些客户、供应商或市场的交易往来,甚至损害我们的国际业务运营。
目前,我们的产品销往欧洲、北美、东南亚、南亚和非洲各地。由于我们在国际上的业务范围广泛,因此可能会受到各种地区性冲突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这些冲突可能包括对客户的运营或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以及供应链伙伴的困扰。特别是,如果中东地区的冲突进一步加剧,进而影响到通往非洲和南亚市场的贸易路线,那么对我们业务的运作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无法预测这些或类似地缘政治冲突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而这类冲突完全有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病毒爆发或其他健康危机的影响,这种情况过去一直存在,未来也可能继续发生。
如果爆发像COVID-19、禽流感或非洲猪流感这样的大规模健康危机,我们的业务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为了控制COVID-19的蔓延,中国实施了广泛的封锁措施,关闭了工作场所,并限制了人们的出行活动。2022年初,奥micron变体导致了上海出现一波感染病例,上海及其他地区不得不采取一系列限制和隔离措施来控制疫情。在2022年期间,由于我们所在的地区采取了限制性措施,我们的制造设施无法满负荷运行。尤其是我们的制造业务,无法远程进行,通常需要人员到现场来领取原材料和设备。
潜在的健康危机或疫情爆发可能会对我们或我们的客户的企业运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包括在中国、美国或世界某些地区的业务活动受到限制或暂停。鉴于全球经济状况整体放缓、资本市场波动加剧,以及病毒或其他疾病引发的疫情对全球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无法保证能够保持目前所经历或预期的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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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其中许多因素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导致CBAK能源技术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出现显著波动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许多因素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这些因素包括:
| ● | 我们的收益公告、实际或预期的收益变化、运营结果的波动,以及我们未能满足金融市场分析师和投资者的期望等情况; |
| ● | 我们或任何负责分析普通股价格的证券分析师所做出的财务估算上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业务的猜测,这些猜测来自媒体或投资界的人士; |
| ● | 与我们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关系相关的重大进展; |
| ● | 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价和成交量波动情况,尤其是与我们所在行业相关的公司的表现; |
| ● | 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需求; |
| ● | 投资者对我们整个行业以及我们公司的看法; |
| ● | 同类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股票表现; |
| ● | 整体经济状况和趋势; |
| ● | 重大的灾难性事件;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产品发布、重大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资产剥离的公告; |
| ● | 会计标准、政策、指南、解释或原则的变化; |
| ● | 外部资金来源的丧失; |
| ● | 我们股票的出售行为,包括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股东所进行的出售行为;以及 |
| ● | 关键人员的变动或加入情况。 |
过去,当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出现不稳定情况时,其股东常常会提起证券类诉讼来起诉该公司。如果我们卷入这样的诉讼,就会占用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影响到我们的业务运营,进而损害我们的经营成果。此外,无论此类诉讼是否胜诉,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如果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这将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卖空者所使用的手段可能会降低CBAK能源技术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指出售并非自己所拥有的证券的行为。卖方实际上是从第三方借入这些证券,并打算在日后以相同数量的证券来回购这些证券,从而向借款方偿还债务。卖空者希望从借入证券的售价下跌中获利——因为他们在回购新证券时所需的成本通常会低于出售时的价格。由于证券价格的下跌对卖空者来说是有利的,因此许多卖空者会发表或安排发表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评论,以此来营造负面的市场氛围,从而在卖空证券后获得利润。过去,这种卖空行为确实导致了市场上证券的抛售。
那些业务几乎全部在中国进行的上市公司成为了恶意抛售的对象。这些指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缺乏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导致财务和会计方面的违规行为;公司治理政策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政策;此外,还有许多关于欺诈的指控。因此,许多受到此类行为影响的公司目前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与此同时,这些公司还可能面临股东诉讼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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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遭到了一些不利的指控。虽然我们认为这些指控是不真实的、不准确或夸大的,但我们已经投入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并保护自己。未来我们可能还需要继续投入更多资源来处理这些或类似的指控,而这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同时也会让管理层无法专注于业务发展。针对我们的这些指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受到严重影响,进而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由于这些指控,投资者对CBAK能源技术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甚至使投资变得毫无价值。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纳斯达克持续上市的要求,就有可能被摘牌,这将导致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股票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困难,同时也会使我们未来获得债务或股权融资变得更加困难。
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CBAT”。该代码于2018年11月30日从“CBAK”更改为“CBAT”。如果公司未能满足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某些上市要求,其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
2025年10月1日,我们收到了纳斯达克的上市资格部门通知,称在过去连续30个交易日内,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普通股收盘价始终低于每股1美元的门槛。因此,CBAK能源技术公司不再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550(a)(2)的要求。随后在2026年3月17日,公司再次收到纳斯达克上市资格部门的通知,表示公司已恢复符合每股1美元的最低报价要求,可以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纳斯达克认定,从2026年2月17日至3月16日期间,公司普通股의收盘价始终保持在每股1美元或更高水平。因此,公司现已重新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550(a)(2)的要求,此问题已得到解决。
虽然我们最近已经重新满足了纳斯达克关于最低买卖价的要求,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能够持续保持这一合规性,也无法确保继续符合纳斯达克的其他上市要求。如果普通股从纳斯达克上市名单中移除,这些股票很可能会在非正式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在非正式交易市场交易,出售普通股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交易的规模通常会较小,交易时间可能会延长,同时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的报道也会减少。此外,如果普通股被摘出纳斯达克上市名单,经纪商将面临一定的监管负担,这可能会阻碍他们进行相关交易,从而进一步限制普通股的流动性。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普通股的股价下降,买卖价差扩大。而如果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的股价还可能继续下跌,这将严重影响我们通过股权或债务融资来筹集必要资本的能力,同时也会导致股东因发行新股而产生的持股稀释问题更加严重。
如果我们被迫接受来自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以及负面报道,那么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调查并解决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以及声誉,甚至可能导致您对我们股票的投资遭受损失。尤其是当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时,情况会更加糟糕。
那些在中国拥有大部分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已经完成所谓反向合并交易的公司,一直受到投资者、金融评论员以及监管机构如SEC的严格审查、批评和负面报道。这些审查和批评主要集中在财务和会计方面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未能遵守相关法规等方面。在许多情况下,还有欺诈行为的指控。由于这种审查和批评,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价大幅下降,有些公司的股票甚至几乎变得毫无价值。这些公司还面临着股东诉讼以及SEC的执法行动,并且不得不对各项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如果我们的公司被指控存在不当行为,无论这些指控是否成立,我们都将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或维护公司的声誉。这种情况将会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还会分散管理层专注于公司发展的精力。如果这些指控被证明是没有根据的,那么我们的公司和业务运营将会遭受严重损害,您对我们股票的投资也可能变得毫无价值。
我们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其他公开声明中的信息,并不受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因此,我们的公开信息应基于以下事实进行考量:在中国境内的任何政府机构都并未对我们公司的业务进行任何尽职调查,也并未审核或批准我们发布的任何信息。
我们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而我们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及其他文件,均需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法》的规定,接受该委员会的审查。不过,与那些业务主要在美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不同,我们的所有业务都位于中国。由于我们的所有业务活动都在中国进行,因此对于SEC的审查人员来说,要克服这些地理和文化上的障碍可能会更加困难。而对于那些业务或活动完全或主要在美國境内的公司来说,就不会遇到这样的障碍。此外,我们的报告、其他公开声明等文件并不受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例如,我们的报告及其他文件不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而该机构负责对中国资本市场实施监管。因此,您在查阅我们的报告、文件及其他公开声明时,应明白:没有任何当地监管机构对我们公司进行过充分的审查,我们的报告、其他文件及任何公开声明也从未经过任何当地监管机构的审查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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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因素
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第三方的侵权或滥用指控。如果这些指控被证实属实,我们将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无法继续提供现有的产品服务。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在不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利用和发展自己的技术和知识。关于锂离子电池技术专利的索赔涉及复杂的科学、法律和事实问题,因此此类诉讼可能会非常昂贵且耗时。如果我们被指控侵权,可能需要向侵权方支付巨额赔偿,或者开发非侵权技术,否则可能不得不接受并不合意的许可协议。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开发出非侵权技术或授权使用相关专利,将会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长期的诉讼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推迟或限制购买或使用我们的产品,直到诉讼问题解决为止。提出侵权指控的一方还可能获得禁令,从而阻止我们销售含有被指控侵权内容的产品或使用相关技术。任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影响金融服务业的负面发展情况,例如与流动性、违约或金融机构及交易对手的履行能力相关的事件或问题,都可能对我们的当前业务运营以及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那些涉及流动性不足、违约、不履行义务或其他负面事件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影响到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或金融服务业内的其他公司,或者整体上的金融服务业。此外,关于这类事件的担忧或谣言,以及其他类似的风险,过去曾经引发过市场范围内的流动性问题,未来也可能再次出现。例如,2023年3月10日,硅谷银行倒闭,并被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2023年3月12日,Signature银行和Silvergate Capital Corp.也分别陷入了破产状态;接下来的一周,一组美国银行向First Republic银行提供了300亿美元的融资支持;同一周晚些时候,瑞士央行向Credit Suisse Group AG提供了540亿美元的贷款和短期流动性支持,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安抚储户,缓解人们对银行危机的担忧。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全球经济和金融服务业整体状况的影响。
各种宏观经济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其中包括对银行行业的担忧、通货膨胀的变化、利率波动以及整体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严重的或持续的经济衰退可能导致各种风险,包括我们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受到威胁。疲软或衰退的经济环境还可能影响到那些我们依赖来运营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关于银行倒闭和救助措施的日益担忧,以及这些事件可能带来的更广泛影响和对全球银行业及其参与者构成的系统性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资本获取能力以及整体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1B:尚未解决的员工意见/反馈。
不适用。
项目1C:网络安全
我们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来应对网络安全风险,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的积极领导、信息技术部门的直接监督与操作执行,以及员工们的积极参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投入了大量资源用于网络安全与风险管理工作,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安全环境并应对新兴威胁。我们会定期评估安全形势,从整体角度把握网络安全风险,并采用基于预防、检测与缓解的多层次网络安全策略。我们的信息技术团队负责审查各种网络安全风险,同时公司还制定了涵盖网络安全相关事务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关于加密标准、远程访问、多因素认证、保密信息保护、互联网使用、社交媒体、电子邮件及无线设备等方面的政策,以及事件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的信息安全措施,同时监督IT部门的工作。公司已经建立了物理防火墙,通过物理网关来过滤进入或离开公司网络的可疑文件和数据流。此外,研发部门的计算机配备了行为控制软件,这些软件能够确保从研发部门发送的电子邮件和文件处于加密状态,只有获得指定主管的授权后,这些文件才能被访问。
公司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处理与网络安全相关的事宜,并定期向高层管理团队报告情况。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信息技术部门会首先向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报告,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如果事件被评估为对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威胁,那么高层管理团队会将问题上报给董事会。鉴于我们的核心业务属于制造业,涉及的网络活动相对较少,我们认为现有的网络安全措施已经足够有效。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承诺会根据业务需求的变化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的情况,不断评估并升级我们的网络安全防护、检测及应对策略。
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对公司的业务策略、运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网络安全威胁。然而,尽管我们采取了各种措施,仍然无法完全消除所有与网络安全相关的风险,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未被发现的网络安全事件。有关这些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A项“风险因素”部分中的“与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严重依赖技术和系统来支持我们的生产、供应链、支付、财务报告等核心业务活动。如果这些系统出现故障、不足、中断或安全漏洞,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品牌形象、财务状况以及运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还需参阅“与业务相关的风险——系统安全方面的风险,以及内部运营或信息技术系统的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运营成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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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属性。
我们已在大连的基地完成了相关设施的建设,该基地总面积为83,584平方米,包括制造车间、仓储包装设施以及行政办公室等。其中,约55,463平方米用于制造设施。我们的动力电池制造厂和包装厂于2015年7月开始商业生产。到2025年,我们将通过建造两座新的建筑来进一步扩展大连的运营规模。这两座新设施的建造工作于2025年3月23日开始,并于2025年11月10日完工。
我们已完成了南京工厂第一阶段的建设,该阶段占地面积27,141平方米。南京工厂的第二阶段建设面积为61,434平方米,其中制造设施占地53,854平方米。
2021年11月,该公司完成了对Hitrans的收购。Hitrans在浙江省拥有多个生产设施、仓储区、研发部门及行政办公室,总占地面积达72,005平方米。其中,约10,204平方米用于生产设施的建设。元创于2025年5月13日获得了在中国安徽省建设一家阴极材料制造工厂的土地使用权。该工厂的建设项目正在进行中,总占地面积为34,522平方米。
在2023年7月,我们成功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租用了位于中国河南省商丘市的设施。该场所的面积为22,000平方米,其中12,000平方米用于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我们生产型号26700电池的能力。这一举措是为了应对电池产品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此外,南京BFD还租用了面积为6,610平方米的场地。
我们相信,我们的设施,包括那些正在建设中的设施,已经能够满足当前业务需求,并且未来在业务规模扩大后也能继续满足需求。
以下表格展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各设施按用途划分的分布情况。
| 设施/场所 | 使用方式 | 区域/范围 (m2) |
||||
| 建筑已完工——设施已归属使用 | 制造 | 65,667 | ||||
| 研发与行政工作 | 98,815 | |||||
| 仓储 | 20,443 | |||||
| 其他设施 | 5,186 | |||||
| 总计 | 190,111 | |||||
| 建筑已完工,设施也已租出。 | 制造 | 98,080 | ||||
| 仓储 | 12,798 | |||||
| 行政事务 | 6,414 | |||||
| 其他设施 | 6,307 | |||||
| 总计 | 117,185 | |||||
以下表格展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各主要运营子公司所控制的设施总占地面积情况:
| 区域/范围 (m2) |
||||||
| 大连CBAK电力设施所在地面积 | 总计 | 83,584 | ||||
| 南京CBAK训练基地占地面积 | 总计 | 88,575 | ||||
| 南京BFD设施占地面积 | 总计 | 6,610 | ||||
| Hitrans设施占地面积 | 总计 | 106,527 | ||||
| Shangqiu设施用地面积 | 总计 | 22,000 | ||||
有关南京工厂建设的相关信息,请参阅“项目1:业务概述——制造能力的扩展”部分。
目前,我们位于大连的厂房已经获得了一定的保险覆盖。我们正在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以争取为其余房产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此外,我们的子公司Hitrans也为部分财产和库存提供了保险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风险”。虽然我们的某些子公司拥有产品责任保险,但我们并未为所有业务活动都投保全面的产品责任保险,以覆盖所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索赔。我们的产品出现缺陷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收入下降、意外支出以及市场份额的丧失。
项目3:法律程序。
请参阅本报告中包含的已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注释28:“承诺与意外支出——(二)诉讼相关事项”。
项目4:矿井安全相关信息披露。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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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项目5:注册人共同权益的市场、相关的股票持有者事务以及发行人的股票购买行为。
市场信息
自2019年6月21日起,该公司的普通股开始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CBAT”。
我们普通股股东的约数
截至2026年3月25日,共有约48位普通股的持有者,这一数字并未包括那些以“街边名称”方式持有我们普通股股票的股东数量。
分红政策
我们从未宣布过或支付过任何股息,也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任何现金股息。目前,我们计划保留大部分资金,甚至全部资金,用于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境内的子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BAK Asia、BAK Investments和Hong Kong Hitrans所支付的股息。根据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这些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必须将其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计算出的税后利润中的至少10%分配至法定一般储备金中。如果一般储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则各子公司可以停止向该储备金分配资金。这笔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和其他特定用途,不得以贷款、预付款或现金股息的形式返还给我们。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支付给BAK Asia、BAK Investments和Hong Kong Hitrans的股息,根据香港现行法律法规,无需缴纳香港资本利得税或其他所得税,因为这些股息并不被视为在香港取得的收入。不过,这些股息在中国境内可能需要缴纳10%的预提税。
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支付股息,但前提是这种分配不会使我们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这一点符合内华达州修订法规第78.288条的相关规定。即使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股息的形式、频率和金额仍将取决于公司的未来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资金余额、整体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
近期未注册证券的销售情况
在2025财年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未记录在案的股权证券交易情况。这些交易必须已在2025财年提交的10-Q表格或8-K表格中有所披露。
发行人购买股权证券
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三个月内,我们进行的股票回购活动情况如下:
| 时期/时间范围 | 总计 数量 股票 已购买 |
平均值 价格 按次付费 分享(1) |
总计 数量 股票 已购买 作为……的一部分 公开地 已宣布 计划 |
大约 美元 股票价值 那个五月 不过,贝 已购买 在……之下 计划(2) |
||||||||||||
| 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 – | $ | – | – | $ | 18,499,765 | ||||||||||
| 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 – | – | – | $ | 18,499,765 | |||||||||||
| 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18,499,765 | |||||||||||
| 总计 | – | $ | – | – | $ | 18,499,765 | ||||||||||
| (1) | 每股的平均支付价格并未包含经纪人的佣金和费用。 |
| (2) | 在2025年5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回购最多达2000万美元的普通股股票。该股票回购计划将于2026年5月20日结束,但董事会可以随时暂停、修改或终止此计划。 |
项目6:[仅供预留使用]
38
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及运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以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结合我们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本报告其他部分出现的财务信息进行理解。除了历史信息之外,以下讨论还包含一些前瞻性信息。有关这些前瞻性信息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上面的“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殊说明”部分。我们的财务报表以美元为单位编制,并遵循美国通用会计准则。
概述
我们的核心业务包括先进能源解决方案的全面研究、开发、制造以及商业化应用。作为一家垂直整合的制造商,我们的产品范围涵盖从活性材料的研发到高功率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的生产,再到整装电池系统的组装等环节。这些高度工程化的产品被有针对性地应用于以下主要领域:
| ● | 电动汽车(即电动车辆),例如电动车、电动公交车、混合动力电动车及混合动力公交车等。 |
| ● | 轻型电动车(简称“LEV”),例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小型电动汽车等;以及 |
| ● | 能量存储技术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能源供应、不间断电源系统以及其他高功率应用领域。 |
在2025年期间,我们位于大连的生产基地所生产的26650型锂离子电池的市场需求逐渐下降,这反映了该产品自2006年推出以来所经历的自然生命周期。相比之下,我们在南京生产的新款32140型电池则拥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其供应量远远无法满足需求。为了应对这些市场变化,我们正在更新大连生产基地的产品线,引入新的40135型产品;同时,通过扩建南京生产基地的第二条生产线,提高其生产能力。目前,大连生产基地拥有三条26650型电池生产线,年产能为1.0吉瓦时;另一条新的40135型生产线也已投入使用,年产能为2.3吉瓦时,目前正在逐步扩大产能。在南京,我们的第一条生产线每年可生产1.5吉瓦时的32140型电池,而两条高速化的第二条生产线则能提供额外的3.0吉瓦时产量。此外,我们还租用了商丘的一个制造中心,该中心拥有两条生产线,每年可生产0.5吉瓦时的26700型电池。26700型电池是26650型的改进版,适用于数据中心的备用电源装置。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我们通过制造和销售高功率锂电池及钠电池,以及锂电池用原材料,分别实现了约1.766亿美元和1.952亿美元的收入。在这两个财年中,我们的净利润分别为960万美元和1100万美元的亏损。来自被收购子公司Hitrans所销售的锂电池原材料所带来的新收入,以及用于住宅能源供应、不间断电源系统以及相关轻型电动车产品的电池销售持续增长,都为我们总净收入的提升做出了贡献。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项目1:业务概述”。具体而言,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用于住宅能源供应和非间歇式供电的电池销售总净收入达到6,880万美元,而2024年同期这一数字为1.246亿美元。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阴极材料和前驱体产品的销售收入为8,920万美元,而2024年同期这一数字为4,000万美元,同比增长2,600万美元,即252%。我们认为,政府的新能源政策从长远来看将促进新型能源汽车的生产,优化行业结构,提升技术标准,增强行业的竞争力,从而推动新型能源汽车的战略发展。此外,我们最新开发的32140型和40135型电池,以及计划在60系列电池研发上的投资,将有助于我们通过合适的产品重新赢得储能、低速电动车市场的竞争优势。随着对新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我们相信能够继续从不断增长的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订单。
大连制造中心于2015年7月开始商业运营,目前拥有两条传统生产线,每年可生产1.0吉瓦时的26650电池。为了实施下一代扩展计划,我们成功建造了一条新的大型圆柱形电池生产线,专门用于生产40135型号电池。这条先进的生产线新增了2.3吉瓦时的生产能力,目前正处于生产调试阶段,预计在2027年初之前达到3.3吉瓦时的最大产能。
在2020年,我们启动了南京制造园区的建设计划。第一阶段于2021年下半年开始运营,占地面积约27,173平方米,目前年生产能力已达到1.5吉瓦时。第二阶段的建设则包括三个主要的制造工厂,该阶段于2022年开始实施。目前,我们正在第一座第二阶段工厂内部署生产设施。经过严格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后,我们于2025年正式投入了两条新生产线的运行,这两条生产线的总年产能可达3.0吉瓦时。我们预计这些生产线将在2027年初完成全部调试工作,并达到最大产能利用率。当所有三座第二阶段工厂全面投入使用后,南京制造园区的总产能预计将达到20吉瓦时,从而有效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此外,由于2023年订单量激增,我们决定在河南省商丘市租赁额外的生产设施。该设施拥有两条生产线,专门用于生产型号为26700的电池——这是一种改进版的26650电池,其结构非常适合用于数据中心的不间断电源供应系统。该设施的年产能可达0.5吉瓦时。值得注意的是,该设施的相关投资成本完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符合某些法规要求,因此相关的租赁支出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减免政策。展望未来,我们预计这一优化后的产能扩张将推动我们电池业务的持续盈利增长。
39
我们在2021年11月收购了Hitrans公司81.56%的注册股本(占已缴资本总额的75.57%)。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于Hitrans从几名投资者那里获得了投资,我们对其股权的占比降至73.46%(占已缴资本总额的79.64%)。有关此收购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项目1:业务概述——原材料制造商的收购”。
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假设公司将继续作为持续经营实体来运营的前提下编制的。这些报表并未包含任何调整项,因为这些调整并不反映由于我们是否能够继续作为持续经营实体而可能导致的资产可回收性或分类方面的变化,以及负债金额和分类方面的变化。
财务报表的编制方式
净收入。当客户实际获得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时,公司即可确认相关收入。该收入的金额应反映公司预期能够获得的报酬。公司按照ASU第2014-09号规定的五步模型来确认收入:(i) 确定与客户的合同关系;(ii) 明确合同中的履行义务;(iii) 确定交易价格;(iv) 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各项履行义务;(v) 在履行义务完成之时或之时确认收入。
产品销售的收入在客户实际获得我们的产品控制权时确认。这一时间点通常发生在产品交付给客户的那一刻。我们会在合同获得时将其产生的相关成本计入费用;这些成本的预期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的时间,或者这些成本的数额微不足道,因此无需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产品销售收入在扣除与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折扣和补贴后予以记录。
这些被归类为产品收入减少的准备金,通常属于“折扣与退货”类别。这些准备金是基于对相关销售业务中所赚取或应获得的金额的估算而确定的,由于这些金额实际上需要支付给客户,因此被归类为应收账款的减少项。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分包成本、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的薪酬、基于股票的报酬、折旧费用以及那些直接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其他费用。收入成本还包括因存货价值低于其成本或可实现净价值而需要进行减值处理的金额。
研究与开发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对研发人员的薪酬支出、基于股利的报酬、与研发设备相关的折旧和维护费用,以及研发材料的成本等。
销售与营销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参与销售和营销活动的员工的薪酬支出,以及与产品包装、保修服务相关的成本、广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股权激励费用,还有差旅和娱乐方面的开支。我们不会向零售企业支付任何展示产品的费用,也不会参与任何形式的合作广告计划、分期付款计划或类似安排。
一般与行政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员工薪酬、股票奖励、专业服务费用、保险费用、各种办公开支、设备折旧费、违约赔偿费用以及坏账损失等。
财务成本,净额。财务成本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已扣除了应计入成本的利息部分。
所得税费用方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需缴纳25%的所得税。不过,Hitrans、CBAK Power、Nanjing CBAK和Nanjing BFD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可以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优惠政策将持续到2025年至2026年。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包括BAK Asia、BAK Investment和Hong Kong Hitrans,它们需缴纳16.5%的利润税。但由于我们在香港没有任何应缴税款,因此BAK Asia、BAK Investment和Hong Kong Hitrans并未缴纳任何税款。而CBAK Lithium Battery Malaysia则需按照马来西亚的法定税率24%缴纳所得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马来西亚也没有有任何应缴税款。
40
运营成果
2025年和2024年12月31日终的年度对比
以下表格列出了各年度我们的运营成果的主要指标,包括以美元计的金额以及占我们收入的比例。
(所有金额,除了百分比之外,均以万美元为单位表示)
| 截止日期:12月31日 | 改变 | |||||||||||||||
| 2024年 | 2025年 | $ | % | |||||||||||||
| 净收入 | $ | 176,615 | $ | 195,189 | 18,574 | 11 | % | |||||||||
| 收入成本 | (134,839) | ) | (176,767) | ) | (41,928) | ) | 31 | % | ||||||||
| 毛利润 | 41,776 | 18,422 | (23,354) | ) | -56 | % | ||||||||||
| 运营费用: | ||||||||||||||||
| 研究与开发费用 | (13,010) | ) | (15,802) | ) | (2,792) | ) | 22 | % | ||||||||
| 销售与营销费用 | (5,198 | ) | (5,077) | ) | 121 | -2 | % | |||||||||
| 一般与行政费用 | (13,948) | ) | (16,195) | ) | (2,247) | ) | 16 | % | ||||||||
| 固定资产减值费用 | (475 | ) | – | 475 | -100 | % | ||||||||||
| 预计的信用损失计提情况,净值部分 | (356) | ) | 210 | 566 | -159 | % | ||||||||||
| 总运营费用 | (32,987) | ) | (36,864) | ) | (3,877) | ) | 12 | % | ||||||||
| 营业收入(亏损) | 8,789 | (18,442) | ) | (27,231) | ) | -310 | % | |||||||||
| 财务收入(支出)净额 | 1,283 | (673) | ) | (1,956) | ) | -152 | % | |||||||||
| 被投资企业的收入中所占份额(包括亏损) | (19 | ) | 145 | 164 | -863 | % | ||||||||||
| 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 | 45 | – | (45 | ) | -100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1,046 | 8,273 | 7,227 | 691 | % | |||||||||||
| 金融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变动 | – | (440 | ) | (440 | ) | n/a | ||||||||||
| 税前收入(亏损) | 11,144 | (11,137) | ) | (22,281) | ) | -200 | % | |||||||||
| 所得税(费用)抵免 | (1,559) | ) | 185 | 1,744 | -112 | % | ||||||||||
| 净收入(或亏损) | 9,585 | (10,952) | ) | (20,537) | ) | -214 | % |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损失 | 2,205 | 1,574 | (631 | ) | -29 | % | ||||||||||
| 归属于CBAK能源技术公司股东的净收入(或亏损) | $ | 11,790 | (9,378) | ) | (21,168) | ) | -180 | % | ||||||||
净收入方面,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度,净收入为1.768亿美元;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度,净收入为1.952亿美元,增加了1860万美元,即增长了11%。
以下表格展示了我们各终端产品应用的净收入分布情况。
(所有金额,除了百分比之外,均以万美元计)
| 年度结束 |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改变 | ||||||||||||||
| 2024年 | 2025年 | $ | % | |||||||||||||
| 用于高功率设备的锂电池: | ||||||||||||||||
| 电动汽车 | $ | 1,682 | $ | 796 | (886) | ) | -53 | % | ||||||||
| 轻型电动车 | 10,319 | 36,363 | 26,044 | 252 | % | |||||||||||
| 住宅能源供应与不间断供电系统 | 124,588 | 68,823 | (55,765) | ) | -45 | % | ||||||||||
| 136,589 | 105,982 | (30,607) | ) | -22 | % | |||||||||||
| 用于制造锂电池的材料 | ||||||||||||||||
| 阴极 | 34,229 | 82,483 | 48,254 | 141 | % | |||||||||||
| 前兆/先兆 | 5,797 | 6,724 | 927 | 16 | % | |||||||||||
| 40,026 | 89,207 | 49,181 | 123 | % | ||||||||||||
| 总计 | $ | 176,615 | $ | 195,189 | 18,574 | 11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电动汽车电池销售的净收入为80万美元,而2024年为170万美元,减少了90万美元,降幅达53%。
4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用于轻型电动车的电池销售所带来的净收入约为1030万美元。而2025年这一数字达到了364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2600万美元,即增加了252%。我们致力于继续拓展轻型电动车用电池的市场份额,尤其是像印度、越南和非洲这样的国际市场。我们认为,我们在国际市场的销售活动有助于提升该领域的销售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中,用于住宅能源供应和非中断供电的电池产品的净收入达到了6880万美元。这一数值比2024年12月31日时的1.246亿美元有所下降。这种显著下降主要源于我们大连工厂的生产调整——我们的许多客户都从事住宅能源供应业务。目前,这些工厂正在对产品组合进行升级,从使用了约20年的26650型号电池,转向更先进、体积更大的40135型号电池,后者更符合当前市场的需求。
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用于制造锂离子电池的材料的销售收入为8,920万美元,而2024年为4,000万美元,同比增长4,920万美元,增幅达123%。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成功获取了新的客户,以及原材料价格处于非常有利的水平。
收入成本在2025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年中上升到了1.768亿美元,而2024年这一数字为1.348亿美元,上升了4190万美元,即31.1%。收入成本的增加部分包括因库存过时而需进行的减值处理,2025年这一金额为660万美元,而2024年同期为490万美元。我们会在发现库存出现减值迹象时立即进行减值处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毛利润为1840万美元,占净收入的9.4%。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毛利润则为4180万美元,占净收入的24%。毛利润的显著下降与电池产品销售额的大幅下降有关,尤其是用于住宅能源供应和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产品。这些产品的毛利率高于其他产品。我们预计,随着从26650型号升级到40135型号,毛利润率将会逐渐恢复。
研发支出在2025年12月31日达到了1580万美元,而2024年为1300万美元,增加了280万美元,即22%。这一增长主要源于用于开发S40电池所需的材料和消耗品的增加,以及由于CBAK Power和南京CBAK员工数量增加而导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上升。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年中,相关材料和消耗品的支出为100万美元,而2024年同期则为100万美元。此外,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年度,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增加了80万美元,与2024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
销售与营销费用。在2025年12月31日截止的年度中,销售与营销费用分别为510万美元和520万美元。以收入百分比计算,这些费用分别占当年收入的2.6%和2.9%。
一般与行政费用方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金额分别为1620万美元和1390万美元,同比增长230万美元,增幅达16.1%。这一增长主要源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增加,以及由于南京CBAK和CBAK Power新生产线投产导致的各项费用变动。在2025年12月31日结束的年度中,我们承担了660万美元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而2024年同期这一金额为630万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展,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以及折旧相关的运营费用在2025年年度内增加了130万美元。在2025财年,我们在业务咨询服务上的支出额外增加了50万美元。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在我们对业务进行战略评估的过程中,我们对其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长期资产并未出现减值情况,各项减值金额分别为零和50万美元。这一减值损失是由于Hitrans子公司业绩不佳所导致的,导致我们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该公司用于生产锂电池材料的设施的市场价值。而在大连、南京和商丘的工厂则没有发生任何减值情况。
针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准备金额。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确认的可逆转预期信用损失为20万美元,而2024年为40万美元。我们依据历史注销经验、客户具体情况以及经济状况来确定这一准备金金额。
42
营业收入(亏损)。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中,我们的营业亏损为1840万美元,而2024年的营业收入则为880万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中,财务收入(支出)为净额0.7百万美元。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中,财务收入为1.3百万美元。财务支出的增加主要源于银行借款所带来的利息费用的增加。
其他收入,净额。在2025年和2024年12月31日结束时,其他收入分别达到了83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在2025年,我们因客户取消的一项订单而损失了500万美元的报酬。
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损失。在2025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截止的年度中,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损失分别仅为40万美元和零美元。为了减轻汇率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我们签订了外币远期合约、期权互换以及商品合约。
所得税抵免(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所得税抵免金额为20万美元;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所得税费用为160万美元。2025年和2024年发生的所得税抵免和费用,分别由我们的电池业务部门承担。
净收入(或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中,我们的净亏损为1100万美元;而在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年度中,我们的净收入为960万美元。
流动性与资本资源
我们已通过多种渠道来满足自身的流动性需求,其中包括银行贷款、其他短期贷款、基于银行信贷协议的应付款项,以及来自相关方和非相关方的预付款项,还有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共计7.57亿美元,同时还有受限现金共计7.57亿美元。我们的总流动资产为1.806亿美元,而总流动负债则达到2.998亿美元,因此我们的净营运资金为负1.192亿美元。
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在2023年1月,Hitrans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续签了银行融资协议。该协议的贷款金额为1.6亿元人民币(约2210万美元),期限从2023年1月持续到2027年12月。同年1月22日,Hitrans与中国交通银行再次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融资协议,期限从2025年1月22日持续到2030年1月22日,最高担保贷款金额可达1.558亿元人民币(约2150万美元)。该融资协议以Hitrans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抵押。2025年10月24日,Hitrans与中国交通银行再次续签了该协议,最高担保贷款金额提升至1.62亿元人民币(约2310万美元)。根据协议,截至2025年12月31日,Hitrans已借款1.372亿元人民币,年利率为2.5%至3.45%,还款期限至2026年1月至6月。
2022年1月17日,南京CBAK从中国银行获得了为期一年的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105%,即每年3.85%。该贷款的担保由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同时还有江苏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南京CBAK于2022年1月20日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23年1月16日。南京CBAK于2023年1月5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2023年1月6日,南京CBAK再次申请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仍为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24年1月4日,年利率仍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120%,即每年3.85%。其他条款和担保条件保持不变。南京CBAK于2024年1月4日成功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2年2月9日,NJ CBAK从江苏高春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了为期一年的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24%,即每年4.94%。该贷款的担保由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2022年2月17日,南京CBAK再次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23年1月28日。南京CBAK于2023年1月16日偿还了全部借款。2023年1月17日,南京CBAK再次申请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仍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29%,即每年4.70%,借款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南京CBAK于2024年1月13日成功偿还了这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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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南京CBAK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高淳分行获得了一笔为期三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约170万美元),贷款期限从2022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1日。该贷款的担保由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根据这项贷款协议,南京CBAK于2022年4月29日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95%,贷款期限至2023年4月29日。南京CBAK于2023年4月19日偿还了这1000万元人民币。同年4月20日,南京CBAK又借入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短期贷款的利率为人民币基准利率的102.5%,即年利率3.90%,贷款期限至2024年4月19日。南京CBAK于2024年4月19日偿还了这笔贷款。
南京CBAK与江苏高春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9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4.6%。该贷款的期限从2023年9月27日持续到2024年8月31日。该贷款的担保由BAK投资集团持有CBAK南京公司的100%股权,以及该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庆慧女士提供。南京CBAK于2023年9月27日借款900万元人民币,还款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该贷款已于2024年8月31日还清。
Hitrans与中国中信银行绍兴分行签署了一份贷款协议,该贷款期限为从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5月2日,贷款金额为480万元人民币(约70万美元)。贷款利率为每年4.3%。Hitrans于2024年5月2日偿还了全部贷款。
2023年1月7日,南京CBAK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高淳分行获得了一项为期两年的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贷款期限从2023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该贷款的担保方包括南京CBAK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他的妻子袁清慧女士以及CBAK南京分公司。2023年1月12日,南京CBAK又借入了500万元人民币(约7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至2024年1月11日,贷款利率为每年3.65%。南京CBAK于2023年6月15日提前偿还了上述贷款。2023年6月27日,南京CBAK再次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从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贷款总额仍为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利率仍为每年3.65%。同一天,南京CBAK又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的担保方同样包括南京CBAK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他的妻子袁清慧女士以及CBAK南京分公司。南京CBAK于2024年6月26日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4年3月28日,CBAK新能源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的起始日期为2023年3月29日,结束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贷款金额最高为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65%。同日,CBAK新能源还借入了5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的担保对象为CBAK电力在大连的房产。CBAK新能源于2024年3月27日偿还了全部贷款。2024年3月28日,CBAK新能源再次申请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45%。CBAK新能源于2024年8月21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3年4月19日,南京CBAK银行与南京高淳分行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期限从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7%。南京CBAK银行于2023年4月23日借入了这笔贷款。该贷款由该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担保。南京CBAK银行于2024年4月9日偿还了全部贷款。
2023年7月31日,南京CBAK从中国银行高淳分行获得了一笔为期三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贷款期限从2023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0日。该贷款的担保由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庆慧女士提供。根据借款合同,南京CBAK于2023年7月31日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15%。南京CBAK预计在2024年7月22日前偿还这笔贷款。
2023年8月3日,CBAK能源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从2023年8月3日持续到2024年8月2日,贷款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55%。CBAK能源于2023年9月27日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的担保对象为CBAK能源在大连的房产。CBAK能源预计将在2024年8月2日前偿还贷款。
2024年1月24日,Hitrans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信用担保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期限从2024年1月24日持续到2025年1月17日,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4.1%。Hitrans于同一天借入了5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4年9月27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4年3月26日,Hitrans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信用担保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期限为一年,从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4.1%。Hitrans在同日借入了5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4年9月27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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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Hitrans与中国浙商银行绍兴分行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期限从2024年4月9日持续到2025年4月7日,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50万元人民币(约80万美元),年利率为4.05%。Hitrans于同一天借入了55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5年1月24日提前偿还了贷款。
2024年6月24日,南京CBAK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最大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从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0日。此贷款的担保由该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根据协议,南京CBAK于2024年6月24日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0%。南京CBAK于2024年8月23提前偿还了贷款。
2024年9月29日,Hitrans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信用担保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约200万美元),期限从2024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6日,年利率为4.00%。Hitrans于同日借入了15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5年9月26日偿还了贷款。
2024年12月31日,Hitrans与光大银行绍兴分行签署了一份短期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贷款期限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0日,贷款利率为2.9%。Hitrans于同一日期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5年12月30日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5年1月17日,Hitrans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份长期最高额度贷款协议。该协议的期限从2025年1月17日持续到2027年9月25日,最高贷款金额为7566万人民币(约1054万美元)。Hitrans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抵押物来获得这笔贷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Hitrans已借款3890万人民币,年利率为2.85%至2.96%。其中1000万人民币需在2026年1月16日偿还,390万人民币需在2027年6月20日偿还,剩余的2500万人民币则需在2027年9月25日偿还。Hitrans已于2026年1月16日偿还了1000万人民币。
2025年1月20日,南京CBAK与宁波银行高春分行签署了一份无担保循环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最大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2.8%(低于LPR利率30个基点)。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26年1月20日。南京CBAK于2025年1月20日借入了这笔资金。实际上,南京CBAK在2025年9月20日就已经提前偿还了贷款。
2025年2月19日,南京CBAK从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了3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从2025年2月19日至2027年9月23日。该贷款的担保由BAK投资持有的CBAK南京公司的100%股权提供。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南京CBAK已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2.98%,还款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
2025年2月25日,Hitrans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一项短期保理贷款协议。该贷款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期限从2025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年利率为3.7%。Hitrans于同一天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6年2月顺利偿还了这笔贷款。
Hitrans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再次达成了一项短期保理贷款协议。该贷款的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期限从2025年11月28日持续到2026年11月27日,年利率为3.1%。Hitrans在同日就获得了这笔贷款。
2025年6月28日,南京CBAK与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2025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6日,年利率为2.60%。南京CBAK于2025年7月18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5年6月30日,CBAK Power从中国光大银行获得了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该贷款期限为2026年6月12日。这笔贷款用于短期借款以及发行承兑汇票,以支付向材料供应商的付款需求。该贷款的担保对象为CBAK Power的房产,同时还有一些存款也被用作抵押。CBAK Power还从上述贷款中借入了1000万港元,年利率为2.65%,还款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实际上,CBAK Power已于2025年11月14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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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K Power已借入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1.233亿元人民币(约176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期从2025年1月持续到2026年6月。这些期票以CBAK Power的建筑物作为担保,并附带了352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2025年7月30日,Hitrans与工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一项短期贷款协议。Hitrans从工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3%。Hitrans于2025年7月31日实际获得了这笔贷款。
2025年8月21日,CBAK Power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2%。CBAK Power于2025年8月29日借入这笔款项,并应在2026年8月21日之前偿还本金。
2025年12月17日,南京BFD与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一项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借款期限从2025年12月17日持续到2026年12月16日,年利率为2.30%。该贷款由CBAK南京提供担保。南京BFD在同一天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
CBAK Power与南京CBAK从中国上海银行沈阳分行获得了贷款,贷款金额为6.9亿元人民币(约9630万美元),还款期限为2026年3月16日。此外,CBAK Power与南京CBAK还借入了一批期票,总金额达1.59亿元人民币(约151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还款期限涵盖2026年1月至6月,而这些期票的担保则依赖于CBAK Power与南京CBAK提供的1.082亿元人民币(约1540万美元)的保证金。
Hitrans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为人民币9800万元(约141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期从2025年1月持续到2026年6月。Hitrans以人民币989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这些期票的担保。
南京CBAK从南京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7,730万元人民币(约1,10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期分别为2026年3月至6月。南京CBAK已提供7,540万元人民币的质押存款作为担保,其余款项则由BAK投资持有的CBAK南京公司的100%股权来承担保证责任。
南京CBAK从宁波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40万元人民币(约63,549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均为2026年3月。南京CBAK已提供4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这些期票的担保。
Hitrans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行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3310万元人民币(约47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期为2026年2月至2026年6月之间。Hitrans以331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这些期票的担保。
Hitrans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借入了一系列承兑汇票,总金额达3430万元人民币(约490万美元),这些汇票的到期日期为2026年2月至6月。Hitrans以自有资金3430万元人民币(约490万美元)作为担保,为这些贷款提供了保障。
CBAK Power从中国工商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5270万元人民币(约75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为2026年1月至6月。CBAK Power以人民币5290万元(约750万美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期票的履行。
Hitrans从工业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为1600万元人民币(约23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为2026年3月。Hitrans以11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该债务的担保。
南京CBAK从中国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承兑票据,总金额达2780万元人民币(约390万美元),这些票据的到期时间为2026年1月至6月。南京CBAK已提供7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担保,而剩余金额则由BAK Investment持有的CBAK南京公司的100%股权来担保。
南京CBAK从宁波银行获得了几份信用证,总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约210万美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有效期为一年,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至11月。南京CBAK已提供15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Hitrans从宁波银行借入了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的承兑票据,该票据的到期日为2026年6月。该票据以Hitrans拥有的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的应收票据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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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投资者的股权与债务融资
我们过去还通过私募、注册直接发行以及其他股权和债务融资方式获得了资金支持。
2016年7月28日,该公司与周吉平先生和李大伟先生签订了证券购买协议,约定以每股2.5美元的价格出售共计2,206,640股公司股票,总交易金额约为552万美元。2016年8月17日,该公司将上述股票交付给这两位投资者。
2017年2月17日,我们与八位个人投资者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我们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根据这些投资者的同意,他们原则上愿意认购我们公司的新股,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新股的发行价格是根据在发行前的市场价格确定的。2017年1月,这些投资者向我们支付了合计210万美元的订金,其中李云飞先生同意认购112万美元的新股,并支付20万美元的订金。2017年4月和5月,我们从这些投资者处收到了960万美元的现金。2017年5月31日,我们与这些投资者签订了证券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同意向这些投资者发行6,403,518股普通股,每股的购买价格为1.50美元,总金额为960万美元,其中向李云飞先生发行了764,018股股票。2017年6月22日,我们将这些股票发放给了投资者。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是依据《证券法》第4条(a)款第2项规定的豁免条款进行的。2019年,根据证券购买协议以及投资者的同意,我们向这些投资者返还了部分订金,金额为966,579美元(约合670万人民币)。
2019年1月7日,李大伟先生和李云飞先生分别与CBAK Power和天津新能源公司签署了协议。根据协议,天津新能源公司将约340万美元(人民币23,980,950元)和170万美元(人民币11,647,890元)的贷款权分别转让给了李大伟先生和李云飞先生,总计510万美元的“第一笔债务”。同日,该公司还与李大伟先生和李云飞先生签订了撤销协议。根据撤销协议的条款,李大伟先生和李云飞先生同意撤销第一笔债务,并分别获得该公司3,431,373股和1,666,667股普通股,每股的交换价格为1.02美元。一旦收到这些股票,债权人便放弃了对该第一笔债务相关的任何索赔、要求及其他义务。
2019年4月26日,容朗先生、石静女士以及Asia EVK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分别与CBAK电力公司和天津新能源公司签署了协议。根据协议,天津新能源公司将约30万美元(人民币2,225,082元)、10万美元(人民币912,204元)以及520万美元(人民币35,406,036元)的贷款权分别转让给了容朗先生、石静女士以及Asia EVK。这些总金额总计570万美元的款项被称为“第二笔债务”。同日,该公司还与容朗先生、石静女士以及Asia EVK签订了取消债务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债权人同意以每股1.1美元的汇率,分别赎回该公司持有的300,534股、123,208股和4,782,163股普通股,从而取消第二笔债务。收到这些股票后,债权人便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与第二笔债务相关的索赔、要求或其他义务。
2019年6月28日,李大伟先生和李云飞先生分别与CBAK Power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分别向该公司借款140万美元和250万美元,借款期限均为六个月。这两笔贷款均无需担保,不支付利息,且可以在任何时间偿还。2019年7月16日,Asia EVK公司与李云飞先生又与CBAK Power公司及大连振兴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施工承包商)签订了协议,根据该协议,大连振兴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CBAK Power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债权分别转让给了Asia EVK公司和李云飞先生,金额分别为280万美元和40万美元。2019年7月26日,我们与李大伟先生、李云飞先生以及Asia EVK公司(上述债权人)签订了一份取消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李大伟先生、李云飞先生以及Asia EVK公司同意取消第三笔和第二笔贷款,并分别以每股1.05美元的价格换取该公司1,384,717股、2,938,067股和2,769,435股普通股。在收到这些股票后,债权人便不再对第三笔和第二笔贷款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2019年10月10日,Shibin Mao先生、Lijuan Wang女士和Ping Shen先生分别与CBAK Power公司和郑州BAK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供应商)签署了协议。根据协议,郑州BAK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将其对CBAK Power公司享有的未偿库存资产债权分别转让给了Shibin Mao先生、Lijuan Wang女士和Ping Shen先生。这些未偿债权金额分别为210万美元、1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总计420万美元,即所谓的“第五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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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我们与尚东刘先生、石斌先生、王丽娟女士以及沈平先生(债权人)签署了一份取消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尚东刘先生、石斌先生、王丽娟女士以及沈平先生同意取消并转换第五笔债务及未支付的订金款项,同时分别获得公司共528,053股、3,536,068股、2,267,798股和2,267,798股普通股。这些股票的交换价格为每股0.6美元。在收到这些股票后,债权人便不再对公司提出任何关于第五笔债务及未支付订金款项的索赔或要求。
2020年4月27日,我们与Yunfei Li先生以及为CBAK Power提供贷款的总额约为430万美元的Ping Shen先生签署了一项取消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债权人同意取消该第六笔债务,以换取公司共8,928,193股普通股,每股的交易价格为0.48美元。根据贷款金额,分别向Yunfei Li先生、Asia EVK以及Ping Shen先生发行了2,062,619股、2,151,017股和4,714,557股股票。一旦收到这些股票,债权人便解除了对公司的所有相关债权、要求及其他义务。
2019年7月24日,我们与Atlas Sciences, LLC签订了证券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贷款人”),根据该协议,我们向贷款人发行了一张期票。该期票的本金金额为1,395,000美元,年利率为10%,到期时间为发行后12个月,除非按照协议条款提前偿还或取消该期票。公司在发行过程中获得了1,250,000美元的款项,其中包含了125,000美元的发行折扣费用以及20,000美元的贷款人费用。
2019年12月30日,我们与Atlas Sciences, LLC签署了第二份证券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向贷款人发行了一张期票(“第二期票据”)。该期票的本金金额为1,670,000美元,年利率为10%,到期时间为发行后12个月,除非按照协议条款提前偿还或取消该期票。我们在支付150,000美元的发行折扣以及2万美元的贷款人费用后,实际获得了1,500,000美元的款项。
2020年1月27日,我们与贷款方签署了交换协议(“第一交换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与贷款方决定:将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贷款方出具的、本金金额为100,000美元的期票中的一部分进行分割,形成一份新的期票;同时,公司将这份分割后的期票兑换成160,256股公司的普通股票,每股的发行价值为0.001美元。
2020年2月20日,我们与贷款方签署了一份新的交换协议(“第二份交换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和贷款方同意:(1)从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贷款方出具的、本金金额为100,000美元的票据中,分割出一张新的期票;(2)将这张分割出的期票兑换成207,641股公司的普通股票,这些股票的每股面值为零点一美元。
2020年4月28日,我们与贷款方签署了第三份交换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和贷款方同意:(i)从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贷款方出具的、本金金额为1,395,000美元的若干期票中,分割出一张本金金额为100,000美元的新期票;(ii)用这张分割出的期票来换取贷款方能够获得的312,500股公司的普通股票,每股的市值为0.001美元。
2020年6月8日,我们与贷款方签署了第四份交换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 và 贷款方同意:(i) 从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贷款方出具的、本金金额为1,395,000美元的若干期票中未偿还的部分,重新开具一张本金金额为100,000美元的新期票;(ii) 以该新期票换取271,739股公司的普通股票,每股的账面价值为0.001美元。
2020年6月10日,我们与贷款方签署了第五份交换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和贷款方同意:(1)从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贷款方出具的、本金金额为1,395,000美元的若干期票未偿还余额中,分割出一张本金金额为150,000美元的新期票;(2)将分割出的期票兑换成407,609股公司的普通股票,每股面值0.001美元,这些股票将归贷款方所有。
2020年7月6日,我们与贷款方签署了第六份交换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和贷款方同意:(1)从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贷款方出具的、本金金额为1,395,000美元的若干期票中,分割出一张新期票,其本金金额仍为250,000美元;(2)用这张新期票来换取461,595股公司的普通股,每股的市值为0.00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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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我们与贷款方达成了某项交换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及贷款方同意:(i)从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贷款方出具的、本金金额为1,670,000美元的某张期票中,分割出一张新期票,其本金金额同样为250,000美元;(ii)将分割出的期票兑换成453,161股公司的普通股票,每股的账面价值为0.001美元。
2020年7月29日,我们与贷款方签署了第七份交换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和贷款方同意:(1)从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贷款方出具的、本金金额为1,395,000美元的若干期票中,分割出一张新期票,其本金金额仍为365,000美元;(2)将分割出的期票兑换成576,802股公司的普通股票,每股的市值为0.001美元。
2020年10月12日,我们与贷款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期票的修订协议(“修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在期票的未偿余额全部偿还之前,贷款方有权选择将期票的未偿余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每次转换的价格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即公司普通股在转换前十个交易日内的最低收盘价乘以80%。不过,转换价格无论如何都不应低于1美元。
根据该修正案,于2020年10月13日,我们用部分未偿还的票据款项,向债权人兑换了709,329股公司的普通股票。每股股票的面值均为0.001美元。
在2020年10月20日,该公司用票据上剩余的778,252美元兑换了329,768股普通股,每股的面值约为0.001美元。这些股票被交付给债权人。
2020年11月5日,Tillicum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与CBAK Nanjing以及深圳ESTAR工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设备供应商)签署了一份协议。根据该协议,深圳ESTAR工业有限公司将其对CBAK Power所欠的设备费用的权利转让给了Tillicum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该未偿还设备费用金额约为1117万美元(人民币7500万元),即所谓的“第七笔债务”。
2020年11月11日,我们与Tillicum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了取消协议的意向。根据协议条款,Tillicum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取消第七笔债务,并以每股3.5美元的价格向公司返还3,192,291股普通股。在收到这些股票后,债权人便免除公司关于第七笔债务的所有索赔、要求及其他义务。
2020年12月8日,我们与某些机构投资者签署了一份证券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通过注册直接发行方式,向这些投资者发行了共计9,489,800股公司的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18美元。此外,我们还向这些投资者提供了共计3,795,920股公司普通股的权证,行使价格为每股6.46美元,权证有效期为36个月(这些权证统称为“2020年权证”)。此次发行的总收入约为4,916万美元,这一金额在扣除代理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所得。
2021年2月8日,我们与相同的投资者再次签订了证券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通过注册直接发行方式,向这些投资者发行了共计8,939,976股公司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7.83美元。此外,我们还向投资者发行了以下权证:首先,在同时进行的私募发行中,投资者获得了系列A-1权证,有权购买总计4,469,988股公司股票,每股行权价格为7.67美元,行权期限从权证发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共42个月;其次,在注册直接发行中,投资者还获得了系列B权证,有权购买总计4,469,988股公司股票,每股行权价格为7.83美元,行权期限从权证发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共90天;最后,在注册直接发行中,投资者还获得了系列A-2权证,有权购买最多2,234,992股公司股票,每股行权价格为7.67美元,行权期限从权证发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共45个月。通过注册直接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募发行,我们共获得了约7000万美元的现金收入,这一金额在扣除代理费用以及公司需承担的其他发行费用之后所得。
2021年5月10日,我们与该公司未偿还的B系列认股权证的各持有者签署了一项修正案,即第1号B系列认股权证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B系列认股权证的期限从2021年5月11日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们尚未收到任何投资者要求行使B系列认股权的通知。而A-2系列认股权则早已到期。同样,到2025年12月31日时,所有认股权都已经到期了。
49
我们目前正在扩大在大连、南京和浙江的工厂的生产线及生产能力,这些扩张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随着业务状况的变化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发展情况,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包括用于投资或收购的资金。如果必要的话,我们计划在贷款到期时续借贷款,并计划在将来通过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来筹集更多资金,以满足日常资金需求。然而,我们无法保证能够成功获得这些融资资源。如果现有的现金和银行贷款不足以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可能会考虑出售股票、债券,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我们无法确保能够以所需金额或满意的条件获得融资,甚至可能无法获得融资。出售股票和债券会稀释现有股东的利益;而债务负担则会将现金用于偿还债务,从而限制我们的运营能力,进而影响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获得所需的额外股权或债务融资,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前景将会受到影响。
以下表格列出了我们在各个时期内的现金流情况摘要:
(所有金额均以万美元计)
| 年度结束 |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39,704 | $ | 48,554 | ||||
| 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流出额 | (23,432) | ) | (45,715)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11,686) | ) | 8,004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现金的影响 | (2,623) | ) | 4,047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以及受限现金的数量 | 1,963 | 14,891 | ||||||
| 年初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现金金额 | 58,823 | 60,786 | ||||||
| 年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现金金额 | $ | 60,786 | $ | 75,677 | ||||
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收入为4860万美元。这一现金收入主要来源于我们的净利润440万美元(不包括处置财产、厂房及设备的损失、被投资企业的收益份额、被投资企业处置所产生的收益,以及非现金性的折旧摊销、存货减值、基于股票的薪酬支出、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化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此外,我们的贸易应收账款增加了280万美元,存货增加了3390万美元。而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以及产品保修费用则增加了1100万美元,相反,预付费及其他应收款项减少了540万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收入为3970万美元。这一现金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实现的净利润2340万美元(扣除处置财产、厂房和设备所产生的损失、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对参股企业的损失分担额、对参股企业的处置收益,以及不包括非现金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存货跌价损失、基于股票的薪酬支出以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化等因素)。此外,企业的贸易应付款项增加了460万美元,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和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增加了2370万美元,而存货减少了630万美元。不过,应收账款则增加了540万美元,预支款及其他应收款项增加了1240万美元。
投资活动
在2025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政年度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为4,570万美元。这些现金流出主要包括购买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在建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费用,金额分别为4,580万美元和290万美元。此外,因收购Hitrans公司的股权而支付的现金为280万美元,不过这一支出被来自中国政府的资金援助所抵消,该援助资金金额为280万美元,用于支持我们的资本支出。
在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政年度中,投资活动导致的现金流出额为2340万美元。其中,用于购买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以及在建项目的现金支出为1720万美元,而通过向中国政府借款获得的长期投资资金为930万美元。这些资金与投资活动导致的现金流出额相抵消。
50
融资活动
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中,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收入为800万美元。这些现金收入主要来源于:5120万美元的银行贷款、4340万美元来自定期存款的到期收益,同时有4580万美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3920万美元用于定期存款的投放,还有150万美元用于回购普通股。
在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年中,融资活动导致的现金流出为1170万美元。这些现金流出主要来自于银行借款的偿还,金额为5210万美元;还有280万美元来自融资租赁的还款;另外430万美元则来自定期存款的变动。不过,这些现金流出被4640万美元的银行借款以及110万美元的融资租赁支出所抵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信贷设施及信用额度项下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如下:
(所有金额均以万美元计)
| 可使用的最大金额 | 借款金额 | |||||||
| 长期信贷设施: | ||||||||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 | $ | 10,911 | $ | 5,543 | ||||
| 短期信贷设施: | ||||||||
|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庄河分行 | 2,561 | 1,425 | ||||||
|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 | 4,275 | 427 | ||||||
| 中国银行高春分行 | 1,425 | 1,425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22,199 | 19,555 | ||||||
| 中国建设银行绍兴分行 | 2,850 | 2,850 | ||||||
| 兴业银行绍兴上虞分行 | 1,425 | 1,425 | ||||||
| 34,735 | 27,107 | |||||||
| 其他信贷产品: | ||||||||
|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庄河分行 | 8,551 | 8,551 | ||||||
|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庄河分行 | 7,515 | 7,515 | ||||||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分行 | 19,269 | 17,569 | ||||||
| 南京高淳支行银行 | 11,018 | 11,018 | ||||||
| 中国浙商银行沈阳分行 | 15,088 | 15,088 | ||||||
| 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高淳分行 | 3,968 | 3,968 | ||||||
| 宁波银行有限公司 | 2,201 | 2,201 | ||||||
| 兴业银行绍兴分行 | 2,281 | 2,281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4,715 | 4,715 | ||||||
| 中国浙商银行绍兴分行 | 14,085 | 14,085 | ||||||
| 宁波银行有限公司 | 1,425 | 1,425 | ||||||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 | 4,885 | 4,885 | ||||||
| 95,001 | 93,301 | |||||||
| 总计 | $ | 140,647 | $ | 125,951 | ||||
51
资本支出
在2024年和2025年度,我们分别投入了1720万美元和4580万美元用于资本支出。2025年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建设我们在大连、南京、浙江和安徽的工厂。下表中列出了这两个期间各项资本支出的具体用途。
(所有金额均以万美元计)
| 年度结束 |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的购置以及在建工程的采购 | $ | 17,187 | $ | 44,652 | ||||
我们估计,在2026财年,我们的总资本支出将达到约5000万美元。这些资金将用于建设新的工厂,配备新的生产线以及电池模块包装设施。
重要的会计政策与估计事项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这一准则要求我们对以下事项做出判断、估算和假设:(1) 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2) 每个财务期间应披露的或有资产及负债情况;(3) 每个财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金额。我们会根据自身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状况的了解以及对未来情况的预期,结合现有信息及合理的假设,不断对这些估算值进行评估。这些判断构成了我们判断那些无法从其他来源直接获得的事项的依据。由于估算值的使用是财务报告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实际结果可能会与这些估算值有所不同。在我们的某些会计政策中,需要比其它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能力来应用这些政策。
在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1) 我们所选择的各项重要会计政策;(2) 在应用这些政策时所面临的判断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以及(3) 各种条件和假设的变化对报告结果的影响程度。我们认为,以下这些会计政策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涉及了最为重要的判断和估计工作。
我们认为以下这些会计政策最为重要:
收入确认
我们会在客户实际控制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此时,收入的金额应等于客户预期能够获得的报酬。我们按照ASU第2014-09号规定的五步模型来确认收入:(i)确定与客户的合同关系;(ii)明确合同中的履行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各项履行义务;(v)在满足这些履行义务时确认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在客户实际获得我们的产品控制权时确认,这通常发生在产品交付给客户的那个时间点。如果预计该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小,或者该金额微不足道,那么我们就会在相关成本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产品销售收入在扣除与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折扣和优惠后进行计算。
这些被归类为产品收入减少的准备金,通常属于“折扣与退货”类别。这些准备金是基于对相关销售所得或应索赔金额的估算而得出的,由于这些金额实际上需要支付给客户,因此被归类为应收账款的减少项。
长期资产的减值
那些使用寿命较长的资产,包括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预付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在出现某些事件或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其进行减值审查。因为这些资产的价值有可能无法再被收回。
对于需要长期持有的资产,其可回收金额是通过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能产生的未考虑贴现的未来现金流进行比对来确定的。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预期未考虑贴现的未来现金流,那么就需要确认一项减值损失,该损失的数额等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值。
52
贸易往来中的应收账款以及当前可预期的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是以发票金额来记录的,但这一金额已经减去了坏账准备和退货损失。坏账准备是公司根据现有应收账款情况所估算出的可能产生的信用损失金额。
201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ASU第2016-13号准则《金融工具——信用损失》,该准则提出了一种基于预期损失的方法来评估某些类型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这些金融工具包括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以及租赁中的净投资等。该公司认为,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属于ASC 326准则的适用范围。该公司已经识别出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的相关风险特征,这些因素包括:业务规模、公司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类型,或者这些特征的组合;历史信用损失情况;当前的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预测性;以及在评估整个生命周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时所考虑的任何回收情况等等。此外,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还包括行业特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公司应收款的信用质量。这些风险因素会依据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季度性的评估。所有前瞻性声明本质上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许多风险并不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此外,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也会被考虑在内。
该公司根据预期的信用损失原则来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并在认为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时将其作报废处理。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会考虑历史上的信用损失情况、客户的具体状况以及经济环境等因素。此外,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还包括客户群体特征、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提供的付款条件,以及可能对公司应收款项产生影响的行业特定因素。同时,公司还会考虑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这些都会影响每季度的信用损失评估,而评估结果则基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环境来确定。
那些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会逐一进行核查,以确定其是否仍具有回收可能性。当所有收款手段都尝试过后,且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极低时,这些应收账款就会被计入坏账损失。
库存
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实现净值的较低者。存货的成本是通过加权平均成本法来确定的,其中包括了获取存货以及将其搬运到当前位置所发生的费用。对于成品和在制品而言,成本还包括了基于正常运营水平应分摊的生产间接费用。可实现净价值则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以预期的销售价格,减去完成、处置以及运输过程中可预见的相关成本。
我们会记录因库存物品即将过时或净变现价值下降而产生的调整事项,这些调整金额等于库存物品的成本与预计净变现价值之间的差值。在确认损失时,会为该库存物品建立新的成本基础;此后,如果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动,也不会导致该新建立的成本基础的恢复或增加。
保修期
我们为所有产品提供制造商的保修服务。对于销售出的产品,我们会预留一定的保修资金,这笔资金包含了我们对维修或更换保修范围内产品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基于迄今为止发生的实际索赔情况,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成本的预测。鉴于我们目前产品的销售历史相对较短,这些估计值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历史或预期保修状况的变化也可能导致保修资金的巨大变动。预计在接下来12个月内需要使用的保修资金已计入应计负债项目中;而剩余的保修资金则被记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其他长期负债项下。
53
政府拨款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从当地中国政府机构获得政府补贴。通常,这些补贴会被作为收入进行确认,除非这些补贴是专门用于补偿某项特定支出的,这种情况下,该补贴会被列为相应的支出,例如研发成本、利息支出、折旧费用等。尚未收到的政府补贴则被推迟到满足相关确认条件时再进行确认。
适用于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对于研究和开发费用而言,我们会将在获得政府补助的相应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实际支出相匹配和抵消,具体做法参照补助批准文件中的规定。
基于分享的报酬制度
我们遵循了ASC主题718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我们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和确认股权激励相关的补偿费用。该成本会在权益归属期间(或规定的服务期间)内逐步确认。此外,ASC主题718还要求我们根据当前公允价值来计量那些被归类为奖励类型的负债的成本。这些奖励的公允价值将在每个报告日通过结算日期进行重新计量。在规定的服务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动将被作为该期间的补偿费用进行确认。另外,ASC主题718还要求我们估算因股票激励而产生的丧失权益情况下的损失金额。
每项股票期权补偿金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当日使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算的。预期波动率则基于我们在美国上市普通股的历史波动率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来确定。我们使用历史数据来估算股票期权的行使情况以及员工离职的行为模式,这些数据被用于期权定价模型的构建过程中。授予的股票期权的预期有效期是根据期权定价模型的计算结果得出的,即这些期权预计会持续有效的时长。由于一旦行使,这些股票期权主要在美国资本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在期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的选取以授予时有效的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准。
会计准则的变更
关于相关会计准则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注释2:“重要会计政策与惯例概述——近期采用的会计准则”。
汇率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财务记录均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我们会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均按照报表编制日期的汇率进行转换。收入、费用、收益和损失则按照相关财务报表所涵盖期间内的平均汇率进行转换。由于这种转换而产生的调整事项,会被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所有原本以人民币记账且后来转换为美元的金额,也是按照确认这些金额时的汇率进行转换的。因此,这些金额换算时所使用的汇率每年都会有所不同。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用于将金额从人民币转换为美元所使用的汇率如下:
| 人民币兑美元的价格 | ||||||||
| 截至某年的财政年度结束 |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资产负债表项目,不包括权益类账户 | 7.2994 | 7.0169 | ||||||
| 收入与综合亏损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中包含的金额 | 7.1913 | 7.1883 | ||||||
项目7A: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与定性披露。
不适用。
54
项目8:财务报表及补充数据
财务报表
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某年结束之日
2024年12月31日与2025年12月31日
CBAK能源技术公司
以及其子公司们
目录
| F-1 |

独立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的报告
致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所有者和董事会:
关于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已对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了审计。这些报表的编制日期分别为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同时,我们也审核了这两年间相关的合并损益表、综合收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我们认为,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在一切重要方面都准确反映了CBAK能源技术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这两年间该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所有这些报表均符合美国通用会计准则。
我们依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标准,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审核。根据特雷德威委员会赞助组织委员会在2013年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中的标准,以及我们在2026年3月31日出具的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对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负面意见。
持续经营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前提是假设该公司能够继续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企业存在。如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1所述,该公司存在营运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持续性的净亏损,累计出现了赤字;此外,在2025年12月31日时,该公司还有大量短期债务到期,这些债务的到期时间都在一年以内。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人们对该公司能否继续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企业产生重大疑虑。关于这些问题,管理层的计划也在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1中有详细说明。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并未包含因这种不确定性而可能需要进行的任何调整。
观点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的管理层负责编制。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结果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相关规定,我们有义务在对待公司事务时保持独立性。
我们进行了符合PCAOB标准的审计工作。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规划并实施审计程序,以充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行为所致。我们的审计工作包括评估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以及针对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对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内容进行抽查验证。我们的审计还涉及对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以及重要的估计数值进行评估,同时也会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呈现方式进行分析。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结果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 F-2 |
亚泰会计事务所
ARK Pro CPA & Co
关键审计事项
以下列出的重要审计事项,均来自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当前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已被提交给审计委员会,或者需要被提交给审计委员会。这些事项包括:(1) 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重大账户或披露内容;(2) 涉及我们需做出特别判断、主观判断或复杂判断的事项。将这些重要审计事项告知审计委员会,并不会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意见。因此,通过告知这些重要审计事项,我们并不打算对这些具体事项或相关的账户/披露内容提出独立的意见。
持续经营
上述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于公司将继续作为持续经营实体的假设。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所述,公司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时存在营运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是由于持续的净亏损所导致的。此外,公司还有大量短期债务义务,这些债务的到期时间都在一年以内。公司还存在一些合同义务,例如购买设备的费用、建筑成本、应付款项、对子公司的资本投入以及短期贷款等。目前,管理层预计能够通过管理支出以及在必要时获得额外的债务融资、来自现有董事和股东的贷款,或者通过私下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以满足公司的运营需求。如果无法获得足够的融资,公司可以通过减少资本支出和其他运营开支来应对这些债务义务。
我们认为,管理层对公司能否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是审计中的关键问题。管理层认为,公司计划很可能会得到实施,并且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履行公司的义务。具体来说,那些对判断影响最大且最具主观性的因素包括:公司预测的经营现金流所基于的收入增长和毛利率假设、公司减少资本支出和其他运营支出的能力、公司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能力,以及公司从现有董事和股东那里获得贷款的能力。对管理层做出的这些判断进行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判断力,并且需要付出更多的审计工作。
这些程序旨在帮助我们形成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判断。这些程序包括以下内容:(i) 评估与管理层关于公司是否仍能持续经营的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评估管理层在预测运营现金流方面的估算方法的合理性;(ii) 检验管理层预测运营现金流时所依据的关键假设,如收入增长、毛利率以及运营费用等方面的假设;(iii) 评估公司能否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可能性;(iv) 评估公司在必要时减少资本支出和其他运营支出的可能性;(v) 评估公司能否从现有董事和股东那里获得贷款。
| F-3 |
亚泰会计事务所
ARK Pro CPA & Co
存货减值
如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6所述,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实现净价值两者中较低者的方法。成本的确定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对于可能过时或销售不畅的存货,公司会根据对未来需求和市场状况的预测来进行减值处理。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共发生了660万美元的存货减值损失。存货包括那些被减值至公司认为的最有价值水平的资产,这些评估考虑到了多种因素。
我们认为,库存减值是一个重要的审计问题。公司对未来库存贬值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具体来说,在评估公司的销售策略以及相关的库存减值假设对库存实际价值的影响时,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占了很大比重。
在形成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意见时,我们进行了相应的程序评估以及审计证据的分析。这些程序包括以下内容:(i) 测试与管理层对存货减值处理相关的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包括评估管理层估算净变现价值的方法是否合理;(ii) 在盘点过程中检查存货的实际状况;(iii) 通过对比历史趋势以及与其他审计领域获得的证据,来检验关于质量、损坏情况、未来需求、销售价格和市场条件等假设的准确性;同时,还需要与产品团队的人员进行确认这些假设的准确性;(iv) 通过对那些销售缓慢或已经过时的存货进行核算,以净变现价值为基础,评估公司对这些存货的调整情况。具体做法包括:(1) 将历史估算的净变现价值调整额与实际发生的存货成本调整额进行比较;(2) 分析测量日期之后发生的销售情况。
对长期资产减值情况的评估
如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2(k)、附注8、11和12中所讨论的,当某些事件或情况的变化表明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恢复时,公司就会对这些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长期资产是否仍具有使用价值,是通过比较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从该资产中获得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来确定的。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预期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那么就需要确认一项减值损失,其金额等于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通常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是参考市场价(如果有的话),或者通过折现现金流分析来确定。根据所进行的分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没有需要对任何长期资产进行减值处理。
我们认为,对长期资产的减值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审计事项。因为管理层在预测未来现金流时使用了许多重要的估计和假设,其中包括预期的产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成本、运营费用以及用于预测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等参数。为了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合理性,审计人员需要执行大量的审计程序,这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判断能力,并付出更多的努力。
| F-4 |
亚泰会计事务所
ARK Pro CPA & Co
我们在进行相关程序以及评估审计证据时,旨在形成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意见。这些程序包括以下内容:(i) 测试与管理层对长期资产减值评估相关的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包括与长期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控制机制;(ii) 通过审查管理层及公司聘请的第三方估值专家所准备的估值报告和计算表格,来评估估值模型的合理性;(iii) 将公司采用的方法与行业惯例进行比较,并验证用于预测的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iv) 通过将各种假设与来自多个来源的外部行业展望报告进行比对,以及分析管理层估计数据的历史准确性,来评估这些假设的合理性;(v) 评估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员的胜任能力、能力和客观性;(vi) 请我们的估值专家协助我们评估各种估值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所使用的假设的合理性,其中包括折现率。
对当前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CECL”)
如注释2(e)、注释5和7中所讨论的,公司认为应收账款及其他流动资产属于ASC 326所述的范围之内。公司已经识别出与应收账款及其他流动资产相关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资产的规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类型或产品的性质,以及这些特征的组合;此外还包括历史信用损失情况、当前的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预测性,以及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的任何回收情况等因素。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还包括行业特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公司应收款的信用质量。这些风险因素会依据公司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每季度一次的评估。所有前瞻性声明本质上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许多风险并不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此外,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也会被考虑在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中记录的预期信用损失为110万美元。
我们认为,对计算违约损失备用的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审计事项。因为评估当前资产项目的违约损失备用量时,需要依赖主观判断和管理层的估计,而这一点对公司合并财务状况的影响非常重大。
上述程序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评估,以形成我们的整体意见。这些程序包括以下内容:(i) 测试与信用损失准备金评估相关的控制机制的有效性,以及管理层在确定信用损失准备金时的计算方法;(ii) 通过审查管理层及公司聘请的第三方估值专家所编制的估值报告和计算表格,来评估估值模型的合理性;(iii) 对管理层在计算信用损失准备金时所使用的各种基础数据进行抽查,确保其准确性;(iv) 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独立估值专家,来评估管理层在估算信用损失准备金时所做出的各项假设和判断的合理性,包括公司对重要因素的评估,以及基于历史违约率及未来信息所确定的损失率基准;(v) 向债务人发送确认函,以核实基本信息及其他应收账户的准确性;(vi) 评估资产负债表日期之后发生的收款情况;以及(vii) 评估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的胜任能力、能力和客观性。
/s/ ARK Pro CPA & Co
ARK Pro CPA & Co
自2023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师职务。
中国香港
2026年3月31日
PCAOB编号:3299
| F-5 |
独立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的报告
致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所有者和董事会: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已对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审计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审计依据的是由特雷德韦委员会赞助组织委员会在2013年发布的《内部控制框架》中的标准(即COSO标准)。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存在的重大缺陷影响了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根据COSO标准,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到2025年12月31日时并未具备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
所谓“重大缺陷”,指的是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某种不足或一系列不足问题。这种状况意味着,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很大,而这些错报很可能无法被及时发现或预防。管理层已识别出以下一些重大缺陷,并将其纳入了评估报告中:
该公司并未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来评估关键文件和协议中的会计记录与信息披露是否准确无误。此外,该公司的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来处理这些财务事项,这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不符。
我们 également 已经按照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标准,对本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了审计。同时,我们还对这两年的相关运营报表、综合亏损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现金流情况进行了审查。在确定对202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点时,我们考虑到了这些不足之处。因此,本报告并不影响我们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的审计报告,该报告仍然表示无保留意见。
观点依据
公司的管理层负责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并评估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相关评估结果将被纳入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职责是根据我们的审计结果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提出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相关规定,我们必须保持对公司的独立性。

| F-6 |
亚泰会计事务所
ARK Pro CPA & Co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工作。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规划并实施审计程序,以充分确保能够发现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得到遵循的问题。
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机制、评估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以及根据评估出的风险来测试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效果。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结果为我们形成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定义与局限性
一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是一种旨在确保财务报告可靠性以及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过程。该控制机制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维护能够准确、公正地反映公司交易和资产处置情况的记录;(2) 确保交易被妥善记录,以便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同时,确保公司的收支行为均遵循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3) 有效防止或及时发现任何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的资产获取、使用或处置行为。
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无法有效防止或发现错误陈述。此外,对于任何未来时期的评估结果来说,都存在一种风险:即由于环境的变化,控制措施可能会变得不再有效;或者,对相关政策的遵守程度可能会下降。
/s/ ARK Pro CPA & Co
自2023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师职务。
2026年3月31日
PCAOB编号:3299
| F-7 |
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除股份数量外,所有数值均以美元表示)
| 注意:根据您提供的文本,似乎有一些需要翻译的内容。如果您能提供更清晰的上下文或具体的信息,我会更好地为您进行翻译。请务必确保您有完整、清晰的目标文本,以便我能准确翻译。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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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质押存款 | 3 |
|
|
|||||||||
| 定期存款 | 4 |
|
||||||||||
| 贸易应收款及应收票据,净额 | 5 |
|
|
|||||||||
| 库存 | 6 |
|
|
|||||||||
|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 | 7 |
|
|
|||||||||
| 从前子公司那里应收到的款项 | 18 |
|
|
|||||||||
| 可追回的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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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总资产 |
|
|
||||||||||
| 房产、厂房及设备,净值 | 8 |
|
|
|||||||||
| 在建设中的工程 | 9 |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10 |
|
|
|||||||||
| 预付的土地使用权 | 11 |
|
|
|||||||||
| 无形资产,净额 | 12 |
|
|
|||||||||
| 用于购买长期投资的存款已支付完毕 | 14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11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贸易往来及应付票据 | 1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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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银行贷款 | 16 |
|
|
|||||||||
| 其他短期贷款 | 16 |
|
|
|||||||||
| 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 | 17 |
|
|
|||||||||
| 支付给前子公司,扣除净额后 | 18 |
|
|
|||||||||
| 延期的政府拨款,当前可用资金 | 19 |
|
|
|||||||||
| 产品保修条款 | 20 |
|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负债 | 11 |
|
|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 11 |
|
||||||||||
| 当前总负债 |
|
|
||||||||||
| 长期银行借款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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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迟支付的政府拨款、非流动资产 | 19 |
|
|
|||||||||
| 产品保修条款 | 20 |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资产 | 11 |
|
|
|||||||||
| 总负债 |
|
|
||||||||||
| 承诺与意外情况 | 28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 美元 |
|
|
||||||||||
| 捐赠的股份 |
|
|
||||||||||
| 额外投入的资本 |
|
|
||||||||||
| 法定储备金 | 23 |
|
|
|||||||||
| 累计亏损 | ( |
) | ( |
) | ||||||||
| 累计的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减去:库存股份 | ( |
) | ||||||||||
| 总股东权益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总权益 |
|
|
||||||||||
| 总负债与股东权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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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
| F-8 |
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的运营情况报表及综合收益(亏损)报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数据
(除股份数量外,所有数值均以美元表示)
| 年度结束 | 年度结束 | |||||||||||
| 注意:根据您提供的文本,似乎有一些需要翻译的内容。如果您能提供更清晰的上下文或具体的信息,我会更好地为您进行翻译。请务必确保您有完整、清晰的目标文本,以便我能准确翻译。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净收入 | 30 |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毛利润 |
|
|
||||||||||
| 运营费用: | ||||||||||||
| 研究与开发费用 | (
|
) | (
|
) | ||||||||
| 销售与营销费用 | (
|
) | (
|
) | ||||||||
| 一般与行政费用 | (
|
) | (
|
) | ||||||||
| 长期资产减值费用 | (
|
) | ||||||||||
| 信用损失及坏账的核销 | (
|
) |
|
|||||||||
| 总运营费用 | (
|
) | (
|
) | ||||||||
| 营业收入(亏损) |
|
(
|
) | |||||||||
| 财务收入(支出)净额 |
|
(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
| 被投资企业的收入中所占份额(包括亏损) | (
|
) |
|
|||||||||
| 从股权投资对象处获得的处置收益 |
|
|||||||||||
| 衍生金融工具损失 | (
|
) | ||||||||||
| 税前收入(亏损)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22 | (
|
) |
|
||||||||
| 净收入(或亏损) |
|
(
|
) |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损失 |
|
|
||||||||||
| 归属于CBAK能源技术公司股东的净收入(或亏损) | $ |
|
$ | (
|
) | |||||||
| 净收入(或亏损)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 减去:由非控制权益导致的综合损失 |
|
|
||||||||||
| 归属于CBAK能源技术公司的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每股收入(亏损) | 27 | |||||||||||
| – 基础内容 | $ |
|
$ | (
|
) | |||||||
| – 稀释了 | $ |
|
$ | (
|
) | |||||||
| 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份数: | 27 | |||||||||||
| – 基础内容 |
|
|
||||||||||
| – 稀释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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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
| F-9 |
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的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4年和2025年的年度数据
(除股份数量外,所有数值均以美元表示)
| 已发行的普通股 | 额外内容/信息 | 法律规定的 | 其他累计金额 | 非 | treasury股份 | 总计 | ||||||||||||||||||||||||||||||||||||||
| 数字 | 捐赠了 | 已支付的 | 储备 | 累计金额 | 全面的 | 控制 | 数字 | 股东们 | ||||||||||||||||||||||||||||||||||||
| 股份数量 | 金额 | 股份 | 资本 | (注释23) | 赤字 | 收入(亏损) | 利益 | 股份数量 | 金额 | 公平正义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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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或亏损) | – | – |
|
(
|
) | – | – |
|
||||||||||||||||||||||||||||||||||||
| 基于股份的员工和董事股票奖励计划 | – | – |
|
– | – |
|
||||||||||||||||||||||||||||||||||||||
| 向员工和董事发行的普通股,作为股票奖励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票期权的行使 |
|
|
|
– | – | |||||||||||||||||||||||||||||||||||||||
| 基于股份的员工和董事股票奖励计划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拨给法定储备金的资金 | – |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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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
| F-10 |
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数据
(以美元计)
| 年度结束 | 年度结束 | |||||||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 净收入(或亏损) | $ |
|
( |
) | ||||
| 为了使净收入(亏损)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相匹配而进行的调整: | ||||||||
| 折旧与摊销 |
|
|
||||||
|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 | ( |
) | ( |
) | ||||
| 存货减值 |
|
|
||||||
| 基于分享的薪酬制度 |
|
|
||||||
| 资产、厂房及设备的处置损失 |
|
|
||||||
| 长期资产减值费用 |
|
|||||||
| 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 |
|
|||||||
| 被投资企业的损失/收益份额 |
|
( |
) | |||||
| 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 | (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的摊销 |
|
|
||||||
| 运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 ||||||||
| 贸易应收账款 | ( |
) | ( |
) | ||||
| 库存 |
|
( |
) | |||||
|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 | ( |
) |
|
|||||
| 贸易往来及应付票据 |
|
|
||||||
| 应计费用、其他应付账款以及产品保修相关条款 |
|
|
||||||
| 租赁负债 | ( |
) |
|
|||||
| 从前一个子公司那里获得的应收账款以及欠前子公司的应付账款 |
|
|
||||||
| 可追回的所得税 |
|
( |
)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 用于购买长期投资的存款已支付完毕 | ( |
) | ||||||
|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的购置以及在建工程的采购 | ( |
) | ( |
) | ||||
| 处置财产、厂房及设备的所得收益 |
|
|
||||||
| 通过现金支付来取得子公司的股权,且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 – | ( |
) | |||||
| 通过处置股权方式获得的收益 |
|
|||||||
| 政府补贴 |
|
|
||||||
| 土地使用权获取 | ( |
) | ||||||
| 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流出额 | ( |
) | (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 银行借款所得收益 |
|
|
||||||
| 偿还银行贷款 | ( |
) | ( |
) | ||||
| 偿还来自股东的借款 | ( |
) | ||||||
| 融资租赁所得收益 |
|
|||||||
| 融资租赁中的本金支付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 |
) | ||||||
| 定期存款的安排 | ( |
) | ( |
) | ||||
| 提取定期存款 |
|
|
||||||
| 来自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入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现金的影响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以及受限现金的数量 |
|
|
||||||
| 年初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现金情况 |
|
|
||||||
| 年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现金金额 | $ |
|
$ |
|
||||
| 补充性的非现金投资和融资活动: | ||||||||
| 将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转移到固定资产项下 | $ |
|
$ |
|
||||
| 因取得使用权资产而产生的租赁负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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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内支付的现金款项如下: | ||||||||
| 所得税 | $ |
|
$ | |||||
| 利息,扣除已资本化金额后的余额 | $ |
|
$ |
|
||||
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
| F-11 |
CBAK能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数据
(除股份数量外,所有数值均以美元表示)
| 1. | 主要业务活动、报告编制依据及组织结构 |
CBAK能源技术公司(原名中国BAK电池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10月4日的公司,最初名为Medina Copy公司。1999年10月6日,该公司更名为Medina Coffee公司,随后在2005年2月14日再次更名为中国BAK电池公司。CBAK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标准型及定制型锂离子电池的制造、商业化及分销业务。在处置BAK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前,该公司生产的电池主要用于手机以及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高功率手机、笔记本电脑、电动工具、数码相机、录像机、MP3播放器、电动自行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一般工业领域应用。在2014年6月30日处置了BAK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后,该公司专注于高功率锂离子电池的制造、商业化及分销业务,这些电池被广泛应用于无绳电动工具、轻型电动车、混合动力电动车、电动汽车、电动公交车、不间断电源等高端应用领域。
该公司股票自2005年起在场外交易市场通过场外交易报价板进行交易。直到2006年5月31日,该公司获得了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股票的许可,从那天起,该公司的股票开始在“CBAK”代码下在纳斯达克市场进行交易。
2017年1月10日,该公司向内华达州州长提交了合并协议,旨在实现公司与新成立的、由该公司完全控制的子公司CBAK Merger Sub, Inc.之间的合并。根据合并协议,自2017年1月16日起,Merger Sub将并入该公司,成为存续实体。根据内华达州修订法规第92A.180章的规定,此次合并的唯一目的是变更公司的名称。
自2018年11月30日起,该公司普通股的交易代码由CBAK变更为CBAT。自2019年6月21日开盘时起,该公司普通股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
呈现与组织方式的基础
2004年11月6日,BAK国际公司——一家并不从事实际经营的控股公司——与深圳BAK电池有限公司的股东们进行了股份交换交易。BAK国际公司与深圳BAK的股东们进行此次股份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日后对深圳BAK进行反向收购。这次股份交换被视作对深圳BAK的反向收购行为,而深圳BAK的资产和负债的历史基础并未发生任何调整。
2005年1月20日,该公司与BAK国际的股东们完成了一项股份交换交易。这项股份交换交易也被称为该公司的“反向收购”,是根据内华达州法律进行的,并符合CBAK、BAK国际以及BAK国际股东们在2005年1月20日签署的证券交易协议的条款。这项股份交换交易被视作公司的资本筹集行为,因此SZ BAK的历史财务报表和运营数据仍按照历史价值进行合并处理。
同样在2005年1月20日,就在完成股份交换交易之前,BAK国际公司向一些非关联投资者私下出售了一定数量的普通股,共计1,720,087股普通股,所得款项总计17,000,000美元。与此融资活动相关的是,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翔谦先生(截至2016年3月1日)同意根据2005年1月20日签订的托管协议,将其持有的435,910股普通股存入一个托管账户。根据该托管协议,如果2005年9月30日结束的财年的审计净收入达到12,000,000美元以上,那么托管账户中的50%股份将分配给私人配售的投资者;而如果2006年9月30日结束的财年的审计净收入达到27,000,000美元以上,则剩余的50%股份也将如此分配。如果2005年和2006年结束的财年的审计净收入都达到上述目标,那么435,910股普通股中的50%将在2005年目标达成时分配给李翔谦先生,而剩余的50%则在2006年目标达成时分配。
| F-12 |
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像李先生所制定的这类托管协议,在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后,将股份返还给公司高管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补偿。公司认为,如果不考虑这一补偿费用的话,那么截至2005年9月30日的业绩标准是可以达到的。然而,在考虑了相关补偿费用之后,公司得出结论:这些业绩标准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此外,公司还得出结论:即使不考虑补偿费用的影响,截至2006年9月30日的业绩标准同样无法实现。
关于2005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相关的217,955股托管股份,虽然这些股份之前已经交付给李先生,但李先生在2006年8月21日又作出承诺,将这些股份返还给托管代理,以便分配给相关投资者。然而,这些股份并未真正返还给托管代理。根据公司、BAK国际公司和李先生于2007年10月22日签署的《股份交付与支付协议》,这些股份最终被交付给了公司。由于公司在2006年9月30日结束的财年中未能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因此剩余的217,955股托管股份也被分配给相关投资者。由于李先生并未持有任何交付给托管代理的股份,而签订托管协议的投资者只是公司的股东,且他们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其他关系,因此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这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并未记录任何相关补偿费用。
在2007财年,与2006年度业绩指标相关的托管股份被转移给投资者的时候,公司本应将已捐赠的股份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将相应的金额记入股本。不过,这一调整并不显著,因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股东权益总额以及总资产均没有发生变化;同时,这也不会对公司的收入或每股收益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无需重新编制。这项股份转让已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具体做法是将某些项目的余额在2007年10月1日进行了重新分类。根据合并权益变动表所示,截至2007年10月1日,已捐赠股份和额外投入资本的余额分别增加了7,955,358美元。
在2007年11月,根据李先生的协议,他将那些与2005年度业绩标准相关的217,955股股票交付给了BAK国际公司。随后,BAK国际公司将这些股票交还给了本公司。这些股票(不包括根据2008年协议分配给投资者的股票)现在由本公司持有。收到这些股票后,本公司及BAK国际公司都放弃了对李先生的一切索赔要求;李先生也放弃了对本公司及BAK国际公司的所有索赔要求。根据李先生的协议条款,本公司开始与参与2005年1月私下融资活动的投资者进行谈判,以期彻底解决BAK国际公司在该协议下的义务问题(以及本公司自身的义务)。
自2008年3月13日起,该公司与2005年1月进行的私募融资中的某些投资者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其他投资者并未就此事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因此该公司并未与其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根据2008年达成的和解协议,公司与各投资者已达成协议,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即可解除所有与2005年私人配售相关的索赔。这包括与2005年业绩标准相关的所有索赔,以及因2005年私人配售而获得的注册权相关的所有索赔。根据2008年和解协议,公司向每位投资者支付了相当于其声称拥有的2005年业绩标准相关股份数量50%的公司股票;截至2015年6月30日,总共支付了73,749股股票。迄今为止,这些股票的支付已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4(2)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的注册豁免条款进行。根据2008年和解协议,公司提交了关于这些股票再售的注册声明,该声明于2008年6月26日被SEC批准生效。
| F-13 |
根据《李氏协议》以及2008年的相关协议,随着与2006财年业绩指标相关的217,955股托管股份已释放给相关投资者,李氏先生和公司都不再对那些参与公司2005年1月私人融资活动的投资者负有任何义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尚未收到那些未在2005年1月的私募融资中得到保护的其它投资者的任何索赔要求。
由于公司在2007财年已将与2006年度业绩相关的总数为217,955股股票转让给了相关投资者;同时,根据“李氏结算协议”及“2008年结算协议”,公司在2008财年还将与投资者们签订的“2008年结算协议”中的73,749股股票也转让给了这些投资者。因此,无论是李先生还是公司本身,都不再对那些参与了公司2005年1月关于托管股份私下交易的相关投资者负有任何义务。
2013年8月14日,大连BAK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作为中国BAK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根据CBAK贸易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中国法规,BAK亚洲有义务在2015年8月14日之前向CBAK贸易公司出资。2017年3月7日,大连BAK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大连CBAK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8月5日,CBAK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万美元。根据CBAK贸易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中国法规,BAK亚洲有义务在2033年8月1日之前向CBAK贸易公司出资。2023年12月12日,CBAK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大连CBAK新能源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向CBAK新能源提供了243.5万美元的现金投资。CBAK新能源主要从事投资经营业务。
2013年12月27日,大连CBAK电池有限公司作为CBAK亚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30百万美元。根据CBAK亚洲公司的公司章程及中国相关法规,CBAK亚洲公司必须在2015年12月27日之前向CBAK电池公司注入资本。2017年3月7日,大连CBAK电池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大连CBAK电池公司(“CBAK电池”)。2018年7月10日,CBAK电池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50百万美元。2019年10月29日,CBAK电池公司的注册资本进一步增加到60百万美元。根据CBAK电池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中国相关法规,CBAK亚洲公司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CBAK电池公司注入资本。该公司已通过投入一系列专利和现金的方式,为CBAK电池公司提供了全面的支持。CBAK电池公司主要从事高功率锂电池的研发与制造业务。
2018年5月4日,CBAK New Energy (Suzhou) Co., Ltd(简称“CBAK Suzhou”)作为CBAK Power的子公司成立,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约150万美元)。剩余的10%股权由CBAK Suzhou的部分员工持有。根据CBAK Suzhou的公司章程,每位股东都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承担亏损。根据CBAK Suzhou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相关的法规,CBAK Power有义务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CBAK Suzhou注入资本。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 Power已向CBAK Suzhou注入900万元人民币,而其他股东则通过一系列现金投入方式向CBAK Suzhou提供了100万元人民币的资本支持。2023年4月14日,CBAK Power与南京BFD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将CBAK Power持有的CBAK Suzhou90%的股份转让给南京BFD,此次转让并未产生任何损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CBAK Suzhou已处于休眠状态,并将进入解散阶段。
| F-14 |
2019年11月21日,大连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BAK亚洲的全资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千万美元。根据CBAK能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中国法规,BAK亚洲有义务在2022年11月20日之前向CBAK能源公司出资;不过,BAK亚洲已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54年1月31日。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该公司已向CBAK能源公司出资23,519,880美元。目前,CBAK能源公司仍处于休眠状态。
2020年7月14日,该公司从前首席执行官李向谦先生手中收购了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公司——BAK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价格为1港元。BAK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仅从事投资业务的控股公司,并未从事其他业务活动。BAK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进行投资持有业务。
2020年7月31日,BAK投资集团在中国成立了全资子公司——CBAK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根据CBAK新能源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相关的法规规定,BAK投资集团必须在2040年7月29日之前向该公司注入资本。截至2025年12月31日,BAK投资集团已向CBAK新能源注资55,289,915美元。目前,CBAK新能源主要从事投资经营业务。
2020年8月6日,南京CBAK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CBAK南京的全资子公司成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亿元人民币(约1.013亿美元)。根据南京CBAK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中国法规,CBAK南京必须在2040年8月5日之前向南京CBAK注入资本。截至2025年12月31日,CBAK南京已向南京CBAK注入3.525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南京CBAK主要从事大型圆柱形锂离子电池的研发与制造业务。
2020年11月9日,南京大新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作为CBAK南京的全资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约720万美元)。截至本报告发布时,该公司已向南京大新投入3700万元人民币。2023年3月6日,南京大新更名为南京BFD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一系列现金支付方式,已全部向南京BFD注入资金。南京BFD主要从事钠离子电池的研发与制造,以及电池组的集成工作。
2021年4月21日,CBAK Power与深圳BAK电池有限公司、深圳亚洲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刘晓霞共同与湖南新陶新能源技术合作伙伴、邢宇朱和江苏赛德利制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计划对湖南DJY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投资。CBAK Power已支付约130万美元(约合900万元人民币)以获取DJY公司9.74%的股权。CBAK Power还任命了一名董事加入DJY的董事会。DJY主要从事原材料及设备的研发与制造业务。
2021年7月20日,CBAK Power与浙江驰远锂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远”,原名为浙江美都驰远锂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CBAK Power同意收购驰远81.56%的注册资本权益(占注册资本的75.57%)。此次收购于2021年11月26日完成。自收购完成后,驰远成为CBAK Power拥有的子公司,持有81.56%的注册资本权益(占注册资本的75.57%)。
2022年7月8日,Hitrans召开了2022年的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将Hitrans的注册资本从4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4400万元人民币,并接受了绍兴海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提供的2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以及吴海军先生提供的18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根据决议,这些投资中40%将作为注册资本注入Hitrans,剩余的90%则被视为Hitrans的追加出资。管理股东所投资的25%必须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到位,25%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到位,而剩余的50%(2000万元人民币)则必须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收到。截至2024年12月和2025年12月,已收到了相当于投资25%的1000万元人民币。目前,绍兴海纪合伙企业与吴海军先生正在与其他Hitrans股东协商,以将剩余未支付的25%和50%的投资的支付期限延长至2029年5月31日。
| F-15 |
2022年12月8日,CBAK Power与五名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共计出售了Hitrans公司6.82%的股权,交易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约430万美元)。该交易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CBAK Power在Hitrans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67.33%(占已缴资本总额的69.12%)。
2024年3月26日,CBAK新能源与CBAK电力达成协议,共同收购Hitrans中67.33%的股权。该股权转让的注册手续也在同一天完成。通过此次交易,CBAK新能源成为Hitrans的控制股东,而CBAK电力则不再持有Hitrans的任何股权。2025年11月,CBAK新能源又与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进一步收购了Hitrans中6.1364%的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110万元(约290万美元)。随着此次交易的完成,截至2025年12月31日,CBAK新能源在Hitrans中的持股比例从67.33%上升至73.46%(占已缴资本总额的79.64%)。
2018年7月6日,广东美都合创资源回收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合创公司的子公司成立,该公司由合创公司持股80%,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60万美元)。剩余20%的股份由深圳百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根据广东合创公司章程,每位股东都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承担亏损。根据广东合创公司章程及中国相关法规,合创公司必须在2038年12月30日之前向广东美都合创注入资本。截至本报告发布时,合创公司已向广东美都合创注入172万元人民币,而另一股东则通过一系列现金投入,向广东美都合创注入了25万元人民币。广东美都合创于2018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50万美元)。该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资源回收、废物处理以及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广东美都合创将于2024年1月30日解散,此次解散并未产生任何收益或损失。
2021年7月28日,Hitrans Holdings作为CBAK的全资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该公司最初名为“CBAK能源技术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更名为“Hitrans Holdings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Hitrans Holdings尚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2021年10月9日,绍兴海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Hitrans的全资子公司成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根据海盛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相关的法规,Hitrans有义务在2025年5月31日之前向海盛公司投入资本。Hitrans已通过一系列现金投入方式,成功向海盛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资金。海盛公司主要从事阴极材料贸易业务。
2023年7月7日,香港Nacell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是Hitrans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依照香港法律注册成立。2024年3月22日,该公司更名为“香港Hitrans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香港Hitrans并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2023年7月12日,CBAK Energy Lithium Holdings作为CBAK的全资子公司成立,该公司按照开曼群岛法律注册设立。2024年2月2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CBAK Energy Lithium Holdings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 Energy Lithium Holdings尚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 F-16 |
2023年7月25日,CBAK新能源(商丘)有限公司作为CBAK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CBAK商丘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的相关法规,CBAK电力公司必须在2043年7月24日之前向商丘公司注入资本。截至2025年12月31日,CBAK电力公司已向商丘公司注入了1800万元人民币。CBAK商丘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2024年2月26日,CBAK Energy Investments Holdings公司作为CBAK的全资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 Energy Investments尚未开展任何重要的业务活动。
2024年10月29日,深圳CBAK钠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BAK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成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根据CBAK钠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以及中国相关的法规,BAK投资必须在2029年10月17日之前向该公司注入资本。不过,截至2025年12月31日,BAK投资并未向该公司注入任何资本。
2025年1月9日,安徽创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Hitrans的全资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约680万美元)。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相关法规,Hitrans有义务在2030年1月2日之前完成出资义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Hitrans已全额向创源提供了投资。创源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用于镍钴锰电池正极材料的产品。
2025年4月30日,该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了子公司——CBAK ENERGY Lithium Battery Malaysia SDN. BHD.(简称“CBAK Malaysia”)。CBAK Malaysia的主要业务是制造和销售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目标市场为中国以外的海外地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 Malaysia尚未开展任何运营活动。
CBAK Energy C.A.公司(简称“CBAK Energy California”)于2025年11月17日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注册成立,是CBAK Energy Technology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CBAK Energy California并未拥有任何重要的业务运营活动。
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
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需要做出一些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报表日时存在的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的披露情况,还会影响报告期间收入和费用的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会与这些估计有所不同。这种会计基础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账簿记录所使用的会计原则有所不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使用的账簿记录是依据适用于中国或香港地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会计原则和相关财务法规来编制的。因此,所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了必要的调整项目,这些调整并未记录在公司子公司的账簿中,目的是使报表符合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要求。
2020年12月8日,该公司与某些机构投资者签署了一份证券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通过注册直接发行方式,共发行了9,489,800股普通股,每股的购买价格为5.18美元;同时,投资者还获得了可购买最多3,795,920股普通股的可行权权证,这些权证的行使价格为每股6.46美元,有效期为36个月。此次发行的总收入约为4,916万美元,扣除支付给发行代理的费用以及其他估计的发行成本381万美元后,公司的净收益为4,535万美元。此外,此次发行的发行代理还获得了可购买最多379,592股普通股的可行权权证,这些权证的行使价格为每股6.475美元,有效期为发行后6个月内。
| F-17 |
2021年2月8日,该公司与同一批投资者再次签订了证券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通过注册直接发行方式,向这些投资者发行了共计8,939,976股普通股,每股的发行价格为7.83美元。此外,公司还向这些投资者同时提供了以下权证:第一系列A-1权证,允许投资者在发行之日起42个月内,以每股7.67美元的价格购买最多4,469,988股普通股;第二系列B权证,允许投资者在发行之日起90个月内,以每股7.83美元的价格购买最多4,469,988股普通股;第三系列A-2权证,允许投资者在发行之日起45个月内,以每股7.67美元的价格购买最多2,234,992股普通股。从注册直接发行和同时进行的私人配售中,公司共获得了约7000万美元的现金收入,不过这笔收入中需要扣除给代理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估计的发行费用500万美元。此外,此次交易的代理机构还获得了权证,这些权证允许其在发行后6个月内以每股9.204美元的价格购买最多446,999股公司的普通股,且这些权证的有效期为36个月。
2021年5月10日,该公司与所有持有公司未兑现的B系列认股权证的人士签署了一项关于B系列认股权证的修正案(即“B系列认股权证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B系列认股权证的期限从2021年5月11日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投资者要求行使B系列期权的通知。而到了2025年12月31日,所有B系列期权均已到期。
截至2025年5月20日,该公司宣布实施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回购最多2000万美元的普通股股份。该股票回购计划将于2026年5月20日结束。回购操作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购买、私下协商交易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购操作的时机和数量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股价、企业及监管要求、市场状况以及其他财务需求。该计划并不强制公司必须回购特定数量的股份,也无法保证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暂停、修改或终止该计划,无需事先通知。该公司已于2025年8月13日完成股票回购工作,被回购的股份于同日被注销。此次回购的总成本为150万美元,每单位的平均价格为1.14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拥有3270万美元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约2.713亿美元的流动负债。
该公司目前正在扩大其在大连、南京、浙江和安徽的工厂的产品线及生产能力,这些扩张项目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如有必要,公司计划通过向银行借款以及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更多资金,以满足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病毒爆发或其他健康危机及疫情暴发
公司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诸如COVID-19、禽流感或非洲猪流感等大规模健康危机的影响。在2022年期间,由于各种限制措施的实施,公司位于大连、南京和绍兴的制造工厂未能满负荷运行,这严重影响了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2022年底,中国开始调整其“零新冠”政策,大多数旅行限制和检疫要求也在2022年12月被取消。
这些病毒爆发或其他健康危机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程度仍然非常不确定,难以预测和量化。因为公司、其他企业以及政府为遏制这些健康危机的蔓延所采取的行动仍在不断演变中。由于未来业务中断的可能性及相关财务影响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做出合理的估计。
| F-18 |
在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的当天,目前尚不清楚未来可能出现的健康危机或疫情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性或经营成果产生何种影响。公司正在密切监控和评估这一局势的发展,同时评估自己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
持续经营
上述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前提是假设该公司能够继续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企业存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存在营运资金不足的情况,由于持续性的净亏损而积累了赤字,同时还有大量短期债务到期,这些债务的到期时间都在一年以内。这些情况使得人们对该公司能否继续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企业产生重大疑虑。该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营所制定的计划包括提高盈利能力,以及获得额外的债务融资或来自现有股东的贷款以满足其运营需求。然而,无法保证该公司能够实现上述计划,也无法确保它能够以合理的条件获得股权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如果该公司无法继续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企业存在,那么上述合并财务报表中并未包含任何关于资产可回收性、资产分类以及负债处理方面的调整措施。
| 2. | 重要会计政策与做法概述 |
| (a) | 合并原则 |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了截至处置日期为止,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在合并之前,所有重要的子公司间往来余额和交易均已予以消除。
| (b)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手头持有的现金,以及存入银行且无法随意提取或使用的定期存款。这些资产的到期时间少于三个月。本公司认为,所有初始期限少于三个月的高流动性债务工具也属于现金等价物的范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存储在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平台账户中的现金分别达到6,451美元和22,774美元。这些现金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被归类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c) | 质押存款 |
这些质押存款主要指的是用于担保银行票据的存款。截至2024年12月和2025年12月,相应的存款金额分别为5,410万美元和6,740万美元。
| (d) | 短期存款 |
短期存款指的是存入银行、到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但少于一年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会被记录为财务收入,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所有的短期存款均被存入了在中国境内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金额分别为4,237,090美元和零美元。
| (e) | 贸易往来中的应收账款以及当前可预期的信用损失 |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是以发票金额来记录的,但这一金额已经减去了坏账准备和退货损失。坏账准备是公司根据现有应收账款情况所估算出的可能产生的信用损失金额。
| F-19 |
201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ASU第2016-13号准则《金融工具——信用损失》,该准则提出了一种基于预期损失的方法来评估某些类型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这些金融工具包括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以及租赁中的净投资等。该公司认为,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属于ASC 326准则的适用范围。该公司已经识别出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的相关风险特征,这些因素包括:业务规模、公司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类型,或者这些特征的组合;历史信用损失情况;当前的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预测性;以及在评估整个生命周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时所考虑的任何回收情况等等。此外,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还包括行业特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公司应收款的信用质量。这些风险因素会依据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季度性的评估。所有前瞻性声明本质上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许多风险并不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此外,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也会被考虑在内。
该公司于2023年1月1日采用修改后的追溯法,实施了ASC 326及相关准则。公司根据预期信用损失原则来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并在认为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予以注销。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会考虑历史上的信用损失经验、客户具体情况以及经济环境等因素。此外,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还包括客户的地理位置、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付款条件,以及可能对该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影响的行业特定因素。这些因素都会根据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季度性的评估。
那些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会逐一进行核查,以确定其是否仍具有回收可能性。当所有收款手段都尝试过后,且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极低时,这些应收账款就会被计入坏账损失。
| (f) | 库存 |
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实现净值的较低者。存货的成本是通过加权平均成本法来确定的,其中包括了获取存货以及将其搬运到当前位置所花费的费用。对于成品和在制品而言,成本还包括了基于正常运营水平而应分摊的生产间接费用。可实现净价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以预期的销售价格,减去完成、处置和运输过程中可预见的费用。
公司会记录因存货的贬值或净变现价值的减少而需进行的调整。这些调整的金额等于存货的成本与预计净变现价值之间的差值。在确认损失时,会为该存货建立一个新的成本基础;此后,如果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动,也不会导致该新建立的成本基础的恢复或增加。
| (g) | 房产、厂房及设备 |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在建项目除外)的账面价值应以其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后得出。折旧计算采用直线法,同时考虑各项资产的预计剩余价值,并按照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摊。
| 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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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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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房屋改善工程 | ||
|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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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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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的房产、厂房及设备的成本以及累计折旧金额,将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而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则会被记录在合并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
| F-20 |
在建工程主要指公司企业园区建设相关的支出,包括办公楼、工厂以及员工宿舍等项目的建设成本。与企业的园区建设及设备购置相关的所有直接成本,包括借款利息等,都会被计入在建工程账户。对于在建工程,不会进行折旧处理。
一种需要被处置的长期资产,在处置之前仍被归类为持有并使用中的资产。
| (h) | 租赁 |
该公司根据ASC 842《租赁》准则来核算租赁业务。该准则要求承租人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租赁业务,并披露有关租赁安排的重要信息。不过,该公司决定不将ASC 842的确认要求适用于短期租赁业务。此外,该公司还决定不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核算;因此,当租赁合同中只有一家供应商时,该公司会将租赁部分与非租赁部分合并为一个单独的租赁项目来进行核算。
公司会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一项合同是否属于租赁关系:该合同是否赋予了公司使用某项资产所带来的大部分经济收益的权利;以及公司是否有权在获得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支配该资产的使用。使用权资产指的是公司在租赁期间有权使用某项基础资产的权利,而租赁负债则指公司因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支付义务。使用权资产的价值等于租赁负债的金额,同时需考虑公司已获得的租赁激励措施。租赁负债则在租赁开始之日按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来确认。用于计算未来租赁付款现值的利率即为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因为公司大多数租赁关系的利率难以准确确定。增量借款利率是一种假设性利率,基于公司对自身信用评级的理解,以及公司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偿还相当于租赁付款额的资金而需支付的利息。租赁付款额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可变的;不过,在计算租赁负债时,只包括固定付款额或实质上固定的付款额。可变租赁付款额则会在产生这些付款义务的期间作为运营费用进行确认。
| (i) | 预付的土地使用权 |
这些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租赁,租赁期限从36年到50年不等。如果某项土地使用权符合租赁的定义,那么应当依照ASC 842准则对其进行评估。
| (ii) | 经营租赁 |
经营租赁的租赁期限从一年以上到五年不等。这类租赁资产被归类为“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而相应的租赁负债则被计入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当前及未来期间的经营租赁负债”项目中。截至2024年12月和2025年12月,公司所有的此类资产均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租赁资产。
| (iii) | 融资租赁 |
融资租赁款项被计入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下,包括流动租赁负债和非流动租赁负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所有的融资租赁资产均来自中国境内的租赁资产。
| (i) | 外币交易与汇率转换 |
该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所进行的财务记录以当地货币人民币为准进行记账,人民币被视为功能货币。而公司在其他国家设立的子公司的财务记录则以其所在国家的当地货币进行记账。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转换为报告货币;权益账户则按照历史汇率进行转换;收入和费用项目则采用该期间的平均汇率进行转换。这些转换调整金额被记录在股东权益下的其他综合亏损项目中。
| F-21 |
以非主要货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汇率转换为主要货币。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则会根据历史汇率重新进行计价。在期间内,以非主要货币进行的交易会按照交易发生时的汇率转换为主要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会在合并损益表中予以确认。
人民币并非完全可兑换的货币。所有涉及人民币的外汇交易都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被授权买卖外汇的机构进行。这些外汇交易的汇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标准,而这些汇率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各时期人民币兑美元的金额换算率如下:
| 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年度 | ||
| 资产负债表,不包括权益类账户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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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益表和现金流情况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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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31日终的年度 | ||
| 资产负债表,不包括权益类账户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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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益表和现金流情况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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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方式是其成本减去已摊销的金额,以及任何必要的减值金额。无形资产的成本需根据其预计使用寿命进行直线摊销。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如下:
| 计算机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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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排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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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除商誉之外的长期资产的减值情况(包括可摊销的无形资产) |
那些使用寿命较长的资产,包括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预付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在出现某些事件或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其进行减值审查。因为这些资产的价值有可能无法再被收回。
长期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是通过比较该资产当前的账面价值与预期未来所能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来确定的。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的价值,那么就需要确认一项减值损失,其金额等于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通常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是参考市场价(如果已知的话),或者通过折现现金流分析来进行计算。
| (l) | 长期投资 |
该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对各类实体的股权投资,以及不可流通的股权投资。
对于那些公司能够对其投资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所进行的投资,即使公司持有投资对象的投票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或两者都有),但如果并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那么这些投资应按照ASC第323号准则“投资——权益法和联合企业”来核算。根据权益法,公司最初以公允价值记录其投资金额。随后,公司会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公司在投资日期之后所享有的投资对象净收入或净损失中的份额。公司会根据ASC第323号准则对权益法下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价值下降被认定为非暂时性时,公司会在损益表中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 F-22 |
那些公允价值能够轻易确定的权益证券,以及那些公司通过持有普通股或实质上相同的普通股而无法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证券,其价值以公允价值来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则通过损益表进行反映。
那些无法轻易确定公允价值,且公司通过持有普通股或实质上相同的普通股而无法对其施加显著影响的权益证券,通常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和记录。即将这些证券的账面价值减去任何减值金额,再加上或减去因可观测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变动部分。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投资按照其估计公允价值进行报告。所有未实现的收益和损失,在扣除税费后,会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综合亏损项中。当这些投资被出售、宣布分红或收到款项时,或者当这些资产的非临时性减值情况发生时,才会产生实际的收益或损失。
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投资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的。这些证券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合同规定的现金流,而公司也有意愿和能力持有这些证券直至到期。
该公司通过股权方式对投资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非暂时性减值情况。评估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前的经济和市场状况、相关公司的经营业绩(如当前的盈利趋势)以及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 (m) | 收入确认 |
公司会在客户实际控制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金额应等于公司预期能够获得的报酬。公司遵循ASU第2014-09号规定的五步模型来确认收入:(i)确定与客户的合同关系;(ii)明确合同中的履行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各项履行义务;(v)在履行完这些义务时确认收入。
产品销售的收入在客户实际获得公司产品的控制权时确认。这一时间点通常发生在产品交付给客户的时候。如果预期该资产的摊销期不超过一年,或者该金额微不足道,那么公司就会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产品销售收入在扣除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折扣和补贴后的净额才被记录为营业收入。
这些被归类为产品收入减少的准备金,通常属于“折扣与退货”类别。这些准备金是基于对相关销售业务中所赚取或应获得的金额的估算而确定的,由于这些金额实际上需要支付给客户,因此被归类为应收账款的减少项。
实用的解决办法与豁免条款
该公司并未因获取合同而产生任何成本,同时也不披露那些预期履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合同的未履行义务所带来的价值。
| F-23 |
合同负债
公司的合同负债包括与电池研发相关的递延收入、服务合同款项,以及从客户处收到的定金。这些负债属于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各项业务收购、交易价格估计值的变动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下,这些合同负债的余额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下表展示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递延电池研发支出及电池销售收入的详细情况: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年初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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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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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收取的开发费/收到的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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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池的研发与销售相关收入的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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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人员调整/重新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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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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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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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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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收入成本 |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外包费用、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的薪酬、基于股票的报酬、折旧及相关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直接与产品生产相关的。为了降低库存成本或反映市场情况,也会在收入成本中记录相应的减额。
| (o) | 所得税 |
所得税是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方法进行处理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是为了应对因现有资产与负债在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与其税务基础之间的差异所带来的未来税务影响而确认的。当管理层认为这些资产不太可能实现时,就会对相关递延税项资产进行减值处理。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法是使用当时的税法税率来估算在那些暂时性差异预期会被消除或解决的年度中应缴纳的税款。如果税法税率发生变动,这一变动对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会在包含税法变更日期的期间的损益表中予以确认。
对于不确定的所得税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必须根据最有可能在税务机关审计时被认定为不可维持的金额来确认。如果某项所得税事项的可持续性低于50%,则不应将其计入损益表中。所得税上的利息和罚款则会被归类为所得税准备金的一部分。
| (p)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
自2016年5月1日起,这家公司在其全国范围内的餐厅业务活动中一直需要缴纳增值税。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体,可以在收到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后,将支付给供应商的符合要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自身的销项增值税进行抵扣。当销项增值税超过进项增值税时,差额需向税务机关缴纳,通常按月进行申报;而当进项增值税超过销项增值税时,该差额则被视为增值税资产,可以无限期结转,用于抵减未来的净增值税应付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期尚未结算的采购和销售相关的增值税款项,需要分别作为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如果预计这些增值税资产将在一年内使用完毕,那么这些资产将被归类为“预付款项”或其他应收款项。公司会对这些增值税资产的未偿余额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可回收性。
| (q) | 非控股权益 |
对于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而言,其非控制性权益被单独列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中。这些非控制性权益被视作独立的项目,以便与公司的权益区分开来。与这些非控制性权益相关的现金流则体现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融资活动项下。
| F-24 |
| (r) | 研究与开发费用以及广告支出 |
研究与开发费用以及广告费用在发生时即计入成本。研究与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对研发人员的薪酬支出、研发过程中的折旧费用以及相关材料成本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广告费用分别达到1,706,096美元和350,150美元。
| (s) | 应付票据 |
应付票据指的是金融机构向公司供应商开具的票据。当这些票据到期时,供应商可以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款项支付,而公司则有义务将票据的本金返还给金融机构。
| (t) | 保修期 |
该公司为其所有产品提供制造商的保修服务。对于销售出的产品,公司会预留一定的保修资金,这些资金包含了管理层对保修范围内产品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基于迄今为止发生的实际索赔情况,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费用的预测。不过,鉴于该公司目前产品的销售历史相对较短,这些估计值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即使历史或预期保修情况发生变化,也可能会导致保修资金出现重大变动。
| (u) | 政府拨款 |
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从当地政府机构获得了政府补贴。通常情况下,这些政府补贴会被作为其他收入进行记录,除非这些补贴是专门用于补偿某一特定项目的费用,这种情况下,该补贴会相应地被计入该项目的成本中,例如研发成本、利息支出、折旧费用等。尚未收到的政府补贴则被推迟确认,直到满足确认条件时才会进行记录。
适用于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对于研发费用而言,公司在实际发生这些费用的相应期间,会将政府补助与研发活动的支出进行匹配和抵消处理,具体做法遵循政府补助批准文件中的规定。
| (v) | 基于分享的报酬制度 |
公司遵循了ASC主题718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公司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和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补偿费用。相关成本会在权益归属期间(或规定的服务期间)内逐步确认。此外,ASC主题718还要求公司根据其当前公允价值来计量此类负债的成本。在每次报告日时,都会重新评估该激励计划的公允价值,并在结算日期前持续进行这一评估过程。在规定的服务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被作为该期间的补偿成本进行确认。另外,ASC主题718还要求公司在计算基于股票的激励计划的费用时,必须考虑可能的没收情况。
每项期权奖励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当日通过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算的。预期波动率则基于该公司在美国上市普通股的历史波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来确定的。公司利用历史数据来估算期权行权率和员工离职率,这些数据被用于期权定价模型的构建过程中。授予的期权的预期有效期是根据期权定价模型的计算结果得出的,即授予的期权预计会持续有效的时长。由于期权一旦被行使,其主要交易场所将是美国资本市场,因此,在期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的确定依据的是授予时有效的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
| F-25 |
| (w) | 退休待遇及其他退休后福利 |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的贡献资金,在提供相关员工服务时,会分别计入营业收入、研究与开发费用、销售与营销费用以及一般与行政费用中。
公司在中国的全职员工参加了一项由政府规定的固定缴费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向员工提供一定的养老金福利、医疗保障、员工住房基金以及其他福利。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需要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以享受这些福利,最高缴纳金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除了这些缴费之外,公司并没有其他法律义务来承担这些福利。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此类员工福利相关的总支出分别约为6,524,654美元(人民币46,920,747元)和5,228,027美元(人民币37,580,625元)。这些支出都是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的。
| (x) | 衍生品与对冲 |
ASC第815号《衍生工具与对冲会计》规定,所有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合同应被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记录。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根据该衍生工具的用途以及是否符合对冲会计处理的资格,可以选择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亏损)。而那些不符合对冲条件且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衍生工具,则需计入当期损益。
该公司定期签订外汇远期合约和期权合约,以规避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也会签订原材料价格合约,以应对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该公司不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投机或交易目的。
公司所签订的衍生合约并非出于会计目的而被视为对冲工具。因此,这些合约以公允价值进行记录,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则立即反映在利润表中。
| (y) | 每股收入(亏损) |
每股基本收入(亏损)是通过将净收入(亏损)除以该期间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数量来计算的。每股稀释收入(亏损)的计算方式与每股基本收入类似,只不过计算时需要将分母扩大,以包括如果所有与权证、股票期权等类似工具相关的潜在普通股都得以发行的话,而这些额外的普通股会产生怎样的稀释效应。每股稀释收入(亏损)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所有具有稀释效应的可转换股份、股票期权和权证都已被行使或转换成了普通股。对于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期权和权证,采用库存股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对于已发行的可转换工具,则采用“如果转换”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库存股法下,假设这些期权和权证在期初就已经被行使(或者如果在后期才发行,那么就在发行时就被行使了),并且假设由此获得的资金被用来以平均市场价格购买普通股。而在“如果转换”法下,已发行的可转换工具被假设在期初就已经转换成了普通股。
| (z) | 估算数据的使用 |
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公司管理层需要做出一系列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涉及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或有资产与负债的披露,以及期间内的收入与费用的实际情况。实际结果可能会与这些估计和假设有所不同。在这些估计和假设中,重要的内容包括收入确认方式、长期资产的可回收性、长期资产的折旧年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未确认的税务收益、存货的减值处理、应收账款和递延税项的估值问题、保修费用及销售退货的计提、基于股票的薪酬支出以及权证义务的估值等问题。实际结果确实可能与这些估计和假设存在差异。
| F-26 |
| (aa) | 承诺与意外情况 |
对于因索赔、罚款、诉讼以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潜在负债,应在存在负债可能性且能够合理估算出相关金额时予以记录。
| (bb) | 综合收益(亏损) |
综合收益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内因各种交易及其他事件所引发的权益变动总和,这些交易和其他事件不包括来自所有者投资以及向所有者分配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还包括与外币折算相关的调整项。
| (cc) | 近期会计相关法规公告 |
近期采用的会计准则
2023年1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ASU第2023-07号《关于改进可报告分部披露的修订指南》(主题280)。该修订指南要求企业披露那些定期提供给首席运营决策者的重要可报告分部费用信息,这些费用信息应包含在每个分部利润或亏损的衡量指标中。此外,该修订指南还要求披露被指定为首席运营决策者的人员的姓名及其职位,并说明该负责人如何利用这些利润或亏损衡量指标来评估分部业绩以及决定资源分配方案。该修订指南自2023年12月15日起适用于所有年度期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则适用于财政年度的中期期间。所有采用该修订指南的企业都需将其追溯到财务报表中之前的所有期间。当然,也可以提前采用该修订指南。预计在采用该修订指南后,企业将在财务报表中增加必要的披露内容。该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ASU 2023-07,用于年度期间的披露;而到了2025年1月1日之后,则开始适用于中期期间。该修订指南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呈现和披露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2023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披露改进指南》(主题740)。该准则要求报告实体提供有关实际税率的详细信息,以及关于已支付的所得税的额外信息。该准则自2024年12月15日起开始适用于未来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发布或尚未可供发布的年度财务报表可以提前实施该准则。该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ASU2023-09。这一变更并未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呈现和披露产生显著影响。
最近发布但尚未被采纳的会计声明
2024年1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ASU 2024-03《损益表中各项费用的披露要求》,该准则要求企业进一步披露损益表中各项费用的具体性质,以满足投资者对于企业费用信息的更多了解的需求。新准则要求企业在损益表上明确列出各项费用的具体类型,同时还需要披露与销售相关的费用信息。该准则将于2026年12月15日之后的年度报告期开始实施,而中期报告期则于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适用。这些要求将以前瞻性方式应用,同时也允许追溯应用。企业可以提前采用该准则。目前,该公司正在评估该准则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呈现和披露方式产生的影响。
2025年7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该准则为预测预期信用损失提供了实用的方法。该修正案允许企业选择一种实用方法,假设在资产负债表日期之后的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其当前状况不会发生变化。该准则自2025年12月15日起适用于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企业可以提前采用该准则,并且这种采用是前瞻性适用的。目前,该公司正在评估该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呈现和披露方式产生的影响。
| F-27 |
在2025年1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ASU 2025-09《衍生工具与对冲交易——对冲会计处理的改进》(主题815)。该准则对对冲会计处理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修改,旨在使财务报告更贴合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实际经济效果。该准则自2026年12月13日起适用于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企业可以提前采用该准则,且采用效果将从未来期间开始生效。目前,该公司正在评估该准则实施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呈现和披露方式产生的影响。
在2025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5-10《政府补助(主题832):对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旨在通过制定权威指南来改进现有的会计原则。该修正案规定了企业实体收到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方式,包括与资产及收入相关的补助的处理方法。该指南自2028年12月15日之后的财年开始实施,允许提前采用;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执行该指南:(a) 修改后的前瞻性方法;(b) 修改后的追溯性方法;或(c) 追溯性方法。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该指南的实施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呈现和披露方面的影响。
FASB或其他标准制定机构所发布或提出的其他会计标准,如果这些标准需要等到未来某个日期才被采纳,那么这些标准在被采纳之后预计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显著影响。
| 3. | 质押存款 |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已质押的存款包括存放在银行的应付票据相关款项(参见附注15)。
| 4. | 短期存款 |
短期存款指的是存入银行、到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但少于一年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会被记录为财务收入,并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所有的短期存款金额分别为4,237,090美元和零美元,这些存款均被存入了在中国境内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 5. | 贸易业务及应收票据,净额 |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贸易往来及应收款项情况: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应收贸易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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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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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信用损失准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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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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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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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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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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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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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应收账款和账单应收款项中,包含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两种留置权应收款项,分别为71,207美元和51,392美元。这些留置权应收款项在三年到五年的期间无需支付利息,或者在与电动汽车电池销售相关的期限结束时,或在与机动车销售相关的20万公里行驶里程达到时,均可被收回。
| F-28 |
对信用损失准备的分析如下: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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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准备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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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转——通过现金实现回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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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被报废/销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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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外汇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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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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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准备金,净额 | (
|
) | ||
| 逆转——通过现金实现回收 | (
|
) | ||
| 被报废/销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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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外汇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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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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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库存 |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库存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原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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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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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制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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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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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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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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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几年中,由于库存过时而被报废的部分分别计入了成本或可实现净价值的损失,金额分别为4,927,140美元和6,607,039美元。这些损失被计入了营业成本中。
| 7. | 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可收回的增值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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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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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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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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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工资已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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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运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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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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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客户的、用于非运营性代理服务的应收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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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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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信用损失准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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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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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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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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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损失准备的分析如下: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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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准备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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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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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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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转——通过现金实现回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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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已经报废/无法使用 | (
|
) | ||
| 本期准备金,净额 | (
|
) | ||
| 外汇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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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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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9 |
| 8. | 财产、厂房和设备,净值 |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企业的房产、厂房和设备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建筑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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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间的改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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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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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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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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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值 | ( |
) | ( |
) | ||||
| 累计折旧 | ( |
) | ( |
) | ||||
| 资产净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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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年的期间,该公司分别产生了7,757,226美元和9,421,735美元的折旧费用。
在公司对2024年和2025年运营情况的战略评估过程中,公司对其某些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减值测试。结果显示,这些资产需要计提减值损失,约475,220美元,而2024年和2025年大连、南京和商丘的生产设施则没有发生减值情况。出现减值的原因是,由于Hitrans子公司的业绩不佳,该公司对这些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估计的公允价值。因此,在2024年和2025年,大连、南京和商丘的生产设施并未计提任何减值费用。
| 9. | 建设中 |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在建设中的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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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于购置财产、厂房及设备的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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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净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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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CBAK Power、南京CBAK、Hitrans和元创公司设施及生产线的建设投资。
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分别将854,395美元和198,760美元的利息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中。
| F-30 |
| 10. | 长期投资,净额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长期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对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的投资 | $ |
|
$ |
|
||||
| 对非可交易股权的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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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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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各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 搬运 金额 |
经济利益 | 持有金额 | 经济利益 | |||||||||||||
| 对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的投资 | ||||||||||||||||
| 浙江盛阳可再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对非市场化股权的投资 | ||||||||||||||||
| 湖南DJY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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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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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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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处置所得收益 | (
|
) | ||
| 投资损失 | (
|
) | ||
| 处置所得利润 |
|
|||
| 外汇调整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2022年8月,南京CBAK与公司的两家无关第三方机构——广西桂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及徐伟东先生共同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联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广西桂武CBAK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各方分别持有该公司20%、60%和20%的股权及表决权。广西桂武主要从事电池回收业务。公司对这些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即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虽然公司对这些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但并未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及中国相关法规,各方均需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出资义务。
2024年4月19日,NJ CABK与Chilwee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Chilwee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与本公司无关联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协议,NJ CABK以200万元人民币的代价出售了其在广西桂武的股权投资。对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业绩,NJ CABK记录了45,749美元的处置收益。
在2024年12月31日截止的年度中,上述股权投资所产生的损失为18,777美元。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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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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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收益(亏损) | ||||
| 外汇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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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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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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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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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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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1 |
2023年9月27日,Hitrans与徐胜阳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Hitrans将从徐胜阳手中购得浙江胜阳可再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6%的股权。目前,徐胜阳持有浙江胜阳97%的股份。股权转让价格为2860万元人民币(约390万美元)。Hitrans将分两次支付这笔款项:(1)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满足其他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2)在徐胜阳成功将26%的股权过户给Hitrans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在Hitrans支付50%的款项后15个营业日内,双方需完成相关政府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自2020年6月以来,浙江胜阳一直是Hitrans的重要供应商。2023年11月6日,Hitrans成功完成了对浙江胜阳26%股权的登记手续。
该公司报告称,在2024年和2025年12月截止的年度中,其在浙江圣阳公司的投资分别带来了零收入,以及145,097美元的收益。
在初次收购之后的三个月内,徐先生应以与初次收购相同的每股价格,向Hitrans转让浙江盛阳公司中额外的44%股权(“后续收购”)。双方将进一步协商以明确后续收购的具体条款。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后续收购尚未完成。目前,Hitrans的管理团队正在与徐先生进行谈判,试图推迟支付款项和股权转让的日期。
(c) 对非市场性股权的投资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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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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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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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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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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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资产净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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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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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CBAK Power与深圳BAK电池有限公司、深圳亚洲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刘晓霞共同成立了投资团队,对湖南DJY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CBAK Power已投入140万美元(约合9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DJY公司9.74%的股份。CBAK Power与其他三位新投资者共同任命了一名董事,代表所有投资者参与DJY公司的董事会事务。DJY是一家私营公司,其业务领域包括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适用于各种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商,涵盖原材料、精细陶瓷、设备及相关工业工程等领域。
2022年11月28日,南京CBAK与深圳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个人投资者刘文远共同成立了南京CBAK教育产业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各方分别持有10%、60%和30%的股份。此次投资的目的是为南京CBAK培养具备专业技能的劳动力。南京CBAK在报告日期之前并未向该公司投入任何资本。南京CBAK教育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开始运营。
不可交易股权证券是指对私人持有公司的投资,这些投资的市场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对这类不可交易股权证券的估值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同时考虑任何减值情况,以及因价格波动而产生的变动因素。由于减值而需要重新估值的不可交易股权证券,其公允价值被归类为三级资产。公司会对期间内重新估值的不可交易股权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作为其他营业收入(或支出)的一部分进行确认。在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之前,这些不可交易股权证券并未出现减值情况。
| F-32 |
| 11. | 租赁 |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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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土地 | ||||
| 租赁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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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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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的摊销费用 | ( |
) | ||
| 外汇调整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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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总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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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期间的摊销费用 | ( |
) | ||
| 外汇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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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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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8月和2021年11月,该公司分别获得了在中国大连和浙江地区建设工厂的土地使用权。
元创于2025年5月13日获得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建造一家用于生产阴极材料的工厂的土地使用权。
这些款项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从业主手中购买租赁土地,租赁期限分别为36年至50年。根据这些土地租赁协议的规定,此后将不再有任何后续付款义务。
预付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用在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分别达到了316,811美元和331,189美元。
在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之前,相关预付土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并未出现任何减值损失。
| (b) | 经营租赁 |
2021年4月6日,南京CBAK与南京某仓储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从2021年4月15日开始,至2024年4月14日结束。每月租金约为97,743人民币(14,146美元)。该租赁协议已续签一年,续约期间的月租金为86,913人民币(约11,907美元),续约期限直至2025年5月14日;之后又续签了三年,续约期间的月租金为94,156人民币(约12,983美元),续约期限至2028年5月14日。
2021年6月1日,Hitrans与一家液化气体供应商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协议,该协议自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月的租赁费用约为5,310人民币(约合773美元)。
2021年12月9日,Hitrans与浙江省的某租赁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起始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结束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第一年的月租金约为10,400人民币(1,514美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月租金分别定为10,608人民币(1,544美元)和10,820人民币(1,575美元)。
2022年3月1日,Hitrans与浙江省的某租赁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期五年,从2022年3月1日开始,至2027年2月28日结束。第一年的月租金约为15,840元人民币(约合2,306美元),之后每年租金将增加2%。
2022年8月1日,Hitrans与浙江省的某家仓储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半,从2022年8月1日开始,至2024年1月31日结束。每月租金为60,394人民币(约合8,792美元)。
2022年10月20日,CBAK Power与大连某单位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用于租用该单位的员工宿舍。租赁期限为期三年,从2022年10月20日开始,至2025年10月19日结束。每月租金为61,905人民币(约合9,012美元)。
| F-33 |
2022年12月20日,Hitrans与浙江省的相关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用于租用额外的员工宿舍空间。租赁期限为期五年,从2022年12月20日开始,至2027年12月19日结束。第一年的月租金为52,000人民币(约合7,570美元),之后每年租金将增加2%。
2022年12月30日,Hitrans与一家液化气体供应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期五年,负责向该供应商提供液氮和氧气,终止日期为2027年12月29日。每月的租赁费用约为7,265人民币(1,058美元)。该租赁合同在2024年6月提前终止。
2023年4月20日,Hitrans与浙江省的某机构签订了另一份租赁合同。该租约的期限为三年,从2023年5月1日开始,至2026年4月30日结束。每月租金为28,000人民币(3,860美元)。2024年7月1日,Hitrans对该租约进行了修改,决定提前终止租约,并重新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租约,租约期限从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6年6月30日结束。每月租金仍为14,000人民币(1,995美元)。
南京CBAK与南京的一家办公室和工厂租赁公司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23年8月1日开始,至2024年7月31日结束。每月的租金约为160,743人民币(22,649美元)。该租赁合同已续签三年,续签日期为2027年8月31日,租金保持不变。
CBAK商丘与商丘的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租期为期六年,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至2029年9月30日结束。每月的租金约为11,400人民币(1,584美元)。在2025年1月1日,CBAK商丘对该租赁协议进行了修改,将租赁面积减少,并将租期缩短至2025年12月31日。新的月租金为7,717人民币(1,003美元)。
商丘CBAK公司与商丘的一家制造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六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2029年12月31日结束。每月的租金为人民币265,487元(约合36,769美元)。由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房东无条件免除了其应支付的年度租金。该公司将这一免除金额作为当年收益进行确认,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3月1日,Hitrans与一家液化气供应商签订了为期45个月的租赁协议,该供应商负责提供液氮,服务期限直至2027年12月11日。每月的租赁费用约为19,309人民币(约合2,674美元)。
2024年4月26日,Hitrans与一家液化气体供应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供应时间从2024年4月25日开始,持续到2029年4月25日。每月的租赁费用约为人民币1,062元(约合146美元)。
南京CBAK于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与南京相关方签订了员工宿舍的租赁协议。每月租金为22,155元人民币(3,081美元)。到了2025年3月1日,月租金降至19,936元人民币(2,740美元)。
商丘CBAK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与商丘方面签订了关于员工宿舍空间的租赁协议。租赁费用为每季度19,404人民币(约合2,765美元)。
南京CBAK于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再次与南京方面签订了员工宿舍的租赁协议。每月的租金为39,633人民币(约合5,511美元)。
BAK Associates于2025年6月16日签订了香港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至2028年6月30日。每月租金为10,000港元(约合1,290美元)。
根据该承包协议,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租赁费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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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租赁成本——直线法计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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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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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4 |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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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按成本计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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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折旧 | (
|
) | ||||||
| 减值 | (
|
) | ||||||
| 融资租赁下的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净值 |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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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债务 | ||||||||
| 总融资租赁负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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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融资租赁费用构成如下: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融资租赁成本: | ||||||||
| 资产折旧 | $ | $ | ||||||
| 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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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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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租赁费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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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各年度租赁负债到期时间的安排:
| 运营 租赁协议/合同 |
金融 租赁协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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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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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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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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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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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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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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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 | ||||||||
| 总未贴现的现金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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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去:应计利息 | (
|
) | (
|
) | ||||
| 租赁负债的现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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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和折现率: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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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权平均剩余租赁期限(年) | ||||||||
| 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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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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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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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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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土地使用权 | ||||||||
| 经营租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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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融资租赁 |
|
|
% | |||||
| F-35 |
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在2024年和2025年度,该公司担任承租方。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来自运营资产的现金流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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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无形资产,净额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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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成本计算的计算机软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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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排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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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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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摊销额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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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中,相应的摊销费用分别达到了470,219美元和315,191美元。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总的未来摊销费用估计如下:
| 2026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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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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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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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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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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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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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 |
|
在2024年及2025年截至12月31日的期间,这些无形资产의账面价值并未出现任何减值损失。
| 13. | 收购子公司 |
2021年7月20日,CBAK Power与Hitrans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CBAK Power收购了Hitrans 81.56%的注册股权(占已缴资本总额的75.57%),即所谓的“收购协议”。浙江Hitrans拥有81.56%的注册股权(占已缴资本总额的75.57%)这一事实已经得到当地政府的确认,此次收购于2021年11月26日完成。
在此次收购完成后,CBAK Power成为了Hitrans的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81.56%的注册资本份额(占Hitrans已缴资本总额的75.57%)。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BAK Power及管理方股东有义务按照Hitrans的公司章程规定,分别向Hitrans缴纳1110万元人民币和4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款,以补足Hitrans未缴部分的注册资本。
| F-36 |
该公司已完成了对所收购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工作。根据这些评估结果,商誉的金额已经确定,并在相应的收购日期被确认下来。以下表格汇总了截至2021年11月26日为止,所收购资产与承担负债的预估总公允价值。
| 现金与银行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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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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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应收款及应收票据,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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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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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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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追回的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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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应支付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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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厂房及设备,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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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中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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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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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的土地使用权,非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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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资产,净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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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税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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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银行贷款 | ( |
) | ||
| 其他短期贷款——CBAK电力公司 | ( |
) | ||
| 贸易账户及应付票据 | ( |
) | ||
| 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 | ( |
) | ||
| 延期的政府拨款 | ( |
) | ||
| 土地增值税 | ( |
) | ||
| 递延税负债 | ( |
) | ||
| 净资产 |
|
|||
| 减去:已支付的股息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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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的净资产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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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控股权益 |
( |
) | ||
| 商誉 |
|
|||
| 可识别的净资产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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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实现此次收购的转让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 人民币 | 美元 | |||||||
| 用于交换现金的款项
|
|
|
||||||
| 用于交换现金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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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购买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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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交易导致的资产购置成本共计1,606,518美元,这部分资金被计入了商誉中。这部分商誉代表了该交易对公司的财务、战略和运营方面的价值。商誉的构成包括公司为获得Hitrans的业务而支付的溢价,以及Hitrans与公司合并后所带来的协同效应,还包括双方员工在制造锂电池所需原材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需要注意的是,所收购商誉的总额不得用于税务抵扣,并且在2023年12月31日时,该商誉已经完全贬值。
| F-37 |
| 14. | 用于购买长期投资的存款已支付完毕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用于购买长期投资的存款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对非可交易股权的投资 | $ |
|
$ |
|
||||
2023年9月27日,南京CBAK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BAK电池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深圳BAK将其在深圳BAK电源电池有限公司中持有的5%股权以2.6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南京CBAK。按照协议条款,南京CBAK需分三次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1) 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2) 2024年9月30日之前支付9000万元人民币;(3) 当深圳BAK成功将其在BAK SZ中的5%股权转让给南京CBAK后,再支付剩余的1.3亿元人民币。一旦南京CBAK支付了1.3亿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双方将共同完成相关政府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股权转让协议可以通过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终止,而已支付的定金也可以随时退还。不过,股权转让过程比预期要长一些。为了延长交易期限,南京CBAK和深圳BAK于2025年3月7日签署了补充协议。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南京CBAK已出资1.158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4年6月30日,SZ BAK和BAK SZ分别是该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李向谦先生现任SZ BAK和BAK SZ的董事职务。
该公司将把对BAK SZ的投资视为不可交易股权证券,这类证券没有明确的公允价值。因此,该公司的计量方法是将成本减去任何减值损失,再加上或减去因价格波动而产生的变动因素。由于减值而需要重新计量的不可交易股权证券,其公允价值被归类为第三级资产。
| 15. | 贸易往来及应付票据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应付贸易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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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票据 | ||||||||
| – 银行承兑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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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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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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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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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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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应付票据都属于经营性性质,其到期日都在发行日期之后的一年内。
这些应付票据已得到担保:
| (i) | 公司的质押存款(注释3); |
| (ii) | $
|
| (iii) | 公司的建筑物(注释8)以及预付费土地使用权(注释11) |
| F-38 |
| 16. | 贷款 |
银行贷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银行的借款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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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期银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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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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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月,Hitrans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续签了银行融资协议。该协议的贷款金额为1.6亿元人民币(约2210万美元),期限从2023年1月持续到2027年12月。同年1月22日,Hitrans与中国交通银行再次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融资协议,期限从2025年1月22日持续到2030年1月22日,最高担保贷款金额可达1.558亿元人民币(约2150万美元)。该融资协议以Hitrans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抵押。2025年10月24日,Hitrans与中国交通银行再次续签了该协议,最高担保贷款金额提升至1.62亿元人民币(约2310万美元)。根据协议,截至2025年12月31日,Hitrans已借款1.372亿元人民币,年利率为2.5%至3.45%,还款期限至2026年1月至6月。
2022年1月17日,南京CBAK从中国银行获得了为期一年的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105%,即每年3.85%。该贷款的担保由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同时还有江苏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南京CBAK于2022年1月20日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23年1月16日。南京CBAK于2023年1月5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2023年1月6日,南京CBAK再次申请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仍为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24年1月4日,年利率仍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120%,即每年3.85%。其他条款和担保条件保持不变。南京CBAK于2024年1月4日成功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2年2月9日,NJ CBAK从江苏高春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了为期一年的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24%,即每年4.94%。该贷款的担保由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2022年2月17日,南京CBAK再次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23年1月28日。南京CBAK于2023年1月16日偿还了全部借款。2023年1月17日,南京CBAK再次申请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仍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29%,即每年4.70%,借款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南京CBAK于2024年1月13日成功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2年4月28日,南京CBAK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高淳分行获得了一笔为期三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约170万美元),贷款期限从2022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1日。该贷款的担保由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根据这项贷款协议,南京CBAK于2022年4月29日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95%,贷款期限至2023年4月29日。南京CBAK于2023年4月19日偿还了这1000万元人民币。同年4月20日,南京CBAK又借入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短期贷款的利率为人民币基准利率的102.5%,即年利率3.90%,贷款期限至2024年4月19日。南京CBAK于2024年4月19日偿还了这笔贷款。
南京CBAK与江苏高春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9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4.6%。该贷款的期限从2023年9月27日持续到2024年8月31日。该贷款的担保由BAK投资集团持有CBAK南京公司的100%股权,以及该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庆慧女士提供。南京CBAK于2023年9月27日借款900万元人民币,还款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该贷款已于2024年8月31日还清。
| F-39 |
Hitrans与中国中信银行绍兴分行签署了一份贷款协议,该贷款期限为从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5月2日,贷款金额为480万元人民币(约70万美元)。贷款利率为每年4.3%。Hitrans于2024年5月2日偿还了全部贷款。
2023年1月7日,南京CBAK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高淳分行获得了一项为期两年的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贷款期限从2023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该贷款的担保方包括南京CBAK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他的妻子袁清慧女士以及CBAK南京分公司。2023年1月12日,南京CBAK又借入了500万元人民币(约7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至2024年1月11日,贷款利率为每年3.65%。南京CBAK于2023年6月15日提前偿还了上述贷款。2023年6月27日,南京CBAK再次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从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贷款总额仍为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利率仍为每年3.65%。同一天,南京CBAK又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的担保方同样包括南京CBAK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他的妻子袁清慧女士以及CBAK南京分公司。南京CBAK于2024年6月26日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4年3月28日,CBAK新能源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的起始日期为2023年3月29日,结束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贷款金额最高为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65%。同日,CBAK新能源还借入了5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的担保对象为CBAK电力在大连的房产。CBAK新能源于2024年3月27日偿还了全部贷款。2024年3月28日,CBAK新能源再次申请了一笔为期一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45%。CBAK新能源于2024年8月21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3年4月19日,南京CBAK银行与南京高淳分行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期限从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7%。南京CBAK银行于2023年4月23日借入了这笔贷款。该贷款由该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担保。南京CBAK银行于2024年4月9日偿还了全部贷款。
2023年7月31日,南京CBAK从中国银行高淳分行获得了一笔为期三年的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贷款期限从2023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0日。该贷款的担保由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庆慧女士提供。根据借款合同,南京CBAK于2023年7月31日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15%。南京CBAK预计在2024年7月22日前偿还这笔贷款。
2023年8月3日,CBAK能源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从2023年8月3日持续到2024年8月2日,贷款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55%。CBAK能源于2023年9月27日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该贷款的担保对象为CBAK能源在大连的房产。CBAK能源预计将在2024年8月2日前偿还贷款。
2024年1月24日,Hitrans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信用担保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期限从2024年1月24日持续到2025年1月17日,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4.1%。Hitrans于同一天借入了5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4年9月27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4年3月26日,Hitrans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信用担保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期限为一年,从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4.1%。Hitrans在同日借入了5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4年9月27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 F-40 |
2024年4月9日,Hitrans与中国浙商银行绍兴分行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期限从2024年4月9日持续到2025年4月7日,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50万元人民币(约80万美元),年利率为4.05%。Hitrans于同一天借入了55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5年1月24日提前偿还了贷款。
2024年6月24日,南京CBAK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最大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从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0日。此贷款的担保由该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李云飞先生及其妻子袁清慧女士提供。根据协议,南京CBAK于2024年6月24日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0%。南京CBAK于2024年8月23提前偿还了贷款。
2024年9月29日,Hitrans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信用担保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约200万美元),期限从2024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6日,年利率为4.00%。Hitrans于同日借入了15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5年9月26日偿还了贷款。
2024年12月31日,Hitrans与光大银行绍兴分行签署了一份短期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贷款期限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0日,贷款利率为2.9%。Hitrans于同一日期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5年12月30日偿还了这笔贷款。
2025年1月17日,Hitrans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一份长期最高额度贷款协议。该协议的期限从2025年1月17日持续到2027年9月25日,最高贷款金额为7566万人民币(约1054万美元)。Hitrans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抵押物来获得这笔贷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Hitrans已借款3890万人民币,年利率为2.85%至2.96%。其中1000万人民币需在2026年1月16日偿还,390万人民币需在2027年6月20日偿还,剩余的2500万人民币则需在2027年9月25日偿还。Hitrans已于2026年1月16日偿还了1000万人民币。
2025年1月20日,南京CBAK与宁波银行高春分行签署了一份无担保循环贷款协议。该贷款的最大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2.8%(低于LPR利率30个基点)。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26年1月20日。南京CBAK于2025年1月20日借入了这笔资金。实际上,南京CBAK在2025年9月20日就已经提前偿还了贷款。
2025年2月19日,南京CBAK从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了3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从2025年2月19日至2027年9月23日。该贷款的担保由BAK投资持有的CBAK南京公司的100%股权提供。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南京CBAK已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2.98%,还款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
2025年2月25日,Hitrans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一项短期保理贷款协议。该贷款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期限从2025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年利率为3.7%。Hitrans于同一天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Hitrans于2026年2月顺利偿还了这笔贷款。
Hitrans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再次达成了一项短期保理贷款协议。该贷款的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期限从2025年11月28日持续到2026年11月27日,年利率为3.1%。Hitrans在同日就获得了这笔贷款。
2025年6月28日,南京CBAK与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2025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6日,年利率为2.60%。南京CBAK于2025年7月18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 F-41 |
2025年6月30日,CBAK Power从中国光大银行获得了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该贷款期限为2026年6月12日。这笔贷款用于短期借款以及发行承兑汇票,以支付向材料供应商的付款需求。该贷款的担保对象为CBAK Power的房产,同时还有一些存款也被用作抵押。CBAK Power还从上述贷款中借入了1000万港元,年利率为2.65%,还款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实际上,CBAK Power已于2025年11月14日提前偿还了这笔贷款。
CBAK Power已借入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1.233亿元人民币(约176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期从2026年1月持续到6月。这些期票以CBAK Power的建筑物作为担保,并附带了352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抵押。(注3)
2025年7月30日,Hitrans与工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一项短期贷款协议。Hitrans从工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3%。Hitrans于2025年7月31日实际获得了这笔贷款。
2025年8月21日,CBAK Power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一项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2%。CBAK Power于2025年8月29日借入这笔款项,并应在2026年8月21日之前偿还本金。
2025年12月17日,南京BFD与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一项短期贷款协议。该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借款期限从2025年12月17日持续到2026年12月16日,年利率为2.30%。该贷款由CBAK南京提供担保。南京BFD在同一天借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
CBAK Power与南京CBAK从中国浙商银行沈阳分行获得了贷款,贷款金额为6.9亿元人民币(约9630万美元),还款期限为2026年3月16日。此外,CBAK Power与南京CBAK还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1.59亿元人民币(约151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还款期限介于2026年1月至6月之间。这些期票以CBAK Power与南京CBAK的保证金108.2亿元人民币(约1540万美元)作为担保。(注3)
Hitrans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人民币9800万元(约141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期从2025年1月持续到2026年6月。Hitrans已提供人民币9890万元的担保物作为这些期票的担保(注3)。
南京CBAK从南京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7,730万元人民币(约1,10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时间分别为2026年3月至6月。南京CBAK已提供7,54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其余款项则由BAK投资所持有的南京CBAK的全部股权来担保。(注3)
南京CBAK从宁波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40万元人民币(约63,549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均为2026年3月。南京CBAK已提供40万元人民币的质押物作为这些期票的担保(注3)。
Hitrans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行借入了一系列承兑汇票,总金额达3310万元人民币(约470万美元),这些票据的到期日期分别为2026年2月至2026年6月。Hitrans已提供3310万元人民币(约470万美元)的质押存款作为担保(注3)。
Hitrans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借入了一系列承兑票据,总金额达3430万元人民币(约490万美元),这些票据的到期日期为2026年2月至6月。Hitrans已提供质押存款3430万元人民币(约490万美元)作为这些债务的担保。(注释3)
CBAK Power从中国工商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承兑票据,总金额达5270万元人民币(约750万美元),这些票据的到期时间为2026年1月至6月。CBAK Power已提供5290万元人民币(约750万美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这些票据的顺利兑现。(注3)
Hitrans从工业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期票,总金额达1600万元人民币(约230万美元),这些期票的到期日为2026年3月。Hitrans已提供11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约160万美元)(注3)。
| F-42 |
南京CBAK从中国银行借入了一系列承兑票据,总金额达2780万元人民币(约390万美元),这些票据的到期时间为2026年1月至6月。南京CBAK已提供780万元人民币的质押存款作为担保(约110万美元),此外,BAK Investment还以其持有的CBAK南京公司100%的股权来承担剩余债务的责任。
南京CBAK从宁波银行获得了几份信用证,总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约210万美元),用于支付一年的材料采购费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从2026年9月到11月。南京CBAK已提供15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约210万美元)。
Hitrans从宁波银行借入了一笔期限为2026年6月的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的承兑汇票,该票据以Hitrans的1000万元人民币(约140万美元)应收票据作为担保(附注5)。
这些设施也通过公司的资产进行了保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下: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质押存款(附注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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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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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存款(附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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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票据(注释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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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资产(附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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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注释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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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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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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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仍有147万美元的银行信贷额度未使用。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年的期间,公司分别产生了1,115,354美元和1,070,392美元的利息支出。
其他短期贷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其他短期贷款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注意:根据您提供的文本,似乎有一些需要翻译的内容。如果您能提供更清晰的上下文或具体的信息,我会更好地为您进行翻译。请务必确保您有完整、清晰的目标文本,以便我能准确翻译。 | 2024年 | 2025年 | ||||||||
| 从相关方处获得预付款 | ||||||||||
| – 李向谦先生,该公司前首席执行官 | (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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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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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云飞先生,本公司前首席执行官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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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无关第三方的预付款 | ||||||||||
| – 温武宇先生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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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龙倩女士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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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正源伟针业有限公司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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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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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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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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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3 |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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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
| (d) |
|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几年中,公司分别从无关方那里获得了8,343美元和8,463美元的利息收入。
| 17. | 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应付的建筑成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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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采购应付款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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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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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计员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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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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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收入(注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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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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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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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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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向Hitrans的非控制性权益支付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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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应付给供应商的、与运营无关的代理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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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衍生金融工具负债(附注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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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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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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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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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9日,该公司通过出售3,500,000股普通股来实现私募融资,总金额为13,650,000美元,每股的售价为3.90美元。Roth Capital Partners, LLC公司作为该公司的独家财务顾问和私募融资代理,获得了819,000美元的报酬。根据公司与某些股东在2007年11月签订的权益协议,如果该公司根据该协议提交的注册报表未能在2007年11月9日私募融资完成后的第100个日历日内获得SEC的批准生效,那么该公司可能需要向这些股东支付赔偿金。根据该权益协议,如果注册报表未能在规定的“生效期限”内获得SEC的批准生效,那么公司需向每位投资者支付以下赔偿金:(a) 在生效期限后的第一个月内,按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总价支付1.5%的赔偿金;(b) 之后每三十天增加1.5%的赔偿金,直到注册报表生效为止,或者直到公司不再需要维持该注册报表的有效性为止。此外,对于2007年11月私募融资中购买的股票,公司还需在以下日期支付0.5%的赔偿金:生效期限后的第一个月以及之后每三十天一次(对于不足三十天的期间进行比例分配),直到注册报表生效或公司不再需要维持该注册报表的有效性为止。上述赔偿金将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 F-44 |
根据注册权协议,该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提交了S-3表格格式的注册报告,该报告于2008年5月7日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生效。因此,公司需支付561,174美元的违约金,这笔款项与2007年11月的注册权协议相关。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向所有投资者支付了上述违约金,剩余约159,000美元的款项被计入其他应付款项和应计费用中。
| 18. | 与关联方之间的平衡与交易 |
在过去几年中,与公司有交易关系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实体或个人的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新纪元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
|
| 深圳巴克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
| 郑州BAK电池有限公司(“郑州BAK”) |
|
|
| 深圳BAK电池有限公司(“SZ BAK”) |
|
|
| 深圳BAK电源电池有限公司(“BAK SZ”) |
|
|
| 浙江圣阳可再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圣阳”) |
|
|
| 福州BAK电池有限公司(“福州BAK”) |
|
|
| 郑州BAK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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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BAK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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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BAK医疗技术有限公司(“SZ BAK Medical”) |
|
| (a) |
|
| (b) |
|
| (c) |
|
| (d) |
|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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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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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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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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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5 |
关联方交易
该公司进行了以下一些重要的关联方交易:
| 对于……来说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4年 |
对于……来说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5年 |
|||||||
| 从郑州百克公司购买电池 | $ |
|
$ |
|
||||
| 从福州BAK公司购买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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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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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浙江圣阳公司购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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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福州BAK提供的服务进行分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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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深圳BAK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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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SZ BAK医疗公司购买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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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浙江圣阳公司购买与非运营代理服务相关的材料。 |
|
|||||||
| 向郑州百克销售阴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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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BAK SZ销售阴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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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郑州百克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阴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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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向郑州百克公司出售阴极材料,该项业务并非基于运营性的代理服务 |
|
|||||||
| 向郑州百克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阴极材料,所涉及的业务属于非运营性质的代理服务。 |
|
|||||||
| 向BAK SZ销售阴极材料,属于非经营性代理服务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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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福州百克公司销售电池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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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郑州百克公司销售电池的业务 |
|
|
||||||
关联方余额
除了上述事项外,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还记录了以下一些重要的相关方余额:
从前子公司那里应收到的款项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来自BAK SZ的应收款项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的余额中,与BAK SZ公司销售阴极材料相关的应收账款仍待收。
| F-46 |
其他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应收贸易款,净额 – 郑州BAK (i) | $ |
|
$ |
|
||||
| 应收贸易款,净额 – 郑州BAK电子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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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由郑州百克电池有限公司发行 | $ |
|
$ | |||||
| 向供应商预付资金——郑州BAK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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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向供应商预付款——郑州BAK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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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应付账款净额 – 郑州BAK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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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账款净额 – 浙江圣阳(VI)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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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付账款净额 – 深圳BAK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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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账款净额 – 深圳百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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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非运营性代理服务的付款方式——浙江圣阳(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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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用于购买长期投资的存款——BAK SZ(注释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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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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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支付给Hitrans非控制性权益的股息(附注1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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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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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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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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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
| (v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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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
应付给前附属公司的款项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给前附属公司的款项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应付给BAK SZ的款项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包含了用于购买存货的款项。
| 19. | 延期政府拨款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的政府拨款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政府拨款总额 | $ |
|
$ |
|
||||
| 减:当前部分 | (
|
) | (
|
) | ||||
| 非流动部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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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7 |
预先收到的政府拨款应被递延,并在与这些拨款相对应的成本相一致的期间内,在合并损益表中予以确认。而与研发项目各个阶段相关的政府拨款,则在收到款项且所有附加条件得到满足时,才在合并损益表中予以确认。而那些无需承担任何额外义务的不可退还性拨款,则应在收到后立即在合并损益表中予以确认。
2014年10月17日,根据与管理委员会在2013年7月2日达成的协议,公司获得了46,150,000人民币的补贴,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成本,以及用于在大连建设新的制造基地。其中部分设施已经建成,并于2015年7月开始投入使用。公司已经开始按照这些设施的预计使用寿命,进行直线折旧核算。
2020年6月23日,香港全资子公司BAK Asia与江苏省高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框架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BAK Asia计划开发若干锂电池项目,这些项目的总产能可达8吉瓦时。高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提供各种支持,以帮助这些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自2020年以来,BAK Asia累计从高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政府获得了610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用于南京地区的建设及设备采购。在2020年将工厂迁至南京后,BAK Asia还确认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收入。对于剩余的补贴资金,BAK Asia已开始按照相关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进行直线摊销。
2024年12月12日,Hitrans从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获得了1142万元人民币的资助,用于支持新生产线的建设。同年3月26日,Hitrans再次从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获得了203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用途相同。当这些资助项目不再存在任何债务或义务时,Hitrans可以将这些资金视为收入,或者将其计入相关支出的抵扣项。
政府补助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确认方式如下: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收入成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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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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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与开发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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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与行政费用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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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0. | 产品保修条款 |
该公司对于自2015年10月1日起推出的某些新型电动汽车和轻型电动车电池产品,提供了售后服务支持。这些服务通过保修计划来实现。保修期限如下:电池单元为6至24个月;用于轻型电动车(如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模块为12至27个月;而用于电动汽车的电池模块则为期3至8年(若行驶里程达到120,000公里或200,000公里,则保修期提前终止)。公司根据当前及历史的产品销售数据以及已产生的保修费用,来估算自己面临的保修索赔风险。公司至少每年都会评估一次自身的保修责任是否足够,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 F-48 |
保修费用被记录为销售和营销费用的一部分。已发生的保修相关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年初的余额 | $ |
|
$ |
|
||||
| 产生的保修费用 | ( |
) | ( |
) | ||||
| 该年度的拨备/逆转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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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调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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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的余额 |
|
|
||||||
| 减:当前部分 | ( |
) | ( |
) | ||||
| 非流动部分 | $ |
|
$ |
|
||||
| 21. | 金融衍生品 |
该公司采用多种衍生金融工具和实物合同来应对外币波动及商品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外币远期合约与期权合同
该公司根据相关的衍生品和对冲指南,采取非指定对冲策略来管理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该公司每季度都会对这类非指定对冲工具进行调整。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手中的非指定对冲合约的账面价值分别约为零,以及4220万美元,这些合约的到期时间介于3到12个月之间。
商品合约
这些商品衍生品的价值(扣除相应的现金抵押品后)是根据每个交易对手来计算的。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中,该公司签订了多项商品合约,导致公司出现了196,823美元的亏损。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没有任何未结清的商品合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分别为: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这些衍生品并非旨在作为对冲工具使用。 | ||||||||
| 衍生负债——外汇合约、应计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账款(附注17)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衍生工具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外币远期合约与期权合同 | $ | $ | (
|
) | ||||
| 商品合同 | (
|
) | ||||||
| $ | $ | (
|
) | |||||
有关公平价值计量的详细信息,请参考注释24。
| 22. | 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
| (a) | 合并损益表中所得税项目 |
该公司对所得税费用的计提包括: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 | $ | $ | ||||||
| 当前所得税费用(扣除后余额),净额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F-49 |
美国税收
CBAK是一家位于内华达州的公司,需缴纳美国联邦税和州税。2017年12月31日,美国政府颁布了一项全面的税收法案,该法案通常被称为《减税与就业法案》。这项法案对美国税法进行了多项重大修改,其中包括:(1)将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1%;(2)要求企业就某些未带回国内的外国子公司的收益缴纳一次性过渡税;(3)原则上取消对来自外国子公司的股息所征收的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4)对部分外国收入征税方式进行了调整,例如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征税。除了一次性过渡税之外,上述大部分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减税与就业法案》引入了一项新的条款,即全球无形低税收入抵免制度。持有外国控制公司的美国股东可以享受高达80%的视同已支付的外国税收抵免,同时还可以享受当年应缴税款的50%扣除优惠。该条款自2017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外国公司的纳税年度。该公司已经评估了因实施这项条款而对其外国控制公司的当期收益和利润产生的额外抵免金额。公司在会计处理上选择将未来在美国产生的与GILTI相关的税款作为当期费用进行处理。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没有任何需要确认的正向抵免金额;因此,没有记录任何与GILTI相关的额外抵免金额。
由于CBAK和CBAK Energy California在2024年及2025年度末均无应税收入,因此这些公司在美国的所得税方面没有任何相关安排。
香港税收
该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需缴纳16.5%的香港利润税。在2024年及2025年度期间,这些子公司并未有任何来自香港的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在这些期间没有计提任何与香港利润税相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中国的CIT法律对所有企业都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大连相关政府部门共同颁发的证书,CBAK电力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CBAK电力公司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可以享受15%的税率,前提是满足作为高新企业的资格要求。同样,根据浙江相关政府部门共同颁发的证书,Hitrans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Hitrans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也可以享受15%的税率,前提是满足作为高新企业的资格要求。此外,南京CBAK和南京BFD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它们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可以享受15%的税率,前提是满足作为高新企业的资格要求。
| F-50 |
马来西亚税收
CBAK马来西亚需遵守马来西亚的所得税法律,税率按照法定标准为24%。CBAK马来西亚于2025年4月30日新注册成立,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该公司并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在2025年12月31日截止的年度内,该公司没有从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内获得的应征税利润。
按照法定所得税率计算出的所得税准备金,与公司的实际所得税金额相一致的情况如下: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4年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5年 |
|||||||
| 所得税前的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抵减额)按照美国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
|
(
|
) | |||||
| 协调各项事务: | ||||||||
| 前几年过度计提递延税项支出 | ||||||||
| 中国收入的利率差异 |
|
(
|
) | |||||
| 处于优惠税率下的实体的税收影响 | (
|
) |
|
|||||
| 不可扣除的收入费用 | (
|
) |
|
|||||
| 基于分享的支付行为 |
|
|
||||||
| 税收亏损的利用 | (
|
) | (
|
) | ||||
| 之前未确认的税务亏损在利用时的税务影响 | (
|
) | (
|
) | ||||
| 递延税资产的估值调整项 |
|
|
||||||
| 由于适用税率的降低,应计递延税资产的金额也相应减少。 | (
|
) | ||||||
| 所得税费用(抵减项) | $ |
|
$ | (
|
) | |||
| (b)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那些导致大量递延税资产与递延税负债出现的暂时性差异,其税务影响如下所示: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递延税资产 | ||||||||
| 应收贸易款 | $ |
|
|
|||||
| 库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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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
|
|
||||||
| 不可流通的股权证券 |
|
|
||||||
| 权益法投资 |
|
|
||||||
| 无形资产 |
|
|
||||||
| 应计费用、工资及其他相关支出 |
|
|
||||||
| 产品保修条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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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转的净经营损失 |
|
|
||||||
| 估值准备金 | ( |
) | ( |
) | ||||
| 递延税资产,非流动负债 | $ |
|
|
|||||
| 递延税项负债,非流动负债 | ||||||||
| 通过收购获得的长期资产 | $ |
|
$ |
|
||||
| F-51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有3,812,589美元的净经营亏损结转额。而截至同一日期,该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则有67,737,362美元的净经营亏损结转额,这些结转额将在2025年至2034年期间陆续失效。管理层认为,这些潜在税务优惠很可能无法实际获得,因为这些业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产生任何经营利润。因此,公司对所有这些潜在税务优惠金额都进行了减值处理。
根据中国的《税收征管法》,如果纳税人或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而导致税款少缴,那么诉讼时效为三年。在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延长至五年,但这些特殊情况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说明。对于关联方交易而言,诉讼时效为十年。而针对逃税行为,则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不确定的所得税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必须根据最有可能在税务机关审计时被认定为不可维持的金额来确认。如果某项所得税事项的可持续性低于50%,则不应将其计入损益表中。所得税上的利息和罚款则会被归类为所得税准备金的一部分。
| 23. | 法定储备金 |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即“中国子公司”)必须根据其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从当年利润中提取法定储备金。具体的金额和分配方式由中国子公司的董事每年决定,且提取金额不得低于当年利润的10%。对于某些子公司而言,提取的储备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法定储备金可以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用于增加中国子公司的资本基础。
此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资产不得转移出中国的法定储备金,因此,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各子公司所持有的1,230,511美元和3,042,602美元资产也被视为受限制状态,不得进行分配。
| 24.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
ASC主题820《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时,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资产所获得的交换价格或负债被转移时所支付的金额。该主题还规定了公允价值的层次结构,要求在衡量公允价值时依据可观测与不可观测的要素进行分类。某些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属于金融工具。管理层认为,由于这些工具从产生到预期实现的时间较短,因此其账面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值;此外,如果这些工具存在利息,则其当前利率与市场上可获得的利率相当。公允价值层次结构的三个等级定义如下:
| ● | 在估值方法中,一级输入数据来源于活跃市场中具有相同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数据(未经调整)。 |
| ● | 二级估值方法的输入项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那些可以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在金融工具存续期间几乎始终都可用到的信息。 |
| ● | 在估值方法中,第3级输入项是不可观测的,但对公平价值的衡量来说却非常重要。 |
商品合约的公允价值是根据一级市场中的实时报价价格来确定的。
| F-52 |
外币期权的公允价值是通过Black-Scholes模型来确定的,其中使用了二级输入数据(参见注释21)。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通过二项式模型来确定的,其中使用了三级输入数据(参见注释26)。
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例如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质押存款、贸易账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与前附属公司的余额、应付票据、其他短期贷款、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由于其到期时间较短,或者这些工具的利率接近市场利率,因此这些账面价值的近似值与其公允价值非常接近。
| 25. | 员工福利计划 |
公司在中国的全职员工参加了一项由政府规定的固定缴费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向员工提供一定的养老金福利、医疗保障、员工住房基金以及其他福利。公司的这些福利支出基于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具体金额上限由当地政府规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员工福利支出分别为6,524,654美元(约合46,920,747人民币)和5,228,027美元(约合37,580,625人民币)。
| 26. | 基于分享的报酬制度 |
受限股份与受限股份单位
于2015年6月30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15年6月12日,董事会批准了CBAK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度针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员工、董事和顾问的股权激励计划(“2015年度计划”)。根据该计划,最多可以发行一千万股股票。
根据2015年计划,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某些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授予了共计690,000股限制性普通股。这些股票的每股面值为零点一美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公允价值为3.24美元。根据授予计划的实施时间表,这些限制性股票将在每个财政季度的最后一天按相等的季度分期发放,首次分期支付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之后的每个财政季度末(即首次分期支付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公司采用分段支付方式来确认与这些股票相关的薪酬费用。
所有与2015年6月30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的剩余份额,在2018年3月31日时均已归属所有者。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受限股份并未产生任何未确认的基于股票的薪酬待遇。截至同一日期,共有1,667股已确认归属的股份待发放。
于2016年4月19日授予的限制性股份
2016年4月19日,根据公司2015年的计划,公司董事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向公司的某些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授予了共计500,000股限制性普通股。其中,220,000股限制性普通股授予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这些限制性普通股的归属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授予的限制性普通股数量低于3,000股,则这些股票将在两年内分两次等额分配予以归属,第一次分配于2017年6月30日进行;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授予的限制性普通股数量在3,000股至10,000股之间,则这些股票将在三年内分三次等额分配予以归属,第一次分配同样于2017年6月30日进行;第三种情况是,如果授予的限制性普通股数量超过10,000股,则这些股票将每半年分配一次,共分六次予以归属,第一次分配于2016年12月31日进行。2016年4月19日,这些限制性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每股2.68美元。公司按照分层归属的方式,在限制性股票归属期(或相应的服务期)内确认相关的股份报酬费用。
所有在2016年4月16日授予的限制性股份,其权益都在2019年6月30日时已经得以实现。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受限股份并未产生任何未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此外,还有4,167股股份已经确定可以归属。
| F-53 |
员工持股计划,2021年11月29日
根据公司2015年的计划,薪酬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9日向公司的某些员工、高管和董事授予了股票期权。这些期权允许他们以1.96美元的价格购买总计2,750,002股公司的普通股票。其中,有350,000股股票被授予公司的高管和董事,这些股票的行使价格为1.96美元,这一价格是基于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的。股票的归属时间取决于公司的财务业绩指标。这些股票将在五年内每半年获得一次归属权,首次归属将于2022年5月30日发生。这些期权将在授予日期后的70个月时到期。
授予公司董事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日使用二叉树模型进行估算的。该公允价值的计算基于以下假设:期权有效期为6个月至5年,波动率约为106.41%,无风险利率为1.26%,股息收益率为0%。在授予日时,公司董事所持有的350,000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479,599美元。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的年度中,公司分别将此类股票补偿费用记为零。
授予公司某些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当日使用二叉树模型进行估算的。该公允价值的计算基于以下假设:期权有效期为6个月至5年之间,波动性为106.41%,无风险利率为1.26%,股息率为0%。在授予日时,授予公司某些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的2,400,002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805,624美元。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中,公司分别将此类股票补偿费用记为零。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权所涉及的基于股票的薪酬尚未被确认。
于2023年4月1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份单位及股票持有计划
根据公司2015年制定的计划,于2023年4月11日,薪酬委员会向公司的某些员工、高管及董事授予了共计894,000份限制性股票单位以及2,124,000份期权。其中,230,000份限制性股票单位以及460,000份期权是授予给公司的高管和董事的。这些限制性股票单位将在每六个月于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逐步归属。截至2023年4月11日,这些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公允价值为每单位0.95美元。公司按照分期归属的方式,在股票归属期(或规定的服务期内)确认相应的薪酬费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0.9780美元。这些股票将在两年内以每半年一次的方式逐步归属,首次归属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而期权则会在授予日期后的70个月时到期。
授予公司董事、部分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日使用二叉树模型进行估算的。该估值的计算基于以下假设:期权有效期为5.83年,波动率约为106.59%,无风险利率为3.51%,股息率为0%。在授予日时,这些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838,190美元。对于2023年4月11日授予的期权,公司在2024年和2025年度分别确认了341,054美元和59,936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
所有在2023年4月1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其权益将于2024年12月31日生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权所涉及的股票奖励尚未被确认。
| F-54 |
于2023年8月22日授予的限制性股份单位及股票持有计划
根据公司2015年的计划,补偿委员会于2023年8月22日向公司员工授予了共计40,000份限制性股票单位和160,000份期权。这些限制性股票单位将于每两年在2023年10月15日和2023年4月15日分别归属员工。截至2023年8月22日,这些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公允价值为每单位0.88美元。公司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来确认在股票归属期间所产生的薪酬费用。期权的执行价格为0.8681美元。这些股票将在两年内以4次等额分配的方式归属员工,首次分配将于2025年2月15日进行。而期权则会在授予日期后的70个月时到期。
该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相关的非现金股份薪酬支出分别为7,872美元和0美元,这些费用均发生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期间。
授予公司董事、部分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当日使用二叉树模型进行估算的。估算过程中采用了以下假设:期权有效期为5.83年,波动率约为106.34%,无风险利率为4.47%,股息率为0%。截至授予日,这些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56,521美元。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分别记录了27,722美元和16,868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这些费用与2023年8月22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相关。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上述期权相关的未确认基于股票的薪酬金额为3,285美元。
根据公司的股票奖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的相关活动如下所示:
| 数量 股票 |
平均值 行使价格 每股 |
汇总值 内在性 价值* |
加权 平均值 剩余部分 合同性 期限 年份 |
|||||||||||||
| 截至2025年1月1日的余额 |
|
|
|
|||||||||||||
| 可在2025年1月1日行使 |
|
|
$ |
|
||||||||||||
| 当然了 | ||||||||||||||||
| 进行了锻炼 |
|
|
||||||||||||||
| 被没收/失去资格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未偿还金额 |
|
$ |
|
$ |
|
|||||||||||
| 可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该权利 |
|
$ |
|
$ |
|
|||||||||||
| * |
|
由于该公司本身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预计无法产生经营性利润以享受因结转净经营亏损而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2024年和2025年度内,该计划中的股票奖励成本并未产生任何所得税优惠。
| 27. | 每股收入(或亏损) |
基本每股收益是通过将净收入除以该期间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来计算得出的。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式则与基本每股收益类似,只不过计算时需要将分母扩大,以包括那些如果所有与权证、股票期权等类似工具相关的潜在普通股都得以发行的话,并且这些额外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效应的情况下,还会存在的普通股数量。稀释每股收益的测算基于这样一个假设:所有具有稀释效应的可转换股份、股票期权和权证都已被行使或转换完毕。对于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期权和权证,采用库存股法进行计算;而对于已发行但尚未转换的可转换证券,则采用“如果已转换”法进行计算。在库存股法中,假设这些期权和权证在期初就已经被行使(或者如果在后期才发行,那么就在发行时就被行使了),并且假设由此获得的资金被用于购买同期平均市场价格的普通股票。而在“如果已转换”法中,假设已发行的可转换证券在期初就已经转换为普通股票(或者如果在后期才发行,那么也在发行时就已经转换为普通股票)。
| F-55 |
以下是每股收入(或亏损)的计算结果: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4年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5年 |
|||||||
| 净收入(或亏损) | $ |
|
$ | (
|
) |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损失 |
|
|
||||||
| 归属于CBAK能源技术公司股东的净收入(或亏损) |
|
(
|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基本数值(附注) |
|
|
||||||
| 具有稀释效应的未变现股份单位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已稀释 |
|
|
||||||
| 每股收入(亏损) | ||||||||
| - 基础内容 | $ |
|
$ | (
|
) | |||
| - 稀释 | $ |
|
$ | (
|
) | |||
| 注意: | 包括在内
|
在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之前,那些尚未行使的期权被视为非稀释性项目,因此未被计入股份数量的计算中。
| 28. | 承诺与意外情况 |
| (i) | 资本承诺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有以下的资本承诺: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用于建筑物的建造 | $ |
|
$ |
|
||||
| 用于购买设备的情况 |
|
|
||||||
| 资本注入 |
|
|
||||||
| $ |
|
$ |
|
|||||
| (ii) | 诉讼 |
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可能会面临各种诉讼和法律纠纷。然而,诉讼过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利的结果,从而对其运营产生影响。除了下面提到的那些法律纠纷之外,目前该公司并未发现任何可能对其运营、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诉讼或索赔。
2020年12月,CBAK Power收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通知,称Haoneng再次以违反购货合同条款为由对CBAK Power提起诉讼。Haoneng要求赔偿总额为150万美元(人民币10,257,030元),其中设备成本部分为130万美元(人民币9,072,000元),利息部分为20万美元(人民币1,185,030元)。2021年8月,CBAK Power与Haoneng达成协议,将购货合同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协议,CBAK Power及其相关方必须从Haoneng处购买价值不少于240万美元(人民币15,120,000元)的设备;否则,CBAK Power必须向Haoneng支付相当于所购设备价值15%的款项,即15,120,000元(折合220万美元)。该协议达成后,Haoneng撤回了原有的诉讼。截至2025年12月31日,CBAK Power仍未收到所订购的设备,因此将这220万美元的设备成本列为资本承诺事项。
| F-56 |
| 29. | 浓度与信用风险 |
| (a) | 浓度 |
在2024年和2025年年度中,以下客户分别占据了公司净收入的10%或更多:
| 年度结束 | 年度结束 | |||||||||||||||
| 成品和原材料的销售情况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 客户A | $ |
|
|
% |
|
|
% | |||||||||
| 客户B |
|
|
% | * | * | |||||||||||
| 郑州BAK公司(注释18) |
|
|
% | * | * | |||||||||||
| * |
|
在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时,该公司有以下客户,这些客户的欠款金额分别占净贸易应收款项(包括增值税)的10%或更多: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 客户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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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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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郑州BAK公司(注释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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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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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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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及2025年度中,该公司的以下供应商分别占其净采购额的10%或更多,具体情况如下:
| 年度结束 2024年12月31日 |
年度结束 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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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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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供应商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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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供应商C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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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供应商D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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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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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时,该公司的以下供应商所拥有的应付账款合计占公司总应付账款的10%或更多,具体情况如下: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 供应商B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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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供应商D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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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b) | 信用风险 |
那些可能导致公司面临重大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被质押的存款。截至2024年12月和2025年12月,公司的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都由位于中国境内的主要金融机构和在线支付平台持有,这些机构的管理层认为其信用质量很高。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出现任何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相关的损失。对于那些存在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无需提供任何抵押品或其他证券作为支持。
| F-57 |
对于与贸易应收账款相关的信用风险,公司会持续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在必要时预留资金以应对潜在的信用损失。
| 30. | 细分市场信息 |
该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他负责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来审查各业务部门的财务信息,从而在分配资源和评估公司业绩时做出决策。
该公司确定,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其业务主要分为两个业务部门:CBAK和Hitrans。CBAK部门的业务主要包括各种标准型及定制型锂离子电池的制造、商业化以及分销工作,这些电池适用于多种应用场景。而Hitrans部门的业务则主要集中在NCM前驱体及正极材料的研发与制造上。
该公司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公司所有的长期资产也均位于中国境内。
该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根据每个报告区间的净收入、收入成本、运营费用、运营收益(亏损)、财务收益(支出)、其他收益(支出)以及净利润(亏损)来评估业绩。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各报告区间的净收入、收入成本、运营费用、运营收益(亏损)、财务收益(支出)、其他收益(支出)以及净利润(亏损)情况如下: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数据 | CBAT | Hitrans | 企业 未分配状态 (注意) |
合并 | ||||||||||||
| 净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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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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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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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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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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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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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毛利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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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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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运营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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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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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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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营业收入(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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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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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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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收入(支出)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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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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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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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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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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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净收入(或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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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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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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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数据 | CBAT | Hitrans | 企业 未分配状态 (注意) |
合并 | ||||||||||||
| 净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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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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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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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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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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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毛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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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运营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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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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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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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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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运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财务收入(支出)净额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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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抵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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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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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可识别的长期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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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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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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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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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该公司并未将其在中国以外的资产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分配到各个报告领域之中,因为这些资产和活动是由公司整体层面来管理的。
按产品分类的净收入:
该公司的产品可分为两类:高功率锂电池以及用于制造锂电池的原材料。在高功率锂电池的销售方面,该公司生产了高功率圆柱形锂电池单元和电池组。公司的电池产品被销售给电动汽车、轻型电动车辆以及储能领域的终端用户。而在用于制造锂电池的原材料方面,该公司通过其子公司Hitrans来生产用于制造正极材料的原材料。这些产品的收入情况如下:
| F-58 |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4年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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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高功率设备的锂电池: | ||||||||
| 电动汽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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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型电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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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能源供应及不间断供能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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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制造锂电池的材料 | ||||||||
| 阴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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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兆/先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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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合并收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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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理区域的净收入:
该公司的业务活动位于中国境内。下表根据客户所在地分析了该公司各地理市场的销售情况: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4年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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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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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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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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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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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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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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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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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大部分长期资产都位于中国境内。
| 31. | 受限净资产 |
公司能否支付股息主要取决于公司从其子公司处获得资金分配。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注册的子公司只能根据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规定确定的留存收益来支付股息。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经营成果,与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经营成果有所不同。
| F-59 |
根据中国关于外资企业的法规,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法定储备金,这些储备金包括一般储备金、企业扩张基金以及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金来自企业在中国法定财务报表中申报的净利润。所有外资企业都必须将其年度税后利润的至少10%用于一般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至于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及奖金基金的分配方式则由董事会自行决定。上述储备金仅可用于特定目的,不得作为现金分红分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内企业必须将其年度税后利润的至少10%用于设立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50%。同时,根据企业的中国会计准则,企业还必须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净利润中,由董事会决定分配一定的额外公积金。上述公积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分红分配。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公司需要将税后利润的10%作为年度储备金或法定盈余资金预留起来,不得用于支付股息。因此,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无法将其部分净资产转移给公司。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相应的法定储备金余额分别为1,230,511美元和3,042,602美元。
被限制的金额包括股本、追加投入的资本以及法定储备金。这些金额的扣除后余额分别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约为339,900,456美元,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则约为349,527,050美元。因此,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S-X》第4-08条(e)款第3项的规定,关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详见附注32。
| 32. | 仅限母公司摘要财务信息 |
根据SX法规第504条的附表I规定,当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合并净资产的25%以上时,注册公司(母公司)必须提交精简版的财务信息。该公司依据S-X法规第4-08(e)(3)条以及财务报表的一般说明条款,对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并得出结论:仅披露该公司的财务信息更为合适。在此测试中,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指的是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子公司的净资产中,未经第三方(如贷款方、监管机构、外国政府等)同意,不得被转让給母公司的部分。
在2024年及2025年截至12月31日的期间,各子公司均未向CBAK支付任何股息。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一些信息已进行精简处理并有所省略。这些披露内容包含了有关CBAK运营的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并非该报告实体的常规财务报表,应结合CBAK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来阅读。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CBAK没有重大的资本投入或其他承诺或担保。
| F-60 |
表格一——注册信息的摘要说明
CBAK能源技术公司
母公司财务报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数据
(未经审计)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4年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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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 | $ | ||||||
| 运营费用: | ||||||||
| 薪资与咨询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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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与管理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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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运营费用 | (
|
) | (
|
) | ||||
| 运营损失 | (
|
) | (
|
) | ||||
| 损失可归因于母公司 | (
|
) | (
|
) | ||||
| 子公司的权益性收益损失 |
|
(
|
) | |||||
| 可归属于股东的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F-61 |
CBAK能源技术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资产 | ||||||||
|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总资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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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与股东权益 | ||||||||
| 当前负债: | ||||||||
| 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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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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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
|
|
||||||
| 总负债与股东权益 | $ |
|
$ |
|
||||
| F-62 |
CBAK能源技术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数据
(未经审计)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4年 |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5年 |
|||||||
| 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 | ||||||||
| 净收入(或亏损) | $ |
|
$ | ( |
) | |||
| 进行调整以使得营业活动产生的净亏损与现金支出相平衡: | ||||||||
| 子公司的权益(收入)损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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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分享的薪酬制度 |
|
|
||||||
| 运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 ||||||||
| 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账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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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运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 | ( |
) | ( |
) | ||||
| 来自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 ||||||||
| 对子公司的兴趣有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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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来自财务活动的现金流入: | ||||||||
| 回购普通股 | ( |
) | ||||||
| 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流出额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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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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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余额 | $ |
|
$ |
|
||||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权益法原则来编制的,其中子公司的账目也是按照权益法进行处理的。有关这些财务报表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上述的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 33. | 后续事件 |
该公司对2025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事件进行了评估,并在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认定无需披露任何事项。
| F-63 |
项目9:关于会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变更以及与会计师之间的分歧。
没有。
项目9A:控制与操作指南。
对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评估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的参与和监督下,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是指那些旨在确保我们在根据《证券交易法》提交的报告中所需要披露的信息能够在SEC规定的时限内被记录、处理、汇总并报告给相关人员的各种控制措施。此外,这些信息还需要被整理后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做出关于必要信息披露的决策。在设计和评估我们的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时,管理层认识到,无论这些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作多么完善,都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证来达成预期的控制目标。因此,管理层需要在评估和实施可能的控制措施时运用自己的判断力。
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的监督下,对公司的披露控制与程序进行了评估。根据本次评估的结果,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披露控制与程序仍然无效。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健全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由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负责制定并在其监督下实施的各项措施,这些措施由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执行,旨在确保我们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确保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
| ● | 这些记录应当能够详细、准确且公正地反映我们的各项交易以及资产的处理情况; |
| ● | 确保所有交易都得到必要的记录,以便能够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同时,确保我们的收支行为均符合管理层和董事们的授权范围;此外,还需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上述操作都是合规进行的。 |
| ● | 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能够预防或及时发现任何未经授权的资产获取、使用或处置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
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无法有效防止或发现错误陈述。此外,对于任何未来时期的评估结果来说,都存在一种风险:即由于环境的变化,控制措施可能会变得不再有效;或者,对相关政策的遵守程度可能会下降。
管理层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在进行评估时,管理层参考了特雷德韦委员会赞助组织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报告中的框架。该框架涵盖了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具体包括:(i)控制环境、(ii)风险评估、(iii)控制活动、(iv)信息与沟通,以及(v)监控机制。
| 55 |
根据这一评估,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并未有效运行。因为我们在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发现了以下重大缺陷:
| – | 我们并没有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来评估关键文件和协议中的会计记录及信息披露是否准确无误。 |
| – | 我们缺乏具备足够数量且具备专业技能的会计人员,这些人员需要拥有适当的会计知识水平,并且能够熟练应用美国普遍认可的会计原则来处理财务报告工作。目前,我们的人员无法满足我们的财务报告需求。 |
为了弥补上述存在的严重缺陷,我们已采取或正在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 – | 我们正在招聘一位具有丰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及SEC报告相关经验的首席财务官。Xiangyu Pei女士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司董事会任命为临时首席财务官。她于2023年8月22日辞去临时首席财务官的职务,但继续在公司的财务部门任职,并担任董事会成员。Jiewei Li先生则于2023年8月22日被任命为公司首席财务官。 |
| – | 我们定期为财务人员提供关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培训。同时,我们也定期向财务人员传授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相关知识。我们计划继续对财务团队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方面的培训,以确保他们的财务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
我们打算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解决上述那些严重的缺陷。不过,我们无法保证一定能成功完成这些工作。设计和实施有效的披露控制与程序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适应业务环境以及经济、监管环境的变化,并投入大量资源来维护一个能够充分满足我们报告义务的财务报告体系。我们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可能无法完全解决我们发现的那些严重问题。
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发生的变更
除了上述事项外,在2025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年第四季度期间,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并没有发生任何显著的变化,也没有任何因素可能会显著影响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
独立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的报告
ARK Pro CPA & Co是一家独立的注册公共会计事务所,我们已出具了一份关于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证明报告,该报告列在上面的第8项内容中。
项目9B:其他信息。
我们没有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本应在2025财年第四季度的8-K表格报告中予以说明,但实际上并未被报告。
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季中,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管都没有签署或终止任何旨在满足规则10b5-1(c)所要求的积极抗辩条件的合同、指示或书面协议,也没有进行任何不属于规则10b5-1范畴的证券交易安排。
项目9C:关于那些禁止进行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信息披露。
不适用。
| 56 |
第三部分
项目10:董事、执行官员与公司治理。
董事与高管人员
以下列出了我们当前所有高管和董事的姓名及职位。
| 名称 | 年龄 | 性别 | 位置 | |||
| 祝光虎 | 43 | 男性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李杰伟 | 35 | 男性 | 董事、财务总监及秘书 | |||
| 香宇·裴 | 35 | 女性 | 导演 | |||
| 玛莎·C·艾吉 | 70 | 女性 | 独立董事 | |||
| J. 西蒙·薛 | 71 | 男性 | 独立董事 | |||
| 简军·何 | 53 | 男性 | 独立董事 |
胡志光是本公司自2004年以来一直任职的员工,他曾担任销售与市场营销部门的负责人,在近年来为公司电池业务的收入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自2024年10月起,胡志光开始担任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职务。自2023年6月起,他担任公司销售与市场营销部门的副总经理。在此之前,他从2014年1月至2023年5月担任子公司大连CBAK电源电池有限公司的销售与市场营销部门主管。他的工作经历还包括: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公司前子公司BAK国际(天津)有限公司销售与市场营销部门的主管;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担任BAK国际(天津)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以及从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负责深圳BAK电池有限公司的海外业务和重点客户管理工作。胡志光于2004年7月毕业于兰州商学院(现兰州财经大学),获得工商管理专业的学位。
李杰伟自2023年8月起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职务,自2025年5月起则成为公司的董事。此外,他自2021年起还担任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经理。在加入本公司之前,李杰伟曾在2018年至2021年间在中国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各类投资产品的结构设计。在此之前,他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为几家著名的美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基金管理部门工作,负责资本市场相关事务。李杰伟于2014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政治与公共行政专业的硕士学位。
裴香玉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担任我们的临时首席财务官。在卸任临时首席财务官职务后,她仍然继续在财务部门工作。自2021年9月起,裴香玉开始担任公司的董事职务。在此之前,她自2017年起担任公司子公司CBAK Power的财务总监。此外,她还在2017年至2023年8月期间担任公司的秘书职务。在担任临时首席财务官期间,她负责公司的审计、会计、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裴香玉毕业于中国吉林大学,获得世界经济博士学位。
玛莎·C·艾吉自2012年11月15日起担任我们的主管职务。自1997年以来,她一直担任贝勒大学汉克默商学院的商业法律高级讲师,为研究生和本科生讲授有关商业法律环境、国际商业法律以及医疗保健法律与伦理等课程。在此之前,她曾在1988年至1996年间从事法律工作。玛莎·C·艾吉于1976年获得会计学学士学位,1988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学位授予院校为贝勒大学。
J·西蒙·薛自2016年2月1日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薛博士在核化学、固态化学、超导材料以及锂离子电池材料领域拥有约40年的经验。在他的研究生涯中,有21年的时间专注于锂离子电池的研究与开发工作。虽然薛博士已经退休,但他仍然是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储能战略分会的成员。在此之前,他在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担任特拉华州公司Altair Nanotechnologies Inc.的董事。从2010年到2011年,他担任佳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公司Yintong Energy Co., Ltd.的首席执行官。薛博士还曾在Ultralife、Duracell、B&K Electronics Co., Ltd.、Valence Energy-Tech (Suzhou) Co., A123 Systems Inc.和国际电池公司等公司任职。他在中国的锂离子电池整个产业链方面拥有广泛的声誉,包括材料、设备、电池制造和测试等方面。他曾撰写或合著了50多篇科学论文,拥有12项与电池化学和材料相关的专利。他还参与组织了30多次关于电池或材料的国际会议,并担任了多个会议的演讲者或主持人。薛博士于1992年在麦克马斯特大学完成了固态化学专业的博士学位。
| 57 |
何建军自2013年11月4日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何先生拥有超过16年的会计和财务领域经验,同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自2013年1月1日起,他一直担任中国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吉林Cybernaut Lvke投资与管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从2009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何先生曾担任THT热传递技术公司(纳斯达克代码:THTI)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换热器和热交换解决方案供应商。从2007年到2012年12月,何先生还担任过THT热传递技术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四平市九原汉阳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在1999年至2007年期间,何先生曾在吉林省粮食集团担任高级财务官员,该集团是一家从事粮食加工与贸易业务的国有企业。何先生于1995年毕业于长春税务学院,获得审计学学士学位,并于2005年在吉林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我们的任何高管或董事均不得应他人的要求辞职。没有任何一名高管或董事代表他人行事,也不会有任何一名高管或董事在他人的指示下采取行动。
董事的任期持续至他们的继任者正式当选并具备相关资格为止。
导演资格要求
董事们有责任按照其对股东的责任来监督公司的业务运营。这一重要职责要求董事具备各种必要的素质、能力和专业经验。董事会认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应具备一些普遍适用的条件;此外,还有一些技能和经验是董事们应当具备的,但这些技能和经验不一定需要每一位董事都具备。董事会以及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会分别考虑每位董事的资格,同时也会从整个董事会的构成以及公司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出发来进行评估。
所有董事的任职资格
在选拔和评估候选人方面,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可以与其他董事会成员、管理层、顾问以及那些能够了解公司业务并具备合适人选相关知识的人员进行协商。在提出推荐意见时,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会综合考虑候选人的技能和资格,以及整个董事会的构成情况,以符合董事会的标准和需求。在评估每位董事会成员的适用性时,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会考虑许多因素,包括他们对市场营销、金融等相关领域的理解;对公司业务和技术的掌握程度;公司的国际性运营特点;教育背景和专业经历;以及个人成就等。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会从整体董事会的角度来评价每一位候选人,目的是选出能够最有效地延续公司发展、并通过运用丰富的经验来代表股东利益的一支团队。此外,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还确保大多数候选人都是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纳斯达克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独立董事”标准的人士。
作为董事会成员所需的资格、属性、技能及经验要求
在评估每位潜在候选人时,包括那些由股东推荐的候选人,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会考虑候选人的判断力、诚信度、经验、独立性以及对其所从事业务或相关行业的了解程度。此外,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还会根据董事会当前的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该委员会还会评估董事是否能够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以及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要求每位董事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具有卓越成就的人士。每位董事还必须具备创新精神,熟悉并尊重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能够理解多种文化之间的差异,并且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同时负责任地处理各种社会问题。除了对董事的资质要求之外,董事会还会考虑一些无形的品质,比如这位人士能否提出尖锐的问题,以及能否与他人协作合作。
董事会已经确定了在董事会中任职时所需要具备的特定资格、特质、技能和经验要求,这些要求是根据公司的当前需求及业务重点来确定的。公司的业务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地区属于未来增长的重要领域,而这些地区都位于美国以外。因此,董事会认为,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国际经验,或者对关键地理增长区域有深入了解,同时拥有多样化的专业经验。此外,公司的业务具有多方位性,涉及复杂的财务交易。因此,董事会认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些具备较高财务素养的人士,同时也有一些拥有相关商业经验和领导能力的人士。我们的业务涉及高度专业化的行业中的复杂技术,因此,董事会认为,董事会成员应当对公司业务及其所在行业有深入的了解。
| 58 |
董事的任职资格概述
以下是一份关于我们董事的一些具体资质、特质、技能及经验的说明。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参考上述每位董事的简历。
李先生在资本市场、基金管理以及投资产品设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既体现在美国市场,也体现在中国市场上。此外,他在公司担任多个高级职务期间积累的深厚机构知识也让他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裴女士自2017年起一直在公司工作,并于2019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担任公司的临时首席财务官。她为公司董事会提供了宝贵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审计委员会主席阿吉女士此前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她在政治部门担任会计主管长达五年半的时间,之后又在一家大型零售连锁企业担任会计主管,负责招聘、培训和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同时负责编制和分析17份月度财务报表以及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还负责预算编制和内部审计工作。
薛博士是薪酬委员会的主席,他在核化学、固态化学、超导材料以及锂离子电池材料领域拥有约40年的经验。在他的研究生涯中,有21年的时间致力于锂离子电池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何先生拥有超过15年的会计和财务领域经验,同时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
家庭关系
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
参与某些法律程序
据我们所知,在过去十年中,我们的任何董事或高管都没有遭遇过上述事件。
| 1) | 根据联邦破产法或任何州破产法,可以提出相关申请。此外,如果某人或其企业、财产被法院认定为无力偿债,那么可以由法院任命一名接管人、财务代理人或类似职务人员来负责管理该人或企业的事务。同样,如果某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两年内是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是一家公司的高管,那么也可以由法院任命相应人员来负责管理该企业或公司的事务。 |
| 2) | 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有罪,或者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对象(不包括交通违章和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
| 3) | 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命令、判决或裁定,如果此后未被撤销、暂停或废止,那么该命令、判决或裁定就会永久性或暂时性地禁止他从事某些活动,或者限制他的某些权利。 |
| i. | 担任期货经纪商、商品交易顾问、商品池运营者、场内经纪人、杠杆交易商等职业;或作为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任何机构的人员,或是上述机构的关联人员;或者从事证券经纪、承销商、交易商等职业;或者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保险公司的董事或员工;此外,还不得从事或持续从事与此类活动相关的任何行为或实践。 |
| ii. | 从事任何类型的商业活动;或者 |
| iii. | 从事与任何证券或商品的买卖相关的任何活动,或者违反联邦或州级证券法或商品法的行为; |
| 4) | 任何联邦或州当局作出的命令、判决或裁定,如果此后未被撤销、暂停或废止,那么该命令、判决或裁定就会持续生效。这些命令、判决或裁定可以禁止、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该人在超过60天的时间内从事前一段落第3款所述的活动,或者与该类活动相关的人员保持联系。 |
| 5) | 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项民事诉讼中认定违反了任何联邦或州级证券法规;而该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或SEC的裁定并未被后续撤销、暂停或宣告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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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该行为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项民事诉讼中认定违反了任何联邦商品相关法律;而该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结论并未被后续撤销、暂停或宣告无效。 |
| 7) | 是否曾是任何涉及以下行为的联邦或州级司法或行政命令、判决、裁定或结论的当事人,且这些命令、判决、裁定或结论并未被撤销、暂停或废止:涉嫌违反上述行为的行为。 |
| i. | 任何联邦或州的证券或商品相关法律或法规;或者 |
| ii. | 任何关于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的法律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或永久性的禁令、资产没收或返还命令、民事罚款处罚,以及临时或永久性的停止营业命令、搬迁或禁止经营命令等。 |
| iii. | 任何禁止邮件或电讯欺诈行为的法律或法规;或者与任何商业实体相关的欺诈行为的相关法律或法规。 |
| 8) | 是否曾成为任何自律组织的制裁或命令的对象或当事方,且这些制裁或命令并未被撤销、暂停或解除(根据《证券交易所法》第3(a)(26)条的定义,此类组织属于自律组织);是否曾是任何注册实体的成员,根据《商品交易所法》第1(a)(29)条的定义,此类实体属于注册实体;或者是否曾属于任何具有对成员或相关人士进行纪律处分权力的类似机构、协会、实体或组织。 |
董事会构成与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李杰伟、裴香玉、玛莎·C·艾吉、西蒙·薛以及何建军。
玛莎·艾吉、J·西蒙·薛和何建军均担任我们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职务,这一身份是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条(a)(2)款定义的。我们的董事会认为,玛莎·艾吉具备相应的会计或财务管理经验,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条(c)(2)(A)款中对“具有丰富财务知识的人士”的要求;同时,她也被认定为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设有三个常设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分别负责履行各种职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i) 审计委员会;(ii) 薪酬委员会;以及(iii)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这三个常设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为独立董事。此外,董事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玛莎·C·艾吉、J·西蒙·薛和何建军。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艾吉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席职务,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专家,其职责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所有曾任职或目前任职于审计委员会的董事,在其任职期间始终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此外,审计委员会还承担其他相关职责。
| ● | 对独立审计师的任命、薪酬待遇、任期安排以及对其工作的监督机制; |
| ● | 审核并预先批准由独立审计师执行的所有审计服务以及所有允许的非审计服务(包括相关费用和条款规定); |
| ● | 审查并批准所有相关的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以及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共同讨论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 |
| ● | 与管理层及独立审计师共同审查并讨论以下内容:(a) 公司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b) 公司的内部审计程序;(c) 公司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同时,管理层需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关报告。 |
| ● | 审查那些违反公司行为准则和商业道德标准的违规行为;以及 |
| ● | 与管理层以及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并讨论那些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财务影响的各种事项,或者那些目前正由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进行讨论的问题。 |
补偿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玛莎·C·艾吉、J·西蒙·薛和何建军。其中,西蒙·薛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所有曾任职或目前任职于该委员会的董事,在任职期间始终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独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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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薪酬委员会负责履行公司董事会关于高管薪酬管理的职责。该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高管薪酬报告,以便必要时将其纳入公司的股东大会文件;同时,还负责监督并为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制定薪酬政策的建议,这些政策涵盖股票奖励和福利计划等方面。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不得出席任何涉及其个人薪酬分配的薪酬委员会会议。此外,薪酬委员会还负责其他相关事务。
| ● | 审核并批准公司副总裁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
| ● | 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的业绩评估工作,并批准其年度薪酬待遇,包括工资、奖金、激励措施以及股权补偿等; |
| ● | 审核并批准首席执行官的目标与计划,根据这些企业目标来评估首席执行官的业绩表现,并制定符合公司理念的CEO薪酬方案; |
| ● | 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薪酬的建议;以及 |
| ● | 负责审查并提出关于长期激励补偿计划的建议,包括基于股权的补偿计划。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薪酬委员会将代表董事会行使职责,作为负责管理基于股权和员工福利计划的“委员会”来行事。因此,薪酬委员会需要履行这些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职责,包括根据计划条款制定并批准各类奖励措施。 |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玛莎·C·艾吉、J·西蒙·薛和何建军。何建军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所有曾任职或目前任职于该委员会的董事,在其任职期间始终符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所定义的“独立性”要求。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确定拟任命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名单,在年度股东大会之间出现的空缺岗位时推荐合适的候选人进行填补,同时审查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和计划,包括那些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共问题。此外,该委员会还负责其他相关事务。
| ● |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名单,列出那些被推荐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当选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名单,以及那些被推荐担任董事会各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名单; |
| ● | 每年对各个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出关于委员会成员的推荐人选;以及 |
| ● | 每年对董事会的工作表现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从而帮助董事们以符合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
商业道德与行为准则
我们制定了《商业道德与行为准则》,用以规范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的经营活动。我们致力于保持最高的道德标准,并遵守所有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那些涉及在美国以外地区开展业务的法规。该《商业道德与行为准则》的副本已作为附件14.1附在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季度报告《10-Q报表》中,现将其引用并入本年度报告。该《准则》也可在我们网站的www.cbak.com.cn上查看。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内,我们的《商业道德与行为准则》并未发生任何修改或豁免情况。如果我们对《准则》中的某一条款进行修改或作出豁免,我们会通过在我们网站的www.cbak.com.cn上发布相关说明,或通过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8-K表格报告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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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16(a)条的相关报告
根据美国的证券法律,董事、某些高管人员以及持有我公司普通股超过10%份额的人士必须向SEC报告其最初的持股情况以及此后发生的持股变化。SEC已指定了这些报告的特定提交期限。基于我们对提交给SEC的报告副本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书面陈述的审查,我们认为,在2025财年期间,所有需要报告的人士都按时提交了所需报告。不过,有一份涉及单一交易的Form 4报告由Yunfei Li迟交;而另一份涉及单一交易的Form 3报告则由Gimli Group Ltd迟交。
项目11:执行报酬。
补偿金额汇总表
以下表格列出了在指定期间内,各高管人员因提供各种服务而获得的现金与非现金补偿信息。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年中,没有其他高管的总补偿金额超过10万美元。
| 股票 | 期权 | |||||||||||||||||
| 薪水 | 奖项/荣誉 | 奖项/荣誉 | 总计 | |||||||||||||||
| 姓名与主要职务 | 年份 | ()(1) | () | ()(2)(3) | () | |||||||||||||
| 祝光虎 | 2025年 | 116,856 | – | 14,670 | 131,526 | |||||||||||||
| 首席执行官(4) | 2024年 | 121,387 | – | 11,294 | 132,681 | |||||||||||||
| 李杰伟 | 2025年 | 83,469 | – | 9,780 | 93,249 | |||||||||||||
| 财务总监、董事兼秘书(5) | 2024年 | 91,047 | – | 7,529 | 98,576 | |||||||||||||
| 香宇·裴 | 2025年 | 83,469 | – | 48,900 | 132,369 | |||||||||||||
| 董事兼前临时财务总监(6) | 2024年 | 100,587 | – | 37,645 | 138,232 | |||||||||||||
| (1) | 该表格中列出的金额已根据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平均汇率进行换算。具体换算比率如下:在2025财年,1美元相当于7.1883人民币;而在2024财年,1美元则相当于7.1913人民币。 |
| (2) | 绩效激励股票期权的价值是基于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假设来计算的,这些假设是根据ASC主题718中规定的可能绩效结果来确定的。所显示的金额并不代表受赠者实际获得的报酬,也不代表他们未来可能获得的报酬。根据SEC的规定,该金额反映的是按照FASB ASC主题718计算出的该财政年度内授予股票的公平价值总和。这种基于绩效的期权奖励需要满足绩效和服务归属的要求。详见附注26“备注”。基于分享的薪酬制度请参考本年度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说明》部分,其中包含了关于股权奖励价值评估的相关信息,以及所依据的假设条件。 |
| (3) | 2021年11月29日,该公司根据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向杰伟·李先生提供了基于绩效的期权,使其能够购买总计20,000股普通股;同时,向香玉·裴女士提供了基于绩效的期权,使其能够购买总计150,000股普通股。这些期权的执行价格为每股1.96美元。 |
| (4) | 根据CBAK能源技术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胡志光先生授予了15,000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赋予持有人一项权利,有权获得一股普通股票。这些股票期权的行权日期分别定为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根据CBAK能源技术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授予胡志光先生购买30,000股普通股的期权。该期权的行权时间分为四次,每半年进行一次。第一次行权在2024年6月30日进行,第二次行权在2024年12月31日,第三次行权在2025年6月30日,第四次行权则会在2025年12月31日进行。 |
| 62 |
| (5) | 根据CBAK能源技术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李杰伟先生授予了10,000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赋予持有人一项权利,即有权获得一股普通股票。这些股票期权将在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到期。
根据CBAK能源技术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授予李杰伟先生购买2万股普通股的期权。该期权的行权时间分为四次,每半年进行一次。第一次行权在2024年6月30日进行,第二次行权在2024年12月31日,第三次行权在2025年6月30日,第四次行权则会在2025年12月31日进行。 |
| (6) | 根据CBAK能源技术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裴女士授予了50,000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赋予持有人一项权利,即在未来特定日期获得一股普通股票。这些股票期权将在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到期。
根据CBAK能源技术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授予裴女士购买10万股普通股的期权。该期权的行权时间分为四次,每年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在2024年6月30日,第二次支付在2024年12月31日,第三次支付在2025年6月30日,第四次支付在2025年12月31日。 |
雇佣协议摘要
在薪酬汇总表中显示的基本薪资数额,已在每位高管人员的雇佣合同中有所明确说明。这些雇佣合同的详细条款如下所述。
我们与三位高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雇佣合同,这些合同符合我们的标准雇佣条款。在初始合同期结束后,每份标准雇佣合同都会自动延长一年;而在每一年合同到期后,这些合同将继续续签,直到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终止条件被解除为止。具体的终止条款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我们的标准雇佣协议允许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因某些行为而终止员工的雇佣关系,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金。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犯有重罪或被判有罪、疏忽大意或不诚实行为,以及未能在给予合理补救机会后履行约定的职责。如果员工的权力、职责和责任发生重大减少,或者其年度薪资在下次年度薪资审查之前发生重大减薪,员工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此外,我们还可以无需理由地随时终止员工的雇佣关系,只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如果我们无理由地终止员工的雇佣关系,员工有权获得相当于其当时基本工资三个月的补偿金,具体取决于员工在我们公司的任职时间。具体来说,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获得薪资补偿:(i) 在雇佣协议生效一周年后终止雇佣关系时,可继续获得一个月的薪资;(ii) 在雇佣协议生效两年年后终止雇佣关系时,可继续获得两个月薪资;(iii) 在雇佣协议生效三年年前或之后终止雇佣关系时,可继续获得三个月薪资。雇佣协议还规定,员工不得参与公司的任何离职计划或福利方案。
我们的标准雇佣协议包含常见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密义务以及不得泄露信息的承诺。每位高管均同意在雇佣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期间及之后,严格保守所收到的公司机密信息、技术数据、商业机密和专业知识,同时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与雇佣关系相关的职责履行。此外,这些高管还同意将其发明创造、设计方案以及商业机密秘密告知我们,并将所有这些成果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另外,每位高管还同意遵守其雇佣协议中所规定的竞业禁止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每位高管在为我们工作期间,以及雇佣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竞争行为。
| ● | 不得接触我们的客户、顾客或联系人以及其他个人或实体,也不得干扰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业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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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担任任何竞争对手的董事职务,或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从事与我们的业务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或者 |
| ● | 请求我们的任何员工提供服务。 |
截至2025财年末的杰出股权奖励情况
以下表格列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每位被提及的高管人员所持有的股权奖励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这些高管人员没有任何未兑现的股票奖励。
| 期权奖励 | ||||||||||||||||||||
| 公平原则 | ||||||||||||||||||||
| 激励措施 | ||||||||||||||||||||
| 计划 | ||||||||||||||||||||
| 奖项/荣誉: | ||||||||||||||||||||
| 数量 | ||||||||||||||||||||
| 数量 | 数量 | 证券 | ||||||||||||||||||
| 证券 | 证券 | 根本的、基础性的 | ||||||||||||||||||
| 根本的、基础性的 | 根本的、基础性的 | 未使用的、未被应用的 | 期权 | |||||||||||||||||
| 未使用的、未被应用的 | 未使用的、未被应用的 | 不劳而获的 | 锻炼 | 期权 | ||||||||||||||||
| 选项(#) | 选项(#) | 期权 | 价格 | 到期日 | ||||||||||||||||
| 名称 | 授予日期 | 可行使的 | 不可行使的 | (#) | () | 日期 | ||||||||||||||
| 志光胡, | 2023年4月11日 | 15,000 | – | 15,000 | 0.978 | 2029年6月22日 | ||||||||||||||
| 首席执行官 | ||||||||||||||||||||
| 李杰伟, | 2021年11月29日 | 4,000 | – | 8,000 | 1.96 | 2027年9月26日 | ||||||||||||||
| 财务总监兼董事 | 2023年4月11日 | 10,000 | – | 10,000 | 0.978 | 2029年6月22日 | ||||||||||||||
| 香宇佩 | ||||||||||||||||||||
| 导演及前任临时负责人 | 2021年11月29日 | 30,000 | – | 60,000 | 1.96 | 2027年9月26日 | ||||||||||||||
| 财务总监 | 2023年4月11日 | 50,000 | – | 50,000 | 0.978 | 2029年6月22日 | ||||||||||||||
董事补偿金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我们每位独立董事均获得了10,000份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单位。这些股份将在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两次授予,各自占股份总数的1/2。在同一天,每位独立董事还被赋予了购买20,000份普通股的期权,该期权将分为四次等额授予,首次授予在2024年6月30日,第二次在2024年12月31日,第三次在2025年6月30日,第四次在2025年12月31日。
以下表格列出了我们在2025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年中,非员工董事所获得的总报酬情况:
| 费用/收费 | ||||||||||||
| 通过努力获得的,或自食其力的 | ||||||||||||
| 已支付 | 期权 | |||||||||||
| 现金 | 奖项/荣誉 | 总计 | ||||||||||
| 名称 | () | () | () | |||||||||
| J. 西蒙·薛 | 20,000 | 9,780 | 29,780 | |||||||||
| 玛莎·C·艾吉 | 20,000 | 9,780 | 29,780 | |||||||||
| 简军·何 | 20,000 | 9,780 | 29,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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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并不为董事们提供任何医疗、牙科或退休福利计划。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并未向那些担任董事的非独立董事们提供任何补偿,今后也不会对此进行补偿。不过,他们有权获得因参加董事会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报销。
董事会可以决定向那些拥有相关利益的董事会成员支付何种报酬,而这些董事不得对此类决定进行投票反对。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审核并批准董事的薪酬结构。
项目12:某些受益股东的股份持有情况、管理层的相关事务以及相关的股权问题。
某些受益所有人及管理层的证券持有情况
以下表格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25日下班时间时,我们掌握的相关信息,涉及公司普通股的有效持有情况:(i) 那些我们知晓且实际持有超过5%投票权的个人;(ii) 所有高管人员;(iii) 所有董事及其代理人;以及(iv) 所有被提名的高管和董事。
| 金额与性质 受益所有权(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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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姓名及部分实际受益人的姓名(1) | 数字(2) | 百分比(3) | ||||||
| 董事和经理人员 | ||||||||
| 祝光虎(4) | 63,638 | * | % | |||||
| J. 西蒙·薛(5) | 60,000 | * | % | |||||
| 玛莎·C·艾吉(5) | 80,000 | * | % | |||||
| 简军·何(5) | 80,000 | * | % | |||||
| 香宇·裴(6) | 417,983 | * | % | |||||
| 李杰伟(7) | 34,000 | * | % | |||||
| 所有高管人员及董事共计6人 | 735,621 | * | % | |||||
| 主要股东 | ||||||||
| 吉姆利集团有限公司(8) | 10,413,371 | 11.75 | % | |||||
| * | 指的是占普通股总发行数量不到1%的股份。 |
| (1) | 根据SEC的规定,关于实际拥有的股份数量需要予以明确说明,而这些信息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其他方面的实际所有权情况。根据这些规定,实际拥有的股份包括那些该个人拥有单独或共同投票权及投资权的股份,以及那些该个人在参考日期后60天内可以通过行使或转换任何股票期权、可转换证券、权证或其他权利来获得的股份(即“当前可行使”的股份)。不过,将这些股份纳入表格中,并不意味着该名股东实际上直接或间接拥有这些股份的所有权。 |
| (2) | 除非另有说明,表中列出的每个个人或实体都拥有对所列出的所有普通股的唯一投票权和投资权(或与该个人的配偶共同拥有这些权利)。 |
| (3) | 在参考日期时,共有88,645,836股普通股处于流通状态。对于上述每一实际权益持有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版中的规则13d-3(d)(1),该权益持有人的所有当前可行使的证券均已计入计算基数中。 |
| 65 |
| (4) |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胡志光先生授予了共计15,000份公司普通股的受限股份。这些股份将在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两次进行归属,各占一半时间。 |
| 该计划包含总计30,000份期权。根据2015年的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授予胡志光先生共计30,000份普通股购买期权。这些期权的行权时间分为四次,每年两次进行分配:第一次行权在2024年6月30日,行权数量7,500份;第二次行权在2024年12月31日,行权数量同样为7,500份;第三次行权在2025年6月30日,行权数量也是7,500份;第四次行权则将在2025年12月31日进行,行权数量同样为7,500份。 |
| (5) |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我们每位独立董事均获得了10,000份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单位。这些股票将在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两次授予,每份股票单位的价值相等。在同一天,每位独立董事还被赋予了购买20,000份普通股的期权,该期权将分为四次等额授予:第一次授予在2024年6月30日,第二次在2024年12月31日,第三次在2025年6月30日,第四次在2025年12月31日。 |
| (6) | 2016年4月19日,裴女士根据2015年计划获得了50,000份限制性股票。这些股票将在三年时间内每半年分六次发放,首次发放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2019年8月23日,根据2015年计划,该公司又向裴女士授予了总计180,000份公司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这些股票单位同样会在三年时间内每半年分六次发放,首次发放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裴香玉女士授予了共计50,000份本公司普通股的受限股份单位。这些股份单位将在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归属给她。
总共包含130,000份未行使的期权,这些期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
| ● |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裴女士授予了共计150,000份基于业绩表现的股票期权,用于购买公司的普通股。这些期权将在5年内每半年到期一次,首次到期日为2022年5月30日。这些期权的有效期至授予日期后的70个月届满。2021年的业绩目标已达成,因此相应数量的期权于2022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分别到期。然而,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的业绩目标并未达成,因此没有额外的期权份额到期。 |
| ● | 此外,根据2015年的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裴香玉女士授予了总计100,000份普通股购买期权。这些期权的行权时间分为四个相等的阶段,每年两次:第一个阶段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第二个阶段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第三个阶段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第四个阶段则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 |
| (7) |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授予李杰伟先生共计10,000份公司普通股的受限股份单位。这些股份单位将在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两次予以解锁。
总共包含24,000份未执行的期权,这些期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
| ● | 2021年11月29日,李杰伟先生获得了购买20,000股普通股的期权。该期权分为10个相等的半年度分期支付,具体取决于公司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结束的每个财年的业绩表现是否符合某些标准。由于2021年的业绩标准得到满足,因此于2022年5月30日和2022年11月30日分别获得了2,000份期权。而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的业绩标准并未得到满足,因此没有额外的期权部分得以授予。 |
| ● |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李杰伟先生授予了共计20,000份普通股购买期权。这些期权的行权时间分为四次,每年两次进行行权:第一次行权在2024年6月30日,行权数量5,000份;第二次行权在2024年12月31日,行权数量5,000份;第三次行权在2025年6月30日,行权数量5,000份;第四次行权在2025年12月31日,行权数量5,000份。 |
| (8) | 2025年12月3日吉姆利集团有限公司从李云飞先生处收到了该公司10,413,371股普通股。根据相关的股票转让协议,此次转让是无偿进行的。吉姆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ICS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地址为:Sea Meadow House,邮政信箱116,Road Town,托尔托拉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李秀珠女士是吉姆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她拥有对该公司持有的证券的投票权和处置权。 |
控制权变更
据我们所知,没有任何关于转让我们证券的安排存在,也没有任何人承诺会提供任何担保。这些行为的实施可能会在日后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 66 |
根据股权补偿计划可以发行的证券
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2015年计划”)
《2015年计划》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以下表格列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15年计划授权可以发行的证券的相关信息。所有在(a)列中列出的证券所对应的期权均是根据我们的2015年计划授予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并未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任何奖励。
| 数量 | ||||||||||||
| 证券 | ||||||||||||
| 剩余部分 | ||||||||||||
| 数量 | 可供使用 | |||||||||||
| 证券类资产 | 未来 | |||||||||||
| 可以发放 在……之上 |
加权法 平均值 |
发行 衡平法下的权利 |
||||||||||
| 行使 | 行使价格 | 补偿 | ||||||||||
| 未偿还的债务 期权, |
非常出色的 期权, |
计划 (不包括) |
||||||||||
| 授权书/许可文件 | 授权书/许可文件 | 证券 | ||||||||||
| 以及权利 | 以及权利 | 反映在……中 | ||||||||||
| (a) | (b) | 专栏/栏目 | ||||||||||
| 经股东们批准的股权补偿计划 | 2,066,458 | $ | 1.24 | 2,552,415 | ||||||||
| 未获得股东批准的股权补偿计划 | – | – | – | |||||||||
| 总计 | 2,066,458 | $ | 1.24 | 2,552,415 | ||||||||
| (a) | 这些金额中包括80,000份未执行的期权。 |
| (b) | 加权平均执行价格的计算仅基于现有期权的执行价格,并不包括那些在RSU到期时将会发行的股票的价格。因为这些股票并没有执行价格。 |
2015年6月12日,该公司的股东们批准了2015年度针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员工、董事和顾问的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最多可以发行一千万股股票。
根据2015年计划,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部分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授予了共计690,000股公司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这些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规定的分期时间表进行解锁,即从2015年6月30日开始,到2018年3月31日结束的每个财政季度末,分十二个相等的季度进行解锁。
根据2015年计划,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部分员工、高管及董事授予了共计500,000股公司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这些限制性股票将在三年时间内每半年分六次解锁,首次解锁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2019年8月23日,根据2015年的计划,该公司向部分员工、高管及董事授予了总计1,887,000份公司普通股的受限份额。这些份额的归属方式有两种:(i) 这些份额将在三年时间内每半年分六次逐步归属,首次归属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ii) 这些份额将在三年时间内每年分三次逐步归属,首次归属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2020年10月23日,根据公司2015年的计划,薪酬委员会向公司的一名员工授予了共计100,000份公司的普通股限制性股票。这些限制性股票将在三年时间内每半年分六次解锁,首次解锁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赔偿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9日向公司的某些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授予了总计2,750,002份基于业绩表现的股票期权,以便他们能够购买公司的普通股。这些期权将在五年时间内每半年到期一次,首次到期日为2022年5月30日。这些期权的有效期为授予日期后的70个月。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补偿委员会于2023年4月11日向公司的某些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授予了共计(i) 894,000份受限股份单位以及(ii) 2,124,000份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期权。这些受限股份单位分别将在202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两次到期。而那些期权则每年分四次到期,第一次到期日为2024年6月30日。
| 67 |
根据2015年制定的计划,补偿委员会于2023年8月22日向两名员工授予了共计(i)40,000份受限股份单位以及(ii)160,000份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期权。这些受限股份单位将在2023年10月15日和2024年4月15日分别按等额分期发放。而期权则每半年分四次发放,首次发放发生在2025年2月15日。
项目13:某些关系及相关交易,以及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以下是关于我们曾经或即将参与的一些交易行为的摘要。在这些交易中,任何相关人士都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利益(不包括“高管薪酬”部分所描述的补偿行为)。
| 实体或个人的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新纪元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的股东 | |
| 深圳巴克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请注意这一点 | |
| 郑州BAK电池有限公司(“郑州BAK”) | 备注b | |
| 深圳BAK电池有限公司(“SZ BAK”) | 前子公司,参见注释c、d | |
| 深圳BAK电源电池有限公司(“BAK SZ”) | 前子公司,参见注释c、d | |
| 浙江圣阳可再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圣阳”) | 请注意,e | |
| 福州BAK电池有限公司(“福州BAK”) | 注释d、f | |
| 郑州BAK电子有限公司 | 备注d、g | |
| 郑州BAK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备注:h | |
| 深圳BAK医疗技术有限公司(“SZ BAK Medical”) | 备注d,i |
| (a) | 李秀竹女士自2025年12月3日起成为CBAK的主要股东之一。她持有深圳BAK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46.32%的股份,因此也是该公司的重大股东。 |
| (b) | 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李向谦先生目前是郑州BAK的董事,而郑州BAK则是BAK SZ的全资子公司。 |
| (c) | 该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李向谦先生,目前是SZ BAK和BAK SZ的董事。SZ BAK和BAK SZ曾是该公司的子公司。 |
| (d) | 李秀珠女士的直系亲属在上述表格中列出的几家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 |
| (e) | Hitrans在浙江圣阳的持股比例为26%。 |
| (f) | 郑州百克在福州百克中持有51%的股份。 |
| (g) | 郑州BAK电子有限公司中,BAK SZ拥有100%的股份。 |
| (h) | 截至2023年4月10日,SZ BAK仍是郑州BAK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 |
| (i) | SZ BAK Medical是SZ BAK的全资子公司。 |
关联方交易
该公司进行了以下一些重要的关联方交易:
| 对于……来说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4年 |
对于……来说 年度结束 12月31日 2025年 |
|||||||
| 从郑州百克公司购买电池 | $ | 7,049,867 | $ | 6,628,052 | ||||
| 从福州BAK公司购买电池 | 69,133 | 302,809 | ||||||
| 从浙江圣阳公司购买材料 | 4,352,197 | 5,452,798 | ||||||
| 由福州BAK提供的服务进行分包处理 | – | 1,783,617 | ||||||
| 从深圳BAK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材料 | – | 798,972 | ||||||
| 从SZ BAK医疗公司购买原材料 | – | 370,224 | ||||||
| 从浙江圣阳公司购买与非运营代理服务相关的材料。 | 1,794,581 | – | ||||||
| 向郑州百克销售阴极材料 | 18,661,537 | 15,196,930 | ||||||
| 向BAK SZ销售阴极材料 | 31,783 | 11,388 | ||||||
| 向郑州百克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阴极材料 | 388,430 | 908,156 | ||||||
| 向郑州百克公司出售阴极材料,该项业务并非基于运营性的代理服务 | – | 2,248,560 | ||||||
| 向郑州百克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阴极材料,所涉及的业务属于非运营性质的代理服务。 | – | 134,252 | ||||||
| 向BAK SZ销售阴极材料,属于非经营性代理服务范畴 | – | 4,805 | ||||||
| 向福州百克公司销售电池的业务 | 76,090 | – | ||||||
| 向郑州百克公司销售电池的业务 | 12,232 | 1,933 | ||||||
| 68 |
关联方余额
除了上述事项外,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还记录了以下一些重要的相关方余额:
从前子公司那里应收到的款项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来自BAK SZ的应收款项 | $ | 12,399 | $ | 4,389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的余额中,与BAK SZ公司销售阴极材料相关的应收账款仍待收。
其他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 12月31日 2024年 |
12月31日 2025年 |
|||||||
| 应收贸易款,净额 – 郑州BAK (i) | $ | 5,970,184 | $ | 4,836,152 | ||||
| 应收贸易款,净额 – 郑州BAK电子有限公司 | $ | 135,012 | $ | 237,446 | ||||
| 应收账款——由郑州百克电池有限公司发行 | $ | 459,905 | $ | – | ||||
| 向供应商预付资金——郑州BAK公司 | $ | 3,738,228 | $ | – | ||||
| 向供应商预付款——郑州BAK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 205,496 | $ | – | ||||
| 应付账款净额 – 郑州BAK公司 | $ | 66,084 | $ | 4,453,603 | ||||
| 应付账款净额 – 浙江圣阳(VI) | $ | 1,486,765 | $ | 1,136,860 | ||||
| 应付账款净额 – 深圳BAK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 147,210 | $ | 164,887 | ||||
| 应付账款净额 – 深圳百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28,572 | ||||
| 适用于非运营性代理服务的付款方式——浙江圣阳(七) | $ | 1,338,794 | $ | – | ||||
| 用于购买长期投资的存款——BAK SZ | $ | 15,864,318 | $ | 16,503,014 | ||||
| 需支付给Hitrans非控制性权益的股息 | $ | 1,221,915 | $ | 1,271,109 | ||||
| (i) | 代表与阴极原料销售相关的应收账款。 |
| (ii)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郑州百克公司所发行的应收账款已被作为担保,被质押给银行,用于发行应付账款。 |
| (iii) | 这些预付款是用来支付郑州BAK公司购买电池的款项。 |
| (iv) | 这些预付款是用于购买制造所需原材料的。该合同于2024年12月10日被取消,而预付款则于2025年3月返还给公司。 |
| (v) | 在购买电池的过程中,需要处理相关的贸易应付款项。 |
| (vi) | 在采购制造所需材料时,需要记录相关的应付账款。 |
| (vii) | 代表从浙江圣阳公司购买材料时所产生的应付账款,这些采购行为属于非运营性质的代理服务范畴。 |
| 69 |
应付给前附属公司的款项
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给前附属公司的款项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4年 | 2025年 | |||||||
| 应付给BAK SZ的款项 | $ | (419,849) | ) | $ | (407,506)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包含了用于购买存货的款项。
发起人及某些控制方
在过去的五个财政年度里,我们从未聘请过任何推广人员。
导演独立权
J. Simon Xue、Martha C. Agee和Jianjun He均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属于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条(a)(2)项规定的“独立董事”。
项目14:主要会计费用及服务费用。
审计费用
ARK在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财年中,分别向我们收取了479,000美元和615,000美元,用于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所需的专业服务,其中包括对我们在Form 10-Q季度报告中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表的审核工作。
与审计相关的费用
ARK在2024年和2025年年度内所提供的审计相关服务的费用分别为25,000美元和25,000美元。这些费用已经计入相关账单中,并且仍将继续被收取。
税费
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里,我们并未聘请主要会计师来提供税务合规服务、税务咨询或税务规划相关帮助。
其他所有费用
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中,我们没有聘请任何首席会计师为我们提供服务,正如上述所述。
预先批准政策与流程
我们所有的审计服务以及被允许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包括相关费用和条款)都必须事先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不过,那些不属于SEC规定的例外情况的非审计服务则无需经过审批。审计委员会会预先批准公司独立审计师可以为公司提供的任何非审计服务,但这些服务必须严格符合SEC的审批要求。审计委员会可以授权一名或多名成员负责预先批准此类非审计服务,但受委托的成员必须在下次会议上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其审批决定。上述所有会计服务均已得到审计委员会或受委托成员的批准。
| 70 |
第四部分
项目15:文件、财务报表清单。
| (a) | 作为本报告一部分提交的文件清单: |
| (1) | 合并财务报表: |
这些财务报表载于本年度报告的第8项内容中,具体位置在表格10-K上。
| (2) | 财务报表附表: |
由于这些财务报表的附表要么是不必需的,要么不适用;或者这些信息已经包含在合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因此这些附表在此被省略了。
| (3) | 展品索引 |
请参见下文第15(b)项列出的展品清单。
| 71 |
| (b) | 展品: |
| 72 |
| 14.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与道德准则(可通过查阅其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10-Q报表》中的附件14.1来了解详情) | |
| 19 | 注册公司的内部交易政策(相关信息可参考该公司在2025年3月17日提交的10-K年报中的附件19) | |
| 21.1 | 注册人的子公司列表。 | |
| 23.1 | ARK Pro CPA & Co的同意 | |
| 31.1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对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 |
| 31.2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对财务总监的认证 | |
| 32.1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对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 |
| 32.2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对财务总监的认证结果 | |
| 97.1 | 追溯政策(参考注册人在2024年3月15日提交的10-K年度报告中的附件97.1进行引用) | |
| 101.INS | XBRL实例文档——该实例文档并未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XBRL标签被嵌入在了内联XBRL文档中。 | |
| 101. SCH | 在线XBRL分类体系扩展架构文档 | |
| 101. CAL | 在线XBRL分类体系扩展计算链接库文档 | |
| 101.DEF | 在线XBRL分类体系扩展定义链接库文档 | |
| 101.实验室 | 在线XBRL分类标签链接库文档 | |
| 101.预赛 | 在线XBRL分类体系扩展信息链接库文档 |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封面页的XBRL标签已嵌入到iXBRL文档中)。 |
(c) 财务报表附页
参见上文第15条(a)项内容。
项目16:10-K表格摘要
没有。
| 73 |
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的要求,注册人已授权以下签名人代表其签署此报告。
日期:2026年3月31日
| CBAK能源技术公司 |
| 作者: | /s/ 志光胡 | |
| 祝光虎 | ||
| 首席执行官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下人员代表注册人签署了本报告,他们分别以各自的身份在指定的日期内完成了签署手续。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 志光胡 | 首席执行官 | 2026年3月31日 | ||
| 祝光虎 | 主要执行官/高级主管 | |||
| /s/ 李杰伟 | 财务总监兼董事 | 2026年3月31日 | ||
| 李杰伟 | (首席财务官) | |||
| /s/ J. 西蒙·薛 | 导演 | 2026年3月31日 | ||
| J. 西蒙·薛 | ||||
| /s/ 玛莎·C·艾吉 | 导演 | 2026年3月31日 | ||
| 玛莎·C·艾吉 | ||||
| /s/ 何建军 | 导演 | 2026年3月31日 | ||
| 简军·何 | ||||
| /s/ 裴向宇 | 导演 | 2026年3月31日 | ||
| 香宇·裴 |
| 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