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25
股份收购协议修订第1号
股份收购协议的本修订第1号(本“修订”),日期为2026年8月6日,由以下各方作出及订立:
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A-1方”);
多尼斯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法律组建的公司(“A-2方”);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YingSheng Trading CO.,LIMITED(“B-1方”);
盈盛(香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一家香港公司(“B-2方”);及
多尼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公司(“丙方”)。
A-1方、A-2方、B-1方、B-2方和C方在此分别称为“缔约方”,统称为“缔约方”。
Whereas:
(1)订约方为截至2025年5月17日的若干股份收购协议(“原始协议”)的订约方。
(2)经各方善意讨论和谈判,并考虑到自原始协议日期以来A-1方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各方希望修订原始协议,将适用的收购百分比从被收购股权(“目标股权”)的19.5%修改为6.735%,同时对由此设想的交易的时间和结构进行某些相关的变更;且A-1方已确定,该修订在保留根据原始协议应付的对价的同时,对,并为了A-1方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且双方已相互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此类修订。
(3)就本修订而言,A-1方与若干适用认股权证持有人拟订立单独的认股权证诱导及行使函件协议(“认股权证函件”),据此可行使若干尚未行使的认股权证。于该等行使时发行的股份(“认股权证股份”)须受合约锁定的规限,自本协议日期开始,至A-1方(或其指定实体)正式登记为6.735%目标股权持有人之日后九(9)个月之日止,在每种情况下,更具体地载于认股权证函件。
(4)双方希望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修改原始协议,原始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除本修正案另有定义外,本修正案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原协议中赋予的含义。
(5)B-1和B-2双方各自承认并理解,在订立本修订和认股权证函件后,该方(以及在适用范围内,B-1或B-2方已转让或转让认股权证的任何实体或关联公司,包括附件 A中确定的其他持有人)将被要求酌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附表13G或13D,并且这是该方和任何此类受让人或关联公司的唯一义务,而不是A-1方的义务,A-2方或C方。B-1方和B-2方各自应负责确保任何此类受让人或关联方知悉并遵守此类备案义务。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盟约和协议,并为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其收到和充分性,双方同意如下。
第1条收购及代价百分比修正
自本修订日期起生效,原协议中每项提述19.5%,只要涉及(i)所收购的适用股权及(ii)目标股权或任何类似的定义术语,现予修订,并以6.735%取代。为免生疑问,此次修订仅更改被收购目标股权的百分比,并未减少根据原始协议应付的对价,这仍如附件 A中所述。
第二条交易对价的修正
由于目标股权百分比的变动并不影响作为对价发行的证券,因此对原协议项下的对价时间表进行了重述,并将其作为附件 A附于本修订中,仅是为了反映截至本修订日期认股权证持有人目前的持股情况。作为收购对价发行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包括所有股份数量、证券金额、与认股权证相关的分配以及其他数字对价条款,与原始协议保持不变,且不受目标股权百分比修订的影响。凡有不一致之处,附件 A将取代原协议相应的附表,以作一切用途。
第三条转让截止时间
尽管原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双方同意,经本修订修订的完成原协议所设想的经修订交易所需的相关股权转让、股份转让或其他转让步骤,应完成,且A-1方(或其指定实体)应在不迟于本修订日期后三(3)个月内正式登记为6.735%目标股权的持有人。
各缔约方均应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并应本着诚意进行合作,执行、交付、归档和/或促使执行、交付或归档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文书、通知、证书、决议和其他文件,以便在该三个月期限内完成此种转让。
第四条权证诱导和行权函协议
双方承认,就本修订所设想的交易而言,(i)A-1方和一名或多名未行使认股权证的适用持有人将订立认股权证函件;(ii)认股权证函件规定行使B-1方和B-2方持有的所有未行使认股权证,并对适用认股权证第2.6节中规定的受益所有权限制(“拦路虎”)进行修订和放弃,以删除六十一(61)天的等待期,并允许充分行使适用认股权证,并且,当A-1方及适用认股权证的多数权益持有人签立认股权证函件时,该等放弃及修订须根据适用认股权证的修订条文妥为有效生效,而无须任何单独或额外的放弃、同意或文书;及(iii)所有认股权证股份于转让时须受合约锁定,自本协议日期起,至A-1方(或其指定实体)正式登记为6.735%目标股权持有人后九(9)个月之日止,在每一种情况下,如认股权证信函中更具体规定的那样。
本修订中的任何内容本身不得修订任何认股权证的条款。与任何认股权证有关的任何修订、放弃或诱因,须仅依据认股权证函件及/或根据适用认股权证条款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书进行。
第五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确认书
各方承认并同意,认股权证股份(i)须受认股权证函件所载的转让限制所规限;(ii)须在适用范围内载有认股权证函件所载的限制性图例;及(iii)须受自本协议日期起至A-1方(或其指定实体)正式登记为6.735%目标股权持有人后九(9)个月之日止的合约锁定期所规限,除非根据认股权证函件另有书面明确解除。
第六条修正的效力;对原协议的追认
除经本修正案明确修正外,原协议仍为批准、确认并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原协议中每一处提及“协议”、“本协议”、“本协议”、“本协议”、“本协议”或类似含义的词语,均指经本修正案修正的原协议。原始协议应进一步被视为在实施本修订所需的所有方面进行了修订,包括对定义、时间表、展品、交叉引用、对价机制和时间安排条款的任何必要的一致修订。
如对原协议的某一条款是否应以与本修正案一致的方式解读产生歧义,则由本修正案控制。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每一缔约方向其他缔约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7.1组织与良好信誉
该缔约方在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下得到适当组织、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只要该概念在该管辖范围内适用。
7.2权力和权威
该缔约方具有执行、交付和履行本修正案以及完成本修正案所设想的交易的完全权力、权限和法律行为能力。
7.3授权;约束效力
该缔约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修正案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公司、组织或其他行动的正式授权。本修正案构成该缔约方的一项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该缔约方强制执行,但须遵守(i)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执行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ii)衡平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中还是在衡平法中考虑。
7.4无冲突
该缔约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修正案不会也不会(i)违反该缔约方的任何组织文件;(ii)违反适用于该缔约方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判决、命令或法令;或(iii)与对该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违反,但在每种情况下不会严重损害该缔约方履行其在本修正案下义务的能力的情况除外。
第8条进一步保证
各缔约方应在本修订日期后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缔约方可能合理要求的额外文件和文书,并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实现本修订的意图和目的以及在此设想的交易。
适用法律的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修正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因本修正案引起或与本修正案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未能解决的,应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原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对应方;电子签字
本修正案可由任意数目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视为正本,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一份同一文书。
以电子传输方式交付的签字,包括以PDF或商业认可的电子签字平台交付的签字,在所有用途上均应视为原始签字有效。
第十一条全部约定;无其他修改
本修正案连同原始协议及在此明确提及的证物和附属文件,构成双方就本修正案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
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本修正案不修改、修正或放弃原协议的任何条款。
第12条可分割性
如认为本修正案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修正案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而本修正案应被解释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从未包含在本修正案中。
第13条标题
本修正案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影响本修正案的解释。
附件 A、经修订及重列的代价附表
原协议项下的代价时间表重述如下,反映原协议项下作为代价发行的相同证券及截至本修订日期的现权证持有情况:
附加说明。原协议中任何与本附件 A不一致的现有展品、日程表或分配表均视为被本附件 A所取代。
作为证明,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双方已执行本修正案。
| 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陈四龙 | |
| 姓名: | 陈四龙 | |
| 职位: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 道尼斯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熊友东 | |
| 姓名: | 熊友东 | |
| 职位: | 法定代表人 | |
盈盛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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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郑云霞 | |
| 姓名: | 郑云霞 | |
| 职位: | 获授权签字人 | |
盈盛(香港)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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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郑云霞 | |
| 姓名: | 郑云霞 | |
| 职位: | 获授权签字人 | |
道尼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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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何财源 | |
| 姓名: | 何财源 | |
| 职位: | 法定代表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