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2

Wiseteam律师事务所
忠孝E路5段5楼,508号
台北市信义区
中华民国台湾
电话:886-212728-3777
2025年7月23日
通过电子邮件
| RE: | Advanced Biomed Inc。 |
它可能关心的人,
根据您在2025年7月14日的要求,我们作为Advanced Biomed Inc.(“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特致函提供意见如下:
| 1. | 在提出本文提出的意见时,我们研究了中华民国(又称台湾,以下简称“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还审查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公司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副本,这些文件和记录经证明或以令我们满意的其他方式识别,作为以下意见的基础,包括公司根据《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 | |
| 2. | 在这样的审查中,我们在没有独立核实的情况下假定: |
| i. | 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盖章均为真实;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真实且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与其原件相符; |
| ii. | 向我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得到正式有效的授权和执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且未被以其他方式修改、变更、修改、撤销、撤销,不存在使所有文件违法、无效和无效、不可执行的情形或情形; | |
| iii. | 凡任何文件以未注明日期的形式提供给我们,该文件已/将由其所有各方以与提供给我们的形式实质上相同的形式正式签署、注明日期并无条件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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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除中国外,没有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其他法律会对我们的意见产生任何影响;和 | |
| v. | 我们为尽职审查目的而要求的所有文件/信息均已/已由公司提供,我们进一步假设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无论何时被要求的任何重要文件/信息均未/已因任何原因被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未向我们提供。 |
| 3. | 至于对意见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我们已与负责官员和公司其他代表、公职人员或其他人的陈述进行了适当的查询和依赖,而没有进行独立核实。 | |
| 4. |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 |
| i. | 公司已根据中国法律妥为有效存续为股份有限公司 | |
| ii. | 在遵守注册声明中描述的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题为“税务-台湾税务”的部分,就目前适用于其中所述普通股的非中华民国股东的中国税务规定而言,代表了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的重大中国税务后果。 |
| 5. | 前述意见以以下限定为准: |
本文所载意见是相对于本协议日期的中国及其现行解释给出的,并不旨在推测未来的法律或法规或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未来解释。如果在本协议日期之后任何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如果我们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知悉任何可能改变本协议所表达意见的事实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不承担补充本意见的义务。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意见。
| 6. | 我们特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函,并将其作为附件归档,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税务”和“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我们的名称。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法规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
真诚属于你的,
| /s/Chien,Jung-Tsung | |
| Chien,Jung-Tsung | |
| 主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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