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99.5
首席执行干事的核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节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节,我,汤森路透公司(“本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C史密斯兹证明:
a)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关Form40-F的年度报告(“Form40-F”)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b)表格40-F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17年3月9日
通过: | James C. Smith | |
James C. Smith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本书面声明的签字原件已提供给汤森路透公司,并将由汤森路透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