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1.2.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对GSWC进行认证
本人,Eva G. Tang,证明:
1) 本人已审阅金州水务公司(简称“GSWC”)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所作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此类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3) 根据本人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GSWC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GSWC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GSWC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并具有:
a)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GSWC(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 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GSWC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和
d) 本报告披露了在GSWC最近一个财季(年度报告情况下为GSWC第四财季)期间发生的对GSWC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
5) 我和GSWC的另一名认证人员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GSWC的审计师和GSWC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对GSWC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和
b) 涉及在GSWC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
|
|
|
|
|
|
|
|
|
|
|
|
|
| 日期: |
2025年8月6日 |
|
签名: |
Eva G. Tang |
| |
|
|
|
Eva G. Tang |
| |
|
|
|
高级副总裁-财务,首席财务 |
| |
|
|
|
干事及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