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来自WOLOSKY LLP的OLSHAN
美洲大道1325号,15楼
纽约,纽约10019
2025年11月14日
IGC制药公司。
瀑布路10224号
马里兰州波托马克20854
Re:表格S-3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本意见是在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3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中提供的,用于登记978,235股(“股份”)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其中包括(i)588,235股普通股和(ii)390,000股购买普通股的普通股标的期权,由马里兰州公司(“公司”)根据“交易说明”中描述的交易发行。股份正代表公司出售股东登记。
我们就股份的转售登记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已经审查了将提交给委员会的注册声明的签名副本。我们亦研究及依赖公司向我们提供的股东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公司股票记录簿、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各经修订至今),以及我们认为为提出下文所载意见所需的其他文件。
在我们对上述文件的审查中,我们假定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后一种文件的原件的真实性以及这些文件的所有签字人的法律权限。
我们假设,在要约和出售股份之前,将采取适当行动,根据所有适用的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对股份进行登记并使其符合出售条件。
基于并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交易说明”中所述的向出售股东发行的股份是有效发行的、全额支付的、不可评估的。
据了解,本意见仅在登记声明生效期间用于股份的要约及出售。
请注意,我们仅就此处明确阐述的事项提出意见,不应就任何其他事项推断任何意见。本意见基于当前现有的法规、规则、条例和司法裁决,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就任何这些法律来源的任何变化或随后的法律或事实发展通知您,这可能会影响本文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意见。
兹同意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交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并同意在其中和相关招股说明书中使用我们的名称,标题为“法律事项”。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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