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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q/a 1 表格10qa.htm 10-q/a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20549

表格10-Q/A
第1号修正案

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或15(d)条提交的季度报告
1934年证券交易法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止季度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1934年证券交易法

关于从________到________的过渡时期_

佣金档案号码0-16255

Johnson Outdoors Inc.
(注册人的确切姓名载于其章程)

威斯康星州
39-1536083
(公司或组织的国家或其他管辖权)
(I.R.S.雇主识别号码)

威斯康星州拉辛大街555号53403。
(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262) 631-6600
(登记人的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以核对号标明登记人(1)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规定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登记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间内)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须提交此类报告。是的

以核对号标明登记人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条例S-T(本章第232.405条)第405条要求提交和张贴的所有交互式数据文件,并在其公司网站上张贴了这些文件(如果有的话)(或在要求登记人提交和张贴这些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的

用勾选标记标明登记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小型申报公司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小型申报公司”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核对一):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填料器非加速申报者(不检查是否有较小的申报公司)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请用支票标记说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用勾号标明登记人是否为空壳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2B-2条的定义)

截至2018年4月27日,登记人的8,785,735股A类普通股及1,211,686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在外。



解释性说明

Johnson Outdoor Inc.谨此修订其于2018年5月4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18年3月30日止季度报表10-Q的季度报告第1号,仅为更正及取代作为原始存档的证物而提供的证物101XBRL(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文件。于2018年5月4日与原始Form10-Q存档一同存档的证物101档案不正确,现由本公司于此存档的证物101档案所取代。

于2018年5月4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18年3月30日止季度表格10-Q季度报告的任何其他更改均不受影响或作为本文件的一部分作出。本表格10-Q/A应与原来的表格10-Q报告一并阅读。本表格10-Q/A报告是在原始表格10-Q报告提交之日提交的,不反映该日之后发生的事件,也不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更新披露,除非是为了反映上述更正。

项目6。
展品

见本表格10-Q/A报告的显示索引。

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登记人已正式安排下列签署人代表登记人在本报告上签字,并获得正式授权。
 
 
Johnson Outdoors Inc.
签署日期:2018年5月7日
 
 
/s/Helen P.Johnson-Leipold
 
Helen P.Johnson-Leipold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干事)
   
 
David W. Johnson
 
David W. Johnson
 
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和会计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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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Johnson Outdoors Inc.
 

表格10-Q/A季度报告的图表索引
展品
数目
描述
   
由首席执行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认证。(此前随截至2018年3月30日止季度的Form10-Q报告于2018年5月4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由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进行核证。(此前随截至2018年3月30日止季度的Form10-Q报告于2018年5月4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核证定期财务报告。(此前随截至2018年3月30日止季度的Form10-Q报告于2018年5月4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01
Johnson Outdoors Inc.截至2018年3月30日止财政季度表格10-Q季度报告的下列资料以XBRL(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格式编制,并在此以电子方式提供:(i)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ii)简明综合营运报表;(iii)简明综合全面收益报表;(iv)简明综合现金流量报表;及(v)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节的目的,本证明不“存档”,也不以提及方式并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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