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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1 ea0277776-f3 _ meihua.htm 注册声明

于2026年2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第333号注册-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FORM F-3

 

根据1933年《证券法》作出的注册声明

 

美华国际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开曼群岛   不适用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I.R.S.雇主
识别号码)

 

头桥镇通达路88号

扬州广陵区,22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及电话)

 

Puglisi & Associates

图书馆大道850号,套房204

纽瓦克,DE19711

电话:302-738-6680

 

(服务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

 

附副本至:

 

Joan Wu,esq。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
第三大道950号,19号楼层
纽约,NY 10022
(212) 530-2206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不时于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

 

如果仅根据股息或利息再投资计划在本表格上登记的证券进行发售,请勾选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发行注册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一般指示I.C.的登记声明或根据《证券法》第462(e)条向委员会提交后生效的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本表格是对根据《证券法》第413(b)条为注册额外证券或额外类别证券而根据一般指令I.C.提交的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订本注册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本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证券。本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此类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任何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待完成,日期为2026年2月24日

 

初步前景

 

最多520,000股A类普通股

 

售股股东提

 

 

美华国际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招股章程涉及根据分别于2025年10月8日和2025年12月5日签署的两份购股协议,由本招股章程中在“售股股东”(“售股股东”)标题下确定的售股股东不时转售在两次股份收购中发行的最多520,000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售股股份”),每股面值0.05美元(“A类普通股”)。

 

售股股东可通过普通经纪交易或通过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在“分配计划”标题下按出售时确定的条款不时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所提呈的任何或全部回售股份。转售股份可按固定价格、按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按协议价格出售。

 

我们将不会收取售股股东出售回售股份的任何收益,我们将承担与登记特此发售的回售股份有关的所有成本、开支及费用。

 

我们的A类普通股目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代码为“MHUAF”(以前在纳斯达克股票代码:“MHUA”)。2026年2月23日,我们A类普通股的最后一次报告出售价格为每股9.87美元。

 

转售股份正进行登记,以容许售股股东或其各自的质权人、受赠人、受让人或其他权益承继人不时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转售股份。我们不知道售股股东可能在何时或以多少金额出售证券。售股股东可部分、全部或不出售本招募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回售股份可由售股股东向或通过承销商或交易商、直接向购买者或通过不时指定的代理人出售。有关出售方法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题为“分配计划”的部分。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在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标题下的信息,以及我们于2025年4月25日向SEC提交的2024财年20-F表格最新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其他报告以及“风险因素”标题下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的风险因素。

 

除非另有说明,如本招股章程所用,“梅花”指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而根据上下文,“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本公司”及“美华国际”指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其附属公司康福国际医疗有限公司(“康福国际医疗”)、扬州华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华达”)、江苏亚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亚达”)、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广汇股份于2023年6月注销。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业务概况。”

 

梅花是一家获豁免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由我们的股东Yongjun Liu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梅花的直接附属公司为香港公司康福国际医疗。康福国际医疗于2015年10月13日由四名股东注册成立,分别为Yongjun Liu、尹柳、Ace Capital Limited和King Tai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2019年11月22日,Yongjun Liu分别向Ace Capital Limited收购KANG FUR International Medical 9,300,000股股份及向King Tai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收购KANG FUR International Medical 4,500,000股股份。该次股份转让完成后,Yongjun Liu、尹柳构成康富国际医疗的全部股东,持有康富国际医疗100%的股权。2020年12月21日,梅花股份进而分别向Yongjun Liu收购41,400,000股(占流通股的69%)和向尹柳收购18,600,000股(占流通股的31%),导致康孚国际医疗成为梅花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对康富收购的交换,梅花向刘先生夫妇发行了总计15,935,000股普通股,而刘先生夫妇又于2020年12月21日将其股份转让给Bright Accomplish Limited,这是一家他们是唯一股东的控股公司。

 

梅花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由其位于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梅花拥有康富国际医疗100%股权。康福国际医疗拥有扬州华大100%股权。扬州华达拥有江苏雅达100%股权。而江苏雅达则拥有江苏华东100%的股权。江苏华东则拥有广汇股份100%的股权,后者于2023年6月被注销。

 

 

 

2025年12月2日,我们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的工作人员决定书,通知我们,我们的证券将因未能重新符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和未能满足最低公众持股要求而被摘牌。我们已将这一决定上诉至纳斯达克听证小组。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暂停交易,等待上诉结果。纳斯达克听证小组于2026年1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目前我们正在等待该小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确定。如果我们的上诉不成功,我们的证券将从纳斯达克退市。请参阅“风险因素—我们的证券目前在纳斯达克暂停交易,并有待除牌确定。”

 

通过我们公司的现金流

 

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结构,以及适用的规定摘要如下:

 

1. 我们的股权结构为直接控股结构,据此,在美国上市的境外实体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梅花”或“美华国际”)直接控制扬州华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华大”)(“WFOE”)以及通过香港公司康富国际医疗有限公司(“康富国际医疗”)直接拥有的其他境内经营实体。

 

2. 在我们的直接控股结构内,我们企业集团内的资金跨境转移是合法的,并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在证券发行结束时进入美华国际后,可以将资金直接划入康孚国际医疗,再通过WFOE划入下属经营实体。

 

公司如拟分红,公司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分红款项转给康孚国际医疗,再由康孚国际医疗将分红款项转给美华国际,由美华国际按所持股份比例向全体股东分别派发红利,无论该股东是美国投资者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

 

3. 2024年年度报告列报的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现金及其他资产转移情况汇总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单位:美元)
 
公司间现金转移:   梅花
(开曼)
    康福国际医疗
(HK)
    中国附属公司  
现金从梅花转至康福国际医疗(一)   $ (5,700,000 )   $ 5,700,000     $ -  
从康福国际医疗转移至中国子公司的现金(2)   $ -     $ (5,000,000 )   $ 5,000,000  

 

(1) 美华向康富国际医疗转让570万美元作为贷款,用于支付营运资金。
   
(2) 康福国际医疗为出资目的向中国子公司出资5,000,000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单位:美元)
 
公司间现金转移:   梅花
(开曼)
    康福国际医疗
(HK)
    中国附属公司  
现金从梅花转至康福国际医疗(一)   $ (2,500,000 )   $ 2,500,000     $ -  
从康福国际医疗转移至中国子公司的现金(2)   $ -     $ (1,000,000 )   $ 1,000,000  

 

(1) 美华向康富国际医疗转让2500.00万美元作为贷款,用于支付营运资金。
   
(2) 康福国际医疗向中国附属公司出资1,000,000美元,用作出资用途。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单位:美元)
 
公司间现金转移:   梅花
(开曼)
    康福国际医疗
(HK)
    中国附属公司  
现金从梅花转至康福国际医疗(一)   $ (26,010,150 )   $ 26,010,150     $ -  
从康富国际医疗转入梅花的现金(二)   $ 390     $ (390 )   $ -  
从康福国际医疗转移至中国子公司的现金(3)   $ -     $ (20,389,970 )   $ 20,389,970  
从中国子公司转移至康福国际医疗的现金(4)   $ -     $ 130,000     $ (130,000 )

 

(1) Meihua将2601.015万美元转让给康富国际医疗,作为支付营运资金的贷款。
(2) 康富国际医疗将390美元转让给梅花公司,用于偿还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 康福国际医疗向中国附属公司出资20,389,970美元,用作出资用途。*
(4) 中国子公司之一扬州华大向康富国际医疗转让13万美元作为贷款,用于支付营运资金。

 

* 2022年2月18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获得约3500万美元。2022年3月和4月,公司向康富国际医疗转让约2600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用途,随后康富国际医疗向其中国子公司-扬州华大和康富当时的控股子公司海南国协进行合计约2040万美元的注资。

 

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向公司派发任何附属公司的股息或分派。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打算将收益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产能。因此,我们预计近期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兑美元贬值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而汇出外汇的更严格的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纳税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否则将适用10%的税率的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税务协议,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是,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交易或安排以享受优惠税务待遇为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因此,无法保证降低的5%预扣率将适用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这笔预扣税将减少我们可能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金额。

 

作为一家主要子公司位于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梅花面临着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梅花的大部分附属公司业务均在中国进行,并受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管辖。由于法律、规则和条例相对较新且发展较快,并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且这些决定具有非先例性质,并且由于法律、规则和条例在如何执行方面往往给予相关监管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在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新的和现有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解释和执行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可能被不同的机构或主管部门解释和适用不一致,与我们目前的政策和做法不一致。特别是,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和监管行动,例如与数据安全或反垄断问题有关的声明和监管行动,以及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能力,可能会影响我们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

 

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或CAC及其他12个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外国寻求上市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确定任何公司的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对该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梅花及其中国附属公司并无涉及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就网络安全审查发起的调查,亦无任何该等调查、通知或处分。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认为我们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我们的证券发行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运营不受适用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项下的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报告或其他许可要求的约束,因为我们或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均不具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资格,也未进行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或持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

 

此外,我们还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1)无需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即可操作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普通股,(2)不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被要求批准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的实体的许可要求的约束,以及(3)未收到或以其他方式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许可。尽管如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鉴于目前的中国监管环境,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尚不确定,即使获得此类许可,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有关海外上市所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的监管发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监管异议。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相关配套指引,并作为新的境外上市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中国境内公司寻求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在海外市场发售证券并上市,须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报告相关信息。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新境外上市规则对直接境外上市和间接境外上市均提出了监管备案要求,明确了境外市场间接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潜在的中国政府和监管干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提交本招股说明书后,我们将开始编制与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关的报告和其他所需材料的过程,这些材料将在本次发行后适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如果不遵守《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警告和罚款。不遵守备案规定的,可对不符合规定的境内企业处以责令整改、警告并处以最高1000万元罚款,对企业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不合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教唆违规的,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上述备案要求外,境外上市新规还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i)控制权发生变更;(ii)其受到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机构的调查或制裁;(iii)其上市地位或上市分部的变更;(iv)自愿或强制退市;(v)其主要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直至其不再受《试行办法》备案要求的约束。

 

由于与我们立足于中国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此类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

 

 

 

 

此外,如果PCAOB从2022年开始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和相关规定,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从纳斯达克退市或被禁止在场外交易。我们的审计师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并未受到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未来由于PCAOB确定其无法在该未来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而导致HFCA法案禁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则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摘牌。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成为法律,其中包含一项修订《HFCA法》的条款,其中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触发我公司退市的时间段以及如果PCAOB无法在该未来时间检查我会计师事务所时禁止买卖我公司证券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如果PCAOB确定无法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摘牌或被禁止交易。我们目前的审计机构Li CPA LLC总部位于科罗拉多州,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尽管本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目前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出具的,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投资者将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或被禁止交易”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

 

作为一家医疗器械制造和销售公司,我们在中国受到广泛的政府监管和监督。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获得第二类和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和第一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生产备案,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和第二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以及某些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备案或注册证书。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在所有牌照及证书上均属现行,并已在中国取得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资格。

 

然而,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更新我们的医疗器械许可证或注册证,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更新我们的医疗器械许可证或注册证,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州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6年2月24日。 

 

 

 

 

目 录

 

   
关于本招股说明书   二、
     
常用定义术语   三、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注意事项   四、
     
招股说明书摘要   1
     
风险因素   14
     
所得款项用途   19
     
分配计划   19
     
稀释   22
     
税收   22
     
股本说明   22
     
费用   34
     
材料变化   34
     
法律事项   34
     
专家   34
     
以引用方式纳入文件   35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36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36

 

i

 

 

关于这个前景

 

本招股章程描述了本招股章程中确定的售股股东可能不时发售最多520,000股A类普通股的一般方式。

 

您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或额外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就不应该依赖它。本招募说明书不是出售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证券的要约。您应该假设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出现的信息,以及我们之前向SEC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仅在这些文件正面的日期是准确的。自这些日期以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如有必要,可发售及出售回售股份的具体方式将在本招股章程的补充文件中描述,该补充文件还可能增加、更新或更改本招股章程所载的任何信息。如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与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有冲突,则应依赖该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的资料,但如该等文件之一中的任何陈述与另一份日期较后的文件(例如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的陈述不一致,则该日期较后的文件中的陈述将修改或取代先前的陈述。

 

在任何情况下,交付本招股章程或根据本招股章程分派任何转售股份,均不得造成任何暗示,即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提述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资料或我们的事务并无任何变动。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已发生变化。

 

二、

 

 

常用定义术语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的提述可使用以下定义的术语:

 

“2024年年度报告”是指我们于2025年4月25日向SEC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仅当本报告提及中国通过的特定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当局的酌处权时,提及“中国”或“中国”不包括台湾和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讨论的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我们现在或将来可能在香港或澳门开展的任何运营;

 

视文意而定,“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本公司”“美华国际”是指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其子公司康富国际医疗有限公司(“康富国际医疗”)、扬州华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华达”)、江苏雅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雅达”)、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东”)、扬州光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光辉,”光辉于2023年6月注销);

 

“交易法”指的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

 

“会计年度”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GMV”是指在我们的销售模式下销售的产品的所有订单发货的总价值,扣除退货;

 

“光慧”指扬州光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江苏华东全资拥有,于2023年6月注销;

 

「 HKD 」指香港的官方货币;

 

“江苏华东”指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苏雅达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雅达”指江苏雅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扬州华大全资拥有;

 

“康富国际医疗”指康富国际医疗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为美华国际的全资附属公司;

 

“医专”指医生、药师和助医;

 

“人民币”或“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指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证券法”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佣金”或类似术语指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股份”、“股份”或“A类普通股”是指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5美元;

 

“SKU”,指库存单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指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美元”、“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网站”是指我们的网站http://meihuamed.com和http://ir.meihuamed.com;以及

 

“扬州华大”是指扬州华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康复国际医疗全资拥有。

 

三、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我们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SEC文件包含或通过引用纳入《证券法》第27A条和《交易法》第21E条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陈述都是“前瞻性陈述”,包括对收益、收入或其他财务项目的任何预测,对管理层未来运营的计划、战略和目标的任何陈述,对拟议新项目或其他发展的任何陈述,对未来经济状况或业绩的任何陈述,对管理层的信念、目标、战略、意图和目标的任何陈述,以及对上述任何一项假设的任何陈述。“相信”、“预期”、“估计”、“计划”、“预期”、“打算”、“可能”、“可能”、“应该”、“潜在”、“可能”、“项目”、“继续”、“将”、“将”等词语和类似表述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尽管并非所有前瞻性陈述都包含这些识别词语。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基于假设,并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确实会实现我们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计划、意图或期望,您不应过分依赖这些陈述。有许多重要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所表明或暗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这些重要因素包括在“风险因素”标题下讨论的因素,这些因素包含在本招股说明书、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我们可能授权用于特定发售的任何免费编写的招股说明书中或通过引用纳入其中。这些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其他警示性陈述应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前瞻性陈述,无论何时它们出现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四、

 

 

招股说明书摘要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

 

本招募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为美华国际的证券,该公司为一家获豁免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由我们的股东Yongjun Liu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梅花的直接附属公司为香港公司康福国际医疗。康福国际医疗于2015年10月13日由四名股东注册成立,分别为Yongjun Liu、尹柳、Ace Capital Limited和King Tai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于2019年11月22日,Yongjun Liu分别向Ace Capital Limited收购KANG FUR International Medical 9,300,000股股份及向King Tai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收购KANG FUR International Medical 4,500,000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Yongjun Liu、尹柳构成康富国际医疗的全部股东,持有康富国际医疗100%股份。2020年12月21日,梅花股份进而分别向Yongjun Liu收购41,400,000股(占流通股69%)、向尹柳收购18,600,000股(占流通股31%),致使康孚国际医疗成为美华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对康富收购的交换,梅花于2020年12月21日向刘先生夫妇发行了总计15,935,000股A类普通股,而刘先生夫妇又于2020年12月21日将其股份转让给Bright Accomplish Limited,这是一家他们是唯一股东的控股公司。

 

梅花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由其位于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梅花通过其在中国的间接附属公司经营业务。以下是梅花公司运营子公司名单:

 

扬州华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或扬州华大:康复国际医疗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于2001年12月24日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成立,注册资本为60.24万美元。2022年3月3日,注册资本增至5060.24万美元。扬州华大以我们的自有品牌制造和销售第一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并向我们的国内客户分销从其他制造商采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具体来看,扬州华大主要专注于非瓶装产品的制造、销售和分销,如刷子、ID手环等面向国内销售。

 

江苏雅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或江苏雅达:由扬州华大全资拥有并于1991年12月5日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成立的附属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90,000元,以我们的自有品牌制造和销售第一类和第二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并向我们的国内和海外客户分销从其他制造商采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具体来看,江苏雅达主要以海外销售为主。

 

  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或江苏华东:由江苏雅达全资拥有并于2000年11月18日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成立的附属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以制造及销售我们自有品牌的I、II及III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并向我们的国内及海外客户分销采购自其他制造商的I、II及III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具体而言,江苏华东主要专注于聚乙烯瓶装产品的制造、销售和分销,如滴眼液瓶、片剂瓶等。

 

  海南瑞盈科技有限公司,或称海南瑞银:注册资本51%(认缴但未缴注册资本)由江苏华东拥有的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在中国海南省琼海市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目的是作为一家贸易和进出口公司,专注于促进新的医疗技术、器械和设备的引进。

 

梅花拥有康富国际医疗100%股权。康福国际医疗拥有扬州华大100%股权。扬州华达拥有江苏雅达100%股权。而江苏雅达则拥有江苏华东100%的股权。江苏华东则拥有海南瑞盈51%的股权。下图说明截至2024年年报日期公司的公司架构,包括梅花的主要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主要附属公司

 

1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关键信息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作为一家其主要附属公司立足于中国并主要在中国经营的公司,梅花面临着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梅花的大部分子公司业务均在中国开展,并受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辖。由于中国的法律、规则和条例相对较新且发展迅速,并且由于已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且这些决定具有非先例性质,并且由于法律、规则和条例在如何执行这些决定方面往往给予相关监管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并且可能不一致和不可预测。中国政府有权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我们所遵守的法规可能会迅速变化,而我们或我们的股东几乎不会注意到。因此,新的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中国的适用、解释和执行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可能被不同的机构或主管部门解释和适用不一致,与我们目前的政策和做法不一致。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因为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我们的业务受制于那里复杂且快速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和“——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所述。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通过采纳和执行规则和监管要求来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例如,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等领域加强了监管。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此类行为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中国境外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因此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以及“——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如2024年年度报告所述。

 

2

 

 

此外,如果PCAOB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从纳斯达克退市或被禁止在场外交易。我们的核数师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的决定所规限。如果由于PCAOB确定其无法在未来该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未来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则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摘牌。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了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其中包含(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将触发上市和交易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从而缩短了我们的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周期。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如果PCAOB确定无法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摘牌或被禁止交易。我们的审计机构Li CPA LLC总部位于科罗拉多州,并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尽管本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目前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出具的,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投资者将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或被禁止交易,”如2024年年度报告所述。

 

我们的业务运营所需从中国当局获得的许可和批准 

 

作为一家医疗器械制造和销售公司,我们在中国受到广泛的政府监管和监督。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获得第二类和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和第一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生产备案,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和第二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以及某些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备案或注册证书。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在所有牌照及证书上均属现行,并已在中国取得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资格。

 

然而,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更新我们的医疗器械许可证或注册证,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2024年年度报告中所述的“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更新我们的医疗器械许可证或注册证,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证券发行所需从中国当局获得的许可和批准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认为,我们及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1)无需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来经营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2)不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CAC”)或任何其他实体的许可要求的约束,以及(3)未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许可。尽管如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鉴于目前的中国监管环境,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尚不确定,甚至在获得此类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有关海外上市所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的监管发展。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制裁或监管异议。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相关五项配套指引,一起作为新的境外上市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中国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海外市场发售和上市证券,须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报告相关信息。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新境外上市规则对直接境外上市和间接境外上市的监管备案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境外市场间接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潜在的中国政府和监管干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i)就我们先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均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许可或批准,以及(ii)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发行额外的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以在海外上市,我们无需获得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许可或批准,除非就此类发行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必要的备案。不遵守备案规定的,可对不符合规定的境内企业处以责令整改、警告并处以最高1000万元罚款,对企业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若违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教唆违规,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款。除上述报备要求外,《报备规则》还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i)其控制权变更;(ii)其受到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机构的调查或制裁;(iii)其上市地位或上市分部的变更;(iv)自愿或强制退市;(v)其主要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直至其不再受《试行办法》的报备要求约束。

 

业务概览

 

概述

 

美华国际是一家于2020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康富国际是我们于2015年10月13日在香港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我们透过在中国的营运附属公司经营业务,即1)扬州华达,为康复国际医疗的全资外资附属公司,于2001年12月24日成立,位于中国江苏省扬州市;2)江苏雅达,为扬州华达的全资附属公司,于1991年12月5日成立,位于中国江苏省扬州市;及3)江苏华东,为江苏雅达的全资附属公司,于2000年11月18日成立,位于中国江苏省扬州市。

 

通过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扬州华大、江苏雅大和江苏华东,我们主要在国内和国际上专业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

 

根据2000年1月4日公布、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4日经国务院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标准(根据中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I   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风险等级较低、通过常规给药能够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器械。
二、二   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必须严格管控规范、确保安全有效的中等风险器械。
三届   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指风险相对较高、必须通过特别措施严格控制和规范,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器械。

 

我们为客户提供多种安全优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一站式解决方案。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安全和质量始终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我们将我们的成功归功于我们基于市场需求的产能扩张、我们对目标终端市场的深刻理解以及我们与客户、分销商、独立销售代理和供应商的良好关系所推动的可持续和有机增长。

 

我们的营收模式

 

我们通过1)制造和销售自有品牌的I、II、III类一次性医疗器械,2)转售我们从其他制造商采购的I、II、III类一次性医疗器械产生收入。截至2024年、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确认了96,909,642美元、97,098,915美元和103,346,341美元的收入,其中我们的自有品牌销售分别占49.12%、49.64%和48.88%,从其他制造商采购的一次性医疗设备的转售分别占50.88%、50.36%和51.12%。

 

我们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触达国内和国际的终端用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对国内直接终端用户客户和国内分销商客户的销售总额分别占我们收入的99.96%、99.50%和99.52%。截至2024年、2023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对海外分销客户的销售额分别占收入的0.04%、0.50%及0.48%。

  

4

 

 

我们通过我们的直销团队和分销商销售一次性医疗设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通过直销渠道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98%、8.32%、9.16%,通过分销商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3.02%、91.68%、90.84%,其中国内分销商收入占比分别为92.98%、91.18%、90.36%,出口分销商收入占比分别为0.04%、0.50%、0.48%。

 

我们的产品

 

我们的产品覆盖中国所有地区。在国际上,我们的产品远销欧洲、北美、南美、亚洲、非洲、大洋洲等30多个国家。

 

我们目前的产品组合(包括自主制造和外包产品)包括:1)第一类一次性医疗器械,例如,一次性医用X光片、医用干片、干式激光成像仪、纱布绷带、检查手套、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滴眼液用低密度聚乙烯(LDPE)瓶、片剂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瓶等;2)第二类一次性医疗器械,例如,一次性全麻药包、医用刷子、妇女检查包、尿道导尿包、妇科检查包、气管插管、医用口罩、肛门袋、吸管等;3)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例如一次性输液泵、麻醉穿刺包、电子泵等

 

截至2024年年报日期,我们的产品组合中共有1,727个产品,其中国内销售的产品1,722个,海外销售的产品5个。

 

作为一家医疗器械制造和销售公司,我们在中国受到广泛的政府监管和监督。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获得第二类和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证,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证,以及某些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备案或注册证书。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在所有牌照及证书上均属现行,并已在中国取得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资格。此外,我们保持稳健的质量保证体系。获得国际“CE”认证和ISO13485体系认证。我们还在FDA注册了(注册号:3006554788,3007912861),截至本公告之日有30多个产品,包括但不限于ID手环、手术胶带、弹性和粘贴性绷带,均为FDA一类产品。

 

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专注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制造和销售如下:

 

扬州华大

 

扬州华大主要生产和销售第一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如使用滴眼液用LDPE和片剂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瓶的一次性医药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一次性塑料奶瓶、工具和容器用NB/PSN胶套和8.2ml折勺等。

 

此外,扬州华大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购物体验时,也从事从其他厂商采购的I类和II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转售业务。

 

截至2024年年度报告日期,扬州华大没有第二类和第三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制造活动,其销售仅限于我们的国内客户。

 

江苏雅达

 

江苏雅达主要在国内和国际上制造和销售1)第一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医用干式显像片;2)第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妇女检查包、吸入连接管、第二类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输血设备和管道、用于呼吸麻醉或通气的气管插管)等。

 

除上述情况外,江苏雅达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购物体验时,还从事从其他厂商采购的1)类一、二类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国内、国际转售业务。

 

截至2024年年报日期,江苏雅达并无第三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制造及销售活动。

 

5

 

 

江苏华东

 

江苏华东主要在国内和国际制造和销售1)第一类医疗器械,如医用X光片、多功能自提取X光片机、医用干片、纱布绷带、检查手套等;2)第二类医疗器械,如一次性全麻药包、尿道导尿包、妇科检查包、气管插管、医用口罩、各种管子等;3)第三类医疗器械,如一次性输液泵、麻醉穿刺包、电子泵等。

 

除上述外,江苏华东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购物体验时,也从事从其他厂商采购的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国内、国际转售业务。

 

竞争优势 

 

我们竭诚为客户服务。我们认为,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是使我们有别于同行的差异化因素:

 

高性价比的方法,以多种产品满足客户的重大需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产品组合中共有超过920种产品,涵盖所有I、II、III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其中国内销售的产品超过800种,海外销售的产品超过120种。通过我们的一站式服务向我们的客户销售不同的产品,我们能够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满足客户的需求。

 

客户、分销商、供应商的海量分销网络。通过直销和我们庞大的分销网络,我们的产品销往国内和国际的医院、药店和医疗机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司销售部门员工81人,独立销售代理4859人,境内销售经销商3926人,境外销售出口经销商373人。我们不仅积累了丰厚的国内客户群,与这些客户结下了牢固的关系,还与国外知名医疗设备品牌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将触角延伸至全球。我们相信,这些客户将继续成为业务来源,也是新客户的良好推荐来源。

 

地理优势使我们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医院等医疗机构通常都有超百种甚至上千种不同种类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清单,必须定期采购。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和主要业务位于中国四大医疗器械中心之一的江苏省扬州市头桥镇。被称为“中国医疗器械及耗材之乡”的头桥镇,聚集了数百家生产各类产品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了我们自己的产品,我们有资格分销从其他制造商采购的产品。因此,我们的客户只需向我们下一个订单,就能收到所有需要的产品。当我们收到我们医院客户或经销商的订单时,我们能够通过包括我们自己的品牌产品和从头桥镇其他厂家采购的合格产品来快速履行订单。还有大量的医疗器械专业人员,包括研发人员,或称“研发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以及数以千计的独立销售代理人员,驻扎在我们的主要业务附近。因此,我们能够在短时间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采购其他品牌的优质原材料和产品,并获得充足的劳动力和对我们一站式服务和制造的支持。

 

规模经济和自动化提供了显着的成本优势.我们的生产规模在中国长三角区域内是区域领先的。我们制造和销售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主要是低附加值产品,然而,这些产品在医院、医疗机构和其他健康相关产业实体中每天都被大量消耗和巨大的需求。通过规模化生产,我们能够提高利润率。在采购过程中,生产规模降低了我们的采购成本,缓解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在制造过程中,我们对设备进行改造,引入自动化,以提高生产效率。目前,我们有12个净化工厂,总面积约为110,352平方英尺(10,252平方米)。

 

高质量标准体系保持的领先竞争地位。质量安全始终是我们的核心价值。应用我们在与中国各地主要医疗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中获得的信息,我们开发了一套精密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我们所有的产品,无论是自行制造还是外购,都属于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在交付前接受我们的质量检查。

 

6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证券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下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在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以及在本招股说明书第14页开始的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有关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就202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而言,我们与一家香港实体订立了某些协议,据此我们认为我们被骗了超过1000万美元;由于我们未能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此类协议,无论此类协议的可论证的欺诈性质如何,我们可能会因此类协议而承担潜在的责任或诉讼风险(见“就202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而言,我们与一家香港实体签订了某些协议,据此我们认为我们被骗了超过1000万美元;由于我们未能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此类协议,无论此类协议的可论证的欺诈性质如何,我们可能会因此类协议而承担潜在的责任或诉讼风险》的《2024年年报》第8页);
     
  我们的经营历史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见“我们的经营历史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的《2024年年报》第8页);
     
  未能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9页的“未能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的业务性质,我们可能会遇到或面临来自客户、医生、患者或医院的重大责任索赔或投诉、诉讼和监管调查和诉讼,例如与医疗器械安全有关的索赔,或涉及我们产品的负面宣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由于我们的业务性质,我们可能会遇到或面临来自客户、医生、患者或医院的重大责任索赔或投诉、诉讼和监管调查和诉讼,例如与医疗器械安全相关的索赔,或涉及我们产品的负面宣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9页);

 

7

 

 

  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运营出现重大中断可能会潜在地扰乱我们的运营(请参阅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10页的“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运营出现重大中断可能会潜在地扰乱我们的运营”);
     
  虽然我们使用众多供应商,但我们与任何这些供应商没有长期合同,他们可以随时减少订单数量或终止对我们的销售(请参阅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11页的“虽然我们使用众多供应商,但我们与任何这些供应商没有长期合同,他们可以随时减少订单数量或终止对我们的销售”);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顶级客户。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主要客户。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11页);
     
  如果我们未能向客户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这将导致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见我们2024年年报第12页“如果我们未能向客户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这将导致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产品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我们与客户、分销商和独立销售代理保持牢固的工作关系(参见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12页的“我们产品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我们与客户、分销商和独立销售代理保持牢固的工作关系”);

 

  如果我们无法向客户收回应收账款,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参见我们2024年年报第14页“如果我们无法向客户收回应收账款,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请参阅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14页的“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特别是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15页的“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特别是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没有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这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请参阅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15页的“我们没有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这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流行病和流行病、自然灾害、恐怖活动、政治动荡和其他爆发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交付和运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16页的“流行病和流行病、自然灾害、恐怖活动、政治动荡和其他爆发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交付和运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跟上国内行业政策或标准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17页“未能跟上国内行业政策或标准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更新我们的医疗器械许可证或注册证,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参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18页“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更新我们的医疗器械许可证或注册证,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

 

 

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有关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在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

 

我们还受到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请参阅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19页的“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最近出台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立法可能会影响公司或其运营(见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19页“最近出台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立法可能会影响公司或其运营”);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更详细的讨论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在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

 

我们一般面对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若干风险及不明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因为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我们的业务受制于那里复杂且快速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行为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请参阅“由于我们的所有业务都在中国,我们的业务受制于那里复杂且快速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行为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

 

  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种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中国以外的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因此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参见“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中国境外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因此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20页);

 

  潜在的中国政府和监管干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潜在的中国政府和监管干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章程第22页“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

 

 

  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以及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24页);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未来证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见我们2021年年度报告第24页的“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未来证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本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目前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出具的,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投资者将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或被禁止交易(参见“尽管本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目前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出具的,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投资者将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或禁止交易”,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25页);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制裁、索赔或法律诉讼(请参阅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27页的“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制裁、索赔或法律诉讼”);

 

  美国监管机构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调查或检查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见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30页的“美国监管机构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调查或检查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如果我们在中国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参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31页的“如果我们在中国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我们面临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见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31页“我们面临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有关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在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受到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交易市场相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参见我们2024年年报第33页的“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由于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您必须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才能获得投资回报(见我们2024年年报第35页“由于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您必须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10

 

 

  A类普通股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下降(参见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35页的“A类普通股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下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资本,并可能出售额外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或产生债务,这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股东的额外稀释或增加我们的偿债义务(请参阅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35页的“我们可能需要额外资本,并可能出售额外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或产生债务,这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股东的额外稀释或增加我们的偿债义务”);

 

  某些现有股东对我公司具有实质性影响,其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见我们2024年年报第36页“某些现有股东对我公司具有实质性影响,其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

 

  我们是《证券法》含义内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参见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36页“我们是《证券法》含义内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和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大量额外成本和费用(请参阅我们2024年年度报告第37页的“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大量额外成本和费用”)。

 

通过我们公司的现金流和股息支付 

 

通过我们公司的现金流

 

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结构,以及适用的规定摘要如下:

 

1. 我们的股权结构为直接控股结构,据此,在美国上市的境外实体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梅花”或“美华国际”)直接控制扬州华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华大”)(“WFOE”)以及通过香港公司康富国际医疗有限公司(“康富国际医疗”)直接拥有的其他境内经营实体。

 

2. 在我们的直接控股结构内,我们企业集团内的资金跨境转移是合法的,并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在证券发行结束时进入美华国际后,可以将资金直接划入康孚国际医疗,再通过WFOE划入下属经营实体。

 

公司如拟分红,公司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分红款项转给康孚国际医疗,再由康孚国际医疗将分红款项转给美华国际,由美华国际按所持股份比例向全体股东分别派发红利,无论该股东是美国投资者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

 

11

 

 

3. 2024年年度报告列报的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现金及其他资产转移情况汇总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单位:美元)
 
公司间现金转移:   梅花
(开曼)
    康福国际医疗
(HK)
    中国附属公司  
现金从梅花转至康福国际医疗(一)   $ (5,700,000 )   $ 5,700,000     $ -  
从康福国际医疗转移至中国子公司的现金(2)   $ -     $ (5,000,000 )   $ 5,000,000  

 

(1) 美华向康富国际医疗转让570万美元作为贷款,用于支付营运资金。
   
(2) 康福国际医疗为出资目的向中国子公司出资5,000,000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单位:美元)
 
公司间现金转移:   梅花
(开曼)
    康福国际医疗
(HK)
    中国附属公司  
现金从梅花转至康福国际医疗(一)   $ (2,500,000 )   $ 2,500,000     $ -  
从康福国际医疗转移至中国子公司的现金(2)   $ -     $ (1,000,000 )   $ 1,000,000  

 

(1) 美华向康富国际医疗转让2500.00万美元作为贷款,用于支付营运资金。
   
(2) 康福国际医疗向中国附属公司出资1,000,000美元,用作出资用途。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单位:美元)
 
公司间现金转移:   梅花
(开曼)
    康福国际医疗
(HK)
    中国附属公司  
现金从梅花转至康福国际医疗(一)   $ (26,010,150 )   $ 26,010,150     $ -  
从康富国际医疗转入梅花的现金(二)   $ 390     $ (390 )   $ -  
从康福国际医疗转移至中国子公司的现金(3)   $ -     $ (20,389,970 )   $ 20,389,970  
从中国子公司转移至康福国际医疗的现金(4)   $ -     $ 130,000     $ (130,000 )

 

(1) Meihua将2601.015万美元转让给康富国际医疗,作为支付营运资金的贷款。
(2) 康富国际医疗将390美元转让给梅花公司,用于偿还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 康福国际医疗向中国附属公司出资20,389,970美元,用作出资用途。*
(4) 中国子公司之一扬州华大向康富国际医疗转让13万美元作为贷款,用于支付营运资金。

 

* 2022年2月18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获得约3500万美元。2022年3月和4月,公司向康富国际医疗转让约2600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用途,随后康富国际医疗向其中国子公司-扬州华大和康富当时的控股子公司海南国协进行合计约2040万美元的注资。

 

12

 

 

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向公司派发任何附属公司的股息或分派。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打算将收益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产能。因此,我们预计近期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更多信息见2024年年报“分红相关规定”。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汇出外汇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向我们的股东分配股息,我们可能会在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以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币,如果有的话。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纳税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否则将适用10%的税率的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税务协议,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是,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交易或安排以享受优惠税务待遇为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因此,无法保证降低的5%预扣率将适用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这笔预扣税将减少我们可能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金额。

  

企业信息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址:22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广陵区头桥镇通达路88号,电话:+ 86-0514-89800199。我们维护企业网站http://meihuamed.com和http://ir.meihuamed.com。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所载或可从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查阅的信息不构成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13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风险。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文中描述的风险,以及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风险因素”下和“第3项”标题下。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经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的后续文件更新(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连同本招股说明书中出现的所有其他信息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并结合贵公司的特定投资目标和财务状况。除了这些风险因素外,还可能存在管理层未意识到或未重点关注或管理层认为不重要的额外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任何这些风险的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任何这些风险而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我们的证券目前已在纳斯达克暂停交易,并正在等待退市决定,如果我们的上诉不成功,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被退市。

 

于2025年12月2日,我们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决定书,通知我们,我们没有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550(a)(2)条,并且我们也不再满足上市规则第5550(a)(4)条的最低公众持股要求。因此,纳斯达克确定我司证券将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我们及时要求在纳斯达克听证小组举行听证会,对工作人员的认定提出上诉。然而,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815(a)(1)(b)(二)条,就未能在第二个180天的投标价格合规期内重新获得合规情况而及时要求举行听证会并不中止暂停交易。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暂停交易,等待上诉结果。纳斯达克聆讯小组已于2026年1月27日举行聆讯,目前我们正在等待该小组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确定

 

无法保证听证小组将允许我们继续上市或提供额外时间以恢复合规。如果我们的上诉不成功,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希望我们的证券能够在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报价。

 

如果我们的证券退市:

 

· 我们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可能会显著下降;

 

· 我们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

 

· 机构投资者的兴趣可能会下降;

 

· 分析师的覆盖范围可能会减少或取消;和

 

· 我们未来进入资本市场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此外,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往往受到较低的交易量和更大的买卖价差的影响,并可能受到SEC“仙股”规则的约束,这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交易活动。

 

· 如果我们无法在未来重新达到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或无法以其他方式在纳斯达克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我们的证券市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依靠中国的商标、公平贸易实践、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以及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的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括将所有员工开发的知识产权确定为属于公司的服务发明的条款。此外,我们在支付年度专利费方面保持谨慎。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随着我们品牌的认知度越来越高,我们可能会成为未来知识产权攻击的一个有吸引力的目标。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盗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无法保证(i)我们的所有知识产权将得到充分保护,或(ii)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第三方的质疑或被司法当局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可能还不够。保密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无法为任何此类违反提供足够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此外,监管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都是困难、耗时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必须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种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因为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我们的业务受制于那里复杂且快速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行为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作为一家在中国经营的企业,我们受制于中国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很复杂,而且演变速度很快。中国政府有权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我们所遵守的法规可能会迅速变化,而我们或我们的股东几乎不会注意到。因此,新的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中国的适用、解释和执行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被不同的机构或当局不一致地解释和适用,并且与我们目前的政策和做法不一致。中国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府指令的遵守成本也可能很高,此类遵守或任何相关的询问或调查或任何其他政府行为可能:

 

拖延或阻碍我们的发展,

 

导致负面宣传或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

 

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以及

 

使我们受到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包括对我们当前或历史运营评估的罚款,或要求或命令我们修改甚至停止我们的业务做法。

 

新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新解释,在每种情况下都会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方式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改变业务的某些方面以确保合规,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收入,增加成本,要求我们获得更多的许可、许可、批准或证书,或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需要实施任何新的或更严格的措施,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并大幅降低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

 

潜在的中国政府和监管干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境外发行上市:(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的;(二)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意向证券发行上市可能构成威胁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发行人的股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四)最近三年,境内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者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或者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五)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管理规定》界定了未履行备案义务或弄虚作假备案行为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平行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经营许可。

 

15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重申《规则草案》关于境外上市的基本原则,对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的要求基本相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或在其已上市的同一境外市场完成后续发行(包括发行任何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其他股票挂钩证券,但不包括为员工激励发行、以股代息和股份分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要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境内公司未履行规定的备案程序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或2023年2月17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的《中国证监会通知》,《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为存续发行人(“存续发行人”)。现有发行人无需立即办理备案手续,后续发行需向证监会备案。此外,根据证监会通知,境内公司在2023年3月31日前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在美国发行上市的注册声明有效性已获批准)但尚未完成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给予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6个月过渡期。在该六个月期限内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视同为现有发行人,无需就其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向证监会备案。但在这六个月的过渡期内,这类境内企业未能完成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应当向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然而,自《试行办法》新颁布以来,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仍不明确。如果任何后续发行、上市或任何其他筹资活动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试行办法》下的备案程序许可。如果我们没有完成任何必要的备案,或者如果我们错误地得出不需要备案的结论,或者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则、解释或解释,要求我们就任何后续发行获得其事先批准或备案,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和备案,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证券的能力。

 

此外,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加强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当局采取的此类行动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因此,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降低此类证券的价值。

 

16

 

 

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参与任何由中国网信办或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发起的网络安全审查调查,也没有收到任何要求从任何中国当局获得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许可,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许可。然而,鉴于当前中国的监管环境,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甚至在获得此类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都是不确定的。

 

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有关海外上市所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的监管发展。截至本报告日,除上述披露的潜在不确定性外,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制裁或监管异议。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和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均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仍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实施了某些措施,包括调整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的步伐。这些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所有业务都位于中国,我们的大部分净收入来自于订约实体位于中国的客户。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以及我们可能进行的某些交易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经济一直在从计划经济向更加市场化的经济过渡,但中国政府通过推行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分配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发生和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和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任何这些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都可能对中国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外商投资和可持续经济增长,引导金融等资源配置。然而,我们无法向你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废除或改变这些措施或推出对我们有负面影响的新措施。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变得不稳定。中国政治制度的任何突然变化或广泛的社会动荡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7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

 

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规范经济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着增强了对中国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并未发展出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的相关性以及我们执行合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的判断。此外,这些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通过不值得或轻率的法律行动或威胁来利用,以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得付款或利益。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此外,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的几乎所有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均为中国国民,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向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程序送达。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和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就法院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规定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任何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18

 

 

此优惠

 

售股股东可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售中发售及出售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任何或全部A类普通股。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A类普通股可按金额、价格和条款发售,发售时将确定。我们将保持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本招股说明书所涵盖的所有A类普通股已根据该登记声明并根据该登记声明处置完毕为止。

 

收益用途

 

我们将不会从出售股东出售A类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

 

售股股东将支付其因处置股份而产生的任何承销折扣及佣金、经纪、会计、税务或法律服务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我们将承担为实现本招股说明书所涵盖的股份登记而产生的所有其他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法律顾问和我们的会计师的所有登记和备案费用以及费用和开支。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分配计划”。

 

分配计划

 

我们正登记A类普通股,以容许售股股东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后不时转售股份。我们将不会收到售股股东出售股份所得的任何收益。我们将承担与我们登记股份的义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售股股东可直接或通过一家或多家承销商、经纪自营商或代理商出售其所持有并不时在此发售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如果通过承销商或经纪自营商出售股份,售股股东将负责承销折扣或佣金或代理佣金。股份可以在一项或多项交易中以固定价格、出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出售时确定的不同价格或协商价格出售。这些销售可在交易中进行,可能涉及交叉或大宗交易,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

 

  在出售时该证券可能上市或报价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报价服务上;
     
  在场外交易市场;
     
  在这些交易所或系统以外的交易中或在场外交易市场;

 

  通过期权的写入或结算,该等期权是否在期权交易所上市或以其他方式上市;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购买者的交易;
     
  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代理出售股票但可能作为委托人定位并转售部分大宗以促进交易的大宗交易;
     
  由经纪自营商作为本金购买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
     
  根据适用的交易所规则进行的交易所分配;
     
  私下协商交易;
     
  在SEC宣布注册声明生效之日后进行的卖空交易;

 

  经纪自营商可与卖出证券持有人约定按规定的每股价格卖出特定数量的此类股份;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和
     
  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

 

19

 

 

售股股东亦可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如有)出售股份,而非根据本招股章程。此外,售股股东可通过本招股说明书未说明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如果售股股东通过向或通过承销商、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出售股份的方式进行此类交易,该等承销商、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可能会从售股股东那里获得折扣、优惠或佣金的形式的佣金,或从他们可能作为代理人或他们可能作为委托人向其出售的股份的购买者那里获得佣金(对于特定承销商、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的折扣、优惠或佣金可能超过所涉及交易类型中的惯例)。就出售股份或其他事项而言,售股股东可与经纪自营商进行对冲交易,而经纪自营商在其所承担的头寸进行对冲过程中可能会从事卖空股份的交易。售股股东亦可卖空股份及交付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股份,以平仓淡仓及归还与该等卖空有关的借入股份。售股股东还可以将股份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而经纪自营商又可以出售这些股份。

 

售股股东可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质押或授予担保权益,如其违约履行担保义务,质权人或担保方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根据《证券法》第424(b)(3)条或其他适用条款修订(如有必要)将售股股东名单包括质权人、受让方或其他利益承继人作为本招股说明书项下的售股股东的规定,不时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本招股说明书对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修订要约和出售股份。售股股东也可以在其他情况下转让和赠与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受赠人、质权人或其他利益继承人将是本招股说明书所指的售股实益拥有人。

 

在《证券法》及其规则和条例要求的范围内,售股股东和参与股份分配的任何经纪自营商可被视为《证券法》含义内的“承销商”,支付的任何佣金,或允许任何此类经纪自营商的任何折扣或优惠可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佣金或折扣。在进行股份的特定发售时,如有需要,将派发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其中将载列发售股份的总金额及发售条款,包括任何经纪自营商或代理商的名称、构成售股股东补偿的任何折扣、佣金及其他条款,以及允许或重新允许或支付给经纪自营商的任何折扣、佣金或优惠。

 

根据一些州的证券法,股票只能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在这些州出售。此外,在一些州,除非此类股份已在该州注册或有资格出售,或可获得注册或资格豁免并得到遵守,否则不得出售股份。

 

无法保证售股股东将出售根据登记声明登记的任何或全部股份,而本招股章程构成该等股份的一部分。

 

售股股东及参与该等分派的任何其他人士将受《交易法》的适用条款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在适用范围内的《交易法》条例M,该条例可能会限制售股股东及任何其他参与人士购买和出售任何股份的时间。在适用范围内,第M条还可能限制任何从事股份分销的人就股份从事做市活动的能力。上述所有情况均可能影响股份的适销性以及任何个人或实体就股份从事做市活动的能力。

 

我们将支付根据本登记声明登记股份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费用、法律顾问费以及遵守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的费用;但前提是,出售股东将支付所有出售佣金(如有)。

 

一旦根据登记声明(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中一部分)出售,股份将在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手中自由交易。

 

股份收购

 

2025年10月8日,公司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条例S(“《证券法》”)中定义的几名“非美国人士”(“10月购买者”)订立证券购买协议,于2025年10月8日进行公司40,000,000股普通股的私募配售,每股面值0.0005美元,或400,000股A类普通股,在反向拆分和重新指定后的基础上每股面值0.05美元(“A类普通股”),总收益为1520万美元(“10月发行”)。10月发行于2026年1月20日全面结束。

 

2025年12月5日,公司与《证券法》条例S中定义的某些“非美国人士”(“12月购买者”)签订了证券购买协议,提供最多总计120,000股公司A类普通股,总收益为1,320,000美元(“12月发售”)。12月发行于2025年12月15日结束。

 

20

 

 

出售股东

 

我们正登记先前向售股股东发行的转售股份,以容许售股股东不时提出股份转售。售股股东发售的股份最多为52万股A类普通股。该公司目前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为857,914股。售股股东在过去三年内未与我们发生任何重大关系。

 

下表列出了出售股东和其他有关出售股东所持A类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d)条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确定)的信息。

 

本招股章程一般涵盖在上述股份收购中向售股股东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转售。第四栏假设在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涵盖的所有A类普通股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将由售股股东拥有的百分比。

 

售股股东可全部、部分或不出售其下列股份。见“分配计划”。

 

售股股东名称   发行前拥有的A类普通股数量     根据本招股章程将予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目     出售股份前实益拥有的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     出售股份后拥有的A类普通股数量     出售股份后实益拥有的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  
贾宇(1)     36,000       36,000       4.20 %     0       -  
穆罕默德·萨阿德(1)     35,200       35,200       4.10 %     0       -  
马苏德·哈桑(1)     33,000       33,000       3.85 %     0       -  
阿德南·阿斯拉姆(1)     31,000       31,000       3.61 %     0       -  
Mustansar Hussain(1)     29,800       29,800       3.47 %     0       -  
哈姆扎·埃贾兹(1)     34,500       34,500       4.02 %     0       -  
穆罕默德·哈桑(1)     30,000       30,000       3.50 %     0       -  
穆罕默德·侯赛因(1)     35,800       35,800       4.17 %     0       -  
卡达姆·汗(1)     35,500       35,500       4.14 %     0       -  
阿米尔·阿万(1)     34,900       34,900       4.07 %     0       -  
阿卜杜拉·库雷希(1)     32,000       32,000       3.73 %     0       -  
穆罕默德·纳菲斯·塔亚布(1)     32,300       32,300       3.77 %     0       -  
海德尔·阿里·汗(2)     9,000       9,000       1.05 %     0       -  
穆罕默德·瓦卡斯(2)     8,500       8,500       0.99 %     0       -  
阿里·埃贾兹(2)     12,000       12,000       1.40 %     0       -  
阿尔沙德·阿里(2)     14,900       14,900       1.74 %     0       -  
克莉丝泰·安妮(2)     9,500       9,500       1.11 %     0       -  
Ethembafrash Feven Kidane(2)     13,500       13,500       1.57 %     0       -  
Pham Thi Huynh Hoa(2)     10,800       10,800       1.26 %     0       -  
做Thi Thu Thao(2)     14,000       14,000       1.63 %     0       -  
阮氏潭(2)     11,000       11,000       1.28 %     0       -  
阮国安(2)     16,800       16,800       1.96 %     0       -  

 

注意事项:

 

(1) 这些股份是根据日期为2025年10月8日的证券购买协议在根据《证券法》条例S豁免登记的私募中向售股股东发行的。售股股东在过去三年内除作为我们的证券持有人外,与我们没有任何重大关系。

 

(2) 股份是根据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的证券购买协议在根据《证券法》条例S豁免登记的私募中向售股股东发行的。售股股东在过去三年内除作为我们的证券持有人外,与我们没有任何重大关系。

 

21

 

 

稀释

 

由于售股股东可能在不同时间、按当时的价格和条款或按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在协商交易中发售和出售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A类普通股,我们并未在本招股章程中包含有关该等出售所产生的稀释(如有)对公众的信息。

 

税收

 

与购买、拥有和处置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重大所得税后果载于“第10项。附加信息——《2024年年度报告》中的“E.税务”,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由我们随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文件更新,这些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在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的免费编写招股说明书中。

 

股本说明

 

我们是一家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不时修订和重申的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500,000,000美元,分为面值0.05美元的7,000,000,000股A类普通股、面值0.05美元的1,000,000,000股B类普通股和面值0.05美元的2,000,000,000股优先股。截至2026年2月13日,有857,914股A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没有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已发行和流通。

 

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

 

以下是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目标。

 

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面值0.05美元的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连同A类普通股,“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股息。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末期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准备金中。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可授权用于此目的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但须遵守《公司法》的限制,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我们均不得支付股息。

 

投票权。股东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在有权就该行动投票的股东的正式召集和法定人数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上采取,或以书面一致决议代替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中,A类普通股的每一持有人有权就每一A类普通股获得一票,B类普通股的每一持有人有权就每一B类普通股获得五十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就所有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进行投票。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的投票均以投票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出席并至少持有我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票的股东组成。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果股东是法人实体,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动召集,也可以由持有不少于我们已缴有表决权股本10%的股东向董事提出要求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的召开都需要至少七天的提前通知。

 

22

 

 

由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有权出席(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并在会议上投票的该等普通股持有人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不少于有权出席(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并在会议上投票的该等普通股持有人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普通股股东可(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将其股份分割或合并。

 

选举董事。董事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委任,或就填补空缺或额外的不具投票权人士而言,可由公司董事以决议委任。

 

董事会议。在任何董事会议上,如有两名董事出席,即达到法定人数,但董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独任董事的,该董事为法定人数。担任候补董事的人员,按法定人数计算。兼任候补董事的董事,应当二次计入法定人数。董事在会议上可能采取的行动,也可以通过全体董事书面同意的董事决议采取。

 

A类普通股的转让。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A类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无论该转让是否已全部缴足,但不指定任何这样做的理由。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通知。

 

可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暂停转让登记和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或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关闭登记册超过45天。

 

清算。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股份除外)获得资本回报时,可在A类普通股持有人之间分配的资产应按比例在我们的股份持有人之间分配。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股份。《公司法》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允许我们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我们自己的股份,但须遵守《公司法》、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由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委员会不时施加的任何适用要求所规定的某些限制和要求。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并在获得必要的股东或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的持有人的选择,以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包括资本外)发行股份,条款可予赎回。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回购可以从我们公司的利润中、从我们的股本账户中或从为此类回购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在特定条件下,从资本中支付。如果回购收益是从我公司的资本中支付的,我公司必须在支付后立即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其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回购任何此类股份(1),除非已全额缴清,(2)如果此类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以及(3)除非购买方式(如果未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此授权)已首先获得我们股东的决议授权。此外,根据《公司法》,我们公司可以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除非由于放弃,放弃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除外)。

 

23

 

 

股份的权利变动。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不论我们公司是否被清盘,均可经该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我们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数目及已发行的股份数目变动。我们可能会不时以必要多数股东的决议:

 

增加或减少我公司法定股本;

 

将我们授权及已发行的股份细分为更大数目的股份;及

 

将我们授权和已发行的股份合并为较少数量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A类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得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优先股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发行任何优先股。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在任何系列的优先股发行前,我们的董事应通过董事决议确定该系列的以下规定:

 

该等系列的指定及构成该等系列的优先股数目;

 

除《公司法》规定的任何投票权外,此类系列的股票是否应拥有投票权,如果拥有,此类投票权的条款,可能是一般性的或有限的;

 

就该系列应付的股息(如有的话),任何该等股息是否应为累积性的,如有,则应从什么日期开始,支付该等股息的条件和日期,该等股息对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应付的股息的优先权或关系;

 

优先股或该等系列是否须由公司赎回,如有,赎回的时间、价格及其他条件;

 

24

 

 

在公司的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或在资产的任何分配时,就该系列优先股应付的金额或金额,以及该系列持有人的权利;

 

该等系列优先股是否须受退休或偿债基金的运作所规限,如有,任何该等退休或偿债基金应用于购买或赎回该等系列优先股以作退休或其他公司用途的程度及方式,以及与退休或偿债基金运作有关的条款及条文;

 

该系列的优先股是否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的优先股或任何其他证券的股份,如有,则价格或转换或交换的速率或速率以及调整相同或交换的方法(如有),以及转换或交换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限制和限制(如有)在任何优先股或该等系列在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配时以及在公司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现有股份或股份时生效;

 

公司产生债务或发行任何额外股份(包括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额外股份)时的条件或限制(如有);及

 

任何其他权力、优先权和相对、参与、可选和其他特殊权利,以及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资格、限制和限制。

 

豁免公司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对于未持有在开曼群岛开展业务的许可证的豁免公司:

 

获豁免公司无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获豁免公司的会员名册,无须开放查阅;

 

获豁免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获豁免公司被禁止在开曼群岛向公众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其任何证券;

 

获豁免公司不得发行可转让或无记名股票;

 

获豁免的公司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这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获豁免公司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获豁免公司可注册为获豁免的有限存续期公司;及

 

获豁免公司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25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该股东的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除本招股说明书另有披露外,我们目前打算遵守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规则,而不是遵循母国惯例。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英国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

 

如果合并或合并是在两个开曼群岛公司之间进行的,则每个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包含某些规定信息的书面合并或合并计划。然后,该计划或合并或合并必须获得(a)各公司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有权就该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所投至少三分之二的特别决议的授权(该决议要求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或(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母公司(即在附属公司中拥有每个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90%的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声明、关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声明以及关于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合并或合并涉及外国公司的,程序类似,但就该外国公司而言,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董事须作出声明,大意是经作出适当查询后,他们认为下述要求已获满足:(i)该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和该外国公司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或不禁止合并或合并,及该等法律及该等宪制文件的任何规定已获或将获遵守;(ii)没有提出呈请或其他类似程序,且仍未获执行,或作出命令或通过决议,以在任何法域将该外国公司清盘或清算;(iii)没有在任何法域委任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人士,并就该外国公司、其事务或其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事;(iv)没有计划、命令,已在外国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被暂停或继续受到限制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订立或作出妥协或其他类似安排。

 

26

 

 

凡存续公司为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则进一步要求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董事作出声明,大意为经作出适当查询后,他们认为,下述要求已得到满足:(i)外国公司有能力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其债务,且合并或合并是善意的,并非旨在欺骗外国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ii)就外国公司授予存续或合并公司的任何担保权益的转让而言(a)已获得对转让的同意或批准,解除或放弃;(b)该转让获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许可并已根据其批准;及(c)该外国公司有关该转让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已获或将获遵守;(iii)该外国公司将于合并或合并生效后,根据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停止成立、注册或存在;及(iv)没有任何其他理由允许合并或合并将违反公众利益。

 

在采取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公司法》规定,如果异议股东遵循规定的程序,则有权在其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支付。实质上,该程序如下:(a)股东必须在对合并或合并进行表决前向组成公司提出其对合并或合并的书面反对意见,包括声明如果合并或合并获得表决授权,股东提议要求支付其股份;(b)在合并或合并获得股东批准之日后20天内,组成公司必须向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一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c)股东必须在收到组成公司的此种通知后20天内,向组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提出异议的意图,其中包括(其中包括)要求支付其股份公允价值;(d)在上述(b)段所列期间届满之日后七天内或在提交合并或合并计划之日后七天内,以较晚者为准,组成公司,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必须向每一异议股东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其股份,如果公司和股东在要约提出之日后30天内约定价格,则公司必须向股东支付该金额;(e)如果公司和股东未能在该30天期限内约定价格,则在该30天期限届满之日后20天内,公司(以及任何异议股东)必须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请求书以确定公允价值,并且该请求书必须附有公司尚未就其股份公允价值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清单。在该呈请的聆讯中,法院有权厘定股份的公平价值,以及公司按厘定为公平价值的金额须支付的公平利率(如有的话)。任何一名异议股东的名字出现在公司备案的名单上,均可充分参与所有诉讼程序,直至达成公允价值的确定。异议股东的这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不具备,例如,在相关日期持有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或认可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存在公开市场的任何类别的股份的异议人,或如果该等股份的出资对价是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存续或合并公司的股份,则持不同政见股东的这些权利不具备。

 

此外,开曼群岛法律有单独的法律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为公司的重建或合并提供便利,安排方案通常将更适合涉及广泛持有的公司的复杂合并或其他交易,开曼群岛通常称为“安排方案”,可能等同于合并。如果根据一项安排计划寻求合并(其程序比在美国完成一项合并通常需要的程序更严格且完成时间更长),则有关安排必须获得将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此外,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股东或债权人的价值(视情况而定)的四分之三,出席并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或为此目的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并投票的人。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条款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将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获得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确信:

 

我们不是提议违法或超出我们公司权力范围的行为,有关多数投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遵守;

 

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了公平的代表;

 

27

 

 

这种安排是商人会合理批准的;和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也不会构成“对少数人的欺诈”。

 

如果一项安排计划或收购要约(如下所述)获得批准,任何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提供就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的权利,否则美国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这些权利。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根据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给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适用并遵循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该规则限制了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或个人诉讼以索赔反映公司遭受的损失的情况),这些情况允许少数股东发起集体诉讼,或以,一家公司来挑战以下内容:

 

  公司行为或者提议违法或者越权,因此不能由股东追认;
     
  要求获得合格多数的决议的通过不规范;

 

旨在剥夺或废除成员的个人权利的行为;和

 

不法分子自己控制公司的对少数人构成欺诈的行为。

 

如公司(并非银行)的股本被分割为股份,大法院可应持有不少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五分之一的成员的申请,委任一名督察审查该公司的事务,并按大法院指示的方式报告有关情况。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其身份承担的成本、费用、开支、损失或损害,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这些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诚实、故意违约或欺诈引起的。这种行为标准一般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计划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28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一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与重大交易有关的所有合理可得的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他或她的个人利益或他或她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如任何持有公司缴足有表决权股本不少于10%的股东就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提出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29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开曼群岛法律不禁止累积投票,但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任何董事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利益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利益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或作为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是出于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的公司目的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进行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进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多于一类股份,则任何该等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在受当时任何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有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方可作出重大不利更改。

 

30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和章程的过半数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修改,并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订。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董事发行股份的权力

 

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发行或配发股份或授予期权和认股权证,无论是否享有优先、递延、合格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

 

证券发行历史

 

以下是我们自成立以来的证券发行情况摘要:

 

A类普通股

 

公司获授权发行面值0.05美元的7,000,000,000股A类普通股、面值0.05美元的1,000,000,000股B类普通股和面值0.05美元的2,000,000,000股优先股。截至2026年2月13日,有857,914股A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没有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已发行和流通。

 

期权赠款

 

我们没有授予任何购买我们A类普通股的期权。

 

反洗钱—开曼群岛

 

如果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洗钱或参与恐怖主义或扩散融资,或者是金融制裁的企业合并伙伴,并且在受监管部门的业务过程中或其他贸易、专业、业务或就业过程中,他们注意到了有关该知识或怀疑的信息,则该人将被要求向(i)开曼群岛财务报告管理局报告这类知情或怀疑情况,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经修订),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或扩散融资,或者是金融制裁的企业合并伙伴,或者(ii)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经修订),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融资和财产,则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经修订),警察或更高级别的警官或财务报告管理局。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成文法则或其他方式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如果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怀疑或被告知支付给该股东的款项可能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违反适用的反洗钱、反恐融资、防止扩散融资和金融制裁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认为这种拒绝是必要或适当的,以确保我们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我们保留拒绝向该股东支付任何款项的权利。

 

31

 

 

如果股东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在其拥有或持有公司权益的任何时间成为或成为(或被公司或其关联机构(“代理人”)认为是或成为),(a)被列入由英国维持的任何制裁名单(包括通过理事会命令扩大到开曼群岛)或开曼群岛或根据适用法律维持的任何类似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或在开曼群岛受到适用制裁的其他情况(“制裁主体”)或(b)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的由制裁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则(i)公司或其代理人可立即停止与该股东的任何进一步交易,而无须通知该股东。或冻结与该股东的利益或账户的任何交易(例如,通过禁止由该股东或向该股东付款或限制或暂停与该利益或账户的交易)或冻结公司的资产(包括非制裁主体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账户),直至有关人士不再是制裁主体或根据适用法律获得许可以继续该等交易(“被制裁人士事件”),(ii)公司及其代理人可能被要求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开曼群岛财务报告管理局或其他适用的政府或监管机构报告此类行动或未能遵守信息要求,并披露股东的身份(和/或股东的实益拥有人和控制人的身份)(而不通知认购人此类信息已如此提供),以及(iii)公司及其代理人对任何责任、成本、费用、损害和/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声誉损失和所有利息、罚款和法律费用以及所有其他专业成本和费用)因受制裁人员事件而导致的股东损失。

 

经济实质—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与其他几个非欧洲联盟管辖区一道,出台了立法,旨在解决欧洲联盟理事会和经合组织提出的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离岸结构的关切,这些活动在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吸引利润。《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修订版)》(“实质法案”)于2019年1月在开曼群岛生效,对从事某些地理上可流动的商业活动(“相关活动”)的范围内开曼群岛实体引入了某些经济实质要求。由于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合规义务包括提交年度通知,其中需要说明我们是否正在开展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是,我们是否满足了《实质法案》要求的经济实质测试。预计在我们完成初始业务合并之前,我们公司将不会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因此将不需要满足经济物质要求测试或将受到更有限的物质要求。未能满足适用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实体法》的处罚。

 

开曼群岛数据保护–私隐通告

 

本隐私声明解释了我们根据不时修订的《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经修订)》以及据此颁布的任何法规、业务守则或命令(“DPA”)收集、处理和维护有关公司投资者的个人数据的方式。

 

我们致力于按照DPA处理个人数据。在我们使用个人数据时,我们将在DPA下被描述为“数据控制者”,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附属公司和代表可能会在DPA下充当“数据处理者”。这些服务提供者可能会为自己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凭借您对公司的投资,我们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收集、记录、存储、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

 

您的个人数据将为合法目的得到公平处理,包括(a)在我们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或应您的请求采取合同前步骤所需的情况下,(b)为遵守我们所承担的任何法律、税务或监管义务而进行的处理是必要的,或(c)在处理是为我们或向其披露数据的服务提供商追求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作为数据控制者,我们只会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我们收集它的目的。如果我们需要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不相关的目的,我们会与您联系。

 

32

 

 

我们预计,我们将为本隐私声明中规定的目的与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个人数据。我们还可能在合法且有必要遵守我们的合同义务或您的指示的情况下共享相关的个人数据,或者在与任何监管报告义务相关的情况下有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共享相关的个人数据。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将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包括在我们有公共或法律义务这样做的任何其他人(例如,协助发现和防止欺诈、逃税和金融犯罪或遵守法院命令),与监管机构、检察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或部门以及诉讼当事人(无论是未决的还是受到威胁的)共享您的个人数据。

 

就数据处理的目的而言,公司不得持有您的个人数据超过必要的时间。

 

我们不会出售您的个人数据。任何个人数据在开曼群岛境外的转移都应按照《行动纲领》的要求进行。如有必要,我们将确保与该数据的接收者达成单独和适当的法律协议。

 

我们只会根据DPA的要求转移个人数据,并将应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如果你是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您是公司投资者(包括,为这些目的,为信托或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安排),就您对公司的投资以任何理由向我们提供与您有关联的个人的个人数据,这将与这些个人相关,您应将内容告知这些个人。

 

根据DPA,您拥有某些权利,包括(a)有权被告知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本隐私声明履行了我们在这方面的义务),(b)有权获得您的个人数据副本,(c)有权要求我们停止直接营销,(d)有权更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e)有权撤回您的同意并要求我们停止处理或限制处理,或不开始处理您的个人数据,(f)获得数据泄露通知的权利(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造成损害),(g)获得关于我们直接或间接向其转让、打算转让或希望转让您的个人数据的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国家或领土的信息的权利,我们为确保个人数据安全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以及我们可获得的关于您的个人数据来源的任何信息,(h)向开曼群岛监察员办公室投诉的权利,及(i)有权要求我们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删除您的个人资料。

 

如果您认为您的个人数据没有得到正确处理,或者您对我们对您就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提出的任何请求的回应不满意,您有权向开曼群岛的监察员投诉。可致电+ 1(345)946-628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 @ ombudsman.ky与申诉专员联系。

 

33

 

 

税收

 

与购买、拥有和处置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重大所得税后果载于“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在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由我们随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文件更新,这些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在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的免费编写招股说明书中。

 

费用

 

下表列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总费用,所有费用将由我们支付。显示的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SEC注册费除外。

 

SEC注册费   $ 682.21  
FINRA费用   $ 0  
法律费用和开支   $ 32,000  
会计费及开支   $ 20,800  
印刷和邮费开支   $ 6,000  
杂项费用   $ 1,000  
合计   $ 60,482.21  

 

重大合同

 

我们的重要合同在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进行了描述。见下文“以引用方式纳入文件”。

 

重大变化

 

除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另有说明外,在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外国发行人的6-K表格报告中,以及在本招股说明书或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披露的情况下,自2024年12月31日以来,未发生任何可报告的重大变化。

 

法律事项

 

我们由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就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提供代理。本次发行中提供的证券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某些其他法律事项将由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Cayman)LLP(“Maples”)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太行”)为我们传递。如果与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法律事项由法律顾问传递给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人,该法律顾问将在与任何此类发售有关的适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

 

专家

 

我们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所载的美华国际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已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Kreit & Chiu CPA LLP就其有关报告所载的审计,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此类合并财务报表依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提供的此类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Kreit & Chiu CPA LLP的办公室位于733 Third Avenue,Floor 16,# 1014,New York,NY 10017。

 

34

 

 

以参考方式纳入文件

 

SEC允许我们在这份招股说明书中“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向SEC提交的某些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这些文件来向您披露重要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文件中所载的任何陈述,应被视为为本招股章程的目的而修改或取代,只要此处所载的陈述,或任何随后提交的文件(也以引用方式并入此处)中的陈述,修改或取代该等较早的陈述。经如此修改或取代的任何该等声明,除经如此修改或取代外,不得视为构成本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兹将以下文件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招股章程:

 

  (1) 我们的年度报告表格20-F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2025年4月25日向SEC提交;
     
  (2) 我们向SEC提交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关于表格6-K的报告2025年4月25日,2025年6月6日,2025年8月21日,2025年9月18日,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14日,2025年10月23日,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2月16日,2026年1月7日,2026年1月20日,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2日.
     
  (3) 我们的登记声明中所载的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描述表格8-A,于2022年2月15日向SEC提交,以及为更新此类描述而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
     
  (4) 任何未来的年度报告表格20-F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和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的发行终止之前向SEC提交的文件;和
     
  (5) 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向SEC提交的任何外国私人发行人在表格6-K上的任何未来报告,这些报告在此类报告中被确定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中。

 

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包含对我们的业务和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的描述,并附有我们的独立审计师的报告。这些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除非以引用方式明确并入,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向SEC提供但未向SEC提交的信息。本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所有文件的副本,除该等文件的展品外,除非该等展品特别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否则将免费提供给每一人,包括任何实益拥有人,他们应该人向以下人士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求而收到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

 

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头桥镇通达路88号

扬州广陵区,22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0514-89800199

秘书@ meihuamed.com

 

您应仅依赖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或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我们不会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任何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你方不应假定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提述方式纳入的资料在载有该等资料的文件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均属准确。

 

35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在SEC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招股说明书省略了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某些信息和展品。由于本招股章程可能并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如果我们已将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作为证物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您应该阅读该证物以更全面地了解所涉及的文件或事项。本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每项声明,包括上文讨论的以引用方式并入的声明,均通过引用实际文件对其整体进行限定。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所有向SEC提交的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进行检查,并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你可以要求这些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根据《交易法》豁免(其中包括)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豁免《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或当前报告和财务报表。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提供专业和支持服务。然而,与美国证券法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明显较少。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的宪法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管理人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条款。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民或居民,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五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送达诉讼程序,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股东也可能难以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对我们以及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的民事责任条款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36

 

 

Maples,我们关于开曼群岛法律的律师,和太行,我们关于中国法律的律师,已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Maples进一步告知我们,目前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尽管开曼群岛的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会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而无需对所裁决的事项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或重新诉讼,前提是该判决:(i)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iv)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v)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vi)不属于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除上述限制外,在适当情况下,开曼群岛法院可在开曼群岛实施宣告令、履行合同令和禁令等其他种类的外国终审判决。

 

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美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根据中国法律,如果法院裁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法院将不会执行该判决。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37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8。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在多大程度上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没有欺诈或故意违约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赔偿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在和解中支付并在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方面合理招致的所有判决、罚款和金额:(a)由于该人是或曾经是任何受到威胁的、未决的或已完成的程序(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该人的一方,原因是该人是或曾经是董事、董事总经理、代理人、审计师,(b)目前或曾经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间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董事总经理、代理人、核数师、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或以任何其他身分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间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董事总经理、代理人、核数师、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

 

项目9。展品

 

附件编号   说明
4.1   A类普通股的注册人样本证书(藉藉参考于2021年9月13日提交的表格F-1/A上的注册声明而成立为法团)
5.1   Maples and Calder(Cayman)LLP观点
23.1   Kreit & Chiu CPA LLP的同意
23.2  

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同意书

23.3   Maples Group的同意书(包含在附件 5.1中) 
24.1   授权书(包括在签字页)
107   备案费率表

 

二-1

 

 

项目10承诺

 

(a)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一)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二) 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登记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美元总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能反映在根据规则424(b)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

 

(三) 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但前提是,如果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条(d)款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包含根据登记声明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或包含在根据规则424(b)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则本节(a)(1)(i)、(a)(1)(ii)和(a)(1)(iii)款不适用。

 

(2)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每项此类生效后修订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3) 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4)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另有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无需提供,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第(4)款要求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以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的日期一样最新。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SEC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注册声明,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或S-K条例第3-19条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二-2

 

 

(5) 即,为了根据1933年《证券法》确定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一) 注册人根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截至已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和

 

(二) 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节所要求的信息而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应被视为在该招股说明书生效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日期或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售中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日期中较早者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和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提供,然而、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6) 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配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证券,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一) 根据规则424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二) 任何由以下署名注册人或代表其拟备或由以下署名注册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三) 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由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信息的部分;和

 

(四) 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于要约中的要约的通讯。

 

(b)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提交的注册人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提交的雇员福利计划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的,应被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注册声明,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即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c) 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获得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注册人将,除非其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它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并将受该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二-3

 

 

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3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6年2月24日在中国深圳签署本注册声明,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签名: /s/Leyi Lee
    姓名: Leyi Lee
    职位: 首席执行官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这份经修订的登记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姓名   标题     日期
         
/s/王爱良   董事会主席   2026年2月24日
王爱良        
         
/s/Leyi Lee   首席执行官   2026年2月24日
Leyi Lee   (首席执行官)    
         
/s/石龙辽   首席财务官   2026年2月24日
石龙辽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s/重博高   董事   2026年2月24日
重博高        
         
/s/贾文章   董事   2026年2月24日
文章佳        
         
/s/安娜·科林   董事   2026年2月24日
安娜·科林        

 

*签名: /s/Leyi Lee  
  姓名: Leyi Lee  
  律师----事实  

 

II-4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美华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6年2月24日在特拉华州纽瓦克市签署本登记声明。

 

  授权美国代表
  Puglisi & Associates
   
  签名: /s/Donald J. Puglisi
  姓名: 唐纳德·J·普格利西
  职位: 董事总经理

 

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