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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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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方并代表该方执行所有与报告证券实益所有权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需要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节或第16(a)节及其下的规则(经修订,第《交易法》),包括但不限于附表13D及附表13G及表格3、表格4及表格5及其后续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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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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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方和代表该方执行和执行可能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行为,以完成和执行任何此类文件,完成和执行对其的任何修订或修订,并及时向SEC和任何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或类似机构提交此类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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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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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行动以促进上述,而该等事实上的律师认为,该等行动可能对该当事人有利、符合该当事人的最佳利益或其法律要求,但有一项谅解,即该事实上的律师根据本授权书代表该当事人签立的文件应采用该形式,并应包含该事实上的律师在该事实上的律师酌情决定下可能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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