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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4 tm2420857d6 _ ex5-1.htm 图表5.1

 

附件 5.1

 

 

来自: 伯尼李   确实: +65 6890 7188
bernie.lee @ agasia.law   传真: +65 6631 7965

 

我们的参考: BLEE/1024007390   2024年8月21日
您的参考资料:    

 

Flex Ltd.
樟宜南巷2号
新加坡486123
 

尊敬的先生们

 

Flex Ltd.
2032年到期的500,000,000美元5.250%票据
 

1. 我们曾在新加坡担任法律顾问,为Flex Ltd.(“公司")就本公司提交的注册声明(定义见本意见附表1),包括招股章程(定义见本意见附表1),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法案”),有关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为500,000,000美元、于2032年到期的5.250%票据(“笔记”)如招股说明书所述。

 

2. 为提出本意见,我们已审查(i)本意见附表1所列及酌情界定的文件,以及(ii)我们认为有必要或适宜审查的其他文件,以便我们提出本意见。

 

除本意见第5段明确规定外,我们对本意见第2段所述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不发表任何意见。

 

3. 我们假设:

 

(一) 契约(定义见本意见附表1)在契约每一方(公司除外)的能力和权力范围内,并已获其有效授权,并已由契约每一方及代表契约每一方有效签立和交付,且票据已由契约每一方或代表契约每一方根据所有相关法律有效签立、发行和交付,包括(就每一方为公司实体而言)该一方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其章程文件;

 

Allen & Gledhill LLP

滨海大道一号# 28-00新加坡018989

电话:+ 6568907188 |传真:+ 6563273800

 

allenandgledhill.com

 

Allen & Gledhill LLP(UEN/注册号。T07LL0925F)是根据《2005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名单及其专业资格可按上述规定的地址进行考察。

 

 

 

 

(二) 义齿的每一方(公司除外)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和授权,并在其他方面有资格或被授权订立和履行其在义齿下的义务;

 

(三) 所有签名的真实性(包括电子签名)上所有文件的完整性、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提交给我们的所有副本或其他样本文件的完整性、与正本文件的符合性以及后一种文件的正本的真实性;

 

(四) 认为公司章程的副本、其提交予我们审查的确认公司成立的证明书、其私营公司成立证明书、其转换为公众公司的成立证明书及其更改公司名称的成立证明书均为真实、完整及最新的副本;

 

(五) 提交我们审查的每一份文件(包括决议(定义见本意见附表1))的副本为真实、完整、最新的副本,未被修改、补充或取代;

 

(六) 已以草案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将以该草案形式执行;

 

(七) (a)契约或票据的任何订约方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均未有任何会对决议的有效性或规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的通知,及(b)决议并未被撤销或修改并保持完全有效,且未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决议有效性的其他决议或其他行动;

 

(八) (a)电子搜查所披露的资料于8月20日 2024年(the "ACRA搜索“)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的电子记录(”ACRA”)对公司的指控是真实和完整的,(b)该等信息此后未发生重大变更,以及(c)ACRA Searches没有未披露任何已交付备案但在ACRA Searches时未出现在公共档案中的重要信息;

 

(九) (a)上诉案件、金钟、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及破产(包括司法管理)模块的搜查所披露的资料于8月20日 2024就2022、2023及2024年度新加坡司法机构针对公司的综合电子诉讼系统的原因书搜索(“法庭搜查")是真实和完整的,(b)自那时以来,此类信息没有被实质性更改,以及(c)法院搜索没有未披露任何已交付备案但在法院搜索时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2

 

 

(x) 票据将根据契约条款妥为发行、签立、交付、发售及出售特别是(其中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309B条(“SFA")适用)SFA第309B条已经并将在所有方面得到遵守;

 

(十一)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每一份契约和票据均构成契约各方的法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特别是契约构成《契约》规定管辖的纽约州法律规定的所有目的的法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十二)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新加坡共和国法律除外)中没有任何条款可能因执行或交付义齿或票据的发售、发行、出售和交付而违反,并且只要根据义齿或票据明示招致或履行的任何义务属于在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履行或以其他方式受制于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其履行将不会因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违法以及所有这些法律已经或将会得到遵守;

 

(十三) 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契约和票据的管辖法律是出于善意作出的,将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将得到维护在该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该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新加坡共和国法律除外)的事项;

 

(十四) 义齿和票据具有与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解释时所具有的意义和效力相同的纽约州法律;

 

(十五) 新加坡共和国境外(包括百慕大境内)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当局、机构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同意、批准、授权、许可、豁免或命令,以及新加坡共和国境外(包括百慕大境内)对每一份义齿和票据以及票据的发售、发行、出售或交付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所有其他要求已经或将会适当获得或满足,并且现在和将继续完全有效,并且它们所受的任何条件已经或将会得到满足;

 

(十六) 就每一份义齿和票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票据的发售、发行、销售和交付而言,在《票据》发行之前、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向新加坡共和国境外(包括在百慕大)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当局、机构或机构提交、归档、通知、广告、记录、注册或更新所需的所有表格、申报表、文件、文书、豁免或命令,已经或将正式提交、归档、通知、广告、记录、注册或更新,并且与该提交有关的任何条件,备案、通知、广告、记录、登记或续期已经或将要满足;

 

3

 

 

(十七) 义齿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或将会从事误导或不合情理的行为或试图以义齿表面上不明显的方式或目的进行任何相关交易或任何相关活动,这可能会使任何义齿或票据或任何相关交易或相关活动成为非法、无效或可作废;

 

(十八) 除在义齿和票据中出现的情况外,义齿各方之间不存在影响任何义齿或票据的交易;

 

(十九) 新加坡共和国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没有任何条款会对我们表达的意见产生任何影响,并且,就新加坡共和国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能相关而言,这些法律已经或将得到遵守;

 

(XX) 除董事会决议所披露者外,概无公司董事于义齿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权益;

 

(xxi) 在行使契约各方各自订立契约的权力时,承担及履行其根据契约明示将承担及履行的义务,及(就公司而言)发行及交付票据及承担及履行其根据票据明示将承担及履行的义务,每一方(及在该方为公司的情况下,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授权代表(如适用),此类方)的义齿是并将是本着诚意并促进各自的实质性目标并为义齿每一方的合法目的行事,并且每一方订立义齿和(就公司而言)发行和交付票据可合理地被视为分别符合义齿每一方和公司的利益并为商业利益;

 

(二十三) 义齿的每一方的执行和交付以及各自在义齿下的义务的履行,将不会违反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书;

 

(二十三) 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包括义齿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所有事实(下文第5段所述的除外)的正确性;

 

4

 

 

(二十四) 指公司在订立义齿所拟进行的交易时,(a)并无订立或启动任何有关任何安排或妥协(包括安排或妥协方案),亦无意提出任何安排或妥协,(b)发起任何公司自愿安排或与其债权人订立任何组合协议,(c)被宣布无法支付其债务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和预期负债)或以其他方式资不抵债,(d)开始或成为任何清盘程序的主体,(e)要求或受任何接管人(包括接管人和管理人)、受托人、司法管理人、清盘人的委任或正在作出的任何申请或正在通过的任何决议的约束,扣押人、行政接管人、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包括任何临时或临时人员),(f)处于无法支付其债务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和预期负债)或以其他方式资不抵债或已无法支付其债务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和预期负债)或处于其资产低于其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和预期负债)或因原因或因订立或完成义齿所设想的交易而以其他方式资不抵债的状况,或(g)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受制于任何与上述任何事件类似的事件;及

 

(二十五) 根据新加坡《1947年所得税法》第12(6)条,根据票据应付的利息和其他金额不被视为来自新加坡共和国(“艾塔”)1.

 

4. ACRA搜查及法院搜查均未发现有关公司清盘的申请、命令或决议,亦没有为公司委任接管人或司法管理人的通知。关于作出的清盘令或通过的决议或指定的接管人或司法管理人的通知,不得立即在ACRA提交。

 

5.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述资格条件及未向我们披露的任何事项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一) 公司已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作为一家公司有效存在;

 

(二) 公司拥有执行和交付第六份补充契约(定义见本意见附表1)和票据并履行其在该契约下的义务的公司权力和能力;和

 

(三) 就公司作为一方的交易而言,完成第六份补充契约中所设想的交易以及发行和发售票据已获得公司正式授权。

 

6. 本意见仅涉及新加坡共和国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和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目前适用的新加坡共和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其依据是,该意见将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我们没有对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法律进行调查,也不表达或暗示任何观点。特别是,我们没有将对纽约州法律或百慕大法律的调查作为这一意见的基础,也没有对这些法律表达或暗示任何看法。关于契约、票据和登记声明,我们假定已适当遵守有关美国联邦和纽约州法律、百慕大法律和新加坡共和国以外所有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所有事项。

 

 

1ITA第12(6)节指出,有被视为源自新加坡的:

(a) 与任何贷款或债务有关的任何利息、佣金、费用或任何其他付款,或与任何贷款或债务有关的任何安排、管理、担保或服务有关的任何利息、佣金、费用或任何其他付款,即–
(一) 由居住在新加坡的人或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直接或间接承担(通过在新加坡境外的常设机构在新加坡境外开展的任何业务或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任何不动产除外);或
(二) 可从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的任何收入中扣除;或
(b) 此类贷款提供的资金被带入新加坡或在新加坡使用的任何贷款所得收入。

 

5

 

 

7. 术语“可强制执行”如上文所述,是指公司根据每份契约和票据承担或将承担的义务属于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强制执行的类型。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义务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按照其条款予以强制执行。特别是:

 

(一)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时效或时间流逝、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重建或一般涉及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限制;

 

(二)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在损害被认为是适当补救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公平补救。例如,在不限于上述情况的情况下,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授予强制令和具体履行等衡平法补救措施的权力是酌情决定的,因此,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可以在寻求衡平法补救的情况下作出赔偿裁决;

 

(三) 根据新加坡1959年《时效法》,索赔可能会被禁止,或者可能会或将成为抵销抗辩或反索赔的对象;

 

(四) 凡任何人的任何义务将被履行或遵守,或基于新加坡共和国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产生的事项,或某人的义务受新加坡共和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约束,则该等义务可能无法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强制执行,只要履行该义务将是非法的或违反该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下的公共政策;和

 

(五) 义务的执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8. 此外,本意见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凡根据任何契约或票据,任何人被赋予酌处权或可根据其意见决定某事项,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可规定合理行使该酌处权或该意见基于合理理由;

 

(二) 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可以中止诉讼程序;

 

6

 

 

(三)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每个义齿和注释中关于可分割性的任何规定可能不具有约束力,是否可以将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与其他规定分开以保存此类其他规定的问题取决于所讨论的非法性、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的性质;

 

(四) 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可拒绝就向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提出的诉讼费用或法院本身已就费用作出命令的任何义齿和票据中的条款生效;

 

(五) 协议的任何条款可由所有当事人口头修改,尽管该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

 

(六) 提出本意见的依据是,本意见第2段中提及的文件、授权和批准已经并且将不会有任何修改、终止或更换,并基于截至本意见发表之日有效的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此意见也是基于我们不承担将此意见的任何变更通知任何收件人的责任本意见日期后的新加坡共和国法律;

 

(七)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的一般原则,除非有规定新加坡2001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规定,非协议缔约方的人无权享受协议的利益,不得强制执行协议;

 

(八) 义齿中的赔偿条款可能不具有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力,只要履行将被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根据法律确定为非法或违反新加坡共和国的公共政策;

 

(九) 在新加坡共和国执行契约、票据和外国判决将受新加坡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则的约束;

 

(x) 我们对税务事项不发表意见,特别是对义齿、票据或任何相关文件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税务后果不发表意见;

 

(十一) 关于代理人(包括过程代理人)的任命是或将是不可撤销的、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是否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们不表示意见;

 

(十二) 义齿任何一方就义齿或票据中规定的任何事项作出的证明、裁定、通知或意见,如果可以证明有不合理或任意的依据或在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可认为不是结论性的;

 

7

 

 

(十三) 义齿或(如适用)票据中有关义齿或(如适用)票据对公司施加的任何额外金额的规定,如果公司在履行其任何义务时违约,则可能无法在新加坡共和国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任何此类规定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处罚;

 

(十四) 义齿或票据的任何条款如涉及诉讼费用的赔偿,须由新加坡共和国法院酌情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判给诉讼一方因诉讼而招致的费用;

 

(十五) 适时进行谈判和达成进一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与义齿、票据和目前正在考虑或已订立但不完整的任何其他文件有关的义务)可能无法有效执行;

 

(十六) 义齿或票据的任何条款规定,某些计算和/或证明将是决定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a)如果此类计算和/或证明是欺诈性的、不正确的、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表明并非出于善意给予或作出,则不会有效,以及(b)不一定会阻止对受害方的任何索赔的是非曲直进行司法调查;

 

(十七) 我们对选择的可执行性没有发表意见纽约州管辖义齿项下非合同义务的法律;

 

(十八) 我们不对可能违反有关财务比率或测试的契诺、限制或规定的事件和条件或任何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衡量的合同规定发表意见;和

 

(十九) 我们对公司履行契约中规定的赔偿或分担义务的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发表意见。

 

9. 由于我们从事专业工作的主要目的不是确立或确认事实事项或财务、会计或统计事项,并且由于注册声明中所载的许多陈述完全或部分具有非法律性质,我们对注册声明中所载的任何陈述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公平性不表示任何意见或信念,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我们不对我们已独立验证此类陈述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公平性作出任何陈述。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情况下,我们对注册声明中包含或纳入的财务报表和附表以及其他财务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公允性不表示意见或信念,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独立核实过,我们也没有审查这些财务报表、附表和数据所依据的会计、财务或统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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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意见严格限于此处所述事项,不应被理解为通过暗示延伸至与义齿或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或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与义齿或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签署文件。我们同意使用和提交本意见,作为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展品,日期为8月21日 2024年,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包括在“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我们的名称)。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在此承认,也不应被视为承认我们是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条含义内的“专家”,或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规则或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此意见仅为公司自身利益而向公司提出。除以表格8-K向SEC提交本意见作为当前报告的证据外,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意见传送给任何其他人,也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依赖,或在任何公开文件中引用或提及,或向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人提交。未经我们明确书面同意,本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即使您可能已根据本段条款向另一人提供了副本)均不得依赖本意见,我们也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你忠实的
 

/s/Allen & Gledhill LLP

 

Allen & Gledhill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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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1. 公司于2019年6月6日订立的契约的签立副本,代通过其百慕大分行,以及美国银行信托公司、全国协会,作为受托人,并作为美国银行全国协会(the“基础契约”),并由公司通过其百慕大分行与美国银行信托公司National Association(“第六次补充契约”,以及与基础契约一起发布的“义齿”).

 

2.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副本(以下简称“招股章程补充”)日期为8月19日 2024年有关票据发售的补充基本招股章程日期为2024年8月15日(第基招股书“)载于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S-3的注册声明(编号:333-281573)(”注册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连同《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招股说明书”).

 

3. 注册说明书副本,其中包括基本招股说明书。

 

4. 公司章程副本、其确认公司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其私营公司的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其转换为公众公司的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及更改公司名称的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

 

5.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5日及2024年8月8日通过的决议节选副本(合称“董事会决议”).

 

6.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的决议(该等决议连同董事会决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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